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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05 16:45:1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

第1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迅速崛起,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劣势在于规模小、发展时间不长、融资难,融资难问题对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形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为了让中小企业稳步发展,政府、金融行业都尝试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各省各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举措,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资产证券化理念的出现,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带来了希望。而如何实现资产证券化,成为当前中小企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述

所谓资产证券化,实则是将当前无法获得收益的流动性差,且未来存在预期收入的资产进行重组,并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出售,获得保障企业生存经营的资金,实现企业融资的重要目标。资产证券化一般包括四种形式,分别为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其中实体资产证券化指的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证券,信贷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对信贷资产进行重组方式的证券,而现金资产证券化则是将现金转化为证券的过程。

总的来说,资产证券化是解决企业当前生存经营危机的重要融资方式。中小企业将自身资产和具备预期收入的资产进行重组,再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在资本市场上出售,不仅实现了加速资金的流动性,也为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例如,常见的高新中小企业将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证券化,将知识产权的价值提现,高速公路运用公司将未来可以收到的过路费作为产品,将其在资本市场上出售,解决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缺乏资金的问题,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有序进行。将中小企业资产和预期收入资产进行重组,以证券的方式进行出售,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二、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资产证券化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1.当前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1)经营风险大、信用等级低

中小企业经营规模下、发展时间较短,容易受市场经济波动的影响,使得中小企业市场风险比大型企业大。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处于弱势竞争地位的中小企业,其发展道路更是艰辛,融资困难大大提高。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信用意识不强、信息披露意识差、财务信息虚报等问题,信用等级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积极性。

(2)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发展缓慢

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中介作用,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和担保,能够为中小企业顺利融资提供充分的保障。就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发展状况而言,发展速度缓慢,体系不完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所有制形式存在歧视等,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除此之外,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难以对中小企业发展和改善融资状况提供充分的保障。尤其是担保机制不健全,金融机构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使得中小企业在融资中遇到各种阻碍,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重要目标难以实现。

总之,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融资还存在诸多问题,以何种方式快速融资,成为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1)对资产证券化融资缺乏正确的认识

就我国目前融资方式和情况而言,资产证券化融资属于一种融资创新方式,这种融资方式与传统融资存在非常大的区别,例如资金来源、资金成本、归还方式等。所以,在中小企业推广和运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出现了一定的困难,与中小企业融资理念矛盾、对资产证券化融资缺乏正确的认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发展存在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2)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负面影响

次贷危机对美国经济形成了严重的打击,深入分析美国次贷危机出现的原因可以发现,银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导致次贷危机的导火索。为此,资产证券化融资蒙受阴影。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时间短,处于探索正确发展道路的谨慎时期,带有“巨大”风险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让中小企业望而却步。所以,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负面影响成为影响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是因为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将企业当前流动性差且未来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进行重组,再以证券的方式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出售,既有效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也解决了中小企业当前经营困难的问题。深入剖析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结合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可以将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意义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有效规避货币政策风险

以往中小企业融资主要的融资方式为银行贷款,而这种融资方式受到了诸多制约。尤其是在紧缩性货币政策下,以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使得融资更为困难。而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快速获得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就可以确保中小企业有效规避紧缩性货币政策带来的风险,为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可以降低融资成本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成本更低,一般要比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低60个~100个基点。所以,为了节约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采取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是十分有必要的。

四、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途径

资产证券化融资是现阶段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性选择,主要是因为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本质是将企业资产和负债重组发行证券,在资本市场环境下,以发行债券的方式有效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特点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对中小企业资产重组实现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重要目标。

1.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

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成为中小企业的最佳选择,它有效拓展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当前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信贷资产,将其转化为证券进行发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就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当前存在的融资障碍。另一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中小企业的贷款专营模式与资产证券化有效结合起来,在融资市场上体现出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出市场在风险分散和资源优化配置上的优势,从而为中下企业融资提供一种新的方式。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有效结合,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整体融资的成本。所以,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中充分发挥出信贷资产融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迅猛发展,对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突出优势在于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而其经营中的问题在于缺乏足够的资金,这个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进一步的发展。处于风险投资尚不发达的市场环境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难以实现融资目标,缺乏足够的资金保障使得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资产证券化融资应运而生,知识产权证券化成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重要途径。一方面,实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效控制了证券的总体风险,大大增强了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融资成为现阶段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必然选择,充分发挥出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选择适应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方式,确保中小企业顺利融资,就可以真正实现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洪艳蓉.资产信用融资与风险管理:专利许可收费权证券化的新探索[J].知识产权,2013,(11):77-82.

第2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

一、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现状

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新产业的出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变化的消费者需求,高新技术企业正在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竞争实力的重要因素。截至到2003年末我国共有各类企业1000多万户,其中有高新技术企业28600家,其中98%是高新技术中小企业。2003年初我国累计投资额为200亿元,其中85%以上集中在软件、信息通讯、生物医药等国家重点发展领域。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特点是资金需求量大、投资风险高。高新技术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表现出明显的阶段特性。由于投融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主要是自我积累,资金匮乏现象较多。许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面临融资困境,极大的制约了发展速度。

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发展最快的金融工具之一,是一种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开始兴起,逐步发展到全球,20世纪90年代更是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稳定信用关系上的经济,失信行为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目前已经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尝试采用无形资产证券化手段进行融资,其理论还处在探索形成阶段。

二、高新技术企业信贷融资渠道存在的问题

1.我国抵押担保机制不完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可抵押物少,抵押物的折旧率高。企业资产评估登记要涉及土地、房产、机动车、工商行政及税务等众多管理部门,再加上正常贷款利息使抵押担保费用更高,高新技术企业难以承受。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比重较大,资产评估中介服务不规范,属于部门垄断,评估准确性低。评估登记的有效期限短,与贷款期限不匹配,在一个贷款期限内重复评估,导致工作效率低、信贷费用高的不利局面。无形资产的评估机制不健全,导致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无法拿出更多的抵押物。

