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4 16: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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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工作。基本程序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依法向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附件内容,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经现场审核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下发《质量监督通知书》及《监督计划》。对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未经受力进行监督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只有严格执行监督审核程序,才能从源头上有效的遏制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据质量监督通知及监督工作计划实施监督,对各参建单位在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引进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对工程三个关键阶段进行监督检测:第一关键阶段路基、结构物下部;第二关键阶段路面底基层、基层、结构物上部;第三个关键阶段路面面层、交通安全设施。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做好河南省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河南省交通厅下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各类规定,规范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的工作程序、方式。
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机构通过建立各项施工应急反应机制,按照对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基本原则和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及时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后期处理。
监督工作执行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为中心,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努力使质量监督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程序化;抓好行业管理与专业技能培训。如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抓关键、差重点,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继续加强质量监督队伍的自身建设,在不断提高质量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的基础上,从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运行效果着手,以抓质量管理为中心,查质量行为为切入点,检验实体质量为突破口,对工程实体、施工工艺、质量管理方面的质量通病逐项检查,强化过程控制,发挥业主主导责任作用。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良好运转,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覆盖率。
明确监督工作重点。在公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首先要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看看体系是否完整和健全。加强工程现场基本管理,加大对监理、施工及实验检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现场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部省级要求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立信誉档案,对从业人员的无序流动进行有序管理。
要严把工程监理工作关,抓好监理工程师及驻地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管理工作的控制能力,监理人员的工作做得到不到位,会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的好与坏,因此监督监理工作是监督工作最首要的任务。
对关键工序、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为重点,有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实体、工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通病问题,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专项及监督抽查活动。
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哥哥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实行“三检”制。在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必须执行“三检”制,且有施工单位质监部门专项质检员验收,然后经监理人员验收、签字认定,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进行“三检”或专职质监人员没有签字,监理人员要拒绝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为了适应现代科技信息化的发展需要,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应努力学会并掌握利用现代计算机科学技术作为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逐步实现工程监督管理方法科学化。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总的说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以工程主体结构的验收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管理,还要将环境质量的监督贯穿于各个监督的全过程,环境质量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以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使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
工程竣工后对于质量的监管则是该工程能是否顺利投入使用并发挥其使用价值的最后阶段,其实也是整体检验质量安全最完整的阶段。是质量监督部门至关重要的一箱工作。为了能使监管工作顺利合格的完整,在过程中我们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秉公办理,依照事实说话,以数据监测为手段,确保质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有效。首先,要对应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对已完成的各分项工程进行检查,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不投入使用。其次,要及时地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监督。第三,要对责任期内遗留的问题进行整改的监督。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交通工程建设得到不断的发展,宏观经济环境给我们的基本交通建设发展提供了契机。但同时,我们的交通建设行业也面临着重大的挑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面临的挑战也增多了。需要我们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的应用分析。加强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人力资源应用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积极应对多面对的挑战,令这个行业得到很好的生存环境。本文就是分析交通基本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和人力资源应用的问题。
【关键词】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应用
1 我国的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现状
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不容乐观,影响这个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结合我国的宏观经济,令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处在一个不算合理的环境中。这些社会的不合理因素包括,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不完善,令我国的交通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缺陷。许多的企业抱着利润最大的目的,专门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忽视我们的工程质量,导致我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缺失。
2)我国的交通基本工程的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下,导致我国的交通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容乐观。交通基本建设的工程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来管理才会推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实现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但是在我国,交通基本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关的知识技能,或者是缺乏某一方面的能力,使其不能很好地对交通工程的建设进行管理。
3)我国的技术水平过低,不能满足建设要求。交通建设是一个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所以对技术的要求是很高,可是我国的现状就是技术水平过低,创新能力不强,许多项目的建设多是引进外国的技术,受到外国的技术要挟,处于被动状态。随着市场的信息化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交通工程也受到信息化的影响,而我国的信息化水平较低,不能满足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要求,导致其建设的质量水平不高。
2 我国的人力资源应用在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现状
1)管理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我国的项目管理人员普遍素质不高,对于科技的转化能力不高,利用科技推进交通建设行业发展的贡献率不高。所以对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的人力资源应用情况不好。
2)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我国的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很多,但是真正的具备专业的技术人才还是很短缺的,这样导致我国专业的交通基本建设人力资源存在不足,也令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不好。
3)我国的人才流失严重。近年来,我国的交通建设人才的流失严重,许多跳槽到国外的人才,造成我国交通建设人才的不足,许多技术得不到正确的应用。给本行业带来严重压力。
4)缺乏复合型的人才以及研发型的人才。在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里,缺少复合型和研发型人才,会导致我国的交通建设现状不乐观。也决定了这个行业的创新能力不足,缺乏发展前景。
