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5 16: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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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一种借贷行为,这种行为的产生只要双方认可和相应的利率低于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利率就行。近几年来,我国受全球经济金融行业发展的影响,民间资金的借贷关系发展的比较激烈,各种各样的民间企业雨后春笋般的冒出来。但是,民间借贷相应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也不断的呈现出来,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这种风险性的存在对于我国民间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安全管理是非常的不利的。因此,只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才能够稳定市场经济,实现民间借贷的合理发展。
一、民间借贷风险的成因
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属于高数发展的时期,各种金融行为和金融方式并存。民间借贷也在这种状况下产生并发展起来,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很不正常及不合理的现象,存在一定的风险,究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正规的金融行业无法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民间借贷因此得以产生和不断地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式主体当中,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的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些经济形式对资金的需求具有短期性的特点。而正规的金融行业在国家体制和相关机制的双重限制下,不能够有效地满足这些经济形式的资金需求。但是,相应的民间借贷就能够有效地满足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行业的不足[1]。
再次,民间借贷的成长和发展,在很大的程度上得益于民营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压力。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民营企业面临着内外的双重困境,全球经济形式的影响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都对其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国内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原料资金成本的提高以及税收负担过重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出现了一些不正常、不合理的借贷行为。比如,有些企业为了缓解资金的压力,盲目的进行资金的借贷,又直接的造成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风险的表现
民间借贷中,由于不正当的借贷方式以及一些盲目的借贷行为给我国的民间借贷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因此,对于民间借贷中所存在的一些隐患是不容忽视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国家宏观调控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实现有效的监管非常的难。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体现在:民间资金借贷的流动性比较大,国家相关统计局根本无法完全的掌握资金借贷的相关情况,造成相关数据统计的失真;民间借贷在国家资金借贷占了一定的比较,但由于其自身的隐蔽性,国家根本无法知道资金借贷的规模及其总量;经营不善的企业进行民间资金的借贷会造成有关项目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
其次,民间借贷行为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国家的发展。稳定的金融秩序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但是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从开始到发展再到不断的完善,都是一种自行发展的过程,国家给以监管的力度非常的小,因此给金融行业的秩序造成了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同时,民间借贷行为没有相应的科学的指导,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盲目性,相应纠纷的产生就在所难免了,因而对社会的稳定也就造成了影响[2]。
三、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针对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出现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与问题,只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才能够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进行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主要的措施有以下三方面。
首先,国家应当建立有关民间借贷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民间借贷有法可依。当前的环境下,我国的民间借贷一直处在法制体系之外,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和规范。现行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正规金融行业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没有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相关政府和部门应当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以确保民间信贷的合理发展。
其次,发展多种方式的资金投放渠道,完善民间资金的借贷环境。民间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一部分,其投融资环境的完善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在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当改善民间中小企业的投融资环境,并不断的发展多种方式的资金投放渠道。
再次,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民间借贷是一种“草根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和问题,相关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只有进行对民间借贷的有效监管,并加强监管的力度,才能够促进民间中小企业的发展[3]。
四、结语
民间借贷是我国正规金融行业一个非常有效的补充方式,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民间借贷的发展中,应当采取不同方面的措施予以完善,并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民间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但是,我国还应当不断地进行金融体制的创新,不断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韩贵圆,李海洋,任云平,梁晓军.浅析民间借贷中的风险防范.中国集体经济,2008(12).
民间借贷高利率的主要因素在于缺乏规范的投融资渠道,长期以来,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高利率与高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这种信息失衡的投融资渠道将使得企业的融资成本过高,加大公众的通货膨胀预期,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笔者认为,政府应采取措完善民间资金的投融资渠道,从而缓解我国民间借贷高利率的不利影响。具体措施如下:第一,降低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政府应积极引导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私人钱庄等民间借贷组织,使它们转为正规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第二,降低民间借贷的行业壁垒,对资金的流动进行引导。2010年5月7日,国务院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拓宽了民间借贷的范围,这一意见被称为2005年的“非公经济36条”的连续。但到目前为止,“新36条”具体到地区时出现了困难,在一些重要行业(如金融、铁路、能源)的落实进度也较为缓慢。政府应积极推进“新36条”,促进民间借贷资金进入垄断行业,为民间资金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 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信息不对称的对策
