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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社会化管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14 17:28:4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税收社会化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税收社会化管理

第1篇

论文摘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枕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必须明确税收管理的范围和重点,着重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枕务检查等环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认真把好税款退还的审批关。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2篇

【论文摘要】《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颁布实施,从政策上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却遇到很多问题。因此,研究中国高校后勤领域税收政策的历史和现状,对于深化高校后勤实体社会化改革,加强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随着高校“教育产业属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内部一个封闭的特殊市场,正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1高校后勤实体改革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

(1)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规滞后,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直接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来,以高校扩大招生这一政策背景所带来的高校大发展和引发高校投资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发的高校资产经营盈利性,在税收政策层面上开始把高校纳税主体从免征范围放置于实际征收范围中去。

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

(2)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与否,与高校后勤实体的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实现了独立纳税人的过度,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3)税收征管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实体税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税收、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

(2)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使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征管进入正规轨道。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把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构建功能齐全、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加强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全面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因为高校后勤实体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发,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款征收和缴纳,涉及到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等诸多问题,涉及到国税、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后勤改革,带动高校发展,完善税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自2000年国家出台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政策以来,几经变更,形成了对高校后勤实体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断修改和变化,也加重了税务部门对于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的难度。面对这样的现实,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规范化管理,亟待解决。这不仅关系到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税收管理,更关系到如何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作用。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今天,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作为国家税收工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3篇

省以下税务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抓税收征管,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因此,不断规范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特别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服务,为纳税人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一直是地税部门努力做好的工作。多年来,丽水市地税局在这些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是转换税收征管模式。1998年丽水地税局制定了《丽水地区地税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确立了三年分三步走的战略,全市地税系统征管改革全面推开,到2000年底实现了《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全面推广应用到位、征管新模式在城乡转换到位和征管现代化与征管社会化有机结合基本到位的“三到位目标”。于2001年制定《丽水市新世纪之初现代地税征管新框架实施方案》,到2003年底实现了建立现代地税征管新框架的目标,计算机技术在税务管理领域得到全面应用,依托信息化的现代地税征管新框架得到初步建立,税收征管工作得到不断规范,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是建设办税服务厅。集纳税人纳税申报与税务机关发证、征收税款、发售发票、税务管理、税法咨询等各种功能于一体的办税服务厅建设,是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征管改革的突破口。结合实际,按照“规范、合理、齐全、实用”的原则,目前全市地税系统共设置了24个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内的窗口按要求统一设置,制定工作职责,使职能窗口化,服务流程化。办税服务厅内同时配置公用服务设施,有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办税示意图、税法公告栏及休息场所等,并通过争创“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狠抓办税服务厅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加强办税服务厅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是合理设置征收、稽查机构。到2003年底,全市所有基层机构按照各地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和省局征管办的批复全面撤并,全市从1998年前的72个基层征管机构撤并到24个,比改革前净减少了48个。重视税务稽查机构的建设工作,设立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案审委员会,抽调骨干力量充实稽查队伍。稽查人员占基层税务人员的比例超过省局规定的平均水平,达到30%左右。实行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初步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循环机制。

四是推广应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丽水市推广应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98版)(简称《税友98》)分两批落实到位。2001年省地方税务局对《税友98》进行升级开发,推出了《浙江地税信息系统》(2000版)(简称《税友2000》)。丽水市是全省首批应用《税友2000》试点单位,通过加大基础网络建设力度,加强信息化队伍的建设和管理,2001年10月成功完成《税友98》到《税友2000))的切换,计算机整体应用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五是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从2002年8月开始,市本级在地税管理中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工作,2002年12月底质量管理体系通过杭州万泰认证中心的认证审核,获得认证证书,是全市行政机关第一家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2004年2月又通过监督审核,目前整个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通过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全员参与、过程控制、预防为主、持续改进、民主管理等先进管理理念在地税系统深入人心,税收征管行为、执法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税收征管活动及相关服务、税容税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六是设立“12366”电话语音特服系统。集税收政策咨询、申报纳税、举报投诉、电话查询等涉税服务为一体的“12366”语音系统,自2002年11月25日运行以来,先后启用的模块共有7个,分别是“人工服务”、“纳税人信息查询”、“办税指南”、“政策法规”、“异地查询”、“最新公告通知”、“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自动录音”,“申报纳税”模块可以应用,2004年3月又开通了短信和语音催报催缴功能,目前所有已开通模块运行正常,市局本级受理各类查询(咨询)电话1536个,通过语音中心座席人员人工答复的有372个。

