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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06 17:05:0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第1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特点;影响

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国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

(1)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先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分内资和外资两套不同税制。内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套税制,在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只在大小企业之间和是否高新技术企业之间作了区分,而在内、外资之间不再有税率的区别,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告别“双轨”时代,是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方针的具体体现。

(2)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在“内外有别”的税制下,虽然内外资企业的法定名义税率统一为33%,但形形不平等的优惠政策造成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平等。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这种实质上的差异,带来了内外资企业竞争力的差异,使它们在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下竞争,同时税制本身也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再按内、外资分类。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①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区分内外资和不同行业的内资企业,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④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再详细规定而是简化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多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产业倾斜,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统一税收征管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针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新特点,在企业纳税地点、合并与汇总纳税、纳税年度的起算时间、纳税方式以及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的汇算清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注重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所有企业建立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法环境,实现了“五统一”,消除了差别待遇,使各类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站在同一税收待遇的起跑线上,形成了平等的竞争机会。

(2)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创业投资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税收优惠,同时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激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将鼓励高科技企业扩大研发投人,并有利于企业减少税费支出。

(4)有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5%的税率,比原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和规范了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5)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略有影响,但不会造成重大冲击。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外资企业来说,不同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会有升有降,总体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诸如外资企业可按照新税法规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并在一定时期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给外资企业一个缓冲期,以防止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与并轨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总之,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将对我国内、外资企业产生积极的深远影响。企业要加强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以新税法规范企业的行为。

第2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解读 筹划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细则已经于2007年11月28日公布。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税负,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如何深刻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髓,有效规避企业的涉税风险,是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

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

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新企业所得税法既为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也强化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转让定价是把双刃剑,企业必须审慎行使。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定为税务机关强化对转让定价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既关闭了过去税收筹划的部分途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企业应仔细研读税法及细则,适时调整筹划思路,尽力规避税收风险,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3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税收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反避税措施等,这些举措无疑将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探讨法条中可利用的纳税筹划空间,设计切实可行的未来经营策略来争取新的税收优惠以减轻总体税负,是企业在新法过渡期的最应该关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对企业传统纳税筹划方式的影响

1.对纳税人利用外资身份筹划的影响

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所以历来有许多内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转变为外资身份以图节税。据调查,国内著名企业新浪、网易、金蝶、联通、裕兴等公司都是利用国际避税地注册经营的典型。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很多过去简单地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失灵。此次纳税人身份的统一即意味着两者税收待遇的统一,将使得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资本旅游至国际避税地注册企业再返回国内投资、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都将失去意义。

2.对企业登记注册地点筹划的影响

旧税法的税收优惠,以区域优惠为主,优惠主体包括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所以,新设企业在选择登记注册地点时,往往首先考虑这些地区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而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外,上述优惠已经取消。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擦边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无效。

3.对职工数量筹划的影响

原有税收政策要求吸纳特定人员就业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求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方能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要求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方能暂免征收所得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企业聘用规定的特定人员,其所支付的工资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取消了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降低了税收优惠门槛,企业利用职工数量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也就失去意义了。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考

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投资产业选择的税收筹划

旧税法规定,只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而新税法对这一规定不再作地域限制。新规定说明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是扶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要结合自身条件对这些规定加以充分利用。在企业设立之初就要优先考虑是否有涉足高新技术产业的可能;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创业投资企业也要优先考虑有投资价值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利于我国科技水平和科技创新发展能力的提高。

2.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已失去“区域优惠”,如对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林牧渔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因此,过去企业对不在此类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通过公司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来谋求税负的减轻的方法就不再适用,企业可以积极争取投资于符合国家鼓励引导的产业项目以获取税收优惠。

3.对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并且,新税法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同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这样企业可以通过聘用特殊就业人员减轻企业的税负。因此,电力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的安排这样的职工就业,一方面这些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企业可以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或残疾人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4.利用过渡期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可以按旧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至期满,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因此,享受过渡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把利润提前到减免期。具体措施有:提前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把费用分摊到以后,如将广告费后延、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将计算的折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将研发费用尽量计入无形资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摊销等。

三、结束语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税,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税收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纳税人只有在正确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熟练掌握和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林婷.解读新企业所得税与纳税筹划[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7,(3).

[2]杨宏.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

[3]刘爱明,刘冬荣.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j].经济导刊,2007,(10).

