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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监管的认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03 14:57:1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对保险监管的认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对保险监管的认识

第1篇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 保险监管 道德风险

一、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形式

1.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投保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人在承保、防灾防损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投保人由于保险知识的缺乏,对保险合同缺乏很好的理解,加之对保险人的经营状况不甚了解,这些又会使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人们购买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是以牺牲当前的利益来换取未来的保障,保险公司对保户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的承诺是否能够兑现,关系到社会福利和公众利益。

2.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

由于利益上的差别,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之间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对立关系:保险公司为实现公司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来逃避对自己不利的监管。而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稳健经营,保证投保人的利益和整个经济运行的稳定。两者在利益上的对立必然会产生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3.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完善

我国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不够完善,一些重要的财务资料、业务流程和企业战略并不公布于众,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企业与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所以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不仅是对其保险业务的监管,同时也是对它的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对投资业务进行监管的一个方面就是完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不对称对保险市场发展的影响

1.使保险市场萎缩

保险是按照大数法则经营风险的行业, 由于信息不对称而诱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高风险消费者对低风险消费者的“驱逐”现象, 以及投保后的懈怠和骗保行为, 都对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构成极大的挑战, 甚至会造成某些业务领域的萎缩。

2.影响保险功能发挥

保险人通过运用分散风险功能,把有共同风险顾虑的经济单位或个人集中组织起来,给遭受风险损失的单位或个人经济补偿。但由于保险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客户在购买保险时要么完全不购买保险,要么少购买保险。当这些没有购买保险的大多数人遭受意外事故时,就没有足够的资金应付这种意外事故或灾害事件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全社会保险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保险功能也不能很好地发挥。

3.抑制保险客户的需求

由于信息不完善以及隐藏行为造成的外生性,市场机制无法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一方面低风险保险市场消失;另一方面由于保费过高,体弱多病及伤残者无力购买保险。低风险客户的退出,高风险客户的涌入,使得保险费不断上涨,高风险客户进一步取代低风险客户,这一过程从理论上会持续到保险市场完全崩溃为止。保险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保险需求者减少,影响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4.诱发道德风险

由于隐藏行为的存在, 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有时也不可避免地处于信息劣势, 投保人有可能利用保险公司这一信息劣势,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由于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无效率。保险监管还有待改革与完善。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加快建立保险业征信系统

尽快建立以投保企业和个人为征信对象的征信系统; 加强与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建立各征信系统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查询机制, 为保险机构提供全面真实有效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 减少保险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行为。

2.强化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险公司基于企业品牌宣传、客户关系管理等原因, 会主动披露一些信息, 但这种信息披露具有较强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它对于克服信息不对称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方式, 纠正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1.要建立保险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2.强化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过程的信息披露。

3.推行保险合同条款的标准化和通俗化

作为格式化的保险合同条款, 在一些用词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往往晦涩难懂, 这种对拥有知识的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需求。

4.加强保险知识普及工作

大众对保险知识的缺乏是造成退保率增长的原因之一。普及保险知识, 政府及保险监管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 让社会公众充分认识风险的危害和保险的功能作用,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消费观念。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保险监管;重要性;监管措施

一、引言

我国在全面改革进一步深化实施的环境下,对各个行业的发展都有着积极促进作用,保险行业在近些年的发展比较迅速。保险市场化改革政策实施后,对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保证,在保险的监管工作上进行加强,就能进一步促进保险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通过从理论层面对保险监管问题以及措施实施研究,就能为实际监管的整体水平提供理论支持。

二、保险监管的内涵

当前对保险监管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保险监管,其在概念上也会有所不同。保险监管主要是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以及政府机关,遵循法律对保险人以及保险市场实施的强制性监管。保险监管主要是为保障消费者根本利益,以及维护市场运行公平秩序实施的管理。从保险监管的行为性质层面来说,其在政府强制性的性质上比较突出,并且是宏观调控的经济行为,对市场资源的配置失灵进而实施的管理举措。不仅在监督职能作用上能充分发挥,在管理的职能方面也能充分发挥。保险监管的工作执行中,也会受到范围等限制,保险监督则主要是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则没有涉及。而保险监管的内容则主要是公司治理监管以及保险经营监管和资金运用监管等层面内容。在实施保险监督的主要依据就是根据我国这一层面的法规,如公司法、保险法等等。通过按照这些法律规范,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我国的保险监管发展现状

