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5 17:14:0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保险管理公司内部监督。在德国,保险管理公司对保险基金的管理必须经过管理机构中的两方代表人员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做出预算。在保险公司内部,任何一笔钱的使用必须有两个人签字才能支出。如果要转帐或者去银行办理手续,也必须有两个人签字才能转出。资金流动情况每天结算一次,资金的支出和使用必须合理合法,由总经理安排专管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对比。同时,在保险管理公司内部,一年要有两次随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交总经理存档。如果发现有贪污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责任人将会受到刑罚处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2、行业内部工会监督。德国行业内部工会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由各行业内部工人工会、职工工会、公务员联合会等代表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董事会谈判,共同协商决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和社会保险未来的待遇水平等,并且通过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决策产生影响,从而有效地保障了行业内部职工的合法权益。3、政府监督。为了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保险管理公司是否依法依规运行,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银行帐户、帐单等所有运营的业务和财务情况。
二、德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继续完善社保经办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德国各项社保基金的支出程序严密,基金支出必须有两个人签字把关,每天有审核,每段有检查,每年还有随机抽查。此外,德国社保基金还实现了高度的计算机管理,只有完成计算机设定的所有程序,才能通过审核。这些规范的工作流程和严格的内控机制保证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我国社保经办机构内部虽然也制定有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禁止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但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督机制与制约机制,使得实际运行中总有违法违规操作的事件发生。这一方面是因为制度上还不够严密,存在漏洞,缺乏监督与制约机制;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有规定的刚性不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漠,一些个人和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必须要进一步细化社保基金管理的程序性规则,使制度更加完善、严密,让违法犯罪分子无隙可钻。此外,还要强化对社保基金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综合治理,建立起一整套严谨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
(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多方参与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社保基金的管理以行业为基础,强调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平衡,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与政府保持了一定的距离。近年来,欧洲发生了多起围绕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风波,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各个行业开始不断地调整本行业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因此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而政府为了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能有一个稳定的环境,只能向强大的行业工会让步,由政府出资来弥补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从而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从建立之初就主要以政府为主导,在制度的设计、实施、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政府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无疑也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就要避免这种状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分配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责任。对于个人,相关机构要进行大力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社会保险的广覆盖目标;对于政府,则应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水平,最低实现保基本的目标;对于企业,既要加强它们的投保意识,又不能使它们负担过重,挫伤它们的积极性,实现社会保障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德国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实行自治管理,董事会和行政管理委员负责其具体工作,同时通过强化雇员的权利,调动其积极性,加深雇员对社保基金管理的参与程度,促使其监督社保基金管理的意识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非法损害。德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独立性还体现在政府不能对社保基金进行干预,其财务状况和组织结构都是独立的,具有公法人的地位。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缺乏统一性和独立性,导致其权利和责任不清晰,社保基金的管理较为混乱,使得一些单位和个人有隙可乘,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利益。我们认为,各级政府应当重视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碎片化”的现象,不断提高统筹层次,统一缴费与待遇支付标准,在统一的制度框架内,减少行政权对社保基金管理的不当干预,严禁“批条子”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现象发生,为未来政府统一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扫清障碍,确保社保基金管理沿着法治化轨道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法律规制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
(一)强制性
社会保险基金在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物质保障地位,决定了强制性不仅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同时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突出特点。强制性意味着社会保险基金从征缴到支付、管理运行及监督等全过程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只有社会保险基金的强制性得到有效保障,才能确保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稳定可靠,进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持续运行,也使得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保险人具有了一定的生产资料,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障目的。基金的强制性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权力适用的范围,缩小了私权适用的自治空间,这也是社会法保障公民基本权益所要求的。有学者坦言:“今天,个人在经济上的保障,与其说依靠自己的努力以及由他们自己采取的预防措施,更多地靠的是某个集体、国家或社会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给付。因此,对许多人来说,私法规则的意义已没有‘社会法’规则的意义大了。”①
