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6 17:05:0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1相关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不到位
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政策法规来看,虽然里面有关于建筑节能的内容,但是当中具有强制力的条款却不多,概念过于笼统模糊,缺乏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划分,可操作性也不强。只有关于设计方面的标准,对于施工的材料、监理等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对于绿色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违反违规行为没有必要的惩治措施,呈现粗放型管理。许多工程都是打折绿色工程建筑的幌子,实际是高耗能的工程,这些,都不是现代绿色建筑工程发展所需要的。其次,缺乏相应的奖惩制度。法律法规缺乏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尤其是在绿色建筑工程节能减排的效益方面没有可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1.2缺少经济刺激
从绿色建筑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工程的建设和实施缺少了经济政策的刺激。而绿色工程的节能标准的推广和实现又是取决于建筑单位和开发商发展绿色工程的积极性。虽然国家大力提倡绿色建筑工程的节能功效和这一功效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但对建筑单位和开发商来说吸引力都不算太大,所以就导致了他们没有积极性,阻碍了绿色建筑工程的发展。
1.3管理水平尚未达标
目前,绿色建筑工程中的管理人员大部分都是传统型的,专业型的人才过少。传统型的管理人员缺乏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知识,他们的管理技术很难符合绿色工程的管理需要,而且他们绿色建筑的工程理念并不强,对绿色建筑工程的施工规范也不熟悉,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效果。
2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一定要在加强政府宏观管理的基础上,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奖惩评价制度体系,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人才的培养,才能适应绿色建筑工程的发展需要。
2.1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保障绿色建筑工程健康发展的基础,我认为可以从如下几点入手:(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在当中加入绿色建筑工程的相关内容,补充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同时,建立绿色建筑的认证、评估和标识制度,开展分级评定,从而引导市场的消费。(2)针对绿色建筑工程的管理和施工人员存在的知法犯法的情况,并且我国大部分的民众对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都不是十分了解,那么司法机关和相关的管理部门应大力宣传绿色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建立绿色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机制,落实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维护法律权威性,落实绿色建筑工程的建筑标准。
2.2实施有效的经济刺激手段
(1)设立绿色建筑工程的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工程大成本的投资和较长时间的回收一直都是建筑单位和开发商在进行投资时放弃的主要原因。所以为了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工程的开展,政府应设置专项的资金来宣传绿色建筑工程的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改造已有的建筑,推广并示范节能技术,让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质量得到提高。(2)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比如直接补贴或者贴息补贴等。这样不但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生产能力,而且能对消费进行有效地刺激,从而扩大市场的需求。
2.3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强化管理队伍的建设
(1)进行专业培训。在完善培训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并将培训的成绩和情况与培训人员的绩效待遇挂钩,不断加强所有工程人员的环保节能意识。调动全体工程人员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样才能不断促进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和建设水平的提升。、(2)加强人才引入。通过社会招聘、高校录取等多个渠道,招纳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才,招纳集技术型和管理型于一体的复合型管理人才,这样也能提高绿色工程的管理队伍的专业水平,并且对于绿色工程的开展,可以从根本上给予强有力的人力资源的支撑。
3结束语
摘要: 目前,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有上升趋势,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法违规的现象十分普遍,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普遍存在违法现象,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式合法,但履行合同时违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明确建设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形式,是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的重要手段。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效力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基本内涵概述
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其基本涵义是指合同对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生效也就是法律开始产生约束力。我们研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主要应该要理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几个基本的法律条件。主要以下三个,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时都必须是具备了一定的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理解和意思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违背这一原则的就是无效合同,是不能生效的。
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识表示真实,就是要跟合同的文字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只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这二者之间有着重大区别,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可以分成当事人自由的状态和当事人不自由的状态。意识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其目的和内容而言都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具体而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为直接的根本的内心的原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指的是合同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这一个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分析
一是表见形式合同。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指的是合同的善意相对人通过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就可以确认行为人有足够的权限来进行,基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原理,这种行为是生效的。如果行为人没有权限或者超越权限范围或者权时效终止之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并订立相关合同,相对人能足够的理由确认个伟人的是基于其拥有权的话,那么这个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善意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与无权人订立的合同或者说一种交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明确阐明了其基本目的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这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表见人从根本上说是没有权限的,或者说没有得到被人的合法授权;其二,在客观情况上使得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具有权限;其三,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无违法行为没有行为过失。