在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中,在保险市场方面得到了健康稳步的发展,对风险的防范工作也在逐渐成熟化。我国当前的保险行业发展呈现出稳步增长的发展态势。2015年全国实现保费收入2.4万亿元,行业总资产达到12.4万亿元,实现利润2824亿元,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的最好水平。而进入2016年,保险业仍旧保持着高速增长的态势。保监会数据显示,2016年的前5月,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6120.18亿元,同比增长38.18%;行业总资产139769.00亿元,较年初增长13.08%;资金运用余额为121109.30亿元,较年初增长8.33%。不仅如此,在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方面的上升趋势也比较明显。在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中,保险的业务结构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充分发挥了风险保障的作用。保险监管层面的发展对风险防范的作用发挥比较突出,在对保险风险的治理过程中,采取了系列化的措施实施,保障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对宏观审慎监管的强化实施,对风险评估以及预警机制发展进行了推动,对风险动态监测体系有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些都对保险的风险防御起到了积极作用。在面对新的发展时期,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市场秩序也得到了有效规范。但是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解决,这就需要对这些保险监管问题及时地解决,只有如此才能促进保险监管的良好发展。

四、我国的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保险监管的问题分析

第一,监管力度不强。我国的保险监管在发展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解决,在风险监管的力度上还有待加强,对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力度不够。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方面,没有注重多方面的考虑。例如只是对最低资本额实施监管,但是在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所采取的监管效力没有得到加强,使得一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实际的要求,这些对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就形成了很大威胁。第二,监管体系不完善。保险监管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对监管的模式选择方面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我国只注重政府监管,保监会在监管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但是在实际保险监管工作实施中,并没有充分形成双向管理,这对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就形成了很大阻力,对保险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就有着很大影响。监管模式的不科学在保险行政审批内容上比较复杂化,这样监管机构所耗费的时间以及财力、物力等就比较多,整体的监管效率得不到有效提高。第三,保险监管工作越位及缺位现象突出。保险监管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但是在实际监管工作实施中,监管的范围超出了职责,这样就阻碍了保险市场的灵活发展。保险监管部门在集团层监管缺位的问题比较突出,保险监管工作的实施没有和当前的时展相结合,这就比较容易造成监管的信息化目标没有实现。再有就是保险监管工作实施中,存在着违法查处不严的问题,一些监管机构在行政处罚的时候犹豫不决等,这些都会影响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除此之外,没有构建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以及保险企业的信息披露程度不够等,这些也会影响保险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保险监管问题成因

造成我国保险监管问题发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环境层面来看,主要就是在保险监管的法律制度制定层面没有完善化。我国的保险监管主要是根据《保险法》的相关法律条件来实施,但当前的市场发展变化比较迅速,一些保险法的内容在适应度方面比较薄弱,以及有的保险监管的内容没有细化等,这就对实际保险监管的工作实施增添了很大的难度。在具体保险监管工作实施中缺乏详细的法律条文的支持,就会在具体的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保险监管问题存在的因素还体现在政策操作性差上。保险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就要充分重视政策的支持,而政策的不完善以及和实际保险监管情况没有契合,在政策执行的环境方面没有配套等,缺少了政策背景支持,这些都会影响保险监管的质量问题发生。

五、保险监管优化策略实施

第一,加强保险监管思想观念的转变。传统的保险监管观念已经和当前保险监管环境不适应,这就需要从指导思想上及时性转变,要注重保险监管工作实施以人为本,将监管为民的思想在实际监管工作实施中进行落实。并能从多方面采取综合性的应用,保障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树立科学保险监管的理念,对保险市场的秩序进行规范化。要抓住机遇,实施有效保险监督为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打下基础。第二,完善保险监管体系。要想保险监督的质量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就要充分注重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我国的保险监管问题会受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因素的影响。监管的覆盖面相对比较小,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总公司责任追求机制没有完善建立,造成了一些分支机构在管控能力上相对比较薄弱。保险监管的队伍数量比较缺乏,满足不了实际的需求,最终造成了监管乏力的现象存在。这些都是因为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所致。所以在面对新的发展环境下,就要充分注重对保险监管体系结合实际进行完善。这就要对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核心作用的充分发挥,以及促进市场经营主体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化等。第三,加强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保险监管的工作顺利执行,就要有法律层面的支持,从多方面完善法律体系。要能够灵活运用监管模式,注重将软法加以完善,从而来弥补硬法的不足,对公法结构的均衡化发展进行促进。结合实际对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有效完善,加强对监管实施细则的完善化,以及对法律结合需求定期修订,完善现行的立法机制等。只有从法律层面对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才能真正有助于保险监管作用的充分发挥。第四,充分注重保险监管部门的完善。要想实现保险监管的健康发展,监管部门自身的建设工作就要得以有效落实,从具体的措施实施上来看,就要对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建设。构建完善的监管绩效评价体系,对评估检查的内容以及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评估。然后要对监管人员的约束机制以及激励机制科学化建设,激发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通过物质激励以及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方法实施下,保障监管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并要注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注重内设机构的科学设置等。从这些基础层面得到了加强,就能保障保险监管的质量水平提高。

