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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税务筹划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07 18:09:0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司所得税税务筹划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公司所得税税务筹划

第1篇

一、中亚各国的流转税政策

在某一国家投资经营,企业首先要面对的就是流转税。中亚五国均征收增值税。中亚各国增值税政策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中亚五国增值税基本税率在12%~20%之间,高于17%的有两个。除塔吉克斯坦以外,其他国家没有低税率。中亚五国均对出口商品和服务实行零税率,并根据各自的国情,对教育、医疗、金融等特定项目免税。与东南亚各国相比,中亚各国的流转税税率较高。

二、中亚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影响企业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是受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投资“一带一路”中国企业,不仅需要理解中亚五国公司所得税税率、资本利得纳税规定、亏损结转规定等基本内容,还需要理解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转让定价管理和资本弱化规则等涉外规定。本文首先分析中亚五国公司所得税的基本规定,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从公司所得税税率来看,中亚五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比较低,在7.5%~20%之间。对资本利得均征税,但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对出售股权有免税。从亏损结转规定看,实行有限期后转3~10年,乌兹别克斯坦对每年结转额有限制。

其次,χ醒俏骞涉外规定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对境外已纳税实行限额抵免,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等只对协定国限额抵免。从转让定价管理来看,中亚五国均对转让定价管理比较严格,要求遵守公平交易原则。除哈萨克斯坦外,中亚五国的资本弱化比较宽松,塔吉克斯坦只对利率有要求,对借款数额没有要求。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对资本弱化无要求。因此,投资中亚五国,中国企业应多采用借款融资,降低境外税负,谨慎采用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三、中亚各国的预提税所得税政策

预提税(withholding tax)是针对跨国资本流动征收的一个直接税,是海外经营比国内经营额外承担的一个税种。减轻预提税的方法除汇出国放弃征税权外,只能各国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协定解决。中亚各国股息和分公司利润汇回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预提税税率的具体情况,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中亚五国对股息均征收预提税,与中国协定税率较低的是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对分公司利润汇出不征收预提税,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分公司有利。哈萨克斯坦与中国协定分支机构税5%,协定股息预提税10%,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分公司有利。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协定分公司利润均免税,而协定子公司股息均征税,故还是设立分公司税负轻。

在中亚五国中,没有间接抵免的有: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在三个国家设立分公司已纳外国税收回国可以抵免,设立子公司已纳外国税收回国不能进行税收抵免,故设立分公司税负低,设立子公司税负高。

中亚五国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预提税税率的具体情况,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中亚五国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均征收预提税,且只有塔吉克斯坦与中国协定的预提税较低,为8%,其他国家与中国协定预提税均为10%。鉴于上述情况,投资中亚五国时,应特别重视税务筹划。

四、投资中亚的税务筹划

综合考虑中亚国家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政策,中国企业将境外子公司税后利润汇回中国母公司,在不享受税收优惠时,境外实际税负低于25%的有:乌兹别克斯坦(16.75%)、土库曼斯坦(12.6%)和吉尔吉斯斯坦(19%),加之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没有间接抵免,故投资中亚五国,股权架构和债权架构的设计非常重要。

哈萨克斯坦同中国协定股息预提税10%,利息预提税为10%,分析哈萨克斯坦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发现其双边税收协定中利息预提税均为10%,股息预提税税率为零的有荷兰、瑞士和科威特等3个国家,虽然荷兰适合于作为控股架构,但荷兰对中国支付股息预提税为10%。所以,投资哈萨克斯坦项目公司,股权架构为:中国母公司―中国香港公司―荷兰公司―哈萨克斯坦公司,这样能免除股息预提税。对于哈萨克斯坦项目的借款,若采用通过中国香港公司和荷兰公司转借,与中国母公司直接借款给哈萨克斯坦项目,利息预提税均为10%。但如果是中国香港的财务公司借款给哈萨克斯坦项目,则利息预提税为15%。

土库曼斯坦同中国协定股息预提税最低为5%,利息预提税为8%,分析土库曼斯坦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发现其双边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为零的有奥地利、英国、阿联酋和美国,利息预提税为零的有奥地利、英国和阿联酋。这些国家中,英国最适合作为控股公司。投资土库曼斯坦项目,股权架构为:中国母公司―英国公司―土库曼斯坦项目公司;债权架构为:英国财务公司―土库曼斯坦项目公司。

塔吉克斯坦同中国协定股息预提税最低为5%,利息预提税为8%,分析塔吉克斯坦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发现其双边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为零的只有拉脱维亚,利息为零只有德国。拉脱维亚对境外股利免征公司所得税,对外支付股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均免征预提税。投资塔吉克斯坦项目,股权架构为:中国母公司―拉脱维亚公司―塔吉克斯坦项目公司;德国对境外支付利息预提税为零,但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债权架构为:中国母公司―德国公司―塔吉克斯坦项目公司,通过转贷方式,既可以免除预提税,又可以免税德国的公司所得税。