2.我国信用担保机制不完善。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很多。如担保机构数量十分有限,目前在保中小企业户数仅为中小企业总数的13%左右,更难以满足中小科技企业的担保需求。担保功能薄弱,累计担保责任金额仅为可运用担保资金总额的2.5倍左右,没有起到放大的作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及业务量有限。2002年累计仅为28717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累计担保金额仅598.18亿元,担保金额与数量均严重不足。据调查目前仅有20%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其他机构担保时要求提供相应的抵押品或再担保以及互保。没有形成合理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

3.我国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我国还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无形资产支撑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而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评级机构的运作不规范,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必然影响资产支撑证券的市场接受程度。三、完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

第3篇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第4篇

从货币供给的角度看,2005年,广义货币M2的增速提高(从当年1月份的14.13%上升到8月份的17.34%),狭义货币M1的增速下降(同期,由15.32%下降到11.5%),导致货币流动性(M1/M2)比例下降。这一指标表明,企业流动资金、社会资金供给趋紧。银行信贷趋紧与股市长期低迷形成的融资约束,已不仅表现在微观层面上,而在宏观层面上也呈现出来。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陷入困境,这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新思路――资产证券化

打破金融瓶颈需要金融创新,创新需要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资产流动性,进而拓宽抵押资产来源。创新的关键步骤在于实现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实现了资金、技术与管理的结合,把投资者、风险资本家(中介机构)和企业管理层三方纳入同一系统,建立一套以绩效为标准的激励机制,从而有效避免了股权融资中所有权对经营权的弱化而产生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同时也摆脱了债权融资中投资者对企业激励的弱化。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在机制上更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显著提高了融资效率。通过资产证券化,货币流动性将得以提高,金融与实体经济两大齿轮间才会注入充足的剂,“宽货币、紧信贷”的金融困境才能逐步舒缓。

二、制约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因素

1、内部因素

首先,中小企业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财务信息公开程度远远落后于大型企业,造成市场对信息的有限需求得不到满足。相比较而言,大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公开化程度及真实性远高于中小企业。银行自然愿意向大企业贷款。

其次,风险和成本偏高。银行的首要目标是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中小企业的高倒闭率和高违约率(据工商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订立的合同约40亿份,合同标的100万亿元,但是平均履约率只有50%左右),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使得银行难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导致银行不愿放贷。据统计,中小企业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贷款频率是大型企业的5倍,而平均贷款数量仅占大企业的0.5%,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是大企业的5-8倍,且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远远大于大型企业,所以,银行对中小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惜贷现象。

2、外部因素

首先,所有制歧视。我国中小企业实际上是一个复合群体,既包括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中小企业,还有大量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同为中小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却受到不同的待遇。大部分的银行贷款给了国有企业,其次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得到的贷款最少。

其次,资金规模有限。我国养老金制度刚起步,数额小,社会保障基金规模有限,其余额占资产证券的比率仅为1%左右,加之近年来该基金支出剧增,因而社会保障基金参与证券市场的能力有限;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余额虽大有增长,但其保费收入增长速度不断放慢,同时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在下降,有些形成了不良资产;证券投资基金是我国证券市场上最为市场化、专门化的机构投资者,出于资产组合中的对债券资产的需求,证券投资基金可能成为起初试点资产证券的最大需求者,但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总体规模较小,不能满足资产证券的需求。

再次,准入门槛较高。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集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经营无关的现行投资。1995年10月生效的《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且投资基金投资国债不得低于20%。这种规定大大限制了保险机构的加入,迫使主要的投资机构无法进入。

三、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策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比较单一,就股权融资而言,没有发达国家的天使资金、风险基金和公众资金。在债务融资方面,我国中小企业所能得到信贷资金品种也比较单一。政府已经开始对中小企业融资给予高度关注,从1999年到现在了一些文件如:《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国家经贸委正在重点抓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联网和国家、省两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的建设工作。

2、促使信用升级

⑴应建立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充当中小企业证券化融资的中介机构。在市场上收购中小企业用于证券化的各种无形资产,并对其进行证券化。政府有关部门出面组建这类中介机构,一方面可以广泛收购中小企业用于证券化融资的资产,实现资产更加充分的组合,使各类成分的资产的风险得到最充分地对冲;另一方面,在起步阶段组建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地推动新的融资手段在国内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的提升。

⑵设立专项投资基金。在国内,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健全,通过资产证券化为中小企业融资,还是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在起步阶段,不仅在一级市场上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扶持和推动,在二级市场上同样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有力的扶持和推动。为此,有必要建立专项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专门买卖为中小企业融资而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活跃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专项投资基金,以政府部门出资为主,同时吸收金融机构、大型工商企业的资金,甚至自然人的资金。国家通过制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专项投资基金发展,鼓励更多的机构和个人投资专项基金,壮大专项基金实力。

⑶健全信贷担保体系。为了使资产证券化能够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必须保证资产支持证券享有较高的信用级别,具有投资价值,才能广泛调动各方面资本。提高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从外部对所发行证券进行信用担保,实现信用升级。在国内成立由财政部门出资的、覆盖面较广的信用担保体系,为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担保,提升证券的信用等级。政府组建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只是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信誉支撑,并不是借此让政府为中小企业的失败买单。

⑷推广优先/次级结构证券,提升投资者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中小企业资产证券信用升级可采用内部增级和外部升级的方法。内部增级包括划分优先/次级结构、设立利差账户、备付金账户等;外部升级包括寻求保险公司担保、中介机构评级、要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保护局或保护基金等机构或公司。其中优先/次级结构是将发行的证券按本金的偿还次序分为两档,优先级和次级。优先级证券先获得本金偿付,只有优先级证券本金偿付完后,次级证券才可以偿付本金。如果发生违约损失,则在次级本金额内的损失都由次级的持有者承担。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第5篇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GXS4D074)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2月23日

