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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11 17:27:0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关键词】公众聚集场所;装修;火灾;消防

0.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上消费观念的逐渐转变,到公众聚集场所消费的人们越来越多,一些商家为了拉拢客源,不惜花费重金来搞装修,一些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更是日益高档、奢华,商家在追逐高额利润的同时,往往忽略了消防安全问题。

1.公众聚集场所改扩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1.1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小于等于五百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设计备案手续”。但是,大多数商户以为自己的经营的场所面积较小(500平方米以下),不用办理消防手续,所以都采取了先进行装修改造,等到消防部门催促办手续时才补办。

1.2装修设计忽略消防安全

在装修时,大部分的商户会选择一些规模较小的装修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设计,而一些装修公司只是负责场所的装修和装饰,对于建筑内部设施的设计往往不考虑在内,包括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问题。如果是新建的建筑,问题一般不会很大,但是对于老建筑进行装修、改变建筑原有的使用功能的工程来说,消防安全问题通常都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大部分商户在设计阶段就忽略了消防问题,等到消防部门监督检查时才注意到自身的消防安全问题,再次设计、再次改造,这往往造成了资金的浪费。

1.3装修材料使用可燃材料

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指内墙、吊顶、梁、柱、地面等暴露于室内空间表面的材料或材料组合。目前,市场上的装饰材料种类很多,如纺织品贴墙布、壁纸、塑料贴墙纸、木龙骨、轻钢龙骨、塑料扣板、石膏板、铝塑板等。

一些商户往往选择一些便宜的装修材料,比如木方、细木板、塑料扣板等,这些材料都是可燃易燃材料,耐火极限达不到《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留下了大量的火灾隐患。

1.4缺少机械排烟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需设置排烟设施”。在实际检查过程中,有一些设置在四层或者地下的娱乐场所既不具备自然排烟又没有设置机械排烟,有些商户为了整体装修效果竟然将场所内的所有窗户封堵,还有一些地下场所误将通风设施当做消防排烟设施。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排烟困难,极易造成火势的蔓延。

1.5消防设施设置不合理

在装修过程中,部分商户为了整体装修效果,将消火栓箱的箱门用装修材料替换原有的箱门,不利于人们辨认,更有甚者,干脆将消火栓箱用材料封死。还有部分场所达到了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条件,业主为了节省资金,不安装自动消防设施,而在场所的建筑面积上大作文章,想尽一切办法来节省资金投入,将消防安全完全抛在脑后。

2.相应的对策

2.1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

就目前而言,群众的消防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有些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不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擅自改变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竣工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以致留下先天性火险隐患。还有些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知道改扩建工程、装修工程还需要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究其原因就是他们根本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不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向社会宣传相关方面的法律常识,把装修工程的详细申报情况在本地媒体中刊登,适时利用电视广播曝光一批违法装修工程,达到“打击一个,教育一批”的目的,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基本的消防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

2.2严把消防审核关口

对于室内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特别是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部门一旦发现未经审核擅自施工,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申报,等待审核合格后再施工,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已经申报且审核合格的改扩建工程,消防部门要定期开展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隐蔽工程,一定要在隐蔽工程完全封堵之前开展抽查,确保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同时,消防部门要加大对设计公司和消防施工公司的检查力度,一旦发现有违法国家强制性条款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绝不能轻易放过。

2.3加快装修材料的转型

从目前市场上看,可燃的装修材料仍然占有很大比例,而且可燃材料要比阻燃材料价格低,低廉的价格容易吸引更多的顾客,导致可燃材料装修屡禁不止。所以,要真正降低装修材料对建筑火灾的影响,就要从源头抓起。一是开展新型材料的研发。要鼓励科研机构进行阻燃材料的研发,使阻燃材料的价格进一步降低,并逐步扩大市场,逐渐取代可燃材料,把握市场的主动权。二是严格管控可燃装修材料。相关部门要加强装修材料的管控,出台更严的行业标准,在产品合格证书上强制标明耐火等级,迫使那些易燃材料或燃烧后产生有毒气体的材料在市场上的份额逐步减少,逐步被阻燃材料取代。 [科]

