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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强化税收征管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12 17:09:1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税务局强化税收征管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税务局强化税收征管

第1篇

据统计,目前全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数与工商登记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个体业户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停业歇业频繁等客观原因,但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了巩固20**年税务登记换证的成果,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各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81号)规定的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交换对象,确定适当的信息交换方式和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制定具体的信息交换操作方案,及时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化情况,适时开展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数据比对,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同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信息要主动向对方提供。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与市场主办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协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尽快建立起综合利用外部信息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源管理的机制。

第2篇

随着全市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结束和复工复产进程的加快,煤炭企业是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煤炭行业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优化纳税服务,强化对兼并重组煤矿和煤运企业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密切配合

一、加强领导。

将每一户煤炭企业的税收征管服务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员,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站在转型发展、平安发展、和谐发展”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各单位要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及煤运企业税收管理的领导。明确职责,协调配合,一抓到底。

税收管理难度较大,煤矿资源整合工作涉及面广。国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涉税问题,协调工商、地税、煤炭、国土资源、银行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税收工作。

二、全面加强税收管理

也带来一些新的税收问题和管理风险,应引起各级国税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和核算体制的改变。积极实施税收专业化分类管理,全面加强税源控管。

规范户籍管理。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和随时了解兼并重组煤矿的复工复产、工商登记、注册地点、资产重组、核算模式等情况,

一)明确征管范围。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明确征管范围,及时料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全面规范户籍管理。

注册为法人企业的如果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超过25%的其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0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规范的通知》财税〔〕1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1.整合后的煤矿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料理设立登记。由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注册为法人企业的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大于25%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规范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03号)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0号)相关规定,

2.整合后的煤矿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料理设立登记。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低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注册为分支机构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3.整合后的煤矿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料理设立登记。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依照相关规定操持。对于其他未尽事宜。

减少税收流失。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税收征管责任,

二)加强日管。牢牢掌握税收工作主动权。一是对已停产关闭的待整合煤矿要督促其尽快料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注销环节一定要严格履行审核审批顺序,结合煤焦领域反腐败斗争对整合煤矿近年来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稽查、清算,决不能将其随意转为失踪纳税人进行非正常认定;二是要加强被整合煤矿的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管理。凡关闭、出卖、被兼并、重组需注销税务登记的煤矿,原有发票一律依法停止使用,按规定缴销空白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三是严格固定资产进项发票抵扣管理。由于煤矿规模和采煤条件的不同,各整合煤矿所上综采设备的型号和套数不同,基层税收管理员一定要实地查验综采设备购置情况,严格掌握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防止不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抵扣;四是加大清欠力度。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分税种、分年度摸清被整合煤矿呆欠和陈欠税金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纳税人欠缴税金的原因及生产经营现状,科学评估纳税人清欠能力,对有支付能力但拒不缴纳欠税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新户不理旧帐问题的发生。

严格税前扣除。

三)加强凭证管理。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通知》国税发〔〕114号)要求,对煤炭生产运销企业购进货物和接受劳务,凡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的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防止税收转移。煤炭资源整合后,

四)开展纳税评估。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一律按要求取消炮采上综采。原来通过火工品等耗用指标进行纳税评估的做法已不适应新的煤炭采掘方式,税务部门必需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测算,建立新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确定评估预警值,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同时,跨省、跨市煤炭集团对我市煤炭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必将带来财务核算体制上的革新。如果市区外新的办矿主体改变原来的产品销售格局,统一煤炭销售,就有可能形成税收转移。各单位必需深入了解煤炭企业整合后的资本构成、营销模式和财务核算方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

三、切实优化纳税服务

国税部门应全力支持和服务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大局,煤炭资源整合对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切实搞好纳税服务工作。

开展纳税辅导。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纳税服务理念,把纳税服务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准确、全面的将有关兼并重组和煤炭运销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向纳税人公开,防范税收风险,降低纳税本钱,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保证。通过定期、不定期地集中辅导或上门辅导的方式,为纳税人讲解税收政策规定、释疑解惑。针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执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核算、发票使用等方面存在潜在风险和税务部门在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中发现的罕见不遵从问题和倾向,及时向纳税人作事前提醒预警,

一)公开税收政策。告知纳税人予以纠正,主动协助纳税人提高遵从度,防范和降低税收风险。

为兼并重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认真落实首问责任、限时服务、延时服务等各项服务制度,坚决防止和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通过“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税及时为重组后煤矿料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领购发票以及其他涉税事宜。要根据兼并重组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合理确定领购发票种类、版别和数量,

二)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办税效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票。要依托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切实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税,营造良好纳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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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个。各级各部门要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规范执法、依法征税的重要组成局部,

第3篇

一、荷兰税收制度的基本结构

荷兰是最早进入西方现代社会的国家之一,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和完善,已基本建立起了较为合理的现代税收制度。目前,该国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采用的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双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种在税制结构中居重要地位,与其他直接税和间接税一起共同组成了荷兰税制结构的完整体系。主要税种有以下几类:

1.对收入所得和利润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税种。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年收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分为工薪税和股息红利税两个子税种。公司所得税是就私人和公共企业获得的利润征收的税种,其主要特征是仅就公司的利润征一次税,小企业(目前利润不超过22689欧元)的税率是27%,一般企业的税率是31.5%.

