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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14 17:28:5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

第1篇

——链接全球市场 打造跨境生态

(专题培训方案)

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不断、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国际竞争新形势下,为了加强德阳市经开区经济建设,提高跨境电商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经开区的产业优势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受德阳市经开区政府委托,四川止正教育培训研究院拟承担德阳市经开区进出口贸易专题培训,现拟定培训方案如下:

一、 培训对象及地点

(1)培训对象:德阳经开区40家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商企业负责人。

(2)培训地点:深圳。

二、 培训时间

2021年10月/11月,专题培训+基地考察共计5天。

三、 培训目标

1.总目标

提升德阳市经开区进出口业务企业、跨境电商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能力及管理水平,了解当前国际贸易形势,开阔全球视野。

2.具体目标

(1)通过讲座培训课程推广先进的经营理念,专业的技术指导,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运营能力。

(2)企业负责人充分了解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并采取措施防范这些风险,提高企业进出口合规管理水平,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3)全面系统掌握进出口各环节操作要点和技巧,做一个进出口全程都有把握的专业人士,打造专业的进出口团队,规范工作流程防范贸易风险。

(4)组织企业负责人前往深圳市知名企业参观,进行经验交流与学习。

(5)了解当前国际贸易形势,提升学员综合能力素养,开拓视野格局。

四、 培训形式与特点

1.采取“专题培训+交流研讨+参访考察”形式,课程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专题学习与交流研讨相结合、观摩考察与体验反思相结合的原则。在理论培训中强调经营实践案例分析,在基地考察中突出理论与能力提升,在交流研讨中分享经验,在反思中改善经营方法。

第2篇

为此,可实施“三大战略”,夯实结算型金融中心。

扩大结算市场需求。进一步拓展结算金融业务的产业发展基础和市场份额,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的主线索,在目前形成的西部重要的外向型电子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上,提升汽车、装备等制造业的进出口贸易水平;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吸引周边地区有实力的跨境电商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充分发挥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先行先试”的示范引领作用和辐射能力;进一步发展保税物流业务,依托国际物流口岸功能优势,利用江北国际机场提供具备保税功能的综合性物流服务,在空港功能区打造物流集散分拨中心,并形成现代物流产业集群;借助“渝新欧”等国际物流通道,吸引回程货物在保税港区集聚和分拨,利用长江黄金水道货运优势,争取各类特设口岸,通过“区域联动”“水水中转”等,形成以寸滩港为核心的多式联运物流枢纽,实现物流产业规模发展。

加强结算市场供给。培育和完善金融要素市场主体和市场结构,增加金融机构的数量,着力引进、培养创业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特别是基金信托、投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发展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业务,重庆要打造“国际结算型金融中心”,需引进和培育更多的跨境电商;完善金融体系,以证券交易场外市场、航运交易市场、物流中心和贸易市场为目标,其他要素市场为补充,构建涵盖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业保险及农村信贷担保市场的金融体系;继续鼓励金融创新,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来调动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要素市场交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新的业务品种,满足各类组织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与要素交易平台的合作经营,创新融资方式和服务模式。

第3篇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背景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逐渐融入了传统金融领域,与金融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初,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仅仅表现为互联网为金融行业提供了简单的技术支持,即将金融业务转移至互联网上操作。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进入爆发期,2013年也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在这一年,互联网金融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冲击并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业态,打破了固有的金融格局,被喻为划时代的金融变革。此后,互联网金融不减迅猛发展之势,持续发展壮大。据有关调查显示,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共发生193起融资事件,超过2013年投资案例数三倍有余,披露金额161起,总投资金额达14.2亿元美元,投资案例数和投资金额均创历年新高。①如今,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中国已初步进入互联网金融时代。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拓宽了金融服务的通道、优化了资金的配置,降低了交易成本、简化了交易程序,能够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其惠及大众的积极性作用毋庸置疑。但与此同时,金融服务业态与手段的创新必然伴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较短,缺乏成熟的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这就造成了技术、业务、法律等多方面的特殊潜在风险。其中,网络洗钱行为的猖獗已引起各国反洗钱机构的重点关注。据有关资料显示,全球电子交易业务的近20%与洗钱犯罪有关。②由此可见,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实施洗钱上游犯罪已成为新趋势,如不加以遏制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开展互联网金融下的反洗钱监管已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刻不容缓。

二、互联网金融的洗钱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性洗钱风险

受到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理念在于简洁、高效、以客户为中心。因此,与传统行业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迅捷、便利的特点,更充分地照顾到了客户的使用体验,这就为洗钱风险埋下了隐患。一方面,简洁、高效必然意味着程序的简化,而过于简化的程序必然意味着风险。如开户流程的简化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对客户身份进行准确的识别;结算程序的简化加了监测资金流向的难度;因程序简化增加的庞大业务量使得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无法有效识别。另一方面,“以客户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理念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反洗钱义务存在冲突,反洗钱工作的展开不利于吸引客户、吸收业务,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普遍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反洗钱措施难以落实。

(二)互联网支付的业务性洗钱风险

1.客户的匿名性。有别于传统银行业的支付程序,互联网支付通过电脑、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在线支付,脱离了各类纸质凭证,客户亦无需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面对面接触。全程在线交易使得客户处于隐匿状态,互联网支付机构难以掌握客户的真实资料。如在电子支付界赫赫有名的自由储备银行就因为其支付系统的匿名性成为洗钱者的天堂。客户在自由储备银行上注册账户仅需提供一个电子邮箱地址,如用户选择保密支付,甚至可以隐去转账记录中的账户号码。这意味着交易来源完全“隐身”,对支付方与受益方的追踪极其艰难,也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提供了便利。即使是需要进行身份认证或实名认证的在线支付系统,多数也是通过身份证信息、密钥、数字签名等方式进行身份确认,其认证实质为“认证不认人”,缺乏直接的身份证明,难以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2.交易的快捷性与资金流向的隐匿性。互联网支付简单方便的操作与精简的程序克服了交易资金庞大而难以隐匿的困难,使得交易活动更为迅速灵活、难以察觉,大量资金可在短时间内完成多次转移,极易造成资金流转线索的中断。利用互联网支付交易的快捷与高效,犯罪分子可注册不同区域的多个交易账户,将非法所得在各个账户之间进行多次周转,以混淆监察机构的视线。

与此同时,互联网支付服务往往涉及多个机构,如部分在线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支付无需依赖银行账户,这就切断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直接联系与完整的交易流程。服务的分割与资金交易链条的割裂,使得每一笔交易都如同暗河中涌动着的伏流,难以对资金来源、资金性质进行准确的认定,也大大增加了对资金流向进行有效监管的难度,为反洗钱工作雪上加霜。

3.跨境支付的便捷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与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跨境支付在国内持续升温。为了满足跨境贸易、海外购物等需求,互联网支付公司纷纷开通了跨境支付功能。电子化交易使得资金的跨境转移更为便利,也在无形中增加了洗钱风险。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下称FATF)在《新支付方式先前类型研究报告报告》中指出:互联网支付提供了匿名资金跨境转移的可能性,当服务提供商所在地为反洗钱监管薄弱的离岸场所时洗钱风险为最高。③然而,目前国际上与我国对于跨境支付洗钱风险的防范显著不足。一方面,鉴于各国间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义务的差异性,国际上尚未建立起对跨境支付的协同监管制度;另一方面,我国尚未针对互联网跨境支付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没有对跨境支付的业务范围、业务量等进行约束与限制,致使其发展现状十分混乱。

(三)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业务性洗钱风险

以互联网支付为基础和依托,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业务形态、经营方式上进行创新,开发出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然而,由于发展历程较短,这些金融新产品的业务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同时又无相应法律法规的引导,带来了更深层次的洗钱风险。

1.P2P信贷洗钱。P2P信贷是为了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而进行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进行投资,多数P2P平台往往会采取较为宽松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这在方便了客户进行投资与借款的同时也造成了洗钱等金融犯罪泛滥成灾的局面。一般情况下,几乎所有P2P企业都不具备对客户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进行验证与核实的能力。不法分子利用P2P信贷平台这一缺陷,窃取他人身份资料或伪造身份资料注册账号,将非法所得借贷给借款人并收回本金与利息;或者同一人注册多个账号,同为借贷人与借款人,虚构贷款交易,由此达到将黑钱洗白的目的。

