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5 17:13:5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企业税法基础知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模式僵化
传统税法课程的教学中,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重理论、轻实践。教师一味的说教讲解税法课程,无法调动学生在学习上的主动性。目前我们的教学方法还受着传统教学方式的影响,教学手段比较陈旧,教师在课堂上讲得多,学生练得少的现象普遍存在,课堂训练量总体偏小,教学效率低下。
2.税法实践性教学严重不足
在目前高职院校提倡“以实践为基础、以能力为中心”的职业教育模式下,暴露出了实践性教学严重缺乏的问题。现有税法教学计划对实践教学的规定比较笼统,实践性教学的内容、时间、组织方式和方法不够明确,没有系统的实施方案,实践性教学的比例偏少,在教学中实践环节的落实不够,实践性教学质量缺乏有效监控。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会计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
3.知识更新慢、理论研究不够
由于税法课程是对税收法规知识的介绍,而税收法规在不断更新变化过程中,所以,做好税法课程课堂教学的备课非常重要。当前高职院校的税收法规理论研究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无法满足高标准的教学需求。
4.考试方法有待改进
税法在高职院校会计专业一般属于考试课程,其考试基本采用闭卷形式,简答、问答题多。笔者认为,考试形式单一,不利于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
二、税法教学改革的思路与措施
1.加大税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力度
(1)税法作为操作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必须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中心来设计课程内容。要增加实训课时,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比例力争达到1:1。当前适合于高职会计专业税法课程使用的实践教材很少,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实践教材应立足于“自编为主,购买为辅”,教师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后,组织一线教师编写税法实训教材,建立税法教学案例库。
(2)高职院校应当强化税收模拟实训室和实训基地建设,保证学生拥有良好的实践性教学场所。高职院校应当加大实训经费投入,建立仿真性强,能全方位模拟税务工作流程、工作环境、职能岗位的税收模拟实验室,同时把税收工作有创新、有成果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民营企业作为首选目标建立校外实训基地,走校企合作办学的道路。正如同志所说:“从学校方面来说,校企合作可以及时反馈社会需求,增强专业的适用性,从企业方面来说,校企合作可以借用学校的教学力量,提高教育层次,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变。”
(3)高职院校应当加强培养税收专业教师的实际操作技能。教师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自身一定要有实践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组织、指导学生实践。税收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系统丰富的理论知识,而且要具有扎实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
作为税收专业教师自身不能脱离实践,高职院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税收教师的实践技能,重点培养“双师型”教师。要定期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是专业进修,经常到企业从事报税的实践操作工作。应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方式,结合教学进行教师培训,向税务部门、税务师事务所、大型企业聘请税务专家、注册税务师、财务总监担任客座教授,让他们既到学校指导税收教学工作,进行教师培训,又担任税收实践课程教学,弥补在校税收教师实践知识的不足。对未经过实践锻炼,动手操作能力差的教师,可与税务部门联系下派到业务部门、企业等挂职锻炼,提高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应用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让税收教师经常到第一线去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税收实务操作,并能够解答税收工作中出现的操作问题。
税收专业教师只有深入实际,接受前沿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才能更好地进行教材的选择、教案的组织和准备以及实践课程的操作和指导。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组织税收实践教学,更好地指导学生。
2.勇于创新,大胆进行税法课堂教学改革
1.推行案例教学法
《税法》是一门实用性、操作性较强的课程, 单纯的税法条文十分枯燥,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不仅丰富而且生动。教学过程中可辅之大量的习题,教师采用与《税法》教材相配套的《习题集》、《CPA 疑难案例》等,每一个税种讲解完后,就给学生布置一些课后作业以巩固学习效果。
2.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课件教学,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税法教材中几乎每一税种都有几个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较多,在黑板上书写会浪费大量时间。此外,税法知识日新月异,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增加了课堂的信息量。
3.改变传统的考试方法,完善评价体系
(1)改革常规卷面考试内容,加大对技能的考核。考试内容的变化,可以起到导向教学的作用,促进在一般课堂教学中贯彻实践性教学的思想,重视技能教学,改进教学模式和方法。如设计相关的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要求学生填制纳税申报表;给出企业相应的资料,要求学生设计纳税筹划方案等。以实际案例分析为主,尽量避免考死记硬背的东西。
主体性教学观是我国近年兴起并日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一种教学理念。“主体性”最初是在哲学范畴存在的,而当代流行的“主体性”概念是哲学历史性发展的产物,是指人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地位。具体到教学中的“主体性”则是从对特殊主体(教师与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能动性、地位与作用等方面经过评判而得出的,强调的是主动性、能动性与创造性。其中主动性反映的是教师与学生对知识客体的态度,能动性折射的是教师与学生在面对知识客体时的愿望与兴趣,创造性是主体性的最高表现,意味着教师与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认识或者动手的突破能力。
教学观是与学习观相对应的概念,专指作为教学主体一方的教师对教学的认识或对教学的主张,教师从这一认识出发,确定教学目标,选择教学方法。教师的教学观将决定教师对教学对象(即学生)的态度,并将影响学生的学习观、学习方法与学习效果。国外既有的研究表明,高校教师在教学观上存在较大差异,研究结果将高校教师的教学观归纳为了三种类型:片面的教学观、中层教学观和全面的教学观[1]。三种类型的教学观下,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地位存在明显的不同。片面教学观下,学生仅仅是知识的受体与教学的客体,学生主体的地位是被否定的;中层教学观下,学生不仅仅是知识的受体与教学的客体,其教学主体地位也得到了肯认,课堂教学带有一定的互动性;全面教学观下,学生与教师一样是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学生的主体意识强烈,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
