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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评估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13 17:12:1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知识产权管理评估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知识产权管理评估

第1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知识产权评估;完善对策

一、引言

近些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数量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取得了快速的增长,特别是知识产权资产更是成了很多上市公司的重要构成,近些年主动披绿知识产品资产的上市企业开始增多,另外知识产权资产规模也在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截止到2013年,已经叨叨了1510529万元,是1999年的12倍。另外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评估规则也开始逐步确立,这对于科学评估知识产权规模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标准。然而由于知识产权资产属于公司资产中的虚拟财产模块,因此在评估方面和规则方面如果存在少许的变化,就会严重影响其结果,而且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刚刚处于发展时期,还有很多不够规范的地方,这些都造成了我国知识产权评估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此研究这些困难并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议就显得极为这样,而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

二、当前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所面临的问题分析

1.知识产权评估所面临的问题

上市企业对知识产权评估存在着下面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对知识产权评估的重视程度不够,有些企业存在漏评现象,因为我国很多上市企业在开始上市之前,往往急需要融资,此时没有很多精力针对企业的专利技术和著作等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另外我国资本市场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漏洞,有些企业存在故意漏评问题,比如在大小非解禁期间通过增大知识产权资产来拉动股价的目的。第二,部分上市企业对知识产权评估披露不够规范。上市企业需要依据会计准则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通过专业证券信息披露平台进行铺路,但是现在不少企业一方面没有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全面知识产权评估,另一方面披露不及时甚至隐瞒。第三,将知识产权评估价格当成了交易价格。知识产权评估是通过专业人员给予相关标准为企业提供相对科学的评估服务,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其知识产权的评估价格和交易价格是两个不同的评估体系,因此简单的对等显然不利于提升知识产权评估的科学性。

2.评估规则及方法还有所欠缺

由于我国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评估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在评估规则和方法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评估规则不够完善。虽然《资产评估规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则性文件出台之后,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知识产权评估随意性的问题。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涵盖面相对丰富,这两个规则还没有进行很好的涵盖,因此这些规定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另外我国对知识产权评估的执业准则的制定也明显落后,从目前来看还是不能够满足当前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评估需求。第二,评估方法不够科学。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虚拟的无形资产,其价值计量本身就非常复杂,资产评估师需要结合自身的经验,再结合具体的知识产权特点,在评估的过程中参考当前的市场条件,然后选择科学的方法才能够得出相对客观科学的评估结果。但是部分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对于方法的选择往往不能够契合知识产权特点,导致评估结果相差较大。比如在专利资产评估方面,如果还没有通过这个专利技术研发产品,那么就很难通过市场表现来进行专利技术资产价值的评估。

3.知识产权评估管理不够完善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在过去的十几年里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第一,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多头管理或者具有部门垄断的现象。目前我国上市企业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主要还是有行政管理等多个部门通过管理,这自然和我国当前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密切的关系,可是这种多头管理模式显然已经不能够适应市场化深度改革的需求。这种多头管理容易造成不同主管部门构建自己相对独立的评估体系和执业准则,甚至为此形成管理垄断。另一方面行政主管部门的参与也造成了资产评估协会独立性下降,创新动力也会因此下降,从而造成行业自律的缺失。

第二,在行业管理层面,目前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师的个人素质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其知识结构相对简单,另外当前的知识产权评估协会自身的管理功能不足,地位相对边缘化,从而导致管理能力的下降。在评估师的培养上,虽然近些年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教育资源,但是不少资产评估机构中的评估师知识结构还是不够多元化,而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如果相对单一的知识结构就很难综合分析出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从而不利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水平。

三、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水平的几点建议

1.明确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上市企业在知识产权评估结果的披露方面更多是通过临时公告的方式来呈现,这样就让上市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更多的灵活性,而这一点则有违上市企业信息披露透明化和及时化原则。特别是当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构成占比越来越高的今天,如果信息披露不及时,往往会对股价构成极大的影响,所以为了规避上市企业操控股价的可能性,就需要对知识产权评估信息披露制度要进行明确,要将披露的规则具体到公告时间和知识产权明细、产权获得方式以及获得时间,到期时间以及评估方法、依据和账面价值,以及调整过后的账面价值以及评估价值,评估机构名称以及知识产权的评估目的等详细内容。

2.完善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完善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评估体系需要从下面两个方面着手:第一,要针对知识产权制定相应的评估规范。虽然现在有无形资产评估的规范以及专利资产的评估规范,但是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以及专利资产都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而且随着我国开始向知识经济转型发展,在这个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上市企业资产构成中所占比例将会越来越高,所以针对知识产品这个重要的产权制定专门的评估法律十分必要,对此首先就要出台《资产评估法》,在这部法律中将资产评估的相关细节进行明确,然后再通过财政部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局等部门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制定一部《知识产权评估规范》,然后再由资产评估协会提供相应的指导意见,甚至为了进一步细化知识产品评估,可以指定涉及到专利、商标、版权等资产的评估规范。

第二,要优化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方法。目前我国针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相对单一,基本上是统一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来执行。因此我国在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要加大理论研究,从而完善我国针对不同知识产权类型提供相应的评估方法。比如专利池和单个专利权这两个评估对象,都具有市场价值和价值以及价格之别,而且影响这两个被评对象的因素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对此就需要在探究这些不同因素的背景下选择相对合适的评估方法,才能够有效提升评估的准确性。

3.完善行政管理部门对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我国经济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到知识产权评估的管理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作用尤为必要。但是关键性的问题是在于管理的深度和监督的方式上。当前我国行政部门开始从之前的全能型政府逐渐向服务性政府方向改革,政府行政管理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理清。不过我国上市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方面却存在着明显的行政多头管理现象。而这一点无疑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制约。但是如果要彻底将行政主管部门放开,完全的市场化,那同样也会造成监管缺失的问题。所以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水平的提升,就需要促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转变,将过去的管理和主导转变成监督,加强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而不是一种微观管理。当然这种改革还需要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不断完善和优化,从而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水平。

4.提升我国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评估行业能力

要想提升我国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水平,关键还是在于提升整个行业的评估能力。对此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促进提升:第一,提升我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独立性。虽然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将会占据上市企业重要的资产组成部分,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要单独成立一个知识产权评估协会,这无疑会造成大量的管理成本的浪费,事实上我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得到了非常充分的发展,那么可以基于资产评估协会的基础上,建立辖下的一个知识产权评估委员会,从而发挥知识产权评估规则制定和方法创新的功能。但是要实现这一点还需要减少行政主管部门要降低对产品评估工作的干预,另一方面评估行业协会自身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从而提升行业协会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二,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管理监督。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主要采用的独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模式,主要采用归属于某家资产评估事务所,想要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水平,关键还是要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自身的能力。当前我国涉及到资产评估专业机构数量众多,但是很多规模都相对较小,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以做大做强,这样也就很难提升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整体水平。对此需要从下面两个方面来提升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能力。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自身的内部建设管理,比如建立良好的事务所文化,倡导同样之间的合作精神,培养行业的全局观念,加强评估行业的责任意识以及平等的思想观念。与此同时还需要在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内部构件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以及风险控制体系和收益分配制度,通过制度的优化来促进评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就需要构建良好的公平竞争机制,鼓励同行之间的兼并和联合以及整合,促进行业评估机构的做大做强。

