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7 18:09:0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展现出强劲增长势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我国市场参与各方带来了便利,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存在的风险也在不断积聚,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以P2P为例,“跑路、倒闭、涉嫌非法集资、提现困难”等现象高发频发。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已有诸多学者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研究。尹优平(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私人信息容易泄露、资金安全难以保障、纠纷解决比较难、制定法律比较困难等困难。常瑞胜、王正位(2015)进一步运用实证方法对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权益风险进行检验,发现互联网金融中信息泄露风险是比较严重的;纠纷处理难是互联网金融中最严重的风险。巴曙松、杨彪(2012)通过分析也发现,相比欧美国家,我国在第三方支付监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明显的不足。综上所述,已有学者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及其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大量分析,这为本研究提供了很好地理论借鉴。但已有研究却很少对互联网金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具体途径进行深入探讨,并据此提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相关对策,这也正是本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路径
(一)信息传递途径
互联网的发展为金融信息传递提供了渠道和平台。但互联网的数据信息来源形成维度单一、数量不够,且信息传递渠道有限,导致消费者获得的信息量有限,给市场中的目的不纯的人提供了套利空间。与此同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高,使得投资者识别真伪的难度增加。另外,信息提供商有意无意的将重要信息与无关信息混淆,使得金融消费者难以全面真实地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资金安全途径
互联网金融在技术支撑、系统安全稳定方面存在漏洞,威胁消费者资金安全。开放式的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瘫痪、崩溃,造成消费者资金截留或被盗,引发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
(三)风险补偿途径
当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经营不善倒闭,消费者资金流向未定的情况发生时,由于提供风险补偿主体未确立的约束,导致消费者无法要求赔偿权益受损。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风险补偿与保障机制,风险偿付基金制度等。
(四)法律保护途径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之配套的监管与法律体系却明显滞后。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会因为某种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与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产生争议,在立法保护缺失和监管主体不明晰的情况下,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就会受到受理渠道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的限制,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中。
三、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一)消费者自身的风险辨识能力差
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特征,由于金融消费者大多来自社会中低层,金融素养较低,缺乏充足的信息和专业的金融知识,缺乏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投资中的非理突出。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向金融消费者介绍产品时,利用信息和知识的壁垒导致非理性的金融消费者面临着严重的被欺诈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披露缺乏监管部门的监管
我国目前仅是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披露相关信息,而没有对信息的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披露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这不仅没有弱化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反而会加剧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建设与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上不一致,导致针对互联网金融问题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相关条例也缺乏对保护主体、对象、法律责任、补偿途径的具体规定,这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不通畅。其次,我国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制度性错配。由于互联网金融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跨行业性增强,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制度性错配,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推进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鉴于普惠金融的推广发展,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更广泛化,提高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意识显得尤为必要。首先,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义务对操作者讲解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预防不必要的损失。其次,行业自律组织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定期举办金融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知识内涵和金融素养,更好地甄别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管
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首先,应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针对不同业务模式分类监管。其次,通过构建跨部门协调机制,积极建设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型监管制度,全方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风险防控、行政处罚、舆论监督等一系列监管体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后,监管部门可以建立更为完善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机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通过加大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信息的真实性。
(三)加大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就目前来看,使用传统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不可行的,那么立法部门应尽快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第一,完善补充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以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要求;第二,专门制定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法》,将互联网企业的准入、互联网保险制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纳入考虑范围;第三,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部门行业规范建设,弥补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五、结论
