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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07 18:09:1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第1篇

摘 要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虽然在各阶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但仍存在多头监管、隐含担保、风险性监管不足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应该强化宏观监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等措施来加强金融监管体制建设。

关键词 金融监管改革 系统性风险 体制建设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是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虽然在各个阶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但是,与国际上金融监管体制相对较完善的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距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存在的四方面问题值得深思。

1.多头监管与隐含担保并存

我国的金融机构一直以来都受到较严格的宏观审慎监管,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银行,面临着多头监管的局面。适度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尤为重要。当金融机构在面临过度严格的监管时,其金融创新及业务积极性将严重受挫,最终将导致监管机构没有在金融创新与保护投资者利益二者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此外,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隐含担保,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损害存款者的利益,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2.风险性监管不足

及时、准确的监测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能有效的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效率。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以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性监管不足。仍未实现从合规监管向以风险监管为主、结合合规监管的方向转变。在实际监管中,更多的强调金融机构在开始业务时是否合乎标准,缺乏对风险的前瞻性,显然是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而且,监管当局未能根据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特征选取合适的指标、权重和标准值,建立一套评判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指标体系。虽然我国银行业信息化的框架正在逐步形成,但仍需不断提高信息更新的速度,为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提供支持,缩小与发达国家金融预警信息系统的距离。

3.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不匹配

国务院在1993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中,规定我国对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使得我国在行业监管方面不存在缺位。但在金融业务相互融合的今天,我国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出现,对于业务界限的界定不明晰给监管机构增加了监管难度。2003年6月实行的以“三会”为主的机构监管协调机制,由于缺乏落实力度,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而2008年8月后实行的人民银行与“三会”共同参与的货币政策与机构监管协调机制,其中人民银行应发挥牵头作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对我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管。由于未出台与该协调机制相对应的运行细则,导致至今仍未形成与混业经营趋势相匹配的监管格局。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最终目标是维护金融业合法文件运行以保护公众利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有责任防范各自领域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为此,有必要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建设提出三方面的建议。

1.强化宏观监控,抑制系统性风险

由于系统性风险可能会因为金融体系整体的杠杆率过高而成倍增加,所以有必要统一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杠杆程度的宏观审慎监管,科学测算并确定银行金融市场各行业的合理的整体杠杆区间,有效防止资产规模的过度扩张,增强系统系风险的管理能力。

2.严格界定关联交易,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集团化的趋势,在对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也可以从美国新法案中获得启示。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管理层结构,严格界定关联交易或者内部交易,限制大型金融机构间的收购、合并和购买等活动;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资本充足率、监管机构的确定等细节给予详细的制度安排,将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3.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弥补分业监管带来的协调性不足

如前所述,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金融集团越来越多的从事混业经营,这一趋势给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挑战,导致分业监管协调性不足的问题。为弥补这一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一个运作效率高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经合组织(OECD)公司治理规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II、国际会计准则39号等一批新的国际法则的修订出台,促使我国必须加快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积极应对国际监管准则的变革,把握好金融创新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之间的平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等.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危机下的银行监管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10(5):83-84.

第2篇

中图分类号:F830.5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042-03

引言

互联网技术不断更新推动我国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也出现了线上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完善了我国的金融体系。目前在互联网金融中发展最狂热的是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指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形成借贷关系。我国的P2P网贷模式始于2007年,经过一段萌芽时期,于2012 年下半年至2013 年如雨后春笋般发展,作为民间的借贷市场它补充了银行业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渠道,这种借贷形式依托于网络平台,平台线下收集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审核评估,对每笔资金的需求进行配对。传统金融遵循的是二八定律,而P2P则是运用长尾理论,把市场中闲散的资金通过互联网凝聚起来,不但降低融资成本,而且可冲破地域限制吸引投资人。根据HCR调研数据显示,截止2014 年底,我国P2P 网贷平台已突破1500家,通过P2P平台的借款金额接近740 亿元,将近78万人数在P2P平台进行投资活动。

一、我国P2P 金融监管现状

我国对P2P 网贷行业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监管,同时也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目前仅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等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试探性监管。

