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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问题及对策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08 17:06:1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社区养老问题及对策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社区养老问题及对策

第1篇

[关键词]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9-042

[文章编号] 1671- 5918(2015)09-0089-03

[本刊网址] http://

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测:202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2.45亿,占总人口比例的14.72%;到2030年和2050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将分别超过20%和25%。人口老龄化的现实压力正日益加大。建设“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养老服务体系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思路。目前各省大都采取“9073”基本模式(即:90%的是在居家,7%的是在社区,3%的机构养老)或“9064”基本模式解决养老问题。占主导形式的居家养老需要社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系列服务,没有全面系统的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就无法实现。

一、现阶段我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养老服务的管理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

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于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它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运行模式、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形式、养老设施的构建标准、服务人员的认证资格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与《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指导纲要》等法律政策,但是对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该提供什么标准的养老服务,如何提供,由谁提供等问题,法律政策均没有对实施的细则进行界定。社区提供的养老服务没有统一公认的操作标准,指导规范,也没有一致的类别划分。由于没有统一的认证标准,政府相关部门对社区养老机构的监管没有参考依据也就无从下手。社区养老机构的设立运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民政局,卫生部门,社会保障局,老年协会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沟通,同时鼓励支持志愿者等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其中,但是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这些部门应该如何协作。从内容上来看,我国法律涉及的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不全面,对于社区养老服务的各方面规定不细致不明确;从法律实施效益来看,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对于这方面的法律了解更少,因此这些法律在我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过程中很少被运用和体现。

(二)政府主导力度不够,投入不足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点对象是身体自理能力有困难、家中照料困难,同时家庭经济支付能力有限的困难老年群体,因此政府财政投入的多少决定了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的数量,并直接影响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受益面,同时也影响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满意度。在社区服务发展的所需经费中,发达国家政府的投入一般占服务资金构成的50%以上,而我国目前政府的投放最多占30%。由于缺乏资金,社区养老服务无力扩大场所和添置更新设施,从而导致供给不足,不能为更多的老年人服务。由此可见,如果没有来自于政府的基本财政支持保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将难以持续。

(三)社区养老服务的资源募集面较窄

全面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并完善社区内的基本设施建设必须紧紧依靠丰富的资源作为基础。目前,我国社区养老主要依靠政府的投入,社区养老日益壮大,诸多社会投资者对养老服务的认识却依然停留在“养老服务是一项低营利,低利润的社会福利事业,对它的投入很难取得正常的社会平均利润”这一看法上,从而导致社会资源进入社区养老的渠道不畅通,鼓励机制也不完善等问题。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未能形成多元化与多样性互补机制,没有充分利用社区内部的有效资源,形成“互帮、互助、互惠、合作”的环境与氛围,难以调动广大社区主体例如具有专业化才能、身体健康且富有余力的低龄老人、热心公益的社区成员、在社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社区养老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社区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单一

在社区老年人需求水平不断增长、需求结构不断分解、需求层次更加多元化的背景下,目前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较为单一,主要偏重于日常生活照顾与一般性的家政服务,满足老年人在身体健康与物质方面的需求,而相对来说,卫生保健、体育锻炼、娱乐项目等方面的服务还较少。据相关的调查显示,医疗保障和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已成为老年人急需满足的需求,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缺乏资金,另一方面对老年人的需求缺乏清晰的认识,认为只要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方面的需要,就可使老年人幸福安度晚年,从而忽略了医疗保障和精神慰藉方面的项目建设。同时,目前的社区养老服务的重点人群是作为民政帮扶对象的老人,比如孤寡、独居、高龄或生活确有困难的老人群体,而大多数低龄老人、生活可以自理、尚有学习、工作余力的老人,往往没有受到关注。但是社区养老服务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养老方式,服务的对象应是有服务需求的全体老人,而不仅仅是一小部分老年群体,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养老服务得到更好的发展。

(五)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程度不高

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应该是具有专业化服务水平的组织,其服务人员应具有专业化的知识、技能,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2006年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是我国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与职业化的里程碑,这支队伍应该由专职社工人员、兼职社工人员以及志愿者三部分组成,其中专业社工人才是核心。但受社区服务报酬偏低和“养老服务就是伺候人”等传统观点的影响,社区养老服务队伍中社工专业人才相对不足,几乎没有专职社工人员。近几年,随着我国社区的不断成熟,许多高校都设置了社会工作的专门学科,培养了大批专职社工人才,但由于职业认同感和职业声望不高等因素的影响,相当比例的社工专业毕业生不愿意成为社区工作者。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社区养老服务除了需要专业人员之外,还应有相应的志愿者队伍作为补充,为老年人提供无偿的、非营利性的救助和服务。我国历史上缺少志愿者组织的传统,新时期对志愿服务的推动工作又不到位,以致志愿者队伍规模偏小,其中能为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志愿者就更有限。

二、完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对策

社区养老是解决我国老龄化困境的重要方式。针对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服务形式,加大资金投入和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养老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养老服务的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

