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7 15:03:0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进项税务筹划方法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居民消费结构中,居民文化消费需求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这为我国图书出版企业提供了市场空间。然而,图书出版企业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发展,就要在获取的收入一定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自己各项支出,进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和利润。而进行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无疑成为一条最直接的出路。增值税在图书出版企业的众多税种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因而对图书出版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筹划很有必要。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标准
(一)合法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是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我们国家是成文法系,税法对各种税种都有具体的税收法律规定,要求相关企业纳税时必须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所以任何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守现行的增值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也就是说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就失去了立足之本,反而可能成为偷税漏税行为。
(二)经济标准
经济标准就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所取得的效益要大于其所付出的筹划成本,即进行税务筹划的净收益大于零。这样的税务筹划对企业来说才有经济价值,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才有利于企业实现其财务目标。
(三)及时调整标准
税务筹划是在特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根据企业特定的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而进行的。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税收法律环境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根据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新的税务筹划方案,使企业能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因而针对同一类型的企业在不同时期所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可能差别很大。如果不能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筹划方案,原来的税务筹划方案在新税收法律法规下就可能成为税收欺诈行为。
(四)全面性标准
企业缴纳的税种往往不止一种,而且不同税种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全面考虑企业应缴纳的所有的税种,进行整体筹划,防止顾此失彼,实现整体税负最轻。同一个税种在不同的纳税期间会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对同一税种进行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全面考虑。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根据企业某一个阶段的特点进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资源稀缺理论
经济学对于资源稀缺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以李嘉图为代表的“资源相对稀缺论”,一是以马尔萨斯为代表的“资源绝对稀缺论”。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对资源的使用应以效益为原则,努力发挥最大效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初衷就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努力优化企业财务资源,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现金就是相对稀缺资源,而纳税义务是对现金流量的刚性约束力,即要用现金来支付。企业为了获得现金资源的最大效用,在享受定量公共产品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最小,也就是支付的税金最少。
(二)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而税收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享受公共产品所付出的代价。由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即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是否缴纳税金以及缴纳税金的多少无关,即使没有缴纳税金也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于在公共产品上“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使企业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即尽可能争取晚纳税、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争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很多企业都选择了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三)博弈理论
“博弈指在一定条件约束下,各参与方之间的行为具有相互作用时,各参与方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作出有利于自己决策的一种行为,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成本最小化。”税收的征纳双方之间关系其实也是一种博弈,博弈的协议就是税法,纳税人为了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在选择与运用税收政策中有着明显的博弈特征,征纳双方之间关系中的纳什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利益主体的理性自利机制一般会在一定规范下与公共利益达成一致。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可以使国家及时发现税收法律制度中不太完善的地方,以便在下次修改税法时完善税制。
三、图书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
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不是简单地纳税最晚、纳税最少,而是在遵守现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选择有利于企业的税收政策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企业税后收益是用利润衡量还是用净现金流量衡量是一致的,但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用净现金流量表述更为确切。因为企业的内在价值就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本文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结合利润和净现金流量衡量。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很多,结合图书出版业的实际情况,图书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免税优惠政策
免税筹划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免税条件,尽量使企业获取的免税额最大,获取的免税期最长。尽量把纳税人从事的活动变为免税活动。图书出版企业一般都会有一部分滞销图书存在,如果自己销售滞销的图书就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利用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销售古旧图书就可以免缴增值税,如果要利用这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就要求图书出版企业成立一个附属公司,该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收购销售废旧图书,也就是先把图书出版企业的滞销图书收购,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对企业来说,虽然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和消费者都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企业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的价格一般比售给消费者的价格要低,因此销项税也少。所以从整体来看,出版社成立废旧图书经营公司,企业先把滞销书卖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然后再由废旧图书经营公司销售旧书,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说可以达到减少增值税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利用特殊的销售方式如变实物折扣为价格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销售方采取的一种销售策略,其实就是量大从优,也就是购买方一次性购买的数量越大,销售方给购买方越多的价格折扣。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采用价格折扣方式,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如果是实物折扣就不能抵扣,且该实物的价款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此规定,为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增大企业税后净现金流量,企业可以把原来的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这样对于购买方来说,购买货物的价格和实物折扣时一样,对企业来说销售量和收入与原来一样,但增值税负反而比原来降低了,进而导致现金流增加,所以把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假设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原来每件货物的价格为P元,原来的销售方式为买10件送X件,如果换算为等价的折扣销售相当于以每件的价格折扣销售10+X件,折扣销售方式和原来的销售方式相比是企业少交增值税X?P?T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会相应减少,利润增加,净现金流量也增加。
(三)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
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是一种相对节税的方法,指在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范围内,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尽量晚纳税,使纳税人在纳税期届满时才缴纳增值税款。此种方法虽然应纳增值税的绝对数额没有减少,但却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了其相对数额,实际上是降低了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还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如果发生通货膨胀,还可使企业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降低了其实际税负,增加了现金流量。
(四)纳税人身份选择
增值税法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把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对一般纳税人采用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对其征收增值税。由于对两类纳税人征税方法不同,所以对同一企业同一纳税期间,由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可能导致缴纳的增值税数额不同。图书出版企业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恰当的纳税人身份,以使自己的税后收益最大化。
(五)利用广告业务
图书出版企业利用其发行的图书、音像制品等从事广告业务时,其购进的货物用于制作、印刷广告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计算。若出版单位不能提供这一比例,则按下列公式来计算: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
在图书出版企业各项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一定,应纳增值税的多少关键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应纳的增值税越少,反之亦然。所以要使当期应纳增值税最少,就要使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多。假设A为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B为广告收入占当期总收入的比例,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当期税负较低的方案,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min(A,B)),即:
若A>B,则min(A,B)=B,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B),则此时不提供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缴纳的增值税会比较少,净现金流量比较多;