六、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保险监管的水平提高以及实际问题的解决,就要从多方面加强重视,在保险监管的问题上详细化分析,注重针对性措施的科学实施。通过从理论层面对保险监管的研究分析,就能为实际问题解决提供理论支持,促进我国的保险监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凯.浅论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及改进建议[J].时代金融,2016,(14)

[2]李立,李玉菲,王君.保险监管边界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5,(03).

[3]曹鸿英.保险监管文化二题[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

[4]吴红波.解析国际保险监管制度及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J].时代金融,2013,(15).

[5]曹德云.深刻内化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要义[J].中国保险,2013,(09).

[6]杨华柏.保险监管的核心价值理念[J].中国金融,2013,(18).

第3篇

一、政府方面应采取的策略

1.调整《保险法》,建立完善保险法的框架

《保险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大法,对强化保险法规建设,增强公共保险意识,规范保险行为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保险法》本身有一些条文,还需要结合实际做进一步调整、修改,如医疗险和意外险的业务划分问题,投资范围的确定问题,保险机构类型的定义问题等。另外,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保险法的框架。《保险法》仅仅是保险业和保险监管的基本法,不可能穷尽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所有问题,还需要相关的法规、条例或细则予以配套,如《保险业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法》、《展业管理法》、《经纪人管理法》、《再保险管理法》等。此外,也要注重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完善法律秩序。

2.加强保险市场的监管

在监管目标方面,保险公司是对风险进行保障的金融机构,所以其自身经营的稳定性十分重要。为保证保险公司能够及时足额地对投保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进行赔偿和给付,各个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均将偿付能力作为对保险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的目标。但是,由于过去受认识、体制、会计制度、管理方式和监管能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偿付能力的监管并不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目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特别是我国经济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已开始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然而,鉴于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尚待进一步深化,保险公司运行的外部环境还有待改善,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还需要不断加强,所以我国近期保险监管的目标只能定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并举上。经过一定的过渡期后,最终我国保险的监管目标将定位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

在监管方式上,监管机构应当避免片面强调现场检查,而忽略了预警系统的建立,以及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监管机构还应督促保险公司建立风险资本评估系统,以健全保险公司的自我评估机制。

在监管内容范围上,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乃至过宽的发展阶段。目前有必要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加以调整,以做到就重避轻、突击重点,既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又赋予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

3.转变保险公司经营机制

为加强我国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保险公司应转变经营管理机制。按照“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经营机制,使保险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要从构筑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严格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以及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把保险企业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公司。

4.鼓励保险公司进入股票市场筹集资金

在成熟的股票市场中,保险公司上市已成为一种惯例,而且世界上著名的保险公司也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市来募集资本,已成为国际上保险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且,保险公司上市,也是保险公司扩张自身规模,提高竞争力,迎接国外保险公司挑战的需要。再次,保险公司上市对完善保险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增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也至关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公司上市选择方面,要有计划、分步骤进行,不能一哄而上。国有保险公司首先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待条件成熟后,在保证国家控股权的前提下,通过上市实现国有保险公司所有权多元化的目标。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则可以一步到位,直接上市。另外,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分拆业务上市,规模较小的专业化保险公司则可以选择整体上市。

5.拓宽保险业的投资渠道

国际经验表明,保险投资对保险公司的价值以及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国内保险公司资金可以投资的领域却十分有限。因此,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必将是中国保险业的一个发展趋势。有必要指出的是,应建立合理、完善的投资组合模式,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绩效。西方著名的保险公司一般采用集中统一投资模式或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来提高投资绩效。这两种模式都是指在一个集团或控股公司下设产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和投资子公司,专业子公司将产、寿险子公司资金分别设立账户,独立进行投资。这种投资模式可以充分利用集团总部的双重风险监控体系防范风险。这种投资模式无疑是值得我国保险业借鉴的。

