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7 1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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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技术开发费、税收筹划
一、技术开发费税收筹划的相关概念
1、技术开发费的定义及其税务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其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并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旧的税法相比,新税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首先,不再要求企业当年必须盈利;其次也不再要求开发费用必须增长10%以上;第三,对由于实施加计扣除造成的亏损,允许在五年内进行弥补、展期扣除;此外,在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上,新增了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分期摊销时可以计算加计扣除的规定。
2、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个概念,它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目前,我国学者对于税收筹划的研究很多,可谓是众说纷纭,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概念。
学者赵连志曾指出,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使得企业在合理经营的过程中对投资、经营和理财活动进行统筹安排,最终达到晚纳税、少纳税的目的,并从中取得收益。
在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注册税税务师教材《税务实务》中指出税收筹划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统筹安排,从而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政策,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纳税方案进行缴税。
由上述定义可知,税收筹划首先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筹划,其次税收筹划的目的为达到企业价值或股东价值的最大化。最后税收筹划就是通过投资、经营、理财活动进行安排。
二、技术开发费税收筹划实例分析
例如:有某新办科技型企业,该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2012年为其第一个获利年度,且该年度只有该项目一个研发项目,该年度经营利润为600万元,另外发生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5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150万元)。2013 年1月该项目研发成功并形成一项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按10年平均摊销,并假定这10年间,没有其他研发费用发生。每年年末,未扣除该项无形资产摊销前的税前利润均为10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无风险报酬率为10%。
若采用费用化处理,由上述条件可知,2013年和2014年企业处于免税期,应纳所得税为0。2015到2017年享受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其每年应纳所得税为12.5万元。2018到2022年每年应纳所得税为25万元。
若采用资本化处理,由上述条件可知,2013年到2014年企业处于免税期,应纳所得税为0。2015年到2017年享受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每年应纳所得税为9.69万元。2018年到2022年每年应纳所得税为19.38万元。
按照10%的折现率进行折现,资本化方式下,由此计算的现值净收益为 23.06 万元。
三、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的对策
1、税收筹划应注意防范风险
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收益,但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风险。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首先,应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避免出现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那些片面的、钻法律空子的税收筹划行为都会为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会让企业得不偿失。因此企业要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筹划项目和合适筹划方案。
2、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税收筹划的方案选择会受筹划人员主观性的影响。因此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制定出一个合理合法并使企业得到最大收益的筹划方案。目前,在我国企业中,很多税收筹划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对我国财务、会计和法律等相关政策掌握程度不高,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是很有必要的。
3、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企业的会计账目是进行纳税的重要依据,若企业不能保证其账目的能够真实的反应企业的经营活动,其进行的税收筹划也是徒劳无功的。因此企业应当规范其会计处理,保证其能真实的反应企业的经营活动,这是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4、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
在我国,各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本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并与税务机关在对税法的理解保持一致。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主动增强其对企业经营状况和技术开况的跟踪了解,才能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与税务机关的“双赢”。
5、整合纳税目标与财务目标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不能仅仅只考虑纳税额的多少,从而只选择纳税少的方案。而应该从企业整体考虑,将纳税目标与财务管理目标进行整合,真正的将纳税活动融入到企业整体财务活动中去。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盈利、偿债能力以及投资经营风险等等,从而达到提升企业价值的目的。
6、聘请税务机构进行税收筹划
前面已经提到了,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要求较高。若企业本身不具备这样的人才,可以选择税务机构进行税收筹划。税务机构具有较好的专业素养,熟悉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在遵守法律的同时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因此,企业可以在综合各项成本的前提下,选择聘请税务机构进行税收筹划。(作者单位: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财务部)
参考文献
[1] 刘静,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J],中国经济问题,2000,(06)
[2] 丁丽冬、王珂,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J],商业研究,2001,(08)
[3] 刘耀华,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J],审计月刊,2005,(6)
[4] 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加计扣除;税收筹划
一、以财税政策为依据,对研发费用范围界定提前筹划
为了贯彻落实我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的需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一些基本要求进行明确。