一、引言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科技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知识和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已日益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生力军,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缓解就业压力、优化投资结构以及提高整体经济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尽管如此,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具有的一些特点,使得其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融资难已成为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在传统融资渠道基础上探索新的融资方式来化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创新,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融资方式的创新,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各类融资主体的关注,相关的理论研究也逐渐展开。杨亚西(2006)认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技术的纵深发展,为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推动科技进步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已成为国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杨亚西、杨波(2007)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对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具体运作流程和重要环节进行了研究和设计,为在我国建立可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运作模式提供了理论借鉴。史蕾、路正南(2009)的研究指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本质特征使传统融资模式不能适应其融资需求,知识产权证券化已成为国外高新技术产业的一种创新性融资方式,并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优越性、我国实施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角度进行了分析。张雪红(2009)探讨了通过证券化实现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优势,并结合实际案例对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程序进行了研究。赵子铱(2009)在分析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可行性的基础上,对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流程进行了探讨。李秋(2012)认为积极借鉴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经验,在我国开展产权证券化,将有利于解决创新型企业尤其是中小创新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我国技术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侧重于分析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操作流程与运作模式以及对国外的经验借鉴等,而将知识证券化的研究对象聚焦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一知识产权开发的主体,并从整体上探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障碍,提出发展对策的研究还不多见,因此本文从这一角度切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展开研究。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特征及融资困境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特征。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界定,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说法。国家科技部和财政部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出的界定得到很多学者的认同。这一标准主要涉及技术领域、人员规模和比例、产品研发经费和比例等角度,如有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营上与大企业和传统的中小企业有许多不同之处,突出表现在其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高风险体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中,需要不断投入研发经费,资金需求持续性强、频率高,研发经费需求一般为传统企业的10-20倍。除此之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营中还面临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以及管理风险等,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存活率较低,国外一般科技型中小企业存活10年以上的仅为5%-10%,绝大多数夭折或维持较小规模。高收益体现为当技术研发成功并且产品在市场上得到消费者认可之后,企业就会进入快速增长的通道,产品不仅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同时也具有较高的附加值,通常情况下其投资收益率会远远超出传统产业中小企业的平均收益率。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科技型中小企业传统的融资渠道主要有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政策性融资等,这些融资渠道有些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过一定作用,但随着融资的不断扩大和融资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已很难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1、债权融资。常见的债权融资渠道有发行企业债券和商业银行贷款融资,这两个渠道都过于向大企业集中,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从发行企业债券来看,在我国企业发行债券要受到国家严格控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在规模、评级上的劣势很难取得债券发行的资格,沪深证券市场的数据表明,截至2013年1月底,共有1,012只企业债券交易,但发行主体基本来自道路、水电、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行业的大企业,没有一只是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的。再从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看,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项目更多的是由大型银行掌握,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前3季度,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持有资产3,760,684亿元,其中,大型商业银行平均持有46.77%,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持有16.63%,城市商业银行平均持有8.85%,其他金融机构占27.75%;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持有负债3,522,219亿元,其中,大型商业银行平均持有46.81%,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持有16.74%,城市商业银行平均持有8.81%,其他金融机构占27.63%。由于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难以形成自己的品牌和商誉,以及大型银行出于贷款规模效益的考虑,常偏向大中型企业发放贷款。

2、股权融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理论上可采取的股权融资渠道有主板上市、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等,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且无法满足较多的融资需求。我国股票主板市场有严格的上市条件限制,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千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千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所以对绝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通过主板市场上市融资可能性很小。为了给达不到沪深主板市场的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的渠道,我国2004年又成立了中小企业板块,但事实上中小企业板除了要求的企业规模比主板小,其他标准与主板几乎一样,从而使得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望尘莫及,截至2012年底,我国中小企业板共上市约700家中小企业,而同期全国中小企业总量约为5,650万家。2009年10月,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开板。创业板市场的最大特点是对企业的门槛要求比较低,这有助于为那些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机会,从而促进它们发展壮大,截至2012年底,我国创业板共上市约35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板的设立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相对于逐年新增的、数量庞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仍然是杯水车薪。

3、政策性融资。政策性融资渠道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政策性融资渠道也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在我国,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还不多,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看,全球范围内政策性银行向开发性金融机构转型是一种主流趋势,很少能够对急需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等虽然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一些帮助,但专项资金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且支持比例低,从近几年的数据看,绝大多数省份获得的企业数在100家以内,总体来看,还远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巨大的融资需求。

因此,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传统的融资模式具有难以克服的障碍,需要新的思路化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创新方式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原始权益人将缺乏流动性但未来能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的知识产权通过一定的结构设计转让给某一特设机构,由特设机构对知识产权资产中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以知识产权后续许可使用费为收益支撑,向投资者发售一种可以交易和流通的证券以获得融资的方式。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图1)根据图1所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流程通常需经历七个步骤:①权益转让,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②内部信用评级,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③信用增级,即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④发行信用评级,由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⑤证券发行,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⑥收取使用费并存入指定账户,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⑦支付投资本息及中介服务费,即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创新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发挥核心优势,突出差异化竞争。科技型中小企业最大的优势是在某一领域掌握着较新的技术,这一技术在同行业一般处于领先水平,并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存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传统中小企业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具有鲜明的高科技特征。在资金融通市场上,大企业拥有较多可以抵押的财产,融资相对容易。传统中小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相比,经营风险较小,而且不需要大量的前期研发费用,所需的融资数量较少,因此从一般融资渠道获得所需资金的难度要小一些。在融资供给约束的市场中,这三者之间融资需求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从自身的优势出发,避免传统融资渠道的激烈竞争,将自己的优势资源充分利用好,走差异化的途径,才能在激烈的融资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第二,降低融资成本,分散融资风险。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的交易机制、信用评级和增级技术,以知识产权这种优质资产作为ABS还本付息的基础,使得承担知识产权证券产品发行的特设机构不必采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方式吸引投资者;另一方面虽然发行ABS要支付多项发行费用和交易费用,但当基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各项费用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将会很低,从而在客观上降低了融资成本。知识产权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取决于运用该知识产权制造的产品市场销售状况。由于产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相关产品消费偏好也不断发生改变,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等外部因素都可使知识产权的预期经济效益受到影响,从而导致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降低,使知识产权所有者面临丧失未来许可使用费收入的风险。然而,通过证券化运作之后,原来由所有者独自承担的知识产权贬值风险将分散给众多的知识产权ABS投资者,同时也能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所有者迅速获得收益,并占有资金的时间价值。