第2篇

1.新税法对企业组织架构筹划的影响

依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多种,但主要以个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为主,其中公司又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在新税法的规定当中,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不是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两种组织架构都不需要交纳企业的所得税,只要个体的业主以及合伙人缴纳其个人所得税即可;但公司所得税的缴纳去全然不同,其除了要在会计年末的时候依照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外,股东取得股息之后,也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

另外,新税法在纳税人核算标准的规定上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原有税法当中,内资企业是将独立核算作为基本标准与方法,对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判定,但新税法当中,将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看做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认定的标准依据。原有税法当中,内资企业是将独立核算作为基本标准与方法,对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判定,但新税法当中,将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看作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认定的标准依据。具体来看,新税法当中规定,由于“分公司”从法律上来讲并不是独立的法人,所以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都需要并入到总公司当中进行其所得税的计算;但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不管其经营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不可以并入到母公司的利润当中进行所得税的计算,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纳税义务人,单独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不难看出,就从企业组织架构筹划的角度上来讲,新税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规范。在这种新的税法环境之下,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当中基于其组织架构而展开的具体筹划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此才能实现税务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所具备的重要价值,满足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税务筹划的目标要求。

2.新税法环境下企业组织架构筹划的调整与规划

依照以上新税法对企业税务筹划当中组织架构筹划的基本影响来看,要对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调整,以便于使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更科学、更有效。而要结合新税法的规定及企业的经营及管理现状,对其组织架构筹划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与规划,则需要从以上所提到的两个方面进行调整。

2.1组织形式选择方面

依照新税法的规定来看,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这两种组织形式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不管其利润状况怎样,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独资企业的业主及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而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除了需要相关股东缴纳其个人所得税之外,还需要依照其营业利润来缴纳企业所得税。相比较而言,在所得税缴纳方面,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这两种组织形式的税负要比公司少很多。所以基于企业的组织架构的选择来看,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现有的发展及管理条件,综合考察并研究未来市场经营与发展东中的各种风险性因素,科学预测并评估其自身的发展前景,合理地进行组织形式的选择。若企业经营及发展的规模较大,对管理水平的要求也比较高的话,则应当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为主;若企业的发展规模并不是很大,那么一般情况下,采用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的形式就可以。这样一来,就可以通过组织架构的选择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数额。

2.2纳税义务人判断方面

因新税法的相关调整,企业要保证其税务筹划工作更有效、更全面,企业税负更低,经济效益更高,则应当在成立下属公司的过程中,对分公司与子公司的设立与创办进行慎重的考虑与选择。但一般情况下,结合新税法的环境与企业的发展现状,参考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态势来看,企业在进行子公司与分公司选择的过程中,可以依照以下方式来进行:

通常情况下,对于那些初创阶段相对较长且短时期内不具备盈利能力的企业而言,其下属公司应当以成立分公司的做法为主,这样企业成立新公司所付出的成本就可以从企业的总利润当中直接扣除,减少其所得税的支出;相反,如果企业在创立初期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润,那企业应当采取成立子公司的形式,按照新税法当中“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的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的要求进行所得税的缴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相关税务筹划人员及财会人员,需要把握好“小型微利”这一概念,将企业的这种盈利水平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第3篇

一、 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制之间存在着的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

1、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

各国税制上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三种类型:居民管辖、公民管辖和所得来源管辖。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法律传统,选择及行使税收管辖权,其中多数国家是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的。由于各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从而为国际税务筹划创造了机会。

2、税率上的差别

税率差别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课以不同的税率。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

3、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不同的国家税种的课税对象可能不同,不同国家对于每一课税对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计税基础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收处理进行税务筹划。

4、税收优惠的差别

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对于国外投资者在征税上给予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如减免税、各种纳税扣除等。一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跨国纳税人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二、 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依据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和其它相关因素,可以大略总结出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途径如下:

1、税收管辖权规避

正如上文所论述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发生人身法律关系,或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发生联系。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管辖权规避。

对外投资的企业可以通过避免成为一个国家的常设机构来降低税赋。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因此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这种规避可以通过控制短期经营的时间或是通过改变在东道国机构的性质来实现。

2、利用税率差别

由于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据统计,美国跨国公司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

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几种:

(1)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关系一但成立,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委托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就切断。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而且在全权信托中,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只要受益人不从信托机构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收。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利用这种规定来避税,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就可以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的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避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

(2)企业也可以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务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

(3)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跨国税务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还有其它一些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这些方法在实践中被有效地运用在国际税务筹划中。