第三,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评估队伍的建设。因为评估师的综合素质的高低,能够对最终的评估结果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要想提升评估师的综合素质就需要从下面两点着手:其一,促进评估师职业素质的培养。因为知识产权评估会涉及到多种学科知识,比如会计学、财务管理、工程技术以及法律和各种行业的专业技术等,如果评估师的知识结构相对单一,那就很难提升评估结构的准确性。所以一方面通过设置相关的资质考试制度,不同水平的评估师其福利待遇将会呈现明显变化,这样就能够鼓励评估师主动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还要加大社会培训机构的建设和交流平台的建设,让评估师能够据此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其二,要加强评估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因为知识产权评估主要是通过评估师完成,如果评估师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较高水平的道德,那么在评估结果上就可能出现明显的问题,所以加强道德宣传建设同样非常关键,并要制定严格的有违道德的惩处制度。

四、结语

总而言之,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为了有效提升我国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水平,就需要加大改革深度,创新管理,激活行业协会的创新活动,从而实现评估方法的先进性和评估规则的合理性,进而提升知识产权评估水平。

参考文献:

[1]杨志明.知识产权评估的支撑与研发[J].中国资产评估,2011(01).

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

中图分类号:F23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1-0121-02

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发展的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作为无形资产之一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所有产业创造财富的核心资源。目前,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盈利动力中最重要资本性资源。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十分普遍,但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只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先开展了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国务院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明确提出“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这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与此同时,伴随金融市场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开展,在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有效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如何才能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工作做得更好,始终是评估行业所面临的难点问题,值得我们进行细致的思考和研究。

二、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意义

(一) 有利于拓展企业的融资渠道。

目前一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缺乏以货币或者实物形式存在的自由资本,很难满足银行在传统信贷体制下对风险控制的要求,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活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作为该类中小企业拓展融资的主要方式。但是,如果没有规范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将无法进一步开展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工作。因此,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的研究,有利于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的规范,从而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

(二) 有助于引导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研究,方便企业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进而增强企业的创新意识。同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推广,在提高企业申报或登记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从而增强企业维权意识,有效防范企业风险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促进银行、金融机构和评估机构引导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

(三) 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普遍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这使得银行不易判断其未来发展前景和财务经营状况,同时对其价值也不能准确定位,因此,很难决定是否向企业提供贷款和贷款数额的多少。知识产权的专业特点成为银行对其质押融资的先天屏障。通过对课题的研究和成果的施行,有利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发表客观、独立的评估意见。这为银行开展点多、面广的信贷业务提供了科学的参考意见和深层的信息分析结果,从而使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起良好互信平台,进而降低贷款风险。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特殊性

(一) 评估目的的特殊性

通常把引起资产评估的资产业务对评估的结果用途的具体要求称为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对于任何一项资产的评估都是基于一定目的的,不同目的下评估的方法和价值也不尽相同。银行在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不仅十分关注知识产权未来能够实现的价值,而且对其变现能力和风险程度尤为关注。这就使得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比一般无形资产的评估项目涉及的内容更广泛。《国际评估准则》(2005版)中明确规定:“抵押贷款价值是由评估师对财产的未来可售性进行谨慎地估算来决定的财产价值。抵押贷款价值评估成为计算风险权重的众多风险分析技术中的一种,也是一种长期的风险评估技术。”这一规定表明,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已不单单是对标的物价值的判断,更重要是它将作为一种长期的风险评估技术,对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要比单纯对价值的估计更重要。

(二) 质押标的的特殊性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业务的时候,倾向于那些价值稳定、增值性较好且在市场上容易变现的担保物,如机器设备、房屋和土地等。知识产权与实物资产在价值特征和物理特性上存在差别,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的范围。因此,在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中,要重点对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可制衡性和可转移性等真正能够降低质押人风险的关键特征进行关注。

1.稳定性

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价值由于受许多动态因素的影响而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企业的生产水平、市场运作能力、技术服务水平以及商誉好坏都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已经占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其中某些因素可能会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在短时间内发生较大的变化,当企业遭受危机时,可能会导致商标等市场类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急剧下跌,由此带来巨大的价值波动。随着技术更新速度的加快,一定程度上缩短了技术类知识产权的寿命,使其小于法定寿命,从而引起价值波动。

2.可制衡性

担保的意义在于转移制衡,通过“心理约束”和“实质补偿”可制约出质人的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降低质押风险(张弛,2007)。通常我们把制衡理解为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对资本与价值的重视。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若企业提供作为质押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对企业核心业务和基础盈利能力影响很大,那么,企业在未来会积极地加强对质押的知识产权的维护和管理,从而有利于降低质押风险。

3.可转移性

知识产权的可转移性指的是将自身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通过转让的方式与受让方进行技术贸易。在企业中,有的知识产权在与其他资产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价值很高,但却由于难以从企业中分离而使转移性下降。因而,评估人员在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要分别对知识产权对于借款人的有用性和对非所有人的可利用性加以重点区分。例如,对于专利权而言,其所有者或者特许使用者的技能会直接影响其价值。专利权的买方在买入专利时可能还不具备这种使用技能,或者可能还不具备将该项专利与其他决定其是否有用的专利技术共同使用的权利(罗纳德·库明,2007)。

(三) 评估方法的特殊性

当前主要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成本法虽然原理简单,易于掌握运用,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当中由于受到知识产权资产的特殊性的影响还存在的一定的局限性。在用市场法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应选取类似的知识产权交易作为参照物,综合考虑时间、交易地点和条件以及其他影响价值的因素适时调整,确定评估值。当前应用市场法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还受到交易信息可利用性差、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不活跃、参照物可比条件难以满足等问题的制约。

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是对其获利能力的实现程度的评估,将知识产权资产的获利能力进行量化,确认为预期收益作为被评估对象估价的基础,恰与知识产权价值形成的理论对应;收益法由于灵活、实用性强,能够避开成本法和市场法面临的难题,在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具备了明显优势。

四、对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意见和建议

(一)制定并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

为了使资产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以及真实性得以保障,提高资产评估的质量,特别是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质量,需要行业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设和落实。通过规范性的文件来明确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从而提高评估的质量。

目前,我国行业内部已经制定出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准则和专利评估指导意见,这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在评估要素、评估对象、评估类型以及披露事项等方面与其他评估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相比存在一些差别,因此,就要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自身特点制定出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上海已经制定出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规范性文件,但所涉及的范围仅为在上海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希望上海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能够为全国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起到引领作用。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上确实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许多成果基本停留在比较浅层次的介绍上,缺乏创新,并且理论和方法明显落后于评估的实践,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对于评估实践的指导作用。因此,对于当前存在的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理论和方法需要有所突破,例如,在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运用超额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应当选取适当的折现率和风险系数,对超额收益的方法进行确定。又如,在评估的过程中应用数学方法来确定知识产权的经济性和功能性损耗等。

(三)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数据库

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价格行情体系,通过经常在权威报刊以及常设技术市场上公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的实际成交价和卖方价格等,使之成为一种包括技术咨询、中介和服务活动的参考体系。而我国由于知识产权的交易数量小、透明度不高等原因使得在评估实践中很难找到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这就造成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很难找到一些可供参考的价格指数,在无形中加大了评估工作的难度。因此,希望国家的知识产权局能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的交易行情机构体系。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应该大力推广计算机等现代通讯技术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中的应用,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纵横交错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信息网络系统,通过对各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各种信息的搜集与处理,建立数据库,科学组织软件开发,有利于评估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现代化、高效化,从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第3篇

