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4 17:28:4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知识产权工作做好了,能给企业带来的益处也非常多,比如,企业的竞争力大幅提升、企业的产品市场影响力扩大、获取到额外的专利垄断性利润、形成技术壁垒阻止外来势力轻易进入本领域等。因此,中小型企业也需要从内部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这对中小企业来说,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内涵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它包含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协作机构等;软件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等。可以统一概括为五个方面的内容:组织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能力建设。
2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构建方法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对企业意义重大,它的创建必须紧紧围绕企业的发展战略,服务于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要统一于企业的战略思想。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构建常采取自上而下、自里而外的方式,在企业确定实施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品牌建设战略后,企业最高管理者任命一名高管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以保障体系建设能够正常有序推进。管理者代表再通过合理调配各种资源,从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制度建设等多方面进行全面构建。
3 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并完善:
3.1 组建知识产权专职机构 组建知识产权专职机构,确定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负责部门,并拟定其职责,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没有专职机构,知识产权工作就是师出无名,许多工作可能无法正常开展,而且会在企业各部门之间产生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问题。即使企业很小,也应至少设置1名专(兼)职人员主要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同时,知识产权专职机构由一名企业高管直接领导,全权负责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宜。同时指定知识产权的合作部门,在技术部、法律事务部、生产部等与知识产权相关部门设置1名知识产权工作兼职联络员,负责将涉及本部的知识产权工作与知识产权专职机构进行无缝对接,不留死角。
3.2 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现“制度治人”而不是“以人治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专利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办法、商业秘密保护办法以及创造奖励办法等。前四项制度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内部管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理顺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制定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工作程序。而创造奖励办法鼓励企业员工进行发明创造,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使每一位员工都成为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最活跃的个体。
3.3 人力资源建设 人力资源是任何事情的关键因素,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也不例外,只有具备一定素质的人力资源,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制定的战略目标。在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工作中,中小型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有针对性的对员工进行不同级别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以保障培训效果。主要做法有:①积极参与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部门组办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培训班,派遣知识产权专职人员或联络员学习相关知识。②请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部门及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到企业现场,为领导层、知识产权专职人员、科研人员集中讲课。③由知识产权专职人员搜集相关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有趣案例在企业的各种例会上向与会员工讲解10至15分钟,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这种方式用时少,气氛活跃,取得的效果却很好。④由知识产权专职人员联合企业工会人员,每年制作3到5期知识产权知识黑板报,向广大员工宣传相关知识,提高员工知识产权意识。⑤进行知识产权知识考试。由专职人员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普通员工、专业技术人员及公司领导层等多个组别,分别设置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题目,由其解答。对不同组别设置不同的奖惩方式,将趣味性与专业性有机结合在一起。这样的考试每年可进行一到两次。
3.4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企业在某一发展阶段的纲领性文件,解决了企业今后的研发方向、创新方式、知识产权战略侧重点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要对研究课题题目进行系统的专利技术分析、趋势分析、经济分析、市场分析、竞争对手分析及国外同类产品技术分析,获取完整的专利战略分析报告,这是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重要依据。
3.5 知识产权能力建设
3.5.1 创新平台建设。搭建一个高效运行的创新平台对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搭建一个高效运行的创新平台:①建立专业的专利信息搜索平台。专利检索分析系统在项目研发前期、中期、后期,直至项目完成后,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比如:对失效专利技术的再运用、开阔视野、启发设计思路以及规避专利陷阱、防止专利侵权等。与专业机构合作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专业的专利检索分析系统,可以大大方便广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专利检索分析,拓展技术人员的设计思想,科技创新效率得到大幅度提高。②加强“产学研”结合,深化创新机制。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但不能过于狭隘的去理解“创新”,以为只有完全利用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独自创造出技术才是创新。作为企业,有它自身的局限性。在创新过程中,应该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利用高校、科研机构专业人才深厚的理论知识,这是企业所不具有的,通过取长补短,正好弥补企业的不足,这其实就是一种创新,善加利用会取得丰硕的成果。③实施专利商标申请渠道建设,保证智力成果及时高效转化。对待同样的发明创造,我国法律规定是早申请者在没有发现被驳回理由的情况下即可获得授权,晚申请者不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就使得项目研发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将创新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以获取国家法律的保护。
3.5.2 企业研发项目实施专利化管理。研发项目专利化管理是指在项目立项之初,制定出项目专利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知识产权专职人员紧紧跟踪项目,及时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提炼出项目的技术创新点,整理好后与专利中介机构联系、商讨,撰写专利文件,办理专利申请。研发项目专利化管理方式不仅可以大大缩短从技术研发到专利申请的时间,而且更易提炼出项目完整的技术创新点。
3.5.3 增强中小型企业对知识产权环境的适应能力。一些企业申请专利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同行或竞争对手侵权,或者防止其他人抢先申请专利后反过来打压自己。中小型企业需要深入了解知识产权的各项内容,熟悉知识产权运行流程,洞察知识产权利益相关方的真实意图,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战略和外部知识产权环境之间寻找较佳的平衡点。
3.5.4 提高专利运用能力。专利运用能力建设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因为专利运用能力强大可以挖掘出专利的许多潜在价值,这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想追求获得的。专利标准化指企业将专利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形成企业软实力的能力。专利产业化指企业利用拥有的专利权,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将专利技术产品实现规模式生产,创造价值的能力。专利市场化指通过专利市场营销手段,发挥专利的市场影响,使专利产品占领市场的能力。
四种能力的提升主要依靠专业人才去完成,企业需要从培训人才着手,才能不断挖掘出专利的潜在价值,通过提升专利价值,实现产品的增值,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同时增长。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每一个中小企业都有其特殊性,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业务、不同使命和理念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也不尽相同,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把握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共性,不断积累经验,解决体系运行中的实际问题,构建并完善适合于自身发展需要、适应市场竞争、促进科技创新、适应企业发展战略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钟德惠.知识产权战略在中小企业中的实施与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3(7).