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是2012年谢平首次在正式文献中提出的。他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提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社交网络、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根本的影响。这种既不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相同,又不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相同的第三种融资模式,就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并不仅是金融业和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接受后,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阶段,其在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资金的融通等方面渐渐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当前我国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是由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互联网创新及电商化创新。非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P2P模式的网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风险大等特点。
(一)国内主要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发展现状
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兴起的,2013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729.8亿元。目前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支付职能,起中介的作用。以后可能会有储存、理财等功能,如余额宝。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分为五类:一是互联网巨头类,如支付宝、财付通,背后依托的网站分别为阿里巴巴、腾讯。二是独立第三方支付运营商,如拉卡拉、汇付天下、快钱等。三是银联和银行类,如银联商务、北京银联等。四是地方国资类,如首信易付、数字王府井、通联支付等。五是电信营运商类,三大运营商均已成立了电子支付企业,为中国电信天翼电子商务公司,中移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联通沃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P2P网贷模式。宜信是我国首家以P2P网络平台形式从事小额信贷的公司,2006年4月在北京成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国以P2P 模式运营的网络平台已有2000多家,融资规模超过百亿。由P2P的概念在我国衍生出了很多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交易模式,如手机贷。此类平台作为中介,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多为“1对多”的交易模式,即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二是债权转让,为“多对多”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三是服务平台,此类平台具有大集团的背景,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布局的。四是综合交易,如阿里小贷。这种模式凭借其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及产品结构的优势,线下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平台客户进行服务。
众筹融资模式。众筹融资是指创意人向外界筹措资金或帮助,然后将创意的开发过程和结果提供给投资人,投资人通过创意的盈利来获得相应的报酬。2011年,我国的众筹融资模式开始出现,目前国内有一定规模的众筹网站已经不下十家,如点名时间、追梦网、淘梦网、海色网、好梦网、点火网、众意网、人人投等。其中点名时间,于2011年7月上线,是上线最早的众筹平台,也是国内最大发展最成熟的众筹网络平台。
除以上几种模式外,互联网金融还包括电子货币模式、互联网银行模式等。互联网金融正在我国不断地发展和扩展。
(二)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专门做出规定,之前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制定的。对于互联网金融,缺乏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次,监管体系不健全。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其作为金融市场上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无法对它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最后,风险大。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还有待完善,违约成本较低,容易发生恶意骗贷、卷款潜逃等风险。例如,淘金贷、优易网等P2P网贷平台都发生过骗贷事件。二是互联网安全风险。我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互联网金融安全不容小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将不能正常运作,危及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三、未来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更好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应尽快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业务范围、机构形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一是修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修订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二是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范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市场准入标准、退出标准、交易行为准则和市场操作规范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订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
(二)健全监管体系
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一是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二是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三是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由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网络非现场监管是一种必要手段,实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三) 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一,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使个人资信状况日渐透明化,从而提高客户资信审核的准确性,解决参与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第二,针对客户群体开展互联网金融安全教育活动,以此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意识。第三,加强风险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如建立资金监管和反洗钱制度,防范互联网金融平台发生资金挪用和洗钱等风险事件。同时严厉查处互联网金融信息的不实宣传,严密防范互联网金融从事非法集资和违规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第四,构建更安全更人性化的计算机网络体系。增强互联网金融操作的安全与规范,以此降低互联网安全风险。
摘要:中国金融业本身发展并不完善,金融的法制化,市场规范性还有待提高。而在这种情况下,余额宝、零钱宝或者理财通这些新兴互联网金融产品一瞬间都挤入了国民的视野,并迅速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接受,不可不谓是一大奇迹。但也正因其发展势头过猛,产生了一系列现实的问题。研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对于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支付;问题;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的原因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目前,我国的小微企业已经有大约5000 万家。这些企业数量多,种类杂,在市场竞争中都普遍需要资金。这就形成了企业信贷需求大,银行处于优势而企业处于劣势的局面。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较低,难以贷款。同时,银行贷款利率过高,小微企业难以承担。这时,网络借贷等融资产品便可发挥其作用。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世界里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
(二)国家互联网金融不成熟,监管方面较为空白银行存款、借贷的利率都受到央行的管制。所有的利率都必须在央行的标准下浮动。于是,存款利息低而贷款利息髙。但互联网金融整个存取款过程,投融资过程都是在网络上进行。这些平台不是银行,不受央行管束。这就给电商带来了巨大的自由性。电商尽可能的给与用户优惠。于是用户数量不断攀升,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
