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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法律法规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08 17:06:0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地质灾害治理法律法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地质灾害治理法律法规

第1篇

为了对重庆市5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进行土地整治、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编制了《重庆市五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于2007年2月出台了《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全市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此外,重庆市还建立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了矿山地质环境的恶化趋势,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初见成效重庆市陆续开展了许多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给当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效益。如九龙坡区华岩镇云峰村废弃工矿地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新增了大量的耕地,缓解了人地矛盾,并为当地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再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梁山四方井矿区的植被恢复治理,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改善了矿区的生态系统;北碚区三汇二矿和三汇三矿的矸石山治理,有效地防止了矸石山的滑移,保护了矸石山对面的大片茶园不遭破坏,保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依旧突出重庆市矿山企业95%以上为乡村集体或私营小型矿山,这些矿山企业普遍存在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问题。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不足重庆市矿业开发历史悠久,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有的甚至十分严重,目前还缺乏治理资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欠账太多,资金缺口较大。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制度不健全虽然重庆市初步形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但是仍缺乏一些配套的、可操作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有待提高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不能适应环境保护与整治目标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部份小型矿山开采方法、废渣、废水治理方法落后;二是土地复垦与还绿工程先进技术与方法推广不够,矿区的开采与土地复垦不能实现同步;三是缺乏专业的矿山环境治理的专业队伍、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体系。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有待进一步查清目前,重庆市仍有很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未进行实地调查,因此,还有待开展系统的基础调查工作,全面摸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矿山环境治理有法可依加快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制定,建立起配套的矿山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与矿山环境治理的协调发展,使矿山环境治理法制化。制定系统、科学的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防治规划,并纳入当地社会和区域经济的计划中,重点矿产资源开发区的矿产利用开发方案中也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努力使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第2篇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由于人为的过度开发和不妥善的治理使得我国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不断恶化,不仅造成了环境的破坏,同时使得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人类的生命财产都受到了损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一 我国矿山地质存在的环境问题

这些年随着国家政府和人民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因为生产方式不科学、生产技术不达标而勒令停产整顿,并对大多数不合理的矿山企业进行封闭,使得矿山地质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整治和处理,也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果。但是在工作中因为未曾彻底实施相应的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要求,使得往年的废弃岩石没有得到及时处理,从而造成环境恶化。

1、 破坏了自然景观

就我国矿山企业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国内绝大多数地区的矿山都分布在风景名胜区周围,受到矿山企业大规模开采和生产的影响,使得整个风景区的交通受到严重的影响,同时对风景区环境更是产生了重大危害。

2、 形成矿山地质灾害和隐患

露天开采是当今矿山企业工作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因此在开采工作中对于废弃物堆放的不合理而导致的矿山边坡失稳问题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严重的滑坡等地质灾害,同时也影响到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特别是那些个体私营的矿山企业,因为企业规模小、分布广且开采力度大等特点,使得整个矿山地质灾害更为突出。

3、地面出现严重的沉陷、塌方问题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矿山内部会形成很多的采空区,随着矿产资源开发进程的不断加快,采空区的面积也会随之不断的增大;当其内部岩层大面积的时,会出现严重的弯曲断裂现象,以至于采空区岩层、地表间会形成连续性变形与弯曲,进而出现较为严重的塌方现象。一般而言,地表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现象,即地面塌陷会导致大面积的严重积水现象,而且耕地面积也会随之减少,甚至出现绝产、地表农耕地大量沉陷等问题。

4、矿山地质资源开发中的固定废弃物处理问题

矿山地质资源开发过程中,通常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造成严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开采过程中,通常会伴随着很多的废渣产生,比如煤矸石、尾矿等废弃物,因其长期堆积和存放,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一旦遇到阴雨天气、废弃物中的重金属酸水等,会随着雨水逐渐渗透到土壤中,造成严重的危害。

二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实施

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实现矿山环境保护与环境问题防治的根本保障。加强法治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各项管理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结合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的特点,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其立法和监督管理应该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从矿产资源的勘查、规划、项目设计、开采或加工直到矿山闭坑和生态恢复等各个阶段,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同时,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落实管理规章责任制,确保工程实施与质量,能很好地预防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制定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制,依法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矿区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理。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始终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办事,依法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是矿产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协调的重要保证措施之一。

2、技术措施

① 清洁生产。最有效的环境治理就是从源头上进行遏制,所以,对矿山环境的保护、治理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要利用清洁生产技术,尽量减少“三废”的产生。常用的清洁技术有离层注浆、钻孔溶解开采、原位浸出开采以及无尾矿选矿等技术。