第4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筹划 优惠政策 企业战略

随着加入WTO贸易保护期的结束,我国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愈加激烈,纳税筹划作为重要的财务管理方法逐渐为企业所重视。所得税是最重要税种之一,对企业的利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2007年我国颁布了(以下简称新法),新所得税法与旧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法)在很多方面的规定颇有不同,如何使我国企业在新法实施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意义重大!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区别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旧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诸多漏洞日益凸显,制约了我国企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行税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间税负不等,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3)多重的税收导向,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4)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造成企业组织形式的混乱和投资主体的扭曲。据统计,2005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603亿美元,至少三分之一来源于内资返程投资,部分外资企业优惠到期后“翻牌”注册新公司,造成税款的严重流失。

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新法和旧法的相比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纳税主体和纳税对象界定更为清晰。旧法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分内资和外资分别进行界定以便二者可以适用不同的税制。比如,旧法将内资纳税主体界定为“在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将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和组织按照经营性质分为在我国界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主体不明确,纳税对象极易混淆,给所得税的征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新法则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新法对纳税对象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统一并适当调低税率。旧法内资企业法定税率是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者还有18%和27%两档低税率。另外,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地方所得税3%,同时外资企业还有15%、24%的区域优惠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多,也比较混乱;新法统一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法税率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

3.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旧法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方面内外资有很多不合理的差别。以职工薪酬为例,旧法对于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即每月每人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外资企业则按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再如公益性捐赠,旧法规定内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外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则可据实扣除。这些不平等的政策极大的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负,限制了内资企业的发展,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新的税法统一和规范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顺应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趋势。

4.统一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旧法优惠政策复杂繁琐,税收优惠导向不明确,不能彻底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新法的优惠导向十分明确,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旧法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减少区域性优惠,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加大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倾斜力度,构建了以产业倾斜为主、地区倾斜为辅、产业政策与地区政策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模式。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方向的转变

考虑旧法的弊端新法做出了较大调整,使得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

1.从注册区域筹划转变为企业性质的筹划。旧法规定,只有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方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因此,不在此类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以通过公司分立或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甚至利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来谋求税负的减轻。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再有地域性的要求。因此,企业的纳税筹划必须从纳税地点的筹划转移到企业性质的筹划上来。

2.从职工数量筹划转变为职工特点的筹划。旧法规定、只有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这一政策引导限制下,普通盈利企业只能在减少职工数量,提高职工劳动强度上进行筹划;新法规定所有企业只要录用符合条件的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并从事国家鼓励的经营活动都可享受减免税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为此,企业应认真策划,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分析录用上述人员与一般人员在成本和收益等方面的变化,同时应注意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工作。

[案例1]A公司通过细致的岗位分析,认为包括值班室人员在内的16个岗位工作时间内不需要身体大幅度和长距离的动作,可以雇佣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一般人员每年工资总额为30.72万元,抵税作用金额为30.72*25%=7.68万元。将这些岗位换成符合国家加计扣除标准的员工后,职工薪酬总额保持不变,但是抵税作用金额上升至30.72*(1+50%)*25%=11.52万元,相比之下,节税金额增加了3.84万元。

[案例2] 援引上例,A公司设立B子公司为母公司的生产提供科技支撑,B公司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为15%。A公司委派10名技术骨干常驻B公司为其提供技术指导。如果这十名职工的薪酬由B子公司发放,年薪总额19.2万元,抵税作用只有19.2*15%=2.88万元。如这10名职工的薪酬由A公司发放,则职工薪酬的抵税作用为19.2*25%=4.8万元。二者相差1.92万元。如果A母公司派出的是国家鼓励安置人员,抵税作用将更加明显。

3.从组织规模的筹划转变为组织架构的筹划。新法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应当预计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并据此做出分支机构性质的决策。例如一家公司年利润1000万,准备扩大业务在外地开设一分支机构,预计前5年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500万,-100万,300万,500万。公司为最大限度的获得税收利益,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应在前3年将分支机构设立为分公司,抵税作用总额达到(800+500+100)*25%=350万,其后便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分支机构性质。

三、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系统论的基本观点,企业内部经济活动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复,且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同样,经济社会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也不能用简单的数学公式予以计量。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部分看来可行的方案可能会威胁到整体的利益。因此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筹划方案应该着眼于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只就某一个税种进行筹划,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某个筹划方案可能会使某税种的税负减轻,但从整体来说可能会使其他税种税负变化而实际上使整体税负增加,此时这个方案就不应被采纳;同时,在进行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全面考虑税收和非税收因素,考虑筹划方案将引起的机会成本和非税收支出,以做出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筹划方案。