1、优惠政策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研究开发费包括: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3、政策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基于企业实际经营活动、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及重叠性,对于上述研发费用的界定范围就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企业财务人员应组织专题会议,就属于研发费用范围内的支出项目提前进行摸底、梳理,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完整归集该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针对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企业,财务人员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并提供充足合理的计算依据,避免属于研发费用的支出未纳入研发费用科目进行归集,从而未能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二、会计核算上职业判断的弹性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研发活动所产生的支出划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两部分,对研究阶段支出应进行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自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转为无形资产。
很显然,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判断标准难以量化,其界定上存在很大弹性,财务人员在判断将某项支出计入研究阶段的费用性支出还是开发阶段的资本性支出将直接对企业当前利润造成影响。资本化支出越大,有利于降低当期费用,提高当期利润。但资本化部分越大,形成无形资产价值越大,在既定的摊销年限与摊销方式下,摊销期间摊销额越大,摊销期间利润越低。
因为会计核算上界定费用性支出及资本性支出弹性的存在,一方面会对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的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笔者认为也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资本性支出是在未来通过无形资产的加计摊销来实现税负的降低,如果企业当期净利润大于加计扣除额,且不在企业不在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期间,将研发费用界定为当期的费用性支出,势必在当期就能实现税负上降低的利益,即提前实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红利,从而使企业在研发费用支出当期就能获得增加税收优惠现金流的好处;反之,如果企业当期预计有五年内无法弥补的亏损,或该企业在减免税优惠期间,为避免加计扣除费用超五年弥补期作废、免税期产生无效加计或所得税减税期间的加计优惠打折,应尽量予以资本化,通过以后年度的加计摊销来实现税收的抵减,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因考虑的方面较多,财务人员应通过具体测算来进行税务筹划。
三、税务筹划的途径
新税法施行之后一般企业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不是太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疑成了大家争相享用的美食,但要想最充分最有效的利用好这一政策,就需要在研发费用实际发生前进行合理、充分的筹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税收筹划则必须是事前进行的策划,事后再筹划难免有偷税、漏税之嫌。
笔者在分析总结财税政策及会计核算规定的基础上,对研发费用的税务筹划,主要从如下四方面来考虑:一是研发费用发生的业务范围需提前进行全面充分的界定。财务人员应对企业的科研业务进行摸底、了解,尽量将属于研发业务范围内的支出归集完整,特别是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将研发项目和日常生产共用的费用进行合理的分配,并提前确定合理分摊依据;二是研发费用起止时间的范围界定。即如果界定的开始时间越早,结束时间越晚,研发费用的范围扩大,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基数势必增大,但前提是起止时间的界定依据必须充分,合理。三是对已确定的合理业务范围、时间范围内的研发费用在会计核算上进行有效的归集。上述第二部分已提到应具体分析企业当期的盈利情况、加计扣除的额度、当期是否有预计五年内无法弥补的亏损、是否在当期享受减免税优惠,鉴于考虑项目的复杂性,财务人员应以预计数据先行进行测算。通过提前测算后再筹划在财务核算上进行更有效地归集,实现税收利益上的最优。四是在企业业务发展允许的范围内,如果预计当期存在五年内无法弥补的亏损,为享受税收加计扣除的优惠,税务筹划时可考虑将研发项目适当延后,但税务筹划不能影响企业的发展、研发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
四、税务筹划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分析
1、某企业2012年度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但因该公司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企业财务人员事前对公司研发业务的不了解、不熟悉,未将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如用于日常生产的设备也用于研发新产品的试产,应按工时将折旧费进行分摊,研发新产品应分摊折旧费用50万元;部分工人和管理人员也参与到了研发新产品的试产,此部分工人和管理人员按工时应分摊50万元;某专门用于研发的房屋租赁费用100万元因对研发业务费用项目的不熟悉,未列入研发费用明细账中。
对于企业出现上述情况,财务人员如果提前进行了税务筹划,通过明细账目进行了区分核算,并对公司的研发项目进行了足够的了解,那么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就产生加计扣除(50+50+100)万元*50%=100万元,税负节约100万元*25%=25万元。
2、某企业2012年度发生研发费用300万元(该公司本年净利润为500万,所得税率25%),另有100万元初始的研发费用因财务人员对起始时间界定的错误,未能纳入研发费用核算范围,另外本期研发费用对应的专利技术还未正式申报,存在一定的失败风险,那么作为财务人员就应进行下面的筹划:
(1)在费用发生之初,财务人员应通过与技术部门相互沟通,了解到该研发项目,并及时提请公司决策层注意,通过公司内部的研发项目专题会议形成决议,确定研发费用界定的起始时间,这样早期发生的100万元研发费用就是合理的,将能产生100万元*50%=50万元的加计扣除,节约所得税负为50万元*25%=12.5万元。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
一、绪论
根据高新技术产业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1999年以来,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对高新技术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在高新技术行业引起了企业的广泛关注。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给予支持,但是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需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遵循依法纳税的义务。对于每个企业而言,纳税毕竟是其既得利益的直接减少或是政府对其财务成果的一种无偿占用,其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对企业会计收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为了减轻税负,企业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正是在这种直接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税收筹划应运而生。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是指在国家税收政策的许可下,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获得“节税”收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理财活动。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是一些生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负担的主要税种。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特点是附加值高,按照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其增值税负担会重于其他行业。因此,对于初建的高新技术企业,初始规模不大,采购量较少,最好能够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为避免高新技术企业过重的增值税负担,国家在增值税方面也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了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包括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虽然条文规定已经过期,但2011年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继续实施软件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销售包含软件和硬件的业务时,尽量分别核算软件和硬件,降低硬件成本,享受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项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这样做,不会影响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也不减少经销商的进项税额,保持了抵扣链条不中继。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只有履行有关认定手续,才能享受优惠政策。此外,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也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税负。