5)组织结构的不合理。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要求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多项的管理能力,组织结构的最优模式是矩阵组织。但是这个模式需要企业拥有较强能力的管理者来管理才行得通,而我国却恰恰缺少这反面的人才结构。
6)人事管理落后,人力资源体制不健全。我国的交通建设工程中基本没有人力资源体制,有的也是大多沿用传统的人事管理,体制也不健全,没有形成良好的人才结构和机制。
3 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1)树立人才和科技为先的管理理念。对企业的人才资源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确定需要开发和培养的人员,制定相关的人才评判标准,建立相关的人才资源管理体系,便于对人才的管理与分配。充分发挥人才对于企业发展的优势和作用。
2)优化人才资源的配置,引进先进的技术人才以及开发人才资源。要合理分配人才资源,根据市场的需要来对人才进行合理分配,充分发挥各种人才在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的作用。联系实际,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对企业具有帮助的人才队伍,这才是人力管理的实际应用的目的。引进具备高技术的人才,对人才资源的开发应用,对于建设交通基本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国的建设水平,提高我国的交通建设质量水平。
完善员工的培训管理体系。把对员工的培训加入企业的日常议程,令对员工的培训成为企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员工的培训,不仅可以使员工的专业技能得到很好的提升,更重要的使培养一些具备各种技能的员工,这对于人力资源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确保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条件。做好员工的培训工作,不仅是对技术的培养,还要加强对员工的全方位的培训。使员工适用于各个领域,不愁在一些领域找不到合适的人才去解决问题。鼓励员工参加各方面的职称以及证件的考试,证件和职称是相应的技术的掌握的最好的凭证。对具有高技术高职称和高技能的员工要实行加薪奖励,鼓励员工,加强其工作的积极性。使整个企业具有浓厚的学习氛围。
3)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适当的奖励对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使员工对于企业的建设力度的加深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可以通过几个方式来奖励员工,激发他们的建设热情。一、进行薪酬奖励。企业可以通过对优秀员工进行加工资以及增加他们的福利来表示对他们的奖励。从而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二、可以通过对员工的精神鼓励。对员工的精神鼓励,需要企业的高管对于企业的人才进行管理,了解他们的相关状况,对于表现极好的员工要在大会上进行口头表扬,或者是撰写表扬信,对其相关事迹的宣扬。三、进行事业激励。积极鼓励技术人才在专业上有所建树,创造相关的机会和条件来保证他们充分的施展才华,在交通基本工程建设中建立一定的成就和荣誉名声以及相关地位。
4)与国际接轨,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自从我国加入WTO国际世贸组织之后,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就与国际的接触就增多了。如果选择固步自封,就会落后于世界,被世界所抛弃。只有不断地与时俱进,保持与世界同步,才可以确保我们的交通建设的工程质量。国际上,比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很大,他们具有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模式,值得我们好好地去借鉴。利用先进的管理模式才可以保证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与时代接轨,与世界同步。
5)促进我国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的飞速进步,要做好交通建设工程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要做好交通基本建设的人力资源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对人力资源的信息进行网络划分,使得管理者利用网络可以更好地把握人才的信息。
4 结束语
在我国,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不是那么地令人满意,它需要我们应用人力资源方面的知识来改善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质量问题,做好相关的质量监督工作。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做好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显得很重要,一个项目的质量安全是一个工程的生命。我国在人力资源方面应用的缺口,使得我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不好,需要我们在人力资源方面入手,解决我国的质量问题。只有这样,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才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使我国的交通行业得到很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斌.人力资源管理的信息技术[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年02期
20**年的工作汇报
一、积极主动争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我站在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试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机构组织、人员、设备及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待条件完全具备,经自治区交通厅考核合格后,方可具备监督资格,才能正式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在困难面前,我们多次前往交通厅争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并邀请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领导到我站检查指导工作。经过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和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我站承接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监督项目: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实施的公路改造工程项目4个,市县实施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9个,通达工程7个。市交通局下达我站监督项目:沙湖大道、大平公路、西环路延伸线建设工程,共计200.8公里,龟韭沟大桥一座。
二、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站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实体工程质量等方面。监督检查的重点主要是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性的重要指标以及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的质量监督检查。要求监理、施工单位不仅要注意工程实体的内在质量,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证施工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认真做好施工资料整理与归档工作。针对现场检查出来的问题,我站以《监督检查意见》的形式书面下发建设各方,要求有关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目前我站对监督项目监督检查46项次,下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16份,出具《监督检查意见》12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21份,收到《整改及处理情况回执》16份。我站所辖工程监督覆盖率100%,受监工程项目无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监督
为了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我站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为重点,以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为基础,以规范监督行为为检验标准,开展了提高质监队伍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活动,掀起学习交通行业先进典型和在质监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活动,激励质监工作人员奋发向上,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和服务水平,以理念、技术、制度为核心,培养专业技术型管理人才为根本,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懂技术、会管理的良好局面。近一年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成效显著。
2009年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培养
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升我站在各地市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位次。争取更多的监督任务、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检测任务,公路工程原材料抽检任务。
二、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已取得《试验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基础上,力争通过计量认证,提高试验检测能力,承揽更多的试验检测任务。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思索;探讨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requires the joint efforts of all the participants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efforts to implement only by strengthening management on all aspects and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fully meet the quality requirement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supervision and the level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is high quality implementation. The article summarizes the status and effect of development, quality supervision work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factors play on function of quality supervisory control of project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work of thinking and discuss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solving measures, suggestions.
Key words: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thinking; explore
中图分类号:TV
