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保险公司的业务模式

保险公司的业务模式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04 16:40:3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险公司的业务模式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保险公司的业务模式

第1篇

    二、探求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意义

    我国自恢复保险业务以来,逐步引入国际先进的保险营销模式和技术,获得了极大发展。1995年,国内市场开始出现银行保险销售形式,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明显增多和竞争的日益激烈,各保险公司急需通过以人为中介的展业来扩大市场份额,1997年纷纷与各商业银行签订了保险协议。从1999年开始,我国开始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热潮。国内各大保险公司已和十几家商业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从银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看,合作范围包括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金融咨询服务等方面。2001年,银行保险在寿险总收入中占3.5%。2002年,银行保险在寿险总收入的比例达到17.08%,银保收入388亿元;2002年国内寿险总保费收人增长16.56%,同期银保增长则达到400%。各大银行纷纷做大保险务,工行银保业务量2002年达到150亿元,比上年增长近6倍;建行2002年保险业务总量达230亿元,手续费收人达1.85亿元。根据2002年的业内数据,银行保险已成为中国寿险公司的三大业务支柱之一。2003年银行保险保费收入765亿元,同比增长63%,为当年寿险业务增长作出了80%的贡献,名副其实地成为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第三支柱(占人身险业务收入26%),而达到这个程度,银行保险只用了

    三、四年时间。瑞士再保险的一项预测曾指出,尽管银行保险在亚洲的保险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未来5年内,亚洲保险市场中,银行保险在寿险领域和非寿险领域的市场份额将分别达到13%和6%。而在新增业务中,到2006年末,银行保险将有望达到5.5%的保费增长。新保费收入中将有约1/3来自新的业务,而不是现有业务的替代品。若以保费衡量,到2006年末,中国将成为寿险产品的第五大银行保险市场。

    然而,经过几年的初步发展后,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却走到了转折点上。2003年,我国银行的寿险保费收入为765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6%,到了2004年是795亿元,与2003年比,从总量上来说略有增长,但其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是25%,下降了1个百分点。2005年一季度,银行的保费收入是205.5亿元,同比下降了19.5%。2005年6月3日,“银行保险深层次合作与发展论坛”资料显示,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自2004年下滑并进入了持续低迷的状态,整个业务增长速度放缓。在经历了前期快速成长之后,今天的银行保险业务增速出现放缓甚至负增长的态势,如今的银保业务走到了十字路口。究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目前的银行保险还只限于单一的银行兼业经营保险形式,是浅层次的合作,与真正意义的银行保险还有很大差距。并且随着近年来,西方金融机构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压力下,为适应客户多元化服务的需求,纷纷通过收购和兼并等方式组建新的金融集团,迅速扩张其资本,扩大经营领域、占领市场。全球金融业开始经历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历史转变,在这个整个金融业的格局发生一系列的深刻变革的关键时期下,如何来为解决我国银保发展问题寻找出路,就需要深入地研究探求我国银行保险的未来发展模式。这既是切实解决目前诸多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我国银行保险业能否成功转型的决定性因素。

    三、银行保险的四种发展模式介绍

    从西方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银行保险的发展情况来看,银行保险的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四种,根据一体化程度的不同,可依次为协议、销售联盟、合资公司和设立新公司直接进入。

    (一)银行保险的协议模式

    在四种发展模式中协议形式是银行从事保险经营的最为简单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只需要双方进行有限的投资,其中银行可以将保险公司的产品单独销售,也可以将保险公司的产品与银行产品捆绑销售。协议方式在法国最为流行,法国CNP保险公司就完全没有自己的人队伍和销售队伍,其保险产品除团险产品外全部都是委托法国邮政、储蓄银行和法国财政部门来销售的。

    我国目前的银行保险还只限于单一的银行兼业经营保险形式,还是浅层次的协议合作关系,并且银行保险产品过于单一,缺乏产品创新。目前我国市场上的主要银行保险产品有储蓄投资类型的中国人寿的国寿鸿泰寿险、平安人寿的千禧红寿险、太平洋人寿的红利来寿险、泰康人寿的千里马寿险、新华人寿的红双喜寿险、友邦保险的理财宝寿险和家庭保障类的中国人保的金牛财险。

    (二)银行保险的销售联盟模式

    销售联盟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一份委托合同,由银行根据合同的要求销售保险产品收取相应的手续费,而保险公司需提供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并且支付手续费。销售联盟形式主要是针对某类特定客户或为开发某类特定市场而在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策略协作,采取这种模式可能要求双方在IT和人员培训方面进行必要的投资,也可能需要双方共同设计开发产品、统一服务提供方式或者共同实施渠道管理等。英国保诚保险公司(Prudential)在同银行合作时就广泛使用销售联盟的模式。

    在我国,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银行逐渐成为保险公司的兼业销售渠道,但是业务不是很理想。我国银行保险业真正使用销售联盟模式还是从保险公司将银行保险视为独立的业务开始。此时,保险公司设有银行保险部直接管理银行保险业务,银行也设有中间业务部管理中间业务双方合作共同开发,如图1所示。

    (三)银行保险的合资公司模式

    合资公司模式是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专门的保险公司,其主要职责就是开发、销售专门用于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或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合资公司虽然具有优势互补、一体化程度比较高等优点,但合资公司的运营需要平衡好合资方之间的利益的关系,因而采用合资公司模式经营银行保险成功的案例不是很多。合资公司模式在瑞士比较普遍,如瑞士人寿(SwissLife)就是一家由瑞士联合银行(UBS)和Rentenanstalt组建的合资公司;Colunma保险公司是由瑞士信贷(CréditSuisse)和Winterhui保险集团组建的合资公司。

    如图2所示。合资公司的形式就是从银行和保险公司中独立出来专门从事专业的银行保险业务的公司。这时,银行和保险公司成为合资公司的股东享受合资公司经营所获取的收益分配。

    (四)银行保险的直接进入模式

    设立新公司直接进入模式,是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实现银行保险合作程度很高的模式。一般,银行保险的直接进入模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如图3所示,银行或者保险公司通过直接组建自己的保险公司或者银行进入对方领域的一种模式;二是,如图4所示,银行或者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再由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银行进入对方领域的一种模式。这正是银行保险发展的高级阶段—实现产权渗透方式下的银行与保险的融合。

    其中的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主要是经由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收购、兼并或者通过保险公司设立银行、银行设立保险公司等新设方式来实现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更高程度的一体化经营方式。1991年NationalNederlanderOfNetherlands和PostBank合并组建ING集团,被视为是开创了银行保险的新纪元,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化的形式进行银行保险经营成为多数国家银行保险业发展的新形式,如1997年的美国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2001年德国安联保险(Allianz)对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Bank)的兼并等。而新设机构方面的案例有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CréditAgricole)设立了专营寿险的Prodica公司和专营非寿险的Pacitica公司,英国巴克莱银行(BarclaysBank)设立了巴克莱寿险(BarclaysLife)等。

    四、我国银行保险未来发展模式的选择

    随着中国金融业入世的脚步明显加快,民族保险业面临着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迫切任务。银行保险,作为金融一体化在我国的一种新生产物,更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经验,针对自身缺陷,结合我国国情选择合适的发展模式,制定最佳的企业策略(企业技术、制度、理念),向更高层次发展。