(二)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这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导向。我国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自己选择组织形式,选择企业就要依法缴纳所得税,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决定,人力资本成本较高,业主获得报酬也会较高,因此会面临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除了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形式,还应当适当考虑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选择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如高科技福利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为原料的企业。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其中第6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对研发费用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开发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费用化处理;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可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会计是税收的基础,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必然对税收有所反映和影响。另外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占用较大比重。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可能决定了固定资产更新的速度也相对的快,因此尽量使用加速折旧。国家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做出若干规定,如企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短为2年。此外符合下列情况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加速折旧前期折旧费用多,纳税少,后期折旧费用少,纳税多,可以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可以免费享受资金的时间价值。如果企业正处于免税阶段,此时也应该少提折旧,折旧延期到以后递减利润,可以减少纳税。
新准则增加有关不确定有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一项无形资产的有用寿命可能会很长,也可能会很短,或者是不确定的,不确定性说明应运用稳健原则,应当进行减值测试。改变原准则对无形资产一律“分期平均摊销”的做法,规定企业可选择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等。有的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占比较多,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可以加速摊销,减少企业的纳税。
(三)营业税优惠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籍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纳税人需要认真研读把握免征营业税的条文规定,免征是有限制的。税法特别规定了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的概念,并特别规定只有当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才能免征营业税。因此,这需要纳税人认真掌握,对满足条件的要积极申请免缴营业税。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利用纳税人身份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是指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合理、合法的进行节税。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政策也会发生变化,纳税筹划的合法和合理性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因此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掌握好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制度,防范政策变化带来的纳税筹划风险。为防止有些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真正用到需要扶植的部门和企业,这些优惠政策的适用都附有较严格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是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因此,在实际税收管理中,企业应准确把握税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进行事前筹划
企业在进行税务事先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产生,合理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财务活动己经发生,纳税义务己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不可能进行税收筹划。
(三)管理者和财务人员树立税务筹划意识
管理者要加强税收法规的学习,及时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并合理合法的进行税务筹划。要用长远的眼光来选择纳税筹划方案,在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纳税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工作,可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他们作为专业人士,往往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较高的操作业务水平。作为财务人员不仅仅局限与财务核算的定位,应加紧税法的学习,增强纳税筹划意识,并将其溶于企业的财务活动中。财务人员应该严格执行会计政策,遵循会计程序做账,生成会计报表,为纳税筹划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林加德.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税务管理与筹划;影响及措施
1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受新会计准则的各方面影响