除此之外,利用P2P平台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洗钱上游犯罪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不仅存在直接的洗钱风险,还可能危害债权人、投资人的利益,易诱发洗钱上游犯罪。

2.电子货币洗钱。电子货币是指可以在互联网上或通过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支付的手段④,具有虚拟性、隐匿性、跨国界性等特点。通过电子货币体系,大额资金可在瞬间完成跨区域或跨国界转移,且不会留下任何踪迹。电子货币的无形化与高效性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又为电子货币洗钱提供了绝佳的外部环境。如有名的电子货币“比特币”就是洗钱活动的有力帮手,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币的全球流通性与可逆兑换性从事洗钱活动,将非法所得用于线下购买比特币,再通过将比特币兑现或用比特币进行消费完成黑钱的洗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洗钱不仅能够规避金融机构的参与,且不易进行追踪、调查取证十分艰难,大大增加了反洗钱监管的工作难度。

3.互联网保险洗钱。相较于传统的保险行业,互联网保险具有服务便捷、程序简便、理赔轻松等特点,为投保人提供了更良好的用户体验。然而,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的不规范与投保程序的过度简化也带来了极大的洗钱风险。传统保险的投保程序较为复杂、完善,需要经过层层审查与核实。而互联网保险的投保过程全程在线上进行,投保人仅需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并支付保费。支付完成后,保单即可生效,投保人已经享有了退保变现的权利,这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行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也使互联网保险成为几种保险洗钱的类型中最便捷、迅速的方式。

4.其他。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利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洗钱的方式以外,互联网赌博洗钱、互联网传销洗钱、互联网诈骗洗钱等洗钱方式也层出不穷。由此可见,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存在业务性缺陷,又缺乏相应的监督与与管理,导致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洗钱活动愈加猖獗。

三、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建立

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支付技术及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正逐步取代传统金融业务,在金融行业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我国要从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出发,并借鉴FATF的反洗钱建议与他国的反洗钱经验,建立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与洗钱风险状况的洗钱防范机制。

(一)政府及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反洗钱监管

1.完善反洗钱立法,落实互联网金融企业反洗钱义务。我国目前的反洗钱立法体系存在大量缺漏,适用于新兴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较少。2015年7月前,除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与《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的普遍性反洗钱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外,其余互联网金融企业均未被纳入反洗钱监管的范畴。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将互联网金融分别纳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范畴。但该指导意见仍未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反洗钱义务进行细化的规定,未能建立具体的考量标准。这就导致反洗钱监管机构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因此,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反洗钱义务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根本与前提。

2.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反洗钱业务指导,培训反洗钱专业人才。洗钱犯罪是一种典型的高智商犯罪,其形态复杂多样、手段日趋智能化、隐蔽性强,而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无疑加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与之相对地,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普遍缺少反洗钱的意识与能力,难以建立起完善的洗钱风险控制机制,同时怠于引进反洗钱专业性人才,无法有效展开反洗钱工作。

因此,为有效地防范并打击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国家反洗钱机构及监管部门应当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持续提供定期反洗钱业务培训,提高系统性反洗钱风险意识和专业技能,并加强反洗钱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专业的反洗钱队伍,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反洗钱工作的展开提供业务指导与人才支持。

3.建立激励惩罚机制,调动互联网企业反洗钱的积极性。互联网金融公司作为商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质属性。而建立完善的洗钱防范体制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却无法带来直接利润,甚至会影响业务总量与营业收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互联网金融公司往往对反洗钱积极性不高,对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采取消极态度,怠于监管。更有甚者,可能主动配合洗钱活动,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以从中牟取高额的利益。因此,建立相关激励惩罚机制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反洗钱工作的展开至关重要。

对于在反洗钱领域取得明显成效或突出贡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国家应当给予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通过授予荣誉称号或奖金等方式进行嘉奖;对于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或怠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关监管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行政、刑事处罚,如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必要时可以向社会披露其不合法行为,通过社会舆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施加压力。除此之外,对于违反反洗钱义务的直接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同样可以适用惩罚约束机制。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主体的反洗钱义务

1.建立以“风险控制”原则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良好的内部管理机制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反洗钱活动的行为准则,其中每一个环节与流程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到如何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反洗钱效果。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反洗钱监管模式是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欧盟、英国等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国际上通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均取得了极大的进展。因此,借鉴此种监管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中也应当贯彻“风险为本”的理念。

所谓风险为本,是指相关主体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将洗钱风险控制在主管风险容量和客观风险容限范围之内,以获得最大的反洗钱成效。⑤在具体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通过考量客户职业、交易产品、交易性质、交易金额等因素识别与评估风险,并根据风险指标的不同启动相应的风险控制程序。针对高风险的客户群体或交易行为,应当适用更严格的身份识别制度与交易监测程序。随着金融环境与业务结构的变化,企业还应定期对洗钱风险控制机制进行评价,并适当作出调整与完善。

2.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与身份信息保存制度。“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根据反洗钱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对客户的身份及其交易目的进行尽职调查,采用合理的方式获取足以表明客户身份的信息。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当客户提供的信息、电子照片真伪不明时,企业可通过联网核查、视频认证等方式核实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实地走访、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方式来确保获得完整准确的身份信息。当完成客户身份的初次识别后,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保存客户身份信息记录并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划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客户身份的识别环节应贯彻于整个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以完成后续识别流程中对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与重新识别,方便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持续监控。

3.完善交易信息保存制度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交易信息的保存是实施反洗钱的必要条件。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并保证记录的内容足以重现每一笔交易的原貌,包括交易的交易方、性质、时间、数额等内容,且需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标准。

全面、系统性的交易信息记录有利于可疑交易的识别与报告,为后续反洗钱检测工作的展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当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分析监测系统或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发现交易存在异常时,可在借鉴传统金融机构成熟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排查与跟踪监测,并及时向反洗钱监管机构报告。

4.加强互联网安全,遏制洗钱上游犯罪。追根溯源,互联网安全问题已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下洗钱活动泛滥的根源之一,是滋生洗钱犯罪与洗钱上游犯罪的温床。因此,保障互联网安全对于遏制洗钱上游犯罪、打击洗钱犯罪具有重大意义。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技术行为规范,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与交易信息的安全保护与保存。同时,对于推出的互联网金融新业务、新服务、新工具,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投资者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充分提示潜在风险,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金融的秩序。

注释:

①清科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研究报告.

②中国人民银行将乐县支行课题组.新兴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及监管[J].福建金融,2015(04).

第4篇

关键词:跨境电商;现状;监管

一、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的现状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在我国,跨境电商起步晚但增速快,已日益成为我国企业扩大海外营销渠道,提升品牌竞争力,实现外贸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从规模上看,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迅速扩张,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从2008年的4.4% 提高到2012年的8.2%,达到2万亿元,2013年超过3万亿元,2014年达到4.2万亿元,2015年提升至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2016年有望达到6.5万亿元。按照运营模式,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可分为跨境B2B贸易和跨境B2C贸易,而且跨境B2C业务近年来也发展迅速。从市场格局来看,跨境B2B贸易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一直占主导地位,阿里巴巴国际站、环球资源、环球市场、中国制造网等直接搭建起国内生产商与国外大批量采购者进行交易的平台,为双方提供增值服务。

二、我国跨境电商监管现状及问题

(一)跨境电商监管立法现状及不足

跨境电商的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提供保障,近年来跨境电商虽然发展迅速,由于其具有全球性、无形性、匿名性、快速演进性等特点,其所衍生的许多问题,如电商模式下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通关商检、税收、消费者权益、支付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新问题都需要法律法规予以保障。我国相继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来规范跨境电商活动,比较典型的如: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9个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推出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等六大支持政策。2014 年7月,海关总署出台《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认可了业内通行的保税进口模式。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

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调整跨境电商发展的法规政策,但目前我国在跨境电商领域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出台,现行以传统商业模式运行需要而制定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模式,已不能满足跨境电商发展的需要。已有的政策支持、监管制度大多体现在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其效力层次低,由于政出多门,甚至出现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跨境电商交易中逃税收、避商检、缺乏诚信,网络欺诈、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

