发布时间:2023-09-03 14:57:0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美、日模式的比较
1.资金来源
资金筹措是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是最困难的一步。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中,居前三位的分别为养老基金、银行与保险公司、捐赠基金。2000年私人和公共养老金占总投资额的40%、金融和保险公司占23%、捐赠基金占21%。
日本在资金来源方面,主要以金融机构和大公司出资为主。由于日本法律规定养老金不能用作创业投资,又由于追求投资安全性的国民心理,基金投入和个人出资也极为有限,日本的创业投资基金多为机构创办。对2001年10月到2002年9月之间日本创业投资基金的状况进行考察,金融机构(银行和保险公司)所占资金的比例高达44%,企业则达17.7%,养老基金占的比例不到1%,这与美国的情况有很大不同。
2.组织形式
在美国主要是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是最早出现的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历史上第一家创业投资基金――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就采用了这种形式,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本身就是一个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法人。80年代后,随着机构投资的介入,这种组织形式很快减少了。有限合伙制是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最主要组织形式,一般有2-5个合伙人(投资者),最多不超过30人。有限合伙人不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但通常会参加重要事项的表决。普通合伙人是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家,他们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管理技能,还有强烈的冒险精神和追求高回报的欲望。有限合伙制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较好地结合在一起,成为美国的典型组织模式。
日本的创业投资基金主要采取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半官方或准国家投资公司,另一种是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前者主要包括通产省下设的创业投资公司、科技厅下属的“新技术事业开发团”以及“财团法人中小企业培育会社”等官方、半官方机构;而后者则主要是大金融机构、大企业集团附属的创业投资机构,它们占据了日本风险投资的主体地位,独立的私人创业投资公司发展相对滞后。
3.投资方向
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集中于高科技领域,主要是计算机和通讯产业,其次是健康医疗和生命科学。1995―2000年,约有1450亿美元投入在互联网相关项目上,2000年互联网产业的投资约占全部创业投资的61%。通讯类公司每家平均投资额超过了310万美元。2001年,互联网相关的投资比上一年减少了60%以上,但仍占创业投资的绝大部分,通讯产业仍占据第一位,为12%左右。
与美国不同,日本的创业投资基金向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少,投资流通业和服务业却很多。由于日本多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国内从事尖端技术开发的氛围没有形成,故此高技术领域的创业投资变得很少;日本创业投资企业多具有金融机构的背景,许多风险较低的项目如服务业投资比例过高,与传统领域相比,高科技企业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青睐。近几年,日本政府加大了对高新技术扶持的力度,情况有所改变,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比例大幅增加。
4.投资阶段
从投资阶段看,美国创业投资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阶段和扩张阶段。美国创业投资协会(NVCA)的统计表明,约有80%的创业投资基金投在这两个阶段,仅有4%投在种子期即策划创建阶段,另有14%左右投资于成熟阶段。除了培植新兴企业外,创业投资也会为处于破产边缘或资金周转不灵的老企业提供资金,通常以合并(consolidation)或杠杆收购(leverage buy-out,简称LBO)两种方式进行。
日本创业投资的重心是企业的成熟阶段,日本的创业投资家很少投资于企业创建和发展的早期阶段。日本的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其母公司的业务发展做预先铺垫,高的资本流动性、安全性目标必然使资本投向创业后期。由日本企业创业中心(VEC)提供的数据表明,在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中,有2/3的公司已有创建10年以上的历史。2000年日本投资阶段开始向早期企业转变,1996年投入早期阶段的比例为17.8%,2000则为48%,2002年为54.5%。
5.退出渠道
创业投资基金向创业企业投资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获得所有权,而是希望在适当时候以合适的方式退出增值,从而取得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于投资的巨额资本利得。退出意味着资本预期收益的实现,某些时候,退出成为创业投资基金运作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对创业投资基金其他阶段的正常运行极其重要。退出的方式有:(1)公开上市(IPO);(2)被其他企业兼并收购(M&A);(3) 原企业自身回购((Buyback);(4)通过创业企业破产清理的方式退出(Write-off)。
美国创业投资基金退出的最重要途径是并购和IPO。美国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比较发达,为创业投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退出环境。一般来说,当证券市场处于牛市,IPO退出数量超过并购;而当证券市场不振时并购退出方式是主流。近几年,由于美国证券市场不景气,风险资本IPO退出比例呈递减趋势,并购成为美国风险资本最重要退出方式,2000年IPO退出占56.2%,M&A退出占43.8%,2001年IPO退出占89.18%,M&A退出占10.82%。
日本的创业企业上市难度极大,创业投资基金也就难以通过首次公开发行方式退出,主要通过原投资企业回购和被其他企业兼并收购实现退出。1983年以前,日本的证券交易所及柜台交易都执行着较高的注册基准,许多企业至少要发展15-20年才能达到,公开上市企业的期限平均为30年,创业投资企业上市(IPO)兑现的期限非常漫长,致使创业资本投入后难以及时实现增值并退出,这就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于新创企业的热情。近几年日本政府加大改革措施,积极改善创业投资企业的交易退出环境,IPO实现退出的比例逐渐增加。2001年日本创业投资企业有31.1%是通过IPO形式退出,原投资企业回购和其他形式占30.1%。
差异的政策和文化背景
世界各国由于国情和环境的不同,创业投资基金在各国的发展模式各有不同。发展模式从根本上取决于政府和创业投资基金主体在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创业投资基金的产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是这一过程并不是完全自发的。在创业投资市场的成长与成熟过程中,政府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各国政府鼓励、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极大地推动了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美国政府的政策
美国政府制定了许多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主要有:
1.在创业投资发展的初期,政府通过引导资金,对创业投资行为起到示范、引导和促进的作用。
美国政府主要通过对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对创业投资进行引导和资金注入,由此提供契机,使得政府可以运用经济手段参与创业投资活动,分担创业投资行业的风险和利益。1958年开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是美国政府第一次对创业投资产业的直接推动。小企业投资公司发起人每投入1美元,政府提供4美元的低息贷款,并且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美国全美科技基金会每年向高新技术产业提供几百万美元的补贴,一些地方政府也建立了专门向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风险企业提供补贴的地方科学基金。
2.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投资和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美国政府针对创业投资的长期资本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或高科技企业的经济活动给予的一定税基和税率优惠。如1981年美国通过的《经济复兴税法》规定对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从49%减至25%;1978年美国颁布税法将创业投资基金资本利得税从49%降低至28%,1981年又进一步降至20%;1993年,在5年消减赤字法案中,将长期资本收益的税率降到28%,对持有高科技小企业股份5年或5年以上的,其资本收益仅按14%征收,这些政策均有效地刺激了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3.美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建设体现了“鼓励、扶植”的基本宗旨。
美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专门的保证创业投资发展的条款,使创业投资业逐渐地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在创业投资发展早期,美国国会就通过立法为创业投资发展提供适宜的法律环境,如《小型企业投资法》、《雇员退休收保障法》、《股票选择权促进法》。为了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这些法律主要是就不适于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的若干条款作出特别豁免条款:如对创业投资基金所通常进行的私募,制定豁免审批条款;对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制定豁免其按投资顾问登记条款,政府主要是通过放宽创业投资基金的限制来为其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
4.加强行业监管,放松行政管制。
美国对创业投资的监管构建了政府和行业协会相结合的体系,形成了政府管行业协会、协会管行业的有效机制,避免了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同时,为了支持创业企业高新技术的合作开发,美国政府尽可能放宽行政限制,给创业投资以切实的行政支持。如1981年,美国8家以风险资本经营的半导体小公司联合组成了一个半导体联合开发中心,美国政府对于这类托拉斯联合集团,不仅不以“反托拉斯法”约束,反而大力倡导。
5.积极开辟多元投资退出渠道。
创业投资基金的持续稳定发展有赖于顺利退出的实现。美国政府为创业资本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退出机制,既有全国性质的纳斯达克市场,还有各种场外交易市场和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60年代至80年代初,由于投资退出主要依赖于所投资企业的初始公开招股与上市,故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直接受制于新股发行市场。随着80年代以来美国资本市场兼并收购的功能增强,创业投资基金走出主要依赖IPO实现投资退出的局面,兼并收购成为美国创业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形式。没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各类产权交易市场,企业收购的这种退出方式也难以实现。
日本政府的政策
在日本模式中,政府在创业投资中扮演的角色是双重的,既是投资环境的培育者,又是创业投资的直接参与者。日本政府为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并推出了许多政策,主要有:1963年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三家国有的“小型商业投资公司”分别在东京、名古屋和大阪成立,建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金融公库”等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1974年日本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开始成立创业企业中心,专门从事帮助本国创业企业的发展;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该中心的业务就是对创业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日本科学技术厅下设的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于大的新技术企业提供5年内无息贷款。政府还通过立法,充分运用预算、财政投资、津贴补助、税收和金融手段支持创业企业发展尖端技术。
日本政府参与创业投资,资金支持措施明显强于对投资体系的全面培育,而对于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中的市场环境、人才培育都相对滞后。例如,日本的二板市场即柜台交易市场(OTC)发展缓慢且不稳定,直到1991年10月,才推出柜台交易的最高形式JASDAQ系统,比美国的NASDAQ系统整整晚了20年;另外,从事创业投资的人才缺乏,现有从业人员知识结构单一,不能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的需要;阻碍创业投资基金参与创业企业经营管理的“禁止垄断法”也直到1994年才开始解禁。种种不利因素,导致日本的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并非顺利。近几年,日本政府开始积极筹划,加大了支援力度,努力改善风险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以期推动创业投资的良性发展。同时创业投资企业也开始审时度势,进行战略调整。政府在继续强化资金支援措施的同时,努力开展全方位的培育和扶植工作。
社会文化环境
创业投资发展有经济和社会的两个动因。经济动因是指高风险对应着高利润,一项投资如果风险高,则愿意冒险从事的人就会很少,竞争就不会那么激烈,成功之后的利润就会大大高于一般。此外,高风险后往往隐藏着许多未知的机遇。社会动因是指高风险项目往往极具挑战性,可以满足很多人的成就感。一旦成功后,将是智力和勇气的最佳证明,其所带来的社会尊重和个人满足感是难以替代的。创业投资基金有三个当事人:投资者、创业投资家、企业家。在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投资者、创业投资家的冒险精神、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将起决定性作用。而社会环境对创新、创造的尊崇也会极大促进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美国的文化中强调个人主义,努力实现自我价值,推崇开拓与冒险精神,对失败比较宽容,这就为创新准备了必要的文化条件,从而也构成了创业投资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美国的价值体系中强调法制与理性,淡化人情关系,正是在这种认识的作用下,美国开创了有限合伙制这一科学严谨的创业投资运作机制,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有力地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使创业投资基金有了更好的投资载体。另外,美国具备高效率企业由小到大成长的社会环境,个人创建企业的意识很强,富有股权文化。
日本的文化中强调“和谐、安定”,人们不习惯强调个人,而是习惯于与大众保持一致,是“整体主义”。在其教育体系中,个人主义、创造力和创业被排斥和轻视,培养出来的劳动力大都是守纪律、集体感强而创造力不足。企业中保守气氛浓郁,员工以在大企业取得稳定收入为目标,排斥风险,追求安稳,日本特色的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导致整个社会缺乏企业家精神和创新精神,这对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是非常不利的。日本的价值体系中重视“人与人关系的微妙性”,不习惯或排斥建立合同关系,使创业投资基金的正常运作失去了重要的制度性保障,从而无法使创业投资步入合理的运行轨道。另外,日本也缺少股权文化,很多企业家对外部的股权投资有抵触行为,不愿意接受创业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担心失去对企业的控股权,没有公开上市的愿望。
启 示