若A
若A=B,则min(A,B)=A=B,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A)=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B),则此时是否提供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没有影响。
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的经营状况来判断是否应该准确提供广告版面比例,以使自己缴纳的增值税较少,达到节税的效果,进而增加其税后净现金流量。
(六)选择委托加工图书方式
“委托加工业务通常是指委托方提供主要的原材料,而受托方只是代垫部分辅料,为委托方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如果受托方提供主要的原材料并进行加工业务,那么无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都应当按照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对已经编辑好的图书、杂志等,出版企业在需要印刷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另一种方式是由印刷厂购买纸张并印刷。
假设某出版社销售一批图书取得含税收入为X元,该批图书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第一种方式下出版社支付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合计为Y元,第二种方式下由印刷厂自己购买原材料并印刷,出版社需要支付给印刷厂Z元,则两种方式下的现金流分别为:
通过比较上面两种方式得到:
当×17%>×13%时,即Y>0.792Z时,第一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少,增值税的税负较轻,进而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对减少,企业的利润相对较多;
当×17%-Y>×13%-Z时,即Y
当0.792Z
当Y
当Y>1.035Z时,第一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较少,增值税的税负较轻,利润较大。但第二种方式的现金流较大,分析同上,此时企业可以综合考虑现金流和利润对企业来说哪个更重要,如果现金流更重要,则此时选择选择第二种方式,即由印刷厂自己购买原材料并印刷。如果利润对企业来说更重要,则此种情况下选择第一种方式,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当Y=0.792Z时,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的税负相同,但第一种方式下企业的现金流量较大,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当Y=1.035Z时,两种方式的现金流相同,但第一种方式增值税的税负较轻,由此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相对少些,企业的利润会比第二种方式多些,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关键词:商业企业 会计处理 税务筹划
一、引言
商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从供货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利收入,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平销返利收入,即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额、销售量相关的返利收入;另一类是进场费收入,即商业企业仅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而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返利收入。销售返利收入与进场费收入性质不同,税务处理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亦不同,因此,选择适合的税务处理方法,对于改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平销返利的概念、实质和形式
(一)平销返利的概念
商业活动中的平销返利行为产生平销返利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平销返利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国税发[1997]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定义为: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
(二)平销返利的实质
从实质来看,平销返利其实就是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并且一般来说只在商品销售出后才进行结算。平销返利是从商业折扣一步步发展演变的:商业折扣在最初是为了对批量采购给予鼓励而按批量大小做出价格上的减让,可是随着买方市场的和普遍赊的出现,大批量购货商反而倒过来向上游商家(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索要利润折扣;最后这种供货方根据购货方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按月、季或年)采购量的大小,在商品销售完成之后再另外给购货方返还一定折扣的交易行为就称为“平销返利”。
(三)平销返利的形式
平销返利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实物返利。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了1 000台电脑,以赠送100台喷墨打印机为返利。二是以现金返利。供货方以货币或资金返还来弥补购货方的进销利润。例如购货方在一定期限内购买了1万件以上的某商品,以进货金额的1%返利;购买2万件以上时以进货金额的1.5%返利;依此类推返利金额在期末(月末、季末或年底)以货币兑换给购货方。三是以冲抵货款返利。例如按照购货金额比例上一期限内(月、季或年)的返利来约定直接在下一期限应支付的购货款中冲减。这三种平销返利形式在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上均有区别。
三、平销返利涉税规定和会计处理
平销返利行为涉税较广,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流转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为了平销返利的规范税收行为,在1997年和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了相应的法规,会计准则方面也需结合不同的平销返利形式行为做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主要涉税规定和说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7号)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该法规是在出现些生产企业以实物赠送或以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的返利行为,以此来偷税的倾向下出台的,因为这种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非正常的转移增值税收入,并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巨大损失。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该法规是对国税发[1997]167号的调整,它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实际的经济运行情况,缩小了平销返利的范围,并且把“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以含税价进行了换算;但税法上只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转出作了规定,而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也会出现类似业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
(二)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
结合会计准则和其他税务的上述规定,平销返利不同形式之间的会计处理也不同,而会计处理的这些结果也导致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计税基础的不同,具体如下(此处只考虑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常见形式):
1、现金返利
供货企业(支付返利)方由于是购货之后才会有货币资金的返利,无法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因此,增值税不能用返利冲减,返利只能以营业费用来计入当期损益。商业企业(接受返利)作为平销返利的收取方,商业销售成本冲减,并转出进项税金。相当于利润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就需做相应交纳。
供货企业(支付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商业企业(接受返利)方: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实物返利
实物销售返利的收取方有关存货成本冲减了,分两种情况处理;而作为平销返利的收取方,商业销售成本冲减了,并转出进项税金。即相当于利润增加了,就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供货企业(支付返利)如采用实物方式的平销返利,根据税法的规定以销售处理视同,并计缴增值税
供货企业(支付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业企业(接受返利)方:
(1)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返利金额扣除进项税额转出后的金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供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返利金额扣除进项税额转出后的金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税务筹划
依据上述对平销返利的涉税规定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认识可以发现,商业企业在税务筹划上只考虑流转税是片面的,另外应从整体税负的角度出发,并结合企业所得税做综合考虑。在这本文将重点放在以下三个筹划视角:平销返利形式的筹划和平销返利环节的筹划,以及平销返利购进与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筹划。以下面的案例来进行说明。
(一)案例说明
某商业企业A(一般纳税人),2010年以每套100万元的进价购买力B企业提供的厨具10套,以进价销售。分以下情况进行筹划:
1、现金返利
(1)完成全部销售后,按销售额的10%返利100万元现金,2010年销售完毕
财税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53
企业缴纳增值税14.53,企业所得税21.3675(85.47×25%),合计税费35.8975
(2)销售前约定按销售额的10%返利100万元现金,实际是在2010年销售80%
财税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53
2010年缴纳增值税14.53,企业所得税17.094(85.47×80%×25%),合计为31.624,
返利的剩余20%在销售完毕以后冲减成本,并对所得税做相应缴纳,即延迟纳税。
2、实物返利
(1)完成全部销售后,每销售10套商品,B以1套同类商品返利给A,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于2010年销售完毕。
财税处理:
借:库存商品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3
贷:主营业务成本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53
企业缴纳增值税为0,企业所得税21.3675(85.47×25%),合计为21.3675。
(2)完成全部销售,每销售10套商品,B以1套同类商品返利给A,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于2010年销售完毕
财税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53
企业缴纳增值税14.53,企业所得税21.3675(85.47×25%),合计为35.8975。
3、非平销返利
完成全部销售,A支付100万元给B作为服务费,实际于2010年销售完毕
财税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
借:其他业务成本5(10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
企业缴纳营业税5,企业所得税23.75(95×25%),合计为28.75。
(二)平销返利筹划的思路总结
1、平销返利在形式上的税务筹划
现金和实物是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两种形式,供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是实物返利两种不同情况。如果只能采用平销返利购入,那么企业的税务成本也会被平销返利的形式影响。
2、平销返利在环节上的税务筹划
平销返利在环节上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完成商品销售后返利,另一种是在完成商品销售前就返利。在不同的环节返利,影响企业税负的也不一样。在完成商品销售后返利,返利扣除进项税转出部分后,企业销售成本全部用余额冲减,会计利润和所得税从而增加了。如果在完成商品销售前就返利,因为未全部销售出购进的商品,销售成本不能用商品未销售部分对应的返利冲减,需等所有购进商品销售完成时再冲减销售成本,并计算和缴纳所得税,这起到了延迟纳税的作用。
3、平销返利购进与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税务筹划
方案1和其余平销返利的方案进行比较,可以得出:对商业企业在筹划平销返利购进与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税务时,需要结合流转税和所得税来分析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在购货方返还费用收取的相同的情况下,平销返利以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税负要低。应交的流转税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了;平销返利其他方式的购进比非平销返利购进(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税负要高,因而平销返利的其他方式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高。所以商业企业的实物返利一般首先争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以降低税负;若实物返利不能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则采取非平销返利购进。