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当前我国担保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减少逆向选择的建议如下:(1)制定灵活并且完善的反担保制度。根据反担保制度,当债务人违约时,担保机构有权利将债务人财产的相关权利归为己有,从而抑制了债务人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逆向选择带来的不良影响。(2)完善信息网络系统,形成良好的风险别和分析评估系统,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识别能力,使得担保机构能够从众多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中选择出好的投资项目。(3)担保机构应该根据担保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和投资项目的风险等级确定费率,担保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越高,投资项目的风险等级越低,费率越低;反之,信用等级越低,风险等级越高,费率越高,以此降低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
(三)引导民间借贷业务向正规金融业务发展
1. 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制度建设
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开对民间借贷的限制,使其“阳光化”,最典型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以台州市为例,截至 2009 年 12 月底,浙江地区温州市已有 15 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注册资金17. 5 亿元。其贷款对象基本上是自筹资金不足、在银行难以获得贷款或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或个人。温州市的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12 月末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与融入资金总额的96. 83% ,因此,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完善相关制度,将有助于增强其对中小企业与“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
2.将自发设立且运作良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纳入正规金融范畴
民间借贷机构只有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且登记成功之后才能进入信贷市场从事有关的信贷业务,而且其合法权益会受到法律保护;未通过注册登记的民间借贷主体,一旦进行信贷活动则视为违法行为。民间借贷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财务信息透明,接受利率限制,诚实交易,接受政府和监管机构的约束和监督,保证承担无限责任。为了维护借款人必须处理与私营金融机构通过合法权益登记,规定由法律行为共同承担与其贷款人的约束,以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促进民间借贷活动朝着更加规范的道路前进。这些机构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行之有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他们仍然民间借贷领域。这些组织管理非法吸收存款,在操作一定面积的限制的情况下,应避免过度的行政干预,鼓励其规范发展。在监管方面,适合采用非审慎性监管方式,对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在保证业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不要给予过高要求,而把监管重点放在保证其为当地居民和农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上。
3. 规范民间借贷机构,引导其分层次、有步骤地进入正规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鼓励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民间借贷机构逐步改制成正规金融机构,改制方向为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二是对不愿改制成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机构,鼓励其向小额信贷组织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可根据《民间金融机构组成法》进行规范化管理,采取报备的办法在监管机构备案,对开展业务情况要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对从业资格认定、注册资本金限额、市场准入和退出、内控制度、业务范围和种类、法律责任、区域规模限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对实力较弱、管理水平较低的民间借贷机构要求其重组或取缔。四是取缔“资金捐客”,禁止个人从事资金中介业务。
(四)银监部门对借贷大户采取监控措施,并加强舆情监测
司法部门一方面严厉打击高利放贷行为,管控个别放贷人试图暴力收贷、讨债、逼债的行为;另一方面对民间融资大户即大额借款人实行重点监控,并加大正面宣传和引导,平抑民间借贷双方的恐慌心理,防范胁迫催收和蓄意逃债行为。温州市龙湾区等重点地区对掌握的民间融资大户实行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监视居住”及限制出行、外出提前报告等制度和措施。维稳办等部门密切关注重点人群,对发生的过激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密切关注及谨慎对待新闻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尽可能避免出现不实及夸大其词的宣传,防止出现可能引起民间借贷参与者负面反应或激化参与者情绪的信息和言论,防止引发潜在的风险。
(五)尽快出台有关民间借贷的行政法规,完善有关规范集资行为的部门规章
在法规的规范约束和引导下,促使互信互利、自主自愿、风险自担的民间借贷行为逐步走向阳光化,防范欺诈,减小风险以及对社会经济秩序可能造成的冲击。并重新审定现有法规条文的适用性和合理性,包括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放贷人权益保护、借款人责任追究等。随着形势的变化,要提高部门规章提升行为,封锁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全面规范各种形式的集资行为,预防的名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非法集资的方式融合资本,也为有关集资的具体行为和违法司法鉴定明确的法律依据。建立区域跨部门的防御治理网络,与全国性的联合行动部门要严格控制和严厉的惩罚手段不断变化翻新的非法集资和高利放贷等行为,始终保持对趋势的压力。同时加大投融资知识宣传、风险教育和普法力度,提高全社会投融资人规避风险及守法意识,防止给不法行为留下藏身滋生的空间。
(一)实践上的优势
从实践上角看,法律和政策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实施过程中对民间借贷关系起到稳定、规范、引导等作用。
法律的防控优势体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手段确定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行为轨道、在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以及民间借贷风波出现时对借贷行为的规范、控制,从而防控其社会风险。如在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方面,《合同法》中有民间借贷利息、利息支付方式、借钱期限等规定,这些规定从源头上把控民间借贷的正常运行, 有利于防控民间借贷的风险;同时,法律规范使民间借贷案件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合法解决,准确、快速地化解民间借贷纠纷,有效地防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政策的防控优势方面主要体现在, 国家政权机关能以权威形式的标准化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采取一系列步骤和具体措施,规避风险,实现民间借贷的稳定和发展。金改以来,为了防控民间借贷潜在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如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方面, 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制定和完善了一些具体领域的投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行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这些明确、具体的政策对防控民间借贷风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理论上的优势
在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中, 法律和政策的理论优势主要体现在它们所具有的强制力、民众对权威的服从和信任等方面。
阶级统治论是用国家权力对全社会进行强力支配与控制的主张。法律和政策是国家统治的两个工具,其拥有的合法性、正当性可使政治共同体中的人们服从权威统治,因而其统治过程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引导性以及使民众服从的遵从性。
国家权力理论说明了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对现实生活的重要效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运用国家权力来维护。社会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但也有自发性。当社会出现紊乱、危机、冲突时,国家权力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主要力量的优势就会表现出来。
