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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整治措施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07 18:09:0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环境污染整治措施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环境污染整治措施

第1篇

[关键词]或有事项 环境污染 整治新准则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显加强,国际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进程和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理论也在不断变革与发展之中,并日臻完善。新准则将环境污染整治纳入适用范围是这次准则修订的一大亮点。笔者拟从新准则适用范围的变化及探讨环境整治或有事项的必要性着手,结合我国环境污染整治或有事项会计的现状进行分析后,进一步分析我国环境污染整治或有事项会计处理面临的困难和完善的措施

一、环境污染整治或有事项概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事项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如: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债务担保等就是或有事项。或有事项会计是不确定性会计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自九十年代以来,受衍生金融工具、诉讼、承诺、环境污染、重组等不确定经济业务的影响,国际会计界开始重视对或有事项等不确定会计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进展。虽然在新准则中规定了环境污染整治业务,将其纳入了或有事项的适用范围,但是由于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在国内会计业界对环境污染整治或有事项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二、制约我国环境污染整治或有事项会计的瓶颈目前,在我国,环境污染整治的发展还处于很不成熟的阶段,其研究主要还处于理论探讨之中,且深度不够,实务操作更是少之又少。(一)会计理论研究不成熟我国政府多年来对于环境保护问题非常重视。但是,在环境整治研究方面,我国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有介绍、引进环境整治文章的出现,但是在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从环境污染整治的发展情况看,我国目前还处于理论研究的初步阶段,真正运用到实际的情况很少,并且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运用严重脱节,使理论只能建立在逻辑推理的基础上,影响了环境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使现有的理论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二)会计实务缺乏可操作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理论和会计法规的发展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与会计理论、法规的迅速发展相比较而言,会计实务的发展就显得有些缓慢。事实上,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实务在我国企业界已经存在,只是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萌芽探索阶段。会计实务的前进步伐相当缓慢,主要是因为我国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造成的,再加上近几年会计准则的变动较大,很多新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准则并没有被广大会计人员很好的吸收和运用,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都亟待提高。

三、改善我国环境污染整治或有事项会计的对策就我国现状而言,由于环境污染整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起步较晚,因此,正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行经验自然成为一种现实选择。也就是说要在全面理解西方国家所指“环境污染整治”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实施对策。(一)提高会计理论研究水平在全球,尤其是在我国对环境污染整治引起的或有事项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我国新会计准则也只是借鉴一些经济发达、环境保护工作做的比较好的国家会计处理。换言之,我国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借鉴对我国有益的部分,“为我所用”,积极尝试对国外一些环境保护做的比较好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会计处理做一些有益的探讨。如日本规定,防止环境污染用的机器设备第一年可提占成本33%的折旧,节能的机器设备第一年可提占成本25%的折旧等特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模式,可结合我国实际予以借鉴。 (二)提高会计实务的可操作性。经财政部批准,会计学会成立了“环境会计专业委员会”。 到目前为止我们虽然已经出台了大量的环境法规,并且对企业也提出了一定的环境要求,但多数法规的规定是概括的和原则性的表述,执行起来存在相当的难度。鉴于此,我国政府部门、国家环保部门都应该完善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在立法时更要注重实务可操作性,争取制定出更多、更好的法律、法规,以此来推进环境会计的发展。

总而言之,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修订、建立与完善,是适应新形势下国内外经济环境发展需要做出的重大会计改革,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构建起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充分与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趋同的、涵盖环境污染整治经济业务、独立实施的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体现了我国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特别背景,将经济增长理念转变蕴含在会计理念的转变之中,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琼、唐群英.《关于或有事项的探讨》.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2006年第4 卷第4 期

[2] 涂荟喙、蔡秀莲.《关于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06年4 月

[3] 夏鹏.《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历史背景与现实意义》.财会月刊,2006年4月

[4] 张 京、包冬梅.《新旧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比较与启示》.商场现代化,2006年12 月

[5] 王红宇、陈 敬.《新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要点分析》.商场现代化,2007年2 月

[6] 潘洁玲.《新会计准则实施的主要影响及难点解析》.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7年第5卷第1期

