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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逻辑和商业模式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7:19:0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商业逻辑和商业模式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商业逻辑和商业模式

第1篇

对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黑龙江省省长陆昊指出,“互联网+”是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将不断催生新的商业模式。利用“互联网+”创新商业模式要与传统领域合理的商业逻辑、生活逻辑和技术逻辑结合,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开发增值业务,结合我省绿色食品生产营销、生态冰雪旅游、对俄合作等比较优势领域,突出特色、专业化、便利性,充分发挥我们所具备的人才资源优势,紧紧跟上时展步伐,大力推动全省创新创业呈现新局面,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

陆昊强调,通信基础运营商具有强大的网络和通讯能力,要充分利用终端用户资源和渠道品牌信用,从普通手机用户需求角度开发产品,精选有品牌信用的供应商,并与政府监管信用叠加结合。如“互联网+旅游”不应是简单的信息集成,而是与核心地陪旅行社、景点公司等专业人士合作,有针对性地通过手机终端提供整套便利化服务。

陆昊对电商平台专注龙江大米营销、设计符合电商销售的产品包装、与农业合作社建立供销撮合机制、把传统线下对接转移到线上、利用微信销售绿色食品的做法给予了肯定。他指出,龙江大米等绿色食品行业品牌集中度不高、单个品牌供给量不大,借助“互联网+”销售是重要的营销方式和策略,可以产生规模效益,形成“抱团营销”,要抓住机遇,迅速扩张,确保产品品质和物流便利化。“互联网+”是一种新的营销模式,但如何做好网站本身的营销、提高网站点击量和产品交易量,需要深入思考和探索。

目前,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和员工大多数都是朝气蓬勃的年轻人,对此,陆昊勉励大家说,“互联网+”是面向年轻人的事业,也是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巨大舞台,希望大家在深入研究产业规律、商业模式的基础上大胆尝试,积极探索,为龙江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陆昊强调,国有企业推动“互联网,工作要与体制机制改革紧密结合,打造这样的新业态必须做体制变革的先行者,依托垦区粮食资源优势创新商业模式,不断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第2篇

【关键词】 商业模式; 财务要素; 弱嵌入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1-0014-06

一、引言

21世纪进入了互联网经济时代,互联网裹挟颠覆激活了商业模式创新的热情。在交易层面,互联网改变了交易场所、拓展了交易时间、丰富了交易品类、加快了交易速度、减少了中间环节[1],在由互联网精神、互联网理念、互联网经济组成的互联网思维的指导下,各种商业模式创新层出不穷,跨界、迭代、速度、极致、简约等互联网思维正在充斥整个商业世界。Amazon、Facebook、京东、阿里巴巴等一大批基于互联网的新兴商业模式企业迅速崛起,激活了学者对商业模式研究的热情。然而,从其本源看,商业模式与财务管理属于“业务与财务”关系的范畴,根据“业务决定财务,财务反作用于业务”的逻辑,商业模式应该而且肯定会与企业财务产生千z万缕的联系,令人遗憾的是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鲜有探讨商业模式与企业财务的联系。本文聚焦商业模式与财务管理的联系,通过对商业模式要素及其表达方式的文献梳理,提炼出商业模式中的财务要素,以期激活学界对商业模式与财务管理联系的研究热情,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

本文研究意义主要有:其一,提炼商业模式中财务管理要素,为后续基于财务视角的商业模式研究提供基础。其二,指出财务要素“弱嵌入”商业模式之中,即商业模式中的财务要素具有相对独立性,对“财务反作用于业务”提供了新的阐释。

二、文献回顾

Hamel[2]是最早使用结构化表达商业模式构成要素的学者之一,他以顾客界面、核心战略、战略资源、价值网络为一阶要素建立了桥接模型,认为商业模式有以上四大构成要素,每个元素又包含若干子元素,这四大元素由顾客价值、结构配置与企业边界这三座“桥梁”连接起来,且依靠效率(Efficiency)、独特性(Uniqueness)、配称(Fit)和利润推进器(Profit Booster)来作为支撑。尽管Hamel提出了商业模式四个要素及其之间的关系,但是并没有直接刻画商业模式的财务要素,从“利润推进器”这一和财务相关度最高的概念看,桥接模型只是将财务要素作为商业模式的支撑要素。