(二)专用性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关键用途在于支出的特定性,即专款专用,不得作他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社会风险,其主要用途在于社会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保障社会保险权利人的基本权益。社会保险还具有其他应对社会风险的用途,比如,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对第三人侵权造成伤病的先行支付行为,工伤保险基金还有用于工伤预防及康复治疗的费用支出。有些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具有长期性,如养老保险需要参保人缴纳较长时间的费用才能依法从社会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保险金,但该基金在将来是必须要支出的费用。社会保险基金在管理运行中尽管基于保值增值的考量,需要进行一定的投资运营,但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社会成员基本权益的有效保障及社会保险事业的持续发展。社会保险基金的专用性,对于受益人范围的特定性及基金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也更为社会成员所信任和认可。
(三)平衡性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相对固定,给付对象相对确定,尽管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仍需保持基金收支的自我平衡,如此才能保持社会保险制度的持续运行。社会保险基金要实现收支的自我平衡,一般需要通过参保人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维持其支出,政府的兜底补贴通常只作为辅助资金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实现自我平衡的意义在于:一是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通过缴费认识到费用征缴和待遇支付间的关系,待遇支付的多少取决于费用缴纳的比例;二是对于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鼓励其更加负责的足额缴费;三是鼓励被选出的代表更加重视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四是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接受程度,不因其他不稳定因素而受到影响。为保证基金收支的自我平衡,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通常需要利用一定的保险技术计算方法,合理确定社会保险费率。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也逐步加大。实践中,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主要存在法律规制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基金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导致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已对社会保险的管理秩序及参保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一)法律规制不完善
1.专门规范少
一是立法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险反欺诈规制。现行立法关于社会保险反欺诈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存在《社会保险法》第11章“法律责任”这一章节,无单独的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规范,且相关责任仅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并无具体明确的责任细化;对如何预防和处理欺诈行为没有作出规定,缺少相应的救济机制,即使法条有规制,相关的保护力度还远远不足,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保护机制。二是部门规章多为各险种的单独规定,缺乏专门的社会保险反欺诈规制。除2012年《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试点的意见》及2013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涉及了社会保险反欺诈的部分内容,其他规章多为单独险种的管理规范,且多为暂行规定。总体来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反欺诈规制占有较大的比重,这与两者本身的险种性质有一定的关系。实践中,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也多发生在医疗、养老保险领域,在工伤保险领域中的骗保行为也时有发生。
2.立法层次低
一方面,效力层级不高。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中除了《社会保险法》关于反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外,其他多为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内部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较低,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有限,且只对本地区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有约束力。即使是地方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也有所不同。如《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为河南省政府颁布实行,《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暂行办法》为江西省人社厅制定实施,实践中,大多数地方立法是以省人社厅名义进行的效力规制,内部约束力较强,不具有普遍的法律适用效果。另一方面,欺诈行为标准认定不一。由于缺少上位法的统一规定,各地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认定也有所差异,重庆市2009年实行的《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杭州市2011年实行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的将欺诈行为称为“骗取”,有的称为“违规行为”,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欺诈情形的规定各不相同,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一体化运行。
3.统筹“碎片化”
一方面,风险“分散化”。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各险种除了职工养老保险由省级统筹管理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基本上仍由市、县级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且不同险种间的基金管理实行“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的独立核算方式。也就是说,各统筹单位又会建立各自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这样一来,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实际上是由成千上万个统筹单位分散管理的“碎片化”状态。除了统筹层次不高外,如此繁多的基金管理机构所形成的风险点广泛,也更易产生多种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另一方面,管理“碎片化”。由于社会保险基金被“碎片化”管理,每个统筹单位的基金规模有限,难以形成统筹运作的合力,不利于对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综合性风险。加上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既要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纵向约束,又要受到同级地方政府的横向管理,交叉性的基金管理体制有时也造成了基金管理的混乱,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化解。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
1.反欺诈机构“不独立”
《社会保险法》及地方规范中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反欺诈机构主要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下属经办机构的监管通常属于内部管理,这种“自我监管”模式不能很好地调动工作人员监管的积极性,容易造成“管办不分”的尴尬情形,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部分工作人员基于分享不正当利益的非法目的,在征缴、支付、管理运行及监督的过程中放松监管,甚至参与到社会保险基金的诈骗中去,严重危害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另外,我国社会保险反欺诈机制缺少独立的社会力量参与。对于一般大众来讲,面对社会保险的欺诈行为一般存在“事不关己”的放任心理,舆论监督也没有形成常态化机制,仅靠行政部门的监督,力量会显得薄弱很多。
2.各部门缺乏联动
一是部门间联动性不足。《社会保险法》仅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缺少相关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如各地对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做法不一,有的由社保行政部门征收,有的由税务部门征收,造成企业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与职工工资标准不一,可能影响受益人权益的充分保护。二是部门内部缺乏联动。人社部门内部的社保经办机构、劳动监察、仲裁机构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并不顺畅,有时会出现相互推诿或重复处理的情况。如近段时间大量出现的劳动关系“证明”,即是社保部门对于可能涉及到的保险“欺诈”行为要求“背书”的情况。不少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对于劳动关系没有争议的社保费用补缴,也要求劳动者先到仲裁机构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证明”,这种将仲裁确认作为社会保险费用征缴阶段反欺诈“背书”的前置程序,不仅造成了不必要的拖延,不利于劳动者费用缴纳的及时和便利性,也不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持续发展的长远之计。
