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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06 17:04:5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第1篇

【关键词】杠杆率 资本监管

一、引入杠杆率监管的背景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与冲击,同时导致实体经济的衰退。引发此次金融危机的原因有很多,金融机构杠杆化程度过高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金融危机发生之前,西方国家金融机构通过表内资产证券化和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金融创新,规避资本监管,实现了监管套利。这些金融机构的杠杆化程度因此显著增加,过度杠杆化放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经济繁荣时期,资产价格上涨使商业银行获得高额利润,商业银行由于受到巨额收益的诱惑而对风险置若罔闻。当金融危机爆发时,资产价格下跌,金融机构为避免亏损扩大,通过抛售资产的方式降低负债,实现快速地去杠杆化。此举进一步加剧了资产价格的下跌,使金融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持续恶化。

此次金融危机表明,巴塞尔协议Ⅱ资本监管框架还存在诸多不足,仅依靠资本充足率这个单一监管指标无法全面防控风险。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汲取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对巴塞尔协议Ⅱ资本监管框架进行完善。2010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在该资本协议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引入了杠杆率指标,将其作为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的补充。

二、杠杆率的涵义

金融机构中的杠杆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为:资产负债杠杆、经济杠杆、内嵌杠杆。资产负债杠杆是其中最主要的杠杆形式。杠杆率用来衡量杠杆程度。一般意义上的杠杆率,指的是资产负债杠杆率,即商业银行资本对资产负债表内总资产的比率。由于各国实行的会计准则不同,因此对杠杆率的定义也不一致。美国将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对调整后的总平均资产(不包括表外资产)的比率。加拿大使用的是杠杆率的倒数,即杠杆倍数,是指表内总资产和特定的表外资产之和对总监管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之和)的比率。在中国银监会最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我国对杠杆率的定义为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杠杆率被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定义为重新定义的资本(一级资本和其主要形式)对涵盖表内外资产风险总额的比率。

三、实施杠杆率监管的必要性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引入杠杆率作为重要的监管工具,是与资本充足率监管存在缺陷密不可分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本充足率监管具有顺周期性,二是资本充足率监管导致监管套利。

对比于资本充足率监管,杠杆率监管指标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杠杆率的计算依据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简单透明,对监管者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要求较低,便于监管的实施,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效率。

二是杠杆率监管不依赖风险计量模型,可以独立于复杂的模型假设和评估程序进行具体操作。实施杠杆率监管,使监管者无需解决复杂的风险计量问题,同时可以规避资本充足率产生的模型风险。

三是商业银行通过引入杠杆率监管,从总量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可以将资产负债扩张的规模控制在自身有形资本的一定倍数之内,有利于控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规模过度增长。

四是杠杆率监管规定了商业银行股东应承担的最小损失,降低了商业银行股东承担风险的激励,有利于维持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确保商业银行保有一部分高质量的资本。

四、杠杆率监管存在的缺陷

由于杠杆率计算过于简单,导致其存在一些缺陷:

一是通常情况下,杠杆率的计算仅考虑了资产负债表内的项目,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将资产负债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实际风险并没有转移)进行监管套利,从而规避杠杆率监管。如果在计算杠杆率时,将表外业务和金融衍生产品也考虑在内,将增加杠杆率的计算难度。

二是杠杆率监管忽视了商业银行不同资产间风险程度的差异,很容易造成对商业银行的反向激励。由于低风险资产的资本成本大于高风险资产,商业银行的低风险资产可能会被高风险资产替代。商业银行的这种做法提高了其资本回报率,同时使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增加,造成资产替代效应。因此,单纯实施杠杆率监管,对降低商业银行风险的作用有限。

三是杠杆率本身具有顺周期性,当宏观经济下行时,杠杆率监管的实施会对商业银行产生额外的去杠杆化压力。此时商业银行为达到杠杆率监管的要求,可能会减少信贷供给,进一步增加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性。

四是杠杆率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定义,对会计准则有很强的依赖性。杠杆率计算的相关项目主要来源于资产负债表,受会计并表和会计确认规则的影响很大,在各国会计准则有较大差异的情况下,该指标难以在不同国家进行比较。

由于杠杆率具有以上缺陷,使其不能简单替代资本充足率作为独立的资本监管手段,但可以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从一个新的角度反映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扩张规模。

五、杠杆率监管在我国的实施

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从事传统的存贷业务,高利差下的利息收入是其主要的利润来源。短期之内,杠杆率不会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差将会逐渐减小;同时我国的一些大型商业银行由于业务扩张,也将面临国际竞争与挑战。多方面因素促使我国银行业需要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改进原有的经营模式,不断拓展表外业务。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将使中国银行业杠杆率不断降低。在我国商业银行未来的经营管理中,应尽快建立高效的资本约束和资本补充机制,以提高商业银行利润水平,降低资本成本,在实现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加强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中国银监会课题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三):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J].中国金融,2010,(3):68-70.

[2]贺川,刘晓妍.关于杠杆率监管的逻辑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2011,(10):281.

[3]巴曙松.杠杆率监管及其在中国银行业的实施[J].中国金融电脑,2012,(6):27-30.