将方案2和方案3进行比较,可以得出:商业企业应尽可能采用完成商品销售前就返利的形式,以达到迟延纳税的合法。
五、结语
现在,平销返利业务在人们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已出现,如何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流转税环境还需要大量的研究论证,并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通过相关法律来进行规范,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梁利辉,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09.8
[2]李建兵,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和税收筹划解析[J],中国纳税人,第8期
【关键词】营改增 房地产 税收筹划
税制改革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总理反复强调,要用好财税体制改革这一利器,顶住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推动稳增长调结构,更大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握好改革的政策取向,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等改革举措为企业减负松绑。
2016年是“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收官之年,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这是我国税收体系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的一次重大变化,也将因带动中央和地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调整而使我国整个财税体制发生根本性变化,是朝着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仅从税率方面来看,“营改增”后税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仅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从理论上讲,最终会降低整体税负。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的话,将面临税负加重的税务风险。加强“营改增”之后的税收筹划,以有效应对可能的税务风险,是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当务之急。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在实践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用公式表示即: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见,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要有效控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要么降低销项税额,要么增大进项税额。针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无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销售价格一旦确定,销项税额也就相应确定。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重点就在于如何扩大进项抵扣上。以下是两种关于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供应商选择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量大,“营改增”之后,身份以一般纳税人居多,也就是实行税款抵扣的办法来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当期有多少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而我国对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严格的明确规定,就是必须从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的选择来进行税收筹划。如果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对企业的净利润没有太大影响,一般建议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因为供应商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企业取得该发票可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反之,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企业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当然如果作为供应商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房地产企业也可抵扣进项税额。总之,尽可能的扩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当然,税收筹划要全盘考虑,而不仅仅考虑一城一池的得失,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能带来净利润增加,而且增加的利润大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那么处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二、结算方式选择
企业之间购销活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现金采购、赊购、分期付款三种。不论选用哪种结算方式,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就应尽早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当月进行申报之后就可作为当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在现金采购方式下,经过认证申报可以在付款当期就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此种结算方式没有充分利用购销活动中的信用政策。如果采用赊购的结算方式,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尽管材料已经验收入库,但是在货款尚未全部付清之前,供应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赊购时又只能在结清所有货款的当期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企业可通过与供应商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分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结算方式对进项税额抵扣时间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货物的,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为分期付款的每个付款日的当期,这样就可以在用足信用政策的同时又能够分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获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
除了以上的税收筹划方式外,在具体实践中,房地产企业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从不同纳税人处购入货物的质量差异、购货的成本以及合同条款等。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纳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重要方面,需要企业领导、相关人员尽早谋划、全盘考虑、积极应对,加强“营改增”之后的税收筹划,使“营改增”能在房地产企业顺利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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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印红.房地产行业营改增[J].中外企业家,2014,(11)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包括了公司决策层、业务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各个相关部门,本文主要讨论“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流转税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主要是结构性减税,不同行业税负升降不一。这是由于不同行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除此之外,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收的税,税负高低与可抵扣进项税额有关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有关,不同行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同,导致税负高低不同。
例如,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从长远角度来说,是一项减税政策。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由于其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流转环节都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在缴纳营业税时,这些设备和材料又是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双重税负使行业利润更低。“营改增”税制改革,将解决建筑业材料设备重复征税问题。而物流行业则相反,在改革初期税收负担可能有所增加,这是因为交通运输企业的成本中占比比较大的是燃料费、过路费和人工费用,其中,只有燃料费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而过路费和人工费用都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文化创意行业将整体受益,因为文化创意产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相比之前5%的营业税全额计税,税负减少。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所得税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所得税的影响是通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减少来实现的。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这是由营业税与增值税在税前是否能够扣除决定。在“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都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而“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随之增加。二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进行扣除的成本费用将会减少。“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劳务费用或交通运输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营改增”之后,由于这些成本费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中包含有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税收筹划的主要思路
根据“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具体情况和增值税的征税特点,本文主要从纳税人身份选择、公司组织形式选择、供应商选择和利用税收优惠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文和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不仅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外,还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储蓄业、动产租赁的单位和个人。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主要包括四档,包括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及13%低税率,新增的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可以通过销售额增值率这一指标对税负进行分析。当应税销售额增值率较小时,即进项税额比较充足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反之,如果进项税额不足抵扣,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往往高于小规模纳税人。这主要取决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销售额增值率与税负平衡点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建立一个税负平衡点的模型,设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T,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t,不含税销售额为S,应税销售额增值率为x。
因此,可以得出不同税率的税负平衡点的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
若不含税销售额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含税销售额可以根据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进行比较。因此,规模以下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销售额增值率,选择适用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对于规模以上企业,由于营业收入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因此,可以通过拆分业务、分立公司等方式,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
