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4 17:28:4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工程监理的主要责任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范围狭窄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范围狭窄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一方面,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对质量问题的的负责问题的界定和规范,而缺乏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规范,造成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服务范围的扩展。
(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目前,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款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时,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文本编制水平较低、条款不健全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执行。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协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5]。尽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和调整范围不同,导致现行法规制度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对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深度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
(4)防范风险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元主体”之一,其注册资金不高,固定资产又少,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不强,面临各类风险也是必然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大体有自然风险、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引发的监理风险、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工程保险和担保是建设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利用外资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工程才进行工程保险,尚缺少能够防范风险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1)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深度和范围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任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的行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国应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弥补《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扩大立法深度和范围,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的法律制度。
(2)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协会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为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也应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范,以便与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相接轨。首先,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写进合同,还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添进合同;其次,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建设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监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报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协调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4)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承包监理人(即监理企业)对因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方(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投保的一种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FIDIC白皮书为指导,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将职业责任保险的思想渗透在监理工作中。基于我国现有的监理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应采取国家强制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在《保险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要求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三、结语
我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监理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采取市场准入制度,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同时也要求不同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要有相应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这种双重控制不仅规范了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市场,而且保证了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
2监理工作的监督性
我国监理企业有一定的特殊地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无任何合同关系,只有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但根据业主和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有权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者预先防范,对于发生的不当建设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纠正。
3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3.1向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发展
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主要是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表现为“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企业要从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向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和从单一的质量控制向投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发展,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3.2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道路
2000年12月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了《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尤其是“十一五”期间,工程监理行业相继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并相继修订完成《建筑工程监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文本》、《建筑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等标准规范文件。《建筑工程监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出台并得到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了工程监理责任体系,推行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整个工程监理行业行为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法制化。
3.3项目管理人才将成为监理企业竞争的核心
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由于缺乏大量优秀的熟悉国际相关法律、操作规范以及国际通行惯例的国际化项目管理人才,我国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在海外业务拓展中遇到很大的障碍和困难。为迎接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项目管理人才已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新时期的工程监理人员应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复合型、高素质项目管理人才。
3.4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监理企业不仅要与来自不同行业的更多的竞争者竞争,而且要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外工程咨询公司进入我国建筑市场所带来的挑战。与国外知名工程咨询公司相比,不管是在经营理念、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上,还是在管理理论、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等方面,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均远远落后。国外工程咨询公司将在建设市场与我们展开激烈的竞争,尤其是人才竞争。因此,在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将更加的激烈。
3.5监理行业的社会责任将不断加大
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质量、安全等事故责任,使建设监理行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大。
3.6政府对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从微观转向宏观调控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发育完善和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政府要逐步转变职能,不再充当资源配置的主角,对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逐步从微观转向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重点放在制定、补充和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体系等以及加强宏观调控上,为工程监理行业提供一个良好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标准化和公平公正竞争的环境。比如取消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但也要有一个过程,现阶段政府可以主要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