二、保险公司应采取的策略

1.加强保险宣传,强化保险意识

中国的保险市场虽然潜在需求量为世界之最,但真正推动市场的是市场需求而不是潜在需求。由于我国受东方文化的影响,解放前的经济长期以自给自足为主,人们的保险意识很差。解放后的几十年中,又长期搞了计划经济,人们有着时时处处依赖国家的心理,对保险这种现代化的经济补偿制度认知度很低。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加强宣传,大力普及保险知识,使全社会进一步认识和理解保险作为风险保障手段的必要性,以及这种服务性商品的特殊性,树立健康的保险消费观念和消费心理,使保险意识深入人心。

2.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拓展业务

产品创新方面:一是开发有利于提高市场占有率,便于投保人投保的险种。如英国保险公司推出的疯牛病保险、艾滋病保险、绑架保险等一些前所未有的保险险种,使保险业充满了活力。二是开发具有储蓄性的险种。这个险种既有保险的性质,又有储蓄的性质,不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均能收回其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实际上相当于被保险人的长期存款。如日本开办的储蓄性保险险种是国际市场上最走俏的险种之一。三是开发具有投资性的险种。投资连结险是一种融保险与理财为一体的新型保险险种,参保人在享受人身保险保障功能的同时,还由保险公司的专业理财队伍为客户的保费进行投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投资收益。投资连结险成为西方保险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险种。目前它占据了英国寿险市场份额的50%,美国寿险市场份额的30%.如今,中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使这一险种在中国的发展成为现实,这将十分有助于中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展。

服务创新方面: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各家公司的产品差异及价格差异已经很小,要想赢得市场,一是靠稳健经营,二是靠服务提供的产品附加值。为此,保险公司要充分重视客户服务工作、全面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并加大软硬件两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培育全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技巧;另一方面,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如设立电话专线,24小时为客户提供咨询申诉服务;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信息体系;逐步实现电话和网上投保、保全服务;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部门定期与客户保持联系等。通过优质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提高客户忠诚度和保险品牌的美誉度。

3.改进保险营销方式

我国的保险业当前的营销策略,大多是为全面扩充业务规模和应付不规范的业内竞争需要而进行的,靠的是几十万营销员去促销直销的人海战术,形成的是保险营销员行销一条腿走路的单一模式。保险营销只处于低级阶段,其表现为:一是重视广告促销而忽视整体营销;二是重关系营销,轻知识营销;三是过于依赖个人、个人营销,忽视其他形式的采用;四是重视保险的国内营销,而忽视在国际范围开展保险营销等。

面对国内市场的国际化和世界保险市场的全球化,中国保险业要在国内市场立稳脚跟,并在国际市场有所拓展,目前落后的保险营销方式显然滞后于中国保险业进一步展业的需求。因此,必须对现行的推销手段与方法进行改革,如推行银行,以期形成以银行为主的业务网络,以便充分利用银行结算业务量大、网点多、信息网络系统完善,客户广泛等优势。再如试行网上销售,争取在以高技术支持的销售领域不落伍或占据有利地位。这些改革将使我国保险业的营销方式由上门推销、关系营销向真正的服务营销、创新营销、整体营销等更高阶段的营销方式迈进。

第4篇

一、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长,争议金额逐年递增。自2004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04年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数的0.8%,涉案标的额32.3万元;2005年,受理57件,涉案标的额9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56%和190.1%;2006年,受理21件,标的额127.6万元,同比分别-63.2%和+36.2%。2007年,受理23件,标的额200.3万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08年,受理31件,标的额298.2万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

2004年至2008年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情况

2、案件调解率低,判决率高。许多保险合同纠纷争执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许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承担,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04年以来共审结的142件保险合同案件中,判决结案79件,占结案总数的55.6%;调解23件,仅占16.2%;撤诉及其他结案40件,占28.2%。

3、案情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2004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较为单一,大多是以机动车保险、火灾险和运输险等普通财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为主,且多因保险人拒赔保险金而由被保险人发动的诉讼。而近年来,案由趋于多样化,消费信贷保险、兼有委托理财性质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财型保险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出现,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的,也有保险人投保人的(保证保险纠纷、保险代位权纠纷及追索保险费纠纷);既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既有继续履行合同之诉,也有解除合同之诉。