【关键词】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建设 中介机构
1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中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1.1不足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水平偏低,技术不足,资金短缺,无力开展科研活动,产权拥有数量较少。信息闭塞,没有认识到信息在当前时代的重要性,信息检索资源利用率低。缺乏创新意识,止步于制造,而不是创造啊,加上维权意识淡薄,经常出现专利侵权事件。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艰难,缺少规范化、系统化的战略,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管理机构管理不当,专业人才匮乏,难以起到实际作用。另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存在着诸多不足。
1.2原因
企业自身资金不足,科技水平落后,缺少科技支撑,而且专业人才极少。这些因素又互相影响,比如资金不足,直接影响到人才待遇,以至于人才流失严重。大多数中小企业对加强知识产权建设认识不到位,缺少投入,管理上漏洞百出。从外部原因分析,政府理应担当的推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机构理应担当的知识产权服务功能也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2新环境下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的对策
2.1企业自身
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中小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适宜的战略。抢占更多市场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为达到这一目的,多数企业都会采取品牌战略,塑造独有的品牌,在市场中获得主动权。一个优秀的企业,不能永远停留在模仿阶层,而应进一步实现自主创新,从制造逐步过渡为创造。只有如此,品牌的价值才会提升,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多优势。
知识产权建设同样需要一批高精尖人才队伍,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对其专业水平要求极严,除了熟悉目前状况,对未来趋势作出准确预估,还要具备比较完善的知识体系,例如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很多中小企业都面临着人才短缺的困境,今后一方面可以从外部聘请,一方面需在内部培养。此外,中小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可行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结合自身特点,采取有效的途径,不断提高自身知识产权建设水平。
2.2政府方面
在市场环境下,政府需转变自身职能,优化内部机构,树立起服务意识,逐步向服务型政府过渡。首先,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传统的体制在我国依然存在,知识产权管理分散,通常会涉及到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等诸多部门,不仅行政效率低下,容易出现重复,而且经常出现乱收费现象,对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重大打击。所以,今后要改变陈旧的体制,实行统一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以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知识产权关系重大,将其提升至法律高度,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予以全面保护。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过去的一些法律条例在新环境下并不适用,应结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重新制定有利于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的法律体系。对于一些极具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非常关键,对我国经济也会产生很大影响,所以有必要出台专利法、商标法等。
另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需要有利的政策支持。政府部门应当予以重视,综合资金、教育、科技、产业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比如,出台教育培训政策,对中小企业的管理阶层和员工开展相应的培训,培养一支高效的人才队伍;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进行优惠,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加强知识产权建设。
2.3中介机构
知识产权事业的广度和深度都应有所提升,而这一切离不开中介机构,它们主要担任宣传、、培训等工作。为充分发挥其纽带作用,中介机构自身需要了解行业最新状况,根据要求提供优质服务。比如人才的培养,需要复合型的优秀人才,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过硬的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在知识产权方面积累了足够的经验,而且还要对法律、英语、科技等相关领域都有所涉及。强化责任意识,履行自身职能,促进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良好沟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必然耗时耗力,影响到企业正常经营,所以尽量试着通过中介机构来解决。同时,政府出台的政策制度也能通过中介机构传达给中小企业。
中介机构的作用如此重要,为防止过于泛滥,对其有一定的要求,目前国内采用的是前置式审批制度,达到要求后才能获得批准,使得中介机构的质量有所保障。政府相关部门可利用立法等强制手段,对中介机构的性质进行定义,对其行为加以规范,对其服务职责范围进行划分。另外还有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予以监督,确保中介严格按照制度行事,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这样做既有利于中小企业和政府沟通,又能为中介机构提供法律保障。
除了中介机构,还有一种中介形式,即行业协会。相比其他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对该行业更加熟悉,力量和权力也比较大。尤其是在涉及整个行业利益的纠纷中,很多中小企业都会自发联合起来,此时行业协会出面,更有把握能够尽快解决矛盾。同样,行业协会一方面自身需不断壮大,另一方面应和政府合作,寻求法律保护,增强自身实力,保护国内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
3结束语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技术创新中小企业提高竞争力、实现长远发展的根本。而技术创新,必然涉及到知识产权。目前,知识产权建设水平较低,存在着诸多问题,在今后发展中,需分析总结原因,全面考虑内外部因素,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张强.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困境及对策分析[J].知识经济,2014,28(20):5-6
[2]赵亚静.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对策研究[J].商业研究,2014,22(6):42-46.
[3]赵丹.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研究[D].太原理工大学,2016.
[4]谭春生,郑淑荣.关于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的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2013,25(2):40-43.
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支持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6-0115-006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立和发展过程中,融资始终是需求迫切但又面临诸多现实困境的难题。一方面,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购置厂房与设备、扩充产能等方面急需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有形的实物财产提供担保,而拥有的知识产权用于质押担保时又难以被银行接受。虽然我国1995年《担保法》就将知识产权纳入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但该制度实施十多年来进展缓慢,收效甚微。从制度设计上看,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是有效契合的,但在实施效果上却产生了巨大落差。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
现实选择与政策目标实现
(一)知识产权质押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有机契合
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担保,既是基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财产结构的现实选择,也是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差异化的金融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内在要求。
1.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产结构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现实选择
与国有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财产构成中,房屋、设备等有形财产普遍较少,难以用不动产或动产设立抵押或质押作为融资担保方式。与劳动力密集型的中小企业相比,科技型中小企业以拥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作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多从事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与服务等活动,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财产的主要甚至全部组成部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产结构,决定了以有形物的不动产、动产为客体的抵押、质押难以适应其融资担保需求,而以知识产权为客体的权利质押,有效地契合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和财产构成。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量身定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现实选择。
2.国家信贷扶持政策的实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契机
基于产业政策考量,为切实缓解小型企业融资困难,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政策,明确金融机构对小型企业的信贷规模要求。2009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2012年4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此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纷纷出台规定,细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措施。2008年3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出《关于在从紧货币政策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增加对小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要把对小企业的信贷倾斜作为优化信贷资产结构的具体措施,在年度信贷规模中单列计划、单独管理、单项考评。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把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经营业务的重要战略,确保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要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要高于上年。2011年5月,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指出,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2011年5月,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由此可见,虽然中小企业融资时普遍存在有形财产担保不足甚至缺失,但国家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的信贷规模逐年增加,这就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契机。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支持的目标实现
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政策支持,不仅仅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银根紧缩给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所带来冲击的重要举措,更重要的是在于,基于国家的产业政策、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等需要,通过扶持政策的出台及其推行,实现中小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切实发挥其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具有明显的政策目标。
就一般意义上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是企业与银行间的市场行为,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直接参与。但基于应对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尤其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从政策层面上看,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能仅仅是鼓励,而是要积极引导和推动。2007年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8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作为战略重心之一,并提出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出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完善财产抵押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等。2012年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由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不再纯粹是企业与银行双方作为私主体之间的一种商业化市场交易活动,而成为一种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具有显著政策目标因素的活动。[1]