3.7我国建设监理与国际接轨
一方面,随着实施“走出去”战略步伐加快,我国工程咨询设计企业比较积极地主动开拓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市场,积极学习吸收国际工程咨询服务的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理论、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等;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加大加强,许多国际知名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对华投资规模、范围、数量等越来越多,而且近几年来我国企业、专家、学者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组团到国外考察学习会谈,邀请国外专家讲学,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交流、互访活动,了解国际学术权威的专题报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学术前沿动态等;为我国监理企业与国际知名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合作创造了平台,不仅提高了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也展现了我国的项目管理发展水平,将会加快工程监理行业的国际化进程。
3.8监理行业组织结构将趋于更加合理、优化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作用;控制措施
建筑工程监理主要指在进行土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通过法律文件形式完成对建筑的工程监理控制。1997年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律对建筑工程监理内容进行细化,是我国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层次正式确立的第一步。与此同时,我国加强了对建筑工程监理内容的拓展,完成了对同时期建筑工程监理的重新规划,建筑工程监理逐渐深入到建筑施工的各个方面。
1 建筑工程监理发展及作用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发展主要分为三个时期,分别为引入时期、推广时期、竞争时期。在引入时期,国家开始针对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将国民经济转向为市场经济,逐渐开始将建筑工程监理运用到建设过程中。在本阶段建筑工程监理主要是在外国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完成,开展实施监理工作。推广时期主要是在建筑行业大幅兴起的时期,在该时期,国家开始对建筑工程监理内容进行强调,对建筑工程监理条例、工程技术等进行综合管理,逐渐实现了人员的专业化发展和技术的综合性格拓展。在竞争阶段,建筑工程监理的主导地位已经开始突出并且被大部分人认同,已经成为建筑工程中的重要内容。当前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建筑工程监理与建筑工程质量息息相关。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导致建筑应用效果大幅降低。监理人员的行为直接决定着工程使用价值及工程功能价值,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工程效果。建筑工程监理可以从不同方面控制建筑施工内容,对建筑管理方案进行设定,增强了施工管理的规范性、可靠性。建筑工程监理从本质上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分配,完成了对责任体系的构建,形成了合理、统一、完善的施工管理体系及管理条例,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建筑工程施工水平。
第二,建筑工程监理影响影响施工进度。建筑工程监理不仅能够从时间上控制建筑工程管理效果,还可以从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各个阶段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强化。建筑工程监理在一定程度上对施工进度、施工连续性、施工全面性等进行分析,实现了施工进度的全面控制。在建筑工程初步阶段,建筑工程监理可以明确建筑施工任务,对工程进度目标及工程进度状况进行设置,提高了施工的目的效果。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监理实现了对任务进度目标的控制,增强了总进度管理及网络图审核质量,提升了进度控制水平。
第三,建筑工程监理对安全的影响。安全作为当前建筑施工中的前提,已经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建筑施工的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要求逐渐上升。建筑工程监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人员的施工安全,为建筑施工人员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提高施工人员施工质量和效果。除此之外,建筑工程监理还能够保证建筑质量的水平,提高建筑安全性和舒适度。
2 建筑工程监理控制措施
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快,已经开始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广泛应用。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监理工程控制效果较差、监理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烈、施工进度管理不规范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筑工程的发展,加强对建筑工程监理的控制力度已经刻不容缓。
2.1 加强施工进度控制力度。作为建筑施工的关键因素,建筑施工进度是建筑项目能否顺利完成的重点。通过对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的控制可以从本质上完成对工程建设的控制,提高建筑工程建设及建筑工程经济效益的一致性,对我国建筑工程发展具有非常好的促进作用。在对施工进度控制效果进行强化的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实现:(1)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状况。监理人员要对工程进度实时状况及时进行了解,将施工计划目标及施工进度落实效果对比,初步评估建筑工程施工效果;(2)要对建筑工程进度控制过程进行强化。监理人员要综合分析建筑工程施工概况、建筑工程执行计划、建筑工程规定时间等指标,依照上述指标内容合理调整建筑工程计划,增强建筑工程计划的可靠性、可实施性,确保工程计划符合建筑工程要求及工程项目总进度。
2.2 突出建筑工程中的质量监理。在进行建筑工程监理的过程中,监理人员首先要明确自身的监理目标、监理内容、监理评价指标等,要全面提升自身的监理素质,从本质上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效果。监理人员要在进行现场监理的过程中尽忠职守、尽职尽责,严格依照监理人员监理基本原则,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初步方案。其次,要对质量监理内容进行划分,对质量监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质量监理影响因素、质量监理手段、质量监理不确定方面等进行全面分析和掌握,改善监理质量。在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强化现场巡视检查,合理运用巡视检查器材,做好工程监理巡检。
2.3 落实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理。建筑工程监理是一项连续性、系统性的工程任务,需要贯彻落实到建筑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建筑工程管理及控制要求。在对建筑工程全过程进行控制的过程中,监理单位要严格遵循公正客观原则,对建筑施工中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各个工序实施建筑工程监理。要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解决,降低可能出现的建筑工程违章施工状况,保证施工规范化。与此同时,监理单位还要对监理过程中的施工原料进行控制。作为建筑工程的基础,建筑材料质量及应用效果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因此,监理单位要从原料采购、运输、入库、保管、领用等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对建筑材料进行监理,保证原材料完全符合建筑工程要求,降低可能出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
2.4 加强监理人员技能素质培训。在进行建筑工程监理的过程中,监理人员的行为、素质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建筑工程质量,已经成为监理工作中的要素。监理单位要依照建筑工程监理要求,全面落实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建理人员监理技术水平。单位要对监理人员进行严格的技术培训,对人员的监理工作学习效果进行考核。当考核成绩达到监理工作要求后才可以颁发监理资格证,进行带证上岗。除此之外,监理单位还要对监理人员的监理素质进行强化。单位要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教育,对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意识、责任意识等进行强化,提高人员的道德水平和思想意识水平,大大减低监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要对监理中存在的监理人员问题进行整顿,强化人员风纪管理、责任管理,对存在的监理不良现象要依法严惩。
3 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较为复杂、施工内容丰富多样,是一项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在进行建筑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建筑监理质量直接影响着工程施工效果和工程经济效益,已经成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加强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控制,合理规划建筑工程监理控制方案,增强人员监理技术及素质已经成为提高建筑工程监理的重要措施,对建筑工程发展具有非常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工程监理;问题困惑;定位偏差
About the Orientation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Ye Sheng-yong
(Modern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Co., Ltd., Suzhou, Jiangsu Suzhou 215004)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originally produced by nature, pointing out that there is currently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manifestations and positioning deviation deviation caused by the positioning of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problems.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while positioning the causes of deviations are analyzed, and how to solve the positioning error and regression to explore the true colors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proposed ideas.
