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0 14:49:2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司法务前景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1岁的薛长春在担任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期间,截留、拖欠本应上缴的发行蓝天金卡所获得的1035万余元资金,将其转移到个人控制的三家公司。
薛长春利用职务之便,将到湖南等地的个人消费共计291698.15元在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报销,同时将个人公司的会议费、广告费等三笔费用共7638元在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报销。
1997年11月,薛长春指使蓝天金卡中心职员使用公款为其购买两部手机,之后,薛长春将手机交给妻子和李某使用,并将购买手机款和该手机产生的费用共计4.4万余元向蓝天金卡中心报销。
1996年6月至2000年7月,薛长春在担任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期间,指使财务人员将扶贫总公司和蓝天金卡发行中心312万元人民币供个人公司使用。
在公司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扶贫总公司于1996年10月为中山市维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山市阜康信用合作社借款300万元提供担保,又于1997年6月为中山市金悦工贸有限公司向阜康信用社借款450万元提供担保,致使法院查封了扶贫总公司和蓝天金卡发行中心的财产。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薛长春身为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大量侵吞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薛长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薛长春在担任广东省扶贫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限间,严重不负责任,以省扶贫总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造成国有公司财产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负责人失职罪,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罪行实录 扶贫款项收归己有
据法院审理查明,鑫瑞公司于1996年5月与其他两家公司合作,投资成立了湖南株洲电器城,其董事长亦由薛本人担任。同年6月,薛长春利用其在省扶贫总公司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将省扶贫总公司的人民币250万元划到鑫瑞公司,再由鑫瑞公司将收到的款项转给当时尚未改名的湖南株洲电器城。1999年7月至2000年7月,薛长春还先后两次利用其在蓝天金卡中心的职务便利,分别将公款50万元和25531元提供给美嘉华公司和鑫瑞公司。
虚价买铺大肆贪污
2000年7月,薛长春以蓝天金卡中心的名义和天元建材大市场签订购买铺面合同。合同约定蓝天金卡中心以每平方米11980元的价格向天元建材大市场购买铺面56间,交易总额为2244万元。而法院调查发现,该市场的铺面同期销售价格仅为每平方米8800元,即薛长春将595万多元的差价收入囊中。由于天元建材大市场未能向国土局缴纳全部土地转让金,蓝天金卡中心至今未能得到产权证明。
随意担保损失巨大
1997年6月,中山市金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悦公司)、中山市维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山市阜康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450万元、3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薛长春在没有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即以省扶贫总公司的名义为上述两公司借款进行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金悦公司、维高公司均无力清偿借款。2000年7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省扶贫公司向中山市阜康城市信用合作社履行保证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直击 大笑三声逞强 薛长春执意上诉
宣判后,当法官问薛长春对判决有什么意见时,薛长春大笑着回答:“这个判决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他又大声笑了一声说,“我只想问法官一个问题,当年蓝天金卡公司为省、市扶贫办筹措了5800多万元的基金,成本是谁出的?”
法官问他是否上诉,薛长春又大笑了一声:“肯定上诉,100%要上诉。”
薛长春在之前的两次开庭和昨天的宣判中,表现得都特别强硬。那他平时是个什么样的人呢?宣判后,薛长春的妻子在法庭外面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薛长春是一个性格倔强、不肯服输的人。
曾经参与侦办此案的一名办案人员则告诉记者,薛长春会受到死刑的一审判决,是因为他贪污挪用的公款中有800多万是扶贫资金,而扶贫资金是用来赈灾、扶贫的专项资金,不经特批是不能挪用的,挪用扶贫资金的后果特别严重,否则单是挪用公款,是不足以判处薛长春死刑的。
