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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和不动产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08 17:06:2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固定资产和不动产

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不动产;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由于固定资产的原值较大,能够持续的在几个会计年度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且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后续的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年限等因素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准确的核算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对提高企业的会计核算质量起着重要作用。企业在建造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采取出包给他人建造固定资产以及自营建造固定资产。出包建造的固定资产只需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工程价款并作为原值入账,核算较为简单。企业自营建造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包括建造期间的全部支出以及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前发生的长期负债利息等,核算较为复杂。本文假定会计主体为工业企业,业务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析“营改增”之后自营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购买及领用工程物资

“营改增”以前,企业自营建造不动产过程中购进工程物资,进项税额应该直接计入到工程物资成本中,借记“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实际领用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工程物资”。2016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件)以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新建不动产。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当月起的第13个月抵扣。例1:2017年1月5日,甲企业购入一批用于自营建造办公大楼的物资,该批物资实际成本是100万元,税务部门确定的计税基础是100万元。购入工程物资时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工程物资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100×17%×0.6],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6.8[100×17%×0.4];贷:银行存款117。领用工程物资时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100;贷:工程物资100。

二、领用原材料

“营改增”之前,自营建造不动产领用的原材料,按原材料成本贷记“原材料”,原材料进项税额全数转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原材料的成本与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借记“在建工程”。“营改增”之后企业自营建造不动产时,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改变用途并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2:2016年1月5日,甲公司购进一批材料,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10万元;纳税人购入该批材料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如可能用于出售)。7月5日,纳税人将该批材料用于新建的房屋在建工程。依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10万元进项税额在购入当期已经全额抵扣,以后期间领用时,该1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40%应于领用当期进项转出,并于领用当期起的第13个月抵扣。2016年7月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000。2017年8月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000;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000。

三、领用库存商品

“营改增”之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视同销售,按照税务部门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库存商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同时,这部分库存商品应当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营业税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时,不再计征增值税。例3:2017年1月5日,甲公司将自产的一批瓷砖用于自营建造办公大楼,该批瓷砖的实际成本是30万元,税务部门确认的计税价格是40万元。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300000;贷:库存商品300000。

四、企业自营建造

不动产过程中,自营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应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的辅助生产经营部门为自营工程提供的服务等,应根据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自营建造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前应负担的借款费用,应计入自营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付利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03-2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N].2016-3-31.

[3]刘纳新,伍中信.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政策解析[J].财会月刊,2016,(12).

第2篇

内容摘要:正确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仅对于企业固定资产计价有重大影响,对于企业的税前利润、现金流量等也产生影响。文章主要依据《增值税实施细则》有关指导,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处置、改变用途等方面,按新税法要求做出统一的会计处理,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 抵扣范围

自2009年1月1日起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后,我国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同时降低了增值税征收率,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限。这次增值税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将原来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即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等应税项目所含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而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应税项目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这里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依据该条规定,至少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范围:一是取得或使用固定资产的企业类型。二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种类。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来源不同,账务处理不同。其主要内容是: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税款,属于可抵扣范围的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确认为进项税额,允许从当期产品销售过程中收取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固定资产

外购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类。新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按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经税务部门认证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和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抵扣范围。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如下:

1.外购生产经营管理用固定资产(属于扣税范围的动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外购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生产经营管理用固定资产,以及新增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额。不抵扣增值税,全部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成本=购买价+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其他可直接归属的费)

贷:银行存款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购入工程物资。工程物资的增值税要区分两种情形:

建造建筑物的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不能抵扣,计入工程物资成本;建造生产经营管理用机器设备的工程物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物资成本。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如果需要外购工程所需物资,则外购工程物资用于建造可抵扣增值税的动产时,按规定外购的工程物资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价+相关税(除增值税)+相关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

如果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等的建造,则增值税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

建造工程领用企业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生产经营用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等动产安装工程等时,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因为用于建设工程的产品的权属关系没有改变,所以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是企业自己使用原材料,权属关系没发生改变,不视为销售,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转销原材料的账面价值,原材料包含的增值税是否转出,区别情况处理。

如果购进材料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安装工程(动产),材料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因为机器设备和存货的增值税处理原则相同,就相当于把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无需把增值税转出。会计处理:领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购进材料用于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则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转出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入库转做原材料。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购入时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工程物资入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贷:工程物资