【参考文献】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

引言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

(一)科学确定消防审验权行政许可的范围

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改革了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不再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改为抽查验收,对其余工程改为备案。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已经发生了改变,以往的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例如随着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消防监督机构人员数量少与工程量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不利于发挥建设工程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的弊端日益显露等。这些都为合理界定消防审验权的范围提供了实践经验。因此,有必要对消防审验权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以适应消防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消防法及公安部配套的106号令适时对制度进行了变革,应该说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首先,一般工程进行事后监督,并且采取备案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没有被抽取到的,主要靠自律监督,只有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才采取事先全查全验收的方式进行事前监督。其次,消防部门通过坚强日常管理,培养建筑工程部门的消防意识,这样反而有利于消防责任的落实。过去全部检查验收的方式,消防部门管的宽,承担的责任重,不利于发挥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将本该多元化的责任主体转变为一元化的主体,形成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应对消防审核验收的局面。新的审验模式取消了一般建设工程审验权,促使建设工程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又通过备案抽查权、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自律管理。三是有利于发挥消防职能部门的社会作用,符合消防部队目前的实际。以往的审验模式超出了现有体制下消防审验人员的负荷,导致消防审验周期长,效率低,很多技术审核总在较低的层面徘徊,没有发挥该制度应有的社会效果。现行的审验模式有利于消防机构集中精力将重点放在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验收的把关,更大程度的发挥消防机构作为国家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社会效益。

(二)对消防审验程序进行了完善

新的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一大特色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完善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条件、许可条件、消防验收的申报条件、专家评审的程序、备案抽查程序等,同时还明确了消防审验的时限要求,通过完善程序性规定,程序性规定的完善,增强了监督程序的透明度,也便于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三)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

依法行政的实质就是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在新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得到了很好地体现,新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有力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出的行政决定必须要说明理由;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行政相对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还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有权查阅复制有关的资料;对于错误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撤销。

(四)健全了社会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机构内部监督机制

与1997年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相比,2009年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细化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如对建设单位增加了委托工程监理、选用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的义务,设计单位注明技术指标的义务,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义务等。新增了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责任在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中分阶段、分主体进行了叠加规定,有力确保了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新增了主责承办和集体会审制度,并规定了相关人员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建设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做出的、以及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等行为作出的许可意见,出具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一)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虽然细化了新消防法确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紧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一是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规范。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的范围、防火性能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三是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3篇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责任界定原则,甲方将本社区属乙方购买所有或居住的梦澜轩 幢住宅房屋范围的消防安全保障工作分割委托给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义务:

1. 负责本社区消防安全防范的组织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消防逃生演习活动,定期安排防火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上报或整改。

2. 负责本社区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贯彻执行各项消防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 负责在本社区发生火警时及时组织扑救和协助政府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灭火施救工作。

4. 其它作为本社区物业管理企业所应承担的消防责任义务。

三、乙方责任义务:

1. 积极支持配合和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防范活动,自觉培养消防意识宣传消防重要性。

2. 不在所属住宅房屋或车辆内贮藏保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 不违规使用电器、不超容量用电和不违规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等燃气具。

4. 教育和培养家庭成员特别是小孩学习消防逃生技能、会报警、不玩火和不燃放烟花爆竹。

5. 遵守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6. 在有火警紧急情况下能冷静准确向119报警并灭火、指引和协助他人逃生。

7. 其它作为本社区业主或住户所应承担的消防责任义务。

四、甲乙双方对上述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义务应认真执行,若有违反,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立契约书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兹为签订地役权变更协议书,经当事人协议,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后记土地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文第_______号第_________顺位地役权登记,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

第二条 地役权范围:东侧长_________米,宽_________米,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不动产标示

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目:宅地

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

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

一、将认真抓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保证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作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本人将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将指定一名消防管理人或兼职消防员具体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建立健全逐级的岗位防火责任制(包括领导责任制),切实作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