Keywords: market economy; rule of law;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puzzled; positioning error
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从八八年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二十多年来建设工程监理有了较大的发展,工程监理队伍不断壮大,工程监理对控制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逐渐发生了偏差。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业内人士有了越来越多的困惑。我国工程建设监理之路如何前行,应该认真总结和思考。
1.建设工程监理产生的原由和定位
1.1建设工程监理是市场经济下的产物
计划经济是资源的配置以计划为主要形式的一种经济。通过中央政府统一计划、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统一消费。企业仅仅是计划的执行者,企业分工不同,相互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没有竞争。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一起合作,追求全民利益的最大化。
表现在建设领域,企业只有甲方、乙方、丙方的称谓区别,大家一起来搞好国家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完成国家计划安排的投资。对一些重大的工程往往会一起成立一个工程指挥部,共同完成这个项目的建设。所需要的各种物资,国家都会按计划调配,没有计划也就没有物资。企业的领导可以根据需要由政府随意调动,企业也可以由政府按需撤。企业产生的利润要上交政府,由政府计划统一使用。计划经济下企业不需要追求权利,追求私利。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依靠行政命令,依靠提高管理者、参与者的觉悟来控制 。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产品的生产、销售完全由市场所引导,政府仅仅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经济资源商品化了,经济关系货币化了,市场价格自由化了,经济系统开放化了。在市场经济下建设领域中相关的企业产权都明晰了,产权人都会追求自身的发展自身的利益,企业之间不再是简单的分工合作的关系,而是相互竞争的对象,适者才能生存。
在市场经济下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如同化钱去购买一个商品,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如同生产一个商品,都有各自的权利和利益追求。
在市场经济下建设单位需要追求自身权利,追求自身最大化的利润,鉴于建设工程具有产品单一性、生产复杂性、履约长期性、索赔多发性等的特点,建设单位需要有人给她提供服务,保证工程承包合同顺利履行,保证在约定的工期内,化合理的钱购得一个合格商品,以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有建设单位的需要才有建设工程监理,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监理应运而生了。
1.2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
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在《建筑法》中有明确的表述。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这种委托服务和被服务在市场经济下是一种十分普遍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民事主体,没有行政执法权,是在市场经济下产生的一个服务企业,服务的对象是建设单位。监理的服务是一种商品,建设单位需要这种服务,需要这种商品。于是商品交换了,建设单位支付酬金,监理单位提供服务,买卖成交。没有买方(建设单位)的需要;或者卖方(监理单位)没有适合的商品(服务);或者交换价格谈不成;这样的买卖都不会成功。监理公司如同 所有服务单位一样,有市场需求才能生存。要说不同的话,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技术性更强一些,专业性更高一些,管理知识更全面一些。工程建设监理可以为建设单位提供各阶段工程项目上的管理服务,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的咨询、项目的实施管理等,这都要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而定。
在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主要对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管理,对施工单位形成的工程质量及时进行验收,确认是否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确认使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要求;代表建设单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审批工程款;及时处理各种原因造成的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公正地、有依据地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利益,确保施工承包合同顺利履行。无疑,《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是正确的。
2.建设工程监理定位偏差的主要表现和反应
建设工程监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行政主管部门有意无意地给刚诞生的建设工程监理加上了种种行政监管职能,想将监理打造成一支行政监管辅助队伍,加强对质量和安全的控制,避免由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对社会的重大影响。使得本来十分清晰的定位变得模糊起来,也带来了种种问题和困惑,阻碍了建设工程监理顺利地发展。
2.1和《建筑法》有偏差的工程建设强制监理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经济资源商品化,市场价格自由化是她的特征之一。工程建设是否需要监理服务应由建设单位来定。《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在这里用的是“推行”二字而不是“实行”。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国家对投入国有资金的项目实行强制监理这是恰当的,因为在这里建设单位就是国家或国家代表。而对其他工程,则应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工程监理,需要哪些监理服务。
然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需要出发,为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把监理作为一支监管力量,在建设工程项目上全面实行了强制监理 。
当建设单位因认识上的、经济上的、管理上的等原因不愿使用监理,购买监理服务时,当监理服务这个商品变成强制“搭售”时,建设单位不需要这个商品,便会不考虑这个商品的质量,不考虑监理服务的优劣。仅仅出于建设程序的需要谁出的价格低就买谁的服务,这样必然会产生低价竞争。在这种工程项目上监理不仅不会有地位,往往会成为承担责任的替代者。
一些监理单位认为反正这个商品有销路,服务质量再差也有市场。于是不要企业管理,挂靠承包、挂证验资成了法宝。压价揽活、关系揽活成了经营手段。靠一个圆章走天下。既败坏了监理名声,又搅乱了监理市场。
当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需要强制实行监理时,监理人才严重缺乏这个矛盾凸显出来了,于是进入监理的门槛降低,高端人才来不及培养,低端人才大量涌入。 监理队伍整体素质急速下降。
2.2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有相悖之处的监理安全责任
法治社会下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必须高度统一不能互相碰撞。任何政府规章、地方法规都不能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些国家的《立法法》都有明确规定。而在监理履行安全责任这一点上,一些地方法规、管理办法都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有相悖之处。
市场经济下建设单位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可以理解为消费者(建设单位)花钱购买一个商品,而商品的生产者(施工单位)生产一个按双方约定质量标准、约定交货日期、约定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的商品。如同任何消费者购买商品一样,消费者不需要对生产这个商品时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但这个商品花钱多,生产时间长,生产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各种互相索赔。于是消费者委托具有这方面管理能力的监理来监督生产,作为消费者的代表,同样不需要对生产这个商品时的安全负有责任。