主体性教学观是从教师对教学对象的认识层面反映教师对教学的认识或主张的,主体性教学观的提出,是对传统教学反思的结果,意味着对被动式教学理念的摒弃。长期以来,大学教师格外注重自身专业素养的提升,对教学观念的探讨、研究重视不够,更缺乏教学观的交流。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些教师讲求师道尊严,认为教师在学生面前拥有毋庸置疑的权威,大学的教学活动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以教为中心,学围绕着教;二是以教为基础,先教后学。这种以教为中心、以教为基础的教学是典型的片面教学观之下的行为体现,其背后蕴含的是一种视学生为教学客体的被动式教学观,这样的教学观已经成为了遏制学的“力量”,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了压抑,能动性受到了束缚。
二、法学本科教学中主体性教学观分析
片面的教学观支配下的教学,整个教学过程重教师而不重学生,重传授而不重探索,重统一而不重多样,抹杀了学生的能动性,磨灭了学生的个性,束缚了学生主体性的发展。这种教学观只能适应知识匮乏时期传授知识的需求,或是满足统治阶级进行思想统治的需要[2],在法学本科的课堂上自应摒弃。而中层教学观与全面的教学观虽然肯认学生的主体人格,但学生的主体地位依然有差别。究竟在法学本科的课堂上,该奉行什么样的教学观,给学生以什么样的主体地位呢?笔者认为,对此不能简单划一。
我国的法学教育不同于美国的法学教育,学生在进入法学的殿堂之前对法学的认知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普及知识,这就决定了由教师主导课堂教学的中层教学观在法学教学中具有存在的现实必要性。中层教学观因其要开启学生对概念及概念间相互关系的感知,展示理论如何应用于实践,宜在低年级的课堂及高年级具体部门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的教学中秉持,如法理学、各学科的基础理论部分。法律学科兼具理论性与应用性,教师应在课堂上向学生展现法学的学科特点,在传输法理知识的同时,要穿插大量的案例,一方面帮助学生理解相关概念与原理,展示法理与法律规范如何应用于社会及经济活动;另一方面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从应试性教育的表层学习方法中摆脱出来。期间,通过课堂提问、讨论等方法来了解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程度,判断学生采用的学习方法并加以适当引领,对于采用表层学习法的学生应通过加重学习负荷、增加课堂案例分析、安排适当时间进行小组讨论等方法,使他们逐步调整为深层学习法。中层教学观下的教学实践中,学生既是知识受体与教学客体,也是教学中的主体,但学生总是率先以知识受体和教学客体的身份出现。在教师与学生间呈现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下,教师应通过灌输前人的思想和传授自己的知识,教会学生基本知识、基本原理,更重要的是教会学生法律的严谨思维,使学生具备能动的基础。中层教学下的学生同时是教学的主体,教师必须时刻牢记这一点,在教师与学生共为教学主体的关系下,教师除了传授知识并在学生法学知识的阶梯架构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外,还要发挥引领者的作用,教师要有洞察力、与学生平等的意识,引导学生掌握方法、总结规律。当学生在他人面前显示出不自信时,教师又要做促进者,调度学生的热情,鼓励学生的参与。总之,基于中层教学观进行的法律教学,教师要担当一定的责任,要实现学生由教会到学会进而到会学的过渡,为高年级教学及部门法学后续教学采用全面的教学观奠定基础。
全面教学观是最能激发主体的主动性与能动性的一种教学观念,这种教学观也最易于挖掘人的潜力,发挥主体的创造性。法学教育的目标是近年来争论较多的话题,尽管存在分歧,但是,在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法学普及教育后,法学教育界更加认同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定位,法学教育要培养的是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功底,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能够较好地为社会服务的复合型人才,即培养“社会医生”[3]。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学科的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学中,尤其是高年级的课堂教学中必须确立全面的教学观,教师的角色定位是教学内容的设计者、课堂的组织者、学习方法的引领者、教学中的合作者、问题的发现者、学生前进道路上的促进者与帮扶者。学生则要有自信心、竞争与合作的意识、质疑的胆量。全面教学观下,课堂教学除了继续采用案例分析、课堂提问、课堂讨论、组织模拟法庭等常规教学方法外,还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带来的便利,通过电子邮件、建立QQ群等方式随时进行一对一的交流或是小组活动。全面教学观的确立,需要学校在教学管理上做相应的调整,如打破僵化的课程教学时数限制,大量开设课时长短不等的研讨课、前沿课,为部门法的案例课程、实务课程、诊所课程等由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完成的课程提供人力(如配备教学助手)、物力保障,对教师带领学生走进实务部门进行的现场教学与观摩允许与认可。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由校外主要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人员组成的兼职教师人才库,在高年级的课堂教学中拿出一定量的课时请课外兼职教师承担完成。在专门的法律院校中,因法律专业学生较多,为更好地实现学生的自我人生设计,学校可以考虑从三年级开始,重新分班,将有志于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学生和准备进入公检法等部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分开教学,前者着重法学专业教育,可以更多地比较、分析各国法律制度的异同,使学生在开扩视野的同时,奠定理论上向纵深方向发展的基础;后者着重法律职业教育,应尽可能地锻炼学生应用实践能力。
三、税法本科教学中主体性教学观的运用
1. 法律院系中税法主体性教学观的运用
税法是法律院系普遍开设的一门课程,但由于法律院系依存的院校不同,税法课程的设置情况与选课学生的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法学本科教学中进行的中层教学观与全面教学观下的主体定位分析能否运用于税法教学及如何运用于税法教学,有必要结合税法课程的设置情况、选课学生的情况与课程特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以笔者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为例,税法是作为专业选修课设置的,开设于大学二年级下学期,与此同时学校还在大学三年级设置了税法实务课程,为有志于从事与税法相关职业的学生深入学习与应用税法提供选择。从学生选课情况来看,大约2/3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这些学生已经在法学教育阶梯的攀爬中走到了一定高度,因而在税法的课堂教学中可以秉持中层教学观与全面教学观,具体而言,税法基础理论部分要由教师主导课堂,教师可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富有趣味性的典故或是实例向学生传授基本理念、基本原则与基本理论,展示税法理论鲜活性的一面,激发学生学习税法的兴趣;税法的具体制度部分(包括实体税法与程序税法)则不必再由教师完全主导课堂,有些内容(如营业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制度、房产税制度)相对简单,教师可以事先让学生准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共同分析现行制度内容与存在的问题、讨论改革试点的可行性与合理性,探讨如何通过制度的完善贯彻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观。而在税法实务教学上,应限制学生的选课,以修读完税法为前提,自始至终宜秉持全面的教学观,教学不一定在校内进行,可以安排学生去法院聆听税务案件的审判,去税务机构观摩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具体程序,去律师事务所跟随律师感悟一下税务律师的业务流程,去税务师事务所或是会计师事务所参观税务师、会计师的工作流程,课堂上学生应进行的是问题的探讨、经验的交流与实践技能的切磋。
