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2 17:09:0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融资租赁主要业务模式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融资租赁 “营改增” 税收抵扣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向全国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随后,2012年1月1日,上海出台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式拉开了改革试点的序幕。接着,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湖北等地。“营改增”对于金融租赁行业来说,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造成的融资租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承租企业不能抵扣导致税收成本较高的难题,但同时也面临着挑战。
一、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对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税赋增加
首先,“财税(2011)110号”文件明确“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但由于改革之前,融资租赁行业营业税按差额纳税,即有形动产价款和相应银行利息扣减后再纳税,税率为5%。改革后,税基不变,税率则由5%提高到了17% ,直接提高了12个百分点。
其次,改革后如果得不到原有营业税优惠幅度,也将造成税负的增加。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3”的规定,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列举行为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换言之,文件规定未有列举的行为不能享受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些企业可能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导致在税负增加。
最后,由于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在于抵扣制,随着改革的进行,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比重越大,企业可抵扣的项目越多,税负当然减轻。但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来说,其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导致税收实际负担率也会增加。这是因为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不需要购买机床等生产设备,对生产的原材料也没有需求,故其很少能取得进项税额。
(二)3%即扣即退的政策可能无法实现
“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于文件中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若理解为租赁公司应收取的租金,3%即扣即退的税收政策则没有实际意义。
(三)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重复征收
售后回租业务是我国目前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业务类型之一,但在“营改增”后,由于承租方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价款,那么租赁公司因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法抵扣进项税。结果将导致企业购置有形动产时已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租赁公司还要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重复征收增值税。
二、营改增过程中融资租赁行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为了更好的适应“营改增”税收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究并制定应对措施。
(一)准确确定应纳税种
“营改增”涉及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之一就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如果融资性售后回租标的不是有形动产,则出租方收到的融资利息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如果融资性售后回租标的是有形动产,出租方执行“营改增”试点日之后签订的合同,收到的融资利息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执行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的沟通
目前,有的融资租赁企业为了降低过高的增值税税负,采用了如下的操作办法:将收取的租金仅就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部分不开发票,仅仅开具收据,以利息部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作为销售额来计算销项税金。
此种操作方式虽在目前情况下不合法,但是合情合理。从税收角度来说,售后回租可以看作是一笔以融资标的物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故该操作方式对出租人、承租人和国家都是公平的。但是这种操作方式必须建立在与地方税务部门沟通并得到认可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三)加强与制造企业的合作
“营改增”改在融资租赁行业,但更多的在制造企业和承租人。因此,要加强与制造企业的沟通,多促成制造企业通过租赁公司促销其产品。这样,租赁公司便可开具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企业为取得有形动产所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所产生的增值税,就都能得以抵扣。使得制造企业、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从税制上保证了融资租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畅通,最大程度的消除了营业税重复征收的情况。
三、小结
从1981年4月,我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东方金融租赁公司的成立,融资租赁进入我国有30多年,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商业模式(融资+投资+服务),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消化过剩产能、帮助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题等方面发挥出融资租赁的优势,推动着实体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行业要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政策环境。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之一的税收政策,期望可以为租赁业的发展奠定好道路,让租赁公司减负前行。
参考文献
[1]陈少英.融资租赁的营改增问题[J].法学,2012(7).
[2]刘剑文.税法学(第四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关键词高校融资渠道资金筹措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和高校办学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办学资金的筹集渠道不仅包括财政拨款、收费、科研、产业和社会捐赠等传统渠道,而且还包括融资渠道。融资是指在资本市场上凭借信用并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和投融资方式主动筹集资金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找钱”。高校面向社会运用资本运作手段融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建设发展与资金短缺的矛盾,促进了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除了传统的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外,高校在资本运作的实践中,借鉴企业融资模式,实现了融资渠道的创新,这些可行的融资渠道包括BOT项目融资、委托贷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和资产置换等。
1BOT项目融资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方式,是指政府及所属的公共部门或其所属的公共部门通过协议授予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攒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所属的公共部门。
我国高校继从1999年开始扩大招生规模,并纷纷征地建设新校区,而现阶段仅依靠国家投入还有很多困难。因此,大量的资金需求致使高校新校区建设最大的瓶颈是资金短缺。同时,民间资本已经积累得相当可观,根据人民银行统计表明,截止2006年6月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33.13万亿元,其中居民存款余额为15.52万亿元,并且社会财富还在继续向民间集聚、倾斜。由此可见,民间资金有巨大的投资潜力,这为民间资金的BOT投资提供了条件。高校内许多基础设施如学生宿舍、食堂、学术交流中心或招待所、医院、体育场馆、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均可采用广义的BOT模式来建设。