科学地管理施工安全才是减少安全事故的根本之道。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门科学。市场经济下的施工安全管理和计划经济下的施工安全管理有不同的客观规律。计划经济下企业是国家的,施工安全管理可以用行政手段,用宣传教育方法,如“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等要求,在微观上化较多力量采用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消除大大小小的安全隐患等办法。但在市场经济下经济关系变了,客观规律变了。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就是施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做的是利用国家授予的强制力,使违法经营者付出沉重的违法成本,使其合法经营。促使施工单位加强内部的管理,加大安全管理的投入,才能有效地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给既不是有强制力的政府监管部门,又不掌握人、财、物等管理安全要素的监理单位赋予安全管理责任,出了安全事故监理人员便承担监管不力之责,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让监理戴上脚镣在跳舞,优秀监理人才当然很难留住。
2.3混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理旁站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是有区别的。施工单位是工程施工质量的形成者,形成的工程质量的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是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确认者,承担的是工程质量的验收责任。二者承担的工程质量的责任完全不同。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4.8条“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旁站的目的是对隐蔽工程、对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验收时能作出正确判断,确认其是否符合工程质量要求。一旦判断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形成的责任。而监理单位不应该承担质量形成的责任。
而目前的旁站监理是将监理当作监工,把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视同同样是工程质量的形成者看待。一旦形成的工程质量产生质量缺陷,监理单位难逃其责。将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于同一承担工程质量形成责任的地位,其后果是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不是制约关系,而是成为同一战壕里的战友,工程出了质量缺陷,难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监理单位的旁站要跟班监督,必然要使用大量的监理员做低层次的工作;发现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监理人员只能通过掌握操作人员、材料、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施工单位去整改,由于考虑投入成本,一些施工单位往往整改不如人意,监理人员常产生挫败感。这样的管理缺乏科学性。
2.4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管理
计划经济下行政管理的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管理形式单一、宏观多变微观管死、条块分割、决策依靠长官意志、企业缺乏活力。
政府主管部门对刚诞生的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些影子。如不讲市场经济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随意给工程监理单位加以所谓承担社会责任的各种义务;制定及统一和市场经济价格自由化不符的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标准;给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过多的微观管理上的关注,对监理单位的频频考核评比、对监理资料的频频检查、指导其如何编写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如何记录旁站、如何填写各种资料、资料如何闭合、如何规避责任等;撇开支付监理费的建设单位,不顾建设单位的服务需要,而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评价考核等等。
总希望将建设工程监理监理单位打造成一支标准化 、程式化、资料化的为政府服务的工程监管队伍。
2.5建设工程监理定位偏差下的各方反应
政府主管部门最关心的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出了重大质量或者安全事故会对社会造成影响,影响政府声誉。而对监理的其他服务如技术咨询、合同管理、投资控制、工期控制豪不感兴趣。
监理单位拿建设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看政府脸色行事。否则轻者不良行为记录,重者吊销注册证书、吊销营业执照,还可能有牢狱之灾。于是控制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成了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在行政主管部门的引导下,监理人员逐渐成了施工现场的监工,成了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监理工程师不需要进行合同管理;不需要处理索赔;不需要做准仲裁工作,掌握的法律知识、经济知识、管理能力无用武之处,高智力的工作成了低层次的工作。
建设单位最希望的是所投之资能产生最大效益,能顺利地履行施工合同,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化最合理的价钱,购得一个质量符合要求的产品。而为其服务的监理单位却仅关心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将合同管理、投资控制、工期控制放在次要地位。支付了监理服务费的建设单位得不到很好的服务,连对监理单位的评价权都给政府拿去了。建设单位化钱请监理服务的积极性不高,只是为了建设程序上的需要,才不得不聘用监理。
有了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和履行安全责任,一些施工单位 聘用不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员减少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成降低管理成本的措施。事实上“厨子施工”已不是个案。
3.建设工程监理产生定位偏差的原因
3.1法治建设不完善
人治是指治理社会依靠国家管理者的绝对权威来调节政府的行为,依靠思想教育道德品质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人治社会不是没有法律,不是不要法律,法律的权威仅仅是一种补充和辅助。掌握权力者的意志高于法律,言出法随法为我用,一言可立法一言也可废法,计划经济需要管理者权威,适用人治。
市场经济需要的是共同游戏规则,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离开法制离开规则,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法制指健全的法律制度,法制关心的是法律的制度和秩序。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制就谈不上法治。但市场经济仅仅有法制,有健全的法律和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从法制到法治。法治不仅关心法律的健全,更关心法律的好坏,强调法律的好坏,强调良法治理、善法治理。强调制定出的法律规范要得到遵守,法律规范要得到有效的制约和合理运用。
在法治建设中最关键最重要的莫过于行政法治的建设。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的获取以及行使。在法治社会中政府的权力要得到限制和约束,行政机关只能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行使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即不合法。