七是建立健全纳税服务社会化体系。在抓地税征管现代化的同时,市地税局从丽水实际出发,对征管社会化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地税征管现代化和社会化有机结合。制定了《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社会化实施意见》,对征收、管理、服务、宣传和信息五大税收征管社会化体系,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方向,有效地解决了地税税源散、税种多、人员相对较少的矛盾。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为宗旨,紧紧围绕“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公平竞争,加强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全面构建规范、集约、高效的税收社会化征管机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促进开发区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整合有关部门管理资源,集中管理,统一征管模式,成立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机构,依托社会综合治税网络,有效防止税收流失,实现个体税收征管效能最大化。

三、实施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

在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推进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工作。

(二)集约高效的原则。

充分整合各部门、各单位管理资源,依托税收信息化管理平台,简化和优化个体税收管理流程,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管理质效。

(三)优化服务的原则。

创新管理模式,保障纳税人权益,方便纳税,提高服务质效。

(四)积极稳妥原则。

先试点,后推开,边探索,边规范,积极稳妥地建立社会综合治税机构,完善征管的体制和机制,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四、工作范围

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范围包括所有个体工商户(含有证和无证)、发票代开业务(不含单位纳税人)和临时户,即固定个体工商户、临时个体经营户、流动个体经营户、私有经济等个体零散经营活动。征收项目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一并纳入社会综合治税征管范围

五、组织机构

(一)机构设置。调整充实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开发区财税局。指定城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具体负责个体委托代征的开展落实工作。

(二)人员配置。根据综合治税办公室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实际,按程序调入或招用相关人员。

六、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职责权限

1、研究制定开发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研究制定社会综合治税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个体税源协税护税网络体系;

4、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符合相关职能业务处理需要的业务流程,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5、协同税务部门研究解决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6、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对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款结报及税源调查等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典型调查、民主评税及定额公示、日常催报催缴、送达税务文书等工作;条件成熟时开展为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工作;

7、协助税务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工作;

8、协调税务部门对综合治税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9、负责涉税信息的汇集、梳理及传递工作,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及时传递税务机关处理;

10、及时取得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保证综合治税工作的正常运转;

11、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工作人员的统一调配,按照税务部门对实际业务工作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12、承办开发区管委会、县国税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收入划分及经费保障

综合治税办公室的征收收入按照行政区划、投资主体、项目单位及现行财政体制,确定收入级次,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其征收经费按照财行字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入库收入为准,按税款属性分别确定计提比例(1-5%),由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人员、机构运转经费开支。经济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经费。

八、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部署准备阶段(4月30日前)

1、调整充实开发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经济开发区内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

2、组建开发区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办公地点由经济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自行确定,县国税局相关业务部门统一进驻合署办公。开发区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主任由开发区财税局负责人兼任,设副主任两名。其它工作人员根据辖区内个体工商数量及征管业务量,通过公开招聘解决,招聘人员工资待遇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及制度完善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经济开发区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开展建章立制,调查摸底、核定纳税定额等工作

1、确定个体工商户税费征收标准,、

2、做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比对工作。了解掌握应办未办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情况。5月10-日前完成。

3、成立税费定额核定小组,同时设立调查摸底小组,小组成员从县国税、经济开发区抽调,具体负责税费定额核定工作。5月10日前完成。

4、开展个体工商户调查摸底及税费定额核定工作,调查摸底小组负责区域内定额核的申报受理、实地调查等,采集纳税人的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费用项目、从业人数、经营面积、设备情况、摊位门面、开票情况等数据,初步审核后上报,定额核定小组负责设定出科学合理的参数、系数,并将调查摸底小组采集上报的数据录入个体定额核定软件,计算核定定额,将核定的定额审核报批;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对上报定额进行审批,确定税费定额(个体工商户税费定额执行期最长不超过1年)。6月1日前完成。