② “三废”治理。“三废”是矿业活动对环境的直接污染物,包括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对于固体废弃物,可以使用多级利用,反复提取有用物质,以减少环境污染。矿业活动中的废水可以利用高技术,对其进行净化,反复利用,使矿区用水得到有效的改善。对于矿业生产制造的废气,则可利用种植物吸收以及路面洒水等对其处理。

③ 废弃地生态恢复。我国矿山地区生态恢复主要采取回填方式并结合利用动植物改变土质的方式进行,其中,土壤环境的恢复是基础,主要利用微生物和植物的独特作用,对废弃地进行修复,如植物提取、植物降解、植物稳定化等,同时还可以用灌溉、施肥和化学有机物对废弃地进行恢复治理。

④ 矿山开采中产生的废水治理

因矿山环境污染发生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是水土污染,这是矿山开采过程中非常普遍的问题。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来自矿坑积水、冶炼废水及尾矿池水等。要将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后再实施排放,以避免当废水排放量增大时,大量废水渗入地下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⑤ 废石、废土、矸石等固体废弃物的治理

化工、黑色金属矿山中,尾矿的量要占矿石量的50%~80%;有色金属矿山中,尾矿量则要占到70%~95%;而在黄金、钼、钨、钽、铌等稀有金属矿山中尾矿量更是占到99%以上,几乎可以说是来多少矿石就得丢出去多少尾矿,尾矿量是十分巨大的。矿山尾矿的综合利用首先就是尾矿的资源利用、开发。尾矿作为一种原料、材料已得到一些实际利用。用作建筑材料,尾矿作为建筑材料需要非常慎重的考虑,要对尾矿的化学成分进行详细分析,看是否存在对人体健康不利的物质。利用尾矿作为矿山井下充填的材料,现在已经取得很多成功的经验,许多矿山都在应用。这使矿山的尾矿资源利用程度和开采率大大提高,减少了尾矿的堆存量,同时又将尾矿这一资源保存在地下,以利今后重新开采、利用。

利用尾矿进行造地、复垦造田,对于在含有一定有害物质的尾矿上种植作物,主要是针对不同的尾矿,采用不同的化合方式、生物分解方式等多种方式处理,消除尾矿中的有害物质,使之变有害为无害,然后进行农作物种植栽培。

综上所述,我国是矿产资源大国,每年由于地质灾害造成的矿山开采事故,给国家一级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加强对地质灾害的了解与掌握,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降低灾害发生的频率,对我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玉武,徐友宁,张江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闭坑地质环境一体化防治研究[J]. 石油仪器. 2014(02)

[2] 徐友宁,张江华,柯海玲,陈华清,刘瑞平,乔冈,史宇飞.某金矿污染区人群头发重金属累积及其变化[J]. 地质通报. 2014(07)

[3] 孙韵,谢娟,杨育娟,田恬,易秀,孙亚乔,张江华,徐友宁.某尾矿堆积区土壤重金属分析与评价[J]. 黄金. 2014(01)

第3篇

经过“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我局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明显增强,为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搞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在学法、用法、守法上下功夫,我局把本文来自文秘网站的领头羊“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纳入每年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使全局上下认识到: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是实现“富民强县,加快发展”的重要保证,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同时,作为法制社会,不学不行,本职工作要做好,不学也不行,严格依法办事不学更不行。由于认识统一,我局干部职工学法的自觉性、责任性得到提高。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制定普法规划。“五五”普法启动年初,我局就深入基层就如何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制定了《*县国土资源局“十一五”依法治局规划》和《关于在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同时,我局还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制定普法教育各项工作计划,做到年度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使依法治理及“五五”普法工作规划得到具体落实,全局的普法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2、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成立“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局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为“五五”普法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二是建立“五五”普法联络员,专门负责“五五”普法工作的联系和协调。三是成立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普法工作的日常事务。

3、保证普法经费。局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均将普法经费落到实处,确保“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硬件的添置。同时规定,五五普法宣传材料、宣传用车、普法培训班等工作,做到优先安排,为保障普法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有力地经费保障。

4、狠抓制度落实。根据“五五”普本文来自文秘网站的领头羊*法的总要求,每年定期召开两次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计划,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确定重大法制学习教育活动安排,分析矛盾纠纷隐患,研究排查措施,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每年都及时征订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书籍和报刊,要求大家以集中组织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普法学习与实际工作业务学习相结合,做到定期检查,督促落实,确保普法工作不走过场,扎实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形式多样,做到学习教育和宣传活动落实

几年来,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我局“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组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结合本职工作,重点举行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知识学习。并邀请县法制局、县党校等单位有关同志进行辅导和讲解。二是积极参加市、县级组织的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学习,领导带头,全员参加。