建设工程监理生存的土壤是法治下的市场经济,她需要在较为完善的法治环境下才能成长、才能成熟。就建设工程监理而言,在宏观环境上,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行政法治,只能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不能用体现领导意志的文件来替代法律法规,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相悖。要用国家授于的强制力来监管执法,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微观环境上,建设工程监理需要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来履行合同管理的职责。在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工作是合同管理,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建设工程监理以其掌握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公正地处理在工期、质量上的相互索赔,维护双方的利益,使契约顺利履行。
而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无论宏观上还是微观上良好的法治环境还远未形成。
3.2计划经济下行政管理模式的延续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要转变为宏观调控,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以及监管,对在市场经济下诞生的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管理亦应如此。但由于市场经济管理的习惯思维,行政主管部门往往管理越位监管缺位,不愿放弃对经济运行的行政控制。
在市场经济下每个监理单位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政府监管主要监督其是否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宏观上的规范,而对微观管理上不应过多干涉,这些都应让监理单位在竞争中自我完善自我调节。在市场经济下监理单位都有自有的管理、自有的制度、自有的企业文化、甚至管理专利。企业有强有弱,有不同的服务擅长。项目有大有小有不同的管理方法。想依靠一种模式去规范每个监理单位、每个项目的微观管理,想将只是民事主体的监理单位打造成一支监管质量安全的辅助队伍,只能是良好的愿望。
3.3高速发展的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有了飞速发展,城市需要超常规的建设。大批农民进了劳动密集型的建筑行业,他们缺乏熟练的操作技能,缺乏安全知识,昨天还是农民今天放下锄头就成了建筑工人。超常规的建设给施工企业带来超常规的发展机遇,但管理跟不上,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缺乏。部分施工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采用最简单的出让资质、转包的方式来获利,使得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各种管理得不到保证,导致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而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又是政府最关注的,于是刚诞生的还在摸索前进的建设工程监理给赋予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管责任了。使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产生了偏差。
4.建设工程监理定位的回归
4.1从人治社会下的计划经济到法治下的市场经济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注定在市场经济下刚诞生的建设工程监理必
然有一个曲折的成长经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的偏差要依靠深化改革来调整。依赖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的真正转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用国家赋予的强制力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的秩序。要打破监理市场的地区的垄断、系统的分割。加强指导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监理企业的信用机制,引导建设单位选择信誉良好的监理单位。及时对一些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以打击,提供平等竞争的平台。
关键词:工程监理; 安全责任;法理研究;
2003年,由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它在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涉及到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此外,各地方政府和各行业部门也陆续地出台了一些关于安全监理的内容的法规。所以,从工程建设的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影响程度逐步加深。如《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就规定了建立对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而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监理企业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第六十条规定:监理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拔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北京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也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包括审核查验职责、安全检查职责、督促整改职责。
1.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一系列研究
中国在工程建设方面高度重视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着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但由于刑法规定,在上述单位犯该罪时,应受刑罚处罚的只能是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该罪的主体也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而工程监理单位要想触犯该款,除非故意要求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有损工程质量的设计、施工活动不监督、不指出、不制止、不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行为。如果监理单位在平时的监理活动中已经多次敦促、反复强调了施工现场的一些不安全隐患,那么,工程监理单位就不应该承担该条的责任。
除此之外,对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一名土建监理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诉更是莫须有的罪名,因为根据刑法第143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监理人员不是建筑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根本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也就不构成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解析
该法律专门规定了建筑工程监理,其中:第32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35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36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37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38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现实研究和分析
鉴于安全隐患具有复杂的产生和发生背景,一切工程安全事故往往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如果一个工程监理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坚决反对,建设单位也不会同意,以后三方如何协调合作也会成为难题。所以说,许多条例的规定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因为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政府机构,其没有执法权,其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而且建设单位是甲方,占主动权。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也是建立在建设单位的委托基础上,如果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支持不够,委托走形式的话,工程监理单位很难在现场真正发挥作用。除此之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因素一般说来是人、机、料、法和环等5个方面,而实际操作的人为因素则是目前引发事故的最大根源。监理能管得住施工企业的管理层,但根本管不住具体操作者。因为有的施工企业本身就存在管理层与基层断档的现象,管理渠道不畅,甚至有些企业在施工现场连专业技术人员都没有,管理人员又不懂行,使施工处在随心所欲的之中,担当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理人员根本无力去履行真正的工程监理工作。