第2篇

关键词:经济危机银行监管

一、经济危机下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赌博、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第3篇

[关键词]中间业务;必要性;国际视角;商业银行

中国金融业尤其是中国的商业银行面对着前所未有的激烈挑战。银行中间业务作为新时期银行业竞争的焦点,也是银行效益的三驾马车之一,显得更加重要,而中间业务发达且拥有信息技术及金融创新等优势的外资银行,将对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形成巨大冲击,为了国内商业银行能够从战略上和意识上对发展中间业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能够以中间业务为突破口发展自身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对中间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到新的高度来对待,其作用和影响将是长久的、具有积极意义的。

1 中间业务的界定及类型

中间业务(Intermediary Business),是指商业银行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基础上,利用技术、信息、机构网络、资金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身资财,以中间人和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咨询、、担保、租赁及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需要指出的是,中间业务不等同表外业务。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经营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业务,如贷款承诺业务、金融担保业务、掉期业务等。表外业务同资产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资产负债业务,但是,表外业务只是中间业务的一部分,中间业务的外延远要比表外业务宽泛得多。

根据该属性,中间业务可分为以下九大类。

2 国内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的获利空间逐渐缩小。而随着资本市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电子商务在政府和企业得到广泛运用,居民消费行为和家庭理财观念不断变化,这些则为银行业打开了一个新的获利空间。从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来看,商业银行逐步从传统的金融中介商向内涵更广泛的金融服务商转化。中间业务因其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获利的主要途径,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按照WTO的协议规定,2006年年底,我国银行业将对外国金融机构全面开放,届时,外资银行将获得与国内银行同等的待遇。外资银行必将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管理技术、多方位的营销手段、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给国内的商业银行带来严峻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市场格局已经相对稳定,外资银行介入此类业务的短期收益与风险预期都不会很理想,再加上受分支机构、网点少的约束,外资银行也不会在资产负债业务方面展开大面积的开拓和发展。中间业务必然首当其冲成为外资银行拓展市场的争夺目标。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尽管理论界对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意义与必要性、市场开发的可能性都做了深入地探讨,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商业银行也已经看到了其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总体开展进度不够理想,如中间业务的经营品种少,范围狭窄,收益差,高附加值的业务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缺乏开展中间业务的强烈欲望,缺乏专业人才和技术支撑,缺乏高效率全方面的营销手段。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局面也十分严峻,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大量资金脱离银行中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运作,如证券市场、投资基金、保险基金的发展很大程度的削弱了银行的存款基础。面对内优外患,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寻找新的发展途径。中间业务的各种优点以及其在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蓬勃发展使其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谋求发展的必然选择。

3 从国际视角比较国内外中间业务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银行竞相发展中间业务,这已形成一股新型的国际金融潮流,中间业务逐渐成为国外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品种和收入来源,一般占收入的40%-50%,有的甚至超过了70%,如日本银行的非利息收入的比重有80年代的20.4%上升到90年代的35.9%。中间业务量以每年40%的速度递增,英国从28.5%上升到41.5%。德国仅1992年中间业务就获利340亿马克,占总盈利的65%。据统计,90年代中期,亚太地区银行的利润中,中间业务收入也达到25%,有的甚至达到了45%以上。

近几年,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发展对金融需求的推动,国内各商业银行开始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逐步认识到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支柱性业务之一的重要意义。我国商业银行开始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方式,倡导新的服务理念,大力拓展业务领域,使中间业务从量上、质上都有较大的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截至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有420多个品种,包括结算、、银行卡、信息咨询、担保承诺、投资银行、资产托管、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电子银行等9大类业务,基本涵盖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所有业务领域。尽管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都表示要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但是由于长期的经营惯性,不少地区的商业银行还是没有摆脱中间业务作为存贷业务的辅助手段的经营方针,中间业务的发展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间业务的发展。

4 国内中间业务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4.1 中间业务品种少、手段单一。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虽有较大增加。但与外资银行相比。与市场需求相比,品种仍然较少,且缺乏品牌及业务特色,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发展尚不足,对现有资源利用不充分。

4.2 运作不规范,缺乏完整系统的科学管理。目前,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没有专门机构对中间业务的开发、运作进行系统管理,缺乏长远规划、协调与配合。此外,中间业务的管理模式还大多是一种分割式模式,中间业务管理工作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完成。这种分散化的管理,而且各个部门往往是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方法,采取不同的考核目标和激励措施,这既不利于信息沟通,又不利于提高管理效率,也不利于形成规模效应,整体推进中间业务的发展。

4.3 非理性竞争现象突出,低层次竞争较为普遍。不规范的同业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前进的步伐受到阻碍,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4 中间业务风险认识与计量不够。中间业务在帮助银行提高效率、提高盈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也会给银行带来各类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技术风险等等,需要严加防范。

5 对国内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若干建议

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创新的产物,为商业银行带来了更广阔的盈利空间。中间业务的发展潜力是一个逐步释放的过程,在外部压力和内部压力的双重推动下,在未来几年,我国商业银行的各大类中间业务将会保持一定速度的发展,进而带动中间业务的整体性增长,因此结合目前国内中间业务现状和问题提出几点关于发展中间业务的建议。

5.1 加快产品创新,严密防范银行风险。国内银行要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加大产品的研发力度。要以市场为导向,突破传统业务的经营范围和模式,充分挖掘市场潜在需求,研究市场消费心理,分析市场发展趋势,积极研发新的中间业务产品。银行在发展中间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自己对各类风险的承受能力、控制能力和资本实力。真正做到通过发展中间业务实现收益的最大化,避免心中无数,盲目跟风,违背发展初衷。