3、在税务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在税务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投资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在国际税务筹划中,要注重对于进口税的分析。进口税通常会附加到产品价格中,低进口税率或免进口税将使产品价格有利,而高进口税会导致投资成本的增加。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向某国出口货物改为直接投资,则在高进口税率国,高税率其将可以阻止竞争对手对投资所在地出口商品。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对于直接投资和出口贸易所采取的策略应该是不同。

4、筹划时考虑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税收优惠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但这种协定本不应使协定签约国之外的非居民企业受惠,但企业可以通过在其中一个协约国内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母公司。

在国际税务筹划时,在考虑税收优惠时,要注意税收优惠往往是在经济不发达、劳动力素质低的地区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虑税收优惠,忽略该地区基础设施制度落后所导致的高成本负担及政治和经营风险。

三、 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一)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现状

税务筹划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但是税务筹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实行情况并不理想。

首先,我国大部分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缺乏。我国企业的领导由于欠缺财务、税收知识,因此当提及减少纳税成本时,往往使用偷逃税款、找税务人员等方法,而不是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节税。而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因而不能利用税收知识和会计水平为做企业税务筹划。

对于我国很多企业来说,税务筹划工作缺乏良好的基础。而从我国部分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存在严重的不规范现象:比如管理活动不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未经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未经必要的财务预算就由企业领导主观决定,这种情况更不用提对此进行税务筹划了。

同时,税务筹划主体在我国企业中,至今还不甚明确。会计人员只关注会计核算、会计报表,不关心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而管理人员则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这样就形成了税务筹划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

我国存在相当一部分管理不严、体制不善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低,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账目不准确、账实不符、不履行会计程序等现象严重,这使得税务筹划无从入手。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的不健全,使得税务筹划成效始终不理想。这样的企业,更无从去熟悉国际税收和金融知识,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很难完成国际税务筹划工作。

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国企业对于国际税务筹划的迫切需求。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累计批准了海外投资企业3091家,累计投资额43.33亿美元,遍布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将进人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是出口事业蓬勃兴盛,跨国经营事业也必将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发展。因而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税务筹划的水平,以适应自身发展的需求。

(二)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研究国际税收因素作为税务筹划的重要依据

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国际税务筹划是以国际税制的差别为基础的,因此要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水平,就应该加强对国际税收制度的研究。

企业应研究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根据各国不同的税收制度和政策,选择有利的投资地点。这就要求企业做到了解各国税制差异,并关注各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和发展。在选择投资地或市场时,要从该国的税收结构、优惠条件等多方面充分认识和考虑。我国已经有一些企业基于税务筹划来选择对外投资地点的实践例子,如我国中信、首钢、中旅等在香港设立基地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外投资。

2、恰当安排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在税务筹划中,也要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因素。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

3、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及运作机制的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的方法会影响应税收益。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我国企业要注意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选择适当的会计核算方法。

例如,对于存货计价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筹划:当处于不同的物价状况下注意在可能的情形下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当存货历史成本与市场价格背离时,许多国家允许企业选择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再如,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筹划,要注意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较直线法多提折旧,但后期如果企业每年均有盈利,则加速折旧法具有延缓纳税的好处。同时,加速折旧法并非总是对企业有利。只有在企业不趋于亏损状态或者并非处于享受公司所得税减免期间,才是最有利的选择

第4篇

一、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政策现实问题

上市公司所得税政策执行的不统一,在多方作用力的推动下,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首先,随意减免行为冲击新税制,不利于税法执行。在新税制实施后,明确废止了以往的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强调税权的统一。中央有权减免税收,而各地政府不得随意越权减免,这样才能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然而,在少数地方擅自降低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其次,在国家禁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即征即退等变相减免政策的情况下,各地大多采用“先征后返”的形式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优惠,这样使得地方政策不堪重负。

再次,由于人们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使其片面强调税收的杠杆作用,却忽视了税收的中性原则。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它首先要求的是公平和效率,然后才是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一种方式。而目前各地都是经过对所得税政策的调整,来减轻税负,增强竞争力,使得企业建立在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来进行竞争。由于各个地区的优惠政策的程度不同、重点不同,使其造成的结果也不同,这样就会给企业间带来新的不公平。上市公司的优惠政策同时会对非上市公司带来很大的不公平。如此运用这样的税收政策就会导致市场秩序紊乱,阻碍市场竞争。

二、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筹划政策成因

上市公司所得税政策现状主要源于各级政府纷纷出台的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地方性政策。

(一)国家所得税制不统一成为各地出政策的一个动因。一是对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不统一。主要是在新草案出台之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了许多优惠政策。例如,对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征收,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还实行“五免四减”的政策;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减二免三”;二是对于国内所得税,也同样存在着许多的区域性和产业的优惠政策。比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对于国家确定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蒲东新区等新区都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上述优惠政策最终同样落实到相应的上市公司,使它们有明显的优势。