2011 年银监会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和2013 年人民银行的《支付机构风险提示》首次对P2P网贷风险进行监测提示和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加强对网贷平台的管理,禁止信用卡用于网贷套现投资。P2P 公司的注册身份一般有两种,一是网络技术类的商务公司,重视线上业务,二是投资咨询公司,重视线下业务,就第二种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设置的准入条件较低,只需按照普通的投资咨询类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注册登记即可。由于进入P2P 行业的门槛较低,P2P 公司的数量一直攀升,存在问题的平台曝光率随之增加,与行业的发展状况相比,P2P 平台频频出现问题说明监管政策并没有及时跟上。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4 年P2P网贷平台出问题的数量高达275 家,同比2013 年增长了2.6 倍。问题平台的不断曝光说明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监管制度的缺失和不规范平台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网贷的法律定位不明,业务边界不清晰,监管部门职责不清,开展监管缺乏效率,导致P2P 网贷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引起不规范操作,例如平台沉淀资金的挪用。

业内人士表示2015 年P2P 行业监管政策将陆续出台,行业将趋于规范化发展。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号越来越强烈,互联网金融的起步阶段,监管层态度较为谨慎,但是由于处在大数据的浪潮中,互联网金融是大势所趋,监管态度也逐渐转向积极,银行主动或被动的都要参与其中。银行的涌入将改变行业的格局,随着监管层对传统金融转入互联网金融的态度逐渐放宽,在未来将出现大批银行系P2P及股权众筹公司。

二、我国P2P 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互联网机构进行明确定位,特别是P2P网贷业务边界不清晰,虽然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一些条文对P2P风险进行揭示和管理约束,但是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使P2P 业务规范化。监管缺位导致信用风险的不断飙升,现在众多P2P 网贷平台为增加人气,吸纳更多资金,常用“净值标”作为营销手段,指的是平台虚拟一笔3 天至1 个月的短期借款,吸引新资金注入,然后把所吸纳的资金投向3个月至一年的长期普通项目中,待该笔“净值标”到期前,再“净值标”以作为上一笔的回款,直至平台所投的长期普通项目到期停止“净值标”的。这样的超短期标不会产生实际的价值和效应,只是为平台在短期内解决融资问题的同时又形成一个很大的套利空间,但是却给平台带来了隐患。

(二)监管措施在互联网中开展较难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监管层长期以来基于传统金融建立的,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共同发展的产物,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整个市场的资金走向加速流动并且方向多变难以预测,目前的监管措施多适用于传统金融的现场检查手段,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跨越时空的发展,所以监管制度的建立中监管形式的改进存在很大的挑战。

(三)监管部门职责不清

P2P 网贷平台大多是依托民间金融机构建立的,这些机构本身就存在极大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问题,以前的监管制度对这块业务的控制尚不健全,现在业务开展到线上无形中扩大了风险,由于目前法律尚未明确网贷平台的性质,所以全国监管形式没有形成从上至下的统一模式,监管部门没有明确的分工,地方性政府无法落实网贷平台的管理工作,大部分政府都把P2P 网贷平台当做从事中介咨询服务的企业法人进行管理。

三、完善我国P2P 金融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P2P 网贷金融监管有效实施的前提是具备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管层应当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时修订法律法规以适应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人民银行在监管中起到重要作用,应当由其牵头联合各部门制定相关的监管指导意见,将目前互联网金融中最热的P2P 网贷、第三方支付等纳入监管范围,将分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统筹兼顾,避免监管缺位和失效的问题。

(二)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行业自律是自发的行为,它的效果往往要比监管层采取的措施有效得多,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约束行业间的企业行为,抑制恶性竞争行为的出现,有效的填补了监管的真空期。行业协会可提前促使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在监管制度没有完善之前可先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以快速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则。为了尽快促使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的形成,应当对领头企业给予支持和鼓励,让他们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开展创新业务作为试点。2012年我国P2P行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它们的宗旨是促进P2P 行业规范发展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行业委员会今后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1)委员会成员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约束不正当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的互联网金融环境。(2 )定期开展调查研究,统计数据并撰写行业研究报告,这些报告可为成员提供实务经验。

(三)明确监管职能

近几年来,P2P 网贷平台频繁倒闭,归根到底是因为监管主体和权利一直没有落实,这种灰色地带使得很多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纷纷投入P2P 行业以鱼目混珠。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合理分工,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监管的组织架构应当是从上到下中央到地方的一套完整形式,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对各自负责的范围进行实时监管,同时也应当与上级和下级保持紧密联系,定期向上级提交报告和查阅下级报告。(2)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合理分工,清晰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的每笔业务往来都需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阶段性监管,包括金融企业的信用评级和风险监控。(3)及时了解广大投资者的反馈意见。

(四)完善征信体系

我国征信系统初建于1997年,主要用于收集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包括公积金、社保等信息,还有与各银行和公司的财务往来信息。经过长期积累,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已经相当庞大。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与征信系统的数据端口实现对接,那么在借款之前就可清楚掌握借款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大大提高了企业的风控水平,避免了大量坏账出现,降低违约率。完善征信系统,记录平台双方的信用信息,利用大数据分析建立信用等级对管理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欧阳勇等,《网络金融:理论分析与探索》[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p282.

