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5 1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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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稽查;政策取向;执法环境;稽查管理体制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其目的是通过查处各类税务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惩处作用,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税务稽查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有序运行。保证了税收财政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便于发挥税收监督职能,促进企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以确保税收征管质量,推动税务机关提高征管工作水平。总之,税务稽查工作是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履行程序的有效工具,是完善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体系的信息反馈系统,是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税务机关提高征管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完成税收任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税法权威、严肃税收法纪、惩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培育良好纳税观念、实现依法治税的基础保证。同时,我国税务稽查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我国税务稽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务稽查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工作仍停滞于以查增收或以查促收的阶段。国家为了应付财政支出的高速增长,将税收任务指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下达给税务机关,税务部门不得不在完成收入任务上狠下功夫,税务稽查围绕收入任务转的现象大量存在。大量的稽查对象是针对那些易于查出问题的有利可得的企业,而对那些隐蔽较深,有严重偷逃税现象的企业却没有进行有效查处。税务机构分设以后,国、地两税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互不联系,加之纳税人存在缴纳税款时划分税种不清、申报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大量重复稽查。此外系统内部征收与稽查为了完成各自任务发生磨擦,出现征收不能及时给稽查提供线索,稽查出来的问题也没有反馈到征收工作中去的现象。
2.税务稽查模式的改革不彻底,实施起来不到位。
随着1997年我国征管体制的全面改革,新的税务稽查模式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但是现行税务稽查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由于税务稽查职责在范围上划分不够明确,使得上下级稽查机构之间相互争夺范围,抢夺税源,甚至出现两份稽查通知或处理决定下达同一企业,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这既造成了纳税人对税务稽查机关依法行政认识上的误解,有时又使稽查出来的问题因下达处理决定的不同而扩大化或者缩小化;(2)由于目前稽查的收入型模式和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稽查不深入,力度不够大,为收入而稽查,从而出现了对一些违法行为查而不清、决而不刚的现象,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极大地削弱;(3)由于多级稽查格局的原因,一个年度内企业接受二级稽查十分普遍,部分企业甚至接受三级稽查,乃至更多级的税务稽查,从而造成了重复稽查的问题,如果再加上地税部门的稽查,企业确实不堪重负,生产经营难免不受影响;(4)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整体模式中征收、管理与稽查三者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征管也搞稽查、稽查又兼征管,相互混淆,又相互脱节,从而出现税收工作“盲点”。加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法律仍不够健全,社会上“拜金主义”等不良影响。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仍存在个别腐化堕落者,他们大肆利用手中的税收执法权力,以税谋私,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税款,乱征滥罚,擅自减免各项税款,甚至与纳税人内外勾结,代开、虚开、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巨额损失。
3.税务稽查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一部分纳税人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小团体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想有所滋长。现在一些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方式十分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化,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具备反偷避税收的能力。但目前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少青年干部经验不足,岗位技能差,不能独挡一面地开展工作。有的稽查人员不会查帐,不善于从帐实上查找蛛丝马迹,挖掘隐蔽的深层次的问题,做出的稽查决定缺乏实在的内容,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4.稽查工作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扭曲。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是每一个税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但是在很多基层征税机关,他们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的目的,人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调整,以达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税收任务的目的,人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调整,以达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税收任务的目的。比如在稽查选案阶段,由于税收收入任务重,税务机关强调稽查查补收入的责任目标,以致选案不是通过计算机系统科学选案,而是急功近利地瞄准那些经济运行较好的企业为重点稽查对象,重复稽查同一企业的现象时有发生,经济情况较差的企业却很少去查去管。5.税务稽查的正常执行受到执法环境的制约。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滞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加之“拜金主义”、“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从而出现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开展税务稽查时,经常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各种说情接踵而至,更有甚者,部分单位的领导直接给稽查人员施加压力,致使稽查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不良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税务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此外,税务稽查经费投入不足,装备落后,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缺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进度、深度和广度。