3.人员专业性不足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人员专业性不足,影响了基金管理的效率和行政部门的权威性。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要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行政监管为主,但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有限,且其他业务相对繁杂,影响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有些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管理知识,加上社会保险基金本身资金量大,涉及社会保险多个相关部门,业务流程较为繁琐,可能造成监管失误甚至监管真空。截至2017年年末,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0202亿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13234亿元,个人账户积累6152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5552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607亿元;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64亿元①。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如果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加上现行的基金欺诈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的变化,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计。
(三)基金监管不到位
1.行政约束乏力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对于损害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违法行为,主要以行政惩戒为主,但行政惩戒的效果在实践中差强人意,没有真正起到教育、强制甚至震慑的目的。如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缴费不足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缴纳费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责令追缴或退回等处罚措施。但缺少处分、吊销执照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约束性不强。事实上,行政惩戒只是在客观上起到一定的警示、威慑作用,经济处罚也因其自身的局限性作用发挥不大。如作为医疗保险服务提供者的医院,按照我国目前医院及医生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评价的准则,即使查处医疗服务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一般也不会影响到医院的就业人数及经济效益,也不会因此降低医院的医疗服务等级,如此就使得社会保险欺诈的否定性评价大打折扣。
2.激励机制缺位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基本上遵循“重约束、轻激励”的运行机制。对于欺诈行为一般处以法律规制的否定性约束,如行政处罚、解除服务协议等事后的责任惩处,缺少事前或事中的激励机制,不利于社会保险反欺诈主体主观能动性的有效提升,这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缺乏内在动力的重要原因。社会保险基于其自身的复杂性、隐蔽性及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其诈骗形式多种多样且不易发现,仅靠事后的行政惩戒不足以预防和减少层出不穷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近年来,各地区也出台了社会保险反欺诈机制的奖励措施,主要包括举报奖励及监督管理,但各地规定的举报奖励金额普遍较低,有的还设置了上限。如陕西省实行的《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对举报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人按欺诈金额的3%奖励,一般不超过3000元”。这与美国法律按照追回款项的15%~30%的数额奖励分享相比,不能激发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保险反欺诈机制中的内在动力,不利于欺诈行为的有效预防及及时发现。
3.信息技术水平低
一是缺乏统一的信息监控平台。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数据平台,各地对欺诈行为的预防和惩处措施各不相同,导致各地对反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有所差异。二是社保基金信息系统发展不均衡。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社会保险基金数据系统建设的监控能力方面有所差异,导致数据交换的可用性及准确度不高。通常来说,地方政府重视、经济发展水平高、社会管理化程度高的地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程度相对较高,反之亦然。三是社保机构内部数据质量良莠不齐。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间缺乏相应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或者共享机制质量不高,影响反欺诈机制的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及事后惩处。由于各数据系统间系统模式差异,造成了互相之间兼容性不强,各自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也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提供了条件。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制提升路径
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规制,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形成立法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机制强力有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安全、有序运行,有效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立法体系
1.建立专门规制
“法律的目的不在于驯化民众成为制度的奴役,而是在最大限度内确保每一个人的自由。”①法律规制明确、具体才能对公民、组织起到积极的指引、预测作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安全运行,需要国家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规范,以便更好地保证公民社会保险权利的自由行使,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能够事前有效预防,事中有序管理以及事后监督评价。从立法层面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条例》,细化欺诈的种类、情形,区分不同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同时,借鉴国外社会保险反欺诈机构完善的程序和方法,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机制。将各险种单独的基金管理规制整合为全面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消除各类社会保险险种的欺诈风险,增强共同抵抗风险的能力,提升反欺诈机制工作水平。
2.统一立法体系
一方面,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规范。目前,各地结合实际,已建立了适用本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可以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相应法律法规,由人大、国务院统一制定一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制度,从而避免各地“各自为政”而结果各异的尴尬局面,形成“自上而下”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立法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因此,各地在国家统一法律体制的基础上,可修订相应的基金管理规范,以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持续运行。另一方面,会同相关部门签订《社会保险反欺诈机制公约》,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社会化广泛参与程度,筑起基金管理安全运行的防护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台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全面保障,积极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健康发展。