[2] 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p53.

作者简介:徐智(1982-),男,湖南长沙人,本科,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工商企业管理。

第3篇

关键词:金融管理;信息化;现状;问题;对策

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不断应用,已经改变了传统金融经营管理模式,促进了全新金融时代的形成,使得金融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加强细节问题的注意,要减少金融信息化建设的不利影响,优化我国金融体系,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金融服务。

一、信息化建设在金融管理中发挥的主要作用

1.金融信息化促使货币形态和职能的改变

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出现了等价物的交换,这就是货币,是随着社会形态不断发展衍生出的金融产物。在现代各个国家都开始统一货币,市面上最流行的就是纸币,但是随着金融信息化的不断推行,货币形态和职能不断发生改变,原有的实物货币已经演变成数字货币,大多都需要银行系统的支持,利用网络技术实现交易。纸质货币的流通会受到空间和地域的限制,而且较为抽象,而数字货币则不会受到这些因素的限制,拥有者只需要利用电子账户就可以实现货币的转账与消费,但是必须要由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中介。

2.金融信息化促进了金融机构的演变

随着金融信息化的不断实施,金融机构不再需要花费大量资金建造营业场所,只需要利用信息技术开通网络运营网点,不仅减少了成本投入,还提高了办公效率,其中最为成功的就是手机银行、支付宝等,快速推动了金融机构的演变。

3.金融信息化促进了金融市场体制的完善

随着金融信息化的实行,信息收集能力和处理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也不再受到空间和时间的影响,不断促进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加速了全球经济资本的流动,有效促进了金融市场体制的完善。

二、当前我国金融信息化发展的现状分析

早在上世纪70年代,我国少数金融机构就开始引入金融信息化模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银行,金融业务不断扩展,而到了上世纪80年代,银行等金融机构就开始引入计算机管理体系,初步实现了计算机对金融数据的处理,再到上世纪90年代,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开始实现了金融体系联网操作,有效提高了金融数据的处理效率,而如今金融机构都实现了信息化管理,通过网络进行金融数据的处理和传输,不仅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还建立了覆盖全国范围的金融电子化信息服务体系。当前我国金融信息化发展现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我国大多部分金融机构初步实现了网络覆盖,各个城市之间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数据的传输和分享,完成了联网建设;第二,当前我国各个城市的金融机构基本都实现了信息自动化处理,银行电子账单可以自动结算,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迅猛,各个银行之间也可以自主转账和办公,而且各个金融机构都实现了外汇业务自动化,报文都可以直接收发;第三,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我国保险行业也开始快速发展,积极引入信息化系统,各个保险机构都实现了网络自动化办公,用户可以自主上机处理各项保险业务;第四,当前我国证券行业也基本实现了无纸化电子交易,引进了证券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了全国证券营业网点的联合办公;第五,电子化营业网点的出现,已经逐步取代了传统营业模式,用户可以在系统平台上输入自己的账户和密码,自主进行业务的办理,有效提高了办公效率。

三、当前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些年的发展,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起步时间较晚,金融信息化体系尚未健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还是较大的,我国必须要正视在金融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要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之处,这样才能实现金融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那么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信息化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外发达国家对我国实行技术垄断,导致我国计算机技术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不同的金融机构都在开发自己的金融信息管理系统,尤其是各大银行之间的计算机系统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交互,这样就严重抑制了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同时我国金融信息化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无法实现统一的建设标准,使得现有标准和体制无法满足我国金融信息化的发展需求。

2.金融企业的电子信息化建设问题较多

由于我国金融机构较多,不同体系的金融机构难以实现互联互通,小型金融机构可以分享到大型金融机构的资源,但是由于利益收益不同,许多大型金融机构总是不愿意处理此类业务,这就使得金融企业的电子信息化建设难以实现。同时,电子金融企业的网络认证标准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体制,这也就容易给外资金融企业带来机会,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增大。

3.金融产品开发和服务体系相对落后

由于我国实际国情的需要,国内大多数金融企业都将重点放在柜面业务方面,并没有加强对金融产品的开发和服务体系的创新,这样就使得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层次较低,无法有效促进金融业务的发展,而相比国外金融机构,更多重点是放在金融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研发方面,可是实现自动化办公,提高了工作效率。