第三,强化创新激励。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无形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知识产权所有者仅以未来一个时期的收益即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并没有放弃该知识产权,本质上是通过交易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获益,可有效避免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在客观上既有效实现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性,也更好地保护了知识产权。同时,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是一种科学的创新激励机制,本质上是对知识产权发明创造的一种尊重。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运作,能够在高科技领域形成重视知识产权资源,客观评价和确定知识产权价值,促进和激励企业的知识产权发明创造,并有效地调动知识产权发明人、设计者及其主要实施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障碍

虽然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创新,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但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融资方式,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障碍,主要表现为:

第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项较新的业务,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有些法律制度存在盲区、有些与其他法规相抵触,比如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关于证券的规定、对“真实销售”的规定、产品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等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设立及功能、关于SPV的规定也与《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中的部分条例抵触。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将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

第二,配套政策缺失。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开展,涉及的环节较多,任何一个环节的不顺都可能导致整个融资活动的失败,因此许多环节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跟进,譬如产业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而从目前的情况看,还缺少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三,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项高技术含量的融资业务,在国内还属于较新的事物,只有极少数金融从业人员熟悉这一业务。从我国已开展的业务来看,除个别项目是由国内机构独立完成外,大部分项目都要由国外机构参与设计才能完成,可见,人才匮乏是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一个突出问题,这将严重阻碍该业务的广泛开展。

第四,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知识产权证券化运作流程的复杂性,决定了这项业务的顺利运行离不开投资银行、各类信用评级机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等众多熟悉该业务的机构所组成的中介服务体系。而我国上述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还相对滞后,无论在总体数量上还是专业化服务水平上都有待提高。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对策建议

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中的障碍,结合该项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具体情况,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发展对策建议:

首先,加强系统建设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作为融资方式的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涵盖领域的广泛性和技术性,具体运作要涉及诸如民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证券法等许多法律法规。因此,需要我们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的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如果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需要协同相关管理机构和法律专家提出专门意见对之加以完善。如果业务开展过程中有些环节在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相应的内容规定,则可由几家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机构向立法机构提出制定相关法律的申请,以进一步完善该领域的法律法规。此外,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可以多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国该领域法律制度建设的进程。

其次,加强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为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创新得到良性发展,需要及时对相关配套政策进行研究,重点是加紧在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上做相应调整和完善,从产业扶持的角度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创新,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尽力降低其融资成本。并在我国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即由相关部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联合组织成立专门管理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主管机构,指导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

再次,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从国内外的发展经验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开展,人才建设是关键。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可采取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如对目前从事投资银行或证券分析业务的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也可通过在研究生专业人才培养中增设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向直接进行高端人才培养,必要时还可适当引进国外优秀人才充实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人才队伍。

最后,规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从国际成功的经验来看,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必须要有规范的中介服务体系作支撑。而在我国,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虽然已初步具备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必要专业服务的能力,但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涉及环节多,专业性强,各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协调缺乏统一的管理,导致整个中介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平大打折扣。为此,需要整合各类中介服务资源,逐步形成知识产权证券化各业务流程相配套的中介服务体系和协调机制,并可建立中介服务市场的准入制度,确定适当的准入条件,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查。同时,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考虑与国外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在吸取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同时规范我国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此外,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发展的初期阶段,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容易引起人们对它的错误认识,因此要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功能和作用的正面、客观宣传,让人们真正了解这一融资方式的好处,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积极的参与和投资氛围,从而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这一融资方式得到顺利发展。

总之,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开发模式与融资方式的双重创新,既能够以低成本的融资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能加快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产业化进程,并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因此,我们应在借鉴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制宁配套政策,在人才和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上狠下工夫,使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业务得到合理、有序、高效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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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雪红.浅谈知识产权的资产证券化[J].法制与社会,2009.9.

[8]杨亚西,杨波.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模式设计[J].特区经济,2007.10.

第6篇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融资平台 对策

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未来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构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将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以获取融资的一种技术。这项技术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已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手段登上了金融市场的历史舞台。作为一种最具生命力的金融创新,经过几十年的迅速发展,目前,美国的资产支持证券已超越联邦政府债券成为最大的债券市场和最重要的融资工具。1985年传统资产证券化市场总规模仅为39亿美元,2006年已增至7.3万亿美元,20年间增长了1800多倍,平均每年增长45.8%。在欧洲、亚洲、澳大利亚以及其他地区,这种融资方式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全球金融发展的重要趋势。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得到稳步的发展:从1992年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到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终于迈出了实质的一步。至2006年5月,在深交所挂牌转让的“澜电收益凭证”表明,中国资产证券化试点步伐明显加快,此举有利于为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也给北部湾(广西)企业融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一、北部湾(广西)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分析