2.对货物和劳务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增值税的一般税率为19%,食物和药品税率为6%,出口产品为零税率。消费税是对特殊产品如汽油和其他矿产品、烟草产品以及含酒精饮料征收的税种。此外,还有一种对非酒精饮料征收的特殊消费税。关税税率由欧盟来确定。

3.对财产、特定目的和行为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财富税、遗产赠与税、合法交易税以及机动车辆税等。财富税是就自然人的净资产征收的税种。遗产赠与税虽然分为遗产和赠与两种形式,但二者税率相同,具体税率依财产的多寡和财产出让者与接受者之间关系的亲疏而定。合法交易税分为财产转移税、保险税和资本税等。此外,还专门设置了针对各种机动车辆征税的税种以及诸如环保税、市政税等特定税种。

二、荷兰税收征管的主要方法措施

总体而言,荷兰税收管理比较到位,征管成本和“税收差额”都相对较低。综观其采取的征管手段和措施,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结合实际,设置机构。依照荷兰法律,荷兰税收管理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其税务机构的设置,是在财政部编制内设置中央税务局,中央税务局又分别设立个人所得税征收局、小企业税收征收局、大企业税收征收局和关税征收局,每个征收局在全国设立若干征收分局。这些基层税务征收分局的设置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按照专业化要求设置,分别负责不同级次税收的入库、审核和检查工作。

2.代码管理,全面监控。荷兰税务机关对所有企业和常驻人口都给出一个税务代码,企业注册时必须申请税务代码。婴儿一出生,税务机关就依据其身份证号码确定其税务代码,并将有关信息(如父母信息、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存入数据库,此号码用于税务申报和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而且管理严格,如个人搬迁、联系方式变动等,必须在规定期限向税务部门申报。同时,每年年底,银行会将每个个人和公司的财产、收入等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以便税务部门在纳税审查时进行核对。根据纳税号码,税务机关可随时查阅到纳税人的缴税情况,形成了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多渠道、多方法、多手段的全方位监控。

3.双向申报,源泉扣缴。个人所得税是荷兰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了保证个人所得税的正确申报,荷兰实行了严格的双向申报制度,即雇主、银行、保险金支付机构等扣缴义务人事前都要在税务局办理登记注册,同时还要按月、季、年向税务局报送个人收入支付情况。同时,对工薪、退休金、保险补偿金和存款利息所得等普遍采取由支付人源泉扣缴税款制度,年初由税务局根据个人上年缴税情况提前确定本年度个人应纳税额,雇主和退休金支付机构等扣缴人按此规定数额按月预扣预缴,同时向税务局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情况,年度终了扣缴人还要提供给个人一份全年扣税情况报告。此外,雇主在缴纳社会保险税时的依据也是雇员的收入总额。税务部门通过电脑核对雇主和雇员分别申报的收入情况,审核纳税人应纳税款,防止不实申报。

4.分类检查,严格审计。荷兰税务部门的税务审计是按计划进行的。按照纳税人销售额、雇员人数和财务管理情况,把纳税人分为三类:第一类,一般为纳税大户,每年审计一次;第二类,一般为纳税中、小户,3年审计一次;第三类,一般为纳税小户,5年审计一次。在具体执行中,分为重点审计和一般审计。重点审计对象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有关指标运用计算机分析打分选定,审计面一类公司约为20%,二类公司约为5%,三类公司约为1%.

5.运用网络,提高效率。荷兰全国有统一的纳税申报表格式。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后,荷兰税务机关主要凭借计算机对申报表进行审核以及税款征收和入库。计算机会自动对申报表中的数据进行核对,自动提示一些问题供税务人员审查,并由计算机对纳税人呈送的完税表按事先制定的有关标准直接进行信息处理,有效降低了申报差错,大大减少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同时,荷兰税务当局还通过网络技术,建立纳税人数据库,供随时调阅。比如海牙市政税务当局,把全市建筑物以三维图象的形式,储存在数据库中,随时都可调阅税费收缴所需要的全部数据。此外,荷兰税务机关不但在税务系统内部实现联网,而且与海关、银行等许多部门实现联网,并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经济数据中心。通过荷兰税务系统的电脑网络,可随时查到所需纳税人资料。

6.主动服务,鼓励。荷兰涉税法律法规繁多细密,不仅一般公民难于全面掌握,而且专业人员也需借助相关资料才能搞清楚。因此,税务机关非常重视税收宣传和咨询工作,除积极主动地接受纳税人的电话咨询、上门咨询外,还通过寄送印刷品、电视电台、网络和信息会等大众媒体和宣传税收知识,并想方设法简化办税程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积极鼓励一些专业机构积极从事税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联合会等民间组织相对发达,不仅承担了大量税务工作,而且还对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实施规范有效的培训。这些措施,较好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7.查管分离,相互制约。荷兰税务机关建立了健全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构。内部审计机构与专司税收征管的机构相对分开,并严格规定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审计和稽查部门只负责了解违法和涉嫌犯罪的事实,不负责评税和征收税款;税务评估部门对纳税人各税种的应缴数额进行评估核定,并就核定的结果做出核税决定书。税法规定,纳税人如认为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有误,可书面请求重新核定。税务机关收到重新核定的申请后,须由另外的核税部门复核并做出决定。这些措施,有效加强了内部的监督制约,较好地保证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几点启示