通过对美国、日本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模式比较及产生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创业投资基金发展需要良好的基础环境。
同样是经济发达国家,但创业投资基金的在日本的发展并不很成功,一个根本原因是日本不具备支持其发展的基础环境。日本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模仿美国而发展起来的,模式可以模仿,但环境不能移植。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人才培养、法律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培育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了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进而支持了美国“新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基础差,市场体系还很不完善,在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的过程中,更要注重对基础环境的培育,应加强制定优惠政策,立法给予扶持。
2.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必要扶持,但政府扶持的方式必须与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的内在要求相适应。
创业投资基金这种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诞生并成长于美国,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美国政府从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市场化的角度出发,根据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不同形势,及时调整政府的扶持原则,在创业投资发展的初期积极参与引导,之后则以加强制度建设、以优惠政策扶持为主。日本对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虽也采取了积极扶持政策,但与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要求并没有协调一致,所起的效果不明显。我国虽已建立了市场体系,但计划经济的印记还很深,政府在扶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过程更应注意保持一定的度。扶持的原则是初期可以适当出资,加以引导,待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起来,主要应以提供适宜的制度政策和信息化服务为主。
3.创业投资基金发展需要富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
美国创业投资基金在培育和辅导中小创业企业发展的过程中遵循为中小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支持与增值服务的双重职能定位,极大促进来了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发展,这样也增加了对创业投资基金的需求,建立了一个良性循环。创业投资家们能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使命,不仅在于其能够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更取决于他能否提供优质的增值服务,优秀的创业投资家必须首先是优秀的创业家。日本的创业投资基金发展不利的一个主要原因只是为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未来的市场竞争主要取决于人才的竞争,而富有创新精神、高素质的投资家和企业家结合的复合型人才是创业投资基金得以发展的关键。
4.创业投资基金的持续稳定发展有赖于开辟多元投资退出通道。
[关键词] 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 立法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日实施,这对规范与支持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该《管理办法》在内容上尚存在一些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鉴于此,本文拟就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立法略陈管见,供有关部门和学术界参考。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律界定
任何一部法律都应对所调整的对象加以准确界定。《管理办法》第2条对创业投资企业作了如下界定:“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诚然,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上述定义统一使用“创业投资”概念以取代学界和实务中通常采用的“风险投资”这一不科学的提法,并且揭示了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具有合理性。但我们认为,其尚存在以下问题:其一,界定方法不妥当。科学的定义应当能够准确、精炼地揭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表述不能过于复杂。而《管理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定义则采用三个条款加以说明,第2条第2款解释第1款中使用的“创业投资”概念,该条第3款解释第2款中使用的“创业企业”概念,这显得十分累赘,不如使用一个条款直接定义创业投资企业显得简洁明了。其二,对创业投资本质特征的概括不全面。《管理办法》虽然揭示了创业投资所具有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支持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退出投资等本质特征,但其遗漏了一个重要的方面,即创业投资企业应积极参与所投资创业企业的创业过程,以弥补所投资创业企业在创业管理经验上的不足,并且主动控制创业投资的高风险。从国外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界定来看,尽管定义不尽相同,但大多均将“为创业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作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典型特征。
因此,我们认为,创业投资企业可界定为: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具有成长性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创业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般而言,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公司型创业投资所体现的是一种“委托―关系”,即以创业投资公司的名义对外投资、承担风险和责任;投资者为公司股东,有权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等方式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管理人作为创业投资公司委托的经营者只能以公司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运用公司的财产。契约型创业投资所蕴涵的是一种“信托―受托关系”,即创业投资财产本身为一财产集合体,由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其进行经营管理;投资者仅作为受益人分享创业投资财产所生利益,无权参与财产运作的重大决策。《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我们认为,我国的创业投资企业宜按公司型设立。其理由如下:(1)公司型本身即为一种较为完善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结构一般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由投资者组成的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为业务执行机构,而监事会则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工作。公司所具有的这种制衡机制显然比其他组织形式更有利于防止管理人为自己或利害关系人牟取私利,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公司型能更好地满足创业投资行为的组织形式需求。首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成功的关键在于对所投资项目或企业的准确判断,管理人对投资项目或企业进行的考察、评估和决策固然至关重要,但若由创业投资公司董事会对投资项目或企业进行合法性审查(如审查其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和投资原则),则更有利于提高投资的准确性;其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创业企业,必须取得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并参与经营管理,而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完备、最有代表性的组织形式,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等特征,创业投资企业采取公司型组织形式更有利于实现创业企业的科学管理和健康发展。而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其他的组织形式,则难以实现上述目的。(3)从国际经验看,证券投资基金既有以公司型为主的(如美国),也有以契约型为主的(如英国);但对于创业投资而言,即使是在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按契约型设立的国家,其创业投资也一律采取公司型组织形式。在英国,创业投资企业虽然被称为“创业投资信托”,但就其本质而言,依然是一种公司型投资企业。
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与退出机制
1.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在其成长过程中一般要经历种子期、创立期、扩充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每个阶段投资都会面临不同的风险。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国外普遍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时作出特别的制度安排,如取得各种优先股等。《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有学者也主张,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为主的投资方式。[4]对此,我们表示赞同。因为采用这些投资方式能使创业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未上市前获得较高的股利或债券利息,而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将可转换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换成普通股,享受股息红利。但问题是我国《公司法》仅仅为公司发行普通股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主体扩大化,但也只限于重点国有企业。这样,便很难满足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要求。因此,相关立法应当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作出特别规定,扩大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范围,适当降低发行标准,从而降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风险。
2.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一般不控股,管理人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相对薄弱,可能会出现外资企业损害创业投资企业利益的现象;同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期限相当长,其间难免会出现管理人与外资企业存在严重分歧乃至于双方难以维系合作关系的情况。基于此,在国外往往事先由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订立投资合同,对所投资企业的行为及创业投资企业享有的权益作出详细规定,以保持对企业的有效监督和管理。《管理办法》第15条虽然也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可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但没有对投资协议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我们认为,我国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强制被投资企业履行的行为:提供给创业投资企业详细且正式的财务及营运情况报告;企业如有增资计划,给予创业投资企业承购股票的优先权,或与其他股东相同的优先权;将董事会会议的结果及其他重要决策告知创业投资企业;将流动比率、营运资金或净值维持在相近产业或规模相似企业的水准;提供给创业投资企业一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席位,一方面可使其参与企业决策,以便监督该企业的营运,另一方面可为该企业提供咨询;遵守法律法规等。(2)禁止被投资企业从事的行为:未经创业投资企业许可,不得与其他企业并购;不得改变其企业的经营主业;未经许可,不得发行现金增资股,以免股权遭到稀释;不得从事与企业经营主业无关的投资活动等。(3)被投资企业违约时,创业投资企业有权撤回资金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公司法》等法律尚不支持诸如撤回资金权、特别许可权等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企业所订立的合同中的通常条款。但实际上这是创业投资企业加强对创业企业约束力的合理做法,是保证创业投资项目得以成功实施的必要措施。因此,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应拥有的上述权利在立法时应予以特别考虑。
3.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机制
创业投资企业作为一种旨在通过专门支持创业企业发展而获取资本增值的投资企业,其投资目的是期望所投资企业成熟后能退出投资,以便实现资本增值并进行新一轮投资。为此,《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我们认为,《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机制有以下需要完善之处:第一,关于股权上市转让。由于我国主板市场的要求较高,如股东的人数、公众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赢利年限等使得大多数创业企业都望而却步。因此,我国应仿效美国的NASDAQ市场和欧洲的EASDAQ市场,尽快建立上市标准较低的第二板市场,为创业投资企业持有股权的变现提供畅通的渠道。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如果在创业企业上市开始就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全部转让,会造成股票价格波动太厉害,因此可考虑采取分期限转让的方式。在国外也有这样的立法例,如美国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转让必须受联邦证交会第144A条的限制,即创业企业初始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的份额只能少部分转让,直到一定年限(通常为2年)后才能逐步转让其他部分。第二,关于创业企业回购股权。创业企业回购股权通常是在签订投资合同时设定,要求创业企业以确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回购创业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但我国《公司法》第143条仅允许公司在减资、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或股东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时,才能回购本公司股份。这显然成为了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投资的法律障碍。因此,在创业投资企业立法中应明确创业企业回购股份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第三,若其他企业收购创业企业,则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被收购就成为创业投资企业的一种退出方式。此外,若创业企业经营失败,破产清算也应成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之一。
