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20 20:40:4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自建房合同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我们购房的时候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的,保障自己的利益,购买自建房也要按照买房的程序来走哦,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农村自建房购房合同参考模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自建房购房合同1
卖方(甲方):身份证号:
买方(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座落及面积:
本房屋座落在为:国用(筑面积)第,土地证编号号,现甲方将建成房屋的二楼出售给乙方,出售房屋建平方米,准确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元整(¥元)。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元(¥:元)。
二、房屋概况及计价、付款方式:
本房屋已由甲方全面装修好可入住使用,交易总价为人民币用(即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需全部缴清房屋总价款
三、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保证出售的房屋为合法房产,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再订立《买卖合同》。
3、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的24个月内办理好房产证,办理房产证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签订24个月后仍没有办理好房产证,甲方需对乙方做出赔偿。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即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影响乙方享用该房屋的所有权。
2、乙方如有必要对房屋重新装修时,不得影响该房屋本体结构安全。
五、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和平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本合同连同附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证明人:
日期:日期:
农村自建房购房合同2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 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 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____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 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人一份,乙方一份, 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自建房购房合同3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一、甲方位于地皮,土地编号为-----的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编号为 ,该地皮面积为平方米,现甲方将建成房屋一空三层出让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乙方同时还获得土地使用证上所规划面积的使用权。
二、其中房屋 平方米,共计元。
三、付款方式: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时(签订协议时)需一次交付
房款 元,待乙方取得两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付清余 额房款 元。
四、因乙方购买甲方房屋,甲方应确保无房屋结构问题,无危及乙方生命及财产
安全,否则,乙方可向甲方获得购房款200%的索赔。
五、为避免乙方及其家庭成员居住后,不会出现因居住环境而产生心理影响;针
对房屋建成到至今的状况,乙方应有知情权,甲方应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生活的情况(包括居住期间生、老、病、死等情况)。如证实甲方确有隐瞒事实,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50000.00元以上的索赔。
六、办证方式
1、在乙方办理该套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提供三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办理房产证及过户费用按以下协商内容进行支付,如有罚款部分,应由甲方承担。
2、办理房产证及过户费用支付方式
1>双方各付办证及过户费用50%并由甲方负责办理;
2>乙双方各付办证及过户费用50%并由乙方负责办理;
3>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不需支付任何办证及过户费用;
4>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不需支付任何办证及过户费用;
5>双方各付办证及过户费用50%并委托代办机构负责办理,代办费用由
甲、乙各支付50%。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采取以上第 种方式办理;办理过程中双方均需积极配合,如有怠慢视违约处理,违约方须一次性支付办证及过户费用100%的违约金。
七、甲方责任与权利
1、须具备该房屋的相关法律认可文件;2、本合同签订后,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3、保证上述房产无债权债务纠纷。
2、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好房产过户及取得两证,如果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怠慢,否则,乙方可以扣留余额房款而且甲方还需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50000.00元。
八、乙方责任与权利
1、乙方获得房屋使用权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影响乙方正常生活,
如证实甲方存在违约现象,甲方须一次性全额归还乙方购房款。
2、乙方如有必要对房屋重建、重新装修,遇到房屋结构及材料等相关问题
需向甲方咨询时,甲方应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如因甲方隐瞒事实而带来的严重后果,由甲方全部负责。
九、如甲方的土地使用证是由多人名字共有,合同签订时需按土地使用证上所有人员均需签字,如因为土地使用证中的其它人没有签字而产生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推卸。
十、如因甲方的因素造成房产证不能过户,甲方须一次性归还所有购房款并一次
性支付乙方违约金50000.00元。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有关条款为准。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