    (一)国外银行保险发展经验的借鉴

第2篇

1986年以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处于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状况。1986年以后,又先后成立了股份制保险公司,如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市场独家垄断的局面被打破。随着时间的推移,泰康、华泰等专业性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虽然各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同、市场份额不等,但它们在营销渠道的建设上却有共同的特征:一开始都采用直接营销模式。即每个公司各自建立自己的推销人员队伍,实行推销员“个人制”。

由于保险推销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他们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相对松散,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人素质偏低、人对公司的责任心不够、人队伍不稳定等许多问题。在一些公司中,第一年就有40%以上的业务员掉队,第二年掉队比例也在20%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形式上是自设营销渠道的保险公司其实并不能真正有效地控制渠道,也就难以在经营中维护、保持、扩大自己的市场。这不仅直接制约了保险公司的营销业绩和市场开发,而且从根本上影响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虽然许多保险公司已经认识到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也对营销队伍进行了多种培训,试图提高人素质,稳定人队伍,但结果依然不够理想。因为渠道形式没有发生变化,推销人员的组织形式没有进行调整,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人员流动性大、随意性强等方面的状况,公司直接渠道的弱点也就无法真正改变。

从实际情况看,直接渠道模式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制约与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方面是分散了保险公司的精力,不利于公司资源的优化配置。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由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组成,前者是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而后者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内容。在直接渠道模式下,公司将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了拉保单和管理营销人员上,即将主要业务放在了承保业务上,而对保险资金和资本的运用则投入不足,而且采用直接渠道模式,在增加营销人员、扩大市场的同时企业的费用、成本也不断提高,这就更需要企业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同时,在直接渠道模式下由于公司将主要精力放在了营销人员管理上,对于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以及客户服务也将投入不足。正因为这样,在实际经营中就表现出产品品种大同小异、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等问题。

间接营销渠道及其作用

所谓间接渠道是指通过与外部合作的途径进行保险产品的营销的,即保险公司负责产品开发和资本运营方面,保险产品的销售则交由专业的中介机构来完成。它与制造业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相类似,是将“分工”理念引入保险公司的营销活动。这是保险市场发育与发展的趋势,在国外也已经有了广泛的实践。

在成熟的保险市场,其主体由三部分组成: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与客户。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的;为投保人充当顾问的保险经纪;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委托,对保险标的进行勘验、鉴定、估损及理算的公估。在整个保险行业上,保险公司、与经纪公司、公估公司三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各司其职。保险公司的业务重点在精算、保险产品开发、保险资金管理、资产增值方面;而中介机构则主要把精力集中在保险产品营销、公司员工素质建设、客户网络建立等方面。据有关资料表明,在保险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60%以上的财险业务以及40%的寿险业务是通过中介机构来完成的。

在间接营销渠道模式下,保险公司不再直接对客户销售产品,而将这一部分业务交给了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处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它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信息来往、保险业务交易的桥梁和纽带,因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能力和信誉就显得尤为重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只有取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的信任,保险公司才能放心的将业务交给他,被保险人也才能放心地投保。

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来说,它分担了保险公司的部分业务,要从保险公司处收取手续费,分享保险风险转移前端环节和保险风险发生处理环节的专业服务利益;对保险公司来说,一方面能降低营销成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的领域;另一方面,可以将公司的精力更多地集中于风险处置及资产管理方面,以便提高来源于这两大领域的收益。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存在还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宽销售渠道,增加业务来源;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保险公司扬长避短,向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而保险公司的高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也会给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由此可见,间接渠道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一大批合格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发展间接渠道的难点及对策

为了促进保险专业中介组织的发展,2003年保监会已经把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批事宜纳入日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批准其进入市场。随着保监会对保险中介公司放行力度的加大和对保险中介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我国的保险中介组织已经得到重视与一定发展。但目前保险中介组织还处于发展初期,保险业在发展间接渠道时还面临两方面的约束。

保险公司自身的约束

我国的保险公司是以“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思路起步和发展的。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由自己包揽着保险业务链上的所有活动。而且,保险公司在经营中除了产品设计、承保风险、资金运用方面以外更多地是重视保险产品的销售,即使直接营销渠道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且经营效果不够理想。据统计,2002年英国的保险业务约90%的业务是由保险中介公司完成的,美国保险中介公司完成的比重也有60%,而同年我国保险产品的营销绝大多数是由保险公司直接渠道销售的,保险中介公司完成的仅占1%左右,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的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也就是说,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对间接营销渠道还缺乏内在的需求。

中介机构条件的约束

我国的保险中介机构起步晚,首批13家保险中介机构是在1999年底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而首家保险公估公司开业时间为2001年3月。截止到2003年5月底,专业中介机构只有249家,其中公司183家、经纪公司24家、公估公司42家,正在筹建的专业中介机构也只有570家之多。一些中介公司由于成立时间短、经验少、规模不大、专业人员不足,业务经营情况也不理想。据统计,2002年全年在国内开业的23家保险公估公司中有6家盈利,17家亏损,盈亏相抵后整个公估行业亏损311.64万元;而保险公司则全线亏损(中宏数据库2003年4月4日),在实际经营中发挥的作用也非常有限。特别是由于内部管理还不够规范,一些中介公司在业务活动中还存在强制保险、乱收手续费等问题。

保监会统计数字显示,2002年全国保费收入已经达到3053.1亿元,同比增长44.7%(《中国证券报》2003年1月25日)。随着我国保险需求的发展,保险市场主体必须朝着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尤其是过了“入世”缓冲期以后,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约束就会减弱,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如果没有培育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我国的保险公司将会在市场中遇到更多的压力与挑战。所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在保险营销中建立与利用间接渠道以提高营销效率与效果对我国保险公司来说是及其必要的。这就需要从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保险公司方面:应该从保险市场未来发展趋势与目标着眼,从自身业务经营的特点与优势出发,寻找与确定自己在保险市场的定位,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

首先,要转变“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观念。在社会分工越来越趋于细分化的今天,专业化经营、多渠道营销才是保险公司发展的出路。保险产品在某些方面与有形产品一样,也会在保险公司与其它中介机构之间在“上游”的设计、到“下游”的推销等方面进行明确的分工。保险公司的重点是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和资金运用;中介公司则利用渠道多、广辐射的特点拓展保险业务,扩大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和理赔环节的业务。通过各种市场主体的分工与合作达到“双赢”的目的。

其次,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双方的合作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是相互信任,没有这个基础就不可能进行分工与合作。二是目标的一致,这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前提。三是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而其中恰当的利益分享机制是业务分工与协作的关键。

专业中介机构方面:重视自身的规范化建设。中介公司的业务活动不仅是自己的事情,它的中介地位决定了其业务活动影响的广泛性,既影响投保人的利益,也影响承保人的利益与信誉。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缓慢、作用有限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与一些中介机构错误夸大或缩小保险产品的收益或风险、制造假保单等严重地损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利益及保险中介信誉的问题有一定的关系。所以,中介机构在形成乃至发展的整个过程中都应该重视业务活动的规范化,这样才能在保险市场上树立自己的信誉与形象,从而赢得投保人与承保人两重“客户”的信任,也才能在保险市场中求得生存与发展。

政府方面:一方面应该加快保险市场的培育,拓宽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空间,在法律法规等多方面为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创造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各种市场主体的监督,尤其是强化对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管理,尤其是对保险中介行业发展中不断产生的新问题及时发现并加以解决。

参考资料:

1.任航,“每周视点:保险中介――朝阳产业中的朝阳”,《中国证券报》,2001.8.15

第3篇

一、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银行保险一般指寿险公司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网络和客户资源销售保险产品。对于银行来说,积极发展银保业务不仅可以丰富银行的服务内容,拓展银行业务,降低银行对利差收入的依赖性,而且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客户,深挖保险公司拥有资源的潜力,实现资源共享;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庞大的营业网络销售保险产品,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而且可以借助银行良好的信誉和客户资源拓展市场。正是由于银保合作可以通过资源共享提高经营效率,实现“双赢”,银行保险在海外得到了迅速发展。据有关资料介绍,2000年,欧洲保险佣金占银行总利润的比例高达10%,201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5%,500家大银行中接近一半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欧洲大多数国家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的比重为20%~35%,在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国,这一比例达到50%~70%。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银行保险占保费收入的比重也达到20%以上。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从国外引入银行保险销售模式以来,银行保险发展迅速,成为寿险公司的重要销售渠道。2003年,银行保险占我国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26%。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银行保险在国内的发展减缓,2005年前10个月更是进入低迷状态。2005年末起银行保险一改近两年的颓势,出现迅猛上升的势头。2006年一季度,银保业务量占到寿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33.9%,中国人寿股份公司的银保收入同比上升了121%,占到新单保费收入的40%。银行保险业务量的忽上忽下,表明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还不够成熟,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基础并不牢固。

从保险公司角度看,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多和竞争的加剧,银行渠道成为稀缺资源,银行由于其优势地位而对合作保险公司手续费要价过高。据调查,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大体在3%~3.5%的水平,个别渠道甚至达到4%。除手续费外,保险公司还须向银保销售人员支付激励费用。此外,相当数量的商业银行会对合作保险公司提出购买基金产品等不同要求。

从银行角度看,各公司的银行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结构单一,主要产品一般为期限较短的趸缴型分红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相似进而构成竞争。此外,保险公司还有滥用银行信誉之嫌。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银行保险误导销售问题仍十分突出。银行保险的宣传资料往往混淆了储蓄和保险的界限,有的销售人员夸大宣传银行保险产品的收益性,以错误的收益率计算方法误导分红产品客户。另一方面,银行保险的售后服务也不到位。各银行机构保险大多为手工操作,保单流转缓慢,客户从投保到拿到保单通常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同时由于现行银行保险合作主要集中于柜台销售,其他方面的合作极少,大部分公司的查询、契约保全、保单贷款、保单更改及理赔等服务项目,还只能在保险公司操作,从而使客户感到十分不便。

进一步看,银行保险发展困难的深层次原因是,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合作缺乏长期利益共享机制,银行尚未将银行保险业务纳入银行发展的整体战略框架,保险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银行保险作为一种销售方式,侧重利用银行的品牌效应而忽视了自身品牌的维护和产品创新。因此,银保合作只能在简单销售的低水平进行。在各公司产品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对银行网点资源的争夺就成为保险公司发展银行业务的重要手段,而这种争夺又主要体现在手续费的竞争上。银行保险产品销售成本的不断攀升缩小了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加大了经营风险。

二、发展综合经营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影响

由于综合经营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风险和获得协同效应等优势,在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和金融机构加速转型的环境下,通过稳步推进综合经营来提高我国金融业竞争力已在上下达成共识。特别是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内部治理的改善,商业银行正在重构盈利模式,将经营重点转向理财和零售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发展综合经营的内在要求更加迫切。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下,近来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态势日趋明显。

综合经营的实质是通过调整和改进业务结构,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全方位需求,将过去需要多家金融机构才能提供的多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集中到一家机构提供,从而使得客户能够得到质量和效率更高、成本费用更低的服务。换言之,就是要使客户能从一个窗口购买更多的商品。因为研究表明,客户从同一个金融机构购买的商品种类越多,他离开这家机构转买别家金融商品的几率也就越低。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推进综合经营活动,不仅要加强与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与经济联系,更要调整金融机构的内部构造,改进运行机制,以适应经营方式的变动和有效控制风险。从目前金融机构的情况看,已经出现了以下一些调整动向:

一是从战略的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各类业务,重估不同业务的价值,调整业务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同时整合、重组内部组织机构与管理流程,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全面提高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客户服务、风险管控、定价与成本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二是改进营销模式,使营销组织由分散向高度统一转变,营销渠道由简单的客户经理服务向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转变,营销方式由仅依靠自身渠道向各类金融机构联动、多渠道销售转变。

三是积极开发多样性产品,将多种产品和服务集成组装成多种“产品套餐”,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四是改进技术系统,依托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强大功能,实现数据大集中和信息处理的高效化,以迅速感知客户需求,开发新产品、新服务,抢占市场和培养新客户群。

在上述调整的过程中,无论对银行还是保险公司来说,银行保险的地位和作用都将发生变化。过去银行保险对银行只是一项简单的业务,其手续费收入只是银行利润的一个渠道。今后银行会越来越重视银行保险对银行自身发展的作用,将之纳入银行整体发展战略格局,整合于银行的销售模式之中。过去银行保险对寿险公司只是销售产品、拓展市场的一个手段,未来保险公司将更加注重银行保险的产品开发和配套服务,借助银行巨大的客户资源,细分市场和寻找潜在客户,设计有特色的、对应于不同客户需求的产品,逐步摆脱低水平价格竞争模式。更加注重通过发展银行保险,降低对传统人的依赖程度。更加注重与银行实现信息、网络等各项资源的共享,降低经营成本。

具体来看,今后银行保险将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发展。

一银保合作将由简单的初级方式转向深层合作

实践表明,简单的销售模式使得双方缺乏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难以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并成为保险公司之间过度竞争的诱因。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出于控股关系的银保联盟将产生和增加。银保之间的合作将由柜台销售深入到售后服务、配套服务、数据资源共享等多个方面,根据产品的特性和目标客户群的特点,选择适合的销售方式。通过深层合作,不仅使合作双方的金融服务多元化、差异化、综合化,还要通过融资、资金汇划、联合发信用卡等业务的合作,进一步挖掘客户潜力,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拓展双方的业务空间和利润空间。

二银行销售银保产品的模式可能发生变化

过去一家银行往往同时销售多家保险公司产品,人们常常可以看到在一个银行网点中多家保险公司营销员争夺客户甚至互相诋毁,使得客户无所适从,损害了银行和保险的信誉。随着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今后部分银行可能会从集团的整体利益出发,对关联保险公司的产品实行专营。即便是继续采取销售协议模式的银保合作,也有一部分会建立起排他性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目前在有的地区,已经出现了网点与保险公司建立“一对一”关系的情况。此外,过去10年中银行保险业务主要在五行一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行、邮政储蓄中展开,因为与其他类型的商业银行相比,五行一邮具有无以比拟的网点优势。但是近年来股份制等商业银行发展迅速,尤其在高端客户的理财业务方面已经占有竞争优势。同时由于网络技术和无线技术的发展,国外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正在成为银行的主流渠道,网点的重要性随之降低,因此保险公司与股份制等其他类型商业银行之间的银行合作也会逐步得到发展。

三银行保险产品范围进一步拓展

如前所述,目前银行保险的产品主要是短期趸缴型分红产品,险种单一、雷同且与银行储蓄产品相似,不仅对银行自身业务发展几乎毫无帮助,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构成竞争关系,形成银行产品与保险产品“两张皮”现象。下一步银行保险产品开发的核心将集中于两个方面:

一是开发银行主业关联业务产品,例如办理住房贷款时提供房屋保险、办理中小企业贷款时提供业主寿险、办理消费贷款提供信用保险、办理汽车贷款时提供汽车保险、办理汇兑业务时提供旅行或运输保险等。这类业务是银行自身业务的延伸,客户也存在实际需求,产品开发和营销的难度都不大。