1.有效回避企业资信评级低、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的矛盾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取决于产品本身,与企业本身的资信水平无关。可以通过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等创造出高于企业自身信用等级,甚至高于所在国家信用等级的证券,不管是亏损企业还是优秀企业都可以通过结构融资方式,将一部分流动性差但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出售证券的方式变现。所以,资产证券化能够较好地回避绝大多数企业资信评级低,或者根本没有获得资信评级而不能获得融资等问题,也能较好地克服因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没有有形资产抵押而影响企业融资的矛盾。

2.有利于融资企业降低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

首先,资产证券化为融资企业降低融资风险。特设机构(SPV)并不是直接简单地以某一个企业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或营运项目的收益权为支持发行证券融资,而是将从众多企业购买的各种资产,分门别类地构造成资产池,实现资产充分组合和各类资产风险的充分对冲,并将其风险与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然后以资产池预期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融资。经过一系列金融工程技术处理,有效地降低了企业融资风险。并且,资产证券化可以把信用风险分成三部分,把每一部分的风险分配给最适合承担的机构,从而减少甚至消除其风险的过分集中,实现风险的市场化。在北部湾(广西)资产证券化中,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可以进行三个层次的分配。第一次风险是由资产原始权益人来承担;第二次风险是由具有很高信用力和资本实力的信用增强机构来承担;第三次风险则是由投资者来负担。这样对风险进行合理地配置,使投资风险进一步降低。其次,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收益率及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费用。资产证券化产品向投资者支付的收益率即为发行收益率要低于银行的贷款利率。这主要是因为资产证券化融资通过破产隔离以及信用增级处理,融资风险得到较好的控制。同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安排,特设机构(SPV)被设计为一个专门经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公司,组织结构和业务范围相当简单,成为几乎不破产的特殊公司,投资者几乎不会蒙受破产风险损失,融资也就勿需破产风险补偿,融资成本得到进一步降低。

3.有利于优化融资企业财务指标,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比起负债筹资有其特殊的优势。因为,资产证券化是将待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售出后,即从企业账面和资产负债表上剔除,从而企业资产中减少了流动性较差的部分,增加了流动性最强的现金,极大地改善了企业的财务指标。同时,企业获得了充沛的现金流量却不增大负债比率,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发展及再利用别的筹资方式筹资。在投资人更加重视现金流量而非资产总额的今天,资产证券化使融资企业获得更多的经营优势。

4.提高融资效率,实现融资企业与投资者双赢

资产证券化使企业具有明显的融资优势、规模优势、成本优势、风险转移优势、股东权益优势等。凡有可预见、持续现金流量的资产,经过适当的结构重组均可进行证券化融资,因此应用范围广泛。对企业而言,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并由此推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同时,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可以改善广西金融市场的品种结构,将长期资产与短期负债进行了有效的对接、调整,从而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转效率。资产证券化使金融资源得到新的、合理的配置,能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的不同需要,丰富投资人的选择,实现资产所有者资产形态转变的要求。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增加资金来源,改善资金质量,延伸风险配置结构,缓解资本市场压力,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可以丰富金融品种和工具,使筹资、融资的渠道和手段进一步丰富,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可选择性。

二、北部湾(广西)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思路

1.选择可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并构造资产池

融资企业首先对自身欲证券化的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如应收账款、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等),然后根据发行人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提出的标准,将其拥有可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SPV。SPV 以购买的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债券。这样,企业可以把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转换成现在的现金流,满足企业对流动资金的要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是所有资产适合证券化。根据北部湾(广西)经济发展的情况,可以考虑对下面的资产进行证券化:一是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考虑。基础设施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不仅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收入,而且统计资料完备,易于实现资产剥离。二是从中小企业资产方面考虑。中小企业适合证券化的资产主要集中在应收账款、高新技术产权和具体项目收益权。例如,应收账款。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作为大型企业的配套企业而存在,它们与大型企业的业务往来产生相当规模的应收账款,或与政府工程产生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有大型企业的信誉和政府作保障,坏账率比较低,具有证券化价值。

2.设立SPV并出售可证券化的资产

SPV的选择直接影响证券化交易的成本及MBS今后发展的方向,因此它是整个交易结构的中心。目前可以考虑由政府、市场中介机构或由融资企业自己成立SPV。政府设立的SPV由于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权威性,能够得到证券市场的广泛认可,有利于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在我区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初期,由政府设立SPV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此外,也可允许部分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信誉的证券公司(如国海证券等中介机构)以不同形式设立SPV来参与证券化业务。这是因为国内证券公司筹备资产证券化项目已取得一定的成效:2006年 “莞深高速收益计划”和 “澜电收益凭证”已在深交所上市;上交所也上市了一些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海通、国泰君安、招商、国元等多家内地创新试点类券商目前也在积极筹备一批为企业融资服务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最后,可以先不设立独立的SPV,由融资企业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由子公司作为SPV购买证券化资产,并发行以此资产为抵押的债券。选择这种模式的SPV有以下的好处:第一,可以越过建立、规范一级市场的阶段,节省了时间,缩短了证券化的环节。第二,由于抵押贷款只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实现“真实出售”,而实际上没有实现“真实出售”,不需要建立独立的SPV,从而规避了有关法律上的障碍,使得用这种模式推进证券化,受到的障碍最小,有利于积累证券化的经验。

3.由特设机构(SPV)设计证券产品并进行资产重组和信用增级

SPV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划分为信用等级不同的多档债券,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要。为了取信于投资者并减少风险,需要有信用评级公司对这些待证券化资产进行评级,以考核这些资产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可收回性及预计现金流量。如中集集团委托标准普尔公司予以评定,得到了短期融资信用的最高级别,这为 MBS的发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信用评级机构的知名度和经验及对待证券化资产的评定级别将在一定程度上左右证券的发行和认购。

4.发行资产支持证券(MBS)