四、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
1.创业投资企业的行政管理
由于创业投资企业规模大,关乎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必须加强主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从《管理办法》的规定看,创业投资企业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等十个部委,这样的多头管理难以实现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有效监管。
我们认为,我国应由证监会统一监管创业投资企业。其理由如下:其一,证监会为专门从事证券发行与运作监管的机构,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宗旨。而创业投资企业与证券投资基金虽在投资领域方面不同,但二者本质属性上是一致的,均为通过募集资金形成的集合投资组织,由证监会统一管理既符合其职能,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其二,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创业投资企业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该机构应重点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以下方面的监管:(1)经营准入监管。应规定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的具体条件,认真审查其经营能力;(2)投资运作监管。应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3)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充分、准确、及时地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对创业投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2.创业投资企业的自律性管理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有效管理,除行政管理外,还应当加强创业投资企业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境外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与成熟,都离不开自律性机构。如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成立了创业投资协会,其在创业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我国也应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协会,明确规定其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的职责,使其成为创业投资企业的自律性管理机构。其具体职责有:(1)制定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行业规则,并协助执行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法规;(2)监督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行,维护创业投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3)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情报信息服务;(4)帮助培养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所需的专门人才等。
参考文献:
[1]郭向军 刘健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J].证券市场导报,2006,(3):12
[2]刘健钧:对创业投资概念的总结[J].科技创业,2005,(1):72
[3]武士国 宋 立:创业投资:国际经验与中国抉择[C].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4]刘 军:风险投资基金的建立与规范化运作[J].省略
一、创业投资正在成为社会投资的新热点
创业投资呈现蓬勃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踊跃投身创投事业,社会资金大量涌向创业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募资金额和投资规模均大幅增长。据专业机构统计,2015年创业投资机构募资1996亿元,比2014年增长70.7% ,披露投资金额1293亿元,增长24.6%,披露投资案例3445个,增长79.7%,均创历史新高。截至2015年底,国内创业投资机构超过2800家,管理资本量超过1万亿元,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集聚地。创业投资是反映创业创新活跃程度的晴雨表,创业投资爆发式增长表明,创业资本供给主体对我国创业创新的未来发展空间持有积极的预期,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正在不断释放。
创业投资行业结构不断优化。从各国创业投资的发展经验来看,创业投资对于兼具高风险与高成长性的新兴行业具有很强的投资倾向性,且投资对象往往集中在产业发展前沿领域。根据对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业分布情况分析,2015年我国创业投资分布于22个行业,投资领域主要集中于互联网+、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其中,互联网、电信及增值服务、生物技术和医疗健康、金融等行业吸引的创业投资占70%以上。机械制造、电子及光电设备等行业也是创投机构的重要投资领域。
二、创业投资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价值日益凸显
创业投资的“资金供给+增值服务”模式支撑创业创新。创业创新过程往往伴随着巨大风险的挑战,而能够为这种高风险“埋单”的往往是愿意承担风险的创业投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创业投资及其提供的增值服务实质上是一种帮助创业创新缓解风险和创造价值的特殊投融资制度安排,创业投资的价值特性与创业创新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决定了两者之间具有天然的耦合性。根据世界经合组织科技政策委员会对创业投资的定义,创业投资是一种向极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除向经过筛选的项目投入资金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创业投资者还向投资对象提供明确发展战略定位、设计商业模式、优化公司治理等增值服务。创业投资的“资金供给+增值服务”模式,帮助市场主体在创业创新过程中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市场开发能力等,大大提高了创业创新的成功率,有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创业投资对投资项目的严格筛选机制客观上促进了创业创新的优胜劣汰。如何从数量众多的可投项目中筛选出优质项目进行投资是关乎创业投资活动成败的关键环节。以获取高回报为目标的创业投资机构,必然要对每一个潜在的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并投入大量的资金、时间、技术、管理及专家力量,支持其创新与发展,帮助开展商业化运作和市场开发。创业投资的筛选机制客观上加快了优质创业创新项目的起步成长,提高了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使得创业创新更好更快更有效。
创业投资帮助缓解创业创新的早期风险。与传统的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相比较,创业投资能够优化组合技术、人才、资金管理和政策等创新资源和要素,更好地适应创业创新过程中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据有关测算,由于发展战略、研发、生产、管理、市场等多重风险的挑战,三年内高达90%左右的创业创新可能会失败。因此,企业需要创投机构的资金支持及其独特的创新资源优势,缓解企业在创业创新过程别是早期阶段面临的失败风险。据有关专业机构统计,2015年创投机构投资于种子期的案例数占22.3%,投资于初创期的案例数占32.6%,二者合计达到54.9%,比2013年提高了11.5个百分点,创业投资阶段进一步向种子期和初创期前移,扭转了国内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于成熟期和扩张期企业的局面。这一变化表明,我国创业投资的资金与服务供给和创业创新的融资与风险管理需求之间的耦合度不断提高,创业投资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价值更加显著。
三、创业投资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的持续优化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在创业创新与创业投资领域出台了系统性政策措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扩大创业投资、发展创业服务。创业投资的蓬勃发展正是得益于生态环境的持续优化。
创业投资引导机制逐步完善。近年来,政府对创业投资领域的支持方式有所改变,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直接扶持方式的运用逐渐减少,更多运用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国家重点鼓励和支持的创业投资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放大作用,实现引导资金有效回收和滚动使用。据有关专业机构统计,截至2015年末,我国共成立780支政府引导基金,仅2015年就新设297支,实际募集资金4254亿元。事实表明,政府引导基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创投市场的资本来源问题,更是对带动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及新兴产业,破解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挥了有力作用。
投资退出渠道不断拓宽。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日趋完善,一方面为创投机构提供了大量可供选择的投资项目,另一方面也为存量股权投资项目不断拓宽了可靠的投资退出渠道。目前,创业投资已初步形成以新三板为主,股权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并购等方式并重的多元化退出机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做市商制度、优先股发行与转让、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范等配套制度的出台和逐步完善,新三板市场规模大幅扩大,成交量飙升,股权流动性明显改善,在为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融资平台的同时,也为创投机构挖掘投资项目及投资退出提供了主渠道。据有关专业机构统计,2015年创业投资市场通过新三板实现退出的案例数占51.2%,通过并购、首次公开发行、股权转让等其他渠道退出的案例数分别占15.4%、14.2%、10.9%。
一个企业从创业发展开始,到其退出行业市场,一般都遵循五个阶段的发展轨迹,创业企业要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来进行阶段性的组合投资,以减少投资风险。具体为:
(1)种子期:此时,创业企业尚没有产品面世,也就没有相应的营销模式,团队建设方面也很薄弱,是投资风险最大的时期。
(2)起步期:起步期企业己建成,开发出来的产品尚处于试销其,故而投资风险仅次于种子期。
(3)扩张期:企业在扩张期不断成长,产品营销模式已建成,并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团队建设运行良好,投资风险也就相对减少了。
(4)成熟前期:此时企业在投资的各方面都运行的十分成熟,市场营销模式成功建立起来,企业管理和团队建设也运转良好,风险此时最小。
(5)重建期:此时的企业面临着企业破产或是投资重建,在原有的一定的企业规模上可以对重建投资进行慎重考虑。综上所述,在企业进行创业投资的各个阶段中,投资的风险都是不一样的,处于投资期前期的风险较大,后期较小;所以,创业企业要积极利用投资组合理论去减少企业在投资的不同阶段的风险。
二、我国创业投资财务运作过程现状分析
(一)创业企业规模较小
企业要进行创业,在零基础的程度上发展,就必须经历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目前,我国的创业企业从规模层面上看,就体现了这一特点,普遍规模较小,资本不充足,融资渠道较窄,资本来源少。比如在我国,大多数创业企业的资本主要来源于国外风投,国内政府组织或是一些金融机构的贷款等,比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的融资渠道窄的多。这种现状主要是由于政府对于创业企业资本结构的限制过多造成的,这样就使得企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二)针对创业服务的中间媒介不发达
要进行创业投资,必须有中间媒介等服务机构为企业进行谋划,以帮助创业企业运用各种投融资工具进行引资,协调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沟通,从而加强合作,保证创业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目前,我国中介机构虽然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对企业的创业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中介服务市场也不规范,阻碍了创业服务中介媒体系统的发展。
(三)缺乏创业的专业人才
对于创业的投资机构而言,要进行一笔成功的创业投资,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专业化的人才来帮助投资机构对其所投资的企业进行运作,这种人才是掌握经济与管理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是目前我国高校针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并不有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而国内一些企业的领导层对人力资源管理这一块也并不重视,这就导致了专业人才流失严重,从而也影响了创业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投资体系中的退出部分不健全
投资机构进行的投资活动是一个资金循环的过程,包括项目资金的筹措、投入、撤出以及再次投资等过程;而一个投资机构关注的重点不是创业企业的成长或是发展状况,而是其投入的资金能否顺利回收,然后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这样,就显得退出环节特别重要。而目前,我国针对创业的投资机构并没有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也没有确定一个合理的时机帮助投资机构收回投资金,比如虽然目前我国有了创业板,但是创业企业的上市依旧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很难收回。
三、国外创业融投资模式介绍启示
(一)国外创业融投的主要模式
(1)美国模式。
美国的创业投资模式是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在美国,传统的联邦体制对一国金融系统的构建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又是创业投资强有力的保障。美国的银行业一直以来都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开经营的,这样就使得创业企业不能从商业银行处获取资金,从而避免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份,使得创业投资的发展更加产业化和专业化。同时,严格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使得创业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也增加了投资者对创业市场的信息,这也更加促进了美国模式的建立和发展。
(2)德国模式。
德国模式主要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在德国,银行和保险公司是创业投资公司资金的重要来源渠道,保证了创业投资的正常进行。但是德国模式也有其不益之处,如由于德国银行业的发达,致使针对创业投资的专门性人才十分缺乏;另外,由于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有保障,所以投资项目的风险很低,收益也很低,对投资项目的管理也没有有效的措施,最终可能会导致项目的失败。
(3)以色列模式。
以色列模式是以政府组织的大力支持为特点的,这也是以色列创业投资能迅猛发展的原因。以色列政府主导建立了创业投资的引导基金,吸引了海外资本进入本国创业投资市场,这样就促进了本国内部的创业投资市场的大力发展,放大了政府基金的引导作用。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并不直接参与企业投资和经营运作,而是给予创业企业合理的权限,使之能自主进行投资运作。