二是开发全方位服务类产品,使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相融合,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个人财富管理服务。为达此目标,通常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需要共享客户资料,共同进行新产品开发,甚至建立共同的产品库。

四销售活动向专业化、组织化方向发展

第4篇

关键词:再保险;发展;探析

一、再保险含义及其发展历史

1.再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含义。再保险又称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在本国范围进行,成为“国内再保险”,若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的业务称为“国际再保险”。而再保险市场则是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散处理的二级市场。

2.再保险的业务类型。再保险业务又可以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我国目前的《保险法》规定了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业务的20%向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同时还规定各保险公司的商业分保应优先向国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再保险公司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业务发展也相当迅速。1998年公司分保费收入118.02亿元,货币资产由公司成立之初的9.49亿元增加到74.88亿元,长期责任资本金由1996年的48.7亿元提高到60亿元。按净保费计算,中国再保险公司已进入世界再保险公司20强之内,初步确立了中国再保险在国际保险业的地位。

3.中国再保险发展历史。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一直是独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保)专营。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再)在中保再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中国民族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据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统计,该公司1999年再保险保费收入为122.14亿元,其中,法定分保保费收入为118.3亿元,同比增长4%。但我们从中也可看出,其业务的97%来自《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分保,只有3%来自国内外商业性再保险业务。其中,来自国内的商业性分保业务,年均仅占国内市场的3%,其余的96%均因各种原因分流到了国外。

最近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到2002年底,中国再保险公司资产总额207.6亿元,合25亿美元左右,净资产27.8亿元。而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分别达到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

2.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问题。

(1)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再保险市场的监管机制落后。目前,特别是再保险业务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管理机关也就疏于监管,或监管力度不够,暴露出法规不健全、基础工作太薄弱。另一方面再保险组织机构不健全。目前,我国只有唯一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具体经办法定再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业务的20%向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而非法定再保险仍没得到很好的解决,并且中保再保险公司只接受各家保险公司的人民币分入业务,而不能将人民币业务向国际市场分出。各保险公司不得自行向国外办理分保。这种再保险格局是一种完全垄断的模式,无法满足国内各保险企业对再保险需求。

(2)再保险市场尚未形成任何一个市场的形成必须有成熟的市场主体,有买卖双方的交换关系。虽然目前我国从事商业分保的再保险市场主体很多,但再保险市场还远未形成。从1999年商业分保情况看,国内商业分保占总商业分保的6%,国外商业分保占94%,这说明我国再保险市场功能还很弱,再保险市场尚未形成,所以我国的再保险综合承保能力就难以形成,再保险整体优势就很难发挥。

(3)再保险国际化步伐较慢。再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上运输引发的危险的发生往往跨越国界。因此,再保险从本质上看是最国际化的业务。但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走向国际化的步履很艰难。第一,从保险国际化方式上很乏力。如投资外国保险市场的能力很低,没办法向外国保险市场渗透;投资国外资本市场受到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的限制;开放本国保险市场的程序较低等。第二,由于人民币还没有实现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人民币保费业务不能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

(4)人民币业务分保机制尚未形成。从我国保险业务的特点看,目前人民币业务仍是我国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业务总规模中占有绝对比重。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人民币业务分保工作的形势不容乐观。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的自流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保险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但是,由于分保购汇渠道不畅以及风险意识淡薄,不少公司不顾自身的承保能力,将承保的人民币业务在扣除法定分保后全部自留,这种做法对部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形成了一定的风险。

(5)超承保能力承担风险责任现象较为严重。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责任范围应与承保能力相适应,不得无限制地接受保险业务,以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而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保费收入与其经营能力、总准备金与其承担风险责任严重失衡的状况,这将严重影响再保险业务的开展与保险业的稳健经营。

3.即将面临的问题。

(1)在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再保险市场占有率的下降。我国再保险市场面临开放的压力,同时由于再保险业的特殊性和我国再保险公司技术水平的落后,我国再保险公司不适应市场竞争,可能会面临市场占有率的下降。在短期内,法定分保原则在确保中国再保险公司稳步成长的前提下,将促进中国再保险公司与外资再保险公司在非比例再保险这一领域进行激烈竞争。但受国民待遇原则的约束,法定分保比例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下降,直至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外资再保险公司将与我国再保险公司在各个领域展开全面的竞争。外资再保险公司不仅规模大、技术好,而且具有良好的声誉,与国际上许多保险公司都保持着合作关系。并且由于再保险公司的客户是原保险公司,是一个非人格化的主体,文化因素对再保险公司的进入限制比对原保险公司的进入限制小得多,因而中资再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将远大于中资原保险公司。

(2)再保险市场将由垄断市场转变为垄断竞争市场。经过数年的发展,中国再保险业已初步形成了以我国为主导的、各直保公司参与的初级的再保险市场。但是,由于市场的恶性竞争和商业分保需求不旺,导致直保公司之间难以在相互信任、风险共担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效的商业分保机制和渠道,难以成长为名符其实的再保险主体。在这种特殊的市场情况下,经营法定分保业务的中国再就在初级的再保险市场中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新的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进入和以同等条件参与市场竞争,将会改变目前再保险市场的垄断状况,整个再保险市场结构将由中国再主导下的初级的垄断市场转变为垄断竞争市场,竞争模式也将逐渐从以非技术创新、非服务创新为主的竞争模式向以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为主的竞争模式转变,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和竞争强度将大大增强。

三、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分析

1.积极推行以全面提升民族再保险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主要内容的产业发展政策。

(1)培育中国再保险市场的旗舰企业。在日益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再保险主体能不能真正成为超大型的旗舰企业,首先应当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是,中国再保险市场作为初级市场、再保险业作为幼稚产业的现实,就要求政府在过渡期内采取特殊政策以促使其早日成为能够主导再保险市场,抗衡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型金融服务集团。为此,就应当加速推进国有独资保险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进程;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允许保险公司成立控股的子公司式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全面进入资本市场;在分业经营的监管框架内,允许业绩良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国有公司首先进行兼业经营的尝试,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行。

(2)推动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育。再保险市场开放后,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进入,将改变目前再保险市场的垄断状态,再保险市场将逐步演变为典型的垄断竞争市场。再保险市场越成熟、竞争越充分,其所传递的再保险价格就越准确,就越有助于推动各再保险主体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因此,建立一个成熟、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是中国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内在需要。

2.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再保资源。从地域的概念看,保险市场可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两个市场。再保险业务具有开放性和国际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它是联结两个市场的纽带。从事再保险业务经营和管理,一定要具有全球化的市场观念,要了解和跟踪国际市场,掌握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动态,充分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管理方式,以及国际再保险人才。通过与国际市场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再保险业务的经营水平与经济效益,提高我国再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3.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机制。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自然巨灾方面已存在巨额的责任累积。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因此,要真正实现保险产业的保险保障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根据发达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的组织、管理经验,我们认为,该基金应当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巨灾风险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责任累积的研究等,基金则主要来源于各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保费,单独立帐、单独核算。政府对巨灾保障基金应予免税,放宽其资金运用渠道。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府要作为该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投资匹配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

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只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业务范围和保险的特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具有如下特点:

(一)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费和资本金。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人口众多,经济增长速度快,促进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费规模的迅速扩大,保险资金越来越多,且来源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保险资金不仅来自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而且大量的保险资金来自于个人;从产业来说,财产保险资金来自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构成来看,保险资金主要由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总准备金、保险储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构成。