一个新群体的壮大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日益复杂。实施有效的法律事务管理,建立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全面、系统、科学地识别、分析、控制法律风险,成为当前企业经营发展中一项十分重要、紧迫的工作。” 北京慧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慧点科技)风险管理与控制事业部解决方案及产品中心总监刘爱和表示,“当前,中国企业愈加关注法律事务管理,因为它不仅仅是一个经营管理问题,更是一个重大法律问题。尤其是对有国际化需求的中国企业,需要更加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并满足合规的要求。”
的确,伴随着中国市场和企业的全球化进程,一个在公司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群体正在悄然壮大, “公司法务”逐渐成为企业运营与管理以及招聘网站的热门词汇。
以华为公司为例,你能想到该公司的法务方面的员工有多少吗?超过600名,还不包括外部的法务顾问,这无疑是令人惊讶的数字。记者的一个朋友就在“华为法务部下属的法律部的贸易合规办公室的网络安全组”工作。这句话读起来有些绕口,但足以说明华为公司法务分工之细,据称仅法务部下属的法律部就有十三个专业组。
举华为的例子就是为了说明法务工作对于当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数据,截至去年底,中央企业全系统有2560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分别达到64%和50%;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顾问队伍达到1.8万人,持证上岗率接近60%;中央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三项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6.7%、98.1%和98.6%。
国资委主任张毅在今年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上要求,中央企业应适应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新要求,强化依法治企、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依法保障中央企业实现稳中求进、科学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刘爱和有多年从事集团企业法务管理研究和实践的经验,根据他的经验,企业法务工作如果依靠传统的管理手段,即使有了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难以真正落实。他认为,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问题,传统的法务管理需要新的手段和工具,那就是信息化。
传统法务管理之困
我们可以通过传统法务管理模式所存在的问题来先简单了解一下法务信息化的具体价值所在。
在企业的法务管理实践中,企业法务部多数是在事前法律防范上做工作,而对于事中、事后的法律风险管理缺乏手段。以法务管理中最重要、最常见的合同管理为例,法务部在合同审核结束后,就没有办法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监控。直到发生合同纠纷了,才参与进来,这时候往往企业的损失已经产生。这种情况司空见惯,也最让企业头疼。有了信息化,便可以很好的加强对事中的监控。法务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了合同准备、合同起草、合同审核、合同履行、合同履行后的查询统计的过程,全过程的信息都管起来了,不仅仅是合同审核,审核完了以后对于合同执行的过程也可进行管理。
风险控制是法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以前,企业需要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一般可以找咨询公司也可以自己组织人力来制定相关的管理规范。这个过程花费了很大的人力物力,输出的结果仅仅是一个制度,或者说是一个文本、一个电子文档,却可能没有办法去让每个员工真正去理解它或者很好去应用它。而通过信息化,就可以先将风险管理制度拆解开来、细化,也可以叫做制度碎片化,将长篇大论的制度拆解出相关的关键控制点。再将这些关键控制点配置到管理流程的每个环节当中去。这样的好处是,在管理流程运转过程中,在每个环节处理业务的时候,它的工作页面上就会展现出相应的关键控制点,在这个环节需要关注的要点是什么,就能很清晰地展现在员工面前。刘爱和强调:“制度的关键不在于你制定出来以后放在柜子里,而是贯穿实际工作能够随时提醒员工遵照执行,这样才能将风险管理良好地落实到企业工作中去,这是法务信息化如何控制风险的一个切入点。”
当然,跟其它领域的信息化一样,法务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升效率。但是通常的理解,有了IT系统以后效率提升是非常简单的事,其实也并不简单。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流程电子化带来的效率提升,信息在不同部门、不同人之间传递的速度比人工的速度快多了,这是大家可以明显感觉到的。另一方面,利用信息化的处理方式,业务处理的自身过程也在改变。举一个简单例子,企业在起草合同时,如果用系统中的标准合同模板来起草,那么系统会把人员对这个标准合同模板所做的全部修改都记录保留下来。这个修改痕迹带来的好处就是对于相关的会签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在审核时就不用一个字一个字地看了,可以直接看修改了什么地方。这种效率的提升比仅仅流程电子化带来的信息传递效率的提升更为关键,带来的价值也更大。
发挥并利用IT的价值
当然,法务信息化的价值还有很多,这里不再赘述。那么企业如何才能有效利用法务管理信息化的价值呢?
刘爱和说,从他为众多企业实施法务管理系统的实践经验来看,企业若想借助信息系统来提升法务管理的效率、控制法律风险,必须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是管理提升的问题。运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法务管理效率,在法务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前,信息系统供应商与企业法务部门必须就法务管理业务中的问题,哪些是信息技术可以解决的,哪些需靠管理改善解决的达成共识。??此外,还需要从管理的成熟度和信息化的依赖程度两个维度,对法务管理业务系统做出细致的分析,才能理清信息化的思路。慧点科技在帮助企业建立信息系统前,提供了专业的业务顾问与企业法务部门一起深入细致地对企业法务管理相关业务进行研究分析,对现有的制度和流程进行梳理,找出缺陷,提出改善性建议,为信息化奠定基础。