采用BOT融资对高校来说有以下优点:可以弥补国家投资的不足,扩大利用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路;投资者承担所有费用,不增加政府负担,并最终增加了学校的固定资产;学校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学校可集中精力抓教学和科研,对后勤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化为依据市场宏观指导。
对投资者来说有如下好处:可以充分利用富余资金,并获得丰厚回报;高校基础设施使用市场稳定,投资风险比其他行业要小的多;由于服务对象主要是学生和高校教职员工,素质较高,易于管理和沟通;学生大都是现金消费,不会产生呆账、坏账,并可得到稳定的现金流。
近几年,高校也有应用BOT的例子。如北京市政府划拨土地和提供优惠政策,北京科技园国际学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筹资12亿元来建设中关村国际学校。学校产权归政府所有,项目公司则拥有一定的经营年限;湖南教育投资公司以BOT式投资6000万元用于中南大学学生公寓、食堂等综合项目,学校提供土地,公司注入资金,项目建成后所有权归学校,但公司享有15年的使用权;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采用“模拟BOT”项目融资方式,合作方投入基本建设资金3.3亿元,项目建成运营30年后,项目公司无偿把学院资产移交给南开大学。
2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发[2002]100号文件《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个人委托贷款是一种于学校、个人、银行三方都有利的融资方式。学校可借到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且利率稳定的资金,个人可得到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的收益,银行可通过委托贷款总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能拓展市场业务;个人委托贷款利率按约定的利率执行,相对比较稳定,不受银行利率调整的影响,可以有效控制财务成本;学校因委托贷款支付的利息,通过委托贷款这种形式,使学校教职工或其他个人成为直接受益人。
3信托融资
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运用和处分的行为。2001年国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一法两办”),为信托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也标志着我国的信托业进入规范、有序和发展的通道。信托公司在发展传统产品的同时,也逐步探索提出了“高等教育发展信托计划”,目的是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为高校的发展融通资金或代为其管理财产以实现增值。
高校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属国家鼓励发展范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通过信托公司和特定的公众投资者签订信托合同,筹集社会资金用以高校的软硬件建设,从而达到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目的;二是将学校拥有的闲散资产,比如教学金基金、科研发展基金、闲置设备等委托给信托公司,通过其专业理财使这部分资产实现增值。高校信托融资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
(1)政策支持。随着2001年“一法两办”的出台和国家第五次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的结束,我国的信托公司彻底告别了业务不明的历史,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的收入来源“金融百货公司”,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要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中介结构。我国《信托法》第61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2)高校资金的现实需求。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高校对资金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基础设施的改造和扩建,主要是改造老校区和建设新校区;二是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更新和配备;三是科研成果的转化;四是优秀人才的引进。无论哪方面的规模扩张,瓶颈就是资金短缺,这为高校信托计划的诞生提供了需求的可行性。
(3)收益及偿还本金可行性。高校收益的平稳,以及国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将会确保高校信托计划预期的收益。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在分期付款的基础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通俗来说,融资租赁法就是“借鸡下蛋,卖蛋买鸡”。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尽管冠名“融资”还不如冠名“融物”,因为企业在租赁交易过程中不仅得不到资金,还要支付租金。但在租赁期间,承租企业可以拥有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益,足以满足发展的需要。
融资租赁和其他形式的租赁根本区别就是,它是以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租金的。尽管承租企业在这项交易中没有得到资金,但是必须按照占用资金的时间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在高校中的应用一般为后勤设施,如学生公寓,这也属于后勤社会化引资的一种方式,一般由投资公司开发,学校租赁,产权开始属于投资公司,而随着逐年支付租金,产权也逐步过渡到学校,并在租赁期满以象征性价格转让给校方。
5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主要运用于企业经营运作中,是一种资产经营模式。“资产置换”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即上市公司的交易双方将经过评估的资产进行等值置换,将不符合公司发展的资产剥离出去,同时注入优质资产;控股公司置入的资产是优质资产,被重组公司置出的则是劣质资产。经济学中的这一概念、这一经营模式同样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的经营,尤其是在高校的新校区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
高校所谓的资产置换是指通过经营学校自身的资产来筹集新校区建设所需资金的方式,包括转卖老校区、出让学校闲置资产、出租设施、转让技术等。学校可通过“资产置换”的经营模式来优化学校资源配置和提高学校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可见,资产置换是高校办学资源整合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挖潜”和“增效”的重要手段之一。高校利用校园的区位优势,将旧校区或部分分散的旧校区转让,可使众多高校获得自我重塑形象的契机。如浙江大学、吉林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沈阳师范大学等高校在新校区建设中都利用了这一模式来整合办学资源,置换资金,缓解建设的资金压力。
资产置换的优点包括:有助于高校快速完成自我重塑;有助于合理解决高校长远发展与教职工近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有助于更新办学理念,教学管理向规模型方向发展;有助于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在沪港通列车开通之际,我们推出投资者一定要带上车的五只股票组合,H股包括光大控股、中国太平、远东宏信、重庆农商行和中国信达,A股包括中国平安、中信证券、招商证券、招商银行和中国太保。
继续看多金融股
我们认为沪港通是中国资本市场开放的重要一步,为2015年MSCI将A股加入新兴市场指数奠定了基础。可以预计,如果A股纳入国际指数,虽然初期其所占权重也有限,但考虑到人民币有可能在2020年底前实现自由兑换, 6-8年后,A股将按照国际通行的法则纳入国际性指数,而不会给予明显折扣,A股有望主导一系列国际化指数中的“中国样本”。
未来的这些重大变化,将带来大量指数基金的被动性买入,而国内投资者对于金融股特别是银行股的配置明显低于权重。
一些独特标的值得拥有
中国信达(1359.HK) 系四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中唯一一家上市公司。依托其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和广泛的融资渠道,信达始终保持领先的市场份额,在行业总资产和收入中占比份额分别达到40%和50%。公司作为特殊机遇投资者的商业模式具有独特性,目前2015年市净率只有1.09倍,对应ROAE则达到16.6%。
中国光大控股(0165.HK)系一家跨香港和中国内地的多元化金融控股企业,母公司为中国光大集团。公司秉持“3+2大资产管理战略”,专注发展直接投资、资产管理和产业投资业务,并形成与投资银行(企业融资)和经纪业务(财富管理)等收费性业务共同发展的格局。目前,光大控股正从被动金融持股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积极转型,股价相对于NAV的较大折扣提供了向上空间。
远东宏信(3360.HK)是中国领先的金融综合服务机构,致力通过融资租赁以及其他增值服务,为客户提供度身订制的一站式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公司在医疗、印刷、航运、建设等多个基础领域开展金融、贸易、咨询、投资等一体化产业运营服务,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为一体,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以资源组织能力和资源增值能力相互匹配、协调发展为特征的企业运作优势。作为国内最优秀的租赁公司,公司同时正在针对涉足行业的价值链进行拓展。公司2014年市盈率为8.5,而A股上市的渤海租赁市盈率达到14倍。