5.2 规范银行内部管理,优化中间业务管理部门。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中间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整合与再造,建立专门机构对中间业务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负责制定中间业务的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负责全行中间业务品种的研究、开发、设计和推广,对中间业务进行日常的管理与协调,保障中间业务稳步健康的发展。

5.3 加强监管,鼓励和支持银行开展中间业务。中间业务的快速发展,已给监管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挑战。银行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的主动性,把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与加强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统筹研究,减少无序竞争,引导各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良性发展,达到有效化解各种风险的目的。

第4篇

1银行资本充足性及监管有效性理论及发展

11银行资本充足性

111资本充足性内涵

所谓银行资本充足性是指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度。

112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测定

(1)测定指标。目前最常见的用于测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指标及其测定方法为:资本与存款比率、资本与总资产比率、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

(2)测定方法。①分类比率法。该方法根据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程度的差异将银行资产分作六类,并?γ坷嘧什?规定了各自的资本要求比率;②综合分析法。该方法从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的流动性、收益及留存收益等八个方面考虑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测定;③《巴塞尔协议》法。《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银行还需另外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且总额不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

12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

121银行资本充足率内涵

资本充足率要求是指银行监管当局通过制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强制标准,并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最低要求的行为进行惩罚。

122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必要性

(1)有利于保护和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特殊作用。

(2)有利于稳定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

(3)可以弥补银行财务信息公开程度不高的缺点,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

123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评价标准

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时保证银行经营和资金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保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以及较低的总体风险水平,就称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高。

2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发展历程及现状

21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发展历程

1995年之前,四家商业银行没有资本金此阶段是资本监管空白期;1995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商业银行法》,进入了软资本监管时期;2003年3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在2004年2月23日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国进入了硬约束资本监管时期;2012年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新办法》),我国进入了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时期。

22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现状

221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1)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水平分析。从2007年到2016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趋势不断上升。

(2)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本文选取我国15家上市商业银行2006―2016年的资产充足率进行分析研究。从2006年到2016年,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上升趋势,多数银行在2013年或2014年达到峰值,在随后的两年资本充足率有所下降。

222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分析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面临的风险是信用风险,使用不良贷款率来代表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风险。

(1)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总体水平分析。在2006―2016年,我国不良贷款率整体呈下降趋势。随着我国资本管制标准化程度增强,2006―2009年不良贷款率大幅下滑,2009―2013年不良贷款率都维持在较低水平,但随后不良贷款率又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总体浮动范围在1%~2%。

(2)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2006―2011年我国上市银行不良贷款率呈下降趋势,在2011年达到最低点后,受到经济危机的冲击以及中国整体经济增速放缓,2011年之后又呈现增长趋势,都保持在1%~3%的区间内。

23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231资本监管指标单一,不同规模银行同一监管标准降低银行积极性

监管指标单一注重资本充足率,而忽视了监管的成本与效率,这可能增加商业银行在运行时不必要的成本,造成资源浪费与效率低下。

232“监管宽容”加剧银行体系风险

为了避免挤兑以及银行破产给我国金融业造成的冲击,政府以及监管部门会为银行提供隐性担保,这种担保可能会使得银行更倾向于高风险的配置资产,导致银行体系风险加大,从而不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

3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有效性的建议

31提高商业银行内部监管

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进行监管时,必须转变监管思路。在监管实施过程中,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将提高商业银行的效率作为资本充足监管的目标之一,制定出安全与效率并重的资本充足监管目标,在控制商业银行风险,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础上,不断促进商业银行效率的提高。

32加强监管力度,明确监管措施

适当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并消除商业银行的“隐性担保”预期,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以及监管的有效性。同时将风险管理的意识渗透到银行监管和银行经营的活动中,帮助银行量化各类风险,完善银行治理结构,从而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提升监管的有效性与高效性。

第5篇

    论文关键词 金融同业 银行保险 业务创新

    一、商业银行保险业务概述

    (一)银行保险业务的含义商业银行的银行保险业务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采取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的金融服务。银行保险业务是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创新的产物。

    (二)银行保险业务的模式国外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主要历经了三种模式:一是银行保险模式;二是合资联盟模式;三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金融集团化模式。

    银保业务模式本质上是一种保险产品分销模式,即保险公司开发银保产品并提供给银行,银行销售后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该模式主要参照以下程序运作:银行作为兼业机构,通过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在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司推销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产品,并为银行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保险业务咨询、投保支持等服务的业务,简称销售业务。这种业务模式目前仍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采用的银保业务模式。

    合资联盟模式是指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协议契约下,为达到共同占有目标市场、扩大自身规模等目标,通过入股、参股等方式在资本层面融合合作。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相互提供金融服务、相互融通资金。

    金融集团化模式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互相兼并、收购,或通过银行直接成立旗下保险公司等方式,实现银行和保险公司更高程度的混业经营方式,这一模式是银保合作的高级模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创新的必要性

    (一)银保业务创新是解决目前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发展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伴随银保产品合作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潜在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存在以下三方面主要问题:

    第一,现有银保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保险公司的产品主要是五年期、十年期趸交或期交分红产品,各公司为抢夺客户提高市场占用率,在销售时常将客户的注意力吸引在产品的收益率上,这使得银行保险产品与债券、基金等投资理财产品在相同的领域竞争,银行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被弱化。