3.统管疏堵结合
一方面,提升统筹层次,扩大覆盖范围。逐步建立起全国社会保险一体化统筹的基金管理机制,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的碎片化管理,减少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的“分散化”。提升社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利用“大数法则”拓宽社会保险基金规模,提升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水平,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内部管理体系。规范经办机构的办理流程,预防社会保险经办风险,制定各项经办业务评价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有效预防社会保险基金内部风险。同时,建立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评价机制,对于可能涉及基金安全的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二)健全管理体制
1.反欺诈机构独立
一方面,构建独立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机构,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独立性。结合我国社会保险的实际,可以在各统筹地区建立由多部门合作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机构,并逐步建立起全国性的反欺诈组织机构。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然作为反欺诈机构的主要力量,加大公安、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参与力度,形成多部门协作的联动处理机制,共同预防和打击社会保险反欺诈违法行为。同时,构建一套完善的工作程序,英国是医疗保险反欺诈机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实行的七步骤程序可以很好地借鉴,即发展一种反欺诈文化—威慑—预防—检测—调查—制裁—追偿。另一方面,引入公共利益团体加大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监管,积极落实公共利益团体的监督权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0条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将利益相关方作为社会保险反欺诈机构的参与方,相较社会团体的监督具有更强的监督效果。
2.部门协作有力
一方面,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同公安、地税、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强化社会保险从征缴、管理、待遇支付及监督等全过程的联动,降低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欺诈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安全性。2019年1月1日实行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了将各项社会保险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降低了社会保险征缴阶段基数申报不统一的风险,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入口”的一致性。另一方面,部门内部应明确职责,强化联动。人社行政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各自职责,积极作为。《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对于无争议的“劳动关系确认争议”,社保行政部门应积极作为,主动作为,及时认定。减少劳动者不必要的诉累,节省司法和行政资源,避免重复处理。另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实行,也将大幅减少“欠费”“补缴”等情况的发生,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及待遇享受的可保障。
3.人员技能专业
反欺诈是一项职业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隐蔽性、手段多样化等特点,要求反欺诈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以有效应对实践中不断变化的欺诈行为。在预防、发现、调查、处理等各阶段,需要反欺诈人员具备专业处理的能力。在预防欺诈方面,反欺诈人员需要能够有效宣传并解读反欺诈相关政策,深入理解反欺诈政策与现实环境及采取的反欺诈措施之间的平衡性,以最大限度地达到威慑欺诈发生的目的。在发现、调查欺诈行为方面,需要迅速了解该欺诈行为的相关信息来源并不断开发自身发现问题的能力;了解该信息来源与欺诈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搜集证据并对证据依法进行评估其制裁欺诈行为的能力。在处理制裁欺诈行为方面,需要具有充分论证证据支持与制裁欺诈方面的因果关系论证的能力,以及采用适当的方式对欺诈行为进行制裁的能力。
(三)强化监督机制
1.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履行行政责任。徒法不足以自行,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及配套细则中法律责任的规定,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良性运转。除了罚款等经济处罚外,还可以采取创新措施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约束,如将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诚信检查的量化积分管理。对违法情形按规定进行扣分管理,达到一定扣分上限后列入诚信失信名单,严重的可按相应的等级确认责任,如警告、限期整改、通报、取消资格等。具体的量化标准同行政责任相结合,有利于相对人事先预期自己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减少甚至消除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生存土壤,也有利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日常行政监管。二是增设刑事责任罪名。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罪”,在具体刑罚上高于通常的诈骗罪,以有效遏制社会保险基金的欺诈行为。对于征缴阶段的欺诈行为,可比照“危害税收征管罪”,增设“危害社会保险征管罪”。社会保险同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特点,预防并及时处理社会保险在征缴阶段的欺诈行为,有利于加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自觉性,维护社会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关注激励机制
为激发相关主体参与反欺诈工作的内在动力,有必要建立持续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立法层面增加社会保险反欺诈激励机制的相关内容,明确对反欺诈行为付出成本的适度补偿。相关行为主体的激励方面,对于社会公众,建立社会保险反欺诈举报奖励制度,可参考国外先进做法给予举报属实的公民重奖,同时设立举报人人身保护和公示制度,消除举报人惧怕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切实维护举报人的举报权利,增强其同反欺诈行为作斗争的内在动力;对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反欺诈行为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反欺诈行为绩效考核指标,定期通报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反欺诈工作情况,通过横向和纵向的比较评价,对积极参与反欺诈工作并有成效的机构、人员给予较高等级的评价,将评价等级与物质奖励、精神奖励、职务晋升等相结合,还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相应的政策倾斜奖励制度,切实增强反欺诈行为的主观能动性。
3.提升共享水平
一是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建立社会保险全覆盖的信息监控系统,将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基本信息如参保人、基金监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审计等实时共享,保证信息数据平台的数据统一性,并定期进行汇总更新。同时,建立社保、公安、工商、民政、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涉及社会保险数据资源的共享机制,避免由于各部门信息不对称造成沟通不畅的情形发生。二是加强反欺诈信息管理。收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并进行数据的汇总整理,建立反欺诈信息数据库。运用反欺诈技术对欺诈行为进行数据的实时分析和有效整合,及时发现异缴及异常索赔行为并进行有效处理,按风险类别进行后续的重点关注。通过互联网平台的实时监控和资源共享,可以及时发现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并有效开展反欺诈活动。
参考文献:
1.储槐植,薛美琴.刑法谦抑:由一则建议稿印发的思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3):3.
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0-71.
3.柯木星.社会保险[M].三民书局,1993:70-71.
4.刘文华,白宁.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研究[J].中国劳动,2018(4):44.