其次是信息系统功能的问题。法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上线不是简单的把表单、流程的电子化,而必须将管理要求与信息系统真正结合起来,通过IT手段进行制度固化,才能控制风险,体现信息系统的管理价值。所以,在设计法务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时,企业必须对自身的需求做细致的梳理和分析,同时对信息系统供应商的产品功能有深入的了解。这样才能区分出,哪些是企业个性化的管理要求,哪些是标准的信息化产品功能。这样开发出来的信息系统才能很好的匹配企业管理实际。从管理软件的实践来看,企业的管理需求和业务实际不同,没有产品能“普适性”满足每个企业的要求,一定是“产品+定制”的信息系统,才能满足企业的管理要求。基于前期的梳理,慧点科技提供的业务顾问就能帮助企业规划设计出最贴合企业业务实际的法务管理系统,从而保障了系统的使用落地。
还有便是用户的培训。对一个新的法务管理信息系统上线来讲,最终用户是发挥法务管理信息化价值的关键。一方面要针对不同用户类别,设计针对性的培训。比如对领导角色,必须考虑领导的时间、领导的操作特点等设计一对一的培训。对管理员角色,就需要对其进行更加详细的管理操作培训。对于系统用户来讲,不仅要熟练掌握信息系统的功能操作,还要了解新的制度要求,这才能保证法务信息系统顺利、有效的发挥其价值。
GRC之上
从目前的市场来看,中国有5000多家大中型企业,只有少部分企业在专业的法务管理信息化实践上做了尝试,还有部分企业是在企业信息化系统中有部分法务管理的功能,而大部分业务还没有实现法务管理的信息化。法务管理信息化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这也是刘爱和所在的慧点科技公司如此重视这块市场的一个原因。
慧点科技成立于1998年,率先引入国际先进的GRC(管控、风险与合规遵从)管理理念并因地制宜地与中国客户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通过大量的业务实践,打造了以“管控・风险・监管”为核心的管理软件与服务体系,并成功为以中国移动、中国石化、中国海油、神华集团等近40家央企和接近半数的中国百强企业为代表的近千家大型客户,及数百万最终用户提供了产品与服务。
刘爱和介绍,GRC不仅仅是一个管理理念,更是一个企业的管理框架。GRC的整体管理框架包括监督层、管理层、业务层三个层面,在监督层涉及的风险、内控、审计、信息安全等,慧点科技都有相应的产品;在管理层所涉及的决策管理、办公管理、费用管理、法务管理、质量管理等等,法务管理系统就是管理层的一个重要功能支撑;在业务层主要是以流程为核心的财务、人力、采购、生产、销售等业务,目前慧点科技的产品暂时没有涉及。慧点科技的业务重心在监督层和管理层这两个层面。在GRC理念和框架的指导下,慧点科技的法务管理系统秉承法律风险管理要求,将风险控制要求落实到具体的职能管理业务流程中,将风险管理落实到了实处。
为使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提高社会实践的能力,了解当下律师职业的就业环境和就业状况以及激励我们在校努力学习理论知识,同时也为了丰富大学生的假期生活,特开展此次走进律师事务所活动。
本次活动采取访谈的方式,在xx市区范围内随机选取一家正规合法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符合活动策划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有助于完成调查活动并得出合理报告。
二、 社会实践内容
(一)、活动概况:
1、活动时间: 20xx年7月30日下午3时;
2、活动地点:河北XX律师事务所;
3、活动对象:郭律师;
4、活动内容:与郭律师进行有关律师职业及发展现状的交流
(二)、活动具体流程:
1、首先,我向郭律师作了自我介绍,表明我的身份是“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学专业大一学生”,并说明我的来意,即“进行暑期社会实践,调查当下律师职业的相关情况”。
2、其次,我将提前准备好的问题向郭律师一一作了询问,并认真听取和记录了他的回复。总结如下:
郭律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算是我的学长了,毕业五年,成为律师两年,目前还担任某公司法务。也接手过些案子,做过些令他印象深刻的刑事案子,目前郭律师已经度过了艰苦的日子,收入也比以前翻了好几倍,但是回想起背后的艰辛,郭律师还是感慨万千,总结如下:首先要学好专业知识,再通过司法考试,还要考取律师证,最终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律师。郭律师还特意说到,从事律师这个行业,不要想着会立刻挣钱,要做好坐冷板凳的准备,在毕业的一两年内基本不会赚钱的,而且律师也是一个要求吃苦耐劳的工作,会经常跑案子,出差,也会很繁琐的。向我们女生刚开始做律师会比男生面临的困难更大,这个现实对于刚学习一年的我们来说的确会有一点失望,但这也激励我们要更加努力地学习。
郭律师也提到,书本上的知识在现实工作中更加努力地学习是远远不够的,实践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实践中也会不断学习到新的知识来充实和提高自己。
三、社会实践结果
本次活动开始时曾出现我被拒绝接受采访的情况,经过分析,我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没有做好沟通和交流,二是一些律师确实事务缠身。从本次活动目的的角度来看,我在之后的走访中与被采访者沟通顺畅,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际能力和实践能力。
四、 社会实践结论与体会
长达八年打假,结果“李鬼”反而越来越强大,这是我国浴霸龙头企业杭州奥普面临的困扰。
从最初的直接假冒,到后来的“境外注册相似商标境内使用”,再到如今注册其他类别相近商标;从最初的小作坊到公然开出连锁店。面对“傍名牌”手段的越来越高明,杭州奥普忍不住感慨:“李鬼如此强大,国内企业创品牌积极性如何保护?”