二是如果购入工程物资时,将增值税进项税计入了工程物资成本,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属于可以抵扣范围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按照取得的扣税凭证,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换出固定资产区别不动产和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动产。可以

抵扣增值税的动产换出时类似于存货处理,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会计处理:

首先,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

然后,换入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借:库存商品等(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入资产的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不动产的营业税)

(五)债务重组

不动产的会计处理与生产型增值税法下一致,我们在这里省略,主要针对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动产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首先,把抵偿债务的固定资产转销,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其次,把抵偿出去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同时把债务账面余额转销,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账面余额)

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的差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利得(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出售

对于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动产在出售时,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况缴纳增值税:一是企业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取得出售价款入账: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属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动产)报废、毁损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为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应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查明原因前,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会计处理

企业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若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固定资产净值(即折余价值)的17%计算出不得抵扣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清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综上,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必须以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对于企业在按新增值税法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提出几点建议:

对于新办企业及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来说,现在应及时向国税机关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企业应进行纳税筹划,扩大销售,适当减少存货购进,使当期销项税额增加,尽量使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尽早抵扣,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

企业应积极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改革传统的制造业产业,转向高新技术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应抓住这个时机,扩大经营规模,加快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完善财务制度,加快产业升级步伐,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S].2008

第3篇

    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不尽相同。笔者供职的企业为国有大型控股钢铁企业,大宗原材料、物资设备、固定资产的采购及投资额都比较大,是政策的受益者。现结合实践经验对增值税转型后企业主要涉税业务处理进行浅析。

    一、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际操作中,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企业难免有跨年度工程的改、扩建及购进固定资产项目。要判断这些经济业务发生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政策转型后允许抵扣的范围,财务人员必须要正确确定固定资产购进时间、正确界定动产与不动产、正确划分地面附着物所包括的内容。

    1.对以前年度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的业务处理

    例:企业于2009年2月对以前年度购入的固定资产(连铸机)进行改造、锻造,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为178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由此可判断,企业对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连铸机(动产)进行改扩建,符合上述规定,其178万元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对跨年度购入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企业2008年11月签订2台起重机的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需预付30%货款,对方发货后再支付货款30%,待货物安装运行验收合格后凭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尾款40%结清。2008年11月对方单位发货,12月买方收到2台起重机,同时口头追加购入1台起重机,2009年1月对方发货,2月收到另1台起重机并于当月同时安装运行,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分别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共840万元,税款142.8万元;公路运输发票48万元,企业将前期2台设备的尾款及后期追加的1台起重机全款付清。

    跨年度购入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分别按照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销货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此判断纳税人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及能否抵扣。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运输凭证等资料来判断销货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货方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应给予抵扣。

    在大型企业,采购物资一般采用预付账款的方式,而销货方则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本例中企业前期购入2台固定资产(起重机),对方发货时间是2008年11月,也就是说销货方的纳税义务时间为2008年11月,虽然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但实质上仍不符合2009年1月1日后实际发生的原则,其95.2万元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后期追加购入的1台固定资产(起重机),买方为“应付账款”,卖方属赊销行为,按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对方于2009年1月发货,符合2009年1月1日后实际发生的原则,且买方取得的是2009年1月1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其47.6万元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对于随同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也应遵从以上原则,准予抵扣的部分1.12万元(48÷3×0.07)直接进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价值。

    3.对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工程物资的业务处理

    例:企业在2009年4月购入一批工程物资,其中:加油小车、轴承金额为120万元,税额为20.4万元;屋顶风机、地下供电电缆金额为180万元,税额为30.6万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解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的屋顶风机、地下供电电缆等虽然属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但用于房屋、构筑物及构筑物的配套设施并与其构成一体的,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本例中为建造不动产所购进的屋顶风机、地下供电电缆30.6万元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同类的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等设备以及材料。本例中加油小车、轴承虽然是工程购入物资,但却是用于机器设备组成,不属于不动产在建项目,其20.4万元进项税可以抵扣。

    二、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税业务发生变化

    例:企业2009年5月10日销售2005年8月购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汽车2辆,原值为68.32万元,折旧为30.37万元,售价为42万元(含税);同月的21日转让2009年2月购入的电动机一部,原值为54 800元,计提折旧1 800元,转让价为55 000元。