此外,A股也有一些金融股提供了独特的投资视角,例如在主经纪商业务柜台市场业务具有领先地位的券商之一招商证券(600999.SH)和互联网券商的先行实践者国金证券(600109.SH)。
部分股票或会缩窄价差
在H股市场,中型金融股往往相对大型股票存在估值折扣,而国内投资者则对成长性更为偏好。一些股票可能会由于投资者视角不同而会缩窄价差。
中国太平(0966.HK)是一间总部设于香港的金融控股公司。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控股公司主要负责集团的整体策略计划、整体资本管理及开发以支持各营运公司、投资者关系、信贷评级及分析员关系等。再保险业务由公司全资拥有的太平再保险有限公司经营。其它业务包括资产管理、保险中介及养老金管理业务,分别由各附属公司经营。2014年,公司交易内涵价值倍数只有1.0倍,而2014年和2015年新业务价值增速分别为29.5%和21.3%。
关键词:汽车金融公司;发展进程;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8-0082-03
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外已经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在中国是履行入世承诺后设立的新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均为外方独资或中外合资的汽车金融公司。自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8月作为第一家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落户上海后,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将其先进的管理经验、风险控制措施等带到了中国,并与本土环境相结合,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他们在发展中也遇到了一些障碍。同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的快速发展,也对中资汽车厂商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提出了挑战。
一、外资汽车金融公司经营发展中的先进经验
从已落户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状况看,公司能较好地将先进的经营理念及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运作较为成功。
1、与股东的利益密切相关。目前已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股东均为全球著名汽车厂商附属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实际出资人为著名汽车厂商),股东主要希望依托汽车金融公司为汽车厂商提供资金支持并以此促进车辆销售。汽车金融公司作为串连在整个汽车产业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其金融服务的开展,通常与汽车集团整体的生产、销售紧密相连。从金融产品设计开发、销售和售后服务,汽车金融公司都有一套标准化的业务操作系统,并与汽车厂商、经销商之间信息共享。这种标准化的金融服务节省了交易费用,提高了交易效率,赢得了规模效应。
2、在汽车金融领域经验丰富。一是汽车金融公司的股东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已在国外经营较长时间,在世界众多国家与地
区,包括成熟市场与新兴市场都较为成功地开展了业务。二是公司高管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汽车金融业务专业性较强,它不仅需要开展此业务的整套专业技巧,而且需要管理人员具有在该领域长期积累的对汽车市场的预判能力、对公司整体运作与管理风险的掌控能力等。现已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负责人均是由外方股东派出的专业素质较高的职业经理人,他们具有在多个国家工作的成功经验,风险防范及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较强,对公司健康有序发展非常有益。
3、市场调研充分,坚持审慎经营理念。一是在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前,就进入市场调研,不断深入了解中国各地市场的业务运作,使其业务模式能够满足中国所特有的商业和消费环境。而且汽车金融公司所依附与合作的本品牌汽车制造厂商和经销商,已进入中国多年,对中国市场及经营环境比较熟悉和了解。二是已设的汽车金融公司在业务开展的初期,均坚持审慎第一,速度第二的原则,提出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目标。他们根据中国地域辽阔及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差异较大的现状,不断调整信贷策略及应对措施,逐步推开业务模式,即初期仅选择若干发达城市或区域(主要是沿海大城市)开展试点研究,积累一定经验后,再将成功模式逐步推广到其他地区。
4、不断调整经营策略,适应中国国情。由于中国经济信用环境与成熟市场差距较大,部分在国外市场上成功运作的技术手段并不能在中国的土壤中产生相同的效果,故落户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在引进有关风险管理经验的同时,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经销商贷款等主要业务采取适应中国国情的风险管理手段。
二、遇到的主要障碍
目前,虽然落户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正在不断推进业务发展,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他们在业务经营上仍遇到了一些障碍。
1.融资渠道狭窄。根据目前业务范围,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为吸收境内股东存款、向银行借款和转让出售汽车贷款,但以上融资渠道目前无法完全解决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
第一,境内股东存款持续性不够。由于境内股东多为汽车生产厂商,而厂商之所以成立汽车金融公司就是希望利用汽车金融公司在金融市场上为其品牌经销商提供融资服务,尤其在资金紧缺时,各股东方都捉襟见肘,不可能为汽车金融公司提供长期巨额资金。
第二,转让出售汽车贷款难以操作。《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了“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但该融资方式必须是在汽车金融公司融资业务达到一定数量时方可开展,对于解决汽车金融公司目前的资金来源并不可行。此外,以买断形式转让汽车贷款对于解决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并不可行,原因是如以良好资产解决融资问题,则得不偿失,影响公司盈利,如以出售不良资产进行融资,受市场原则制约,难以操作。
第三,银行借款不能满足公司运营需求。由于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中未含同业拆借,因此无法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四个月以内的短期资金。从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来看,作为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是其调节资金余缺的重要手段,尤其是汽车金融公司客观上具有弥补短期头寸不足的强烈需求。
2.获取个人信用记录较难。由于各地的市场环境不同,客户群差异较大,除上海、深圳外,其他城市均未建立起自己的征信体系,而且全国统一联网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尚未对汽车金融公司开放,汽车金融公司很难获得个人信用记录,只能采取家访等原始方式深入了解借款人状况,这增加了公司运营成本以及调查人员的道德风险。
3.业务范围不适应汽车金融公司发展需求。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过于狭小,一些在汽车金融领域比较成熟的、市场上较为普遍的业务品种如融资租赁未被列入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利于汽车金融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在国外,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和消费贷款业务的比例几乎相当,一方面是消费者有这种需求,另一方面汽车金融公司愿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因为融资租赁业务中车辆所有权归汽车金融公司所有,不需要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一旦消费者违约,公司可以立即取回车辆而不需要通过司法部门,故此类业务具有经营风险较小,经营成本较低的特点。
4.相关配套政策欠缺。
(1)库存车不能抵押。由于目前我国车辆抵押的相关法规尚不完善,车辆只有经销售过户后才能办理抵押,库存车辆因没有出售而不能作为贷款抵押品进行抵押登记。国外的通行做法:一是对库存车设置浮动抵押;二是由汽车金融公司从厂商处买入库存车,再将车辆出租给经销商做展示销售,这样在经销商未将车辆全额货款交付金融公司之前,车辆所有权依然属于汽车金融公司,因而经营风险较小。然而目前国内汽车金融公司既不能对库存车设置浮动抵押,也不能通过买卖车辆而获得车辆所有权。虽然汽车金融公司采用与生产厂商、经销商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但这仍是建立在厂商的信用和经销商积极配合基础之上的,不符合成熟市场中的通行做法和以车辆本身作为抵押品担保的原则。