(二)国外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对我国创业企业的启示
(1)政府引导,多元化发展。
结合上述三种发展模式来看,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组织在创业投资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基于此,我国的创业投资的发展就应该是在政府主导下逐步进行的多元化,全方位的发展。特别是政府资金的投入,不能作为主导,而应该是引导海外资金的进入。例如以色列的政府引导式的发展模式,就是一种很好的借鉴。
(2)构建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人才,特别是熟悉创业投资业务的专门领域的人才是创业投资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应努力建立专门的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形成高素质的专业团队来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3)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
投资是一个资金筹措、引入、退出、再投入的循环过程,那么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就是保障投资机构顺利抽回资金,获得预期收益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应该积极引导并建立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保障投资机构在进行创业投资后,能通过多种渠道,如创业板市场,并购、场外交易等方式退出。
四、基于投资组合理论的创业投资财务运作策略
(一)拓宽筹资渠道
一般,投资资本的来源有政府、国内企业、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来源。其中外资的比例最高,是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
(1)引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保基金引入的成功案例是美国模式,在美国,创业资本的来源渠道很多,创业资本也很发达。但是,目前我国还未将社保引入到创业投资项目中去,所以,政府可以做这方面的尝试,制定相关政策,引导社保基金参与创业投资。
(2)促使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
目前,我国的创业资本来源主要是外资,但是在国外,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业和保险业才是创业投资的主要来源。基于此,我国政府要尝试着逐步开放这一领域的投资,改革金融制度,从而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结构,促使其健康发展。
(3)引导民营资本参与。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个人或是机构投资者数量较少,不足以应对日益壮大的创业投资需求。所以,我国应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积极拓展其发展空间,扩大民营资本的投资规模,从而最终扩展我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以及其资金渠道。
(二)努力培养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
创业投资项目的进行和开展不仅仅需要资金的引入,更需要专业人才进行项目管理和投资运作。对于创业投资这样一种产业形态而言,不仅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化人才,更是需要经济、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才是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发展所亟需的。
(1)提高专业人才的教育水平。
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人才主要由三类构成:政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社会招聘的各个层次的人才以及金融机构的相关投资负责人。这三种人形成了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人才结构,但是这种结构并不稳定,市场发展也不成熟。为了打破现状,我国各高等院校需通过加快改革步伐,并结合市场需求努力培养相应的复合型投资人才,提高相关创业投资人才的教育水平,培养出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专门人才队伍。
(2)创业投资职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是对人才的一种管理方式,由于目前,在我国专门的创业投资人才储备不多,所以急需建设相关的专门团队来支持创业投资的发展。由此,实行持证上岗这样一种人才选拔和人才管理体制是有利于选择爱岗敬业、严格自律的创业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的。
(3)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要进行后续培训。
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并不是创业投资发展的最终状态,人才培养是为了创业投资的团队建设服务的。目前,很多创业企业不能长久发展,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就分裂了。这主要是由于创业企业家对创业投资并没有系统而全面的认识,从而不能将企业带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是,通过对专业人才的后续培养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如让职业人员进行金融、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再次学习,满足经济发展对投资人才的需要的变化;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项目管理经验,加强交流合作,保证人才补给。
(三)创办创业投资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
政府可以作为创业企业和投资者之间交流和接触、合作的中间媒介,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这样,既可以帮助投资者尽快寻找到合适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同时也可以为需要投资资金的创业企业寻找到合适的资金支持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融资难题。因此,政府要积极帮助需求双方当事人创办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平台,增加创业投资成功的概率。
(四)完善创业投资管理
创业投资的项目需要专门人才进行专业化运作和有效的管理,按照创业投资合同的规定,创业投资双方当事人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参与企业管理,提供资金支持等,使得创业投资者能顺利收回资金,并获得预期收益。要获得这样的管理结果,那么完善创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健全和完备的管理体系,才能保证创业投资的有序发展。
(五)发展多元化的退出机制
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创业投资提出了新的历史性要求
党的十明确提出我国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我们着力增强创新发展新动力,大幅度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使经济发展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劳动力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这对我国发展创业投资,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增强创新动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体系要求进一步发展创业投资
我国的创新体系主要根据一定的政府计划,依靠财政拨款、补贴等方式推动,创新主体主要是科研机构而不是企业,难以有效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作用,成果转化、应用渠道不畅,创新与经济的联系难以真正建立起来。创业投资通过资本纽带将技术、管理、营销等资源聚集到创新企业,真正实现了创新资源最有效的市场化配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创新体系,必然要求更多依靠创业投资的发展。
(二)经济发展更多依靠技术进步要求进一步发展创业投资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发展阶段。伴随要素供给增长放慢,成本显著上升,以及资源环境约束日益突出,支撑过去30年经济快速发展的传统低成本比较优势正在并将持续弱化,亟待形成新的比较优势和发展动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的是要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资源投入和人口红利向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劳动力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驱动转变。发展创业投资,有利于创新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建立将创新成果引入产业和经济的有效渠道,改变对传统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依赖,对促进经济增长动力转变有重要意义。
(三)更多依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带动要求进一步发展创业投资
随着世界经济调整和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变化,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和不可持续的问题日渐突出,加快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使经济发展更多依靠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更多依靠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推动势在必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重点在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健康发展,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实践表明,创业投资是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专业金融形态,是解决新兴产业融资难题的有效手段。引导社会资本集中配置于具有先导性、战略性的新兴产业,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必然要求进一步发展创业投资。
(四)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战略要求进一步发展创业投资
随着国内外环境条件的发展转变,我国对外经济进入了新的阶段,由于传统比较优势逐步弱化,新比较优势形成又面临国际竞争的严峻挑战,要求通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新在新比较优势形成中发挥应有作用。发展创业投资,一方面有利于统筹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促进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另一方面,通过创业投资对创新型企业的全产业链支持,既有利于我国企业快速成长,提升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也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在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已经形成垄断的行业单兵作战的不利局面,增强竞争优势。
(五)新兴资本优势形成和更加有效配置要求进一步发展创业投资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由资本短缺向资本过剩转变的阶段,由于国内投资渠道相对匮乏,导致资金配置效率低下,也容易出现资本过度投机的问题,为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埋下隐患。加快发展创业投资,能够为过剩资本提供合理出口,为社会资本提供升级版的投资渠道,防止投机性力量过早形成和过度积累,提高资本回报率和资金利用效率,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发展。
二、境外发展创业投资的主要经验与启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创业投资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一方面发展范围扩展到众多国家和地区,另一方面产生了更多典型的成功范例。创业投资发展的成功,使一些国家形成了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优势。如美国创业投资发展支撑了其在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并在第三次产业革命中发挥引领作用;以色列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经济体,也通过适当的政府引导使创业投资获得快速发展,有效发挥了促进创新、提升产业竞争力的作用。从国际经验来看,创业投资发展能否成功,取决于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性基金和退出机制等四方面的重要因素。其中,税收政策是支持创业投资的传统方式,政府性基金是各国创业投资发展政策的最新趋势,同时也是实践证明最行之有效的做法。
(一)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一是明确定位。在各国政策实践中,普遍将政府引导基金定位于主要支持早期阶段创业企业和战略性行业,并通过设定被投资企业的规模限制及限定政府性基金的投资方向、领域等来实现。如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优惠政策都仅针对小企业管理局界定的小企业。英国创新投资基金将投资方向限定于对本国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资源高效利用和环保技术及生命科学、数字技术和高端制造业等领域。
二是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主要做法是通过设立政府和私人资本共同出资的混合基金,一方面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另一方面以商业化运作模式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如英国的企业资本基金,由政府出资2/3、私人资本出资1/3。再如以色列的YOZMA基金设立的子基金中政府出资不超过40%,基金不派人参加子基金董事会,不干预子基金运作的具体事务。各国政府还普遍通过将其对混合基金出资应获的收益向私人资本做出让渡,吸引私人资本进入,促进杠杆作用发挥。如英国企业资本基金的政府出资部分采取固定回报模式。以色列YOZMA计划则采用了类似期权的模式,如果参股基金运作成功,6年后其他投资者可以原价购买政府在基金中的股份。
三是培养专业管理人才。一些国家赋予政府性基金培养专业人才的重要功能。如英国政府就希望利用企业资本基金培养优秀的基金经理,让基金经理通过管理政府性基金积累经验和信誉,以便他们能在未来募集和管理私人投资者出资的基金。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计划也明确将培养具有早期投资经验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政策目标之一。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落实政府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意图,同时规范创业投资的运作,很多国家都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如美国早在1958年就颁布《小企业投资法》,确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制度。该法颁布后效果显著,小企业投资基金迅速发展,推动了美国创业投资第一次发展。1980年和1992年,又分别颁布了《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和《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解决创业投资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促使放缓的发展进程重新加速,为上世纪90年代创业投资大发展并支持信息技术革命奠定了基础。我国台湾地区在1983年颁布信托业法规的同时,专门颁布《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为创业投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此外,英美等国从法律上确立有限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明晰有限合伙人权责,使有限合伙制成为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较公司制条件宽松的一种组织形式,为创业投资提供了重要发展条件和空间。