二、关于我国税务稽查改革的政策建议
1.规范稽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规程执法。
(1)科学地开展稽查选案工作。建立以计算机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为辅的科学选案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建立税务稽查选案信息系统,将重点行业,异常申报企业,重点税源户的纳税申报资料输入该信息系统,从而科学地挑选税务稽查对象,从根本上避免纳税人的重复选案。(2)认真做好稽查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稽查工作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法治管理,防止人为变通了结。关键要做好以下两点:第一,稽查程序要合法。第二,稽查取证要合法。(3)严格逃选审理人员,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把关作用。稽查审理工作承前启后,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务机关最后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准确合法,因此审理人员在挑选上必须具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特点。他们必须对稽查文书的格式制作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完整,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附属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具体事项进行严格认真审核把关,从而防止稽查决定出现不必要的差错和失误,尽可能避免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4)加强稽查执行工作力度,捍卫税务稽查的权威性。稽查执行工作是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最后一环,也是稽查成果得以实现的关键步骤,要充分体现税法的刚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已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中涉及纳税人的有关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和调帐等事宜,一一贯彻落实到位。改变对偷税漏税处理查得多补得少,征纳双方讨价还价的作法,督促纳税人将相关税务处理决定落实到位。必要时,税务稽查执行部门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等措施,维护税法的尊严。
2.理顺稽查管理体制。
理顺的稽查管理体制应符合几个有利于:(1)有利于加强稽查工作的规范领导,掌握工作主动权,摆脱单纯任务观点的束缚;(2)有利于稽查组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摆脱地方不适当干预和说情风干扰;(3)有利于发挥当地税务机关对征收、管理、稽查、复议四个系列的综合协调作用和监督作用,减少稽查组织内部非业务性机构,节省人力物力,集中搞好稽查。现行稽查管理体制改革,要突出稽查机构能独立行使执法权及掌握规范性工作主动权,可考虑对稽查机构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人事经费及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在各项征管综合协调、实务、工团、纪检、监察等方面由当地税务局领导。
3.培养高素质的稽查队伍。
税务稽查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会计、审计、法律、企业管理等各个领域和税收征管工作全过程,客观上要求有一支训练有素的稽查队伍。(1)从稽查力量上予以保证。各级稽查组织人员的配备要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各地税务机关还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配备稽查人员,从数量上保持稽查队伍的稳定。(2)保证稽查队伍的质量。稽查人员应该是集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于一体的优质人才,政治上事业心强,为政清廉、拒腐防变、有高度的责任感;业务上精通税收政策,懂法律,会查帐,办案能力强。作为领导,在选人用人上要把好关,要建立一套稽查干部队伍管理制度,把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稽查工作岗位上来。(3)建立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着重在现代会计实务、检查技巧和计算机技术上进行强化训练,每个稽查员要掌握多种形式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办法。(4)把鼓励竞争机制引进稽查管理,实行稽查人员等级制和稽查主检官制,坚持奖罚分明,坚持个人收入与稽查业绩挂钩。充分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发展形势对稽查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适应新形势,充分发挥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的职能作用,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税务稽查“四环节内部”、税务稽查与税收征收、税收管理门横向互动机制存在的各自为战、信息不畅、工作协调不够等实际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稽查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本文就税务稽查横向互动机制作一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一)稽查“四环节”在工作程序、岗责设置、分工等方面存在不协调的现象。
1、 稽查“四环节”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衔接存在问题。
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是税务稽查工作的四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环节,要做好稽查工作,首先,必须遵守四环节工作的程序,加强四环节工作之间的衔接。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没有按照规程办事,如稽查实施阶段,规程明确规定了稽查时限,但通过近年的实践说明,稽查限时制基本上是流于形式。因为各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的企业情况简单,有的企业情况复杂,对于情况复杂的企业来说,如果要做到查深查透,甚至涉及到外调取证,那么一般规定的稽查时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往往造成工作赶时间,稽查质量不高等现象。其次,在稽查实施和审理工作之间,矛盾尤为突出,其矛盾焦点在于稽查案卷的退卷。稽查操作规程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退卷,由于检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练等原因,造成证据、数据计算方面的退卷较多,影响了工作效率。
2、 稽查“四环节”岗责不够明确,有些干部工作主动性不强。
稽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职责还不够细化,如稽查实施环节,主查和协查的岗位如何确定,若岗责不明,会造成责任不明,考核、追究起来无的放矢、没有目标,甚至出现工作量大、工作做得多的差错更多,处罚更大;而工作量小的,工作做得少的差错少,处罚少等现象,一定程度上没有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还打击了积极性。就税务稽查而言,“选案、稽查、审理、执行”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单纯注重某一环节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也是片面不现实的。只有“四环节”之间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使之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才能构成税务稽查质量和效益的总体提高。