1.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率低。目前大部分企业职工在民营企业从业,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参保情况如何,基本代表一个县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状况,而瑞金市民营企业至2008年12月底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仅为1 356人(其中相当部分还是原固有改制企业参保人员),只占总从业人数的30%;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率更低,均不到10%。参保率低的现状,对今后的社会保障带来极大的隐患。
2.社会保险扩面难度大。针对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的现状,地方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尽了最大的努力,但效果仍不够理想,社会保险扩面难度仍较大。究其原因,一是相关企业和人员参保意识不高,忧患意识不强;二是当前职工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仍不高,大部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基本只能维持日常生计;三是当前员工流动频繁,相关职能部门对应参保人员难以管理。
3.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问题难以解决。基于上述原因和当前退休人员大量增加、养老金标准提高、上级调剂金和转移支付资金有限、历年基金结余早已用完等,2008年瑞金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达2 800万元,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压力相当大。
4.失业保险基金未能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当前大量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而“失业”,但根据目前失业保险政策,企业改制过程中给予了一定工龄补偿的职工不属于失业救济金发放对象,造成大量职工一方面处于事实上的失业状态,另一方面又未能享受失业救济政策。瑞金市2008年失业保险缴费人数9 020人,而领取失业救济金人数仅为19人,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大量闲置,未能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失去了失业保险的本来意义,同时又对今后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带来较大负面效应。
5.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水平低。目前企事业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管理服务。但因退管经费不足,很多社区的硬件、软件建设滞后,没有退休人员专门的娱乐休闲活动场所,无法组织退休人员的一些活动,退休人员未能体会和享受到社会化管理的好处及服务。
6.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一是基金账户设置不合要求,存在多头开户和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现象;二是支出报账手续不合乎规范,存在报账手续不全、原始凭证不合规等问题,如在医疗保险账中存在无原始医疗费凭证,仅凭政府抄告单、直接列支医疗费的现象。
社会保险基金惠及千家万户,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社会保险工作,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1.决策部门认真调查研究,适时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政策,以适应不断变化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在制度上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科学发展。
2.将社会保险纳入民营企业准入门坎,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以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
3.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简化参保手续,鼓励居民特别是自由职业者积极参保,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使社会保险政策真正惠及千家万户。
4.相关单位应在扩面征缴、服务上、协调上和规范上下功夫,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提高劳动者的参保意识。
北京市1996年度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决算工作于1996年12月1日开始。为作好此次决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北京市1996年度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下发《1996年度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决算表》(以下简称《决算表》)及附表,同时下发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各参统单位要严格按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填报《决算表》。
二、我市从1996年开始,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零点决算制度,即以财务核算年度为基金决算年度,相应的统计口径为上年的12月月报至当年11月月报数据。鉴于1995年12月月报数已进入1995年决算,因此1996年的基金决算期为1996年1月至11月,1996年12月的月报数据将进入1997年决算。
三、为便于新老决算年度的衔接,按季报表的单位1996年第四季度的报表提前一个月上报,即12月5日前向上级社保机构报送1996年第四季度的报表(表中只含10、11月两月的数据,12月份的数据与1997年1、2月的数据做为1997年第一季度的报表数据,以此类推)。
四、凡在1996年中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企业,以统筹报表隶属关系实际发生变化之月为界分别填报汇总,即隶属关系变化前部分,仍报原主管部门,并由原主管部门汇总;其后部分报现主管部门,由现主管部门汇总。
五、根据京劳险发〔1996〕233号文件规定,军队企业从1996年1月起,企业缴费比例由工资总额的19%下调到16%,已按19%多提部分在决算中调整。
六、各区县、局总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报《决算表》外,同时报送软盘。
七、《决算表》由参加本市统筹的基层企业于1997年1月1日前报主管部门;区县、局总公司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别汇总后一式两份于1997年2月1日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八、各类报表必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表头、表尾必须填报齐全。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对策
社会保险基金在当前社会保险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保证。当前社会保险基金虽然得到一定程度发展,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仍不够完善,仍有一些风险存在,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因此,作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对当前社会保险基金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并且通过有效对策减少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发生,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更好发挥其作用。
一、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分析
(一)社会保险基金内部运营风险分析
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在参保人数以及缴费基数方面我国仍存在十分普遍的瞒报及漏报现象,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和缴费基数之间出现背离,在有些地区缴费基数甚至出现负增长情况,这些对基金收入增长产生十分严重的影响,导致在基金增长过程中基数增长作用大大减小,造成基金支付无法得到保障,并且也导致稽查工作量大大增加。在社会保险征缴体制方面,在有些地区内由社保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进行征收,而有些地区内的征收单位为地税部门,这样一来所造成结果就是征缴主体缺乏一致性。另外,在当前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以及事务管理方面,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属于主体,其自身隶属于当地劳动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障局。大体而言,各个中心均为上级主管部门的附属单位,并且与上级单位并未明确分离,因此由政策制定开始,一直到具体管理、征收以及营运与使用等相关环节,从实际情况来看其实施执行部门都是同一个。这样一来,各个中心不但是执行部门,同时也是监督部门,导致行政管理机构逐渐降低其约束力,其所产生结果就是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于基金资产能够绝对支配,并且在经济利益以及法人资产方面缺乏独立约束,在内部也就很难使有效监督管理机制得以形成,未能够建立公开透明且规范信息纰漏机制,也缺乏有效会计审计体系,从而导致社会保险基金存在风险。