三、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和校规,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消防科的指导、检查和督促。主要做到:

1、 要制定消防工作计划,要组织落实各项消防管理措施,要认真作好消防工作的年度总结。

2、 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档案。对重点防火单位和部位要建立健全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张挂。要建立专项的消防安全工作档案,日常的防火安全检查要有记录,并装进档案。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3、 要认真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培训,做到本单位师生员工熟悉“二知三会”,即知防火知识、知灭火知识;会报警、会疏散自救和会协助救援。

4、 要加强对师生员工(含聘用的临时工)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不拘形式、反复强调;做到爱护消防器材、学会使用、维护和保养;重在经常性教育和管理,严禁未经批准的明火作业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和在禁烟区吸烟等。

5、 要指定专人做好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各类消防器材及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6、 凡是在公共聚集场所开展各类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按《集美大学大型公共活动报批表》的规定进行报批,并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方案,要确保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保证应急时人员能够及时/!/疏散,

7、 要加强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特别要重视节假日期间的防火安全工作,节前要认真抓好安全检查工作,尤其要查找消防安全方面的漏洞和火灾隐患。要求主抓的重点部门、部位包括:校部大楼电梯、各片区食堂的油炉、煤气、建筑或装修工程的易燃材料、违章用电、电焊设施、电机供电,各类文件、财物、资料仓库、学生宿舍[含各院(系)、学生在校外租赁的宿舍]、厨房餐厅、图书馆、档案室、工商院报告厅、艺术学院音乐厅、财院小礼堂、体育场馆、教学大楼实验室、国交和财税接待中心、网络中心、以及校内印刷厂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要做到经常而全面的防火检查,力争早发现早整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万无一失,共创“平安校园”。

四、将建立健全由本人领导下的义务消防队(组)组织,积极组织人员参加保卫处组织的防火知识学习和灭火演练,特别是对新上岗人员要进行防火安全和消防知识的教育,努力使所有人员做到会报警、会用灭火器、会救初起火灾。

五、将抓好逐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正常做到班前班后检查;营业点、工作室、科室等要周检查;单位要月检查;兼职消防员要经常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解决,短期内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送保卫处消防科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火灾隐患整改或消除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做好文字记录,及时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1][2]

、将加强值班巡视工作,坚持防火重点部位的24小时值班制。将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下班后要拉闸断电,切断火源和电源,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切断电源、火源、气源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现和处理的各种险情,将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消防安全员报告。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将严格执行《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规定》。

八、用电线路、用水管道的安装、维修,将根据后勤集团的规范进行。

九、将加强对火源、电源、气源的管理,严格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的管理和审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机房、实验室等场所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生产、科研、生活用的明火将做到定人、定点、定措施。在禁火区动火将严格报批手续。

十、对从事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等工作的人员,将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等专项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十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将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验收时将通知保卫处消防科人员参加。任何单位的二次装修,保证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基建部门要报请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并将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书复印件呈送保卫处消防科存档备案。

十二、将努力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万一发生火灾,将按照《集美大学消防工作管理条例》(集大保[__年]3号)第四节第十四~第十七条规定的灭火工作预案进行。

十三、对防火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将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四、本防火安全保证书一式两份,由单位和保卫处各存一份。本保证书自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签字人若有变动要办理交接手续,并送到保卫处消防科备案。[

单位负责人(签字):

总支书记:

院长(部长、处长、主任、总经理等):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的协调、监督、指导,并直接监督管理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

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由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

城管、环卫、市政公用、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预决算监审站,分别对所管理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所管理的建筑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发包工程项目,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履行下列施工安全责任:

(一)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施工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

(二)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规定足额记取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单列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三)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地下管线资料,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四)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预算定额和工期定额,合理确定造价、工期,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干扰施工单位正常的施工活动。

