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7 18:08:5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政治哲学总论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引言
在当前经济法学领域当中,无论是从经济法学研究理论成果的数量上来说还是从质量上来讲,都会发现研究方法的欠缺是经济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中,尽管不乏有优秀成果的出现,但是大部分的研究成果并不具备很高的学术价值。由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所涉及的知识面很广、研究的内容很泛,因此,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很容易导致泛泛而谈、没有实践作用。将其他相关学科方法运用于经济法学研究当中,对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无疑打开了另外一条“路径”,丰富了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和拓宽了经济法学研究思维。
二、经济法学研究中经济学方法的运用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针对的是经济,那么在这种环境背景下,经济学方法的运用已然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经济法、民商法、金融法、财税法等和市场经济直接相关的部门法当中,经济学方法的运用也越来越普遍。
在经济学方法中,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收益分析法、均衡分析法、边际分析法等,另外想静态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也有着非常广泛地运用[1]。比如说,在关于经济法总论的研究当中,有专家将“交易成本”、“利益多元”、“多重博弈”这些内容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同时也是经济学中的基本理论。另外,在金融法中有很多具体的法律内容和法律条款都直接“摘抄”于金融学当中,在财税法中经常需要通过财税法的调控对收入分配公平进行宏观调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运用“信息偏在理论”作为参考依据。
三、经济法学研究中社会学方法的运用
经济法学其中很多的内容都涉及到了法学,而法学从归类上来说属于社会科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是面向于社会、面向于大众,在刑法、民法、社会法、经济法等法律当中,社会的概念被广泛涉及和被深度挖掘,所以说,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当中大量运用了社会学。
社会学的观点认为社会学研究主要涉及有方法总论、研究方式、技术方法,在方法总论中有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两大块,在技术方法中有实验法、调查法、观察法等。比如说,在经济法总论当中,有专家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分析和研究经济法的创新,关注和强调经济法创新对于国家、社会、个人价值取向的重要作用[2]。在经济法学研究当中,会运用到社会学中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种方法。比如说,在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针对对象——消费者这一特殊群体的分析过程中,会有运用到定量和定性的方法。
四、经济法学研究中政治学方法的运用
政治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是对社会的政治现象和社会政治发展规律,对政治行为、政治制度、政治活动作为研究对象。在政治学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政治学和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紧密结合,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为“集大成”。在政治学中,具体研究方法包括组织理论、行为研究法、政策分析、博弈论、角色理论等,在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中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体现。例如,像经济法学中关于宏观调控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可以运用政治学中的博弈论和行为研究法,对国家和政府宏观调控的主体行为和社会、企业、大众这些受体行为以及彼此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和研究。再比如说,在经济法学中反垄断和反不当竞争的内容当中,同样也需要运用到政治学中组织理论、角色理论、政策分析等方法,分析和研究国家政府所实施的行政手段、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外交政策(国事访问)等政治行为对于经济法学的影响。
五、经济法学和相关学科方法研究的作用
一方面,经济法学研究中相关学科方法的渗入,促进了交叉学科的产生。相关学科方法在经济法学的逐步深入和广泛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像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政治学等新兴学科的出现。交叉学科的出现有力地促进了经济法学内容的完善,推动了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发展。同时,相关学科方法在经济法学中的运用,扩大了经济法学在相关学科领域中的影响,并且为其他学科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平台。
另一方面,从相关学科方法和经济法学的运用主体上来看,正所谓“术业有专攻”,将其他学科方法运用于经济法学研究当中,对经济法学研究的专业性来说无疑具有很大的削弱作用[3]。而且,过分注重经济法学研究中和相关学科方法的结合,也不利于经济法学独立体系的构建,不利于经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
六、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法学的研究过程中,要注意推进经济法学和相关学科研究的结合,特别是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内容的相互结合,但也要注意把握二者之间结合的度,使得经济法学的研究能够真正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一、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经济法治实践的关系
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经济法治实践活动的关系,是我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基础关系。法学研究的价值和生命力在于其对现实和实践的指引作用,而法律实践对法学研究也具有反馈作用。衡量经济法学学术价值的高低,一个重要的标准是看它对法治实践发生作用的大小;而衡量经济法治实践科学与否,关键是看它能否自觉接受经济法学理论的指导。经济法学学术研究承担着法律研究的基础性工作,其中包括经济法学理论的论证、法律框架的设计、具体规范的拟定、法律实施的纠偏,对经济法的精髓及法的理念的把握;经济法实践承担着法律实施的重要任务,涉及经济法的精髓、法的理念及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发挥有效的作用。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相生共长,法学理论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两者并不矛盾。法律工作者所从事的法学理论研究,实际上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论文本角度)开始、延续、深化实践者所进行的法律实践中的理论争议。其所产出的法学知识,正可视为内在于法律实践中的深度阐述。[1]因此,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者应当紧紧围绕实践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将研究成果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经济法学研究的可应用性和法律实践的准确性。
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过程表明,正确处理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的关系,关键在于积极发挥学术研究对于法治实践的能动作用,努力运用学术研究为法治实践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建构起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经济法学研究的实践价值,为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和丰富的空间和途径。转型期的中国,其经济法治建设和发展,更迫切需要学术研究积极回应经济法治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提出的诸多理论命题和许多制度构建都适时地契合了中国经济法制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和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不过,从改革开放30年来看,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从整体上仍缺乏一种对现实问题或规则进行学理化、法理化甚至哲理化的深度思辨,对现代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仍停留于甚至满足于一种对策性的个案分析。特别是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许多关联性问题或事件,经济法理论研究没有从规范性的对策机制中抽象或提炼出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具有规律性的原理。如金融危机发生的国家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对自由主义市场推崇极至而排斥国家对市场的正当干预,将这些问题上升到法治角度,这便触及到经济法的本质和价值问题。因此,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应当对经济法治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理论分析,而不是简单地将理论转化为对策性工具。