(二)公司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税制改革主要为结构性减税,由于适用征收率较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将有所下降。但是部门行业中存在企业税负并未减少的情况,部门企业还出现税负增加,这主要反映在一些人力资源成本相对较高的行业中,如咨询公司、物流公司等。这些企业由于人力成本比重高,进项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因此,一般纳税人6%的税率导致税负较重。如果通过公司分立的方式,将其分立成两家规模较小的公司,则可使用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
例如,A公司为提供建筑设计的公司,年不含税营业额1000万元,依照税法规定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但由于公司人力成本占比重较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少,导致实际税收负担比较重,为了使企业的税负有效降低,该公司采用分立方式,将原有公司进行分拆,将原设计公司分立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
(三)供应商选择的税收筹划
选择不同供应商,可以降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是通过缩小税基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方法。税法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必须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凭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专用发票所列明的增值税金额。由于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或劳务的采购渠道不同,采购价格不同,可抵扣的进行税额不同,承担的税负也就不同。一般来说,采购渠道主要有以下两种: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作为供货单位,从企业税负考虑,企业应及时调整供应商的选择方式。因此,尽量选择与可以开具抵扣进项发票的供应商合作,以扩大其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企业税负。另外,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选择具备专业承包资质且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合作,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尽量避免签订甲方供料合同,以期最大限度抵扣进项税。
(四)利用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企业在享用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免征增值税,另一类是即征即退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包括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个人转让著作权,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一共有4项,例如,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仅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也可以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等。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在“营改增”后,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的申请时,必须注意符合免税的条件,关注税收优惠的审批程序,建立档案,保存好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及建议
税收筹划的同时伴随着筹划的风险,因此,在税收筹划实务操作中,必须加强对筹划风险的控制与防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发票管理和合同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由于增值税的发票管理较营业税更加严格,“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应加强增值税的发票管理,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作为供应商,尽可能增加进项税额。另外,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加强合同管理也尤为重要。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需规范合同的签订主体,防止因公司名称不一致导致无法抵扣的状况,应加强总包和分包合同管理,以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求。
(二)加强企业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税收筹划是一项涉及企业架构、日常经营、投资筹资的综合性工程,涉及到人、财、物等各方面的安排和筹划,比较复杂的筹划方案还需要公司决策层的支持。因此,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一定要注意方案的可操作性,关注税收筹划的效益,这要求企业各职能部门,例如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相互沟通协调,在追求税收筹划效果的同时保证不会对企业现金流、资本结构、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一、 什么是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在我国对许多人来说还是一个新名词。其实,它只不过是“避税”一词的另一种说法。在国外,税务筹划(tax planning)与避税(tax avoidance)也基本上是一个概念,二者都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行为减少或避免纳税义务。在国外,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是很正常的现象,由于税务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国外许多企业都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来为自己进行税务筹划的。在我国,许多人不了解税务筹划,一提起税务筹划就联想到偷税;还有一些人以税务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由于客观上存在这种混乱的局面,所以税务筹划在我国一直是一件不能登大雅之堂的事。但税务筹划与偷税毕竟是两回事。而对于纳税人来说,要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必须搞清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同时还要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尽管在实践中避税与偷税有时难以区分,但从概念上说避税与偷税的界定是明确的。二者的区别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人不去从事应税行为,从而规避纳税义务。第二,偷税行为直接违反税法,而避税行为是钻现行税法的漏洞,并不直接违反税法。第三,偷税行为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所以国家可以根据刑法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进行制裁(拘役或监禁);而避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虽然纳税人避税的后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这种行为不违法,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各国对偷税行为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由于避税不直接违反税法,所以“避税”一词在法律上完全没有意义,因此也没有哪个国家对避税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比如,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而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避税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从实际角度看,纳税人采取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措施只要不属于偷税,就可以被列入避税或税务筹划的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与避税有关的还有一个“节税”的概念。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立法者意图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例如,政府为了保护环境对汽油消费征收环境税,人们为了减轻这种税收的负担,骑自行车出行而不去开汽车,这种行为就是节税。这种节税行为是立法者不希望加以控制的,所以一般不被纳入避税的研究领域。
虽然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没有直接违法,但它同样会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一定损失,所以,各国政府实际上对避税行为也都不是听之任之的。面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二:一是完善税法,堵住税法中的漏洞,使纳税人没有可乘之机;二是在法律上引入“滥用法律”的概念,即一方面承认纳税人有权按使其纳税义务最小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对纳税人完全是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利。目前,德国、法国、葡萄牙、荷兰、阿根廷等国已在税法中加进了“滥用法律”的概念。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典等国也在税法中加进了类似的条款,即对于纳税人从事的不能令人接受的避税行为,税务部门可以按应税行为进行处理。我国的税法中实际上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目前许多设在低税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设在经济特区和浦东开发区的内资企业可享受15%的低税率)的内资企业在高税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于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如果不独立核算则不必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其利润可以汇总到总公司按总公司所在地的税率纳税,所以许多企业出于避税方面的考虑在高税区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为了反避税,目前税法规定,对于总公司在高税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当地税务部门如果认定该分支机构实际上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则有权对该分支机构课征企业所得税。
二、 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欧美国家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一般都着重于公司所得税的筹划。至于流转税,由于它是按销售额的大小课征,而且税款可以转嫁到价格中去由购买者负担,所以税务筹划一般都不涉及流转税。下面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方法。
对于公司或企业来说,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直接取决于其应税所得额的大小。所以税务筹划的任务就是通过一些合法的手段使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对一个企业来说,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应根据本国的税法以及企业的实际业务活动来制定。但以下几个基本方法是税务筹划者经常使用的。
1.避免应税所得的实现
采用这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并不是说要让纳税人避免取得实际的经济所得,而是要让纳税人尽量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例如,各国税法都规定,所得一般是要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的,只有经过交易实现了的所得才需要纳税。我国税法就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这笔实物资产的价值才需要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所以,企业可以考虑以接受实物资产捐赠的方式取得一部分经济利益。只要这部分实物资产不出售,就可以不缴纳所得税。
利用借贷也可以达到避免应税所得实现的目的。例如,某企业拥有1000万元的房产。现在该企业急需200万元资金。当然企业可以出售一部分房产取得收入,但这样企业就必须就这笔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出于避税,企业可以用房产作抵押借入资金200万元。当然借债要支付利息,但只要利息额小于出售房产需缴纳的税款,借款筹资就是可取的。
另外,各国税法中都规定有一些免税的所得。我国税法就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充分利用这类规定来避免应税所得额的实现。比如,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时,如果购买了重点建设债券或金融债券,就要就这些债券的利息缴纳所得税,而如果购买国债,其利息所得就可以不纳税。因此,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当国债利率高于重点建设债券或金融债券的税后利率时,企业就应当购买国债。
2.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