(2)违约车辆处理成本较高。国外回收车辆处置的灵活性和低成本有助于汽车金融公司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对于经销商贷款车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安排本品牌的生产企业进行回购;对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回收的抵押车辆,汽车金融公司除可以选择在二手车市场出售外,还可以要求本品牌的生产企业对车辆进行残值评估和回收,实现二次利用;也可以视情况将车辆用于租赁业务等。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抵押车辆必须经过法院以拍卖、折价等方式收回,汽车贷款的债权人对于违约贷款车辆的处理费时费力。不仅增加了汽车金融公司处理违约贷款抵押品的成本,而且也容易使恶意贷款客户孳生违约意愿,不利于汽车金融市场的规范和成熟。
三、几点启示
(一)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1.尽快实现全国车辆抵押登记要求的标准化与统一化。一是对于库存车抵押,建议法律上允许凭车辆合格证进行抵押或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如浮动抵押方式实现汽车金融公司的抵押权。二是对于违约车辆的处置,简化司法程序,给予汽车金融公司在借款人不能履约时,有自行收回和处置汽车的权利,降低车辆处置成本。三是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车辆抵押登记制度,确保车辆抵押担保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一致认可。
2.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建议尽快将汽车金融公司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使用范围,加快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
3.增加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包括汽车融资租赁、发行金融债券及同业拆借等业务。这些新业务将有利于汽车金融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和控制风险。尤其是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逐步核准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票据或金融债券,汽车金融公司利用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中长期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通常需要1-3年中长期资金),利用短期融资券筹集资金用于经销商库存贷款(一般需要3-6个月短期资金)。
(二)中资汽车厂商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机遇与挑战
当前,人们已逐渐意识到,中国的汽车行业、汽车消费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潜力巨大。因此,在外资品牌汽车逐步占领我国汽车市场份额,且通过设立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加快其品牌汽车销售的同时,中资汽车厂商创建自主品牌汽车并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不能回避的问题。
1.发展的机遇。
(1)中国自主品牌汽车得到大力发展。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国产乘用车销售继续稳步大幅增长,销售总量已超过十万辆,自主品牌汽车的市场份额已接近整个轿车销售总量的三分之一。中国汽车产业经过近几年的高速发展,也已经从依靠价格拓展市场发展为注重产品的质量。目前国内销量较高的几个自主品牌如奇瑞、吉利、夏利等,历经数年发展,质量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
(2)部分中资汽车厂商已意识到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重要性,并在积极寻求合作伙伴。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中资汽车厂商也意识到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对汽车业和汽车消费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它不仅能使潜在的汽车消费群体变为现实的汽车消费群体,而且在拉长汽车产业价值链的同时能够提高自主品牌汽车的市场竞争力。目前,中资汽车厂商在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条件不成熟情况下,也在积极谋求与外资汽车厂商或外资汽车金融公司的合作。
2.面临的挑战。一是通晓汽车金融公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才严重缺乏。正如前文所提,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的汽车金融业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求较高,其中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汽车金融公司经营和管理经验。虽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在中国经营过程中也培养了一批汽车金融领域方面的人才,但真正能在汽车金融公司经营发展中有效掌控风险和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屈指可数。二是自主品牌汽车质量还未达到国际标准。虽然中国自主品牌汽车的整体质量逐步上升,但相对于国际轿车制造标准,尤其在产品的研发设计领域,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三是虽然设立中资汽车金融公司能推动自主品牌汽车的发展,但并不能起决定性作用。汽车金融公司只是镶嵌在汽车产业链上的一部分,只有在汽车制造商具有良好品牌、成熟销售渠道、汽车设计创新能力等前提下,汽车金融公司才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目前,虽然设立中资汽车金融公司的时机尚未完全成熟,但我们应该在国内汽车厂商抓紧提升自主品牌汽车质量的同时,不断总结和借鉴外资汽车金融公司成熟的管理经验,培养出一大批优秀的高级管理人才,尽快为中资汽车厂商安装汽车金融公司这个“加速器”,支持高品质的自主品牌汽车快速发展。
参考资料:
[1]纪敏.汽车金融公司从哪里融资.金融时报,2005
【关键词】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服务功能; 动因分析
一、内在动因:企业集团化经营对内部金融服务功能的需求
(一)消费者的信用需求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实践起点
世界范围的财务公司,按照所有权和运作模式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企业附属型财务公司,一种是非企业附属型财务公司或称为公众拥有型财务公司。典型的财务公司一般是指企业附属型财务公司,我国财务公司也属于此种类型(本文主要探讨此类财务公司)。从国际财务公司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国际财务公司最初是为满足消费者信用需求而得以产生的,如美国1878年成立的第一家财务公司Household Finance。当时,人们急需购买消费品,而商业银行只关心商业公司的信贷,其他储蓄机构只对家庭财务有兴趣,许多急需现金的消费者别无选择只好向高利贷者借钱,因此一大批提供小额的、无担保个人贷款的消费者财务公司应运而生,即所谓的消费型财务公司。二战之后,随着汽车工业以及其他耐用消费品制造业的发展,使得汽车和耐用消费品的需求不断增加,扩大了对消费信贷的需求。在消费财务公司发展的同时,以推销特定产品(如小轿车、个人电脑等)而为分期付款的消费者提供信用服务的财务公司开始出现,即所谓的销售型财务公司。此后,许多包括汽车制造公司在内的制造商纷纷效仿,开始设立此类销售型财务公司,旨在推销本公司产品,如通用汽车承兑公司,对推销其产品的汽车零售商提供融资。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财务公司的经营业务开始逐步拓展,之后出现了一种以存货或应收账款为抵押的贷款公司,即商业财务公司(如最早1905年芝加哥商业信用公司),后来还出现了许多新业务领域如融资租赁和消费者信用卡业务等。在英国,财务公司包括工业财务公司和租赁公司。在日本,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小额消费信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信贩公司。虽然不同国家财务公司的经营业务不尽相同,但其产生的实践起点都源自消费者的信用需求。
(二)对内部金融服务功能的需求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产生的内在动因
企业集团化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内部成长(积聚资源扩大投资或拓展组织与场所)与外部成长(收购兼并获取扩张)的选择。为赢得“竞争优势”,企业集团一方面要通过规模扩张形成规模经济;另一方面,要通过多角化或纵向一体化经营战略,以分散经营风险,获取额外利润。无论是规模经营还是多元发展抑或是纵向一体化,企业集团化成长过程的轨迹表明,其发展都特别注重在金融业的发展,通过金融工具和金融方法的运用,是大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法宝和重要的原动力。
1.对资金集中管理功能的需求,促使内部资金市场的形成和资金集中专门化的管理,产生司库型财务公司。企业发展到大型企业集团后,不可避免地要形成分布于各地的众多的部门、子公司和分部等,这些分部(子公司)经常的情况是某个分部(子公司)有资金盈余,而另一个分部(子公司)却发生资金短缺。从企业集团角度来看,如果各分部(子公司)资金盈缺之间进行“对冲”操作,肯定会节省外部交易成本,提高资金效率。现实中,各个分部(子公司)从本位利益出发各行其是,常常是多头资金的分部(子公司)将多余的资金存放到银行,而资金短缺的分部(子公司)却不得不支付较高的利息从当地银行另行借入资金。因此,企业集团为寻求规模经济,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实行司库管理下的内部银行、内部结算中心模式,建立内部资金市场,使全集团的资金余缺头寸全部集中于总部资金中心,由总部资金中心统一调配管理资金的流动性和币种缺口。随着企业集团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内部资金管理、运作和风险控制的任务变得越来越重,除了一般资金集中管理和内部结算外,还要针对集团日益发展的需要,寻求外部融资,以及对资本进行专业化的运作,原来集团内部银行、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的资金管理职能已无法满足日益专业化的金融需求,原因不仅在于其主观上难以履行越来越重的资金管理职能,更在于其本身不是金融机构而无法满足集团日益多样的金融需求,最终促使内部资金市场从企业集团中分离出来,产生了资金专门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的司库型财务公司。