(三)相关行业齐头并进。因为互联网金融涉及方方面面,是一种互联网十金融的新模式。要想进一步发展,就需要强有力的系统支撑。这就促进了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科技的发展。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就是企业合作与兼并重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在当前的环境下,强强联手,企业兼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恶性竞争,有利于金融行业的繁荣稳定。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稳健的资金源。基于“长尾理论”的互联网金融命中注定其会成为“散钱”“零钱”的代言人,而不会成为“大户人家”的钱掌柜。尽管互联网金融拥有一个十分便捷的平台,但是其资金来源数量少、渠道少,资金的质量实在是有限。但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在源源不断地上涨,使某些上市互联网公司对此也无可奈何,痛恨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客户信用体系有待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客户信用体系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以前还是一片空白,这不利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传统的金融业有着几百年的历史,客户信用体系比较成熟,其客户质量高、数量少,信用风险大大降低。而互联网金融则是动辄要处理数以亿万次的信息量,海量的客户如果没有有效的信用体系的话,出现巨大的失误是在所难免。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风险较多。首先,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交易对象不够明确。其次,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安全隐患不固定。再次,个人信息隐私得不到确切的保障。最后,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难度较大。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之所以存在较多的风险,其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具有虛拟性、快捷性,极易被不法人员有机可乘,从而威胁用户的安全。
(四)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较多违法现象。目前,有的企业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而开展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严重扰乱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秩序,使人们上当受骗。诸如此类的违法现象有许多,所以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避免违法行为的滋生,给人们带去更多的经济损失。
(五)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难度较大。目前,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消费者维权难度相对较大,其原因有许多:首先,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我国并没有更多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和规范,致使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随意性较大;其次,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注册登记时,其合法性未能得到有效确认,使得投资者难以鉴定金融机构的真伪。
(六)风险监管不够到位。互联网金融大战的速度如雨后春笋一般成长,但是立法和监察管理等机构的方式和手段来的相对较慢一些,甚至一度出现了法律缺失的情况。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法律是国民生活的保障,希望监察机构能及时出台风险防范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互联网金融业在应对自身的各种风险时更加得心应手。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策
(一)加强信息系统的支持,保障网络安全。互联网金融是以移动支付为基础,在云计算的保障下,资金供需双方信息可以通过社交网络进行揭示和传播,实现其作用的一种新兴金融。但是在很大程度上,网络的虚拟性等特征导致了其安全性较弱,加上部分经营者由于自身体质的不健全和经营目的不纯,近两年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平台,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浑水摸鱼,趁乱捞钱。因而加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安全性,加强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制。发挥互联网开放平等信息分享的精髓,实现金融业务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安全性更高、协作性更好、交易成本更低、交易更加高效的作用。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程序,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首先,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其次,为互联网金融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最后,在法律条件尚不完善的基础上,有关部门颁布相关指导意见,以起到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的作用,待到时机成熟,再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规。
(三)设立或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设立或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首先,立足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对现行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使各部门各司其责。其次,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为监管机构的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最后,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监管平台,促进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首先,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效渠道。其次,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避免个人信息遭到外泄,给个体带去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麻烦。再次,建立或完善信息咨询平台,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最后,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平台,为投资群体敲响警钟,降低投资者上当受骗的几率。
(五)拓展全新领域,加大创新力度。当下的互联网金融还有很多未能覆盖的领域。创意就是商机,很多看似天方夜谭的想象就会成为现实。谁先掌握了它,谁就赢得了先机。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方式、金融平台、金融人群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是我国金融界的一大变革。它给广大用户带来了新的渠道,使得投、融资更加多元化和快捷化,对引发我国全民金融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在这大好形势之下,也需要更有创造力,更具拼搏精神的年轻企业家为我国金融的发展添砖添瓦。
参考文献:
[1]姚文平.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J].企业研究,2014(05) .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引文
伴随着网上银行的开通,一系列诸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打破了传统银行借贷的单一局面,有效拓宽了客户的融资渠道。在理财业务方面,由余额宝带动的付融宝、微信支付等各类理财业务迅速扩张,使得众多的普通民众能够自己选择理财方式,参与自己的财务规划。在货币融通领域,P2P借贷和众筹融资都已经成为广为欢迎的融资方式,这种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使得小微企业家能够迅速低廉的筹集到资金,对新兴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
1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效率高,覆盖范围广,极大的降低了金融交易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增加了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不仅产生传统金融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等,同时还具有其自身的风险特点。
1.1 高瞬时性
互联网的出现给人们带来更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互联网金融也推动交易的快速高效运作,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资金流动速度变快,范围变广,支付清算更加便捷有效,由于互联网的极高瞬时性,若是在交易中出现“失误”,错误会被迅速放大,传播的相对更快因而相比较传统金融所需要花费更大的补救成本。