国务院制定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 年) 》规定:“强化质量监督。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城乡住房的质量监督”,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性质、职责、依据、内容、权限及手段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都规范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制度自实施以来,尤其是近10年以来,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水利建设市场的逐步发育完善,各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也日趋显现。就如何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解决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值得深思与探讨的。
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发展及现状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形成及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形成阶段(1986~1988 年) 。在此阶段,行成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初期的一些制度与规定,部、省相继成立了质量监督机构,开展了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正式形成;第二阶段: 发展阶段(1989~1997年)。在此阶段,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体制、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质量监督人员、监督费用、质量检测、奖罚等作了明确规定。水利部先后出台了几部有关技术标准、规程等,完善了水利工程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 176- 1996),规范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工作,对加强水利水电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第三阶段:逐步完善阶段(1997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水利部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 9 号)及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一系列规程、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规程、规范的出台,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通过20年的发展,一个机构建立健全,制度逐步完善,手段日趋有效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网络为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显示出巨大的成效。监督面也逐步扩大。以浙江为例,质量监督覆盖了所有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政府投资的防洪水库、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工程,甚至还了近几年逐步升温的各类民营投资的水电工程项目。
监督效果:(1)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制。实行了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2)规范了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督促建设监理单位建立并完善质量检查体系、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严格遵守质量法规及政府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 “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及合同管理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建设;(3) 保证了工程建设实体质量。通过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各类构配件等的检查监督,对项目划分的监督,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检查监督,对验收评定的检查监督,杜绝了不合格工程的产生;(4)推动了施工企业加强管理与提高生产工艺水平。通过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促进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了生产力水平。
2 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建议
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阻碍监督职能发挥和影响监督效果的因素,这些因素制约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一)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有待完善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实施,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法律体系不断加强,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法律位阶较低,因而其法律规制作用有限,直接导致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够到位,缺乏有效性和执行力,因而必须对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有待健全
要想抓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就必须有健全和完善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作保障,但目前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由于很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因而自身对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够重视;个别建设单位为了节约建设费用,水运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机构力量十分薄弱,同时也没有配强、配足、配齐监督管理人员,特别是很多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因而无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监督管理。
(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有待加强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机制,否则无法更好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尽管我国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监督管理机构能够更好的发挥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很多水运工程都没有建立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联席会议制度”,而且监督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管理水平相对较低,无法保证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优化对策
(一)完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于提升水运工程质量至关重视,我国应当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尽快研究制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提高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位阶。在此基础上,要从我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定水运工程质量建设的规范化标准,特别是要对旧规范、旧标准、旧流程以及旧行业规章进行清理、整顿、修改和完善,使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优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重要作用,不断健全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良好运行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取得良好的成效。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质量意识,进一步加大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的执法力度,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于水运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给予经济、行政乃至法律制裁。进一步明确监督机制与施工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大力推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备案制度”,通过划清施工企业和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能够使施工企业更加重视水运工程施工质量。
(三)健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着眼于建立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要大力加强全面监督管理、全程监督管理、全员监督管理“三全原则”的落实力度,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要建立从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到竣工的质量监督管理“联运机制”,共同研究和落实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确保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到整改环节。要大力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行业准入制度”,确保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并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力度。要加大对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技投入力度,提升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建立现代化的监督管理模式,确保监督管理更加科学和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投资者、使用者和建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勘察设计质量、建筑安装施工质量和建筑构配件质量。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管理。
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自治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盟行政公署与旗县(市)人民政府同在一地的,可设一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经自治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和法律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执法证书,凭证进入现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自治区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驻自治区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业务指导。