2.对销售信用服务功能的需求,促使销售与信用的分离,催生专司信用管理的信用型财务公司。随着自由市场竞争的加剧,大企业集团为促进销售业务,扩大市场份额,赢得有利地位,在商业活动中开始出现赊销服务(分期付款销售商品),赊销服务产生应收账款,于是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发生了(消费信用发生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商业信用实际上是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借款,但它是和购买联系在一起的借款,产品和借款是被捆绑在一起的。之所以能产生商业信用,其中一个原因是这种捆绑控制了市场的不完善所产生的财务签约的成本。通过使用商业信用,交易双方都能够降低该业务的成本或风险。美国早在十九世纪中期之后开始采用分期付款的方法销售产品,当时的产品主要是缝纫机和钢琴,二十世纪初开始出现为汽车的分期付款购买提供贷款。大企业集团为促销产品,尤其是耐用消费品和大型工业机械设备,以租赁或分期付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信用。但这样常常给制造业公司带来财务上的巨大负担,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为解决这个矛盾,需要将销货与信用职能分离,设立专司信用发放与应收账款管理的专门机构,附属企业集团的信用型财务公司就此产生了。
3.对内部金融服务功能的全方位需求,促使全能型混业经营财务公司的产生。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以及金融自由化、多元化以及企业集团的跨国经营,其业务不仅具有以上两类财务公司的业务功能,同时还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态,形成集聚资金管理、信贷管理、投资银行等多元金融业务的混合体,向着横向、纵向延伸的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方向发展,美国GE金融服务公司就是其典型代表。
二、外部条件:发达成熟的金融体系与资本市场、完善的信用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
财务公司的产生源自内部的金融需求,但其生存还离不开必要的外部条件。西方发达国家,如北美、西欧、北欧、日本等国家的财务公司虽然各有特点,其发展模式也各不相同,但财务公司的产生发展都离不开成熟的市场环境。
(一)成熟的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是财务公司业务经营运作的基本条件
财务公司的业务经营运作主要依靠资本市场,西方国家经过数百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了完善成熟的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西方国家财务公司筹融资和资本运用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这个渠道,如美国财务公司的资金主要是靠储蓄、信托之外的其他融资方式,发行商业票据是财务公司的主要融资方式,商业票据在财务公司总负债结构中占1/3以上,在财务公司的短期债务结构中占3/4以上,中长期债务则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为主,银行贷款比重较小,在财务公司总负债中的比重通常不超过10%。美国财务公司筹集的资金主要是为经销商和最终用户提供信贷服务。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其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不仅为母公司产品流通提供信贷服务,而且投资于母公司以外的其他行业、产品和有价证券。德国财务公司只要资信良好,在国内发达的资本市场上,就可以通过发行短期商业票据和长期债券,及时便利地吸收比银行存款成本还要低的资金。
(二)良好的信用制度和环境是财务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础
消费型财务公司是为满足最终用户需要,以消费信用为基础,以提供消费信贷为主要业务的财务公司;信用型财务公司是为推销企业产品,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以信用发放和应收账款管理为主要业务的财务公司。正是信用经济的发展,不断推动了金融业务的创新,促使财务公司向着全能化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不仅需要有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和信用评级制度,还需要有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
(三)健全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财务公司发展的制度保证
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关注并防止对金融体系产生巨大危害的事件和交易的发生,以预防和降低金融风险发生对经济发展可能带来的损失。由于各国金融制度存在的差异,财务公司所处的监管环境是各不相同的,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方式、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的选择也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如美国对财务公司所处的监管环境较为宽松,财务公司的产生完全是顺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自发产生的,成立企业附属型财务公司基本不受限制,在企业成立之时即可宣布成立,财务公司的经营方式、业务范围、组织形式被看作是企业的自主商业决策而很少受监控,财务公司与社会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对财务公司没有统一的业务定位,业务范围可以延伸到集团公司外部,对财务公司的监管方式采取功能监管模式,从而使财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实力与竞争能力灵活开展金融活动,促进了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创新。
三、产生动因的理论分析:基于内部市场理论视角
(一)企业集团化经营中面临的两难境地:“市场缺陷”和“管理失效”
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和管理机制(看得见的手)是资源配置的两种方式,在企业集团成长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企业集团成长过程中,经常会面临“市场缺陷”和“管理失效”两难境地,一方面,由于“市场缺陷”,即市场的不完全性使市场的交易成本增加,迫使企业通过内部化即企业替代市场的方式,将市场交易活动放到组织内部进行,通过管理权力对资源进行有目的的配置、协调,减少交易活动成本,以解决市场缺陷带来的交易成本增加问题。另一方面,伴随大集团企业的成长带来“管理失效”问题,表现在公司规模扩大后机构庞大,公司层级之间信息沟通出现障碍,管理、协调、控制变得困难,决策所需的信息广泛而昂贵,即管理协调机制配置资源的成本增加。迫使企业采取外部化即市场替代企业的方式以解决“管理失效”带来的内部成本。
(二)内部金融市场:解决“市场缺陷”与“组织失效”两难的一种平衡机制
依据市场交易成本和内部化成本孰低,来选择外部化或内部化,是从理论上给出的解决方案。现实中,市场缺陷和组织失效同时存在,大企业往往面临两难境地,既要解决市场缺陷带来的交易成本增加,又要解决管理失效产生的过高的内部成本。因此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有效的平衡机制,内部市场正是兼有市场机制和管理协调机制双重功能的一种有效的平衡机制。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对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增强,市场的不完全性导致企业集团通过外部市场获取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会不断增加,企业规模的扩大使银企信息不对称在双方借贷活动中面临的不确定性也日益严重,从而蕴含风险产生效率损失。对企业集团来说,巨额融资需求的增加会对银行有越来越大的依赖性,银行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交易成本增加)及机会主义,可能会对企业集团产生致命硬伤。同时,由于企业集团规模的不断扩大形成的“组织失效”问题也会日益突出,原来分散在各个内部成员企业内的金融业务及承担相应管理的职能部门,已无法满足企业日益增强的金融需求,而且其管理的成本也越来越高,客观上需要将外部金融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并将原来分散在大企业内部各个成员的金融业务进行聚集与归集,并从组织形态上予以分离,实行专门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以形成具有市场机制和管理机制双重功能的内部金融市场机制,大企业集团附属财务公司便是这种内部市场机制的产物。
【参考文献】
[1] 杜胜利,王宏淼,著.财务公司―企业金融功能与内部金融服务体系之构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5).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在总结国内外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经验实践的基础上,财政部2001年4月颁布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其中第七条“母公司的主要职责”中明确指出,“母公司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之后资金结算中心这种资金管理模式在国有企业集团中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