1.2 快联动性
互联网金融依靠互联网作为网络平台,互联网“开放、平等、普惠、协作、分享”的特点决定了信息的传播更为迅速,范围更广,局部与整体之间的联动性更强。由于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积聚能力增强,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若无法及时解决将迅速波及整个网络,甚至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
1.3 强虚拟性
互联网本身是一个虚拟世界,其操作过程使用的都是虚拟化的信息,因此交易对象、目的、过程显得更为不透明。而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特点,使得信息具有隐蔽与不对称性,从而加大金融风险的多样化与复杂化。
1.4 超复杂性
互联网信息系统庞大而复杂,盘根错节,多重的信息交叉会增加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同时扩大信息资源的传播和使用范围。在增加便利的同时,网络的安全信任度降低,一些保密信息可能会因此存在失密、泄密的可能性。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兼容性使得金融行业混业经营成为可能,与单一的传统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风险融合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风险,因此表现的更为复杂。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
2.1 互联网金融存在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业务的基础上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作为中介渠道,因此需要先进的技术设备等硬件环境作为平台支撑业务的顺利完成,计算机网络技术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依赖的网络平台被计算机病毒、黑客等攻击,将给交易主体双方带来较大的损失,严重的会导致整个网络体系瘫痪。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金融机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技术更新以及专业化程度难以及时有效的满足最新的技术要求,导致错过正确的交易时间因此延误客户交易时机,产生资金损失,金融服务相对低效,无形造成了技术风险的存在。
2.2 互联网金融存在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涉及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以及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信息交流等,这些系统的设计缺陷都有可能引发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从交易主体的角度看,机构的业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于操作规范和业务理解不到位,都容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偏差或中断,这种失误无论对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都会形成风险隐患,对交易双方可能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而言,更为联动,更为统一,没有地域的限制性,局部的交易偏差可能对整个交易系统形成风险累积,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的操作风险。
2.3 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金融机构违反违规与法律体系自身不健全两个方面构成。同传统金融业务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虚拟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拓展过程,擅自突破业务范围,触碰法律底线的现象时有发生却难以被及时发现。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在传统金融法体制下发展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是新兴金融,而且发展迅速,法律法规对于存在的漏洞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建立互联网金融完善的制度,以互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存在一定的的负面影响。
3 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3.1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需要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但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首先应加快互联网立法进程,以法律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范互联网金融主体行为,建立涵盖机构形式、法律地位、资格条件、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体制。其次应当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进行补充,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应当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充进入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内容。最后应当制定互联网的公平交易平台,尽快形成完整的交易规则。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有章可循,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进行。
3.2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合作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体系,金融监管的力度与强度不够,规范化的监管机制一直未形成,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合作监管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处于各司其职的状态,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管辖所属区域,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处于薄弱环节。首先应建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机构,专职履行对互联网风险的监管。其次各监管机构应在内部设立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部门,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人才。同时应建立数据信息库,对于公布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
3.3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其参与者越来越多,普通民众加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热情高涨,而由于参与者的金融知识有限,缺乏对风险的准确判断力,因此更应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首先应该颁布消费者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参与者可以依据统一的流程来进行业务受理,方便监管机构管理。其次可以建立消费者问询平台,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对话交流,监管部门关于有效规避风险的知识,提高消费者的应对风险能力,同时消费者通过咨询能够更好的了解互联网金融运行的特点,产品的特性,不会产生随意购买金融新兴产品的现象。最后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尤其应注重对于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资产等不愿意公开透露信息的保护,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交易环节,严禁将消费者的投资信息随意透露给相关机构。
3.4 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瞬息万变,正式出台的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而监管体系也尚未完全形成,因此系统内部自律就成为维护行业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宝。对于互联网金融系统,首先应建立互联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秩序和共同利益,加强行业之间的合理交流,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其次应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一个行业规范和标准。最后应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加强其业务能力的同时加深其对于道德规范的责任感。
4 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归总,其门槛低、效率高等优点对传统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产生了巨大影响,受到个人投资者和小微企业的广泛欢迎。通过互联网金融风险对策的实施,希望能够提高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7).