4、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或缺乏核查证据,过错责任难以认定。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纠纷发生后,双方极易产生争执,双方矛盾仍主要集中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上,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账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较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较多,结案周期长。2008年该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按照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共6件,占总结案数的19.4%;按普通程序结案的25件,占总结案数的80.6%。鉴于保险合同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初期虽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因遗漏加当事人或案情复杂而不得不转为普通程序予以审理。此外往往还需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或需进行重新鉴定、评估或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有的案件存在多次调查、多种鉴定,如当事人申请进行保险合同事故调查追加当事人等事由,甚至为了进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投保人亲自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等,因此,审理周期长的情况较为突出。

二、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1、投保人、保险人诚信缺失。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论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常采用“球”的方式规避“诚信”义务,主要表现为: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司法统计结果显示,区法院在2008年审结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纠纷的约占保险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保险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2、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太强、不易理解且内容分散。主要表现为:(1)保险条款语言不够通俗,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不易让人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照阅读方能理解。(2)保险合同内容分散性强,重点不集中且互相否定。保险合同中,常常同一个内容的描述会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多次出现,并且这些内容互相之间有相互否定的作用,所以一旦不注意否定项,则可能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保险人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

三、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1)内部管理不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人管理不到位。特别是保险人违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保险人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出现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从而形成纠纷;二是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协调不够。(2)履行说明义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险条款本身没有体现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二是没有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提示或特殊印制。三是对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概念理解过于狭隘,认为仅指除外责任条款,没有认识到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赔额(率)条款和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条款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确说明。

2、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较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保险立法滞后于保险业务实践,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原因。

3、监管缺位。尽管我国有保监会专门行使对保险业的监督权,但是,现行的保监会在监管业务上仍然存在较多的缺位,这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理因由。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侧重于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却不能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有效的监管,特别是对合同陷阱、规避义务和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方面,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监管缺位,导致许多投保人、保险受益人明显感觉到受到了欺骗,但却苦于无处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从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四、对策和建议

1、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和修订作为规范保险活动基础的保险法律法规,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滞后于现实,法律也不可能随时修订。因此,在成文法传统中,常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及时回应现实对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应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针对当前保险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过立法加以填补,使保险合同行为有法可依。

2、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审判人员应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具有与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稍有不慎,就会使原本已经“倾斜”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不平衡,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进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严。因此审判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平等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按照保险合同特有的规律和规则,结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善处理保险纠纷。

第5篇

将在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可视作国内保险营销员改革启动的重要信号之一。其中,对保险销售人员准入提高学历门槛被外界广泛关注,并被部分人误读为“一刀切”或“现有营销员将有六成失业”(详见本期封面故事《学历门

槛》)。

但细读《办法》会发现,其核心内容仍是当下保险业最关心的基本问题,即“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说,《办法》中对以上内容的相关表述,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保险销售人员转型升级的改革方向。

在《保险中介》看来,无论是对销售人员学历门槛的提高,还是加强投保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已成为当下市场改革最紧迫的任务。在中国保险业发展初期,大众对保险的认识存在很大差异,市场也相对混乱序,保险公司通过最简单的“人海战术”即可取得不错的销售业绩;随着

这一市场的逐步完善与规范,“人海战术”带来的负面效应开始显现:营销员素质良莠不齐,行业声誉严重受损,监管成本大幅提高……

正因如此,我们需要用一场改革,来完成对中国保险业的升级转型。

过去30年间,推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人口红利”正消失殆尽,“改革”将成为下一阶段最大的发展红利――类似的共识,在当下的中国保险业同样存在:过去十年间,“人海战术”带来的业绩增长模式已难以为继,激发整个行业的发展活力,监管部门必须从改革深处寻找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认为,保险市场的很多销售误导、理赔难及行业发展的重大结构问题,重要原因之一是保险营销人员素

质低,从征求意见稿到政策出台仅半年时间就足以说明保监会对营销体制改革的重视。换言之,营销员改革,仍然是保险改革的主体和突破口。

第6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 资本结构优化 研究

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有着较好的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我国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对保险有着强烈的需求,因此,我国的保险公司其未来的发展势必蒸蒸日上。在保险方面,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重要的一个能力,关乎于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则直接加大保险经营的风险。可以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未来的发展。因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与资本结构成为了广大研究学者们研究的重点。总而言之,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与资本结构的优化设计可以提高对多种金融风险的应对能力,从而有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与资本结构的提升。