■此“奥普”非彼奥普
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崔强最近忙得焦头烂额,因为市场上出现了一家“奥普集成吊顶”,但卖的并非杭州奥普的产品,可是消费者出现质量投诉,却都算在了杭州奥普的头上。
今年7月,杭州的张女士在一家专卖店购买了奥普集成吊顶产品,但等专卖店货送到时,张女士发现其中浴霸的包装盒上印着的是凌峰奥普浴霸,厂家是来自嘉兴的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并不是她所要的杭州奥普产品。为此,张女士要求更换奥普产品,并联系了杭州奥普有限公司。杭州奥普公司市场部负责人表示,年初以来他们已经处理过类似的多起纠纷。
“都是标着奥普,我们普通消费者哪有这样的火眼金睛可以分辨呢。”张女士抱怨。崔强和公司市场部的同事通过市场调查发现,确实有一家名为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凌普)的企业也在市场上销售集成吊顶,并使用商标为“aopu奥普”和“凌峰奥普”,在全国开出了几十家专卖店。
记者通过浙江工商部门了解到,浙江凌普创建于2009年年末,2010年年初该公司开始生产销售含有“奥普”二字商标的集成吊顶,法人代表为林珠,而目前该公司的总经理王文华系林珠的丈夫。
“8年前就已经跟他们打过交道了。”崔强告诉记者,2002年,林珠和王文华还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经营着一家嘉兴市王店彩虹电器厂,当时,该厂因为侵犯奥普浴霸的专利权而与杭州奥普达成专利侵权纠纷和解协议,该厂向杭州奥普公司支付赔偿费10万元。在杭州奥普出示的协议上,记者看到王文华代表嘉兴王店彩虹电器厂的签字。
然而,2004年嘉兴王店彩虹电器厂再次因在其生产的浴霸外包装上标注着奥普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奥普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奥普电器(香港)有限公司等厂名,被浙江省工商局以“未如实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对产品的生产者和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注,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收缴并销毁含有违法标识得包装物;罚款18万元”的处罚。
“从个体小作坊到开起连锁店,从简单的冒牌到获得相似注册商标,傍名牌的对手越来越强大,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崔强不由感慨。
■傍名牌已形成灰色产业链
时隔8年,浙江凌普怎么又扛起了奥普的大旗,用“aopu奥普”和“凌峰奥普”这两个商标生产集成吊顶呢?
记者从工商部门查询了解到,浙江凌普并非“aopu奥普”和“凌峰奥普”这两个商标的所有者。“aopu奥普”是在2001年被一家名为浙江瑞安奇彩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中注册的。
而目前,浙江瑞安奇彩贸易有限公司已经注销,“aopu奥普”最终被“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现代)购得。而“凌峰奥普”原为温州人孙作东个人注册,后转让给现代(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浙江凌普获得了这两个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并开始生产有“奥普”字样出现的集成吊顶。由此,市场上出现了两种“奥普”集成吊顶,一时间消费者被迷惑了双眼。
浙江省工商局经济监察处处长朱建军也表示,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区别来源,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一旦出现纠纷还不易找到真正的生产者投诉交涉,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今年4月,浙江省工商局向下属各市局发出“关于查处涉嫌侵权奥普集成吊顶产品的通知”,认定浙江凌普“aopu奥普”商标与杭州奥普的商标产生了混同,涉嫌侵权。
但“aopu奥普”的所有者浙江现代却认为,集成吊顶是多种分类产品的集合,浙江省工商部门无权对商标注册商品分类作出界定,起码在吊顶的金属扣板中使用“aopu奥普”商标,法律上也并无违法。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商标法》在商标注册上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尽管《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对“在先权利”,《商标法》没有明确界定。
在这种立法情况下,一些专门钻法律漏洞的职业商标抢注公司开始恶意傍名牌,上下游接力的傍名牌产业链已经形成,食物链上的参与者都是不同程度的受益者。上述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还先后抢注了国内其他知名企业“西子”、“格兰仕”、“奔腾”等商标,在注册类别上打球做文章,并通过每年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营利。
■加强品牌保护需完善法律
相对于恶意抢注者低廉的违法成本,真正的商标所有者维护商标成本却很高,“为商标的事,仅律师费一项,我们就已经支付了大约120万。”崔强告诉记者,这还不包括他们公司派出到各地打假人员的出差费用。
据了解,工商部门对“凌峰奥普”作出相关处罚后,凌峰奥普已经承诺作出整改。但由于已长达8年抗争,杭州奥普对前景不表示乐观。
为了彻底杜绝这种市场上混淆视听的现状,目前杭州奥普唯有申请撤销对方商标一途。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1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但他们认为无法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果。
“要走相关程序,从申请受理到最终认定需要一两年时间。”崔强表示,商标维权过程中最让人无奈的恐怕是时间成本了。不久前,易建联刚刚才打赢了“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案,这一场官司耗时整整4年。
在被傍名牌整个过程中,品牌企业自身也有值得总结的教训。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浙江瑞安奇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aopu奥普”商标和孙作东个人注册“凌峰奥普”商标的时候,杭州奥普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在商标注册已成既定事实后,也没有及时申请商标争议,这也给傍名牌者提供了机会。
李逵被李鬼打倒并非没有先例。2008年,法国名牌华伦天奴(Valentino)在中国的专卖店陆续撤走,就是因为不堪各种傍名牌的拖累。“如果一旦发现市场上有‘傍名牌’行为的出现,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更坏结果的发生,及早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力合作,通过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打击‘傍名牌’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朱建军表示。
目前对傍名牌的行为适用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但是对傍名牌行为的处罚力度非常有限,相对于直接造假或者侵权使用别人的商标,显然“傍名牌”行为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5.争取获得汽车驾驶证书。
6.争取获取法律秘书相关等级证书。
就业岗位(群)
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及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等职业人才。本专业学生应在具备文秘专业知识、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优良的警务素质的综合职业技能人才。