[2]乔玉梅.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管控研究[J].金融监管,2014(3).
基金项目:浙江省重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4C25014);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SCC074)。
摘要:本文深入研究美国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四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支付体系、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互联网信用业务、互联网货币。通过对美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及其模式形成过程的了解找出其目前存在的优势,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发展模式 美国经验 启示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1.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Herbst(2001)认为,因为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呈爆炸式发展,这就给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带来了前未有的需求。金融业务信息化是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初业态,也是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来源。1994年4月,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作为全世界第一家没有任何分支机构的纯网络银行在美国成立,1998年1月,环球网(WEB INVISION)系统诞生。这项服务是SFNB通过因特网为客户打造的。WEB INVISION是一项金融管理系统,此系统建设在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PC INVISION 之上。客户无需安装特殊软件,利用该系统即可通过因特网访问他们最新的帐目信息,对最新的业务报告或通过直接拨号实时访问财务状况和投资进度有所了解。WEB INVISION系统主要针对小企业业主和会计师。通过WEB INVISION系统,这些小企业业主和会计师就可以了解到公司最新的资金情况,并且能够通过环球网系统使他们的电子邮件与SFNB连接,获得区域性或整体的各种相关数据和整体的经济状况。
2.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支付体系。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等依附移动终端来实现的一系列金融活动。谷歌Apps 是一项用于传输企业消息、协作和安全的“软件即服务”产品。基本所有企业都在使用谷歌Apps,因为它能明显降低企业IT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同时谷歌 Apps还可以保持员工之间的联系。
3.互联网信用风险管理。美国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坚持持续的信息公开,要求P2P网贷平台不断提高其管理风险的能力,对其平台上的相应信息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得P2P网贷商业贷款朝着透明化、合法化的方向发展。具体说,就是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确保P2P网贷平台的发行说明书和一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应加大审核力度,将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出售或者持有该收益权凭证的有着重大影响决定因素予以公布。如果在一些附属材料或者招股说明书中的关键信息有错误或者遗漏,而投资者可以通过相应的方法给予证明,那么投资者可以就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优势
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大优点是不断积极创新。不同的银行的优势都有所不同,因为并不是每一家银行都会有相同的市场定位和相同的战略,其后期对金融服务的路径依赖也是不同的。例如汇丰银行可能在于工商和金融机构业务这方面比较擅长,而花旗银行的优势却是在全世界范围内能够优化资源的配置。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欧美银行利用新技术、新手段,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其比较优势。例如花旗银行,它不管是在服务的精细程度还是综合咨询方面都一直处于一种领先地位。2012年,花旗银行就开始用IBM Watson系统对大数据信息进行处理,极大地提升了现有的投资风险分析方式和现有的贷款,将客户的交互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境界。
三、美国互联网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1.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互联网企业应当抓住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这一良好契机,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区,先支持一批排名一线、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使之成为后来者可以参照的榜样。信息网络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这使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产品开发和营销变成可能。互联网企业应积极寻求与传统金融积极合作,依靠传统金融积累下来的强大信息库,共同打造安全、高效的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打造全方位的,多元化的线上线下支付方式。
2.加大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为了确保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运行,我国人民银行应全面实施关于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及时地更新补充,以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实现全国联网进行信用查询,建立不良借款人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的给予惩戒。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21世纪后,信息时期人类社会成长的战略性根本设施慢慢变成了互联网以及移动通信新技术,人类社会的运转方法与消费者活动也因此发生了改变,这个变化也促进全部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与深入改革。传统金融的经营方法因为金融与互联网之间的交融出现了变化,并且让其成长为一类从未有过的金融业态。经过探析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来实现增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实力的目标,健全互联网监控、管理政策,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不断茁壮成长。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识别
即使互联网技术在不断地发展,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体系方面,它的核心内容还是固定的,依旧是便于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为一些实体的社会经济服务。从宏观上来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管理没有什么区别,并且有极大的相似性。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主要有法律法规的风险,信用等级的风险,市场营销的风险以及资金的流动性等风险。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如今互联网的精神是开放的平等与自由的,这些都是金融创新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特定的风险。
二、与传统金融相同的风险成因
(一)金融脆弱性
金融行业的显著特点就是高负债经营,在整个周期内,都可以称得上是高风险的,由于这种高风险的特征的存在,所以整个体系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脆弱的,而正是这种致命的缺点,所以导致金融体系会出现一定的风险。
(二)金融顺周期性
对于金融体系来说,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联系是必然存在的,而且二者相互作用,这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提高了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促进了我国经济的繁荣,同时也体现了经济发展与萧条的规律,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另一方面,可能会使得经济的波动性增强,这样必然会导致金融体系变得混乱,严重的会出现一些不可逆转的金融危机。
(三)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
根据经济学的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在实体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信息会出现不对称的情况,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同样会存在这样的问题,这种问题的出现会使得商品价格变化不合理,导致市场难以去调节。在经济学知识,委托和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其中人更具有优势,所以在金融体系中,体现了信息的不对称性。