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予以政策支持,有助于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真正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与有形物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相比,知识产权质押具有更大的风险性,突出表现在价值评估与变现等方面。银行基于信贷资产安全性考虑,对知识产权质押持审慎态度。这正是知识产权质押“叫好不叫座”的关键所在。因此,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予以政策支持,是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战略等多重目标的具体举措。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
政府角色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政策支持措施
1.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
为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自2008年12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已先后批复了3批16个城市开展此项工作。2007年以来,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各类企业已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160亿元人民币,为前11年总额的3.2倍。[2]
2.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机制
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8月《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提出建立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协同推进机制、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机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管理体系、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流转的管理机制。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定了具体的推进与管理办法,将国家政策与措施具体化。
归纳近几年尤其是2008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出台的规定,在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支持方面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政策目标上,从鼓励、引导发展到促进、推动;二是适用区域上,从试点城市发展到几乎覆盖全国各地;三是推进机制上,从单一部门推进发展到多部门的协同推进;四是内容上,从原则性规定发展到具体乃至量化规定。例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2010年8月通过的《关于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在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原则上知识产权质押所占贷款规模的比例应不少于30%;根据企业信用等级不同,政府部门实施20%至40%的差别化的贷款贴息政策;凡符合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条件的,对获得贷款支持的企业给予20%至40%的利息补贴等。
(二)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责任与定位
从国家层面上看,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到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再到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虽然主线都是破解融资难这一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但政策支持的对象越来越明确,措施越来越具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制定乃至实施的关键在于政府,明确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准确定位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核心所在。
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地方政府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其典型模式有四:一是政府创造环境推动型,政府部门为银行推荐优质的科技企业,由银行遴选接受知识产权质押,并承担贷款风险;二是政府补贴融资成本型,政府主要提供贷款贴息支持,贷款风险主要由商业性担保公司承担;三是政府出资分担风险型,主要以政府为背景的中介机构行使担保职能,引导银行贷款;四是政府行政推动型,受贷企业与放贷银行均由政府指定,贷款行为是完全的政府指令行为。[3]上述四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市场化运作程度、政府所起作用、风险承担主体等明显不同。
1.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责任
就法律层面而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不存在缺失与障碍。一方面,在《担保法》、《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中,知识产权是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类型;另一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在原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规定的基础上,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制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和《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以规范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
企业与银行的信贷行为本为商业化的契约行为,适用于契约的制度安排。但基于契约的有限性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的考量,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给予产业政策支持又是必要的。即使经济发达国家,基于产业政策等考虑,对中小企业也存在不同形式的政策支持。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专章规定了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支持,要求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将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写进法律文本中,有助于强化政府责任,推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解决。2012年4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2012年,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其中2012年安排30亿元。虽然中央政府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明显加大,但上述基金都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和针对性,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仍有较大缺口,中小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基金需求尚需通过商业模式从金融机构获得,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政策支持仍显必要。相对于有形财产担保,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完善其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无疑是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关键与难点。财政部等六部门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提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风险补偿机制。这些政策精神需要地方政府加以落实,强化责任意识,以切实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
2.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定位
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普遍现象、严重制约其生产经营乃至科技成果转化的背景下,政府基于实现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实施产业政策的需要,通过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组织、推进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是非常必要的。但就经济活动而言,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服务,作为信贷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企业与银行都是商事组织,二者从事商事活动的成本与风险负担自应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规律。在服务乃至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政府不能因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而忽视银行的合同当事人地位,乃至干预其经营自。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银监会不仅要求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要达到一定比例,而且要求中小企业贷款的年增长率不得低于所有贷款的年增长率。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做出如此规定是其权力与职责所在,而政府在推行此项金融政策时应谨慎行事。2011年3月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政府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除给予贴息等资金外,更多是营造环境和构建机制等政策层面上。政府财政设立科技专项资金,用于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内的中小企业融资的贴息等。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科技担保公司,以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我国目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是商业银行,即使为国有控股银行,发放贷款的对象、规模等也应由其独立选择和判断。政府部门不可能对某个企业、某笔具体贷款业务对银行发出行政指令,而是通过政策支持和搭建平台,引导乃至推动银行对一定类型的企业予以贷款支持,以实现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目标。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中政策支持的完善
我国目前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支持方式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对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其他融资费用的补贴政策,另一类是对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的贷款风险分摊政策和促进融资积极性的奖励政策。但除北京、上海和广东外,大部分地区呈现政策目标单一、支持标准和力度不一、规范性不足、支持前景不甚明朗等问题。因此,现有的政策支持措施虽然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产生实际效果,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诸多不确定性及其风险性,仅靠现有的政策支持尚显不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1.降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
中小企业虽有融资之内在动力和紧迫需求,但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际成本也是其选择实施的重要考量因素。与有形财产的融资担保相比,即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够被接受,但也存在诸多现实困难,企业面临诸多压力。一是融资期限较短,企业还款压力大。以专利权质押为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简报》对2009年我国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的统计分析,专利权质押期限不足1年的占6.5%,达到1年不足2年的占47%,达到2年不足3年的占16.7%,即专利权质押期限不足3年的占总登记量的七成。二是授信额度小,融资比例低。发明专利权的授信额度不超过25%,实用新型专利权不超过15%,商标专用权不超过30%。三是融资成本过高,企业负担重。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本除利息外,还包括评估费1.25%、律师费1.25%、担保费1.5%等。[4]政府虽然出台中小企业贷款的贴息政策,但金融机构在接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往往上浮基准利率,中小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仍然较高,负担过重。为此,中小企业在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政府在政策层面不仅要有贴息措施,而且在中介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中介服务时,也要给予税收减免、补贴等政策,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实现。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将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作为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的措施之一,规定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2.化解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质押中介机构的风险