甲方将位于××县××镇××路的自住用房的建房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甲方与乙方在真实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保证如质如量按期完成该工程,就该建房工程的施工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施工范围及工期: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如发生变更,双方协商)主要包括:自基脚面起,上至屋面的全部砖混砌体。水泥立柱、横梁、圈梁、卫生间、阳台、厨房、屋面等整体现浇,全部门、窗、孔洞预留,木工负责搭架、装模板等工程。
工程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工。乙方应按时施工,如期完工。
二、承包方式:此次建房的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的形式。具体如下:1、由乙方按照图纸的要求统筹计划安排甲方进行购买所需的建筑材料,并按照图纸的式样进行施工;2、乙方负责召集建筑施工人员,并组织、管理、指挥工人施工,乙方施工人员的生活由乙方自理,乙方及其施工人员与甲方不存在雇佣关系。3、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建房屋有效图纸,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修建。施工所有的所有机器设备由乙方自行提供(包括搅拌机、吊顶制板上楼的机器、搭架使用的全部设备、振动器切割机等)并负责安装、调试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因施工设备的原因和乙方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质量要求:1、乙方照图进行施工,甲方按要求验收工程质量;2、楼层高度以图纸为准。圈梁和挑梁、浇注凝固后不应有蜂窝、麻面等。更不能出现钢筋外漏现象。在砌筑及浇注圈梁过程中,乙方施工时要保证质量,墙面要平整、房屋直角的地方不能纵角。3、厨房、厕所、屋面不得有丝毫渗漏,如出现渗漏视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返工并赔偿损失,全部钢筋混凝土部位均要求使用震动机捣实。
四、施工安全要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完全责任。乙方应在工地安装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臵。搭架、使用起重设备、使用电气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事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由于乙方对施工地管理疏忽造成的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五、工程造价:泥工 元/m,木工 元/m,面积按实际工程面积计算。房屋竣工后,经检查屋面、厨房、厕所通过试水后没有渗漏,墙体楼面没有任何异常验收后付清。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经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流转
当前我国城市房地产法律的体系中最基本的有两部法是:1998年修改过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管理,对城市房地产的买卖相对能够进行有效的规制。然而,农村的土地流转只得通过《土地管理法》笼而统之地进行规范,而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土地流转的多样化,该法规定的滞后性决定了其已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为了深入了解当前常州地区农村的住房状况,本文在实证调研农村自建房流转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分析来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常州农村地区的现状概述
本次调查选取了位于常州武进区以及茅山脚下的县级市——金坛的农村作为调查地。武进属于常州的郊区,周边农村经济环境较好,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农村自建房的流转比较频繁且呈现多样化趋势。而金坛市位于常州市的西部,相对于武进而言,周边农村比较闭塞,经济稍欠发达,外来务工人员比较少,手工业主要依靠雇佣当地村民进行发展,因而农村自建房流转的现象比较少,存在可比较之处。
调查中,我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两个村:武进的楼村位于市郊,拥有718余亩耕地,92家农户,该村位于国道沪宜公路与省道232交汇的金三角地区,交通极为便利,以第三产业发达闻名于常武地区;金坛的周家塘是个未被开发的处女地,地处偏僻,交通等条件相对落后,外来投资相对较少,当地企业近年的经济效益不景气,全村人均收入只有上万元。
二、农村村民自建房流转情况
(一)农村村民出卖自有房屋的现象
农村的自建房是农民进行农耕活动、生产作业的外在保障,也是祖辈在这个村庄世世代代生活的一个象征。一般来说,农村村民宁愿空置或者出租也不会轻易买卖自己的住房。
经调查,武进的楼村92家农户中仅有极其少数的村民会将自有的房屋进行出卖,所占比例不足全体农户的3%,大部分的村屋都是卖给自己的亲戚朋友,或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但其中有一自建房,房主将其卖给了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纠纷,待纠纷解决之后,房主又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
而金坛的123家农户中,不仅没有出卖自建房的现象发生,反而由于建设新农村的需要,近期将进行政府拆迁工作,不少农户偷偷占用耕地进行多处建房,或者在既有房屋基础上进行超面积建房。对此,村民委员会成员也试图走进每家每户进行教育阻止,但无济于事。有关部门对这种现象的听之任之,也是造成占地现象难以扼制的原因之一。
(二)农村村民对自己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设定抵押的现象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郊区正逐步纳入城市化的进程。在这种城市快速扩张的大背景下,土地、房屋的增值成为客观事实,农民的融资愿望也十分强烈,额度相对较高,小额农贷等传统的信用融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其需求。不少金融机构和个人利用一部分农民梦想快速发家致富又苦于没有充足的流动资金的现实难题,私自给该部分有条件的农民的自建房办理抵押贷款。
经调查,武进的楼村有不少乡镇企业在创业之初,都曾用自己在农村的房屋办理过抵押贷款,所占比例超过全村农户的5%。有些农户为了能够重复贷款,甚至将自己的房屋进行反复抵押。在调查时,我了解到,村上有三家大型的化工企业,由于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厂长自己及一部分亲属的自建房仍处于被抵押的状态。自我调查结束之时,尚未发生任何纠纷与矛盾。
金坛的农户把自建房看得非常重要,加之该村村民思想封建保守,基本没有为了创业将自家房屋抵押的现象。但是,据村民叙述,该村有三户村民因为某些自身原因将房屋抵押给了个人,是否曾经发生过纠纷也不得而知,但能够肯定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村村民基于各种原因对自建房设定抵押的状况是十分混乱和复杂的。而在这方面,现行法律未作明确禁止性规定,导致不少金融机构和个人私自为农村村民自建房设定抵押,扰乱市场秩序。
(三)农村村民出租自有房屋的现象
如今城市的房价越来越高,紧接着随之上扬的是房租。发展乡镇企业需要许多廉价劳动力,而乡镇企业主们往往是小规模经营,出于成本的考虑,不会提供住宿,使得外来务工人员在面对开发区周边昂贵的房租时,只能“望房兴叹”。为了有个简易而廉价的安身之处,他们通常会选择远离工作地的偏远农村租一间房子,解决住房难题。