(五)不得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行全过程监控。

第九条严禁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对出具的勘察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设计时,必须考虑施工操作安全和防护的需要,特别是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必须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和施工方案,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设计负责。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实施监理,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的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认,跟踪监理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必须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下班。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建筑安全机械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应当真实,出具的结论应当明确、公正、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商品混凝土、构配件、半成品、建筑材料等的供货单位和施工机械设备等的租赁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应当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与协调。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按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专职安全员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项目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上下班,不得擅离职守。1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含)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应当依法与施工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为施工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采取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为施工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与其企业规模和建筑施工能力相适应的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独立行使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性,为每个工程项目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评审、备案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及施工现场的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以下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现场监督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生产情况的变化,对施工现场和作业面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要确保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费用于安全防护,不得挪作它用。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达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中可能对毗邻建筑和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和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或者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完好,严禁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设备履历书,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还应当具有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拆卸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在安装、拆卸、运输前,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同时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拆卸。安装后,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合格并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安全生产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任职。对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

从事电工、登高作业、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作业人员依法享有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权拒绝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施工人员冒险违章作业;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提出施工安全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达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要求;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封闭管理,围挡、围栏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落实粉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以及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的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四)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生活区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在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内设置办公室、职工宿舍等设施。

(五)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部和主要材料堆放场的地面应当作硬化处理,并设置排水设施。

(六)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安全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险源警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门卫,禁止与工程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资料档案应当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工程竣工后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五章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入施工单位或施工现场检查,调阅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施工作业人员,并停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方可复工。

(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或不符合保障施工安全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施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支持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泄露施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每次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或者隐患以及处理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考。

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被检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或其他产品。

第六章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特大事故应当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安全事故的调查人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市外企业暂停其企业准入审查备案;市内企业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待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关企业和注册人员责任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建筑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改正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相关责任人停止在鄂尔多斯市建筑市场从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施工单位,责令停工改正,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施工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出具不真实数据和结论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6篇

今天,这次大会是纪委与移动公司共同组织的,在此,我代表公司全体员工向到会的各位纪检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这次反腐倡廉交流会得到市纪委的肯定,并得到他们的支持与指导,我们不能没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产生腐败。反腐倡廉交流会要常搞常新,我们在这次交流会上不仅向纪检领导通报一下工作的发展情况及反腐倡廉情况,更要签定反腐倡廉协议,签合同,守信用,按合同协议办事,对廉政工作进行量化管理。

移动通信是国内唯一专注移动通信发展的通信运营公司,在我国移动通信大发展的进程中,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并在国际移动通信领域占有重要地位。移动通信已经成功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吸引了众多国际投资。移动通信已连续4年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全球500强。上市公司成为连续三年入榜《福布斯》“全球400家a级最佳大公司”的唯一企业。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积极实施“业务领先、服务领先”战略,不断锻造和提升执行力,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稳步增长,公司运营收入、营业利润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计划,是地区最大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刚刚过去的年是分公司历史上不平凡的一年。公司高奏“创新发展年”的主旋律,实现运营收入累计同比增长,完成挑战目标的;客户规模达到万。全面完成了各项任务,在分公司成长的道路上留下一个清晰而有力的足迹!这一年,我们围绕省公司提出的“一个目标,提升两个能力,推进三项竞争策略”的总体思路,心系卓越,追求至善,深入实施规模效益领先、服务业务创新、管理支撑提升三大策略,以创新发展赢得了优异的业绩。

在这一进程中,广大合作伙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产品价值链获得了健康持续发展。今年,我们进行了年度优秀合作伙伴的评选工作,对供应商,主要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价格水平、售前、售后的服务水平、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工程建设合作方,主要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施工进度、审计核减率、协调能力、施工人员稳定性、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评。经过严谨周密的评票,最终有12家单位被评为年度“优秀合作伙伴”。