社区养老服务模式的健康运行需要法律的支撑。一方面,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监督养老服务的实施,更好地保障老年的合法权益;另一方而,健全的法律法规建设是维系养老体制持续有序发展的保障。因此,一是要补充缺位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我国可以效仿日本的社区养老服务法律体系。它针对社区养老服务中的不同问题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老人保健法》针对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做了细致的规定、《福利人才确保法》对从业人员的培养及其经济和社会地位给予保障等。我国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针对不同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二是要完善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实施细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此法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略,缺乏可操作性。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总结我国各地多年来探索实践的经验教训,从中国的国力、养老文化、老年人口的赡养照顾状况和需求出发,明确规定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和形式、运行机制、服务主体、服务对象等。三是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推广。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政府是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者、调节者、监督者和支持者,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政府的长期指导和调控。首先是要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公共财政预算制度,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以保证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入,并形成逐年增长的机制。目前很多地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主要来自社会福利彩票的福利金,财力供应缺乏确定性。其次是搭建参与平台。政府应着力于创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社区服务发展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参与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内容和形式。要制定社会力量投资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如对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社区服务组织,以及通过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把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养老慈善基金,发行“养老福利彩票”;同时,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政府可以将多个社区的养老服务信息进行互通互联,方便全面掌握养老服务的发展状况、服务资源和工作动态,也方便对管理主体的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进行监督,为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提供依据,为社会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咨询,为老年人选择养老服务提供信息。最后是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府财政支持是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保障,但单凭政府力量尚不足以应对发展迅猛的人口老龄化趋势。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养老资金仅靠政府支持会给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必须开拓更为广泛的资金来源作为补充。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居家养老筹资以其社会保障体系为依托,资金主要来自于由医疗保险衍生而来的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金。

(三)丰富社区服务的内容及形式

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老年人的满意程度。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服务的普遍问题就是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单一。要丰富服务的内容和形式,需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和分析老年人的意见反馈。一方面,打造无缝链条式服务,让不同年龄段的老人都能享受到合适的服务。在这方面可以参考广州市逢源社区的“逢源模式”,在逢源社区能自理的老人去康龄中心,白天需要照顾的老人去日间护理中心――一“托老所”,昼夜都需要照顾的老人去社区敬老院,形成了环环相扣的链条式服务。这里重点介绍下康龄中心,因为它的服务对象是在很多社区服务中被忽视的健康的能够自理的老人,康龄中心的主要服务包括康乐服务、家务助理服务、社区教育服务、长者支援服务及义工发展服务等。康龄中心于2008年12月成立了康龄社区大学,康龄社区大学由文学院、体艺学院、社会服务及社会科学学院、资讯及科技学院、医疗保健学院五大学院组成,实行学分制,为社区内55岁以上老人服务,真正实现“老有所学”。为发挥老人“余热”,康龄中心成立义工中心,下设近十个兴趣小组,老人可根据兴趣以自愿为原则选择加入一个或多个小组,让长者有效利用退休时间,继续发挥自身价值。另一方面,重视和发展社区医疗服务。健康是老年人最关心的问题,医疗是许多老年人最感困难的问题之一。因此,在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医疗保健服务建设应优先考虑。强化社区医疗保健服务,努力完善社区的卫生服务功能,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老年人多病的情况,合理布局医疗服务机构,在社区内多建立医疗保健室,增加医疗保健人员,尽快设立社区全科大夫,建立巡视门诊制度;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一些关于医疗预防或心理保健等方面的知识讲座,使社区的老年人真正获得就近、便利、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促进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

一方面要不断加强社区服务专业化人员队伍。一方面,可以借助国内高校资源和先进国家的经验以及香港、台湾等地区该领域的境外力量,有计划地组织现有的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进行保健、护理、康复知识和工作操作等方面的技能培训,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从长远来讲,要在现有大专院校中设立培养个案管理师、社会工作者和全科医生的专业科系。当然,除了人才的培养,随之而来的挑战便是人才的管理和激励。由于居家养老事业属于非营利的公共服务事业,不可能为从业人员提供过高的薪酬,因此还会出现人才流失问题,社区医院的全科医生流失问题就是一个例子,故队伍的建设和激励机制的形成也是一个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另一方面,要不断扩大志愿者队伍。利用现有社区人力资源,将社会上的各种志愿者组织、各大院校紧密结合起来,扩大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发展一支由党员、干部、学生等组成的专职、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高素质养老服务队伍,明确志愿者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有效增加志愿者人数和提高志愿者服务质量,同时应建立志愿者服务的激励机制,如可以采取现在有部分地区已经推行的时间银行。“时间银行”是指不同年龄阶段的志愿者,参与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各类服务的活动,通过累计服务时数,待自己年老需要服务或家人需要服务时,可兑换同等时数的服务。时间银行的存储内容包括医疗、法律、文化教育等专业服务及清洗、聊天、做饭等日常护理服务。时间银行利用时间货币这一无形资产的运作不仅给储户带来收益保障,而且还能让储户在与他人账户数额良性竞争的过程中获得荣誉感,这种方式不仅能对储户产生持久的激励作用,更有益于保障互助养老行为的经常性与长期性。

参考文献:

[1]张雅丽.美英两国社区养老服务及启示[J].社会福利,2010(10):48-49.

[2]田原.日本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经验与启示[J].社会保障研究,2010(5):41.

第2篇

关键词:人口问题社区养老服务取向问题及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持续增长现象普遍,人口老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人口老龄化对城市发展和家庭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人口数量的增长,造成家庭户总量增长幅度较大但家庭户规模不断缩小[1]。加上现代社会年轻人学习、工作等竞争压力大负担重,这些现实情况削弱了年轻人照顾老年人的时间和精力,养老问题难上加难。越来越多的家庭一对夫妻在抚养一个小孩的同时,还要赡养至少四个老人,加重了养老压力,无论何种养老机构都无法承载,同时老人不愿意离开居住地养老,也为养老服务行业提出挑战。

二、社区养老概念及服务取向

(一)社区养老

社区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在为居家老人照料服务方面,又以上门服务为主,托老所服务为辅的整合社会各方力量的养老模式[2]。因此,这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养老方式,不再单纯依靠家庭或社会力量,摆脱“养儿防老”观念,使老人生活的更幸福,更有尊严。

(二)社区养老服务取向[3]

1、家政服务中心

社区可为老人适当提供一些家庭事务服务,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

2、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改变医疗服务机构集中于市区以及需求较大的区域,提供社区内看病取药服务,满足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经济条件开设家庭医生或病床,做到上门就医送药,解决老年人晚年健康问题。