3、 税收稽查内部“四环节”存在工作难点,影响了稽查效能的充分发挥。
由于“四环节”的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事实上共同构成税收稽查这只“木桶”,稽查选案、执行已经成为这只“木桶”的“短边”。稽查选案还依赖征管软件中的税务登记信息,有时凭借个人主观印象进行选案,选案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执行环节存在税款“执行难”的问题,发生过扣押的房屋流拍难以执行、被查对象找不到、个别特殊的案件执行不了等问题,使一些偷逃税行为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甚至出现“前面查、后面偷,你查你的、我偷我的”恶性循环。要实现“科学选案、深入检查、公正审理、有效执行”的税收稽查工作目标,需要加强协调,促进“四环节”的平衡发展。
(二)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税务管理之间缺乏沟通机制,影响税收稽查效率的提高。
1、 稽查部门职责不明,“重点稽查”的作用未能充分体现。
《征管法》规定,稽查局的主要任务是专司打击偷、骗、抗、逃税,但长期以来,完成收入任务在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中占有较重的地位,一直是考核税务机关的中心指标,也是税务机关的中心工作,不管有无税源,必须完成收入计划,税务工作必须一切围绕这一“中心”转。那么,税务稽查必然受这一指导思想的影响,有的把税务稽查作为调控税收收入的“蓄水池”,收入任务宽松时稽查有没有无关紧要,收入任务吃紧时稽查成了到处挖收入、查税收的“先遣队”;有的把追补收入作为税务稽查的主要目的,甚至给税务稽查下达收入指标。这种做法必然导致税务稽查无法专司其职。正是因为有些税务机关把税务稽查视为“防偷堵漏”的应急措施和组织收入的补充手段,所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税务稽查在税务局的各项管理工作中充当着完成任务的突击队的角色。目前,稽查部门承担了大量的管理调查、清缴欠税、日常辅导式检查等非稽查职能的工作,很多本应有其他税务部门完成的工作,只要涉及到一个“查”字,便把任务加给了稽查局,这在很大程度上牵制了稽查力量,影响了“重中之重”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有限的稽查资源被浪费。
2、 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缺乏协调,关系尚未理顺。
在现有的征管体制下,由于征管部门掌握的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往往不及时、不全面,导致稽查选案准确性差,进而影响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与此同时,稽查局反馈给征管部门的检查情况比较简单,征管部门未能及时有效堵塞征管漏洞。另外,由于税收管理过于强调申报率、入库率等指标的考核,税务稽查则倾向于对重点税源的检查,而对其中的征管基础工作,如漏征漏管户清理,征管与稽查由于缺乏有效的衔接,使得这类问题得不到根本治理,致使漏管户屡查不绝。
3、 税收征收、管理、稽查之间未能完全实现信息共享。
现行征管软件功能不全,未能与税务稽查模块进行有效地挂接。在稽查模块中,没有一套供选案和稽查分析、比较筛选的技术性指标体系,税务稽查处于被动,稽查选案收集的信息往往不健全,致使选案缺乏准确性;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稽查与征管的信息反馈制约和考核,稽查查出的问题,形成的“稽查建议书”并不能及时引起征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不能对症下药。再一方面,稽查部门检查的力度越大、范围越广,则暴露问题的可能性越大,征收部门自身成绩有被否认、削弱的可能。征管和稽查各自为政的状况大大影响了税收稽查效率的提高。
二、改进工作,形成顺畅高效的稽查沟通机制的建议
(一)围绕稽查“四个环节”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沟通。
1、 加强选案的科学化管理
选案是案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从选案环节入手,我们应加强对重点户的调查和对重点税源结构的分析,根据已占有的信息资料进行对比、排列和组合,从中筛选出有涉税违法嫌疑的纳税人,并采取多种方式查询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最大化收集与纳税人有关的数据情报,为检查人员提供案件检查的重点项目。对涉税举报、上级交办、情报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建立案源库,合理分配案源。通过对该纳税人有针对性地评估、了解,为检查人员提供了稽点,为检查环节奠定基础。
2、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稽查实施不拘一格。
稽查实施是稽查办案的核心工作,是专业稽查机构工作水平的体现。面对复杂的涉税案情,在依 法行政的总体框架下,在检查实施环节,在前期检查中,一是做好预案,增强调查取证的目的性和方向性。涉税违法案件定性的关键是合法、有效、准确的证据。如何取得证据,是税务稽查实施环节的重点,要求稽查人员接到检查任务后,针对被查单位的情况制定稽查提纲,改变过去单纯靠经验办案的工作方式,使稽查人员能够有计划性、有准备地实施调查取证工作。拟订调查取证方案,有效地提高调查取证的质量和效果。二是灵活运用有效稽查手段,增强检查威慑力。在稽查方法上,应采用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等技术手段,查询被查企业网上公布的有关经营产品的价格及有关数据资料,运用预案,建立税务情报网,强化稽查技能和询问技巧,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对一些不配合税务检查的企业,应把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调账、询问、谈判的各个过程进行现场录音录像,通过这种手段取得一定的视听证据资料,增强执法的严肃性和对不法纳税人的威慑力。税务稽查案件实行动态跟踪考核,稽查结果出来后再反馈到选案环节,并据此纠正选案目标,不断改进和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与针对性,全面促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
3、抓住关键点,把好案件审理关。
案件审理是保证案件查办质量的“关口”,是加强案件管理的关键环节。为保证案件查办质量,提高审理质量,我们应严格规范政策请示答复制度,在实施环节即将结束,准备进入审理阶段前,可以把案件审理的部分工作职能前置,以案件审定会议的形式,着重解决证据是否准确、适用税法是否得当的问题,把可能出现的执法盲目性和随意性的问题在实施环节加以监控。在案件审定会上,针对个案问题进行集体“会诊”,为案件进一步查处工作指明方向。对一些重大案件,可以邀请上级有关科室和领导对案件进行会审,严把政策、法规关,实现审理与实施环节的有机结合,切实保证查办案件的质量。
4、 难中取易,强化执行。
税务稽查的结果在于查补税款足额入库,这也是税务稽查的一个难题,要把执行工作融于实施稽查的全过程,在稽查的实施阶段就做好前期执行的宣传准备工作。政务公开,执法严谨,把税法、政策宣传到位,使纳税人心服,是我们做好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克服种种困难,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建立税收征收、管理、稽查之间协同工作机制。
要保证税务征收管理部门与税务稽查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要建立一套信息沟通机制,从制度上能够保障这种沟通与协调的长期有效的运行。
1、加强信息资料的共享。一是各级地税局利用税收征管信息软件,实现稽查局、征收管理部门、征管资料的信息共享,做到部门间网络互通,资料共享。二是征收管理部门定期将控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共享(传递)给稽查局,稽查局参考相关资料进行选案。相关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概况、纳税情况、变更情况、定额核定情况、纳税评估情况等。三是稽查局检查处理结束后,每户案件的稽查处理信息资料及时传递给征收管理部门,确保征收管理部门及时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掌握案件处理情况。四是征收管理部门应于入库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稽查局检查案件的入库情况传递稽查局,并将税票复印件交稽查局存档;对年内长时间未入库的查补款项,应于年底前将未入库的纳税人清单传递给稽查局。