第八条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业务范围划分:
(一)工业、交通、邮电、通讯、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生产区内的建设工程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二)军队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军事设施及军队营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单建式人防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四)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五)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铁路沿线100公尺以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统称监督站)监督站范围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方可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结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到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 监督站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开工前,检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与承接任务相符,审查设计图纸签字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部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完善;
(二)施工中,监督检查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施工质量,重点监督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特殊部位、重要设备(管道)安装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三)核验工程和建筑构件的质量等级。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监督站交纳监督管理费。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监督单位交纳监督管理费。监督管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工程概算或产品成本。监督管理费只能用于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二)按规定招标,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
(三)按照合理造价、合理工期进行建设,实行优质优价;
(四)公用和民用建设的单体工程只能选择一个施工企业为总承包单位;
(五)不得强行代施工单位购置工程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相关设备;
(六)开工前要做好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施工中进行质量检查,工程完工及时申请办理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房屋开发企业除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外,还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出售的房屋质量负责。未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房屋,不准出售。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院(所)长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二)按照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严禁超越资质等级勘察设计;
(三)按照设计任务书及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应满足施工要求,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和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理(厂长)是工程质量和建筑构件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和生产的建筑构件质量负责;
(二)按照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严禁超越资质等级施工和生产;
(三)按照工程质量标准采购和使用建筑材料、配件和相关设备,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配件和相关设备;
(四)按照设计文件及合同进行施工、生产,并符合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五)工程建设完工,必须经监督站核定质量等级,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办理交工手续;
(六)向使用单位提供有关工程使用和维修保养说明,提交工程保修证书,建立保修档案。
第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设计、施工、监理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组织保修,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从建设工程款中预扣不超过施工净产值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存入监督站帐户。工程保修期满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和利息如数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因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不进行检验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本规定向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第二十二条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栽协议向仲栽机构申请仲栽;没有仲栽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的,责令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未经监督站核定质量等级而交付使用、出售的,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因工作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监理费一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房屋开发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建筑构件、监理工程以及出卖图章(图签),非法转包工程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阻挠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结论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所收检测费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证书,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或核定质量等级弄虚作假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质量监督费返还建设单位,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旗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应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
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
抽测是指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第六条鼓励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推行住宅产业化、推广装配式全板式结构体系。逐步推进建筑产品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精装配套化。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建筑节能和相关技术的普及化。大力倡导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创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行差别化管理方式,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管:
(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重大民生事业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行为、诚信机制建立等内容。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三)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前立案调查。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照下列基本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五)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条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二)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监理等合同;
(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一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监督人员的组成;
(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
(四)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三种方式。
第十三条抽查、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应有重点地选择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可能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
第十四条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应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主体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处理情况等。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质量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字,监督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单位工程监督档案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保存。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随机抽查或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巡查或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造成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缺陷等质量问题时,或者发现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进行调查,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并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姓名。标志牌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具置。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适时将工程质量信息、质量问题处理以及各方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配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
