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7 15:03:0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工程企业的账务处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增值税在教材中的编排现状和弊端
1.《会计基础》[2]在讲述应交税费这个科目的结构之后,直接讲述在交纳增值税的企业,该账号借方还应记录企业采购材料向供应单位支付的进项税额,贷方还应记录销售商品时向购货单位收取的销项税额,这样讲述,对于刚接触财经专业的学生来讲,就显得比较抽象空洞,什么叫销项税额?什么叫进项税额?为什么购买材料是向供应单位支付增值税而不是向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支付呢?
2.《财务会计》对增值税的讲述分散在资产、负债、收入等章节中,在讲述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时,损失库存商品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时,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样是库存商品,为什么一个记进项税额转出,一个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在未讲述增值税之前,学生碰到上述问题确实理解不清。
3.《税法》则从法律角度讲述了增值税的概念、九个构成要素、计算以及申报。文字描述了增值税的特殊征税范围(八项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五个特殊计税依据(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七个条件等等,上述内容都是从税理角度讲述,比较抽象,有计算没有账务处理,有理论没案例,与会计基础和财务会计脱节,学生理解不深刻,学起来也枯燥无味。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增值税在教材中的编排应进行适当调整以使学生能更好地掌握。
二、增值税内容在教材中的合理编排
1.《会计基础》简单讲述增值税的内容。主要介绍增值税的概念、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了解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是一种价外税,销售时,开具专用的增值税发票,因此,销售方增值税叫销项税额,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购进方的增值税叫进项税额,同一个企业,有销项税额,也有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会计基础只需要简单了解增值税,简单讲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结构就可以了。
2.《财务会计》强调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传统的《财务会计》教材是按模块设计的,先资产后负债再所有者权益,项目化教学后讲解增值税要更加详细、深入,而且应将应交增值税的内容即负债的内容放在资产前面讲述,这样,购买存货,发生存货非正常损失以及在建工程领用材料、在建工程领用产品的账务处理就不会有疑问了,另外教材内容还应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讲述。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纳税法,其采购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无论在发票账单上是否单独列明,一律记入所购货物的采购成本,销售货物或提供免税业务应纳增值税率为3%。这样: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材料,分录就为:借:材料采购,贷:银行存款;销售产品,分录就为: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额3%或含税销售额/(1+3%)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内容应不限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一般文字表述,应增加每种明细科目的具体账务处理,另外,还应着重讲述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中,还应补充运杂费的计税,具体顺序如下:①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支付的增值税,作为可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单独记账,税率一般为17%,部分为13%,营改增后运费税率为11%。例:青山工厂从湘江工厂采购甲材料1000公斤、价款2000元,增值税340元,运费200元,用转账支票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该企业按计划成本核算。原来的分录为:借:材料采购218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4。贷:银行存款2540。
运杂费实行新的计税后,分录应为:借:材料采购2180.1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9.82,贷:银行存款2540,进项税额340元再加上运杂费的进项税额19.82元应该为359.82元,计入采购成本的运杂费金额为200-19.82=180.18元。②购入免税农产品,可按买价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例:某企业采购农产品,实际支付价款为10万元,农产品已入库,该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则分录为:借:原材料87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贷:银行存款100000。③购入货物增值税不予抵扣的各项目,教科书中只用文字表述,未作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如不写明,则学生对此印象不深刻。因此,应详细并分二步处理不予抵扣的项目。第一步,对于购入时即能认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直接记入购入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如购入发放职工福利物资,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第二步,购入时不能直接认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增值税则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等到这部分货物,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时则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有关的承担者承担,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的借方,如: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借:待处理财务损溢,贷: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在产品、库存商品,按耗用材料占成产成本的比重转出税金的金额。