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的关系,在学术研究对象和方法意义上,还体现为理念研究与经验研究的关系。法治理念与实践活动,都是社会法治生活的有机构成部分,因此,经济法理念研究与经验研究,都属于学术研究,都受到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关系的约束,同时遵循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关系的对立统一辩证规定性。当然,经济法理念研究与经验研究又是针对不同对象,分别运用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展开的研究,因此,理念研究更多地体现为关于社会偏好和价值取向的应然研究,经验研究则更多体现为关于法律行为和法治关系的实然研究,两种研究分别反映着经济法治生活的彼岸性和此岸性,指向法治生活和法治实践的不同层面,具有不同的研究价值、学术意义和实际功能,相互之间又有矛盾关系。[2]经济法理念,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经济法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在宏观上和整体上的一种理性把握和构建,是经济法理性的最高表现形态,也是经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最高原则。用经济法理念和思维统摄经济法学的学术研究,并以此指导经济法治实践,不仅可以厘清经济法与传统法的关系,而且可以实现经济法对经济社会关系调整达到预期的目的。经济法理念站在经济法整体的角度和发展的高度上,对现行的经济法律或者是即将制定的法律,进行认识和分析,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预测和把握经济法的发展方向。一方面,对于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作出是否适应经济发展实践需要的评价,然后形成立、改、废的决策,从而使经济法得以补充、完善和发展。另一方面,指导立法者从总结的经济实践经验中抽象出对未来具有指导意义的东西,并反映到经济法立法上,使经济法立法既肯定现实,又或多或少地对现实作出创造性的规定,以便从经济法上把握现实的未来。[3]因此,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如何剖析和解答经济法实践中的问题,即如何具体回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理念下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矛盾问题,有待经济法学从社会本位、平衡协调和人本主义理念高度进行分析并提供具体的制度设计方案。
二、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经济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中国法学界秉承了大陆法系传统,再加之上世纪50年代受前苏联法学的影响,从而对部门法的划分及其调整对象理论推崇至极,一度使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之中。其实,法的部门法划分本身就是遵循主客观标准而非单一的客观标准,[4]以往那种囿于大陆法传统的客观标准试图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传统部门法作泾渭分明的划分,从而使经济法陷入了调整对象之争的“陷阱”。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出现的“经济法与民法之争”让这种理论上的误解表现得淋漓尽致。尽管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无论是官方还是学术界,经济法已被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七大法律部门之一。近些年来,法学界也在逐步淡化部门法的论战,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和讨论中也较少涉及到调整对象的理论争辩,但是,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却一直存在着一种“异民法”或“反民法”的路径情结。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部门法之间的及合作问题,却少有提及。以往的学术研究中,经济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只是通过简单的比较,展示他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也较多地集中在总论层次,而未深入到具体制度层次予以比较,较多地研究部门法间的区别,而忽视了部门法间的联系;较多地作表层(如法律现象)的比较,而忽视了对深层(如法律现象的经济社会基础)的比较;较多地对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作比较,而忽视了社会法(如劳动法)与经济法的比较。这些都是在对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作比较研究时存在的缺陷。[5]
部门法的出现是根据各个部门法解决不同类型经济关系问题而形成的学理上的划分,但社会问题总是千变万化,初始的分类是为了实现分工,但分工形成之后却不断走向封闭,导致部门法的分类与社会现实日益脱节。尽管法律可以通过技术和程序实现分类,而具体的社会事实却只能由规律和现实决定,从而很难保证二者的整齐划分及严格对应。其实,不同的法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彰显不同的法律价值并有着不同的贡献。就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而言,放在纵向的法制变迁中考察,在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之前,以主体平等、契约自由和产权私有为原则的民法对维护和促进市场交易与自由竞争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要维护和促进人们的自由,必须首先反垄断,反对垄断者垄断经济、操纵社会、滥用优势,只有反垄断取得了成功,重新构建了人们之间的平等,维护和促进了市场竞争,恢复了人们的自由,为民法奠定了基础,民法才能重新发挥作用。所以,依法反垄断便成为了奠定人的平等、保障人的自由、促进自由竞争的根本前提和首当其冲的任务。经济法(反垄断法)成为了平等奠定法、自由保障法和自由竞争法。[6]因而,现代经济法的出现,不是民法的相向物,也不应当成为民法的排斥物。两法在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维护人权方面发挥着殊途同归的作用。
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不仅应当充分认识到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价值,而且,针对转型期各类复杂的社会经济矛盾的交错性和迸发性,应当在法律机制和功能上重视和发挥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功能组合研究,根据具体现实问题的性质和特点,寻找不同法律功能组合的可能和模式,以发挥法律之间的协同效应和系统效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的交错性及连带性,使得当今社会尤其是转型期中国出现了一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断裂”现象,[7]这为不同部门法功能的组合提供了直接的动因与契机。这一断裂的现实形态表现为:经济发展引发贫富悬殊,从而造成社会不公的心理日益普遍;经济发展引发环境污染,从而造成可持续发展的危机;经济发展的断裂现象伴随着社会主体的利益分化日益加剧,社会不满和社会矛盾日益明显,但是又缺乏合理、合法的渠道进行宣泄。这些断裂现象的产生既非一朝一夕,亦不是单一因素的作用,而是多方面因素长期作用的结果。因此,断裂的修复也必然需要全面系统、综合渐进的思路。面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断裂现象,需要重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与社会发展相互关联和协调的新机制。法律制度具有的功能是修复这种断裂的社会现象的重要方式。而法律修复手段的运用,也应当包括法律功能组合的路径。例如经济法与社会法是兼有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主要法律部门,对断裂社会的修复,需要经济法学者加强对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进行有机组合与运用的研究,从而使其共同担负起社会整合的法律功能。
