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4 16:40:1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责任;注意义务;判断因素
近十几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纠纷也开始不断涌现,但首先应明确的是,这些新兴的侵权纠纷其实质上仍属于传统侵权领域的法律关系矛盾,仅仅只是在主体的行为方式和传播介质上发生了变化,因此,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之法律责任仍必须以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为基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便涉及了相关规定。①
一、主体分类影响之争
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已被大家广泛接受与应用,其一般指为网络用户提供相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查询、使用相关资源的各种服务的主体。但事实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是一个已经完整的概念,其存在着较多的分类。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存在着不同的种类:如有些学者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实现的功能不同进行分类;②而有些学者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进行分类。③由此,即产生了依据不同主体类型划分不同侵权责任的学理,显而易见,仅仅提供网络设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主机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一定是有所区别的。
虽然这种主体依据论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笔者看来其仍存在缺陷性。其缘由在于,网络技术作为一种科技手段,必然是不断更新发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也会不断增加,功能也会逐步的复杂与多样化,并且同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会同时承担着多种网络服务的功能角色,想要穷尽类型的划分不仅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同时也不利于稳定侵权的法律责任判断,所以,笔者认为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还是应当回归其侵权的行为本身,根据其行为的功能和本质加以确定侵权的责任。
由此,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并未对各类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分类和区别,而是统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有其立法考虑的合理性的。未从主体上加以类型分类,可以避免单一化的类型界定而导致归责时的麻烦,也同时赋予了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对涉案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从而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以网络侵权纠纷中最常见的著作权侵权为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是内容服务,也即其自己创作、采集、编辑作品和信息并在网络上供公众浏览、下载等有偿或无偿使用,依据其该行为性质自然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仅提供了链接服务,即其并不直接提供信息,而是提供了一条可访问相关信息内容的途径,用户可以由此查阅相关信息内容,可见,这种行为在性质上仅仅是一种程序服务,是技术上的辅助功能,因此,在对该行为法律责任的判断时就要复杂的多,在以过错责任的大前提下,需要考虑其注意义务的履行程度等等。所以,法律穷尽规定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别是难以实现的,只有从行为功能出发,进行不同的区别对待才是合理且有效的。
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之适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严格责任至过错责任的发展历程。在网络早期发展中,较多国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这就使得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受到阻碍,停滞不前,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不将其大部分的精力投入到防止侵权和避免承担责任当中,而这样的发展最终会阻碍整个社会的科技文化进步。发展至今,国际上的普遍态度已经转变,以过错责任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已是共识。
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责任是符合法律公正之意的。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严格责任的确立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工业灾害、高度危险等社会问题,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显然不包含于内;从技术的角度来看,网络技术的生命力在于快速与便捷,倘若其需要对经由自己提供服务的用户所的内容进行逐一的审查来避免严格责任项下的侵权纠纷,显然与其发展主旨相悖;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加以规范目的在于平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各方的利益,采取严格责任并不能合理达到此目的;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都倾向于对中间服务商采取过错责任,并且法律明文规定一些责任限制条款,不再将中间服务商的责任严格化,以促使中间服务商将更多的精力用来发展其服务类型,提高服务质量。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也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其第1、2款都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的前提下承担法律责任。
三、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因素
《侵权责任法》第2款规定了"通知--删除"程序,也即通常意义上的避风港原则,根据权利人的通知,可以有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标准,但显然存在者权利人未能进行有效通知的侵权状况,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完全免责,这就涉及了对《侵权责任法》第3款的"知道"标准的判断。虽然现有较多学者主张该"知道"一词仅限于"明知"而不包括"应知",但这种限缩解释仅仅是现在我国网络产业正处于新兴发展时期所采取的措施之策,就长久发展趋势而言,"知道"的判断标准应当包含"应知"。如何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的注意义务,是一个随科技发展而将不断予以变化的范畴,因此,笔者将就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若干判断因素作出建议以供探讨。