社会控制论主要是指国家机构利用法律和政策对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管制。这种控制可以协调民间借贷主体之间的关系,修正运行轨道,控制运行方向和运行速率等,因而可促进民间借贷关系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二、法律和政策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局限
(一)实践上的局限
从实践的视角看, 法律和政策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局限主要体现其实施过程中对民间借贷的稳定和发展没有起到很好的规范、引导作用,限制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甚至可能催化民间借贷风险的形成。
法律的防控局限主要是国家制定的民间借贷法律不完善, 在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无法周全地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如,民间借贷法律的界定和标准不明确,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标准不清晰,导致立法、行政、司法实践混乱。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的集资诈骗活动交织增大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难度,不利于高效、准确地做出司法判决等。政策的防控局限主要体现在国家在制定民间借贷相关政策和措施时, 限制多于引导, 因而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如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面临行政审批的阻碍,对内开放的渠道还不够畅通;民间资本设立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准入条件比较苛刻等。这些限制不利于民间借贷关系的调整。
(二)理论上的缺陷
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法律和政策都有局限性,因为:(1)这些理论过于强调国家的权威性、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以及民众的服从性,忽略了法律和政策的社会适应性,忽略了民间社会的自主性、主动性,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2)法律和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在理论上也存在非周延性、滞后性、模糊性等缺陷。法律和政策调整范围的非周延是指法律和政策调整社会关系的有限性,体现在:1)法律政策侧重调整民间借贷参与主体的行为而忽视调整其主观思想。2)法律、政策的调整仅仅是对那些对于民间借贷社会风险产生、扩大等有重大影响的行为。3)法律和政策具有滞后性。因为法律和政策为了维护其权威性,不可能迅速变化。如我国至今尚无一部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4)法律和政策的模糊性是指由于法律和政策相互冲突, 或制定时不明确、有争议、不协调所致。如有关非法吸储、集资诈骗、非法集资等罪行之间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民间借贷很容易产生误导。
三、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新路径探讨
(一)新路径的理论构建
社会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中,民间借贷也因为不断发展变化而呈现了不同的局面,法律和政策在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过程中有其优势,但也有其局,因此必须依据新的理论寻找新的防控路径与策略。新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社会互构论、社会共生论、市民社会理论等。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主要是讨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合作、补充与相互制约的关系,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联系和相互作用。埃文斯提出国家与社会、公与私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分界,公民参与可以加强国家力量, 国家制度可以建立一个促进公民参与的环境, 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将国家嵌入社会或者让公众参与公共服务,实现国家与社会共治。邓正来指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更是一种目的性状态,从而他们的研究多趋向于对此一状态的构造以及如何达致这一状态的道路设计。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机制的建构可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 探寻国家与社会合作的动态过程与最佳态势。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探讨,使两者密切合作,实现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最佳状态。
社会互构论。郑杭生提出和论证了社会互构论的观点,他认为,通过推进协议型社会利益结构模式的发展,培育具有协议能力的群体性社会利益主体,形成以社会化为主体的制度创新,可以改善国家治理的现状,以及国家的一项新型职能在社会利益协议过程中, 协调和促进社会多元主体的多边关系的发展。这些理论观点从各个角度研究了国家和社会的互构,这对政策和法律与民间社会的互构新路径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 对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社会共生论。社会共生论由胡守钧提出,社会共生论以人人平等为前提人之间有不同利益, 团体之间有不同利益,阶级之间有不同利益,当然有冲突有竞争,但是冲突和竞争并不是要消灭对方,而是以共生为前提。该理论认为,法律是共生的度;社会发展是共生关系的改善;社会发展是共生与竞争的。社会共生论为处理个人、社会、政府、国家之间的关系及它们的互构与整合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借鉴, 同时也为在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中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概括来说,通过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社会互构论以及社会共生论等这些理论的整合、系统化,可为寻求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新路径提供理论依据, 开阔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视野, 有利于形成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新构架。
(二)新路径的防控机制探寻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我们认为,新路径的构架应是法律-政策、市场、民间社会三者之间的整合、融合。其内容是:以政策、法律为引领,以乡规民约、风俗习惯为辅助,以国家机构的管理和控制为主导, 以民间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调控为辅助,以法律制度的良好遵守为原则,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为杠杆,以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为依托,以社会主体间的和谐共处为目标,形成政府、法律、市场、社会多中心的模式,实现多方主体协调联动、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多种依据并行不悖、诸多方式综合使用,事先有完善有效的风险预测、预警、预报机制,事中有快速灵活的响应、决策、处置机制,事后有以人为本的善后恢复重建机制。
【关键词】民俗风俗;现代建筑艺术设计;稳定性;民族性;文化性
1 中华建筑具有丰富多彩的文化背景
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建筑具有不同的特点,建筑是表现人们精神文化的主要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建筑艺术表现的风格也不断的发展,建筑艺术可以体现出某个时期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的社会发展水平,建筑艺术也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生活水平、模式、情趣的写真照,建筑能综合的反映出当时社会的艺术特色、设计水平以及技术的发展情况[1]。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的发展都为中国文化填充了别样的色彩,历史悠久的文化传承有壮族的陶瓷文化、苗族的图腾文化、四川的山区文化等,每个地区的文化都能体现出我国各民族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智慧打造属于自己地区的文化特质。
2 民族的民俗风俗习惯的表现形式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国,在各民族乃至各地区之间的民族风俗都有着很大的差别,在自然条件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下,各民族之间的民族特点有着鲜明的对比,但是,众多不同的民族特点又有着共同的民族形式,如,民俗风俗的稳定性、民族性、敏感性、地域性、社会性、群众性、文化性、历史性等[2]。