5、定额公示、下达、公布。定额核定后,由定额核定小组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公示,并对有疑义的问题进行解答,若发现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差距较大的,安排人员重新进行调查,重新核定定额,公示完成后,由定额核定小组以国税局名义下达,公布税费定额。6月15日前完成。

6、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县国税局为税收征管的法定机构和主体,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为个体税收受托代征单位。县国税局要与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同时,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要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人员监制、颁发协税护税工作证件。6月20日前完成7、建立内部制度,将主要制度公开,确定工作人员工作岗位及职责分工。6月30日前完成。8、进一步组织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第三阶段:运行阶段(年7月1日起)

自年7月1日起,在经济开发区内对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进行试运行,并逐步规范完善管理机制。

九、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顺利运行。定期召开社会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综合治税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探索和创新社会综合治税的措施、办法和对策,提高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质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工作氛围,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要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各种新闻媒体,将社会综合治税的有关精神、要求和重大现实意义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个体工商户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综合治税的影响力,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氛围。

第5篇

关键词: 税源监控存在问题 对应策略

1、绪论

1.1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我国经济形势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下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收购、合并、解散、破产、撤销等,股份制企业的分合经营、连锁经营,私营个体经济的大发展,使纳税人、纳税地点及生产经营等税源基础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而税务机关对这些变化的监控应对措施滞后。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社会经济活动和纳税人对税收利益追逐方式的改变,税源监控面临着更大的压力。

研究意义:加强税源监控是实现税收法治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的基础和重要保障。本文通过论述当前税源监控的内涵和意义,分析当前税源监控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同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税源监控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出在当前形势下提升税源监控水平的对策,为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供一种新途径,争取在税收征管中形成税源监控到位、税源管理水平提升、纳税遵从度提高的良性循环。

2、我国税源监控的概述及其存在的问题

2.1我国税源监控的概述。

目前税源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无时不在发生变化,税源的流动性和可变性大为增加,从而造成我国的税源失控现象非常严重。近几年虽然积极采取各项征管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征管工作基础不扎实,薄弱环节、管理死角依然存在,数据分析利用水平较低,信息管税成果不容乐观。如何在新征管模式下强化税收征管监控能力,就成为目前我们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2.2目前税源监控存在的问题。

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常以收入为中心而忽略税源监控。问题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政绩考核和分税制导致税源区域间无序流动。

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制约了税源监控作用的发挥,分税制导致地方事多财少、地方财力严重不足,地方支出的刚性增强。“以支定收”的思想难以改变,在确定税收计划时不是完全以现实税源为基础,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核、满足财政支出和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提出实际税源没有承受能力的收入目标,甚至动用职权追加计划。

第二、税源监控水平不高,降低税源信息使用价值。

(一),监控的广度不够。目前由于税务机关缺乏必要的手段、措施及税源监控力量不足,税源监控还没有覆盖到每个纳税人,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监控停留在已知税源,对隐藏、潜在税源监控无力,税源监控存有“盲点”。

(二),监控的深度不够。

税源监控目前仍停留在主要依靠各种书面材料进行监控的初级阶段,而对实地的税收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利用重视不够。税源监控的深度不够。

(三),税源监控的力度不强。主要表现在:对利用隐匿收入、少报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逃税现象打击力度不够。税务部门没有独立司法力量,使税务执行失去法的保障。

(四),受信息化、法制化、社会化水平制约,没有特别关注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涉税经济信息的采集和运用,全程动态监控机制没有真正建立。

第三、对纳税人的源泉控管乏力。现金交易普遍,地下经济繁荣,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监控纳税人的资金流,因支付人支付现金无从查证,使源泉扣缴制度无法落到实处。

第四、企业建账水平低下导致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收流失加剧。

第五、人情至上、关系第一的心理对征纳双方在税收活动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3、国外税源监控的经验借鉴。

3.1国外税源监控的经验借鉴。

20世纪80年代起,税源管理开始受到各国的高度关注和重视,通过多年的税收管理实践,各国积累了许多税源管理方面的经验。国外税源管理的理念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建立重点税源管理制度。

二、强化税务登记管理,推行统一的税务代码制度。发达国家通常都规定,一个纳税人只能有一个税务代码,用以办理一切相关涉税事宜。

三、以税源特点为依据来设置管理机构。在国外,通常根据全国的经济区域、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大户的分布情况以及税收情报的可获得程度等因素,设置区域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