(二)社会保险基金外部环境风险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而言,其在整个社会保险工作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当以强效力法律作为保障,以推动其有效进行。虽然我国当前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条例,但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方面仍缺乏全面且权威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导致管理措施有滞后、失灵以及扭曲与遗漏等现象出现,造成在监管基金组织结构、基金运行以及基金信用担保等相关环节均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另外,在资本市场完善方面,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增值保值作用。在社会保险基金实际运用过程中,之所以设计充账制度,其目的就是将个人账户所积累基金能够在资本市场中积极投入,从而使基金能够实现保值增值。但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中并无资金能够在资本市场中投入。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中所预留资金应当控制在两个月支付范围之内,对于剩余基金均应当存在银行账户中或者用于国债购买,实施基金空账运行,对于在经营性事业以及其它金融中基金投资行为严厉禁止。此外,就我国当前实际情况而言,在结构以及规模方面,资本市场均有很大问题存在,资本主义市场明显缺乏应有广度及深度,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存在一定风险,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十分不利。
二、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有效策略
(一)通过对财政加强管理切实防范风险
首先,对社会保险预算合理编制。在编制社会保险预算时应当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在社会保险预算方面应当实行“板块式”模式,也就是说除政府公共预算以外,对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单独编制,在政府公共预算中应当继续编入社会保障性支出,并且应当真正反映出来;其次,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保证其保值增值,在政策上财政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进一步加大扶植力度,以资金安全保障为前提,对于社会保障资金应当适当拓展其投资渠道,从而使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进一步增强其保值增值能力;第三,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整个过程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投资运营及拨付使用等内容,应当将相关财政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起来;第四,对于财政支出结构,应当进一步进行调整,对支出存量结构应进行优化,对财政支出增量应进行较好处理,使财力集中倾斜于社会保障,从而使在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所占比例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对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加强立法以及监管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制度而言,其与人们切身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并且其经营管理期限时间比较长,所以,对于当前已出现的一些问题,应当在两个层次分别完善立法,对于筹资方式应当进一步进行规范,对于管理结构以及经办机构应当进一步明确,对资金运用以及投资进一步进行规范,对于所出现违规行为应当加大处理力度,对于监管标准应当积极统一,使资金能够保障安全,从而使社会保险制度体系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另外,对于社会保险应加强监管,对法制环境的完善以及市场秩序的规范对社会保险发展具有很好促进作用,同时也是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得以发展的前提。
(三)积极发展商业社会保险
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属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保障不同阶层中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基础型社会保障层面而言,商业保险作用的体现主要就是在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中积极参与,在社会保险方面能够提供一定技术支持以及管理支持,可使社会保险资金能够实现保值增值;从成长型社会保障层面而言,商业保险作用的体现主要为通过企业年金以及团体福利计划等相关业务的开展,从而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管理、独立运作以及适度保证整个过程服务;从享受型社会保障层面而言,商业保险可使其主导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不但能够提供更多保障产品,同时也能够提供的保障程度更高。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虽然得到较好发展,但人口老龄化程度也越来越严重,社会上对人们日常生活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关注。在当前保险行业发展过程中,使商业社会保险能够在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中更好发挥其作用,使其更好服务于和谐社会主义构建,已经成为当前需要深入进行研究以及积极进行实践的重要内容。
(四)社会保险基金应加深与资本市场之间联系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而言,其与资本市场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而在社会保险基金方面实行资本投资应当对两项根本原则积极坚持,即投资安全性与投资高回报率。所以,在保证投资安全前提下得到较高回报率,这在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方面属于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转型时期,仍有很多数量较大的投资活动以及不可靠资金存在,目前金融制度以及资本市场仍不够完善,所以存在的风险仍然比较大。然而社会保险基金和资本市场两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之间具有相互依赖及相互受益特点,这种特点的存在使运作成功可能性得到很大程度增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对资本市场进行有效培育,并且对风险有效规范,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结构适当进行优化,对投资期限进行合理搭配,使投资领域适当分散,通过这些方式的应用,可使社会保险基金风险有效降低,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得到更好发展。
三、结语
社会保险基金是当前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保障,在社会保险基金实际应用过程中,对其加强管理,降低保险基金风险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作用。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当前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现场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通过科学有效措施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从而使社会保险能够更好为人们服务。
参考文献:
[1]武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12(03).
[2]杨燕绥,王巍,张曼.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4).
[3]谢仁杰.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1(04).