第2篇

一、进一步加强长兴县蓄电池行业的整治

结合省“811”环境污染整治的要求,长兴县蓄电池行业的进一步整治,要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做好蓄电池行业的整体规划,科学合理地进行产业布局。加快蓄电池行业整体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摸清和掌握实际情况,尽快出台规划并指导工作。目前,要严格按照蓄电池产业规划纲要和评价中提出的要求,逐步调整产业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组织实施工艺改进方案,加大蓄电池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入,提升蓄电池产业档次和科技含量。

(二)做好关、转、迁蓄电池企业的后续工作。对关闭或转产的企业,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和制定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偿。要高度重视对搬迁、转产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认真帮助企业解决搬迁、转产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要特别重视关停、搬迁企业的人员安置、土地的合理规划和使用、遗留污染物质的治理和企业周边环境修复等工作,防治死灰复燃,确保治理的彻底性和稳定性。

(三)制定严格标准、落实相关措施,加快省级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区“摘帽”工作。要督促限期治理和限期改正的蓄电池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长兴县铅酸蓄电池行业环保整治标准》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整治。加强对各企业污染治理原始资料整理的指导,实现一厂一档。严格按照制定的《摘除长兴县铅酸蓄电池行业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对照标准,查漏补缺,及时完善,力争年内“摘帽”。

(四)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按照《长兴县蓄电池企业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并完善长效管理规范。通过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定期对企业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极板生产和铅冶炼企业逐步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各乡镇政府设立联络员等手段,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杜绝污染反弹现象的出现。同时也要积极指导和支持企业运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扩大治理成果。

二、规范我市蓄电池行业的发展

各县区要按照省“811”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和我市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强化长效管理工作措施,通过禁止、限制、提升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蓄电池行业的发展。

(一)禁止新设铅酸蓄电池极板生产、冶炼企业。蓄电池极板生产、冶炼对环境影响较大,全市一律不得新批铅酸蓄电池极板生产与冶炼企业。

(二)严格限制铅酸蓄电池组装企业。按规划要求从严控制铅酸蓄电池组装企业的新建和扩建。如环境容量允许适量发展,则必须科学选址,在控制总量的基础上,严格做好环评,认真落实好环保“三同时”制度。长兴县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要求执行。

(三)蓄电池企业要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工作。通过清洁生产,落实环境保护要求,解决生产环节的跑冒滴漏,加强劳动保护,提高生产工艺与技术水平。

第3篇

一、畜禽养殖“三模式”

1. 水禽岸养,减少水环境污染

水禽是以水面为生活环境的禽类,包括鸭、鹅、野鸭、天鹅等。象山县水禽饲养规模较大,且集中饲养于水网地区,排泄物处理设施落后,粪便、污水直接冲入河道,水环境污染严重。

水禽岸养新技术,是将水禽养殖从自然水面转移到陆地,利用人工提供饮用水和少量梳理羽毛或嬉戏用水(小水池、喷淋)进行养殖,并建立粪污处理系统,避免养殖粪污对水域水质造成污染的养殖方式。按照象山县“家禽养殖场污染整治技术方案”要求:水禽岸养必须建相应的粪便堆积发酵棚、戏水池、三格式沉淀池和净化塘(湿地),同时建设雨污分流渠道,配套相应的农田。采用粪便干清,污水沉淀和净化处理后进入农田生态消纳。水禽岸养不仅有效地降低饲料消耗,减少水禽发病、死亡,获得稳定高产的生产性能,而且可极大地减少河道、池塘、水库等水质的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目前,象山县主要推广白鹅岸养和蛋鸭岸养。

2.海水养鹅,扩大白鹅发展空间

象山县是我国优良地方品种浙东白鹅的主要生产区。2013年,象山全县白鹅饲养量达到220.3万只,种鹅存栏超过20万只,年产种苗400万只以上,种苗覆盖十几个省市,浙东白鹅已成为象山农业的主导产业。但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缺乏和水环境污染的加重以及“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要求,象山发展浙东白鹅的空间不断缩小,如果不寻求新的发展空间,浙东白鹅产业将逐渐萎缩。为探索浙东白鹅发展空间,2013年10月象山县畜牧兽医总站技术人员开展浙东白鹅海水养殖试验研究。经过1年的饲养对比试验,浙东白鹅海水养殖获得成功,肉鹅成活率、生长速度和耗料量与淡水养殖基本一致;种鹅海水养殖试验进入产蛋孵化阶段。浙东白鹅海水养殖成功,养殖空间有望扩大,浙东白鹅产业将会持续发展。