4.金融信息化系统安全性能较差

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不仅带来了更多便利,也带来了更多风险,金融数据业务开始实现集中处理,这样就使得金融技术风险的增加和集中。同时国际金融市场已经初步实现一体化发展趋势,而国内金融系统也在不断实现互联互通,这样就给金融体系统一管理和控制带来安全问题,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金融信息化风险的类型不断增加,而我国专业的金融人才较少,无法有效实现对金融体系的安全监管,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较低。

四、健全我国金融信息化体系的具体对策

想要解决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中的问题,提高我国金融信息化技术,缩小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那就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

1.加强金融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完善

当前我国政府必须要加强对金融信息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展战略规划,要有充足的理论依据,为金融信息化建设指明方向。同时,还要加强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从而实现金融信息的共享和互动,满足金融信息化的发展需求。

2.加强金融业务的电子化和综合化

当前我国政府必须要加强对金融信息化建设的干预,相关部门要对金融市场进行整合,平衡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要促使各大金融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同时,政府也要牵头建设跨系统网络的互联平台,各个金融机构都可以通过平台来处理各自的业务,实现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发展。此外,金融企业也要加强对金融产品的研发,要积极鼓励自主创新,将信息化建设作为重点,提高自身服务质量,满足客户的基本需求。

3.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

金融企业必须要加强信息安全的提升,要建立金融数据信息备份中心,培养专业的金融信息人才,要定期对金融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风险防控意识,同时还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政府部门要定期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审查,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想要解决金融管理中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合作,政府必须要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金融企业也要加强金融产品的研发和创新,要依托网络技术来促进金融业务的拓展。

参考文献:

[1]刘珂君.金融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10).

[2]梁靖.浅析金融信息化管理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3(05).

[3]刘晓F.浅析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趋势[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01).

第4篇

摘 要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牵扯到各种利益,在交易中存在着利益冲突、利益输送、内部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不公正交易的情况,加之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够完善,同时还缺乏相应的法规条例防止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所以,亟须有针对性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深石原则 信息披露制度

一、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中的关联交易主要表现在:金融控股公司内各成员交叉持股;集团内部一个公司代表另一个公司进行交易;集团内短期流动性的集中化管理;向集团内其他的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处获得担保、贷款;子公司之间资产的买卖等等。这一系列的内部交易在集团内部牵扯各种利益,在交易中难免存在利益冲突、利益输送、内部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不公正交易的情况 。

然而,我国缺乏相应的法规条例防止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集团内的“防火墙”,由于缺乏监管者的有效监管而哑火,各子公司在决策制定上缺乏独立自主性,使得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没有通过股权的方式实现,没有实现机构分离,影响了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效率与安全。此外,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够完善。种种问题突出表现了目前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金融控股公司内存在的不当关联交易释放的危险,严重影响着我国金融业平稳较快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针对性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加以完善。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完善建议

关联交易对于集团的整体效应和协同效应,促进规模经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市场竞争力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关联交易是利弊共存的。法律对待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而是规范关联交易,防止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交易以及由此引起的金融不稳定问题,使关联交易在金融集团整体利益、其他相关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需求一个平衡点。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当关联交易风险,要坚持好国际上流行的两个原则:

一是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当控股公司存在不当关联交易的时候,法院可以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排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的使用,而将其与控股股东视为一体,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对于制止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的控制权,防范非法关联交易,保护控股子公司即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上的这一通用原则,我国在公司法上已经对这一制度其进行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部门由于其所处的位置及掌握的信息,可以比较清晰地判断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这时,监管部门可以到法院,从而可以减少公司间的不当关联交易,保护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二是深石原则。当从属公司处在具备偿债能力的正常状态时,从属公司及各个利益相关者之多重利益都是有保障的,控股股东与其他正当债权人具有相同的受偿权。但是,当从属公司处于不能清偿的不正常的状态下时,则控股股东债权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债权难免发生冲突。按照该原则,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从事了某些不合法的行为,例如违背了诚信义务、滥用控制权进行非法或不公平关联交易等,导致了子公司破产或无力清偿债务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次于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因此,我国要积极借鉴这一原则,防止控股公东滥用控制权进行非法交易、恶意增加公司债务来规避责任,有利于交易安全。