(二)地方政府支持上市公司是导致各地纷纷出政策的原动力。在目前许多的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家控股企业,分属于各级政府所有。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改组、改建而成的,和过去的管理模式有一定的联系。上市公司是我国企业的代表,它的透明性及相对规范性使得上市公司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的形象,甚至在某些方面成为了地方政府的形象。由于上市公司从经审查合乎标准有上市资格到允许上市,本身就有一定的优越性,再加上大众媒体的大力宣传,更加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和资信度。上市公司上市后凭借其优势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广泛地募集到大量的资金。所以,地方政府也想借上市公司的发展来树立良好的地方经济整体形象,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资金,进一步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地方政府会给予上市公司减轻企业税负的政策,使其提高企业的效益,集中优势来扶持它。

(三)政策上的攀比使得上市公司所得税执行15%的税率更为普遍。在不考虑其他市场因素的情况下,税负的减轻会直接导致公司利润的上升,从而使公司效益高于其他竞争对手,使公司在市场上能够占有绝对优势。由于税负不公平而产生的效益差异,使得大多数地区、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都会想方设法地使自己的企业也获得相当的优惠政策,使公司在竞争中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消除不公平的竞争。在这种力量的作用下,在许多的上市公司都享受了税收优惠的政策下,任何一家上市公司都会尽自己的最大能力向中央争取优惠政策,使得设法减轻自己的税负,在同等优惠条件下公平的竞争。

三、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筹划政策建议

(一)统一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的现状,一方面我们要承认现状,另一方面针对它做一些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即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但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仍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一些传统的产业将按照33%税率征收。由于地区和行业之间的差异,各上市公司实行的税收政策种类繁多,差异也很大,对此我们必须分清每一政策的法规依据。目前,上市公司大多数都是控股集团型企业,拥有多个控股、参股子公司,上市公司本身即母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是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而对内资企业实行27%、18%二档照顾税率等,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成为发展趋势,草案将新的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

(二)加强部门之间协作。上市公司是我国企业的代表,它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的形象,甚至在某些方面成为了地方政府的形象,各地方政府极力给予它优惠政策。对此,国家对于政府在对上市公司的政策方面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即实行地方政府给予的“先征后返”等政策的企业于2002年后不再享有优惠政策,这类企业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0%~60%。不过现行规定还有较大的弹性,这为上市公司争取优惠提供了一定的空间。除此之外,更要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把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税法的维护统一结合起来;加强财政部税政司参与和审核上市公司的税收执行情况。同时,企业应当狠抓内部经营管理,向市场要效益,在转变经营机制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改变观念,而不能只靠着政府的优惠政策来求发展。

(三)确定最佳资本结构。首先,企业要想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就应当提高负债比率。而负债比率的提高是以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债务利息率为前提的;其次,负债比率提高了,企业的财务风险也扩大了。企业在利用债务融资时需要综合考虑,既要最大可能地减轻税负,又要使资金成本最低,寻求这样一个负债最佳量,从而达到最优资本结构。

第5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使企业在竞争立于不败之地,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越来越普遍。通过横向联合,组建企业集团,一方面可以使企业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保持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这也正是企业集团相对于单独的企业所具有的规模经济效应;另一方面,组建企业集团也具有税收收益,即从集团的全局出发,通过对集团整体的经营战略进行系统的筹划安排,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税后利润。

集团公司的营销活动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关系到公司产品最终价值的实现,不同的销售策略会导致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公司在选择销售策略时,必须考虑纳税因素,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一、营销渠道选择的筹划

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需要建立全国性的独立的营销网络。在设计营销网络的过程中,税务筹划先期介入,研究在外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利弊。研究前提:在外地设立经贸公司属于公司的对外销售机构,盈利前景较好,但可能出现亏损。具体筹划如下:

(一)分子公司设立的法律政策分析

当一个集团公司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分、子公司存在很多不同点,如表1。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二)具体方案设计

方案1:当外设公司出现亏损时,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较。

当外地公司发生亏损时,设立分公司比设立子公司整体纳税水平低。假设:集团公司在外地设立甲、乙两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甲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乙公司亏损300万元。测算祥见表2。

如表2所示,甲、乙公司设立分、子公司。假设该集团母公司和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集团公司在2005年度应纳税额=(1000+200-300)×33%=297(万元)。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发生了变化。假设该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33%。集团公司母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33%=330(万元),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33%=66(万元),乙公司由于2005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那么,集团公司2005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30+66=396(万元),当外设机构出现亏损时,设立子公司比公司整体多负担税金99万元(396-297=99)。但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方案2:当外设公司盈利时,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较。

假设:集团公司在外地设立甲、乙两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甲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乙公司盈利实现利润3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80%汇回总公司,20%自己留用。测算祥见表3。