3、文体活动中心

包括兴建老年人活动场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开设老年大学,老年人充分利用空闲时间培养兴趣和业余爱好。

4、社区日间照料机构

城市人口老龄化、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加剧,发展日间照料机构、托老所等老年服务机构意义重大。

三、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提供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服务不足

社区是否设有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服务的场所或机构,要么只有一小部分老人知道该场所或机构的存在,要么完全不知道。一方面表明城市社区提供养老日常生活服务的缺失和不足,也表明了老年人养老服务具有发展潜力和市场。

(二)社区医疗服务和老年保健有待完善

将提供实惠、基础性的医疗服务作为社区立足的基本要求。目前大多数社区并没有提供较为专业的医疗服务诊所,经常是自己凭经验到药店自行购买药品。同时,老人们十分支持社区能提供家庭病房和医生上门服务,这将极大解决老年人的医疗需求。

(三)社区活动缺乏组织性和社会参与性且内容单一

目前老年人的主要休闲活动是老年人在社区提供的场所与其他老人下棋或打牌,聊聊天、跳跳广场舞。社区老人能打发闲暇时间的的休闲活动比较少,而且大多数活动都是一两个老人单独参与,缺乏相关组织性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

(四)政策落实不到位,服务缺乏专业化

一方面老年人不清楚社区的针对性养老政策,一方面形式主义情况严重。加之有些社区没有提供上门服务的专门机构或服务人员,老年人在生活上遇到困难时,没有专门人员上门照顾。

(五)老人观念固化,养老工作展开难

老年人更关注养老金以及更多的经济补贴,认为这是保障生活的最大“好处”;而至于一些对老年人的服务,如对上门服务,专人照顾以及精神生活方面要求不高,政府不能有效提供这些方面的需求。

四、完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政府对社区养老服务事业的管理和投入

根据社区养老的社会性、福利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仍属于政府行为,因此政府应高度重视社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并加强对其领导。在财政上加大资金支持,用于社区老年服务事业发展及完善相关设施[4]。

(二)整合社区资源拓宽老年活动内容

社区要注重对所在辖区内各类资源进行整合利用,具体做法是联系辖区内相关企事业单位,鼓励其承担社会责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老年活动场所。此外,社区负责人可组织老年人成立老年活动队,丰富老年人晚年生活。

(三)推动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走向社会化和专业化

单单依靠社区力量或政府支持来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难以长久维持,因此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发挥联动效应。主要包括以下参与力量:服务主体、客体、服务队伍、资金凑措来源[5]。

(四) 鼓励家庭成员配合社区养老服务的提供

倡导社区养老服务,并不单纯只是依靠社区及社会力量,更多的还需要家庭成员的理解与支持。社区养老是以居家养老为依托的养老方式,老人还是生活在属于原居住地,因此家庭成员也是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参与者,应得到家人的大力支持、鼓励和宣传。

(五)树立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典型

发达城市或国家,如上海、日本、美国、瑞士等,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树立了标准化和专业化典型,可学习借鉴其经验并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

五、结论

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对解决老年人养老,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推动城市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政府和相关服务机构须面对现实,充分调动各社会主体的力量,协调行动,逐步形成由政府主导、社会主体参与兴办,落实法规政策,改变传统观念的专业化程度高的城市社区养老配套服务,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得到保障,构建和谐健康城市。

参考文献:

[1]王志理 中国家庭户规模和结构状况调查报告[R] 中国国情网 2015年

[2]马凯刘凤至 社会网络嵌入视角下的社区养老模式[J]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 2011年

[3]曲绍旭 福利效能视域下社区养老服务主体之功能优化研究[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2012年

第3篇

一、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缩写为AI),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它试图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以人类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该领域的研究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养老服务业人工智能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家居扫地机器人、语音沟通服务、家庭体检、药物使用建议、家居厨师、家居智能陪伴服务。

二、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人工智能化”

人工智能上升为国家高级战略后,国家发展服务性制造和生产性制造,同时尽可能的通过服务业的再造和完善,改进我国经济产业结构,发挥技术、人才、产业的对接联动效应。人、机器、智能机器将共生共存,成为养老服务工具的新常态。未来的养老服务人才不是笨干、累干、苦干,而是实干+巧干,实现脑力劳动的智能机械化,尽可能地减少人力的倦怠感,提高服务效率、质量和速度。智能化,体现在养老服务人才应具备传播人工智能基础知识,客观了解人工智能,有效实现人与机器、智能机器的有效配对组合应用,充分发挥智能机器的保健医生、保姆、玩伴、老伴、子女多重功能,倡议自养老。

三、人工智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模式

(一)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模式――音像媒体

配备养生、人工智能国内一流专家,发挥国家音像媒体的作用,将人工智能家居应用的途径、方式、手段通过网络微视频的形式进行普及。发挥社区教育指导中心、社区大学和社区教育学院、社区学校、社区学习站四级社区教育办学网络体系的作用,建立社会养老大学,使老年人自己会应用人工智能,减低对子女的时间依赖。

(二)公众号社会宣传普及模式――微媒体

国家、企业、社区应建立专题公众号进行微媒体培训。从国家层面,要建立人工智能养老服务应用技术发展历程方面的公众号;从企业层面,要建立人工智能机器人养老服务应用说明类的公众号;从社区层面,要基于一些鳏寡孤独建立社群委托服务型人工智能服务策略的公众号。

(三)职业技术学院培训模式――专题高端培训

目前,人工智能服务还不能完全普及,故而职业技术学院的后备人才首先要建立自我提升的潜意识,此外,职业技术学院自身要引进国内外的人工智能专家,进行家庭陪护、游戏娱乐、医疗、做饭、洗衣、洗漱、保健、锻炼等多重人工智能方面的高端培训。