1.1国际发展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像劳动力、土地等一样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新兴资本形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成为实现其价值增值的有效途径。近年来,知识产权资产的全球贸易不断扩大,全球每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商业价值估计为3000亿美元,全球500强公司的企业价值大约80%由无形资产组成,具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总量中均占有50%以上。知识产权不仅是商业价值的资产,也成为重要的资金来源。有关专家认为,以知识产权作为金融担保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是确保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融资可以为经营竞争激烈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相对廉价方便的资金来源,并进一步鼓励其提高创新和创造能力。在企业的知识产权证口化过程中,专利、商标或版权作品作为担保物能够拓宽抵押物的品种和范围并增加融资成功的机会。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潜力巨大。

1.2国内发展现状

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研讨会,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风险控制及信用担保等方面达成共识。2008年,在全国开展试点工作。2010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从创新服务机制、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深化管理机制改革、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规范措施。2010年l0月,修改后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管理部门、程序及要求、登记期限等,例如,登记客体由“质押合同”变为“专利质权”,在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供质权人同意放弃、许可、转让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放弃、许可合同备案、转让登记等相关手续,质权人可获得更多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Et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行政服务更为高效、便捷,并不再收费。据统计,全国90%以上的省区市已经出台或即将出台不同形式的促进知识产权融资工作开展的政策措施,已有24家商业银行和16家担保机构直接参与专利质押融资工作。2006年1月一2O11年6月,我国已累计实现专利权质押合同3361件,质押金额达318.5亿元,质押金额年均增长70%左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贷款指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融资担保价值。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各城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蓬勃开展。例如,广东省东莞市作为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以市政府名义颁布了《东莞市专利权质押管理暂行办法》和《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等政策,财政设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对金融机构直接向企业发放以专利质押为主担保方式的贷款项目,从准备金中按贷款额的5%提取风险补偿金;对利用专利资产进行质押贷款等需要开展专利资产评估的,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的上限给予资助。再例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等七部门联合推出《关于上海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扶持奖励政策,包括给予质押融资企业贷款全额贴息,登记费、担保费全额补贴和评估费补贴50%的扶持政策,通过奖励等优惠政策调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构的积极性,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上海市浦东区、杨浦区、闵行区被列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区。每个区均出台了“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各区还成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网上平台和服务窗口,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协调银行、评估机构、担保公司等与企业对接。截至2010年10月,上海市已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32项。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特点和作用

2.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个系统工程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不仅仅是申请,合作银行受理,初审,提交报告,授信申报,银行审批,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银行发放贷款的一个流程,而是一个将评估、交易、公示、检索、咨询、分析、风险投资等功能有机链接、环环相扣的系统工程。

2.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高风险性

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资产,但不同于传统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在知识产权的存续以及后续的发展使用上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如作为出质物的知识产权被否定的风险,作为出质物的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风险,作为出质物的知识产权无法变现的风险,作为出质物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与变现价值差距的风险,作为出质物的知识产权失效的风险等。因此,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取得融资、提供贷款的银行有可能因为知识产权因故无效而面临较高风险。

2.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高回报特点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未来现金流量为依托,拥有掌握具有市场价值的专利等核心技术及人力资本,之所以能够获得银行批准,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未来能够给企业带来足够的现金流量,给予投资者或银行丰厚的回报。

2.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确保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第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为经营竞争激烈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相对廉价方便的融金渠道,可缓解其融资困难的问题;第二,在知识产权证口化过程中,专利、商标或版权作品作为担保物融资,鼓励了企业提高创新和创造能力的积极性;第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也适应当前银行业激烈竞争的需要。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确保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2.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需要政府支持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作为核心质物,质押贷款对象一般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要求其核心技术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已进入市场销售,才有可能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兴担保融资,一般均有政府支持,比如,财政设立贷款风险准备金,给予质押融资企业贷款全额贴息,担保费、登记费全额补贴以及评估费5O%补贴等奖励优惠政策。

2.6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有效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在全国许多城市受到了中小银行和企业的普遍欢迎,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现阶段在太原市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提供了成功案例经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解决目前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这一现实而紧迫的问题,对全面构建知识产权资本市场框架体系,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具有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3对太原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思考

3.1加强学习和调研以提高管理能力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在我国属于新兴事物,在太原市属空白。太原市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均缺乏处理知识产权资产的专业知识、业务模式和实践经验。因此,管理部门和银行内部首先要通过参加学习班、组织培训考察等方式,认真学习相关知识;其次,要组织企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交流,使他们熟悉、掌握申请,合作银行受理,初审,提交报告,授信申报,银行审批,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银行发放贷款的相关流程和要求,提高其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确定、价值发掘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3.2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和法律

要加紧研究知识产权融资的规律,在认真学习、贯彻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借鉴学习兄弟城市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出台太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各项制度和政策措施。在制定《太原市专利权质押管理暂行办法》和《太原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时应考虑:制定知识产权贷款贴息、补助评估费用政策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的税务负担;通过风险补偿、尽职免责等办法消除银行的顾虑和担心;强化质押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其稳定性,使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够顺利收回。

3.3积极创造条件进入国家试点城市行列

将进入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列入太原市政府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太原市科技局、太原市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适合太原市情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制度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对企业和银行从法律、政策以及经济结构上予以支持和引导,例如,给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提供前期启动资金;建立企业自主创新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等,并加强与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联系,尽快实现知识产权融资案例零的突破,早日进入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试点城市,带动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全面开展。

3.4建立符合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

银行要认真对知识产权融资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充分了解其信用记录,对作为出质物的知识产权委托高信用度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尤其是对相关风险指标,一定要进行详细评估;在融资事项办理之后,还要对融资企业进行动态监测,防止融资企业对出质的知识产权采取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旦发现融资企业的这种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4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措施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7-0163-01

1 绪论

近几年,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积极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发展。以江浙沪为例,2011年这三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和近40亿元,引起了广泛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为企业融资提供有效渠道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风险。只有恰当处理相关风险才能促进这一融资途径健康长远地发展。

2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

2.1 企业发展风险

企业发展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内部问题或受到外部市场环境影响使企业发展未达到预期,从而使所贷款项收益不如预期的可能性。

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从自身看仍然存在着不健全的问题,许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立者往往精于科研但对于企业管理不一定擅长,在找不到合适合伙人或相关咨询机构的情况下,容易使企业陷入困境,从而达不到预期收益。

从外部看,市场对于企业产品的反映往往是无法准确预计的,这就导致许多企业虽然前期投入大量经费开发产品但由于产品无法赢得市场认可,所得收益低于预期阻碍企业发展。

2.2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由于法律自身缺漏导致企业无法可依或者由于知识产权自身法律特性而存在的风险。

首先,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我国对于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保障主要有《担保法》、《物权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方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缺乏针对权利质押的规定,尚无法满足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法律保障的需求。

其次,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例如一项专利可能因为技术进步而丧失其先进性而失去其可能的期待收益。知识产权到底能带来多少经济利益,事先是无法确定的,这增加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风险性。

