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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筹划的概念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08 17:06:1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税筹筹划的概念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税筹筹划的概念

第1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经济;风险;成本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2

纳税筹划又称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以纳税政策为导向,通过投资、理财、组织、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符合立法意图的活动。节税既不同于逃税,也不同于避税。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1.是国家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

国家的宏观调控直接作用于市场,政策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对国家政策作出正确积极的回应,企业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调节自身的经济行为,在税法限定的范围内,追求税款的最小化,达到节税的目的。

2.有助于增强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纳税筹划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运用专业知识,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可以从理性的角度,主动自觉地学习,钻研纳税法律、法规和履行纳税义务,是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纳税方法成熟、纳税效益明显的一个标志,意识到偷税漏税逃税都是违法行为。同时,纳税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管理水平

筹划得当,可以达到资金、成本和利润的最优效果,减轻税负,减少资金流出,增强竞争力,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目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开始建立并得到迅速发展,纳税管理机制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企业通过违法或者不规范的手段来降低纳税成本付出的代价将越来越大,甚至产生无法估量的损失,而纳税筹划则能有效地规避纳税风险。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特点

1.事前计划性

纳税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和安排,是纳税人一种具有计划性的涉税经济活动,在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为定局以后,就不存在纳税筹划的问题了。比如,企业的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承担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义务。这就客观上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之前进行计划和安排的可能性。

2.择优性

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择优性是纳税筹划特有的,逃税、避税不需要进行择优判断。纳税筹划是在几种合法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3.合法性

“合法性”既包括符合立法原则和精神,又包括符合法律条文根据纳税法规原则,国家征税必须有法定的依据,纳税人也只需根据税法的规定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款。遵循税法精神,否则不可避免地要沦为避税甚至逃税。因此,纳税筹划受到国家的允许和鼓励,可以说节税的动机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

4.明确的目的性

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减轻纳税负担,同时也要使企业的各项纳税风险降为零。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纳税支付的节约,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这就有助于企业取得成本优势,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纳税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在纳税筹税具体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在观念意识、人员素质以及具体筹税活动中存在着不明确、不精确等一系列问题。

1.忽视纳税筹划风险

首先,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主观性判断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失败的纳税筹划对于纳税人来说就意味着风险。其次,成本性风险。如果企业的纳税筹划能够给企业带来收益,但是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却耗费了企业过多的成本,甚至超过了它所能创造的收益,那么这种筹划显然是存在风险的。最后,如果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纳税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纳税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纳税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纳税筹划,其风险性极强。

2.纳税筹划策略理解不全面

由于纳税筹划引入我国的历史较短,加之概念不统一,致使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一部分人认定纳税筹划就是偷逃税款,这样做是背离国家收税意图的,是国家税法所不允许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另外,只有一小部分企业会选择聘用注册税务师等中介人员来进行纳税筹划。由于企业很少有专职纳税筹划工作人员或内部财税工作人员税务知识有限,综合分析能力不够,掌握国家政策不够全面,不少内部人员进行纳税筹划时对纳税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

3.纳税环境不完善

我国目前税法建设还不够完善,征管水平低,处罚力度不足,税务机关的征管意识较差,查账能力不强等原因,还有很多地方都有待修改和调整,使得纳税人很容易就可以钻偷漏税的空子,给纳税人造成了可利用的偷税空间,制约了纳税筹划的应用。

四、企业如何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1.防范纳税筹划的风险

纳税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纳税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第一,研究掌握法律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纳税政策内涵。纳税筹划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策的规定是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关键。第二,企业要建立与纳税筹划目标相关的机制,包括筹划工作流程、筹划风险预警、筹划决策、控制机制以及反馈机制。有效的机制可以防范纳税筹划风险,保证纳税筹划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并能及时、有效实施。第三,纳税筹划的最基本前提就是把日常的会计业务工作做好,杜绝假发票,杜绝各种人为的会计处理错误,减少因错误利用会计政策所带来的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2.正确认识纳税筹划

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充分理解税法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及国家政策,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这是成功开展纳税筹划的前提。政府与税务机关应借助媒体、自身开办的税务培训活动、专家讲座、社会舆论等加强对纳税筹划的宣传,褒扬积极合法的筹划行为,谴责消极违法偷逃税行为,引导和规范企业的纳税筹划行为。

3.处理好与税务部门的关系,完善纳税环境

税务部门作为执行国家纳税的主管机关,要强化管理监督机制,严厉打击偷漏税等违法行为。同时,纳税筹划的根本效果与税务部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到当前国家纳税法规的发展趋势,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可。

4.利用国家优惠政策

目前的优惠政策一般集中在对产业的优惠和对地域的优惠上。企业在作投资领域的决策时,对各行业可享受纳税优惠的比较应成为重要的决策依据之一。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目的对纳税人实行纳税优惠政策。它利用纳税利益引导人们的活动,只有合理的运用才能得到确实的利益,这就要求纳税人要时刻关注税法的改变和国家政策的变化,不能仅仅站在会计的角度片面看问题,还要会从纳税的角度看问题,既要注意细节,同时还要通盘全局。

5.合理申请延期纳税

延期纳税可以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从而节约筹资成本,有利于企业经营。

同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递延纳税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加税后利益,对企业财务管理分析来说,可享受相当于无息贷款的利益,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的利益越大。例如,在计提折旧时,将平均年限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即可获得延缓税款的利益。

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其开展不仅能够实现纳税成本最小、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实现企业的内在价值,更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捷径,还涉及到了政府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活动联系。所以,对于纳税筹划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考虑到位,保证纳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否则将会给施工企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

参考文献:

[1]唐惠琴.企业税务筹划措施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4(20).