    第二,销售行为不规范,误导销售导致的客户投诉时有发生。银保销售人员有时为了片面追求销售业绩,常出现一些误导现象。例如将保险与定期储蓄产品相比,甚至将保险直接说成“高利率的储蓄产品”,套用定期存款的本金、利息概念介绍保险产品。如果客户中途兑付或者满期赎回时发现收益比银行存款低,就会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极易诱发纠纷和投诉。

    第三,银保产品缺乏有效的监管。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中,银行、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并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监管,银行与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对独立,这使得金融一体化产物的银保产品缺乏有效的监管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与此同时,银保产品的发展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环境也难免遇到瓶颈和障碍。

    以上问题暴露出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还处于发展不成熟阶段,对于产品和客户的经营能力不强,需要在创新中不断谋求发展,只有很好的解决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创新问题,才能推动商业银行银保产品较快的发展到具有成熟的产品体系、强大的经营能力的较高级阶段。

    (二)银保业务创新是进一步拓宽商业银行收入渠道,增强综合盈利能力的有效途径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批露,2010年末,农行共与44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全年共实现新单保费收入1024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3亿元;2011年,上线农行银保通系统的保险公司达32家,农行实现新单保费928.62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2.16亿元;2012年,中国农业银行与银保通系统上线的38家保险公司合作,全年共实现新单保费900.3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38.32亿元。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知,2012年与2013年农行保费收入均有所减少,分别比上年下降9.31%和3.04%,2012年保险收入与2012年相比下降10.88%.三年来,中国农业银行利润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而保险业务收入却呈现持续下降,这充分反映了传统银保业务对农行利润的贡献度在显着下降。

    来自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2年至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业务收入市场份额一直稳居四大行第一。这说明但受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以及银监会90号文严格监管银保业务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的传统银保业务产品——保险业务同时受到了冲击,此项业务收入在不断减少,因此商业银行亟需通过创新发展新的银保产品来拓宽银保合作渠道,以实现提高银保业务收入的终极目的。

    (三)银保业务创新是我国商业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金融集团竞争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对金融创新的需求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外在动力。在经济全球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世界经济格局中,我国金融市场已逐步加快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全球性金融机构陆续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也加快了进军国际金融市场的步伐。为了应对开放的金融市场,确保我国商业银行的基础性优势地位,必须加强我国银保业务创新力度,增强银保业务的技术含量,从而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三、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创新模式设想

    (一)借鉴国外银行先进经验,建设新型银保合作模式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目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是金融界的共识,银行保险业务的管理者也同样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还很年轻,从它诞生以来还没经历过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尤其是在现阶段银行保险业务开始出现萎缩的情况下,必须考虑主动调整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策略。

    从世界主要国家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经验来看,合资联盟模式与金融集团化模式能更好的推动银行业与保险业深入发展,实现共赢。

    也正是因为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才带来了法国等国家银行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我国银行保险受监管政策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经营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现阶段的银保合作模式暴露出的合作不够深入、银保产品售后服务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弊端迫使我国商业银行将建立银保合作新模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实现我国商业银行银行保险的创新发展,必须转变现有的银行保险经营模式,逐步采取合资联盟模式和金融集团化经营模式。

    (二)细分市场开发创新,研究设计多元化的银保产品银行保险业务的创新,首先就是产品的创新。目前结构单一、同质性高的银保产品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综合保险需求,更不能满足客户多元化的理财需求,因此需要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细分银保市场,开发创新出多元化、满足各个客户阶层的银保产品。

    银保产品的创新应由商业银行基于产品设计所契合的精算和风险承受能力,结合投资管理能力开发适合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提高银保产品的吸引力。特别要加大银保混合产品和综合性金融产品的开发力度,以满足客户的多层次理财需求。商业银行要将存款计划、投资产品等因素融合于产品开发中,丰富产品类型,提升银保产品的技术含量。结合银行的信贷业务为贷款客户开发出配套的保险产品,从而实现银行传统主流业务与保险的充分融合,丰富银保产品的种类和适用性。如2011年10月,上海银行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联合开发推出的科技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短期贷款业务,就是银行业务与保险产品的积极创新成果。

    (三)利用IT网络技术,提高银保产品运营效率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建立深层次合作模式的基础上,要积极加大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现代IT网络技术的最新成果,在保证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规划实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数据联网,加快业务信息的处理速度,提高作业效率,为银保产品的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技术支持。

    借助信息技术成果,建设网上业务平台。开发在线投保、在线赔付等快捷服务,让客户借助电脑或IPAD、手机等移动终端就能实现银保产品交易。通过网上业务平台的建立,确保不同的客户群体便捷的实现各自的产品需求,完成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定制,充分提高银保产品的营运效率。

    四、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创新中风险防范

    (一)构建完善的银行保险监管体制,充分防范化解风险与欧洲主要国家的银保混业经营监管相比,我国的保险业与银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自2009年开始,我国的分业经营监管政策有所松动。2009年1月,银监会和保监会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可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同年4月,保监会批准交通银行、北京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方案,随后它们被报至国务院。截止2013年初,五大国有银行各自控股一家保险公司的格局已经形成。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监管政策,银行保险金融集团化合作模式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已初步形成,并将紧随银行保险业务的进一步融合与发展不断得以完善。