1.1有利影响。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执行现状和成果来分析,企业税务管理和筹划受新会计准则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如下:一是新会计准则的实行,逐步统一了企业损益的确定口径,比如债务重组的新规定就能在一定范围了降低企业成本核算的风险,同时,不断地调整和精简纳税的流程,从而减少了纳税过程的时间周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务风险。二是在新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进行了重新定义,加强了对我国的制造业和创新类企业的扶持。即将无形资产所包含的费用细分为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两部分,那么研究支出的费用直接算入到当期的损益,相反,对于开发支出费用如果能够达到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也可将这部分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推行摊销的原则,对于一些无法确定寿命的无形资产可以不实行摊销的原则,这样就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压力。三是新会计准则重新规定了借款费用,和原先的准则相比,拓宽了可资本化的范围,包含固定资产如飞机、轮船、房地产等资产。而且将可予以资本化的款项从专项借款转变为一般借款,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税务筹划的空间,使得企业降低赋税压力成为可能。四是新会计准则推行了“先进先出”的存货管理办法。这就降低了企业的赋税压力,如果物价出现下降的情况,这一最新的管理方法就能够通过延缓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的赋税压力。1.2不利影响。随着一系列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企业的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又增添了新的压力和风险,主要体现如下:首先,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一些超前税务,但是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税法和相关的制度还不够统一和一致,那么企业在完成纳税任务、纳税时间和纳税法则等方面都存在不确定性,这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其次,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观念的引入为部分采取成本计量法进行纳税的企业,带去了更加巨大的压力,增加了这些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量,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税务筹划的成本费用,在一定程度上还引起了企业资金的浪费和损失,使得企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风险。
2分析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实行税务管理和税收筹划工作的可行性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企业实行税务管理和筹划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如下:一是随着我国法治力度的逐渐加强和不断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确保了企业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的开展,因此在我国税收法制环境逐渐改善的前提下,实行税收筹划是可行的。二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从事税务筹划的专业人员也在逐年增多,我国通过组织的大型的考试选拔了一大批具有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较高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人才,这就提高了企业完成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能力和效率。三是从市场经济活动来分析,大多数的行业都涉及一定的财务会计活动,同时在新会计准则的实行过程中,企业的涉税事项也逐渐趋于更多样化、严谨化和法制化。因此,为了实现企业的价值,获得更多的效益,企业应强化税收管理和筹划工作的开展。
3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实行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的措施
3.1强化税务管理的措施。(1)提高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和筹划意识。企业要想实现企业税务管理和筹划的绩效,就得提高税务管理和筹划的意识,加大对税务管理和筹划的投入力度。一是增加管理人员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二是税务筹划的每一细节都应该注意规避税务风险,筹划人在制定筹划方案时需全面地考虑和分析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税务筹划的收益。(2)着重对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加强对企业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就是为了实现企业的价值,主要步骤如下,一是着重对企业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保证企业的收益高于税收管理成本;二是选取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推动企业战略目标的达成;三是做到企业全员都参与到税务筹划的工作中,达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共同商议和共同决策的目的,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3)保持和税务机关的沟通。为了强化企业同税务机关的沟通,企业应先树立自身良好的企业形象,随时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联系,逐步取得税务机关的信任和认同;同时,企业还应随时主动咨询税务部门,及时了解和学习新会计准则的一系列内容,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企业应增加监督和管控的力度,构建统一的信息系统,随时保持联系和沟通,不断完善监督和奖惩机制,从而提升企业员工的积极性。3.2完善税收筹划的措施。(1)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主要采用:一是通过赠送促销品的销售方式来减少一定的产品税务压力;二是对产品的存储与运输方式进行改变,以此达到降低赋税的目的;三是通过不一样的结算方法来减少企业的税负;第四,对购货方式进行创新,从而通过增加进项税来降低企业的税负。(2)对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通过改变销售结算方式、改变存货计价方式等方法来实行税务筹划。其目的就是在确保企业在合法的范围内降低企业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减少自身的税务压力,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作者:林伟雄 单位:漳州国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一)税收法规规定的计价、摊销原则,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对费用支出,要求必须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当然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摊销。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的原则虽然与会计原则名称相同,但其目标不同,计税或税前扣除原则,是为了规范税收征管;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一般原则,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则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应接纳税人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出让金确认,但其价值摊销则受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制约。纳税人当然希望摊销期短而使用期长,即摊销期短于使用期,但税收法规规定不得短于使用期,因此,纳税人只有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平均摊销。对外购(合并)商誉,各国都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而且基于财务会计原则,一般都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价值摊销(在理论上,也有主张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保留,即不进行价值摊销)。对自创商誉,有不同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也有主张应予确认、计量和记录的(持此意见者日见增多)。而《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不论外购商誉、还是自创商誉,均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也就是说,即使财务会计进行了价值摊销,计税时,其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要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可能是认为商誉价值摊销费用不符合税前扣除原则(如确定性原则),才作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从节税考虑,我认为自创商誉当然是不予确认为好,至于外购(合并)商誉也不宜高估。商誉本来是诸多因素长期影响、综合影响的结果,其“无形性”更强,如果能够在其他无形资产中体现,对纳税人不是更为有利吗?