分公司年采购物品超过亿,投资金额超过个亿,为规范操作,我公司规定凡进行的法规强制招标限额以下的设备、物资、促销物品采购(选型),通信工程、基建工程、房屋及设施改造装修工程(含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发包;合作入围厂商的选择和更新;公司规定的其它招标的项目等均要以招标的形式进行。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公司在通信工程、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经营活动过程中进行招标的纪检监督制度与流程,保证招标工作中的合法、公平、公正、透明,提高招标实施的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省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招标纪检监督工作的实践,我们制定了《分公司招标评标纪律》,来监督保证我公司的各项工作公平有序的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廉政建设,规范与合作方的合作行为,强化廉政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营造企业廉政文化,提升企业影响力,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司要求,今天我们组织了此次“廉政共建,和谐发展”大会,与合作方签订《廉政协议》,与敏感岗位员工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邀请各位合作方和我们一起规范工作流程,承担经济责任与廉政责任的双重责任,共同构筑防腐体系,以期双方更好的工作与发展。

各位合作方在和移动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廉政协议》中的条例规定要求,按照诚实守信原则严格履行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政管理规定;诚信合作,公平竞争;不以任何名义向我方人员赠送礼金(券、卡)、礼品;不到我方任何人员家中商谈业务和对我方人员的亲友进行贿赂。

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政管理规定;在主办公司招标(入围选择)中严格执行流程规范;依法、依照合同约定行使相关职权,不降低、放弃各项标准;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合作方商谈业务,不得单独进行涉及金额较大的业务谈判;不收受合作方回扣及赠送的礼金(券、卡)、礼品;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擅自参加合作方安排的消费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分公司纪委作为监督方,将采取合法手段对双方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本协议规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有关公司招标进行全程监督检查,保证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及合同履行的公平公正;受理双方人员有关廉政问题的投诉举报;发现合作方违反廉政协议有关条款,将视情节建议和督促公司给予合作方必要的处罚,直至终止合同、取消其入围资格,合作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7篇

一、电气施工阶段的管理

从工程开工建设起,电气施工管理人员就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尤其是未经验收及签认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隐蔽或下道工序,切实把握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关。电气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检验的关键部位有:结构施工中建筑电气,主要是跟紧结构施工进度的预留、预埋作业,如:

(1)接地工程:基础底板钢筋的贯通,柱与底板主筋的焊接,防腐,做接地电阻阻值测试,是否符合图纸设计及有关规范,必要时可增加人工接地极,以减小接地电阻值。

(2)防雷引下线:当采用立柱主筋做引下线时,必须将作为引下线的主筋自上而下都做标记;当采用专用引下线时,应注意上下贯通成一体,并做好焊接、防腐处理。

(3)配管与箱盒的预埋、预留、位置、标高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管线内外壁应按规定做除锈和防腐处理,剔除管口毛刺,入箱入盒时需加护口,弯曲半径须符合规范要求;采用硬质、半硬质阻燃塑料管的预埋须根据埋入的墙体种类进行可靠的保护。当施工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后,建筑电气工程将随着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始进入安装期,其关键工序有:

a.吊顶配管,重点是跨接地线的焊接与防腐;消防报警系统、通讯电话系统等所用的电线管种类须符合规范要求。

b.管内穿线时要根据要求按色标分色,以区分零、地、相线。

c.电缆桥架与金属线槽安装要求横平、竖直,支点间距符合规定,并连成整体妥善接地。

d.电器设备安装的重点是定位、接地、接线相序。

e.屋顶避雷网与接地引下线焊接是否可靠,上下是否已构成一个贯通的接地体。

二、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第一,系统测试与试运行工作,电气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认真查看,并检查各测试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一切试运工作应服从指定的专人指挥。无论送电和停电均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二,竣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经收集、审查和整理,作为对工程进行验收、管理、使用、维护、改建和扩建的依据,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并做到各项文件资料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真实,签证齐全。

三、常见的影响电气安装施工的因素

第一个是由于工程设计的缺陷而造成一些存在的质量问题。电气在工程开工前提条件下,应通过图纸会审以及设计交底,严格检查设计质量,发现设计有各种因素和问题应立刻分析处理,防止设计不合理以及图纸上的一些差错影响整个工程质量。