(二)资金性质的负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未来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决定了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费资金具有明显的负债性特点。从保险资金的构成来看,除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其他都属于负债。

(三)对外负债的短期性

从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除工程险等少数险种有可能保险期限较长之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期限都不超过一年;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可能的支出将在保险期限内完全明确。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的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就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大部分在一年内,具有明显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险资产的流动性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成本支出时间的滞后性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及负债的短期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支出的时间的不确定性。为保证保险责任的及时承担,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产的高流动性,以防止债务产生的财务“黑洞”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

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不仅来自于经营的保险业务本身,同时与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在当前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竞争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将直接决定公司经营的成败与否。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和流动性,保证各项债务按时支付。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概念

资产负债管理,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为针对某类负债产品的特点形成的资产结构,实行业务条块上的匹配;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资产负债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它从整个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出发,考虑偿付能力、流动性和法律约束等外部条件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技术,动态地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匹配问题以及企业层面的财务控制,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动性的实现。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管理是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为出发点,进而合理分析其资产、负债,并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的匹配关系,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流动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意义

财产保险风险发生的时点的不确定性和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发生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支付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利用资产负债管理,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的管理,以合理化解这些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来看,财产险公司经营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资产负债管理的好坏。只有资产负债管理做好了,财产保险公司才能保护股东及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证国家金融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对公司、行业、社会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1.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是一种风险预防和转移的工具,它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失或约定事件,保险人按约定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风险转移的成功与否。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承保利润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充分发挥保险风险转嫁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以满足广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主动适应保险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方向发展,并将最终转变为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其外在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高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而实际偿付能力等于认可净资产,认可净资产等于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根据目前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公司负债全部为认可负债,而资产则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和变现能力按比例认可,保险公司要想提高认可净资产的比例,就必须在实际经营中提高资产的认可率。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将资产配置到认可率高的资产上,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满足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3.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降低财务风险的需要

财产保险公司积累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资本金和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未来能够及时偿付,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司,风险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时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保险公司赔付时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安排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提高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为此,财产保险公司有必要通过改造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合理提高保险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行。

4.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改善保险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

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在不断下降,甚至有的险种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难题。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最大限度发挥资产运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经营结果,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和企业价值。

三、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模式及原则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式的选择

资产负债管理包括以负债为主导和以资产为主导两种模式。以负债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强调的是从负债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根据负债的特点安排资产的期限、结构比例等,针对不同保险产品的负债要求,包括期限、风险、出险频率、流动性等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产投资组合。以资产为主导的资产负债模式,强调的是从资产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资金运用的情况调整负债结构,也就是针对不同的资产组合,调整产品销售的品种、规模等。

由于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每家保险公司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保险的特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成本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成本的滞后意味着资金的滞留,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主要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在保险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我国,保险公司应更加关注主营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原则上要求资金运用满足保险发展和保险负债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负债为主的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保险产品或保险业务的整体风险状况来决定资产配置情况。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

根据保险公司资产的特点,充分考虑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不仅要遵循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充分考虑财产保险行业的特点。

1.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与其他很多公司一样,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的原则。就是要求资金的来源与资金运用在规模上的相对平衡和对称,保持资产与负债总量上的相对平衡,这里要求的平衡是资产负债总量的动态平衡。

(2)结构对称原则。结构对称是一种动态的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相互对称与统一平衡,即根据资产负债的期限差异进行布局,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短期负债用于短期资产的投资,而短期负债中的长期稳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并根据外部经济条件和内部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的资产结构调整。

(3)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又称资产分配原则或速度对称原则,其主要内容为:资金运用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流通速度来决定,即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对称关系,最好是能保证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标替代,总体效用平衡的原则。资产负债管理要求资产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但这三个目标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随着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动性较高往往盈利能力较弱,但安全性较高。目标替代原则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个经营目标或方针上进行合理选择和组合,相互替代,尽可能实现三者的均衡,而使总效用最优。这里的总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综合构成的。

2.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及意外健康险业务,保险期限较短,保险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使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需要考虑如下特殊因素:

(1)财产保险公司负债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以短期负债为主,为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2)险种结构及不同业务的现金净流量。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在具体险种上包括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责任险、建工险等,不同险种由于保险标的和责任范围不同,其风险状况、出险频率及损失可能产生的金额大小也不一样,对赔付资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车辆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要求相对其他财产险业务高,因为车辆属于移动的标的,事故发生较为频繁,出险的频率较高,导致赔付的频率也高,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财产保险业务的出险频率低,但由于保险金额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的赔偿金额大。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结构、险种类别,以保证偿付责任的及时兑现。

(3)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中国保监会通过认可净资产与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的比较结果,来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险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偿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对资产的认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对资产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能够满足监管的需要。四、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的组成及投资的重要性

从产业性质来看,财产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企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属于第三产业,同时属于金融企业。第三产业从资产结构上看,具有固定资产占比相对小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也一样,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又属于金融企业,金融业的特点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积聚了大量的保费收入,对资金运用的要求较高。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性资产(银行存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人保60.49%,太平洋77.32%,大地74.34%,太平65.7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所占的比重高,资金运用的需求旺盛。资金运用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中与保险业务经营同样重要的经营活动,客观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加强投资资产的管理,关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为财产保险公司及财产保险行业整体实力提升做出贡献。

五、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增长快,但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加,竞争特别激烈,承保利润率在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同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本身对公司实力的要求高。财产保险公司实力的提高,取决于保险业务经营和资金运用两方面,且两者是相互促进的,这也是符合国际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规律的。在国外,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赔付率均接近100%,利润主要来自保费资金运用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公司的贡献,提高经济实力。为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公司负债进行深入的分析,紧密联系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品种等。

(一)根据负债的特点配置投资的久期

财产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公司,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安排投资前,应根据保费资金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在考虑负债资金占比的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预测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据盈利能力的不同及发展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当预测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具有盈利能力时,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不会动用资本金,公司应将资本金配置到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投资上去;同时根据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净流量,将盈利积累的资金也配置到期限较长的投资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将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资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资金上,以保证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及时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业务结构,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状况、出险频率配置投资

如前所述,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多,且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等特点,因此,同一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差异较大。如以车险经营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金额的要求可能较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对资金总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特点配置投资,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期限。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险种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单一险种债务平均偿还期,进而计算出公司险种所要求的整体保险业务负债的偿还期,并根据偿还期对称的原则的要求,配置投资资产的偿还期限。可以通过计算平均流动率来判断投资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动率等于资产的平均到期日和负债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动率大于1,则表示资产的运用过度,应根据负债的具体类别,缩短投资的期限;反之,则说明资产运用不足,应适当提高长期资产的比重,以保证平均流动率维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动率时,最好对时间进行分段处理,如将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等,分段越多,计算结果的运用越合理,资产期限与负债期限越匹配。

(三)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选择不同认可率的投资组合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不同资产的认可比率是不一样的,认可比率的不同,对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影响较大。同时,由于法定的偿付能力要求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公司投资资产的认可率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如在公司业务的起步阶段,由于公司资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虑公司资产的认可率,可以只考虑流动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去配置投资。但当公司业务规模较大,资本金处于不十分充足的时候,就必须将投资配置在认可率高的资产上。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配置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及不同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第6篇