三、经济法学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按照法学研究不同的属性,经济法学的研究可以划分为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基础研究以探讨经济法现象的本质、研究其价值为宗旨,通过对法治现象因果的研究,揭示经济法律现象的定理、通则和发展规律。应用研究泛指经济法制度的研究,是针对特定的现实经济法律问题,探索或者创造出新的知识或者方法,从而为解决问题和完成任务提供理论依据、实际途径和可行方法的研究。就其研究内容来看,经济法基础研究是关于经济法现象本质因果联系的发现和阐明,而应用研究则是关于经济法问题与对策因果联系的分析和论证。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过程中,经济法学的基础研究,也可以称谓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经济法总论重在探求各种经济法规范和各种经济法现象的普遍规律和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侧重于探索和认识经济法本质特征、运动规律及发展趋势的学理性研究,意在阐明学理,属于学术理论研究。经济法学的应用研究,亦可视为经济法分论研究,一般指侧重于解决现实问题的经济法的对策性研究。经济法分论研究具有特定的实际目的或应用目标以及指向明确的应用范围和领域,属于问题对策研究,通常表现为指出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经济法对策、路径和方法,主要作用是解决经济法学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又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总论研究可以为分论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知识基础、观察视角、分析工具和一般定理,可以在研究领域和知识体系范围内确定应用研究的方位,从而在宏观上和一般规律的层面上透视问题、剖析问题和把握问题,可以检测应用对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总论研究的重大突破,可以引发分论研究的重大变革。分论研究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关于总论研究的发展研究,是把总论研究发展为实际运用形式,把总论研究的知识、理论和方法运用于具体问题及其解决的研究活动。离开总论研究的分论研究,是缺乏对于经济法本质性和规律性的把握、缺乏理论认识和科学方法、缺乏深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研究。离开分论研究的总论研究,则会演变为缺乏现实论据和适用性的空洞的抽象研究,缺乏现实意义和价值的虚假命题、思维训练和经院哲学。
我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经济法学是基础性和理论性、现实性和应用性兼备的学科,因此,兼顾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正确处理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的辩证关系,通过强化总论研究来深化分论研究,通过推进分论研究来丰富总论研究,实现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的有效结合和良性互动,在两者的共同发展中提高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科学性和应用性。当然,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科学化,关键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科学化。经济法总论不以某个和某些部门经济法或单项经济法作为研究对象,而是把经济法的各部门和各单项法律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然而,在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上,一些经济法论者轻视总论研究、淡化总论研究,怀疑甚至否定总论研究的意义。在经济法总论研究中囿于经济法视角而论经济法,没有从经济、社会、法律、历史、思想、文化的角度,更未立足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上去检视与探求构建经济法学的基础,因而没有在此基础上阐析经济法的原理,以至于学术界有人认为目前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出现了“总论行政法化,分论民商法化”的论调。比如我们在研究经济法功能时,极少运用社会学知识进行创新性研究。如社会分配和社会正义,分论中的宏观调控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当下存在的贫富差距等问题,应当在总论研究中对经济法的正义价值及分配功能进行重点研究,以此来指导分论的制度建设和完善。不过,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无论是总论研究还是分论研究,学者们又多喜欢进行应然论证,而轻视实证分析。没有真正遵循“总论是分论的总结,分论是总论具体化与实现”。分裂总论与分论之间的关系、缺少实证分析的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既不符合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使得研究结果严重脱离、超然于现实。在对待总论与分论研究关系的态度上,总论的研究一方面要以分论的研究为依托,立足分论归纳出来的总论才更具有说服力和生命力;另一方面要重视分论的学理化和法理化研究,并从经济法具体制度中归纳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共性内容,这种共性内容自然就是总论的内容。
四、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学术研究中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与实现自主创新,是具有重要区别的两种形式的学术活动。科学的学术研究活动,必然是运用科学的思想和方法,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实现科学创新的研究和研究的科学创新。法学研究的创新,通常是指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引进或创造新的法律文化元素,主要进行的是制度方面的创新。同时,法学创新应当是一种全面的创新,包括法律内容的创新、法律观念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方面的改革,一般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8]就当代整个法学的宏观发展而言,中国法学在30年的时间里以加速度的方式增长,确实有相当可观的知识增量。但是中国法学的知识增长与理论变革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其他学科知识、理论、方法的移植或引进,真正属于法学自己的原创性的知识、理论、方法较少。将其放在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来看,法学领域涌现的很多新话语、新思想、新方法其实并不新,大多来自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学实际上已经成为其他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话语、理论和方法的输出地和实验田。[9]同时我国经济法学发展历程表明,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正确把握吸收与创新的关系,是推动学术发展的关键环节。在这其中,必须将正确地吸收他人成果作为吸收他人成果的基础,而合理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又包括合理选择和正确利用他人的成果。另一方面,了解、吸收和利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是为了实现学术的创新,这就需要在学术研究中贯彻创新精神。根据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特性和法治要求,正确把握创新的法治方向和法治功能,并以客观公正合理的学术评价和科学的学术批评,来评价和鉴别学术研究及其成果的创新性。
学术理论研究成果的尊重与积累,有利于学术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学术知识的积累,有利于基本范畴的形成。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与知识的增长都是积累的过程,对经济法的解读过程要求将经济法理论建立在某种前期知识或语境上,从而使经济法理论可以为人们所理解。如果没有任何前期知识或者参考框架,我们不但无法解读经济法理论,而且经济法理论对于试图理解它的人而言也可能是无意义的。因此,不论是提出新的观点,还是批判他人的观点,都必须建立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然而,一些对经济法学理论的责备与批评,通常是在没有认真阅读相关的经济法文献,以及没有全面理解被批评者理论观点的前提下提出的,最终成为简单化的批评或乱贴标签。因此,有关经济法的研究和批判应当遵守以下两点约束。第一,批判他人的观点必须首先确定解读的论述框架,即前期的知识结构,厘清被批判者的理论前提与框架。第二,在提出自己的观点时,必须清楚自己的理论前提与框架,否则,就将模糊自己所解释或描述的内容。经济法学理论与批判具有科学解释与人文解释的双重性质,而且科学解释是基础。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命题的证明,从严格意义上讲都是一种演绎或不完全归纳推理,因而在本质意义上是一种有益的假定,这种假定将来还可能被新的知识所证伪,从而提出更逼真的命题。有人在进行研究和批判时不遵守这些最基本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约束,经常提出一些绝对性结论,使学术研究走向片面和偏执。[10]
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创新,是强调在传承基础上的创新。创新要经受实践的检验,要放在整个法学理论知识体系中进行评判,而不是简单的自说自话。作为专业性的认识和探索活动,经济法学研究既是在社会实践基础上进行的,又是通过吸收他人研究成果而进行的。法律应当是现实的,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人类发展的现实问题。人本法律观也强调法律的现实性,将人的生活、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直接结合起来,让法律与公民的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并解决公民新生活中所遭遇的现实问题,使法律成为公民的生活规范和生活方式;改变法学理论与生活严重疏离的现象,让法学研究从现实的生活经验出发,把法学的概念、范畴和原理建立在丰富的实证材料上,让法学成为人的生活之学。法学研究中法律观的创新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创新是法学创新的两条基本途径。[11]“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马克思法学的基本理念。“以人为本”在中国怎样进行创造性的运用与发展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中国法学如何创新,如何在法学领域内落实“以人为本”的问题。故如何在经济法学领域内落实“以人为本”,实现经济法学的创新与现代化,就是将经济法学与“以人为本”结合起来,实现“以人为本”的法律化,从而推动现代人的塑造,实现经济法制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和谐同步的发展。