2.3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

知识产权风险是指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与其实际价值存在差异的风险。

目前,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过程中,收益法是比较可行的,现就这一方法做一风险分析。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测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周期性(一般为一年)的未来收益,并选择适用的折现率,将未来收益折成评估基准日的现值,用各期未来收益累加之和作为评估对象重估价值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评估值=ni=1Ri(1+r)i

式中:Ri——被评估资产第i年的超额收益;i——收益期限序号;r——折现率;n——收益持续的年限。

(1)知识产权收益额的确定风险。

知识产权收益额受到很多宏观因素的影响如产业政策、经济周期、技术因素。产业政策对技术型的知识产权有直接影响,例如具有高效节能技术以及高效环保价值的专利技术在评估时要考虑该资产的潜在增值性;相反对于危害性大、耗能高、污染重类型的知识产权,则要考虑到政府对该行业整合和限制政策,从而也必须考虑的该资产的潜在贬值风险。技术因素一般指技术先进性、实施难度、成熟度。技术先进且实施容易则预期收益较高。进一步而言,对于知识产权来说技术的成熟度可以分为发展、开发、成熟、衰退阶段,不同阶段表现特征又有不同。

(2)折现率的确定风险。

折现率不可能存在一个经验的或通过某种途径取得一个统一的适合各项无形资产评估的折现率,而要由评估人员根据社会、行业、企业和评估对象的资产收益水平综合分析确定。这对评估人员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我国存在着评估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缺陷。

(3)收益期限的确定风险。

知识产权收益期限的确定要充分考虑该无形资产估价时点后的法律寿命、合同寿命、技术寿命等。以技术寿命为例,其可能随着无形资产的开发、升级而得到延长也可能随着新技术的出现而缩短,这些都难以预测。

2.4 知识产权变现风险

知识产权变现风险是指当企业投资经营所得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企业又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还债的情况下,银行就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变现来实现债权,企业也需要知识产权变现来偿还债权以防止银行对企业的破产诉讼。在这一过程,由于交易信息缺乏、交易场所短缺而导致知识产权无法顺利变现的风险。

2.5 知识产权管理风险

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者大多具备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但在管理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决策权较为分散,缺乏统一战略部署与协调机制,知识产权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较为保守,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并未普及,使得一些企业难以及时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失效是许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常见现象,而未缴专利年费是其主要原因。从环境来看,政府与企业之间在管理方面也缺乏沟通,难以给一些中小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建议。由此可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障机制亟待完善。

3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应对

3.1 企业发展风险应对

企业风险分为可分散风险与不可分散风险,其中不可分散风险是市场大环境所带来的,企业对此控制能力有限,主要还是应该从企业自身出发,恰当处理企业的可分散风险。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制定长远规划,积极主动地寻求高品质咨询公司的帮助,提高自身管理能力,从内部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3.2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应对

第5篇

关键词:TQ乳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对策建议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广的新型融资方式,是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利于扩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金融机构改革,推动我国经济长远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西安YQ乳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展开剖析,为该公司提出了解决问题对策,为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具有借鉴加之,也为全面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管理能力,提供了新的视角。

一、知识产权质押的界定

(一)知识产权质押的涵义

1、质押的定义

所谓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知识产权质押的定义

知识产权质押是以质押标的物的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自然尤为关注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因之而要求其标的物须为具有交换价值可能的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质押同一般质押的共同法律属性。首先,知识产权质押具有从属性。其次,知识产权质押具有不可分性。第二,知识产权质押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首先,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无需转移知识产品的占有。其次,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的特定化。最后,知识产权质押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就拿企业向银行贷款为例,第一及第二还款能力是银行判断是否贷款的标准。所谓第一还款能力,指企业获利后的还款;而第二还款能力是企业无法还债时拍卖其担保物而向银行还款。

二、西安YQ乳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西安YQ乳业简介

西安YQ是中国西北地区产销量最大的乳制品专业生产企业,始建于1978年底。经过33年的顽强拼搏和不懈努力,集团已发展成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并跨入了中国乳品行业前六强。近年来,企业始终坚持“公司+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实施奶畜产业化工程,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集团旗下主导产品“秦俑牌”系列奶粉和“银桥牌”系列液态奶,以专业的品质、过硬的质量、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信誉享誉海内外,连续多年在国家质检总局抽检中合格,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信赖。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1、公司缺乏自主知识产权

目前,西安YQ乳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与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偏少,质量偏低,而且公司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都欠佳。该公司的专利申请也主要是科技含量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这些专利相当一部分创新性不强,质量不高,授权比例较低,原发性创新成果缺乏,公司创新能力不足,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究其原因主要是:

(1)对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不够。世界上每年有百万项专利技术公布,对创新是个难得的信息宝库。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专利文献中包含了世界上95%的研发成果,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专利情报,不仅可以缩短60%的研发时间,还可以节省40%的研发经费。然而,西安YQ乳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对专利文献利用得不够,相当一部分企业科技人员在选择和设计科研课题前,由于没有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导致重复研究,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而知识产权成果匮乏。

(2)缺乏有效调动发明人创新积极性的激励机制。虽然西安YQ乳业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方面的激励机制,而且能够依照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给予发明人奖励,但奖励的落实程度不够,甚至出现奖励不透明、不到位的现象。由于该公司仍习惯于单一的科技奖励制度,发明人的报酬与知识产权的创造及收益关系不大,科技人员的绩效考核与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无关,这就大大降低了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使知识产权成果愈加缺乏。

2、公司质押融资意识较低

通过对西安YQ乳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调查,发现该公司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不是很大。无论从拟质押贷款的质物数量上还是申请质押企业数量上,都可以观察出该公司对于知识产权平均拥有率低、质押融资意识不强的问题。该公司淡化知识产权的资本价值,偏重于土地、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的价值,申请知识产权的目的不明确,不懂得有效利用和经营知识产权,造成专利转化效率低,知识产权商品化或产品化的收益少,以至于质押物质量差、评估价值低。

3、公司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资金额度小、期限短

从商业银行已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来看,以一年期小额贷款为主。一般来说,小额短期贷款主要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缺口。从风险上看,小额短期贷款不适宜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从行业来看,由于银桥生物科技公司自有资金比重较低,小额短期贷款仅能满足软件等资金需求较小的行业公司的需求,但对于生物医药、通讯、制造业等资金需求较大的行业公司则显得相对不足。质押贷款的额度小、期限短,限制了企业利用质押贷款进行长期投资和经营,对于一些正处于科技成果转化初期的企业,难以帮助它们度过初创期的“死亡之谷”。

4、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开展,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但在实际调查中,西安YQ乳业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处理随意性大的现象,为了逃避税收和审计设置了多套账簿。由于该公司财务管理的不规范,一方面减低了银行对该公司的企业信用评级,另一方面该公司准备质押融资所需材料时耗费了大量时间。

三、西安YQ乳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的成因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

目前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都比较原则化,具体的操作规定一般都体现在部门规章和地方管理文件中,对知识产权质押如何保护都少有涉及。同时,某些条款有明显的滞后性。目前,除了《担保法》规定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这三种知识产权的质押外,知识产权还包括邻接权、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滞后的法律条款与不断拓展的知识产权外延不相匹配,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质押融资进一步开展。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积极性不高