2.1 稳定性
民俗风俗是一个民族的习惯,同时也是民族历史留下来的文化产物,很难改变这种习惯,而且民俗风俗具有一定的历史根源、社会根源以及自然根源,文化的源远流长是很难被磨灭的。因此,只要民族以及形成民俗风俗习惯的历史根源、社会根源以及自然根源继续存在,那么各民族的民俗风俗习惯也会在这个社会中存在。而且,一旦民俗风俗形成,就会跟随着历史的根源继续流行下去,民俗风俗的形成是建立在民族共同情感的基础上,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迁,但是,人们的这种民俗风俗的习惯却是一成不变的,已经深深的定格到民族群众的心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2.2 民族性
民俗风俗的形式,是对该民族的生活生产方式的一种刻画形式,同时也体现出民族的信仰,反映出民族的群众心理素质、感情境界,是民族发展历史以及文化的一种传统理念,充分体现出各民族的不同民族性质[3]。
2.3 敏感性
各民族的民俗风俗习惯的表现方式也各有差别,有的表现在生活上,有的表现在政治上,也有的表现在社会上等,民俗风俗习惯的表现方式也是一个民族较为敏感的方向,因此,要学会尊重各民族的民俗风俗的习惯。
2.4 地域性
我国地域辽阔,地域之间的地理变化有着很大的差异,同时,我国还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这个地理变化较大的自然环境下,各民族间居住地区的气候、地理条件、自然条件以及经济情况都是有着很大的差异,而且,也有很多民族虽然同属于一个民族,但是由于地域环境的差异,其民俗风俗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就比如我国最大的民族“汉族”,汉族生活的地区较多,而且每个地区的地理条件和经济状况也各有差别。因此,民族的民俗风俗根据地域性形成的差别主要分为不同民族之间的民俗风俗差异和同一民族不同地区的民族风俗差异。
2.5 社会性和群众性
民族的民俗风俗是民族群众的共同感情,同时也是代代相传的一种习惯,已经深入到民族群众的日常生活、工作中,以及各个行业的生产和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已经渗入民族群众的心理。因此,民俗风俗具有共同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2.6 文化性
民俗风俗是民族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出民族文化的道德价值观,并且是经过该民族很长时间积累下的精神财富,民俗风俗深入到民族的各个行业,如餐饮、教学、建筑、婚礼、节日、服装等,尤其是建筑艺术设计上表现的更为突出。
2.7 历史性
民俗风俗是历史文化的一种表现,从很多方面都能反映出民族的历史传统观念以及文化,尤其是在很多民族的节日是古代传承下来的。如,傣族的泼水节、彝族的火把节、回族的开斋节、苗族的龙船节等。
3 民俗风俗与建筑艺术设计的结合
各民族的民俗风俗不是不劳而获的,是经过各民族人民在生活中用劳动获得的成果,形成的民俗风俗在传统文化中具有深刻的涵义,因此,民族的民俗风俗的传承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要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做出努力,保留住正在淡化的优秀的民俗风俗,将它们继续传承下去。各个民族乃至各个地区之间的民俗风俗习惯是反映出各个人群的生活、爱好、饮食等习惯。在历史的长河中,可以看到有很多的建筑设计以及一些其他方向的优秀传统设计和相关的历史文化都反映出当地民族的风土人情,同时还对创造适用地区性可持续发展的策略以及维持大自然的生态平衡等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另外,民俗风俗对民族的凝聚力和社会的发展也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和谐发展,这是民族的一种习惯,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
民族风俗不仅是一种民族文化、民族凝聚力、民族发展的表现,还能将这种民俗风俗应用到实际的设计中,充分体现出民族文化和民族艺术的品味,而且通过实用功能还能将民族文化用自己的表述形象流传下去,尤其是在建筑艺术设计上表现的更为突出。将民俗风俗与建筑艺术设计有机的结合,可以在建筑艺术设计中充分体现出民族风俗的特点,充分反映出当地民族文化的特点,虽然我国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建筑艺术设计也不断在提高,但是,不管社会如何的发展,建筑设计提高到什么程度,在任何地区的建筑设计都要体现出当地文化,要求建筑艺术设计必须本土化的特征,这是当今社会建筑发展的必然趋势。
民俗风俗传承具有人性化的特征,各民族的民俗风俗造就了中华民族文化,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下去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发扬中华传统文化的一种表现。对于现代的建筑艺术设计者来说,既继承了中华传统文化的特征,又需要用自己的建筑艺术设计将民俗风俗文化继续传承下去,并且要不断的发扬优秀的民俗风俗,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将具有民俗风俗内涵的建筑艺术作品呈现出来,有助于建筑设计工作的良好进行和建筑设计行业的良好发展。
4 民俗风俗与现代建筑艺术设计结合的意义
作为世界三大建筑艺术体系之一的中国传统建筑艺术为中华民族建造了一座又一座优秀的具有民俗风俗文化内涵的建筑。建筑不仅仅是艺术的表现形式,从生活上讲建筑是生活实用的一种物质价值,是与人们的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国传统建筑艺术用它艺术造型、艺术装饰以及独特的建筑结构体系等充分的反映出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中华传统文化是由各民族的民俗风俗搭建而成,而将各民族的民俗风俗结合到建筑艺术设计中,实现民族风俗的传承之外,还对现代建筑艺术设计进行创新。
结论:
建筑设计实际上是一门艺术工程,除了需要在设计中满足建筑的使用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建筑的艺术要求。而在建筑设计中,通过将民俗风俗与建筑设计进行良好的结合,使建筑设计能够融入到当地的文化中,有助于实现建筑与当地文化的良好融合,也有助于建筑的良好使用,有助于促进建筑设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 张得亚,方拥班,张一兵.东西民俗文化差异对建筑的影响[J]. 中外建筑. 2009(05).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所以,采取适当、全面的法律、政策等手段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定义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是指民间借贷的参与者基于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因素、以及自身行为的实施变化,对借贷目的的实现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从民间借贷的角度来看,这种风险发生在两个层面:一是从事民间借贷的主体基于法律、环境变化的因素可能产生的风险(即外部风险);二是基于民间借贷主体自身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即内部风险)。目前导致区域性民间借贷危机的诱因中,上述两种情形都存在。
二、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基本特征
(一)借贷约定、协议、合同无法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参与者而言,放贷资产的安全性是其首要考虑的因素,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使借款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然而,国家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充分认可使得许多管理办法处于一种半遮半掩的状态。在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法规中,难以寻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规范,这无疑增加了民间借贷行为参与人的经营风险(即便是在签订了合同的前提下)。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存在问题,使得法律救济的效力大打折扣。
(二)借贷方面法律滞后导致已有的金融行为得不到法律确认
我国现行法律只允许少数的企业法人进行放贷行为,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之间是不允许互相借贷的。只允许个人借贷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这种作法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就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借贷资金均投入到扩大再生产的生产性消费,故借贷资金往往数额巨大,远非个人可以承受。另外,企业资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频繁、时间紧迫且归还迅速的特征。因此,企业之间的互为借贷、互为担保就成为民营企业的一大融资方式。这种企业之间的集体性借贷,并没有损害企业和社会的利益。各行业经营一般有旺季淡季之差,处于市场淡季的企业在不影响自己生产的情况下,将积累下的闲散资金外借于处于生产旺季的企业以解决其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完成生产后可以利用所得利润归还。对企业间借贷进行禁止,一定程度上导致各种“变相”的民间借贷层出不穷,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人为增加了障碍,更加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三)经济性犯罪给借贷资产的安全性带来威胁