第2篇

关键词:企业税收;税收筹划;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4-0209-02

目前,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人们对税收筹划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述。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应该是以适应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以节税(tax saving)为主要手段的一种管理活动。但在实践中,纳税人的筹划方法往往与避税方法交叉在一起,以共同筹划实现财务目标,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筹划的基础就扩大到以不违背税收法律为前提,这样一来,就有了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为财务目标,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重点强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它的内涵比狭义要大一些,通过税收筹划活动带给纳税人的利益比较大,纳税人也容易接受。狭义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它的内涵要比广义较小:即在不违法的基础上必须符合税收政策导向,筹划的空间只能是税收优惠政策或选择机会,而不能利用政府的税收政策缺陷,筹划的手段局限于节税,而不能采用避税手段。因此.我国所推崇的税收筹划是一种狭义的理解,即节税筹划。

1 税收筹划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减轻企业税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使企业税负最轻,成为目前企业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这就产生了企业如何筹划纳税问题。而竞争优势的形成按照波特竞争优势理论.主要靠降低成本和细分市场来获得,各种税金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项主要来源,对企业的会计收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又由于国家在经济发展上存有不同的政策倾向性,以及在不同地区、行业之间存在很大的税收政策差异性。这些都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条件。这里从三个方面加以归纳;

一是可以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

二是可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宏观调节作用。通过对纳税方案的择优.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从而发挥国家的税收宏观调控职能,有利于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和资源共享。

三是有利于促进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虽然经过不断完善,但在不同时期,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仍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又由于税收筹划的反作用力,为国家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提供了依据,并起到了对它的验证作用。也促使税务部门及时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方面的不尽合理和完善之处,及时调整和完善,引导企业投资、经营、消费等方面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规律去运作,推动依法治税的进程。

2 企业财务管理下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2.1 税收筹划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

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就必须对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2 税收筹期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财务管理目标,即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二是迟延纳税。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可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要进一步考虑的是,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税收筹划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来说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呈现出负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2.3 税收筹划要服从于财务决策过程

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的,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分配。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导致企业做出错误的财务决策。

2.4 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为了取得效益。所以,要重点分析对其财务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筹划显性和隐性成本,只有筹划成本低于收益时,方案才可行。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

2.5 税收筹划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2.6 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需在应税经济行为之前进行,并指导经济活动的运行。

2.7 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

第3篇

【摘要】VIE 架构作为部分境内企业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主流模式,达到了企业融资的预期功能。但随着国内资本市场及相关制度的改革,VIE 也面临着法律、外汇、税务、财务等方面的风险,如何有效披露这些财务信息以及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实务界关注的重要话题。本文结合最新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参照IFRS 以及FASB 的相关准则,对VIE 模式下的财务报告方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VIE 模式 财务报告 国际比较 启示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修订和《企业会计准则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中国对基于VIE 架构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处理实质上已经一致。但基于VIE 架构下的实际运作中还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 VIE 模式简述

(一)VIE 模式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y,VIE)模式,国内一般理解为协议控制模式。首先出现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03 年的第46 号解释(FIN46)中,解释对VIE 的说明用于取代过去的“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解释明确了投资企业可以将这类可变利益实体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该模式原型首先由新浪公司采用。为实现境外上市,新浪首先需要将涉及该项内容的相关业务和资产分离出来。为此,新浪的上市团队设计了“协议控制”模式,即由新浪在境外设立的SPE 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与经营实体签订一揽子协议,从而获得境内经营实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实际上达到了控制的目的,最终实现曲线境外上市。其后该模式被众多互联网公司甚至非互联网公司所采用,因此该模式也被称作“新浪模式”。

(二)VIE 模式下相关风险

1. 法律风险。从内资企业与外资控股公司签订的各种协议来看,从法律角度而言也许是有效的。但是从其经济实质角度而言,则有违中国现行法律的风险。2006年7 月,信息产业部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 境内电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 2006 年9 月,商务部、国资委等又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 年6 月以商务部令的形式予以修改),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各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2011 年8 月,商务部又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 年第53 号),明确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中国虽然默许了现行VIE 模式的实施,但这些法规的出台,也预示着这些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另外,从VIE 结构本身而言,也存在协议和法律的冲突问题,即内资公司的名义股东和外资控股公司可能存在经济上和法律方面的分歧,从而产生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相关者的行为。

2. 税务风险。在设计投资架构时,为了能够享受最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会设立多层次的控股公司。这种复杂的设计牵涉到不同地域的税收法律法规。同时中国政府在对基于协议转移利润时的关联交易审查也非常严格。

因此,税务风险是不可规避的重大政策风险。

3. 外汇管制。目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在取得商务部门批准证书的同时,还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以获得外汇登记证。这些政府审批的环节存在一定的难度。即便审批完成,外商独资企业向境外转移利润时,依然会遇到外汇管理的现实问题。