毕业生主要从事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秘书,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公关工作,办公室事务工作,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商务及日常事务工作。亦可从事公检法等部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公证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处的司法文秘,乡镇、街道办和社区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从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法律秘书培训和法律文秘教学工作。
主要课介绍
1.秘书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居于提纲挈领的地位。主要讲授秘书职业的性质、特点、能力要求和工作内容,及秘书职业的国际发展情况。目的是让学生熟悉秘书日常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方式、方法,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从事秘书工作的实用型人才。
该课的前修课为《管理基础与实务》;相关后续课为《秘书实务》;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
2.秘书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学生办会、办事、办文、办活动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秘书工作的实际操作的技能与技巧,通过秘书案例教学和项目载体教学,以能力本位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全面掌握秘书实务的各项内容、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强化学生的各种现场处理技能,以适应企业、商务、机关使用单位专职秘书岗位的工作需要。
该课的前修课为《管理学》、《秘书学概论》,后续课为《办公室实务与管理》;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其中80%的学生须考取初/中级秘书资格证书。
3.文书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应用型、操作型文秘人才为目标。通过文书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文书和文书工作的基本知识,并按照公务文书的形成、运转、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使学生掌握文书工作的基本技能和非纸质公文的基本知识,具备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公文处理、信息管理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该课系《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相关后续课,是对秘书学的专业细化。
4.管理学基础
该课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权市场营销的管理、战略和策略,结合营销实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策划活动,提高学生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并使学生了解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组织设计与流程管理、决策、计划、控制、创新管理以及管理沟通与管理信息活动的组织等,逐步使学生树立起重要的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和管理观念,提高管理的决策能力。
该课为《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档案管理实务》的基础
5.法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成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通过该课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论、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使学生形成关于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具备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进行较深层次的分析思考和判断能力,为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该课为后续课《法律文书》打下基础。
6.法律文书写作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包括公安类法律文书、检察类法律文书、法院审判类法律文书、监狱执行类法律文书、公证类法律文书、仲裁类法律文书、司法鉴定类法律文书以及诉状类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在具备法律和写作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公安、检察、审判、仲裁和监狱工作以及律师业务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应用法律操作技能。
该课的前修课为《基础写作》、《应用文写作》相关课。
7.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理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人身权,物权,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培养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8.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解释、制定根据、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构成、特殊形态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量刑和刑罚制度;类罪、节罪特别是种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9.办公自动化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现代秘书计算机信息运用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办公自动化的涵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模型,以及Windows 98、Word20xx、Excel20xx、Powerpoint等软件实际应用技能。通过课堂讲授和实际操作,使学生在网络上进行各种操作并建立简单的局域网技术,具备运用网络处理信息技能,掌握现代化通迅技术和文件处理之电传、复印、自动检索、微机处理、电视摄录及中英文打字等技能。为他们将来进入中小型企事业单位能迅速适应办公自动化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该课终结考核要求是通过省计算机一级考试。
10. 知识产权法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国际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及相关规定,讲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有关理论和知识,尤其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专利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现状,掌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法律规范,增强他们分析和处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和案件的能力。
11.行政诉讼法学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理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与规则,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能够运用相关原理解决和处理行政事务及行政争议的能力。