2. 财经院系中税法主体性教学观的运用
【关键词】 税法;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150-02
作为税法人才教育的专门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充分认识税法教学的重要意义,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队伍等诸多方面积极进行探索,从而为社会培养优秀的税法人才。
一、税法教学凸显的特点
(一)理论性
税法与税收的关系密不可分,税收分配涉及到国家、公民的根本利益,税的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因此,税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将税收确定下来。在税法讲授过程中,教师必须将税法基础理论透彻的给学生加以分析,尤其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率等基本原则的讲解,使学生在接受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在具体税种的学习过程中深入理解基本原理的贯彻实现。
(二)综合性
税法涉及较多其他领域的知识,具备典型的跨学科色彩,例如会计、财务管理、诉讼、复议等等,因此,税法的良好学习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能够将税法内容与会计原理、诉讼法制知识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否则难以进入学习状态。即便在税法课程内部,也会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各个税种虽然相互独立,但相互之间的关联性表现的十分突出,综合性、整体性的学习、研究税法是对学生的必然要求。
(三)实践性
无论是作为普通公民还是税务工作者,都需要了解或者熟悉税法的相关规定。学生通过税法的深入学习,应当掌握纳税人、计税依据和计算、纳税地点、期限、减免税优惠等基本知识,并通晓纳税报表的填制与申报,达到能够与现实税务工作衔接的要求。同时,学生熟悉税法必须依赖于企业经营过程,尽量让学生了解纳税申报流程,实际经历才能使学生尽快适应企业纳税需要。
二、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由于税法学科本身的难度较大,以及教学实践、理论发展的缺失,造成了高校税法教学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教学内容不足
教学内容是教育的基础环节,没有科学、合理的教学内容就无法提高教学质量。第一,税法是税收与法律的结合,税法教学脱离任何一项内容均无法达到预期目的。税法教材的内容编纂,或者“税”的意味严重,或者“法”的思路突出,很少能够将两者良好结合。对于学生来说,脱离税收的基本原理来讲法,难以真正的理解税收本质;而脱离法律原理、思想纯粹只讲税,无法凸显其中的法律精神。第二,税法的实践性表明国家会不断制定、修订新的税收法律制度,以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目的,例如《个人所得税法》先后于2006、2008、2011年修订多次等,但某些税法教材内容更新较慢,往往经过使用多年才进行改版,根本无法适应税法不断修改、完善的要求。
(二)教学方式落后
恰当的教学方式是现有体系下提高税法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但传统教学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需要。第一,许多教高校税法教学完全进行法规讲授,而缺乏实用性、互动性。由于受到课时数量的局限,法规讲授其实是在有限时间内完成庞杂教学内容的无奈选择。“填鸭式”教学以传授知识为中心,加之税法内容理论性、实践性很强,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无法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学习兴趣难以被充分调动。第二,虽然在教学过程中一直倡导案例分析的方式,但实践中如何恰当选择案例成为教师面临的重要问题。由于案例本身会涉及较多会计、财务管理、诉讼专业知识,如果不进行知识普及则案例教学难以达到应有效果,如果补充相应知识则会占用大量课堂时间,造成课时的紧张局面。
(三)教学队伍匮乏
虽然高校均在努力打造高质量的税法教师队伍,但仍然无法适应税法教学的长足发展要求。第一,税法教师自身的专业结构不合理。税法课程的综合性特征,对讲授教师提出了较高要求,但目前高校从事税法教学的教师,或者具备法律方面的专业背景,却不通晓税收、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具备经济、管理的专业背景,却缺乏对法学原理、理论的深刻学习。真正学习税法的专业教师屈指可数,严重制约了税法教学质量的提高。第二,税法教师队伍的数量缺乏。由于税法教学起步较晚,从事专门税法学习的教师人数不多,加之税法本身专业性极强的特点,较少教师愿意转到税法领域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因此,税法教学队伍严重短缺,难以形成合理的教学团队,也使得税法教学培养的专门人才有限,后续发展力量不足。
三、税法教学改革的对策
(一)更新教学理念
税法教学改革首先应当转变思想、更新理念,这是确保税法教学改革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第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逐步深入,学生作为育人中心的地位日益突显,高校教学理念必须随之进行转变。对于税法教学来说,需要将学生的发展放在中心位置,围绕提升学生的素质开展。例如,在设计税法培养目标时候,需要更好地体现学生的求知需求;在具体培养过程中,需要按教学规律、特别是税法教学的基本规律进行。第二,适应社会发展的理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需求,审视税法教育教学。企业对纳税经济行为日益重视,客观上对税务人才提出了崭新的需求,税收由宏观管理逐步转向微观应对,因此税法教学必须与时俱进,通过改革以突出税法自身的专业特色,促进学生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改变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税法教学改革的基础,教材则是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第一,税法教材要具备前沿性特点,体现最新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尤其需要将税收知识与法律理论进行较好的平衡。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摆脱税法惯有的抽象、空洞弊病,将基本理论融汇于具体实例之中,选择具有代表性、启发性的案例,增强分析、解决税务问题的实际能力。在有限的时间内,教师需要借助报刊、电视、网络等传媒了解最新动态,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税法、税务信息。第二,课程体系是教学工作的总纲,是教学改革的切入点。税法课程体系应当在符合其内在知识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学科交叉,遵循逻辑性、体系性和开放性的原则,体现税法学科的继承性和开放性。具体来说,针对税法课程的相关性,在课程设置上可以分专业进行,在税法课程开课之前,至少应当开设税收学、财务会计、法律基础等课程。
(三)转换教学方式
培养学生学习税法的兴趣,形成学习的内部诱因,是学生主动学习、积极创新的重要条件,也是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重要前提。第一,税法教学应采取以法规讲授为主、法规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在讲授税法条文时,可从立法精神讲起,讲解税法的内在规定性和应用问题。然后通过适当的案例分析,进一步理解和应用税法条文,增强实际操作的能力。在税法案例的选择上应贴近实际,突出税收业务特色,以培养学生税收业务能力。第二,税法教学方法应当实现以“教师为中心”向“学生参与式”的转变,尽可能多地采用讨论式的教学方式,针对生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互动讨论,以诱导学生充分感知教材,丰富学生的直观经验和感性认识,启发学生对直观材料进行比较、分析、综合和概括。
(四)提升教学队伍