(四)民政部门、老龄委联合推广模式――社会传媒

作为养老服务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老龄委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对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前景、作用、功能、效益、方式进行宣传。民政部门要侧重于养老服务的社区组织协调,老龄委要侧重于制度、规定、采购人工智能机器方面的政策优惠的制定。

(五)社会民间家政服务组织培养模式――养老院、福利院自组织模式

民间社会力量建立有养老院、福利院,这就对相关服务人员的素养提出了时代性的要求。其一,人的社会角色多,时间、精力、体力有限;其二,人工智能是趋势,必须适应并学会使用;其三,要加强前瞻性人才培养,解决劳动倦怠问题,即民间组织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通过人工智能,减少雇员,降低劳动力雇佣成本。

四、人工智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对策

(一)广播电视大学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对策

依托远程教育系统,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将人工智能的技能培训与社区教育、社会养老大学的建设并举;发挥广播电视大学的社会服务功能,与人工智能机器生产企业搭建战略伙伴关系;积极推进产培用一体化建设,形成网络平台特色模块;推出广播电视大学养老服务精品课教程,以优质教育品牌打开培训窗口。

(二)人工智能机器制造企业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对策

基于居家养老的社会需求利益取向,把脉居家老人和其子女的时间要求,积极开发、完善人工智能机器的特殊功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特别加强对情感交互、图像识别、语音功能的完善;重点做好人工智能机器使用说明,要具有便捷实用性的操作指南,方便人们学习。

(三)职业技术学院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对策

职业技术学院作为专职教育机构,首先,要提前与职业高中接轨,进行专职意向高中生的录取,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获取意向生。其次,要突出人才培养的实践应用性,购置高端智能机器,让学生能够迅速掌握技能,并且能够进行社会的二次培训,对购置的智能机器进行租赁和应用培训。

(四)民政部门、老龄委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对策

民政部门和老龄委要培养高级管理人才,建立养老服务人才智库,积极推进国家、企业、社会的养老服务人才人工智能化联动培养;加大对家庭贫困并且有意向致力于养老服务的青年才俊的培养支持力度;对人工智能养老服务高端研发海归人才给予政策优待;建立城市养老服务专家群组,定期召开学术研讨会议,增进智慧交流。

(五)社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对策

社区要加强人工智能养老服务人才的典型宣传,利用宣传画的形式传播人工智能应用的优势;积极打造人工智能特色服务团队,开展社区公益性专题培训,并募集资金购置人工智能机器为特殊群体献爱心;努力构建人工智能养老社区,采用人工智能的形式鼓励老年人进行文体娱乐,增强体质。

总的来说,在计算机技术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给养老服务带来了巨大的便捷。随之而来的人工智能化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成为了发挥人工智能养老服务效用的关键环节。要培养人工智能化养老服务人才,可以从远程教育、社会宣传普及、学院培训、政府推广等模式入手,实现人工智能化养老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同时,开展远程教育的过程中运用产品一体化模式,在满足老人需求的基础上提升人工智能设备的人性化操作,重点开展职业技术院校的人才培养方式,与民政部门开展紧密合作,积极培养人工智能化养老服务人才。社区方面强化人才的教育宣传工作,全力搭建人工智能养老社区。

第4篇

关键词:NPO;社区养老;城市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02

自1999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程度日趋严峻,如何解决养老问题迫在眉睫。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的增强,同时受到家庭规模缩小、人口老龄化、空巢化等的影响,子女对父母养老的能力正在逐步下降,使得养老方式由家庭养老转移到社会养老。另外,由于我国政府的力量不足,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急需要一种新的办法解决养老问题。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的出现正好解决了一部分养老压力。NPO即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缩写,邓国胜(2001)将其定义成服务于公众,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为任何人谋取私利,有自身的免税资格和提供捐助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的组织。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飞速发展,开始涉及许多领域,但是,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时间较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何解决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中存在的障碍与问题成为急需解决的难题。

一、杭州市人口老龄化现状和社区养老发展情况

(一)杭州市人口老龄化程度

根据杭州统计局人口普查结果显示,第四次人口普查时,杭州市老年人口比例达到6.79%,第五次人口普查中老年人口比例达到8.76%,第六次人口普查中老年人口比例上升至9.02%,可见杭州市人口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

杭州市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严峻,将面临严峻挑战。第一,水平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未富先老现象严重。第二,老少人口之比正逐年增大,老年人家庭养老模式的压力越来越大。第三,社会保障体制并不完善,养老问题影响社会安定。

(二) 杭州市上城区社区养老发展情况

上城区是杭州市的老城区,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比例是杭州市较高的城区之一。上城区在2005年就已推出居家养老服务,在2011年又推出了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程。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午餐送到家门口的服务,同时每周为老年人提供给16小时免费的家政、医疗等上门服务。通过上城区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截至目前,上城区共有16家福利院、敬老院,1420张养老机构床位,71个“星光老年之家”,138家日托所、老年食堂、家政服务等社区照料机构,总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这些机构不仅满足了“三无”老人的养老需求,还解决了许多家庭无力照顾的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二、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现状分析

(一)对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的宣传及认识不足

虽然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的工作开始在国内很多城市推广,但是由于我国社区养老处于起步阶段,在宣传以及自身服务能力上社区养老存在一定的不足。老年人对社区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以及非营利组织的了解程度不高,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不清楚当遇到问题该向谁求助,同时多数老年人认为社区中的服务人员所提供的服务不及子女,他们更愿意由家中子女照顾,这些原因导致社区养老服务的利用率较低。另外,对于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导致对社区养老服务的宣传力度不足。