    上述业务中的汽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按固定资产管理并使用一年以上;销售价格低于原值。如按旧的条例可以免征增值税,但按新条例,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免税。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例中,销售汽车的业务属财税[2009]9号文规定的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其销项税为8 076.92元([420 000÷(1+0.04)]×0.04÷2)。转让的电机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销项税为9 350元(55 000×17%)。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开票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纳税申报时,按照“简易征税办法货物销售额”(适用4%征收率)填列金额,并将全部税额填入“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同时将减半征收的税额反映在“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且不能抵减当月进项税金,需直接缴税款。

    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做为抵扣凭证

    众所周知,废钢对钢铁产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生产原料,笔者所在单位65%的废钢来源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此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第4篇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准则;

中图分类号: G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9-149-01

一、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新准则给出了固定资产的新定义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新准则仅从使用用途、使用寿命两方面对其定义。旧准则从使用用途、使用期限、单位价值上对固定资产进行定义。新准则中未包括单位价值标准。

(二)新准则强调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价必须公允

在对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上,旧准则规定“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可见新准则一是强调“投资双方确认”的形式是必须有合同价或协议价,二是强调合同价或协议价必须公允。

(三)新准则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

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 即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应使预计净残值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

(四)新准则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针对某些特殊行业较高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五)新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六)新准则规定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更处理方法

即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预计净残值预计数、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但是旧准则对改变时的会计处理方法没有作出规定。新准则明确了所有这些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此外,新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也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新准则规定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予以披露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六项信息,如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等。

二、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没有涉及固定资产,而是将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视为固定资产,认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是指企业为了在生产或供应商品或劳务时使用、出租给其他人,或为了管理的目的而持有;并且预期能在不止一个的期间内使用的有形资产。

(二)范围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中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既包括价值大、多次使用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也包括企业期望在不止一个的期间内使用的主要配件和备用设备。而我国是将这些主要配件和备用设备列作“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核算的。

(三)固定资产减值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定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即为资产减值损失。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四)折旧方面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固定资产的每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都要单独计提折旧,新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在折旧范围方面,国际会计准则指出土地不计提折旧,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的范围规定。在折旧方法方面,国际会计准则提出了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我国新准则规定了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

(五)关于披露方面

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披露要求比较详尽,我国新准则对固定资产要求披露的内容有六项。

三、新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一)新准则提高了企业固定资产信息的透明度

固定资产作为企业非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披露的内容过去一直没有规范,新准则明确规定了企业应予以披露的固定资产的信息,从而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更准确地掌握企业固定资产的详细信息,并了解企业近期固定资产投资的动向。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一方面,新准则对一些需要考虑弃置费用因素的固定资产,将预计的弃置费用的现值,记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另一方面,新准则对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这些规定就会使固定资产在按照新准则计量时,价值增大,导致企业的资产结构发生变化,使长期资产的比重提高。

(三)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新准则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强调了现值的概念。这将导致在同等条件下,固定资产的净残值金额减少,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数增大,从而使企业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增加,导致各期的费用增加,最终使企业的收益水平及所有者权益金额降低。

(四)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新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期间不得转回。这与旧准则相比较,有利于防止企业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从源头上杜绝了企业的一种违法的操作手段,遏制了企业计提秘密准备, 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煤炭行业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雷鸿.我国增值税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路径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8(8).

第6篇

对于煤炭企业,增值税改革主要是销项税税率由13%提升为17%,这直接增加了煤炭企业税负的增加,其次就是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是对于成熟的煤炭企业,特别是增值税改革前已经稳定投产的企业,该条对于固定资产中设备可以抵扣的效用不大,主要是因为该类企业已经完成对于设备方面的投入,已经享受不到该项税收新规的好处,而在后续的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往复使用,部分新入设备基本以租赁为主,更加享受不到进项税可以抵扣的好处,而煤炭企业在后续的投入中,最大的固定资产投入就是井下井下巷道建设,以及井下巷道中的通风、排水、照明等设施的建设,而对于此类固定资产投入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部分法规上虽然做出了一定的说明,但是也未能明确煤炭企业关于此类业务进项税抵扣的问题。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件),将“矿井”和“巷道”列入了构筑物范围。据此,一些地方的国税部门不允许煤炭企业抵扣“矿井、巷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项税,引起了煤炭企业的强烈反响。