纳税人如果能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推迟纳税。推迟纳税对纳税人来说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继续享用这笔资金,并从中获利;二是用利息率进行贴现后,未来应纳税款的现值会有所减少。例如,假定纳税人将推迟纳税而节省下来的钱用于投资,投资的收益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0%,那么纳税人投资的税后收益率为7%.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纳税人将1000元应纳税款推迟到10年后缴纳,则这1000元税款的现值仅为508元。如果纳税人当年就用这508元进行投资,则下一年的本金和税后利息之和为544元。纳税人如果每年都将本金和利息用于投资,则10年后508元则会增值到1000元。如果纳税被推迟的时间较长,市场利息率更高,则推迟纳税给纳税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就更大。
国外企业主要是利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的办法来推迟所得的实现。在这两种情况下,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不会减少,但由于企业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较大,应税所得额较小,税款主要被推迟到后期缴纳,所以各年缴纳税款的现值会有所降低。我国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一直为直线法,外资企业如果要采取加速折旧法必须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内资企业中只有电子、船舶、汽车等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用快速折旧法。所以总的来说,在我国纳税人利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办法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3.在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利润
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管理、控制和资本三个方面。例如,我国的税法规定,一个企业如果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个企业股权总和的25%或以上,则这两个企业即为关联企业。在英美等国,判定企业关联关系的上述股权比重一般为50%.关联企业之间由于在资金和管理上具有特殊的关系,所以它们之间进行交易并不一定完全采用市场价格,因而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尤其是当关联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时,利用转让定价向适用税率低的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就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国外有些国家公司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所以边际税率较高的企业也可以利用与边际税率较低的关联企业进行交易的机会向其转移利润。不过,为了堵住这个避税的漏洞,许多国家的税法都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条款。例如,1984年美国的所得税法增加了第7872节,限制关联的纳税人之间利用无息贷款的方式转移财产所得。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由于税务机关在判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时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在实践当中这种避税方法仍给各国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留有一定空间。
4.控制企业的资本结构
企业对外筹资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即使这两种筹资方式都可以使企业筹集到所需资金,但由于这两种筹资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就应当对筹资方式加以慎重考虑。因为,企业无论是发行股票筹资还是举债筹资,都要给投资者一定的回报。但根据各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打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企业成本。所以,从税收的角度看,借债筹资比股本筹资更为有利。
三、 税务筹划不能纸上谈兵
税务筹划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技术,因而筹划的方法必须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也就是说,作为企业的财务决策者应当能够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完成税收筹划过程,不能因为税收筹划而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流程。另外,税务筹划要做到可行,仅考虑纳税额的大小还是不够的,必须照顾到方方面面,如果通过税务筹划,企业的纳税额减少了,但其他费用开支上去了,那么这种税务筹划也就失去了意义。我们不妨举一些例子。
比如,我国的增值税目前还属于生产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取得扣税凭证,均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为了能绕过这条法律规定,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人提出“企业应尽量自制固定资产”,因为“自制固定资产所需用料、零部件负担的增值税可以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我们暂且不谈这种做法能否规避增值税,就面临激烈市场竞争的企业来说,如果仅仅为了少缴几个增值税就土法上马,自制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是得不偿失的。要知道,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在于产品的质量,而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在生产专业化、规模化的今天,一般企业自制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在质量上还是性能上都是很难与专业生产厂家的产品相比拟的。所以,在实践中,正规的企业根本不会为了少缴增值税而去自制固定资产。另外,即使从税收上考虑,企业实行这种筹划方法也不一定能够达到避税的目的。因为税法规定,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也属于固定资产,所以企业为自制固定资产而外购的一些零部件(如电机、仪表等)很可能本身也属于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也是不允许抵扣的。如果企业为了增值税筹划,连电机这类基本部件也要靠自己外购漆包线自己绕制,那么这种税务筹划办法的可操作性也就不言自明了。
又如,有人主张用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的办法进行税务筹划。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经过税务部门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按照凭专用发票抵扣的“扣税法”进行纳税(税率为17%或13%),而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按照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乘以6%或4%的征收率申报纳税。根据上述规定,有人提出:如果一个纳税人的增值率(即增值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率)较高,那么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即使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100万或1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不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然而,在实践中,企业是否能够随心所欲地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的类型呢?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企业的应税销售额如果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无论其增值率高低,都必须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如果一个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其经营规模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又没有申办认定手续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一经被发现,其应纳税额就应当按全部应税销售额乘以17%或13%的税率计算,而不能再使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来计算纳税。可见,用选择纳税人类型的办法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在实践中并不那么简单。
再比如,税务筹划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尽量合法地推迟纳税,据此有人提出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等外购货物应当尽早购进,这样企业在早期就可以多发生一些进项税额,少纳增值税,尽管企业后期的外购货物会减少,进项税额下降,从而企业要多纳一些税,但企业仍可以从上述推迟纳税中得到利益。不容否认,这种税收筹划办法确实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但由于税法对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限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通过上述办法进行增值税的筹划很可能给企业带来其他方面的问题。例如,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分期付款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必须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由于有上述规定,企业如果想用尽早购货的办法推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就可能面临库房紧缺、存货占压大量资金、管理费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这种税务筹划办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因税务筹划而可能导致纳税人其他费用增加的还有租赁。有人主张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来进行所得税的筹划,原因是企业的租赁费可以打入成本费用,冲减应纳税所得,而如果企业购买固定资产,这种资本性支出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但利用租赁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必须慎重。一是企业经营性租赁所支付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而融资租赁的租赁费只能扣除其中的手续费和利息部分,相当于固定资产价款的部分也是不能扣除的。二是租赁费税前扣除虽然可以冲减一部分应税所得,减少承租方的纳税义务,但承租方是要向出租方支付手续费和利息的,如果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和利息超过了二者打入成本而减少的应纳税额,那么租赁行为就不是可行的税务筹划方法。
四、偷税行为不是税务筹划
目前,企业在税务筹划问题上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不懂得避税与偷税的区别,把一些实为偷税的手段误认为是避税;二是明知故犯,打着税务筹划的幌子行偷税之实。我认为,当前有不少企业避税心切,或者受到一些书籍的误导,以致良莠不分,把偷税行为当成了税务筹划,直到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蒙在鼓里。客观地说,避税与偷税虽然在概念上很容易加以区分,但在实践当中,二者的区别有时确实难以掌握。有时,纳税人避税的力度过大,就成了不正当避税,而不正当避税在法律上就可认定为是偷税。例如,利用“挂靠法”进行税务筹划就有这个问题。目前,我国税法对福利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些企业为了享受这条税收优惠,在社会上广招残疾人员,使本企业的“四残”人员达到税法规定的比例。但这些残疾人员被企业招募为职工后又被放假回家,每月只领取少量的生活费。有人认为,企业的这种行为属于税务筹划。实际上,税法规定,真正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其招募的每个残疾职工必须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而有的福利企业一旦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后就把残疾职工遣散回家,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税法。所以,实际上仍属于偷税行为,并不能算作税务筹划。当然,还有的企业为了挂靠上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更是不择手段,让一些身体健康的职工装聋作哑,冒充“四残人员”,这种行为更是明目张胆的偷税。
实际上,只要企业的财务人员切实掌握了税法,税务筹划与偷税的区别还是可以分清的。
比如,为了减少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有人建议:企业不要将货物的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计入销售收入;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混同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抵扣。上述行为实际上都直接违反了税法。增值税法规明文规定:“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纳税人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又如,企业购买原材料等货物后发现质量或规格、品种与采购合同不符时往往要办理退货,有人建议企业在作退货账务处理时不要冲减这批材料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企业当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这种做法显然不是税务筹划。因为,增值税法规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再比如,有人认为我国目前对内资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既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也允许对这部分资产增值计提折旧和税前扣除。所以他们建议企业应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进行税务筹划,即相应增加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从而减少企业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然而,税法允许的这种处理办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而对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并税前列支,则这种行为就违反了税法,属于偷税。