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发挥重要作用。2006年年底,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在全国率先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这款新金融产品由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设计出的一套知识产权贷款模式,评估公司需对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律师事务所对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进行评估。虽然评估等中介机构在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中也收取手续费,但与其在办理此项业务中的成本付出以及负担的风险相比,收益与风险不成比例。鉴于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承担的风险与取得的收益失衡,一些有能力的中介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意开展此项业务,使得这项业务的推广遇到障碍。有学者认为,作为公益事业风险的承担者,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首先是由政府财力支撑的非盈利性组织。[5]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质押涉及中介机构较多,完全由政府财力支撑并非可行。从现有政策支持看,对科技担保公司的担保补贴已有规定,但其他中介机构的政策支持尚未涉及。有学者主张,对中介机构的政策支持不应仅限于担保机构,还应包括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1]
3.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应有作用
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出于产业政策等考虑,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扮演重要角色,负有更多的责任和担当。美国1953年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er,SBA),其不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仅向放贷者提供担保。因此,从本质上说,SBA为政府担保机构。[6]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是以“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代表,单独由日本商业银行进行的融资比例较少见,具有鲜明的政策主导的特点。有学者指出,我国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发展,可以通过政府另设专门“政策投资银行”来处理知识产权融资。[7]
从知识产权融资质押的实施效果看,政府对申请贷款中小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奖励和风险补偿以及对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奖励和补助政策固然必要,但从长期和可持续性来看,应当注意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要求各级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应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的科技担保公司,已设立的地方可通过补充资本金、担保补贴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担保能力,推动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多方分担机制。除此之外,国家还应通过拓展政策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并积极发挥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应有作用。与商业信贷相比,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其放贷支持的主要是商业性银行在初始阶段不愿意进入或涉及不到的领域。而我国目前的三大政策性银行尚未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面临传统的职能定位已不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要求以及业务领域未能按经济发展的需要作相应的动态调整等问题。我国的政策性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型,其中经济政策保险是国家从宏观经济利益出发,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实施保护政策而开办的保险,目前尚未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此,有学者提出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家担保制度,由国家设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对于进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风险予以承保。当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金融机构通过处置质物未能充分实现债权时,由该保险机构给予未实现债权的补偿。[8]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在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方面,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政策,提出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这些配套政策的实施,将极大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环境,有力缓解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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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形资产少,普遍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建议,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论文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推动创新和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是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因此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无形资产未来价值的发展机制,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的信誉,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合作等显得尤为重要。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知识产权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知识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为债权提供知识产权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取得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系列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关键环节,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人员,以及适合不同种类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目前,我国仍然没有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主要是通过一些资产评估公司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不高,银行对其评估结果采纳的比例较小。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有形资产少,企业内部信息很少披露给商业银行。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不透明等。商业银行无法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真实信息,因此比较谨慎,在没有政府提供相关鼓励政策的情况下,一般不愿意贷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银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要承担较高风险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担保与传统的有形资产抵押担保具有很大的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比如一项技术研发出来通过申请取得专利权后,其价值会随着后来更新的技术的研发而贬值,因此商业银行要承担较高的风险。
(四)知识产权变现比较困难
知识产权作为商业银行债权的质押物,当贷款无法偿还时,银行只能通过变现该知识产权来获得受偿。但是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制还不完善,交易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当企业无力还款时,商业银行不能像处理有形财产作为抵押物一样,通过拍卖、转让等收回成本。
三、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
一般情况下,各个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结果都不相同,这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须面对的一个技术难题,因此建立专门的、权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将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在实践中可以发挥高校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为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提供高技术性、专业性强的人才。
(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建设
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管理,完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自己的信誉度。这样不但能够提高企业在公众中的口碑,而且能够为其经营各种业务打下良好基础。其次,加强自身创新能力的提高。创新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是其得以长久运作下去的基本要求。努力研究开发出新的技术和产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得以存活的关键。
(三)完善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控制机制
首先,银行层面,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该企业的调查,选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信誉度比较高的企业;在发放贷款后,商业银行要跟踪贷款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其次,政府层面,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予以鼓励,减少企业融资成本,降低还贷风险。
(四)完善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体系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体系是解决知识产权变现难的重要途径。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上游企业、机构、团体和个人及下游商品生产商、经销商以及产品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交易和服务等信息。可以减少知识产权变现难的程度,降低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介质 科技型中小企业 专利产业化 融资
一、引言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致力于建立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科技型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良性循环要以获得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不能只关注创造和保护层面,更重要是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专利产业化是指利用某项成熟的专利技术,通过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直至与该项专利技术有关的产品达到一定市场容量,形成一定生产规模,最终形成一个产业的过程。专利技术产业化包含四个层次,即第一层产品化,经过中间试验阶段,开发研究成果成为可投入的产品;第二层工厂化,为市场而进行批量生产;第三层系列化,新产品达到预期的大批量生产;第四层产业化,形成生产新产品的企业群或行业群(王利,2006)。产品化是专利技术达到成熟(具备技术上、工程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可以以商品的形态提供给客户,是一个产品创新的过程;市场化是专利技术具有市场需求,具备价格竞争力,可以获得效益,是一个需求创新、开拓市场、创造需求和供给的过程;规模化是专利技术具有大批量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可以可靠、稳定、低风险地进行大批量生产,是一个管理创新、组织规模生产、创造利润的过程,当专利技术实现了商品化、市场化、规模化,可以说一个专利技术己经实现了产业化(鲁志强,2002)。发明专利的商品开发则是从完成进一步技术开发,生产出样品开始,直至批量生产为止的一系列活动;企业化是指发明专利在单个企业生产,形成一定企业生产规模的过程;而产业化则是指发明专利由一个生产企业通过专利许可转让由一个生产企业扩散到更多企业,形成规模经济的过程(唐宝莲,潘卫,2003)。综上分析,专利技术产业化是指对专利技术进行再开发,通过实验、组合、生产、应用、推广等诸多环节,形成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直至发展成新产业以及提高生产力水平的一系列活动(陈美章,2005;张瑞雪等,2008)。据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完成几万项重大科技成果,其中只有约33%申请了专利;在己授权的1811747项专利中,只有20%转化并批量生产,形成产业化的成果只有5%。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利成果很多但多数没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实现科技成果专利申请率和产业化率低的问题,国家开展了“专利产业化示范工程”、 设立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等措施来促进企业专利的产业化。据统计,技术创新研究、产品样机和产业化生产三个阶段的投资比例为1∶10∶100,产业化需要大量投资。虽然我国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可抵押的固定资产少,大都面临着专利产业化的资金困境,技术创新成果难以顺利转化为产品。特别是现阶段,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面临诸多问题,例如专利评估难、交易难等问题阻碍了银行、风险投资机构、民间资本对于专利产业化的资金投入,政府引导性政策的缺位使得专利产业化融资所需优惠政策缺失、服务平台不够完善,已经严重地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综上,本文亟需梳理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关键问题,找出瓶颈,有的放矢给予扶持和资助,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机理分析