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关键是最大程度争取到银行的支持。长期以来,我国的许多银行处于有资金却不敢轻易放贷,而银桥生物科技公司处于有“知本”却难以变现为“资本”的困境。国际贷款担保物权约80%的贷款为动产担保,其中约60%为应收账款担保;我国银行70%的贷款为不动产担保,其中12%为应收账款担保。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法律、价值评估、处置等多方面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参与性不高。

(三)知识产权金融体制创新仍不够力度

知识产权融资是新型的金融工具,它的最大的特点是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融资的保证。这不同于传统的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的银行贷款融资,风险的控制更加困难。我国的金融机构普遍表现出对知识产权质押的评估和管理缺乏足够经验和手段,知识和人才储备不足,缺乏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实际经验,同时针对知识产权金融体制的创新力度也不够。例如,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的质权实现就很困难:而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证券化更是还没有尝试过的新领域。目前,西安YQ乳业本身财务透明度及其他外部客观环境的原因,公司的信用问题仍然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这从某种程度上极大地影响了金融机构对西安YQ乳业的授信规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不例外。

(四)缺乏统一、有效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已有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十多家。此外,近3800多家综合性的评估事务所也在从事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从业人员达6万多人,其中注册评估师2万多人。笔者相信,上述诸方面的积极发展,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知识产权评估难的问题

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知识产权的特点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存在评估机构总体素质不高、评估人员专业性不强、对评估机构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另外,我国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监管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现行质押贷款模式是“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缺乏市场化的监督容易导致评估公平性的缺失,不利于知识产权在质物市场的有序流通。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准入门槛高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变现难所导致的高风险是质押融资高门槛、高交易成本的根本原因。金融机构为降低风险,建立了严格贷款担保体系,要求企业提供详细评估报告,实行较高的风险定价利率。企业一方面要以优质固定资产作为匹配抵押:另一方面要负担高昂的贷款利息以及评估费、担保费等一系列的手续费,大概占贷款总额的10%。而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资产特点缺少优质的固定资产,银行对企业资质的严格规定使得处于爬坡期、创业期的企业难以通过质押获得贷款。高门槛的准入模式让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只能“望而却步”,高成本的融资又极大降低了企业质押融资的热情,导致企业向较低成本的传统融资倾斜。

四、西安YQ乳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策

(一)改变认知和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建设

首先,西安YQ乳业要增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在注重其科技价值的同时要积极关注其资产价值,加大其在质押融资时运用;其次公司要积极推陈出新,提升知识产权价值,保证质押产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通过在管理中鼓励创新、在招聘时选择更有能力的员工、在资金上增加对研发的投入等方式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开发出科技含量更高的、更能得到市场认可的知识产权,再把这些知识产权用于贷款质押,就能够得到银行的认可,筹得的资金也会更多;再次,该公司要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降低银企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二)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关键在于政府为其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知识产权质押专项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提供担保,减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其参与热情。另一方面,政府可以仿效美国硅谷银行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质押的政策性银行,由国家拨付专项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为有发展前景、技术领先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三)有选择地申请贷款

对于银行而言,关注的是企业未来的还款能力以及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因此西安YQ乳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应该尽量选择与自己经营状况相关、在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中也占有一定地位的知识产权用于银行质押,这样能够更好地取得银行的信任。

(四)政府设立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类似西安YQ乳业这样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采取财政资金补贴贷款利息的方式来支持企业。我国各级试点单位积极设立专项资金,以降低企业质押成本,提高企业参与热情。如北京市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每年设立1000万元贴息资金,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按照当年所需支付利息的50%予以补贴。

(五)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建立现代担保物权法律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适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和地方规章制度之间存在细节的衔接问题,需要制定新的细则或者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修改。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外延面的不断扩大,而法律中可以出质的知识产权的规定又过于狭小的问题,建议立法扩大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的范围,如增加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动物新品种权等。

第6篇

关键词:医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3-0095-02

科技型t院在设备购置、信息化投入时遇到的最大难题是资金不足。相对普通医院而言,科技型医院没有太多固定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只有技术或知识产权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所以,知识产权质押成为一种适宜科技型医院融资的担保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科技型医院融资创新了思路,已成为政府支持的融资方法。通过这种融资方法,医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价值,为医院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基于一种创新的质押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在我国科技型医院中的发展却始终难以发展和壮大。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潜藏多重风险

1.估价评估风险。在这里提到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比较重要的环节。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其自身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其进行质押与有形资产抵押存在很多不同之处。知识产权具有其自身固有的独特性和唯一性,它的价值须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得到充分的体现。这不仅导致知识产权使用面变得过于狭窄而致使其质押权受到局限,同时还增加了银行业变现难度和自身风险防范的难度,提高了价值判断难度。此外,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与时间有关,而且与地域有关,其受保护地域范围的大小和期限的长短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获利能力的大小,这对知识产权的判断估价具有重要影响,使知识产权在质押时价值需要接受专业机构的鉴定。

2.贬值风险。虽然法律规定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十年、二十年、五十年。但是,因这一领域的市场起步较晚,新设备和新技术更新换代时间也较短,所以医院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随时间的变化,风险随之加大。有很多知识产权在没有进入开发研究阶段就失去了其经济价值。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担保,银行作为质权人,自然承担的风险要比一般有形资产质押物的风险大得多。

3.现金变现风险。从银行角度考虑,经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业务还存在现金变现的风险。因为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起步较晚,经验尚且不足,还不够成熟,而商业银行处置知识产权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这无疑会增大变现的成本,这是银行不得不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另一方面,医院一旦还款承诺没能兑现,银行很难及时处置知识产权资产,从而无法按期收回成本,造成银行的损失,这样的风险过大。

4.政策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政策性较强,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性审查、质押登记、风险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出现政策、法律上的问题或纠纷。基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尚不完善、不健全,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确定性,权益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或可能导致权属上的争议存在,进而会导致银行贷款不安全性问题的发生。

二、银行控制风险要内外兼顾、多策并举

1.各级政府应加大知识产权融资支持力度。我国虽已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但是政府的主导地位仍然不容忽视。一要建议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成立专门的担保机构或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为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一定范围内的信用担保,以防止贷款风险的产生,以此来消除银行的“惧贷”想法;二要政府每年应从财政预算中预留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设立贷款风险筹备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三要对知识产权交易和流转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以降低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成本。

2.科技型医院应加强其自身知识产权建设。如需积极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医疗行业就必须加强自身知识产权建设,一方面,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强核心技术的再开发和运用,提高其经济价值和市场地位;另一方面,对医院医疗品牌进行科学推广,建立品牌保护体系及战略规划,使品牌价值能够稳步增长。与此同时,医疗行业还应合理规划医疗核心技术的保护形式,制定知识产权奖惩办法和激励机制,适当以物质奖励的方式鼓励研发人员自主创新,优化医疗行业核心技术,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维护人员的积极性,并且设专人专岗管理知识产权。

3.银行严格把握贷款风险防控要点。银行要严格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条款;二是确定合理的贷款质押比例;三是确定合理的贷款时间;四是对资产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和标准、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的核查,以确保价值评估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五是强化贷后的管理工作;六是积极利用银行内部政策监管部门的专业力量把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到最小。

4.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应逐步完善。当前,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主要采用的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实物期权法等,这些评估方法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且都不能准确地评估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基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其自身特点,如非物质性、独特性、唯一性等;环境评估如市场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评估主体如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评估人员职业素养、评估流程操作、评估具体要素,以及获利能力、技术因素、获得成本、机会成本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影响,致使实际价值和评估价值之间必然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是随着世界金融业的逐渐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总会研究出一个比较理想的评估体系,能准确地预测知识产权的价值及其变化,以减少和防止因知识产权的价值变化而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第7篇