“大学的荣誉不在它的校舍和人数,而在于它一代代教师的质量”。税法教学的关键环节在于专业教师的素质与水平。第一,改善教师专业结构的合理性,提升教研能力、教学水平,尤其需要全面深入掌握税收、法律专业知识,同时关注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掌握前沿的理论体系。同时,教师采取到相关单位调研、挂职等方式,积极参与税务实践活动,在教学中充分发扬税法的实践性特点。第二,学校应当积极培养专门税法教师,通过培训进修、攻读博士等方式,促成中、青年教师的成长,从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而且,学校积极组织开展税法教研活动,培养税法教师产生问题意识,即能够对现实税法问题的挖掘和对税法教学实践所面临的问题的反省,形成独立的教学优势和科研特色,使税法教学富有持续生命力。
参考文献:
[1]陈少英.我国高校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J].云南大学学报,2005(1).
[2]赵恒群.税法教学问题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7(1).
[3]李建英.论我国税法教学方法的转变[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8(3).
关键词: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会计电算化专业;教学计划;实证研究
收稿日期:2007―12―15
项目来源:该论文是山东省职业与成人教育十一五规划课题“高职会计电算化专业课程建设与实践教学改革探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6TA016。
作者简介:于运会(1966―),男,汉族,山东省莱芜市人,泰山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会计学研究。
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社会经济发展对教育的需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双重属性,其培养目标要充分体现其职业性、实用性的特点。而具有高职特点的教学计划,是实现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目标的前提和保证。
为了使我们的教学计划更加科学,更加贴近工作实际,培养“零距离”上岗的高职会计电算化专门人才,我们召开了三次专家座谈会,进行了两次大范围的社会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财会人员,各大专院校的会计专业教师,以及各单位、各部门的负责人。我们通过网络或直接向被调查人员发放问卷,以及到有关单位座谈等形式,共收到有效问卷312份。现将调查研究的结果汇总分析如下,以便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财会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
注:重要记100分,一般记60分,不重要记30分。分数=重要比重*100 + 一般比重*60 + 不重要比重*30(下同)
从上表可以看出,财会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按其重要程度由强到弱依次为:会计电算化理论、会计核算方法、财经法规知识、会计基本理论、计算机基础知识、文化基础知识、统计知识、数据库基本知识、数学基础知识、管理知识、外贸知识。
二、财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技能
从上表可以看出,财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技能按其重要程度由强到弱依次为:会计核算能力、会计分析能力、会计监督能力、业务语言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社交语言表达能力、财务软件操作能力、财务文件撰写能力、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协调公共关系能力、管理能力、计算机维护能力、塑造自身形象能力、财务软件开发能力、英语日常会话能力、英语阅读理解能力、文娱特长、体育特长。
三、高职会计电算化专业学制
经调查发现,高职会计电算化专业学制在2~年为宜。根据我们的教学经验,修完必需的理论、校内实训课程应当需要2.5年,再有0.5年的校外实习,高职会计电算化专业学制定为3年是合适的。
四、公共课及其重要程度
通过调查,公共课按其重要程度由强到弱依次为:计算机文化基础、法律基础、思想道德、大学英语、经济应用数学、体育。这和财会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要求是一致的。
五、公共专业课及其重要程度
通过调适公共课按其重要程度由强到弱依次为:财务软件操作、基础会计、会计电算化、税法、EXCEL与财务管理、财经法规、珠算、点钞、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经济法、汉字录入、数据库、审计学、财经应用文、统计学原理、管理学基础。
这和财会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要求基本是一致的。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税法知识和实务对会计人员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他们要办理纳税业务,而且纳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也是较难的,因此应加强这些方面的教学。随着计算机的普及,社会对珠算的要求有所降低,但是点炒对出纳、收银员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六、专业模块课及其重要程度
因为现行会计制度分为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及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所以我们把专业方向模块分为企业会计模块、金融会计模块、预算会计模块,每一模块又设置了两门课程,经调查发现各门课程都是非常重要的。
七、选修课及其重要程度
从上表可以看出,选修课按其重要程度由强到弱依次为:企业经营与管理、电子商务、金融学、市场营销、外商投资企业会计、社交礼仪、国际贸易概论、证券投资、就业指导、书法、心理健康概论、演讲艺术、音乐欣赏、美术基础。这和财会人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要求是一致的。
八、实践教学的开展
经过调查发现,会计电算化专业的实践教学大都是通过见习、校内实训、毕业实习等环节进行。多数学校采取的是利用业余时间,带领学生到实习单位参观,或者让学生自己联系单位去参观的方式进行学生见习。也有的学校利用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流程方面的音像资料,分行业设计会计电算专业见习系统,让学生不出校门就可以见习。
校内实训一般是在校内建立手工会计模拟实训室、会计电算化实训室,编写会计专业实训资料,让学生进行手工记帐和会计电算化操作。
九、考核方法及标准
理论课考核一般采用笔试,基本技能训练课一般通过实际操作进行考核,岗位技能考核按国家标准执行。另外还通过综合实训、毕业设计、实习报告、毕业论文答辩和综合测试等形式对学生进行考核。
十、学分构成及实施办法
学分构成一般包括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就业指导、理论课、实践课、选修课、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每项一般按16~18学时为1学分计算。学生必须拿到规定的学分,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毕业。
十一、定单培养情况
通过调查发现,会计电算化专业定单培养一般是结合短期培训进行,也有的是在学生就业前与用人单位协作,在岗前培训中进行。但真正需要象培养技术工人一样的定单培养很少。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会计电算化专业的教学计划编制应灵活一些,可以按企业会计、金融会计、预算会计三个模块编写教学计划,在第五学期按模块分班教学。
总之,编制高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的教学计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合理设置课程,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充实,以真正培养满足社会需要的高职会计电算化专门人才。
参考文献:
一、围绕主题,精心策划,切实做好活动的安排部署