(三)围绕中心,坚持标准,做到各项工作落实

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全县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近年来,我局围绕地方经济这个中心,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1、坚持“五五”普法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教活动相结合。建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领导联系点,全面负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五五”普法教育相结合,努力提高广大干群的理论和法律素质。通过“6.25”全国土地日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发放“五五”普法宣传材料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400余册,几年来,接待群众法律咨询近千人次,较好地推动了本文来自文秘网站的领头羊*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4篇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全所人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理论文章,学习了文章,紧密联系自身的工作和思想实际,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做到警钟长鸣,筑牢拒腐防线,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组织学习有关国土资源方面的业务知识,努力做到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同步提高。认真学习了国土资源乡镇管理和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活动的教材,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各项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业务水平。

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各项工作

(一)利用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国土资源宣传教育活动。

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对于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依法行政、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地实际,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中心工作,认真开展了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6.25”全国土地日为契机,和镇政府办公室、司法、综治、民调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力度,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开展专题咨询活动。紧紧围绕“五五”普法规划,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作为普法的重点,坚持广泛深入地宣传,确保了“五五”普法工作的扎实有效推进。

其次,注意把普法宣传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在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国土资源案件的解决、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土地登记预审、土地调查之中,一边解决处理问题,一边宣传法律知识,收到了良好效果。另外,我们还有重点、有区别的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对于乡镇村社干部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法律知识普及、对中小学师生加强了地质矿产科普知识的讲解,对采矿业主加强了矿产资源法的宣传普及,这种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举措,受到了群众的普遍好评。通过进一步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了全社会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资源保护意识,为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建立制度,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是认真编制全镇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了年度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在主汛期来临之前,各村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构造复杂的建筑物、交通线路、水利设施进行一次现场实地检查,对各隐患点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作出分析评价,提出具体防范意见和可行的防灾减灾措施,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

二是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国土所长任副组长,人武部、派出所、水管所、安监站、财政所、民政所、卫生院、电信所、供电所、党政综合办公室、村镇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建立健全“统一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使之覆盖到有灾害隐患点的每一个行政村。各村均确定了一名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信息联络员,建立健全横向纵向完备的群测群防体系。对规模大、危害严重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实施重点监测,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明确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定监测责任人及日常监测措施,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

四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建立了汛期值班制度、灾情险情速报制度、汛前调查制度、汛中巡查制度、汛后复查制度。对全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了认真细致的计划和安排。规定了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点的监测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巡回检查。在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时,迅速、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联系,为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五是开展地质灾害知识的科普教育,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提高群众的防灾水平和自救能力。重点加强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宣传普及。利用座谈或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认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5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环境关系和社会关系,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构筑创新、文化、生态、富裕、和谐,根据区委区政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局业务工作,特制定我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以实现国土资源保护与开发并重为目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用地、用矿服务,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环境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服务目标

通过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活动开展,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和人民群众更好地遵守《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用地、用矿行为。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对企业使用国土资源进行监管,引导企业集约、节约土地,合理开采矿产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防止资源流失;发挥国土资源部门职能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用地用矿服务;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生产与环境协调,共建和谐社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

三、服务内容

1、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法制日”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地灾防治知识;坚持与区广电局联合举办《国土风采》栏目,常年在区有线电视台黄金时间滚动播出法制宣传标语,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现场咨询、进村入户宣传、以案释法等活动,提高企业依法用地、依法办矿意识,防止企业因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而影响发展。

主办单位:监察大队、监察室、办公室、各国土资源所

2、保障企业发展的用地用矿需求。加快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修编,树立超前意识,以科学发展的眼光,充分考虑扩大内需、重点项目建设和未来经济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高科技产业、矿产业、生态旅游业、生态房地产等用地,以及新增投资项目、提前实施项目和拟新上项目的用地规模与布局,科学合理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抓好项目用地报批工作,对重点项目和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报批,做到先期介入、先期指导、主动对接、跟踪协调,及时提供咨询和指导,确保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顺利获批。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优先安排纳税大户、招商引资项目以及成长性好、产业新的项目入驻。

主办单位:规划科、用地科、地籍科

3、引导企业科学利用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价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改善。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抑制部分产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敦促企业严格执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提高单位面积投资密度和亩均土地产出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全面完成地籍实地核查任务,深入开展国土执法动态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规范用地秩序。

主办单位:监察大队、用地科、地籍科

4、维护企业、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源管理过程中,重视保护基本农田、引黄入清水调蓄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严格控制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采矿活动,保护好地质环境;深入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培训,提高群众防灾意识。抓好征地补偿工作,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和听证制度,严格执行征地工作规范和审查审批条件,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及时足额到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抓好移民后扶工作,认真组织实施道路、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移民村“家园清洁”活动。