(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引导作用
税收优惠是适合于创业投资发展全程实施的支持政策。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减免能够有效引导私人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在各国政策实践中,最常使用的优惠是所得税抵免和资本利得税减免。所得税抵免政策,通常是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如美国的一些州给予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合伙公司相当于投资额20%―30%的公司税减免优惠,有些州对投资于作为合格投资公司投资人的保险公司提供高达投资额100%―120%的公司税抵免。我国台湾地区对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要求70%以上资金投资于符合科技型企业标准的创业企业)满两年的股东,允许按投资额的20%抵减个人或法人的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优惠通常采取免征或降低税率的方式,主要支持长期投资。如英国对个人投资于无其他利益相关的小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30%、时间在三年以上的,转让时所得免征资本利得税的优惠。韩国也对创业投资的个人投资者实行资本利得税免税优惠。
(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
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是创业投资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形成创新驱动经济发展能力的基础。很多国家在以政策直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的同时,也十分注重利用科技、中小企业等政策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如韩国在1997年颁布了《科技创新特别法》,对扶植中小型创业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做出明确规定,政府在人才引进、税收、金融及销售方面对进行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给予多种优惠;无偿地向参与国家重点科研的中小企业提供研发经费;通过有关程序无偿地向中小企业提供国家拥有的技术,并促进科研机构积极向中小企业转移其成果。此外,韩国政府还通过在政府采购中向中小企业倾斜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英国在1998年底竞争力白皮书《我们竞争的未来:建设知识驱动的经济》,强调科技创新的重大意义,政府做出广泛承诺,将创新预算提高25%;启动2500万英镑的科学企业计划;保证在2001年3月前90%的政府采购和2002年前25%的政府服务都通过电子系统实现;建立具有广泛基础的企业文化,改变轻视企业家的传统观念,鼓励所有不同年龄和背景的人创建自己的事业。
(五)为创业投资提供便利退出渠道
退出渠道是创业投资发展的必要条件。从国际经验来看,退出渠道越便利越健全,创业投资发展也越快。建立面向小企业的交易所或柜台证券市场,是提供创业投资制度化退出渠道的有效方式。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在1971年推出纳斯达克市场,1992年又推出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由于上市条件宽松、门槛低,为创业资本提供了便捷的退出渠道,从而促成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伦敦证券交易所也设立了另类资本市场(AIM),对上市企业不设公众持股要求和最低财务记录要求,由此形成早期阶段小企业上市、创业投资退出的有效渠道。
三、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发展创业投资。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在国内外相对有利的发展环境和越来越成熟的政策支持下,我国创业投资迅速发展,对创新创业和经济发展转型的促进作用开始显现。但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转方式、调结构的客观需要相比,当前我国创业投资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尽早解决。
(一)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绩
1、创业投资观念深入人心,发展创业投资的社会氛围逐渐形成
近年来,国家对创业投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陆续出台了创业投资相关管理办法,制定了税收等扶持政策,拓宽了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推出了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退出渠道,各级政府探索建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了社会资本参与创投活动,创业投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创业投资巨额回报的示范效应逐步显现,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投身创业投资事业,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2、行业发展较快,投资阶段逐步前移
自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国创业投资业步入法制化发展阶段,行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12年末,全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总规模超过2800亿元,是2006年资产规模的近十倍。受近期上市审批速度放缓等多种因素影响,创投行业的投资阶段逐步前移。
3、对创新创业和经济发展的支持促进作用初步显现
随着创业投资的逐步发展,其支持创新创业和促进经济发展转型的作用开始显现。近年来迅速发展的新材料工业、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医药保健、生物科技、软件产业等新兴产业及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与创业投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创业投资促进研发、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增长的效果也开始显现,被投资企业研发投入占比普遍高于全社会平均水平1―2倍。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工业与服务业增加值、就业人员、缴纳税金增速均高于全社会平均水平。
(二)现阶段创业投资尚不能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
1、对发展创业投资重要性认识不足,创业资本总体规模偏小
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我国相关部门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创业投资对我国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性,以及当前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导致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相对不足。目前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投资规模不到300亿元,仅占当年GDP的0.07%左右。如果按照备案企业投资占全社会广义创业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规模1/3计算,则全国广义创业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规模也就不到900亿元,其占GDP的比重只有0.21%,低于亚洲新兴市场国家,更远低于创业投资行业最发达的美国、英国等。
2、真正意义的创业投资发展缓慢,“PE化”倾向严重
与我国当前不断扩大的创业投资行业规模相反,真正意义的创业投资发展相对缓慢,不少创投企业倾向于投资中后期企业,对早期企业的支持明显不足。一些甚至将创业投资视为追求暴利的手段,采取快进快出的方式,致使创投行业存在一定的“PE化”倾向,种子期和起步期的投资比例呈现下降趋势。与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要求相比,创业投资促进成长性创业企业的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出来。
3、退出机制需要完善,政策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方面,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仍不够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创业板市场准入门槛仍然较高,且缺乏有效的差异化禁售制度,对中早期企业的投资促进作用较小。同时,场外交易市场受严格管制、发展相对缓慢,难以满足创业投资退出和创业企业接续融资的客观需要。我国并购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并购退出方式占比仍然较低。另一方面,部分政策的系统性、针对性不强,影响了我国创业投资对中小、高新企业支持作用的发挥。2012年投资中小企业的案例数和金额,较2006年分别下降了15个和19个百分点;投资于高新企业的案例数和金额,较2006年分别下降了10个和9个百分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案例数和金额均较2006年下降15个和16个百分点。
4、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不够浓厚,创业投资发展的大环境有待完善
与发达国家相比,当前我国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并不浓厚,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大环境也不完善。在此背景下,社会上形成了以成败论英雄的风气,而缺乏“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使创新者不敢冒险、创业者因循守旧,缺乏应有进取心。受我国现行应试教育制度的束缚,在校学生从小没有养成积极创新的习惯,大学课程设置也使学生缺乏创业的基本技能训练与能力培养。这些不利于创新创业的大环境,客观上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四、以完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为重点推动创业投资发展
未来,应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以加强和完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为重点,推动我国创业投资快速健康发展。
(一)加强创业投资行业的顶层设计
1、建立必要的创业投资组织协调机制
围绕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起必要的组织协调机制。从国际经验看,鉴于创业投资与证券投资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多由经济部门主管,如英国由商业创新与技能部(BIS)主管、我国台湾地区由“财政部”主管,为此,建议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创业投资管理工作。
2、制定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战略规划
为了更好地促进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必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规划,从全局性、战略性的角度明确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目标与方向。
3、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借鉴欧洲投资基金、法国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经验,加速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参股、分红、退出等操作过程中提高市场化程度,有效实现资金滚动使用,更好地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意图。
4、积极探索,丰富创业投资类型
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立地方“天使网络”,组织“天使团投资”,或财政出资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和种子基金;二是充分利用大企业对所在行业业务发展较为了解的优势,鼓励大企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上下游早期创新企业,最终形成大企业与被投企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三是在富裕和较富裕阶层集中的地区,探索培育作为有限合伙人(LP)的合格投资者队伍,有效引导较富裕阶层参与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向实业和创新领域集中,防止沿海发达地区过早形成大规模的投机性资本。
5、进一步引导社会增进发展创业投资共识
一是充分运用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加强创业投资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作用的宣传与引导,增强全社会重视创业投资的意识;二是加强创新创业成功案例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媒体报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创新创业成功案例的宣传,激发人们参与创业投资的积极性。
(二)深化创业投资相关体制改革
1、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在科学界定与市场的关系基础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干预,积极为创新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便利、周到的公共设施和完备的法律法规、有效的政策支持,切实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建设服务型政府。
2、改革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方式
配合政府职能转变与审批制度改革,加快中央财政资金支出改革,通过整合相关支出项目、优化科学技术支出的内部结构以及扩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等引导基金规模,将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
3、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科技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支持机制,推动创新科技与金融的有机结合,支持初创企业、创新企业的发展。积极拓宽保险业投资范围,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创业投资提供更广泛的资金来源和退出渠道。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创业资本的投融资体系
1、鼓励各级财政加大对创业投资支持力度
要鼓励各级财政通过整合相关财政性资金等方式,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增加创业投资资金的支出规模,加大财政资金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
2、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一是及时修订相关管理办法,适当放松对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等金融机构参与创业投资的限制,使创投企业获得更多稳定的资金支持;二是允许创投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解决创投企业资金缺乏的问题,同时规范创投企业管理。