一、保险公司资本结构优化下的偿付能力分析

(一)偿付能力的理论基础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偿付能力的含义不同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只要拥有的资产数额能够偿还其所有的债务就可以。而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产品是商业保险,由于产品的特殊性,所以造成了债务数额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也不知道要偿付多少债务,因而保险公司在日常的运营中还需储备一定的资金,这就是偿付能力。总而言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都能支付现在和未来合同中约定的到期债务的能力。同时,保险公司资金的偿付能力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资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通货膨胀、市场风险、汇率风险等,而偿付能力的大小则是由公司的经营环境和内部经营管理水平决定的。

(二)基于市场条件下保险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因素分析

市场条件下保险公司最优资本结构就是指不用考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条件下,企业为了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所拥有的最优资本结构,影响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市场激励与市场约束、保险保障制度等,市场激励因素能提升负债的水平,市场约束因素可以降低负债的水平。市场激励与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需要考虑到税收、信号传递、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而市场约束与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需要考虑到财务困境成本、债务型成本等。由于单个的保险公司可能会给整个保险业的系统带来一定的风险,如果不及时进行制止,有可能会造成整个保险行业的退保。这时候,保险保障制度就能发挥出其作用了。一般来说,保险保障制度可分为明确和非明确保障制度,明确的保障制度主要建立在完整的保险法案基础之上,而非明确的法律制度需要政府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都能帮助企业实现最优资本结构。

二、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分析

相对来说,保险行业是一个监管较为严格的行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是对保险公司进行一系列的监督和管理,主要监管的内容是对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履行和偿还能力而实施了一系列的管理行为。偿付能力的监管更注重的是对过程的监管,不仅看保险公司是否具备偿付的能力,还包含了对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建设、实施、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等。

对保险公司资本结构进行监管的主要原因是保险保障制度的实施具有双面性,其一达到消除恐慌、稳定保险体系的目的,其二,消除了债权人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的激励。除了道德风险产生的偿付监管动因外,由于金融系统中存在着的外部因素破坏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顾客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欺诈,带来的是系统性的风险。对于个别的保险公司破产时,相关不良信息也会影响整个社会及群众的恐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其他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所以,还需调整偿付能力的监管约束和保险公司的资本机构,比如,调整监管成本,调整资本结构的意愿,提升偿付能力监管惩罚措施的可信性等。

总而言之,偿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的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它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促进整个保险行业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也会导致效率损失和一定的道德风险等。

三、保险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的相关问题分析

我国上市保险公司主要有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人民财险,从这三家的偿付能力来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资本市场的影响很大,对市场化的资本补充手段应用少。由于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而资本结构的不景气现象,所以我国三家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明显有了很大的下降。因此,如何能有效提升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优化成为了当前保险公司的一项艰巨任务。为了能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还需具体分析资本结构优化的相关问题。

对于上市保险公司来说,其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是非常广泛的,我国保险公司还需调整业务的结构,做好再融资的规划等。为了能有效优化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还需提高对再融资的认识、优化资本结构的战略高度、实现新的再融资途径、培养再融资人才、增强自身实力和健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

保险企业需进一步提高对再融资的认识,在满足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前提下,提前进行规划,可以尝试由次级债向可转债,之后再向发行新股的再融资的路径,还需大力培养再融资专业人才,加强对融资人才的培养力度等,专业的融资人才熟悉国内外的市场规则,可以直接在国际资本市场进行再融资,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加强自身实力是改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根本基础,可根据偿付能力风险不同的侧重点制定各自的偿付能力管理方案等。建立健全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是改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关键,不仅在监管理念上,还需在监管技术层面和监管统一层面上,积极地发挥出偿付能力的监管方式,从而,进一步有效优化了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

四、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

由于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购买保险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资本结构优化在整个公司的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外界的资产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等是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与资本结构优化的关键,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的有着重要的影响。偿付能力是一把双刃剑,可以提升保险行业偿付的能力,但是也会导致效率损失和一定的道德风险。因此,对于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资本结构的设计成为了大家关注的重点内容。