1.税制改革应稳中求进,注重质量。当前,我国经济处在一个较快发展阶段,并逐步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之中,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尽快建立起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从荷兰税制的建立和演进轨迹看,现代税制的建立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因此,我们在推进税制改革的进程中,一定要努力按照税收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以稳中求进的态度,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同时,在推进税制改革的进程中,还应该注重税收制度的优化。荷兰以4.15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和1620万人口,却吸引和培育了众多的著名跨国企业,是与其拥有优越的税收制度和良好的税收环境分不开的。比如,荷兰公司所得税法规定,母子公司任何一方亏损,均可在另一方核销。诸如此类的税收优惠政策,既使众多企业得到了实惠,又为国家涵养了税源。为此,我们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应该把调控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做为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过程中,要注意合理调整税收配置,稳定企业税收负担,兼顾内外资企业两方面的利益。此外,在新税制设计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征收管理上的可行性,确保新的税收制度能够真正得以贯彻和落实。

2.应科学设置组织机构,为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创造条件。打破行政区划、高级机关按照企业规模、基层部门按照专业分工设置税务机构,是荷兰税收管理的一个突出特征。这种机构设置,不仅方便了纳税人,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也为税务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分工、熟悉纳税人情况提供了可能,为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创造了条件。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反复强调,税收征管工作必须做到科学化、精细化,可以说抓住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收到了初步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效果还不够理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某些地方机构设置还不够科学合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借鉴荷兰在组织机构设置上的做法,我们应该打破既往思维定式,探讨科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的新模式。如在省以下税务机关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按照不同经济区域设置税务机构,并把基层(地市以下)机构按照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设置等,以理顺组织关系,适应经济发展,为全面深入地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合适载体,建立畅通渠道。

3.应不断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减少征管漏洞。在荷兰,公民和法人偷逃税发案率较低,这既与其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有关,也与其税务管理部门建立了较为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密切相关。通过实行源泉扣缴、实行纳税申报、实行税务代码管理、充分发挥扣缴义务人作用、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等措施,对税源实行了全方位监控。对此,我们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有所选择地进行吸收借鉴。一是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细化纳税申报流程,强化纳税申报责任,通过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信息的义务。二是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进一步拓展税源监控渠道和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逐步提高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提高数据处理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牢牢掌握税收主动权,减少征管漏洞,降低偷逃税发案率。三是要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动态掌握纳税人经营状况,积极开展科学和有效的纳税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方法。四是要区别不同纳税人特点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对帐务健全的私营以上非国有经济,坚持“申报”“核实”征收;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个体私营企业实行“核定”与“查帐”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对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个体经济根据实际核定税额。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努力把不同级次的税源置于强有力的监控之下。

第4篇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

作者:mlpdszgg

XXX地方税务局:

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999]90号令)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地税监字[2001]28号)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XX县地方税务局原局长张XX同志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云地税监字[2005]15号)的要求,审计组于2005年11月3日至2005年11月10日,对张xx同志任xxx县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2002年2月-2005年5月)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及经济责任进行了就地审计。

审计期间,xx县地方税务局已对其所提供的会计、税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书面承诺。审计组审查了xx县地方税务局提供的2002年-2005年的帐表、税收计划统计资料,抽查了相关凭证,并就有关问题抽查了其下属一分局的有关会计帐目和凭证。现将任期审计情况汇报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xx县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7月组建成立。2002年2月-2005年5月期间,xx县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未发生变化,下设1个直属稽查局、6个基层征收分局、2个税务所,共有地税干部职工172人,2001年共组织各项地方税收11739万;2004年完成各项地方税费收入22074.18万,比2001年增长88.04%,年平均增长29.35%,2005年1-5月止,累计组织各项地方费合计5588万元。2002年2月上任前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合计为1019.32万元,至2005年5月止固定资产价值合计1768.4万元,比2002年2月上任前增长749.08万元。

张xx同志在任期间的职责是:主持全面工作,对本部门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负总责。

二、审计评价。

(一)张XX同志任职期间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评价。

张XX同志在任期间,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征管质量不断提高,税收收入逐年增长。张XX同志上任前2001年XX县地方税务局共组织地方各项税费收入合计11739万元。2002年完成各项地方税费收入16422.12万,比2001年增长39.89%;2003年完成各项税费收入19129.03万,比2001年增长62.95%;2004年完成各项地方税费收入22074.18万,比2001年增长88.04%;2005年1-5月,组织各项税费收入9533.34万元;张XX同志2002年2月—2005年5月任职期间,XX县地方税务局共组织各项税费累计67158.67万元,年平均增长29.35%,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收入任务。

(二)张XX同志任期财政财务收支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评价。

2001年度,XX县地方税务局行政经费收入568.4万元,支出613万,结余36万。从2002年2月至2005年5月31日期间,XX县地方税务局累计完成行政经费收入3501.03万元,行政经费支出874.66万元,结余305.71万元。

经审计,我们认为张XX同志任职期间县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帐簿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基本真实反映了行政经费收支核算,未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纪问题,较好遵守了法律法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规范。