四、注重纳税信用建设。在税源管理中,建立起了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提高了全社会的纳税遵从度。

五、充分利用网络科技发展成果加强税源信息管理。大部分国家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计算机征管网络。纳税人的任何交易、收入和支出都被税务机关发达的税收信息系统收集并记录下来。

六、建立普遍控制现金交易机制,防止税源流失。在发达国家,它们对现金的控制比较严格,并通过法律规定了每次现金交易的最大允许数量。

七、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制度和离境清税制度。在出境环节,建立起了离境清税制度,规定所有应纳税者在离开本国时都必须出示税务部门签发的离境人员清税证明,从而实现了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有效监管。

八、重视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西方学者百纳德.萨拉尼(美)著的《税收经济学》认为,税务机关帮助、教育纳税人并向他们提供信息会提高照章纳税的水平,特别是在纳税人拥护政府的政策,认为税法公平合理时尤其如此。

可以看出,国外的这些研究成果和先进的做法为我们开阔了视野,也给予我们以启示,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4、完善我国税源监控的应对策略的思考。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税源监控的应对策略的进行思考。

4.1加强对税源监控的法制建设。

为建立社会化税源监控机制提供法制保障,为提高税务执行力奠定法的基础。

4.2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税收政策应当尽可能的拓宽税基,保持低税率。

4.3站在国家税收安全的高度上,严格控制现金交易,规范企业建账行为。

现金交易和会计失真是造成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原因,控制现金交易和治理会计失真是加强税源监控亟需解决问题。

4.4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通过强化宣传,提升服务水平,纳税信用建设,严厉打击逃、骗、抗税行为,不断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4.5积极开展先进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征纳环境。

文化在社会治理和经济活动中作用至关重要,要吸收中西化文化优秀元素创造一种新文化,构建和谐征纳环境。

4.6引入风险管理理论,构建信息管税支撑下的税源监控新模式。

风险管理已是税源管理的大势所趋,已被西方发达国家广泛应用。

税源监控新模式应该具备的基础条件:其一、税收法制已经完备;其二、税制得到优化;其三、税收司法得到加强;其四、现金交易得到严格控制;其五、税务登记唯一代码制度已经确立,国地税共用一个信息系统,实现了信息的互通互联;其六、不做账、做假账在严格管理下得到有效控制;其七、社会中介机构得到有效规范和充分发展,在税源的监控和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八、社会各部门、公民的涉税信息交流活动得到法的规范,信息的互通互联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其九、税务机构的独立性得到加强。

构建税源监控新模式应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构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按照税源监控专业化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及其方式和方法的要求,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改革,在建立税源监控专业化管理业务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构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第二,流程再造,机构重组。取消保姆式管理,取消行政审批,使纳税人真正成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纳税人通过纳税服务、税务办理各项税务事宜。

第三,在税源监控中引入竞争机制,开展绩效管理。不断对绩效指标进行修正,使之符合工作实际,以便于绩效评定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

第四,全面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税源监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积极探索适应风险管理、分类分级、信息管税等不同特点和要求的税收管理员岗位设置、管理类别、职责分工、激励考评、专业培训的具体实现途径。

第6篇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体系构建

中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发展阶段,农业产业化遇到了最佳发展时期。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与相关产业系列化、一体化、社会化的发展过程。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各产业的分工逐渐深化,专业化水平提高,带动农产品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产业快速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因而得到相应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税收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主要工具和手段,也是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农业产业化需要税收政策支持

我国农业产业化是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的一种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它综合的发挥了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等纵多优越性,提供了符合我国国情发展的途径。我国虽然是农业大国,但距离农业强国还有很大差距。农业是我国第一产业、基础产业,我国要解决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解决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农业问题。自加入WTO后我国农业面临很大的冲击和挑战,政府无论是从解决三农问题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应对WTO对我国农业冲击而需要扶持角度出发,都迫切需要从政策层面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税收政策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调控宏观经济杠杆。现行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集中体现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出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主要规定有:国家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企业所得税均暂免征收;重点龙头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研究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所发生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分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我国从2004年开始逐步降低了农业税税率,2005年全国有28个省(市、区)免征了农业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了在我国有47年历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除烟叶税外,所有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已全部废除。此外,税务部门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制定了一系列“以税惠农”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实体减免所得税,降低了农产品经销和加工的增值税税率。