三、互联网金融特有的风险成因
(一)信息技术的过度渗透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大力发展,以及各大移动终端深入推广,我国互联网金融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在大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弊端,由于过度的渗透,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越来越大。金融体系的表现形式一般都是以货币基础,而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的金融体系,它的特征是以数字化的信息来代替传统的特征,因而可以实现交换速度快,影响的范围广等特点。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过度的使用数字化的信息,容易与金融的本质脱节,如果这时候一旦出现危机,比如系统出现问题,那么带来的可能是无法估量的风险。
(二)投资者非理性行为
首先,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大部分都是普通群众,他们大部分人都是风险意识薄弱的,并且他们不知道如何去管理风险,而且他们的投资观念不全面,对于互联网金融工作中需要了解的内容少之又少,由于时间和学习能力的限制,导致许多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认知程度很浅,如果仅仅抱着投机的心理,只会出现“羊群效应”。其次,互联网的投资思维让很多投资者容易迷失方向,以至于失去应有的判断能力,导致风险控制意识淡薄,如今,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建立,许多投资者更容易被网上的诱惑所吸引,到最后可能都不知道如何去维权。
(三)专业能力缺失
我国传统金融机构发展了很多年,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可以进入的要求比较高,加上它的业务都很正规,对人们来说,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与之相比较的是互联网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的目前还处于新兴阶段,它的根基还不是太牢固,加上它的门槛很低,经验不足,我国的互联网技术与其他国家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所以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良莠不齐,发展的水平各不一样。
(四)行业自律严重失衡
根据目前的状况,互联网金融在不断地前进,在法律层面上有了相应的规定,但还是出现一系列失衡的现象,由于它的信用指数不够高等。这几年,有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倒闭的,以及卷钱逃跑的这样的案例,很大程度上和行业的自律失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
(一)建立层次分明的法律法规系统
通过这个措施,达到在风险控制经过中有法律依据的目的。首先,基于当下的法律法规,搭建完善的有关规章与开展详细准则等内容,完善当前的法律,对当前监管中出现的有关互联网金融这类金融模式的不足进行改善。其次,规范互联网金融部门的有关情况,例如运营资格、运营模式、预防风险等,在法律法规中,要对数据保密、利用与开放等细则进行重申。最后,以当下早已公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实时、有用的修改,调节、整理部分比较过时的法律法规。必需足够联系上述环节,完成全面的、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系统建设,推动产业茁壮成长。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产业信息披露制度
这个措施能够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当下,在信息披露这一块,有关互联网金融部门开展地并不充分,这其中就有银行、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这部分机构也需要对信息披露进行强化与改良。不充分的信息披露导致消费者不可以及时的获得精确的信息,接着导致他们制定出失误、不恰当决策,也许会因为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导致判断错误,最终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应当强化监管互联网金融产业信息披露,详细地披露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运转情况,增加公开信息的透明度、可信性。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的监督
互联网金融机构彼此之间的监督应当被其强化,提升其自我约束力。行业内,有关自律集体逐步形成与成长的情况下,也渐渐形成了行业准则与规范,所以,能够引入恰当的监督控制机制,并且在征信系统中归纳近期该行业内的违规活动,实行备案制度,能够依靠媒体曝光一些长期存在违反要求与准则的机构,使这部分机构的信用水平降低,最终规范机构业务成长与增强行业内自律性。
五、结语
互联网企业应当施行主动探索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措施,监管部门也应当以互联网的风险特点为依据建立相匹配的监管手段。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综合风险控制、系统建设进行强化时,也应当对监管和风险特点之间的联系进行有效的衡量,建立在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减少监管力度,支持并对金融更新给予奖励,让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极大程度上的服务给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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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资金的快速融通显得尤为重要,互联网和金融相互融合并应运而生形成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归总,其门槛低、效率高等优点对传统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产生了巨大影响,受到个人投资者和小微企业的广泛欢迎.而正是由于互联网体系和金融体系的特殊性,两者融合的新金融模式具有复杂多变性.本文通过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归纳出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类型与特点,从而提出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3-0060-03
1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为更好的实现资金融通、理财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而兴起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参与者通过结合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在传统金融业务基础上衍生的一种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为便捷的新兴金融业务.目前互联网金融在货币融通、支付以及理财业务领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货币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行业迅速发展,伴随着网上银行的开通,一系列诸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打破了传统银行借贷的单一局面,有效拓宽了客户的融资渠道.在理财业务方面,由余额宝带动的付融宝、微信支付等各类理财业务迅速扩张,使得众多的普通民众能够自己选择理财方式,参与自己的财务规划.在货币融通领域,P2P借贷和众筹融资都已经成为广为欢迎的融资方式,这种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使得小微企业家能够迅速低廉的筹集到资金,对新兴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效率高,覆盖范围广,极大的降低了金融交易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增加了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不仅产生传统金融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等,同时还具有其自身的风险特点.
2.1 高瞬时性
互联网的出现给人们带来更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互联网金融也推动交易的快速高效运作,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资金流动速度变快,范围变广,支付清算更加便捷有效,由于互联网的极高瞬时性,若是在交易中出现“失误”,错误会被迅速放大,传播的相对更快因而相比较传统金融所需要花费更大的补救成本.
2.2 快联动性
互联网金融依靠互联网作为网络平台,互联网“开放、平等、普惠、协作、分享”的特点决定了信息的传播更为迅速,范围更广,局部与整体之间的联动性更强.由于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积聚能力增强,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若无法及时解决将迅速波及整个网络,甚至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
2.3 强虚拟性
互联网本身是一个虚拟世界,其操作过程使用的都是虚拟化的信息,因此交易对象、目的、过程显得更为不透明.而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特点,使得信息具有隐蔽与不对称性,从而加大金融风险的多样化与复杂化.