(二)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监管不足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管。一个非营利组织登记成立后,除了每年的检查,缺乏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组织的基本制度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制约,导致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参差不齐,并且在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尝尝出现与政府或者社区角色错位的情况。

(三)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不畅

由于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属于社会公益的范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由政府提供,其收入中的50%由政府提供的财政专款和补贴组成。但非营利组织若要持续发展离不开大量的财力物力支持。仅有政府提供的资金以及养老服务费的收取难以维持其日常运营。资金的严重不足,约束了非营利组织进行公共服务的范围,限制了其能力的发挥,使得养老服务的质量受到影响。

(四)社区老年服务人员缺乏护理知识且待遇低

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照顾老人又脏又累,低人一等。所以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人员大多数集中在外来打工人员及低龄老年人。他们虽然经过一定的培训,但是缺少护理照料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能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只能提供一般的家政服务,如买菜、做饭、洗衣等。同时,由于我国社区养老的费用仅能保证日常工作的开销,导致社区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较低。

三、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对策

(一)加强社区养老宣传,开放对待非营利组织

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应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作为第三方,非营利组织可以很好的解决我国现有的养老问题。作为政府,应以开放态度对待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问题,向公众直观、正确的宣传非营利组织,让公众可以更加深入、透彻的了解非营利组织及社区养老,提高社区养老的接受率。

同时,还要彻底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发扬中华传统精神,加强人们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同感。通过宣传和教育,扩大整个社会对于非营利组织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认同感,并且鼓励公众参与社区养老事业。

(二)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多元监督评估机制

规范非营利组织规范化、自主化发展的前提是政策法规。要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宏观政策,出善的法律法规,为非营利组织提供法律依据以及成长的良性环境。政府应当尽快建立一套基础为国家法律,主体为地方性法规,配套措施为政府各项规章的政策法规系统,同时完善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等制度、工资制度。

同时,建立起非营利组织监督机制,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综合性监督评估。对非营利组织的资格审查、运营情况及服务结果进行客观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罚,促进非营利组织良好有序的发展。

(三)拓展资金来源,鼓励社会捐赠

通过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可以完善我国原本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社会稳定。对非营利组织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积极投入养老服务事业;同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发挥社会的作用。为吸引更多的单位与个人支持非营利组织,也应该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给予所得税优惠。

非营利组织应该利用自身的特点,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援助渠道。一是建立与政府的良好关系,取得政府稳定的资金支持;二是整合社会资源,通过社会捐助及公益捐助等方式得到社会慈善资金的支持;三是非营利组织适度设立有偿服务,增强提供社会服务的可持续性;四是积极联络国际组织,获得国际组织的援助。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建设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增强社区管理者和志愿者的知识、社会风险服务精神和素质,是非营利组织用低成本提供优质服务的有效做法。首先,要加强政策引导,加强高校专业的设置,培养专业护理人才,建立高校与社区人才输送通道,为社区长期发展储备人才。同时积极发展短期社工培训体系,保证所有社区服务提供者都掌握必要的老年人病理知识和专业的社工知识。

另一方面,建议加强薪酬管理建设,激励每一位投身养老服务事业的人员更好投入其中,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及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良好的薪酬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以此增强非营利组织各方面能力。

四、结束语

我国城市养老问题关系到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问题,更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影响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模式给养老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不足,代替政府在福利领域发挥作用,提高社区服务的供给效率。但是,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并不是完全取代政府的责任。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仍然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政府应该更加关注政策措施的制定以及监督管理方面,把提供服务需要的权利过渡给非营利组织,让非营利组织有一个宽阔的发展空间,让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养老服务领域发挥其最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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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沈梁燕.国内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研究综述――评估、问题与对策[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13(1):129-134.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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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 财政资金;社区养老;财税政策;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1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2-0022-03

社区养老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推崇的新型养老方式,开展社区居家养老不仅有利于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而且还有助于减少家庭的养老负担。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但是随着社区养老需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养老人数的增加,导致我国社区养老保障体系面临巨大的压力,尤其是财政资金投入的不足,使我国社区养老服务质量低下。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必须依赖于财政资金的支持,而财政资金必须要依靠完善的财税政策引导。

一、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投入现状

以辽宁省为例,近些年辽宁省加大了对社区养老的资金投入力度。2014年,国家、省两级财政投入1.1亿元对省内42家老年养护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新建和维修改造。省、市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国家福彩公益金2673万元补助891个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2015年,辽宁投入1亿元专项资金,加强全省城乡重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然而政府的资金投入与当前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充分表明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投入还不够。

(一)财政资金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的资金总量较小

根据辽宁省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监测统计信息显示,辽宁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得到快速的发展,尤其是社区惠普型社区服务社数量的增加,大大提高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并且被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所接受,并且参与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但是政府对社区养老的投入却没有相应的提高,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10.3%,该数值远远低于美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可见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投入总量的不足,会影响到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

(二)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补贴水平较低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扶持,因此强化财政资金补贴制度是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关键因素,然而当前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补贴水平比较低,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均补贴水平不稳定。财政资金对社会民生项目的补贴存在一定的波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随着近些年辽宁省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尤其是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辽宁省经济出现了快速下滑的趋势,虽然政府也在不断地提高民生保障支出,但是由于老龄人口基数的不断增加,导致人均补贴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由此可见财政资金在投入方面缺乏统筹考虑;二是人均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水平不高。通过对比美、德国家社区居家照料服务资金的标准,我国的标准要远远落后于这些国家的平均水平。以德国为例,德国根据养老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确定的照料费用在590美元/人到2000美元/人,而辽宁省的社区居家养老照料标准却不足200美元/人;三是对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不到位。虽然辽宁省出台了关于针对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制度,但是由于补贴审批制度不合理,导致民营养老机构很难获得财政的支持。