1.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出发
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限定于一定的程度内,首先是由其主体特性决定的。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碍于技术上的发展限制,其监控能力存在无法克服的局限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借助技术手段才能对通过系统或网络上的信息加以监控,因此其监控能力取决于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虽然现在很多的服务商会使用"过滤技术",即让所有的信息及信息的碎片都经过某个电子过滤器,以便自动滤除侵权信息,但显然,这样的操作仍是受制于技术发展的。因此,判断其注意义务时不得不考虑整个网络技术的行业发展阶段性。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上侵权信息进行监控,需要经济上的监控成本。倘若为监控花费的人力物力成本大大超过了其自身的营运盈利,这是任何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都不会予以追求的,法律也不应当强求其放弃一个理性经济人的角色扮演本能。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仅只是一个技术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其不是专业的律师或法官。即便是一个有经验的法官,其在裁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仍需要考虑各个方面的具体情节因素,如作品的原创性、对作品的使用是否适用责任限制、权利人归属以及法律具体适用等等。而这样的判断,对于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无疑太过要求,甚至会影响网络这整个产业的发展。第四,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本身资质、技术水平也参差不齐,当然不应当对所有的提供商采取统一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一家规模不大的网络技术公司和一家专业的大型跨国网络公司在网络服务提供时,必然在资源上、在判断能力上、在监控能力上等各方面都是不同的。因此,对于现有的一些知名的,较有资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最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倘若已经采取了其可行的预防措施,自然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依据其本身的条件安装了"过滤机制",抑或其已经对用户作了防止侵权的声明提醒等等,这就应当将其归入注意义务予以考虑。
2.从权利作品本身出发
依据不同的权利作品从而作出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的区分是有其意义的。一方面,每个侵权纠纷所涉及的权利作品是不同的,有些权利作品较为知名,权利人对其已经投入了大量的前期宣传,抑或该权利人本就属于知名人物,其作品涉及的社会影响力较大,公众对其认知程度较高,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注意义务程度要求自然也需提高。而另一方面,每个侵权行为的程度是不同的。以著作权侵权纠纷为例,上传者上传了权利作品的某个章节,或全部内容,在该两种不同的情况下,自然后者的注意义务需要更加严格,毕竟仅仅上传某个节选内容对于每日需要处理海量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是难以掌控的。
3.从直接侵权人主体出发
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编辑侵权的信息,而仅仅是为直接侵权人,也即上传者提供一种技术服务。如权利人进行通知程序时,侵权行为其实并未定性,上传者究竟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也难以确认,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通知人的要求而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措施时,在很多情况下是要承担违约风险的。因此,这就使得其将陷入侵权赔偿和违约责任的两难境地。为此,如果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格,则会导致整个网络自由的限制,导致网络产业发展的缺陷,同时,也不应将权利人的保护建立在对普通社会公众的利益与自由损害基础之上。
四、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技术正在不断的进步,网络产业也在不断的发展,新兴的产业必然伴随着较多新兴法律纠纷的出现,而规范整个网络环境的法律也将逐步完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何种法律责任是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利益发展的,太过于严格或过于宽松的标准都不适合,因此,司法者只有在法律规定下,依据各方面的具体因素予以具体裁量,从而为整个网络法律环境创造其生命力。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②可分为网络设施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四大类。薛虹:《再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科技与法律》季刊,2000年第1期。
一、主要问题
一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缓慢。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乡(镇)一级尚能依托乡镇司法所完成建设和运行,但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滞后,作用发挥不足。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不足,难以做到专人专职,同时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律师参与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有时也只是为了完成基础任务,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力不足,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援助,切实解决群众需求。
二是依法治理工作水平有待提升。个别单位对推进法治建设工作重视不够、推动不力,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统筹推进不到位,主动创新意识不足,依法治理成效不明显。部门间缺少联系,在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单兵作战”现象,缺少集成效益,缺少资源整合及资源共享,存在一定的资源浪费。
三是基层干部法律素养有待提高。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现行法律一知半解,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法治意识普遍淡薄,习惯于执行上级交待的工作任务,以“实干”和“实效”为原则,一般不认真研究政策和法律,甚至偶尔存在不依法办事的情况,不能正确引导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四是基层群众法治意识相对淡薄。一些群众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习惯于习惯,法律知识缺乏、法治观念淡薄,依法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依法维权意识不足,遇事找法情况不乐观。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习惯于自行解决或者选择上访甚至作出过激行为,导致违法犯罪。