由表3可以看出,当外地经贸公司与集团母公司税率相同且盈利时,分子公司的税负相等。

方案3:当外设公司盈利时,税率与集团母公司有差异时,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较。

假设集团公司在外地设立甲、乙两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甲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乙公司盈利,实现利润300万元,母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外地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80%汇回总公司,20%自己留用。测算祥见表4。

由表4可以看出,当外地设立甲、乙子公司,其中,集团母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分、子公司均为15%。2005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甲、乙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200万元和3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80%汇回总公司,20%自己留用;则2005年度集团母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33%=330(万元),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5%

=30(万元),乙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15%=45(万元),子公司汇回总公司利润额=(200-30)×80%+(300-45)×80%

=340(万元),汇回利润母公司应交纳所得税=340×(33%-15%)=61.2(万元),集团母公司总体应纳税额=330+30+45+61.2=466.2(万元)。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则集团公司整体应纳税额=(1000+200+300)×33%=495(万元)。那么,当外设机构盈利且税率不同时,设立子公司比公司整体节约税金28.8万元(495-466.2=28.8)。

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账上;而分公司和母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在进入地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设立分公司,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到当地税收优惠的政策。

二、营销方式选择的筹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销售产品的方法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要涉及税收问题。在比较各种方法后,为简便操作,满足用户需求,与用户形成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供需合作关系,公司制定了钢材定点定量的价格折扣优惠办法。

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的销售形式。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取这种方式销售时,可能会减少厂家的利润,但由于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象的要少。案例:集团公司于市场出现低潮时,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在此期间对公司滞销商品的价格按原定价的95%计算。在折扣期间,集团公司取得2000万元销售额(含税)的销售业绩。集团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集团公司让利损失的作用。分析:集团公司让利=2000/0.95×0.05=105(万元),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105)/(1+17%)×17%=305(万元),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额=2000/(1+17%)×17%=290(万元),折扣销售后共节约增值税=305-290=15(万元),折扣销售后共节约企业所得税=(2000+105)/(1+17%)-2000/(1+17%)×33%=30(万元),集团公司实际让利=105-15-30=60(万元),由此可见,集团公司的折扣销售,可以节约增值税15万元,节约企业所得税30万元,节约的税金可以减少集团公司折扣销售的利润损失。

综合以上分析,折扣销售商品,使得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下降,但同时流转税也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因此,折扣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薄利多销效应,但是随着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低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

三、营业收入确认的筹划

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既影响企业所得税也影响流转税。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也要考虑提前确认的必要性。比如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正常的纳税期,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均匀计入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以获得时间价值;如果在免税期,企业应该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正常纳税期后为此缴纳税款。

我国《企业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采用现销方式,收到货款或是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营销费用的筹划

营销费用是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费、运输费、装卸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应付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一部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另一部分为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企业如果能合理地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销售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否则,税前列支项目可能成为税后列支项目。具体如表5。

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研究各项费用的性质。取得的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可据实扣除的费用尽可能单列,严格据实扣除,不过多占用按标准扣除项目的扣除限额。

第6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现状;国际比较

1.主要国家的税收筹划分析

在欧美等国家,由于增值税、消费税等商品税的税款会转移到消费者的头上,所以筹划的空间和可能性都较小,而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负不容易转嫁,纳税人本身又是负税人,所以税收筹划的对象主要是所得税。对所得税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后,企业可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投资的边际收益。以下以美国为例进行分析。

1.1 有完善的税收立法制度为税收筹划作前提

在美国由国会制定联邦税法,其他各级立法单位制定州和地方税法,而且需由超过三分之二的公民进行投票表决通过后才可执行。充分彰显了纳税人具有表决权和拥有独立性。由于美国州与州之间税法有较大的差异性,税种开征、停征、征税对象与税率、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就便于比较,给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筹划空间。

1.2 税制设计合理,征管模式先进为税收筹划提供保障

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欧美国家实行的都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而在所得税的构成中又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而我国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建立起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双重税制结构,所得税所占的比重极小,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在2011年不到7%。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应把所得税直接税作为改革的重点,既能不断缩小日益增长的贫富差距,又可保证财政收入的增加。

在美国的联邦税务局中,有完备的税务征管机构,早已拥有先进的网上办事系统,可直接查询各个年份全国所有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详细资料,对违法纳税人的处理严厉、到位,没有烦琐的行政干预,拥有较高的权威性。而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利用计算机等先进的征管手段有待进上步提高,税务部门还无法较为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纳税等情况,这就给纳税人带来的较大的偷逃税款的空间。