通过对上述两个原则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两个原则是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减少公司间的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控股公司集团内的滥用控制权非法交易等。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可制定相应的法规条例防止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监管部门还可以把一部分监控的责任交给母公司,要求母公司在子公司之间设立“防火墙”,明确规定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各个部门之间的一体化程度。各子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财务核算制度、管理队伍,以防止风险在内部传播。尤其是银行子公司对金融集团成员机构的贷款和其他信用延期方面必须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同时银行从这些成员公司购买证券或者其他资产方面也必须有严格限制。防止银行因过度借贷或购买不良资产而直接承担其相关证券部门的风险,导致公众由于证券分支机构出现问题而可能造成对银行存款的挤兑。

第5篇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变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2-0162-02

一、金融监管的体制

金融监管是指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因素,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和,金融监管当局通过组织、协调和监督金融活动,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和发展。

全球范围内典型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两种: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前者是指对金融业的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一般由一国的中央银行承担这一职责;后者是指由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实施监管。

二、次贷危机前国际金融监管现状

(一)美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了“双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双线”是指金融监管的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政府掌握,“多头”意指在双线基础之上,金融监管的职责由多个监管部门分担。联邦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FRS)、财政部的货币监理署(OCC)、美国保险监督管理协会(NA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州层面上,50个州都拥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英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以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为主,以英格兰银行监管为辅。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实施全面监管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爆发的一系列的具有深远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事件对其金融监管地位的动摇。1998年,金融服务局的成立标志着“统一监管模式”的开始,该组织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他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英国《2000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是英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它明确了独立于政府的金融服务局与被监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

(三)欧盟金融监管法律框架

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承认各国立法原则和技术规制间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表现为四个层级。第一,根本性政策必须通过欧共体立法程序制定;第二,欧盟委员会根据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准备相关法案;第三,确保成员国在实施前述两个层级的立法时能做到同等转化;第四,欧盟的相关委员会采取措施推进执行。

(四)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在国际金融监管中,跨国银行活动由巴塞尔委员会负责监管,跨国证券活动由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负责,跨国保险活动由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负责,并由这些组织通过分别或联合制定金融监管文件加强对国际金融活动的监管。

三、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变革的趋势

(一)重视宏观审慎监管政策

目前,大多数国家偏重于微观审慎监管,但是金融系统的整体安全并不能依靠单一的金融机构的稳定来实现,还需要注重各类金融机构的密切联系。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始意识到微观审慎监管中的单方面侧重在实际中存在极大漏洞。面对严峻的现实和打击,这些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开始重新青睐宏观审慎监管。修补微观审慎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变革的趋势。具体而言,多国开始高度重视金融改革法案,并将防范系统性风险写入其中。他们旨在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系统的保护网络,来应对和克服金融市场中存在的投资者机构、融资结构、金融工具结构等多方面关联风险。美国、欧盟等主要金融实体都已经开始采取积极措施,推行新的监管政策。美国政府在2009年6月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中,指出意图建立“金融服务管理理事会”,负责对美国金融体系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也宣称要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对欧盟系统内存在的金融风险提供早期预警,并采取措施提出化解风险的方案,并有义务针对必要情形对实施的措施提出合理建议。

(二)辩证地对待“大而不倒”

“大而不倒”理论是指金融机构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基于政府会出于维持社会稳定性的考虑对其进行救助,而不必担心破产问题。“大而不倒”理念的运用可以规避系统性风险,避免一家金融机构的破产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巨大的压力,避免产生严重的负外部性,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大而不倒”理念的存在也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其资金成本,会面对更多的风险,削弱了市场自律纪律的作用。

美国最新出台的金融监管法中,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第一个措施是在金融监管中通过抑制大型金融机构的超大规模扩张和提升金融机构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来逐步贯彻和推进“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二是建立一定的退出机制,通过合理的方式让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三)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应该是金融消费活动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但现实情况是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缺少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到侵犯。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纳入到法律的规定中,可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自1960年以来,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从没有明确表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到2010年通过全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置于美联储之中并赋予美联储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权利,都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视。

(四)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趋势加强

各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做出努力和改善的同时,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也得以推进。各国和地区在制定国际金融政策时趋于增强对话,试图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内容和具体措施也开始步调一致。

四、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开始初步形成。但是立法中存在的诸多疏漏与问题不容忽视。首先,我国金融行业迅速蓬勃发展,金融监管法律已经不能跟上其发展的需要。许多法律条文在实践中不能得到应用,还需阐释和更新。其次,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一些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较少,导致金融监管缺少权威性,监管效率低下。再次,上述两大基本法律与这些规章制度之间存在很多不协调的地方。