如改变购进货物的用途(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领用生产用材料)。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贷:原材料,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④销售应税产品,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销售额为含税价,则用含税销售额/(1+税率)计算出产品的销售收入。⑤视同销售的应交增值税,在教科书中未提及,但在讲述固定资产构建时,又有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产品的例题,为方便理解,应补充此项内容。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账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或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或自制半成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了这些账务处理后既方便了学生的应试能力,同时为后续的税法学习打下了基础。
3.《税法》教材的内容主要从课税要素来设计的,税法教材内容偏理论,内容生涩难懂,在征税范围中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应补充账务处理,增值税计算中,销项税额的计算五个特殊计税依据(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应补充案例及账务处理,进项税额的计算中,不得抵扣的七个条件中应补充账务处理,出口退税要更加详细一点,既要有案例也要有账务处理还要有练习题。同时报税的时候要增加增值税发票的实际操作,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装订,增值税的报税等等。这样就将原来散在财务会计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和增值税税法的理论联系起来了,既全面又完善,既学习了新知识又复习了老账务处理。相当于对增值税的一个系统总结。
【关键词】 BOT模式; 特许经营权; 账务处理
一、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概述
(一)BOT模式概述
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日益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回报期长等特点导致了政府投资与政府财政收入不匹配现象的出现,而像高速公路、污水处理等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百姓的迫切需求构成了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BOT模式在这一背景下得到了各地方政府的青睐,被广泛应用于高速路、污水处理等行业。BOT模式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代表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的全过程。采用BOT模式进行基础项目建设对于政府而言,好处是政府仅提供了特许经营权,无需提供财政资金,便可以获得社会急需的基础设施,并且能够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吸引具有较好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对建设的基础设施进行经营和管理,地方政府因此能够获得一个较好的社会效益,企业经营期满政府可以无条件地获得该项基础设施。在BOT模式下,政府利用了特许经营权实现了无形资产的有形化。对于投资企业来讲,好处是企业掌握了特许经营权就等同于实现了对该特许权下经营的垄断,同时政府给予投资企业保底收费权的承诺,因此投资企业实现了投资风险小、收益大且相对稳定的目的。在BOT模式下,投资企业利用货币资金等换取的是政府的特许经营权,实现了有形资产的无形化。由此可见,双方合作的基础是特许经营权。
(二)特许经营权概述
特许经营权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授权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维护的一种特许经营的权利,同时允许投资企业向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或者给予投资企业一定数额的补偿,用于投资企业收回成本并获取投资收益。特许经营权在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时就已经明确了特许经营期限,期限届满后,基础设施应无偿移交给政府。污水处理厂在BOT 模式下,投资方必须获得特许经营权,这是投资方进行项目投资的前提条件。对于政府来讲特许经营权不仅仅是政府作为项目合作的一种特殊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基础行业进行管理和约束的一种手段。基础行业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不适用于过度的市场竞争或者是完全竞争,实行政府宏观控制的准入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行业的发展规模,并据此保证投资者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同时也能有效限制投资方获得超额的垄断收益,特许经营权已经成为政府获取投资方投资并使其提供优良产品和服务的有效手段。水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为社会所共有,但水产品的质量即污水的处理关系到大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更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这就决定了污水处理行业只能是一种有限经营的行业,政府应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但单纯的以行政命令或政府参与的方式进行监控,已经不再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特许经营权应运而生,这将成为政府对污水处理行业进行管控的有效方式。
二、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的账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业务相关规定