第6篇

【关键词】银行接管,法律制度,完善

2007年4月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造成了美国银行业的巨大动荡,继而波及全球,许多金融机构相继倒闭,甚至连某些金融巨头也难逃破产的厄运。据凤凰网财经报道,自2007年1月至2009年5月间,美国共有49家银行破产。面对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国际上出现了一股接管:次贷危机以来,截至2008年底,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下简称FDIC)接管和处置了28家问题银行,避免了金融市场的急剧下挫。银行接管作为一种由国家行政权力介入对问题银行进行经营性接管,以帮助银行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风险控制制度,已经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一、银行接管的法律含义及必要性

(一)银行接管之法律含义及目的

接管是指银监会根据法律授权对经营有严重问题(包括严重违规经营、资不抵债、无力支付等)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管制,防止资产质量和业务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以维持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我国关于银行接管的法律规定体现在《商业银行法》第64条,“商业银行己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己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我国商业银行是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以其法人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的独立法人。在银行出现信用危机时,银监会可以不接管,而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债务债权清理,然后商业银行注销。但是,银行不是一般的企业,它是公众利益关系密切,同社会经济关系密切的金融机构,银行的破产对公众和市场的震动比较大,为了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利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银监会有权对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进行接管。

(二)银行接管之必要性

现代商业银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存、放、汇为主要业务,以各种形式的金融创新为手段,全方位经营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业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企业。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业又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体系具有天然的脆弱性,外部性表现也更为强烈,金融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的积累很容易引发金融危机,进而导致社会不安定乃至社会危机。因而银行接管作为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制度具有其必要性。

二、我国银行接管法律规定及不足

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法》的五个条文(《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分别概括规定了商业银行接管的条件、接管决定的作出、接管期限以及接管的终止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也有两个条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了银行接管的原因接管组织的权力,此外,我国金融监管法中还有一些法律法规中涉及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接管制度规定,总的来说,我国对于银行接管的法律规定相对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一)接管原因界定之模糊

接管原因,也即接管程序的启动原因,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接管条件或接管标准。它是指当事人得以提起接管申请或者主管部门得决定实施接管程序的法律事实,是决定商业银行是否适用接管程序的主要判断事由。如何界定接管原因,将直接关系到启动接管程序的难易度和效率,从而影响制度效用。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都规定当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从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商业银行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进入接管程序的规定是十分模糊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信用危机”如何界定,“已经或可能发生”的标准是什么,“影响存款人的的利益”到什么程度可以认为是已经达到“严重”等级?这种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接管在实践中难以获得规则的指引,银行接管作为一个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提供一个统一的、确定的规则来规范它,否则行政权力天生的扩张性可能会导致其过分的干预市场,破坏市场优胜劣汰的生存法则。因此,我们必须更为细致地界定接管原因,规定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入接管程序。

(二)接管人规定之缺失

接管人即接管组织,由监管机构及其选任的合格人员组成,是对发生问题的商业银行进行接管,挽救银行危机,维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管理人。我国《商业银行法》仅在第六十五条规定,“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二)接管理由;(三)接管组织;(四)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对接管人的资格、组成等具体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

接管组织作为接管程序启动后被接管银行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领域知识,赋予其一定范围内的权力,同时法律也应当对接管组织的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而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对接管组织行为的限制,使接管组织对危机银行有较大的自由处置权。这部分法律的缺失使得危机处理的效率下降,银行危机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解决。

我国为数不多的接管案例中也体现出了法律规定缺失带来的弊端。2004年南方证券接管案例即体现出了我国法律规定之空白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在南方证券接管案中,接管组织是由中国证监会、深圳市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共同组成的。而在国外成熟市场,对金融机构进行接管的应该是央行的金融稳定局或者银监会之类的机构。南方证券由深圳市政府来牵头接管,这反映了我们金融监管的职能没有完全到位。深证市政府作为南方证券的重要股东,行使行政接管权力时夹杂着地方政府的利益,无法保证其作为接管人应当履行的对公司其他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政府机构是否具备经营管理证券公司的专业能力也是值得商榷的,因此,南方证券案中接管组织成员的构成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三、美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对于我国法律完善之启示

(一)接管原因之界定

1864年美国《国民银行法》第五十条首次规定了接管制度,授权货币监理署来指定银行的破产接管人,而这一职权的传统行使者本来是法院。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第H条(c)(5)规定,“为参保存款机构任命接管人的条件列举如下:(A)资不抵债。存款机构的资产少于存款机构欠债权人和其他人,包括存款机构成员的负债。(B)重大浪费。资产或收入上的重大浪费应是因:(i)违反法律、条例;或(ii)不安全和不合理的经营。(C)不安全和不合理经营。存在不安全和不合理经营的情况。(D)停止和终止命令。故意违反终局的停止或中止命令。(E)隐匿。存款机构隐匿或拒绝向合法监管者、检查者提供其账簿、文件、档案、资产和有关事务。(F)无力偿债。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存款机构不能偿还其负债或满足存款人的需求。(G)亏损。存款机构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亏损将耗尽其所有的或实际上的所有资本,如果没有联邦援助,其资本将不能充足。(H)违法。违反法律、条例或不安全、不合理的经营可能(i)引起破产或巨大地浪费资产和收入;(ii)削弱存款机构的地位;或(iii)以其他方式严重损害存款机构存款人或存款保险基金的利益。(I )同意。依据董事会或股东会或成员的决定,存款机构同意该任命。(J)参保资格的停止。该存款机构停止成为一家参保存款机构。(K)资本不足。存款机构资本不足,且(i)没有再次变得资本充足的合理预期;(ii)未能按照第38条(f)款第(2)项(A)分项规定要求充分地提供资本;(iii)未能按照第38条(e)款第(2)项(D)分项规定的期间向监管机构提出可接受的资本恢复计划;或(iv)未能按照第38条(e)款第(2)项规定实施提出的或已被接受的资本恢复计划。