经调查,在武进楼村,超过85%村民都会把自家后面使用不到的屋子给外来务工人员居住。但是,农村的农民普遍缺乏文化知识,意识不到出租房屋需要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80%的村民只与外来人订立了口头协议,没有约定租期,想租就租、想走就走的现象比比皆是。有些在当地生活了几十年的外地人,一开始与农民订立的就是长期或者随时可以无期限续订的租赁合同,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仿佛是在出租房屋,实际上却是在进行房屋买卖。
由于乡镇企业不是特别发达,主要雇佣的劳动力还是本村的村民,在金坛的周家塘,外来务工人员租赁农民自建房的现象不是特别多,大概只有不到30%的农户家有出租或曾经有过出租自家房屋给外来人的经历。究其原因有三:
1、在金坛一个村庄中,耕地面积在土地总面积中占的比重要比宅基地大得多,除了一些年轻力壮的青年,当地大多数年迈的农民还是完全依赖耕地上产出的经济作物生活。所以,分配给每家每户的宅基地的面积是有限的,他们的房屋并不像武进的农村一样,有多余的空间能够容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
2、在我调查的周家塘,周围被农田包围,只能通过一条长达三公里的乡间小道与外界接触,地理位置偏僻,交通极为不便。
3、在农村或者在开发区周边租房子,在房价上并没有很大的区别,为了工作和生活的便利,外来务工人员一般还是愿意选择在市郊租住。
(四)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的现象
现实生活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遗赠取得农村自建房的现象比比皆是。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自建房过程中遭遇的最大的阻碍有两个: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模糊;二是有关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严重滞后于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
经调查,在武进的楼村,年轻一代大多受过良好的教育,完成学业之后多愿意留在自己毕业的城市打拼,再不济也想留在市区工作而不愿回到农村务农,他们中的大部分在大城市中站稳脚跟后,都取得了非农业户口。所以,据统计,在楼村,大概有38%的青壮年已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以外的人员。不过由于这个现象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出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的案例也不是特别多。再者,若不是独生子女的家庭,一般会由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照顾父母的子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取得房屋的继承权,其他子女取得财产的继承权。这是村民约定俗成的做法,也很好的避免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的现象的发生。
不过,据我调查,在金坛河头镇的周家塘,却发生过两个由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的案例。两户老人都是村上的孤寡老人,无儿无女,平时的生活起居都是由租住他们房屋的外来务工人员负责,以抵消房租。在老人过世之前,都将房屋遗赠给他们,从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三、农村村民自建房流转中存在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其解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条款说明,现行法律政策并没有限制农民处分其房屋,只是其无法在出卖、出租其自建房后再申请宅基地,法律如此规定也是以防止其对自有权利进行滥用,更好地保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一)农村村民出卖房屋的效力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我国现在尚没有专门调整农村房屋流转关系的法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年5月6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根据地随房走原则,法律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明令禁止的,只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成为该村自建房的受让方,也就是说农村自建房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间买卖,而不得任意延伸至该集体以外的成员间进行交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对村民享有宅基地的面积也作了限制性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在本村必须没有宅基地,才能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的房屋,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双方关于农村自建房的买卖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现实实践中,农村村民将自建房出售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因自建房买卖的效力问题产生了大量纠纷,影响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参与农村村民自建房的买卖,国家政策也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房屋,故对农村村民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城镇居民出售房屋的合同,应一律认定为无效,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安居乐业,有了安定的居所,农民才会在农业生产和生活中投入更多的精力,才能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合法有效进行。
(二)农村村民对自已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能否设定抵押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禁止农村村民对其自建房设定抵押,以至于在民间,一些乡镇企业主为了迅速融资,私自将自建房设定抵押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房屋是宅基地的附属物,严格看来,宅基地之上的自建房也是不可设定抵押的。并且,农村村民住房不像城市房地产市场一样已形成完整规范的体系,债权人的房屋抵押权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故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应当不准许农村村民为自有房屋私自设定抵押。
但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是“三农”工作的导向性目标,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创业致富的趋势良好,对资金的需求量与日俱增,但因缺乏有效担保,融资受到一定制约。而住房是普通农户最主要的资产,若无法抵押,其大量资产就会被固化,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我认为,为解决现实中的矛盾,开展农村合作银行办理集体土地农民自建房抵押贷款的试点活动迫在眉睫。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房抵押政策性问题作出相关决定;房管部门应做好对集体土地农民自建房房产登记工作;国土部门对集体土地上农民自建房房产住居权在本乡(镇)居民之间有偿转让,准许办理过户;人民法院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集体土地上农民自建房房产发生的债务纠纷,做好法律服务。