一、银行保险及其产生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渠道销售自己的产品或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国内有学者也称之为银保融通,然而,这两者并不能完全等同。从广义上来说,银保融通是银行业与保险业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与融合,而银行保险则只是保险业生产产品与银行业销售产品行为的融合,当然,这种融合也是多层次的。随着技术进步及金融管制的放松,银行保险不断发展。但真正促进其发展的因素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保险业的运行效率。保险业利用银行网点作为销售渠道,可以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解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实现了规模经济;利用银行的信息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满足其多元化和个性化需求;利用银行的信誉,有效缩短保险产品与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

2.促进银行业务的发展。保险产品的销售作为中间业务,无疑增加了银行的业务,提高了银行的收入;更为重要的是多种保险产品的引入,丰富了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品种,提升了银行的形象,并增加了客户。

3.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需要。消费者可以在一家银行享受更多样化的服务,节省了时间;同时,可以更方便地对多种金融产品进行比较,可降低成本,甚至促进金融产品间的竞争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因此,近年来随着上述优点的不断体现,银行保险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欧洲各国,银行保险观念被广泛接受,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其迅猛的发展势头已使之成为保险业销售寿险产品的主渠道之一。1994年,欧洲通过银行销售的人寿保险占全部寿险业务的比例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法国55%,荷兰22%,英国16%,德国8%。到2000年,通过银行销售的寿险保单在法国为60%、荷兰为39%、西班牙为40%、比利时为40%、英国为28%、意大利为30%、德国为14%。在亚洲,1995年亚洲总保费收入(不含日本)为1190亿美元,其中银行直接或间接销售的保单占25%~35%。香港有6%的保险产品是通过银行出售的,且数量至上升趋势。银行保险已成为现代保险业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二、银行保险的发展及其模式

从银行保险的发展历史来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尽管银行保险一词最近才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但银保合作则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早期的银行保险仅仅是银行充当保险公司的人,银行通过代售保险产品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尽管这一阶段银行也曾直接出售银行信贷保险,但只是作为银行减少信贷业务风险而进行的补充业务,体现了银行与保险公司关系的合作层面。第二阶段,为1980年后的近十年时间,由于世界金融服务一体化浪潮的发展,银行开始开发出一些与银行传统业务相去甚远的产品,从而全面介入保险领域。这被认为是现代银行保险的真正起源。最具代表性的是银行开发出的一些资本化产品,如养老保险合同。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是,银行之间的竞争带来了银行对保险业务的创新,从而触发了银行与保险业之间的竞争。第三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银行保险蓬勃发展。银行保险开始成为银行业、保险业乃至整个金融界的关注。银行保险也从银行之间的竞争发展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全面竞争。银行保险的产品品种大大丰富,银行保险的组织形式也更为复杂。而从银行保险的发展历史来看,由于银行与保险的融合程度的不断变化,至少存在以下几种模式:

1.银行作为人(Agent)。即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通过一系列的协议,进行合作,通过银行网点代销保险产品,银行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这是最低层次的银行保险,但是也体现了银行保险最本质的含义,即保险公司开发产品,银行销售产品。银行、保险公司及客户之间的关系(图略)对于银行来说,这是完全的中间业务,增加了自己的服务品种和收入,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则是拓宽了销售渠道。这是一种双赢的模式,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存在竞争。然而,在这一模式下,银行与保险公司融合程度低,信息资源不能共享。

2.银保合资(Venture)。即银行与保险公司合资建立新的公司,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与银行的客户信息资源融合,直接面对银行客户市场进行细分,提高了新公司的市场开发能力。而新的公司在销售上也将和银行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在这一模式下,银保双方资源利用程度提高了,但成本也显然增加了,同时,新的公司对原保险公司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竞争。

3.银保合并(Merger)。即银行与保险公司合并建立新的公司,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与银行的客户信息资源进一步融合,双方资源的完全利用,并产生规模效应,对原来双方也不会形成竞争。但是,这一模式首先需要建立在政府金融体制允许的前提下。其次,新的公司中也会产生两种不同企业文化的碰撞,需要一定的融合期,这也给经营带来了风险和成本。特别的,必须承担混业经营的风险(图略)

4.新建子公司(Start-up)。即银行或保险公司成立自己的子公司,直接销售自己的产品,从而拓展业务空间。这一般是建立在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基础上,不断掌握对方的业务领域,从而在一定条件下成立自己的子公司,来独享银保融合的收益,同时也给对方造成了极大地竞争。在这一模式下,母公司的成本显然是极大的,此外,公司必须面对自己不熟悉的新市场,从而承受多元化经营的风险。以上四种模式是随着银行保险发展不断形成的,其银保融合程度逐渐加深。但是,这四种模式并不是逐步替代的,而是并存发展的,因为他们有着各自的优势和劣势。而各个国家的金融制度条件的不同则成了各种模式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

三、我国现行银行保险模式存在的问题

从1995年开始,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逐步开始合作,当时,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为尽快占领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协议。从1999年开始,银保合作加速发展,目前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银行保险业务量也开始大幅增长,2002年上半年,国内各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612.3亿元,同比增长57.7%。其中,银行业务收入达到了146亿元,同比增长高达602%。但是,从横向来看,目前我国通过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额不足2%。而在银保保险较发达的西方国家,银行销售的保险已占整个保险收入的35%至65%。比较这些国家的经验,同时考虑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体系中的地位,银行保险的发展还刚刚起步。尽管我国银保合作的范围已拓展到包括代销保险产品、代付保险金、代收保费、资金汇划网络结算、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但合作的层次还是比较浅的,就银行保险模式而言,还停留在简单的合作销售协议上。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可以说,现行的金融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银行保险的基本模式,但是,银行保险的发展程度低绝非完全由制度造成,我国的银行保险模式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保险公司与客户缺乏有效沟通。仅从银行保险这一子市场来看,银行只作为销售中介,极少甚至没有成为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交流中介。客户无法获得详尽的产品信息,而保险公司也不能得到市场的信息反馈,从而不能开发出迎合市场需要的新产品,这必然限制银行保险市场的发展。从更深层次来看,由于消费者直接面对的是银行,对保险公司概念将趋于淡漠,保险公司将失去客户。如果目前一家银行对一家保险公司的限制放开,保险公司的个性特征将更加不明显,这一问题也将更为严重。特别是,当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后,凭借其雄厚的产品研发实力和国际经验,将对缺乏市场竞争力的国内银行保险业造成极大冲击。

2.信息资源系统不完善。这是我国银行、保险,乃至证券等金融企业共同存在的问题。支持银行保险发展的一个动因就是保险公司可以共享银行丰富的客户信息资源。然而,由于我国银行个人金融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实际对客户信息的掌握并不如想象中丰富,甚至在某些方面还不如保险公司。尽管有些银行已经开始着手组建客户信息资料库,但能够给予保险公司的帮助还甚少。所以,目前保险公司还无法充分利用银行的信息资源来满足自己开发产品和客户群的需要,这也制约了银行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3.银行缺乏有效激励。由于国内银行保险刚刚起步,规模较小,再加上银行可提取的佣金较低,银行与其说为了赢利不如说是为了存款,对产品的销售,银行自然不愿投入太多精力。而一些年金型的人身险产品由其预定利率和储蓄利率直接相关,引起客户在保险和储蓄中进行比较,导致银行的主营业务和的保险业务的直接冲突,也影响了银行的积极性。从人员角度来看,销售保险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仅仅经过短期培训,银行职员难以完全掌握。而投入太多精力,也会影响银行的原有业务,因此,银行对职员销售保险产品也未建立有效地激励机制。从银行到其职员都缺乏销售动力,这必然影响银行保险的发展。