Zott and Amit[3]重点关注创造价值的方式,建立了包括设计要素和设计主题为要素的运营系统模型,即企业通过运营系统创造价值,但运营系统模型没有提及明确的财务要素。Osterwalder et al.[4]以顾客、产品、财务和内部管理为一阶要素,构建了BM2L模型,在重点考查了“发现价值”“创造价值”“获取价值”后,认为商业模式是企业创造价值、传递价值以及获取价值的原理,并且认为商业模式由九个构造块(Building Blocks)组成。(1)顾客方面,分为客户关系(Customer Relationship)、客户细分(Customer Segments)和渠道通路(Channels);(2)产品方面只包括价值主张(Value Propositions);(3)内部管理方面分为核心资源(Key Resources)、关键业务(Key Activities)、重要合作(Key partnerships);(4)财务方面,包括收入来源(Revenue Streams)和成本结构(Cost Structure)。四者的关系如图1所示,BM2L模型提到了明确的财务要素,将其分解为收入和成本,从其构造的模型结构可以推测,他们认为财务方面是商业模式其他要素的结果。

Mark et al.[5]也有类似的贡献,他们以顾客价值、盈利模式、关键资源、关键流程为一阶要素,建立了四要素模型,重点说明商业模式怎样洞察价值、创造价值、传递价值和获取价值。他们把商业模式划分为四个方面:顾客价值主张、盈利模式、关键资源和关键流程。其中,与财务管理相关度最高的当属盈利模式,其内容包括收益模式、成本结构、利润模式、资源利用和周转速度等四个方面,如图2所示。

Demil and Lecocq[6]重点关注了商业模式的财务方面,从财务学角度构建了RCOV模型,即收入(Revenue)-成本(Cost)-组织(Organization)-价值(Value)模型,他们认为商业模式的三个要素是资源和能力、价值主张、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组织,其中,价值主张决定了收入规模和结构,反映价值或企业边界的内部和外部组织决定了成本规模和结构,最后收入规模结构与成本规模结构决定了利润,如图3所示。

显然,在RCOV模型中,与财务相关的要素包括收入规模和结构、成本规模和结构以及二者共同决定的利润,尽管该模型揭示了价值主张与收入规模和结构、内部外部组织与成本规模和结构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并没有揭示商业模式中财务要素对业务要素的影响。

最简洁的商业模式模型当属Itami and Nishino[7]建立的二要素模型,他们认为: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业务系统。其中,盈利模式反映企业获取利润的逻辑;业务系统包括传递系统和学习系统,是为了向顾客传递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设计,两个要素的目标均为创造价值和获取价值。二要素模型将商业模式划分为业务与财务两个平行的系统,简洁清晰,但是没有阐明盈利模式和业务系统的关系。

Shafer et al.[8]认为商业模式是“企业为了在价值网络中创造并获取价值而遵循的潜在逻辑和做出的战略选择”,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核心逻辑模型,对商业模式构成要素及其关系进行刻画,他把商业模式解读为一种反映企业家对因果关系基本假定的核心逻辑,由战略选择、价值网络、价值创造和价值获取四个要素组成。通过战略选择进行定位,通过营运活动创造价值,通过财务(成本、财务方面、利润)获取价值,所有的这些活动均在价值网络中进行,如图4所示。

Chesbrough[9]首次将技术引入商业模式,构建了启发逻辑模型,认为商业模式是将技术的潜在价值转化为顾客价值的一系列流程,包括价值主张、市场、价值链、成本和利润、价值网竞争优势等要素。Teece[10]提出环状逻辑模型,将顾客放在商业模式的核心位置,认为商业模式是反映企业如何创造价值、向顾客传递价值并获取价值,是确定企业向顾客传递价值、诱使顾客支付价款,并将其转化为利润的方式。环状逻辑模型以价值为中心,指出了企业向顾客创造价值、传递价值和获取价值的价值实现路径,并且认为伴随价值创造与向顾客传递价值过程,商业模式诱使顾客付款,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显然,启发逻辑模型的财务要素是成本和利润;环状逻辑模型的财务要素是价值和利润,并且实现利润是企业获取价值的路径。

由哈佛大学教授约翰逊(Mark Johnson)、克里斯坦森(Clayton Christensen)和SAP公司的CEO孔翰宁(Henning Kagermann)共同撰写了《商业模式创新白皮书》,他们将商业模式概括为三个要素:“客户价值主张”,指在一个既定价格上企业向用户提品或服务时所需要完成的任务;“资源和生产过程”,即支持客户价值主张和盈利模式的具体经营模式;“盈利公式”,即企业创造利润的方法,它是为股东实现经济价值的过程。据此,商业模式可以归纳为由“客户价值主张、关键资源和能力、盈利模式”组成的三维立方体,笔者称之为“三维立体模型”。成功的商业模式一定是基于企业独特的关键资源和能力,为用户创造了价值且一定能为企业带来盈利的模式。特不一定会带来商业价值,但优秀的商业模式必须是独特的,我国学者吴伯凡将优秀商业模式的内容概括为:独特的客户价值主张、独擅的关键资源和能力、独享的盈利模式。约翰逊和克里斯坦森版的商业模式研究维度如图5所示。