根据增值税现行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企业购进材料建造为生产服务的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范畴,因此,其不动产在建过程中购进的材料等按现行规定不允许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113号文件中对于不动产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改革的重点,这对于煤炭企业来说无异于水中月,镜中花,可看不可用啊。但是对于煤炭企业,矿井和巷道就像是企业的生产机器一样,煤炭生产为地下作业,主要的生产原料可以说是地下存在的煤炭资源,而地下巷道就像是运输的机器,煤炭资源地点是不懂得,只是一个采区完成后需要转移至下一个采区,采区开到哪里,巷道就要建设到哪里,这就像加工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一样,哪里需要哪里搬。工作地点不断移动,以矿井和巷道为载体,进行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排水、支护和维修的过程。煤矿的巷道是一种为采煤服务且不断更新的构筑物,是非永久性的,只要煤采完了,巷道自然而然的也就失去了价值,不再使用了,就像设备到了使用年限报废一样。巷道是煤炭企业生产的必要投入,会计上也是作为成本费用处理的,这与交通运输业的巷道明显不同,与加工制造业的厂房也明显不同。不同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同时,煤炭矿井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和提升所需的线路、管路、轨道和其他装备,都是直接生产投入,而且在建设时往往该类设备也是随着采区的变动而不断重复使用,并不向房屋的附属设施一样固定在墙内,离开建筑物就是去了作用。如果不允许煤矿抵扣这些巷道、设备及其维修费的进项税额,如同不允许加工制造业抵扣购置材料和设备的进项税额一样,显然不合理。对于财税113号文,我理解,该文规定不能抵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的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主要是针对一般房屋、建筑物如高层楼宇,厂房等,对于煤炭企业不具有针对性。而固定资产目录中涉及的矿井及巷道,也仅仅只是指煤炭企业主井、副井及井下大巷等会计上构成固定资产的永久性构筑物,不应涵盖煤炭生产企业的所有井巷。”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该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部分省份国税局在执行时也对于煤炭企业实际情况作出了一定的考虑,如四川国税系统内部有个关于纳税评估的文件,规定煤矿除回采巷道以外的巷道支出不许抵扣进项税,部分省份也将煤炭巷道区分为准备巷道、回采巷道、开拓巷道,其中大部分省份对于回采巷道做出了一定的解释,即将回采巷道作为可以抵扣的部分,但是对于开拓巷道及准备巷道未作出说明。

根据我公司税负水平测算,我公司销项税直接增长4%,进项税抵扣范围扩大享受减负水平不到1%,增值税的改革直接增长税负逾3%。

税收法规是企业生产经营中重要的执行标准,是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基本依据,在税法为作出明确的条文中,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给税务执法机关及税法执行企业造成困扰,双方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会有不同的解读,但是无论怎样,拓宽国家税源,增强国家财力,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是税法的根部,也是税收制度的基本,所以对于煤炭企业井下巷道进项税抵扣的问题,需要一线生产企业的积极建议,更加需要各级执法人员的实地考量,各加需要法规制机关的全面综合,而企业也只有在严格执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规避税收风险,实现稳定经营。

参考文献:

第7篇

税法和会计制度在界定固定资产的含义时均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一经购建,一般不作轻易处置。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围绕固定资产处置业务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加上94税改的原有条例,基本规范了其中的涉税处理问题,现简单小结如下。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3月13日下发的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

1、销售不动产。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其中规定:①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②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受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③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④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

2、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及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等。营业税税率为5%.三、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如果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额。税率为1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财政部门征收。但对在企业改组、改制中的特殊情况规定如下:1、公司制改造。①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②对独立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③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2、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收契税,其余征收契税。3、企业分立。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4、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5、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含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固定资产处置业务中涉及的印花税有:1、购销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2、财产租赁合同,税率为千分之一。

六、企业所得税

企业固定资产处置业务中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较复杂,因为会计制度从及时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稳健经营的谨慎性原则出发,制定了一整套的会计核算办法;税法从历史成本和收入与成本相配比原则出发,也制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方法。由于二者的出发点不同,因此在具体处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在此仅就股权投资和债务重组情况进行分析。