(三)无形资产计价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8条、第30条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申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只有在企业合并、分立或改组时,才能根据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并入帐。如果不是上述情况,而是有关机构应委托单位之邀或其每年例行对最有价值品牌进行研究评估,尽管这种评估也是采用公认的科学方法,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认知性、可见的"品牌效应",但企业是不能据以入帐的。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企业帐面上一般并不反映企业实际存在的无形资产的种类初价值。从纳税人节税的角度看,无形资产的计价则不是入帐价值大就对企业有利,这与对外宣传自己的无形资产价值是两码事。因此,与购买无形资产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能够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对企业当然有利;在购入无形资产的同时,如果也购进有形资产,其相关费用分摊应是具有弹性的,纳税人应该正确判断。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这要从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一般则是摊完为止,企业应该事先测算,然后作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
二、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转让的涉税处理。无形资产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转让使用权,二是转让所有权。在转让过程中,除了按转让合同金额双方计交印花税外,转让方还要按转让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是以无形资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则双方都是购销双重身份,印花税要按两份合同计税,无形资产转让方除了按转让金额计交营业税外,作为换回的货物,其入帐金额中可能含有消费税,并视存货或固定资产,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时的无形资产帐面净值后,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转让之前,应充分考虑在各种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下。企业要纳的税种,以求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二)无形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根据《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无形资产转化为长期投资后,在投资期间不得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摊销。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对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对评估确认价值小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在该项投出资产没有收回或转让之前,对上述投资评估差额,企业不能转增资本,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税收影响问题。
如果企业以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先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后,再按上述要求进行价值评估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初的研究开发费用己记入当期损益,没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予以确认。现在要将其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对外投资,企业要先确认其入帐价值,然后按确认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管理费用”。当初的研发费用究竟是多少,因为是随时记入各期损益的,实难准确确认,既然由企业自行确认,是应高估还是低估,企业从纳税利益考虑,不难作出结论。因为它的入帐价值高低,与对外投资时进行价值评估没有必然联系。二是用当初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先补交土地出让金。这种情况,不存在税务筹划的余地。
三、无形资产捐财与受捐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受捐的涉税处理。由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对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税收法规规定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相同以《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企业接受捐赠时,贷记“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年终时,对财务会计所作的受捐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要调整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转让(出售)该项受捐无形资产或企业清算涉及受捐无形资产时,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若转让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的入账价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人帐价值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转让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入帐价值,应以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企业按上述确认原则确认的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应按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如果还发生了相关费用支出,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年终,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帐面余额,借记该帐户,按接受捐赠无形资产应交的所得税或以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如果企业接受的无形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在年终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论接受无形资产捐赠、还是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都应该与企业的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一样,照常进行价值摊销、计提折旧或结转成本。
(二)无形资产捐赠的涉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两种形式;从捐赠的内容划分,有货币性资产捐赠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而非货币性资产,又分捐赠“流动资产”(不是全部流动资产,是财务会计中的各类存货,即税法中所称的“货物”)和“长期资产”(仅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捐赠内容的税收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捐赠各类货物(存货)和不动产要视同销售(不论财务会计如何处理),即要计算、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所得税;而其余的捐赠,目前并未明确计税。因此,企业捐赠无形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无形资产”。既然捐赠时不计税,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支出要作为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捐出无形资产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也应该根据税法规定,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在税前扣除。可见,同样是捐赠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对纳税人较为有利。
从上看出,同样是接受捐赠无形资产,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规定和会计处理上都不一样。外资企业要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而内资企业只有在日后转让或清算时才予确认收益。显然,后者比前者的纳税环境较为宽松。
【摘要】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本文结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对电网企业涉及主要税种税收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如何围绕现行法律法规开展适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尽最大努力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是当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结合电网企业就主要税种税收筹划谈相应对策。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作为电网企业最大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进项税额如何足额、及时抵扣。