2.金融监管内容及方式存在缺陷

在我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虽然通过相应的监管法律来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却忽视了退出机制的问题,在市场退出方面基本没有具体的可操作规范。第二,过于重视现场监管,却忽视了非现场监管。尽管现场监管能够发现一些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依然存在风险防范不足、缺乏标准性和规范性、缺少人力等问题。第三,过于重视合规性方面的监管,却轻视系统性风险监管。目前的监管方式主要是针对金融行业市场准入、资本控制和经营项目进行的合规性监管,而针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还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

3.监管组织体系不完善

在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方面,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还不足以支撑金融监管发挥更好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行业自律监管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1.继续完善现行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相对不够完善,法律法规较少,且条文简单抽象,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证券、银行、保险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中都以各自部门的法律制度为标准,缺少协调,难免存在冲突和漏洞。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和完善一个多角度、全方位的金融法律体系,其中以金融法律为中心,以金融行政法规为重点,以金融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作为补充,以法律体系以外的金融政策作为协调。

2.健全现行金融监管配套措施

首先,应加大监管金融中介行业的监管力度。金融中介行业在金融行业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金融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着金融业的整体发展。一旦放松对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极易导致产品突破法律底线,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

其次,完善监管与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风险的调控能力,通过信息披露可以更好地掌握虚拟经济交易的全部过程。

3.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为了弥补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空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方式,通过专门立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具体包括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关,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并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关在金融产品产生问题时要求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做出说明和审查的权力,也即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机构的问责制。

五、结语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和地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各国监管当局开始积极审查自身金融监管体系所存在的漏洞,并有针对性地纷纷开始尝试变革。就我国而言,本次经济危机对我国金融业冲击相对较小,我们仍要积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带来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重视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于永宁.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变革之道[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崔鸿雁.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2.

[3]董延毅.次贷危机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D].长春:吉林大学,2012.

第6篇

说到金融危机,很多人对这一概念并不陌生,但是却二、金融危机的危害 并不了解什么是金融危机,因此。我们首先要了解金融危1.破坏国家经济金融危机的发生,首先会给国家的经济带来严重的危害,使国家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本国货币对外的汇率降低,这会给国家的经济带来很大的损失,对外汇率的降低,会阻碍进出口贸易,进出口贸易是我国的经济来源之一,一旦进出口贸易衰败,自然会使国家整体的经济受到影响。

2.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

金融危机一旦发生,随之而来的就是货币的贬值,而当货币贬值后,人们用同样的钱,只能买到更少的东西,人们的消费水平降低,企业所生产的商品就无法卖出去,只能滞销,为了保障企业的利益,企业不得不采取裁员的方法,如此一来,就会使大量的人失业,失业的人越来越多,企业产品滞销,一部分企业会因此而倒闭,人们连最基本的消费都成了问题,金融危机的产生,极大的降低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水平的降低,使许多人不具备购买力,这会使国家的经济陷入持续低迷的状态之中。

3.影响社会稳定

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然而金融危机的出现,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当金融危机出现后,人们的生活水平会因此而下降,没有足够的购买能力,连维持基本的温饱都成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使人走向极端,做出一些危害社会安全的事情,社会的稳定将无法得到保障。人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这也会加剧人民和国家的矛盾,人心涣散,国家的稳定也难以确保。

三、金融监管的内涵

金融监管,指的就是对于金融的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督,指的是相关的监督机构要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督促,使金融机构能够依法运作,保障金融机构的运行安全。金融管理,是指相关的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以保障金融机构工作的顺利进行。金融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金融业的安全平稳运行。一般来说,金融监管的方式可以具体划分为三种,分别为公告监管、规范监管以及实体监管。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十分重视金融监管工作。

四、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危机的危害极大,若想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我国必须加强金融监管,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我国是法制国家,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金融机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在此基础上,为了保障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在法律法规中对一些经营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详细,过于笼统,不能为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导。

2.监管不够全面

金融监管的不全面主要体现在对银行的监管上,在对银行进行监管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银行的工作进行审批,另一方面是监督银行的工作是否符合规范,但这是远远不够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面临风险,然而我国的金融监管对这一问题缺乏关注,也就是说,对风险的监管不够重视,即使对风险进行管理,也只是集中在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上,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样的,不仅有信用风险这一种,还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由于国家金融监管不够全面,加大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3.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时,普遍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监管效率低下,这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形式单一而造成的。我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时,采取的都是重点监管的形式,只对金融机构中的重点工作进行监管,而忽视了日常的监管工作,这种监管形式的效率是十分低下的,在这种监管形式下,难以发现金融机构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小问题不断累积,最终给金融机构的安全带来隐患。除此之外,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流于表面,监管工作不够深入,只是通过收集数据、资料等来完成监管工作,在收集完资料、数据后,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整理,使金融监管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五、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进行金融监管工作的前提,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相关的立法部门要对金融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金融市场的现状,在此基础之上,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2.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我国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要对金融市场的信息进行适当的披露。同时,要重视对金融机构内部机构的监管,对其内部进行合理的控制,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效率,从而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平稳运作。

金融危机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为了维护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我国必须重视金融监管,努力解决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

[1]叶莉.金融全球化条件下的我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2008.DOI:10.7666/d.d048922.