(三)张XX同志任职期间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评价

2002年2月张XX同志上任前XX县地方税务局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合计为1019.32万元,至2005年5月止固定资产价值合计1768.4万元,比2002年2月上任前增长749.08万元,增长73.49%;新建办公、住宅楼合计4625.59平米,为干部职工改善了办公条件和住宿条件。单位无负债,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张XX同志任职期间个人收入及廉洁自律情况。

1、经查阅2002年2月-2005年5月“应付工资”帐户及相关凭证,张XX同志3年以来工资共计55828元,奖金及其他补助16900元,工资、奖金合计72728元。

2、审计期间,审计组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及发放《调查问卷表》,没有发现其不廉洁问题反映。

(五)张XX同志任职期间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评价。

经抽查2002年2月—2005年5月期间XX县地方税务局已填用的“工商通用完税证”、“缴款书”及税收征收管理资料。该局基本能够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管制度健全、规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审计建议

经审查2002年2月—2005年5月期间的会计核算资料、票证及相关计划统计资料,发现部分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原始凭证不齐全;部分饮食业有奖发票的兑奖支出原始凭证不规范,但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故提出以下审计建议:

第5篇

关键词 税收专业化 改革 拒腐防腐 廉洁自律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税收专业化管理改革,针对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度的权力延伸空间太大,改革取消了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度,减少了纳税人与税收管理员直接接触的机会,同时实行“外出派出单”管理,规范了税收管理员外出下户制度,税收管理员的下户行为处于实时的管理和监控之下,较好地解决了税收管理员“吃、拿、卡、要、报”的不廉洁问题,有效地减少了为税不廉政的现象,做到廉洁自律,拒腐防腐。

税收专业化管理改革,是以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主体,通过创新税收知识培训和纳税技能辅导,使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促催缴,同时强化纳税评估,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通过税务稽查,加强执法补救措施,实现规范管理,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构建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服务管理体系,将纳税人的需求、税务机关的要求与和谐社会的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目标一致、协调有力、关系和谐。

今年初,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确立了“先办后审”的征管方式。这种征管方式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纳税服务的思路,优化了征管工作的流程,对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实现湖北省地税局制定的“依法治税、信息管税、服务兴税、人才强税、廉洁从税”的发展战略。实行“先办后审”,标志着税收专业化管理改革进入了“用改革的实践提炼改革的理念,用改革的理念指导改革的实践”的阶段。改革的实践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对“改革理论的前置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而丰富、扩大、提炼、提升从“先审后办”向“先办后审”转变的理论底蕴和外延内涵。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税收意识淡薄,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不高。与此相适应,我国实行了以“先审后办”为主的税收管理方式,将审查置于办理之前,将管理置于服务之前。这种税收管理方式滞后于建设服务型机关、构建和谐税收的时代要求。对“先审后办”历史成因及存在问题深刻反思,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中,由于税收工作是以“先审后办”为理念,征管工作流程突出了税务机关、税管员的“审”,从而基层税务局出现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不应该审。过去,基层税务局在“把该做的事情做到位”的同时,忽略了“不该做的事情不能做”的问题,造成了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以“企业白行汇算清结检查报告”为例,本来是企业自己决定的涉税申报事项,由企业白行申报、白行清结,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按“先审后办”模式,企业提交汇算清结报告需要税务机关的业务科室、税收管理员依次审核、签章后才能开票。在这种模式下,如果企业提交的报告有问题,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签章后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本应由企业自主承担的责任变成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无疑是“引火烧身”、“替其买单”。

第二个问题是不得不审。按照“先审后办”的要求,一旦纳税人提出要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对某一涉税事项审核、签章的要求,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就必须尽其审核、签章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明知不需审、不能审,却不得不审。这种“审”,损害了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的“执法安全”,给税收工作带来风险。

第三个问题是审不清楚。一方面,因为企业的经营情况十分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要想准确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而就“表”审“表”是无法“审”清楚的。另一方面,企业提供的信息,可能既有正确的信息,也有错误的信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就“表”审“表”,不可能发现企业的错误信息,而企业的错误信息将导致税务机关、税管员随时要为此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由此可见,实行“先审后办”,既不能划清税企责任,让税务机关、税管员和纳税人做了不该做的事情,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给税务干部带来廉政防范风险;又不能解决“审”与“办”的矛盾,使“审”有“隐患”,“办”不及时、不到位。因此,“先审后办”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税收征管的形势,必须对此进行重新设计。而实行“先办后审”就是对“先审后办”的改革,是对现代治税专业化管理的制度性创新。

实行“先办后审”,是从“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扩展到“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从“充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延伸到“充分提高对纳税人的信任度”。具体而言,实行“先办后审”,就必须相信纳税人,但相信纳税人要用税收信用等级来考量。对纳税人的个性化服务,要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来“先办后审”。

实行“先办后审”,重点要解决税务机关面临的审批流于形式、征纳双方责任不清、纳税人等待时间长或“勤跑”税务所找税收管理员,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存在潜在的涉税风险和腐败风险等问题。正是基于对“风险”的防范,武昌区地税局按照“办税前台集中、服务外部拓展、业务内部流转、质量后台控制、信息多方共享”的改革原则和“消化经验、转化方案、优化措施”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对税收专业化改革过程中的前期配套和后期管理不足问题从制度、机制上进行“约束和堵漏”。