二是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谓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欠缺生效的条件,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得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进而生效或者相反的情况(使得合同的效力消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从根本上不同于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基本前提,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变更合同,那么即使是相对应的人民法院或者相关仲裁机构也不能够撤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出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因为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的或者说在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存在显失公平这两种情形的时候,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相关的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消灭,这是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是涉及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不真实。有鉴于此,法律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销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销权归于消灭。其一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事由起算1年内都没有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其二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事由之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者说被撤销之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都被认为是无效的,即使是正在履行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得继续履行。如果行为人因为履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财产上的后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以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形式,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相应损失。三是对财产进行追缴,最后收归国有或者返还给善意第三人。这无论如何,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影响第三人取得的合法权益。
三、准确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对策措施
一是加强对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在这方面,要加强合同规范性建设,这有利于准确和统一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要坚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就应该坚持相关的基本理论原则,贯穿于建筑工程合同德始终,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各项制度和该领域的具体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同时指导建筑工程合同立法和制度的实施。
二是规范建筑合同领域的法律法规。要实现这以目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这种规范主要应该从立法上加以解决,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不仅仅是应该解决专家学者的问题,还应该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相关的建筑工程立法,如此能够使得立法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同时便于执行。
三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加强法制宣传。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当前要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要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面多元化努力。此外,要尽量减少建筑工程合同在效力认定上的一些纠纷,那么加强对公民法制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宣传培育显得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李高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0.
[2]王平,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比较及启示[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03).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问题;对策
一、现阶段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管理意识薄弱,责任落实不力
建筑工程涉及施工、监管以及业主单位等多个要素,只有工程参建各方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才能真正保证工作安全。但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建筑工程安全责任基本完全由建筑工程企业承担,其他各方承担的责任很有限。很多建设单位招标环节不规范,安全管理意识不强;施工单位盲目追求利益,忽视加强安全投入与安全保证体系的建设,对分包队伍资质审核不严,使得施工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监理单位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与工程相关标准进行安全监管,没有真正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使得违章违规造成建筑坍塌事故多发;不少设计单位没能充分考虑施工难度与安全操作等,未能对建筑工程安生产进行有效指导。
(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数量虽然已经不少,但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之前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随着当代市场经济与建筑业的快速发展,逐渐不能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求。一方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需进一步加以完善,仍存在个别标准存在重复与交叉现象,很容易出现参建各方互相推脱、无人管理的现象。另一方面,具体适用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法律相对太少,有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的漏洞较多,导致实际进行监管时存有难度。
(三)安全管理质量控制不够,政府监管存有盲区
目前有部分建筑工程企业仅局限于大检查与标化验收,不能及时、有效地对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进行安全管理,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此外,政府监管体系尚未形成,安全监督与检查力度不够,且目前采用的监管方式手段相对单一、落后,存在不少需进行监管的项目尚未施行,对工程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不够规范与明确。且现在建筑行业门类较多,安全职责权属存在差异,缺乏统一规范、权责分明的政府监管体系,导致有的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不能做到严格依法监督,严重影响工程安全管理。
(四)建筑工程相关人员综合素质不够高
建筑工程拥有一支高效、高素质的施工队伍是做好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前提。现阶段存在不少工程从业人员大多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理论基础不够扎实的农民工,他们缺乏规范、专业的岗前培训,未经安全教育,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很难满足施工安全的需求。同时,有的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投入少,不仅缺乏一定的安全训练与救援设备,甚至存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以降低生产成本的情况,导致安全隐患,不利于及时、有效应对安全问题。