五是普法宣传尚未真正深入人心。普法宣传一般情况下难以适应群众对法律的多样需求,普法工作仍存在普法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宣传工作缺少深度、实效性不够强等问题,导致群众对普法活动的热情降低,关注停于表面。部分单位“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普法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某些普法宣传活动甚至存在形式大于实质等问题。
二、工作建议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城乡基层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联系合作,建设法治乡村,统筹推进基层示范创建,特别是在阵地建设上要统一谋划部署,避免多方设计造成资源浪费。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载体,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带动法治乡村建设,积极动员乡镇、村社持续深入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创建活动。
二是增强法治意识,带头学法守法。加强村干部法治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紧紧围绕当前农村工作实际,将法治教育培训与其工作实践有机结合,把依法办事作为基层干部履职的硬要求,切实提高村干部建设法治乡村的能力。持续深化基层综合执法改革,打造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娴熟、执法行为规范、人民群众满意的综合执法队伍,为实施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一、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截止2019年1月,我县依托县司法局、各乡镇司法所及各村级活动室,已完成1个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30个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工作。以县为龙头引领、乡镇为重点示范、村(社区)为覆盖延伸,推进县、乡、村三级“一站式”“窗口化”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功能定位采取“3+x”建设模式,“3”为法律援助、法律宣传咨询、人民调解,“x”为专业调解、外来企业投诉、律师、公证、安置帮教等拓展职能,采取“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运行模式,通过整合资源,实现各类公共法律服务项目集中进驻,优化服务机制,统一服务流程,形成符合实际、上下贯通、功能完备、整体联动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体系。依托司法所、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推进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依托“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和驻村工作队等灵活形式,实现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
二、持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学习贯彻党的及系列全会精神与开展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心同向”“感党恩、爱祖国、守法治、奔小康”“送政策、送文艺、送法律、送卫生、送科技五下乡”“两高一示范”脱贫摘帽、争创“大渡河流域乡村振兴示范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缉枪治爆等群众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进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以案释法,通过经典案例讲解、播放典型案例警示宣传教育片、发放以案说法宣传读本等方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功能。
以“法律七进”为重要载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倡导尊重妇女、男女平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工作中,一是周密部署,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全旗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在“七五”普法规划中,把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重点普及内容,列入普法规划和计划,列入检查考核项目。二是广泛宣传,着力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针对大部分妇女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不强等特点,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先后开展广场咨询、以案释法图板展、发放宣传资料、“送法入户”、“送法下乡村”等活动。先后多次组织普法宣传小分队、普法义务宣讲团等深入乡村、社区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知识。使广大妇女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素质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三是拓展载体,积极营造全社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妇女权益的保护,是个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真正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妇女权益才能得到保障。近年来,我们注重整合资源、创新形式,特别是在“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中,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送法进机关”、“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通过现场解答咨询、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视频等,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了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良好氛围的形成。
借助“法律七进”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一是组织深入到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活动,收到良好的效果。二是利用“三八”妇女维权周、“五四”青年节、“12.4”宪法日等重大时间节点,开展现场法律咨询等宣传活动。三是利用法治宣传栏这一重要的宣传阵地,适时制作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方面的宣传栏目。四是为全县各中小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五是利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职能,适时以案说法,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了解和认识。