五、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
从我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问题具有相对复杂性,需要清楚认识和正确把握。需要明确的是,经济法学研究发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并非经济法学研究殊具体性与一般普遍性之间的关系,因为无论在经济法还是在经济法学的意义上,都不存在标准的国际化的经济法学,在市场竞争形态、法律文化传统、法律体系、核心价值和法治发展历程及水准迥然相异的不同经济社会法律体制之间,现实存在的只是各种不同的国家或者各种文化和法律背景下的经济法(学)。既然如此,所谓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问题,本质上并非经济法学中的中国特色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只是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特色与其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学研究相互影响和借鉴的问题。[2]在不同的国家或者法律背景基础上生成的经济法学,其学术性质、研究前提、研究内容、价值取向、根本立场和功能效用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性甚至对立性,无视这些差异性和对立性,无视它们之间经济和文化的巨大差异,从而把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法学理解为国际标准的通说;把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法律制度看作是普遍的示范制度;把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法学看作是世界标准经济法学,实际上曲解了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本质属性。因此,不能将西方经济法学的个性视作并代替世界经济法学的共性,也不能将西方经济法学的共性来遮蔽中国经济法学的个性。
自古以来,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只求、功德之义,众生莫不有之;唯每人任取之价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但基于人之本性所产生的社会,必然有其共性。老子有古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腊的斯多噶哲人也曾说:“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属自然之人类,本有其共同的理念和法则。以法律而言,各个国家文化传统各异,但也有其公共的人性内涵。所以考察法律,应着眼超越地域、国度和民族,甚至超越时空的人际层面来研究。本篇文章即是从比较两个国家的商法典来寻求更加深刻的认识。
二、两大商法典的产生及制定背景
“德国商法典的编纂是政治上统一的斗争在法律上的反映。它是精心策划的试图通过编纂统一法来推动德国政治统一运动的。中世纪的德国被分裂为许多大小不一的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主权国家,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 世纪。1815 年,反对拿破仑的战争结束后,德意志统一运动开始集结力量。为服务于政治上的统一运动,各邦国法律的统一成为必要。商事法律的统一在当时最为需要,而且相对于其它法律更具技术性而少伦理性色彩,因而也最容易率先实现统一,所以被作为头一个目标来达到全德境内法律统一的目的。因此,“在德国,商法典的制定仅仅是邦国林立这一特殊政治条件下的产物,制定商法典旨在实现法律的统一。
而法国在制定其民法典之前,法国就早已存在成文法形式的商法了。为解决商法适用上的特殊需要,早在1563年,法国国王(Micheldel’Hospita1e)就救令,设置了商事法院,颁布了《陆上商事条例》。然真正的《法国商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实现人权平等、革除等级特权、保护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权的产物。市民阶层通过革命颠覆了旧王朝过时的各种社会制度,从而在市民的法律权利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了国家,并基于此特定情况最终完成了商法法典的编纂。《法国商法典》是充分反映了大革命的政治观点与哲学,体现了自由平等的革命需求,是“政治运动的最终标志”。
三、两大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比较
《德国商法典》分5编,共905条。第一编为“商人的身份”,包括商人、商业登记簿、商号、商业账簿、经理权和代办权、以商人及其企业法、以及商人辅助人法、商事居间人为调整内容。该法典首先对该法典意义上的“商人”做了规定,是指经营营业的人。第二编为“公司和隐名合伙”。它是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编为“商业账簿”。它是为协调欧洲共同体范围内的公司法而由1985年12月19日的《会计指示法》添加的。它们汇总了补充适合于资合公司和合作社的规定。第四编为“商行为”,涉及的是商人的活动。
《法国商法典》 第一、二、四编于1807年通过颁行,第三编于1838年通过颁行,分4编,共648条。第一编“商事总论”,包括商人的法律地位、商业账簿、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经营方式、证券交易、商事买卖、票据和经纪人等内容。第二编主要是海商方面的规定,包括船舶的法律特性、船长与船主及雇员的关系、海损规则、船员雇用、海上保险等内容。第三编对商事经营业务的破产作了规定,包括财产清算、债务清偿,财产划分等内容。第四编为商事诉讼程序,对商事法院的管辖及诉讼程序作了规定。
四、两大商法典的核心立法原则对比
《德国商法典》的一个基础核心性的原则,即商人主义原则,亦称主观主义原则。其从颁布至今一直是商人主义原则的典型代表。在立法原则上它的制定者以传统的商人概念作为出发点,采取商人中心主义原则。对商人的概念和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典第1条第1款写道“:本法典意义上的商人是指从事商业经营的人”,并根据商人行为的种类、规模以及行为者的权利形式,将人划分为多种类型:必然商人、应登记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完全商人和小商人、形式商人和其他商人性公司、拟制商人、表见商人等。
《法国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采用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立法原则,以商行为为基础来构建法典,突破了中世纪以来商法只适用于商人的传统,体现了大革命以来的平等自由观念,从而将商人法扩展为商行为法。法国商法是指“关于一定商行为的特别法”商人的概念从属于商行为。法国商法确定商行为的概念,由商行为的概念引出商人的概念,不论实施行为的人是否为商人或是否从事营业,凡是与商行为有关所发生的关系都是商事关系强调了商行为的概念的基础作用,强调了商事主体资格对于商行为的依存性。商行为是其出发点与归宿点。同时,《法国商法典》的颁布,开创了大陆法系民商分立体例的立法先例。
参考文献:
[1] 杜景林,卢湛译.德国商法典[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
.法律出版社,2006,9第一版
[3]赵中孚.商法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6第一版
【关键词】《提纲》;实践唯物主义;思想政治教育
《提纲》是马克思实现人类哲学史上伟大革命变革过程中的一份纲要性文献,马克思通过这一纲要性文献彻底与费尔巴哈决裂,并通过批判费尔巴哈的形式来充分展现自己的理论主张,不仅具有足够的创新意识,更为人类哲学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思想精华。因此,它作为“新世界观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深深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的思想和行动,同样,对于我们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也具有着很大的启示,尤其是提纲的第一条给予我们无限的智慧之光,值得我们进一步地分析和思考。
一、《提纲》第一条的解读
(一)批判旧唯物主义离开人、人的实践活动和主体方面去理解世界,肯定其看到了客体的作用
原文: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他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
“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这里的“从前”是指产生之前。“一切唯物主义”是指旧唯物主义,其形态主要有古代朴素唯物主义、机械唯物主义等,他们承认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本来“一切”就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再加上“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这句话是为了进一步地强调费尔巴哈唯物主义是旧唯物主义发展的顶峰,同时也说明马克思曾经十分崇拜费尔巴哈的哲学体系,说明马克思和费尔巴哈具有一定的渊源关系,预示着此时此地要与费尔巴哈决裂。接着,马克思指出其根本失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这里的“事物、现实、感性”是指客观事物。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而这里旧唯物主义只看到了一条即从客体或直观的形式看世界,客体是我们认识的基础,直观是我们认识的最初级的形式,但是旧唯物主义只是片面地选择了客体和直观而忽视了主体和渐进的过程。最后,认识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从片面到全面、从感性到理性、从肤浅到深刻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实践使之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因此马克思接着指出我们要“把他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指出旧唯物主义没有看到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作用,没有从主体的角度去理解事物、现实和感性,没有把这个反映看成是一个过程,原因就在于离开了实践,因此对事物的认识只能是片面的纯客观的肤浅的。