二、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参建各方的安全职责,强化安全意识
完善安全责任机制、加强参建各方安全职责是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首先,建筑工程各方应注重增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定期对其进行实地参观与学习安全管理落实较好的项目工程,不断增强其建筑工程安全知识与安全意识,以加强其对安全知识的运用,提高其应对安全事故与安全防范能力。其次,建筑工程各方都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明确其职责,认真落实其安全职责,努力创造良好的安全建设环境,并注重制定合理的安全预警方案,以有效提高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市场准则
一方面,我国相关部门应制定内容完整、针对性强,能够具备实效性与可操作性的安全生产制度,根据市场需求与建筑业发展要求,健全工程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工程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以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健康、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应注重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进行严格把关,加强工程建设的市场准入标准。建筑工程企业与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和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指标。施工单位应合理制定各分包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准则,保证工程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单位应增强安全生产资质能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情况与安全操作进行合理设计,为施工提高安全指导。参建各方落实职责,确保工程安全。
(三)强化内外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建筑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与施工情况细化施行标准,结合建筑工程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安全标准机制。同时建筑工程应注重强化内外监督,真正保证工程安全。首先,工程本身应加强内部的自我安全管理,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环节职责,实行奖惩制度,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其次,政府是安全监管的主体,应注重转变政府职能,做好对工程施工前、中、后的安全职责管控,强化对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以确保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管理。再次,强调群众参与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有利于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工程现场的情况,以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四)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工程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身及财产的重要问题,不断提高对建筑工程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是加强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条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企业应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理念,组织安全知识教育,使其认识到工程安全的重要性,加强安全技能的实施与演练,使其不断提升安全操作技能。此外,随着当代科技的发展与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建筑工程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工程企业应注重加强对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上岗考核与评估,通过对其进行专业培训,使其熟悉掌握技术规范与操作流程,不断提升其业务技能与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
三、结束语
总之,安全是人们生命的基本保证,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生产与工程效益并重,不断提高工程安全管理水平,以有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从而有利于保障国家与人民的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工程造价管理在工程建设中是一项至关重要而又错综复杂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建设双方的最终利益得失,造价管理工作保证一定程度的水准对建设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要做好造价管理工作,就要遵守“合法、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要做好造价管理工作,遵纪守法是必须的。作为一名造价管理人员,首先要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对有关法律法规有了深入的了解,才能在工作中确保依法办事,必须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对实际问题的处理办法了熟于胸,对所有影响造价的行为要直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要保证所认定的每项数据都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作为一名造价人员需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建设部、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等。在法规方面主要应特别注意的内容有以下几条:
1.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管理应注意投资主体是政府,政府代表纳税人行使职权,建设单位是具体执行者,其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及相关法规,不能擅自做重大变更。特别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不能任意提高。其结算金额如超过了概算批复,应进行详细对比分析,找出增加原因。
2.关于招投标。应招标的项目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投标范围做了具体规定: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的基础建设项目;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教学、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额度要求。被纳人招投标范围的五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 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 000万元以上,均须公开招投标。
签定合同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关于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如下条款应特别注意: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关于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将上述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以下三条: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只有了解上述内容,才会知道某份工程承包合同在有效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及问题的严重性。在进行结算审核时应注意承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上述现象。当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现象,并且已经对合同价款造成重大影响,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就应该向各方表明审核意见,从而抛开合同的束缚,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地结算工程价款,向咨询委托方如实提交自己的审核意见,供其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 问题; 策略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正处于如火如荼的发展阶段,是多元化建设主体、规范化建设程序的关键时期。因此,结合社会主义市场发展规律,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已成为当前政府部门与建筑行业需提高重视的问题。只有客观分析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才能确保我国建筑工程的健康、长远发展。