(二)建议

由于我国保险企业的再融资还缺乏有效的决策机制、责任机制等问题,所以,还需对融资的方式进行改革,调整业务的结构,保持偿付能力的稳定等。基于实现金融综合化的经营战略需要,保险企业在规范融资的前提下,还需提前规划,增强自身实力、健全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企业要利用当前的机遇,将企业做强做大。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专业的融资人才比较熟悉国内外的市场规则和融资工具,其将会凭借着一定的经验直接在国际资本市场进行再融资,可以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本文主要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与资本结构优化问题进行了笼统概述,具体分析了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资本结构优化的关系、保险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的相关问题等,由于笔者对其研究和了解的还不太全面,文中还存在很多的不足,这也是笔者日后继续要研究和探讨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张艳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与资本结构优化问题探析[J].现代保险探讨,2012

第7篇

保险次级债也就是保险公司经过资本管理以及保险监管机关等批准通过定向募集的具有一定期限,在债务清偿顺序中本息清偿位次滞后于保险公司保单责任与经营其他负债,但优先于保险公司清算股本的次级债务。保险次级债在的发行、偿还、赎回、延期、清算等都需景观债券与保险相关监管的严格监管与审批;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后偿付能力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最低限之上的基础上才能偿付次级债的本息,特别是有别于一般债务,保险公司无法按期还本付息时,次级债债权人无权向法院主张申请对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即使在保险公司符合破产清算要求,在破产清算时,次级债清偿顺位也仅仅优先于股本而位于其他债务之后。次级债的发行以一种现实的资产性负债为保险责任的未来偿付“或有负债”进行了一种资产型的担保。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资产担负放大了的“或有负债”同时,隐藏了必须不断的拥有相应的自身可兑付的附属资产对其或有损失负债予以财务担保的实施。

保险次级债在表面上通过债券发行补充资本的方式暂时将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掩盖,但事实上并未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具备足够的对保险赔付(或称为“或有负债”)的担保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的基础也是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基于此,保险公司的经营功能就是准备足够的资产或资本抵御经营风险过程中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可能发生风险的赔付。而保险公司核心资产或资本的主要是来源于股东设立公司时投入的股本以及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盈余储备,这些核心资产公司经营保险偿付赔付基础。保险次级债券在一定形式意义上具有类似资本属性,但它实际上或者说最终却不具备核心资产的偿付风险赔款的能力。

保险次级债作为一种纯债务,其本质上仍深刻体现其负债这一属性,通过审批、定向发行、募集等环节手段来实现的债券发行募集资本的这一过程中,会面临宏观政策变化,监管层判断信息不对称,中观微观法规规章不健全,固定期限较难交易转让对定向购买者吸引有限,保险发债影响公众、投资者、客户对公司经营状况对公司经营误判,最终影响次级债发行成功或者影响股东、客户、公众对公司信心丧失导致经营失败等风险。

第8篇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2.2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276-02

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随着覆盖面的不断拓宽以及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和维权意识的增强,怎样有效地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已经成为全行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保险监管,会议上明确提出,将设立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权组织机构,作为保监会的独立内设部门,协调监管政策,完善监管机制,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表明,保护消费者利益从监管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得到强化,也是保险监管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全行业应该以此为契机,从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巩固行业长远发展的基础。

按照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一种交易之所以能够发生,从本质上说是因为它可以给交易的双方都带来利益。即使由于一方不知情、被胁迫等原因参与了给自身带来损害的交易,这种行为也只能是偶然的、短暂的,不可能长期持续下去。保险产品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也具有商品交换的共性。保险消费者之所以愿意参加保险人提供的风险分散、损失补偿的机制是因为他们对这个机制能给之身带来的利益形成了预期,如果交易的结果与其预期不相符他们则会在下一次选择时拒绝购买该商品。保险消费者是保险交易的一方,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为保险交易的顺利、持续进行创造了必要条件,离开了对保险产品买方利益的保护,保险业的发展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保险产品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保险市场的不完全性,需要有监管机构介人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如果监管机构站在保险人的立场上面而不是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出发,则会导致如下两种情况:一方面,在保险业发展初期数量较少的保险人可能定价过高,从而获取超额利润,这使广大保险消费者的足额保障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而保险市场上的这种垄断结构会减少原有保险公司的发展动力并且阻碍新的市场主体进入保险行业,从而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人数量不断增加,保险人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保险费率被过分压低,这必然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只有对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全面、彻底的维护,才能够提高广大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和保险行业的认可程度,在根本上扩大保险需求,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打下基础;只有在监管过程中从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出发,才能够规范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而引导保险业的科学发展。所以,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不仅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标,也可以作为保险监管机构推动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完善相关立法,加强保险监管