SPV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

5.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并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款,同时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

服务人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并将这些款项全部存入受托的收款专户。受托人开立以SPV为权益人的信托账户,在资产池积累的资金没有偿付投资者之前,进行资金再投资管理,以确保到期对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在资产支持证券期满结束时,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扣除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后若有剩余, 这些剩余资金将按协议规定在银行和SPV之间进行分配。

三、北部湾(广西)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其它对策

1.改善北部湾(广西)资产证券化运行的经济和金融环境

(1)提高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职业化、规范化程度

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其中中立、科学、公正的评估结论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基础,因此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应的信用评级规则体系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的构造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独立、客观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健康出生与成长的关键。北部湾(广西)的资信评级业发展十分落后,评级与评估工作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如果信用评级机构信誉低、独立性差,资信评级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资产证券化的魅力大为减弱。北部湾(广西)区可以借鉴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企业管理局,专门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经验,在区内成立由财政出资的、覆盖面较广的信用担保体系,为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担保,提升证券的信用等级。同时,证券化的实施需要一个社会专业中介服务体系,包括证券承销、资信评估、保险、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担保、投资咨询、公证、发行、交易、托管、清算等服务机构。因此,既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又要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严格职业标准,提高抵押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真实性和及时性,为证券的发行和流通交易提供保障,提高市场效率。

(2)完善北部湾(广西)资本市场

广西资本市场还是一个欠发达的市场,主要表现在:市场总体规模不大,资本市场对经济的带动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市场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企业再融资后劲不足;市场主体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竞争力有待增强。目前广西的上市公司只有22家。到去年底,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为353亿元,仅占全区GDP的12.93%,远低于全国37%的平均水平;上市公司累计融资总额86亿元,只占全国10000亿元的0.86%。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广西区资本市场与全国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加快资本市场建设势在必行。为了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应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部署,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全力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加上市交易品种,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范发展,有效化解市场风险,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促进广西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改善北部湾(广西)资产证券化运行的制度环境

目前我国还没有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规,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试点阶段。应充分考虑北部湾(广西)资产证券化的深远意义,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本身就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创新。每一种金融创新大都是对现有各种法律规则桎梏束缚的反映。考察各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历史,我们发现资产证券化得以迅猛开展主要采取两种立法发展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市场主导法律,即先培育出市场,产生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为了支持和发展这个市场,再对相关制度、法律进行调整,或制定专门的规则以适应市场的需要。第二种模式是法律主导市场,即先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建立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以此来推动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政府的主导作用都是发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支撑。建议我国应采取法律主导市场模式,尽快制定单独的资产证券化法,并与多部相关法规衔接。金融创新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资本市场改革最根本的一步就是完善法律体系。没有法律体系的完善,没有在事实上体现公平原则的法律约束和遏制,我们的金融改革就会因法律体系改革的滞后而失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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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向东:资产证券化在全球的最新发展[N].上海证券报,2006-06-05

第7篇

关键词:次贷危机 资产证券化 审慎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084-02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之前,资产证券化这一近几十年来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最快、最具活力和令人振奋的创新金融工具,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亚洲等新兴经济体获得了超常规的发展,对推动这些国家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之后,引发了人们对于作为危机导火索之一的资产证券化的审慎思考。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实践,为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种借鉴不在于给我们提供了现成的资产支持证券化工具,而更多的应该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思路。

笔者认为在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必须结合中国金融、经济的实际环境,汲取次贷危机的教训,审慎地看待资产证券化的功能,合理利用资产证券化工具,促进中国经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正确看待资产证券化的功能

资产证券化是从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开始的,最初主要是为了提高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以及转移和分散贷款的风险,这是资产证券化的两个最基本的功能。

资产证券化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功能就是以债券的形式把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和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和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债券,由此解决银行“存短贷长”的矛盾,实现银行贷款机构流动性的增加。

资产证券化转移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功能,主要是以证券化的方式实现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资产的安全性,通过向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发行证券,银行可以及时收回贷款债权,而将抵押贷款等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不能按期还款)转移和分散给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最大的特点是,其基础支持资产主要是贷款、应收账款等具有可预计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是以资产信用替代企业整体信用,投资者可以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资产折价,相对准确地评判企业的价值。

解析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根源,我们可以发现,资产证券化的这两个基本功能,由于监管不到位,在其发展过程中被无限放大,特别是次级贷款等衍生工具的反复无限的流转,使投资者对证券化的产品根本无法判断其价值,最终引发了这场金融危机。银行抵押贷款机构认为,其可以不断地通过证券化运作将一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变现,这样其就有更多的流动性资源来发放抵押贷款,从而不断提高利润水平。而经过华尔街的投资银行不断包装,演化出来的衍生工具将证券化产品反复证券化,从而实现了流动性的无限扩张,其结果造成了“投资无约束”,导致大量的信贷资金流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引起房地产价格的不断上涨,巨大的资产泡沫就形成了。

二、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正确思路

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缓慢,中国经济虽然在世界经济发展中保持一枝独秀,但经济转型的压力十分巨大,随着通货膨胀预期的加剧,经济结构的矛盾将十分突出。特别是经过前两年的信贷大投放,会不会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银行信贷质量将能够经受严峻的考验。加上不断上涨的房价,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措施,房地产价格仍然如勒不住缰绳的野马一样疯狂上涨,而按揭贷款作为国有银行个贷业务的重中之重,在总贷款量的占比已达到20%~30%,部分银行基本上已达到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标准,个人房贷的风险随时会发生。

处于防患于未然的考虑,从2009年开始,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呼声又起,乃至于工行、建行等银行的负责人纷纷呼吁,要尽快研究允许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以防范可能即将到来的信贷风险。