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执法不严
当前,我国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但是如果在质量监督中发现存在问题,往往由于缺乏标准的法律法规参照体系,因此处罚依据不力、处罚不当,不利于发挥质量监督的权威作用。
1.2 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把关
当前,很多施工企业改革不到位,造成资产严重流失现象,难以留住人才,不利于工程的顺利开展。在一些企业中,往往出现“出借资质”的行为,企图以此维护自身发展。虽然一些劳务公司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但是却被包工头利用,时常出现转包给资质低、无资质企业的现象,甚至一些施工企业无证施工、随意承包,与市场管理唱反调,不利于建筑市场的规范性发展[1]。
1.3 监理单位违规操作管理流于形式
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时常出现监理单位违规操作行为,如越级监理、推卸监理责任等,甚至一些监理单位还与建设单位签订了虚假合同、私下进行图章交易活动;为了谋求非法利益,有些监理单位推销建筑材料或施工队伍,对工程质量极不负责任;还有一些工程的重要环节、关键部位以及隐蔽工程监督不到位,缺乏严格性、规范性的操作,因此工程质量问题层出不穷。
2、 优化与改进策略
2.1 建立健全法律管理体系
以发达国家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成果来看,管理手段的落实离不开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持作用。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可确保建筑市场高效、有序地运行,同时也成为衡量国家工程建设水平的重要途径。法律体系建设,应包括规范性标准、法律法规等诸多内容,其中基本法律是实行一切法律的总则与规范,具备最高法律效力[2];法律法规是基本法律的具体细节,是行政法规的重要组成;规范性标准则主要由建筑工程的专业部门、行业协会等制定,针对专业特征不同,规范的技术活动也有所区别。
2.2 加强市场准入关的严谨性
与工程相关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视,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审查各个单位的资质,构建严格的市场准入体系。如果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不具备资质、资质水平低等,坚决不予进场,也不得发放建筑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全面落实建筑工程质量认证体系,由国家专业的质量监督机构,做好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监理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强化检验与检查力度。当通过考核之后,方可颁发质量证书或者相应标志,确保建筑工程产品达到工程质量水平[3]。对于没有经过认证的相关企业,不允许参与相关业务活动。针对当前建筑工程市场存在的各种问题,坚决杜绝无证施工、越级施工等行为,提高监理力度与监理质量,打击非法转包或分包行为;严格规范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年检制度,如果某一单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相应业务资格。
2.3 发挥新技术的重要作用
我国建筑工程的飞速发展,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带来更高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管理手段已经在质量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客观性、完整性、精准性,实现信息化管理模式,既可提高管理效率,也可节约纸张,符合节约型社会发展需求。
构建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体系,应主要实现以下几方面目标:其一,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等,实现全机构共同监督的业务体系,通过计算机管理平台与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监督机构的管理水平,形成科学、完善的业务体系,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多有力依据[4]。其二,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内的网络互联与数据共享,加快采集、处理、加工数据,做好及时反馈工作,强化数据管理与数据共享,减少不必要的人力或物力浪费,提高工作效率;其三,完善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进一步督促工程质量的提升,落实安全监督手段,确保各级监督机构的网络互联,做好监督工作的动态管理,同时提交统计数据,为今后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保障。
2.4 加强对监督单位的管理力度
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监理职能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以现有工程监理情况来看,往往受到建设单位的牵制,建设单位说什么、做什么,他们就信什么,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但是也要考虑到,由于监理单位主要由建设单位雇佣,是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的代表,因此必然存在制约作用。但是监理单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设计文件等规定执行,独立行使应负有的责任,既要对工程质量负责,也要对社会公众负责。因此,作为监理方,必须切实履行监理职能,将责任落实到位,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与认可。另外,还应注重监理单位整体素质与形象的提升,加强管理力度 [5]。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社会舆论、社会监督发挥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通过社会监督行为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势在必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若想获得长久发展,诚信条件必不可少,做好建设单位质量的不良记录管理,完善诚信体系,可有效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是确保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方法。
2.5 加大人才储备力量
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来说,是一项集合经济、技术、法律为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属于行政执法与技术执法范畴内。开展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除了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以外,专业化的人才也不容忽视。质量监督队伍整体素质水平状况,将对开展工作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加强对人才的重视程度,做好人才招聘与人才培养工作,储备强大的人才力量,以满足建筑工程不断发展的需要[6]。应该注意的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提高,应从专业水平、职业道德两方面加强努力,做好岗前培训与日常考核工作,并引导工作人员树立终身学习意识,以不断适应新观念、新方法、新技术。
3、结束语
由上可见,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更多要求和挑战。积极运用有效的监督方法与手段,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通过先进技术与方法的运用,探索与时展相一致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模式,从根本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闫培文.试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成因及其防控措施[J].内蒙古石油化工,2010(2)
[2]王凯全,应惠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博弈分析[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7(4)
[3]周斌.新时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创新管理措施的分析与思考[J].中外建筑,2010(8)
[4]杨军.浅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技术管理[J].土木建筑学文库,2011(1)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策
【正文】