基于商业模式是利益相关者交易结构的逻辑,魏炜和朱武祥[11-12]认为商业模式是连接顾客价值和企业价值的桥梁,它由定位、业务系统、关键资源能力、盈利模式、自由现金流结构、企业价值六个要素有机组成,其中,关键资源能力、盈利模式、自由现金流结构、企业价值四个要素均为财务要素。显然,魏朱模型是以财务要素为主导的商业模式模型,彰显出财务要素在商业模式中的重要性,如图6所示。

王雪东和董大海[13]在系统研究商业模式的九种模型化表达方式后,借鉴计算机层级网络中三层网络等级概念,将商业模式模型化地表达为三层:核心层、汇聚层、接入层,可将其概括为“134”模型,即一个核心层内容:顾客;三个汇聚层内容:顾客价值、企业价值、伙伴价值;四个接入层内容:洞察价值(价值模式)、创造价值(运营模式)、传递价值(营销模式)、获取价值(盈利模式)。“134”模型是基于价值的商业模式表达,提出企业获取价值的同时,强调企业与顾客和合作伙伴的共生共赢。可以看出,其二阶要素中的“企业价值”和三阶要素中的“创造价值”和“获取价值”,均为与财务管理紧密相关的要素。

三、商业模式中财务要素的提炼

(一)商业模式和财务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

通过研究学者构造的商业模式模型发现,与财务最相关商业模式构成要素有Hamel桥接模型中的“战略资源”①,BM2L模型中的“财务方面”和“内部管理方面”,财务方面分为“收入”“成本”和“利润”,内部管理方面主要是指“关键资源”;Johnson and Christensen四要素模型中的“盈利模式”和“关键资源”,盈利模式分为“收益模式”“成本结构”、“利润模式”和“资源利用周转速度”,关键资源分为人员、技术、产品、设备、信息、渠道、品牌、合作伙伴与联盟;Demil and Lecocq构建的RCOV模型中的“资源和能力”“收入规模和结构”“成本规模和结构”“利润”;Itami and Nishinoz创建的双要素模型中的“盈利模式”,Shafer的核心逻辑模型中的“创造价值”与“获取价值”,创造价值包括资源,获取价值包括成本、财务方面、利润;Teece的环状逻辑模型中的“为顾客创造价值,吸收付款,并把他们转化为利润”;魏朱模型中的“关键资源能力”“盈利模式”“自由现金流结构”“企业价值”等。

(二)商业模式包含财务要素

通过对商业模式中与财务相关要素的提炼,发现“收入”“成本”“利润”“关键资源”等出现频率较高,尽管“资源利用和周转速度”要素只在BM2L模型中提到,但它不仅是唯一的关于效率的要素,并且还是连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体现商业模式综合性的要素,笔者认为也应将其归入商业模式与财务相关的要素中。据此,可以提炼出六个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商业模式要素:收入、成本、利润、关键资源、资源利用和周转速度、现金流结构。其中“收入、成本、利润”与利润表相对应,“关键资源”与资产负债表相对应,“资源利用和周转速度”是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相匹配的要素,主要体现运营效率;“现金流结构”与现金流量表相对应,体现收益质量与公司价值。商业模式中的财务要素的提炼如表1所示。

(三)盈利模式在商业模式要素中举足轻重

任何商业模式在财务上均需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企业盈利的模式和驱动力是什么?资源(资产)如何进行配置?价值怎样创造和获取?无论多么优秀的商业模式,获得了多少活跃用户,市场占有率有多高,最终都必须回归商业活动的本质:盈利。在商业活动中,尽管获取利润和取得市场占有率之间存在着动态博弈关系,追求市场占有率往往会以牺牲利润为代价,但无利润区是所有企业的黑洞,以产品为中心、重视市场占有率的旧世界已转换为以客户和利润为中心的新世界[14]。因此,获利是商业模式在财务方面的内在要求,获取利润驱动力是企业目标在商业模式上的本质体现,而财务要素是商业模式“落地”的关键,创新盈利模式是企业将核心资源和能力转化为企业营业收入的主要路径,尽管商业模式中本身就包含着盈利模式,但盈利模式并不是商业模式设计的第一要素。如360董事长周鸿将商业模式依次划分为四个模式:产品模式、用户模式、推广模式和收入模式[15],尽管将收入模式排在最末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认为盈利模式不重要,而是认为盈利模式建立的基础是产品模式、用户模式、推广模式,也可以解读为:企业为目标客户提供了优质的产品、定位了特定用户群体并采用合理的方法加以推广,收入自然就会产生,即利润模式是产品模式、用户模式、推广模式的结果。虽然各个企业获取收入的方法各不相同,但一般可将互联网行业的盈利模式划分为三种:互联网商业、广告收入、免费加增值服务模式(Freemium)②。