____是____融孚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37岁、从业15年的他,工作业绩让不少同行羡慕:他和所在的法律服务团队曾为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他参与完成的多个项目曾开创业内先例,至今仍作为行业标杆被参考学习。____年年底,他带领团队与国际律所合作完成中国第一单飞机租赁收益权跨境证券化项目,获得国际法律专业杂志评选的年度结构融资大奖。
“你们别看我现在站在讲台上,我小时候家里13口人挤在一间6平方米的房间,靠自己奋斗改变了命运。无论出生在哪里,无论父母从事什么工作,只有你们心中有梦想,都可以在这座城市生活得有尊严。”面对就读于____市蔡陆中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____讲述着自己的成长和创业经历。
最近,由____担任队长的____青年律师志愿服务自闭症家庭慈善义工队有一项特别任务,就是为把全球巡展的“____”引来____的自闭症男孩岩岩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为其肖像和姓名的公益性使用提供法律保护方案和文本设计。
除了直接服务弱势群体以外,____还为公益性行业协会、群团组织担任法律顾问,为他们所服务的广大公益性机构、志愿者组织和慈善项目进行法律制度和标准文本设计,确保志愿者、受助对象和爱心企业都在法律框架内运作。从2008年开始,____担任____社会福利行业协会义务法律顾问,制定了____养老院入住合同示范文本,与____保险业公会商谈推出第一份意外事故保险条款,直接影响到全市300多家养老院、30000多名老人。
____年____开始担任____慈善基金会法律顾问,就各个慈善志愿者项目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比如,帮助独居老人和单身白领结对的“守夜天使”项目,既能解决独居老人夜间紧急就医呼救需求,又能减轻白领住宿成本负担,但其中涉及财产和人身安全等方面复杂问题,都需要有法律规范。因此,____牵头制定了招募结对流程以及包括老人、家属、社区、和单身白领、志愿者管理机构、慈善基金会的“六方协议”标准范本,帮助各方在合法有序框架内实现项目的良好愿景,为慈善资金优质项目长期有效投入奠定了基础。
作为____团市委主管的____青年家园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的法律顾问,____为团市委平台上指导、孵化的各类民间公益组织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青年影响社会公益评选提供法务支持。“将法治思维落实到社会工作中,就是创新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辐射面与影响力会更大。”他表示。
用法治思维延伸公共法律服务内涵的同时,____还在不断以志愿精神拓展公共法律服务所涉领域的外延。“开阵地、接地气”,他有效利用社会各界平台和资源,延伸公共法律服务辐射面和影响力,让城乡居民更加便捷、有效地获得专业公益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包含的另一个课题就是司法行政工作一体化建设,很多工作需要不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协作开展。律师应该如何配合?
____觉得,除了担任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街道社区的法律顾问,志愿者将是覆盖面更广的方式,也是更适合广大青年律师参与、发挥更多力量的方式。在他的倡议下,____律师团委与____监狱局团委、戒毒局团委联合为司法干警、戒毒民警提供法律培训和支持。他们为矫正社工进行法律培训,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制教育和咨询,为矫正对象家人提供帮助。
“志愿者身份是律师参与各项工作的切入点,志愿者服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部分,可以由政府或第三方慈善公益资金采购和扶持。”____说。
律师行业庞大的基础是青年律师。以____新区为例,40岁以下的青年律师占60%,____岁以下的青年律师中,团员又占60%。____认为,青年律师在最初的就业和创业期,生存压力大、心理更脆弱,恰恰又是思想最易波动、易受影响的群体,必须给与他们温暖和引领,从“娃娃”抓起,树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抓住这两个60%的主体,在青年律师中加强队伍建设,让
主流思想占据引领地位,将决定行业未来发展。作为____律师青年联合会主席,____带头在青年法律工作者群体中宣传正能量、树立正方向:开展系列丰富多彩的公益、文化、专业、推优等活动;推荐一批优秀青年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评十大杰出青年、杰出青年志愿者;与企业界、金融界等青联委员开展联谊共建。
____年7月,____律师青联积极承接____香港大学生实习项目,接受一批香港法律专业大学生,帮助他们了解体系,实地参观考察法院、法律援助中心等地,参与律师业务和课题调研。
____年12月,、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予____第十届“中国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
现在的____,每天的工作包括律师业务、社会工作、公益服务等各个方面,虽然有不同团队默默支持和分担,但很多事必须亲力亲为,基本都要工作到凌晨一两点才能休息。
一、完善多元化的社会协调机制,健全具有特色的创稳维稳体系
1.积极转变稳定观念。实施“百家阳光屋”计划,依托村(社区)人民调解室,统筹资源,打造100个集矛盾化解、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特殊人群管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服务百姓民生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法治“阳光屋”。围绕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轨迹,强化信息获取能力,适时调整工作的重点内容、重点方向和服务形式,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完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全面推进网格化排查,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分级预警报告、分级处置制度和重大矛盾纠纷快报、直报、零报告制度。
2.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积极推动基层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司法专项编制实名制管理,解决好基层司法行政管理体制不顺、人员老化、队伍不稳的问题。向司法所派出基层人民调解协调员,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业务建设。深化省级优秀司法所创建活动,创建1家省级优秀司法所。推行基层司法所公共服务规范,健全基层司法所长效管理机制,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监督评估的具体标准。拓展调解组织覆盖面,制定调解组织进“两新组织”实施意见。开展调解业务菜单式培训,放大“娄城老娘舅”、“闵阿姨”调解品牌。探索建立疑难案件流动调委会和巡回调解室,完善第三方介入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提升调解结果的公平性和认可度。