随着建筑工程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建筑工程质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要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必须要有较为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当前,如何通过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企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一、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不足
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仍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善。造成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如今,监督工作的依据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一些当地政府颁布的地方法规,然而,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还缺乏有力、适度的处罚依据,缺少法律保障。
其次,市场混乱,监督力度不够。建筑企业使用一些低级手段,钻法律空子,通过压低价格,使用假冒伪劣材料等给施工单位施压,赚取经济利益。此外,一些无良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谋求暴利,导致不少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进入工地,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对促进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工程质量的监督还存在有一些问题,没有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因此, 必须严格检查检测工程材料,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铲除祸根。
最后,质量监督检查不严, 有的监督站或监理公司人员素质不高,缺乏监督领域的人才。一些质量监督部门没有把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深入踏实的贯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仍然存在,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还没有与企业不良行为公示有效挂钩,执法力度不够。一些供电、供水、消防单位搞“行业垄断”, 各工种之间配合不协调。此外, 还有规划、设计、配套设备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
几乎每一次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都能找到材料、设备等方面的具体原因, 然而引起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的不健全。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对策
鉴于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只有认真分析其原因,找到切实可行的对策,才能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1、修订和完善有关法规
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首先要认识到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想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现在,建筑市场不规范、不合法行为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最大挑战,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面临同样严峻形势。因此,当前第一要务是建立健全相关的章程,保证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加强政府监督力度,真正为质监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2、增强质量意识
监督队伍质量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的优劣,增强监督人员的质量意识是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提。当前, 随着建筑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但工程质量事故依然没有减少的趋势。究其根源,主要是监督队伍质量意识不够。造成工程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建材市场、施工市场存在着经营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行为。所以, 提高工程质量,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所有监督人员的质量意识,缺乏质量意识,所有的对策都是空谈。保证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第一原则,只要加强质量宣传和教育,使每个人都认识到质量的重要性,并真正做到在工作中时刻把质量放在首位,对企业负责,对工程负责,才能真正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加强人才培养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着巨大挑战,其中一个方面就是监督人才的缺乏。面对建筑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面对建筑企业投机取巧,面对施工单位的偷工减料,监督机构在人员安排上存在着严重问题,而现有的监督人员只有小部分能够完全掌握监督工作所需要的各项技术要求,因此,加强人才培养,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做好各项监督工作的基础。监督机构要定时定期的对监督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技术水平,提高综合素质。此外,还要加强人员的管理培训,建立员工激励制度,奖罚分明,从物质和精神上对员工进行奖励,培养员工的凝聚力和奉献精神。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人才培养,以适应当今建筑工程行业不断发展的趋势,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4、树立监理的权威
具备了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监督部门必须树立权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工作顺利有效开展。随着《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逐步确定了建筑工程中质量负责者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监督机构的职责权限,这实际上间接树立了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威。此外,树立监督部门的权威,还要政府加强质量监督的宣传教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建筑行业加大监督部门的影响力和权威性,使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得到强大的后盾支持,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只有质量监督体制健全,监督部门具有足够的权力,才能顺利进行质量监督工作,有效的发挥监理的作用,提高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应,切实做到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5、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较多,相关的监督部门需要继续加大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质量监督,对违反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制裁,严惩不贷。对在工程建设中营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严惩不贷,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建材市场混乱、大量劣质材料流入市场也是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原因之一。为此, 要加大对建材市场的管理力度,严格建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除了对建筑工程本身的质量监督以外,还应将质量监督工作范围逐渐扩展到建筑产业的各个主要方面,避免疏漏,从总体上把握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比如:对竣工验收备案,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等程序的监督,从前没有涉及的一些环节,以后要渐渐地把范围扩大,逐步完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质量监督的威慑性和切实有效的监督质量,才能达到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工作;问题;建议