主办单位:监察大队、用地科、室、各国土资源所

5、强化土地、矿产资源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一步完善动态巡查、举报制度,充分发挥村级协管员和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和12345市长热线的作用,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联动监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抓好土地管理工作,及时打击未批先占、批少占多、越界开采等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主办单位:监察大队、用地科、各国土资源所

6、提升服务企业发展能力。要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机关”为主线,在全分局开展“严要求、齐努力,共建务实高效工作作风”活动,牢固树立服务发展、服务大局的意识,把服务放在首位,把服务贯穿于所有工作的全过程,在执法中搞好服务,在规范中提升服务,全方位提速、提质、提效。要进一步深化和巩固“破解熟人经济、提升服务水平”专项教育活动成果,继续深入开展系统纠风工作,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推动广大干部职工不断增强责任心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执行力。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开展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土资源审批、财务收支等重要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反腐倡廉工作效果。

主办单位:分局各科室、各国土资源所

五、几点要求

1、强化舆论宣传。切实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配合,加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宣传,强化总结推广协调维权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坚持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全方位加大宣传力度,创造宣传新特点,营造全区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6篇

关键词:深井灌注、环境保护、法律

深井灌注技术简称UIC(Underground injection  Control Industrial Waste)技术, 是通过井将液体污染物(灌注液)注入地下多孔的岩石和/或土壤地层的污染物处置技术。该技术将灌注液排放到地下饮用水资源下面一段距离的深地质层,由于有岩石层隔离,灌注液不会污染地下饮用水层。地下灌注技术是一种新的污水处理技术,实践证明,同其它处理技术相比,具有污染风险小、处理成本低的特点,可以作为工业、城市处理、储存液体污染物的手段。[①]但是,由于该项技术并不能完全避免污染风险,仍需加强和完善相关的立法,通过对该项技术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在技术运行中存在的风险。

一、环境法对深井灌注技术进行调整与规范的必要性

通过环境法对深井灌注技术进行调整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因为深井灌注技术必然对地下环境产生现实的影响,而且还因为深井灌注本身也是一种污染防治的措施。

地下环境包括水、矿产资源、地下岩层等环境要素,地下岩层和地下水、矿产资源一样,都应该纳入到法律调整范畴。因为,人类地质活动早已深入地下深层,大规模的地质勘探开发已经使人类对地下岩层的状况有所认识,只不过限于技术的发展,人类有关地下岩层的活动一直停留在科学研究的层次。随着近几十年深井技术的运用,人类正在对地下岩层的实用价值予以重视,考虑到岩层良好的隔离性和防渗漏性,将岩层深处作为废弃物的存放场所已经变成现实。美国是最早利用深井进行废液灌注的国家,时至今日,每年有超过7500亿加仑的废液注入地下,其灌注井数量也已超过65万口,这样大规模的灌注活动,必然会对地下岩层乃至整个地下环境产生影响,这就产生了法律调整客观需求。自1961年美国德克萨斯州成为第一个实施深井灌注法律的州开始,美国当前有关深井灌注的法律可谓完备,一切UIC技术均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条不紊的运行。虽然我国现阶段的环境立法没有对地下岩层做出明确规定。但是,《环境保护法》第2条有关“环境”的定义中指出,“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由此可知,这种定性界定的概念,对于“环境”的理解将会随着人类活动的发展不断扩充内容,地下岩层也必将会包括在其涵义当中。

就深井灌注技术本身而言,它主要是利用地下岩层的隔离作用,将灌注的污水等有害废弃物与周围的环境安全隔绝,以达到废弃物处置和污染防治的目的。但尽管深井灌注技术在污水等废弃物的处置方面具有自身的优越性,然而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说,其存在的潜在风险也是非常明确的,因为,“对地球科学家来说,隔离能够永久性地解决环境问题是毫无事实根据的,任何被隔离存放的废弃物总会在将来的某一时刻发生泄露,因此只有在所处置物质随时间自行丧失其毒性的情况下,或者因为还没有可利用的合适环卫技术而作为一种暂时性措施时,隔离才应予接受。”[②]这就充分说明,深井灌注技术作为一种污染防治措施,需要通过环境法针对性的调整和规范,降低和防范技术运行中的风险,确保该项技术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我国现阶段的环境立法规范没有对地下岩层做出明确规定。但是,《环境保护法》第2条有关“环境”的定义中指出,“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由此可知,这种定性界定的概念,对于“环境”的理解将会随着人类活动的发展不断扩充内容,深层地下也必将会包括在其涵义当中。当然,这也是基于法律滞后性特点而采取的权宜做法,更根本的,应当是根据实际适时修改法律,将地下岩层明确写入法律条款当中,以便彰显法律的确定性。