第6篇

   **年,全市地税征管部门围绕省局提出的以深化征管改革为总抓手的总体思路和**局长在全市地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解放思想,在理顺征管范围、夯实征管基础、完善征管办法、规范征管流程、明细岗位职责、优化纳税服务、改进征管手段等多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启动了新一轮征管改革,加快了征管工作节奏,创新了工作方法,提高了征管水平,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汇报如下:

   一、深化征管改革,全面开展税源普查工作

   一年来,我科紧紧围绕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积极探索征管改革之路,使征管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征纳关系得以理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加强。

   (一)是合理设置机构,理清工作职责。为建立分工清晰,职责明确,运行高效,协调配合的征管机构,形成征、管、查各环节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依托计算机网络进行专业分工,引进监督制约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权责不清、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等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省地税系统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XX]39号),对各县(市、区)城区征管机构的设置及职能的划分做了相应的调整,结合**地税的实际情况,制定和下发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管理、稽查业务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服务厅、管理部门工作衔接暂行办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管理、稽查税务信息资料传递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征、管、查工作协调与衔接。

   (二)大力推行多元化申报工作。在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中,进一步巩固了去年推行多元化申报的成果,以银行网点、邮寄申报为重点,逐步降低单一上门申报比重。到目前为止,通过银行网点、电话、邮寄三种方式申报的已达了9500多户,占固定纳税户的27%以上,其中银行网点已有3000多户,电话申报仅**区和**两地就有1480多户,而在农村非分局所在地的8000余户固定纳税户中有5100多户实行了邮寄申报,邮寄申报面达到63%。

   (三)、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开展税源普查工作。根据省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XX年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一是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业务科室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专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二是进行了周密部署,4月6—7号在全市地税征管工作会议上就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和职责分工以及工作重点、时间进度、规范填表、汇总上报等各项具体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做到细化方案,严明纪律、责任到人、签字、签时负责;做到税源底数清楚、数字准确、户户见面、“一网打尽”。三是强化了培训。为规范填制税源普查工作表,市局统一印制税源普查工作表下发到各县(市、区)局,并附有详细的填表说明,做到表格统一、口径统一、时间进度统一。并多次对县(市、区)局的征管股长、城区分局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进行了培训,对全市税源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四是加强了部门协作。对营运车辆、个人拥有并使用的摩托车等税源普查由交警和交通部门提供车辆册籍,为税源普查工作提供了依据。同时,充分发挥乡、村两级护税协税组织的作用,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共同搞好辖区内的税源普查工作,对营运车辆、摩托车、房屋出租等普查对象做到户户见面,逐户上门登记。五是强化督促检查。为使税源普查工作落到实处,在工作中开展督促检查,对税源普查工作不深入,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等单位予以通报。为确保税源普查资料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数字填报不真实,闭门造车、随意填写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制。通过督促检查,促进了税源普查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确保了税源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截止到目前为止,欠税清理工作已全面完成。据统计,全市历年陈欠**万元,本年新欠**万元,呆帐税金**万元,其中破产挂帐**万元。通过税源普查,现有管户**户,其中内资企业**户,外资企业**户,个体户**户,其它2111户。房屋出租11822户,自用车船(含摩托车)129200户,工资薪金**户。实有税源**万元,其中:营业税**万元,城建税**万元,资源税**万元,企业所得税**万元,个人所得税**万元,房产税**万元,土地使用税**万元,印花税**万元,土地增值税**万元,车船使用税**万元。六是加强信息反馈,建章立制。为及时掌握税源普查工作动态,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汇总及情况反映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户报表做到向省局一周一报,税源普查报表一月一报。同时为加强对税源普查数据的分析利用,克服单纯抓税源普查工作的片面性,针对税源普查工作情况,会同有关科室起草并制定了税源分类管理办法:如营运车辆税收征管办法、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办法、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等;同时按照税源普查工作的要求,建立了分类监控台账(欠税监控、车辆税收监控、房屋出租税收监控、建安房地产税收监控等),要求普遍建立“一总五细”总控台账。共3页,当前第1页1

   (四)、认真做好征管核心软件的上线准备工作。一是成立了征管业务核心软件上线前期准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二是对XX年以来的所有纳税资料进行分类、分户整理、归档管理。三是结合税源普查工作,将财务登记表等9类信息采集表下发下去,与税源普查工作同时进行。并在**市地税局进行了征管业务核心软件信息采集工作试点,为下一步征管核心软件上线做好前期准备。

   二、注重实效,夯实征管基础工作。

   (一)、认真做好国税、工商、地税信息交换工作。按照全省工商、国税、地税信息交换的工作要求,保证工商与地税之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地税、国税、工商三家连续四次召开了信息交换联席会议。对信息交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部署,查找出现差异的户数,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问题根源,切实整改,同时加强与国税、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力度,积极落实户籍管理制度,确保登记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目前已按省局要求,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国税、工商、地税的信息交换工作。

   (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做好纳税信用等

级的评定工作。一是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在抓好市直属局,**区地税局试点的基础上,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全面开展纳税评估。二是为了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经过自评、互评、公示等程序,与市国税共同开展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工作:推荐到省局审批评定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有**等共管户6户,单管户阳光大酒店1户,申报资料全部符合省局要求,被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单位。全市评定出*****等65户共管户,**汽车运输总公司等13单管户为“B级纳税信用企业”。对C、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已布置县(市、区)局自行评定。