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资金是关键,因为专利技术产业化过程是高投入、高风险过程。由于风险太大,银行和风险投资机构很难果断投入,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人员及科研院所基本上没有能力独自实现把专利转化为商品及产业的能力,从而造成了我国大量的“专利”待字闺中。因此如何获取资金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的核心基础,本文把知识产权分为作价入股、质押贷款、信托、证券化这几种不同的介质,来探寻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机理。如(图1)所示:
(一)知识产权作价入股 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融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早期成长阶段、快速成长阶段中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大多数拥有专利技术的人往往不能够从其他金融机构得到资金创办自己的企业,特别是绝大部分新创的科技型企业缺乏当期获利能力和可以抵押的不动产,银行能贷给中小创业(或创新)企业的款项不可能超过新企业的现有固定资产能够保证归还的水平,科技型企业很难获得债务性融资;因此通过把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入资本进行融资。一般说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设立的时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人员可以将专利折价入股,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基础。《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2004年5月证券会批复深交处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再次扩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姜瑶英,2007)提出使用专利出资的过程中还应当完善专利的评估制度与登记制度,以保证企业资本的确定与经营的安全。张炳生(2007)研究了知识产权出资制度,对知识产权出资适格性、出资的类型、出资风险、出资责任等基本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认为知识产权出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的最主要途径之一。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科技型中小企业总体信誉度不高和信用资源十分有限,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专利技术但缺乏资金,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要获得融资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我们可以把知识产权质押理解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拥有和控制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知识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为债权提供知识产权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质押标的则是被质押知识产权具有的财产权利(赵丽洪,2008)。在我国法律体系、社会信用体系、金融市场尚欠完善的背景下,如何进行知识产权质押,本文从法律、知识产权价值评价、质押风险控制等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1)质押立法。刘叔恒(2008)认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方面立法很不完善,突出表现在立法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相关立法比较保守,过于注重债权的安全性而忽略了担保物权价值性的实现;没有知识产权质押变现的明确规定,对知识产权质押的实行方式也只能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等。新颁布的《物权法》仍然只规定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这三种知识产权质押,而遗漏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和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范围过窄,不利于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利于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功能,阻碍了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开展和繁荣。因此,可以通过完善专利质押制度,我国应当修改物权法与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使物权法和专利法更加符合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条件。周天泰(2006)讨论了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的查核、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融资等问题,提出了中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制建议。(2)质物价值评估。赵丽洪(2008)认为,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及实现。以质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为知识产权的质押提供价值的依据,有助于借贷双方客观地衡量资产的价值,降低贷款风险,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前提条件。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从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两个层面进行了较为详细和深入的探讨。对于评估理论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评估假设两方面进行分析评述,提出了知识产权质押系数法,以量化知识产权质押过程中各种因素对知识产权质押价值的影响。杨建平(2008)根据博弈论的思想,以市场评估为核心,建立了“基于市场博弈的知识产权评估”理论模型。一系列的方法提出,为我国知识产权质物价值评估提供了理论基础。(3)质押风险控制。杨建平(2008)采用模糊层次法综合评估质押融资风险,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缺少事前信息的实际,以及质押融资动机的前瞻性、战略性,建立了一种重在质押融资前和质押融资过程中信息收集与处理并具备分析、评价、综合评价与最优控制等多种功能的风险预警控制方法,并进行了案例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控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环节。耿明英(2008)从银行角度出发,分析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提出了银行的风险控制模式创新建议,建议银行制定知识产权质押物准入条件、引入专业权威的资产评估公司及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介入、引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此外还提出了针对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等政府政策建议。
(三)知识产权信托 专利信托是指权利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专利及其衍生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袁晓东,2007)。 知识产权作为抽象上的财产具有很高的交易成本即实施和签约成本,使用人在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产品时,很容易地想到搭便车,这使知识产权的生产成本无法收回。袁晓东在明确专利信托含义的基础上,分析专利信托具有的专利转移与管理功能、专利资产保值与增值功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功能,指出可以利用专利信托,促进专利技术转化、进行专利资产证券化;利用专利信托制度,对集团公司内部的专利资产进行集体管理。在知识产权信托中,委托人(受益人)因转让知识产权于信托而获取收益,保留了剩余利益权即有权保留交易后剩余的信托财产,知识产权信托以谈判交易的形式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即以法律上的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 袁晓东以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专利信托业务为案例,分析了其管理模式,并提出引入风险投资机构或创业企业的新的专利信托管理模式。黄静、袁晓东讨论知识产权信托作为实现科技成果转换的途径的意义,分析了知识产权信托的可行性和实施方式,为我国知识产权信托提供了条件。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当今信托最主要的商事利用方式之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功能在于知识产权的融资和再融资。专利资产证券化是指按照专利及其衍生资产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组合,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在金融市场发行流动性与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的过程。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其可预期的未来稳定现金收入流的知识产权(即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预期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切割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由后者发行一种基于该未来现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权益凭证,据以融资的过程(李建伟,2006)。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为了获得广泛的融资,可将已创造或拟创造的新产品信托给信托机构或贷款银行,以此来筹措所需的资金。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专利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进行有助于推动我国的专利产业化的进程、加强我国专利的保护。我国目前专利保护成本较高与专利产业化较为困难的重要原因就是创新成果的分散与创新主体的实力不足而导致专利保护的规模效应难以形成。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问题,余振刚等(2007)分析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并讨论了其运作流程和关键技术,即资产池的构造、估值与风险、SPV构造、信用增级结构安排。介绍了日本和西方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最后分析了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有力因素及发展策略。艾毓斌、黎志成(2004)介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国和日本发展情况,分析了其发展的市场动力及其在知识产权转化中的作用,设计了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托这样的战略运作,既满足了知识产权人对融资的需求,又满足了银行或信托机构对利润的追求。李伟(2007)讨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法律原理,对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提出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模式。专利资产证券化已经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得到很好的应用,有应用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与专利资产证券化有关的专利信托、特定目的公司以及信用增级等相关制度,以确保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际及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展专利资产证券化的交易,通过开展该类交易促进专利技术转化、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资产的融资杠杆的作用,降低了专利产业化的融资成本的作用。
三、基于知识产权介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保障体系
(一)构建知识产权融资的中介机构 应加快知识产权融资的中介机构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质押贷款、信托、证券化介质专利的评估水平。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瓶颈,主要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我国专利评估、处置等市场环节尤为薄弱,不能支持知识产权融资业务规模化发展。与知识产权融资有关的中间层包括大型商业银行、非国有中小银行、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合作性金融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担保机构、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协会等,不能很好地保障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特别是由于知识产权评估、交易中介发展缓慢,机构数量少,专业能力不足,使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处置难度大,知识产权评估环节薄弱,不能支持银行大规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信贷业务。应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服务发展,引入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收购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政府应鼓励和扶持知识产权咨询、登记、评估、担保、会计和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规范服务行为,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结合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促使知识产权介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提供基础。