3.清洁养殖,减少生猪排放

生猪产业是象山县畜牧业的重要支柱产业,猪场废弃物已成为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因子,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也成为生猪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2014年以来,象山县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拆除低、小、散、乱、差的生猪养殖场,对规模较大、有能力整改的场(户)严格按照畜禽养殖场整治技术指导方案进行治污整改。

整治技术方案要求整改养殖场(户)必须按照“两分离”(雨污分离、干湿分离)、“两配套”(配套相应生产规模的沼气池、沉淀池、氧化塘等治污设施,配套无害化处理设备)和“一结合”(种养结合)方式进行整改。在进行传统治污的同时,象山县畜牧兽医总站研究在生猪饲料中添加替抗素、益生菌等微生态制剂,以提高动物机体对不易吸收的非淀粉多糖、蛋白质等的消化吸收,大幅降低排泄物中氨气、硫化氢等有害物质的产生,同时杀死粪便中的虫卵,避免了蚊蝇的骚扰,既改善了养殖环境,又提高了饲料利用率。

二、体会

1.畜禽养殖必须健康有序发展

畜牧业是现代农业的支柱产业,也是保障肉品消费、增加农民收入的民生产业。畜禽养殖,是农民的增收项目,关系到农村家庭收入和“三农”建设。如何通过整治,既解决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又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不能搞“一刀切”式的粗暴整治、过头整治,关键是要把畜禽养殖导入健康有序发展轨道。“五水共治”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主要是对一些严重影响环境的低、小、散、乱、差的养殖场(户)进行拆除。因此,畜禽养殖绝对不能为了“五水共治”,都“一禁了之,连根拔起”,要给畜禽养殖留有空间,毕竟市场需要畜禽产品,农民也需要靠畜禽养殖发家致富。

2.创新养殖方式是整治的前提

畜禽整治不是单一的“堵”,也不是简单的“退”,必须“堵与疏、进与退”相结合,才能促使养殖户转产转业、畜牧业转型升级。创新养殖方式是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活水之源,如“水禽岸养”“白鹅海养”“减排养殖”等技术均打破了传统的思维框架,让象山县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且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找到新途径,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效益“双赢”。

3.保留场(户)必须落实整改措施

对于保留的畜禽养殖场(户),要督促其严格落实具体整改措施,才能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按照畜禽养殖指导方案建设与养殖品种、规模相配套的沼气池、排污暗沟、氧化塘、干粪堆积棚等治污设施;二是要加大日常巡查和指导力度,督促畜禽养殖场(户)维护好、使用好已建成的治污设施;三是建立农牧结合、资源利用的长效治理机制;四是引导散养户和部分中小型养殖场对污染物就近还田利用。

4.把好补助资金发放关是关键

“不患寡而患不均”是老百姓的普遍心理。畜禽整治补助资金发放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是政府赢得养殖户信任、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因此,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把握好畜禽整治补助政策界限,严格做到应补的补,不应补的绝不能补,对恶意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要进行严肃查处。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市创建为契机,切实加强对全市洗车行业的规范管理,引导洗车行业主动落实环保要求,彻底改变洗车行业环境污染现状,提升全市环境水平。

二、整治范围

以建成区和各镇镇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洗车经营活动的(含车辆维修、装潢店附属洗车场所)洗车场所为试点开展洗车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逐渐铺开至全市范围内。

三、整治内容

(一)环保手续。是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和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管网分流。排污水是否履行雨污分流要求(洗车作业区四周设置截水沟)。

(三)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设置隔油池、沉泥池,洗涤水经过隔油池和沉泥池二级分隔沉淀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洗车店在城市污水处理管网控制区域外的,是否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四)隔音措施。洗车场所在居民区住房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的,是否配备隔音措施。

四、工作安排

(一)试点阶段(建成区和各镇镇区范围内)

1、排查。(20xx年6月3日-20xx年6月23日)

各环保中队认真排查辖区内洗车店污染情况,根据整治内容要求,对存在问题的洗车店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相关排查情况于20xx年6月30日前报送污防科(附件)。