3.推进矫正社会化。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建立健全融社区矫正、心理矫治、阳光就业、公共法律服务于一体的特殊人群服务平台。加强对矫正社团与社会帮教的指导扶持力度,提升司法行政开发利用社会资源的能力。完善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制度,定向定量定时定期开展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全面落实《关于对就业困难刑释解教人员实行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等安置政策,健全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社会安置积极性。
二、树立享受法律新理念,培育全民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体系
4.培育法律消费理念。激活“法律消费”意识,培养正确的宪法和法律观,变公民被动消极的守法意识为主动积极的用法意识,使全体公民习惯于法律生活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年内引进优秀律师事务所2-3家,成长型优秀律师8-10人。实施“强所”战略,做大法律服务总量、做优法律服务质量,为提高全社会法律消费水平提供基础保障。推动优质法律资源下沉,着力加强弱势群体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农民工特色化法律援助,坚持平等的法律消费观,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助推依法行政。努力发挥市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服务团、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优秀青年律师团三支队伍的作用,充实名律师库,着力推进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咨询、决策建议和论证等作用,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6.实现“法律体检”常态化。积极应对当前国内外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突出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合理调整法律服务资源在规模企业和小微企业间的分配,帮助企业规避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发挥“六五”普法讲师团作用,开展企业高管法律风险培训,增强事先防范、规避风险能力。创新“法律体检”形式,组织全市法律服务人员采取电话问诊、现场把脉等多种形式,筑牢企业法律风险“防火墙”。
7.增加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强化法律消费指引,以法律消费手册、法律生活手册等引导群众。加大政府购买扶持力度,大胆实践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市场化运作,将《太阳》杂志、公益律师服务岗位、法治文艺团队公开推向市场。建立“光明万家”法律服务联系卡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人群的实际,了解法律服务需求,开展菜单式服务,建立评价体系。完善“一村一顾问”和城市社区“律师工作站(室)”建设。
三、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形成富有特色的娄东法治文化体系
8.创新考核评价机制。争创“六五”普法中期全国先进。大力实施“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年”活动。争创全省第二批法治文化示范点。力争年内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达标率达到25%以上,争创省级1个、市级2个以上诚信守法企业。组织开展中期考核,切实将考评转化为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的有力杠杆,全面推动“六五”普法规划的落实。重点考核各镇区、各部门围绕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所取得的成效。重点建设浏河梅花草堂、城厢伟阳社区和双凤三个法治文化公园,沙溪法治文化广场和璜泾法治文化广场二期工程,实现法治文化阵地全覆盖。
9.创新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学法用法述法评价体系。全面实施人大、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积极开展服务转型升级、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专项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切实发挥领导干部、公务员在推动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龙头带动作用,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事务、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10.创新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和内容体系。切实抓好中小学生及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优秀法治教案评比,在学校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治思维,树立法治信仰,推动青少年自觉学法守法尊法。组织“太阳宝贝”系列活动,推出法治文化套餐,努力促进青少年早期规则意识的养成。
11.创新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机制。培育和扶持专业法治文艺团队,提升市场化运作机制。强化“六五”普法宣传资料的数字化包装,提升“太阳”品牌,形成包括法治动漫DVD、法治游戏、法治微电影在内的数字产品库。
12.创新协调联动机制。提高法治文化活动社会参与度,完善普法社会协同机制。融合各镇区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和各部门的普法宣传日,丰富“政社互动”内涵,协调开展“与太阳同行”千人法治征文、诚信守法百佳企业创建和农民工万人学法比赛等活动,举办第二届市法治文化艺术节。
四、强化发展软实力,打造底蕴丰厚的文化司法体系
13.重点打造法律服务行业诚信文化。推动公证律师文化建设,推广《金太律师》做法,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做大做强;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改革诚信质量制度,建立成熟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精干高效的专业化队伍;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建设市公共法律服务网,以优秀的法律服务行业文化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繁荣发展。
14.强化公益文化建设。继续倡导“法为上、和为贵、调为先、让为贤”为主要内涵的调解文化,坚持以温馨和谐氛围感染群众、朴实无华的方式贴近群众、典型调解案例引导群众,有效提升调解质效。探索公益服务岗位建设,公开招募全社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士,组建法律志愿者队伍,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文化建设,打响“光彩人生”品牌,驱动蒙尘的人生重新焕发光彩。