资本的投机性、逐利性、盲目性使得在高利贷市场中,民间借贷逐渐异化,往往演变为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其通常的做法是通过欺诈手段编造企业的经营状况、美化企业的资信等级、虚构收入状况等信息,再以高息诱饵来诱惑投资者。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往往无法详查集资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实际经营状况,容易盲目追逐高息而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界限至今没有统一的、比较权威的说法。现实中,民间借贷大多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一旦借款方丧失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理性判断,就可能演变为犯罪。这种由于法律环境因素导致的借贷资产安全性差,会阻碍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成因分析
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层面的风险,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可以从借贷双方参与者和国家金融监管两个方面剖析这个问题:
(一)借贷双方参与者因素
1.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借贷合同不规范
由于借贷双方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等诸多原因,民间借贷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民间借贷相应的借款手续和合同不规范;部分借贷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没有任何手续,仅仅口头约定借款事项;有的借贷双方就签个借条或欠条作为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凭证。
从法律层面上讲,借条、欠条的含义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别的。借条在诉讼时效及纠纷发生后所起的证明作用与欠条不同,借条、欠条与正式借款合同也存在很大的差别。
2.民间借贷的高收益直接导致诚实信用原则失灵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民法领域被称为“帝王规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不论是行使权利者还是履行义务者,都应在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下行事。通过媒体暴露出的民营企业老板因企业资金断链而“跑路”的事件反映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的失灵。诚实信用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失去应有的功效,原因主要有:民间借贷发生在私人之间,借贷手续简便,有的甚至只是口头约定,因此,借贷期限届满时,借贷双方可能因利率、期限、甚至双方是否有借贷关系发生矛盾,导致借贷纠纷产生;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资金需求者为获取资金,对自身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资信等级、借款用途做虚假陈述,实践屮,出借方缺乏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的机制。
3.民间借贷行为挑战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一种市场化融资机制,其发生的基础是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这也是民间借贷合法存在的理由。但目前,我国针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缺失,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散见于各个部分法中。根据《宪法》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民使用自己所有的闲散资金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收益是合法的行为。根据《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规定,借贷双方当事人只要达成合意,并且合意不违反现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就属于“非法集资”,应予取缔。
(二)国家金融监管因素
1.立法分散、规定不足
考查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我国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没有统一的专项规定,法律渊源的层级过多,司法机关在适用时难度较高;其次是现有法律规范没有完全覆盖民间借贷领域的诸多问题,针对性不强;第三是监管机关无法按照现有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管,实践中出现的复杂问题无法在法律中寻找到合适的依据。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了民间借贷行为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
2.国家金融政策导向使民间借贷风险防控难以实现
长期以来,我国宏观调控层面对金融市场进行调控时常常向国有经济倾斜。这种导向对金融市场产生了三个作用:首先,这种导向压抑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其次,银行在由国有企业向现代商业银行改制的过程中,大大收缩了对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注入量;第三,利率的双轨制使得有资金需求的大量中小企业无法或者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
3.金融监管手段缺失导致民间资本运行风险增加
由于民间借贷资本缺乏透明的监管手段,监管机构很难对其资金的去向做到准确把握,这给决策层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带来不少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国的金融风险。
四、防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做好现有法律衔接和梳理
在统一的立法短期内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应做好已有法律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如果基本法律之间对于同一法律问题的口径不一致,用司法手段来防范危机将成为空中楼阁。
(二)加强借贷参与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改变民间借贷参与者的风险意识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要采用多种手段并行的方式。除了传统的宣传、普及手段以外,应进一步推广温州的借贷服务中心模式,将借贷的整个流程标准化操作,以固定的制度来降低借贷风险,这在借贷参与者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无疑是比较稳妥的作法。
(三)建立民间借贷行为风险提示预警机制
建立借贷信息交易平台,进一步推广借贷登记制度。对于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双方认为不必要的,可以不采用登记;对于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强制采用登记。在信息收集平台、借贷登记制度初步实施后,应进一步夯实我国的征信制度,大力发展完善征信评估体系。上述三个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突发性局部借贷危机的防范,从而增强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四)整合二元化金融体制,加快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融合发展
金融监管机关要充分地履行职责,做好协调、调度工作。整合目前二元化的金融体制,使这两个类型的金融市场能互相融合、配合,成为经济增长的助推器。
所谓的正规金融是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包括前文提到的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典当、私募基金等。打破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界限,以更加开放和自信的态度引导民间资本的工作,通过合适类型的资本运作模式将民间金融资本稳定下来,防止其盲目追求高收益、高回报,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五)谨慎对待利率市场化,有针对性地放开利率市场
针对区域差异,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率,对于经济发达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地放开利率市场。在可调可控的范围内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有目的的引导,以缩小有资金需求企业的资金缺口,促成企业的资金链良性循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现有的利率政策即可以满足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需要,可以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适用利率标准,同时可以考虑设置适当的利率上限。
参考文献:
[1]张宁.试论非正式金融[J].当代财经,2008 ,(11):56-59.