(一)进项税的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有购电费、材料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运输费、取暖费等,其中加强修理费和材料费进项税的筹划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1.改变大修理工程结算方式
目前电网企业部分单位大修理工程管理上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委托给多经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为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自己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电网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
因此,应改变大修理工程管理和结算方式,对大修理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和结算方式,材料统一由电网企业自行采购,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公司增加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多经工程公司通过节约工程材料成本可以增加利润,实现双赢。改变多经企业承包管理方式。
电网企业与多经企业大都签订了各种各样的承包服务合同,且大部分为总包方式,统一开具发票,由于大部分多经企业为服务业(物业、运输业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了进项税抵扣。
因此,应改变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降低合同额,将可以抵扣的材料费和修理费项目由主业承担。例如:运输承包服务合同,可以规定车辆燃油费、修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取得外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承租方报销抵扣。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费用。
这样可以得到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推迟付款时间,减少现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视同支付费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2.加强进项税发票管理
一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考核力度,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率。购置货物、接受劳务尽可能取得合法、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在发生运费时,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电网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可以将部分附属部件单独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购进,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申报”和“抵扣”要及时有效。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及时抵扣当期的进项税,为企业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认已使用过;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
电网企业涉及的业务主要有更换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和抵债收回固定资产的处理。应注意事项,一是对于电网企业取得抵债来的固定资产,要先将该抵债资产入帐使用和管理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可以免缴增值税;二是对于更换固定资产如果出现升值,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应确定适当的价格,计算净收益增减平衡点,保证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提高净收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网企业的主营业务虽然单一,但是在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仍然有所作为,且非常必要。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在于如何合法、合规地加大当期成本费用、减少当期收入确认。
(一)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06年国家对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次性提足折旧进成本的科研设备价值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由于科研设备既可以一次性提足折旧及时收回资本性资金,又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一是适当增加设备购置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在实现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同时,解决公司资本性资金不足问题,从而达到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二是改变目前技术开发费核算和管理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将科技机构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理经费等其他直接费用纳入技术开发费管理,加大加计扣除金额。
(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电网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方面投入持续增加,利用该项政策可以为电网企业节省大量所得税支出。
(三)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需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是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因此,为了加大当期费用扣除,修理工程支出要合理安排,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采用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力度更大,规定确需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采用直接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实行加速折旧。
对于软件摊销年限问题,新税法也制订了优惠措施,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运用优惠政策,利用电网企业设备技术进步较快的原因,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征得同意后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
三、营业税税收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营业税业务较少,主要是降低电网工程涉及的营业税,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目前电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主要是落实建安企业不计营业税的设备清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另外还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税务部门对电网施工企业设备和材料划分标准不理解,将电缆统一作为材料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加大了工程成本。电网企业要与税务机关协调,确认电网企业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清单,该税收政策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力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降低施工成本。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奖金发放方式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因此个税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如何降低适用税率入手,从目前执行政策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要尽量做到奖金在各月均衡发放,减少季度奖、加班奖、节日奖等专项奖致使个别月份税率偏高的影响,从而达到均衡各月税负的目的;二要合理利用全年年终奖税收特殊政策实现节税,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一是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二是专门制订了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日常薪金适用税率有所降低,因此当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月工资收入适用税率低一档次时,可以有效降低个税。举例说明:
某职工收入如下:月实发工资1500元,月奖4000元,扣除费用1600元,应纳税额为3900元,适用税率15%,需缴个税460元。
年终奖7000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需缴纳个税675元。
可见由于年终奖使用税率偏低,税率差为5%,存在节税空间。该职工年收入为73000元,在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发放月奖,每月减少1900元,共计22800元,将月奖税率降到10%,增加年终奖发放22800元,可年节税22800×5%=1140元。
(二)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
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非货币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税收筹划