15.积极培育窗口文化。推广璜泾镇、浏河镇经验,建设市镇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围绕基础建设出精品、文化活动出成果、制度建设有特色的目标,创建优质服务窗口。开展“岗位形象设计”活动,个性打造《服务岗位形象标准》,强化监督考核,将形象设计执行情况与绩效考核相结合,规范服务行为,展示窗口靓丽风采。开通司法行政服务热线,打造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公证、普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于一体的服务百姓“一线通”。
16.建设“智慧司法”。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和五大平台,探索法律服务咨询平台与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的主动接驳,按照管理高效、服务便捷的要求建设“智慧司法”信息指挥系统;积极开展网络视频调解、专家远程会诊等服务,全面提高数字化背景下的司法行政履职尽责能力。设计制作“光辉”品牌视觉识别系统,提升影响力。强化文化建设智力支持,聘请文化司法顾问,利用社会文化设施、文化资源,提升司法行政综合实力。
五、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多主体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
17.坚持司法行政工作的人民性。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的“五大延伸”,即:向服务“三农”工作延伸、向服务城市低收入人群延伸、向服务社会弱势群体延伸、向服务关系群众利益的重点领域延伸、向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延伸。突出做好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突出对特定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光辉、情满娄江。扩大法律援助惠及面,常住人口法律援助案件和辩护率达到万分之八以上。积极研究落实修订后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全面规范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开展省级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建设,创建基层示范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执行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评估体系。
18.持续推进惠民实事工程建设。重点建设“光辉工程”品牌锻造、法制宣传教育中心、青少年帮教爱心基地、服务现代化“光辉”行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专业调解服务队等市级实事项目和城厢镇社区矫正心理咨询中心、浏河镇闵阿姨调解沙龙、浮桥镇小微企业联合调委会、双凤镇阳光帮教帮扶工作站、新区新人法治俱乐部二期、沙溪镇法治文化广场、璜泾镇法治文化广场二期等镇级实事项目。确定每月10日为司法“光辉日”,组织全市司法行政人员、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志愿者、娄城老娘舅、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社区)开展惠民服务,替民代言、为民维权。
19.进一步加大资金和服务投入。统筹社会多方力量,形成以司法行政为主导、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为支撑、全社会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志愿者为补充的多主体联动的法律保障网络,建立覆盖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多层次法律保障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六、拓展服务功能,完善内容丰富的社会协同体系
20.加强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将2013年确定为行业协会管理能力提升年,支持律师协会、法律工作者协会和娄城老娘舅联合会等组织履行自律职能,支持律师协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深化法律服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行业自律能力。强化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创建2家“五好党支部”,1家“标兵党支部”。积极创建省级规范化法律服务所。建立法律服务机构政治指导员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中党员比例,支持各党支部在局党总支领导下参与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发挥党员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的作用。
21.加大协同力量扶持力度。建立派遣律师制度,为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建设项目和新引进投资企业推荐优秀律师,拓展律师执业的领域和平台;实行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提高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出台青年律师培养扶助计划,将扶持重点向从业2年以下,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收入低、案源少的青年律师倾斜,加大培育力度,加快优秀青年律师成长步伐。
22.努力提升社会协同水平。继续积极培育新型社会组织,汇聚“阳光生活使者”群体,拓展一切社会资源,共同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完善律师参与领导接访、值班制度,加强与义工联等知名社会组织的合作,以“光辉岗”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扩大覆盖面。
七、形成融合发展机制,造就一支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
23.讲大局,在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转变作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重点加强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警全面准确领会和贯彻党的十精神。深入推进“党建创新工程”,全面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争创勤廉示范单位,健全完善具有系统特点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打造“清廉从警、和谐兴业”的廉政文化品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定并组织实施法律服务“繁荣港实事项目”。突出为重要地区、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开展法律服务,主动为构建城乡一体新格局、建设美丽宜居新家园、增进社会建设和谐度提供法律支持。
24.重诚信,在加快发展中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开展三星级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评选活动,大力推动律师依靠个人资源接案,向律所形成品牌、专业优势接案转变;大力推动律师事务所个体运行向团队运行转变。加强监管,坚决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法律职业掮客和“司法黄牛”。强化公证队伍建设和案件质量监管,力争每件公证都办成“铁证”。建立法律服务行业纪律检查监督体系,打造“阳光法务”。加强公证处建设,解决公证员结构性缺员问题和办公条件等影响公证处的现象。深入推进公证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大人员培训和培养力度。