(二)构建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的秩序必须靠法律维护,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要靠道德的约束,更要靠法律规范。因此尽快健全我国质押、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相关基础法律法规外,我国还应制定政府促进质押融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规。我国《物权法》的担保制度与《担保法》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尽陕修改完善。2010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但目前实施的商标权质押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还是10多年前制定的。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虽然我国有关部门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仅仅是针对信贷资产或金融资产证券化,对于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证券化还缺乏任何法律支持。我国的银行也要尽早制定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贷款的规章,规定相应管理标准、专门的质量管理要求,设定特定风险容忍度,出台特别操作规范。2010年8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要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融资价值,开展多种模式的知识产权入股、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信托及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扩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规模。因此我国还要不断地提升和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
*本文系淮安市2010年科技支撑计划基金资助项目”淮安市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HAS201005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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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余振刚、邱菀华、余振华:《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与发展策略研究》,《科学学研究》2007年第12期。
1.核心能力论核心能力理论认为,企业拥有多种资源,但不是所有资源都可以成为企业竞争优势之源。能力与资源有着不同的内涵,能力是以人为载体的,是配置、开发、使用、保护和整合资源的主体能力。能力理论认为企业是“能力的独特集合体”,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来源于企业的核心能力。陈劲等总结了国外有关企业核心能力的观点,归纳为八类:整合观、网络观、协调观、组合观、知识载体观、元件—构架观、平台观、技术观[7]。王国顺增加了发展过程观和资本观[8],朱开悉提出了财务观。财务能力是核心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术界对于财务能力主要基于两种视角:第一,外显财务能力观。企业财务能力是指一个经济实体财务状况的好坏与优劣程度,主要表现在财务比率指标方面。Beaver认为企业财务能力主要由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组成,他通过差异实证研究发现,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与企业的财务成功或财务失败有着高度相关的联系[9]。其后对财务能力的分析指向更多方面,包括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现金获取能力等方面,但基本点还是以可操作和量化的财务比率分析为主。第二,内隐财务能力观。企业财务能力是企业能力的一个分支。该视角认为基于传统财务理论的财务能力是一种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外在表现能力,是能力作用的结果,而非能力本身,外显财务表现能力的内在动力才是企业财务能力的内核。朱开悉提出了财务核心能力的概念,财务核心能力被认为是企业的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包括企业财务表现能力、企业财务活动能力和企业财务管理能力,而财务活动能力与财务管理能力最终将体现在企业财务表现能力上。罗宏和陈燕认为财务能力是对财务可控资源的作用力,财务核心能力是其中对企业价值起决定性作用的财务能力,即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核心能力作为“隐性知识”,具有模糊性的特点,需要通过财务的方式来解决核心能力这种专用性资产的识别和信息揭示问题;企业核心能力的财务能力包括财务营运能力、财务管理能力和财务适应能力三部分,而通常意义上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等属于财务表现能力,不能直接成为企业的核心能力,但为更好地揭示企业核心能力信息提供了可能。综上所知,内隐财务能力观虽然较好地解释了财务能力的内核,但其较为模糊,不易测量。内隐财务能力最终还是要反映在显性的财务能力上。因此,采用外显财务能力观可以更好地表示财务能力。知识产权融资能力的核心能力论视角借鉴外显财务观的分类,将其划分为知识产权获利能力、知识产权营运能力和知识产权偿债能力,以此来反映知识产权融资能力的财务价值。
2.战略能力论Lenz首先提出了“战略能力”概念,认为是组织进行一系列战略活动以实现长期增长和发展的能力。Mahoney认为,能力是组织拥有的一种行为的技能,战略能力是超越基本能力的能力,它的特征包括对客户有价值、优于大多数企业、不容易被模仿或复制等。国内学者对战略能力进行了拓展研究,张文松提出战略能力是能够持续地增加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关键因素,其包括微观的企业内核能力,中观的企业网络能力和宏观的企业市场能力[12]。杨斌等认为战略能力是企业所拥有的产业先见与创新、战略性资源获取、战略性能力培育的一种累积性学识和技能,是企业获取持续竞争优势的原动力;战略能力以创新为核心,包括战略思维能力维度、战略资源管理能力维度和组织自适应与更新能力维度三个维度。邹心勇提出战略能力是企业在充满企业家精神的战略牵引下,组织内到企业网络间的制度与技术协同进化共同适应市场的能力;战略能力可以被分解为企业家能力、技术能力、制度能力、市场能力和网络能力[14]。战略能力所具有的核心性和协同性是分析知识产权战略能力的重要指引。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方面,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一般分为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管理等战略。有学者也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类型分为进攻型战略、防御性战略和混合型战略。进攻型战略指企业主动将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通过知识产权手段抢占和垄断市场;防御性战略指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手段打破市场垄断格局、改善竞争被动地位。孙伟和姜彦福提出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TMR模型,将知识产权战略划分为技术开发、市场开发和产权开发三个维度。技术开发维度含行业核心技术、国际领先水平、跨行业技术开发等;市场开发维度含产权转让、产权许可、引进技术产品等,产权开发维度含保护范围、维护时间和产权激励等[16]。知识产权战略类型在企业竞争实践中更多以进攻型或防御型战略为表现形式,进而体现知识产权的排外性或交叉性。综合战略能力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分析,基于知识产权融资能力的知识产权战略决策,一方面表现为企业通过内部知识产权资产的战略规划、定位和组合所形成的规划独占能力;另一方面表现为企业借助知识产权资产与外部厂商许可、联盟所产生的开放协作能力。知识产权融资能力的战略能力论视角表现为注重企业内部战略运作的知识产权竞争能力和注重企业外部战略合作的知识产权合作能力。通过对核心能力论视角的知识产权财务能力和战略能力论视角的知识产权战略能力进行分析得知,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能力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商品化和产业化的过程中,利用合法拥有且有效的知识产权,依托知识产权的财务能力和战略能力,从金融机构、政府基金等主体获取资金的技能。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能力的特征
在梳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能力概念的基础上,对比一般企业融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能力具有专有性、动态性和掌控性特征。
1.专有性知识产权融资能力所作用的对象资产不同于一般企业融资能力所作用的资产,前者是以某类知识产权资产作为融资保证,而后者是以某些固定资产作为融资保证。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如下特征:其一,该知识产权资产能够形成可预测和稳定的现金流。以知识产权类别中的专利为例,现金流具有预测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评估专利运用所产生的收益,这包括以往收入数据的专利,也包括将来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利;现金流具有稳定性是指专利所产生的收入波动幅度较小,有持续的收入来源。其二,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应当是清晰的,权利状态应当是稳定的。其三,权利归属主体应当明确。满足这几个条件的知识产权资产一般都具有“资产专有性”特征,即资产只能服务于特定产品和劳务生产的性质,一旦转化用途,其经济价值大为降低。知识产权资产的专有性使得知识产权融资能力具有独占性,其对潜在进入者构成一种进入壁垒,以保护垄断利润的获得;同时又对企业自身构成一种退出壁垒,这种退出壁垒对企业产生一种推动作用,激励企业家及高管团队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2.动态性知识产权权利的不稳定和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易变性使得知识产权融资能力具备动态性特征。知识产权融资能力一方面能够凭借知识产权的创新特性和垄断特性帮助企业创造利润或降低成本,获取有利的战略地位,创造知识产权的独特价值;另一方面,由于技术进步、技术替代或者技术模仿等原因,知识产权融资能力会突然变弱乃至消失,能力的突变性和灵活性较高。知识产权融资能力的动态性使得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对于融资规模、融资时限和融资担保等都有限定的要求,也使得融资的风险很难监控。
3.掌控性知识产权融资能力秉承知识产权的战略性,具有对相关产业的战略影响力。企业知识产权若处在产业链高端,对下游厂商有较强的影响力,则企业的竞争位势就高,相应的融资能力越强;反之,企业知识产权若处于产业链的低端,产业影响力弱,则融资相对不易。此外,企业若拥有重要的产业核心知识产权,则能更好地防止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和模仿,产生排他性优势,获取市场的独占收益,其融资能力则越强;同时,产业核心知识产权也可以使企业能够进入专利联盟、增加与外部厂商的知识产权谈判筹码、开展知识产权商业模式创新等活动,以此增强融资能力的可持续性。能力的掌控特性对于知识产权融资来说具有更强的收益获取和偿付保证作用,凭此融资的成功率更高。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能力的作用
基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能力的界定,知识产权融资能力是企业吸收整合内外部资源,获取知识产权运用收益,取得企业战略优势,保证融资按时偿付等能力的综合表现,其可归纳为知识产权财务能力和知识产权战略能力,这两种能力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实力和经营绩效都有直接的作用。
1.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财务能力的作用知识产权财务能力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资产的开发和利用来创造企业财务价值,增强企业经营实力的技能,分为知识产权获利能力、知识产权营运能力和知识产权偿债能力。知识产权价值直观地体现在财务方面,企业可以将知识产权成果,通过技术开发和扩散,形成生产作业运行系统的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进而通过大规模市场销售获取收益。于磊等研究了上市公司知识产权对企业盈利能力的贡献,经过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与样本公司盈利能力呈正相关关系。同时,知识产权所获得财务收益可以增强企业的整体资产实力,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便于企业利用整体资产来吸引常规的信贷融资,提高企业融资的规模、延长企业融资的时限、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此外,企业依托知识产权所形成自主产品,凭借其技术垄断优势能够快速地完成产品的周转,减少企业库存,帮助企业控制生产成本。
2.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能力的作用知识产权战略能力是企业通过对知识产权资产的内部战略规划和外部战略协作,谋求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优势的技能,分为知识产权竞争能力和知识产权合作能力。知识产权的财务能力是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的外在表现,而知识产权的战略能力是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的内涵依托。Levin等学者的调查研究表明,自1980年至今的20多年里,绝大多数产业的企业并没有采用通过专利来获得研发投资补偿的做法,专利机制与“时间领先优势”、“商业秘密”等创新回报相比,被认为是一种次优效率机制。但是相关研究发现,专利的战略性运作才是企业大量申请专利的重要原因。Bronwyn等通过与相关领域主要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者和经理层进行访谈,并结合1975-1995年间美国半导体企业申请专利行为的定量分析,认为专利产出率的提高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结果,而不是因为企业研发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17]。具备知识产权战略能力能够使企业拥有阻挡外部竞争对手的谈判权和灵活地进入战略性市场的自由权,具有加入专利联盟的选择权,可以保证企业获得知识产权创新利益和垄断利益,极大增强对外融资的实力。