房产税是电网企业的一项小税种,税率不高,造成对房产税税收筹划不够重视。由于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缴纳,因此只要房产存在就必须纳税,构成了企业的一项长期税负,假设房产使用寿命按50年左右测算,房产税将达到房产原值的40%-50%,税负很重。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因此房产税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如何划分和核算房产附属设备。
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的一些新变化,对房产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根据以上规定,房产税税收筹划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土地使用权要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再结转到房屋建筑物价值。
二是减少列入房产价值的附属设备价值。要准确把握房产税暂行条例所列举房产附属设备,对于所列举以外的附属设备尽量不计入房产价值。
三是要充分利用税务总局对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有关规定。根据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设备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包括中央空调。因此要按照新准则规定对中央空调单独入账,减少房产税支出。
总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企业在加强税收筹划,用足用好各种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还要树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提高风险的辨识和分析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充分借助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力量,以税法条款为依据,通过深入研究各项税收政策,制订出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的税收筹划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二是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保证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施。三是加强风险控制,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在认真考虑经济环境及其他变数后,再做出决策,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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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经济时代的迅猛发展,企业产品中渗透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含t越来越大,为了保护这些技术成果产生了无形资产的法律概念即工业产权,它实质是现代科技发展与商品经济制度结合的产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摇要大t相关并可靠的财务信息,无形资产则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也是企业重要的价值信息。上海石化经过这几年的市场搏击,深刻地感受到新产品、新技术是企业的生命线,从而逐年加大科研投人。.九五”期间的宜接科研投人达4.5亿元,是“八五”期间的1.5借,目前每年的科技投人力争达年产值的1.5%,按年悄咨收人190亿计算,科研经费年投人将达2.85亿元人民币,形成了大量的科研无形资产积累,有的还申请了专利并获批准。然而,在上海石化现行的会计核算中,并没有如实体现大t积爪的科研无形资产价值。因此,正确地进行科研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不仅对于上海石化积极参与国内市场竟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经营管理,提离企业效益具有!要意义,而且对于上海石化按照切TO规则,徽人世界经济主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也其有,要愈义。
二、目有企业科研无形资产时务甘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专利权的会计核算。企业专利权的会计核算,包括自行研制并申请得到的专利和劝人专利两类。对于企业均人专利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因其具有典型的无形资产核算特征,在计价、确认、摊销等会计处理上都有章可循,但对专利购人后的大量科研消化吸收支出没有明确的会计核算界定。而企业自行研制并申请得到专利的会计核算,由于专利申请和国家专利局审批手续的时间滞后,实际上已造成大量的会计核算空白点,因而使该部分无形资产从会计记录中流失。2、企业科研成果的会计核算。现有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及税务规定中,仅将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规定取得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列人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范畴,而回避了企业大量已鉴定的科研项目成果也是无形资产这一客观现实,致便该项无形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不能合法、合理体现,实质上也造成了无形资产在会计记录上的流失。
三、对企业科研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1、对企业购人专利无形资产总成本的会计核算。购人专利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一般包括实价、法律费及一些必要的附加支出,这是一般的会计购人成本概念,但忽视了专利购人后的大t科研支出,如专项的差旅费、消化吸收费用等,这些理应包括在该项无形资产总成本中。经过会计处理,使购入专利的总成本被公允地、完整地、真实地记录在受益的会计期间。2、企业自行研制并申请得到专利的会计核算。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7年6月发表的概念征求意见稿和1999年3月的修正建议稿建议用现金流量折现来确定现值作为计量某些资产的一项属性,这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特别是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计t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历史成本和其他计量属性并存将是一个好趋势,即历史成本用于初始计量而计量属性用于后续计量,但尊重历史成本仍是企业会计实务的基本核算原则。虽然目前的西方会计实务和我国企业的会计实务,都将专利申请涉及的科研项目总成本和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全部作为当期收益性支出在利润中核销,但西方会计实务已能较科学地将获得批准后的专利权计具有独占和排他性质,其他人取得这项权利,必须人无形资产,实质上是将科研项目历史成本转出,作为付出相应代价;当期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与企业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有明显的依附性;本项会计业务处理的关键在于专利权历史成本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计价公允性。首先,专利申请的相关费用转出是无可非能使企业获得直接或潜在的效益。议的;其次,有的科研项目涉及几项专利,这就涉及专仅管省、部以下科研成果也可能同时或不同时具利权成本的分摊问题;再次,现行管理费中技术开发费备以上无形资产的特性,但其离开会计公允性尚有一归集的是项目的直接费,并不包括间接费,例如:科研段距离,至少还不能证明它代表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人员工资及科研辅助后勤费用。因此,就需要对企业科平,况且将其计入无形资产也无现实的需求和必要。就研专利权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应按权威机构评估上海石化来说,省、部以上的科研成果已完全能够代表价计价,估价价少于或等于专利项目相关总成本的,按上海石化科研储备的真正实力。实冲销管理费用;若估价价大于专利项目相关总成本4、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其滋价增加企业资本公积。传统会计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摊销,因目前企业科研专利无形资产的评估尚未纳人正只反映折余价值而不反映原值和累计摊销价值。随着常的法律轨道,故建议可采取以下计价方法:无形资产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超过有形资产,技术(1)对一个科研项目涉及多项专利权的,由专家组更新周期的缩短导致无形资产贬值的风险越来越大,对其技术含量、技术水平、难度系数、推广价值四个方加速摊销法和平均摊销法并举可确保企业科技型无形面评价,对每一项专利权进行打分,然后综合计算权资产价值的真实、公允性,建议在资产负债表上仿效固数,作为分摊科研投人成本的依据,也即无形资产的计定资产价值计量及备抵模式来反映无形资产的原值和价分摊依据。累计摊销价值。摊销年限可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2)对科研项目投人直接费,需分析、评估其合法、执行。