为了使税收宣传更加贴近发展,贴近民生,我们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扎实细致地做好税收宣传项目的策划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地方税务局2009年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对活动的项目、实施时间等进行了明确,同时,成立了由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税政、征管、人教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为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扎实有效开展提供良好的组织保证。
二、精心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
(一)精心组织好税收宣传月“税宣送暖椰风传情”大型咨询活动启动仪式
4月1日,我局与国税局、农税局、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联合举行声势浩大,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第十八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此次税收宣传月活动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符传富副市长在动员讲话中指出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税收·发展·民生”,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对改善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税收发展的原动力,税收的发展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税收发展和民生息息相关,大力开展税收宣传,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对“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中等城市”有着重要意义。
启动仪式上开展了“税宣送暖椰风传情”税法宣传咨询活动。我局与国税局、农税局、司法局等的40多名“税法宣传咨询员”,在市中心的红色娘子军塑像前和各繁华街道设立了税法宣传咨询点,开展“税宣送暖椰风传情”咨询活动,热情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民服务,进行税收法规政策咨询、解难释疑和发放税收宣传资料。同时,还在*市的十二个镇设立了税法宣传咨询点,与市中心主会场遥相呼应。活动中我局与国税局通过在主会场设置大型税宣广告牌,将178条精心制作的宣传标语口号集中在全市范围内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等场所悬挂,广泛张贴税收政策公告,营造出了浩大的宣传声势,有效地把税法知识、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给广大市民和纳税人,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二)开展“‘税穗年年系民生,点点滴滴环保情’税宣·环保伴您出行”活动
我局与国税局在全市范围内共同开展了“‘税穗年年系民生,点点滴滴环保情’税宣·环保伴您出行”活动。为了此次活动搞得红红火火,我局与国税局特别订制了5000个印有“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字样的税宣环保型无纺布购物袋,并在税宣环保购物袋放入税收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给前来进行咨询的市民,倡导全社会共同关注税收和民生,引导大家树立环保理念,使用环保购物袋。这项活动得到广大市民的热情支持和关注,纷纷前来索要宣传资料,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装有税收宣传资料的环保购物袋便发放一空。
广大市民纷纷表示,地税局和国税局举办的税法宣传既倡导使用环保袋的活动非常有意义,税收与民生息息相关,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自觉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就是为后代留下一片净土,每个公民都应该积极参与进来。
(三)开展“我对搞好税收工作进一言”问卷调查活动
我局借税收宣传月之机,开展税务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向纳税人发出问卷调查表,收集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税务机关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提供依据。
(四)开展“税宣·家电”同下娘子军故乡活动
为了让更多的群众充分了解到税收与民生的关系,借国家的家电下乡惠民政策之风,我局和国税局到红色娘子军的故乡—*市阳江镇,共同开展“税宣·家电”同下娘子军故乡的税法宣传活动,把农民购买家电将按照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这一实实在在的优惠与税收政策宣传结合起来,让群众切身感受到这是税收惠及民生、改善民生的成果,是最实实在在的受益,增进了群众对税收工作的认同感,扩大了税宣工作的影响力,增强了宣传效果。
(五)开播电视专题节目
在宣传月期间,在电视台开播税收宣传专题节目,播出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及我市地税、国税局的税收工作成果等节目,全面拓宽拓深税收宣传工作的广度。
(六)举办“税务杯”群众广场健身舞比赛
用“以舞为媒,以舞会友”的方式,进一步融洽征纳关系,通过健身舞比赛,达到既加强身体锻炼,外树税务形象;又营造税群之间和谐关系的目的。让社会上更多的人了解支持税务工作,展现新阶段税务部门的良好风采,共同推进全市税务工作向前健康发展。
(七)举办“移动课堂”巡回税宣活动
开办税收大讲堂,开展税收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的巡回讲课活动,为机关、乡镇的干部、企业的负责人财务会计、学校的老师学生、社区居民、部队官兵上税收知识课,着重讲解税收基础知识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详细解答他们关心的各类涉税问题。
(八)努力发挥办税厅宣传功能
办税服务厅是税收宣传的重要场所。我们要利用征收期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多的特点,通过设立纳税咨询服务台、电子触摸屏以及发放税法宣传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政策法规咨询、纳税辅导等税法宣传活动。
(九)“手机短信发送宣传资料”
我局充分利用手机通讯的优势,定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发送税收知识短信,使纳税人随时随地都可以了解税收知识,使税收宣传更加人性化。
三、认真总结,积极改进,为今后的税收宣传奠定基础
一是领导重视是税收宣传月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在税收宣传月活动中,每项宣传活动前,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都能亲自安排部署并积极指导项目策划,督促宣传项目的落实,保证了各项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在宣传活动中,局领导更是亲力亲为,积极参与到宣传活动之中,向广大市民宣讲税收政策,与纳税人进行零距离对话,参与解决有关涉税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宣传活动后,局领导能组织相关部门就宣传活动中存在问题、不足进行查找分析、总结改进。正是由于局领导对税收宣传活动的重视,使得每项宣传活动更好的得以落实并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部门联动是扩大税收宣传影响并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的重要手段。税收宣传活动中,我们先后与国税、农税、财政、司法等部门联合,共同实施宣传活动方案,整合了宣传力量,并邀请电视台、市报社等媒体参与报道,从而使媒体宣传、上街宣传等活动项目有声有色,不仅吸引了广大市民的广泛参与,而且得到党政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使税收宣传活动的效果进一步扩大。