尽管BOT模式已经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和广大投资者的青睐,但对于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的会计处理仍然不够规范,在会计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将项目投资建设成的实物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原因是投资方拥有投资企业100%的产权,同时建设成的实物资产确实符合固定资产确认的各项条件,因此理所当然地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二是BOT模式的投资期限往往都是十几年或者几十年,是一种投资行为,因此投资企业认为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为,将其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三是BOT模式下企业获得的是污水处理行业的特许经营权,既然是特许经营权就应在无形资产科目内核算。针对上述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一是BOT业务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二是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不同情况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若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三是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同时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二)收入固定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假设投资方甲公司与山东A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投资建设日处理能力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甲公司投资2亿元负责该污水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A县人民政府授予甲公司30年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A县人民政府按照日处理污水10万吨(在日处理污水小于等于10万吨的情况下即最低保底用水量),以每吨污水处理价格1元给予甲公司污水处理费,对于超出日供水10万吨的部分,政府给予相关成本费用的补偿,30年经营期满后,该项目无偿移交给A县人民政府。该项目建设期为1年,总预算为2亿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建设期
因投资类公司不具有项目建设的资质和能力,往往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进行项目施工建设,投资公司也能通过项目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压缩投资成本。在此情况下的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项目建成后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无条件向A县人民政府收取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费,当日处理污水量超过10万吨时,政府仅对相关成本费用进行补偿。政府通过定期支付污水处理费的方式获得了项目融资。因此,各项约定条款均符合金融资产确认的条件,在项目竣工后应将未来30年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分为金融资产本金收益的收回和污水处理运营收入两部分进行核算。根据测算(假定)运营污水处理收入为每吨0.5元,每年的运营收入为1 825万元(0.5元*10万吨/天*365天);每年金融资产本金收益的收回为1 825万元(1元*10万吨/天*365天-1 825万元),30年合计为54 750万元。会计处理:借:长期应收款,贷:在建工程、未确认融资收益。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将未确认融资收益科目作为长期应收款科目的备抵科目进行处理,两者的差额列入资产负债表长期应收款科目。
3.项目运营期的账务处理
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长期应收款;发生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年末确认投资收益,借:未确认融资收益,贷:投资收益。
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污水处理费,投资风险较小。地方政府每年支付的污水处理费用也同样相对稳定,新增加的污水处理量政府仅需支付污水处理成本即可,每年支付的污水处理费可预测,双方都在一个比较稳定的预测基础上进行合作,适用于污水厂处理设计规模与实际污水处理需求相匹配的情况,在污水处理厂满负荷运转的情况下,投资总量、年污水费回收总量、回收年限、贷款利息、总体投资回报等均可以有效预测,双方都在可控的情况下进行项目合作,能为多数政府和企业所接受。
(三)收入变动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若假设本案例污水处理费用由投资方甲公司自行向污水排放用户收取,政府不给予任何补贴,其他条件不变。在这种情况下,该项目的收费权归属于投资方,且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多少取决于污水排放户排放污水的数量,污水处理费的多少随着市场供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构成一项无条件向政府收取费用的权利,因此只能将收费权利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1.项目建设期的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
2.项目建成后的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贷:在建工程。
3.项目运营期的账务处理
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发生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期末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借:主营业务成本,贷:累计摊销。