笔者认为,从银行的角度看,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失为一个化解风险的有效方式,但如果把转移和分算信贷风险放在第一位,让投资者来替银行分担风险,尤其是把资产证券化定位于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则是极不道德和不负责任的,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背道而驰。因为中国的金融环境不同于美国,也不同于金融危机后的亚洲各国。

首先,中国的融资结构不同于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长期以来,银行业资产占据了中国金融资产的大部分,企业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信贷资金。由于中国的股票市场,自诞生之初就存在着功能上的偏差,再加上制度性设计上的人为分割缺陷,市场秩序混乱,上市公司质量低下,投资者信心倍受打击,发展速度缓慢。而且债券市场的发展又滞后于股票市场的发展,在债券市场的融资中,政府债券以及准政府债券发展较快,比重过高,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明显滞后。企业债券余额在全部债券余额中的比重不足6%。而美国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基本平衡,直接融资市场较为发达。加上美国是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非常发达,企业行为也已高度的市场化。美国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十分发达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较低的储蓄率,导致银行从常规渠道获取的资金来源不足以满足其放贷需求,利用资产证券化可以较好地解决其银行流动性不足的缺陷,并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中获得贷款服务收入,以弥补存贷利差的不足。而我国由于各种原因,居民的储蓄率一直高居不下,加上国有金融资源的垄断性,银行系统占据了绝大部分储蓄资源,银行不担心资金来源(同业竞争除外),同时社会对于银行贷款的需求也十分强烈,银行也不担心贷款的压力,而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取得的资产流动性又面临着较大的投放压力,在宏观调控的压力下,银行将勉为其难。因此,我国的银行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解决其流动性和长期负债融资需求的压力并不大。

其次,和亚洲等其他国家相比,引入资产证券化的初衷不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的亚洲各国之所以引入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则主要是为了解决银行危机产生的大量的不良资产,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无论是日本、韩国,还是泰国等都是如此。但随着这些国家金融体系的重建和金融秩序的恢复,资产证券化则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以韩国为例,其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99―2000年是引入资产证券化阶段,主要目标是金融重建和不良贷款的处置;2000~2001年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阶段,主要提高资产流动性,克服期限集中到期的问题;2002~2004年是不断成熟阶段,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扩大到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卡应收款、学生贷款、未来收入债券等。

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经过国家注资、境内外上市以及引进战略投资者后都有了显著地提高,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率不断降低,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并不很大。同时,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化解银行业的不良资产也有失偏颇,适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只能是低流动性资产,而决非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不同于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它是资产支持证券,是以未来可预计的稳定的现金流为标的。而所谓的不良资产大多是不具有可预计的现金流产生,其价值大打折扣,不良资产的证券化难度很大。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对象可以是流动性较差的资产,但绝不是质量低劣的资产,更不可以对大量呆坏账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商业银行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国引入资产证券化的思路应该是通过引入资产证券化来改善融资结构,完善证券市场,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一是通过不同种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为投资者提供足够多的可选择的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从而分流银行体系存在的巨额储蓄资金,缓解银行体系信贷扩张的冲动和压力,降低宏观调控的成本。二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开辟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之外的第三条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和监督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三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开发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支持国家基础设施等经济瓶颈领域建设,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三、如何合理利用资产证券化

要达到上述目的,笔者认为,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应该在两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应该优先考虑对国家基础设施等资产的证券化,特别是有稳定现金流预期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收入电力、供水、水处理、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以及石油和天然气储备、金属和非金属矿藏、林地等资源资产的证券化。而随着国家经济战略转移,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战略,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而资产证券化完全可以使我们走上开发性金融之路,既可以达到分流储蓄、丰富证券市场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

二是积极改善融资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建立起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中国经济平稳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是不争的事实。资料显示,目前,中国中小企业总数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提供了全国80%的城镇就业岗位,上缴的税收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工业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与此相矛盾的是,占全国企业总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占有的贷款资源却不超过银行贷款总量的20%。上市指标也主要用于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虽然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已经开通,但中小企业进入的门槛似乎还太高。由于中国证券市场不发达,风险投资市场也还处于起步阶段,而债券融资和银行的“国企”偏好,很难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其它融资方式也几乎与中小企业无缘。这说明,对于正处于规模扩张时期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这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和质量带来不良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完全可以为中小企业开辟一条新的融资途径。我国中小企业对国家经济的贡献有目共睹,特别是那些拥有优质资产、发展前景明朗、经营业务透明度高、现金流充沛,处于行业上升期的成长型企业,在现有的融资条件下,很难直接发行企业债或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方式则为他们提供了很好的融资渠道。我们可以借鉴韩国和德国的经验,特别是德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根据德国联邦经济和劳动部的统计,德国目前有中小企业约330万家,占全部手工业、工商和服务行业企业的99.7%,提供了德国所有工作岗位的69.7%,其产值占全部企业创造的增加值的48.8%。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德国经济体制的支柱。同美英相比,德国的风险投资市场不够发达,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形式。但最新调查表明,这种偏好已经开始在改变。德国政府除了通过风险资本支持外,2000年以来,德国中小企业银行开始联合德国各类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启动了平台“Promise”(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证券化)。而韩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2002年以后也已扩大到了中小企业融资,并初具规模。目前需要做的是转变观念,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设立中小企业银行或担保机构、资产证券化保护基金等机构,为大规模开展资产证券化创造条件。

除上述两个方面外,笔者并不否认资产证券化对化解金融信贷风险的作用,但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必须回归到提高流动性这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并纳入到国家的宏观调控上来,服从于国家的货币政策,从而抑制可能引发的信贷扩张冲动,避免重蹈美国次贷危机的覆辙。

参考文献:

1.邓伟利.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王铁军.中国中小企业28种融资模式.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陈文达.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成之德等.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2008