(四)商业模式目标与财务目标具有同质性

通过分析商业模式模型的文献发现,构建基于价值创造和价值获取商业模式模型代表着未来的方向,而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商业模式目标与财务管理目标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在商业模式目标中,无论是交易类还是价值类定义,均以创造和实现价值为最终目标,据此可以推断,判断商业模式优劣的标准是:是否为用户创造价值进而实现了企业自身价值,而围绕价值的创造(形成)、传递、分配、实现形成一条完整的价值链。首先,价值创造是价值链的首要环节,一般由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方通过营运活动完成;其次,在价值传递过程中,进行价值分配,一般由企业营销活动完成;最后,价值实现由供需双方通过合理的盈利模式、匹配的成本结构和利润来实现。

(五)商业模式构成要素研究需与商业实践共进

仔细梳理文献发现,无论是商业模式的结构化表达方式还是逻辑化表达方式,均不能充分体现当前最新的商业模式――平台和生态圈商业模式的特征,平台的商业模式最本质的特点是连接,其盈利模式建立在连接红利(Linkage dividend)[16-17]的基础之上,如何获取连接红利是创造价值和获取价值的关键,因此,研究最新商业模式表达方式需要深入研究平台和生态圈商业模式的特征,并采用体现各要素因果关系的表达方式。

四、结论

商业模式与财务管理的关系归属于业务与财务的关系,二者如影随行,具有天然的血亲联系。一方面,商业模式中的财务要素包括“收入、成本、利润、关键资源、资源利用和周转速度”六个要素,其中“收入、成本、利润”与利润表相对应,反映企业盈利模式;“关键资源”与资产负债表相对应,反映企业资源和能力;“资源利用和周转速度”连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反映企业运营效率;“现金流结构”与现金流量表相对应,反映企业价值与收益质量。另一方面,财务要素“弱嵌入”商业模式之中,根据嵌入强度划分为:零嵌入、弱嵌入、强嵌入。零嵌入是指财务要素独立于商业模式而存在,即财务不受商业模式的影响;弱嵌入是指财务要素既嵌入于商业模式中之中,受到商业模式选择的影响,但又不是商业模式的附庸,具有相对自主性和能动性;强嵌入是指财务要素是商业模式的附庸,即商业模式完全包含和覆盖了财务要素,财务没有自主性和独立性。

尽管有关商业模式的研究文献汗牛充栋,但是研究讨论商业模式对财务活动影响的文献屈指可数,具有创新性、启迪性的主张和观点更是凤毛麟角,究其原因,主要是研究者没有梳理出商业模式对财务活动产生影响的概念框架,使得该领域的研究缺少理论基础。因此,搭建商业模式与财务管理关系的理论框架是后续开展研究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李海舰,田跃新,李文杰.互联网思维与传统企业再造[J].中国工业经济,2014(10):135-146.

[2] HAMEL G.Leading the revolution[M].Boston: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2000,5-45.

[3] AMIT R,ZOTT C.Value drivers of e-commerce business models[C]//HITT M A,et al.Creating Value,Winners in the new business environment.2002:15-47.

[4] OSTERWALDER A,et al.Clarifying business models: Origins,present and future of the concept[J].Business,2005,15(5):1-25.

[5] MARK W,et al. Reinventing Your Business Model[J].Harvard Business Review,2008,86(12):51-59.

[6] DEMIL B,LECOCQ X.Business model evolution:In search of dynamic consistency[J]. Long Range Planning,2010,43(2/3):227-246.

[7] ITAMI H,NISHINO K. Killing two birds with one stone: Profit for now and learning for the future[J].Long Range Planning,2010,43(2/3):364-369.

[8] SHAFER S M,et al.The power of business models[J].Business Horizons,2005,48(3):199-207.

[9] CHESBROUGH H W,et al.Business models for technology in the developing world: The role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J].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2006,48(3):48-61.

[10] TEECE,D J.Business models,business strategy and innovation[J].Long Range Planning,2010,43(1):172-194.