我国环境立法对“污染”的界定同样遵循着抽象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现行环境保护法列举的环境污染是指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危害。[③]深井灌注是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排放废弃物的活动,应该属于环境保护法中所指的环境污染行为,并受到排污许可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严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防止污染转嫁制度的规范。但是,由于该行为运用先进的污染物处置技术,相关法律制度的运作实施应该符合该行为的自身特点,并做到掌控适度,确保这一行为的自身生存和未来发展。

二、美国深井灌注法制实践

美国有关深井灌注的立法管理是由各州自行制定法规管理逐步演进到建立一套全国性的监察程序。1961年德克萨斯州成为第一个拥有深井灌注法律的州。从那时起,全美各州结合自身的实际,相继制定各自的深井灌注管理法规,初步确定了法律控制标准。但是,由于各州对水质级别标准以及地下水保护要求方面的不统一,使得各州对于深井的管理有着极大的差异。随着深井数量的增加,这种没有统一标准进行管理的局面引起了美国环保署的担忧。但是,由于深井灌注避开了废物的地面处理,导致联邦当时的现行立法不能对其加以规范,环保署遂于1970年决议,阐明地下排放废液必须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的政策。随后,这一政策在1972年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修正案》和1974年的《安全饮用水法案》中得到了支持,特别是《安全饮用水法案》(SDWA)对地下灌注问题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内容涉及到了所有类型的灌注井,从而解决了深井灌注行为缺乏有效法律调整的时代。

依据《安全饮用水法案》的授权,1980年,美国环保署制定了《地下灌注控制》统一标准,并由各州执行,这一标准使各州将深井灌注活动的技术风险降到了最低。此后,1984年有害和固体垃圾增补法案,以及禁止土地处置法;1988年美国环保署关于无转移豁免法规;1996年土地处置计划适应性法案;2001年关于土地处置计划,向国会提交的报告-与地下灌注井有关的风险研究,均使得美国政府有关深井灌注管理的制度得到加强和完善。

三、现阶段我国对深井灌注的法律控制

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深井灌注的专门立法,现阶段我国对深井灌注的法律控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所确立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第二,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矿产资源法、水资源、地质灾害防治等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所包含的一些与深井灌注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建设和完善确立了基本的框架。其中,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而基本的法律制度则规定了环境法应调整和规范的主要方面和领域。因此,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一般性规定,是在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都必须予以遵守的。

深井灌注是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进展和技术进步而出现的新问题,虽然目前对该问题还没有专门的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但对它的规范和调整无疑需要将其纳入环境法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所确立的法律框架之中,今后针对深井灌注技术所进行的专门性立法更多地应表现为对环境法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细化和具体化。就目前的情况来说,一方面,在目前没有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对深井灌注技术的调整和规范应首先符合环境法中有关法律原则和制度的一般性规定,这也是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基本功能所在;另一方面,环境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应成为深井灌注技术立法发展和完善的基本起点和重要参照,这一点对于保证整个环境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非常重要。

(二)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所包含的一些相关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虽然没有针对深井灌注的专门性规定,但在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所包含的一些规定,在实际上与深井灌注的问题却有着很强的相关性。

第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据此原则性的规定,对深井灌注技术的环境影响评价应该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一,把深井灌注工程作为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充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其二,对于拟定建设包括深井灌注项目在内的政府专项规划,也应该事先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审批机关批准的必要条件。

第二,《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水污染防治法》中专设有“防止地下水污染”一章,该章中对利用隔离地层输送、存储有毒废液和污染物、地下工程设施以及地下勘探和采矿活动在防止地下水污染方面的有关规定,应该可以适用于对深井灌注行为的规范。实际上,可能对地下水源造成的污染,是深井灌注技术的主要风险所在,因此,结合深井灌注的特殊需要,对《水污染防治法》及时进行针对性的完善,是今后在深井灌注方面进行立法的重点所在。

第三,《矿产资源法》中的有关规定。深井灌注技术最早起源于矿产资源开采中的深井作业,到目前为止依然和各种地下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这一规定,实际上就为深井灌注技术运行中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提供了可供援引的法律依据。

第四,《水法》中的有关规定。《水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因此,在深井灌注运行中可能对地下水或水工程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遵守《水法》的有关规定。比如《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安全生产管理法》中的有关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规定。该法第三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定。深井灌注是以地球化学过程中的隔离作用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环境技术,而且其前提是必须首先进行具有一定深度要求的钻井工程,这个过程必然会对工程所在地的地址状况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存在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针对这个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防范规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明确了有关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部等部门针对钻探工程的基础要求、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一些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至于由于地质灾害所引发的深井灌注的废液等废弃物泄露而导致的污染事故,则完全可以适用《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及时作出针对性的调查和处理。