这种情况下,投资方获得污水处理费的多少受到市场供需的影响,增加了企业的投资风险。在污水处理总量较少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将延长项目的投资回收期,甚至会出现投资亏损、失败的情况。在污水处理总量较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会因此损失部分收益。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增加了不确定性,仅适用于双方都能准确预测经营期内污水处理量的情况,实际操作比较困难,不为大多数政府和企业所采用。
(四)收入固定加变动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若假设本案例污水处理费用仍由A县人民政府按照日处理污水10万吨(在日处理污水小于等于10万吨的情况下即最低保底用水量),以每吨污水处理价格1元给予甲公司污水处理费;对于超出日供水10万吨的部分,政府按照每吨0.8元向甲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本案中投资企业获得的污水处理费包括了固定和变动两部分,日处理污水10万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部分构成了一项无条件向政府收取现金的权利,且金额确定,应按照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进行账务处理;超额污水处理量的部分,因其金额无法确定,应按照无形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1.项目建设期的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项目建成后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3.项目运营期的账务处理
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长期应收款;发生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年末确认投资收益时,借:未确认融资收益,贷:投资收益;期末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借:主营业务成本,贷:累计摊销。
这种情况下,投资方既能获得稳定的污水处理费,又能根据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获得超额部分的收益,在降低企业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得到了有效的平衡。投资企业在投资时一般也会根据地方政府的需求、结合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趋势和污水增长情况,投资建设一个适用于未来发展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或者为将来污水处理厂的改扩建留下余地,这对于地方政府降低总体投资、避免重复建设和污水处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这种投资合作方式已经逐渐成为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趋势。
(五)后续支出的账务处理
1.后续支出计提时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费用等,贷:预计负债。
2.实际发生改造支出或者资产重置支出时的账务处理
借:预计负债,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六)项目移交的账务处理
无论是将特许经营权计入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还是计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在项目期满移交时,均已经摊销完毕,相关会计科目余额为零,因此无需再进行账务处理,仅需办理好项目移交的相关手续即可。
三、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账务处理的难点及建议
(一)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账务处理的难点
1.成本的核算存在争议
现行污水处理BOT合同中,基本以签订保底用水量为主,因此应将特许经营权确认为金融资产。但很多项目无法确认经营期满后资产的移交范围,如除厂房、设备以外的资产归属问题,新增加设备的归属问题等。确认收入的时点也存在争议,新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开始运营时一般伴随着项目的后期绿化和审计等,也有些项目会在竣工后很长一段时间才开始营业,因此产生了收入初始时点确认有争议的问题。
2.预计负债的计提有难度
投资企业计提预计负债的标准有难度,由于污水处理行业属于新兴行业,其投资规模大、运营期限长,前期维修支出小、后期大等特点,目前还没有计提预计负债的行业标准,投资企业若多计提负债,会影响企业的当期利润和投资效益,若少提或不提预计负债则无法保证未来年度资产的改造或者重置支出。同时由于税法的规定,预计负债的计提应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会形成较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这对于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增加了难度。
3.折现率的选择有难度
正常情况下折现率的大小与投资风险的大小成正比。折现率选择的大小与特许经营权评估价值的大小有直接关系,因此折现率大小的确定,对于最终确认特许经营权评估价值的大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账务处理的建议
1.明确BOT项目移交资产的范围
完善特许经营权项目合作协议,在投资企业与政府签订合同时,应有明确的资产移交范围,对于新增加资产的归属问题,除厂房、设备以外的资产归属问题以及移交资产的新旧程度、使用状态等应有明确的规定。
2.明确金融资产的确认时点
在签订特许经营权项目合作协议时,对金融资产的确认时点应有明确的约定,如项目竣工验收时点、项目试运营时点等。
3.合理计提企业预计负债
参考污水处理行业预计负债计提的比例和实际发生的金额,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计提企业预计负债,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使得企业的账务处理更加规范、合理。
4.合理选择折现率
污水处理厂在选择折现率测算特许经营权现值时,确认的折现率应高于无风险利率、体现一定的投资回报率、体现资产的收益风险并与收益的口径相匹配。企业应结合近五年相关资产评估确认的折现率以及行业的整体发展情况、预期的通货膨胀等因素,最终确认适合企业使用的折现率。
四、结语
总之,BOT模式在实践中的应用为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对企业的账务处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投资企业在进行BOT项目投资时应根据相关会计政策,同时结合项目自身的特点进行账务处理,以达到账务处理合法合规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蔡晓红.BOT模式下会计核算方法应用探讨[J].中国市场,2012(11).