2、整改。(20xx年6月24日-20xx年7月30日)

各环保中队督促相关洗车店落实整改工作。

3、验收。(20xx年8月1日-20xx年8月15日)

污防科、执法大队和各环保中队联合对洗车店整改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整改工作到位。

(二)全面整治阶段(全市范围内)(20xx年8月16日-20xx年10月30日)

参照试点阶段工作部署,污防科、执法大队和各环保中队做好全市范围内洗车店污染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单位要把这次专项整治活动视为落实“执政为民”,维护城市形象,提升环境水平的实际行动,各司其责,加强协作,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第5篇

一、整治目的

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县铅锌行业生产秩序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杜绝未经环评审批滥采乱挖滥建厂现象,消除污染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本县辖区内所有铅锌矿开采、铅锌浮选、电解锌、硫酸等涉铅锌行业,重点整治铅锌浮选加工企业污染。

三、整治内容

(一)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其他合法手续的企业,限期在3月底前办理到位;否则,一律停产。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

1、环评、用地、安评、相关证照等手续不齐全;

2、环保设施较完善,但经验收后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企业。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

1、达不到限期治理要求的企业;

2、没有建废水处理设施,渣水直排的企业;

3、尾矿库严重渗漏并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行依法关闭:

1、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浮选企业;

2、选址不符合建厂规定,缺乏治理条件的企业;

3、尾矿库已达到服务年限,无法治理的企业;

4、停产治理企业超过20*年4月底仍未治理达标的。

(五)尾矿库治理达标的要求

1、尾矿库必须由具有尾矿库安全评估资质的单位和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2、尾矿库的建设和整改必须由具有尾矿库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专家进行设计;

3、尾矿库的建设和整改必须由具有相应建设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六)结合我县区域环境容量实际情况和经济结构合理化要求,严格控制新上铅锌浮选企业。

(七)铅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所欠缴的排污费的,一律停产。

四、整治要求及验收

(一)所有铅锌企业必须制定污染治理方案,按要求认真组织整改,4月底前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安装尾矿监控装置,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二)汛期前,全县所有尾矿库必须按标准完成排洪系统的清淤、修建工作。尾矿库坝前不得积水,库内积水必须循环利用或处理达标后排放。企业必须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管理措施,实行24小时专人管理,并将管理措施及管理人员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组织验收(20*年5月1日至6月31日)。

1、5月份,县铅锌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严格按照铅锌行业污染治理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2、凡尾矿库渗漏和库坝不安全的企业,不予验收;欠缴排污费的企业,不予验收;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企业,不予验收。

3、不予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直至验收达标为止。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铅锌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领导,县委、县人民政府调整充实县铅锌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20*〕17号),负责整治活动的统一组织、指挥、督促和检查。

(二)明确责任

1、县铅锌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开展全县铅锌行业污染治理工作,对本辖区铅锌行业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和下达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以及关闭决定,建立“领导小组负总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

2、相关部门职责:对停产治理的企业,由供水、供电单位实施断水、断电措施;对依法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收回土地使用权证,环保部门负责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部门负责停止银行贷款;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和契税征缴;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办;监察部门负责追究违纪、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公、检、法部门负责打击违法犯罪。在整治期间,水利部门及县以工代赈办负责研究解决矿区及厂区周围群众的饮水困难问题。

3、相关企业职责: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认真治理好尾矿库,实行清污分流,规范排污口,安装尾矿库监控装置,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做到安全收集、储存、处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在治理达标的基础上,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完善制度

第6篇

江流域(段)省控断面及交界断面水域功能区Ⅲ类水质达标率达90%以上,其中北溪(含河口)达90%以上、西溪达95%以上;主要支流与干流汇入口断面达标率达80%以上;县级、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分别达95%和85%以上,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

二、重点任务

2012年,江流域(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投资约1.7982亿元,重点推进五大工程43个项目。

1、饮用水源保护。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强化水源地周边及上游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重点污染源的监管与巡查,禁止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及时消除水源安全隐患。加强江流域水电站用水调节管理,发挥龙径、靖城等5座水质自动监测站预警作用,密切监控敏感河段、重点水库、饮用水源地水质变化,防范突发性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计划投入1115万元,重点实施市区水厂取水口一级保护区环境整治、龙海市湖后水库水源地整治工程、市第二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等7个水源保护项目。