4. 信息披露。基于VIE 架构设计的上市主体需要严格执行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要求,在披露相关信息时需要包括境内经营实体。而境内实体经营公司则需要遵守中国有关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此,如何平衡信息披露机制,也变成了现实问题。

二、VIE 模式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

(一)IFRS 的相关规定

涉及VIE 模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主要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 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 号——涉入其他主体的披露》(IFRS12)、《解释公告第12 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SIC12)等。这几项准则及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2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 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IFRS10 首先对控制进行了全新的解释,认为控制的本质在于投资者通过对被投资者的涉入,其承受了变动回报风险或者有权利获得变动回报,并且有能力利用其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变动回报金额。一般而言,控制一般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有主导被投资者的现行权力以及对被投资者回报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活动;通过被投资者的涉入,承担变动回报的风险敞口或取得变动回报的权利;利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金额的能力。简而言之,IFRS 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投资企业对于实质性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应当予以合并财务报表,在信息披露时,投资企业需要同时披露合并的主体以及未予合并的结构化主体。

(二)FASB 相关规定

关于VIE 概念最早由FASB 在2003 年1 月的FIN46 提出,该文件指出只要符合下列两条标准之一就可以被定义为可变利益实体。一是实体主要靠外部资金维持日常运营,实体的股东只拥有很少的投票权,即实体自身可承担运营风险的股本并不能维持实体运营的日常活动;二是实体的股权投资者无法控制该公司的财务利益。由此可知,投资者通过VIE 架构的安排,实现了投资者虽然没有持有或少量持有公司的股份,但是依然能够决定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中获取利益,那么该公司就属于VIE。FIN46 由于明确了这种基于实质性控制而应当合并财务报表。

2009 年6 月,在FASB 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 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加强了对VIE 模式财务信息的披露。根据FAS167,首先需要对VIE 进行确认,也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任何实体即是VIE :一是在没有额外的次级财务支持下,风险权益投资不足以为实体自身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二是作为一个整体来看,风险权益投资人缺少下列任一特征: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利,实现主导对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活动的权力;承受实体预计损失的义务;获取实体预计剩余收益的权利。FAS167 明确指出了企业在判断VIE 的基础上,应将相关VIE 的财务报表并入其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的财务报表中。因此,判断主要受益人就成为关键步骤。判断主要受益人的主要原则是企业能否实质性控制其在VIE 中的财务利益。另外,FAS167 还要求对报告主体具备主要受益人的特征进行持续评估,以及时、完整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信息。最后,FAS167 对于报告主体应当披露的各种信息也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以有助于财务报告阅读者全面了解报告主体的相关信息。

由上述可知, VIE 模式主要受益人为SPE 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当VIE 的财务报表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再通过股权关系并入到境外上市的SPE 中,最终实现了境内经营实体业绩向境外上市主体的转移。

(三)CAS 相关规定

涉及到VIE 模式会计处理的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CAS20)、《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CAS33)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CAS41)。

2006 年的CAS20 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实体的企业合并不适用该准则。这样的规定源于对“控制”的认识还主要是基于所有权的控制。不过在2010 年发生变化,在《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 2010 ﹞ 25 号)文中,明确了对于通过合同控制的企业或者特殊目的主体准予合并。其后业内对企业会计准则修订的预期越来越强烈,希望规定不应仅仅停留在文件通知层面,最好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或者修订予以明确。

2014 年2 月,财政部了CAS33 的修订版,这是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一项重大突破,其中一项体现在对“控制”定义的解释。在CAS33 第七条中,将控制解释为:“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该定义突破了以前以所有权为判断基础的理念。同时该修订版准则还在第十一条明确了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力。该规定从准则的高度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由此可见,新的CAS33 准则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了VIE 架构属于企业财务报表合并的范围。

2014 年3 月,财政部又了CAS41,该准则第三条指出,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参与的方式则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者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同时将结构化主体定义为“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对比VIE 模式的特点可知,VIE 的协议双方正是通过包括资金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等方式实现实质上的控制行为,从而才能得以完成利润的转移。也就是说,CAS41 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了VIE 模式适用该准则。

由上可知,财政部近年通过陆续拟定和修改会计准则,逐步完善了对包括VIE 模式在内的模式化主体的财务报表合并问题,同IFRS 和FASB 的规定趋于一致,解决了实务中的如何合并财务报表的问题。

三、相关建议

随着国内A 股资本市场的逐步改革,企业登陆资本市场融资的条件正在逐步放开。如2014 年5 月公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即对拟IPO 企业的财务业绩条件有所降低。VIE 模式作为企业应对2006 年10 号文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政策的产物,也应放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大背景下统一考虑。为了有效引导VIE 模式企业的行为,建议关注以下方面:

(一)适时修订相关规定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2006 年10 号文出台后,暂未查询到境内的主体为了并购而报商务部审批的案例。实际上一些从事电信增值服务的知名企业,如新浪、百度等为规避此文件通过VIE 模式而实现了境外上市。其他行业的诸多公司也采用了VIE 模式。众多知名企业出于政策限制无法在境内上市,被迫“离家出走”既说明了其发展对于资本的渴求,也说明了政策需要及时改变,以引导更多优秀企业实现在国内上市或者回归境内。今天国家的竞争力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国家所属优秀企业的竞争力。有鉴于此,可以首先从法律角度为国内优秀企业上市提供帮助,而非将其“逼上梁山”。