[2] 胡熙敏.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的资产属性及其会计核算研究[D].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关键词] 账务处理;Excel;辅助核算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9. 019
[中图分类号] F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9-0032-02
1 引 言
我国中小企业居多,而这些企业若购买商品化的财务管理软件,不仅成本太高得不偿失,而且其中许多功能闲置。并且由于各单位业务情况各有不同,商品化的财务管理软件必须要经过实施与维护才能投入使用,而且后期维护工作难度较大。而Excel集表格计算、丰富的图形显示和方便的数据管理功能于一体,可与各类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现数据共享,还可提供管理和决策分析功能。另外,Excel软件使用方便且价格便宜,因而利用Excel进行账务处理在中小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在账务处理中加入辅助核算功能可方便企业进行管理和决策。账务处理中的辅助核算功能为用户查询、统计往来款、收入、支出等提供方便,为管理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用于满足企业更深层次的管理要求。利用Excel进行账务处理时如何设置与应用辅助核算,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2 辅助核算及其类型
辅助核算通过核算项目来实现。核算项目是会计科目的延伸,设置某科目有相应的辅助核算后,相当于设置了科目按核算项目进行更为明细的核算。但核算项目又不同于明细科目,它具有更加灵活方便的特性,一个核算项目可以在多个科目下,而且一个会计科目可以设置单一核算项目,也可以选择多个核算项目。
常用的辅助核算类型包括单位往来核算、个人往来核算、部门核算、项目核算等,分别完成对账户的各往来单位信息、个人信息、部门信息及项目信息的独立核算和反映。
2.1 单位往来核算
单位往来是指企业和其他企业间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业务,包括客户往来和供应商往来。单位往来辅助账是为了核算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外部企业发生的往来经济业务,进行客户和供应商往来款项的发生与清欠管理工作。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等则是处理单位往来业务的科目。采用单位往来核算可以查询与各客户和供应商往来款项的总账、明细账,还可生成催款单、对账单以及账龄分析报告等。
2.2 个人往来核算
个人往来是指企业与企业内部职工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业务,如出差借款、私人借款等。特别对于个人往来业务多的企事业单位,在账务处理时,启用个人往来辅助核算功能,进行个人借款、还款管理工作,可及时地控制个人借款,完成清欠工作,并可减少清理工作量,有利于加强个人往来账户的管理。另外,当需要将企业职工作为核算对象时,也可以使用个人核算。如其他应收款、主营业务收入等均可设为个人核算科目,用于反映职员的借还款情况或销售业绩。采用个人往来核算可以查询个人往来明细账,还可生成催款单、余额表以及账龄分析报告等。
2.3 部门核算
部门核算是指对企业各个职能部门分别进行财务核算或业务管理。部门核算主要为了考核部门收支的情况,及时反映各部门的费用支出,对各部门的收支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便于各部门考核。如可将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设置为部门核算,用于反映企业不同部门费用使用情况及销售业绩。采用部门核算不仅可以查询各级部门总账、明细账,还可对各部门进行收支分析等。
2.4 项目核算
项目核算指对企业的某些项目,如产品、课题、工程项目、合同订单等的成本、费用、往来情况以及收入等进行单独核算。如可将生产成本、在建工程、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设置为项目核算,用于反映不同项目的生产成本、建造成本及销售情况。采用项目核算可以查询各种项目核算与管理所需的账表,即项目总账、项目明细账,以及项目统计表和项目执行分析报告等。
3 Excel账务处理中设置辅助核算
应用Excel进行账务处理时仍按照一般会计信息化软件的处理流程,即包含系统初始化、凭证处理、账簿处理、会计报表处理4项主要处理功能。辅助核算的设置主要是针对系统初始化和凭证处理,而账簿处理和会计报表处理则是对设置好的辅助项目加以应用,可更方便快捷地完成账簿处理和报表处理工作。
3.1 系统初始化功能中辅助核算的设置
系统初始化包括建立会计科目表与期初余额表。首先,建立一个会计科目工作表,输入企业所有需要的会计科目,它的栏目包括科目代码、科目名称、余额方向以及各类辅助核算。
其次,输入各账户期初余额,期初余额的输入按辅助核算输入,如图1所示。
3.2 凭证处理功能中辅助核算的设置
凭证处理功能包括记账凭证输入和凭证查询,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记账凭证输入,记账凭证输入是日常账务处理的核心内容,用于录入会计业务,即填制凭证,但在Excel中不是按传统凭证的格式填制,而是采用类似普通日记账的形式录入,方便凭证查询。它的栏目包括记账凭证的主要项目以及辅助核算的项目,包括填制日期、凭证类别、凭证号、摘要、科目性质、总账科目、科目代码、科目名称、借方金额、贷方金额、数量、单价、外币、汇率、客户或供应商、项目、部门、个人、结算方式、票号、附件张数、填制人、审核人等(如图2所示)。
4 辅助核算在账簿查询中的应用
通过之前在系统初始化及凭证输入时对各类辅助项目的设置,账簿查询中就可非常方便地查询客户往来、供应商往来、个人往来和项目等辅助账,可利用Excel提供的筛选或分类汇总完成各种要求的辅助账查询。在此以客户往来辅助账为例说明,例如要查询客户 “X软件学院”的应收账款情况,可对凭证输入表及期初余额表中的 “客户或供应商”和“科目名称”栏进行筛选操作,即可查看到该客户的本期及期初的应收款情况,从而可分析出客户付款的情况(如图3所示)。
此外,还可利用Excel强大的统计和汇总功能,对各辅助项信息进行统计、汇总与分析,为决策者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为其做出科学的经济决策提供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纳税调整
一、税收上与会计上有关固定资产的定义及改建、修理支出定性的异同
1.固定资产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及其他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1个年度,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以上规范说明,税收上与会计上,对固定资产这一名词的定义是一致的。
2.会计上费用化支出和固定资产改建、修理支出的定性表述和处理规范
4号准则和新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以下简称《账务处理》),将固定资产的改建、修理支出分别归类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和长期待摊费用(指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具体处理规范为:(1)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指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行计量),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计入损益。
综上所述,税收上的收益性支出即会计上的费用化支出,而固定资产的改建和修理:(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分期摊销计入成本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这在税收上和会计上都是一致的,一般不存在差异;(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计入损益。
二、固定资产改建,修理的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费用化的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均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应记入“销售费用”科目。因此,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改建的账务处理
所得税法和所得税条例中所称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一般是指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因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确定使用年限和计提折旧,无须考虑租赁期限。