2、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一是稽查局在选案后应主动征求征收管理部门的意见,整合各项涉税信息资源,进行必要调整。二是征收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认为有必要重点检查的情况要及时以稽查建议书的形式向稽查局提出,以便稽查局有针对性地选案检查。发现涉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给稽查局查处。稽查局要及时做好征收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接收工作,做到有案必查,并及时向征收管理部门反馈查处情况。三是稽查局和征收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检查职责分工开展税收检查工作。稽查局在实施检查前,应将待检查纳税人名单传递给征收管理部门。当稽查局与征收管理部门需要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开展检查时,稽查局优先于征收管理部门,避免同时进行检查。四是征收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稽查局的案件查处和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等工作,根据需要积极参与检查,协助稽查局办案,杜绝出现临时调帐检查、同时进点检查、阻扰检查等现象。
3、确定稽查与征管工作互动的内容。一是选案工作互动。选案可与征管部门进行联合选案,解决过去检查选案的随意性、片面性,使选案工作能根据征管需求进行。二是检查工作互动。稽查局定期向征管部门反馈检查中遇到的有代表性的问题或重大问题。一方面能够督促征管部门及时组织整改,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并按照片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进行工作考核;另一方面上级部门能够通过稽查信息发现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个性问题,为完善全局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征管质量提供第一手资料。三是执行工作互动。针对稽查环节出现的部分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稽查局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并将相应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稽查局做好案件执行工作,并加强对此类企业的日管。四是实现监督考核互动。将互动工作纳入整个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中,使各项责任进一步落到实处。
(三)建立税务部门间的沟通平台,提高税收征管和稽查的效率。
税务稽查处于征纳矛盾的焦点,随着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其内涵亦日渐丰富。稽查人员在检查纳税人的同时,也在对征税人执行税法公正与否,公务活动规范与否作出评估。不仅如此,在骗税与反骗税、发货票的制假与打假实践中,打击对象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征税人,而是涉税的犯罪分子。为此,有必要给“税务稽查”重新正名。
本人认为,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征税人执法行为和结果依法进行考核、评估、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的过程或程序。可以暂且称之为“大稽查”,与原有旧稽查体制以示区别。
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是制止偷税、漏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手段。在新的征管模式下,稽查既是“三位一体”中的执法主体,又是“四大系列”中的一大系列。各地税务稽查组织在外防偷漏、内防不廉、促进征管等发挥了重大作用。稽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乃至在国有宏观经济管理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税务稽查的目的和意义是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观念,最大限度地缩小纳税人应纳税款与实纳税款之间的差额,税务稽查工作成效大小的标准也只应在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程度来衡量。只有全面加强税务稽查,形成长期、稳固、有效地查处打击税务违法犯罪机制才能真正为维护税收新秩序提供良好保障。
但是,长期以类,我国的税务稽查一直处于落后、被动的状态。这主要表现在功能不完善,稽查力量不足,稽查机构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稽查制度不统一,运作程序不规范;
稽查经费严重不足,稽查手段落后;法制观念淡薄,稽查执法力度不够;税务稽查的法律保障体系有待完善;
所有这些都说明稽查工作现状与其地位和作用很不相称,因此,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在新征管格局下强化税务稽查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科学地确定稽查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以往的税务稽查只是一种反偷漏的手段,总是以查堵税款的数额说明稽查工作的功过。这样就使稽查成了组织收入过程中的一个“蓄水池”平管放任自流,一旦任务“缺口”,即通过稽查取而用之,既完成了税收计划,又突出了稽查成绩,这也许正是造成偷漏欠税年年查、年年补的一个深层原因。
笔者认为,走出误区,首先应是观念更新,所以,在新的征管格局中,应全面科学地确定稽查的目标和任务,势必改变长期以来的“粗放型”征管,“突击性”稽查所含有的水份。衡量稽查工作成效的标准只应是通过稽查是否达到了预防,打击税收违法,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自觉意识,而不仅仅是查补偷漏税额多少。通过科学、全面的稽查工作,将涉税犯罪控制在最高限度,促使每个纳税人都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税务稽查的最高境界。
二、建立规范、有效的各项稽查制度
这是做好税务稽查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全国应尽早制定一套统一的稽查制度,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推行稽查长负责制和等级制度
将稽查人员聘为稽查长、稽查员、助理稽查员三级。其中稽查长负责稽查事项的实施和处理,稽查员在其领导下负责具体稽查事务,助理稽查员协助稽查员工作。这样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也便于在不搞职称评定的情况下,对外开展业务。
2.严格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
(1)建立执法守则和回避制度,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坚持公开办案,从速处理;
(3)坚持稽查、处理、执行三分离制度,实施稽查须有两人以上,如实稽查,
(4)做到集体定案,处罚到位。
3.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工作具体规程
科学严密的稽查工作规程主要应包括掌握案源、制定检查计划,报告入库、档案管理等环节。笔者认为应将以下几个原则纳入整个稽查规程之中:一是科学严密原则,通过各种渠道将纳税人应税活动置于稽查严密监控下;二是依法办事的原则;三是监督制约原则,四是协调统一原则,稽查组织内部之间,与其它部门之间应互相联系,协调运转。
4.完善执法监察制度
由税政、征管、监察等部门组成执法检查组,定期对稽查人员的文书制作,检查行为、处理决定等进行监督考核,俣证稽查质量。
三、推行科学的稽查办法,提高稽查功率。
1.健全完善信息系统
信息时代的税务稽查各项决策不仅需要丰富的经验,而且同样需要理性、准确预侧。从这个意义上讲,缺乏完善的信息情报系统导致税务稽查始终无法走出盲目、被动的误区。
由于新税制推行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反偷打假防骗的任务更加艰巨。“金税工程”的推行,既是税务稽查情报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良好开端。笔者认为,除应尽早实现我国税务稽查电脑联网,这一系统还应包括:
(1)结合电脑管理,建立纳税人纳税情况资料库,制定各个时期重点稽查对象,借以提高稽查针对性。
(2)建立年度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的评价筛选体系。
(3)在随机抽查基础上实行全查法,以充分了解税法执行和日常税管情况,强化税务审计。
与此同时,要加强同银行、保险、海关、外贸等部门联系,实行电脑联网,建立深层次情报网络,及时掌握涉税动态;再则,广泛接受群众的举报。总之,通过以上多种途径,全方位、多层次获取案件信息,为准确、及时、有效地开展稽查工作提供目标和重点。
2.讲究科学的稽查技巧