在英美信托法下,对信托的定义着重从两个方向去表述。一种表述强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权利,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权利。如EdwardC.Halbach对信托的定义表述为,“信托是一种基于特定财产而发生的信任关系。其中,受托人就该项财产享有普通法上的产权,而为他人利益持有财产,该他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他或他们,作为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另一种表述强调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上的义务。如“信托是一项衡平法义务,约束一个人(称为受托人)为了一些人(称为受益人,受托人可能是其中之一)的利益处理他所控制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任何受益人都可以强制实施这项义务。受托人的任何不当行为或疏忽未得到设立信托的文件条款或法律授权豁免的,均构成违反信托。”从英美的法律传统和信托定义中可以看出,信托的中心意义是替人管理财产,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不管信托起源于什么样的历史渊源,在现代社会中,信托制度能够发展完善,本质上还在于其适应了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发展趋势,信托的目的就是利用专业人士来管理专门的财产,比如资金信托、基金信托、不动产信托等,而知识产权信托显然也是这种趋势的自然产物。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的定义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强调的是一种行为,但此种行为是在《信托法》和信托文件规范下的行为,隐藏在行为后面的是一整套规范制度,所以我国《信托法》中的信托也可以理解为替人管理财产的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依托信托制度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和信托制度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知识产权主要强调的是知识产权对象(新技术、新工艺、商标、著作等)的创造和权利的获取,信托制度强调的是替人管理财产,二者没有内在的联系,更谈不上知识产权对信托制度的依托。其实这是在一定范围内静态地观察事物的结果,如果我们把观察范围放大并以动态的视角观察二者,就可以发现它们的联系是可以很紧密的。所谓放大范围,就是我们不但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获取,也要关注产权的应用,也就是说更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所谓的动态的视角,就是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获取与知识产权市场化的互动关系,应该树立这样的观念: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获取是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根本,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是知识产权创造与获取的动力,只有二者的互动和循环往复,科技才能按照市场规律的原则得到大发展。事物要在运动中才有生命力,在静止中就会很快消失。

知识产权的创造基本上是一种借助试验工具的研究和思考的精神活动,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是一种商业活动,这两种活动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实践中,二者甚至应该相互隔离。而这两种活动的成果确不应隔离,应该紧密联系,因为前者活动的成果是具有使用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产权,后者活动的成果是使产权获得以货币形态表示的市场价值。知识产权只有在获得了以货币形态表示的市场价值后,知识产权才能说在市场经济中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形态中,每个自然人和法人创造知识产权所期望的结果基本上都可以归结为获得货币形态的市场价值,但如果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同时由某一个个人和单位来完成显然是很不经济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很有必要进行分工,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应由不同的群体来完成,这样即高效,也更经济。从上述关于信托制度的定义可知,信托制度是替人管理财产的制度,那么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完全可以通过信托制度来实现,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信托将该产权交给专业的受托人来管理,使知识产权充分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使产权利益得到充分的挖掘,这样就能使得各方受益,社会的文化科技水平也得到极大的提高。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开发和应用的动态循环中即起到了隔离也起到了桥梁的作用。所谓隔离就是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活动分隔开来,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不用去关注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过程,而只关注创造活动,创造者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开发创造活动中,不受外界的纷扰;所谓桥梁就是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创造成果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市场开发和产业化,这样受托人以专业化的方式挖掘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受益人(委托人)可以获得源源不断的收益,同时委托人也获得收益和市场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反馈,以此使之在今后的创造活动中进行改进和发展。

知识产权与信托制度结合可以形成以下优势:

1、信托制度可以为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市场化所需资金进行融资

在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市场化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资金瓶颈,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各方往往会寻找适当的融资渠道。对于传统项目的融资,传统项目为市场经济的资本持有者所了解,双方有共同的相关知识背景,传统项目的融资人可以比较方便地和资本持有者进行信息交流,因此融资比较顺利。知识产权项目的融资和传统项目比较起来,融资要困难一些,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涉及到比较专业的领域,知识产权这种产权形式是新兴的事物,其只是在小范围内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所了解,因此,知识产权项目的融资人还不能在比较大的范围内找到潜在的资本持有者,融资困难程度相对较高。另外,知识产权融资的实际操作程序要复杂一些,这也增加了融资的难度。现在业界比较熟悉的是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的讨论已经有几年了,但真正实施的很少。知识产权抵押融资遇到的主要困难在于担保质押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比较困难、银行对担保的知识产权处置比较困难、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的管理缺乏经验。知识产权通过信托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的不足。信托制度可以在事前和事后为知识产权融资。所谓事前融资指知识产权在开发出来之前,开发者可以利用信托机构进行融资,比如某个动画作品或软件作品在未形成作品之前,开发者可以将自己的创意介绍给专业的信托机构,专业的信托机构在了解了开发者的创意之后,可以将自己掌握的信托资金贷给(或作股投给)开发者以弥补开发者前期资金的不足,同时开发者承诺在作品开发成功后,将著作权抵押给信托机构。事前融资实际上是利用信托机构的专业优势,因此事前融资的前提是信托机构必须是对相关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行业和开发者的技术背景有比较熟悉的了解,并能作出自己的准确判断,对于专业的从事知识产权项目信托的信托机构来说,做到这一点并非是特别困难的事情。信托机构在提供贷款方面比银行更有自由度,根据相关规定,银行贷款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而信托贷款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另外,信托机构可以根据知识产权开发者的智力成果情况设计出资金信托产品进行发售,吸收潜在的投资者购买该信托产品,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做到这一点。所谓事后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所依托的智力成果已经形成,但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将该智力成果推向市场时遇到了资金瓶颈,这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该知识产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受托人将该信托财产作为证券化资产设计出证券产品,然后将该证券产品向市场发售筹集资金,该资金扣除部分费用后转由委托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这样知识产权权利人就获得了转让该知识产权的转让收益,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该知识产权进入终端市场之前就提前获得了收益,这就等于其得到了融资,其可以利用该笔资金投入到该智力成果的后续市场开发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开发中。

2、信托制度可以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或信托受益人)获得持续的收益

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的存在和转移为前提,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制度是替人管理财产的制度,除了将信托财产处分的情况,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收益是持续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将知识产权转让给信托机构后,信托机构获得了对该产权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除了进行处分的情况下,信托机构可以通过使用许可、投资入股等手段对该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将收到的收益转移给受益人,这里的受益人也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人)自己。使用许可、投资入股等管理手段获得的收益是持续的收益,这种收益的大小会随着该知识产权的市场开发而扩大,如果信托机构能尽责地对该知识产权进行市场开发,那么该知识产权的收益大小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持续地和其市场价值相关联,市场价值扩大,收益也扩大。这种持续的收益形式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更有利,因为其收益随着市场的扩大而增加,而不是一次性地转让给他人。一次性转让使得知识产权的后续收益由他人享有。