4.银行方市场的限制。所谓银行方市场是指在现行"1+1"的银行保险模式下,银行网点成为稀缺资源。各家保险公司的竞争,使得银行对银行保险的利益分配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成本负担。这就制约了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价格过高的产品不利于市场竞争,而价格过低的产品,保险公司又无利可图。这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进一步面向市场开发新产品的热情,从而也限制了银行保险市场的发展。上述问题并不是制约银行保险市场的发展的所有原因,但却是我国现行银行保险模式下的特有的,同时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改进现有银行保险模式的思路

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决定了我国的银行保险只能是银保融合程度较低的银行模式。但是,低程度的融合并不等于没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对于我国目前的银行保险模式,至少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银保合作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资源库。这对保险公司至关重要,只有保险公司真正掌握第一手的客户信息,才能对市场作出有效的反应,从而设计出更加满足市场需要的产品。只要产品能被市场接受,那么许多制约银行保险发展的问题也迎刃而解。银保双方共享技术平台和客户资源,甚至可以合资组建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从目前银行和保险公司信息资源的掌握程度来看,双方的合作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2.努力提高各自的核心竞争力。从银行保险这一行为来看,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销售能力,通过其销售网络来低成本的售出产品,并获得信息反馈;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产品开发能力,不断开发出满足市场要求的保险产品。各方努力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才能面对同行业的竞争,乃至银保对方的竞争。而通过这种良性的竞争,才能把市场做大,最终增加双方的收益。

第7篇

[关键词]监管模式,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风险资本,伞形监管,功能监管

当今世界各国保险业的监管模式,从上看,可分为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从监管机构的功能上看,可分为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严格监管模式,指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产品、销售、核保核赔、投资到高管人员等进行全面的严格监督,是对保险经营主体所进行的直接的实体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即通常所说的宽松监管模式,指监管机构仅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监测和监管,以控制和减少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的可能性,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不进行直接干预。通常保险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一般采用市场行为监管模式,当一个国家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会转入相对宽松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指在分业经营模式下,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分别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而混业监管则指监管机构放松对混业经营的限制,允许银行、保险、证券兼业兼营,并成立集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管于一体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注重对金融集团的监管。

一、中国保险业监管现状

中国保险业的监管体系建立伊始,一直实行严格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模式,具体表现在:设置坚实的市场准人壁垒,严格许可证的发放,机构设置需进行需求测试,并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仅限定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严格限制,包括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主要险种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对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分业经营限制,不只是在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之间设定严格的隔离墙,而且保险业内部除第三领域外,产、寿险业务亦不得兼业兼营。

上述模式针对中国保险业当时市场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市场主体不完全,经营和管理技术落后的现状,不失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对于推动中国保险业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同时,面对当时金融市场的跌宕起伏,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风险的交叉感染,防范产险与寿险资金互调使用。但是,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原有的监管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现实的保险业发展需求。

2001年中国加入WTO,根据人世的承诺条件,保险市场成为对外开放最为彻底的领域之一,为迎接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巨大挑战,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创新,突出表现在:放松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由原来的报批制转化为报批报备并行制;放松对保险投资渠道的限制,保险资金可以进入资本市场;由原来重市场行为监管向重偿付能力监管过渡;放松对分业经营的限制,向产险公司开放第三领域,允许保险集团公司兼营寿险与产险业务等。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创新成为中国保险业创新的一大亮点,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核心竞争力不强、可持续经营能力差、保险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不力等,已成为我国保险业提升平台的致命伤。其原因之一就是在监管制度设计上没有理顺即期发展与未来发展的关系,保险业的发展无时无刻不受到因监管制度设计滞后而导致的僵硬的制度约束。概括而言,目前保险业的监管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偿付能力监管不力影响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多年来,中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仅采取最低资本额的监管模式,而且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也从未采取过任何有效监管措施,造成国内保险业曾一度有多家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对国内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2003年3月,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其意义不言自明。该规定除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评估外,还包括保险公司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确定、资本金的最低要求、费率监管、投资渠道监管、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取标准以及保险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诸多内容。但是该规定除了还停留在云端,没有真正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外,还存在以下两个突出的问题:

1.对保险公司风险资本的评估不。新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对风险资本的比较简单,仅是对保险公司现有资产负债的静态评估,并不能反映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承保风险、资产风险和利率风险等因素,也没有充分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同时,仅对财产保险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与区域性保险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最低资本金,并未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性质设定不同资本金要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是资产负债的综合风险,是各种经营风险的综合体现。如果仅是对保险公司现有业务风险的一种静态评估,则不能反映公司偿付能力的未来变动趋势。

2.与财务制度不健全。保险公司根据目前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做出的财务报表并不能满足偿付能力监管的需要,而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会计制度尚未建立,由此造成保险公司关于偿付能力的信息披露不够。如果对偿付能力监管不严,很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即以牺牲长期的偿付能力为代价,换取短期市场份额的增长。例如,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而压低保险产品的价格,或给客户超出支付能力的回报,或给中介人过高的手续费,或采取过于冒进的投资策略等,这些都将对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最终威胁到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金融一体化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中国目前采取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的原则。但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保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相互渗透的趋势在不断加强。表现在:银保合作、银证合作越来越密切,银行不仅可以保险业务,还可以证券业务、代销证券投资基金;银行、保险对资本市场相互渗透的力度越来越强,保险资金已经可以直接人市,银行资金人市也渐行渐近;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已构成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例如,平安保险集团与光大集团旗下就拥有保险、证券、信托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纷纷向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发展;由于金融一体化的概念已渗透到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消费者也越来越偏爱融投资理财、储蓄与风险管理于一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与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表现在:监管交叉增加了监管成本,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而当不同监管机构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监管真空不断出现,交叉性的业务很有可能成为监管真空地带,例如,投资连结保险虽然具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却只受保监会监管而没有受到证监会监管,由此导致投连保险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而言,其不同的子公司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很容易诱导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利用自身业务的模糊界限在其下属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转移,以逃避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

尽管中国保险业于近期进行了大量的监管制度创新,但这种创新仅是对旧的监管制度进行了补充和一定程度的调整,改革是不彻底的。在中国保险市场自身的发展要求与中国加入WⅦ后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双重压力下,进一步完善中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已迫在眉睫。

二、保险业现阶段监管模式选择

没有监管的市场必然走向混乱,而监管过严又会导致市场效率低下。因此,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保险监管时,应当注意几个方面:首先,监管应以为保险业的创造适宜的生存条件和环境为前提;其次,监管必须顺应保险市场的发展;最后,政府对保险市场的于预必须适度,坚持以间接调控为主,否则市场主体的行为就会失去主动,保险市场的运行就会失去活力。鉴于此,建议:

(一)尽快真正实现由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

1.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性

偿付能力代表保险公司的综合财务实力。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其正常运转的必备条件是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环境发生的任何变化都会通过保险公司的资产项目与负债项目而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发生变化,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迅速地发现保险公司存在的,一旦发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要求的标准,监管机构就能够及早地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进行干预,以减少保险公司走向破产的可能性、降低对整个保险业的负面影响。在瑞土再保险公司对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保险市场进行的一项调查中表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环境与灾害的影响在美国、英国和法国都曾引发过保险市场的破产浪潮,但德国保险市场由于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就实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因此,几十年来从未出现过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

2.中国保险业由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换的可行性分析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已相对成熟,表现在:

(1)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已经形成。中外资同台竞技、保险与再保险相互协作、中介公司穿针引线,各种保险机构并存的局面已经形成,他们既彼此相互竞争,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2)市场机制日趋完善,保险市场的法规体系已逐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已逐步完善,行业自律的作用在逐渐增强,市场行为在逐步规范,市场秩序已逐步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的模式,不仅会加大监管成本,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而且会抑制市场竞争与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放松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竞争、鼓励创新,更多地依靠市场力量调节保险市场的运转,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但在放松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监管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而且,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的逐步扩大、经营方式的不断革新,加上国内保险业务多年来的超常规增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在不断增加。中国保险业的监管重心由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已刻不容缓。

3.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指标体系的对策建议

(1)应动态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品种、投资收益和市场利率变动密切相关。在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已由传统的最低资本金要求,转向更为严格的风险基准资本要求。其基本思想是,承保高风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要拥有更多的资本金来满足风险资本的要求。我们的监管机构也应根据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确定其需要满足的最低资本金,包括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信用风险、赔款准备金风险、险种风险、利率风险以及资产负债表表外的风险等。

(2)应建立偿付能力监管的现场检查制度与非现场分析制度。只有综合运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分析,才能及时发现偿付能力风险。其中,现场检查是为确保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在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可以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逐步过渡到非现场分析制度。

(3)应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应大力发展权威性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形成完善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体系,借助力量减少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应根据产、寿险业务的不同特点,分设产险保障基金和寿险保障基金,并按照不同的标准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由独立的机构对保障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应逐步放宽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破产时,由保障基金负责对破产公司提供资金援助,以尽量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

只有实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才会把风险控制放在经营的首位,努力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业务管理能力、费用控制能力等。通过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才能切实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安全地运行。

(二)由分业监管转向“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

“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起源于美国。美国1999年颁布《化法》(又称“GLB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开辟了美国金融业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的新。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国建立了“伞形监管+功能监管”的监管模式:一方面由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箱称“关联储”)建立伞形监管体系,美联储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金融监管、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控;另一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监管实行功能监管的原则,即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从事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或保险业务,仍相应地接受原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功能监管。从中国金融业当前的发展形势看,“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非常值得借鉴。

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推行统一监管的时机尚未成熟,因为我国总体上仍然是分业经营的格局,而且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尚不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备、混业经营所需要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的情况下,中国也不具备实行统一监管的条件。但另一方面,随着国内金融业间合作与渗透的不断加强,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各种弊端日益凸显出来,监管体系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的压力越来越大。在这种两难的境地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应分两步实施:

第8篇

一、松散合作关系下的银保业务发展疲态渐露

由于连续几年的高速增长,银行保险业务已经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关注焦点。尤其是那些在近几年开业的人寿保险公司,为了使自己的保费收入水平尽快上规模,都不约而同地将银行保险业务列为公司首要发展业务。但是,那些较早开展银保业务的公司,如平安人寿和太平洋人寿,它们对该项业务的发展策略已日益趋于谨慎。平安人寿是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始作俑者,但是该公司从2003年开始主动限制银保业务规模,2004年、2005年两年下达的银保业务保费指标都是60亿,大大低于同业公司如中国人寿和太平洋人寿的计划数字。太平洋人寿的银保业务2003年全年保费收入达140亿,但是在随后的两年中,该公司银保保费收入计划数字均在120亿左右。从上表的数字还可以看出,新华、泰康和太平洋人寿在今年银保保费数字也呈下降趋势。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这些在我国较早发展银保业务的公司正逐步限制银保销售规模过快增长,以实现保证业务规模稳定发展。对银行保险业务规模的控制说明了保险公司正在反思银行保险业务:除了较大的业务规模以外,银行保险还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什么呢?保险公司发现在与银行仅维持松散合作关系的前提下,银行保险并不能给公司带来较理想的利润和对公司业务长期发展的良性推动力。松散合作关系下的银保业务发展动力正变得后劲不足。

二、对银行保险现行运行模式的分析

1.松散型“销售联盟”是我国银行保险的基本运行模式银行保险是一种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基于金融服务一体化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在国际上,银行保险最初产生于银行领域。从西方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银行保险的发展情况来看,银行保险的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四种,根据一体化程度的不同,依次为销售联盟、合资公司、兼并收购和设立新公司直接进入。与西方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严格来讲,我国的银行则是属于保险领域最先引进的一种保险创新的产物。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尚处于“销售联盟”阶段,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合作关系比较松散。2.对松散型“销售联盟”运行效果的设想及检验在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起步之时,保险公司和银行普遍认为以“销售联盟”形式实现的银行保险业务将是一个“三赢”的业务模式,即银行、客户和保险公司三方都能从中得利。这也正是银保业务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发展起来的根本原因。但是,通过这几年的运行,该模式表现出诸多不尽人意之处,预期中银行、客户和保险公司“三赢”的局面并没有完全出现。相反,伴随着业务的发展,各方都遇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从这几年的实践看,银行基本实现了预期中的应得利益: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树立了保险品牌,初步培养了销售保险产品能力。但是,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过程中,银行的信誉、银行在银行保险客户心中的形象也开始受到保险公司行为的影响。虽然,从法律上讲,银行只是人,与产品有关的法律责任要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但是,从客户的心理看,鉴于保险产品是通过银行购买的,绝大多数的客户都会把该产品的评价同银行联系起来,如果该产品确实能带来预期的收益或保险公司为客户提提供的售后服务得到客户的认可,则客户会给保险公司和银行加分;反之,则会减分。这是银行进入保险业务的必然结果。保险公司在取得了一定的保费规模的同时也遇到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可归纳为产品和业务管理两大方面:在产品方面,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单一,银保的保费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分红型的两全保险。万能险、意外险、年金险和健康险虽然也在一些银行的网点上销售,但是与分红型两全保险相比,这些险种的保费收入只是银保总保费收入的很小一部分。在业务管理方面遇到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手续费恶性竞争,且存在支付不规范现象。一家银行网点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产品的必然后果就是保险公司之间的手续费竞争。新进入市场的保险公司基本都是以较高的手续费为敲门砖打开市场的。支付手续费的手法也是多种多样的。规范的做法是通过转帐支付手续费给银行,这部分收入将进入银行会计核算,可以被监管。但是,除此以外还存在着相当规模的非正常手续费支付,如组织银行人员旅游,给银行人员现金激励,或为银行人员报销各种费用等,这些手法的共同点是保险公司的现金或以现金购买的服务直接作用于银行人员,而不进入银行的会计核算。监管这部分手续费的难度主要在于查不到确切的支付依据。第二,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管理制度上相互融合还很不够。双方对对方的业务制度了解甚少,也就更谈不上相互衔接,有时双方业务管理制度甚至出现相互予盾的地方,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不小的麻烦。比如保险公司要求银行把与银保产品的配套的保单、发票列为银行重要单证进行管控,可是一旦作为银行重要单证就必须收回银行库存核销而不是回到保险公司核销,但保险公司非常强调重要单证的及时核销,因此双方的业务制度产生了矛盾。鉴于此,事实上银行只是对保险单证的下发做得比较好,在单证的回收环节上一直存在漏洞,由此导致的单证丢失风险给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造成了压力。第三,一家银行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产品,导致银行在事实上无力无暇把银保业务做细做精。一家银行的柜员同时要熟悉几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单证、“银保通”系统出单界面的操作方法等诸多细节问题,这样的工作量基本上已经让银行柜员处于满负荷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