(二)跨境电商行政监管现状及不足

1、监管模式落后。跨境电商的经营模式与传统贸易模式显著不同,对监管模式和措施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等部门对跨境电商贸易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还比较落后,现有的以口岸检疫为主的、分块式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不能满足跨境电商的监管工作需求。2、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健立。跨境电商涵盖涵盖了营销、交易、支付、服务等各项商务活动,需要多部门多环节共同监管,目前,海关、商检、工商等部门对跨境电商进行监管时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协调协作机制,监测系统、监管体系间缺乏沟通,多头管理、重复申报等问题时有发生,监管效率低下。

三、完善跨境电商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跨境电商法律政策体系

1、提高跨境电商监管的立法层次。加强跨境电商监管,应当提高跨境电商的立法层次,制定《电子商务法》,负责统―指导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弥补现有立法层次低、法出多门,相互矛盾的等缺陷。在《电子商务法》中对跨境电商监管体系、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为跨境电商的发展及监管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2、强化跨境电商市场主体规范制度。加强对跨境电商主体的管理,是避免网络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防范偷逃税收、实施跨境电商有效监管的基础。关于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制度设计,既要营造宽松平等的跨境电商准入环境,又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可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采取登记制度,特别是应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相关小企业和个人的登记注册制度,突出对经营主体的责任要求。

(二)加强对跨境电商行政监管

1、创新监管模式。建议以政府为主导,开发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为公共平台,根据“追溯源头、监控过程、追踪流向”的原则建立质量安全信息流,根据“前端放开、中间控制、后续抽检”原则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流,构建并完善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全国性的跨境电商监管模式,提高跨境电商监管的效率。2、加强部门协作,提升跨境电商监管合力。推动创建“单一窗口”平台,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加强与海关、商检、邮政、银行等部门的联系,积极推动建立“单一窗口”平台。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跨境电商综合监管。完善社会组织共治机制,鼓励电商企业、行业协会、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监管活动。

参考资料:

[1].麦文伟.跨境电商监管模式亟待创新[J].中国纺织报,2015(2):001.

第5篇

关键词:数字货币;支付功能;差异对比;发展空间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3-0079-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3.17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特征及支付基础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

1.理论内涵。目前,理论界对数字货币尚未形成专门的学术定义,但对数字货币基本形成三种认识:一是数字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二是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的一种;三是数字货币是一种独立的支付工具[1]。不同的认识源于两方面原因:一是数字货币是新兴事物,且主要是依托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专业性和独特性使得其被蒙上了一道神秘的“面纱”;二是数字货币早期的理念创立者提供的仅仅是一种全新的思考方式,而技术的长期价值让数字货币展现于世人面前,显现出其蕴藏的巨大能量。

2.实践概念。从最早的Bit Gold、B-money等数字货币实验,到将数字货币概念首次大规模引入公众视野的比特币,显现出数字货币发展的速度之快。基于此,数字货币可以定义为依靠密码技术来创建、发行和实现流通的电子货币,它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目前,流行于世界各国的数字货币有上百种,如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元宝币等。

(二)数字货币的主要特征

1.去中心化。与传统货币不同,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特征十分突出。一是数字货币运行、发行不依赖于中央银行、政府、企业等机构组织的支持或信用担保,而是依赖信息技术、密码算法、网络协议等来实现,理论上确保了任何个人、机构、政府等都不可能操控数字货币总量或制造人为通货膨胀。以比特币为例,它的货币总量按照预定设计的速率逐年增加,并最终在2140年达到2100万个的上限。二是数字货币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而是通过网络节点的计算产生,理论上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地点都可以参与制造数字货币,如比特币每10分钟向网络中释放50个(后调整为25个),并逐步减半。

2.匿名性强。不同于以法定货币为基础的电子交易时身份的验证,数字货币具有较强的匿名性特征[2]。一是数字货币交易可以在购买初期就实现匿名,用户仅需提供资金或通过信用卡就可以购买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较少涉及到用户的身份信息。二是数字货币的匿名性还在于其有不同于传统电子交易的替代支付方式,使得整个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如在Ukash支付平台,用户申请时不需拥有银行卡或账户,也不需要注册和提供任何个人信息,即可将现金兑换成19位编码的代金券,在所有支持Ukash支付系统的国际网站上均可以使用,较好地实现了数字货币交易过程的匿名性。

3.支付便捷。数字货币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快捷方便且低成本的实现境内外资金的快速转移,整个支付过程更加便捷有效。以货币跨境转汇为例,传统货币转汇境外需要通过银行机构进行较为复杂的手续,如金融电信协会的业务识别码、特定收款地的国际银行账户号码等,同时,完成整个资金转移过程耗时较长,一般为1-8个工作日,并且需要支付较高的手续费;而数字货币则能实现境外转汇的低成本便捷化服务,如通过Paypal办理境外转汇业务时,可以在接受支付命令后即时将转汇金额记入到收款人的Paypal账户,实现业务交易的即时性。

(三)数字货币的支付基础

数字货币依托信息技术构建了分布式价值传导网络,形成新型的支付网络――分布式支付系统(见图1)。整个分布式支付系统中存在数量不定的支付节点,用于交易、支付等信息的存储维护,并形成公开、透明、无法伪造“区块链”,促使支付交易不依赖第三方中介机构顺利实施[3]。

1.技术层面。数字货币是依托于区块链技术完成点对点的价值传输,并以区块的形式记录全网数据库的所有交易行为,确保不会发生重复支付和虚假支付的情况。一是数字货币区块链是以巨大的运算力和维护成本为代价,在互联网上构建一个可靠的数据源,没有中心化的概念,能够被各个行业所应用;二是分布式支付网络体系中,单一支付节点完成交易有效性的初步确认,再经由互联网传播获取认可后,最终确定交易的有效性。这其中,由于数字货币的固有属性和信息技术特征,能够保障交易双方的隐蔽性,且可以避免重复支付和虚假支付的情况。

2.应用层面。数字货币以算法来模拟货币,突破法币增发的风险和区域局限,且能够有效解决跨境支付的便捷性,实现交易的无摩擦支付。一是数字货币通过互联网避免了来自传统银行系统与国家边界的资金转移障碍。一方面,传统跨境支付需要经过多个机构,且交易数据会被记录下来,而数字货币则只需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确认即可,不经过任何第三方机构,也不会形成任何资金跨境交易记录;另一方面,法币的使用面临现金额度、地理区域等的限制,而数字货币则突破了这些障碍,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无障碍转移流通。二是数字货币实现了无摩擦支付,提升了资金跨境支付与转移效率的同时,降低了资金跨境支付与转移的成本。这一点,由数字货币支付便捷的属性特征就可以很好的说明,跨国贸易、跨境支付为数字货币支付提供了应用场景和发展空间。

二、数字货币在支付领域的发展状况

数字货币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Bit Gold、B-money等,伴随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比特币引起全球的广泛关注,数字货币发展更加迅速。基于数字货币交易属性来看,数字货币在支付领域发展呈现出新状况。

(一)支付应用更加广泛

近年来,数字货币在全球及我国越来越受到关注,支付应用更加广泛。一是从使用者来看,企业支持数字货币支付应用的有所增加,以比特币为例,2014年,微软(Microsoft)、戴尔(Dell)、维基百科、旅行服务网站Expedia、假日酒店、英国电商Cex、美国在线电商Tiger Direct、法国连锁零售商Monoprix等数以万计商家开始尝试采用比特币支付。二是从供给方来看,国内参与数字货币支付事业的创业者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支付平台大约有10家(见表1),其中,以GemPay、YardPay发展最为迅速,二者数字货币(比特币)的支付量提升也较为明显。

(二)平台功能日益完善

伴随数字货币的不断发展,其支付平台的功能也在不断的完善,促使商家、客户更加容易的接受和使用数字货币进行支付。一是多个数字货币平台的业务推广和应用,丰富了数字货币支付平台的功能。如Coinbase可以提供钱包支付、交易汇兑、安全存储等业务;Blockchain.info是全球最大的比特币钱包和区块信息查询网站;比特币ATM机的推出使用等。二是辅助的推陈出新,提升了商家、客户对数字货币支付的认可度和使用度。如数字货币支付平台GoCoin推出电子邮件和短信账单功能,商家可以通过GoCoin平台的电子邮件和短信账单功能创建发票进行支付,与此同时,短信账单可以为客户提供实时查看他们账单信息的链接,便利客户对信息的掌握和了解。