富有经验的稽查专家,主要看纳税人串报及有关税收信息(销售额、购进额等)是否正确,为提高稽查准确性和效率,可建立一套可供选择的稽查参数系列。如经营性质、购进、销售额、年购销率等(反映货物增值税度),凡纳税人串报表中购销率低于同类经济活动纳税人的就应列为稽查对象了。
四、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税务稽查处罚体系
在一些发达国家税务稽查史上,时常可见官高职要者因偷税而被重罚、判刑、他们的罚则是对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的剥夺,其严厉程度可见。
而在我国,以补代罚、以罚代刑,造成了违法涉税分子屡查屡犯的被动局面,究其原因,首推现行税法处罚罚则不完善。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现行税务罚则作一些修正,现提出如下建议,以资参考。
1.加大处罚力度,对重复违章应课以重罚,以示与初犯区别;对偷、漏、骗税数额巨大,严重影响税收经济秩序的,可以提高量刑标准;
2.现行税法对涉税违法行为所定处罚弹性过大,有的含义不明,未更多地授予税务稽查机关和人员执法权力和手段,应在立法上予以考虑解决;
3.参照国外成功做法,建立判例法制度,借以起到以案释法,并为公正执行和税务司法提供依据;
4.要加强与司法、公安、银行制度的协调与合作,保证稽查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税务稽查;风险;防范
现行征管模式下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关键环节,也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种形式,其具体形式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可以说,税务稽查在引导纳税人实现纳税遵从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能够切实有效维护税收秩序、提高纳税遵从、保障税收收入。在现行征管模式下,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各环节中发挥着“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税务稽查工作的整体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当前税务稽查中面临的风险
(一)稽查之前选案随意、调查不足的风险。查前分析可以说是税务稽查的前提,充足的查前分析准备可以大大地提高检查的工作效率。但当前,仍旧存在的问题是,部分稽查人员没有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没有实施严谨的取样与调查。而且,选案也并不严格。现阶段税务稽查选案主要还是以人工选案为主,这就导致缺乏科学、严密的选案指标,会导致选案的主观随意性较大,较易发生误选、漏选等情况。[1](二)稽查程序不合法合规的风险。查前分析为整个的稽查工作点明了重点,而严格按照稽查程序实施稽查则为整个稽查过程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当前,在稽查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程序违法问题,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而稽查人员有可能在检查中未按规定出示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违反程序调取账簿资料。除此之外,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属或者一些相关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如果稽查人员该回避的未回避,或者借机收受或者向被查人员索取财务、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都会影响到稽查的效率与公正性。(三)稽查方法安排不合理的风险。除了程序上要合法合规,在稽查方法的选择上,也很重要。稽查方法的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种,顺查法、逆查法、联查法、侧查法。稽查人员要根据具体的稽查要点、稽查路径合理选择恰当的稽查方式,否则,会大大降低税务稽查的效率。稽查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四)审理不当、把关不严的风险。税务稽查审理,也是整个稽查链条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当前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审理不当,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比如说,对于重大案件,本应移送上一级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而未移送。或者自由裁量权太大,行使不规范,就会造成同一案件处罚标准不统一,导致有些案件多处或少处罚款。二是把关不严,对于一些事实不清楚、资料不齐全的案件模模糊糊,未能坚持原则,如本应该交由检查人员补正认定而未实施的,造成错定、漏定、草率定案。[2](五)最终落实、执行不严的风险。根据审理后的结果,最终要落实到执行上,执行人员要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在这个过程中,若执行人员出现行政不作为现象,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税款、罚款,而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税款流失等状况。
税务稽查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缺乏与其他部门的交流合作机制。税务稽查虽然是以稽查部门为首,但若没有其他部门的配合,单凭稽查部门一己之力则很难破解违法现象的真实情况。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还存在各自为政,信息无法共享的情况,所以,稽查局在实施稽查时,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往往会因为信息不流通而不能及时获得,因此就会出现错失稽查办案的最佳时机或者为获取信息东奔西走浪费人力物力的情况。(二)稽查人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执法需要。所谓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近年来,税务稽查往往集中于房地产行业,所以,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的研究较多,但对其他行业,尤其是一些非核心产业的稽查总体较少,所以稽查人员对这类企业的财务状况、账务处理也不甚了解,尤其对这些企业偷税逃税的手段缺乏经验。因此,这就需要稽查人员对被查企业有充分的了解,才能为后续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3](三)稽查人员缺乏创新思维。一直以来,稽查工作都有固定的方法,固定的套路,然而,太过追求原有的方法和套路也容易让稽查工作陷入一种固定思维之中,使得稽查缺乏创新思维,这样反而不利于整个稽查工作的实施。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往往会因为常年的工作经验,而被习惯所限制,较易陷入一种以往的经验中,寻着过去的路径来解决问题,殊不知,现在社会进步飞速,使得企业在自身规模不断壮大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寻求隐藏更深的偷税逃税的途径。(四)缺乏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当前,随着税务稽查体制、机制建设的持续推进,各项内部制度正在日趋完备,但在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方面尚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对检查环节实施监控不够严密,有的稽查人员执法过于任性、不负责任,就会导致出现弄虚作假、查而不实、查多报少、避重就轻、等现象,而外部监督往往鞭长莫及,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有防不胜防的态势。(五)纳税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企业出现的种种违法行为,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企业自身守法意识弱。长期以来,一些企业的领导缺乏纳税意识及税务风险意识,导致企业的财会人员也缺少对依法纳税的足够认识与重视,甚至可能认为企业的涉税风险、纳税情况都“与己无关”。管理者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法律意识淡薄,即使企业做的规模很大了,依旧改不了旧毛病,导致偷税逃税等违法现象频频爆出。