以资金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为代表模式的资金集中管理,为解决和加强企业资金管理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由于资金集中管理的显著效益,广东省国资委曾颁发正式文件,要求各省属企业集团必须成立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进行资金集中管理,而其中资金结算中心以其成立手续简便、运营方式灵活而受到青睐,成为各省属企业集团的优先选择项。
01
资金结算中心的法规之困
典型的资金结算中心,其业务结构通常是这样的:企业集团内各分、子公司有自身的财务部门,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在会计核算中实行独立核算,依据法人财产权拥有资金的使用权和决策权;企业集团的总部设立资金管理的专职机构,也就是“资金结算中心”,行使对整个企业集团内资金的集中控制、管理;授信融资主要采用统借统还的方式,各分子公司经同意可直接向金融机构融资,但所借贷得来的资金仍集中管理;资金结算中心在允许的情况下,开展集团内的资金内部调剂,调整余缺,减少资金因为分散管理所造成的沉淀,加快周转,提高整个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
然而国有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发展至今,却越来越被一些问题所困扰,法律法规问题便是其中不可跨越的门槛。资金结算中心成立的法规依据,除了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之外,主要是各企业集团上级主管部门所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行业性法规。
(一)吸收企业集团内部存款、进行内部资金调剂业务的合法性存在疑点
根据人行所颁布的《贷款通则》,其中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同时第六十一条也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各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也就是说,在未取得人行金融机构与营业许可证登记的情况下,资金结算中心进行存贷款业务,其实是属于违反上述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左右为难的涉税难题
通常资金结算中心比照人行颁布的各档次存贷款利率,进行存贷款业务,并支付、收取相应的存贷利息,其中涉及到营业税及所得税问题。根据国税局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而且明确解释“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然而资金结算中心并非财务公司,严格来说并不适用于该规定。当资金结算中心将内部沉淀资金转贷予以成员单位时,资金结算中心也不能提供合适的发票,成员单位据以进行税前抵扣的理由常常很难成立。从以往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是否允许税前抵扣主要取决于各级税务机关的态度。以上两大难题,给国有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涉税风险。
02
资金结算中心的经营环境之困
近年来,为了筹集资金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国家采取了鼓励国有企业上市的政策,即所谓的“企业证券化”计划。在资本市场上市已经成为国企提高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运作效率的重要选择。不单国有企业如此,相当一部分民营或其他类型的企业集团,也面临着进行股份制改造,并通过资本运营实现整体或部分资产上市的问题。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因此除非实现了整体上市,否则上市公司通常都需要退出母公司的资金结算中心。随着企业集团“证券化”程度的提高,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主要的资产,甚至绝大部分资产在资本市场实现上市,由于法规与经营范围的局限,资金结算中心已越来越不能胜任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重任。
而另一方面,财务公司却显示出独特的优势。典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业务有:吸收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业务,境外外汇借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可见与完全依托商业银行、并且通常只能在商业银行既定框架与业务规则下运行的资金结算中心相比,财务公司的经营范畴与灵活性要远大于资金结算中心,在强化企业集团的内外部融资功能之余,增加了中介与投资这两项重要的功能,提高了企业集团的竞争力。由于财务公司是独立法人,按照金融企业对外纳税,资金结算中心所面对的涉税二大难题将迎刃而解;财务公司能够吸收并管理上市公司的资金,也增强了企业集团总部对各种经济类型成员单位的资金管控能力。
03
优中之选——财务公司与资金结算中心并存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业务的发展、资本结构的改变,资金结算中心的未来发展之路,已难以“原地踏步”、“维持现状”。正所谓“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资金结算中心要么成为没有资金池账户的企业集团总出纳监督机构,要么拓展自身的业务范畴,向更广泛的模式进行转化。
财务公司的性质与业务结构,决定了正处于“瓶颈”状态下的资金结算中心可以与其取长补短,兼收两者之利。但同时也应看到,财务公司必须接受企业集团和人民银行的双重监管,财务公司必须以商业化、市场化的方式去运作,相对资金结算中心而言,对企业集团的行政管理力度将弱化。另外财务公司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对企业集团跨地区的资金难以实现集中管理。此外作为独立企业的财务公司,比作为内部职能机构存在的资金结算中心增加了企业集团的税赋负担。
Abstract: In the 21st century, with the increasingly market competitive, logistic enterprise want to development sustainable and healthy,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effective risk management operating system, however, in our country,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mode in most of the logistics enterprises often only consider the economic interests, ignoring the risk in the process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in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identification of logistics enterprise risk,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logistics enterprise financial management mode, designed the continue to risk management of logistics enterprise financial management mode, has certain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 words: logistics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mode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物流业不断趋于专业化和复杂化,物流总额自2008年以来一直持续增长。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物流企业不仅需要进行专业的运输与仓储,更需要对存货、商标、订单及包装等进行专业化管理,专业化和复杂化的服务使得物流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风险也随之加剧。为了应对物流业日益增加的风险,有必要对物流企业财务管理予以优化设计。
1 物流企业的风险
在物流企业运营活动中,会产生诸多风险。如果以经营活动作为标准,物流企业的风险一般以下几类:
1.1 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因素所引起的物流企业经营失败的可能性。例如自然灾害、国家政策变更、经济不景气等外部环境因素造成的风险。
1.2 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管理当局在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等因素引起物流企业经营失败的可能性。企业经营成败主要取决于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对于物流企业而言,管理者的品德、态度和能力,物流企业的战略、组织结构和文化,以及物流企业合作者的合作技能都会影响着管理风险的水平。
1.3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在提供服务业务过程中由于不符合操作规程等因素所引起物流企业经营失败的可能性。由于物流企业的主营业务是种类各异的货物运输,因此运输工具落后、运输人员违规运输、基础设施陈旧等因素都会造成物流企业的操作风险。