第二个是由于设备和材料不合质量标准而造成质量问题。电气设备与材料是整个工程实体的构成部份,材料设备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所以必须针对设备、材料进行严格和按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采购、订货、运输和保管。在这整个运行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当都将会影响工程的质量。所以必须对设备与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外观检查、电气性能检查和必要的解体检查。做到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一律不征用。对合格材料和设备要妥善保管。

第三是由于施工不符合设计的要求,违反操作程序与技术规范,从而造成质量问题。电气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是指导施工的依据。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施工质量,必须开工前对施工组织设计所采用的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和保证工程质量,以及对各项技术措施进行严格核实。看是否切实可靠可行和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满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等。

同时向各班组做好技术交底。质量管理的主要环节,在于施工的整个过程,所以必须坚持按图施工,不任意修改施工图纸,按照规范与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与测验,绝不留隐患。

三、对电气施工人员的管理

电气工程的施工人员必须有责任心,对他们加强思想和质量教育,使他们树立质量第一,以主人态度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对电气管理人员的培训,传授新技术、新知识,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管理水平,从而,把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管理于服务之中,以管理带服务,以服务促进管理,这样可以更好的推动电气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

四、重视安全管理

安全工作是企业的生命之柱,也是家庭美满的保证,而安全管理工作,仅仅依靠标语宣传、会议提醒就能够根本解决的问题,关键在于落实。在项目施工伊始,首要工作是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根据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布置落实。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新进场员工要根据工程的特点进行岗前安全培训。要编制针对本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组织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设专职持证上岗的安全员。要求施工班组每天上班前根据当天的工作安排进行安全交底。安全工具及设施要落实到位。电气设备要符合有关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

第8篇

关键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问题;对策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为了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常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如何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成为摆在消防监督管理人员和社会学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1 存在问题

做为一名基层消防监督人员,有必要也有责任对当前我国消防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分析,进一步提高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水平和抗御火灾的能力。通过近年来的火灾案例和工作中的切身体会,认为当前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频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1 部分消防监督人员业务能力不强,法制意识淡薄

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人员都是武警现役警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相关规定,警官来源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从优秀士兵中选拔;二是普通中学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后分配;三是从普通高等学校的优秀毕业生中选拔。这三种途径造成部分消防监督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同时他们达到一定服役年限必须退出现役,人员流动性非常大。特别是一些人从事消防监督工作时间很短,消防监督业务水平偏低,不知道自身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法制意识差[1]。

1.2 消防技术标准不完善,无法有效监管

目前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和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都需要依据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但由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定起步较晚,未经长期的实践验证,缺乏消防基础科学研究支持,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往往都是“亡羊补牢”式,缺乏预见性,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缺陷[2]。特别是与公众聚集场所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散见于多种标准中,造成不仅刚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人员不能很好掌握,就是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也不能完全掌握,从而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管。

1.3 消防从业人员素质差,发生火灾不能有效处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20号)仅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需要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对员工需提供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但对员工岗前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标准都未要求,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单位自己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而从许多火灾案例看,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的原因大多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消防意识不强, 心理素质不过硬,缺乏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不重视消防管理工作或违章操作造成的[3]。

1.4 公众聚集场所数量多,消防监管乏力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市场投资取向的引导,公众聚集场所数量大量增加,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于受现役体制限制,人员编制少,很难对这些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有效监督,造成公众聚集场所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后,再次进行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时都得不到有效监督,新产生的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同时由于监督检查任务繁重, 一定程度上使公安消防部门疲于应付, 导致监督检查不彻底不细致的工作现状时有发生, 使一些火灾隐患得不到彻底的清除。

1.5 违法违章行为处罚力度小,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对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方面规定了停止使用、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在日常消防管理制度和措施等落实方面仅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也仅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警告处罚。目前公众聚集场所大多为私人企业,上述行政处分和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根本达不到对他们督促的作用。