12.劳动法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劳动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的知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该课为《法理学》、《商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学》相关法律学科的后续课。
关键词:公司并购 股权交易 财务尽职调查 税务尽职调查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056-02
财务、税务尽职调查又称谨慎性调查,一般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财务及税务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目的是为投资、并购等商业事务提供尽职调查服务,降低企业并购的财务及涉税风险。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及集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需要,近年来,公司在收购、并购、重组等股权交易过程中,财务及税务的尽职调查事宜也随之增加,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财务及税务尽职调查工作,较之一般性的财务及税务审计工作有所不同,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思考,总结出一些心得。
一、应关注被调查企业历史财务状况是否与行业整体发展趋势相符合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及为即将使调查之后的股权交易等行为涉及商业谈判更有筹码,不同程度粉饰财务报表及调整历史数据或不完全披露财务信息及涉税事项,已成为所有财务、税务尽职工作必须重点关注的工作之一,众所周知,每个行业都有它特定的生命周期,如被调查企业近年经营情况与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不相符,企业外界所处行业环境比较低迷,企业近2年来经营所实现业绩成长率又较高,那么就应该详细了解导致企业经营出现这样情况的内在因素,必要时,要聘请具有多年从事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业内人员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因为多年业内从业人员往往更能透过现象看出企业的经营本质所在,以避免被企业经过粉饰后的财务报表所迷惑。同时,由于结合外部整体经营环境的考虑,也便于了解和考量企业在行业中的经济地位及影响。
二、应关注被调查企业股权及管理层近年的变动情况
财务及税务尽职调查实际工作中,此项关注内容往往容易被忽略甚至不关注它的影响,一般认为:只有相关联的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才会去关注股权及管理层的更替情况,实际不然,一家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管理层人员相对稳定,对公司的经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管理层等决策团队会从长计议,会治理于长期战略、中期规划、短期经营的全方位考虑,从而避免过多的短期行为。案例之一是,在对一家本来有着良好经营前景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发现,近2年的公司研发费用投入很低,以至于出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被同行诸多企业超越的情况,实际了解后,才发现,原来是公司股东会给管理层定了每年的绩效考核,当年实现的利润是主要的考核指标,每年考核一次,如不达标,下一个考核年度即可调整管理层人员,在这样的考核制度下,管理层为了实现当年度利润,把本来应该投入的必要的研究开发支出都削减了大部分,外部的产学研技术支持费用也未纳入预算及实际支出。两年的考核执行下来,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行业中处于明显的下降趋势。看似较稳定的管理层,完全是以利润为中心贯穿于企业的经营过程中。
三、应关注被调查企业内部控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由于我们参加被调查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不同,众多参与尽职调查的成员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这项重要的测试往往被忽略或只是停留形式上的工作,实际对后续的财务报表审核非常相关,因为一般说来,如被尽职调查的企业经过审核人员测试后认定:内部控制环节薄弱,未能得到有效执行或是失效的,那么,接下来的财务报表审核可能只是一个参考的程序,相应的审核要增加非常必要的延伸程序,因长期以来,尤其内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在数量上占很大比例的众多中小企业的审计及税务鉴证服务,内部控制测试一直是比较薄弱的环节,也往往以执行实质性测试替代,但由于判断出现失误,实质性的测试工作也就变成了为完成工作需要而做出的程序性工作。相反的结果,如对被尽职调查企业在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等测试表明,企业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执行有效,那么企业的财务数据就值得信赖,在不影响整体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后续的工作也可适当减少,尽职调查的结果同样也会比较客观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
四、应关注涉税的各项历史纳税数据是否存在重大纳税风险
从改革开放至今,纳税风险已由最初的比较弱的风险级次上升到企业经营的首位风险,尤其对于大多数的民营企业来说,纳税风险更是自成立后就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与否的一个主要因素。长期以来,由于企业主管税局基于人力物力的原因,定期复核审查企业纳税的比例很低,加之由于税收违法成本的偏低,使得部分企业想尽各种办法降低税基,这其中仅有少部分是基于税收筹划而致,更多企业的做法是违背了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以此来减少纳税,达到持续经营的目的,所以,尽职调查后,如接受股权交易,新股东就责无旁贷地对公司的历史税收风险进行了承担。因此,尽职调查中,历史纳税情况的复核显得尤为重要,谨慎的做法是,复核企业的经济事项,找出重大经济合同及交易事实数据,对照各税种的历史各期申报数据进行核实,找出应申报未申报差异;同时,对于内部控制环节测试比较薄弱的企业,可能甚至详细查核自成立以来的所有记账凭证,逐笔逐项整理纳税风险数据来源,毕竟,因委托及工作关系,此时的尽职调查人员很可能的立场是中立稍偏移的,他们的工作成果很可能变成后续股权受让方商业谈判的筹码。
五、应关注或有负债,如实披露企业财务状况
对或有负债恰当披露,已有相关报告试蚨云笠档母赫披露进行规定,但实际的情况是,因或有负债可能会造成企业未来的资产流出,因此,大多数被尽职调查企业因受经济利益影响,往往不希望披露或有负债,比如企业的未决诉讼、担保、产品质量保证,有些项目如发生,尤其对于一些轻资产的企业,未来的影响可能是非常严重的。对于未决诉讼,我们可以与公司的法务、行政部门进行访谈,以便能了解未决诉讼是否发生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可以与售后部门座谈,查阅被调查企业近期主要的销售合同,复核售后条款,并根据历史资料进行数据分析,在财务报告审核时予以充分估计和恰当披露。被调查企业对外担保的合同,如有发生,同样需要非常关注,现在市场竞争非常成熟的环境下,企业的生命周期受宏观政策、市场环境、管理水平的多元化影响,经营业绩在不同时期会波动很大,对外担保因此受被保证企业的影响,一旦承担了保证的责任,就有可能连带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会带来致命性的影响。既然或有负债的关注及充分披露有如此重要,所以,在财务、税务尽职调查时,或有负债的查核就不能像年度审计等业务情况时对待,势必要予以充分的必要的工作。
六、应关注资本支出的承诺
随着国内公司法的修订完善及公司章程自主性约定的充分体现,再借鉴国外大型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的策略,被调查企业如经过历次股权转让及股东结构调整,变更各期股权转让细则及章程、合同的限制性条款约定审核就显得十分必要。长期以来,尽职调查人员一般认为,股权转让只要形式资料齐全,基本上不太详细注意其他细则条款的约定。现在由于风险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经验和一般企业的管理水准往往不在一个层面上,待企业后续经营经营业绩的大幅增长或减少,很可能造成一个企业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实际经营控制权有时会转移到对本行业没有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对企业的持续经营有时会很不利的。因此,关注资本支出等的承诺,也是财务、税务尽职调查的必不可少的工作重点之一。