随着我国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规模的扩大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建筑工程行业发展变革,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量的逐步增加,一方面满足了人们对于现代化建筑的使用需求和审美需求,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我国建筑工程向正规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其中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便是其发展变革中的一项关键环节。为更好的保障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展开,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发挥的作用与价值则是至关重要的。
1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建筑工程监理水平不高
长期以来,国内很多建筑工程监理水平较低,这对监理工作质量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监理水平较低主要的表现有,监督管理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和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例如2009年上海市闵行莲花河畔景苑在建小高层发生整体倒覆事件,则是典型的监理工作没有落到实处;监理职责的划分不明确,建立制度也不完善,监理组织也不健全;监理工程师经常身兼多职,没有充分地发挥出监理作用;监理单位缺乏先进的管理手段、技术和管理理念,管理水平比较落后;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建筑工程监理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
1.2 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国内的监理市场管理不够规范,普遍存在“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尤其是一些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单位看到建筑工程监理有着巨大利润,就浑水摸鱼混入监理市场。由于监理单位本身能力不足,不仅给业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对整个监理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也十分深远。
1.3 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现在从事监理工作的工程师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少以前都是从事施工技术、施工管理、工程设计等工作的,当然对监理工作来说,这些知识也必须要熟悉。但是只经过不成熟的短期的培训就从事监理工作,这是远远不够。不仅要熟悉施工技术、施工管理、工程设计等等知识,还要掌握监理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少监理人员将建筑工程监理片面地理解成为了单纯的质量监督,没有清楚的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大责任。他们只懂得技术、设计等方面的知识,而对法律、管理、经济等方面的知识有所欠缺,而这也是一个优秀的监理工程师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
1.4 监理收费不规范,存在恶意竞争
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监理市场不规范,建筑工程监理的单位之间存在着盲目竞争等行为,只考虑到如何拿下工程,忽略了监理工作质量等基本要求,使监理工作的服务质量没有得到保障。另外,人才的匮乏也制约了监理行业发展与进步。我国监理单位收费的依据是[1992]价费字479号规定的相关标准,但是由于存在恶意竞争,导致监理收费要低于该标准,这也严重阻碍了我国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2 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措施
2.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充分地运用法律法规手段,是切实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一个根本保证。这就要求监理管理的各级主管部门尽快做好监理工作法制法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法律和地方规章、法规以及各种行政措施实施细则在内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使监理工作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有法必依,有法可依。通过法律体系的建立,也减少了不必要的相关部门的行政干预,从而保证了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相关政府部门要尽快做好监理市场准入机制,制定和完善监理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等工作。通过法律法规手段,净化监理市场。
2.2 通过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监理水平
建筑工程监理标准化管理指的是对监理的形式和内容实施标准化的控制和管理,使工程监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规范化的、统一的要求和规定,都有定性、定量的参照标准给监理工作予以对照和参考。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监理工作只是实现了对工程进度的协调、组织、控制以及对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还没有达到全面的标准化的管理水平。实施标准化管理,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业主以及监理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沟通,对施工当中出现的问题要共同协商解决,避免工程的延期、缺乏监理等事件的出现。同时,监理人员要做好监理日记,在积极地协调各方利益基础之上,对标准化的监理工作献言献策,加快监理工作标准化管理的进程。
2.3 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完善培训的体制
第一,对监理人员进行全过程培训。全过程的培训就是将培训工作贯穿于监理人员在监理单位任职的整个时段,新监理人员上岗前必须都要进行一些岗前培训,对老监理人员则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进行各种有针对性的在职培训。鼓励监理人员多接受培训和再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文化素质及理论基础。同时,培训内容要有适应性,即联系工作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第二,培训方式要多样化。多样化的培训就是要将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结合起来,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相结合,相关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企业培训和在职自学相结合,以单位培训为主;第三,加强监理单位与科研机构和高校之间的联系,请有关专家和高校教授进行科研培训和专题讲座,为监理单位的持续稳定发展储备各类的监理人才。尤其是专业技术的培训,要为每位新上岗监理人员指定一个资深的监理人员作为入门导师,为新上岗监理人员在学习中提供一个有力的学习条件。
2.4 规范收费制度,杜绝恶意竞争
首先,增加监理费用。监理费用在基建的财务制度之中,应当同设计费用一样列为工程费用整体的一部分。然后根据监理工作实际上比设计难度大、时间长的特点,监理费用不宜低于设计费用。其次,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能力不足的监理单位坚决予以清除,绝不姑息,以减少恶意竞争等行为。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则有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来进行,工程监理对需要招标但是没有招标的,或者是转包、挂靠的等,一旦被发现查实相关部门则不予验收备案,而且还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3 总结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不是孤立的,而是建筑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及其协调。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我们要不断地创新、完善,积极思考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策研究,提出更加有针对性、更加合理、科学的解决方案,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降低成本。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规范建立市场,使我国的监理事业走向健康、规范、科学的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徐伟.关于建筑工程监理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J].中国建设信息,2005(06).
[2]胡列格,谭立兵.从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探讨监理的定位与发展[J].工程建设,2006(06).
[3]李波,侯征,宇彤,李一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阶段监理的质量控制[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21).