1.4 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由于不能足额偿还到期债务而产生的物流企业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取得规模竞争优势是物流企业发展的关键,这就使得物流企业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并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来取得规模经济效益。但如果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的比例不适当,或者长期债务与短期债务的比例不合理,企业资金流转发生不畅,就有可能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由于这些风险都有可能引起物流企业的经营失败,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企业相适应的财务管理模式。
2 我国物流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现状分析
目前,利润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我国大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物流企业也不例外。该模式常常忽略了物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暴露出其固有缺陷。
2.1 融资困难
虽然物流企业目前的主要业务依然是货物运输服务,但围绕货物运输,衍生出存储、装卸、包装等其他服务类型。这些通过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益具有其特殊性,即要想获得目标利润,必须使得企业规模扩大,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因此,需要筹集大量资金进行运输设备、仓储设施、装卸机器等固定资产投资。但目前,融资难仍然是制约我国物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2.2 资金使用效率较低
只有当资金使用效率达到预期目标,风险才能被物流企业有效规避。物流企业只有合理配置、有效运用有限的资金,资金使用效率才能够达到预期目标。但目前我国物流企业在运用过程中仍然出现诸多问题。一个主要问题是资金资源配置不当使得业务经营活动不能顺畅运转,难以实现预期财务成果;另一个主要问题是盲目投资新物流服务业务的开发或者夸大,而不能按期取得投资回报,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2.3 财务监管乏力
财务监管有许多形式,而内部控制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工具之一。内部控制可以将财务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协调有序的整合为一体。目前,我国物流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尚不完善,而且执行力度也不够。财务管理过程中事前的审批、事中的预警以及事后的弥补几乎流于形式。而且,大部分物流企业既缺少具备扎实财会知识和经验,又掌握管理技能的高素质监管人员。在这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物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低下,财务监管流于形式。
可见,在现行财务管理模式下,物流企业不能对各种管理风险、操作风险、财务风险予以充分识别、评估和控制。而物流企业的服务是以客户为对象,以货物为中心开展的包装、装卸、搬运等一系列服务活动,对整个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物流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程序,不论对企业本身,还是对整个国民经济均产生危害。因此,优化和设计基于风险管理的物流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势在必行。
3 基于风险管理的物流企业财务管理模式
财务管理模式包括财务机构的设置、财务管理的目标、组织分工等诸多要素,结合目前我国物流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视角下财务管理模式主要应该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内容和评价三个方面予以优化。
3.1 财务管理目标
克服物流企业现行财务管理模式的缺陷,风险管理视角下财务管理目标不再是单一的利益目标,而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即财务管理的双重目标――风险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协调统一。具体而言,物流企业需要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1)综合价值最大化。在风险管理视角下,物流企业的战略发展不再是追求无风险的利润,而是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最大利润,即综合价值最大化。因此,基于风险管理的物流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应该可以为管理者提供风险识别、评估、应对过程中相关的成本和收益数据。确定合理的风险收益率,使企业实现低风险、高收益的综合价值最大化。
(2)法律法规遵循化。在风险管理视角下,许多物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招致诉讼额赔偿,引发资金链断裂。因此,物流企业应该熟悉运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利用国家的鼓励政策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同时保证企业经营活动实施符合相关规定,最低限度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即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持续化。在竞争日益激烈现阶段,物流企业面临的环境不断变化,风险也随之演化,基于风险管理视角的财务管理模式也需不断优化。因此,物流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应当不断分析财务管理模式对企业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能力的影响,并以分析结论为基础持续优化基于风险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
3.2 财务管理内容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和分配管理。
(1)筹资管理。合适筹资方式、资本结构能够有效降低物流企业的财务风险。因此,在资金筹集过程中,物流企业必须以降低财务风险为前提,不断开拓资金筹集渠道。例如,利用经营性租赁方式解决更新速度快的设备的陈旧问题;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解决大型机械、大型设备的不足问题;利用无形资产质押、仓单质押、法人代表担保、利用联合保证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上市融资等。
(2)投资管理。合适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项目会直接影响到物流企业的利润率。因此,在进行项目投资时,物流企业必须充分进行可行性论证,从而提高其生产经营过程中防范风险的能力。投资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在既有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时,加入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环节,这样,物流企业项目投资收益在原有基础上,另外还增添了由于风险管理带来的额外收益(或者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减少的损失)。
(3)分配管理。对于利润分配而言,合适的利润分配方式必须避免短期化行为。因此,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必须进行长期规划,预留资金用于企业风险防范。利润分配的长期规划需要高层管理者与各个分部领导共同商讨,制定企业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并对规划进行细分安排,根据规划和具体安排合理预测所需的资金量、外源性融资和内源性融资规模以及长期债务融资资金和短期债务资金的比例。
3.3 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财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包括构建原则与具体指标体系。
2001年《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使中国信托业基本步入了规范运行的轨道。并将信托业定位于具有财产管理功能的中长期金融机构。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由“高度银行化的混合经营模式”向“专业化受托理财金融机构”转换为核心的清理整顿和重新注册登记工作,全行业共盈利15.5亿元。盈利企业比例高达92.53%。2004年信托公司的营业总收入45.7亿元。以上这些数据本将预示着信托业良好的发展前景。但2004年,个别信托公司的违规、陡然而至的德隆事件,使得“由乱而治”的中国信托业再度成为市场置疑的焦点。信托业到底能不能在我国得到持续发展?信托业的定位是否存在偏差?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信托存在的必要性。从国际经验和在我国近几年的发展状况来看,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在金融市场中已显现出了其不可替代的地位。
(一)信托业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中国入世后,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与合作日趋显露,信托业的展业空间得以巨大拓展。同时,中国连续十几年创造经济增长率7%以上的奇迹,全社会对长期建设资金的需求非常强烈。居民个人的货币拥有量及金融性财产快速增长,社会保障资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住房公积金、各类公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急待外部财产的管理安排,这些均要求迅速建立一个成熟的信托市场体系。