(L)存款机构—(i)正如第38条(b)款规定资本严重不足;或(ii)以其他形式严重资本不足。(M)洗钱罪。”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被接管而不是必须被接管,美国相关金融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治理危机银行的途径,例如购买与承担、公开银行援助、过渡银行、破产清算等,即使商业银行符合被接管的要求,银行监管机构也可以不对其实施接管,而采用其他的治理措施。在美国的金融法制中,接管是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银行监管机构根据“成本最小”法定原则,根据1991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的规定,银行监管机构若不以破产清算方式处理危机商业银行,则其必须挑选一种可以替代的成本最小的治理措施。即在确定接管是其中成本最小的救助措施后才能实施接管,否则不得采用接管措施。

对于哪些银行应当被纳入接管范围,有学者认为严重违法违规或者经营不善,以致于丧失偿债能力或有停业的可能,除非立即介入其经营管理,否则将于短期内关闭的银行应当被归为接管制度中的问题银行之列。而接管决定的作出,应参照美国立法中的成本最小化原则,监管机关要在评估比较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证明实施接管是当前所有处置措施中是最有效率的。

(二)接管人资质及权力之确定

在美国,有权接管商业银行的主体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s Insurance Company,简称FDIC)。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负责,并接受美国会计总署的审计。FDIC是一个有着复合型职权的综合性监管机构,首要职能是存款保险;其次FDIC还被赋予了银行监管的职能,作为监管者,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直接对投保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通过对银行和贷款机构及存款保险基金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监控和处理,促使其安全稳健运营;最后,FDIC还有着接管和处置倒闭存款机构的职权。在美国,当有问题金融机构由其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关闭后,一般都将其统一交给FDIC接管处置。FDIC在必要条件下也可以任命自己为参保机构的接管人或清算人。实践中,FDIC被授予恢复银行营业所必要的广泛权力,具体来说FDIC的接管权限具有范围广泛和手段多样的特点。作为接管人,FDIC就倒闭银行以及资产,有权获得银行股东、银行成员、存款人、管理层和董事的所有权利、法律地位、权力和优先权。它可以控制并运营银行,回收银行被拖欠的债务和现金,以及所有与其职责相符的、旨在保护和保全银行资产的权力。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接管组织的组成,只规定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管。正是由于法律对接管组织的界定不清导致了在实践中出现缺位、越位等现象,因此应当明确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在接管中的具体职能和职责。与美国存款保险公司享有接管权不同,我国在接管组织的选任上应当以银监会为主导,银监会负责决定接管并选任接管人。参考各国对接管人的资格要求,在选任时应当考虑一下因素:“是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有丰富的金融行业经验”、“能有效管理公司财务和业务”等,即:“既具有专业知识又能够合理管理商业银行,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人或组织”。

在任命完接管人后,接管人即可以行使此前有银行管理者和股东行使的所有权力,任命接管人仅仅使银行的管理权发生转移,但并不转移所有权。如前述关于美国接管人权力范围的介绍,各国法律对于接管人的权力都相当的广泛,目的是使接管人可以更为高效地从事工作,然而为了杜绝接管人滥用权力,危害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可以考率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和细化接管人的权力,同时规定接管人超出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文系2011年华东政法大学创新项目“英美银行法原著选读”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12034。

作者简介:叶晓晶(1989-),女,江西省萍乡市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bank/wzyh/20090528/717507.shtml,2012年5月27日访问。

[2]乔炳亚:《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接管问题》,《金融研究》1997年第6期,第33页。

[3]吴志攀:《商业银行法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页。

第7篇

[关键词]: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商业银行

0引言

目前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金融监管制度,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彻底的限制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现象。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经营模式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商业银行变相从事证券业务、一定程度上涉及保险业务;证券机构通过吸引客户而与商业银行争夺资金来源的现象也并不罕见。因此,开展混业经营的研究,为将来实现混业经营做好准备十分必要。

1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分析

1.1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模式也称专业化业务制度。其核心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混业经营模式则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如存款、贷款等,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交易、保险等。

1.2分业经营模式与混业经营模式的利弊分析

分业经营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行业的风险,有效保证证券市场的合理和公正,实现金融行业的专业分工。但同时,分业经营自身也有一定的缺陷:首先,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不利于规模资源和经济的合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发展运行的整体效率。

混业经营模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首先,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更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其次,混业经营能够给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能够实现企业和银行的有机结合,提高综合竞争力。不过混业经营模式存在着相当大的管理难度,从事的业务种类过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为了设法巩固本机构在每一领域的地位,管理与风险控制将更加复杂,需要大量的资源。