关键词:成本管理 人力资源 劳动力密集 项目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 F4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了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如今,建筑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了我国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建筑工程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有很多,包括监理单位、设计施工单位、材料运输单位等等,建筑工程管理是工程建设的理论基础和依据,对于工程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近些年来,建筑企业逐渐的进行改制,同时涌现了数量庞大的私营建筑公司,这对于原来建筑企业内部的建筑工程管理机制来说是极大的减弱,建筑市场竞争逐渐加剧,使得建筑工程管理更加的混乱不堪,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工程事故的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要解决好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想使得我国建筑行业保持可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要加强建筑工程的管理,本文主要从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建筑工程管理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以及建筑工程管理的控制措施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希望对于建筑工程管理中所存在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1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当不完善。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是于二〇〇二年五月一日开始实行的,这是我国比较全面的一套法律法规,它将我国多年来对于国外先进的建筑工程管理方法和模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总结,并将其建筑工程管理体制进行了大力的推广,这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后来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与建筑工程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和国外先进的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相比,仍然存在着落后性和局限性的缺点。有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没有实现科学规范的管理,因此相应的在建筑工程管理中也无法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不明确,各部门分工以及职责就很难落实下去,更加无法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建筑工程管理工作。
1.2 人们对于建筑工程管理的认识不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了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如今,建筑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了我国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相应的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也就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当前人们对于建筑工程管理的认识不到位,普遍存在着重技术、轻管理的现象,许多建筑企业片面的强调建筑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而不够重视建筑工程管理,因此就无法充分发挥建筑施工地理、资源、人才等优势,从而直接导致了建筑工程质量的不合格甚至是安全隐患的存在。
1.3 我国当前的建筑工程体制方面不够健全。
建筑工程体制的不够健全是制约着建筑工程管理水平高低的因素之一。伴随着我国建筑行业迅猛的发展趋势,建筑行业对于建筑工程管理方面的人才也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需求也逐渐增多,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的建筑工程体制方面不够健全、不完善,建筑行业内部也没有形成专业性的建筑工程管理组织和机构,因此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素质高且专业性强的复合人才非常缺乏,人才培训以及技术引进工作相对滞后。这些不仅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同时也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竞争力的提升,更加制约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壮大。
2 对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分析
2.1 从建筑工程技术方面分析
建筑行业不仅分工细致,而且劳动力密集,对于建筑工程管理而言,具有人数多,人员分散、工作繁杂等特点,我国地幅辽阔,地形复杂多样,地质条件也各不相同,建筑工程的数量、种类多种多样,积累了数量极为庞大的施工设计图纸,为了能尽早的使我国建筑行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必须将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手段引入建筑行业,因此,必须要保质保量的将这些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分类、存档以保证能够快捷方便的信息查询、信息资源共享,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信息化程度比较低,发展进程比较缓慢,和国外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还比较大,严重制约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
2.2从管理方面分析
在我国,建筑行业自从实行项目管理体制以来,已经逐渐形成了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结构模式,那就是以施工总承包为主,以各施工企业和施工队伍为依托,但是,实际上,这种企业组织模式过于理想,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分包企业和施工队伍不能完成应有的施工任务,只有一部分专业技术较高的分包企业能够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分包任务外,相当大一部分施工任务仍然是由总承包企业组织人员完成的,这些使得建筑总承包企业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过于庞大,导致管理水平无法提高。
3 针对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一些建议
3.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建筑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而且大多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也不够,因此,首先要建立健全建筑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保证能够有效的实行,这样才能给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提供法律方面的依据。于此同时,新的有效的建筑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应该及时制定,将专业化的建筑工程管理推广开来,制定严格的考核和控制建筑工程管理的专业化水平,确保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顺利进行,逐渐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3.2 加强对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视
当今世界是信息化的时代,管理手段以及管理思想现代化,并且逐步走进了现代建筑企业,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高低严重影响着建筑企业管理总体水平的高低和企业效益的好坏,这一思想逐渐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专业人士的认可和赞同。但是认识的程度不够,因此,必须加强对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意识,逐渐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
3.3 加强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着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从事建筑工程管理的人员不仅要能够胜任设计工程管理方面的工作,同时还应该掌握管理方面以及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是,当前我国同时具备这些条件的复合型人才不是很多,需要着力培养同时掌握管理、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与此同时,建筑企业要根据自身工程的劳动力需求情况,合理的调配劳动力,将劳动力资源优势发挥到最大程度,提高工作效率。
3.4加强建筑工程成本的管理
建筑工程成本管理包含许多的方面,主要有材料成本、人工费用成本、机械使用成本以及现场成本等方面。其中,材料成本管理指的是通过控制工程使用材料的价格来降低工程成本,人工费用成本管理指的是通过劳动力的合理配置使得有限的劳动力达到最高的劳动效率,机械成本管理主要就是通过维护保养等手段提高机械的使用寿命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这些成本管理在建筑工程成本管理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必须进行科学有效的控制,尽可能的降低建筑工程成本,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1]赵涛,潘欣鹏. 项目整体管理[M]. 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