2、养殖污染整治。严格落实畜禽养殖“两”规定,坚决制止禁养区养殖回潮,严禁禁建区新扩建养猪场,完善禁养区外养殖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控制生猪养殖规模,加强先进技术推广,防止出现污染反弹。计划投入1580万元,重点市畜禽养殖污染全过程治理模式示范场建设、龙文区朝阳镇养殖业污染整治、龙海市禁建区养殖污染治理等5项工程。

3、工业污染整治。结合“十二五”污染减排要求,加强工业(含建筑饰面石材行业)污染整治,加快推进工业开发区、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加强工业污染排放监控。计划投入1550万元,重点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推动污水治理设施完善工程、华安县立兴集团有限公司废水治理设施建设、长泰县石板材加工业污染综合整治等3项工程。

4、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和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厂建设,推进集镇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投入7400万元,重点推进啤酒厂污水管网及提升泵站建设、长泰县岩溪镇污水处理厂续建工程、华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等6项工程。

5、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以保障流域生态功能为目标,推进矿山整顿、水土流失治理、生态林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整顿规范河砂开采,落实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要求,开展小流域污染整治,大力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引导和推动县(市、区)、乡镇、村开展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计划投入6337万元,重点推进江生态修复工程、江市区重点河段水葫芦整治、市区内河水环境整治等22项工程。

三、工作要求

1、强化流域整治责任落实。流域整治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市委市政府今年继续将实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始终绷紧饮用水源保护这根弦,扎实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任何时候都松懈不得。要继续实施重点流域河长责任制,认真贯彻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监察实施方案要求,高标准、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专人督促跟踪整治进度,保质保量完成省政府专项监察通报问题,市政府督查发现问题,以及自查自纠存在问题的整改。要狠抓年度流域整治项目落实,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完善项目推进机制,督促业主落实资金,加强月跟踪检查,扎实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2、深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是引发藻类爆发的最大因素,禁养区内养殖反弹、禁养区外污染加重的趋势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可能将再次引发水华事件。各县(市、区)要切实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回头看”制度,加强督查力度,及时掌握畜禽养殖动态,对禁养区的养殖反弹现象,做到发现一起坚决取缔一起。要结合进村入户巡查,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消除禁养区老百姓的侥幸心理,对群众举报、督查发现的养殖反弹现象,要逐一登记跟踪,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坚决制止禁养区养殖回潮。同时,要完善禁养区外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是“十二五”污染减排的重点领域,是农村污染防治的工作重点,也是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的重要任务。根据“十二五”畜禽养殖减排核查核算规定,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且要同时具有养殖方式的改进、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统和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措施,只采用部分治理措施的,不予认定减排量。市农业局要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选择一些符合减排要求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作为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督促各县(市、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积极采取生态种养、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养殖方式;不能改进养殖方式的,限期采取干清粪收集、尿液沼气池发酵、沼液生活处理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或灌溉还田。同时,要切实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严格规范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投放、消毒处置,解决病死畜禽环境污染问题。

3、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着力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要全面整治重金属污染企业违法行为。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效,对停产整治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对在建的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要化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配套管网、提升泵站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率。要强化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督促运营商加强设施维护管理,完善生产运行档案台帐,健全异常情况报备制度,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指标达标排放,污泥规范处置。要推进流域沿岸1公里范围内建制镇、镇区人口3万人以上建制镇、新农村建设试点镇、小城镇改革试点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龙海角美镇、长泰岩溪镇要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年底前实现镇区污水集中处理。

4、全面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今年是国家确定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最后一年,各有关乡镇要坚持把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与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有机结合,进一步落实分片包干挂点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要求,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项目工程建设调度与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促进整治工作全面提速,确保10月底前全面建成。