2.4 超复杂性
互联网信息系统庞大而复杂,盘根错节,多重的信息交叉会增加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同时扩大信息资源的传播和使用范围.在增加便利的同时,网络的安全信任度降低,一些保密信息可能会因此存在失密、泄密的可能性.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兼容性使得金融行业混业经营成为可能,与单一的传统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风险融合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风险,因此表现的更为复杂.
3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
3.1 互联网金融存在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业务的基础上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作为中介渠道,因此需要先进的技术设备等硬件环境作为平台支撑业务的顺利完成,计算机网络技术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依赖的网络平台被计算机病毒、黑客等攻击,将给交易主体双方带来较大的损失,严重的会导致整个网络体系瘫痪.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金融机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技术更新以及专业化程度难以及时有效的满足最新的技术要求,导致错过正确的交易时间因此延误客户交易时机,产生资金损失,金融服务相对低效,无形造成了技术风险的存在.
3.2 互联网金融存在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涉及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以及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信息交流等,这些系统的设计缺陷都有可能引发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1].从交易主体的角度看,机构的业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于操作规范和业务理解不到位,都容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偏差或中断,这种失误无论对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都会形成风险隐患,对交易双方可能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而言,更为联动,更为统一,没有地域的限制性,局部的交易偏差可能对整个交易系统形成风险累积,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的操作风险.
3.3 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金融机构违反违规与法律体系自身不健全两个方面构成.同传统金融业务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虚拟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拓展过程,擅自突破业务范围,触碰法律底线的现象时有发生却难以被及时发现.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在传统金融法体制下发展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是新兴金融,而且发展迅速,法律法规对于存在的漏洞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建立互联网金融完善的制度,以互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存在一定的的负面影响[2].
3.4 互联网金融存在安全风险
互联网是更新换代飞快的时代,信息技术瞬息万变,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在积极拓展与延伸,但其本质仍属于金融业务范围,金融信息仍具有保密性与安全性.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兼容的网络系统,我国目前采用的传输协议是TCP/IP协议族,由于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不完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容易被窥探和截获,将给客户资金造成损失.而黑客入侵供给系统终端以及计算机病毒通过网络快速扩散与传染,大量的金融信息的泄露都将给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3].
3.5 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主体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客户,依托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在虚拟世界中进行的金融交易.由于客户和服务提供者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客户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存在可能刻意将不利消息隐藏的情况,金融机构在选择服务对象时对于客户真实资产状况、信用记录不清楚,从而影响金融机构做出合理的决策;另外一方面客户对于机构的实际运行能力、盈利能力也不了解,在选择机构时偏向与选择价格相对较低的机构,而这就有可能导致价格低,但服务质量相对较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更容易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却因价格偏高被排挤出互联网金融市场,也在某种意义上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4 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风险综合了金融风险与互联网风险,这无疑加大其风险的复杂与多变性.将互联网技术渗透进入金融行业,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客户覆盖面广的特点,但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虚拟化、高科技化、地域跨度广的特点,加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机制尚未完善,都加剧了金融管理部门调控和监管的难度,对维护我国金融稳定也提出更大的挑战.
4.1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需要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但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首先应加快互联网立法进程,以法律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范互联网金融主体行为,建立涵盖机构形式、法律地位、资格条件、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体制.其次应当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进行补充,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应当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充进入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内容[4].最后应当制定互联网的公平交易平台,尽快形成完整的交易规则.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有章可循,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进行.
4.2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合作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体系,金融监管的力度与强度不够,规范化的监管机制一直未形成,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合作监管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处于各司其职的状态,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管辖所属区域,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处于薄弱环节.首先应建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机构,专职履行对互联网风险的监管.其次各监管机构应在内部设立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部门,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人才.同时应建立数据信息库,对于公布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
4.3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其参与者越来越多,普通民众加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热情高涨,而由于参与者的金融知识有限,缺乏对风险的准确判断力,因此更应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首先应该颁布消费者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参与者可以依据统一的流程来进行业务受理,方便监管机构管理.其次可以建立消费者问询平台,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对话交流,监管部门关于有效规避风险的知识,提高消费者的应对风险能力,同时消费者通过咨询能够更好的了解互联网金融运行的特点,产品的特性,不会产生随意购买金融新兴产品的现象[5].最后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尤其应注重对于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资产等不愿意公开透露信息的保护,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交易环节,严禁将消费者的投资信息随意透露给相关机构.