另外,我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经常利用加大借款的方式在税前多列利息支出,从而减少在我国的纳税义务。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足股本的情况下采取这种策略,可以称其为税务筹划。这是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资本弱化的规定,即国家并没有为企业规定债务融资额与股本金之间最大的数量比例。但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国投资者不投足合同规定的股本金的情况下利用加大债务融资来多列支利息费用,冲减应税所得,则这种行为就不属于税务筹划,而是属于偷税。因为,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未投足的情况下,属于未投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列支”。
五、税务筹划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
税务筹划虽然有一些普遍原则,但因各国的税法不尽相同,所以,照搬国外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在我国是行不通的。
例如,许多国家的税法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因此,在这些国家,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一个很普遍的做法就是利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的办法来推迟所得的实现。因为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的情况下,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虽然不会减少,但由于企业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较大,应税所得额较小,税款主要被推迟到后期缴纳,所以各年缴纳税款之和的现值会有所降低。鉴于此,我国也有人提出企业应通过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来减轻税负,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然而这些人忽视了一点,就是我国税法基本上不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可见,在我国,企业如果要实行加速折旧,最终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这就决定了利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手段进行税务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有可行性。
又如,英、美等一些西方国家根据居民管辖权一般也要对本国公司从海外子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征税,但为了鼓励本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经营和发展,并使它们能够与实行免税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海外子公司进行公平竞争,所以规定跨国公司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汇回本国前不对其课税,只有这笔境外所得被汇回时才对其征税。由于有这种“推迟课税”的规定,所以英、美等国的跨国公司进行税务筹划很重要的一个方法,就是利用转让定价将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避税地的关联企业,并将这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海外。而我国税法中并没有“推迟课税”的规定,国内企业来源于海外的利润(包括从子公司的股息分配),无论是否汇回,都要在我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如果一个企业将公司的利润转移并滞留在国外避税地,不对其申报纳税,实际上已不属于税务筹划,而是属于偷税行为。
再有,国外企业通常可以通过选择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例如,当物价存在上涨趋势时,企业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计算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因为在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后购进的原材料价格会比先购进的原材料价格高,企业优先用较高的价格计算原材料的成本,无疑会把一部分利润推迟到后期去实现,这样就可以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我国税法过去也允许企业任意选择存货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只不过规定“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进行了限定,即只有当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时,才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这一规定大大限制了企业利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
【关键词】 电网企业;税收筹划;企业五个税种
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如何围绕现行法律法规开展适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尽最大努力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是当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结合电网企业就主要税种税收筹划谈相应对策。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作为电网企业最大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进项税额如何足额、及时抵扣。
(一)进项税的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有购电费、材料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运输费、取暖费等,其中加强修理费和材料费进项税的筹划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1. 改变大修理工程结算方式
目前电网企业部分单位大修理工程管理上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委托给多经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为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自己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电网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
因此,应改变大修理工程管理和结算方式,对大修理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和结算方式,材料统一由电网企业自行采购,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公司增加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多经工程公司通过节约工程材料成本可以增加利润,实现双赢。
2. 改变多经企业承包管理方式
电网企业与多经企业大都签订了各种各样的承包服务合同,且大部分为总包方式,统一开具发票,由于大部分多经企业为服务业(物业、运输业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了进项税抵扣。
因此,应改变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降低合同额,将可以抵扣的材料费和修理费项目由主业承担。例如:运输承包服务合同,可以规定车辆燃油费、修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取得外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承租方报销抵扣。
3. 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费用
这样可以得到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推迟付款时间,减少现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视同支付费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4. 加强进项税发票管理
一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考核力度,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率。购置货物、接受劳务尽可能取得合法、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在发生运费时,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电网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可以将部分附属部件单独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购进,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申报”和“抵扣”要及时有效。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及时抵扣当期的进项税,为企业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认已使用过;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
电网企业涉及的业务主要有更换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和抵债收回固定资产的处理。应注意事项,一是对于电网企业取得抵债来的固定资产,要先将该抵债资产入帐使用和管理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可以免缴增值税;二是对于更换固定资产如果出现升值,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应确定适当的价格,计算净收益增减平衡点,保证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提高净收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网企业的主营业务虽然单一,但是在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仍然有所作为,且非常必要。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在于如何合法、合规地加大当期成本费用、减少当期收入确认。
(一)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06年国家对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次性提足折旧进成本的科研设备价值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由于科研设备既可以一次性提足折旧及时收回资本性资金,又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一是适当增加设备购置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在实现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同时,解决公司资本性资金不足问题,从而达到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二是改变目前技术开发费核算和管理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将科技机构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理经费等其他直接费用纳入技术开发费管理,加大加计扣除金额。
(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电网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方面投入持续增加,利用该项政策可以为电网企业节省大量所得税支出。
(三)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需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2.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是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因此,为了加大当期费用扣除,修理工程支出要合理安排,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采用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力度更大,规定确需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采用直接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实行加速折旧。
对于软件摊销年限问题,新税法也制订了优惠措施,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运用优惠政策,利用电网企业设备技术进步较快的原因,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征得同意后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