企业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时,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时,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3.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开始应将被改造资产的账面价值(残值)转入在建工程,即按其残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亦应同时结转。发生改建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改建、改造完毕交付使用时,按完工在建工程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如果对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比照以上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唯一不同的是上述分录中的固定资产的“残值”应改为“净值”或“账面价值”。
4.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账务处理
(1)如果大修理开始时即预计修理费用的全部或者至少有一部分符合资本化条件,则应采用与上述固定资产改建相同的处理方法,但最后结转在建工程时,应改为“按应予费用化的支出,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按已完工程支出减去费用化支出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完工在建工程余额,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大修理开始时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支出资本化的可能,例如季节性或定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发生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被修理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可不转入在建工程,大修理完工时,有确凿证据表明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另外,还应根据大修理后的固定资产重新确定折旧年限等。
如果大修理完工时,经测试所有支出均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或达不到所得税条例第69条规定的标准,则应将全部大修理支出从在建工程中转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资产改建、修理涉及的纳税申报
方案:甲方拟用土地使用权和乙方合作建设一个写字楼工程项目。甲方投资的是土地使用权200万元(尚未摊销),乙方投资的为货币资金300万元。工程项目交付后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全部归属于甲方,由甲方负责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计提折旧。此写字楼的使用年限为50年,双方协定乙方享有该房屋30年的经营权。在会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笔者认为,此问题可以有三种账务处理方法,但各有优缺点,作者提出自己的见解,仅供各位会计人员参考。
一、第一种方案
写字楼产权全部归属于甲方,乙方享有该房屋30年的经营权。甲方出售的是30年经营权,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500万元
贷:长期投资(或在建工程) 200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30=10万元
(每年确认,不一次性确认)
其它应付款(或其他负债科目) 290万元(设立明细科目)
将对该房屋每年计提的折旧和缴纳的房产税等有关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 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有所得额时根据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缴纳所得税。即: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累计折旧
应缴税金――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此种方法的优点:能做到收入和支出的配比,税负较轻。
此种方法的缺点:资产负债率较高。
二、第二种方案
甲方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且已作“无形资产”会计账务处理,尚未摊销无形资产,并反映在其公司的账簿中,拟将此块土地作为投资。如果甲方和乙方单独设立一套账簿反映该合建项目,双方协议委托甲方、乙方或第三方对此项目进行管理,甲方的账簿处理将比较简单,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无形资产 200万元
工程竣工后,甲方可以将该房屋作为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作会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确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并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借:固定资产 500万元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3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或在建工程) 200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30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万元(300×33%)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201万元
甲方取得的捐赠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每年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 19.8万元
贷:银行存款 19.8万元
甲方拥有该写字楼的所有权,应根据规定计提折旧,缴纳有关的税金如房产税等。乙方的会计处理则比较简单,只需将30年的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在30年内予以摊销,用于抵减经营房屋带来的收益即可。
此种方法的优点:增加了权益,提高了净资产利润率,降低了资产负债率。
此种方法的缺点:甲方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在30年中经营权不归甲方,但甲方必须对该房屋计提折旧和缴纳房产税等有关的费用和某些不可预见的费用,且此部分根据规定又缴纳了所得税,势必使甲方多纳了税。
三、第三种方案
甲方将对该房屋30年计提的折旧和缴纳的30年房产税等有关费用作为负债处理,实际计提折旧和交纳税金时再冲减负债,再将差额部分剔除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此种会计处理甲方缴纳所得税很少,此种业务较为少见,其税金的处理是关键。故甲方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
此种方法的优点:能避税。
此种方法的缺点:会计账务处理不合常规,建议谨慎采用。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则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其与该项货物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企业的货物如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
借:应付福利费(4000+4000x17%)
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5000+5000x17%)
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二是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三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二、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3】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500×17%)
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x17%)
3400
如果上例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
340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作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而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三、企业平销返利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对此,《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例4]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支付。