1.3 通过减计应税所得项目进行筹划

美国税法规定,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的所得才确认为计税所得,才需纳税。这就产生的一个理论漏洞:资产有增值,但是由于没有交换或变现,就无需纳税。因此国外很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购入土地等具有增值潜力的资产,资产增了值,但是不急于出售,企业就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而且企业在银行的借款利息还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1.4 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三种企业的组织形式所适用的税法有很大的差异。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需缴纳公司所得税,其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利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公司向股东支付的股利不可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可享受限额为100美元的免税股利。而且,还规定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按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充分利用税法的规定就可以节约数额较大的税款。

1.5 充分利用费用扣除项目的时机选择进行筹划

除了要考虑所得项目的筹划外,纳税人还会充分考虑扣除项目确认的相关问题。如扣除的时机、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及适用的税率等。

2.对我国的启示

2.1 建立起以所得税为主的合理的税制结构和运行机制

健全和完善所得税制,使所得税更能充分发挥对收入的调节作用,同时也可使纳税人有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对税法条文的修订过程中,对税法规定中不明晰、模糊的界定应加以改进。如税收筹划应顺应国家的立法意图,何谓“国家立法意图”就很难准确界定。因此,在税法的不断完善和修订中,应减弱税法条文的弹性,加强一些硬性的规定,对一些判定给以准确的标准,这样就降低了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双方作弊的可能性。

2.2 不断提高征纳税双方人员的素质

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较弱,而有些企业的部分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所以针对这种现状,要在全社会加强法制宣传的力度,加大举办法制教育培训班频率,使法律观念和意识真正的深入人心,而不只是流于形式。对企业的财会人员不断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国家的会计、税法、企业管理等最新的理论和政策,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税收筹划,使税收筹划这一政策能在我国快速、健康地发展起来。对税务机关来说,要加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工作,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杜绝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为税收筹划的执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税收大环境。

2.3 加大对偷逃税款的惩罚力度,促使纳税人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

在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得以提高的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如果纳税人偷逃40%的税款,面临的只是10%或更少的罚款,那么纳税人为什么不去偷逃税款呢?所以,加强税收的强制性,增强税法的权威性,在客观上就促使纳税人遵纪守法,进行法律许可范围的税收筹划。

2.4 加强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全面、复杂的理财行为,集税法、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融为一体,它要求税务筹划人员除了具备牢固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还应熟悉国家最新的税法政策及别的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能把这些专业知识跟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总体上进行筹划分析,更多地顺应立法的宗旨,使企业能充分利用宏观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指导,既能实现企业经营成本的减少和利润最大化,又能对企业的生产、发展做出长远规划。

税收筹划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的提高有赖于市场观念与税收征管法制化的有机结合。会使纳税人实现成本最低化与利润最大化的惟一手段就是进行纳税筹划,所以在不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一些咨询机构中,税务筹划的咨询业务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有的企业聘请注册税务师、税务顾问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仅降低了税收筹划的成本,而且也提高了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和道德素质,这就在客观上加速了税收筹划行业的发展速度。

2.5 对税收筹划风险的存在要正确估量

纳税人正确地运用税收筹划,就可以使纳税人减少纳税成本,使会计利润最大化,但是如果纳税人曲解或误解了税收的法律法规而实施的税收筹划,由此带来的损失就要由纳税人自己承担。

2.5.1 企业应考虑机会成本的高低

机会成本是指一种资源(如资金或劳力等)用于本项目而放弃用于其他机会时,所可能损失的利益。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时,应该既考虑显性成本,还要考虑隐性成本,它们共同构成了投入要素的机会成本,就样这可以使收益最优化。

2.5.2 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是一笔数额不小的资金流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如果税负相同,筹划期间大致相同,那么就应选择税款延迟缴纳的税收筹划方案,尽量使费用扣除提前,应税所得额的实现延后,这就相同于获得了一笔数额相等、期限推后的无息贷款。

3.结语

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筹划经验,培养良好的税收环境,提高征纳税双方的素质,不断改进税收筹划的方法,使税收筹划真正反映一个国家法制的完善程度,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参考文献

[1]于前.我国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理论分析[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6(5):37-38.

第7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技术与手段;方法与应用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据调查,企业在纳税实务操作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如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征税范围、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和纳税筹划技术与手段的应用等。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不仅结束了中国多年的内外资企业税负彼此不同的“分制”时代,同时也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思路下不断推进税收法制建设进程。由此可见,纳税筹划对企业利益与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通过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合理避税,还可以使企业得益。