三、营业税税收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营业税业务较少,主要是降低电网工程涉及的营业税,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目前电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主要是落实建安企业不计营业税的设备清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另外还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税务部门对电网施工企业设备和材料划分标准不理解,将电缆统一作为材料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加大了工程成本。电网企业要与税务机关协调,确认电网企业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清单,该税收政策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力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降低施工成本。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奖金发放方式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因此个税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如何降低适用税率入手,从目前执行政策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要尽量做到奖金在各月均衡发放,减少季度奖、加班奖、节日奖等专项奖致使个别月份税率偏高的影响,从而达到均衡各月税负的目的;二要合理利用全年年终奖税收特殊政策实现节税,根据《国税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一是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二是专门制订了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日常薪金适用税率有所降低,因此当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月工资收入适用税率低一档次时,可以有效降低个税。举例说明:
某职工收入如下:月实发工资1 500元,月奖4 000元,扣除费用1 600元,应纳税额为3 900元,适用税率15%,需缴个税460元。
年终奖7 000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需缴纳个税675元。
可见由于年终奖使用税率偏低,税率差为5%,存在节税空间。该职工年收入为73 000元,在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发放月奖,每月减少1 900元,共计22 800元,将月奖税率降到10%,增加年终奖发放22800元,可年节税22800×5%=1 140元。
(二)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
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非货币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税收筹划
房产税是电网企业的一项小税种,税率不高,造成对房产税税收筹划不够重视。由于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缴纳,因此只要房产存在就必须纳税,构成了企业的一项长期税负,假设房产使用寿命按50年左右测算,房产税将达到房产原值的40%-50%,税负很重。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因此房产税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如何划分和核算房产附属设备。
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的一些新变化,对房产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根据以上规定,房产税税收筹划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土地使用权要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再结转到房屋建筑物价值。
二是减少列入房产价值的附属设备价值。要准确把握房产税暂行条例所列举房产附属设备,对于所列举以外的附属设备尽量不计入房产价值。
三是要充分利用税务总局对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有关规定。根据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设备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包括中央空调。因此要按照新准则规定对中央空调单独入账,减少房产税支出。
总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企业在加强税收筹划,用足用好各种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还要树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提高风险的辨识和分析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充分借助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力量,以税法条款为依据,通过深入研究各项税收政策,制订出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的税收筹划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二是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保证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施。三是加强风险控制,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在认真考虑经济环境及其他变数后,再做出决策,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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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筹划 增值税 企业 税负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为了达到更好的生产效益,就不得不进行一些关于税务的相关筹划。而且,近些年,由于进出口产量的增加,由于产品或者是提供加工等活动,渐渐地使得产品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增值也变的越来越多。所以,增值税就是针对这一项目进行的一个征收的部分。随着发展,变成了我国税收项目的主要的一个税种。所以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各个企业是有必要通过一些手段来降低增值税对自身税负的影响。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其实就是指对销售产品或者是对产成品进行一些再加工,对进出口企业或者是个人达到一个升值而收取的税种。如今随着全球经济化的发展,各国都对外打开了自己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各个国家的进出口总额也相应的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加。所以国家对增值税的征收是比较重视的。从积水原理上来说,增值税主要就是对商品生产、流通等多个环节中,增值的部分进行收取的一种流转税。划分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简化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有:17%、13%等;小规模纳税人:3%等。
二、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
(一)避税筹划
避税筹划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其实是指表面上不触犯法律但是本质上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利用国家在修正法律法规时出现的漏洞,筹划获得利益的方法。避税筹划是既不违法也不合法的方法,这样就要求企业对税法非常熟悉。但是,一般来说,钻的是法律的空子,不管怎样国家的损失是比较大的。
(二)节税筹划
相比上一种方法而言,这种方法就主要是在企业自身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进行一些改变,适当降低在产品或技术生产、流通过程中增值的程度。充分利用税法中规定的对增值部分收取税额的起点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产品的一些投资和经营的环节的改进,达到不交税或者是少交税的目的。
(三)转嫁筹划
是指通过调整产品的价格,企业可以将增值税转到他人身上,从而达到减轻增值税的目的。
(四)实现涉税零风险
其实就是指,纳税人的账目清楚、按时交税。不会有一些税务方面的处罚,虽然说这样可能无法达到减少增值税的目的,但是却可以间接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而且,从长远来说,这对企业的发展也是有一定的益处。这种状态的出现,才能使企业在今后的发展处于不败之地。
总的来说,笔者不建议在钻法律的空子的前提下,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而且,在减少增值税之前,最先考虑到的应该是企业的发展。有了发展,企业才能维持下去,才能为国家为人民创造更多的经济收入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且,除了以上的内容。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联合几种方法一起使用。达到更好的效果。
三、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还只是第一步而已,如何才能更好的利用税务筹划,降低增值税,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呢?首先就要明确影响企业税负的因素,在从中利用税务筹划等方法,达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一)税率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对于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企业,要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采用不同的税率。所以,企业在选择交税税率时,不仅要满足《税法》的要求,还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策略,才能正确的选择。对不同的纳税人而言,可以通过纳税人之间不同的差异,进行税务筹划。就比如说:在企业预测收入时计算增值率,有一个重要的数据:平衡点增值率。平衡点增值率是指,在这个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率等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计算方式是:征收率/适用税率*100%。所以在企业选择税率时,当预测的增值率等于平衡点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等于一般纳税人;大于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要比小规模纳税人高。依此类推,企业就能正确的选择税率了。而且,在企业进行销售时,可以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税务筹划,达到降低增值税的目的。所以在产品销售的时候,要多方面考虑,不论是在企业经济效益上还是在增值税的增长上。一般而言,可以采用兼营和混合销售等销售方法。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减少应纳税额是减少税负的唯一办法。所以,通过税务筹划可以尽可能减少应纳税额。上述提到过的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不仅可以降低增值税,还能减少应纳税额。所以,现在各个企业也是想尽各种方法,推陈出新。市面上各种促销方法层出不穷。但是在确定采用哪种销售方法之前,应该预算出每一种方法的销售额,最后最终的收益就是销售额减去产品成本和增值税的部分。所以,这个时候就更应该采用获得销售额最大的销售方法,才能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还有就是,可以利用生产过程中已经被替换掉的旧的机械。经过处理之后,也能相应的减少增值税额。还能增加企业在设备上的竞争力。
(三)进项税的抵扣时间与销项税额缴纳时间的税务筹划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和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企业可以通过抵扣时间和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内的延长,在这段时间内利用一些基本的市场经济的波动,减少企业的税负。所以,企业在增强自身的技术和设备的竞争力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和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才能在最大的程度上减少企业自身的税额,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总结
市场经济的发展下,进行税务筹划是每个企业必须要做的事情。所以在考虑企业今后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增长时,每个企业都应该对自身的增值税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才能更好的降低增值税,降低企业的税负。当然,减少增值税的方法不止税务筹划一种。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今后的企业中不仅仅是增值税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减少,将来会出现更多的税种。所以,发展才是硬道理,企业要更加注重自身的竞争力的提高,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宋艳敏.从财务视角分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09(28)
一、模具的性质界定