三是贴近发展和民生是进一步增强税收宣传活动效果的重要基础。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我们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服务企业、服务经济发展的宣传活动,诸如送税法进企业、进机关、进乡镇、进校园等活动,由于针对性强,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朋友以及在校学生的需求,从而使宣传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今后税收宣传中需要努力的方面
从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来看,今后我们还需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要进一步挖掘税收宣传的深度。近年来,随着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广泛开展,税法已经通过多种形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全社会对税法有了普遍认识,但还不够深入。因此,我们将全面总结近年来的税收宣传工作,对于好的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充实、完善,在此基础上继续创新宣传形式,坚持从深入、细致入手,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税法的遵从度,并能够以税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调动广大纳税人宣传税法的积极主动性,使他们能加入到税收宣传中来,现身说法,进一步增强税收宣传效果,烘托全社会遵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小微企业;纳税风险;财务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7-0152-01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体的统称。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 527.84万户,其中小微企业1 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76.57%,可见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小微企业是我国税收的重要贡献者,但近年来小微企业的纳税风险问题日益突出。纳税风险是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可能带来的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者少交了税。在小微企业中,纳税风险多数因少交税而加大了企业损失。
一、小微企业纳税风险现状
(一)纳税意识淡薄
小微企业资本少,经营规模有限,法人纳税意识淡薄,普遍偏好通过偷税来减轻税负、节约资金。目前,小微企业财务人员普遍具有“公司是我家,老板就是家长”的传统观念,在法人的授意与指使下,财务人员普遍采取伪造、变造记账凭证,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偷税手段来配合法人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
(二)对税法及税收政策把握不准
在小微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很多财务人员主观上并没有偷税的意愿,却因为自身对相关税法及税收政策内容把握不准,不能及时跟进调整自己的涉税业务,导致企业合法纳税行为变成违法,加大纳税风险。
(三)职业胜任能力不足
多数小微企业不设置专职财务人员,或即便设置,其业务水平也普遍较低,且绝大多数财务人员未受过系统化专业培训,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不足,工作仅限于做账、编制报表、报税的简易模式,不具备财务核算能力,不能参与经营过程,实现计划、监督、控制职能。因此,造成补缴税款与罚款金额往往超过正常纳税水平,纳税成本加大、风险增加。
(四)小微企业内部控制缺位
当前,小微企业内控不健全,没有贯穿企业各部门、例行到各业务领域、操作环节。现多数小微企业财务部门岗位设置权责不明,一人实现会计、出纳、审核等多项职能,一人完成材料采购、保管、领用全过程。在经营管理上高度重视产品生产与营销,忽略财务上纳税风险防范,内部审计制度缺失,导致纳税风险防控能力薄弱。
二、小微企业纳税风险的原因
(一)曲解纳税义务
小微企业财务人员普遍通过账务处理配合法人调整纳税,主观上认为纳税义务由账务处理产生,与企业经营过程无关。从税收法律关系视角思考,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决定。可见,企业纳税义务由企业经营过程的法律事实决定,财务人员的职责、作用是根据纳税义务发生事实正确核算、报缴税款。账务处理调整纳税无法改变纳税义务,反而会加大纳税风险,造成企业偷税。
(二)税法与税收政策难于掌握
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政出多门,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繁多,企业要应对国、地税两套征纳系统,又因为对同一方面的要求在国、地税规定标准不同,导致纳税人很难正确划分业务类型、选择正确计税方法。加之,税法多处界定不明确,导致财务人员很难准确理解把握,造成依据失真的会计信息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准、税率选择不当、使得税款计算错误。现阶段,我国不具备推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的政策体系,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为法规中零散列示条款,形式为通知或补充规定。多数政策是为适应经济发展制定的临时规定,调整频繁,缺乏规范性、系统性、稳定性,透明度低,导致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对国家及地方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不能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不能有效运用到实际中。
(三)会计制度与所得税税法间存在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间的差异,在小微企业经常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小微企业财务人员为弥补资金短缺,在实操中普遍不按照相应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人为调节利润实现时间,拖延纳税。如在账务处理时随意计提准备金,通过调低会计利润减少预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据以不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进行纳税调增申报。依税法规定,企业缴纳年度所得税总额不变,一旦改变预缴时间,同样要缴纳滞纳金。二是为避税、减少工作量,小微企业财务人员普遍不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因此,导致虚增企业利润与资产。如大量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无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质量,导致利润超额分配。即便计提折旧,在计提折旧时,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大多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折旧以避免纳税调整,这样操作不免会丧失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
(四)小微企业财务制度建设缺失
小微企业内控中财务制度建设缺失是引起纳税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账务处理改变不了纳税,靠财务人员调账进行纳税筹划,失败风险较大。财务人员脱离企业经营过程管理,对经营环节没有明确的制度建设,无法从纳税义务产生的根源上做到节税。财务人员有必要针对税法中的争议性问题,依据相应的制度建设参与到经营过程管理,做到纳税筹划节税。
三、小微企业纳税风险防范措施
一、税务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税务风险控制是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中通过合理的筹划、安排,使企业尽可能消除因主、客观原因导致企业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偏差,降低因受税务等部门的查处而增加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额外支出的可能性,尽可能地规避税务风险,降低公司税务风险的损失。