3.结论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者与生产组织者是不一样的。按谁组织生产,谁承担安全责任的基本原则,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权力不足。但是从性质上来看,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的监督管理服务,它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业主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业主承包工程报价,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所以,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理由不足。而程建设监理的目的则是力求使工程项目能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建成动用,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员,他不直接进行生产活动,监理单位不是承包商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或保证人,监理工程师只能力求项目目标的实现,而不能保证。所以,要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监理责任既没有法律基础,又没有概念内涵,更不具现实意义。在现实工作当中,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服务责任。所以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某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对安全监理责任的规定还真的在执行过程中要好好地商榷一番。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停止或阻止对工程监理单安全责任扩大化的倾向,以保证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健康、持续、科学、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监理;作用;工程安全;有效控制
我国对于工程监理制度的强力推广使工程监理行业发展较快,与此同时,提升监理人员的地位、充分发挥监理人员作用对于工程安全的有效控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理企业对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负有重要责任,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是监理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一项持续的、贯穿整个施工过程的系统工作。
1 监理人员在工程控制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工程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建筑法》中仅在施工阶段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监理制度,并以“质量监理为主”。《招标投标法》虽然对监理范围有所界定,但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如不正当的竞争等。以上说明真正诠释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亟待完善。
1.2 全社会对监理行业重视不足
目前,为了降低公司成本,监理机构一般采取项目聘任制,实行工程项目所在地招聘,承揽工程项目的不持续性造成监理人员流动性较大;部分监理机构通过降低费率来提升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造成了监理收费低和监理人员的收入较低;部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公允的职业道德,影响了监理行业的整体形象。
1.3 工程监理人员的水平和能力需要提高
目前的监理工程师知识结构不合理:设计、施工单位已退休的人员虽然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但年龄较大,不具有充沛的精力,对新知识接受较慢;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做监理,由于得不到必要的业务培训,导致这些人监理知识较为匮乏;刚刚从业的大学生精力充沛、勤学好问,但他们缺乏工作经验。因此,监理队伍缺乏具有专业知识、集技术和管理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
1.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理存在认识偏差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没有认识到工程监理是帮助他们减轻负担和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力量,反而认为工程监理制削弱了他们的权利,持抵触态度;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凡涉及质量责任问题不究原因,全都强加给工程监理,并宣扬工程监理无用论,对监理行业的发展形成不良的影响。虽然目前全社会对监理的认知度有所改变,且有一些好的措施和方法得以实施,但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理存在偏见的问题依然存在。
2 提高监理人员控制工程作用的有效途径
2.1 国家应加强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建设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仅把监理工作界定在施工阶段质量的管理,部分人群对监理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现有法律中工程监理的条款作相应修改,建立促进公正、公平竞争的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促进我国与国际监理行业的接轨。
2.2 监理企业要积极提升自身竞争能力
工程监理机构受雇于业主,代表业主管理工程并服务于业主;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监理独立地行使自己职责的职权。工程监理机构对业主负责的同时,还要对社会负责,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要独立行使监理的职能,树立工程监理的权威性。
2.3 工程监理人员要提升自身能力
国家应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管理,促进监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促进监理公司调整引进缺乏的人才,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为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与工程监理加强合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认识到工程监理是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为他们减轻工作负担的帮手;应与工程监理建立相互依靠、信任、协作的伙伴关系,让工程监理的作用充分得到发挥。
3 监理人员对工程安全控制的职责和任务
监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监理单位应选派适应岗位的监理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理工作
4 安全监理工作在工程施工阶段的工作要点
4.1 安全监理的工作要点
监理企业应承担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包括开工前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审批安全管理资料、组织并参与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安全隐患的整改、进行安全评价和协助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
4.2 杜绝安全事故的主要控制点