(二)明确红筹架构企业如何在境内上市

前已述及,基于协议控制的红筹架构设计的企业,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此模式实现境外间接上市。由于其复杂的法律、税务和外汇管理设计,这些企业如果要想实现在国内的上市,在目前实行核准制体制下,中国证监会承担了较多的责任与风险。只有通过先行取消红筹架构,相关企业才能申报上市。部分企业为了回归境内上市,花费了比当初搭建VIE 架构更多的时间以及更多的成本。从时间角度考虑,目前通常需要取消红筹架构后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才能实现重新上市,实务中甚至出现部分企业为了实现快速上市而瞒报自己的红筹架构历史情况。如果要实现红筹架构的境内上市,也许政府监管部门实行备案制是比较好的改革方向。至少证监会不会承担对红筹架构企业的实质性判断责任。

(三)改革货币结算方式

随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管制措施越来越严,外商独资企业的困难是注册资本金结汇问题。在VIE 结构下,外商独资企业一般是没有实际业务经营的,但结汇的前提是需要经营合同、采购发票、工资清单等。实务中经常造成在境外融到的外币资金没有更多的办法顺畅地在外商独资企业结汇,进而影响境内运营公司的资金使用。为此,部分公司为了实现结汇做一些主业之外的经营行为,以达到快速结汇的目的。这种情况甚至致使部分企业铤而走险,通过非正规渠道去结汇,然后再将结汇款借款给外商独资公司,从而外商独资公司再借款给内资实体公司经营使用。因此,进一步规范VIE 模式下的结售汇制度亦需引起重视。

(四)减少VIE 架构下转移利润的税负成本目前VIE 在搭建其法律架构时,伴随着税负成本与商业模型的优化,企业投资者不管是把上市主体设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还是增加香港公司的中间层设计,其主要目的在于税务筹划。外商独资公司在设立时也倾向于选择更优惠的纳税地点以及未来可能开展的相关业务。由于VIE 架构下涉及的行业过多,在行业税负不同的情况下,加上国内“营改增”的范围和时间进度不尽统一,造成很多外商独资公司与内资公司因税种不同,导致双方在利润转移时税负加重,这又进一步增强了VIE 架构下涉税的复杂性。因此,“营改增”的步伐也将有利于VIE 模式下企业的良好运营。

(五)增加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

2006 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推动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务中也感觉到部分会计准则读起来比较晦涩难懂,不便于实务操作。今年或修订的准则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名词和理念,如CAS 33 中对于“控制”的含义出现了较大的变化,提出了“可变回报”的概念;CAS 41 中则提出了“模式化主体”的概念。对于这些新概念,除了加强培训,还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解释,如有可能以案例的形式更有说服力。准则只有切实执行才会更有生命力。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 北京:人民出版社.[2] 韩金红,王瑞华.FASB 协议控制会计处理及其启示[J].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8).

[3] 财政部.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S]. 财会〔2014〕10 号,2014-2-17.

第4篇

07年金融行业投资策略

申银万国预计2007年中国内地银行将继续全力拓展自己的非息外收入,尤其是中间业务收入,目前国内银行来自非息收入的比重仅有10%,相对中国香港的39.30%、美国的40.28%,日本的37.04%,欧共体的36%,相差甚远,仍有较大的开拓空间。2007年,国内金融机构存贷仍将保持一个较快的增速,其中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表现尤为突出,金融机构传统业务的稳定增长有利于吸引价值投资者。预计2007年可能到来的税收减免将为相关银行的业绩增长锦上添花,相对于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目前银行业税负最重,因此也将会是未来税收减免中受益最大的金融子行业。

具体操作建议:未来建议重点关注:

1. 招商银行(600036)。操作建议:增持。理由:①、出众的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②、良好的风险控制和较高的拨备;③、稳健的风格和果断的执行力;④、充足的资本奠定明确增长预期;⑤、净利润超过30%的复合增长率。补充理由:①、中外资税收并轨和营业税减免;②、金融深化使公司在零售和中间业务方面的发展超出预期;③、市场愿意给好公司更高的溢价。盈利预测:①、EPS:2006年0.38元/股,2007年0.51元/股,2008年0.67元/股;②、ROA:2006年0.62%,2007年0.68%,2008年0.74%;③:ROE,2006年10.0%,2007年12.1%,2008年14.3%。风险:①、宏观调控超出预期的严厉;②、透明的信息和稳定的预期可能使公司股价难以超越板块。

2. 民生银行(600016)。操作建议:增持。理由:①、灵活的机制和有效的激励;②、中小企业业务和中间业务高增长;③、良好的风险控制和较高的拨备;④、净利润超过305的复合增长率。补充理由:①、中外资税收并轨和营业税减免;②、再融资的实现(定向增发/H股);③收购兼并。盈利预测:①、EPS:2006年0.25元/股,2007年0.34元/股,2008年0.44元/股;②、ROA:2006年0.50%,2007年0.55%,2008年0.60%;③:ROE,2006年9.3%,2007年11.3%,2008年13.2%。风险:①、宏观调控超出预期的严厉;②、再融资拖延阻碍成长性;③、组织结构再造需要磨合导致效率损失。