1、固定资产股权投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上述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由此可见,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计上不确认收益;而税务上却要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由此也带来了二者在股权投资成本计价上的不同。

如:2004年1月,长城公司以其拥有的一套房产对中原公司进行投资,其账面原值为180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00元,公允价值为1600000元;2005年3月,长城公司将该股权转让,取得价款1700000元。假设长城公司没有计提与上述业务有关的资产减值准备。①2004年度: 按照《通知》的规定,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固定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600000元,账面价值为1500000元,税务上应确认的固定资产转让所得为100000元(1600000-1500000)。在本项业务中尽管会计上不计收益,而税务上则需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所得100000元,公司当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②2005年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甲公司转让股权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即会计上应确认200000元投资收益, 按照《通知》的规定,公司转让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该股权投资的转让收入为1700000元,计税成本为1600000元,税务上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00000元(1700000-1600000)。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多计收益100000元。因此,公司2005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在这项房产的处置业务中,长城公司2004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2005年又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第8篇

[关键词]新准则 固定资产 财税处理

在固定资产的处置中,除固定资产盘亏是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其余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投资、损赠、抵债、调拨都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财政部2006年11月份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准则)不再像准则一样全部按账面价值分别转入“营业外收(支)(出售、报废、捐赠)”、“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应付账款(抵债)”、“资本公积(调拨)”等科目,对一些特殊事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采用(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的科目。由此将产生会计与税法上新的差异。

一、所得税处理流程

1.以固定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过程实际是2个过程,首先是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为交易价格。

新准则采用了等同于税法上的使用的销售价值――“公允价值”,并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所指的利得包括的科目――“营业外收入”账户,不再像旧准则一样计入“资本公积”账户,这样,新准则下以固定资产抵债,在所得税方面不再产生财税差异,勿需进行纳税调整。

2.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视为一种非倾向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性资产交换》。该规则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才确认损益,而且,采用公允价值法时不管涉及补价与否,企业都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在采用新准则账面价值法时,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

新准则采用2种计量基础:①公允价值:必须符合“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2个条件。②账面价值:上述2个条件均不符合。

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并将交易收益计入了“利得”――“营业外收入――非货易收益”账户,不像旧准则一样由于采用账面价值而产生所得税方面的财税差异。所以,在新准则下换出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价值一样,以固定资产投资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同时新准则采用账面价值法,一律不确认交易收益。而税法规定,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视为同销售,其销售价值可参照同类资产或相近资产的价格来定,并且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因此,这种情况下应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3.财产损失的处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第13号令)的主要特色是缩小了审批范围,即正常损失(出售、毁损和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当年直接操作、非政党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需审批当年扣除。对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企业会计制度将财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项。

4.资产减值准备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而税法规定,除部分企业可以计提0.5%坏账准备外,企业在会计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对于固定资产的减值的计提以及处置的冲锁的减值准备,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营业税处理流程

原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新准则规定:企业销售不动产、对外投资、进行易货交易或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抵债等,都应视为销售和其相关的业务按照新准则进行处理。

例,2008年,某内资企业A以其房屋投资兴办联营企业B,提出固定资产原值为100万元,累计折旧15万元,计提减值准备5万元,账面价值为80万元,双方确认的公允价为100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假设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后参加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企业所得税率为33%。

会计处理:

1.先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80万元

累计折旧 15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万元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万元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万元(公允价值)

贷:固定资产清理20万元

营业外收入80万元

A企业以不动产投资,新准则和税法规定一致,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该项固定资产投资虽视同销售,但不交营业税。应纳企业所得税=(100-80-5)×33%=4.95万元(5万元减值准备税法不予认可,企业转出固定资产时应调减纳税所得额)。

从以上财部分析可知:会计上确认的影响本年利润的的利得是80万元,税法上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为15万元。

三、增值税处理流程

纳税人销售动产应缴纳增值税。财税[2002]29号文规定,纳税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或对外投资,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例,某企业转入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0.5,转让价30.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

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95000万元

累计折旧5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300 000万元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305000万元

3.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11730.7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6万元

4.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示交增值税11730.77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5865.38万元

银行存款5865.38万元

旧企业会计准则将减半后的差额记入“补贴收入“,新准则的156个新会计科目中,取消了该科目,将其减半的增值税记入”利得“――”营业外收入“中/

5.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1730.76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730.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