四、我国深井灌注立法发展和完善的优先领域

任何方面的立法都必然是一个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针对深井灌注的立法完善也应当遵循这样的规律。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深井灌注的专门立法,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首先需要的是明确立法的优先领域,勾勒出深井灌注立法的大致框架,然后逐步地由粗到细,不断增强在该领域立法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以下几个方面是我国今后有关深井灌注立法应首先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有关管理体制的问题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这种管理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统管部门和分管部门之间的权力冲突与矛盾。而对深井灌注活动的管理,必然会涉及到环境、水行政、地质矿产、土地、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现有的环境管理体制中,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这些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可以借鉴《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虽然海洋环境问题表现多样而且涉及部门众多,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坚持统管和分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对海洋环境问题进行了分类,并将不同类别的海洋环境问题的管理权限明确地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海洋管理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之间进行了分配,较好地解决了统一主管和分工负责的权力分配问题。在深井灌注技术的管理体制构建方面,有必要参照《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对深井灌注行为必须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但为了更好地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深井灌注活动中的贯彻和实施,需要及时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所确立的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深井灌注技术的特点和要求,起草和制定专门的有关深井灌注技术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体系中,这个环节是非常重要的,比如目前已经存在的有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铁路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这种配套法规的建设是一个逐步丰富和完善的过程,但对于后来出现的新的评价对象,技术层面法规的及时形成的确非常重要。

(三)污染防治立法的针对性完善

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是对深井灌注技术进行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重中之重。如前文所述,在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已经有一些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法律规定,与深井灌注的风险防范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并不充分,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另外,在我国污染防治立法中所确立的一些主要的管理制度,比如征收排污费制度、污水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制度等,这些制度是否要适用对深井灌注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必须结合深井灌注技术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和论证。从本质上来说,深井灌注活动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一种排污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使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污染的环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肯定和鼓励。但另外基于技术本身存在的风险及地球纳污资源的有限性,还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控制。因此,深井灌注并不等同于单纯的排污行为,那么对深井灌注活动的法律控制,也必须对原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对这个问题应当在充分考虑制度设计的初衷以及深井灌注的特殊属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的专项研究。

(四)加强对深井灌注活动的许可管理

许可是我国在环境管理领域广为运用并卓有成效的一项管理制度,大多单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对该项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许可制度不仅有效地加强了对有关方面的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管理,而且也在根本上体现了管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深井灌注技术复杂而且要求高,技术运行的潜在风险大,因此,必须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规定,并充分考虑深井灌注技术的特点,对深井灌注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及时建立和完善专门的深井灌注许可制度,是将深井灌注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途径。

(五)有关标准的问题

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体系中一个非常特殊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针对已经出现的环境问题,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标准体系。对于类似于深井灌注这样的在环境保护工作遇到的新问题,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标准,相关标准的出台和完善,不仅是有关深井灌注立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而且也是在对深井灌注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对与深井灌注活动相关的各种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的基本参照和依据。标准的问题必须引起充分的重视,就美国在该方面的成功经验而言,正是因为美国环保署在1980年制定了《地下灌注控制》的统一标准,使得各州将深井灌注活动的技术风险降到了最低。

(六)有关分类管理的问题

深井灌注本身是一个概括性的说法,但若具体到管理而言,则有必要将特定的与深井灌注有关的管理对象进行细化,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理措施。比如,钻井的深度不同,对地下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管理措施当然应该有所区别;又比如,灌注废液的毒性和危险性不同,发生泄露对地下环境形成污染的风险程度必然也会不一样,那就需要采用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在美国,根据钻井深度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对深井灌注活动进行分类管理,是对深井灌注一种基本的管理方式。

(七)有关防止污染转嫁的问题

深井灌注技术属于国外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发达国家单纯将该技术(国外已成功实施)转让给发展中国家,不会出现污染转嫁问题。如果是技术转让的同时,伴随实施该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排污行为,而且这种技术的实施能够有效地减轻排污的危害,显然也是应予肯定的,但应加强法律的规范。如果国外厂商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发此项技术为条件,在发展中国家设立企业,从事污染严重的生产活动,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利用深井技术直接排入到企业驻在国地下,廉价掠夺并大量占用了发展中国家的深层地下的纳污资源,这就产生了污染转嫁的可能性。针对这个问题,需要通过《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单行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赛尔公约》当中有关污染转嫁的专门规定,严格执法,杜绝与深井灌注活动有关的污染转嫁行为

参考文献:

[1]周珂著:《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既其完善途径》,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