2 提出的对策

做为一名长期从事基层消防监督工作的人员,在这里我提出几点看法,希望能对今后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2.1 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工作

公安部新出台的《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结果负终身责任。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公众聚集场所不留下先天火灾隐患。

2.2 完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

新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公众聚集场所范围进行了限定,除此之外仅需要建设单位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然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随机进行抽查。这样就造成如果备案的建设工程未被抽查到,就会失去消防监督,造成遗留火灾隐患。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又强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还要依法对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这等于又重新进行一次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而一旦公众聚集场所已经遗留下先天火灾隐患,此时整改难度会更大,不仅没有给建设单位提高便利,反而制造了困难。因此必须完善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一方面可对公众聚集场所取消面积限定,全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另一方面可借鉴国外做法,建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由第三方中介组织进行办理制度,明确中介组织的资质、技术人员构成、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去抽查中介机构审核和验收过的消防设计文件或建设工程,对中介组织的审核、验收情况进行消防监督,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可能造成对公众聚集场所失控漏管。

2.3 加强对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的消防资质审查

目前公众聚集场所由于装饰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引起的火灾较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相继出台许多措施进行管理,但是,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设计和施工单位的监管,因为建设单位相较于设计、施工单位来说对易燃可燃材料的危害性了解得不多,而设计、施工单位却不同,特别是施工单位往往都想节省施工成本,偷工减料。因此必须会同住建部门从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技术人员构成、材料选择、进场检验和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去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设计、施工单位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法律责任。

2.4 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气设计防火审核、验收的管理

电气设备、设施和线路故障是引起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主要原因。目前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中要求对消防电源及配电等进行严格把关,但是对电气防火审核、验收的标准规定散见于《建设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等多个标准规范中,没有对电气防火技术进行系统、全面的规范,因此今后必须加强对电气防火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编制专门的电气防火设计规范,提高电气防火的设计水平,加强对电气防火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

2.5 提高消防行政审批人员责任意识,严格行政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此项工作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进行。消防行政审批人员必须提高责任意识,特别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各级领导必须以身做责,加强消防行政审批的严肃性,做到 “谁审批、谁负责”。审批过程中出现、、等违法行为在关部门要严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6 完善公众聚集场所行政许可有关配套规章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要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只有当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或改变场所使用性质时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或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形,否则《合格证》长期有效。这就造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放完《合格证》后对公众聚集场所监管乏力,而许多火灾的发生,都是由于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改变使用性质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行政许可配套规章进行修改、完善。公众聚集场所为了有利于经营,经常会进行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消防安全条件经常会改变,可对《合格证》设定一定时间的有效期,不仅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法》的规定,而且有利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掌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决定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场所消防安全条件。

2.7 建立严格的消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目前公众聚集场所的电工、焊工需要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需要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而其余消防从业人员大多由保安兼任,普遍存在文化素质不高、消防常识不熟悉和消防业务不熟练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制定和完善现有消防培训管理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消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工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消防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要求具有一定的数量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消防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或执业资格考试,作为设立公众聚集场所前置条件,成为办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要明确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对消防从业人员进行取消从业资格、终身禁入行业等严厉处罚措施,加强消防从业人员的监管。

2.8 明确单位消防管理主体责任,提高自我管理意识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化工作,要大力贯彻国家《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 “单位全面负责”的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必须明确自身的主体地位,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自我管理。而目前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往往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大包大揽”,严重消弱了场所的消防管理主体地位,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研究切实可行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模式,发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部门依法监管”的职能作用,同时还可以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将是否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的一项必备条件,根据场所是否存在消防违法行为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消防安全评价报告,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保险费率的调整,督促场所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管理工作,并推行全方位防火责任制,把防火责任制落实到法定代表人,明确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防火第一责任人,充分调动场所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明确自身的消防管理主体地位,提高公众聚集场所抗御火灾的能力。

3 总结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一直是困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身的难题,而且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还会不断出现,希望本人的上述看法能为当前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廉钰.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J].消防安全与技术,2005,24(02):238-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