A企业购入商品时,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若结算后收到返利则应计人“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实务中,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方直接从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等情况都应按返利原则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口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但在实际工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5]A企业1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合计11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
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为出口产品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由于未全部退回,则未退回的部分视为企业购进货物的代价,应反映为销售成本。企业购入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共计11700元;该商品出口,国家退税900元,其余800元未退。从总体上来看,企业购进货物的全部代价是11700元,国家退税900元,实际代价为10800元。由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10000元直接作为存货处理,在货物出口后,已经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未退回的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要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其结果是,主营业务成本共计为10800元,反映购进商品的实际成本。
一、增值税转型后税法内容的变化
(一)界定了增值税转型的区域和固定资产的范围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二)调整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了促进中小企业摆脱经济困境,同时便于税务机关操作,新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税率征收,将征收率统一降到3%,同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一是将过去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过去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继续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恢复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需要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这里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食用盐和居民用煤炭制品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以后,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
(三)调整税务处理办法(1)调整了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办法。原有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2)调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论是否进口,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
(五)其他变化一是非正常损失的范围缩小。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只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属于非正常损失中的自然灾害损失则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二是延长纳税期限。增值税转型后,将增值税纳税期限由10天延长到15天,减少了纳税人等候的时间,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由于增值税转型后,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允许全额抵扣,避免了以前将可抵扣购进货物和劳务与不可抵扣购进货物和劳务分开的复杂审查,降低征收和纳税成本,提高了征管的效率。
二、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生产设备企业购进的生产设备主要分为需要安装和不需要安装两种情况。
(1)购进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
[例1]2010年1月18日,A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发生运输费6000元,款项全部付清。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55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420
贷:银行存款 1176000
本例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0000+6000×7%=170420(元)
(2)购进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
[例2]2010年2月5日,B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0.4万元,支付的运输费为4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3万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52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运输费
借:在建工程 12037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280
贷:银行存款 1408000
领用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
借:在建工程 35200
贷:原材料 30000
应付职工薪酬5200
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1238920
贷:在建工程 1238920
本例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4000+4000×7%=204280(元),在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下,领用原材料安装设备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用转出。
(二)以其他方式取得生产设备 购进此外其他方式取得的生产设备主要接受捐赠,按照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重现等。
(1)接受捐赠的生产设备。
[例3]2010年3月10日,C公司接受M公司捐赠的一台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5.5万元。C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0
贷:营业外收入1755000
(2)接受投资者投入的生产设备。
[例4]2010年5月20日,D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一台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D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0
贷:实收资本936000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生产设备。
[例5]M公司以生产的钢材换入N公司的一台设备,钢材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设备原值为100万元,累计折旧为15万元。钢材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M公司和N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M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4)债务重组取得生产设备。
[例6]P公司于2009年1月1日销售给W公司一批材料,价值40万元,增值税额6.8万元。按购销合同约定,W公司应于2009年10月31日前支付款项,但至2010年3月31日W公司尚未支付款项。由于W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款项。2010年4月3日,经过协商,P公司同意W公司以一台设备偿还债务。该项设备的账面原价为35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36万元。P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万元。设备已于2010年5月9日运抵P公司。P公司和W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P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1200