   (三)、创新工作方法,优化纳税服务。一是结合“三个服务”学教活动,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营造“便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税收环境,促进**开发型经济的发展,制定并下发了《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三十条》。二是在城区推广**市*区地税局“一窗式”办税服务方式,实行一人多岗,一窗多能,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办税服务,“一窗式”办税服务限时6月底完成;三是根据农村分局的特点,在集中征收的基础上,调整审批权限,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办税设施,扩展软件功能,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通过调整涉税管理权限,提高内部运行效率,整合农村分局的办税功能,全面推行**分局的“一站式”办税服务,目前已在全市农村分局全面推广。

   (四)、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护税协税网络。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减少税收流失,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国家权益,结合**市地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市地方税收护税协税管理办法》。对包括公、检、法、司法、财政、审计、金融、城建、土管等22个职能部门的护税协税工作进了规范,并上报市政府批转执行。

   (五)、规范征管行为,实现征管工作“六统一”。按照征管改革的要求,目前已作好了“六统一”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统一全市地税征管模式;统一征、管、查职责分工、工作衔接、信息传递;统一征管流程和稽查流程;统一办税服务厅的政务公开内容、服务标准和办法;统一征管表证单书和资料档案盒、柜等方面。目前,实现了征管资料盒在全市范围内的统一。

   (六)细化征管质量考核办法,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根据省局XX年税收工作目标征管质量的考核内容,结合全市实际,对征管“六率”考核指标进行更加具体细致的量化,确定了征管质量考核的具体方法和原则,加强对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将征管质量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要求基层分局实行一月一考核;县(市、区)局对基层分局实行一季一考核;市局对各县(市、区)实行半年一考核。为做好XX年税源普查工作,确保此次普查做到税源清,户数明,为全市新征管软件的上线打下扎实的基础,在省局下发的《关于对XX年税源普查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的基础上就考核评分标准进行了细化,确保税源普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改进工作作风,抓好内务工作。

   (一)是做好报表编报工作。根据总局和省局工作要求,编报了XX年度征管报表和征管质量考核报表,做好了今年年报表编报的准备工作。

   (二)是加强注册税务师相关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了每年一度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组织工作,做好了各地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协调、年检等工作。

   (三)是做好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1)围绕市局的中心工作认真开展“三个服务”学教活动,记好笔记,写好心得体会,认真迎接考试。(2)参与了**税法宣传活动。(3)与相关科室起草并制定了建筑安装、房屋出租、营运车辆等单项税种管理办法。(4)做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印发宣传单1000份进行张贴,同时在电视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共3页,当前第2页2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半年的工作打算:

   今年,征管科在上级业务部门和市局的正确指导和领导下,各项征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不够,对税收征管一线的动态掌握不及时;二是由于网络尚未建成,多元化申报工作进程还不够快;三是征、管、查协调工作还不到位。

   以后,我们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三个服务”为指导,继续推进征管改革进程,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逐步落实征管考核目标,XX工作打算主要是:

   (一)认真做好征管业务核心软件的上线前的准备工作;

   (二)全面推行征管工作“六统一”;

   (三)强化征管质量考核,组织征管质量检查;

   (四)进一步加强征、管、查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五)做好税源普查数据的分析与利用,建立分类的税源管理和户籍管理办法;

   (六)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7篇

关键词: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作为地方税的第一大税种营业税已经告别历史舞台。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难点。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无论从稳定宏观税负的税制安排,还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来看,都是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抓手。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日益增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然而由于股权转让交易行为较为隐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息不对称,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较为严重。

一、现阶段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62,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在0.24~0.36之间,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这意味着我国收入差距悬殊,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难以发挥,应该引起高度警惕。随着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的增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同时,数据显示美国等发达国家资本利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由此可见,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有效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职能。

二、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现状

(一)现行有效的政策依据

2013年12月浙江省办公厅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其中规定,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暂缓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情况通报给同级税务部门。随后,余杭区地税局和工商局联合了《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将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机制纳入常态化管理要求,并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东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和《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指导意见》,对个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进行流程化设置,细化了从资料受理、审核流转到台账登记的一系列征管要求,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现有征管操作流程

以杭州市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涉税流程为例,税务受理流程如下:(1)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以杭州市纳税服务局《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为例,共计股权转让协议等11项必需资料。(2)专人审核。根据所提供资料对企业房产、土地、账面净资产、财务报表、转让双方资格具备等多项事宜进行审核。(3)出具征收意见。转让受让方缴纳税款,同时取得完税证明,用于工商办理变更。

(三)现行税款征收情况

从2014年开始,全国各地个人股权转让缴纳税款数屡创新高,例如2014年12月,湖北省荆州市地税局征收单笔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2.8亿元(中国税务报),创全省个税单笔缴纳之最;2014年,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就某境外上市公司管理层股东通过BVI持股公司减持分配境外所得收益补交个人所得税2.48亿元。同时,以杭州市余杭区个人所得税数据为例(见下页表)。通过以上数据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情况来看,2011—2015年余杭区个人所得税保持着较大幅度的增长,而相较于工资薪金所得,股权转让个税收入年均增长不稳定,收入起伏较大;二是资本性所得、特别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潜力巨大;三是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已迫在眉睫。