3、健全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一是适当降低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条件,加快审批速度,对创业板试行全过程保荐人负责的制度以及差异化的禁售制度,进一步健全创业板市场;二是稳定扩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加快推行做市商制度、投资者适度性制度,增强“新三板”流动性,吸引机构和私人投资者投资;三是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之间加快建立灵活有效的升降转板机制,调动企业发展积极性;四是规范发展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加快制定相关法规制度,积极构建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努力提升产权交易市场的整体功能和水平,为创业投资和创业企业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退出与接续融资渠道。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环境建设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尽快为创业投资进行专门立法,形成创业投资发展的基本法律规范;二是修订《公司法》,允许企业未上市前发行可转换优先股,放松股权转让场所限制;三是制定《企业并购法》、修订《反垄断法》,规范公司并购行为。
2、完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
一要适当放宽优惠政策被投企业执行标准,将现行“中小”加“高新”双重标准放宽为“中小”单一标准,给予主要投资于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享受抵扣企业所得税70%的优惠政策;对于同时达到“中小”和“高新”双重标准的创业投资企业则进一步提高优惠力度,实行所得税全额抵扣政策。二要将投资抵扣政策适用范围延伸到投资者环节并给予长期投资者税收优惠,即对投资于中小企业的创投企业,且投资期限五年以上的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可享受70%的抵扣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同时达到“中小”和“高新”双重标准的则实行所得税全额抵扣政策。三要给予主要投资于小企业、且不设立管理团队、不从事主动工商经营活动,全部所得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缴税,投资者持有达到一定年限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3、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
一是通过创新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式,积极培育创新文化;二是通过大学开设创业教育课程、设立创业教育资助基金等方式,大力强化创业教育;三是通过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征信体系、探索建立创业投资一般合伙人业绩考核体系与信息档案系统等方式,加快建设创业投资信用体系。
(五)健全完善创业投资行业管理体系
1、完善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创投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从制度上防范创业投资行业风险,规范创业投资行业管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
2、强化行业监管
加强行业监管,有效防范创投行业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统计指标监测体系,加强对行业运行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行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二要积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注意防范投资风险、融资风险以及管理风险。
3、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加强创业投资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通过定期组织行业论坛、倡导组建行业联盟等方式为创投企业创造交流的平台,促进行业发展。
(六)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1、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要组织有关机构认真研究和总结美国、以色列等创业投资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并通过召开国际研讨会等方式,积极借鉴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制定创业投资发展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2、加强专业性管理人才引进培养
坚持融资与融智相结合,在允许国外创业投资基金进入中国的同时,与引入国外优秀的专业性管理人才相结合,通过合作设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形式,建立专业性管理人才培养制度,努力壮大创业投资人才队伍。
3、充分利用双边、多边贸易平台,提高合作层次和水平
关键词:创业投资;市场;政府引导
国际经验表明,创业投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促进知识创新及其产业化的融资机制,是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的产物。这个机制能够把大量的科技知识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是链接科技和金融资源、整合其他相关资源的有效手段,在激励创新,尤其是鼓励创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发展创业投资, 无疑是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要助推器,对于推进浙江“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的实施,提高浙江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加快实现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浙江有必要也有条件加快发展创业投资
改革开放30年,浙江人民通过艰苦创业,成功走出了一条内生式的发展道路,创造了经济发展的“浙江模式”。率先发展使浙江充分把握并享受了生产力释放所带来的巨大成就,但是这次金融危机也使浙江深切体会到中国经济已经和即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问题,对于浙江而言就更显紧迫。
从宏观上看,要实现结构的优化升级,一方面要解决技术从何而来的问题,需要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需要在技术到产业化的过程中配置有效的金融资源;另一方面也要解决传统产业的资本向何处去的问题,需要通过有效的机制将传统的产业资本引导到创新领域。
从微观上看,这次金融危机已经使大部分企业依赖于出口的低成本扩张道路走到了极限。目前,浙江企业采取的应对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到中西部地区投资设厂,寻找更低的劳动力成本;二是谋求海外市场,依靠当地的低成本劳动力和潜在市场扩大生产;三是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投资于高新技术等新兴领域,推进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毫无疑问,前两种选择由于没有转变原有的扩张道路只是一种短期行为,第三种选择才长期可持续。但是要走好第三条道路,同样需要妥善解决好资本运用和技术创新的问题。
综上所述,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势在必行,尤其是浙江更应该成为我国创业投资的先行者,率先在创业投资,尤其是在推动民间创业投资发展方面迈出实质性的大步伐。而且,从发展基础看,浙江经过30年的积累,已经具备了率先发展创业投资所需要的独特优势:一是两个重要前提都具备,首先是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充足。目前浙江民间融资的规模大,活跃程度高;其次是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活力强、创新活跃,有相对较丰富的创业和技术创新项目。二是民间信用意识较强,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较丰富,已经逐步形成一批能够适应创新投资高风险特征的投资者,为发展创业投资提供了较好的社会基础。三是已经形成了一批有能力懂管理,又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队伍。在长期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浙江的企业家不仅已经积累了满足创业投资所需的资金,同时也能满足创业投资项目成功运作的管理服务要求。
二、当前创业投资发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创业投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特别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等文件颁布以来,创业投资发展的步伐明显加快。浙江省委省政府也在政策扶持、基金引导、项目培育、环境营造等方面作了大量的推动工作。但是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浙江的创业投资无论是在规模、经营水平上,还是创业资本市场发育上,都存在较大差距,甚至部分存在的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健康快速发展。
1.创业投资主体的规范性运作问题。从目前的市场情况看,参与创业投资的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按照《暂行办法》设立并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如天堂硅谷;二是以投资公司方式存在,参与创业投资的企业;三是部分私幕基金。第一类企业投资行为相对规范,但总体上规模较小;后两类创业投资主体由于浙江民间资金充裕,总体规模较大,但运作不规范。这种不规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创业投资主体偏离了创业投资的基础功能。在项目投资上,绝大部分投资者更偏好处于成长和成熟期的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投入不足;二是潜在的经营风险较大。对投资项目的选择缺乏清晰的产业导向,投资领域不集中,部分投资公司和私募基金甚至完全受资本逐利本性左右,大量参与民间融资、股票、期权等高风险领域,有的甚至已经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三是存在短期化的倾向。对创新企业的盈利性期望比较高,存在短期快速致富心理,使创业投资具有明显的短暂性,创业投资作为长期资金供给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2.创业投资政策与支持环境的系统性问题。客观上,近年来政府各相关部门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创业投资的发展,也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与西方成熟国家相比,各项政策、措施的系统性还有待改进。例如,在税收政策方面,国家和省政府均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但是在降低资本利得税率(或免税)、冲销投资损失、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对资本投资的税式支出等方面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在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方面,省政府包括地方各级政府的投入力度逐年增加,部分领域的投入在国内处于较高水平,但是科技领域的政策、投入与创业投资之间缺少足够的联动,相关的投入也过于分散,财政扶持资金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3.创业投资监管服务体系的完善性问题。首先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和市场环境营造方面缺少统一的市场管理部门。目前仅按照《暂行办法》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进行了备案登记,大量的投资公司、私募基金从事创业投资则缺乏应有的引导和管理,也缺少一个部门对全省创业投资的发展进行持续研究和推动、引导。其次相关的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特别是专业的评估机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也不利于风险控制。第三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退出渠道不够多,尤其是活跃的股权转让交易平台还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流程也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简化。
三、促进浙江创业投资率先发展的建议
1.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强化政府的引导功能。目前,创业投资的健康、规范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政策扶持。建议省政府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推动,抓紧研究、制定地方性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落实创业风险投资各个环节的具体鼓励和扶持政策,包括创业风险投资发展规划、注册备案登记制度、投资运作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贴息与奖励政策、融资担保与再担保政策、鼓励研发政策等等,将市场准入、资金来源、资本规模、财税优惠、组织保障等政策法规更加系统化,更具有操作性。同时,建议政府统筹协调科技、产业、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实行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形成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的合力。
2.进一步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和引导作用。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助于带动社会资本的参与,可以有效实现政府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这无疑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建议,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县、区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投领域。引导基金的运作,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政策方面的引导作用,也要始终坚持市场化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专业化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确保财政资金的投放效率进一步提高。
3.健全投资退出机制,拓宽创投退出渠道。退出环节是整个创投循环的关键,上市只是退出的途径之一,但是在上市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拓宽创投的退出渠道对于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尤其重要。建议地方政府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强化上市公共服务,支持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二是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创业投资所形成的产权能够自由协议转让。同时积极争取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三是出台相关政策简化技术产权交易的相关手续和流程。