(二)批判唯心主义离开唯物主义立场抽象地弘扬人的能动性
原文:所以,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
马克思指出“唯心主义发展了能动的方面”,说明唯心主义看到了旧唯物主义忽视了的主体的作用,看到了主体的能动性,看到了在认识的过程中主体不是被动的消极的而是能动的,发现了认识的主观性,唯心主义的主观视角是得到了马克思的肯定。但是唯心主义“只是抽象地发展了”,例如康德作为一个主观唯心主义者,他对认识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肯定了主体的重大作用,但是他夸大了主观能动性,在其看来认识不再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而完全是主体的创造,否认了客体,我们的认识是我们各自认识背景和思维方式的反映,他所看到的东西已经不是原来的东西而是他心中的那个东西,这便是“抽象地发展”。最后,马克思指出其抽象地发展的原因是“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是指相对于纯粹的精神性的创造活动而言的,是一种现实的感性的物质活动,他们所理解的实践仅仅是脱离物质和现实的造物主的能动性,因此,他们的认识必然是片面的。
因此,正如列宁所说“聪明的唯心主义比愚蠢的唯物主义高于千百倍”,正是强调唯心主义注重人的能动性,同时这种能动性也仅仅是抽象片面地被挖掘出来的,最终走向了唯意志论。
(三)批判费尔巴哈的实践观,确立正确的实践唯物主义新世界观
原文:费尔巴哈想要研究跟思想客体不同的感性客体,但是它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客观的活动,所以它在《基督教的本质》一著中仅仅把理论的活动看做是真正人的活动,而对于实践则只是从它卑污的犹太人活动的表现形式去理解和确定。所以,他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
首先,这里的“思想客体”是指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这种绝对精神是先验的客观存在的,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由这个绝对精神慢慢演化而来的,这是明显的客观唯心主义。而费尔巴哈实现了对黑格尔的超越,开始研究“不同的感性客体”,这种感性客体即自然和人,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的转变使得我们世界观发生了从纯粹思辨到物质现实的正确转移,打开了科学世界观的大门。但是马克思接着指出费尔巴哈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客观的活动,仅仅理解为理论的活动,这正也揭示了费尔巴哈自己研究的感性客体,远离了人的实践对象,充分证明费尔巴哈并不理解人改造世界的真正的实践活动。因此,费尔巴哈的实践观是错误的扭曲的,其主要表现为他只是从“它的卑污的犹太人活动的表现形式去理解”,这里卑污的犹太人的活动在费尔巴哈的视域中仅仅是单纯的日常琐碎的生活活动,而不是物质生产活动。因此,费尔巴哈理解不了真正的实践活动的意义,从而他也不可能对认识的本质进行科学的概括。
因此,哲学是一个主体性的哲学,既强调唯物论又强调能动的反映论。它从主体的物质实践去考察客观世界,形成自己的认识。《提纲》第一条标志着哲学实现的开拓和飞跃——实践的唯物主义世界观。这一世界观的形成,不仅指导中国社会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巨大的胜利,同时对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一定的启迪。
二、《提纲》第一条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再是一个虚无的概念,而是一个现实又紧迫的问题。国际敌对势力正在与我们争夺青年一代,他们正在以其所谓的“普世价值”为理论武器,攻击和否定我国的核心价值观念,西方思潮正在逐渐抹杀我国在长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取得的成果,腐蚀我国青年一代,企图将我国青年引入歧途,摧毁我国的最具活力和希望的年轻队伍。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在此,本文运用科学的认识论即实践唯物主义世界观对如何进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作稍许启示性的阐述。
(一)发挥教育者的主体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前提
所谓主体性是指人作为主体的规定性,其根本内容是“人的实践能力和创造力,简言之是人所特有的主观能动性”。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我们重点讨论教育者的主体性。祖嘉合老师将教育者的主体性分为“主导性、创造性和前瞻性”。首先,教育者能否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主导者,能否起到主导和支配的作用,关系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稳定和有序,直接影响着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其次,教育者能否在教育过程中探索开创新的教育方法等,牵动着受教育的积极性和是否配合,与能否提升受教育者的开拓创新精神息息相关,同样也波及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实现。最后,教育者能否根据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规律和现实状况,预见受教育者存在的思想问题等也直接关系着思想政治教育的权威和地位。
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务必发挥好自身的主体性,要积极主动地发挥主导作用,用开拓创新的方法,结合前瞻性的眼光,对受教育者进行合乎规律的教育。
(二)着眼受教育者的客体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践行基础
客体作为主体实践和认识的对象,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主要是指受教育者。根据祖嘉合老师的看法,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客体性主要表现为受动性和可塑性,此外应该还有其特殊性。首先,如果受教育者如果不接受教育者所施加的影响和教育,即失去了受动性,那么思想政治教育就无法完成预期的目标,同时也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其次,可塑性是指受教育者在教育者的塑造下,思想和行为都会发生变化,这是思想政治教育实施的重要前提,也是达成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合理空间。最后,受教育者还有其特殊性,受教育者作为个人,也是主体,他是变化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他有各方面的需要,并且这种需要是变化发展的,且每个人的需要各不一样。因此,受教育者的特殊性十分复杂,我们务必实事求是地考察每个人不同的需要而确定合理合适的教育内容和方法。
因此,在充分认识受教育者的客体性的基础上,我们要充分抓住受教育者的受动性和可塑性,对其施加合理合规律的教育,同时也要考虑个体的差异,给予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以达成培养合格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的目标。
(三)重视社会实践: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
社会实践活动是人类生存、发展和提升的实现路径,是人类存在与活动的方式。正是具有活力和创造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才推动着社会永不停息地发展,形成人类漫长的历史和悠久的文明。同样,大学生作为人类中的一类群体,而且是最具活力最具创造力最具时间和精力的一类,社会实践对于他们来说显得十分重要。认识论认为实践是人的正确认识形成的重要源泉,唯有实践才能让我们的认识完成由现象到本质、由片面到全面、由肤浅到深刻的历史转变;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时代的转换、新问题的暴露都需要我们重新思考和认识;实践还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认识对与不对,只有经过实践加以检验才能得知。其次,社会实践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关键性要素,就人类个体来说,和谐的人际关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健全的人格等等都是在实践中得以发展和完善的。最后,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了解国情民情的重要路径。在社会实践中,大学生才能充分认识社会,才能明白自己的责任和目标,才能明确自己的方向,为社会作出贡献。
因此,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做好社会实践工作,通过参与社会调研、社会志愿者服务、社会宣讲等形式,让大学生做到知行统一,将理论不断内化和升华,最后能够外化为自觉的行动。
实践唯物主义世界观是引领社会前进的科学的世界观,是认识论上的重大成果,更是我们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论旗帜。因此,我们要在充分挖掘经典文本中的科学理论的同时,将之运用到我们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以期在实践中实现教育主体和教育客体的统一,从而获得教育内容的真知和教育方法的创新。
参考文献
[1] 陈先达.处在夹缝中的哲学走向21世纪的哲学[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第227页.
关键词:自然法;法实证主义;公平正义;恶法