二、现行涉农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1.增值税对农产品和农业产业化保护力度不够。现行增值税规定,对农民生产的初级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对收购农产品的企业按13%的扣除率抵减进项税额,虽然解决了部分销项税额按13%计算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问题,但对按17%计算销项税额的企业来说,仍然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再者,就增值税率而言,对农业投入物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优惠税率还不够完善,保护支持力度不够。

2.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比较单一。税式支出的形式包括优惠退税、优惠税率、税式扣除、投资抵免、税式豁免和加速折旧等,不用形式的税式支出会产生不用的效果和功效。现行税收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对所得税优惠,在流转方面的优惠不够,这就使得现行税收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照顾作用远大于鼓励作用。单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但不利于农业、乡镇企业及涉农部门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主要是对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研机构,覆盖面较狭窄,没有形成全程的渗透机制,缺乏促进传统落后农业结构和产品向现代化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缺乏对农业专业化生产、区域化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扩大农业生产基地,提升农业生产规模。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偏高。国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主要是以规模和效益为标准,对于固定资产规模及近3年的年销售额,东部地区是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中部是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西部是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还要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A级(含A级)以上银行信用等级的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确定,这就使得大多数企业无法达到认定标准,对农业产业化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中小型企业不能够像大型涉农企业一样享受所得税优惠,造成税收优惠资格的差别,不利于发挥税收政策的刺激效应。

4.财政体制不规范,政策和管理服务有待改进。现行分税制“以基数加增长”的分配方式划分地区政府财力,经济越发达地区得到的财力支持越多,越落后地区得到的财力支持相对越小,地方财力增长缓慢,导致地区财政对农业投入不足,无法保障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资金投入。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服务和管理服务待改进,我国缺乏规范性的税法公告制度,宣传力度不够,降低税收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调整农业经济和增加农业收入,政府应加大力度在政策手段方面加以改善和促进,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体制制约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因此必须对税收政策完善,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作用。

1.确立保护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多环节、多层次、协调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保护和扶持农业是世界各国共同的做法,政府把对农业投入作为重点。调整我国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作为保护和扶持农业的重点,充分利用WTO规则,在不扭曲农产品市场和贸易的“绿箱”条件下,明确农业生产、交易、加工等领域的税收倾斜,建立保护和支持农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尽快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城市金融机构投资农业经济、为农业经济建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更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投资农业的收入或者支农资金的信贷收入减征、免征营业税。

2.用足用好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倾斜政策的经济效应。调整与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不相适应的区域性税式支持政策,加大对落后地区农业优惠力度,使得落后地区能够以投资软环境的相对优势弥补硬环境的不足。同时,充分运用好国家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集中扶植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效益好、带动农民增长增收作用显著的骨干龙头企业,促进产供销、贸工农相结合的“一条龙”产业链经营机制的形成,大力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组织化。认真贯彻落实好涉外税收和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优先办理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和发展外向型农业。积极运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研究开发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鼓励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绿色产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税式优惠政策对农业倾斜的范围不仅包括农业自身的种植业、养殖业等,还包括与农业相关的产业、行业,如农村生产资料的生产行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大量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乡镇、村镇企业以及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农业服务业等,使农业处于一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中。

3.改善现行增值税制度。大力推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制度,按农业产业的不同行业确定最低的合理税负水平,对实际税负超过合理税负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推动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对于农户,现行增值税规定销售额免税,但实际农民还需承担进项税,可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农产品依据收购凭证按13%抵扣进项税管理,农民购入农用机械、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依据普通发票或其他合法的销售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即可对其所含的进项税实行退税,从而有效解决农民的税收负担问题。