七、应关注历史账户开立及注销情况
被调查企业由于受规模限制、股权原因、经营性质等因素影响,企业开立多户经营、账外经营时有发生,如仅仅核对被调查企业的期末对账单及调节表,更多地依赖企业的历史报表数据,就不能完全客观反映企业的历史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做法是:以被调查企业作为申请方,去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打印所有已开户和已销户的账户信息资料,这样不仅是在使用的银行信息可以进行必要的充分的核对,如有已销户信息出现,一般说来,已销户的情况都是有一定特殊原因的,如涉及规避营业收入实现、当期应交税金的情况出现,同时也最大程度关注了税务风险,也更能详细分析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所处行业地位,不会简单地被所披露的历史财务数据所蒙蔽,从而使财务、税务尽职调查结论更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
八、应关注企业发展规划与财务预测
企业的经营者及实际管理者大多数情况下,比较了解本企业的实际地位、竞争优劣势分析,所以,充分关注被调查企业前一、二年的发展规划、财务预测、商业计划。会进一步了解企业的客观财务状况分析数据,因经济利益驱动,有些企业在希望股权融资的伊始,即有计划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成果,以此来达到企业价值在交易时点的最大化目标。关注企业发展与财务预测与实际的动态差异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上所述,列举了一些我们认为在财务、税务尽职调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一些事项,实际工作中,被调查的企业经营状况、内部制度建立健全、管理水准、行业所处地位等都会千差万别,根据被调查企业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工作规划、及时调整尽职调查策略才可以使尽职调查工作得到充分、详实的数据及分析信息。也只有如此,尽职调查报告才能为后续的商业谈判增加筹码,切实保护资本的投出安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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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唐坤.企业并购中的财务尽职调查研究[J].商业会计,2013(4)4:15-17.
[3] 王璐.有效开展财务尽职调查的几点体会[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1):94-96.
[4] 徐钢.公司兼并收购中的“税务尽职调查”[J].注册税务师,2015(5):34-35.
[5] 栗红建.公司并购下的尽职调查问题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3(14):269.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广州 510641)
[论文关键词]合同无效 风险防范 规范行为
一、无效合同的特征及情形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无效事由,故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已经成立;2.合同具有违法性;3.合同没有约束力;4.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众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 .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7. 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二、案由及法院裁判理由
2006年4月24日,为招商引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应安徽乙公司的需求,某甲乡与其签订了一份《某乡招商引资协议书》,约定:将区划内的丙村的121.2(实测)亩土地出让给被告,土地出让金56000元/亩的标准计算共计6787000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五日内,乙公司须向甲方缴付2000000元作为协议的首付款,签字15日内应再付200万元,余款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证》时结清;土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乙公司同意在该土地上固定资产投资750万美元,固定资产投资每减少30万美元,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浮1000元每亩,使用年限50年,甲应于2006年5月30日之前将出让宗地现状土地按现状土地条件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投资项目应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动工建设,并于2007年5月31日之前建成运营,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和建成运营的,应提前30日提出延期申请,但延期建设或运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乙公司应当按照本协议进行开工建设和建成投产,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动工或建成运营日期满三个月的,甲可按月收取乙公司宗地出让金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违约金,满一年未动工开发或建成运营的,甲可以向乙方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百分之十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或建成运营的,由甲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甲应积极配合县国土局,依法为乙方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证时的契税和登记费由乙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与丁达成协议,由乙公司给付丁于2003年12月12号交付的该地块预付费用1200000元,丁已交付给甲作为乙公司应付的土地出让金。2006年5月16日、2006年11月28日,乙公司分别给付800000元、2000000元。2006年7月份,甲将丙村内131.043亩土地交付给被告。事后,乙公司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施工,陆续建设了综合楼一号、综合楼二号,后勤楼,1号厂房,2号厂房,4、5、6号厂房及附属设施工程,上述建设工程完工,乙公司由于无人主持建设事务等,致上述建设工程停工至今。2008年8月6日,甲乡政府在《合肥晚报》登载通知,要求解除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2011年11月2日,甲乡镇府诉讼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乡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书》无效;乙公司返还131.043亩土地,甲乡政府返还400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诉讼材料后,未到庭应诉,法院2012年2月8日委托评估公司对该地块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评估,资产评估6635800元。法院查明:乙公司于2004年9月28日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04年9月29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案诉争地块至今仍属于集体土地。