[3]刘曼明:《美国安全饮用水法简介》,载《海河水利》2002年第4期。

[4]高焰 王东海 孔庆珍:《关于的思考》,载《环境保护》2003年第3期。

[5]汪劲:《论我国的现状和修改定位》,载《环境保护》2003年第6期。

[注释]

[①]布鲁斯·J·科比尔斯基: 地下灌注控制(UIC)计划, 中美地下灌注与监控技术研讨会专家报告集,2004。

[②] 王烨等:《地球化学工程与环境保护》,载《地质地球化学》2002年第3期第85页。

第7篇

一、强化领导,完善预案,应急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

党委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高度重视,适时调整领导机构,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预防处置机制。一是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首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调整充实了应急管理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各村(社区)、各单位均成立了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并在民兵巡防队的基础上建立了应急救援小组。二是完善了《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们修改完善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了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地质灾害等子预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应急处置机制。三是配备必要的应急管理物资。镇政府配备了扁担、锄头、撮箕、铁铲等80套,编织袋1000个,救生衣、雨衣、雨鞋各5件,黄泥200方,沙石100方。各村均建立了防汛预警系统,并指定镇内中小学、医院、敬老院、镇政府驻地为突发事件紧急避难所:。

二、强化培训,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意识进一步深化

我们深知应急管理责任重大,涉及面广,需要全镇上下同心协力才能做到“防范于未然,尽量减少损失”的工作目标。今年来,我们致力于建设一支过硬的队伍,并广泛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有效提高了全民应急管理意识。一是召开专题党政联席会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各村(社区)、各单位分别召开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应急管理宣传。二是组织开展扑火队培训、民兵巡防队点验及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信息员培训,有效提高骨干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管理意识。三是全面开展应急管理宣传。图文电视进行了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滚动播出宣传,市直镇属各单位、各村(社区)制作横幅24条,书写标语165张。镇领导亲自带队组织公安、食品安全、卫生等部门在集镇商业中心设立了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工作人员现场传授施救方法。

三、强化协作,齐抓共管,应急管理措施进一步落实

为确保应急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们实行统一调度,责任分解的管理办法,以镇党委政府为核心,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积极性,在集中力量突出抓好重点隐患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同时,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到人,做到既分工又协作。一是集中治理牛兀岭山体滑坡隐患。牛兀岭山体滑坡隐患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涉及的工程量大,危害性高,镇党委政府召开专题党政联席会进行了研究,并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隐患具体情况,得到了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办组织召开了专题部署会,成立了专门班子进行治理。与此同时,我们制定牛兀岭山体滑坡隐患治理专门方案,采取了设置警示牌,查处非法采石取土行为等措施,聘请专人进行24小时巡查值班,配合市政府开展控制和治理工作。二是今年3月的霜冻灾害应急处置。我镇3000亩烤烟育苗基地在霜冻灾害中受损严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烟苗供应紧张和烟农恐慌情绪。对此,我们一方面组织调集烟苗确保供应,另一方面组织对育苗大棚进行24小时值班,并主动上门做好烟农思想工作,确保了全镇2300亩烤烟如期顺利移栽。三是快速反应处置突发事件。今年3—4月份,镇应急救援队、扑火队迅速集结,及时赶赴现场,扑灭山林火灾1起,火警3起;综治办、派出所、民兵应急分队及时制止田溪村群体性斗殴事件1起。

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我们注重信息搜集和上报工作,扎实抓好了值班备勤。各村信息员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发现应急突发事件,定期组织隐患排查,严格按照值班巡查制度落实轮流值班和重点时期、重点部位巡查。镇政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两会”、防火、防汛等特护期值班制度,每天安排一名党政领导、二名干部职工值班,建立了专门值班室,要求值班人员住镇值班。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了突发事件信息台帐,及时搜集整理应急管理信息,并书面报告市应急办,今年已报送3起信息材料。

四、对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制定和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1、建议上级设立应急管理专项经费,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机制,防止应急物资老化、失效,确保应急物资储备数量充足、质量合格。

第8篇

所谓地陷,主要有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两种表现形式。地面塌陷属于急剧性地灾,一般是单一塌陷坑,直径几米到几十米不等。地面沉降属于缓变性地灾,是指大面积、地带性或区域性的地面发生沉降的现象,年沉降率一般是毫米级的。近年来,小范围的地面塌陷呈现集中暴发态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我国地陷现状如何

当前,地陷在我国各地都有频繁表现。2012年2月,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编制的中国首部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1年~2020年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获得国务院批复。

《规划》指出,全国遭遇地陷灾害的城市超过50个,分布在北京、天津、上海等20个省区市,全国累计地面沉降量超过200毫米的地区达7.9万平方千米,并呈不断扩大态势。其中长三角、华北平原和汾渭盆地等最为突出,其地面累计沉降量大于200毫米的分别接近1万、6.2万和0.7万平方千米。