(一)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生产用模具的取得方式有外购和自制两种。模具属于劳动资料,生产用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主要看此模具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符合以上标准的模具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的,其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有些模具虽然价值很大,但往往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这类模具属于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允许抵扣。外购材料自制模具中属于固定资产的模具,购买该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或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属于低值易耗品的模具,其外购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二)模具属于供方资产还是需方资产模具的所有权有属供方所有和需方所有两种类型。这里的供方是指使用模具生产产品的一方,需方是指订购产品的一方。当然模具的使用权总属于供方。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应该作为供方的资产,供方按前面所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即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专用产品的交易上,如特殊机械配件、特殊建筑型材、形状特殊的工具等等。模具所有权属需方的一般情形是需方需要开发新产品,委托供方自制或购买模具并生产产品,双方约定先由需方提供图纸或实物,并预付部分或全部款模具款。如果供方把模具制造完成并向需方提品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供方需向需方返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模具的产权归需方所有,生产使用权属供方所有,供方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这是目前采用十分广泛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模式下,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因为所有权属需方所有,供方只有使用权,模具应确认为需方的资产,从交易的实质上来说,即使供方因为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返还全部的模具款,供方仍然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也就是说供方仍然没有模具的所有权。退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实际上是一种促销行为,是一种折扣销售,实质上并不影响需方拥有模具的所有权和模具的实际价值。基于这样的分析,笔者认为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应该作为需方的资产,需方按前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二、生产用模具的税务筹划
(一)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取得模具时的税务筹划。供方外购或自制模具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是要看模具的价值和使用年限。
[例1]A公司生产部门采购了5套模具,单价都在3000元以上,财务人员了解到这5套模具的所有权属A公司,是为两个客户定制的,其中3套3500元/套的模具是为生产甲公司产品定制的,生产完甲公司所订购的60吨产品后模具就报废了,使用时间按合同书是8个月;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是目前是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订购的,这两套模具是通用模具,也可以用于生产其他公司的产品,使用寿命在2年左右。
只有对模具的用途、使用寿命、价值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3套3500元/套的模具预计使用寿命只有8个月,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可以使用2年,应该列作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财会人员应该更多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从而制定税务筹划方案。
(2)供方收取模具费及模具费返还时的税务筹划。在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的情况下,模具费用应该视为一种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付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为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这里不能作为销售模具处理,收取模具费实质上是对供方的一种补偿,模具费是为产生销售产品的收费,也应该是一种价外费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国内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如果是出口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因为模具费只是一项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费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
供方返还模具费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返还模具费,一种是在发票上折扣。直接返还模具款,实际上是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该方法执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作为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可以看到,折扣销售销项税额比直接返还模具款更能节约税款,所以供方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
[例2]甲企业与A公司签订合同,甲企业向A公司购买工业用通用铝型材,含税单价23400元/每吨,双方约定订购5吨以下(不含5吨)另收取模具费5850元(含税),累计订购5~10吨(不含10吨)退还模具费50%即2925元,累计订购10吨以上退还全部模具费,模具的产权归A公司所有。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企业模具费的50%即2925元。A公司按发票金额计提增值税,将返还给甲企业的2925元列入营业费用。
这种做法很普遍,但更多的是直接把返还的模具款扣除: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时,A公司应该向甲企业开具价税合计为99450(93600+5850=99450)元的增值税发票,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公司模具费的50%即2925元。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3600(93600÷1.17×17%)元。这种情形属于直接返还模具费,属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甲企业向A公司收取返还模具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A公司只能将返还的模具费列作营业费用。如果A公司事先作好税务筹划,将折扣直接在发票上体现,实收甲企业款项90675(93600-2925)元,折扣后的价税合计为90675元。此种行为直接在发票上折扣,属于折扣销售,A公司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13175(90675÷1.17×17%)元。
在工业生产中,用各种压力机和装在压力机上的专用工具,通过压力把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出所需形状的零件或制品,这种专用工具统称为模具。模具是生产各种工业产品的重要基础工艺装备,是能生产出具有一定形状和尺寸要求的零件的一种生产工具,被称之为“百业之母”。对模具采用适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筹划方法非常重要。本文结合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对生产用模具的税务筹划进行了探讨,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模具的性质界定
(一)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生产用模具的取得方式有外购和自制两种。模具属于劳动资料,生产用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主要看此模具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符合以上标准的模具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的,其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有些模具虽然价值很大,但往往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这类模具属于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允许抵扣。外购材料自制模具中属于固定资产的模具,购买该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或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属于低值易耗品的模具,其外购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二)模具属于供方资产还是需方资产模具的所有权有属供方所有和需方所有两种类型。这里的供方是指使用模具生产产品的一方,需方是指订购产品的一方。当然模具的使用权总属于供方。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应该作为供方的资产,供方按前面所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即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专用产品的交易上,如特殊机械配件、特殊建筑型材、形状特殊的工具等等。模具所有权属需方的一般情形是需方需要开发新产品,委托供方自制或购买模具并生产产品,双方约定先由需方提供图纸或实物,并预付部分或全部款模具款。如果供方把模具制造完成并向需方提品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供方需向需方返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模具的产权归需方所有,生产使用权属供方所有,供方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这是目前采用十分广泛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模式下,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因为所有权属需方所有,供方只有使用权,模具应确认为需方的资产,从交易的实质上来说,即使供方因为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返还全部的模具款,供方仍然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也就是说供方仍然没有模具的所有权。退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实际上是一种促销行为,是一种折扣销售,实质上并不影响需方拥有模具的所有权和模具的实际价值。基于这样的分析,笔者认为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应该作为需方的资产,需方按前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二、生产用模具的税务筹划
(一)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取得模具时的税务筹划。供方外购或自制模具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是要看模具的价值和使用年限。
[例1]A公司生产部门采购了5套模具,单价都在3000元以上,财务人员了解到这5套模具的所有权属A公司,是为两个客户定制的,其中3套3500元/套的模具是为生产甲公司产品定制的,生产完甲公司所订购的60吨产品后模具就报废了,使用时间按合同书是8个月;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是目前是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订购的,这两套模具是通用模具,也可以用于生产其他公司的产品,使用寿命在2年左右。
只有对模具的用途、使用寿命、价值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3套3500元/套的模具预计使用寿命只有8个月,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可以使用2年,应该列作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财会人员应该更多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从而制定税务筹划方案。
(2)供方收取模具费及模具费返还时的税务筹划。在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的情况下,模具费用应该视为一种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付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为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这里不能作为销售模具处理,收取模具费实质上是对供方的一种补偿,模具费是为产生销售产品的收费,也应该是一种价外费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国内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如果是出口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因为模具费只是一项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费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
供方返还模具费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返还模具费,一种是在发票上折扣。直接返还模具款,实际上是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该方法执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作为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可以看到,折扣销售销项税额比直接返还模具款更能节约税款,所以供方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