3、信托制度是一种专家型财产管理制度,该制度即促进了社会分工,进而提高了社会效率,也增加了知识产权开发者或权利人的利益

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信托机构开拓市场的能力比知识产权权利人更强,因为他们掌握更多的市场信息,有专业的市场推广人员和手段。创造智力成果的人只需做好自己的创造工作,形成智力成果后,其他的工作就可以交给专业的信托机构来做。由于集约化和规模优势以及信托市场的竞争,对于某一智力成果创造者来说,信托机构收取的只是少量的服务费用,同时,智力成果的市场替代性没有普通商品强,那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会获得相对较多的利益,创造者的创造积极性会得到极大的激发,从而促进社会的科技进步和文明进程。

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知识产权的市场开发更具稳定性

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由于信托财产有上述独立性,这就保证了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的知识产权可以很稳定地处于信托目的所要求的财产管理状态。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信托方式的获利有保障,其他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也得到了保障,以知识产权为对象的信托产品的市场销售的产品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这些保障对于知识产权的市场开发更为有利。

综上所述,信托制度的属性和功能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开发及其市场化有依托信托制度的必要。

二、知识产权市场化的信托形式

一般来讲,可以交易的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但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适合信托。知识产权在产权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的取得和转让需要进行登记,因此专利和商标在登记的同时便成为公共信息,也就是说要获得专利权和商标权,必须将专利的技术资料和商标的形态公诸于众;而商业秘密由于是靠其秘密性才获得其价值,因此商业秘密需要严格的保密措施。信托制度要求权利人转让其权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对其进行管理,在权利的转移过程中,权利所依托的智力成果的内容必将为他人知道,而商业秘密最要防止的就是更多人知道其内容,因此商业秘密一般不适于信托,尽管某些商业秘密也可以进行交易和转让,但这都是在有严格保密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这些严格保密措施最好由权利人自己实施,信托机构不宜实施这些措施,因为实施这些措施的成本较高,并且商业秘密的交易转让范围一般较窄,不适宜信托所需的大范围交易形式。因此,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由于没有保密的限制,它们均可成为信托财产,而商业秘密则不适合成为信托财产。

对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只要它们的权利范围能得到准确界定并具有可转让性,那么它们作为信托财产并以此设立信托时,程序基本相同,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也一致,即都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权利归属人。知识产权信托法律关系示意图如下:

根据我国《信托法》,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该信托财产应至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即受托人对该财产享有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因此,设立信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对该知识产权具有合法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和信托机构签订书面的信托合同或者采用其他的书面形式,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将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转移给信托机构。信托成立后,信托机构应依据市场经济原则,尽职地对信托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和处分,对知识产权管理和处分最常用的方法包括转让和使用许可,其中转让包括一般的买卖转让和投资性的转让,所谓投资性的转让指以知识产权作为股权资本进行投资,投资性的转让是以获得股权收益为目的。相对于转让而言,使用许可要求信托机构进行大范围地推广和交易。在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种知识产权中,著作权所包含的权利项较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的权利项包括12项财产权利,因此,信托机构应对这些权利项进行全面、有效地开发利用。

知识产权信托成立后,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信托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知识产权信托成立后,除了信托文件或《信托法》有规定的外,委托人和受益人没有权利干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正常管理与处分行为;同时,如果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行为违反了信托文件与《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委托人的处分行为,并要求受托人赔偿或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直至解任受托人。

知识产权信托依据信托文件或法律的规定而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权利归属人。权利归属人一般由信托文件规定,如果信托文件没有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和《信托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知识产权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受益人与权利归属人可以同时为一个人,即在信托文件中,可以将委托人、受益人和权利归属人设计为均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来担当。

在知识产权与信托制度的结合中,一般是以知识产权作为信托财产来形成信托关系,但二者也有其他的特别结合,这种结合不需知识产权作为信托财产,这种结合主要发生在知识产权的事前融资阶段,即由信托机构设计以潜在的知识产权为投资对象的资金信托计划并向投资者发售,信托机构利用收到的信托资金对该潜在的知识产权的开发进行投资或贷款,该知识产权开发完成后,该知识产权应作为担保财产对该信托贷款行为进行担保。该知识产权权利人应以该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收益偿还信托贷款本息或支付投资收益。

三、知识产权信托中的关键环节

1、知识产权的评估

知识产权信托的设立涉及到的最关键问题为该知识产权的真实市场价值以及其市场价值评估问题。真实市场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如何去认识该真实市场价值,却是很难把握的问题,每个人可能都有不同的看法,在该市场价值未显现时,谁都不能确认哪种看法是可信的。因此,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以科学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就成为必要。评估机构的评估只是相对的客观,这种客观性还有赖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成熟度以及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成功率和有效性,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着社会文化技术进步的趋势。在这种互动关系中,中介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介机构包括信托机构、金融机构、评估机构等。在这些机构中,信托机构和评估机构应该发挥积极务实与灵活的作用。所谓积极务实是指在开发知识产权信托业务中,要积极调查研究,收集信息,组成信息库,同时要积极宣传推广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精心做好每个知识产权信托业务;所谓灵活是主要针对信托机构而言的,在没有现成参考案例时,要有战略眼光,并采取灵活措施实施具有潜力的知识产权信托项目。只要中介机构壮大了,知识产权的交易与转化市场就会健康发展并走向繁荣。

信托机构与评估机构的联系主要发生在融资项目上。融资项目指以知识产权为资产支撑的各种融通资金的项目,在类别上主要为知识产权的事前融资和事后融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利用知识产权融资时,欲融出资金的资本持有者必定会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而他们一般不自己评估,他们会寻求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在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被划归为无形资产评估的范畴。资产评估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大约有十多年的历史,从无形资产评估的角度上来看,无论在机构、人员队伍、法规等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体系,原则上还是用有形资产评估的办法来套用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中国目前评估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明确无形资产评估与有形资产评估的区别,并且要实现规范化,以便有章可循。

在实施知识产权信托时,如果第三方(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不是必须的条件,那么信托机构就应该发挥主观灵活性,以投资家的眼光来审视知识产权,不再寻求第三方的评估、或者将第三方的评估结果予以搁置或者仅仅作为参考,而应自己对之进行评估。因为在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未显现时,依照专业评估机构的作业守则来评估,结果往往比较保守,而知识产权的市场开发往往需要打破陈规的胆略和战略眼光。风险和收益成正比,对于某些知识产权信托项目,如果依照陈例,它们的风险较大,但如果以发展的战略眼光来看,其收益将会很大或者风险较小或者没有风险。因此,信托机构自己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评估和第三方的评估应有区别,信托机构的评估应主要是战略性的评估,而非技术性的评估。

2、委托成本

知识产权权利人将知识产权信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对被信托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和处分,委托人和受益人享有对信托机构监督的权利。这种信托制度的设计与公司治理中的投资人与公司管理者间的制度设计相似,均面临委托成本问题。如何应对信托机构的道德风险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要认真考虑的问题。知识产权权利人应灵活应用激励和限制措施,使知识产权信托的利益最大化。在起草信托文件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与律师紧密合作,将预防信托机构的道德风险措施以及促进信托利益最大化的措施置于法律保护的框架内,尽可能降低风险。

第8篇

一、知识产权担保融资

(一) 运作流程及相互关系根据图1,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涉及多方利益关系:

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对创业企业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贷款进行再担保, 如果创业企业到期无法还本付息, 担保机构将负责协助商业银行寻找知识产权的买主, 帮助其进行拍卖,并补偿贷款本利和与知识产权拍卖收入的差额。当然, 担保机构可以寻求商业银行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担保机构的建立为银行实现其债权创造了条件, 降低了金融风险, 增加了贷款业务。从利益上看, 银行得到的贷款利息远大于担保机构得到的担保收入,因此, 银行应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 这样也可以强化银行的责任,避免因担保机构的介入使银行放松对借款企业的审查、监督而加大担保机构的风险。

担保机构与创业企业。担保机构在评估了具有为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管理咨询服务水平的管理咨询公司之后, 可以提供名单给创业企业, 由创业企业从中选择管理咨询公司, 对创业企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控制。创业企业要向担保机构交纳一定比例的担保费。对于管理咨询公司对创业企业提出的合理指导性建议, 若创业企业不予采纳, 但结果证明不采纳是错误的并发生了相应损失, 担保机构对创业企业有采取处置措施的权利。

创业企业与商业银行。创业企业以知识产权作担保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并提供第三方担保――专业担保机构。知识产权的价值、贷款比例以及违约处理等都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价值、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进行确认并提供贷款。

管理咨询公司与创业企业。创业企业与担保机构提供的愿意接受该项业务的管理咨询公司签订合同, 管理咨询公司的人员指导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 提供所需的各种服务, 创业企业支付咨询服务费给管理咨询公司。当担保合同期限结束, 相应的咨询服务可以随之结束, 也可以继续签约延续咨询服务。对创业企业来说, 其创业者往往就是管理者, 由于创业者大多对企业管理、财务和法律事务知之甚少, 管理咨询公司的指导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 形成了优势互补的双赢局面。

担保机构与管理咨询公司。担保机构与经审查认定符合管理咨询资质和水平且愿意接受该项业务的管理咨询公司签订合同, 规定管理咨询公司负责对创业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化服务, 对创业企业成长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扶持。管理咨询公司向担保机构通报创业企业的有关信息, 如果服务质量好, 管理咨询公司将进入担保机构的重点管理咨询公司数据库, 便于以后更多的合作。

(二) 价值评估笔者认为, 基于贴现现金流入(DCF ) 法则的收益还原法对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评价是适用的。与有形资产评估相比, 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 要鉴定源于企业的现在收益性和包含市场全体在内的今后成长性的偿还能力; 考虑当企业不能到期履行债务, 作为强制执行的手段, 又需将最终回收财源设定为担保。商业银行向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者提供资金的思路是: 在对专利权本身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同时, 还应该对该发明的利用等预计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1) 估计与担保品相关的产品的未来收入。假定知识产权担保品转让给一般受让人, 根据市场预测估计利用知识产权开发的产品的未来收益。在估计产品未来现金收益过程中, 还必须考虑外部市场竞争环境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对销售的影响。(2) 费用预测。通过费用预测可以根据产品销售收入推算出预计现金流入。用预计产品销售收入减去预计产品成本、销售管理费用及相关损益可以推算出营业利润, 再由营业利润减去实际税额推算出税后营业利润,再加上非现金费用并扣除增加设备投资等方面的支出得到合计现金流入。(3) 贴现率的确定。贴现率应该是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它由自有资本成本和债务利息成本的加权平均值和相应的风险贴现率构成。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WACC=Ke ・E+Kd・D+P

其中,WACC 表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Ke表示自有资本成本,根据资产定价模型, 由无风险证券收益率Rf 加上市场一般收益率与无风险证券收益率之差与系数β(市场收益率变动时该资产收益率的变动方向和程度) 之积构成; E 是自有资本比率, 表示自有资本在总资金中所占的权重; Kd 表示税后借入资金成本; D 表示借入资金比率, 表示借入资金占总资金的比重; P 表示根据不同企业的风险高低程度设定的相应风险贴水率。(4) 贴现换算成现价。换算公式如下:

贴现的现金流入(DCF) = 未来现金流入/(1-WACC)n其中, n 表示贴现的期间数。通过贴现换算可以得出担保品的价值。虽然经过上述四个环节进行评估有一定的准确性, 但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相比, 其评价准确度很低, 且评估难度较大。即使采用同一种评估方法, 不同的评估机构得出的评估结果也会相差很大, 对差异的处理往往很难达成共识。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关键环节, 因而对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很高的要求。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知识产权(称为“基础资产”) , 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 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证券的过程。

(一) 交易结构及基本运作流程知识产权证券化得以进行的关键在于其现金流量、专利权证券化的现金流收益是由专利权使用人支付的使用费以及由于侵权获得的赔偿。另外SPV(特殊目的机构) 是专为知识产权证券化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其全部职能是完成证券化的各项工作, 除此之外不能有任何其他经营业务。构建SPV 同样是整个交易结构的关键, 直接关系到融资成败, 它是证券化中最重要的风险隔离机制, 完全是由它来收集和管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 形成的收益用来对债券和权益证券的投资者支付。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知识产权权利人、特设机构和投资者三类主体组成, 其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

原始权益人(知识产权所有者) 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资产以“真实出售”方式过户给特设机构SPV, SPV 获取了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转让权, 可以凭借对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转让权来确保未来的现金流入首先用于证券投资者还本付息, 剩余部分则为增值收益。SPV 开始做发行前的各项准备, 包括对所收罗的各项权利进行组合, 并且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在此基础上根据原始权益人的融资要求, 采用信用增级技术提高

信用级别; 签定信托协议, 承销协议, 进行专利权证券化安排设计, 正式评估。SPV 与承销商商定证券发行价格、发行时间、证券收益率等发行条件, 并签定正式协议, 准备进行市场销售。SPV 获得证券发行收入, 向知识产权所有者支付募集得来的资金, 向各类服务机构支付报酬。

(二)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点主要有:(1) 依附性。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通常其本身不会独立带来未来收益, 而必须与其他有形资产甚至无形资产相结合, 才能实现商业运营并产生收益。因此,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 基础资产以知识产权为主, 但通常并不局限于知识产权本身, 往往延伸到相关必要的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如就某项专利证券化而言, 相关必要生产设备等有形资产一般也会纳入基础资产范围。(2) 直接融资和系统性。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兴的直接融资工具。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模型中, 必须有一个专门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基于项目资产的支持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 所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但项目的开发管理等权利仍然由原始权益人而非中介机构来行使, 项目完成后产生的收益用于清偿所发行债券的本息, 一旦债券本息偿还完, 原始权益人就取得对该项目的全部归属。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明显不同于传统的直接融资方式, 它不是简单的以资金来支持技术, 而是实现了资金、技术与管理的结合, 把投资者、风险资本家和企业管理者统一于同一系统, 建立了一套以绩效评价为标准的激励机制, 从而有效避免了股权融资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这种直接融资方式大大降低了企业管理层发生逆向选择行为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在机制上更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显著提高了融资效率。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与证券化融资两种方式的选择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当企业处于创业阶段时, 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存在着资格方面的障碍, 比如对发行主体的净资产规模要求近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利息; 第三人提供的不可撤销的信用担保, 发行人向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等; 同时创业企业通过国内证券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可能性更小, 缺乏上市的条件。因此处于创业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般只能通过担保融资, 从而及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促进企业的发展。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 满足证券发行的一些条件时, 最好选择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方式, 因为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不影响企业知识产权的权属; 知识产权融资额高于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 且融资成本较低;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可以启动民间投资, 活跃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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