(三)农村村民出租自有房屋的效力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由于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他仅从房屋所有权人处取得有限的的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出租自有房屋,只是转移房屋的使用权,并未改变房屋的权属,当然也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变更问题,故农村村民出租自有房屋的行为,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行为。
但是根据上述调查发现,农村村民在出租自有房屋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例如:出租人在出租自建房屋的时候并未经过申请,也未报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的审批;当事人双方并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立书面的租赁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租赁的期限、租金的给付方式;出租人对承租人在租房中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不闻不问;私房出租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也没有按规定向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等等。当事人双方对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并不强,若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一是需要依靠法治观念、法律知识的宣传,使村民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二是需要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办事,尤其注重农村村民自建房方面的政府管理工作;三是需要加快农村自建房流转方面的立法工作,弥补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所呈现出的不足与缺陷。
(四)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的权利限制及其中存在的问题
我认为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应认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而不能仅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定的权利,仅归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享有。公民基于身份关系而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能在房屋实体存在期间行使,一旦房屋灭失,其所有权就归于消灭,也不能再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房屋。若在其占有房屋期间出现拆迁等事由,房屋所有权人所得补偿款应仅限于房屋自身价值,即地上部分价值,而不应当包括针对土地使用权丧失的补偿。
建设部在《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87条单独规定禁止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是近二十年来,我国农村的发展日新月异,人口流动的加快必然导致财产的流转和人口身份的变动,因而,在立法上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的规定过疏、过少且过于死板已与农村各方面的快速发展的现实状况严重脱节。
我认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房屋的立法完善应做到以下三点:
1、废除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87条的规定,如果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的农村房屋不予办理登记手续,会导致农村中出现大量房屋权属不明,降低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率,严重侵害农民的财产权利。
2、在立法上要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范围,相关部门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要严格把控。在地方立法上,各地方也应因地制宜,在不违背基本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不同界定。
3、对农村宅基地无偿使用的期限和条件作出修改,这些期限和条件都是立法上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做出的限制性规定,是农村房屋流转遇到的法律障碍,也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因之一。
四、结束语
将农村村民自建房自由流转是法律界的一个普遍主张,这的确也是一个被证明能够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的方式。总之,保障广大农民对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权利的根本一点就是确定他们对土地最大限度的自主决定权,以及对这种自给予有效的法律救济。(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杜庆罡,海林市农村村民自建房流转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黑龙江国土资源,2012,6。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单位现准备在 通过集资建设临街商住楼房,甲方根据其单位的规定,具有参于建房的资格。
2、甲方愿意将其单位本次建房的资格转让于乙方。
3、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向甲方单位缴纳集资建房款。
4、甲方同意收取乙方缴纳的集资款项,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其单位缴纳,若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
5、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次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
6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 集资建临街商住楼房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单位集资建设的房屋坐落于 ;甲方依据其单位的规定,可通过集资建房取得位于第_________层, 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
2、自协议签订之日始,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 集资款项缴纳
1、甲方根据其单位集资建房的要求,收取乙方的房屋集资建设款项,在收取每笔集资建房款时应向乙方出具相应数额的书面收据,并按其单位要求及时缴纳于该单位;在缴纳每笔集资款项后,应在缴纳当日向乙方交付该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原件。