(三)平台融资数量增加

数字货币的广泛关注度以及业务拓展的空间性,为数字货币支付平台赢得了资本的青睐,这一点在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数字货币支付平台融资上尤为明显。根据《2014年国内数字货币行业发展报告》的统计显示,2014年比特币钱包和支付的融资额占到数字行业全部融资额的40%左右。其中,比特币OnChain的钱包服务商Blockchain.info获得融资3050万美元;比特币支付处理商BitPay获得融资3000万美元;比特币支付处理商获得融资1450万美元;多重签名BitGo获得融资1200万美元。

(四)监管争议依然不断

有鉴于数字货币的各类风险以及监管的缺失,各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态度、策略存在较大的争议。具体包括四类:一是全面禁止型。以泰国、俄罗斯、台湾等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明确表示了对数字货币(比特币)的抵制和封杀,不承认数字货币且不得在境内进行支付等一切行为[4]。二是积极支持型。以巴西、韩国、肯尼亚等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对数字货币(比特币)的发展采取“友好”政策,积极支持其发展。三是审慎观望型。由于缺乏对比特币行业的规范和监管规则,部分国家对比特币发展采取审慎观望的态度,如日本、印度等。四是适度监管型。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监管进行积极探索,采取适当监管策略。如欧盟、德国、法国着重对数字货币(比特币)的风险关注,给予适当的风险警告和提示;澳大利亚、新加坡、西班牙则利用现有的税法、电子支付法等对数字货币(比特币)的发展进行约束管理;美国则是主张推动立法监管的,加利福尼亚、纽约先后出台AB-129法案、“BitLicense”法案对数字货币(比特币)进行立法的监管。

三、数字货币支付与各类支付的比较

(一)数字货币支付与传统支付的差异

数字货币以分布式支付系统为基础,试图构建一个完全开放的支付体系,与传统支付的差异性较为明显(见表2)。

1.支付系统。数字货币支付是基于一个完全开放的系统平台运作,能够在全球范围进行支付,不受时间、区域的限制;传统支付是在较为封闭的系统中运行,支付行为多以境内为主,且易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提供全天候、跨境的一些支付服务。

2.交易媒介。从流转媒介来看,数字货币支付是利用信息技术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而传统支付是通过现金、票据、银行卡等物理实体流转来完成款项支付;从支付媒介来看,数字货币支付以最先进的网络为基础,而传统支付则是传统的通信媒介。

3.支付效率。数字货币支付流程较为简单,用户只需要一台连接网络的PC机,就能够方便、快捷、高效的完成支付行为;而传统的支付受限时间、空间以及操作流程等多重限制,难以实时完成资金支付流转,尤其是应对跨境交易和支付的时候。以比特币跨境支付为例,它可以实现实时到账,而使用Visa、Master等支付工具则需要1-3天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到账,同时,在提现时间上比特币也有优越性,能够从5-7天缩短到2-3天。

4.支付成本。数字货币支付的流程简单化、操作便捷化以及支付的实时性、跨区域等特征,使得数字货币的运作成本、交易成本等都比较低,因此,整个支付成本也会相应大幅的降低。对应地,传统支付由于依赖传统银行及支付网络,需要缴纳由银行及其他支付网络收取的跨境费,支付成本相对较高。仍以比特币跨境支付来看,发送比特币只需要支付0.001个比特币(折合人民币仅需几毛钱,且与支付额度大小无关),而使用Visa、Master等则需要支付总金额5~8%的高额手续费。

(二)数字货币支付与网络支付的差异

网络支付尤其是第三方支付的兴起与发展,是现代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其在支付体系、交易媒介、支付效率等方面有着传统支付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某些属性特征与数字货币支付较为相似。对比来看,数字货币支付与网络支付最大的差异集中在两个方面:支付成本与跨境支付。

1.支付成本。数字货币通过互联网绕开某些来自传统银行体系与国家边界的资金流动障碍,尤其是在进行跨境贸易的时候,资金划拨与支付仅承担少量的费用,潜在地为商家与客户节省手续费。反观网络支付,尽管相较传统支付已经节约了很大的支付成本,但费用的节省相对有限(见表3)。

2.跨境支付。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后,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开始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汇和结售汇业务,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跨境业务支付,但《指导意见》同时对跨境业务范围、交易金额等做出了规定和限制。但数字货币支付则不受时间、区域、金额的限制,能够实时完成跨国贸易和跨境支付,显示出其在跨境支付的优越性。

四、对数字货币支付功能发展的几点思考

数字货币的出现推动了支付体系的创新发展,在国际贸易、跨境支付等方面尤其有优势,能够通过互联网快速实现全球范围内价值的交换,未来拥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推动数字货币及其支付功能发展需要强有力条件支撑,我们认为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

(一)数字货币的稳定性:如何保持

数字货币汇率不稳定、币值波动大,是数字货币支付功能规模化实现的最大障碍。币值的不稳定既会影响消费者持有数字货币的信心也容易造成交易中的某方出现“隐性”损失,而这些都会最终影响数字货币支付功能的实现及推广。

从支付功能实现的角度来看,保持数字货币币值稳定可以循着三个思路:一是短期内可以考虑“币值锁定”模式,即在交易过程中以与交易额(数字货币)等值的法币来对币值进行锁定,以此来维护交易过程中因数字货币币值波动给卖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见图2)。二是中期内构建数字货币消费“生态圈”,奠定数字货币支付的基础。数字货币支付是服务于数字消费的,没有消费的支付是虚假的、无基础的,由此,打造如同“淘宝+支付宝”运作模式的“跨境电商+数字货币”模式,将数字货币支付应用到真实支付场景,形成“货币―支付―消费”的生态圈。三是长期来看需要探索对数字货币的立法监管,从规范金融市场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金融犯罪等方面对数字货币进行监管,维护数字货币的相对稳定性,保障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有效运行。

注:N表示买家交易确认时数字货币,M表示卖家收款时数字货币,X表示两种情况下的等值法币数量。

(二)数字货币成本优势:如何延续

前文分析显示,数字货币支付的突出优势之一在于支付成本较低,但伴随监管的强化、经营的推进以及外界的竞争,数字货币的成本优势能否延续值得关注。一是监管的强化会增加数字货币的经营成本,这部分成本将会被分摊到用户身上;二是数字货币与传统支付的成本累积过程与阶段不同,未来可能会面临网络管理成本和经营成本的增加,增长的成本也将会分摊到商家或者用户身上;三是传统支付面临竞争压力,也可能会降低收费或者吸收数字货币的技术,数字货币成本优势会被缩小。

不可否认,成本优势为数字货币的推广使用带来契机,中短期来看这一优势还是会显现,但长期来看,成本优势将不再是数字货币的“专美”,因此,从发展持续性来看,数字货币未来发展不能“偏安一隅”,除了拓展和发挥信息技术带来的成本、效率、时空等优势以外,还需要构建更加匹配数字货币发展的战略理念,与支付系统中的同行“合作竞争”,应对来自银行、支付平台的竞争。

(三)数字货币支付应用:如何推广

数字货币支付应用依赖于用户群,用户数量的多少决定数字货币支付能否持续发展。据统计,目前全球最大的两家比特币钱包公司Blockchain.info、Coinbase拥有用户约600万,而这得益于国外对比特币的合规建设和立法监管。比较来看,国内比特币支付生态环境相对匮乏,用户群体和数量相对有限,一方面,比特币还是一个小众概念,一般人尚难以理解,接受度也不高;另一方面,受币值波动、政策不明确等影响,公众对比特币的认知上还存在一定的误区。

有鉴于此,推广数字货币及其支付应用将成为数字货币相关平台(公司)一个重要的工作内容。一是相关平台(公司)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对数字货币进行宣讲、介绍,让普通大众对数字货币有更多的了解和认识,提升对数字货币的接受度。二是挖掘数字货币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场景,重点关注支付应用环境,探索推进数字货币应用场景发展。

(四)数字货币风险防控:如何监管

数字货币潜在的风险伴随其应用逐步显现出来,如币值波动风险、技术平台风险、洗钱犯罪风险等。风险的暴露既不利于数字货币发展,又对社会金融秩序造成影响。首先,风险的产生使得部分国家对数字货币采取“堵截”或“全面禁止”的监管策略,不利于数字货币的推广应用。其次,风险不确定性使得社会大众对于数字货币的应用态度较为谨慎,持有或利用数字货币进行交易、支付等行为也会减少。最后,数字货币的潜在风险还容易引发社会金融秩序的不稳定,如利用数字货币洗钱犯罪、数字货币币值的暴涨暴跌等。

基于风险防控及发展视角来看,有效的监管对数字货币发展应用十分必要。一是借鉴国际上有效监管实践经验,如美国加利福尼亚的“AB-129”法案、纽约的“BitLicense”法案,以及新加坡、澳大利亚的税收政策等,结合国内数字货币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完善我国数字货币立法监管路径和体系。二是监管体系构建方面,可以考虑将数字货币纳入相对成熟的金融监管体系当中,如将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到互联网资产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1]樊云慧,栗耀鑫.以比特币为例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J].法律适用,2014(7):48-52.