[2]淳安,郑侠.民间融资的法律分析[J].特区经济,2008(6).
[3]陈蓉.“三农”可持续发展的融资拓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57.
[4]王晶.民间金融法律关系探析[J].经济师,2009(8).
[5]淳安,郑侠.民间融资的法律分析[J].特区经济,2008(6).
[6]杨丽艳.浅析民间借贷风险及治理[J].长白学刊,2012,(3):96-98.
[7]王双正.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78-81.
[8]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09,(1):44-47
[9]彭冰.非法资金活动的刑法规制[J].清华法学,2009(3).
[10]张宁. 试论非正式金融[J].当代财经,2008 ,(11): 56-59 .
[11]张晓艳.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形成原因及规范对策[J].经济问题,2010,(8):67-69.
[12]何广文,冯兴元,郭沛.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13]张瑞,陈卓.农村金融市场结构测度与优化途径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09(31).
一、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现状及问题
民间借贷事实上几千年来一直存在,因其借贷期限灵活、手续简便、快速,较好地满足了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需求,发挥了其有利的一面,只是近年来其带来的负面问题更加突出。
1. 范围太广
2007 年河北工商联调研显示,177 份有效问卷中 41%的企业回答有民间借贷; 其中中小微型企业民间借贷约 81% 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 23% 用于固定资产投产。据 2008 年美国次贷金融危机爆发后有关调查资料表明,在被调查的255 家中小微企业中,曾经有民间借贷行为发生的有 182 家,占 71. 37%。特别是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民间借贷比例更高。民间借贷的范围呈现迅速扩大的趋势。
2. 速度太快
据中金报告显示,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 年中期同比增长 38% ,至 3. 8 万亿元,占中国影子银行贷款总规模( 中金估计) 的约 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 7%。[2]如此规模的民间借贷一旦出问题将很严重,其发展的速度严重超出国家预期,迅速从沿海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扩展。
3. 成本太高
民间借贷利率本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其高低视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系和借款人偿还能力、期限长短而定。但近年来,国家实施连续加息、银根趋紧等宏观调控措施,信贷资金渐趋紧张,企业民间融资难度加大,导致借贷利率持续升高。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已经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为 3—6 分,有的高达 1 角,甚至高到 1 角 5分,年化利率高达 180%,而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年毛利润率不会超过 10%,一般在 3%—5%之间。
4. 风险太大
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但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一旦不能如期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使用非法律或暴力手段,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得不到保证,企业负责人人身安全也成问题,由此造成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相当大。
二、中小微型企业民间借贷的成因分析
1. 系统环境影响
自 2008 年美国爆发次贷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的经济环境也发生剧烈变化。出口市场急剧萎缩,内需市场迟迟不能扩大,中小微企业本已恶劣的市场生存环境更是雪上加霜。国家 4 万亿投资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和国有企业,中小微企业亦不能分一杯羹。不尽完善的国家法律亦不能从律法上保证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的合理权益。2. 企业财务手段匮乏中小微企业在本已恶劣的生存环境中,由于财务管理手段的匮乏,在经营陷入困境时,首先不懂得运用财务知识自我分析是否有必要进行融资,而仅仅是拍脑袋、拍大腿、拍屁股的三拍盲目决策理论;如需要融资,在融资成本和经营风险的平衡上运用不当,比如企业可以通过股东融资、增加留存收益、加大销售力量、加快存货周转、应收款项周转、拖延应付账款和供应链优化等。不一定非要选择增加企业负债来解决资金问题。
3. 合法融资渠道受阻
我国金融企业大部分为国有企业,受行政命令的影响较大,以满足国家战略需要为使命。紧缩性货币政策造成金融企业可供贷款金额趋紧,同时作为市场法人主体,总是按照市场规律优先放贷到经营风险小、利率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由此造成中小微企业贷不到正常渠道的资金。
4. 财务风险管理不足
Fisher( 1906 年) 最早阐述了更关心低于某个特定收益下的风险思想,其对风险定义为: 收益降到低于利率水平线的可能性。[3]中小微型企业规模小、抵抗市场风险能力差,财务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由此造成财务风险预算控制、财务风险跟踪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到位,同时也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更谈不上应急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了。一个处在财务风险浪口上的企业不知道自己的风险就是最大的灭顶风险。
三、中小微型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可行性策略
1. 加快立法,整治系统环境,严格执行现代法人制度
国家相关部门应首先加快关于民间借贷融资的立法进程,让民办借贷融资进入国家监管范围,引导其稳健发展,给予合法地位,健全法律环境。再有我国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成立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允许其破产保护。股东权益和法人权益要严格分开,保护公民的合法私人财产。中小微企业老板亦应学习我国《公司法》的内容,明确法人和股东的权益,企业破产,股东权益最多损失殆尽。但作为自然人,你个人的私人财产不受影响,法人不是你股东的法人。
2. 强化综合理财手段的运用
中小微企业一旦陷入经营困境应首先做自我分析和市场环境分析,一定要在融资必要与否上做出明确判断; 如需要融资,一定要在融资成本和经营风险上做好平衡,并要在融资成本的先后顺序上逐步排查,不能盲目进行民间借贷。比如能通过加大销售力量、加快存货周转、应收款项周转、拖延应付账款和供应链优化等手段解决资金困难的就先不融资,通过增加留存收益融资成本最低、股东融资成本次之,负债融资最高、国家借贷融资成本比民间借贷融资成本低等。一定强调注重多种理财手段的综合运用,避免单一手段造成公司更大的被动风险。
3. 强化财务风险管理
中小微型企业要以战略的眼光引进财务风险管理机制,不能仅关注会计部门核算,凡是涉及成本费用的都是财务管理问题,财务风险管理部门高于会计等各部门,要赋予其权限,不能仅作为摆设或更改会计部为财务部。要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算管理机制; 建立公司财务风险跟踪、监督机制,对财务风险进行全程跟踪、识别、评价和预测; 对存在风险的财务活动实行问责制,明确承担责任和风险报酬; 同时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处理突发或偶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建设。