2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2.1实行混业经营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与欧美等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对狭窄,这种业务范围的局限性不仅制约了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而且不利于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从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还无力与西方国家的全能银行进行竞争,也很难应对外资银行的进入给它带来的冲击和压力。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国际金融发展形式,认真研究和探讨银行发展趋势,向全能银行转变。首先是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积极面对可能出现的金融交战,实行混业经营,发展成为业务和职能都很全面的银行,有效组织联合金融防线,才能和国外全能银行竞争。其次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积极采取混业经营方式才能根据客户和市场需求,采取新的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有效地分散交易风险。

2.2实行混业经营对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的影响

实行混业经营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进而保障我国的商业银行的金融安全。目前来讲,我国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其中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比重较高,这种资产结构存在较大的风险,尤其是我国国有企业还没有完全摆脱困境,这就加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从另一个角度看,商业银行从事不同领域的业务,当某一类业务陷入低谷时,另一业务可能处于高峰,互相弥补,从而降低了单一业务带来的集中性风险。如果商业银行能够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内部经营业务之间的比重,实现银行资产向更好业务领域的转移,从而有效分散经营风险,就能提高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

2.3实行混业经营对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影响

按照传统观念,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分业经营是专业化的,然而专业化的分工有利于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所以传统的观念认为分业经营有助于经营效率的提高。但是混业经营并不损害商业银行各种不同领域业务的专业化,即使开展混业经营,商业银行也会设立专门的业务机构或独立的公司,仍然从事着专业化的业务分工,仍然具有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提高企业运行效率的优势。

3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政策建议

3.1加快银行体系改革,加速银行的商业化进程

随着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因此,积极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是国有银行商业化的重中之重。首先,合理界定产权。在商业银行运行的过程中,要合理确定银行经营者和所有者的责任和权力,从而为银行的综合化经营提供重要的动力,保证银行混业经营的顺利开展;其次,要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对商业银行的政策扶持,要从银行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用政策性银行全部置换国有商业银行的财政职能,进而对商业银行按照经济功能、信贷质量、业务区域等相关职能进行重组。

3.2加强相关立法,形成健全的法律框架体系

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证,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一方面能够弥补某些领域的法律空缺,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其次,要尽快出台《外资银行法》、《信托法》以及《期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法律体系;再次,在立法原则上一方面要考虑当前金融分业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兼顾银行经营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进而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杨荣.中国金融机构从分业走向混业经营的分析[R].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09(06).

[2]陈雨露,马勇.现代金融体系下的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凌涛.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比较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4]严武.中国投资银行业的规范与发展[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第8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转型 必要性 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转型的必要性

(一)顺应当代金融发展大趋势的要求

从美国的金融发展史可以看出,由金融霸权国家主导的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变革是有一定的历史趋势和规律的,20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的经济“大萧条”催生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该法案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离开来,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达60多年。直到90年代的金融创新和自由化趋势加强,美国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才打破了金融各业态不能混业经营的藩篱,使得混业经营成为可能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2008年的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创新中缺乏监管导致的严重后果,于是2010年7月21日,美国颁布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对美国金融体系各层面进行了规范。该法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银行的综合化发展,但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稳定有序、富有效率的监管机制。应该看到,正是得益于其产品与业务的完整齐全,开展综合化经营的大型银行在此轮金融危机中展现出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以及在危机之后才会迅速扭亏为盈。所以,金融的综合化混业经营仍是当代金融发展的主要历史趋势,我国的商业银行如果想在日益激烈和开放的金融全球化竞争中立足,就需要顺应由发达国家引领的金融综合化经营的行业趋势,以稳健主动的姿态进行转型的探索和尝试。

(二)利率市场化的驱动

由于我国的金融结构不合理,金融体系过于依赖银行间接融资,再加上我国的金融机构还没有实现利率市场化,使得商业银行仅仅依靠存贷款的利差就可以赚取巨额的利润,但是在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急需的融资服务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履行社会责任和为广大普通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上也差强人意。长远来看,利率市场化是积极的举措——它迫使这些庞大的国有控股银行展开更加有力的竞争,促使各自的营业收入来源更加多元化。目前,利差为各大银行贡献了大约80%的利润,而利率市场化将侵蚀此前坚如磐石的存贷息差。利率的逐步市场化是中国金融市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利率市场化的趋势驱动着我国商业银行要进行适时转型。

(三)自身寻求发展,应对不同业态金融竞争的要求

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战略转型的探索要求。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逐步增加,以及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完善,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直接融资的作用,商业银行无论从融资规模或者在融资结构中的占比上来说应该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也符合这一点。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监管政策与国际接轨、利率逐步市场化、客户需求多元化、金融脱媒加快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自身寻求发展必须改变传统的利差赢利模式,提升核心竞争力,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虽然银行、证券、保险是目前我国金融领域的三大主业,但是证券和保险在融资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和银行相比,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除了近几年基金和信托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像小额贷款、农村互助合作社、典当等泛金融业态也会在市场的多样化融资需求和多层次的金融体系中找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另外,随着中国的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程度的增强,商业银行不仅面临像汇丰银行、花旗银行这样业务成熟、实力强大、服务优良的国外超级大银行的挑战,可能还会遇到国外其他金融创新业务和产品的冲击。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立足长远,谋划长期的发展转型是应对国内外不同金融业态竞争的必然选择。