坏账准备20000
营业外支出26800
贷:应收账款468000
(三)生产设备改变用途如企业将原用于生产的设备改用于工程建设项目。
[例7]2010年7月1日,甲公司将2009年6月16日购入的一台生产设备,用于本企业的厂房改扩建工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生产设备原值10万元,已计提折旧2万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97000
累计折旧20000
贷:固定资产――生产用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
(四)生产设备发生非正常损失 企业生产设备因自然成被盗等原因损失。
[例8]2010年6月9日,乙公司的一台生产设备因为管理不善被盗。该设备系乙公司在2009年12月7日购入,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账面原值10万元,已提折旧1万元。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5300
累计折旧 1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3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 (100000-
10000)×17%=15300(元)
(五)工程物资用于更新改造生产线 企业购进专用材料用于更新改造生产线设备等。
[例9]2010年4月8日,丙公司购入一批工程物资用于更新改造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款项已全部支付。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物资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如果工程物资用于建造厂房,则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本文系李朝红主持的云南省教育厅2009年度科学研究基金一般项目“增值税转型的影响分析”(项目编号09Y0298)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固定资产装修支出;资本化;费用化
我国企业房屋建筑物的装修原来大多采用简单装修,装修工艺简单,装修费用较低,装修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较低,。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实力不断增强,装修越来越豪华,装修费占固定资产的比重越来越高,并且装修间隔期越来越短,对装修支出正确核算可以正确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财务成果,因此对固定资产装修进行正确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装修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明确: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装修主要是指对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装修,固定资产装修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装修的账务处理,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是自有固定资产装修、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装修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装修,现就三类装修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自有固定资产装修的会计处理
1.新增固定资产装修支出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都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之中。因此,外购或自行建造的新增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装修支出,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2.原有固定资产装修支出
(1)资本化的装修支出
装修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装修支出资本化首先要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其次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对于资本化的装修支出在装修期间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装修完工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且要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两次装修间隔期和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然有账面余额,可将该账面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例:2009年10月20日,红星公司对其商场进行装修,共发生装修支出计85000元,2009年12月31日商场装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预计四年后重新装修,该商场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装修形成的预计净残值为15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12年12月31日该商场重新进行装修。分析:通过商场的装修,能带来客流量的增加,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故装修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装修支出予以资本化。红星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发生的装修工程款支出:
借:在建工程 85000
贷:银行存款 85000
装修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 85000
贷:在建工程 85000
2010年至2012年每年计提折旧:
因为商场两次装修间隔期为4年,商场的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故固定资产装修的折旧年限为4年。
借:管理费用 20875
贷:累计折旧 20875
2012年12月31日重新装修时:
借:营业外支出 22375
累计折旧
62625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 85000
(2)费用化的装修支出
装修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在具体应用时,管理部门和生产部门用固定资产的装修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专设销售机构用固定资产的装修支出计入销售费用。
例:振华公司对公司的办公室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领用本公司的材料6000元,该批材料的进项税为1020元,支付装修工程款1500元。分析:装修费用金额相对较低,装修支出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故装修支出应费用化。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7020
贷:原材料
6000
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20
(二)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装修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装修支出也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但准则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和摊销的方法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实务中一般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对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例:东方公司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专设销售机构的房屋进行装修,共发生装修工程款20000元,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剩余租赁期限为4年。东方公司的账务处理:
发生装修款工程款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 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