4.建立信息平台,提高中介服务水平。加快建立相关网站与投融资实时对接服务系统,建立和完善投融资信息披露机制。建议完善浙江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发挥省级服务中心的先导示范作用,依托国家和社会各种金融资源,积极搭建有政府指导协调的投融资服务平台,为风险投资提业政策咨询、技术信息、市场预测、项目评估、投资和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此外,要支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在创业投资过程中发挥作用;培育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咨询机构,要尽快发展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等鉴定组织,为创业投资提供人才、项目、资金和产权等各种服务的完整体系。
5.加快创业投资的人才培养与引进。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为创投人才的快速成长提供必备的支持,尽快建立起一支创业投资专业团队。一是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计划,依托和联合国内有经验的研究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培养一支具有专业能力的人才队伍。二是积极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高薪聘请国内外优秀的专家,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国外著名创业投资机构(或专家)讲学和交流。三是浙江大学等省内的高等院校应针对创投人才的需要培养人才,鼓励攻读跨学科、跨专业学位,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四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一批高层次的经济、科技人才投身到创业投资事业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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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投资企业数量和资产规模呈持续增长势头
尽管2008年以来,全球创投业受国际金融危机拖累呈现出负增长态势,但中国创投业却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良好格局。截至2010年末,全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共计632家,较上年增长31.67%。
鉴于创业投资企业从设立到备案具有时滞,仅按备案年度统计不能反映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实际设立年份,我们还按设立年度口径,对目前仍备案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数量增长状况进行了分析。2005年11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对于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2006年当年(即办法施行的第一年)全国新设立的目前仍备案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即达48家。特别是在2007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后的2007年、2008年,分别达119家、126家。尽管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创业投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但2009年仍达122家。2009年10月创业板的开通,极大地激励了创业投资活动,2010年全年新设立的目前仍备案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120家。截至2010年末,全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数量增加到706家(含2010年末以前设立,在2010年末至本报告出版前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较上年增长20.48%。
与创业投资企业数量持续增长相对应,中国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规模也迅速增加。到2010年末,达1502.89亿元(不含承诺资本额),同比增长54.30%。
二、在组织形式方面,有限合伙型逐年增加,公司型仍是主流
从创业投资企业数量看,2010年,有限责任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仍占89.87%;股份有限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仍占4.43%,居第二高的比例。两者合计,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仍占94.30%。有限合伙型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但2010年占比仍仅为3.80%从创业投资企业资产看,有限责任公司型占84.83%,股份有限公司型占9.93%,两者合计占94.76%。有限合伙型占比为2.34%。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总规模占比,与其总数量占比相比较,低1.41个百分点。直接原因是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平均资产规模较小。虽然媒体报道的一些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募资规模大,但实际到位的资金并不多。
三、在管理模式方面,继续由自我管理向委托管理过渡
从世界各国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看,在发展初期,由于缺乏可以信赖的专业管理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往往采取自聘管理团队方式实行自我管理;当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上已经涌现出专业管理机构后,新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就往往不再自聘管理团队,而是委托已经取得既有业绩的创业投资企业,特别是专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其投资运营事宜。近年来,随着中国创业投资行业逐步发展成熟,采取委托管理模式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比例正逐年上升,2010年继续了这一趋势。
从创业投资企业数量看,截至2010年末,采取自聘管理团队管理模式的占比降至76.58%,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占比上升至2.69%,委托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管理的占比上升至20.73%,两类委托管理型占比已经达到23.42%。从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规模看,截至2010年末,自聘管理团队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总规模占比下降至84.63%;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总规模占比为1.34%;委托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总规模占比为14.03%;两类委托管理型合计为15.37%,委托管理型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总规模占比,与其总数量占比相比较,低8.20个百分点。直接原因是实行委托管理型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单个资产规模相对较小。
四、在资本来源方面,民营资本占比继续提高
为体现创业投资资本来源中的国有、非国有和外资构成,发展报告从投资人属性角度,将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来源分为:财政预算出资、国有机构、非国有机构、个人和外资。通过对实到资本和承诺资本的来源结构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自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财政预算出资、国有机构在资本来源总额中所占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而非国有机构、个人和外资等民营资本在资本来源总额中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这表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对于促进民营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改变过去我国创业投资资本主要靠国有资本的格局,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实到资本来源看,财政预算出资占比从2006年的33%下降到2010年的18.21%,国有机构占比从2006年的48.99%下降到2010年的43.01%,两项合计,占比从2006年的81.80%下降到2010年的61.22%;而非国有机构占比从2006年的12.74%上升到2010年的25.81%,个人出资占比从2006年的4.28%上升到2010年的10.86%,外资占比从2006年的1.18%上升到2010年的2.11%,三项合计,占比从2006年的18.20%上升到2010年的38.78%。
从承诺资本来源看,财政预算出资占比从2006年的33.31%下降到2010年的12.30%,国有机构占比从2006年的46.08%下降到2010年的45.40%,两项合计,占比从2006年的79.39%下降到2010年的57.70%;而非国有机构占比从2006年的13.30%上升到2010年的27.46%,个人出资占比从2006年的6.19%上升到2010年的12.69%,外资占比从2006年的1.12%上升到2010年的2.15%,三项合计,占比从2006年的20.61%上升到2010年的42.30%。
对比承诺资本来源结构和实到资本来源结构,我们还发现:从2006-2010年,财政预算和国有机构在承诺资本来源总额中的占比下降幅度,高出其在实到资本来源总额中的占比下降幅度1.11个百分点;而非国有机构、个人和外资等民营资本在承诺资本来源总额中的占比上升幅度,高出其在实到资本来源总额中的占比上升幅度。其直接原因是,在实到资本中,有更多的存量财政
预算出资和国有机构出资。由于承诺资本体现创业投资企业未来可运用的资本实力,因此,可以预期:民营资本在中国未来创业投资资本来源中将延续上升态势。
五、投资规模持续增长
从投资案例数量看,年度新增投资案例由2006年的443个增加到2010年的1507个;年末投资案例余额由2006年的2020个增加到2010年的5129个,其中2010年比上年增长28.90%;历年累计投资案例由2006年的2380个增加到2010年的6622个。
与投资案例增长相类似,投资金额也总体保持增加态势。年度新增投资金额由2006年的36.39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235.37亿元;年末投资余额由2006年的194.74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729.53亿元,其中2010年比上年增长38.59%;历年累计投资金额由2006年的219.26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845.49亿元。
六、在保持稳健基础上,投资活跃程度有所提高
2006-2010年,单个创业投资企业年度平均投资案例均保持在3个左右,说明近年来中国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比较理性。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平均投资案例降为2.95个,平均投资金额降为3695.02万元。2010年,中国经济率先出现复苏迹象,加之创业板正式推出等利好的激励,平均投资案例增加到3.8个,平均投资金额增加到5928.78万元。
从对被投资企业不同持股比例的案例分布看,2006-2010年度,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持股10%-30%的案例一直占第一位,与国际上成熟创业投资业的特点相类似。但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小比例持股5%以下和50%以上绝对控股的案例也不少。特别是到2010年,持股比例5%以下的案例占比提高到30.26%,同比上升4.31个百分点。这可能与2010年不少创业投资企业以小比例,跟投其他创业板企业的现象较多有关。
从对被投资企业不同持股比例的金额分布看,2006-2010年度,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持股10%-30%的金额也总体上占第一位。但与2008年比较,持股30%-50%,特别是持股50%以上的金额占比明显降低。其主要原因,一是按照创业板有关规定,持股比例太高,容易被当作战略投资者而要求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更长的股权锁定期;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风险控制能力有所提高,无须通过绝对控股来控制风险;三是随着创业投资机构的增多,企业不必再像过去那样,主要依靠单个创业投资机构支持。
七、投资行业相对集中于传统制造业、新材料工业和金融服务业
从对不同行业的投资案例分布看,2006-2010年,创业投资企业对传统制造业产业、软件产业、新材料工业和金融服务业等四个行业的投资案例数量较高。特别是到2008年,连续三年对传统制造业、新材料工业和金融服务业等三个行业的投资案例一直位居前三名。
从投资金额看,到2009年,投资金额居前三位的行业也分别是:金融服务产业、传统制造业产业和新材料工业产业。
八、投资阶段主要集中在起步期,特别是扩张期
从不同投资阶段的案例分布看,2006-2010年度,在起步期和扩张期进行投资的案例占多数,在种子期和成熟期进行投资的案例都相对较少,体现出了与国际成熟创业投资业相同的特点。
九、股本退出案例和金额总体呈“双增”局面
2006-2010年,创业投资企业实现股本退出案例总体呈逐年增加态势。2010年实现股本退出案例数相对2009年略有减少,但仍有357个。截至2010年末,创业投资企业累计实现股本退出案例1493个。表明中国创业投资企业正在步入收获期。
从股本退出金额看,2010年实现股本退出金额达32.23亿元,比2009年多退出3.59亿元。截至2010年末,
创业投资企业累计实现股本退出的金额达115.96亿元。
股本退出呈现出案例和金额“双增”的良好局面,一方面得益于2006年3月1日施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我国创投企业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培育了不少优质企业;另一方面得益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推进,特别是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的推出,为创投企业实现股本退出创造了多元通道。
十、经济社会贡献显著
从相关指标看,中国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支持企业的创业活动,在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研发能力、促进创新产品产业化、支撑GDP增长和促进税收增长等多方面,均做出了显著贡献。
2010年,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的年末就业人数108.8万人,比上年新增16.36万人,增长17.7%,相当于当年全国城镇就业人数增长速度3.75%的4.72倍。2010年,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的研发投人合计达253.69亿元,比上年增加58.92亿元,增长30.25%,相当于当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增长速度20.3%的1.49倍。表明创业投资对于增强被投资企业的研发能力起到了显著作用。
2010年,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销售额合计达7615亿元,比上年增加1982.94亿元,增长35.21%,远远高于当年全社会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10.3%的水平。表明创业投资在促进各类创新产品产业化方面的成效十分显著。
2010年,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工业与服务业增加值为1888.89亿元,比上年增加506.44亿元,增长36.63%,相当于当年全社会工业与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10.85%的3.38倍。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2010年创业投资企业的当年新增投资额仅为232.52亿元,只相当于全社会国内生产总值的0.06%,但其所投资企业创造的GDP增加值却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0.47%,两者相差6.83倍,倍增效应明显。这表明:即使是不考虑创业投资在增加社会就业、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间接效用,其对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直接支撑作用也非常显著。