5、全力保障饮用水源安全。要从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扎实抓好饮用水源保护,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切实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安全的水。芗城区要加快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绿亚食品有限公司污水管网及提升泵站建设,将废水引至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取缔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南靖县、华安县政府要加强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水源地周边及上游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重点污染源的监管与巡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要强化日常巡查监测,密切监控水质变化动态,特别要加强干支流敏感河段、饮用水源地、入河排污口、水库与水电站库区水面等的巡查,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控,全力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各县(市、区)要将流域整治向支流和小流域拓展,全面摸清辖区主要支流污染源分布状况,有针对性制定实施整治方案,确保流域水质稳定达标。重点开展长泰县龙津溪、平和县黄井溪、南靖县龙山溪、华安县竹溪等小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保障下游饮用水源安全。平和县加紧平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设备安装及调试,确保上半年投入运行,切实提高黄井溪水环境质量;南靖县要加强龙山溪流域造纸和食品企业监管,利用夜间、雨天和节假日进行突击检查,遏制企业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长县要加大龙津溪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东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及官山工业区各造纸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促进龙津溪流域水质稳定达标;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要结合市区郊野公园的建设,扎实抓好各入河排污口污染源的排查和整治,促进下游河段水环境质量和生态景观改善。

第7篇

一、专项整治任务

(一)我区监管的堆煤场基本情况

经初步排查,目前我区监管的堆煤场共37个。其中,手续齐全、合法经营的堆煤场17个(高新区千河镇10个,我区辖区内7个),临时租用闲置土地,手续不全、擅自违法经营的20个(高新区千河镇10个,我区辖区内10个)。

(二)整治任务

1、对我区监管的所有堆煤场进行集中监督检查,进一步全面摸清非法违规堆煤场情况;

2、大力整顿煤炭经营市场,对选址不当、手续不全、场内脏乱差、扬尘污染问题严重的非法违规堆煤场开展联合执法,集中进行清理整治;

3、大力整治运煤沿路抛洒、堆煤场扬尘污染等突出问题。

(三)整治目标

坚决清理未办理任何环保、煤炭、工商、土地等手续,擅自违法经营且治理无望的非法违规堆煤场,曝光一批常年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环保治理措施,场地内环境脏乱差等堆煤场扬尘污染问题突出的堆煤场企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市场,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确保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检在我区顺利通过。

二、专项整治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工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工商分局、综合执法大队、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和阳平镇、周原镇、县功镇、千渭街道办事处参加,成立区堆煤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区环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队长杨静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检查、督导、联络和协调工作。成员名单职责分工如下:

区工信局:按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堆煤场煤炭经营资格证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摸清区境内的非法违规建设堆煤场名单,确定违规堆煤场企业名单,报区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按照联合执法行动统一部署,对规模较小、手续不全、治理无望的非法违规堆煤场进行清理整治。

区环保分局:对已办理环评报批手续的堆煤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完善环保治理设施,执行“三同时”。对未办理环保手续、未落实环保治理设施的堆煤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要求补办手续,执行“三同时”,逾期未补办手续的予以高额处罚,同时报区政府责令停业整治;协调区级相关执法部门开展非法违规堆煤场清理整治联合执法。

区工商分局:对未办理环保手续、煤炭经营手续的堆煤场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属于非法违规建设的堆煤场,在集中整治期间负责暂扣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区住建局:负责检查城市规划区堆煤场项目用地规划是否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按照联合执法行动统一部署,做好违规堆煤场的清理整治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堆煤场土地使用手续办理情况,堆煤场是否与土地审批用途相符,依法查处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进行储煤的违法行为。

综合执法大队:配合开展堆煤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加大对运煤车辆沿路抛洒、扬尘污染问题的监管力度。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堆煤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安全保障,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这次堆煤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分调查摸底、集中整治、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7月20日前)

区工信局组织对我区监管范围内的堆煤场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堆煤场基本情况,汇总确定非法违规堆煤场整治名单报区政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7月20日—7月31日)。

区堆煤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对列入整治名单的非法违规堆煤场开展联合中执法,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对堆煤场污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不到位、污染问题解决不彻底、验收不合格的实施强制关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堆煤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是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市政府下达我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检的重要任务。各有关镇街、区级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一名领导,确定专人负责,集中开展好堆煤场专项整治工作。

第8篇

一、重点整治范围

(一)“三区”区域

1.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

(1)热电厂(景源热力)热网覆盖区:经济开发区独黎公路以南区域、街道工业园区和景业园区。

(2)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热网覆盖区:经济开发区独黎公路以北区域。

(3)虹霓供热点(圣普新能源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热网覆盖区:虹霓供热点周围2公里区域内。