第7篇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研究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0-0122-02

进入21世纪以来,西方世界相继暴发了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等金融海啸,其烈度之强,对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且,金融危机不仅对金融体系产生不利的影响,更会对各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与体系产生一定的破坏。当前我国,以银行为主的资本流通体系和银监、证监、保监会为主的金融监管体系承担了我国大部分金融监管组织责任,那么如何进行进一步的机制体制改革,才能充分发挥监管体系的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了阐述。

1 金融监管组织的职能与作用

金融监管组织指的是为了帮助国家实现既定的金融管理任务,而设立的可以对各金融机构施加一定指导作用的官方机构的总称。我国经济开放时间较晚,因此金融监管组织的建设方式和完善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在我国,主要是以银监会为主的监督组织建设。银监会在2003年成立之后,迅速接管了央行的部分监管职能,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原则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与管理。

对于金融行业来讲,金融监管组织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创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操作平台,促进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时预见和防范金融危机,并在危机后利用自身的背景与引导力帮助金融市场的恢复与发展。国际上之前流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以其自身的资本实力来进行背书,这无法支撑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金融监管缺位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对金融监管组织进行补充与改革,才能确保金融秩序的长期稳定。

2 后经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金融监管组织的适用性法律不完善

根据凯恩斯的相关理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存在政府或其他组织的监督与管理,因此金融监管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其监督权威与地位。从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能来看,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应该包括:金融机构组织方面的规范,如:金融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组织机构行驶等;金融监管职能方面的规范,如:金融机构门槛、审批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运行法则等;交易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确保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但是,我国虽然已经搭建起了金融监管组织的法律构架,但是在具体内容上还有很大的欠缺,有的内容甚至已经落后当前的金融发展局势。

2.2 市场化程度较低

当前我国三大金融监管组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行情的作用,但是由于该组织带有行政机构的色彩,因此在市场化的程度上,严重不足。在经历数次大的经济危机后,该机构最大的特点仍然是以行政手段来应对市场变化,缺乏灵活的市场调节手段。对于金融机构的准入、内部管理、资料监督、账目变化等,都缺少严格的监督,因此使得我国在后经济危机时代金融监督管理组织体系依旧存在较大的缺陷,难以迅速转入正轨。

2.3 缺少对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

金融监管组织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督部门,其主要运行任务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换而言之,就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金融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由于金融危机后,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不规范、盈利能力差距较大等因素,使得金融平台稳定性较低,导致规则内的投资者利益保护较少。当前,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综合金融经营模式发展趋势正逐步加快,之前的金融监管组织凭借类型划分监管对象的监管方式难以发挥作用,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区”的出现。极大地损害了部分投资者的利益。

3 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完善各种与金融监督管理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理顺各种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加强对经济学、金融学等专业的研究,制定符合经济规律的金融法律法规,增强组织的监管能力了,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如:金融机构破产、风险应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为金融监管组织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时增加法律保障。

3.2 建立健全金融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根据我国的国庆与金融发展程度,必须加快改革,度过金融监管组织市场化改革的深水期。明确组织目标,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率,增强执行力度,从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角度来提升监督管理组织的监管效率。

对于后金融危机时代,一方面,监管组织要把之前的防范措施向预警措施进行转变,保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组织要从以往的政府权力部门向服务部门转变,努力实现由行政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

3.3 增加监督制约能力

在当前“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组织基础上,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应该成立一个类似于金融监管协调工作小组或者委员会之类的组织。

一方面,这个部门可以增加对尖锐监管组织的监督,促使其一直维持在一个高效管理的状态下;另一方面,该部门也可以协调市场新增金融服务项目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促进金融监管组织对新增金融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3.4 对具体金融问题进行针对性改革

当前我国由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在金融行业内,还存在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如:影子银行问题、金融公司控股问题、保险制度、证券市场、地方政府融资等问题,都需要金融监管组织探索对策,进行针对性的改革。

4 结 语

综上所述,对于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组织,需要解决身份与管理的双重问题。再次,笔者在经过深入分析后,认为只有建立健全一个集微观审慎、分业监管与宏观审慎、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正确处理实体金融与虚拟金融之间的关系,稳步提升金融监管创新程度,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加强对金融危机风险预测,才能真正实现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孙延杨.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2,(4).