3. 浦发银行(600000)。操作建议:增持。理由:①、良好的资产质量和高拨备覆盖率;②、较高的盈利能力;③、稳健的资产负债配置;④、净利润超过30%的复合增长率。补充理由:①、中外资税收并轨和营业税减免;②、再融资的实现(定向增发/H股);③、管理层激励措施导致利润释放。盈利预测:①、EPS:2006年0.78元/股,2007年0.86元/股,2008年1.14元/股;②、ROA:2006年0.47%,2007年0.52%,2008年0.58%;③、ROE:2006年13.7%,2007年12.0%,2008年14.3%。风险:①、宏观调控超出预期的严厉;②、地域风险和管理层变动风险;③、缺乏自身特色和产品。

2007年房地产行业投资策略

2007 年房地产行业选股将主要围绕“强者恒强”和“奥运滨海”这两个主题。在看好房地产行业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平安证券认为行业龙头公司将分享行业的成长,具有长期投资价值,具体个股包括万科、招商地产、保利地产、华侨城、金地集团、金融街等。另外,北京奥运和滨海新区建设将推动北京和天津住宅价格的上涨,受益于房价上涨,预计北京和天津房地产公司未来业绩将得到较大幅度提升,其中北京城建和北辰实业拥有奥运项目储备,津滨发展则在滨海新区拥有大量的项目储备。

具体操作建议:未来建议重点关注:

1、万科A(000002):公司受益于行业调整和行业调控带来的整合,凭借品牌和资金优势。①、通过并购增加项目储备。2005年3月并购南都获得219万平方米土地储备,分4期2 年的付款计划给了万科极大的灵活性,由于有部分项目已经进入开发期,使公司资金回流较快。2006年公司新增项目储备超过1000万平方米,其中约70%储备是从其他开发商手中购买。目前公司项目储备约为2000万平方米,能够支撑公司未来3年业绩大幅增长。②、公司以现金流为核心,加快周转,资金周转率的提高又反过来使公司在毛利率下降的情况亦保持了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③、预计公司未来业绩将保持大幅增长。预计公司2006-2008年业绩年复合增幅将在40%左右。强劲的业绩增长是公司股价的催化剂。

2、北京城建(600266):①、公司项目储备丰富。截止2005年年底,公司及旗下控股子公司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共6个,占地面积104.6公顷,规划建筑面积323.2万平方米,可满足公司未来3-5年的发展需要。②、公司参与的奥运项目为公司发展提供良好机遇。公司参与的奥运项目包括国家体育馆、奥运村以及五棵松体育中心项目。2006年11月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0%)与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获得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住宅及配套用地,使公司新增18.4万平方米权益面积的项目储备。③、预计公司2007年和2008年业绩增幅较大,每股收益分别为0.76 元和1.38元,同比分别增长131%和82%。2006年公司每股收益为0.33元,较2005年增长34%。

3、津滨发展(000897):①、经过产业结构调整,公司现以房地产行业作为主导产业。公司在天津滨海新区拥有约28万平方米出租性物业,其中包括约21万平方米的工业厂房和约7万平方米的商业办公楼。另外公司位于大港区的雅都天泽园、定向增发计划开发的位于滨海新区CBD生活区的11万平米项目以及国际游乐港项目,使公司成为上市公司中在开发区项目储备最丰富的公司之一,因此滨海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公司的出租物业和项目储备价值将会得到持续的提升。②、公司从2006 年开始进入了高成长阶段。随着地产项目的竣工结算,公司业绩得到提升,预计2006 年公司净利润为0.53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74%。2007 年公司净利润为1.49亿元,同比增长181%。经过计算公司每股重置价值为5.82 元,滨海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将提升公司的重置价值,因此投资建议为“推荐”。

2007年钢铁行业投资策略

在钢铁行业,平安证券认为2007 年、2008年钢铁行业的供求状况应会好于2006年。但有两个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一是出口能否顺畅,二是国际钢材价格能否维持高位。从2006年开始,中国由净进口国变成净出口国,随着出口量的增加,中国也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钢材反倾销的声音在渐渐加大;另外,国家对耗能产品的出口也持反对态度;国际钢材价格走低将缩小与国内的差价,也成为出口不畅的原因之一。

具体操作建议:未来建议重点关注:

近期钢铁股出现上涨,源于对钢铁股业绩超预期,在气势如虹的大盘上涨中,钢铁股将随后演变成估值的提升。如果延续这样的逻辑,龙头钢铁、产品特殊企业、有并购题材的上市公司将成为我们的选股考虑。

1、产品特殊、高端,抗钢材价格周期性强:武钢股份、太钢不锈、宝钢股份由于钢材价格仍存在着不确定性,行业就此转暖的结论也并不明确,钢材价格仍有着周期性的特性,在这种情况下,建议选择抗周期的品种,也就是目前供不应求的高端产品如武钢股份的冷轧硅钢、太钢不锈的不锈钢产品、宝钢股份的汽车板等。从这个角度出发,推荐武钢股份、太钢不锈、宝钢股份。

2、产能有增量:马钢股份、邯郸钢铁在钢材价格、原料成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产量的增长将带来利润的增加,建议选择产量有增量的公司股票,如马钢股份的新区建设将于2007 年底完成,邯郸钢铁的西区工程将在2007年、2008年完成等。