1.完善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自2008年7月中旬以来,保监会连续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等一批保险监管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制度条例,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对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发现和防范偿付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等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层次较低,威慑力不够。应该从法律层面上建立健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完善公开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制度、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隐私权等权利的制度,以防范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风险,实现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与保险机构持续发展的双赢。

2.加强市场行为监管,提高违约失信成本。一是加大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追究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该撤的一定要撤,该罚的一定要罚,促使保险机构和相关人员自觉加强销售控制,降低销售风险。二是加强保险市场的信息沟通与披露。要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实现保险信息即时共享。同时,理顺信息传递机制,通过政府部门做出一种制度安排,使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保险中介之间能够实现信息的合理披露与相互沟通。三是实行行业退出制度。依托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和违规人“黑名单”制度,对违规销售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设置一定的行业禁入期限,营造良好的行业诚信氛围。

二、规范保险市场,提高保险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

1.创新保险营销制度,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险营销员是我国保险营销环节的主力军,也是销售误导行为的主要发生主体,重置现行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可从根本上杜绝销售误导风险。一是明确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保险公司首先应转变经营理念,由粗放式转变为集约式。其表现之一就是抛弃以牺牲行业形象和市场秩序为代价的人海战术,将保险营销员定位于保险公司员工,进行细心培育,切实提高保险营销员的专业技能。二是推行保险营销员福利计划。保险营销员应该受到应有的尊重,保险公司应增加并明确保险营销员的福利待遇和标准,各项福利上下一致,不要和保费业绩、增员任务相挂钩。三是开辟保险营销员多元化的职业发展路径。保险营销员可以在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转换序列,让保险营销员在每条发展道路上都能够获得提升的机会。四是为保险营销员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保险公司应适应保险行业及自身发展需要,建立一整套灵活的、成熟的人才培训体系,使有意进取的保险营销员在成长的每一步都有相应的、针对性极强的培训项目和内容,使其持续不断地得到知识、技能的提升。五是以业务继续率、退保率等指标为核心,建立科学的业务品质评价和考核机制,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预防欺诈误导等短期行为。

2.尽快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要改变保险行业标准缺失、保险消费者利益屡受侵害的局面,制定行业标准是切实可行的办法。它既可以促使合同纠纷及时、合理解决,节约投诉成本,维护消费者利益。由于服务标准体系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可考虑按照“先易后难”的稳步推进原则,先从服务基础标准、服务行为规范标准人手,先制定术语及定义、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标准等,再逐步制定服务技术标准、服务提供规范等,逐步推进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体系来不断规范和提高保险行业服务质量,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技术层面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的问题。

三、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

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充分利用网站、办公场所等渠道开辟消费者教育服务园地,普及金融保险基础知识,宣传金融保险方面的政策法规,接受消费者的咨询等。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保监会、行业协会关于消费者教育工作的要求,履行风险提示和消费者教育的责任义务,把消费者教育渗透到经营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寓教育于服务之中。重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发挥大众传媒传播快、受众广等优势,扩大保险消费者教育效果。组织编写保险消费知识读物,并广泛向社会公众发放,提高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通过深入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明确保障是保险的本质属性,从转移风险的角度科学认识保险产品;引导消费者利用公开信息选择信用良好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为自己服务,掌握必要的理赔常识,提高对欺骗、误导行为的自我防范能力。在遭受销售误导、无理拒赔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时,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四、建立保险消费者维权平台

对保险消费者利益受损问题处理不好,将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重大瓶颈。所以,监管部门应积极整合行业内外力量,为利益受损的保险消费者提供有效救济,并形成问题的制度化解决方式。一是畅通咨询投诉渠道。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销售误导、理赔难等涉及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事项,提高办结效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二是建立与仲裁、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加强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沟通,建立制度化的问题应对机制,形成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合力。

特别是面对当前保险行业中存在的“理赔难、销售误导、服务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切实做好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必须切实把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高高举过头顶,带头强化和积极践行“负责任、重合规、讲诚信”意识,推进公司持续协调健康向前发展。

首先,“负责任”就要切实增强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公平、友善对待保险消费者的观念,进一步深化“唯有专业服务才是正道坦途,唯有严谨规范才能连续持久,唯有为客户增值才能受客户欢迎”的思想认识,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到工作中去,融入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建设中去,努力打造保险公司尊重客户、负责任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