三、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在适用范围、收入确认、成本和费用扣除、纳税申报、征收管理等方面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基层税务机关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供了政策支持。结合余杭区对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探索,本文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从政策层面而言,目前还存在不少政策的空白;从征收管理层面而言,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和漏洞。

(一)政策层面的空白及争议

1.对“可扣除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不够细化。67号公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界定了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但是,公告没有对于“合理费用”给予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从而造成了税企争议。目前比较有争议的点就是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可以扣除律师费、中介费、评估费、咨询费以及首次公开募股的发行承销费等费用。2.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或无偿转让征税未明确。资本市场中,低价或无偿转让股份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IPO之前的股权激励。上市之前的股权激励中既有大股东给管理层无偿让渡股权的,也有以非常低的价格转让给管理层,这个价格比PE的价格要低得多。一般企业股权激励中的低价转让则是低于原始出资金额或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这种行为显然属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是否可认定有正当理由,应该如何征税,目前政策仍未明确。3.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股权转让个税征收未明确。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工商登记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在认缴登记制度下,企业章程约定的股东股权比例与股东实际投资比例往往不能统一,一笔股权转让既有实缴股权转让,又有认缴股权转让,这为股权转让个税的征收带来了新的挑战。以2015年4月我区某公司发生的一笔股权转让为例,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东莫某、方某二人分别出资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莫某认缴比例为7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250万元),方某认缴比例为3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50万元)。现方某将其股权150万元转让给王某,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100万元,其中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50万元由王某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足。该公司3月31日净资产为300万元,方某、王某非直系亲属。此案例明显属于低价转让而无正当理由,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问题是如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净资产份额按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核定还是按实际出资额核定,目前并未有明确的征税政策。

(二)征管上存在的问题

1.纳税申报配套不够完善。虽然股权转让个税征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提及多年,各地也都在广试广探,但截至目前,仍未设计针对股权转让所得专门的自行纳税申报表。在余杭区的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均采用综合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针对所得申报而言,综合申报表过于单一,不能细致反映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全过程。2.资产评估报告的两难抉择。67号公告对于“必经评估”的规定较之前更加严格,即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就需要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显然,被投资企业资产金额较大时,资产评估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而现实情况是,小股东转让持有的大企业股权,小股东的转让收入甚至没有资产评估费高,从而出现转让方无法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情况。

四、完善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细化政策,消除争议

1.细化“可扣除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是纳税人能举证是与股权转让有关的、由转让方承担的并且符合常规的费用就应该允许扣除。部分省市在这方面的文件及规定的细致程度就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8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所支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宿迁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宿地税发[2009]104号)第13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直接相关的、并按规定已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金和费用。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2.明确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和无偿转让征税政策。股权激励性质的股权转让,不应单纯地以转让收入偏低来进行调整,而应按其业务实质确定征税办法。根据《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的,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和无偿转让也可以参照此条规定,认定转让方低价转让具有正当理由,受让方实际支付的价格低于原始成本或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数额部分,在股权转让发生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3.确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股权转让个税征收政策。67号公告中关于“净资产核定法”的具体处理办法为: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虽然公司的留存收益是由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创造的,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比例才是法律上认可的股东对公司权益的占有比例。因此,对于既有实缴股权转让,又有认缴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行为,一般情况在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时,应按公司章程比例即认缴比例确认相应的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完善配套,加强管理

1.逐步完善纳税申报配套。参照并借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设计专门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将纳税人基本情况、转让企业、转让股数、转让收入、核定收入、扣除项目、转让所得及税款缴纳情况悉数反映在申报表中,全面细致反映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全过程。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多样化电子申报,完善配套,满足纳税人的申报需求。2.引导中介机构诚信评估。解决资产评估报告两难抉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参照67公告的指导性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资信评级、综合评定及公开招标相结合的方式,直接委托资信较好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当然,这必然会大大增加地税部门的经费开支,涉及到财政预算支出的调整,需要财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二是以区县、市或省为区域和平台,每年通过资信评级、综合评定、评估反馈等方式确定几家可靠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由纳税人自由选择其一进行资产评估,为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提供可信依据。但这必然要求地税部门建立起公开、公正、透明、廉洁的评价机制,引导评估机构进行诚信评估。3.强化股权转让专项管理。加强个人股权转让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并定期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和业务培训。针对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的实际情况,应以业务骨干团队为人员基础,成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股权转让案件的评估检查。同时,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加大对股权转让的评估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强化股权转让的专项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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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论文关键词]税务管理个体税收管理发票管理以票管税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非常重视个体税收的“以票管税”工作,认为这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个好办法。“以票管税”在实施初期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以票管税”的进一步实施,出现了纳税人想尽一切办法拒绝提供发票的现象,消费者索取发票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以票管税”的做法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关于核定征收税款的规定,而且影响了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给纳税人以可乘之机,致使个体税收收入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仅以虞城县地方税务局所管理的饮食业、旅店业个体税收为例,2007年入该局库个体饮食业、旅店业税收收入为97万元,2008年下降到83万元。通过调查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税”走入了“唯票定税”的误区,使发票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也严重偏离了对个体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轨道。