2.纳税筹划应服从于企业的长远战略。纳税筹划是为企业长远战略服务的一种方法与手段,并非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一切的纳税筹划活动应以企业战略为最终目标。例如,为了增加税前扣除项目而增加不必要的经营行为和业务流程;为了享受国家对科技公司的税收优惠而强行将不可分割的企业实体分立为一般工业企业和科研子公司,这样做可能导致企业间沟通成本远比享受的税收优惠要高;有的纳税筹划方案会使企业某一时期的税负最轻但却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最佳的纳税筹划态度应该是以企业的整体收益为重,采取适当的筹划方案。选定方案不一定税负最轻,但应使企业实现其战略目标的可能性最大。

3.充分考虑纳税筹划风险。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要求筹划者必须深入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并拥有一定的财务和管理知识。因此,纳税人应当在经济活动发生前就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主观和非主观因素。即便如此,在方案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出乎意料之外的情况发生,因此在纳税筹划方案的执行过程中,要对方案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方案本身或方案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就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更正,从而避免涉税违法犯罪风险。最后,纳税筹划应把握分寸,避免因为过度的纳税筹划行为而成为税务机关的稽点。

纳税筹划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未形成成熟的纳税筹划思想和技术,没有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也未将其作为主要业务。我们相信,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纳税筹划在我国企业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2007

第5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这“四个统一”包括:

(一)统一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资、外资税法差异进行了整合。新税法施行后,中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按照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

(二)统一税率为25%

改变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政策。而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不仅保持了我国税制的竞争力。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旧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税收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企业以往惯用的纳税筹划手段提出了挑战。根据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本人认为,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可行的纳税筹划手段如下:

(一)企业成立前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

这是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税款缴纳方式变化的相应调整。新税法将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改为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税负上实行差别税制。

2.注册地选择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而过去税法中外资的这部分红利收入是免税的。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分红收入均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变更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以节约预提所得税。

(二)企业经营过程中

1.纳税人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即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于是,企业集团中如果存在亏损的子公司,可以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2.充分利用好五年“过渡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0章附则中明确:“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本法实施后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由此,企业可利用利润再投资,充分利用好五年的过渡期获取税收优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税额抵免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的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因此,纳税人应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收益。

(1)积极进行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新税法不仅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还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低优惠税率,并且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因此,企业应充分把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从而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实现纳税筹划。

(2)合理安排用于环保节能的专用设备购置时间

例如,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假如设备投资的抵免办法不变,每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从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而合理安排企业纳税额和纳税时间。

4.税收基础的筹划

新税法在税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计税工资、工资附加费、利息、业务招待费等扣除标准,改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因此企业可在新税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此外,新税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鉴于利润属于会计概念,企业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自身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只有吃透新的税法,充分利用新税法的各种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最大化节税收益,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史耀斌.新税法解读.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7,(5).

[2]赵治纲.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影响.新理财,2007,(5).

第6篇

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

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70%,优惠力度相当大。

2.替代。

(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

(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应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这类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7篇

经历了艰辛曲折、一波三折的合并之路后,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获得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自从2000年财政部着手调研两税合并的可行性开始,到2007年被人大正式通过,合并之路整整走了7年。相比较原来的“两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许多重要变化,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1994年分设的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将原来内外资企业适用的33%税率降低到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改变了过去内外税前扣除办法有别、税收优惠有别的状况。笔者就这些变化进行解析。

一、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概念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实践中大多数国家也是以法人(或公司)作为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按照这一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取消了过去内资企业税法中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并明确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这样,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法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按照国际惯例,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规范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根据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也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二、统一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内外两套税法的最大差别是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差异极大,如工资薪金,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税法则是据实扣除。正是由于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不一样,加之外资企业税前优惠多,因此虽然名义税率同为33%,但实际税率相差很大,外资企业实际税负水平为11%,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3%,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更高达30%,两者相差10 多个百分点。因此,新的所得税税法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都做了统一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原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3%。这一扣除比例的大幅度提高对于建立第三次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参与更多公益性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和和谐社会构建,为实现社会财富的更公平分配提供机制保障。当然,与国外相比,这一比例明显偏低,不少国家甚至没有规定比例。

三、税率适当降低

原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的优惠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内资微利企业实行18%的优惠税率;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和15%的优惠税率。