四、基于能力差异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选择
知识产权融资目前在国内开展较多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学者通过总结国内各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大体将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分为政府推动类型和市场主导类型。如杨晨和陶晶研究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政府主要采取信用支持和财政支持两大政策支持工具,根据政策工具的配置情况,可以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划分为政府担保+补贴模式,政府担保模式和市场主导模式。付剑峰总结分析了目前中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的实践情况,提炼出政府推动型和市场驱动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政府推动型有政府出资分担风险的成都模式、政府强力推动的内江模式和政府创造环境的湘潭模式;市场驱动型主要有政府未参与、利益方互动的北京模式[18]。但是上述模式的划分缺少企业微观属性的分析,单方面从政府或者市场出发配置资源,忽视了企业的技术实力和经营状况,无法将知识产权资源优化配置到资金紧缺的中小企业中去,从而造成知识产权资金的浪费。如北京市海淀区2008年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每年拿出1000万元为中小科技企业融资贷款进行补贴,企业贷款利息的一半由政府买单。但一年多过去,1000万元补贴花了不到10%。为此,通过引入细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能力,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将寻找到划分的基准立足点,厘清融资边界,帮助相关主体寻找到合适的融资方式。文章借鉴波士顿矩阵模型,由知识产权财务能力—知识产权战略能力构建一个四象限的分析矩阵,由此构建基于能力差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选择模型,如图1所示。
象限Ⅰ为明星型,企业知识产权财务能力和知识产权战略能力都高。处于这个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常经营实力较强、技术能力突出、发展前景较好,企业可以经由银行信贷、上市融资等渠道解决资金问题,一般不需要进行知识产权融资。象限Ⅱ为市场导入型,企业知识产权财务能力高、知识产权战略能力低。此类企业通过成长积累或者多元经营,有一定的财务实力,但是由于企业技术能力偏弱,知识产权资产的战略价值暂时不凸显,因此,在此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采用市场导入型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采用银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来募集发展资金。象限Ⅲ为政府辅助型,企业知识产权财务能力低、知识产权战略能力高。大部分发展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处于该领域。此类企业技术能力较强,知识产权资产有较高的战略价值,企业发展前景较好,但是由于企业发展时间较短、公司财务实力较弱,一般无法满足银行贷款的条件。在此部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运用政府辅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比如政府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来筹措发展资金。象限Ⅳ为衰退型,企业知识产权财务能力低、知识产权战略能力低。这部分区域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战略价值偏低,企业财务实力偏弱,这种类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常没有知识产权融资的价值。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选择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自身所拥有的资源情况而定,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当的融资模式。
关键词:中小企业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误区 对策及建议
在我国,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不断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保持我国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关系到我国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据不完全统计显示,目前我国超过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先进技术创新、80%以上新产品的研究都来自于中小企业。我国的中小企业是知识产权的运用主体,但是,很多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较弱、发展规模也比较小。所以很大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80.2%的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知识产权问题已经使中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的处境更加艰难。导致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利益受到损害,如:电子产品、汽车、纺织等行业的专利权问题经常受制于国外企业,限制了我国企业自身的发展。还有我国企业研发出的技术成果,由于缺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并未及时申请专利或进行保护,被国外其他企业抢注而成为他人的成果,这种事件在我国中小企业中屡见不鲜。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工作。
知识产权的含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定义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出现,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条件之一。知识产权已作为谈判的筹码出现在国际贸易的谈判桌上,同时还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行垄断的工具。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过去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发明专利、注册商标版权等进行保护,而现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经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机密、生物技术等多元对象。如:美国、德国等国家由于其在高新技术方面的绝对优势,已经将知识产权的范围扩展到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还将网络营销新的经营模式理念也列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朝着战略化发展。过去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属于被动的防御阶段,而现代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进入了主动进攻模式阶段,出现了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运作方式。例如:对于商标专利的抢注,就能够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再例如:很多国家和企业自己没有专利技术或注册商标,但是他们将眼光放在了搜集别国的经济信息上,特别是不道德的侵犯别国的知识产权,然后再采用政府和企业结合的方式对别国知识产权进行诉讼,这样做可以使这些国家或企业收取到高额的知识产权带来的利润,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国际化的特点。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际贸易在我国企业中越来越频繁的开展,中小企业也不例外。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也在朝着国际化的趋势发展。世界各国都纷纷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间的合作,先后在国际范围内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随着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各国开展了多边合作,国家之间结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来获得更多的国际合作化保护。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突出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产权争议的案件较为突出。在国际贸易中,各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案件很多,如:发生在2009年6月的英力士萤石公司等两家原告在德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中化宁波公司等公司的专利侵权案。这类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了。跨国企业滥用知识产权问题严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逐渐成为全球经济的主要形式。这些跨国企业充分利用其手中所掌握的知识产权优势来加强国际竞争地位,于是就出现了各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拒绝许可行为、搭售行为、价格歧视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过高定价行为。这些都为国际贸易活动带来了不良影响。
我国企业侵犯他国知识产权的案例增加。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伴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走出国门,面向世界,面对激烈复杂的国际竞争环境,我国中小企业出现了侵犯他国知识产权的现象。如:2005年,国际电子巨头英特尔集团我国某企业生产的语音卡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再如:日本三洋公司与我国深圳的比亚迪关于电池的使用专利对簿公堂。2005年2月,美国电子娱乐协会向美国的商务代表提交了一份报告,该报告中称:中国、马来西亚、俄罗斯是世界上游戏软件盗版最严重的三个国家,尤其是中国已经被誉为世界上最大的伪正版制造地、消费国、输出国。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遭外国企业侵权案件日显突出。近几年来,我国几乎所有的著名商标、原产地保护产品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国外企业的抢注。每年这类案件的数量超过百起,范围涉及很广,主要涉及到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行业。如:我国的著名商标‘海信“就在德国被抢注,厦门的节能灯“东林’商标也在德国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著名白酒“杜康”被日本人抢注,“五粮液”被韩国人抢注,云南的香烟在菲律宾被抢注。这些案件不胜枚举。
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误区
我国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但是在面对复杂激烈的国际竞争时,我国中小企业的特点就决定了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很多误区,这些误区严重制约着企业经济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不够重视。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只是重视技术的开发和产品的质量,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些企业在对新产品的研发、新技术的改革中投入大量资金,但是对自己的研发出的成果缺乏必要的保护意识,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如何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不被侵犯,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受到经营规模小、受经济条件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企业对自身拥有的商标、产品专利等知识产权,没有注册达到有法律保护的效果,直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别的企业抢注才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缺乏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认识。很多中小企业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信息十分匮乏,对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不知晓。同时,很多企业的经营者存在着一种侥幸心理,觉得侵权的事不会被发现,还有的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惜采取侵犯他人权利、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手段,在市场经济中进行不正当竞争。不习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侵权问题。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实力不十分雄厚,当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后,极少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侵权问题,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很多企业认为维权的法律成本较高。企业没有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很多中小企业认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知识产权战略的理念在企业的发展中无足轻重,只要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企业的发展就可以一帆风顺,这种观念是严重错误的。
对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我国政府部门的建议