第二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统一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当地政府同意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授权委托书;
(三)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12人;县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5人。其中年新开工监督面积在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专业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
(四)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其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五)具备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有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800平方米;其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具有能够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含交通工具)和信息化管理所需的网络通讯等设备;
(七)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除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执法类别为“建筑业管理”或“建设行政”的省行政执法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批准同意延缓退休的监督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二)监督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情况;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四)所监督区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情况。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聘请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未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涌现了大量的建筑工程,出现了许多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这就需要国家政府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抽检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一种非常重要且行之有效的方法,其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应用相当广泛,都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的原则及法律依据
1.1质量监督抽检的原则
(1)梁板主要受力钢筋的分布和保护层厚度检测
在此检测过程中要优先使用钢筋扫描仪。在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的检测中,对梁与板等部位的钢筋进行分布抽测是重点。其抽检的数量为:每个单位工程抽测的数量需要5个构件以上,其中悬挑构件要3个以上。
(2)混凝土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
在混凝土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过程中,目前使用的检测方法是钻芯法,对于不能抽芯的部分一般使用回弹法检测。对剪力墙、梁板和柱等构件的抽测是钻芯法检测的重点。其抽检的数量为:每个单元不同强度的混凝土抽检数量至少要一组以上。
(3)楼板的厚度检测
楼板的厚度检测为:每个单位工程抽测数量要在三个楼板和三个梯板以上的构件,每个构件至少要3个点以上。
(4)构筑物的结构与特殊结构的实体检测数量要根据每个工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1.2质量监督抽检的法律依据
国家在质量监督检测中颁布了很多法律。由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由国家来实行并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铁路、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责进行分工,负责各自领域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铁路、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自领域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条例中还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同时建筑工程也高速发展,其基建规模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过后,国家为了保障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提出4万亿的投资计划,来扩大内需,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所以,在我国对钢材和水泥等建筑材料的需求量迅速增大,价格也快速上涨,这样就导致了建材市场上出现了许多的假冒伪劣钢材和水泥等建筑材料,许多不合格的产品大量的出现在市场上,特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的产品,其质量问题就更加突出,严重的影响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抽检是建筑行业事中与事后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能对相关责任单位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使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质量标准,避免其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抽检是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得到相应的加强。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的作用
3.1保证结构的施工满足设计与规范的要求
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重点抽检的对象是建筑结构的关键部位,例如加强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及承重结构的钢筋混凝土监督抽检力度。对于楼板厚度的抽检要求是每层抽检要在3点以上,对于钢筋保护层的抽检要求是各类构件的抽检数量要大于或等于该类构件总数的百分之二且要在5个以上,悬挑构件要在该类构件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对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强度抽检要求是每层的抽检数量至少要1条梁和2条柱,如果发现不符合设计标准及规范要求的,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并限期整改,还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做好事后监督的工作。这能就能对施工单位产生一种强大的监督力量,使相关责任单位自觉的实施相关质量标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
3.2保证主要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
在建筑工程中要最大限度地禁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要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中清晰地列出抽检材料的数量、品种及部位等具体信息,一般在监督抽检的数量上至少要在进场检验数量的百分之十以上。如果发现了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做好处理情况的后期跟踪监督检查,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以后不再流入工程当中,并对工程质量监督做好记录。
3.3促进相关单位自觉执行质量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是政府监督检查建筑工程质量的一种技术手段,具有随机性和突然性。这样就对建筑施工单位形成了一种无形的监督力,时时刻刻要准备着政府部门的监督抽检,使的相关单位自觉的执行行业的质量标准,做好质量保证工作。从工程材料的源头和建筑施工工艺上确保工程的质量,这比以往的任何检查都有效。还有,监督抽检如发现质量不合格,就必定造成工程返工,这样就增加了工程的成本,延误了工期,这是施工单位最不愿意看到的。所以施工单位就会自觉的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确保达到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3.4保证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
建筑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质量事故,那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以前有许多事故都是因为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国家和人民都造成重大的损失。所以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质量十分的重视,采取各种措施来保证建筑的质量。其中监督抽检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监督抽检对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对进行检查抽查,迫使施工单位严格的按照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使得工程的每个环节和材料都达到国家的标准,这样自然就使得工程的整体质量符合国家的标准,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同时也保障了企业的顺利运转及国家经济的顺利进行。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的改进
目前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中存在这许多的问题,不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例如,有的监督抽检数量大,重点不突出造成了抽检的任务重,且没有保证重点工程的质量,还影响了施工单位的正常作业。有的监督抽检完全流于形式,相关部门没有严格的安装国家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有的监督抽检弄虚作假,完全应付检查,施工单位提前得知政府部门要来检查,就提前准备好,做出形象工程,把局部质量完成达标应付检查。
面对以上种种问题,需要对现行的质量监督抽检做出相应的改进,以弥补其缺陷。第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第二,要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与体系,避免施工单位钻法律的空子进行违规操作。第三,要创新质量监督抽检方法,工程监督质量监督抽检可以实行统一受理登记与划分报检项目和必检项目,做到监督抽检突出重点,减少工作量,规范管理,又能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