四、企业科研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税务影响合理计人专利无形资产成本。1、现行企业技术开发税务优惠政策。此外,在企业科研资本化项目成本中,也包括了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t的科研无形资产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因其已术开发费用,可据实计人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作资本化体现,可以不作为无形资产单独列示,但可作额时在税前扣除。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积为财务报表应披露的事项。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国家税务总局规3、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的无形资产核算。定,对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西方会计实务和中国现行的会计实务,将科研费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用收益化已成会计公允,但中国的省、部级以上已鉴定的(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的科研成果,尽管其没有相关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用权,而其先进性、科学性、效益性也是公允的。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增长未从其确认条件分析,这类企业科研成果的效益能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被将来所证实,而且其科研投入成本能被可靠地计量;2、实施企业科研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后的税务风在价值计量方法上,完全可以参照企业自行研制取得险。专利权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方法,但其不涉及专利申由于企业将部分科研无形资产转出管理费用(研请相关费用和权数分摊。究与开发费),使得技术开发费发生的累计总额在财务企业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一般具有可辨性,往往报表上反映少了一块,而无形资产总额多了一块,其差是一项技术工艺、设备或一项新产品,它更具备了无形额又在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中反映。而税法优惠政资产的五项特点:策规定中又无相关依据,环比总额达不到要求,很可能不具备实体形态,也不属于具体承受人的债权债造成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或少抵所得税,这是最务关系;大的税务风险;其次,由于企业科研无形资产的会计体现,引起,理费用虚减而利润虚增,使纳税所得额也虚增,多擞所得税。3、建议调整税务政策。鉴于以上会计核算实务与现行税务优惠政策的矛盾,建议将企业当年科研无形资产的增加额及其摊销妞纳人计算技术开发费使用总倾的统计范畴,允其合并李受所褥税优惠政策;其次,对企业当年科研无形资产的增加板及其摊销倾纳,作为纳税所得额调减项目,鼓励企业科研无形资产的合规增加和会计处理上的合法体现。此外,国家税务机关应尽快调整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规定,与(企业财务制度)和(无形资产准则》相匹配。
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所得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因素之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筹划是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内容。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
1、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个预计值,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也只规定了一个范围,使折旧年限的确定存在人为因素的影响,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包含一定弹性,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其中,对于净残值的估算也会影响到所得税交付。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估算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尽量低估残值可使企业的折旧总额增加,各期折旧额随之增加,降低企业折旧期内所得税交付额。
2、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时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等。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按财政部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在此范围内,企业具有部分选择权。
在各种方法中,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多。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企业当期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当期不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虽然折旧总量不变,但年度之间的差别就是可以利用的空间,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总的来说,运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额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从政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在实践中,对于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应尽量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对于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大型设备,如果它们的前期工作量大,后期工作量少,则应尽量采用工作量法,从而达到前期少缴税,后期多缴税的
目的。
二、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使用实际成本对存货进行收发核算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纳税人可以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利润和存货估价,在实行比例税率环境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通常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最好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减少资金安排的难度,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低值易耗品属于特殊存货,计价方法与普通存货不同。税法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或分期摊销:一次摊销是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性摊销其成本;而分期摊销是在领用时先摊销一部分成本,再在以后分次摊销剩余的成本。两者相比,一次摊销法前期摊销的费用较多,后期较少,从而使企业前期纳税少,后期纳税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三、利用坏账损失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对于坏账的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折价准备金,准许在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不同的坏账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直接冲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其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即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税所得额相等,也会因为备抵法将企业部分利润后移,达到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的目的。
四、利用其他资产摊销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按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开办费的摊销期限具有一定的可选择空间,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入成本费用中。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将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以获取“节税”收益。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的一般性企业,则宜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一方面加速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成本的回收,抑减企业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另一方面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以获取延期纳税的好处。比如,税法规定,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但未强制要求按平均法摊销。因此,企业可以在免税期间或亏损年度尽量少摊销一些,盈利年度多摊销一些,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
五、利用投资核算和投资方式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两者的使用范围不尽相同,这为所得税筹划提供了可选择空间。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收回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当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小于等于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时,投资企业就选择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并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或选择有利的时机(如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或利润较低年份)才将投资收益收回,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节税”效果更加明显。此外,采用成本法,即便投资收益收回后也会产生滞纳税款的现象。一般而言,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在实际收到股利当期才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