3、估值低:唐钢股份、济南钢铁、莱钢股份、凌钢股份、酒钢宏兴在钢材价格、原料成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产量的增长将带来利润的增加。

4、并购、整体上市等概念:酒钢宏兴、包钢股份、邯郸钢铁整体上市除了增厚业绩,也使投资者关系更加透明,受到市场的追捧。大部分钢铁股由于是部分资产上市,因此可以整体上市的公司较多,从集团资产较好的角度出发,如果整体上市对业绩的增厚作用会较为明显,如酒钢宏兴集团内不锈钢资产将是西部惟一的不锈钢生产线。

2007年军工行业投资策略

纵观2006年,军工行业呈现两次加速上涨态势,东方证券认为这种大幅度上涨包含两个预期,一个是军品订单对上市公司业绩的提升,另一个是军工资产的注入。由于军工资产的注入速度低于市场的预期,以及部分完成资产注入后的上市公司业绩依然差强人意,使得行业最终出现大的调整。同时,市场对大盘蓝筹股的追捧也加剧了军工股的进一步下跌。

在目前军工板块持续下跌的过程中,部分指标股的市盈率已经在20 倍左右,基于未来资产注入的预期,和上市公司业绩的提升,新一轮的投资机会将逐渐涌现。

具体操作建议:未来建议重点关注:

1、航天晨光(600501):公司是航天科工集团旗下最主要的、惟一拥有整机制造能力的上市公司,拥有完善的产业基础和平台。公司在航天地面设备和特种车辆上形成了军品和民品的两大优势产业。其中航天地面设备是我国未来航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特种车辆做为科工集团的五大主业,将对集团内部相关资源不断进行整合。公司收购的重庆新世纪公司,研制开发的“动中通”、激光陀螺及惯导系统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以军民两用的高技术产品,未来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要的提升。

2、新华光(600184):光电子产业是中国兵器集团的三大核心产业之一,在注入云南天达后,新华光已经成为集团光电产业发展的核心之一,未来兵器集团将持续向公司注入光电军品和民品资产。

第5篇

[关键词]生命周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4)08-0100-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小企业团体融资路径与机制研究”(批准号:11BGL023)

[作者简介]潘永明,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司金融、区域经济;

王晓丽,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2012级硕士生,研究方向为公司金融。(天津300384)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实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也多次明确指出要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虽然仅占我国中小企业总数的3%左右,但它们创造了自改革开放以来65%的国内发明专利,提供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和约80%的新产品,在创新机制和创新效率方面具有其他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科技型小微企业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主体,已成为推动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重要力量。然而,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以间接融资为主,过度依靠不动产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长期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在新的经济发展时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发展状况不同导致对资金的需求不同,采取的融资策略和构建的融资体系也应不同。因此,基于生命周期理论来探究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非常有价值。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各阶段的主要问题及资金来源特征

企业生命周期理论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由美国著名管理学家艾迪思博士提出。他将企业生命周期划分为:孕育期、婴儿期、学步期、青春期、盛年期、稳定期、贵族期、官僚期、死亡期等阶段。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生命周期阶段的划分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研究对象存在多种形式,本文根据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规律和行业特点,将科技型小微企业生命周期划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衰退期五个阶段。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状况、融资特点与所处生命周期阶段相关。

(一)初创期

初创期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生命周期的第一个阶段,处于初创期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最为突出。此阶段科技型小微企业处于新产品或服务技术的研发阶段,所开发的技术或产品通常具有超前性,在研发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资金缺口占总资产的比重最大。由于初创期企业规模较小、研发风险大、市场前景不明朗、抵押担保能力弱等,银行借贷困难,因此,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天使资金无偿资助、政府贴息自助、担保补助、政府周转资金等筹集资金。民间借贷、小额贷款等也成为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一些学者的理论研究指出,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一些紧急的资金需求,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对企业发展就将产生很大影响,甚至会使企业面临倒闭或被收购的风险,这种紧急的资金需求被称为“死亡谷”。初创期企业出现“死亡谷”的原因主要是创新技术向产品的转化难题以及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较大。

(二)成长期

与初创期相比,成长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资金缺口占总资产的比重相对减少。成长期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成果开始向产品生产转化的阶段。进入成长期,企业开始大规模生产新产品,并注重开拓市场抢占市场份额以应对市场上行业间同类产品的激烈竞争。在此阶段企业还需要不断增加研发投入完善技术改善产品质量和推动产品转型升级,以规避市场风险和保持竞争优势,因此需要大量经营流动资金。成长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融资租赁、政府资金扶持和其他融资渠道,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开始大量涌入并发挥重大作用。据统计,创业资本对成长期和扩张期企业的投资一般占80%,成熟期约占15%,对孕育期(初创期)仅有4%-5%。成长期企业出现“死亡谷”的原因主要是产品的市场推广和技术难题的攻克,短期资金需求比初创期高。债券融资也成为这一阶段常见的融资方式。