构建税务稽查风险管控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对于税务稽查来说,核实一个企业是否存在偷逃税款的违法情况可能需要多方的配合,也需要各方予以提供相应的信息。比如,稽查部门要想了解到企业开业状况,就需要工商局提供相关信息,要了解企业生产状况,也需要安监局进行沟通。除此之外,还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审计、环保多个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因此,当前应该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使得信息可以在各部门之间畅通无阻地流动。(二)不断提升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稽查人员在具体实施稽查时,要结合该行业特点,提前深入学习了解,对被查企业能够有细致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稽查方案,把握好稽点。这就需要稽查人员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提升,充实自身。同时,各级税务机关也应高度重视提高稽查队伍素质工作,制定和实施稽查人才培养计划。一方面注重着力培养稽查领军人才,树立好标杆;另一方面要着重培养可以对特定行业实施深入检查的专家队伍,使稽查执法能够对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实施有效监控。(三)创新稽查模式,强化信息化稽查。信息化时代,科技日新月异,在此大环境下,各个企业在不断创新的同时也变换出了新的偷税逃税的方法,因此,税务稽查也应该与时俱进。在如今大数据的背景下,应全面推进电子查账软件等现代化手段的运用,逐步提升信息化下的稽查办案能力,把电子稽查应用水平作为对各地稽查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除此之外,稽查人员还需要不断强化自身的学习,掌握最新的信息化知识,用好“互联网+”的平台,大力推进信息化稽查的发展。(四)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维护税法刚性。可以说,严格执法是稽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因为执法严格严谨,稽查人员才能结合行业特点逐步发现被查企业所存在的违法事实,才能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证国家税款如实上缴。因此,要保证严格执法,一方面,要注重对稽查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技能培训,并且不断丰富培训的内容,更新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切实提升稽查人员的稽查能力。(五)强化企业守法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管理者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法律意识淡薄,会导致偷税逃税等违法现象频频爆出。因此,要想真正减少偷税逃税现象,还要从源头上入手,对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相应的税法知识的宣传,提高纳税遵从度。首先要在思想上,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使其真正从内心认识到缴纳税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其次,再在具体行动上,也需要税务机关宣传和监督到位,通过展板、LED屏滚动播放相关法律条例,并附以真实的案例向纳税人宣传偷逃税款后果,以多种途径来增强企业守法意识,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
参考文献
[1]廖健,宋汝冰.行政执法风险及其管控探析——以税务稽查执法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16(02):14-17.
[2]周苏.税务稽查现代化建设若干问题研究[J].智库时代,2016(04):44-45.
(一)税源监控不到位,监控手段滞后。从当前税源监控状况看,一是监控不到位。税收征管只是形式上完成了税务人员由管户到管事的转变,而没有从制度上限制征纳双方人员的违法行为。新征管模式明确强调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税收管理的起点,在重视税务系统内部各环节监督制约的同时,忽视了调动税务人员加强税源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管理人员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只求不出错,不求有举措,缺乏工作创新积极性。二是监控手段滞后。从目前税源监控的现状分析,不仅整个监控环节滞后、范围狭窄,而且方法比较单一,多侧重于对事后静态信息的分析、评价,对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全部信息进行事前、事中动态监督做得不够,没有形成纳税人、金融、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相互制约机制,没有充分发挥监控作用。
(二)企业转制,税收管理难度加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大,县级企业基本转制,使原国有企业的税收比重越来越小,股份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比重越来越大,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多困难。而大部分股份制、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财务核算都不够健全、规范,纳税申报不实,税务部门难以掌握其真面目,税源有所流失。
(三)重点税源户监控不力,导致税源管理流于形式。当前地方税重点税源主要是金融保险、电信、电力、建安房地产及交通运输业税收。对于建安房地产及交通运输业税收,目前控管的主要手段是实行“以票控税”,对重点税源的掌握与管理,通常分析比较肤浅被动,只是表面上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款实现和缴纳情况,实行的是粗放型控管,横管不到边,纵管不到底,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控管,重点企业税收流失严重。
(四)纳税评估流于形式。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通过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从而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层地税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虽有评估数量,但没有评估质量,仅限于完成上级的要求而开展此工作。
(五)部门协调配合不力。从外部来看,涉及税源管理最紧密的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只流于形式,而没有进行有效的信息传递,更谈不上信息高度共享。部门间的联席会制度、信息传递制度、情况分析制度均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部门间协调配合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信息资源利用率低下,有的企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而没有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有的企业注销了营业执照不及时注销税务登记证等等,都直接影响税源管理和税收征管质量的实际要求。一方面一些纳税人不能及时纳入正常税源管理,导致漏征漏管户的存在;另一方面出现了许多非正常户,给偷逃税行为留有可能的空间。从内部来看,由于当前最注重的是新的征管模式本身的正常运转,而没有特别注意研究在新的征管格局下如何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的问题,造成目前内部间信息传递不畅,征、管、查在一定程度上脱节,税源管理责任不明,职责不清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税源管理监控弱化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基本属于理想化的征管模式,忽视了对纳税人必要的信息调查和跟踪监控,致使税务机关对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不够了解,难以获得企业真实的经济信息。税务机关把关审核也只是审核企业申报的各类报表的逻辑关系。这必然造成税源管理失控,监督不力,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日常的税收管理。