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是统一、公平和效率综合考量的结果。首先,两税合并首先就要统一税率。为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和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要尽可能少增加税负,25%的税率水平正位于原两税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之间。其次,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当今世界税制改革的趋势。从1986年到2000年,26个经合组织国家公司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平均从41%降到32%,下降了9个百分点;如果考虑地方税率,从1996年到2002年,30个经合组织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平均下降了6个百分点;从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等周边国家看,其公司所得税率也下降到了28%至35%之间。再次,税率是各国吸引外资和税收竞争的重要工具。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最后,降低税率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减收也在我国财政承受的范围以内。

四、税收优惠更加注重产业优惠

原所得税税收优惠方式多样,税收优惠政策繁多,主要以区域优惠和外资优惠为主。税收优惠地区由于具有竞争资源的税收成本优势,从而影响了资源在不同区域的优化配置,人为导致各地区财政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大差异;而外资企业超国民税收待遇也使内资企业失去了同外资企业竞争的公平起点。更糟糕的是,各种优惠政策到最后甚至已多到难以准确统计的地步,其中仅中央出台的优惠政策就高达100多项,特殊调节有演变成“普惠制”的倾向,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遭到严重破坏。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并体现了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主要通过五种方式对现行原优惠政策进行整合。一是保留了原税法已经执行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继续保留执行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技术转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二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三是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四是改变了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由直接优惠转为间接优惠。即对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采取加计扣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采取减计收入,使得税收优惠更能有的放矢。五是规定了五年过渡期。对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新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整合,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既照顾了已经设立的老外资企业,同时又突出了科学发展观和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理念。因此,这一政策对于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刺激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和公益事业,以及照顾弱势群体等,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国家鼓励类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

五、强化了反避税条款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利用各种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为实现税收执法公平,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2004年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这些针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的立法构成了我国反避税的主要税法规范。然而,国家税务总局所制定的反避税行政规章,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其上位级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条款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为改变这种状况,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单辟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等各种避税行为进行规范。

(一)规范转让定价税制

转让定价是企业一种极为常见的避税办法,因此,转让定价税制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规则中的重要内容。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务调整一般规则、预约定价安排以及相关程序规定三个方面规范了转让定价税制。一是明确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二是肯定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重要方法,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三是规定关联企业的协助义务,税务机关在征税、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的义务;如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制定了反资本弱化税制

资本弱化指由企业在筹资时采用贷款而不是募股的方式,以此来加大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纳税所得。资本弱化税制是把企业从股东借入的资本金中超过权益资本一定限额的部分,从税收角度视同权益资本,并规定这部分资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列入成本。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已明确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新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提升立法层次的体现。

(三)制定了防范避税地避税的规则

随着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增加,以避税港方式进行避税也日益成为避税的重要方式。据统计,在我国的投资前十位中,来自避税港英属某群岛的投资居第三位,这充分说明当前我国避税港避税的严重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弥补了立法的空白,第一次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反避税地避税的规则,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作不合理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的收入。

(四)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的反避税调整,由此需要补征税款的,国家除补征税款外,并按国务院规定加征利息。

六、规范了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8篇

关键词:所得税;纳税筹划;新税法

一、引言

我国2007年3月16日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定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之前的税法有诸多不同,更加符合国际税收惯例,税收优惠政策导向更加明确,税收优惠形式更加多样化,企业间税负差异减小。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纳税筹划方面也相应有了一些新的考虑。例如,旧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是免税的。但是根据新税法,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联系的在华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的是25%的税率,那么这种避税方法对将公司没有意义,除非公司的管理机构进行搬迁,但是这是不现实的。税收优惠的形式更加丰富,这就使得企业可以在更多的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以享受到这些优惠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由于各类企业的税负差异减小,减少了来自税负上的不平等关系,更有利于创造良好的企业竞争环境。

二、新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乘积,本文从税法的计算方法与货币的资金时间价值出发,把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和计税依据作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基本思路主要有:(一)通过合理选择适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降低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由两个方面决定,一个是纳税人认定,另一个是税收优惠政策。在运用这个思路进行筹划的时候,应在选择企业的纳税主体性质时,同时考虑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二)通过合理安排收入总额构成以及增加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这就要求企业对收入总额和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进行事先的分析和筹划,以实现需要纳税的收入总额最小化和准予税前扣除项目最大化,从而达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目的。(三)利用延期纳税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相对节约税金。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采用这种方法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会流量,使纳税人本期有更多的资金扩大流动资本,用于资本投资,从而相对节约纳税金额。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设计