4.进一步挖掘税收政策扶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潜力。尽可能降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门槛,取消规模、效益认定限制,中小型企业只要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政策的就予以相应的税收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使其能真正融入市场竞争,增强发展后劲。结合各种税收支持形式,将税收豁免、优惠税率等直接税收支持与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税收扣除等间接税收支持相结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和促进、引进、利用闲散资金流向农业产业,提高资金利用率和投资报酬率,还可以对税率、税基制定优惠政策,实施更广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5.全面加强税收管理,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良好税务环境。按照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法公告制度,提供良好的税收政策服务,将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下出台的,散见于各种法规、文件和补充规定中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归集和分类,装编成册,使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公开、易得,易于操作。我国城乡差距较大,不同地区间的农村差距同样存在差距,可考虑对特别落后的农村地区通过制定法律明确其标准和地域界限,采取与经济特区类似的全面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方便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地区间投资或服务农业产业,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应通过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渐把资金引向农村和农业产业,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和限制作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发展高附加值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项目,理顺农村生产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城乡关系,加速农业向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和国际化发展。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各产业的分工日益深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将带动农产品加工、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因而得到相应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化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与优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继而使三农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但是农业因其自身原因制约使得发展受到很大限制,需要国家政策扶植和保护,税收政策就是其中一个保护手段,因此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税收政策加以保障,我国应从符合现实国情的情况出发,构建一个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周波,施婕.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与思考[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9(2)

[2]董洪肖,汪固华.税收政策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研究综述[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10(4)

第7篇

为了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社会,打造服务型机关。多年来税务部门,一直在征管、机构、人事的改革和变化中,寻求一种基层税务管理的最佳模式和最有效得手段,从上到下为国聚财的热情始终没有变,积极探索的热情始终没有停。税收管理模式也由过去的专管员发展到目前的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分离的精细化运行格局。在充分看到这种模式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深切体会到它的不足,笔者根据大量的基层工作实践来探讨一下目前基层的税务管理。

一、基层税务管理目前存在的弊端

目前基层税务管理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的“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模式,基本确立了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分离的精细化运行格局。县级局设有征收、税政、办公室、人教科、服务大厅、管理和评估等内设机构组成,面向个体纳本文转载自税人的基层税务所也全部撤消。机构大幅收缩,在提高纳税人办事效率的同时基层税务人员也深切的感受到“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征收、管理、稽查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信息的沟通严重脱节,象是人人有责任又是人人无责任的局面;对税源、税基的监控不力,基层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缺少全面了解,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管理人员感到力不从心,怎样管,管什么心中没数;工作缺乏主动性,大厅人员等上门,管理人员等派工,稽查人员搞游击。综合上述原因主要是“部门信息衔接不畅,责任追究难以划分,税源监控不力”是当前税收管理面临的基本难题。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在改革中求发展、求创新,是有利于我们进步的好方法。与征管改革相比税务部门的人事改革相对滞后,改事没有改人、人事相分离,推行竞争上岗没有当成一种制度形成一种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税务部门是一个业务性比较强的执法机关,后勤、人事、监察等部门应当以加强税收服务、推进税收业务建设、组织税收收入为重点,然而在实操作中存在对非业务事项所花精力逐渐大于业务事项,与推进税收业务建设、组织税收收入无关的成本和精力在逐渐加大;在内部管理和责任追究上普遍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责任疏松,落实不到位,干好干坏一个样,多干不如少干或不干。在税收制度和措施上的缺陷不是根本的原因,人为的因素永远是最重要的。

二、基层税务管理目前面临的挑战

随着改革开放和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大量涌入,国有、集体企业的经济改革,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规模越来越大,集团公司、协作企业、分支机构,甚至跨国经营愈来愈普遍,企业性质由过去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发展为目前的股份制有限公司为主,民营经济急剧壮大,而我国人口众多促使从业人员相对复杂。自九四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税务部门的人员结构没有发生跟本的变化,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从事经营纳税人的数量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基层税务人员以前人均管理100个企业,现在可能要翻倍甚至更多,加上企业复杂的经济业务和经营规模的扩大,要做到精细化管理难度很高。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融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基本同国际接轨,企业由过去单一财务会计、税收统一核算向复杂的财务会计、税收分离核算的方向转变;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是企业财务核算的发展方向,多年来基层税务工作部门的人员基本以内部子弟、转业干部、税务中专院校毕业生为主,业务素质相对偏低,虽然做过不少的培训、后续教育,但实际收效甚微;加上年龄在40左右的基层工作人员成为基层的中坚力量,职务前途基本到顶,人际关系趋于成熟,部分人员安于现状、无功无过的心态;虽然部分年轻人员挑起了业务大梁,但是地位一时难以改变,僵化的人事制度和竞级体系使基层税务人员缺少工作热情。因此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信息技术和财务核算的运用能力与企业会计形成了巨大的落差,在管理上给税务机关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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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层税务管理今后的展望