1.建立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我国应快速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我国政府可以采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强化,营造出一种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大环境。开展广泛而有效的教育活动,鼓励企业多进行技术创新、少剽窃、不使用盗版产品、不实施造假行为;同时对创新的企业进行财税、金融的支持,不断从政策上完善知识产权机制;另外还要设立起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援助中心和服务中心,使各中小企业更加积极地进行技术革新。
2.积极参与到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中去。我国政府一定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评议工作中去,充分使用我国加入WTO而获得的发言权,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西方发达国家,使他们不能利用技术的优势或者是在标准领域中的丰富经验的优势来达到控制整个国际市场的目的。同时,还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我国中小企业或研究机构努力开展技术创新,开发出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标准,为我国的新产品能够顺利进入国际竞争市场创造有利的条件。对于在标准技术实施时所造成的各种国际贸易之间的摩擦,一定要积极利用好双边或多边的协调机制来解决这些矛盾,尽力避免国际贸易冲突。
使我国海关的监管职能充分得到发挥。我国政府要充分、有效地利用好海关进行打私和征税手段,控制国外那些非法入境贸易。对那些很容易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商品更要加强监控,加大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的力度,有效控制在进出口环节容易出现的侵权行为。同时还要求海关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发挥我国海关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作用。
(二)对中小企业外贸经营者的建议
1.转变消极的思想观念,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知识产权诉讼。我国的很多中小企业在面对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知识产权诉讼时,往往采取的是消极的态度,很多我国中小企业本身并没有出现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害怕在诉讼时吃官司,失败后又怕会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于是就采取放弃应诉的权力,这不仅失去了维护自身权利的良好机会,同样也会为企业的发展带来影响。有的中小企业曾经有过侵权行为,也是由于害怕在应诉中支付超出企业承受范围的侵权费用而采取消极应诉。各外贸中小企业可以加强与商会的合作,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中小企业联盟,这样不仅可以很好的增强寻求政府及其他各方面的支持,而且还能较好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
2.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转化效率。中小企业应及时进行新产品、技术的革新,并及时将自己企业的创新成果、核心技术、优质产品等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申请注册,取得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效保护。另外,企业要以自己的核心技术作为条件,构建出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保护的措施体系,不断加强对人才和企业资金的投入,不断进行技术革新,不断扩大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量,将知识产权最大化的转化成生产力,创建出拥有企业自己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3.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不仅涉及到国际贸易的知识,而且涉及到法律专业知识,尤其是知识产权发生纠纷和诉讼时,更是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因此,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积极培养出具有丰富经验的相关人才,并给他们足够的空间和资源进行发展,充分发挥这些人才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积极作用,培养并造就出一支包含各类知识产权知识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队伍,为企业和国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维权之路不再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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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蒋学莺.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争端的几点思考[J].时代经济,2008.2(6)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目前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在企业普遍建立起来。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必要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正好的满足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通过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托管制度,更好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促进企业更快发展。
一、知识产权托管现状
(一)知识产权托管的作用
知识产权托管是一种服务模式,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界定性和长期持有、非货币性、创造经济效益不稳定的无形资产特性,提出的一种新的服务模式。企业根据管理需求与托管服务商,在签订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授权托管协议下,托管服务商在授权范围内,代为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其业务包括:对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进行研究,提供专业方案;协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逐步实现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协助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训企业人员;对知识产权注册的各项事宜提供建议及注册,协助完成日常法律事务;完善、监督、落实知识产权的各项管理制度;监测及侵权预警,调整创新方向和内容,对侵权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帮助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协助企业实现名牌的经济价值等等。实行大企业大托管,小企业小托管。
〔二)知识产权托管的发展动态
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开始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如北京、上海。实践表明通过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企业专利经营意识大幅提高,开始尝试将拥有的专利进行策略性的专利转让和许可,部分企业专利经营已经初见成效。
(三)知识产权托管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从国内形势看,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还存在着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普遍不高,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在企业普遍建立起来;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较少。
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多、技术新,但普遍缺乏信息、资金和专利人才。据调查,我国有超过65%的发明专利、超过80%的新产品都来自中小企业,但同时80.2%的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部门,88.5%的企业没有专利交易。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间题也不容乐观。此外,部分企业在缺乏自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同时,也在有意无意地侵犯着他人的知识产权。大型企业的情况相比中小企业要好一些,但综合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有待提高,需要通过知识产权顾问的服务,全面提升其知识产权水平。
二、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发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创新意识,引导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生存发展和参与竞争的长远目光投向掌握核心知识产权,实现多方共赢:政府有效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得到免费的知识产权方面咨询、培训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和申请量增长;中介机构拓展了业务范围,培育潜在客户。
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预防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②便捷性:实行统一管理和全方位服务,克服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弊病,起到方便快捷的作用。③经济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极具经济性。④保护力度大:托管系统把行政管理、档案管理和司法管理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宏观管理,克服了单一司法保护的局限性,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⑤优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托管系统的建立将能有效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市民的司法保护素质,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起到优化的作用。⑥理论创新:托管概念超越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的意义。
实施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引人专利机构和专业人才,可以突破中小企业专利管理人才短缺的瓶颈,使企业获得专业服务,并通过更有效地挖掘专利、进行专利布局促进企业发展。企业还可以获取大量的产权和研发信息,并通过专利交易、维权等活动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同时,行业内稀缺的高水平专利人才一人服务多家企业,不仅使企业节省了人力成本,也提高了人才的利用效率。
三、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建设思路
1.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机制
配备专职知识产权托管人员,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网络;将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纳人工作目标管理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托管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2.强化知识产权托管的政策导向
把知识产权托管纳人科技创新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在科技计划的制定、项目评估审查、合同签订等各阶段,强化知识产权托管。
3.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的宣传培训工作
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型地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重点在企业领导干部、项目负责人中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内容和模式培训,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充分理解托管的重要作用,为托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4.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平台
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和中介机构力量,建立企业托管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方便企业随时查询、跟踪和监督托管事务的进度,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托管工作的服务效率,指导企业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创新。
5.托管的重点是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
知识产权产业化是企业创新、发展和壮大的基础,是企业市场竞争的助推器,托管工作的重点是协助企业推动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充分利用有关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以及网络等渠道,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成功率,为企业发展持续不断的增加动力。
四、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建设内容
(一)市场预期
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多数群众希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有所变革。调研中,群众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在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服务对象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对象,大体可分为三类:即国有大型企事业及合资或独资企事业单位、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资金的运用
资金主要用于托管机构筹建期和运营初期,包括几个方面:租用办公场地,购置基本设备,维持中心日常运行的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