2.天然气管网覆盖区

路以西、(经济开发区兴平四路)以东、路以北、路以南。

3.中心城区

路以西、以东、路以北、路以南。

(二)“四路”两侧

公路、东西、公路和高速公路段等4条公路两侧各300米范围内。

二、重点整治对象

(一)“三区”区域内的所有燃煤锅炉(热电联供单位锅炉除外,下同)。

(二)“四路”两侧烟尘烟色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

三、整治目标

在“三区”区域和“四路”两侧范围内,以淘汰和改造为手段,全面开展燃煤锅炉环境污染整治工作,主要整治目标:

(一)全面淘汰“三区”区域的燃煤锅炉。到2012年底,“三区”区域内燃煤锅炉淘汰率达到60%;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淘汰任务。

(二)建成“四路”两侧烟尘控制区。到2012年底,“四路”两侧烟尘控制区内燃煤锅炉烟气治理设施配置率和烟尘烟色达标率均达到95%;到2013年底,烟气治理设施配置率和烟尘烟色达标率达到100%。

四、整治要求

(一)“三区”区域: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建设,“三区”区域内燃煤锅炉一律拆除。2013年底前,集中供热管网可通达的区域,拆除燃煤锅炉后原则上须改用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管网未通达或因工艺要求需使用自备锅炉的单位,须改用清洁能源。中心城区内不得使用生物质燃料。

(二)“四路”两侧:全面开展燃煤锅炉烟气净化设施建设和改造,鼓励开展清洁能源改造,加强锅炉烟气净化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烟尘烟色达标排放。

(三)“三区”以外区域:鼓励自备燃煤锅炉的单位改造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各镇街道和相关企业在供热需求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建设清洁能源集中供热点。

(四)“三区”区域和“四路”两侧范围以外区域的燃煤锅炉整治参照执行。

五、整治步骤

(一)下达任务。2012年4月底前,各镇街道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将重点整治任务(见附件2)下达到整治单位,严格按照整治类型和完成期限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督查指导。各镇街道开展经常性督查行动,及时掌握整治进度,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解决有关单位整治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每季将整治动态进度上报市环保局。市天然气公司和供热公司配合做好有关单位整治工作。

(三)组织验收。锅炉使用单位在完成整治工作后,经所在镇街道预审后,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六、职责分工

燃煤锅炉整治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综合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四路”两侧锅炉使用单位烟气进行执法检查,对烟尘烟色超标排放单位依法立案查处;负责燃煤锅炉拆除、烟气净化设施改造项目和清洁能源改用项目验收。

(二)市经信局:负责推进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和清洁能源替代使用工作。

(三)市质监局:负责对拆除的燃煤锅炉办理注销使用登记手续,加强对燃煤锅炉拆除、改造项目的技术指导。

(四)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天然气管网、集中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并督促有关单位实施。

(五)市天然气公司和供热公司:负责相应管网建设,加快建设进度,扩大覆盖范围,满足用户需求,并积极配合有关用户做好改造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做好燃煤锅炉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成立市燃煤锅炉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每季度组织开展对整治单位的现场督查,通报整治进度。同时,将整治工作列入市政府与各镇街道签订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二)严格监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我市将“三区”区域和“四路”两侧范围划定为禁燃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其中,“三区”区域禁止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四路”两侧范围禁燃除原(散)煤以外的上述其他高污染燃料。市环保局要加强执法,对屡劝不改,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和随意焚烧边角料及其他工业废物、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造成烟尘、烟色超标排放的单位依法立案查处。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有关部门取消其一切评先评优或补助资格。

(三)实行补助。鼓励燃煤锅炉使用单位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对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给予资金补助。

1.拆除燃煤锅炉和烟囱的,按锅炉蒸吨数实行补助。具体标准为:立式锅炉每蒸吨2万元,其中,0.1蒸吨及以下锅炉补助0.3万元;卧式锅炉1蒸吨以下补助3万元,1蒸吨及以上锅炉以4万元为补助基数,每增加1蒸吨再补助2万元。

2.因工艺要求或管网未到需使用自备锅炉的,改用清洁能源按设备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上限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