一、个体税收“以票管税”的现状

多年来,为了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税收公平,税务部门在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种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使个体税收征管实现查账征收,多年来税务部门一直在推行个体户的建账工作。但是,由于纳税人规模、从业人员素质、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个体工商业户没有建立账簿。对这类纳税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当然,税务机关所核定的计税依据越接近纳税人实际的生产经营额(营业额)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税款,其工作量很大,税务部门对具体纳税人核定税款时往往难以取得确凿、直接的依据,核定的税款也往往缺乏准确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规模较大的宾馆、酒店等公务消费较为集中、消费者索要发票比重较大的服务行业,其发票的使用量与营业额规模较为接近,便以发票载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提出了“以票管税”的办法(后来又针对实践中存在少数消费者不要发票的情况提出了核定不开票率等措施)。经过不断总结、推广,到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在多种行业、多数纳税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税”办法。

实施“以票管税”的初期,税务部门把发票作为核定税款的一个参考工具和辅助手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税款核定的准确性,促进了税收的规范化管理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随着该办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税务机关在核定税款时采取了只靠发票管税的极端做法,“以票管税”已经步入了“唯票管税”的误区,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税”的弊端

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了如下几种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当前,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力量薄弱,加之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源零星分散,难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难度。因此,部分税务机关为了减少核定税款的难度和核定税款的工作量,就对那些没有建账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额采取了“唯票管税”的核定方法。这种核定税款的做法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具体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也给纳税人偷税以可乘之机。

发票用票户数急剧减少。部分税务机关对那些没有建账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额采取了“唯票管税”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发票用票户数的急剧减少。依据商丘市地方税务局的资料统计,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税”前,全市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有4500户,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户,减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和税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个体工商业户4365户,这些户数基本上是没有使用发票的业户。

消费者索要发票难。实行“以票管税”之前,纳税人很少有拒开发票的行为,所以发票的使用量对于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额的确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在税务部门以发票为主要的征税参考的情况下,纳税人尽量少开发票、不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也就成了他们少缴税款的直接选择。纳税人常常以各种借口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者以打折、赠物等为诱饵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也导致税务机关利用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量来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额的做法失去了它应有的参考价值。

假发票增多。实施“以票管税”,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供应发票,发票金额的税负达到了6%~10%。以面额100元的定额发票为例,纳税人到税务部门申购一本发票要缴纳600元一1000元的税,而假发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买到,使用假发票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开支。与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发票的风险成本却不高。一方面,普通发票对印刷的技术设备水平要求较低,制假分子能够很轻易地印制出足以乱真的假发票,使消费者和税务机关无法直观地鉴别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贩卖假发票者,要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假发票者,仅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假发票的风险成本较低造成了假发票的泛滥。这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税款流失。

发票违章举报查处难。随着纳税人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违章行为的增多,税务机关对发票违章的查处却显得力不从心。在一些基层单位看来,查处发票违法违章既费时又费力,处罚难,实际执行更难,也不会增加多少税收。在这种错误认识主导下,这些基层单位对举报的案件和其他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不力,使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严重受挫,造成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违章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走出“以票管税”的误区,回归发票凭证功能。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须走出“唯票管税”的误区。而走出该误区的关键在于回归发票的凭证功能,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核定征收。强化对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的核定征收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回归发票凭证功能,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足量供应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发票作为我国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凭证作用。既然是商事凭证,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为“以票管税”的依据,则只能管住一部分应税收入。因为许多应税收入和支出都用不着发票。人们离开发票,购销行为照样能够实现。纳税人少缴税,可采取不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方法来达到目的。“以票管税”理想化地试图用发票链原理去安排社会的经济生活和人们的行为,人为设计发票“天网”意境。这种主观推理实际上难以达到管税的目标。大量不开发票、真票假开、开具假发票等行为的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使发票失去了作为核定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款的主要参考依据的意义,也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因此,税务机关要正确理解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凭证作用,走出“唯票管税”的误区,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坚持日常发票管理与发票检查相结合,管理与检查并重。要通过发票检查来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进一步堵塞发票管理的漏洞。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利用发票偷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税法的尊严。税务机关应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严格控制违规票据的入账;要与司法机关搞好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用票环境,以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款核定征收工作。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对未建账业户使用适当的方法核定税款,而不是仅凭用票量确定征税数额。发票使用量可以作为核定税款的直观参考,但不应该成为核定税款的唯一依据,特别是纳税人不开发票、少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现象的出现,使发票使用量已经失去了其作为核定纳税人税款的直接参考意义。《征管法》对核定税款的方法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在核定纳税人税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开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大量关于核定税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纳税户的具体生产经营场所蹲点守候,按照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核定税款,与纳税人座谈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开展典型调查、行业民主评议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不怕麻烦、不怕辛苦,开展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税款时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法足额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应收尽收。如果能做到足额核定税款,应收尽收,纳税人的发票也就应该能够满足其需要。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杜绝纳税人不开发票、少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现象的发生,才能够使发票回归它作为记载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凭证功能。

采用现代化的税源监控手段,加快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是记载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载体,更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以后,消费者在餐饮、商场等消费场所付款后,无论是否索取发票,税控收款机都会自动打印出发票,便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同时,可以通过配套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等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