5.王政.美国资产证券化有卷土重来之势.中国证券报,2009.10.15

6.(美)迪米特里斯・肖拉法.应惟伟,刘鹏,金华译.美国金融的兴衰启示录.证券市场周刊,2008.10.17

7.张宇哲.次贷危机后中国开启资产证券化还有多远.新世纪周刊,2010.08.02

第8篇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会计确认 经济后果 会计准则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凭借其所具有的风险隔离、信用提升以及设计灵活等优点,资产证券化随后得到迅速发展,成为目前国际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之一。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以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稳定现金收入流的资产为基础进行结构性安排,并对不同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重新组合,以此发行债券来融通资金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具有的参与主体众多、结构复杂、后续不确定性等特征,对传统会计确认、计量、报表合并等理论形成了冲击。

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确认问题及影响

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确认问题的核心是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即确认为“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证券化的资产和相关债务是否应该被分离出资产负债表,对发起人意义重大。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将从不同会计处理对企业财务报表及其经济后果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如果将证券化资产作为销售,则发起人将在资产负债表中终止确认证券化资产,销售额与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及交易费用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将其作为融资,则证券化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发起人将把资产证券化交易确认为一项以证券化资产为担保的负债,交易费用在借入款项的使用项目中予以资本化。

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企业优质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提前实现,因此证券化资产的定价往往高于其账面价值,两者的差额直接带来利润的增加。相比“担保融资”, 显然“真实销售”情况下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将得到明显改善。而对于利润表,作为融资处理对其没有影响,作为销售处理时有可能导致当期利润的上升。两种处理方法中,发起人的现金流量表中除了现金来源不同外,其他项目都相同。

2.对企业的经济后果影响

资产证券化最具魅力的地方是风险隔离机制,即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经营能力和信誉脱离,投资者的回报仅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增值能力而不受发起人经营风险的影响。“风险隔离”机制实现了信用指标的客观化,保护了投资者,而“风险隔离”机制的基础是证券化资产确认为“真实销售”。“真实销售”情况下,证券化资产退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企业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又未增加企业的负债,同时降低了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比例,为发行人进一步融资创造了条件,从而使企业处于优势融资地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税收的问题。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真实销售”作表外处理,发起人将确认相关的损益。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发起人对确认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损失可冲抵应纳税所得。同时,发起人向SPE转移资产作为销售资产处理应征营业税,并按购销合同税率征收印花税。因资产证券化业务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对其征收营业税将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优势。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担保融资”作表内处理,发起人不确认损益,从而不需缴纳所得税。发起人向SPE转移资产属于转移质押资产,所有权并未转移,从而不需缴纳营业税,但应按借款合同税率缴纳印花税,而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率又远远小于购销合同。

二、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确认方法的演变

目前国外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问题的研究已较为深入,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和计量标准的认识也先后出现了风险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个判断标准。

1.风险报酬分析法

199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首次提出“风险报酬分析法”,并于1995年6月对“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做出了一定的改进,要求实质上所有的风险与报酬都转让后才能进行终止确认。在“风险报酬分析法”法下,一项己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中终止确认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实质上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都己经转移出去,任何留存的风险和报酬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2)潜在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实施、解除、取消或终止。

2.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按照这种方法,在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应当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与因金融工具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决定一项资产交易能否进行销售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2000年9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金融合成分析法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对控制权放弃的条件和SPE进行详细规定,并认为会计师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依赖法律意见来确定某一资产是否可以算作销售。

3.后续涉入法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年提出了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标准的后续涉入法,它放弃了基于“控制权转移”的终止确认标准。根据后续涉入法,只要转让者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被转让资产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作为销售处理。

综观这些会计准则的变化,也透视出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问题随着实体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从“风险―收益”标准到“金融合成法”再到“后续涉入法”的演变,似乎反映了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对资产证券化能否确认为销售的标准经历了一个“严格―宽松―严格”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反映了会计准则制定者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与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之间的不断权衡。

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方法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二章中提出了对金融资产转让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首先看所有权上所有的风险与报酬是否已经转移,在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与报酬的情况下,再以“控制权”作为判断标准,转让者不再保留控制权,该资产作为销售处理,如果转让者保留了控制权,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一项金融资产。

从上述流程可以看出,在会计确认标准上,新准则第23号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整合了风险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的思想。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风险报酬分析法在我国仍有其生存的土壤,而部分引入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则为它的应用空间留有余地。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相关的会计确认规范还存在值得探讨的地方:即目前的准则对于三个标准在实务中如何合理衔接并没有细节指导。由于资产证券化会计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人士的职业判断,很可能会出现性质相同的经济业务形成不同的会计处理,不利于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已形成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长期资产证券化,而这两者的资产性质、转让方式、风险程度是不尽相同的,现行准则只是笼统地将两者放在一个框架下进行会计处理,不能将两类资产潜在的风险分别准确地揭示出来。

四、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规范的建议

资产证券化被确认为发起企业的“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不仅将直接影响发起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与发起企业原债权人的利益也密切相关。因此,健全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应有效控制发起企业为达到一定目的滥用会计处理的行为。

1.减少资产证券化确认方法的选择弹性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业务结构并不复杂,资产上的控制权和与其对应的风险、报酬发生分离的情况暂时还未出现,因此建议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的判断标准进行会计确认,当资产证券化发展到相对复杂阶段时再逐步推出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减少资产证券化的选择弹性可以避免出现性质相同的经济业务形成不同的会计处理,大大降低运用资产证券化进行报表操纵的弹性空间。而且从严控制确认为“真实销售”的条件,也有利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2.细化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规范

目前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务中,主要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长期资产证券化,而这两者的资产性质、转让方式、风险程度是不尽相同的,如果笼统地将两者放在一个框架下进行会计处理,不利于两类资产的风险控制。因此建议细化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规范,针对不同性质的证券化资产制定出相应的会计规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