(三)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投入结构不合理

通过表1,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到辽宁省财政资金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资金的补贴结构上,存在过分重视运营的现象,一般财政资金的一半以上应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机构的运营,而且这部分主要是应用于支付社区养老工作人员薪酬。

二、财税政策对社区养老支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财税政策对社区养老扶持的现状

总体来看我国对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一是针对社区养老机构的税费减免政策;二是对养老机构或者赡养人义务人赠予的减免政策;三是直接对老年人所得的减免税政策。具体见表2。

当然具体到辽宁省也制定了系列关于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优惠财税政策:一是制定了完善的融资政策。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和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险种等;二是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完善人才培训和就业政策。省市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四是完善财政支出政策。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重度老年残疾人生活补贴及护理补贴制度。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维护资金、所需工作人员人头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等。

(二)社区养老财税政策所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都建立了针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财税政策,但是结合财税政策的实施效果看,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一是财税政策的覆盖面相对比较窄。目前我国制定的各项优惠财税政策主要是针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社区养老机构,而针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财税政策比较少。虽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法(2014)4号提出了针对民营养老机构的优惠财税政策,但是其在具体的实施中却存在细则不明确,导致实施不到位的现象,进而影响民营养老机构参与到社区养老的积极性;二是优惠环节单一。从表1可以到看财政对社区养老机构的投入支持主要集中在运营阶段,而对于养老机构的融资、投资等环节则缺乏相应的优惠财税政策,进而导致社区养老的后续资金问题比较匮乏,影响服务质量;三是优惠力度不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属于民生项目,但是目前看财税政策对社区养老的优惠力度还不够,例如关于民营养老机构参与社区养老的扶持力度不够,导致公办养老出现“供不应求”,而民办养老机构则出现“高空置率、高收费、高支出”的现象。

三、提高财政资金投入,完善财税政策的对策

提高财政资金的投入必须要依赖于完善的财税政策,因此在当前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的环境下,我国政府部门要正视财税政策制定、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积极地对策进一步完善财税政策,以此提高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

(一)提高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的直接投入力度

社区养老具有惠普性质,因此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构建中,中央和地方要积极发挥财政优势:一是要提高中央对社区养老的支持力度,中央要建立专项预算制定,将养老纳入到一般性财政专项预算中,提高社区养老资金投入的稳定性;二是协调资金投入数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财政投入数量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目前辽宁省处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促进消费,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是辽宁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然而经济发展是当前工作的核心,因此要求政府部门要合理处理资金投入数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降低社区养老投入资金。而是要根据我国未来财政能力做好养老服务中长期规划,以此做到合理应用财政资金。

(二)建立社区养老财政补贴长效机制

一是要完善社区养老的补贴制度。由于社区养老补贴主要是面向高龄老人、贫困老人以及“三无”老人,因此使补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国要进一步提高社区养老补贴制度的完善性,由个人补贴向社会保险过渡,例如改变以往针对某个老人的补贴模式,而是将其纳入到保险体系中,以此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效益;二是改变政府对养老机构财政补贴的帅选机制。政府对社区养老机构的补贴筛选要由过去的所有制转变为以项目为主的模式,由于我国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因此只有养老机构的规模、数量等达到一定要求,财政就给予补贴,而考虑其所有制的类型。当然政府在补贴中要充分认识到补贴的性质,如果属于建设型的补贴则要适时退出,而属于公益型的补贴则要制定长期的规划;三是加大对社区养老机构的补贴力度。一般公益性的养老机构由于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因此要加强对非营利机构的补贴力度;四是给予社区志愿者一定的补贴。对于社区志愿者而言,虽然其行为属于自愿,但是政府也要给予其一定的补贴,以此激发全社会人员投入到社区志愿服务的行列中。

(三)完善财税绩效考评机制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完善的财税政策执行绩效考评机制:一是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财政资金来自于财政,因此对于社区投入资金的考评也要有民政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并且制定具有操作性强、细化的指标参数,以此达到科学考核专项资金的目的;二是重视审计制度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审计制度是约束政府行为的重要制度,在社区养老财政投入中,虽然通过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绩效考核能够有效地规避资金使用舞弊行为,但是由于存在利益关系,导致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存在某些问题,因此需要将审计制度引入到政府财政投入的监督与审查中,以此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重视绩效考核的结果。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我国养老服务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通过绩效考核结果可以准确的反馈出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

(四)拓展社区养老资金来源,发展养老服务市场化融资渠道

社区养老需要的资金比较大,单独依靠财政支持很难满足社区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要建立完善的社区养老资金融资制度:一是要扩大社区养老资金融资渠道,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与民间资本的合理关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例如政府在向社会组织购买养老服务时,需要合理预算社会组织所需要的人力、资金等成本,以此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当热政府也要加强对社会养老机构的监督力度,避免出现“只拿钱、不办事”的现象出现;二是完善PP模式。PP模式为社区养老服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通过该模式可以将民间资本有效的应用到社区养老体系中,缓解财政资金紧张的局面,促进了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

(五)细化财税政策,推动政策落实

一是要细化财税的优惠条件,加强财税在社区养老产业中的引导作用。目前国家对社区养老的财税政策比较多,因此在具体的财税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一定要对享受主体进行审查,明确其所享有的具体项目;二是加强对“医养”项目的支持力度,“医养”是当前社区养老建设的重要形式,因此要发挥财政优惠政策,重点支持该养老产业。

[参 考 文 献]

[1]王磊.我国城镇社区养老现状及困境分析[J].魅力中国,2014(21)

[2]周玉萍,杜润楠.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方法与策略[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5(5)