第8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协调;分业监管;改善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在任何一个经济体中,金融业都已经成为了其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金融活动要形成巨大的社会财富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美国次贷危机与欧债危机所产生的阴影至今仍然存在,在危机产生之后全球金融业都受到波及,各国政府通过各种措施来进行救市,然而其产生的影响仍然波及到了实体经济,使得世界经济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衰退。现在国际社会基本形成了初步的共识,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监管协调机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要求对金融监管协调进行重新审视。我国的金融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虽然有很多国外的先进经验可供借鉴,但是因为我国仅仅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区别,这就要求要贴合我国的实际来对金融监管协调进行分析思考。

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现状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的多部法律中都明确的提出了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35条中提出了要求国务院建立起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第6条中也提出了国务院所建立的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要和其他各个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起监督管理的信息协调机制。

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从2000年就开始建立起了分工合作机制,央行、证监会与保监会通过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每个季度都会进行讨论。在2003年,人民银行所负责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都划转给银监会,而在2003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起了协调机制。

在金融海啸对全球产生影响的过程中,建立起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央行的协调,证监会、银监会与保监会在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监管产品、市场以及经营机构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多的成就,为我国市场与行业的发展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实践中主要取得了以下的成果:(1)并表监管的开展标志着协调监管的开始;(2)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形成了良好的有效互动;(3)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逐渐加大。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所存在的现实障碍

(一)信息交流成果不多,效果不突出

我国金融业发展相当迅速,已经呈现出了综合性与交融性的特征,这些特征要求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不同金融业行政管理主体之间必须要尽快的加强相互的信息共享与交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国务院金融旬会制度、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能够做到定期的交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是对于不同的领域分别实施金融业的行政管理,一般的信息交流就能够满足要求,但是央行有着从全局统领、稳定社会的职责,更加需要准确的判断系统的不稳定因素,这就需要更加全面与充分的金融监管信息,同时处于对金融风险的监测与防范,也需要进行深层次的信息交流。当前所共享交流的信息资料难以满足出于维护金融稳定而对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性分析的需求。

(二)金融监管水平不高

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素质和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手段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让金融监管难以满足我国金融业发展以及国际金融业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在高级监管人员相当匮乏,很多高级监管人员对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监管都较为困难,就更不要说促进监管协调的发展,因此,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因为监管水平的限制,使得监管协调更多的是仍然处于理论水平上。

(三)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度不高,为金融监管协调带来困难

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上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但是在体系、法律依据以及监管程序上仍然是存在着不足,特别是在透明度上存在很大的问题。只有充分透明的监管体制,才可以让监管机构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与规范运行提供有效的监管,并能够促进协调的加深,对各种非必要与非正当的监管行为进行有效的规避。而充分透明的监管体制也是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重要前提。

三、改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措施

(一)落实“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信息深层次交流

在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行落实,不仅仅可以改善金融业行政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能够有效的促进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因为部门利益的主观因素以及各个行政管理之间的侧重点存在的差异性以及技术上的问题,使得“一行三会”的金融风险信息部能够有效的进行交流共享,而对信息的利用也难以让人满意,有鉴于此,需要对中央银行监管方法进行丰富,让中央银行具有从其余各种金融机构中直接获取各种相关报表资料的权利以及更加直接与普遍的现场检察权,在这样的基础上结合定期的金融稳定信息交流,可以从信息层面上促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改善。

(二)培养高级监管人才,改善监管人才队伍

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产品与新理念层出不穷,对金融监管人员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能够促进监管工作的发展,金融监管人员不仅仅是需要对监管领域中的法律法规、正常以及相关的金融业务知识进行掌握,同时还必须要对其他金融监管领域中的相关事项进行熟悉,并且努力的改善自己的监管理念,积极的改善当前的监管手段。因此,需要重视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在引进高级监管人才的同时,通过培训与自学的途径,构建起监管人员工资交流机制,互派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实践。

(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促进金融监管机制透明化

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力度不够,是因为当前的法律部能够有效的制裁违法违规行为,而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督机制却又难以发挥作用。可以根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其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形成一套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监督体制,促使其透明化,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范违法行为与不合理行为的产生,形成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约束力,改善金融监管行为的透明度。

总之,要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就不能够忽视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为此,我们需要清晰的认识到当前金融监管协调存在的困难,并积极的进行改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