一、石油行业社保基金财务管理的现状
四川油气田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由西南油气田社保中心统一经办,并负责各项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的继续扩大,石油行业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数量也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这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
(一)保险机构层级多,多头管理,监管成本高
四川油气田于1999年开始由原四川石油管理局划分为上市的西南油田分公司和未上市的四川管理局,2004年四川石油管理局撤并重组,2008年持续重组,导致单位众多,截止到2014年年末,目前有70多家参保单位。这70多家单位高度分散,跨越四川、重庆、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内蒙等省市以及国外,生产经营情况不一。保险机构层级多,多头管理,监督管理难度大。由于分散管理的层次过多,也相应增加了管理成本。
(二)社保政策的地区差异加大基金管理难度
四川油气田管辖的70家参保单位,分属中石油下属9个局级单位,许多单位由于驻地的不同,参保区域多,同一单位职工要在不同省市参加不同社会保险,如: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四川省统筹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按属地标准执行,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类别的不同执行0.5%—2%的标准,尤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年金还要分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执行标准分险种各不同。以上情况举例说明:川庆钻探工程公司下属的川东钻探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在四川省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分别在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泸州市参保;失业保险在重庆市江北区参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在重庆市渝北区参保。由于不同省市社保政策不同,参保险种、缴费比例以及享受的保险待遇都存在差异,导致缴纳的社保基金存在执行多重标准的情况,基金管理的难度大。
(三)保险基金的缴纳不积极,支付不规范,征缴考核指标缺乏统一性
部分单位领导,对社保工作不重视,“重效益,轻社保,重眼前,轻长远”。对于本单位的保险基金征缴是否有欠缴、多缴,漏缴、少缴不甚清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给社保机构,对上级和地方社保机构拨付的各项保险待遇如养老金、工伤待遇,职工补医金门诊药费等是否能及时足额发放到职工个人账户中,有没有虚报冒领的情况等等,没有统一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来考核征缴、发放环节出现的违规逾矩行为。
(四)保险基金核算账户分散,不利于统一管理和实时监控
由于单位分散和历史缘故,四川油气田下属只有8个公共事务中心成立了社保所,有单独的社保核算账套和银行账户管理各类社保基金的收支,其他60多家单位社保资金收支都由财务科代管,保险基金核算账户如此分散,既不利于统一管理,也不能实时监控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五、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流于形式石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会计法规要求普遍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岗位之间缺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特别是三级以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常常以人员紧张为由,将一些不相容的岗位和部门并在一起来工作,人员之间、部门之间丧失了相对的独立性,这样势必影响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严肃性。
(六)社会保险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近几年随着石油生产发展的不断变化,社保工作人员变更频繁,从事社保财务工作的人员不稳定,兼职人员多,有个别单位社保定员编制紧缺,人少事多,甚至财务人员都不能配齐,这势必影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正常运转。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技能水平、工作责任心参差不齐,也是社保财务管理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
(七)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难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文件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或购买国债。各地购买的国债数额有限,在实践中往往又存在购买难的情况。出于安全考虑,企业社会保险基金只存在银行,导致基金抗通胀能力很弱,更达不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加强石油行业社保基金财务管理的对策
社会保险的大多数具体业务,都牵涉到“人、事、钱”,尤其是钱,石油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支付的社会保险基金是企业员工的“养老钱、活命钱”,如何管理好、使用好这项数目庞大的资金,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关键。
(一)提升社保基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时下信息的不对称也是社保基金管理凸显的焦点问题。很多员工由于忙于工作,每月各项保险在薪酬表中代扣代缴,也因此常常忽略了自身权利的监督。企业是否按时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符合社会要求和职工自身的要求,对此很多职工都茫然不知,更不知晓基金管理的真实情况。上级监管部门不知所属管理部门的真实信息,再加上基金的多样性和分散性,造成上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真实信息也无法掌握,零散和不完整的数据使监督变得困难重重。所以充分运用现代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加强社保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监管的信息化建设,适时披露信息,透明社保基金管理,向企业、社保基金监管部门、社保基金受益人(员工)披露社会保险基金季度、年度报告。这些报告不仅要包含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率、欠费率,人均月退休金、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年利息收入、年基金收益等主要指标,还可以基于市场的统计和研究,对石油行业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对比分析。
(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内控力度
一是强化内控制度建设。首先,进一步完善财务内控制度和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基金征收、发放统一核算管理。财会人员实行定岗定责,形成了科室之间、岗位之间、业务流程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互控制度。其次,要搞好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基金日常业务工作。必须要强化社保经办组织机构的会计实务基础处理工作。第三,在社保基金财务内控管理机制下,对社保基金的各项业务环节如社保基金的征收、支付、资金管理等要实行职务不相容的财务分离机制,财务人员必须要定期轮岗换岗。最后,审计部门也要设立社保基金财务审计专人,并能够按照现行国家财经法规、相关政策去做好社保基金审计监督等事宜,以此才能避免违规逾矩现象发生。
(三)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最大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保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社保机构存储的社保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周转金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定期。对于社保基金结余可以建立一套科学的保值、增值计划。具体来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是要与财务部门建立灵活、多样的信息交流机制,定期通报基金结余情况,及时、多批次地将专户存储的保险基金转存定期;二是对保险基金的增值进行科学的设计和安排,在目前购买国债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增值方式主要放在定期存款。可以对定期存款的档次进行长短搭配,科学配置;对储存在专户的保险基金,在保留两个月周转金的前提下,凡超过200万元就转存一个定期,期限以1年期为首选,每年最少存一个2年期,每月最少转存一次。这样依次类推,一年下来,将形成一个周期,每个月都有新的定期存入,每个月又都有到期的存单,如此利滚利,将能实现保险基金增值的最大化。
(四)提升社会保险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企业和政府机构,以及相关的产业结构,都产生了深刻的变革,城镇职工和农民的医疗以及养老等各种保险得到落实,同时对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再就业措施,取得良好效果,使得人民生活获得保障,也逐渐成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保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正日趋完善,规模也得到扩大并不断发展。所以加强社保基金的会计管理工作变得至关重要,成为社保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此问题,在本初步探讨。
二、关于社保基金收支管理的若干问题