第7篇

【关键词】 宁波市;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构建

老龄化日益严重以及我国老年人的传统观念,促使社区养老成为今后老年人养老的一大选择。民政部表示,将继续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嵌入式社区小型养老机构。[1]但是在目前的实际运作中,存在着老年服务形式化严重;缺乏专业的从业人员;医疗保健和护理设施不健全;提供的服务叫好不叫座等问题。[2-5]从根本上来说,是没有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在不了解需求的情况下盲目运作的结果。

本研究通过调查宁波城区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分析影响其需求因素,在借鉴日本社区养老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社区养老服务模式。

一、数据来源及分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基于需求分类的多元化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构建”课题组在宁波市鄞州区的问卷调查。调查时间是 2015 年 12月,调查地点分布在宁波市鄞州区的4个社区。调查组共向社区60-75周岁的老年人发放问卷 120 份,经过筛选剔除不合格的问卷,回收有效问卷 97份。

1、基本情况

被调查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受访者中男性28名,女性69名,平均年龄为64.8±3.4岁。从受教育情况来看,未接受过教育的老年人仅占10%,接受过初中以上教育的老年人占到了60%以上。说明城区的老年人特别是低龄老年人总体上接受过较好的教育。从居住情况来看,独居老人仅有4人,半数以上的老人与子女同住,承担照顾孙辈的责任。42%左右的老人与配偶同住,但其中也有很大一部分需要照顾孙辈,如接送上下学、准备晚餐等。

2、养老需求

56.7%的受访者希望自己或夫妻互助料理,24.7%的老人希望子女供养,16.5%的老人希望居家社区养老,仅有1%的老人倾向去养老机构。说明目前宁波城区的老年人对家庭的依赖性很大,对养老机构养老仍有一定的排斥心理。

本次调查中,作为最需要的养老保障需求,分别是医疗保健、精神慰藉、休闲娱乐、其他(生活照料、体育健身等),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8.6%、27.6%、19.7%、4.1%。可见,老年人对自身健康状况越来越重视。同时,城市老年人随着物资生活的富裕,开始更多的关注精神生活质量。

二、日本的社区养老模式借鉴

日本政府建立了以年金―医疗―护理为核心的老年福利体系和以家庭养老为中心、以社区老年服务为补充的老年服务模式。[6]其特点有:

1、各种完善的法律政策

日本政府制定了为社区老年服务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的各种法律、政策。如《老人福利法》规定地方成为老年服务的主体, 居家护理照料成为老年人的护理照料重点;《老人保健法》则全面推出老人保健设施;《介护看护保险制度》更是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加快了老年福利服务的市场化。[7]服务机构在竞争中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满足了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各种需求。

2、有针对性的个性化上门服务

社区服务人员定期排摸辖区内的孤寡独居及卧病在床的老人,并上门服务。要全面了解并评估他们的病因、康复手段、认知情况、甚至精神状况、生活自理程度等情况。同时在饮食、活动、康复锻炼、生活护理、病情观察等方面对其家人进行指导。

3、广泛应用社会力量

政府资助下的民间组织,在市场机制的运作下,提供高效率的服务;征集家庭主妇、大学生或部分健康的低龄老人担任志愿者,陪伴聊天、送饭等一些轻体力服务。

总之,日本的社区养老服务是在政府指导下,以社区为主体,在社区内建立各种福利设施,由专业人员定期提供入户服务的模式。

三、基于需求的宁波市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

1、基于需求的养老体系的基本框架

根据本次调研结果和对日本社区养老模式的借鉴,本课题组提出了新的养老服务体系。

首先,要建立以社区为主体,政府主导下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政府制定各种法律政策,给予社区养老服务切实有力的保障。同时,探索市场化养老路径,提高市场参与度,满足社区老年人的多层次需求,促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同步发展。

其次,引导非营利企业和志愿者积极参与。非营利组织如社区医院和广大志愿者的参与也是社区养老体系构建的一个重要支持,这将会降低社区养老的成本。

最后,应根据需求提供服务。根据目前老年人最需要的健康医疗、精神慰藉和休闲娱乐等需求建立相应的服务体系。

2、基于需求的养老体系的具体内容

通过日本的社区照顾模式,可以发现他们的服务特点是住在家庭,养在社区。我们可以借鉴这个经验,在社区建设服务设施,由专业工作人员进行照顾;组织专业人员和社区志愿者提供入户服务。

首先,建立以就近就医为主,上门医疗为辅的医疗保健服务体系。要发挥社区医院的辐射功能,在社区分块建立医疗卫生服务点。针对出行困难的老年人,还可以推行“上门医疗”。由医疗机构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上门为老人提供护理服务、配送药等。

其次,建设以精神慰籍为主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在调查中发现,老年人对精神健康的追求比较迫切。所以,要开展相应的心理服务。可以在社区开设老年活动室等为老年人提供社交活动的平台;排查社区的独居或有抑郁倾向的老人,组织专业人员或志愿者上门,通过谈心、心理咨询等方式,消除心理方面的隐患。

最后,建立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教育体系。丰富的休闲娱乐活动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是未来养老产业开发的方向。应在社区内开设老年人活动场所,开展各种棋类、球类、文艺晚会等老年人喜欢的活动。针对老年大学报名难的情况,还可以引入社会资金,开办老年兴趣班,丰富闲暇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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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敖妙.我国社区养老服务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党政干部学刊,2012(11).