1源起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秩序,实现公平正义,而达此目的之手段则是斗争与妥协。伯尔曼曾说“法律应当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律的实施不单靠强制力,还需背后之信仰支撑,就像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评价事实,一手执利剑实现正义。因而,需要自然法思想发挥“救场”作用,架起法律应然与实然的桥梁。应然与实然之张力突出表现,即“恶法亦法”的问题。符合法律制定程序的恶法也必须遵守吗?如果我们因坚持公平正义拒不遵守恶法,无疑会遭到统治者的严重打压,寸步难行。但如果我们一味顺从,遵从恶法的要求,又会严重损害自身的权益。“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矛盾愈发显现。西塞罗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并非全部都是正义的,如果国家实施的法规是有害的,那么就不配称为法律--恶法无异于一伙强盗自己制定的规则。”这也是本文的立场,及坚持发挥自然法思想“救场”作用的旨趣所在。
2自然法概况
自然法其实由来已久,早先古典自然法学分为规范派与权利派两派。规范派以普芬道夫为代表,坚持:(1)自然法则是秩序的来源,自然法是和平秩序的守护者;(2)强调法律主体,包括个人、国家等,守法的义务;(3)先有法后有权利,权利和权力都是来自于法律。权利派则将关注点从自然法转移至自然权利,以霍布斯为代表,坚持:(1)人的自然本质是欲望,欲望产生自然权利;(2)存在着普遍性的自然法,但它是从自然权利推出的,权利先于法则。关于古典自然法学,前人已有很详细的研究。首先,作为一种“革命”理论,古典自然法对近代革命产生了巨大影响,为改变世界面貌作出了巨大贡献。其次,作为一种“法学”理论,古典自然法学对近代欧陆法制发展尤其是民法法典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再次,作为一种“启蒙”理论,古典自然法学构成了近现代政治法律学说的灵魂,擘划了近现代政治法律体系框架。最后,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古典自然法学还有其法哲学的一般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古典自然法对法之本质的批判性探求。二是古典自然法对正义法律的追寻。但19世纪的思想家们倾向于彻底批判自然法理论。来自历史主义的攻击,来自法律实证主义的攻击,古典自然法学有所衰落。
3法实证主义与自然法思想的矛盾冲突
法实证主义与自然法思想的争论由来已久。法实证主义主张“恶法亦法”,法律是政治统治的工具,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体系。只单纯对法进行逻辑分析,并不通过道德对既定法律进行判断。而自然法则认为“恶法非法”,坚持法律必须体现道德属性,需要用道德去评判,考量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规则所体现的价值,要符合人们内心的理性与良心中的道德标准。主张不同,必然造就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不禁思考:由统治者制定的有违人的理性与良知的法律是否依然有效?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是否要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历经二战的洗炼,德国纳粹'“恶法”的教训更是使人们开始重新考量法的价值。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不能践踏基本的人权,不能突破公平正义原则之底线,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应重新召唤自然法精神的回归,承认道德标准、价值原则对法律制定与适用过程之作用,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发挥自然法思想的作用。
4自然法的“救场”作用
4.1自然法思想体现理性光辉,保障意志独立自由从西方自然法理论的传统来看,自然法与理性始终紧密结合。洛克就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人之所以称之为人,是因为意志独立与自由,就像洛克论证的那样“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认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的人。”人们本身的行动就已符合自身的理性与认知的初衷。法律的制定不是将人们的自我理解的理性规范化,收起个人的激情与欲望的锋芒,统一理性标准来稳定社会秩序。4.2自然法思想尊重基本权利,彰显公平正义洛克《政府论》中也有提到“对于人类来说,甚至在他们以若干个人面目出现时,也是有绝对约束力的,尽管他们从无任何固定的组织,彼此之间也从无关于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的庄严协定。”因为自然法是对人们最强烈的情感的反映,即求生的欲望,这不仅得到了道德的认可,而且成为一切正义和道德的源泉。霍布斯看来“契约之所以有约束力,并不是由于其本质,而不过是由于畏惧毁约后所产生的某种有害后果。”其实一直以来被忽视为情感法则的自然法实际上是理性的法则。就像在纽伦堡审判中,在国际法中以“危害人类罪”和“反人道罪”来纳粹战犯看似合理,但细究不难发现这场看似公正的法律审判其实还是有瑕疵的。第一点,此前传统国际法未曾有惩罚个人的传统,只是惩罚国家。第二点,按规定个人只能交由本国司法机构在国内的体制下提讼。第三点,根据刑法中“法不追及既往的原则,新确立的法律,不能对之前的行为进行惩罚。而“危害人类罪”和“反人道罪”为二战后才确定的新罪名,用它们来审判,并为二战战犯定罪,显然不符合司法的合理性。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我们单纯按照法律程序与司法的合理性来分析,难道要用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恶法来为屠杀600万犹太人的行为寻找合理性吗?这无疑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失败与悲哀,自然法是我们为了走出历史黑暗所必然要做出的选择。而正是有了以公平、正义为代表的自然法的精神作为基本法则,才有了纽伦堡审判的召开。以历史的眼光看,审判的历史合理性是无法抹杀的。正是人们最基本的欲望,对公平正义的追逐,才使得审判成功,并得以执行,这是自然法的力量的彰显。4.3自然法思想巩固合法性基础马克思•韦伯曾对合法性基础做过归纳:(1)历史的传统;(2)信仰;(3)价值理性的信念;(4)积极的立法。法治要在一个国家内建立起来,首先要有价值理论,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要是良法的自然法作为大众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则为民法的制定铺设道路的一点,从守法角度讲,自然法宣传法律至上,将法律神圣化,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对法信仰的社会氛围,巩固我国社会的法律权威,另一点充分反映民意的法律,也大大提升了民众对法律的认可度,人们明白,法律是公正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获得自由,无形中以自然法为指引的现代法律就得以有效落实。
5结论
第一,历史维度方面,自然法思想由来已久。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自然哲学,并被视为正义和法律的基础,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说将法律作为正义原则具体化。他的法律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制度。”此为自然法理论之滥觞。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开篇中说:“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不论是天空、地上或海洋的动物,正因为自然法中具有这种最基本的理论的含义,才使它得以源远流长。”第二,内容维度方面,自然法思想精蕴深邃。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思想文明中的精华,引领着人类在历史的重重迷雾中前行。实在法不能违背更高的法律价值、原则、理性。就像西塞罗说的“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的理性,它是和自然调和的,散布在一切人们中间的不变的和永恒的。”自然法作为一种正当的理性存在,其所蕴含的正义、平等、自由等价值是文明社会永恒之追求。自然法是“从人们实际生活的情况,从实际支配了所有人或多数时候多数人的最强大的力量。”第三,作用维度方面,自然法思想不可或缺。“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间的争论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表征,而不会消失。每当法实证主义在处理现实法律问题“失灵”的时候,就需要发挥自然法思想的“救场”作用,诉诸于法律背后之价值、原则、理性,攫取不竭之思想价值资源,以于当下的时点,当下的国域,当下的问题实现视域融合,回应问题,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6]查士丁尼.法学总论[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7]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一、形而上学的定义及其发展过程
(一)形而上学的一般概念
“形而上学”的字面意思是“在物理学之后”。它最初只有书目编排的秩序意义。在西方哲学传统中,形而上学一般把世界二重化为现象世界和本质世界。现象世界只是一个幻灭无常的虚假世界,本质世界才是永恒不变的实在的世界;现象世界是可以经验到的世界,本质世界是超越经验的世界,本质世界高于现象世界。相应地,形而上学一般也把人二重化为感性和理性两个方面。感性的一方面相应于现象世界,与现象发生关系;理性的一方面相应于本质世界,与本质发生关系,同样,理性高于感性。形而上学的任务就在于用理性主义方法揭示这个超验的本质世界。
(二)形而上学的形成
形而上学形成于古希腊时期,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复杂而且漫长的过程。在古希腊早期,形而上学首先是作为宇宙的本体论问题而被提出来的,而且先哲们对宇宙本体的认识,最初是始于形而下的。面对纷纭复杂的大千世界,当时的哲学家们企图用某种自然元素来说明宇宙万物,并把这种自然元素看作是宇宙的本原。泰勒斯提出“水”是宇宙的本原,赫拉克利特提出“火”是宇宙的本原,阿那克西美尼提出“气”是宇宙的本原,色诺芬尼提出“土”是宇宙的本原。这里,对宇宙本原的看法尽管不同,但认知的方法、途径是一致的,这就是对宇宙的感性直观。用这种有限的直观的思维方式解释世界,必然要遇到自身无法解答的难题:世界万物都有其不同的质的规定性,单一的或几种有限物如何能孕育出无限的世界?