2、若甲方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取得的交款凭证自行保存。
3、若甲方单位将甲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直接扣划作为应缴纳的集资建房款项时,则在甲方出具单位扣划证明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扣划款项相同数额的资金(该部分资金视同乙方向甲方单位缴纳的集资款项)。
第三条 集资建房手续办理
甲方应按本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其单位集资建房过程中所需各种手续的办理工作,及时提交各种资料,以确保不因其疏忽和懈怠而影响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第四条 集资房屋交付、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一)房屋交付
若协议约定的房屋建成后,若甲方单位将房屋交付于甲方,则甲方应在其单位交房日即行将该房屋转交付予乙方。乙方即行行使基于实际产权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二)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1、如果甲方单位允许以乙方名义直接取得该甲方名下的集资房屋的产权,则甲方有义务,及时和乙方共同提交单位所需办理房屋产权予乙方名下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2、如果甲方单位不允许直接将集资房屋的产权办理至乙方名下,则甲方应在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后,将以其名义取得的房屋产权协助乙方转让过户至乙方名下(该转让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致该房屋产权暂时无法办理至乙方名下,在此期间,乙方基于实际产权人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就此主张任何异议。
第五条 甲方报酬
因甲方出让其单位集资建房名额予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 45 日内给付甲方相应报酬伍万元整(50000)元。
第六条 除集资款外的费用承担
本协议履行中,甲方除收取因转让本次购房资格的报酬 万元整( )元外。不再向乙方收取除集资款外的任何费用,因办理房屋产权而发生的各种法定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协议履行中,甲方擅自终止协议,除应退还乙方全部向甲方单位已缴纳的集资款和报酬款外,还应向乙方承担与甲方单位所建设房屋(协议约定的房屋)应缴集资款和收取乙方报酬款项数额相同的违约金。
2、协议签订后,乙方无故不履行协议,除有权取回其已交购房款外,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收取的报酬。
第八条 声明及保证
鉴于本协议履行中,若由于甲方原因致生障碍,对乙方权益影响重大,甲方承诺其签署本协议时,对此协议的签署取得了其家庭所有成员的同意,甲方及其家庭成员保证:放弃所有不利于协议履行的主张和权利。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 份,甲方、乙方各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证人:(签字):
签订地点:_________
宅基地合资建房合同范文一
发包方为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为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将宅基地内建房工程交由乙方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沟通后,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现签订如下协议条款:
一、工程内容:
在甲方宅基地内修建一院二层楼房,全部为现浇。
二、工程承包基本形式:
楼房主体全包(不含粉刷、装修)。
三、工程时限:
工期 天,如遇阴雨、秋收,可适当顺延,但总工期不超过 天。
四、工程费用:
按建成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南北按外皮计,东西按墙中计起),按照 元/平方米计算总造价。
五、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之日,预付 元定金;
2、施工人员进场,付款 元整,作为启动资金;
3、所有建筑物主体完工,付款至总造价的 ;
4、所有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清所有剩余款项。
六、双方权利及责任:
(一)甲方权利及责任:
1、甲方负责工地所需灶房、工人住宿、堆放材料场地的一切外来干扰。
(二)乙方权利及责任:
1、乙方负责进工地,拆除所有建筑物,清运所有建筑垃圾;
2、乙方一切按照图纸施工,工地所用料由监理指挥施工。
3、所有建筑物全部为现浇。
4、所需的一切用材按图纸施工。
六、安全事项:
1、乙方做好工地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工地的施工安全。
2、工地内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未尽事宜与纠纷解决方式: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
八、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宅基地合资建房合同范文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
1.甲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依法以招标(或拍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______、容积率为_________、计划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红线图)编号为____________;
2.乙方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二条 合作建房
甲方同意提供依现状上述第一条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
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建房资金,双方合作开发建成____栋_____层的办公(或商住、住宅)楼,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进行产权分成。
第三条 建房资金
建房资金预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全部由乙方提供,实际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该预计数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建房资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经验收合格且甲方取得房地产证时止所需的
一切成本、费用。该建房资金不包括甲方因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缴的土地使用费或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补缴的地价款。
第四条 报批手续
除按规定应由双方共同办理的报批手续外,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报批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手续,包括毫不迟延地提供甲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条 设计、建筑