1、人民调解工作。在309个行政村和3个社区调整和充实了人民调解员队伍,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覆盖率100%。九个乡镇和工业园区成立了十个乡镇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县交警队、县人社局等单位成立了六个专业性调解组织。
2、法律服务工作。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9件,受援群众81人,接待来电来访863人次。公证处办理民事、经济公证事项137件。
3、社区矫正工作。我局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9人,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89人,均登记造册,全部落实了责任措施,帮教率达到100%。
4、安置帮教工作。今年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并逐一建立了帮教小组、落实了管控措施;当面讲解法律政策,并签定帮教协议书。
5、法制宣传工作。6月22日到26日,我局开展了司法公开“开放周”活动,24日、25日深入到县第二高中和金店镇文孝社区进行普法宣传,26日,我局举行“司法公开日“活动,上街发放法律宣传资料1200余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群众代表共计30余人参观了法律服务大厅、公证处,最后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普法经费、法律援助经费、人民调解经费不足。二是司法管理体制不顺,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二)改进措施
一是加大对普法经费、法律援助经费、人民调解经费投入。以便于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二是理顺司法管理体制,实行司法所真正垂直管理,真正发挥作用。
三、工作谋划
一是进一步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资源,着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司法行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抓好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
二是组织两次以上矛盾纠纷集中大排查大调处活动,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三是全面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党委、政府各部门间的衔接配合,规范社区矫正人员交付衔接工作,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必接必送制度,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科学矫正。
――传统文化心理影响较深,“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出现纠纷化解等诉求,首先想到的不是寻求法律方式解决,而是在第一时间托熟人找关系,寻求权力的消解和庇护。其背后是一种传统文化心理,即,相信人情可靠,不信法律权威;迷信权力,不信法律。这种心理催生了权力寻租,助长了人治发达。正是基于此,不少群众“不信法”、“唯上不唯下”,采取封门堵路、哭闹、打骂、喊冤、服毒、自残等极端手段,试图扩大事态,制造轰动效应。一些群体甚至跨区结伙串联,选择政治敏感时期、重大节日期间集体群访,制造影响和事端,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和影响。
――法律权威还未完全形成,公权滥用现象仍然存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法治观念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官员在决策时顶不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缺乏捍卫法律的精神;部分执法者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也不够忠诚;少数基层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完全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法规,存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现象,缺位越位、违反程序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导致一些群众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群众有怨无处诉、无法诉,最后病急乱投医地到处上访、闹访、缠访,加大了矛盾纠纷化解的难度。
――法治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全民爱法护法的习惯尚未养成。当前,如何引导群众依照法律程序表达民生诉求的工作做得不够,导致群众形成一种“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的畸形心态。一些政府部门经常“运动式”地治理问题,关键时期怕上访造成恶劣影响,全面动员、全员参与,集中解决突出、尖锐的矛盾纠纷,调动大量人力和物力资源“做工作”买平安,从而使一些群众对法律失去信仰,在心目中造成“政府怕我上访”的错误观念,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他们不依法解决问题,宁愿以身试法去“撞南墙”,最终导致“有理的要上访,无理的也要上访,特殊时期更要集中上访”的局面。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无论是传统文化心理的遗毒,还是当前公权滥用的积弊,都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革除。因而,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民生诉求,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努力培育公民法治观念,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第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全社会树立法治基本导向。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就要求以法治政府的建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育,以司法的严谨、执法的严格来培育公民守法的自觉,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从正常的渠道表达民生诉求。一方面,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断解决群众合理利益诉求。同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严格依法办案,“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健全权责一致的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努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建立对法治的信心、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第二,强化基层治理,夯实法治基础,在基层大力培育公序良俗。