(三)扩张期

扩张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资金缺口占总资产的比重与成长期相比略有上升。在扩张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进一步开拓新的市场并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扩张期是企业发展的黄金期。随时间推移,科技型小微企业逐步拥有相对稳定的市场份额、客户群和盈利模式,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发展速度加快,开始成长为高技术企业。资金需求量比前两个阶段大,但这一阶段企业的投资价值突显,有厂房、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可以作为担保进行借贷。扩张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筹资主要以银行贷款和股东借款为主。在成长期末期,一些风投和创投基金开始退出寻找其他高成长性的投资目标。总体来说,这一阶段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多样化,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和企业整体运营风险。其中,运营风险主要体现在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扩大,企业的管理结构、组织结构以及内部资产结构是否合理等方面。

(四)成熟期

成熟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资金缺口占总资产的比重降低,只占到10%左右。成熟期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整个成长过程中发展最稳定的时期。此阶段,经过激烈角逐,很多科技型小微企业彻底转化为大型高技术企业,企业研发能力较强,技术核心竞争力已形成并逐渐趋于稳定,面临的风险除了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之外,还有经营管理风险。其中,技术风险主要倾向于研发创新能力不够,专利成果转化为产品的速度滞后于消费者多变的个性化需求;经营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缺乏活力、创新速度减慢、管理结构等内部矛盾突出等方面。相对而言,这一阶段企业有很好的抵押担保条件和充足的信用资产,资金需求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积累,银行贷款占比增加,很多企业已经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过多轮合作。同时,企业开始尝试接触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债券或者发行股票来进行融资,股权融资的比重上升。

(五)衰退期

衰退期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也是企业融资能力最弱的阶段。当科技型企业发展进入衰退期,同行业竞争加剧,企业生产规模萎缩,创新能力减弱导致产品老化缺乏竞争力,市场替代品不断涌现,企业利润不断下降,财务状况恶化,管理制度老化,整个企业运营处于亏损状态,企业整体能力下降。此阶段企业发展趋势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处境艰难即将倒闭,很难再扭转企业发展局面,此时企业只能执行退出战略进行破产清算或企业兼并重组实现资产变现;另一种是企业通过改变经营策略、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力度进行新产品研发可以赢得新的发展机遇进入下一个生命周期,这种情况下的企业资金需求与“二次创业”有关,但由于企业信用资产不足、缺乏抵押物,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和社会资本投入,其筹资主要依靠企业内部部分资产清算、不良资产变卖、企业资产重组和进行专利权、商标等专有权交易以回收资金并开辟新的业务领域获得二次成长机会。

二、国外创新性融资模式经验总结――以日本、英国、美国为例

国外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把依靠科技发展经济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上,都有各自的适用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日本、英国的政策性融资模式;美国的市场化融资模式。国外的创新性融资模式对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英国的政策性融资模式

日本、英国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是政府扶持资金、贷款贴息、信用担保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一方面,日本政府出资参与设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信用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中介融资服务组织。另一方面,日本政府通过财政预算、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立法保障等方式实现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其中较为典型的是日本政府全额出资,以低于市场2~3个百分点的优惠条件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同时,日本通过政府主导建立科学工业园区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日本的筑波科学城。筑波科学城于20世纪60年代由日本政府主导进行筹划建立,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于政府财政拨款直接投资,日本政府专门针对科学城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制定了配套法律法规,对房地产租赁、设备折旧、税收、信贷、外资引进等给予多种优惠政策,受益对象主要是科技型小微企业。

英国政府主要通过组建创业投资基金和制定激励计划以财政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注入、税收优惠等方式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来实现政策性融资、民间资本投资与风险投资的融合。1981年英国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通过政府担保,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从银行获得低于金融市场利率的长期贷款,差额由政府补贴。1994年英国政府为促进小微企业进行权益资本融资出台了企业投资计划,对投资者进行税收减免鼓励民间资本投资。1998年英国创立的企业基金包括了地区风险基金和高技术基金。前者以获得小部分股权的方式为英国各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后者将资金注入到向高技术企业投资的专项基金或风险基金中。

(二)美国的市场化融资模式

美国以市场为主导,政府只起到引导的作用。美国拥有相对完善的技术创新金融支持体系,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更多的是依靠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风险投资家、风险资本家,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其他的一些权益资本投资比较活跃。资金供求双方一般通过创业银行、风险资本市场等中介进行合作。硅谷作为世界高技术产业的集中地属于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运作的成果,企业资金来源主要是风险投资和自我支持的金融服务体系两部分。1983年由几家银行机构出资500万美元共同组建的硅谷银行现已发展成为SVB金融集团并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硅谷银行成功地开创了银行利用股权工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获利的新模式,促进了美国科技产业与金融资本的融合。硅谷银行经营模式的特点是:①本地化特征明显。硅谷银行专注于与本地区特定行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紧密合作,不吸收公众存款。②早期创业企业的利率不敏感性与银行高利率定价相结合。硅谷银行80%的收益来源于面向风险投资进入的创业公司存贷款业务。③担保方式灵活多变。允许企业以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为抵押担保。④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采取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间接投资、索取创业企业认股权和期权、组合投资、风险隔离等多种控制风险手段并行的科学的风险防范机制。

三、构建适合科技型小微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融资体系

(一)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吸引天使投资,引入民间资本,加强政策性资金投入

初创期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起步阶段,也是研发成果转化为产品的试验性阶段,由于新产品刚投入市场其质量尚待完善,发展前景无法预知,企业生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难以预测,这些因素决定了此阶段的企业无法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投资。因此,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该构建以吸引天使投资、民间资本投资为主,吸引政策性资金扶持和风险投资为辅的融资体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和信用担保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对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天使投资,放大政府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导向效应和对企业发展的支持效应。