工程设计和建筑的招标、施工监督由甲方负责,但按本合同第条约定产权应分给甲方部分的设计图纸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报批并实施。
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完成,整个建筑工程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 天内开工,并在第____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产权分成
全部建筑的产权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方式或比例分成:甲方拥有____栋____层房屋的产权,乙方拥有____栋____房屋的产权。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日内办理完甲方应分得产权部分房屋的房地产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开工、或在第____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除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误外,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时间办好房地产证,乙方应按主管部门的指导租金价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报批手续或工程的延误,当拖延时间在____个月以内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按主管部门的指导租金价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当拖延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宅基地合资建房合同范文三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所有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宅基地、面积
甲方将乡镇规划所得的坐落于 的建房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置位于东边界 ,西边界, 北边界于 ,南边界于 ,面积为 平方米。 上述宅基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所有权、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二、甲方所卖宅基地必须是甲方的户头,同时涉及该宅基地所有权人必须在协议书签字,否则视为违约。
三、甲方必须保证所卖宅基地无所有权纠纷,如签字后发现无法保证,要在三天内归还乙方本金,并同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四、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修建房屋时不能发生各种原因的干扰,如出现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五、 转让金额
该房基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六、 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第一次付款为定金叁拾万元整。
甲方定金到位后,负责报批建房的手续,待全部手续交付乙方可以建房时,乙方第二次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的70%。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建房时无纠纷和任何干扰,使乙方建房顺利完工,建房完工或八个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全部款项。
七、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2.如甲方反悔,应向乙方退还全部购买宅基地款 万元,并赔偿违约金 万元和乙方的建房、装修工程款(损失情况由第三方鉴定)。
八、 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具有同等效力。
九、 协议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盖收银后生效。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上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签字
姓名
论文关键词 单位分配性住房 单位集资房 宅基地住房 所有权归属
天大地大,何处是我家?在中国传统观念中,住房乃安生立命之本,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在当下这个房价飙升的年代。也正因如此,各个单位推出的福利分配房,单位集资房等一系列分配性住房变得格外吸引人眼球,但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目前关于单位分配性住房尤其是单位集资房的研究并不深入彻底,对于政府,单位,个人三方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单位集资房的归属,多数学者认为其所有权应按出资比例确定,但这单薄的共识远不能解决与此引发的纠纷,本文拟通过研究单位集资房与我国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异同及制度设计,以期丰满其相关规定,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借鉴。
一、我国单位分配性住房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单位分配性住房即单位家属楼供员工居住的房屋,其主要包括福利分配房,集资房等,前者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单位承诺的为员工统一安排分配的宿舍,此种员工宿舍无疑为单位财产,员工只享有居住权,只能占有,使用,无权处分,收益。第二种则为单位为奖励某成绩突出或工龄较长的员工而为其分配的住房,此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若单位将房屋登记在此员工名下,则此员工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任意处分该房屋,不受单位的限制。若单位未将房屋登记在此员工名下而是登记在单位名下,则员工虽然对此房屋没有所有权,但其对单位享有债权,可以要求单位进行变更登记,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实现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目前单位分配性住房以后者即集资房为主,集资房是指由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而建造的房屋,员工个人可以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并在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单位集资房的土地使用权由单位所有,一般通过划拨(国家机关用地)或出让等方式取得。与此同时,单位在员工购买集资房后一般并不向其发放房产证,房屋登记在单位而非员工名下。即在法律层面上,集资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在单位名下。换言之,购买了集资房的员工仅拥有与单位签订的支付了全额或部分房款的购房合同,即在法律上关系上仅拥有对单位的债权,缺乏相应的物权性保护。