要从区域实际出发,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深刻领会“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治理理念,在广大基层大力培育、宣传公序良俗,把“政社互动”、“邻里自理”、“街坊共治”作为基层治理的新模式,和谐邻里关系、家庭关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传统民事矛盾纠纷,从源头上为群众解忧。积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全面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诉求畅通,及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第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以群众的法治需求为导向,深化法治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普法的互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社会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应当做到“教”与“管”相结合,让他们将“法治”理念深深植根于头脑,任何时候都不逾越法律红线,任何情况下都不触碰法律底线,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法治信仰涉及“三观”,只有家庭的耳濡目染、教育机构的长期努力、全社会的共同推进,才可能逐渐形成。学校教育尤其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法治课应作为必修课,让每个学生从小接受法治教育,增强规则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在法治文化的熏陶下健康成长。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小品、相声、歌曲等文艺节目的手段和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支持城市社区、镇村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和法治宣传志愿者开展法治文艺创作,以丰富的法治文化作品吸引人、感染人、说服人,不断提升公民的法治文化修养,真正使爱法、护法、守法成为一种习惯、一种生存方式、一种生活规律。
一、深化学习教育,推动干部能力提升。
(一)统筹谋划学,将政治教育、法治教育、党史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育、“精神”教育纳入实施方案,制定了常态化学习课程安排,细化分解学习任务,紧紧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使全体干警牢固树立“学用结合”理念,着力解决“学什么”和“怎样学”的问题。
(二)创新举措学,认真整理必学及选学篇目,印制、征订并发放学习参考资料共计104余份。坚持局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引导干部职工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线上学习+线下学习”等各种学习形式,抓实书本学习的同时,充分利用“学习强国”、川观新闻、锦官驿站等新媒体平台,将学习教育贯穿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始终。
(三)政治轮训学,组织干部100余人次参加政治轮训,对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时参加政治轮训的干部及时组织集中“补课”。干部围绕学习内容撰写心得体会90余篇,并组织心得体会交流,确保政治轮训不走过场、不搞形式。
二、践行服务宗旨,强化为民服务能力。
(一)推进“全业务、全时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15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与7个乡镇82个村(社区)签约,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法律服务工作者成为基层群众的“随身法律顾问”,大力开展法律志愿活动。今年以来,律师团队共进村入户提供法律服务400余人次。
(二)组建律师团队,认真落实《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遴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棒、风险意识强、有一定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组成服务团队,根据需求随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截至目前,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434人次,其中受理法律援助案件55件,办理其他法律服务事项(代书、咨询等服务)379件。
(三)以市(州)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为切入点,打造“法治文化阵地+休闲娱乐场地+区域特色+红色文化”四维一体的特色法治文化实体阵地,完成烹坝镇固包村、泸桥镇咱里村、泸桥镇海子环环村、冷碛镇杵坭村、兴隆镇和平村法治文化实体阵地建设。
(四)我局指导岚安司法所组建县第一支由群众组成的“县红色法治文化宣传队”。法治文化宣传队主要由政治素质较高,且具有一定表演能力和热心普法公益事业的群众组成,通过用本土话、俗话、俚语等自主创作接地气的文艺作品,在县、乡、村的舞台上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快板,歌舞串联、山歌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使群众都成为“我要学法、我能守法、我会用法、我来普法”的新人。自宣传队成立以来,已在岚安乡、泸桥镇等乡镇开展“学党史,颂党恩,法治宣传进乡村”系列宣传活动5场次,受众1000余人次,网络宣传阅览人数19万余人次,其中推送至“之声”的《法治宣传进老区、唱响红歌颂党恩》法治宣传新闻广受好评,播放次数达16万余次。
(五)从特殊对象权益保护入手,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和“六稳六保”工作精神为指导,创建“两类人员”“管理+帮扶”“三大机制”,创建职能部门与协作单位联动机制,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联动人社、卫生等部门,就“两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心理抚慰矫治等方面进行合作联动;创建跨区域协同机制,与石棉县司法局建立《社区矫正跨区域执法协作协议》;创建政府部门与企业再就业衔接互动机制,确定山盛水泥厂作为“县刑释回归人员安置帮扶基地”,提升“两类人员”管理帮扶成效。
(六)进一步提升乡(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依法依规调处好民间纠纷,始终发挥好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培育基层法律明白人,5月20日,县司法在县政务中心五楼会议室召开人民调解、法律明白人培训会,县基层调解组织107名人民调解、法律明白人参加了培训。
三、加强对年轻干部培养选拔。
我局充分认清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重要性,把握年轻干部的自身特点和成长规律。正确看待年轻干部在发展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打牢年轻干部培养管理工作的思想基础;着力改善全县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结构,按照“高度重视、重点培养、统筹选配”的工作思路,把培养年轻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四、2022年工作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