在当前的环境下,社保基金被挪用以及被挤占的事情时有发生,主要是因为管理体制不完善,各方面认识不统一,有关的政策不健全等原因。这种现象对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带来一定的威胁,因此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体系的完善,有着特殊的必要性以及紧迫性,当前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部分地区相关的缴费流程欠缺合理,不仅仅使会计工作效率得不到提高,更阻碍了使用效益的提高
首先是在流转环节造成大量资金滞留,主要是因为缴费环节过多,资金流转太慢。国内某市,其社保基金的缴纳需要经过四个环节,先从市地税局征收户,再到市级财政专户,然后到各州级的财政专户,最后到各级经办机构的财政支出。每一笔收入都要经过这么繁琐的程序,才能到达指定账户,一般需要一周多的时间,因此导致每个月在20号以后的基金需要在下个月才能显示出来,造成本月收不抵支的情形出现,并且使得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账户的及时划拨受到阻碍。与此相反,济南市社保费征收相对简单,每月中下旬社保局即将一票征缴的五大保险费分户划拨到位。因此应当简化不必要的流程,去除不利于基金管理的工作,有效地做好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没有充分发挥社保基金的会计信息功能
制定良好的政策,向有关方面提供有效准确的信息,是会计的重要职责所在。由于当前的现状,各级经办机构把过多的精力放在了缴费事务上,没有足够的时间对相关收支工作进行认真分析及预测,因此不能够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致使会计工作的整体被动。
(三)有关的会计监督职能不到位
当前,我们所知道的会计工作主要是对收支情况进行核算,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职能。主要是对资金收入的监管不够,致使出现单位隐瞒工资以及虚报的情况,致使缴费基数不足;对于支出环节,也会出现审核不严及监管不够导致出现冒领养老金以及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
(四)没有充分发挥有关的会计保值及增值职能
目前,有关的会计工作把精力都放在了资金的收付管理,而对于基金的增值和保值没有足够的重视,致使社保基金的投资回报率不高。
上述问题,影响了会计职能的整体发挥,不利于社保基金的管理以及保值增值,损害了参保人的利益,应及时改善。
三、不断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研究的现实意义
在资金的征缴、支付以及运营中,社保基金的会计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管理以及相关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可以促使其如实的反映基金的收缴以及支付的相关信息,有利于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有利于社保基金规模的扩大。第二,有利于基金的征缴,消除欠费现象,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经济秩序以及社会稳定。第三,有助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监督职能作用,防止贪污、浪费现象。第四,有助于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益,促进资金的保值及增值。
因此,应当从实际出发,加强社保基金会计管理的研究工作,按照《会计法》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善会计管理体系,更好的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更好的为广大人民服务。
四.关于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管理体系的若干建议
(一)深化制度改革,完善缴费程序
保险制度的改革,有助于会计管理制度的发展与进步,简化缴费的复杂程序,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加快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管理体系的改革,有助于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不仅要加强责任的落实,还要完善监管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全过程的监管分析以及研究。
(二)建立人员激励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只有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才会促进会计管理工作中各项职能的实现,因此就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对人员岗位进行分解,明确其职责,还要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实施奖惩制度,给予工作表现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
(三)建立会计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加快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有助于会计管理以及强化监督,提高服务质量,更有效的监管各部门的工作是否到位.。提高效率的同时,促进基金管理的透明度提升以及安全运行。促进信息的分析预测,为制定政策以及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1999.
关键词:社会保险 基金 财务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权利,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筹集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五项基本内容。社会保险基金是进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不足,基金结构不合理。参保单位和个人是社会保险的主体,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除此之外,还有一小部分来源于银行的利息和购买国债获得的利息,社会保险基金缺乏多种来源,加大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性,也加大了扩大资金规模的难度。三是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体制不完善,相关职责不明确,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钻机制不完善的空子,采取各种手段欺诈或冒名顶替骗取社保基金,这些不法行为不但给国家经济造成了损失,也给社会保险基金作用的发挥带来了消极影响。四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披露缺乏制约,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状况不够透明。五是部分企业欠缴、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用严重。六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受到限制。
二、解决措施
(一)健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相关法律体制
我国应尽快出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加强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入与支出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力度,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本应具有的法律效力,增强有关部门和个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账建制,规范会计行为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我国社会保险相关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现实情况以及其本身的特殊性,建账建制,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对相关会计行为进行规范,以维护会计工作秩序,从而客观真实地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动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及时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为党和国家进行决策提供详实的数据。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体制
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以及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体制,科学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基金来源
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不断增大的现实,尽快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多元化来源的社会保险体系是当务之急,而对财政支出结构作出调整是首要任务,加大财政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力度,建立社会保险的财政补偿制度,以减轻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保障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五)基金缴纳法制化,依法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行为
把基金缴纳纳入法制化进程是改变我国当前有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积极甚至不缴保险基金,而我国又缺乏强制性的法规来进行强制征收的有效手段。应加强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工作的管理力度,完善手段、规范行为、强化稽查力度,制定明确详细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行为,用强制手段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纳的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