虽然当前法学界对于集资房的归属普遍认为应该按出资额确定,但由于单位集资房的特殊性,其本身出资额的确定就是一大问题。目前大多数购买集资房的员工都是按照单位规定的每平米多少价格的房价全额购买的,那么员工们就能够据此对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了么?众所周知,由于集资房带有单位福利的性质,单位规定的房价远远低于市价,此外其在信贷等方面也享有一系列的优惠,那么单位的这种福利是否应该算作单位的出资额呢?如若不算,把这一系列福利措施单纯当做单位已发放给员工的福利,那么员工理应获得对集资房的完全所有权,那么为何单位不为员工进行房屋登记并发放房产证,甚至限制员工处分房屋,尤其禁止员工将房屋买卖给非本单位人员呢?相反,如果这一系列福利算作单位的出资额的话,那么出资额到底应如何确定,即使将房价与市价的差额记为出资额,那么信贷优惠又将如何计算?再者,即使明确了彼此的出资额,确定了单位与员工的份额,那么房屋的归属是否应当算作单位与员工按份共有?其是否适用按份共有的规定?
为解开这一系列问题,接下来我们将分析研究我国房产中的另一特殊制度——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相关规定,以期从中得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启示。
二、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现状及制度设计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定标准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用于建造住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与单位集资房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处,从本质上而言,
宅基地是集体对农民的福利,而单位集资房则是单位对员工的福利,同时两者的交易性权利如转让,抵押,赠与等在实际生活中都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经调查审定,准予登记,发给集体土地建设让用地使用证。”由此来看,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其使用权的取得采取申请——审批的方式,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的居住条件而无条件分配给农民的。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特性,其有以下限制:(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包括城镇居民;(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自建房屋;(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符合条件的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农民对于其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因其建造房屋这一事实行为的成就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意即只要房屋建成,宅基地使用权人当然取得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农民在不进行处分行为时即可完全长期享有此房屋权利,此时农民的法律保护(权利凭证)是手中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时,依照法律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即对于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必须登记过后才能进行处分行为。而我国就是通过登记对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处分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管,从而相对规范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制度。
集体根据农民的具体状况及本村的土地状况将集体土地分配给本村农民作为宅基地,农民对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而对于宅基地上房屋因其自建行为而取得所有权。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属集体对农民的福利,因此对其主体资格有严格的限制。而农民处分其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双重权利的处分,所以其处分受到相应限制,只有在相对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并得到相关机构的批准后,其处分行为才完全有效。
正如之前所分析的那样,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与单位集资房在本质上同属福利房,农民因其主体资格的满足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对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因其
自建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同时根据我国土地制度中“房随地走”的规则,若其土
地使用权丧失,则其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亦随之丧失保护,从而达到限制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自由处分,保障其福利性的目的。因此若想进行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处分,必须到相关机构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而相关机构亦通过审查变更主体的资格对其处分行为进行相关限制。
三、单位集资房的制度思考
单位集资房与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福利性特征,使其成为我国房地产制度中极具特色的两种制度,也决定了其相互的可借鉴性。通过分析我国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相关制度,笔者就单位集资房的相关制度现提出以下思考:
(一)赋予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这一债权性契约一定的物权效力
正如之前所分析的,目前的单位集资房买卖仅有一纸买卖合同作为权利凭证,而由于债权的相对性和平等性使其效力大打折扣,无法很好的保护员工的利益。因此,我认为可以赋予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一定的物权效力,正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因其自建房屋这一事实行为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员工按照单位定价全额支付房款的,亦应当因其付讫房款的行为而取得对单位集资房的所有权。但由于买卖合同法律行为的属性,因此基于维护法律体系的考量,不应当将其并入《物权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形。为增强此种买卖合同的效力,平衡单位与员工双方的利益,可以要求双方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通过登记公示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赋予这一债权性契约一定的物权效力,使其取得类似于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这一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承认员工对单位集资房的所有权。