第8篇

综合治税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完善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机制的创新,提高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建立健全适应我区经济发展的综合治税工作新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实现“政府主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税新格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二、指导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综合治税活动中依法实施监督和协助管理,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必须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

(二)客观公正原则。综合治税工作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增强执法管理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监督制约原则。综合治税工作必须在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及税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积极稳妥原则。在各乡镇、各街道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建立健全区级、乡镇(街道)、村级(社区)三级综合治税网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五)综合治理原则。大力发挥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参与税收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税收制度法治化、税收管理社会化、税源监控多元化、社会监督国民化”的新型立体式、网络化的税源监控体系,共同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使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更加有序、高效,成立区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区综合治税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区综合治税工作组织网络,指导、督促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开展协税护税工作;定期召开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公布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负责对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的协税护税工作进行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国税、地税、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农林水委、监察、审计、教育、科技、民政、卫生、文广体旅、人社、商务、统计、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以及各乡镇、各街道行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治税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四、加强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控管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或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有关税收。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要按项目管理的要求申报缴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要到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工程结束后,没有取得税务部门完税证明的,建设部门不予进行竣工决算。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

(三)加强物流运输业税收管理。地税部门应加强与运管、交通、海事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运输车辆(船舶)营运证的换发、车队管理、货运市场运行等情况,全面获取各运输企业的车辆数目、车辆型号及车辆变动等真实信息。国税、地税部门应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对企业抵扣增值税的情况进行交流核实。税务部门应对运输企业开票情况实行动态监控,落实“警戒线”制度;定期实地到运输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等地方巡查,认真审阅运输企业与委托单位的合同,全面掌握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坚决堵塞虚增运输收入、骗取增值税抵扣额的行为。

(四)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娱乐业、洗浴、足疗、网吧、房屋出租等行业的税收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要协助税务部门检查管理。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主管税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提请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地税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卫生部门要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卫生收费取得收入的用途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税务部门。

(六)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税收管理。教育主管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所有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应税收入按期足额申报缴纳有关税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税务部门反馈信息。

(七)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收费项目,要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财政部门方可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税项目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八)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民政、人社、科技、商务、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九)加强对零散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的税收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协税护税体系,加快个体税收征管社会化进程。推进各街道个体税收协税护税组织建设,成立街道财税所,统一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个体税收、零散税收的源头控管和纳税服务。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零散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的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的原则,健全完善税务干部委派制度。

(十)加强跨国税源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跨国税源的分析,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建立与发改委、商务局、住建委、公安局、文广体旅局等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互通互联制度,加大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监控力度,切实维护国家经济。

(十一)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治理。公安机关要与财税部门密切协作,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要积极侦查,严厉打击偷税、抗税、恶意欠税和发票违法犯罪等行为;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发票购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综合治税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事前税收行为审验。相关部门在办理纳税人特定事项时,要求其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如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等)并审核验证,发现其存在应缴未缴、少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将信息反馈税务部门,待其补缴税款或纠正违法行为后方可予以办理。

(二)通力配合即时协作。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和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务,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三)定期提供涉税信息。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定期向区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递涉税信息。

(四)组织协税护税网络。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根据组织收入工作的需要,完善协税护税网络,积极发挥财政所(财税所)职能,宣传和发动社会中介机构、村(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积极参与综合治税,定期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综合治税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信息传递内容见附件。

六、工作制度

(一)建立综合治税工作例会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全区税收收入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二)建立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综合治税考核考评机制,制定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办法,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每年底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对综合治税工作中各单位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导致税款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

(三)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本辖区、本系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明确一名精通业务的信息员,负责信息传送,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及时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的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面广量大,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各部门要把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特别是成员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确保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职责。涉及事前税收行为审验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或有税收行为的,坚决不予办理;涉及即时协作的部门,应积极与税务部门建立协作制度,一经税务部门提请应当受理,不得借故拖延或变相拒绝;涉及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应定期及时准确的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涉税信息。严级、乡镇、街道之间相互挖税、混库行为,一经发现,除调整财政收入外,并扣减等额财力;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收秩序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