2010年,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缴纳税金358.23亿元,比上年增加82.4亿元,增长29.87%,相当于当年全社会税收增长速度23%的1.3倍。说明中国创业投资企业在促进税收增长方面的作用也是十分显著的。
中国创业投资发展中的问题
在肯定中国创业投资业发展成绩及其对经济社会所做出的显著贡献的同时,中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水平,与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要求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与促进民间投资、提升社会资本形成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与创业投资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规模和质量都还比较落后。特别是中国创业投资业在投资运作和发展中还存在一
些问题,需要在发展中尽快解决。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短期投资占比较大,不利于支持中早期企业。
按持股不足1年、持股1-2年、持股2-4年、持股4-7年、持股7年以上等5个类别,对各个年度实现股本退出案例分布进行分析,我们发现:
2006年度的股本退出案例分布呈现“前高后低”的特点,即持股不足1年的股本退出案例占比较高,而持股7年以上的股本退出案例占比反而较低。其主要原因是,在创业板未推出前,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往往选择短平快项目进行投资。
到2007年,由于2月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方可享受应纳税所得抵扣,鲜明的政策信号有力地引导了创业投资企业减少短期投资,增加中长期投资,使得创业投资企业持股不足1年的股本退出案例迅速下降到7.56%。
但是,2008年以后,随着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推出,持股不足1年股本退出案例占比持续提高。从金额看,其投资期限分布特点与案例的投资期限分布特点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2009年度持股2-4年的股本退出金额占比显著高于其他类型持股时间的股本退出金额占比,但2010年持股不足1年的股本退出金额占比跃居第一位。
持股不足1年的案例占比和金额占比均过高,既可能与2009年以来国内IPO企业估值高企,创业投资企业热衷于投资即将上市企业有关,也与创业投资企业相关政策引导力度不够有关。
发展报告的有关数据表明:2007-2010年度,尽管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可享用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逐年增加,可享用抵扣额占应纳税所得额比例也逐年提高;但是,总体看,各年度可享受抵扣额占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特别是各年度实际享受抵扣额占应纳税所得额比例,均较低。2010年,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为14.2亿元,仅占应纳税所得的48.7%;实际享受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为5.3亿元,占应纳税所得的18.2%。
从发展报告的数据看,2006-2010年度,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企业的案例占比一直保持在70%以上,2010年为77.44%。但由于在2008年国家调整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标准,在2008年和2009年所投资的案例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分别降低到47.19%和43.96%。到2010年,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案例占比有所提高,但仍仅为45.85%。所投资企业既符合中小企业标准,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投资金额占比仅为37.49%。
从投资金额看,由于对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平均投资金额较小,因此,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金额占比更低。到2010年,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投资金额占比为58.41%,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金额占比仅为48.89%,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金额占比仅为31.44%。一些创业投资企业热衷“赚快钱”,为所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意识比较淡薄。
今年以来,国家为防止通货膨胀,宏观调控力度持续加大,从紧的货币政策没有丝毫松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市当前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同时,推进“创业创新,富民强市”,也需要政府在资金保障方面有所创新和行动,需要看得见政府“有形之手”的引导。因此,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当务之急。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种主要由财政出资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性基金。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意义重大
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能有效地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这种高风险领域,有利于引导、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投资,特别是有利于增加对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投资。它在区域技术创新、产业培育、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优化创业投资环境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有助于培育扶植我市创业投资企业。截至今年4月末,我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达546亿元。一边是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一边是许多好的项目苦于没有资金支持,问题的症结在于融资渠道单一。设立引导基金的目的就是催生创业投资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为优质项目提供融资、管理服务。
(二)有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据某某省创业风险投资协会的资料,我省的创业投资主要集中在计算机软件、新材料、计算机硬件、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等领域。无论是投资项目数还是投资金额,投资于种子期的项目最多,即将投向处于r%26amp;d的技术、产品开发阶段,产生的是实验室成果、样品和专利。这说明创业投资在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市氟硅新材料、机电设备、装备制造等产业集群发展较快,产业链正在加速形成,将会涌现一批成长型中小企业,急需技术和资金支持,创业投资的发展可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有利于缓解成长性中小企业资金瓶颈制约。引导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资金帮助主要通过创投企业来实现,即以政府引导基金吸引集聚社会资金,组成创投企业,服务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从中起到“杠杆”作用,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一般的商业资金有“弃贫爱富”之嫌,或者基于风险的考量,不愿意为处于成长期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创投企业的风险资金正好能解决此类企业的融资困境。
另外,除了增加融资渠道,作为参股方或者担保方,创投企业也将为项目提供较为全面的管理咨询服务,比如提高企业资本运作能力;改善股权结构,提高企业社会公信力和估值;提高企业规范化运营能力,促进企业上市等。
(四)有利于引导利用民间投资资金。我市民间闲散资金比较多,但直接投资创办企业门槛较高。目前创业投资主体呈多元化趋势,通过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以及优惠政策和各行业优秀人才的专业理财,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集合成创业投资资金,投资于成长性中小企业,同时随着创业板建立,创投企业通过上市渠道退出更加容易,并可实现良好的投资收益,实现良性循环。
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有利条件
(一)政策鼓励发展创业投资。20__年11月,十部委联合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支持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同时,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__—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有关政策,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扶持政策,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20__年6月,财政部、科技部又联合下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引导基金的设立、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也提出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可以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给引导基金的操作提供了空间。20__年颁布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规定,从20__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即可基于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来申请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另外,如果以有限合伙形式运作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规避二次征税。
(三)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为基金的退出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基金的退出一直是基金出资各方担心的问题。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尤其是股市创业板设立,创业板企业上市门槛降低,为创业投资退出解决了渠道难题。
(四)我省已经有引导基金的先例可以参考。杭州市20__年和20__年分别创立了某某天堂硅谷阳光创业投资基金和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前者是国家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国内诞生的首家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后者是由市级财政先期投入2亿元创立的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争取5年内投入10亿元,同时还决定在基本具备条件的区县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市、区两级联动。据悉,省政府也正在酝酿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五)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已呈燎原之势。自1993年我省成立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以来,到20__年底,全省已有22家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涉及创业投资资本超过22.2亿元,平均每家管理资本超过1亿元。全省已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中,杭州15家,宁波3家,湖州2家,嘉兴和金华各1家。我市目前还没有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这正说明了我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紧迫性。通过引导规范可以使潜在的投资公司转化为正规创业投资企业,避免错失良机。
三、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一)设立:由市级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专项资金共同出资设立引导基金,基金额暂定为1亿元人民币,首期安排5000万元,原技改贴息资金可划入引导基金,剩余部分三年到位。以后,视情逐步增加,并可争取省级财政每年支持1000万元。
(二)管理机构:1.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方案进行审议,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2.成立一个常设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运行中的决策、执行、风险控制等管理体系,确保引导基金运行安全、有效;监督基金运用情况等。
(三)运作:引导基金可委托专门的投资公司具体运作。
模式1(阶段参股):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参股比例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
模式2(跟进投资):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股权的管理、收益和退出由投资方共同约定。模式3(担保补偿):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或者以补偿基金作担保放大担保公司给创司担保的贷款规模,并引导创司的贷款方向。
(四)收益分配:引导基金兼备“公益性”和“有偿使用”的原则,投资收益除去必要费用外,可以一定比例奖励给合作创投机构,以激励创投机构持续不断地投资于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剩余部分应用于引导基金的自我积累、滚动发展。
(五)退出:待被投资企业成熟后(不超过5~8年),按约定,引导基金先于其他投资方进行清算退出,最终将基金卖给社会投资者。
四、正确把握政府、引导基金和创投企业的关系
政府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目的是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各类创业投资企业,从而达到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适当的政策引导,加大对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期企业的投资,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期企业的不足。但在基金的设立及运作过程中,必须把握好政府、引导基金和创投企业的关系,准确定位。
(一)政府的定位。不同于过去的政府直接控股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一个规范的引导基金,以参股或给予补偿的方式来吸引民间资金或者外资,政府并不干预创业投资的运作,创投项目由创业投资企业自己选择。政府的责任是设计好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落实好相关的财政金融优惠政策,并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引导基金和创司的定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而是以有偿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通过创业投资企业更有成效地支持已初步显现商业前景但风险仍然较大的初创期企业。创业投资主要是弥补商业性资本的缺位。从我市来看,引导方向应主要集中在科技型、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