[2]蒲成毅.数字现金对货币供应与货币流通速度的影响[J].金融研究,2002(5):81-89.

第6篇

电子商务;对外贸易;机遇;挑战

一、我国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传统型外贸向电子商务外贸转型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抓住机遇发展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企业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出路。商务部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调研工作,外贸司也参与到电子商务有关政策的制定上。此前,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明确将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提供政策支持,以及对重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自国六条,原本低调的外贸电子商务吸引了各方的注意力。不少业内人士都承认外贸电商风景一片独好,正是外贸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之际,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市场的良好好形势,都为外贸的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有利条件。但是,电子商务仍然属于发展初期,很多条件和法律规定还不完善,技术上仍然存在不足,物流和税收还不能完全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的应用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机遇

敦煌网CEO王树彤认为:传统企业触网,正从一个不断量变的积累过程走向一个质变的积累过程。在全球B2B市场,跨境电子商务也有值得关注的优势。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指出,在全球非常活跃的跨境电子商务,包括向美国、德国、澳洲、中国以及巴西,在2013年这些跨境电商交易额是1050亿美元,到2018年会有3070亿美元,有300%的增速,这些国家里面中国的增速最快。

(一)对市场开发起了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额每年都突破新高,在这种经济形势下,运用电子商务的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状况远好于传统模式的企业,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中,运用电子商务发展对外贸易可以给企业开辟一条新的出路,减少企业的损失。互联网具有无界限性,在运用中减小了有形和无形的壁垒,没有地域和文化的限制、没有企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差别等这些条件的约束,更加增强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推动了我国外贸企业的业务量的提高。

(二)对资源起了优化作用

电子商务中ERP的使用在资源优化方便起到了很大作用。提高库存周转率,减少库存投资;减少延期交货,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误期率,提高销售部门的信誉;缩短采购提前期,缩短采购时间,节省采购费用。

(三)使交易流程简化

电子订单的使用,解决了文件传输中实时传输的的问题,在合约签订中也节约了时间。电子商务的支付形式得以简化,电子支付系统通过银行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使支付流程更加简化。各种相关单证在网上使用可实现瞬间传递,节约时间,降低错误率,而且通过网上办理业务,可以减少人工参与,不限制工作时间,提高处理业务的灵活性,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

三、电子商务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挑战

(一)交易安全的挑战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一直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电子商务是利用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的一种新型形式,互联网具备的开放性,如何在开放的环境下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保证商业秘密不被窃取,是发展电子商务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从目前国际情况看,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过快,其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还跟不上,对于各个国家来说,支付方式和结算手段的缺失都影响着交易的进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所需要的银行的电子支付水平不高,安全性差,还未能承担电子支付的角色。

(二)诚信的挑战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企业得以发展的根基,电子商务对商家的信用要求更高,完善信用体系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当务之急。目前在电子商务对外贸企业的诚信问题主要体现在出口商家缺乏诚信和国外客户缺乏诚信,出口商家中很多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保障售后服务,夸大广告效应,这些都将减少客户对外贸企业的信任,阻碍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由于我国外贸企业缺乏对国外客户的了解,订单又都是在网上完成,很容易造成贸易纠纷,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关系。

(三)法律法规滞后的挑战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很多相应政策及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网络,本身就具备这不安全性,因此发展网络贸易必须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因为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需要涉及交易双方、工商管理部门、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和跨地区跨国家的贸易,这就需要加强电子商务法律建设。法律的缺失会带来很大的风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不容忽视。

四、改善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运用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安全体系

安全体系的建立需要从技术角度和体制、法规建设角度来完善。一方面要开发出保证系统可靠性的技术,保证信息的可靠。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对电子商务安全进行综合治理,加强金融企业安全防范水平,完善和增强安全认证中心在电子商务安全防范中的作用。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建立不仅需要企业的重视和诚信观念的树立,还需要政策及法规的制约和管理,政府应加强引导与监督,来平衡各方利益。我国的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和全球电子商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信用缺失问题需要国际各国给予重视,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综合评价电子商务参与者的信用等级。

(三)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的空白尤其是网上交易的法律规范的空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严峻问题,所以应及时更新、建立国际贸易法、国际电子商务法,发挥政府协调功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从而使贸易双方受益,最大效力的发挥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中的应用。

第7篇

关键词:支付体系;发展趋势;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7-0014-06

一、支付体系发展的总体趋势

支付体系与金融体系的发展交互影响,并与技术创新相结合,呈现出三个层面的趋向。

(一)现代化支付系统朝着低成本高效率的混合模式演化

全额实时支付系统(RTGS)和净额结算系统(DNS)是当前各国跨行支付系统的两种主要形式。RTGS系统的设计主要考虑了安全与效率问题,很好地解决了结算风险,但该系统要求参与者随时具有足额的流动性,从而使系统参与者承担了较高的流动性成本。DNS由于采用轧差机制,因而能够大大节省参与者的流动性成本,但其非实时支付特点使结算风险仍然存在,故一般适用于小额、非紧急的支付。随着计算技术的提高,将两种系统的优势相结合,开发和建设混合(Hybrid)支付系统,将成为未来支付系统发展的主要趋势。一种方式是在全额实时支付系统中引入抵消(轧差)机制,通过设计一种算法,搜寻支付队列,随时进行抵消。一旦一对或一组指令满足相关标准,它们就执行全额结算。尽管所有支付均建立在实时全额结算基础上,但日间流动性准备将会大大减少。因为许多支付能够在结算时相互抵消。这类系统在流动性节约方面所获得的收益是以一定的结算延迟为代价的,即一队或一组支付符合相关标准所花时间。德国中央银行开发建设的RTGSplus系统已经实现了这种混合。由于补充或抵消机制在营业日频繁起作用,从而能够使结算延迟的时间非常短。第二种方式是在净额结算系统中提供更快的结算或持续结算,可称为持续净额结算系统(CNS)。在整个营业日,系统参与者不断地向结算机构发送支付信息,并进入排队序列。通过设计一种算法,系统持续地搜寻支付信息,随时获取可相互抵消的支付,一旦找到一定数量的可抵消集,就进行结算。这种设计能够大大缩短支付信息提交到支付最终结算之间的时差,从而使大量的结算很快完成,解付风险也会大大降低。同时,系统所固有的轧差机制仍得到发挥。美国的CHIPS系统升级版采用了这种结算机制。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发展是欧盟于2003开始建设并于2007年正式投入运行的支付系统第二代(TARGET2),这是欧盟成员国在原有的分散式的TARGET系统基础上改造的、拥有单一共享平台的新一代支付系统。根据德国中央银行披露的信息,该系统既可处理传统的贷记转账支付,又可处理银行间直接借记支付;可以预先提交支付信息;欧盟范围内的证券结算系统、零售支付系统和私人支付系统均可接入TARGET2这一公共支付服务平台,每个附属系统均可直接访问欧盟范围内每家中央银行的账户;具有标准化的功能、服务、技术接口和统一的收费标准。在流动性管理方面,TARGET2提供了两种形式的流动性储备池(Liquidity pooling),一种是虚拟账户方式,另一种是合并信息方式,二者均支持系统参与者以群组的形式储存它们的备付资金。在虚拟账户方式下,一个账户群组的所有成员的可用流动性都集中在一个流动性池中,群组内任一账户持有者都可通过他自己的账户支付最高可达该群组账户所能提供的日间流动性总水平的资金。在合并信息方式下,提供给账户群组的只有合并信息,支付处理仍然在单个账户的层次上独自完成。另外,TARGETG还提供了在同一支付平台上的各种抵消算法。