第8篇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 社区养老 对策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社区居家养老成为解决我国现实养老问题的一个重要选择。对于这个问题,有学者提出社区居家养老的概念,[1]其观点是社区居家养老的核心是家庭,平台是社区,主体是居住在家的老年人,内容是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也有学者提出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概念,[2]其观点是非营利性组织依法成立,采取多种方式参与社区养老,通过提供专业化服务,带来社会效应。相对于传统的养老方式,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具有众多独特的优势。[2]本文通过文献综述法,结合X街道的个案访谈,对目前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一、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现状分析

X街道目前共有15家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街道委托爱心共助会、老年协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祥光老年事业发展中心、文体团队联合会、老年日间照料站等6家社会组织参与为社区老服务工作。社会组织围绕“六个老有”目标,通过多年运作,呈现出受益面广、认可度高的特点,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区老年人的基本需求。

(一)发挥爱心慈善类社会组织基本保障功能,切实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

X街道社区爱心共助会以高龄无业老人、孤老、特困老人为帮扶重点,为他们提供爱心理发、爱心补牙、爱心义诊,帮助老年人购买银发无忧保险等系列爱心服务项目。爱心共助会现行运作的助老项目有10个,每年有6000余人次的老人受益。老年日间照料站为130名老人提供日托服务,坚持做到管理模式规范化、工作队伍职业化、服务项目需求化、活动内容多元化,解决部分高龄老人的日间生活照料问题。

(二)发挥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凝心聚力作用,构筑老年人共有精神家园

街道老年协会推进邻里点建设,为老年人搭建守望互助、沟通交流的平台,吸引老人走出家门、融入社区,进一步增强社区归属感;以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为工作理念,开展独居老人看发展等活动,切实满足老年人了解新上海的愿望;通过福利彩票公益招投标项目,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咨询,加强对老年人的心理疏导和精神关爱。街道老年协会已连续三年承接助老服务项目,每年受益老人3000余人。老年协会还联手街道文体团队联合会、爱心共助会,每年为金婚伉俪举办金婚庆典活动,切实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发挥专业服务类社会组织专业优势,实现个体需求与服务对接

2012年,街道老年协会与祥光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开展公益招投标项目子项目,依托其专业的护理人员,完成了50名大病老人的上门护理和康复锻炼指导服务,开始了老年个体需求服务的探索。2013年,基于老年人居家护理需求的增多,祥光老年事业发展中心注册成立,入驻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社区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上门护理和康复锻炼指导。

二、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居民对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的认识不足,缺乏足够信任度

目前,社会组织往往是开展一个项目或活动再去寻找服务对象,而非老年群体进行主动选择。在社区中开展为老服务的社会组织较为零星分散,服务资源缺乏有效整合,影响了为老服务的实效性。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居民对社会组织的认识还不够深,面对新入驻的社会组织,须依靠居委、志愿者等引导并给予解释才能顺利开展项目,反而多费一番口舌与曲折。社区居民思维定式强,一提社区为老服务即认为是免费的、政府运作的,故对收费或稍有自费的服务项目尚未认知与接受。

(二)社会组织自转能力不强,缺乏一定的专业技能

目前,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大多对政府依赖性强,在专业性、创新性方面缺少自主意识和能力,提供的服务大多是打扫卫生、送餐上门等较为简单的服务内容,且提供服务的主要为“4050”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他们学历层次普遍较低,难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差异化的为老服务。

(三)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不畅,筹集渠道单一

目前,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的资金仍主要依靠政府提供。在访谈了X街道3个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后发现,街道城市爱心共助会是由十来家民营企业家共同发起组建的,其每年的自筹资金比例相对较高,但仍主要依靠于街道提供的资金。资金的严重不足限制了非营利组织作用和能力的发挥,使养老服务的质量受到影响。

(四)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缺少政策法规的支持,组织监管不足

目前,我国与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相关的法律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但大部分还未出台有时效性的各项法律法规。同时,还缺乏对登记成立后的非营利组织的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缺乏法律约束,导致非营利组织发展参差不齐。

三、完善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对策

(一)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宣传,增强认同感和信任度

首先,作为政府,应向公众正确地宣传非营利组织,让公众可以深入了解,提高对社区养老的接受率和认同感。其次,将社区内开展为老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统一纳入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这一平台,在街道的指导下,综合规划、统筹协调为老服务项目,设置为老服务菜单供老年人选择,进行双向互动。最后,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将社会组织提供的为老服务分为有偿、低偿和无偿三类,对低保、低收入、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在满足基本需求的情况下,通过诸如增加服务时间、服务频次等“增值服务”手段,由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服务。对于社区内有经济能力并愿意购买服务的老年人,采取略低于市场价格的有偿服务方式,通过试用服务、满意度反馈等方式,不断改进和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

(二)引入专业性社会组织,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方面,尝试引入具有专业能力和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生活照料支持系统和医疗护理支持系统等养老服务模式的运作,通过定向委托、项目发包、公开竞标在内的多种形式开展专业化、个性化为老服务项目;另一方面,加强社会组织的专业人才配备和培养,畅通高校与社区人才输送通道,为社区长期发展储备人才。同时,建立和完善短期社工培训体系,保证所有服务者都掌握必要的老年人病理知识和专业的社工知识,不断助推社会组织向管理专业化、服务专业化方向发展。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提升稳定性和持久性

一是拓展资金来源,积极发挥社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政策倾斜等。二是注重阵地建设,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并在初期进行经费、项目支持,吸引为老服务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为老服务事业。三是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过程中的预算编审、信息、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等保障机制,梳理政府需要社会组织承接的项目,加快推进政社分开、管办分开,进一步理清关系、明确职责,实现资源合理优化,推进社会组织自主发展。

(四)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实现规范化和自主化

要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3]首先,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进一步落实地方政策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工资体系等方面的制度,为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提供基本保障。其次,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考核和科学评估,对运营情况、服务结果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不合格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罚。

(作者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作者简介:杨淑妍(1986―),女,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4级MPA研究生3班。]

参考文献

[1] 金艾裙,孙计红.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日本的经验及启示[J].皖西学院学报,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