巴门尼德看到在形而下的有限物中探寻宇宙本原所遇到的困难,把“存在”确立为哲学的对象,真正开始了对宇宙本体的形而上的思考。在留给我们的著作残篇中,巴门尼德一开始就区分了认识的两条道路,即“真理之路”与“意见之路”。在他看来,自然哲学家的局限乃在于他们对本原的探讨建立在观察和经验的基础之上,而经验的对象都是生灭变化、相对偶然的“非存在”。对此,我们只能获取各式各样不同的“意见”,而不可能达到普遍必然的“知识”,所以这条道路是行不通的。哲学只有一条道路,那就是以“存在”为对象的“真理之路”。按照他的观点,惟存在是存在的,非存在不存在,因为只有存在能够被思想和述说,非存在则既不能被思想也不能被述说,因而是不存在的。所以,能够被述说和思想的一定是存在的,“作为思想和作为存在是一回事”。[1] 由此,巴门尼德将存在确定为哲学的对象,这就为形而上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而且,他的“作为思想和作为存在是一回事”的思想开创了形而上学通过理性认识把握事物本质的理性主义方法。
柏拉图继承了巴门尼德的哲学路线,进一步把“本质”确定为哲学的对象,从而促使了形而上学的形成。在他看来,我们的感官所感知的一切事物都是变动不居的,因而是不真实的;真正实在的东西是超越于我们的感官的不动不变的东西,柏拉图把它称为“理念”。所谓“理念”是指一类个别事物的共相或类本质,它是超越于感性事物之外并且作为其存在根据的实在,是世界万物的本原。柏拉图认为,可感事物变动不居,因而只是意见的对象,事物的普遍共相或本质即 “理念”才是知识的对象。相对于由可感事物构成的“可感世界”,存在一个“理念世界”:每一类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理念”,所有事物的“理念”就构成了 “理念世界”或“本质世界”,正如可感世界以太阳为其主宰,理念世界则由善的理念所统治。这样,柏拉图将把世界划分为两个世界,认为前者是可见而不可知的世界,后者是可知而不可见的世界,惟有后者即“理念世界”才是哲学思考的对象。
亚里士多德明确规定了形而上学的研究对象,并指出了它在人类知识体系中的地位。在《形而上学》中他指出,一般的科学只研究存在的某一属性或某一方面,而对于这些属性或方面赖以存在的存在本身它们是从不过问的,因而有一门学问专门研究存在本身或“作为存在的存在”,这门学问就是“第一哲学”即形而上学。正如存在的属性与方面皆以存在为其基础和前提一样,形而上学亦是一切科学的基础和根据。[2]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形而上学的对象即所谓“存在本身”或“作为存在的存在”,也就是宇宙的本体(实体)。因此,形而上学就是关于实体的学说。亚里士多德对形而上学作了明确规定和系统论证,这标志着形而上学作为一门学说的形成。
二、形而上学在西方哲学史上的地位
(一)形而上学是西方传统哲学的基础。
形而上学在西方哲学史上处于基础与核心地位。它是研究世界最普遍原则的,而其他哲学部门和学科都是它的普遍原则在不同领域中的具体运用,都是从它推演出来的。例如,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就是以他的“第一哲学”(形而上学)为基础的。在他的“原初物质和元素”说中关于构成天体的元素是不生不灭的、永恒神圣的“以太”的思想、在他的运动观中关于运动是一种合乎目的的过程即把运动的根源看成是目的因的思想,以及在他的宇宙论中关于宇宙的最外层有不动不变的的推动者(神)的思想等,无一不来源于他的“第一哲学”(形而上学)理论。又如,中世纪的哲学家引入形而上学思想方法为神学作论证,实现了经院哲学的系统化。如前所述,托马斯·阿奎那的关于上帝存在的五种证明,就是利用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因、动力因、目的因等理论推论出来的。在近代,虽然哲学本体论转向了认识论,但形而上学仍然作为其它哲学部门和学科的基础而存在。笛卡尔对形而上学的基础性地位曾做出过形象而生动的概括,他说:“全部哲学就如一棵树似的,其中形而上学就是根,物理学就是干,别的一切科学就是干上生出来的枝”[3]。在黑格尔那里,逻辑学即是形而上学“在黑格尔的整个哲学做系中具有核心的地位”。
(二)形而上学是西方传统哲学的主流。
如人们所知,西方哲学是从思考本体论问题开始的,早期哲学家们探讨的就是万物的本原问题,后来出现的巴门尼德的“存在”论、柏拉图的“理念” 论、亚里士多德的“实体”论以及新柏拉图主义的“太一”论,都曾在古希腊罗马不同时期的思想领域占据统治地位。中世纪,哲学成了神学的稗女,以论证上帝存在为根本任务的经院哲学是其基本的哲学形态。近代哲学以认识论问题为中心,但本体论问题仍占重要地位,笛卡尔的“二元”论、斯宾诺莎的“实体”论、莱布尼茨的“单子”论、康德的“未来形而上学”和黑格尔的“逻辑学”等,都曾对哲学的发展产生过重大的影响。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在某种意义上说,西方哲学史就是一部形而上学的产生、形成、演变和衰落的历史”。[4]
三、现代和当代西方哲学对形而上学的批判
西方哲学对形而上学的批判,存在着完全否定、有区别地否定、一定程度地由否定转向新的肯定的不同情况。只有从实质上,从已有的结果和发展趋势上对其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得出根据充分、具有科学性的预示唯物辩证法未来发展的结论。
多数西方哲学家对形而上学的批判,主要是针对、实质上也是批判了以黑格尔为典型代表的思辨哲学。从基本倾向上看,对形而上学的否定,主要是针对其脱离经验事实和科学而言,而这正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思辨哲学即传统形而上学的特征。大部分现代和当代主要西方哲学家所批判的形而上学,固然涉及了辩证唯物主义,但其主要的针对对象和批判的实质性内容,还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思辨哲学。英国哲学家艾耶尔1982年出版的《二十世纪哲学》第二章(第一章具有总论性质)的标题即为“叛离黑格尔”。这种认识和安排有着充分的根据。早期实证主义者孔德所反对的形而上学,就是指那种脱离可以观察、实验的事实和自然科学,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绝对性、思辨性的哲学体系。穆勒更加明确地反对从概念出发的德国唯心主义思辨哲学。罗素则是由否定德国思辨的形而上学,而走上分析哲学道路的。与罗素齐名的摩尔,还专门发表过主要针对新黑格尔主义的《对唯心主义的批驳》一文。实用主义者皮尔士、詹姆士都不反对以科学为基础的形而上学。新康德主义者郎格、文德尔班都反对追求绝对知识,借助于思辨去追求哲学真理的黑格尔形而上学体系。
现代和当代西方学者对唯物辩证法的一些批判,实质上还是批了与其所批哲学的基本精神相违背,而与黑格尔思辨哲学相仿的东西。波普尔的批判中就有这种情况。他认为:“由于辩证法,反教条主义不见了,自身变成了一种教条主义。”[5] 但教条主义的基本特征,正是从已有的学说和思想观念出发,而不是从事实出发去认识和处理问题,这与传统思辨哲学的思维方式是一致的。
分析哲学是批判形而上学的典型代表,分析哲学的基本特征,就是把哲学的任务或主要任务规定为运用语言和逻辑分析的手段进行哲学批判,以清除哲学中的混乱,将无意义的形而上学问题清理出去。维特根斯坦认为全部哲学就是语言批判,罗素则认为可以把一切真正的哲学问题归结为逻辑问题。分析哲学的困境正是根源于此。它不研究存在和世界发展的一般规律,但当它运用语言学和逻辑学进行哲学批判或哲学分析时,它是在语言学、逻辑学与哲学的交叉领域活动,因而并没有失去哲学性质。在这个范围内,其批判性分析对哲学问题的清晰和精确有相当的作用。不过,它在发展中迟早要遇到难以摆脱的困境。这不但是因为它的不加区别地反形而上学的狭隘性,同当代科学特别是综合性的横断科学的系统性、整体性、概括性、模型化与抽象理论性等特点相矛盾,还由于它要批判和清理的哲学矛盾或混乱,其产生的原因不仅仅是而且主要不是语言和逻辑问题,因而它不可能完成既定的任务。在当代的几十年中,美国的分析哲学家连应研究的问题和应采用的方法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就是最好的说明。所以在进一步的发展中,不管是原来认为可以通过语言和逻辑分析将形而上学问题从哲学中清除出去的学者,还是意识到这个目标很难达到的学者,或者像罗蒂那样认为可以对形而上学问题弃之不顾而没有必要清理的学者,当他们将分析哲学向语言学和逻辑学本身的具体问题,向其它科学或社会现实问题和文化领域推进时,都要陷入或继续陷于困境中。因为这就离开了语言学、逻辑学与哲学的交叉或汇合这一特定的研究领域(语言学、形式逻辑学都已脱离哲学,分别成为拥有50多个和近30个分支学科的具体科学),失去了存在与发展的基地。实际上,分析哲学向语言学本身的具体问题发展,向研究和解释形式逻辑本身的问题发展,或转向社会现实的政治和文化问题,都是由于不加区别地反形而上学,造成了在研究对象和范围上的困难而寻求出路的不同表现。因为它既然不研究形而上学问题,用语言学和逻辑学去分析传统哲学问题又难以发展,那就只有上述几条路子可走。要不就是另一种形式的衰落,即调整或放弃不加区别的反形而上学立场,像英国日常语言学派的威斯顿承认形而上学的研究有正确成份,斯特劳森后期的描述的形而上学理论研究物质客体和人的关系,瑞典语言哲学家伊斯雷尔认为存在和思维的关系没有失去现实性那样,以新的形式,一定程度地向形而上学回归,或有区别地承认形而上学问题的意义。
四、西方哲学批判形而上学对唯物辩证法未来发展的影响与启迪
既然在批判形而上学的哲学中,存在着对以经验和科学为基础的形而上学的肯定,存在着向形而上学的回归趋势,其批判的主要对象和实质性内容又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思辨性形而上学,反对形而上学最激烈的分析哲学又由于其出发点的片面和狭隘而走向衰落,那就不能得出马克思以来以至未来的唯物辩证法不应是最普遍的客观知识,应向特殊文化方面发展的结论。但其批判形而上学,对唯物辩证法的未来发展也有不少启迪。(1)如果以研究特殊文化或其它具体社会和科学问题为发展方向,也将像分析哲学的一些主要流派那样,由于固有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的丧失而陷入困境。只有坚持以世界的运动和发展的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方向,才有长远的前途。(2)必须坚持将辩证法理论建立在反映了客观内容的经验和科学事实、科学理论的基础上,这样才能彻底摆脱传统哲学即传统形而上学的思辨性,实现抽象性与科学性的统一。(3)坚决地反对绝对性和教条性是唯物辩证法未来发展的理论前提。(4)唯物辩证法的一些论述,存在着多义性和不确定性的情况,现代语言学和逻辑学可以成为其精确化的有力工具。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与学生的双边活动应该有“启”有“发”,有“问”有“答”,气氛活跃,情绪和谐。 在教学中,意可以特指教师的意识、情感、教学方式、教学水平等。境可特指学生,由意而动,就如同“相由心生”。在美的意境中完成教学,将会提高教与学的质量和效率,学生的兴趣也会得到大的提升。教师如何在教学中创设美的意境呢?