企业税务风险可能会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以及刑罚处罚而增加的企业成本;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从而增加的企业成本。税务风险还有一些其他的影响,比如说因为违法违规可能会导致企业管理层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也可能导致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具发票的资格、以及税收优惠享受资格等资格丧失。由此可见,税务风险控制是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广泛存在于企业的各项活动中,处理不好税务风险,轻则可能使企业遭受法律制裁、资金损失、和不必要的声誉损害,重则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而良好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则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使其健康发展。
二、目前建安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分析
目前建安企业税务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应该说是由各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深刻,没有真正吃透国家税收政策的各项要求,而且对税收政策缺乏系统的分析、判断、监督机制,加之企业内部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审核力度或能力不足,将企业的应税合法性监督完全归于国家税收职能部门。目前建安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从企业的角度来讲,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所造成:
1、部分企业管理部门税务风险意识淡薄。建筑业行业的特点是工期长,项目点分布广泛,施工环境复杂,这种行业特点给企业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企业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考虑比较多的是如何组织好施工,更多地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难题,减少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或超前完成施工任务,让业主满意,尽大可能的节约成本,增加利润,却往往忽略了税务方面的风险。殊不知税务风险与其他的质量安全风险不同,质量安全问题如发现还有整改的办法,但税务风险一旦被发现将给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除了经济上的损失,还有企业的信誉损失。建筑业是完全市场竞争下的微利企业,如果因一时的疏忽而被卷入日益严厉的税务稽查风暴,很可能会血本无归,还对企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2、业务人员素质不高。目前许多的大型企业因为公司需要,采用一个财务人员核算多个项目的情况,对财务人员来说,应对平时的工作量就已经是应接不暇,没有多少时间和精力去自学有关税务方面的知识,再加上企业管理层税务风险意识的淡薄,对财务人员在税务方面的培训很少,就造成了财务人员对国家税法的修订内容理解滞后,跟不上税法方面的调整步伐,给企业纳税合法性造成很大的风险。
3、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缺乏税务风险管理机制。 税务内控是由企业管理、治理机构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企业实现“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创造税务价值”这一目标的一系列内部流程、规范等控制活动,在企业的具体体现就是实施有效的内部税务管理!目前企业存在的问题是,内控体系中对税务风险的事前筹划,事中监督,事后整改未有明确的职责权限规定和业务流程模式,出现问题后各相关部门互相推责任,使问题不能有效地解决,更不用说提前发现和预防税务风险了。
4、与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欠缺。因新税法要求建安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税款,会造成一个财务人员面对多个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各个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方面难免有偏差,如不及时跟有关的税务机构沟通,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多数大型建安企业都跨省(市)经营,这就会涉及到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方面的问题,如对于个人所得税,许多省(市)的税务机关往往对外来施工的建安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0.2%-1%不等)征收,该部分税金既不是企业所得税法下承认的成本,又不能向职工扣回,但实质上构成了企业的负担。现在很多企业财务人员都默认这种征收方式,认为税务局要求的就要执行。因此,缺少了与税务机关必要的沟通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税收损失。
三、税务风险管理的改进措施
改进企业税务管理现状,消除企业税务风险的途径,应首先从完善机制入手,成立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完善相关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将税务风险管理纳入企业总体风险管理范围,从而针对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不足进行研究判断并加以改进。税务风险的预防,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企业税务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应对、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税务风险管理过程。
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过程,应有全局意识,统筹兼顾,系统分析,规范运作,税务风险同样也需要坚持这一原则。首先应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从机构上、制度上解决和消除税务风险产生的根源,用制度和机构提供税务合规性保障。同时完善企业内部税务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税务合规性监督审核。
建安企业应在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原则下,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设立税务管理机构或岗位,建立统一的内部税务管理标准、完善内部风险汇报及测评体系,通过对税法的变化快速反应,使管理环节前移,变事后总结为事前管理和事中监督,提前发现和预防税务风险。
2、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运作必需按照计划(P)-实施(D)-检查(C)-改进(A)的循环进行。
从公司全局的角度对本企业的税务风险统筹规划。纳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由于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其没有与之直接相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一角度来看,建筑安装企业运用纳税筹划所节约的税收支付直接增加了企业的净收益,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会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增强企业在投资、经营、理财等方面的预测和决策能力,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在进行全局规划的前提下,着重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实施工作,以保证整体规划的全面落实。以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保证执行效果,以完善的管理制度促进落实到位,不折不扣的全面执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构的各项管理决策。