(二)零售支付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私人化特点更加明显

零售支付服务已成为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由于支付服务的受众最广,既面向国内市场也面向国外市场,并且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随着消费者支付需求的升级,支付服务的收益也越来越可观。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和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导致传统的存贷利差收益空间下降,由支付服务所驱动的收益占银行利润的比重上升。根据Rice和Stanton(2003)进行的一项研究,在美国,40家最大的银行持股公司2001年与支付服务相关的年收入达到其运营收入的16% ;大的地区性银行的支付服务收入占其年收入的21%;全球性银行的同类比重为17-21% 。然而,支付服务行业既有明显的网络外部性特征,又有个性化服务发展趋势。非银行企业(如网络、通信行业)利用网络信息等技术优势与银行部门的特许权价值(Franchise value)相结合,为创新电子服务方式、提供规模化的支付服务提供了可能。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离线支付就是这种结合的产物。非银行类的数据处理商能够利用其广泛的信息网提供新型支付服务,特别在开拓小客户市场方面,能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开发支付机制,如点对点支付、无线支付。联合生产和外包服务将是未来支付领域的主要特征之一,这使得银行与非银行的界限变得模糊。银行向非银行机构获取技术;非银行机构利用银行进入结算系统,利用银行的客户基础营销新产品。

欧盟中央银行2005年的关于欧盟国家和挪威零售支付创新的调查报告表明,电子支付服务和售前/售后增值服务正在迅速成长。其中,新兴的增值服务,如开具电子发票服务和电子对账服务等,为电子支付方式替代纸基支付工具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调查显示,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企业或机构中,有1/3是银行全资拥有的,1/3是与银行业有关的,具有金融行业牌照,其余1/3为非金融企业。这些机构数量对比也表明,在绝大多数国家,在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之前,企业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执照;银行在提供全方位的电子支付产品、服务以及资金结算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公众在涉足电子支付行业时更信赖传统的金融机构。但在提供支付服务的增值服务方面,通信和IT行业企业更有积极性。

电子支付工具的发展和相关增值服务的提供也促进了网上银行业务。而网上银行业务中最活跃、增长最快的正是支付服务。根据美国堪萨斯联邦储备银行的研究,2003年,美国家庭有25%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而在1998年只有2.6%的家庭这样做;美洲银行报告称,该银行发生的支付服务的绝大多数是在线发起的。与此相比,非支付性的在线服务增长得很慢。

促进或制约新兴零售支付服务方式成长的主要因素包括:法律风险、安全机制、不同服务系统之间的兼容性、技术/业务标准化程度、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信赖程度、定价机制等。各国由于法律制度、监管体制、市场化程度、社会信用水平、信息技术及其基础设施的普及程度不同,电子支付服务的发展方式、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在支付服务领域,金融企业、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分工格局正在深化,各方充分利用比较优势吸引客户,获取收益,推动创新支付方式的发展与普及。

(三)跨境支付的发展带动支付体系的全球化,风险防范问题日益突出

跨国公司的发展和企业跨境兼并,产品、服务贸易与资本流动的加强,金融市场的一体化,信息网络的跨境提供与联通等是推动支付服务全球化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以互联网和支付系统专网为依托的金融交易、清算、结算网络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技术基础,成为全球金融进一步融合的催化剂。许多金融技术创新、融资便利手段、风险管理工具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现代支付交易网络体系而设计的。跨国(境)的支付系统把全球金融市场融合起来,商业交易和金融交易突破时空限制,使传统的风险管理手段、方式发生了重要变化。

在支付系统基础设施方面,十国集团运行的多币种持续结算银行系统(CLS)、环球银行间金融电信协会运行的SWIFT系统、欧盟运行的TARGET系统以及一些银行卡跨境支付系统在跨境支付服务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关键性的作用。其中,CLS系统由十国集团于1996年发起建设,并于2002年启动。CLS以某种方式将外汇交易双方的结算系统连在一起,采取PVP(payment versus payment)结算模式,保证一方只要支付(卖出的货币)便能得到支付(需要买入的币种的货币),即使对手违约或破产也是如此。CLS系统是一个向全球开放的系统,有大约70家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机构持股,结算的币种有15种之多,日均处理的交易高达1.9万亿美元(2004年数据,CPSS,2006)。SWIFT是一个行业性组织,主要为金融机构提供安全、标准化的信息服务和接口软件,其服务对象涉及207个国家和地区的近8100家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经纪商和投资管理公司;服务领域延伸到企业集团以及支付、证券、财政和贸易领域的基础设施。如,欧元区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便是采用SWIFT网络和标准把各成员银行的支付系统连为一体。

在跨境支付的流动性和质押物使用方面,为降低金融市场交易风险,尤其是对手方风险,大的国际性银行都在开发新技术,以管理和保护其质押物和流动性。这些银行游说其分支机构所在国中央银行,寻求对以外国货币为担保的日间与隔夜信贷的支持。这种趋势主要基于大的跨国银行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多个国家的大额支付系统,需要在每个支付系统中提供质押以便按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要求管理其流动性;然而银行提供了质押物的地方(国家)未必是需要流动性的地方(国家)。为了节省流动性管理成本,跨国银行提出用外币计量的担保物要求,包括外国债券。瑞典、瑞士、英国、美国的中央银行等率先引入了这方面的设施(CPSS,2006),欧元区国家则是采用了以欧元为主导的跨境担保。跨境担保对中央银行间的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也为私人部门开发更高级的担保与流动性管理工具提供了条件。

支付系统的跨境互连也形成了风险传染的新机制。风险传染的程度与支付系统互联的程度相关。支付系统的相互依赖性有三种方式(CPSS,2006),第一种是两个支付系统之间直接的或特定的连接,当第一个系统成为另一个系统的参与者时,第一个系统或者会为其客户提供第二个系统具有的服务,或者为了完成结算,为第一个系统筹资或转移质押物,反之亦然。这类互联还包括共享基础设施、共同管理风险。第二种基于机构的互相依赖缘于金融机构自身的活动,包括参与者直接参与两个或多个迥异的系统、向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或者为某一系统充当结算行。全球性银行参与的支付系统很多,这使得所参与的系统通过参与者联系起来,该参与者的违约或破产会波及到所有相关的系统。第三种相互依赖性则是环境方面的依赖。如两个或多个系统与同一个金融市场的风险相联系,或者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同,也可能是具有相同的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为控制这些风险,各国央行及相关监管当局就加强合作,缩小各国支付领域的规则差异,增加信息互通,畅通跨境监管机制。其次,应提高支付技术、标准的适用性,采用PVP、DVP等结算方式,有效克服跨境支付与结算中的时间不一致和空间隔离等障碍。

二、中国支付体系发展的应对策略

为适应全球支付体系发展的总体趋势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支付体系的未来发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一)设计更加高效、灵活、安全、兼容的现代化支付系统

1、适时引入混合支付系统模式。在建设第二代现代化支付系统时,应研究建设基于大额实时支付的混合支付系统或以小额批量支付为基础的混合支付系统问题。中国的大、小额支付系统共享硬件资源,具有相同的清算账户和最终结算机制,高度集中的会计核算数据系统,这些因素为混合系统的建设提供了天然的条件。与此相适应,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应当进一步引入先进的资金管理方式,如集合账户资金管理模式,系统参与者通过相互授信的方式建立流动性资金池,可以大大节省单个银行的流动性成本。为提高支付系统的灵活性,未来的支付系统建设应对计费、节点和参与者权限、业务种类等实施参数化管理,以便于调整和适应业务创新的需要。

2、制定和实施业务连续性计划,不断增强重要支付系统抗风险能力。中国的现代化支付系统覆盖面广,参与者众多,必须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业务连续性计划,健全具有高度生产恢复能力、业务切换能力和数据查找功能的灾难备份系统。应继续完善保障支付系统运行的法规制度框架、组织协调机制和管理流程,定期开展支付系统健全性评估;制定和实施应急演练计划,演练的范围包括支付系统管理部门、运行部门、系统参与者,以及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的各类业务系统。中央银行还应督促系统参与者制定和实施自身支付系统的业务连续性计划,建设相应的灾难备份系统,提高系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参与者的运行风险给大小额支付系统带来结算风险、运行风险甚至系统性风险。