我国民间资本存在大量闲置。民间融资作为对正规金融的补充,能够加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鉴于我国民间融资不规范、高利率和风险大而长期处于被压制的现状,政府部门一方面要发挥民间融资的优势,鼓励民间融资方式加快创新,构建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加快推动如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信贷经纪人、网络联保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打造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门户,推动信息化金融机构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风险控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的发展,建立民间融资监测及风险预警制度,把民间融资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当中,推动民间融资发展的规范化、合法化。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由政府出资并吸收民间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融资服务组织,从而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顺利融资提供切实的保障。

(二)成长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吸引风险投资,成立科技银行,引入团体贷款模式

成长期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阶段。处在成长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高风险性决定了其既难以从银行贷款获得满足自身研发需要的资金数额,也无法满足上市融资的条件。因此,风险投资基金成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来源渠道。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风险投资的比例不高,这与我国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程度有关。由于信息不对称,很多企业不愿意引入风险投资,害怕引入风险资本后会带来企业内部管理权、人事权等方面的变动,给企业治理结构带来不良影响。其实,风险投资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资金缓解企业融资困境,还会给企业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2005年以来,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迅速,应大力推动风险资本人市及退出机制改革,拓展风险投资基金来源渠道,建立健全风险投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风险投资基金运作,鼓励企业、金融机构、风投机构、融资服务机构的多方合作,从而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鼓励银行建立科技型银行专营机构,借鉴美国硅谷银行的经验,鼓励科技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共同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络平台,进行相关业务开发和拓展,不断进行新型融资工具创新。科技银行可以利用专业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寻找条件适合的贷款人,风险投资机构利用科技银行丰富的资金进行投资。这样不仅可以促进更多的银行金融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还能吸引更多的风险投资机构关注成长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面临较大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单一企业的信用资产不足导致从银行获得贷款难度较大,可以引入团体贷款模式,由科技型小微企业自我选择自由组合或者由政府、行业协会推荐优秀企业形成团体贷款组合,以团体的形式向银行申请贷款,通过团体制度的连带责任及社会担保,激发团体融资运行过程中的横向监督、社会惩罚机制,以激励融资主体加强协作、积极还款,降低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风险。

(三)扩张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引入“集合”概念进行债权融资,加强融资方式创新

处于扩张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始逐渐向大型高技术企业转化。此阶段的企业形成一定资产规模,其在资信、融资能力方面都具备一定的条件,是能够尝试进行市场化融资的一个阶段。集合债券等新型融资工具的出现让企业以“集合”的形式能够参与其中,而处于扩张期的科技型企业更适合于这些新型的债券融资工具,不仅能够解决企业缺乏抵押担保物的问题,更能降低企业再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2010年北京中关村由13家中小企业联合发行的国内第一个大规模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取得重大成功为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重要借鉴意义。集合票据作为集合债券的进一步创新,近几年在我国发展迅速,在许多省市得到了成功运用,为很多科技型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题。应鼓励处于扩张期的科技型企业组成团体组合提高整体信用资产水平发行集合票据,也可以尝试最新推出的“区域集优”融资模式,达到“强强联合”,获得长期发展资金。这些创新型的融资模式的运用涉及多方的共同合作,政府应起到积极引导的作用,可以拿出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推动高科技产业园区的创建,遴选推荐各行业优秀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对接,从融资需求与资金供给两方面加强融资方式的创新。

(四)成熟期科技型企业:完善资本市场,鼓励股权融资

当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进入成熟期,盈利水平稳定,财务状况得到改善,信息透明化程度上升,资本实力逐渐增强,内部积累较多。企业达到上市条件,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融资。利用股票市场融资不仅财务风险较小,而且再融资成本较低,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拓宽产业投资基金来源渠道,鼓励处于成熟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深交所2004年设立中小企业板市场之后,于2009年又推出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自开闸以来为350多家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题,在一定程度上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资金来源渠道。目前随着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逐渐回归理性,创业板的IPO速度以及融资规模都有所放缓。地方性股权交易所近几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交易规则逐步完善,市场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如2012年,天津在“新三板扩容”工作当中,天津市滨海高新区被选为首批扩大试点之一,为天津市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条件,也为风投资本以及私募创投基金的退出提供了新方式。科技型小微企业要充分利用股权交易市场和新三板市场,大力发展股权质押、私募股权融资等途径。同时,政府在积极鼓励、辅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走上市融资之路之外,也应鼓励企业参与场外股权交易市场。

(五)衰退期科技型企业:充分利用专有权交易市场和证券市场,加快企业资产重组步伐

衰退期科技型小微企业面临形势严峻,融资能力弱,资金周转困难等致使其难以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连年亏损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于可以扭转经营困境的企业来说,此时获得资金的主要目标是为延长衰退期以获得机会实现二次创业。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买壳上市进行融资。同时,企业可通过出售企业不良资产、进行企业资产重组等方式回收资金。鉴于此,应加快资本市场入市退市机制改革,不断完善专利权、商标、知识产权等专有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资产重组程序,给处于衰退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回收资金及获得二次成长机会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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