民间借贷给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带来的挑战
(一)实体经济被侵蚀,违约风险如影随形。在资金供求紧张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节节攀升,远远高出很多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一方面侵蚀了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个人的经营利润,甚至可能拖垮一个企业。另一方面,在强大的套利诱惑下,一些企业和个人经营意识被扭曲,可能会放弃实体经营,将资金转向回报率更高的民间借贷市场。一些资信较好的企业和个人甚至可能通过银行获得相对低利率的贷款,并将其划给下游资金使用者,从中获取利差,这时信贷资金便间接流入了民间借贷市场。然而,由于当前民间借贷运作不规范,内控措施不到位,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民间借贷的资金便打了水漂。因此,银行机构的信贷客户从事民间借贷,都会有较高的违约风险。
(二)信用风险被掩盖,借款人债务难摸清。征信系统是信贷工作人员的作战情报,在贷款调查阶段,银行会先通过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然而,当前民间借贷分散、量大,且游离于正规监管之外,银行仅通过征信系统可能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负债情况,使资信调查出现了真空。另一方面,民间贷借往往发生在银行贷款本息归还日,形成了“民间借款-归还银行旧贷-取得银行新贷-归还民间借款”的灰色链条,这相当于将质量不好的贷款又向银行转包了一次。从近期一些媒体报道反映,更有一些银行职员主动指引或帮助客户借用民间贷款“倒贷”。这类的操作使银行无法及时掌握逾期信号并采取保全措施,隐性风险在推迟的同时被不断积累和扩大。一旦滚雪球式的债务链条断裂,借款人却基本上都会情愿选择先归还民间借贷,这时将很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
(三)银行信誉被套取,案件风险不容小觑。作为银行营销人员,手里有大量的客户信息,他们非常清楚哪些客户缺钱,哪些客户能给资金出高价。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违规操作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一些营销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牵线搭桥、提供但保,充当资金掮客从中谋利;一些营销人员可能会采用假名、借名、冒名贷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甚至还可能会有一些营销人员干脆自己当家,一边高息揽存,一边放高利贷,或直接以客户存款私自放贷等。类似的案件近期正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不断涌现。银行职员充当资金掮客,并不仅是职员自己的私人问题,而且涉及到银行信誉。民间放贷人和借款人往往会基于对银行职员的信任而发生民间借贷行为,其特殊身份也必然有损银行声誉,更有可能引发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案件和违规放贷行为。此外,营销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出于个人利益,将原本的优质客户转而介绍给其关系组织或个人,也使银行损失了宝贵的客户资源。
(四)游离于监管之外,信贷管理制度被架空。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信贷利率几倍,高利促使其发展呈上升蔓延趋势,也就吸引了更多的银行资金通过不同的渠道向风险集中。调查显示,目前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十分广泛,既有居民自由资金的投入,也有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民间借贷市场,银行信贷资金一旦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其监管就脱离了银行的视线,贷后管理机制也就无从发挥,这些进入民间借贷领域的银行信贷资金其流动性目前处于监管的盲区,银行信贷部门无法有效评估其信用程度,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将会对银行业的信用造成冲击,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增。更为重要的是,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会弱化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民间借贷的扩张造成了大量资金长期在正式金融体外循环,出现了“金融脱媒”现象,必然会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干扰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和资金总量的监测。结构调控上,因为民间借贷资金的无序性,盲目性,相当一部分资金背离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产业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消弱了商业银行贯彻执行信贷政策的能力。
确立风险意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
(一)提高警惕,充分认识民间借贷的高风险性。民间借贷伴随的是高风险。就民间借贷本身来说,无论是借贷双方还是中介,都承担着极高的风险,作为借款方自然需背负上沉重的包袱,当包袱越来越大,就有可能会有被拖垮的一天。作为贷款方,高利率必然意味着高风险,一旦资金收不回来,将不受法律保护。作为中介组织和个人,对借款准入不规范、贷款资金缺乏监管、法律不保护等是其与生俱来的软肋,一旦借款人将资金用于赌博、高风险投资或出现诈骗等违法行为,这些中介组织或个人是无力去承受损失的。更可况,当前社会上一些组织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吸收存款,其借贷行为还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违法问题,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存在极大的合规性风险。例如,近期浙江吴英案出现的民间高利贷崩盘大案,已给民间借贷风险敲响了警钟。此外,如前所述,民间借贷的风险不单在其内部聚集,更有可能危及银行业信贷资金的安全。民间借贷使贷款的安全性管理受到一定影响,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引起银行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在贷款管理中要始终将“安全性”作为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不断加强信贷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二)深入调查,摸清借款人资金需求及债务背景。在贷款调查阶段,首先,在常规征信查询的基础上,要充分调动人脉资源,摸清客户的经营状况、实际债务背景、风险癖好等,认真评估客户的偿债能力和信誉状况,对涉及高利贷的组织或个人坚决不予以贷款支持。其次,对客户的贷款额度应该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量而定。除了关注借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来源和担保情况等主要因素外,还应细致分析客户的资金需求,防止步入资信好、规模大,就可提高信贷额度的误区。要仔细调查客户的前期项目调研结果及自有资金准备情况,将信贷投放资金与自有资金控制在合适的比例之内。再次,要认真审核借款人身份,坚持双人调查,落实借款人本人在发放机构营业场所面签合同制度,严格执行对账制度,禁止银行工作人员代办贷款,防范在高回报的诱惑下,银行职员利用假名、冒名、借名贷款进行民间借贷套利活动。