二是征管查三部门间的工作衔接问题。由于征收、管理、稽查相对独立,但业务交叉多,在对纳税户的稽核和违章处罚时容易出现越位,造成多头检查的现象。而对漏征漏管户、欠税清理、政策咨询等较繁杂的工作,由于征管查部门间相互分离又缺乏联系协调,致使部门间经常出现相互推诿、扯皮、脱节现象,执法责任难以界定。三是办税服务不到位问题。一些部门审批环节过多,办税手续繁杂,要求提供的证件资料重复,工作效率低下,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办税服务厅在申报期承担大量税款征收工作,对纳税人办税事项缺少引导、告知,给纳税人带来许多不便,更谈不上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四是稽核评税难开展问题。由于实行一级稽查,管理局检查职能仅限于对企业日常稽核、审核评税、所得税汇算等。稽核评税的基础数据,主要从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申报资料中整理而获得,其源头提供者是纳税人,而目前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核算不规范普遍存在,管理局若寄希望于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基础征管数据,显然可能性不大,但又缺乏较大税收检查权。因此,稽核评税难以从失真的征管数据中分析出准确的结果,难以从深度上求突破。
二、强化税源管理,促进地税收入可持续增长的对策
(一)创新税源管理机制。一是应切实抓好已有的各项基础管理制度的落实。以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为目标。在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发票管理、行业税收管理、单项税种管理等工作上不断创新,力求税源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二是要强化“人机结合”管理。应加大税源监控管理软件的应用力度,整合信息资源和数据利用,增强计算机对税源监控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应充分发挥人在税源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正确处理“管事与管户”的关系,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和掌握其经营情况、资金流向、产销变化、总体发展趋势等动态信息,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实行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
(二)加大重点监控企业力度。对辖区内重点企业,税收管理员要定期走访企业,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等各类动态情况的分析监控。同时,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掌握其产品、原料、库存等生产经营和销售、成本、价格、利润等财务情况,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
(三)切实做好纳税评估分析工作。纳税评估工作主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科学规范的纳税评估体系,强化税源管理;二是确立“服务型”的纳税评估,融洽征纳关系;三是依托信息技术,研发推广纳税评估软件,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率;四是提高信息采集量,整合纳税评估信息;五是定期开展评估业务培训,交流评估经验,增强评估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评估人员能力。开展纳税评估,是提高税收征收率的重要途径,是被实践已经证明的行之有效的重要税源管理手段。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建立,积极有效地推动了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但是随着征管工作要求的提高,有待于税收管理员业务技能及执法责任性强化。一是开展全方位的基层税收管理员学习培训工作。积极引导其刻苦自学、不断更新知识、鼓励税收管理员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计算机等级资格考试,要针对税收管理员不同的岗位特点和工作能力划分不同的培训标准,强化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其实际操作能力。二是强化执法责任。建立统一规范、方便实用的责任管理体系,必须遵循责任管理的内在规律,体现税收基础管理的基本要求。首先要以精细化管理的需求为基础,注重责任标准的完整性;其次要以流程控制为基础,注重责任管理的系统性;第三要以简便效能为原则,注重责任管理的可操作性;第四要以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责任管理的合理性。第五要以坚持预防为主,注重责任管理的超前性。
(五)强化税务稽查。稽查部门要履行好职责,除组织实施好专项检查外,日常检查要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及时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将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要建立起征管与稽查的互动机制,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偷逃抗骗税案件,要移送稽查局查处;稽查发现的税收管理漏洞,要及时反馈到征管部门,形成税源监控的合作局面。
(六)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一是要加强内部协调,建立征、管、查信息互馈制度,加强发票、大厅、会统、税政、征管部门间的信息互馈,加强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的信息互馈,形成综合互馈系统。通过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应用程度,实现征收、管理、评税、稽查信息的全方位共享,及时发现税源管理中的问题。二是要加强外部协调,要建立完善工商、国税、地税、银行、公安等部门间的信息传递、联席会议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随时掌握区域内税源变化情况,掌握税源管理工作的主动权。
诚然,地税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包含两方面内容――数量增加和质量提高。而税收收入数量的增加取决于不同的税源形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要求以入库税源为基础,以可收税源为目标,以潜在税源为追求。故要促进地税收入可持续增长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培植税源,课税不能伤及税本。首先,无收入,不课税。其次,课征税源,不伤税本。税源是税收的经济来源,税本是创造税源的基础。因此,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既要处理好税源与税本的关系问题,又要处理好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问题。
(二)依法征管,应收尽收。地方税源特点是税源零散,涉及面广,影响大,征收难度也大。税务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应坚持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应严格执行各项税政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办税程序,严守执法权限和执法手续,真正做到税法面前人人平等。
(三)加快信息化进程,保证税源监控。经济决定税源,征管决定税收。大力推行科学化、精细化、高效化税收征管,是强化税源监控的关键所在。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数据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关键。税务机关通过数据中心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信息,可以有效监控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同时,利用信息系统可以加强信息交换,实行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并逐步形成与工商、银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一、落实三项措施,规范评估运行机制