(二)信托业有区别于其它行业的突出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来源和信托投放的领域十分广泛。《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10项业务,其中主要业务有: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投资基金、投资银行、信用证和资信调查;经营方式上有对外投资、贷款、出租、出售、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投资范围上可以是证券也可以是实业。投资领域的多元化使其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金融资产运作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第二,信托设计的灵活性为信托资产管理提供了巨大的运作空间。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非标准产品,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第三,信托制度可以发挥“破产隔离”的作用。《信托法》中规定信托行为具有“信托收益权对抗所有权”。这一信托制度特有的法律效力,形成信托制度的债务隔离机制和破产风险隔离机制,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信托财产的安全,从而保障了受益人的利益。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瓶颈
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自“一法两规”以来,我们对信托业基本思路的定位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信托业不能利用其优势快速发展呢?我认为目前中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着一些瓶颈性问题:
(一)信托业发展面临外部环境制约
1、政府管制过严。由于信托业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加之我国信托业发展的不成熟,使得政府表现出来的态度是捆绑限制有余,支持和服务不足。主要表现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集合资金信托业务200份合同的障碍,信托产品私募性质的约束,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等。特别是政府有关部门“堵”甚于“防”的监管手段,甚至一些“秋后算帐”的行为使行业创新与违规难以界定,信托业务的拓展畏首畏尾,难以寻求突破。
2、社会信用不足和信用不良。信托首先是一种信任关系,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如果发生了信用危机,信托业就将无立锥之地。近半年来,因部分公司违规经营导致有关信托业的负面报道屡见报端,信托业的市场公信力跌入了低谷。旧的业务难以存续,新的业务无法拓展,形成了恶性循环。
3、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一方面,信托产品的创新空间受到分业经营局限,信托产品的诸多功能难以体现。一方面,五次整顿后,信托机构所经营的非信托业被彻底剥离,将经营的银行业务还给银行,证券经纪业务还给证券公司,而由于信托市场的非专属性,使得本属于信托公司主营业务的基金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其他机构仍可进行,形成了不公平竞争。
(二)信托公司本身存在的问题
1、中国的信托公司存在严重的治理缺陷。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成立之初大多脱胎于大银行和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所具有的“激励不够,约束力不力”等问题在信托投资公司身上同样存在,各信托公司实际上成了各部门、地方政府的全功能金融机构。许多省市都设立有自己作为“融资窗口”的信托公司。由此导致了许多信托资金的违规运用、不顾风险的关联交易等现象,使信托公司为了股东的利益而牺牲委托人的利益,积聚了极大的风险,也使信托公司丧失了信誉。
2、缺乏核心盈利模式。事实上,信托公司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灵活性使其在面临众多选择的时候常常是无从选择。信托没有像银行、保险、证券那样形成他们专属的核心盈利业务,最终没有形成自己的产业优势和产业规模。更令人堪忧的是,此时信托公司与管理部门的博弈可能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即监管部门为了控制风险制定了相对严格的监管政策。严格监管下的盈利压力使信托公司出现短期行为和违规经营,引起潜在风险。然后监管部门又加大监管力度,如此反复,最终很可能信托业在这个怪圈中作为一个产业而逐步萎缩。
3、信托业的人才不足。立足于专家理财的信托公司却缺乏专业人才,这是目前信托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信托业是一个智力密集型产业,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另一方面,我认为仍然是各个信托公司对具体从事的领域不明确,未来的业务流程不清晰,于是就根本不知道需要什么样的人。
三、我国信托业可持续发展对策建议
(一)从宏观的角度,为信托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1、放松政府管制。要建设完善的监管体系首先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而不能因主观判断过多地进行行政干预。同时,中国入世谈判时,对信托业开放的限制基本上没有涉及,信托业很可能成为未来外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分业经营的模式显然使我国信托公司缺乏竞争力。因此,政府有必要逐步放松对分业经营的管制,使信托业“金融百货机构”优势真正得以发挥。
2、加强信托业风险的防范。1制定更为完善细致的《信托业法》。纵观信托业发达的英、美、日等国家,除了一般的信托法外,还有根据不同信托品种制定的信托特别法,因此我国也须加快信托立法,使之对各个业务范围有具体的说明,对违规和创新领域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并为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设计提供依据。2成立信托业协会。在协调行业内部矛盾,建立标准信托品种的行业标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形象等方面,行业协会的地位是包括政府监管机构在内的各机构都不可取代的。3建立信托业资信评估制度。由处于相对独立地位的资信评估机构对各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收益等进行全面权衡后打分,并将得分情况向社会公布。通过市场的压力迫使信托公司改善经营管理。
3、营造适合信托发展的社会信用环境。既然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信用水平极低的社会发展市场经济必然要付出沉重代价,我国信托业的坎坷经历就是这种代价的真实写照。信托要重整旗鼓,必须先回归信誉。当务之急就要在完善信用体制的监管手段、提高监控效率、完备《信托法》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和出台行业配套制度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同时,认真记取教训,从规范抓起,从自身做起。要矫正治理结构,健全风险内控体系,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优化业务流程,完备信息披露制度,合力打造信托公信力,增强公众的信托意识。
(二)从微观角度,信托公司须构建持续的盈利模式
1、实现融资向投资的转变。前几年,信托公司大多从事以贷款为主的融资业务。诚然,融资功能也是信托的功能之一,但他能否成为足以支撑信托业生存和发展的经营基础呢?目前信托公司年费收入只在融资额的1%左右,在将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后,信托公司所剩无几。何况信托与银行相比做不到像银行那样的规模,也没有银行那样的流动性,竞争上处于劣势。所以我认为信托应该把经营范围放在投资管理上,运用组合投资的理念即通过集合性投资与集合性融资的匹配和战略联盟来实现风险的分散。
2、选定特点领域,突出品牌优势。截至2004年底,信托全行业总资产2784亿元。在目前经过重新登记的59家信托公司中,总资产大多为几亿元人民币,多者也仅为一二十亿。如此的资金规模,选择综合的盈利模式是不太现实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采取市场细分的策略,结合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寻求在特定领域的竞争优势,实现项目向产品的转化。项目无法实现稳定经营,只有具有品牌优势的标准化产品才能反复的用,反复的带来收益。从当前看,我认为可以开发以下信托品种:1个人资金信托。目前我国城乡居民金融资产大约15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占比高达75%,如此高的储蓄率,意味着市场上有着强大的资产管理需求待有效释放。同时争得这部分资金也将保证公司信托投资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2产业基金信托。投资于实业经济的产业基金信托业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都无法涉足。我国经济发展也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了良好的成长前景,因此产业基金信托应该是我国信托发展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3公益信托。我国已经或即将建立规模巨大的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基金如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扶贫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助残基金等。这些社会公益性基金数量非常可观,且都有保值增值的需求,如果能得到政策上的扶持这些公益基金将成为信托业务一个极大可供开发的“金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