(一)通过合理选择适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降低所得税额

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率分为两种情况,其中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联系的在华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税率为25%;其余的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自我国的所得征收20%(实际减按10%征收)的税率。在居民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按照以上最新规定,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进行节税:

在设立企业时,公司所有者需要考虑采取哪一种组织形式。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对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人所得税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公司制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根据公司规模的大小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如果企业发生大量的研究开发费并且符合税法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企业应尽量去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这样将大大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许多企业面临着并购重组的问题。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被收购公司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而且该企业直接被合并进规模较大收购企业,有可能就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确认标准,从而使企业所得税回升至25% ,当面临这种问题时要综合考虑收购企业以及被收购企业的方面情况,在不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被收购的小型微利企业设置为子公司,与收购企业分开纳税,从而可以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

(二)通过合理安排收入总额构成以及增加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由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构成,在总收入的构成上可以考虑免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的比例。例如,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在没有更好的投资机会时可以考虑把闲置银行存款购入国债,国债滋生的利息产生的收益是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对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进行严格把控。按照最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按照这个规定,如果业务招待费超标的话将会加重企业的所得税的税负。据有关调查,大多数企业的业务招待费都较高,为了不给企业加重所得税税负压力,企业应对业务招待费进行严格控制,保证招待费的60%在当年销售收入的0.5%以内。

例1: 甲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万。乙企业年销售收入也是500万,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5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甲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上限为500*0.005=2.5(万元)业务招待费的60%为4*0.6=2.4(万元),所以,甲企业当年可税前抵扣的所得税为2.4万元。乙企业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上限也为2.5万元,但是业务招待费的60%为3万元,超过了可扣除上限,那么乙企业当年可抵扣的业务招待费只能是2.5万。这就相当于减少了扣抵项目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企业负有对社会的责任,为鼓励企业对社会做出贡献,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考虑这一做法,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时,需要注意税法里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对象条件是税法里列举的公益事业;渠道条件是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例2: 2012年甲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为220万元,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甲企业当年可以抵扣的捐赠上限为(5000+80-4100-700-60)×12%=220×12%=26.4(万元),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20+(50-26.4)-30=213.6(万元)。

(三)合理利用延期纳税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相对节约税金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延期缴纳税款处理。所以,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对预缴比例进行控制,尽量使得预缴税款不超过全年应缴税额的70%以上,而在第二年5月底前对多余的税款进行汇算清缴。根据新税法规定,发票开出就要确认了收入而收入确认就涉及到缴纳税款的问题。如果到年终企业发现自己多交税款了,根据规定企业多缴纳的税款可以向当地的税务主管当局申请退还。但是虽然向有关部门申请了退税,多缴税款也只能在下一年度预缴税款时进行抵扣。这就影响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这种情况就相对增加了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因此,企业可以对销售方式进行合理选择,例如,可以选择预收账款、分期收款和委托代销等方式以推迟纳税收人收入的入账时间,从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在延期纳税的问题上还可以考虑将成本费用前移,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后移,即可实现递延纳税的目的。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主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选择问题。我国税法允许使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在没有初创期优惠的企业,可以考虑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这不仅有利于加速投资的收回,而且使得计人成本的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所得额就相应的后移了,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效果。

例3:甲企业于2013年新购入500万元的生产设备,该设备折旧年限为5,残值率为5%。在年限平均法下企业每年计提的折旧额都是95万元。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至第五年的折旧额依次是200、150、100、12.5、12.5(万元)。在年数总和法下,第一年至第五年的折旧额依次是158.3、126.7、95、63.3、31.7(万元)。可以看出,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在前期计提的折旧额较多,前几年的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相对减少,也就意味着在前期缴纳的所得税也随之减少。由于货币存在时间价值,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企业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能够实现延期纳税的效果。

四、结论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已成为当前纳税筹划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在设计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时,一定要在合理合法在这个大前提下进行。尽可能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同时要注意不同的税收优惠和选择的筹划方法之间的合理搭配,例如在企业减免税期间就不适宜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样反而不能充分享受减免税的优惠。由于国家会根据社会的发展情况对税法进行一些修订,所以企业要随时关注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积极应对合理避税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和增加企业的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支雪娥.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 财会月刊,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