(二)单位集资房的处分行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借鉴我国关于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相关规定,单位集资房的处分行为也应受到相关限制。
1.审查主体资格。由于单位集资房的福利性特征,与宅基地使用权相类似,其主体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应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笔者认为:(1)单位集资房的受益主体应仅限于本单位的员工,不包括其亲属及其他单位人员;(2)单位集资房的用途仅限于员工自住,不能用于出租或用做商品房;(3)与宅基地使用
权相类似,单位集资房应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的原则,确保其福利性。
2.限制处分行为。通过分析借鉴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单位集资房的处分行为可通过前文所提到的登记制度进行限制。(1)单位集资房处分行为的相对人如若符合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条件则处分行为有效,单位应协助相对人在房产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2)对于不符合主体条件的单位集资房处分行为相对人,单位可以拒绝为其变更登记,不承认其主体资格。(3)单位集资房所有人在其处分行为完成后不得再申请单位集资房。
3.对于主体资格丧失的员工,单位可以收回其单位集资房,但必须偿还其相应房款和因装修等行为而引起的损失,亦可以允许其通过合适价格(此处的合理价格应略低于市价)卖给本单位符合主体资格的员工。
承租方(乙方):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xx市xx街道xx小区x号楼xxxx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计x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xx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xx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x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xx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江苏省某镇一栋连体多层建筑在施工过程中,与中石化系统的一处加油站防火间距不足,中石化发现后向镇安监办报告了这一情况。镇安监办吃不准情况,特别邀请专家组到现场检查认定。专家到现场后,发现这是一座连体多层建筑,底层设计为水产批发市场的门面房,2?6层为住宅。建筑没有施工许可证;塔吊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验收,没有使用许可证;没有到公安消防备案,与加油站的防火间距严重不足。对此,专家组建议镇政府立即叫停该项目施工。当专家问及该建设项目是否有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时,开发商一问三不知,满脸疑惑地冒出一句话:“我这是小产权房唉。”
监管缺位原因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建设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屋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购房合同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合法有效的。
经了解,“小产权房”的建设与开发,在金湖县农村具有一定的规模。金湖县农村“小产权房”由镇村建办发建房证,镇政府发产权证。根据“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农村“小产权房”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应由镇村建办负责。但从目前所检查的情况来看,都是由开发商开发、向社会出售“小产权房”性质的商品房,既有连片开发的农民集中居住小区,也有多层连体建筑,都有一定的建筑体量,不亚于城市居民小区,其建筑施工过程应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而由于体制的原因,目前镇村建办对“小产权房”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管,还是沿用为农民自建房发证模式。农民自建房是指:农民建房者自己组建建筑施工队伍,施工人员大多为建房者请来的亲戚朋友。农民自建房是不出售的,这种建筑施工过程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不在《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缺少专业人员,缺少监管手段,只发建房证,对建筑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环节几乎没有监管……一些开发商正是看上这一点,在建筑施工安全上打法律和政策的球,刻意逃避监管,对建筑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存有侥幸心理,寄希望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利润。七拼八凑的施工队伍,基本上是开发商拉来的同一个利益集团,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也几乎是空白。
因为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小产权房”建筑项目没有列入县住建局、质监部门的安全监管。在“小产权房”建筑施工安全上,住建局不好介入监管,村建办缺少专业技术人员不会监管。
建筑没有项目监理,住建部门曾明确,监理要负责建筑施工的安全。缺少监理就意味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和施工过程,在质量安全方面缺少了把关人。
建筑施工队伍鱼龙混杂,队伍的各类资质、资格无人把关,施工工地看不到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以及各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缺少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工地看不到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台账资料。
不能保证对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塔吊无拆装方案,使用前未经检测,无使用许可证;脚手架上的安全网防护、高压线防护缺少安全监管,防护不到位等。
采取措施建议
目前在我国,建筑行业是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比较高的行业。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是建筑行业最常发生的事故。就金湖县而言,建筑行业也是安全生产的重灾区,近几年来,每年都有伤亡事故,而这些事故的发生单位大多数还在住建局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试想如果让农村“小产权房”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漏管失控,这一领域将有可能成为事故的增长点。
江苏省金湖县农村“小产权房”的建筑施工安全隐患,从一定程度反映了全国许多省市存在“小产权房”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的缺位乱象。据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