《规划》同时指出,为应对我国某些地区日趋严重的地面沉降灾害,我国将实施地面沉降调查、地面沉降监测、地下水控采与超采区治理、地面沉降防治技术创新等四大工程。根据《规划》,我国到2015年要初步建立主要地面沉降区监测网络,2020年完成全国地面沉降调查并建立全国监测网络,使地面沉降恶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地陷危害几何

地面沉降是一种累进性地质灾害,会给滨海平原防洪排涝、土地利用、城市规划建设、航运交通等造成严重危害,其破坏和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危害表现为:地面标高损失,继而造成雨季地表积水,防泄洪能力下降;沿海城市低地面积扩大、海堤高度下降而引起海水倒灌;海港建筑物破坏,装卸能力降低;地面运输线和地下管线扭曲断裂;城市建筑物基础下沉脱空开裂;桥梁净空减小影响通航:深井井管上升,井台破坏,城市供水及排水系统失效:农村低洼地区洪涝积水使农作物减产等。

如今的城市求美。马路旧了可以封路数月重修,使之宽敞、气派;楼房建筑跟不上时代潮流了,可以拆了重建,使之卓然挺拔:路面或空中的管线有碍观瞻,就把它们藏于看不见的地下。总之,城市的外表一定要好看。可是,这样反复开膛破肚追求来的外表美是真美吗?

一座城市好比一个人,也是有生命的。地上和地下、看得见的和看不见的共同构成这个完整的生命系统,缺一不可。为了表面好看,忽略地下系统的负荷能力,甚至把潜在的问题转移到地下,这样的城市会健康吗?能持续发展吗?地下水超采、污染、地面塌陷等一系列问题或许就是最深刻的答案。

然而,类似这样的地陷在全国各大城市并不罕见。记者发现,从2012年11月以来,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出现在媒体报道里的突然塌陷就有数十起。

城市规划不能忽视地质环境考量

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吕金波认为,城市地陷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因素。虽然各地情况多有不同,但目前绝大多数发生在城市的地面塌陷都可以追溯到城市的前期规划。“一直以来,城市规划主要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主持制定。实际上,合理稳妥的城市规划应该有地质部门的参与。不考虑地质背景做出来的规划,对任何一座城市而言,都存在极大的隐患。”

以北京为例,京城所在地是由永定河和潮白河两大洪积扇组成的,北京中心城市大部分位于永定河洪积扇。河流搬运泥沙的过程中,较粗的沙砾留在扇顶,随着水流搬运能力向边缘减弱,堆积物质逐渐变细,粉砂、黏土等便沉淀在扇尾部分。受沉积构造影响,洪积扇顶部承载力高,受力较好,如北京的西城区、石景山就处在永定河洪积扇扇顶,地基相对稳固。而东部地区,如朝阳、通州,由于处在扇尾,地下多为细沙堆积,土质较软,对建筑物的承载力较差。

“在规划建设时,就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例如,东部地区楼房不宜过高,一定要建高楼时,必须做好地下的地基建设,减少对地下环境的影响。”吕金波说。另外,北京虽处平原地带,但其地下基岩(松散沉积物之下)构造如连绵山峰,有隆起,也有凹陷。目前以紫禁城为中心呈环状放射的城市布局就没有考虑到地下特殊的环境条件。城市快速发展,楼房激增,高度不减,备受干扰的地下地质环境系统在不堪重负时,势必会有暴发的一天。

“地表有环境,地下也有环境。城市要发展,不能忽视地下。”吕金波强调:“包括浅层松散沉积物、深层基岩等,都有它们自己的规律。人类只有充分认识这些规律,顺应自然,才能将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反之,忽略地质环境、违背自然规律,只能加重灾害影响。”

勘测和施工处理到位是关键

施工不当包括前期勘测不到位、施工区不做截水措施、地下输排水管道年久失修出现破裂、湿软地基处理不当等,这些都是诱发地陷的因素。

除去城市规划的因素,施工不当是诱发地陷的直接原因。吕金波告诉记者,一个建筑项目要正式开工,必须有前期勘测。目前,大部分勘测都只局限于一个点,而科学的建筑勘测应该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确保一定范围内的地质条件都满足开工要求。

“上海在这方面做得不错。”吕金波说:“上海地处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基质多为细沙软土,地质条件比北京差得多。面对承载力较差的地质条件,上海的高楼大厦却毫不逊于其他城市,原因就是勘测及施工处理得好。上海的高楼地基要比普通地基厚得多,并且辐射范围较大,尽可能地减少了楼高对地面的压强,这对地下环境也是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