(四)缓解社会舆论压力,更好满足客户的需要

商业银行的高福利、高薪酬是众所周知的事,金融本就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而商业银行在我国更是金融的核心,所以商业银行的高额利润以及员工的高收入有很大程度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中小企业经历寒冬,实体经济困难重重,但是商业银行依然“春风依旧”,加上媒体网络等报道的一些新闻事件把我国商业银行的暴利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尤其是在我国贫富差距扩大的国情背景下,商业银行的上千种让人捉摸不透的服务收费项目,加上服务态度不佳和糟糕的客户体验,使得居民对商业银行依靠行业垄断地位和仅食“利差”就获取的暴利以及高管和员工的高额薪酬和福利,越来越感到不满,而且在赚取暴利之后银行业并没有很好的履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整个中国的银行业都遭受到社会各界强烈的舆论压力和抨击。在这样的环境下,如果各家商业银行期望改善自身在社会和客户心目中的形象,缓解社会舆论批评的压力,提高客户体验金融服务的满意度,在未来利率市场化趋势和金融各业态竞争的浪潮中留住客户,就必须放低自身姿态,虚心主动制定长远发展战略,主动求变掌握先机,进行顺应趋势的转型。

二、转型中面临的风险

(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未来发展模式的不确定性

随着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日益深入人心,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时期,各国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政治经济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日益迫切,国内外环境和各种因素的复杂多变给我国商业银行的转型带来了诸多的风险和冲击。虽然综合化经营是当今由美国引领的金融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但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从金融稳定和控制风险的角度考虑,始终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尽管中国在混业经营上做出了一些探索和尝试,但是面对决策层的考虑和政策取向,商业银行未来到底进行怎样的转型和业务创新都还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一旦未来中国的金融结构和金融格局发生变革,存贷款利率更加的市场化,仅依靠目前“存贷差”的利润模式肯定难以为继,但是能否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已有的成熟的发展模式以及能否进行同样的业务创新,这些问题都依赖于到时候决策层的政策和监管层的态度。所以说,从长远来看中国的商业银行进行转型的趋势难以逆转,但是具体转向什么样的新的发展模式,开展怎么样的业务创新从目前来看都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金融结构转型的冲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并没有按照产业结构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形成相适应的金融结构。表现为:多年以来,国有大银行一直掌控着贷款供给,将集中于大银行的金融资金以优惠利率输送给“宠儿”国有大企业,虽然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对于资金的需求非常旺盛,但是金融体系中缺少为它们提供融资服务的中小银行和金融机构,使得这些经济实体的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虽然以商业银行为绝对主体的间接融资方式占据了我国金融市场融资渠道近80%的比重,但是立足长远,遵循国外金融结构演化过渡的规律来看,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理性化,证券业以及保险业、信托业、基金业、小额贷款等多样化的金融体系和融资渠道将发挥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融资规模和占比将会下降,至少现在在金融体系中的垄断地位将受到挑战,未来的商业银行将难以再像现在一样仅依靠“存贷差”就可以轻易赚取巨额利润。所以,长期来看,当过惯了“好日子”的商业银行一旦面临中国的金融结构由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为主导的过渡,如果不能很好的制定应对转型的战略规划,主动谋求自身在金融结构格局变革中的立足点,将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冲击。

(三)外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业态的挑战

随着中国的金融市场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市场化,金融结构越来越优化,中国的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来自外资银行和包括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行业以及小贷公司、典当、融资租赁等其他泛金融业态的竞争冲击。和中国的商业银行相比,外资银行的业务相对比较完善和成熟,服务理念和员工素质更加优良,一旦中国的金融市场更加的开放化,外资银行凭借着自身的优势势必会对中国的银行造成很大的冲击。而且随着其他几大金融主业和基金、信托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可能形成证券、保险、基金以及信托和商业银行抢占瓜分金融天下的格局。以信托业为例,工商企业正从规模日益壮大的信托公司中获得越来越多的融资。2012年6月底,中国的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为人民币5.5万亿元,较一年前的3.7万亿元增长了49%。在不久前的一份报告中,毕马威(KPMG)测算,到今年年底,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将超过保险领域,成为金融行业的第二大主业。一旦到时商业银行面临着外资银行和本土其他几大金融主业以及新型金融业态后来居上的内外夹击,在自身的转型过程中将会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和挑战。

三、简要的对策和建议

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是银行业发展的趋势,这种趋势反映了客户的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是商业银行优化业务结构与盈利结构,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的需要。

首先,探索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坚持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所以银行综合化经营的转型探索应重视全面分析和控制风险,可以先从基于客户需求、符合监管要求、风险可测可控的业务开始,分类进行、适度开放、稳健审慎的推进。不仅要与实体经济发展阶段相一致,既不能滞后,也不能脱离和超前实体经济,还要与客户的市场需求相一致,与监管水平相一致。

其次,变革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与经营理念。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银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对管理模式进行变革,推行扁平化管理、流程化运营、标准化操作、专业化服务,提升竞争力。商业银行要突破过度倚重存贷款的传统经营观念,坚持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满足客户为中心,针对不同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再者,创新商业银行的业务和产品。一是要促进对资产多元化、资产证券化(如贷款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将银行信贷资产转变为可在市场上出售和流动的证券化资产,以解决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不足、资本充足率下降等问题;二是要充分利用商业银行辐射面广和信息灵通的优势,发展高效益、低风险的中间业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变革传统盈利模式。

参考文献:

[1]隋健,潘丽娟.关于后危机时代我国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策略的思考[J].中国货币市场,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