3、加快建立支付系统与证券结算系统的联结通道,推广DVP结算方式。证券结算系统与大额实时支付系统连接,可以实现优势互补:首先是可以丰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质押品种,拓宽支付系统参与者流动性管理渠道,降低流动性风险。其次是能够提高结算效率,降低证券结算系统中的风险。再次,有利于密切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促进金融创新。在发达国家和经济体中,美国、英国、日本、德国、荷兰、中国香港等的证券结算系统都与大额实时支付系统连接,实现了DVP结算。2004年中国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接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实现每笔债券和资金同步交收的DVP结算,大大增强了债券结算效率,有效降低了债权结算风险。而主要为股票等其他证券结算提供服务的中国证券结算系统目前独立运行、独立结算。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特别是股票市场的发展,中国直接融资的比重将会上升,证券结算的效率和风险问题将成为金融市场发展中需要重点解决的课题之一。中央银行、证券监管当局和证券结算机构需要深入研究证券结算系统接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可行性,并尽早实现接入,以提高证券结算效率,降低结算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

(二)优化支付服务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

随着中国支付服务的多元化、市场化发展,价格因素在通过竞争提高支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支付创新、发挥网络外部性和规模效益中的作用将逐渐增强。目前,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价格是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共存的格局。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主要集中在基本结算类业务,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除基本结算类业务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结算收费项目有些比照或参考政府指导价定价,其他业务收费由商业银行自主定价。随着银行业改革的持续推进和治理结构的完善,银行业的竞争性进一步增强。目前,对基本结算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定价所产生的价格扭曲已逐步显现,应尽快调整直至完全放开。在顺序上可考虑先放开业务量小、对企业和个人成本负担影响小的收费项目,再放开业务量较大、对社会公众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在银行卡支付收费方面,现行定价实际上采取了垄断定价的方式。根据双边市场理论,保证持卡消费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是收单行向商户收取的交换费,既落在商户意愿的成本支出区间内,又可弥补发卡方的变动成本支出以使持卡人获得免费服务,而整个支付网络可获得网络外部性和规模经济利益。由于中国只存在一家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组织,银行卡支付系统具有垄断性。商户要么受理银行卡,要么不受理。如果受理,就须接受现行定价。

在中国,中小城市、中小商户普遍存在销售规模小、利润率比较低的情况,在银行卡的应用与发展过程中,应采取灵活的持卡消费定价策略。比如按笔收取手续费等方式,激励商家受理银行卡,促进消费者持卡消费意愿。在收单市场,也应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有序的、充分的竞争。

(三)强化支付体系法律基础,改善制度环境

目前,中国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呈现出个人使用银行卡、企业使用支票的格局,而个人几乎不使用支票,企业几乎不使用银行卡支付。从2006年的统计数字看,全国支票支付交易量就占到全部非现金支付金额的44.4%,其他票据只占3.5%。2006年中国的银行卡发卡总量达到11.3亿张,其中10.7亿张是借记卡。在具有融资功能的远期支付工具如商业汇票中,银行承兑汇票无论其交易笔数还是交易金额都占到90%以上,商业承兑汇票所占比例很低。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是法律制度的缺失和信用的缺失。因此,必须从完善法律制度、改善环境着手,为非现金支付工具健康、均衡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首先要加快修改《票据法》。应当适度放开票据的融资功能,确认商业本票的法律地位,以满足商业信用发展和市场对融资性票据的要求;放松本票只为即期票据的规定,发挥其远期信用功能;与《电子签名法》相适应,确立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应尽快确认票据截留和影像技术的合法性,保障票据截留和影像交换业务的合法有效开展。

第二、尽快出台《银行卡条例》。银行卡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银行卡领域存在的不规范运作问题也日益突出,例如,不合理定价、不正当竞争问题,利用银行卡进行欺诈、洗钱问题等,给银行卡支付领域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制约了银行卡的健康发展。制定和实施《银行卡条例》将对规范银行卡的发卡、收单、清算机构及其行为,明确银行卡市场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银行卡的普及和应用,提高银行卡消费比例都具有非常重要现实意义。

第三,制定较高层次的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法规。重要支付系统能否安全、高效运行,事关一国经济金融稳定,而防范支付系统中的结算风险、运行风险、法律风险、系统性风险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中国目前的支付系统在参与者准入、退出、结算最终性、结算风险的处置等方面没有较高层次的法规约束。应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支付系统运行准则,防范各类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明确支付服务组织运营规则,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及与其客户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改进服务,加快资金到账时间;建立高效率的差错、投诉和争议处理工作机制,创造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的环境。

第五,建设和完善与信用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为落实相关制度、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提供有效和技术支持。人民银行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公安部门开发的个人身份证信息系统,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信用体系、落实账户实名制、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水平提供了重要手段。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建设的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具有收集失信或违约的票据使用者信息功能,该系统将与人民银行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相结合,为抑制空头支票、防范商业承兑汇票违约提供有效支撑,有利于促进企业信用的票据化。

(四)在促进支付创新的同时,防范支付风险

票据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仍将是中国重要的非现金支付方式。在完善票据法规制度的同时,中央银行还有必要引导票据的发展方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建成运行为支票在全国范围内流通提供了良好条件,应当充分利用这个系统发展个人支票。支票截留影像系统还可用于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影像截留,企业之间的其他支付凭证也可通过影像截留技术完成传递。

目前,中国企业间的产品销售仍然缺少有效的远期信用支付工具,以合同文本的方式签订协议导致企业债权不能转让,形成大量的应收账款。如果实施企业应收账款票据化并用于交易、抵押,有利于解决目前中国企业间的应收账款金额巨大、债务链条复杂的问题,实际上类同于发展商业票据,如果制度设计合理,这项业务具有发展前景。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本票适合于在有上下游关系的企业之间使用,因为这些企业相互间比较熟悉,产品购销频繁,信用关系相对稳定。通过推行商业票据,可以较好解决企业当前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票据可以转让,有利于盘活企业资产。为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还应当培育票据专营机构,实现专业化运作。由于票据具有标准化、可转让等特点,一些票据还具有融资功能,从长远看,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安全技术的成熟,电子票据仍将有较大的发展前景。因此,应研究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票据登记交易系统,实现票据签发、交易和清算的电子化,推行电子票据。

在银行卡的发展方面,重点是要提高持卡消费率。围绕这一目标的创新是当前银行业面临的一项课题。一种可行的方法是银行之间通过签订协议,将同一个持卡人在不同行别的借记卡与信用卡相联。对持卡人而言,一方面提高了信用卡消费后还款的便利性,并保持借记卡资金在还款前获取利息,信用卡消费金额到期后,发卡银行可以直接从持卡人的借记卡扣款,方便了债务人的还款,也大大减少了信用卡消费违约的可能。借记卡的发卡行得到的利益是可收取跨行转账手续费。对信用卡发行者而言,当持卡人借记卡余额不足时还可按信用卡的使用规则收取利息。

基于电子支付的创新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可行性较大。当前制约中国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发票的开具问题。当消费者和商家处在异地时,发票需要邮递的方式传回。速度慢,且存在违约、遗失等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可尝试开发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的电子发票,并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解决B2C、B2B的电子支付发票开具问题。

支付创新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银行业自身的改革和支付系统的技术改造。近些年来,国内各银行机构纷纷设立支付工具专营部门,推进支付领域的专业化服务,并利用自身的网络外部性提高竞争能力。除此之外,银行业在支付领域的创新还有很大的空间。目前银行部门还非常依赖于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日常收付,导致效率低下,排队问题严重。银行应当充分利用自身的电子支付网络系统,扩展客户服务功能。如利用ATM进行理财服务和账户服务,利用移动支付工具提供电子凭证或凭证的影像截留服务等。

支付创新在提高支付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支付风险和安全隐患。如银行卡犯罪、网上支付中的违法违规活动以及相关的客户信息泄露等问题。一些跨境支付网络信息系统拥有大量的不同国家企业和个人交易信息数据,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对此,中央银行和其他相关监管当局应加强监管,并与外国中央银行、国际组织建立有效的监管合作机制,督促支付服务提供者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支付服务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支付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

此外,中央银行等政府管理部门应要重点关注中国支付体系发展不平衡问题。首先是加快促进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在这方面,中央银行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未来,中央银行应继续帮助未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其基础设施建设,使其尽快纳入中国统一的跨行支付系统中。其次,应建立发挥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自身作用的激励机制,制定和采取鼓励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政策。中央银行还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金融机构与通信企业、银行卡组织开展在中小城市、农村地区的合作,促进银行卡和电话银行在这些地区的发展与普及。

参考文献:

1CPSS:Statistics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in selected countries figures for 2004、2005 from 省略。

2The virtuous Circle Electronic Payments and Economic Growth. A White paper prepared by VISA international global insight Inc. June 2003

3Policy studies Estimating the volume of payments-driven revenues by Tara Rice and Kristin Stanton from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Department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Chicago Aug 2003

4ECB: Report on retail payment innovations2005

5Richard Sullivan Payments system research briefing Payment services and the evolution of internet banking Aug 2004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Kansas City.