包括脚手架、模板、高空作业、施工机械和施工用电等易引发事故等重要方面。
4.3 监理工程师要实施的安全控制措施
1)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报送存档备查的有关证书复印件,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中的管理人员名单及有关许可证、上岗证等。
2)承包商报送的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要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对承包商检查验收的重点项目和部位提出明确的监理要求,如提升机和升降机的加高验收,塔吊及电梯的提升、加高后的验收,工程重点部位模板及相关支撑体系的验收等。
4)采用切实有效的检查方式,对承包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班前活动记录等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形成书面记录。对相关的问题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必要时,可将相关情况通报业主,甚至工程安全管理部门。
5)对重要施工机械的运行维护工作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审查承包商机械运行及维护记录,若机械无法保证施工安全时,应责令承包商作出及时处理。
关键词:监理机构 责任主体 三控 二管 一协调
术语:三控: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
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一协调:组织甲方、乙方、监理方共同参加的监理周会、月会、协调会。协调各方关系、利益,以保证项目质量、进度、投资。
引言
工程监理行业从发展到现在,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是不可缺少的,但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在越来越复杂的新形势下,就要求我们实事求是地探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以更好的提高工程质量。
1、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1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在我国开始试点至今20多年里,颁布了监理规范及规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监理就应该参与,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更应体现监理的重要。而在实际工程项目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情况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这就使得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出现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合乎法规的行为。以上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但对于监理制度真正的能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还很缺乏,真正做到用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市场还需时日。
1.2监理企业自身建设不够。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依旧不够规范,许多建设单位对监理公司不够重视,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监理单位进行相应取费,使得大部分监理单位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聘任一些技术能力较弱人员进行工程监理,造成自损监理形象。另外多数监理企业采用项目聘用制,本工程项目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就不一定能继续聘用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工作,造成监理人员的不稳定。有许多监理公司为了承揽到监理业务,违背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自己通过降低费率来保证本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度,这样造成了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尽管绝大多数的社会监理人员都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监理工作,但是还存在小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影响了整个监理业的形象。
1.3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一是在设计、施工单位工作多年现已退休的人员,尽管他们有丰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年龄的原因,使得他们没有充沛的精力,对于新知识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为监理,而监理单位没能及时给予他们业务培训,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学监理知识的能力,因而,在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设计与施工经验,而对监理知识及其匮乏。三是新的大学毕业生,尽管他们精力充沛、勤学好问,但是他们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因此,目前监理队伍缺乏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又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1.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从我国实行工程监理制到现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但没有认识到工程监理能够帮助他们减轻工作负担、确保工程质量,反而错误的认为实行工程监理制削弱了他们手中的权利,产生了抵触情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凡是涉及质量责任问题不管什么原因,全都强加于工程监理身上,并到处宣扬工程监理无能、无用。其结果,无形中对监理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近几年,社会对监理的观念有所改变,认可度有所提高,并且有一些较好的措施和方法在工作中得以实施,但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问题依然存在。
2、解决办法
2.1国家应加强对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国家经济建设中基本建设项目成为国家主要经济内容,国家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都对建设监理有一定的法律涉及,虽然这些法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足以表明国家对工程监理的重视程度在与日俱增,使人们在对监理制度的认识上有很大改观。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逐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建立一些更加能促进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使工程监理机构的竞争意识得以提高,把监理企业建设成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又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的集约化管理企业,促进我国监理与国际监理的全面接轨。
2.2监理企业要积极主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要加强监理权威的树立。一方面监理机构是受雇于建设单位的,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服从于业主;另一面,监理作为一个社会职业,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其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为社会负责的责任。所以,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同时,还要对社会负责。在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及保证工程质量方面是一致的。所以,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监理要在此过程中独立行使监理的职能,把监理的权威性强化起来。 认真按照监理基本准则做到: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成为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主导力量。