一、纳税筹划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税法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权,对企业自身经营、投资等经济活动进行事前规划,以降低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的的活动。对纳税筹划的含义理解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纳税筹划工作的质量。由此可见,纳税筹划实质就是对各种有关政策信息的一次深加工,据以调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调节其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企业不开展纳税筹划,就不能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税收作为特殊的分配方式,渗入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渗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任何一个经济利益主体的决策和行为,都受到税收的影响。可以说,税收的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对纳税人而言是将其所拥有的资源向国家无偿让渡。通过税收调整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调整经济结构的合理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我国纳税筹划虽然不如发达国家起步早,但正逐步被广大纳税人重视和普遍采用。从纳税筹划空间看,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税种繁多,某些业务重复征税,税收政策多变,这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空间和条件;从纳税筹划实践看,外资企业先行于内资企业,并为内资企业提供了经验,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2、从纳税人本身看税负沉重,只有通过事先纳税筹划,才能减轻企业税负。但是,通常出路只有偷税逃税、消极对待,压缩经济规模和合理避税三种选择。其中,偷税逃税是违法的,这种行为只能是一条“死路”;消极对待,压缩企业经济规模,最终将会导致经济的萎缩,被市场竞争所淘汰;只有进行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这才是在依法纳税之路上的必然之举。

3、发达国家纳税筹划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借鉴。从起步时间看,纳税筹划发展较早,社会化办税程度高,早已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活动;从普及程度看,发达国家纳税筹划较为普遍,如日本、美国、德国实行由注册会计师、税务机构等专门技术人员和机构负责的制,不仅可以为企业报税业务,而且可以纳税筹划;从纳税筹划的空间看,各国课税程度和方式的不同、税本和税基的差别、纳税人概念上的不一致、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千差万别和经济全球一体化、贸易与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以及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的便捷流动,为跨国企业开展国际间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4、从企业国内外竞争趋势看,使纳税筹划显得更为重要。改革开放使中外企业在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取胜的关键之一就在于能否降低企业成本支出。企业通过“开源与节流”可以控制成本支出,但是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只能通过纳税筹划予以控制,使企业整体税负水平降下来,从而也就相当于提高了企业盈利水平。

5、从税收法律角度看,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根据现行税收法律规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精心安排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经济行为。如纳税人采用转嫁或转移筹划手段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收人代为办理税收事宜”,这就使得纳税人聘请税务人员进行纳税筹划有了法律依据。

二、纳税筹划方法与应用

(一)免税方法及其应用。免税方法就是利用经济法规的免税条件,使免税额最大,免税期最长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与技巧。

例一:国家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等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规定从获利年度起,有一定时期的免税期。《所得税法》中规定“对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这就是说,如果其他条件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公司完全可以进入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减免所得税。这样就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免税。

(二)减税方法及其应用。减税方法就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而直接节税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与技巧。

例二:设有A、B、C三个国家,公司所得税的普通税率基本相同,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其中,某公司生产的商品90%以上出口到世界各国,A国对该公司所得按普通税率征税;B国为鼓励外向型企业发展,对此类公司减征30%所得税,减税期5年;C国对此类公司减征40%所得税,而且没有减税期限规定。经过筹划:若打算长期经营此项业务的企业,完全可以考虑把公司或其子公司搬到C国去,从而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达到节税款额最大化。

(三)利率差异技术及其应用。利率差异技术就是根据国家税法制定的税率差异或适用税率的不同,利用税率差异而直接减少税收支出的一种纳税筹划方法。

例三:甲企业准备进行1,000万元的投资,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A是选择投资煤炭行业,预计年利润100万元,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方案B是选择投资IT技术行业,预计年利润90万元,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经过筹划:投资煤炭行业税后利润=100-100×33%=67(万元);投资IT技术行业税后利润=90-90×15%=76.5(万元),在考虑税率差异因素后,按其获得的净利润比较,甲企业应该选择投资B方案IT技术行业,可以多获得净利9.5(76.5-67)万元。

(四)扣除方法及其应用。扣除方法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使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尽量增加而直接节税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

例四: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就存在实现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可以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支出,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超过5‰的部分以后不得扣除”。运用扣除技术手段,很显然该纳税人就应该按实际情况选择扣除额较多的方法计税,以节减所得税额。

(五)分割方法及其应用。分割方法就是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税或少纳税款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

例五:某纳税人承包经营甲企业,且拥有对企业经营成果的所有权。假设甲企业今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0万元,按照对企业承包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则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为多少?若甲企业由5人承包经营,同样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假设5人均分,则每人年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一个人承包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若5人集体承包,运用分割技术手段,这时5人合计要纳个人所得税又是多少?二者对比后少纳税额是多少?经过筹划:一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为63,250元(200000×35%-6750);5个人合计应纳所得税额为38,750元[5×(40000×30%-4250)]。筹划后不难看出,一个纳税人“分割”为5个纳税人后减少税额为24,500元(63250-38750)。

(六)延期纳税方法及其应用。延期纳税方法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而相对节税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

例六: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另例,某公司在对外扩张中,在外地设立分支销售机构(属于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且实行单独结算货款。要求二者之间关联价格要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站在纳税筹划的角度,对于上述情况,该公司可以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或委托代销方式,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七)退税方法及其应用。退税方法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

例七: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这就是一种奖励性退税。

总之,企业纳税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种多样的技术方法、技术技巧与手段。企业在纳税筹划实务操作中不仅要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的内涵及纳税优惠政策、税率、税前扣除等方面内容,还要注意纳税筹划技术与手段及其在纳税筹划技术平台下各种技术方法的综合运用,同时,更要注意各种纳税筹划技术的要点及其适用性,以减轻税负。

(作者单位:大连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方昌飞.新企业所得税法操作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2]李晶.基于税收筹划角度的纳税服务体系创新[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0.1.