6苏宁主编(译).支付体系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第8篇

关键词:外汇收支;涉外经济;发展对策

2015年,受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和地区经济下行压力负面影响,海西州跨境收支总额和银行结售汇均大幅下降,外贸进出口呈下探态势,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步入低谷,为4年来的最低水平。

2015年,海西州跨境收支总额4137.7万美元,同比减少36.01%,收支逆差2193.32万美元;银行结售汇总额同比下滑42.49%;资本项目跨境收支总额3307.05万美元,同比减少43.4%,其中跨境收入663.8万美元,支出2643.29万美元,同比分别下降33.6%、45.5%,收支逆差1979.49万美元,较上年同期大幅收窄。全州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663.8万美元,同比下降41.15%。

一、当前外汇收支形势特点分析

(一)货物贸易“一升一降”,进出口顺差收窄

海西州实现进出口总值1048.95万美元,同比下滑7.39%,其中出口1009.88万美元,同比下滑11.97%,进口39.07万美元,同比上涨32.53%。进口稳步增长:主要是大型机器设备零部件以及生产所需配件进口需求的带动;一般贸易项下出口下降:主要因素是有机枸杞和枸杞干果产品的出口量下降,目前海西州出口量较大的产品有重质碳酸钠(占全年出口额的47.03%)、有机枸杞和枸杞干果(占全年出口总额的43.45%)。枸杞主要销往法国、西班牙、荷兰等欧洲国家,由于欧洲整体经济增长不及预期,处于低速增长状态,加上低生产率和高水平债务等结构性问题和低通胀风险的影响,欧洲进口商减少了对有机枸杞以及干果的进口,从而导致海西出口量的下降。

(二)服务贸易跨境收支总额微降,收支逆差缩小

海西州服务贸易跨境收支3134.04万美元,其中收入30.23万美元,支出3103.81万美元,同比下降13.3%,收支逆差缩小14%。累计结汇35万美元,售汇587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52.17%和8.30%。旅游项下结汇业务继续带动服务贸易结售汇的增长,旅游结汇占服务贸易结汇总额的71.43%;旅游售汇占服务贸易售汇总额的80.24%,上涨13个百分点,是服务贸易逆差的主要构成项目。

(三)个人外汇业务飞速发展,电子渠道成为新的增长点

海西州个人结售汇总额同比增长32.52%。结汇同比增长57.96%,购汇同比增长28.84%,结售汇逆差扩大23.83%。从购汇用途来看,主要是自费出境学习和境外旅游,占购汇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7.49%、46.61%。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等以其方式灵活、省时、便利等优点逐步被公众所接受。2015年,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结汇和购汇业务占比分别达到88.79%和91.74%,较好地满足了客户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需求。

(四)外商投资活跃度降低,企业“走出去”步伐放缓

2015年,我国吸收外资仍保持“小幅增长”的态势,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规模的差距在逐步缩小,双向投资迎来“新常态”。与之相反,海西州资本项目跨境收支则呈双降态势,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规模步入低谷。外资利用水平大幅下降的原因:一是我州传统产业投资相对饱和,在资源利用等方面外资超国民待遇的政策已经逐步改变,再靠过去拼资源、拼优惠政策的方式亟待转变,从全国来看高技术、服务业利用外资已成为吸收外资新的持续增长点;二是境外投资前期可行性论证不充分,对市场趋势预测把握不准,企业作了登记后,并没有将资本投放境外,加之信息渠道不畅通给企业境外经营带来一定困难;三是州内企业资金有限和融资困难制约了企业发展,企业资金来源主要为自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存在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人去楼空。

二、当前我州涉外经济面临的问题

(一)外贸出口疲软

由于外部需求不振、传统出口产品竞争力弱化、外部贸易壁垒增多等诸多不利因素仍未得到改善,外贸形势严峻。据企业反映,在出口方面,由于世界经济复苏缓慢,虽然美国经济复苏态势明显,但是欧洲、日本及其他新兴国家经济复苏情况不理想,企业出口订单表现平平。虽然人民币贬值理论上有利于出口,但相对于世界其他经济体货币贬值幅度,人民币仍然强势,对出口提振作用不大。

(二)外贸企业融资困难

由于国内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国际需求疲软,外贸出口形势严峻,全州出口订单总量下滑。外贸企业流动资金匮乏却贷不到款,银行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为控制风险进一步收紧放贷规模,外加小企业信用风险高,不敢轻易放贷,外贸企业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等。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下,如果企业资金链维系不住,经营成本持续上升,部分正常运营的企业只得停产,必将削弱企业运营欲望,降低增速,反过来会对经济增长产生拖累。

(三)电子渠道监管难度加大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业务,由于没有人员的审核,以分拆形式掩盖真实交易性质、逃避限额管理的手段更加隐蔽和多样化,系统无法确认分拆结售汇行为,从而进行风险提示或者转柜台人工办理。对于未列入“关注名单”的客户,银行只能在事后核查中发现涉嫌分拆结售汇的行为。

(四)区域发展不平衡

目前海西州格尔木市外汇业务总量约占海西州的30.27%;大柴旦行委约占60.56%,德令哈市约占9.17%,其他地区无外汇指定银行,故业务选择就近办理。总体来看,海西州对外贸易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

三、相关建议

(一)对接“一带一路”战略,助推我州企业“走出去”

1.客观认识企业“走出去”,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正确判断企业“走出去”发展的机遇,客观评估“走出去”的挑战和风险,深入分析企业“走出去”的驱动因素,不要为“走出去”而走出去,既要看到利,也要想到弊,既要把握机遇,也要预判风险。

2.加强政府引导,推动企业“走出去”。我国低成本比较优势的逐渐消失,使我国传统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可持续性面临挑战,特别是劳动力、资源等要素不再有比较优势。对一些产能过剩的产业可考虑引导向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转移;对一些有技术、管理优势的企业要支持其抓住当前发达国家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主动出击,参与国外一些企业公司的控股、并购,合理进行布局,这样可以让企业充分享受投资地的国民待遇。

3.加大金融服务,建立可持续的扶持机制。我州企业在投资理念、投资方向方面比较保守和固化,对境外投资等“走出去”的政策了解不够。外汇监管部门和各外汇指定银行:一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开办论坛、集中培训、市场调研等多种方式,宣传“走出去”的相关政策精神,为企业答疑解惑;二是深入开展业务指导。可适当组织银行、税务、商务等相关人员组成“走出去”业务指导小组,选择有“走出去”意愿的重点企业进行政策、业务指导,为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跨境结算提供多元化的产品,满足企业的切实需求,通过“先走出去”的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带动潜在企业“走出去”;三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银行可通过“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产品,建立一套符合中小企业的境外投资融资、审批评价体系,积极扶持企业“走出去”,更好地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

(二)优化区域融资环境,多渠道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1.建议政府、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对内部管理完善。符合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进行政策及资金扶持。同时,积极为金融部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金融部门适当降低信贷门槛,优先安排和重点满足新能源、高原特色生物产品和特色产品企业的信贷需求。

2.深刻理解“一企一策”的政策要求,外汇管理部门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立足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充分把握影响本地涉外经济发展的症结所在,对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要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持,帮助当地企业合理使用外债、跨境担保等政策,培养企业外汇风险意识,降低资本全球化过程中的汇率风险和经营风险。

3.建立金融机构产品与企业需求对接机制。外汇局要做好组织协调,为企业和银行搭建平台。银行要做好对涉外企业的政策及业务宣传,以了解客户的原则,增加中间业务种类,了解企业业务特征,满足企业政策需求。同时也让企业了解更多的银行信贷政策和特色金融产品,满足银企双方信息需求。

(三)加强对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监管

1.加强外汇政策宣传,要求各银行通过网银、自助机等设置专栏网页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对个人结售汇资金属性如何分类,个人结售汇业务如何填报进行提示,这样不仅扩大个人对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的认知度,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准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