发挥好企业内部税务监督、审计的作用,通过内部定期、不定期审核监督,尽早发现税务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并加以纠正,向管理机构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管理机构根据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研判,进行纠偏和对下一步工作的改进提出相应的措施。
3、提高企业管理层税务风险意识,加强税务培训。企业管理层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它掌握着企业的发展方向,规划着企业的发展蓝图。在整个管理的过程中,必须把风险意识放在第一位,税务风险更是首当其冲。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税务方面的培训,定期定时地更新领会税收政策,领导带头学习。也可以通过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来主动提高风险意识,为企业盈造一个合法、有效的经营环境。
4、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加强税收政策传递。现代企业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税务常识和税收筹划意识,因为这样可以依法纳税,合理税负,在保证企业效益的同时控制税务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采取培训等方面的措施,对税务管理及其相关财务人员不断进行知识的更新。也可以鼓励财务人员通过考取职称证、执业资格证来提高业务知识水平,并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财务人员只有具备了优秀的思想品德,熟练的业务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广博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以及高尚的敬业精神,才能当好家,理好财,才能当好管理者的助手和参谋,才能算得上现代企业的财务人员。
关键词:私营企业,公司财产,财务,账目
一、以财务准则与税法为纲
在一些规模不大的私企里,往往没有自己的财务监管人员,到结账时便外包给税务师作报表核算,企业内自然没有自身的财务制度,更谈不上“科学”二字。企业主缺钱用便从公司账目上提取,甚至自己的配偶、子女也可随便从公司账目上提取现金用作个人消费支出,再列入公司账目“差旅费”、“管理费”等科目。看似方便、理所当然的做法,往往在被税务机关查出后,不仅企业得补交所得税,还需缴纳罚金,正因个人消费不能作为税前扣除,违反了税法的规定。
事实上,私营企业想要做大做强,除了和经营有关,和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也密不可分。往往现金流出现问题便有可能导致企业衰落。将公司和家庭的财务分开独立核算,这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可以使得企业主家庭合理避税,另一方面来说,可以避免将家庭财务风险与企业财务危机交叉混合。依税法规定,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少企业主将自己的开支都列在企业账目上,甚至买车买房都列入公司账目,但是这些项目列入公司账目上,往往会得不偿失。
张泉是一家服装厂的老板,由于家庭需要便从公司提取了25万买车,但是汽车登记在他自己的名下。两个月后,税务机关查出这一账目,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不仅补交了所得税还被处罚。而同样是私企老板的赵于隆(化名)为了避免税费的缴纳,便用公司名义购买私人物业,不幸公司破产,私人物业也被用作公司财产偿还债务。
二、熟知国家的税法规定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的消费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开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而针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问题,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熟读国家的税法规定可令企业老板分清公私,制定规范的企业财务制度,以便更好地规划企业发展,并使得家庭免受企业财务风险之累。
三、公私分明还需加强老板财务知识
不少私营企业老板最匮乏的便是税务意识。一些企业主公私账户混为一体,家庭需要资金支出便从企业提取,企业资金周转不灵便将家里的钱往公司砸。“赚了钱都投入企业,花钱时企业掏腰包”,发觉公司账面不平便让财务通过做账解决,通过做假账来掩盖业务流程的不合理,甚至设计出另外一种业务过程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事实上,这便已构成了偷税行为。
在一些民营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仍然给自己支付极低的工资,而将个人和家庭开支记入公司管理成本中。“既然钱都是自己的,无论放在公司还是自己的账户里,都没有什么区别。”在这些企业主的思想意识上,将个人生活开支记入企业成本及费用,不仅能减少个人所得税,还能抵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正可谓“一举两得”。其实,他们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税务局已经明确将这类纳税档案归为“虚假申报”,属从偷漏税行为。一旦被税务稽查部门查出,轻则补税罚款,重则被判处刑罚(根据刑法规定,偷漏税行为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由于财务知识的复杂性和财税政策的地方差异性,私企老板需要不断充实财务税务知识,也可通过专业的财务人员或者筹划机构对财务及税务进行规划,使得私企老板可以在增加企业收益和家庭财富间取得平衡点。也只有思想上有了这些认识,才能将公私分明的财务制度落实在实际行动上,而不会只停留在口头上、形式上。
四、公私受益有技巧公司财产和个人消费支出有严格的区分,我们并不鼓励将个人消费列在公司支出中以逃避税收。事实上,在合法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划分物品的使用权而增加企业主家庭收入,从而减低总成本。同样,也可以利用资产的属性和特性来巧妙避税,从而增加公司实际资产。
要将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分离,必然会涉及到一些公私共用的物品。例如一些企业主购置了房产后,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办公用途,事实上是公司在租赁企业主的物业。而部分企业主的私家车经常也用作办公用途,在某些情况下还需作为公司员工出差的交通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向企业收取一定的租赁费,例如固定每月公司向企业主缴纳适合的租金,这一部分列入公司的费用支出,可以增加企业税前费用列支,减少税收,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主的家庭现金流。
另外,不少私营企业主也热衷于投资收藏品,例如器皿、字画等,这些竞拍所得的艺术品不是用于装点企业门面,便是用于搞企业博物馆,旨在提升企业形象和品位。这些收藏品可以归结为企业的固定成本,每年提取折旧列入成本中,因为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把收藏品排除在固定成本之外,只要符合“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施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固定资产”这一条例即可。收藏品作为固定资产,每年都得折旧,最终在账面上消耗为零资产,可是一般收藏品的价值只会往上攀升,甚至淘到好的收藏品还可以有大幅度的升值空间,从而也增加了公司的实际总资产。要使得公私两受益,不能厚此薄彼,但技巧的使用更需将合法性摆在首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