[3]陈丽霖.纳税筹划的思维方式探析[J].财会月刊,2009.11.

[4]沈肇章.新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解读[J].经营与管理,2008.7.

第8篇

论文摘要: 本文以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阐述了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借鉴西方国家所得税会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所得税会计理论结构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所得税会计的属性界定

(一)所得税的性质。各国的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对所得税的性质有“收益分配观”和“费用观”两种不同的观点。“收益分配观”认为,向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与股东分配的股利一样,具有分配企业收益的性质,只不过分配的对象是国家而已。“费用观”则认为,在会计报表中,公司所得税可视为企业为获得收益而发生的一种支出,如同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种支出一样,是费用性质的项目。

那么在我国,所得税究竟是费用还是收益的分配呢?笔者认为划分的关键取决于报表的导向。如果一个国家的报表导向主要是为投资者、债权人服务,则所得税就应视为费用;如果是为企业管理当局服务,所得税必然被看作收益的分配。而目前我国会计报表主要是为企业投资者服务,因此把所得税作为实现收益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处理,是符合我国会计报表导向的,也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因为所得税是企业要取得收入(即过去所说的税后利润)所必须花费的代价,即为取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没有收入自然也无须花费这笔费用支出。从这个意义上讲,把所得税作为企业的费用支出处理,更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另外把所得税看作费用便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二)所得税会计的属性。首先,所得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得税会计是依据现行所得税法,严格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和要求核算企业的收支盈亏,计算企业在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款,并定期编制和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次,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专门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会计程序,其目的在于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关系,并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揭示真实的会计信息。

2、所得税会计的理论框架

所得税会计的理论框架由目标、假设、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组成,它们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

(一)所得税会计的目标。财务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所得税会计是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内各系统之间的目标是一致的,这样作为子系统的所得税会计目标自然与母系统的财务会计目标相一致。财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向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助于他们作出决策的会计信息,而所得税会计是为了调整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这就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必须围绕财务会计的总目标服务,真实反映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二)所得税会计的假设。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中专门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会计程序。这决定了它的基本假设主要是以下四项:

1、会计主体假设。有人认为,所得税会计执行主体应是税务当局,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恰当的。众所周知,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而所得税会计服务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其目标是向外界披露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信息,而税务当局只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之一,并非执行主体。因此,所得税会计的执行主体是企事业单位。

2、持续经营假设。有了这种假设,一些公认的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方法才能被广泛采用,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同时,企业有关所得税记录和纳税申报才能真实可靠。

3、会计分期假设。从理论上讲,只有待企业各种活动终结时,才能通过收入和费用的配比,进行恰当计算。但是,国家税务部门需要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需要企业定期提供决策和征税依据的财务信息,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所以企业必须将连绵不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若干个相等期间来计算损益,及时缴纳税金。同时这种假设也为跨期摊配程序提供了理论依据。

4、货币时间假设。当今货币期时间价值日益受到关注,使所得税会计执行主体意识到递延确认收入或加速确认费用可以产生巨大的财务优势,逐步意识到最少纳税原则和最迟纳税原则的重要性。在货币时间价值的前提下,时间性差异导致使用货币的利益并不限于一个年度,真正利益在于当该项目是循环发生时,实际上获得的利益将远远超过在短期内使用资金的利益。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中,应以货币时间价值代替货币计量假设。

二、存货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 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 取得 “ 节税 ” 效益, 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

各种纳税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 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 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 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 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笔者就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几个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探讨企业如何筹划纳税, 以取得“ 节税” 效益的有关问题。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商品、周转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 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 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 产生较大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 按实际成本价计算, 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 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 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而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 在一定时期内 ( 一般为一年 ) 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 经董事会或经理层 ( 厂长 ) 会议等机构批准, 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一般情况下, 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 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

1. 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 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 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 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 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 销货成本增加, 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 达到 “ 节税 ” 目的;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 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 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 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 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 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别是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 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 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 有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 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 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 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 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 的价格比较均衡, 不会时高时低, 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 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的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 加重企业税收负担, 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综上所述,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与时俱进,正确的处理好所得税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