一是精心配置,优化组合。分局从各科精心挑选一批懂税收、会财务、精通计算机应用的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作用,达到人力资源的最优组合。
二是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利用省局、市局的纳税评估优秀案例,进行学习和讲评;加强评估人员业务素质培训,包括财务知识、税收知识,以及分析能力、约谈技巧;认真学习纳税评估软件,熟悉各项评估指标,要求每位评估人员能够熟练自如地运用评估软件。
三是建立机制,加强考核。为统一认识,规范操作,分局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要求,并借鉴靖江、姜堰等兄弟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泰州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工作规程充分考虑评估人员的数量和业务素质,科学地设置评估组织岗、分析岗、调查岗、约谈岗、复核岗,明确细化各岗位操作管理权限。分局专门成立评估工作考核小组,按月定期逐项考核,实行实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资料考核与业绩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做到层层把关,环环相扣。
二、抓好三个关系,促进评估工作深入
我分局纳税评估工作,在紧扣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评估处理等关健环节的基础上,兼顾一般,注重实效,着重处理好三个方面关系: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算机分析与人工分析的关系。在评估分析环节,通常是依靠计算机采取指标分析和综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零、负申报户、纳税异常户以及用票异常户和某些特定的纳税人,与上年同期、历史同期和行业指标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评估疑点,分析产生的原因。但计算机分析只能解决一些共性问题,而面对不同行业、不同财务核算制度的纳税人,不同企业规模、不同附加值水平还需要做进一步人工分析。我们的做法是:首先对计算机自动比较分析生成的零负申报问题,以及发票查询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发现的问题进行真实性的评估分析,以寻找企业自行申报中隐瞒销售收入或虚增抵扣进项税额的疑问。其次是人机结合进行评估分析,我们利用事先计算机形成的纳税人各项经济指标,比如销售变动率、成本利润变动率、税负率等正常变化幅度和峰值等标准值,将企业当期申报数据的变动率与之反复地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分析,以发现纳税申报中存在的异常申报的问题。最后是人工进行评估分析,对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逻辑和勾稽关系的认定审核分析,以发现异常申报问题。
二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评估约谈与实地检查的关系。约谈说明时,可采取当面、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为确保约谈效果,分局要求:一是评估人员要带着问题去约谈;二是企业自查举证与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相结合,即必要时,评估科人员与调查执行科人员采取实地勘查的方式掌握第一手资料。首先,深入企业对其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熟悉企业内部结构、经营管理方式、产品移送销售渠道以及会计核算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其次,进一步了解生产产品的原材料、制造费用、财务费用、包装物等与产成品的配比关系,通过使用的包装物数量核算产出的产成品的数量,或通过机器设备的功率结合耗用的燃料、动力、工资等核算出产成品的数量,然后与帐面进行核对,发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应进一步明确产成品的去向,从而根据情况予以定性处理。如在评估泰州市泰森橡塑厂时,评估人员发现该企业20__年接受18份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涉税金额较大。经实地勘察,该厂实际并不需要发票所列举的废旧物资,因购进其他原料未取得发票就让其关联企业(某废品收购站)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进行抵扣。该案移送稽查进一步处理,查补税款8.4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5.9万元。在评估处理环节,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及实地勘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按照省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中评估处理的原则,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三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纳税评估与稽查在案件来源、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检查的方法、程序和手段上都有较大的不同。纳税评估主要是点和面上检查,可运用征管法赋予的调查举证手段和方法。稽查是全面的、综合性的检查,过程和结论具有强制性,起到打击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是纳税评估工作效果的保证。20__年10月以来,我分局评估科移送稽查立案查处63户,经稽查部门查补增值税款100多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19万元。其中,泰州市商业物资供销总公司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为突出。经查,自20__年3月至20__年4月以于杰为首的犯罪分子,通过票贩子非法购买手工版专用发票123份,虚列进项税171万元。再以销售钢铁、煤炭名义,按票面金额7-9的比率收取手续费,虚开电脑版专用发票268份,涉税金额1297万元。正是由于评估终结后及时启动稽查程序,此案一举告破。
三、坚持三个结合,提高评估工作效能
纳税评估是按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两方面的要求而实施的一项新的工作,是实现在征管中服务,在服务中征管的一种尝试。分局紧紧围绕此宗旨和目的,在评估实践中努力做好三个结合:
一是评估与税法 宣传辅导相结合。在评估对象确定后,通过下发资料、约谈等形式向评估对象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宣传诚信纳税的必要性及认真做好自查自纠的重要性;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在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出现偏差及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及时给予辅导建议,提出纠正措施,并督促企业根据建议自查自纠,为纳税人提供周全而有效的预警服务。
二是评估与总结相结合。在一阶段评估终结后,认真总结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对评估情况进行系统的归纳和分类,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各企业。同时,将有代表性和突出性的偷逃税问题,通过编制案例的形式,在税法公告栏内进行曝光,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和处理情况公布于众,以防止今后类似问题再发生。
三是评估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对在评估中发现的征管上的漏洞和不足,评估科以《征管建议书》的形式及时反馈给各调查执行科,充分发挥以评促管的功能。
四、实施三条举措,不断创新评估工作
一年多来,分局纳税评估工作经历一个从认识到实践,从总结到改进,从完善到提高的演变过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面临的问题和不足也是不容忽视的,如评估技能有待提高,评估指标有待完善等。展望今后的评估工作,我们决心落实好以下三条措施,不断创新纳税评估工作新思路:
一是实行评估项目化管理。纳税评估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我们已计划对各个阶段的工作逐项细化,列举各个评估环节工作重点,设置专门人员操作管理和复核,同时要求评估人员按阶段上报评估工作进程,提高评估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