导入教学环节要引人入胜,让学生有求知的欲望。一段精彩的导言能让学生很快进入老师营造的意境,积极投入到学习中来,让学生带着问题,集中思维,启发学生学习情绪。再配合教师声情并茂,合情合理的讲解,寓情于景,打动学生的心灵,激发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如哲学部分,对高二学生来说理解有困难。如何做到王夫之所言的“景中生情,情中会景”?导入,就是画龙点睛之笔。俗语、寓言、成语故事无不隐含着一定的哲理。可以用个案分析法、实例教学法等,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状态。在讲“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观点时,可用“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成语故事,这样能拓宽学生的思维,使枯燥的哲理生动起来;在讲事物的矛盾时,可引用“擒贼先擒王”。总之,精彩的导言,能迅速集中学生注意力,引导学生进入状态,入情入理,引人入胜。《诗镜总论》中说:“有韵则生,无韵则死。有韵则雅,无韵则俗。有韵则响,无韵则沉。有韵则远,无韵则局。”说明了我国古代即讲究气韵和意境。那么,讲究韵律和意境的课堂教学,必然要让学生“盖尝闻之撞钟,大声已去余音复来,悠扬婉转,声外之音”,让学生耳目一新,在美的意境中,感受人文之美,思想政治课教学的趣味性也大大提升。
教师要具备良好的语言驾驭能力,即使不能“绘声绘色”,也要情景交融。我们常说“教为主导,学为主体”,就是要求教师以学生的思想为出发点,巧妙运用语言和契合的逻辑思维方法,创造一个生机盎然的意境。这样的教学,一定是课堂气氛生动有趣,双边活动和谐,师生有问有答,教学效果“事半功倍”。钟嵘在《诗品序》中有一段话:“气之动物,物之感人,故摇荡性情,形诸舞咏。”认为“气”是宇宙之元气和艺术的本源,缺少“气场”,文章没了味道,诗没了韵律,画没了美感,课也不是成功的课了。因为所谓“气”,就像我们常说的“气场”,有了它,才会嬉笑怒骂皆文章。要使课堂教学犹如漫步斑斓夜色,火树银花,灯火辉煌,使人感觉到“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美妙意境,让学生在强烈的“空间”对比中开拓思维、完成知识架构、达成认知、情感得到升华。
板书设计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板书可以体现教学的知识点以及重点内容。好的板书设计,应该文字优美,条理清晰,宛如一棵知识树,给人以美的意境。以《经济常识》第一课为例,“商品、货币”为主干,辐射相关知识点,作为知识树的枝干。形神兼具,言简意赅,高度概括。让学生既把握了主旨,对所学知识的重难点一目了然,又对知识点及其相关联系完全掌握。让学生觉得这些内容都是他们可以掌控的内容,激起了学习兴趣,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动机。这同样也是教学讲究意境的效果。
此外,教学过程中的双边活动也是重要的一环,教师富有美感、颇具新意的提问是开启学生智慧之门的钥匙,能培养学生开拓进取精神、竞争意识和创造精神。教师应该做一个优秀的导演,然后发掘学生心中的资源,让学生把课堂当做他们的舞台,去呈现他们的精彩。教学过程是通过语言的传输来实现的,语言的作用和影响是贯穿整节课的,教师有“启”,学生有“发”,教师有“问”,学生有“答”,教师通过设问和设疑,调动学生情绪,活跃课堂氛围,学生有感而发,踊跃发言,达到课堂互动,教学和谐统一,实现润物无声。我们的课堂教学正是教师与学生思维互动,教学相长的过程。高中思想政治正是以政治理论为导向,以经济生活为主线,以人文知识为载体的和谐统一。这就要求教师和学生一定要进入一种境界,心随意动,情随物转,才能进入教学情境。情境对于知识而言,如同枝上的树叶,没有了树叶的是枯枝,枝繁叶茂才有美感,知识也需要融入情境之中才能显示出活力和美感,才易被学生消化、吸收,形成认知和能力。
课堂小结要紧扣重点,画龙点睛。通过前面的意境营造,氛围烘托,教师启发引导学生思考。让学生把课本的知识转化为自己的知识,最终达到情感目标即形成学生认识的基础,正所谓“言有尽而意无穷”,实现情景式课堂教学任务的完成。
广义上分类
从广义上来讲,期刊的分类,可以分为非正式期刊和正式期刊两种。非正式期刊是指通过行政部门审核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作为行业内部交流的期刊(一般只限行业内交流不公开发行),但也是合法期刊的一种,一般正式期刊都经历过非正式期刊过程。正式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在商定的数额内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办刊申请比较严格,要有一定的办刊实力,正式期刊有独立的办刊方针。“国内统一刊号”是“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即“CN号”,它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配给连续出版物的代号。“国际刊号”是“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即“ISSN号”,我国大部分期刊都配有“ISSN号”。
按学科分类
以《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为代表,将期刊分为五个基本部类:(1)马列主义、思想(2)哲学(3)社会科学(4)自然科学(5)综合性刊物。在基本部类中,又分为若干大类,如社会科学分为社会科学总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科学、教育、体育、语言、文字、文学、艺术、历史、地理。
按学术地位分类
可分为核心期刊和非核心期刊两大类。
核心期刊:是指在某一学科领域(或若干领域)中最能反映该学科的学术水平,信息量大,利用率高,受到普遍重视的权威性期刊。国内对核心期刊的测定,主要运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以及通过专家咨询等途径进行。了解核心期刊具有重要的意义。就编者而言,可以从核心期刊吸取经验。就读者而言,树立核心期刊意识,可以明确价值取向,提高阅读档次。
分级方法
截至2008年10月,我国共有期刊9800余种,这众多的期刊在学科、主办单位、主管部门、质量、服务等方面千差万别,尽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声明从未从行政角度对现行期刊进行过级别划分,但期刊之有级别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而且8000余种期刊没有级别上的区别是不可能的,不现实的。实际上期刊从来就有级别,这几乎是政府有关机构、期刊主办机构和作者的共识,只不过期刊级别的认定比较复杂,至今尚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和共同的分级目录。最传统的是按期刊的主管部门分级,1991年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颁发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就据此将期刊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期刊。70年代,核心期刊理论开始传入我国,到九十年代,核心期刊已为学界所广为熟知。与此同时,各种与期刊评价有关的大型数据库开始建立,由此得出多种期刊排行榜,很多高校科研机构也研究制定为已所用的核心期刊(或称重点期刊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了各种期刊等级评比。上述各种对期刊的分级评价,得出的排行榜和各种期刊表或奖励实质上也是给期刊分级。由此可见,期刊分级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如英国的《自然》和美国的《科学》就是全世界公认的一流水准的学术期刊,浙江大学医学院的科研奖励中规定,在《科学》和《自然》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而期刊分级的研究与实践更是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多样化。这是期刊分级的最传统的方法,是使用的主要方法。按照这种分级方法,期刊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由代表国家科研水平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一般被认为是国家级期刊,省部级、地市级依此类推。[1]
省级医学
主管单位是省一级机构主管的期刊;
国家级医学
主管单位是国家机构、或一级协会和学会主管的期刊;
科技核心
进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科技核心目录的期刊;
中文核心
进入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北大中文核心目录的期刊
出版周期
根据期刊的出版周期可将期刊分为:
周刊,出版周期为每周一期的周末;
旬刊,出版周期为10天;
半月刊,出版周期为15天;
月刊,出版周期为30天;
双月刊,出版周期为两个月;
季刊,出版周期为一个季度,即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