法院认为,我国的土地政策是切实保护耕地,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违法占用土地,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招商引资投资协议,实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合同标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其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出让,且也没有办理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故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无效合同。被告应返还原告所交付的土地,原告也应返还被告所交付的土地,原告也应返还被告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至于这块地上的被告所施工建设的相关建筑设施等附着物,仅完成基础,难以利用,且无法移动,同时依法也应拆除,故该评估值应为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相应承担。原告明知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和不具备土地转让资格,而实施转让行为;被告对此亦应明知,且由于被告不完成相应的投资及经营,致原告难以申请只能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责任相当,对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双方承担。
三、合同无效性分析
此案件的无效性的症结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土地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它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显然该丙村的这131.043亩土地的性质是关系这合同有效性的关键,对农用地的征收要符合法律规定,“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虽然此土地是集体土地,但如果符合总体规划,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认定此合同无效显然是不适宜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所以乙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并进行投资建设并完成基础项目工程,然而由于某些原因没能继续完工,至少在法律上来讲不能由此就否定投资协议的有效性。
企业基于对政府的信任,签订投资协议,花下巨资完成基础工程建设以及缴纳巨大的土地出让金400万元,余额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证》时结清,至今《国有土地出让证》尚未办理,这样政府存在先前违约的责任,企业完全可以基于政府不办理《国有土地许可证》而使用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暂停建设项目,否则建设项目存在不合法的风险。现在企业由于某些原因无力继续,最多也只能按照合同违约事项承担违约责任,政府的这种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是对企业的发展的不负责,是对政府信用的破坏。因为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效力,还没完成的交付,停止交付,已经完成的,返还对方。庞大的基础设施已经建设,致使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有点赶走企业的嫌疑。
四、企业风险防范和政府行为规范
此类案件频繁发生于城市的周边农村,由于当下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大量的农用地被转化为建设用地,而国家却下大力度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而地方政府为了眼前利益,为了政绩的突出,在不规范情况下大量招商引资,企业迫于利益的需要,也及早想登上宝地开工建设发展,一旦一端出现问题,或者是政府办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暂停建设,矛盾就凸显出来,企业不敢再下大量资金怕不好调头,政府怕企业一直停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这个时候纠纷就不可调和。而现在企业是弱势群体,由于土地的价格在飞速上涨,一些政府不怜惜企业的命运,往往选择赶走这些企业,招商更有实力的大企业,获取更大经济效益。这个时候看起来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土地更好使用,但却伤害了企业的感情,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首先政府要依法行政,特别是在经济开发中,这里也是很多官员栽倒的地方,政府为经济的发展招商引资,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招收那些实力强劲的、最符合当下科学发展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大力度扶持它的发展,把它打造为本地区的龙头企业,带动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
其次政府要转变角色,中部省份经济发展不好一个很大原因就是政府没有打造一个刺激企业发展的环境,对企业发展没有吸引力,政府要反思,当下交通飞跃发展,区位因素的制约慢慢的缩小,而劳动力充足,土地廉价,资源丰富,消费市场前景广阔,这些有利因素正日益凸显,地方政府千万要扮演好企业发展服务者的角色,不能因为眼前利益而损失长远利益。政府不光要成为一个服务者,而且要成为一个优质的服务者,懂经济、企业的发展。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最好的环境和最优质的服务,不能和企业角逐利益进行较量,这样会摧败一个经济体发展希望。
最后企业要懂得如何防范风险。企业与政府的抗衡中是弱势群体,怎样防范不必要的疏忽而带来的风险,主要是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因为为了早点开工建设草草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土地出让合同等,(1)企业要确定这块土地的性质,现在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经常违法,行政诉讼也日益增长,不能认为政府所做的都是合理合法的,以至于违法之后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如果这是农用地或者集体土地,是不是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如果开工以后没有办理齐全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以及损失赔偿。(2)企业要确定该级政府是否具有此行政权力,如果它不具有行政权力作出了超过其权力范围的决定,是无效的,要么其本身承担责任或者其上级机构承担责任,具体由行政诉讼法规定。否则到工程已经投资建设,由于政府越权造成该项目被禁止,会造成很大损失,要值得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注意。(3)企业要确定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学发展的规定,是否符合当地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的规定的符合条件,现在许多政府为政绩的考虑很急迫地把企业引进产业或工业区,企业也基于对于政府诚信的信任,开工建设,建成运营,但却发现该项目被国家禁止,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能源节约、技术的要求,被不允许继续运行或者需要提到设备条件以及其他各项标准,企业会由此造成巨大的损失。(4)企业在与政府订立合同时要保证自己处于有利地位,要把政府当成平等主体,不能在细节方面签订一些不利于自己的规定,这些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决策者和法务人员要仔细阅读协议或者合同条款,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消除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