(三)规范管理,做好资金的支付审查和来源监测。在贷款支付阶段,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对于大额贷款采用委托支付的方式,确保信贷资金按约定的用途流入实体经济,防范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在贷后管理阶段,通过监测客户资金的大进大出以及频率,看其变化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规律、交易对手及资金流向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范围,是否存在可疑交易等。在贷款的收回阶段,应特别关注客户的还款来源,如还款来源非自身账户资金积累,则必须引起关注。在还旧借新申请时应重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防范借款人“借东墙补西墙”的做法造成银行隐性不良贷款。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随着民间借贷服务业在中小企业及个人投资理财、融资解困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民间借贷服务业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和风险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现有金融制度存在不足,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同时,却有大量民间资金闲置,诱致性地促动民间借贷制度的产生.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内生于中小企业经济环境,揭示了民间借贷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货方式,长期存在于城市乡村,游离于国家融资体系之外,虽然方便了民间个人融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给国家货币政策带来了一定冲击,同时也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一些不安定因素。整治民间借贷,需要转变思路,即变扼制为疏导,尽快通过立法制度积极引导农村民间借贷步入健康轨道。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民间借贷风险日益加大。由于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的借贷息率很高,月利率超过4. 2% 成为常见现象,按此计算,年度资金利率超过50%。如此高息,不但造成了借贷违约风险的提高,也给银行资产“体外循环”造成了利益空间和链条,给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经济的高速发展,高利贷的“短期致富”心理,诱发人们盲目放贷。借款时,由于欠缺法律意识,借贷手续往往不规范,操作环节埋下重大隐患。
第二,资金“脱媒”必然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运行处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也就无法纳入政府统计范畴, 很可能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运行的准确判断。另外,大量民间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从事借贷,信用可得性受到诸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央行对信用规模和资金总量的监控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也受到干扰。
第三,高利率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根据典型调查,民间金融的月利率水平,大多在1%以上,换算成年利率则达12%之上。该利率水平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较高, 从而对于民间借贷的融资方来说就增加了其融资成本,不利于广大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民间融资虽一时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矛盾, 但过高的借贷成本,必然使企业经营风险加大。
基于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具有“一对多”特征的集中型民间融资中,资金链条一旦断裂,在复杂的借贷关系下,势必会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应,加倍放大金融风险。由此,为更充分地释放民间金融所蕴含的能量,并有效促进地方金融秩序与金融市场的规范,迫切需要我们将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三、如何实现民间借贷的阳光化
民间借贷合法化,有助于发挥民间资金活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并分散正规金融机构风险。对待民间借贷应以疏导为,逐步推进民间融资的组织化、阳光化运作,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未来走向,以便更加充分地释放民间金融所蕴含的能量, 并有效地促进地方金融秩序的规范。建议如下:
第一、加速完善政府服务体系。鼓励设立专门为民间借贷服务的信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从技术、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民间资金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政府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纳入民间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做到用其所长,避其所短。
第二、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引导融资渠道规范化。由于民间借贷非常普遍,政府有关部门应跟踪调查,坚决取缔操作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引导投资者自觉地将资金存入资信誉程度可靠、手续完善、经营合法的融资机构,保证我国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三、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只有人们从思想上认识到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带来的问题和风险,才能从根源上解决此问题。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高回报必然意味着高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让民间借贷的黑暗面暴露在公众面前,对其风险、后果、相关法律问题做深入介绍。
第四、积极引导民间借贷走向社区银行的正规组织模式。考虑到当前我国民众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可以考虑建设一些符合条件的社区银行,找到民间借贷合理化、规范化的重要载体。可以规定一些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地区或者社区,准予设立合法的民间社区银行。社区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所需资金数量不大,便于民间资本进入。同时,社区银行将在本地市场吸收的资金主要运用于本地, 在大型银行不愿进入的地区设立社区银行, 可以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警惕民间借贷滑向非法融资的深渊。
三、结语
综上,民间借贷是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存在结构性供给不足的产物,这种金融活动的存在有其的合理性,但其运作方面缺乏规范监督和有效管理。若任其发展,必然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自由竞争,但如果一味“堵截”,恐怕也非当前形势下的明智之举。而应引导其走向规范化、合理化,对借贷双方做好风险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利率,才能为我所用,使之成为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
参考文献:
[1] 王惠萍,龙冬,唐嵩.我国民间金融透析与制度构想[J].软科学,2010(8).
[2] 陈志刚;;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J];武汉金融;2006年05期
[3] 郭斌,刘曼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2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