2.3做好“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那么质量控制是项目管理的重中之重。
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2.3.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2.3.2坚持以上人为核心的原则,强化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提高监理人员素质;监督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并发挥作用。
2.3.3坚持以上技术标准为依据,尊重数据的原则。
2.3.4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并做到控制在先,避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2.3.5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采取科学的手段和方法监督管理施工的全过程。
2.3.6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部位加强监督管理。
2.3.7坚持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2.3.8坚持本工序未经验收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有效的监理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建立有效的工程监理机制,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行为,学习有效的先进管理方法,将是我国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本文分析了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阐述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原则,最后提出了建设工程监理控制要点。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1、我国监理制度起步较晚,在制度方面存在诸多缺陷。近年来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但有了监理后,有些业主忽视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多以挂靠形式出现,表面看资质等级符合要求,实际现场技术管理能力欠缺。目前监理单位的工作权限仅限于进度和质量的控制,但随着工程管理的综合程度越来越高,监理单位行使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往往处于有职无权的尴尬地位。
2、监理单位缺乏独立性,专业性低,目前许多监理单位是依托设计院、研究所或集团而存在,缺乏独立性,也影响从业人员的责任心。
3、监理收费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发展,缺乏科学标准,一些监理单位盲目压价,导致出现“优汰劣胜”的不正常现象,形成恶性竞争。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原则
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业主与承建单位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工程,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承建单位也才能实现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盈利。
2、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
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因此,监理工程师在明确业主提出的监理目标和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后,应与业主协商,明确相应的授权,达成共识后明确反映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及建设工程合同中。据此,监理工程师才能开展监理活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委托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单位应给总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
3、综合效益的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虽经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下,业主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
三、建设工程监理控制要点
1、质量控制在工程建设中,质量是工程建设的关键。工程监理员必须对工程建设中每一环节的质量严格把关,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如原材料、施工工艺到成品等必须进行全面监理。全过程监理是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包括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事前控制是指对工程准备阶段的控制,是整个质量控制的基础,特别要加强对测量成果的复核试验数据的审批,组织会议对施工工艺进行慎重选择。事中控制要加强旁站监理,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工程必须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地进行旁站并作好施工记录,做到旁站与巡视相结合,对施工中突发性问题应及时果断处理。加强对进场材料的检查,检验和抽查,严禁不合格材料使用到工程中。
2、投资控制投资控制是监理工作的三大控制目标之一,是影响监理业绩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主要手段和工作内容。根据工程各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和工作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手段,实施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在工程实施阶段监理工程师控制投资的主要工作是审批工程进度款,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审核竣工结算等。监理单位从设计阶段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进度控制,严格以批准的设计概算为控制目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做出工程量清单和工料说明,协助业主通过招投标选择承包商。控制造价、设备费、材料费是工程直接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整个工程的造价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监理过程中,要引进竞争机制,进行材料招标工作,保证产品质量,以降低工程造价。监理工作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必须在国家法规政策的范围内,保证每笔工程支付都符合合同的要求。
3、进度控制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在实施中是一个动态的有机整体,施工进度是整个项目进度控制的关键,它的运转是否正常,直接关系到项目是否按预定日期交付使用。实施三大控制应坚持以进度控制为龙头,明确进度目标是防止进度失控的基本前提。分级预控是进度控制的基本手段,进行自上而下的目标分解,预知并创造各级目标实现的必要和充分条件,方可保证计划目标的切实可行。施工进度的控制过程是一种动态的过程,监理人员必须时刻把握主要影响因素,认真分析并解决主要矛盾,及时或提前提出调整意见,确保施工顺利进行。监理人员在实施进度控制的过程中,做好施工进度监理记录,收集有关施工进度资料,做好计划调整工作的监控,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影响工程进度的主要因素,进行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尽可能以不影响上一级计划目标的实现为限定条件。编制各阶段进度控制报告,向业主通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进度趋势分析,对工程进度控制中的经验与教训做好监理工作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