4.4 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瞬息万变,正式出台的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而监管体系也尚未完全形成,因此系统内部自律就成为维护行业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宝.对于互联网金融系统,首先应建立互联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秩序和共同利益,加强行业之间的合理交流,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其次应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一个行业规范和标准[6].最后应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加强其业务能力的同时加深其对于道德规范的责任感.
4.5 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
互联网金融存在严重的安全性问题,存在被病毒入侵以及安全协议密钥不稳定性等特点,应该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首先应该建立稳定安全的数据库,加大资金投入提高硬件设备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提供一个相对稳定可靠的外部环境;其次在提高硬件的基础上加大对信息保密的力度,互联网的兼容性导致易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泄露,因此应该大力开发互联网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建设自主创新的安全监管体系,降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技术选择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保护安全信息不被泄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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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淼焱,吕莲菊.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J].经济纵横,2014(8):87-89.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分类
当前各学者普遍承认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金融机构电子化,二是线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三是P2P网络贷款平台,四是刚刚起步的众筹模式。还可细化为8种新模式模式: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征信和网络贷款、基于大数据的保险、P2P、众筹、大数据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等。而我国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大致分为五类:支付结算、网络融资、虚拟货币、渠道业务以及信息服务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1、“与生俱来”的不可见风险
①系统操作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运行需依赖于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其硬件配置不是密不透风的防护网,使互联网金融具的系统风险无孔不入。加之硬件操作存在操作风险,即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创新型产品,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客户对这一事物不熟悉造成的疏忽大意,也可能来自互联网金融安全系统及其产品的设计缺陷,或是内部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
②外部支持风险。如使用外部技术支持的金融机构因遭遇财政困难而违背职业道德,就会导致该金融机构存在伪造电子货币进行金融欺诈可能的风险。
③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用户信息极易被泄露,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还处在缺位状态。比如目前非常普及的在线支付平台上,客户只需在网上输入支付帐号,支付密码,并获得校验码,就可进行资金的变得。而支付平台很难核实在线客户的真实身份,这导致盗窃和代付事故频发。因此,如何保障客户信息的绝对安全、如何确保用户隐私不被互联网金融机构为它利所图,是互联网金融长足健康发展中必须清楚的障碍
④洗钱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不可视性,线上交易常发生欺诈和套现洗钱事故。
2、“不对称”的市场选择风险
市场选择风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挤兑风险,从而使互联网金融从业者面临逆向选择和商业道德风险的问题。互联网金融服务是基于电子信息的虚拟世界进行商业活动的。办理业务时,客户可以伪造虚假信息,从而导致基于互联网的融服务供应商不能获取真实信息,然而成千上亿的客户信用水平参差不齐,极易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产生损失,导致坏贷、坏账数量居多。例如目前的P2P融资平台,客户群体为小型公司及个人客户,而有些客户而由于信用水平低、抵押物不足的原因,在线下他们大多难以在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加之目前我国没有完备的个人征信制度,更是增加了P2P寻找优质客户资源的难度。
3、“姗姗来迟”的法律法规
由于互联网金融在中国乃至世界都刚刚兴,起我国目前仍处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相对空白区,有关网络借贷、安全支付的法律都是基于传统金融活动制定,与现实金融环境相比严重滞后,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跟上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的脚步。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人员泄露客户有价值信息以图私利,互联网企业故意隐瞒理财产品的高风险等行为,这类风险类似于传统金融业务。其次,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准入、主体身份认证、支付安全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容易造成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当交易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时,由于法官或仲裁必须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判断!可能引起有争议的判决,造成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从而增加交易成本。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例如,我国没有关于网络信贷的法律,部分新兴的P2P、众筹、网络信贷往往利用法律漏洞,即使投资者及时出现损失也不需要赔偿。另外,互联网企业缺少风险准备制度,也没有像商业银行一样的“最后贷款人”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危机,没有后路可退,极有可能会迅速蔓延至整个网络,导致金融体系崩塌。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建议
互联网金融是将金融通过互联网普及化、大众化,在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也让曾经“神秘”的金融行业更加贴近人民大众。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趋势下,国民经济加深了对互联网的依赖,促使我们不得不重视互联网高传染性的系统风险、难以控制的市场风险以及立法滞后的法律风险。但是,任何新生事物都是伴随着瑕疵的,不能因为互联网存在的风险因素而将之束之高阁。应该加紧研究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
1、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出台明确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目标及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出台具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条例。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防范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的制度性错配。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综合混业经营趋势已经非常明显。而现有监管体系则是分业监管模式,在面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涉及多个分业领域时,监管缺陷、监管漏洞就可能出现,需强化功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