[11] 魏,朱武祥.发现商业模式[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10-22.

[12] 魏炜,朱武祥,林桂平.基于利益相关者交易结构的商业模式理论[J].管理世界,2012(12):125-131.

[13] 王雪东,董大海.国外商业模式表达模型评价与整合表达模型构建[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3(4):49-60.

[14] 斯莱沃斯基,莫里森,安德尔曼.发现利润区[M].5版,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6-16.

[15] 周鸿.周鸿自述:我的互联网方法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31-37.

第3篇

第一次谈的是神州租车的线下运营逻辑。彼时,神州在线下设立直营或加盟服务点,顾客前往取车还车。其运营核心是如何简化和优化顾客使用产品和服务流程,如何让线下直营店的辐射范围匹配需求,以达到能效最高。当时神州租车还被归类为传统企业。

第二次采访时,神州租车在全国开展“千城百店计划”,瞄准三四线城市,大力发展加盟网络,同时为加盟商提供金融服务。这还是租车业务的运营逻辑,但外部环境已经沧海桑田。

2013年10月19日,P2P租车模式的PP租车在中国正式上线运营,开始以轻资产模式挑战神州租车自营车辆的B2C模式。放眼整个出行领域,Uber在2014年年初正式进入中国市场,与快的、滴滴展开三国杀。也正是从这时起,移动互联网不再只是企业迁移业务的一个新渠道,而成为企业建立商业模式,以数据化思维驱动运营的基础。

神州租车仍然有点以守为攻的策略,“千城百店”扩张计划更像以空间换时间,全国布网,加速优化用车体验,比如异地还车这类P2P租车和网约车很难代替的价值。同时,神州租车迅速将租车互联网化、移动化。至2014年3月31日,来自神州租车网站及手机客户端的订单合计占神州租车总订单的63.6%。尤其是来自手机客户端的订单,占神州租车订单总量的百分比已经由2013年前3个月的约6.4%迅速增至2014年前3个月的24.4%。

而第三次,神州租车创始人陆正耀的事业重心已经放在网约车出行领域。2015年2月,神州专车在全国60个城市同步上线,以B2C模式进军网约车市场。

今年7月,神州专车的运营主体公司――神州优车挂牌新三板。之后,神州优车又正式推出了汽车电商平台“神州买买车”和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神州闪贷”。如果看整个“神州系”,通过租车和专车占领出行服务市场后,开始进军汽车电商和汽车金融,前者是业务基础和用户流量入口,而金融服务和汽车电商则更深入增值产品开发和服务。由此,四大业务板块,内部资源协同整合,外部产品竞合成闭环。

稳扎稳打突围

神州优车副总裁臧中堂告诉《21CBR》记者,神州优车深耕汽车和出行产业链,产品更加丰富,品牌价值更大,用户规模更多。变的是产品,不变的是战略和商业逻辑。“不论租车的低频消费还是专车的高频消费,不论B2C、C2C、O2O这些商业概念如何演化,不能脱离商业和企业的本质,企业的本质是赚钱。神州快速发展背后是战略清晰,始终坚持商业逻辑,做好成本结构和客户体验。”

基于这种观念,神州的每一个脚步都很稳健。2015年1月28日,神州专车正式上线。仅半个月后,滴滴和快的刚结束了旷日持久的战争,与Uber展开了新一轮补贴大战。这一波移动互联网创业的逻辑与传统企业不同:不是在优化成本结构的前提下稳健扩张,而是以补贴换流量,流量换融资,先发展再管理。野火燎原,寸草不生,这种疯狂补贴大战下,很难想象后来者还有机会。

但神州专车还是以B2C模式切入市场,虽然从模式到服务都差异化,但如果用滴滴的“神速”和体量来评价陆正耀的战略,无疑有点“笨”。不过,陆正耀清醒地看到C2C模式的问题,比如门槛低、服务参差不齐,没有品牌溢价,商业模式不清晰等。神州专车请来吴秀波、海清代言,大规模推广以“安全”为主题的反“黑车”广告,虽引发争议,但针对C2C网约车模式存在安全隐患的目的非常明显。

陆正耀一直坚持“神州按照自己的逻辑做事情”,但看得出,他对新兴的商业模式保持着兴趣和克制。陆正耀坚信C2C网约车模式,漠视安全问题,进而会引发监管问题,所以决定放慢一步,等市场更加成熟、政策更加明朗、客户更加理性的时候出手。

今年9月,神州专车推出C2C模式的U+开放平台,并宣布永不抽成。陆正耀如此解释,神州专车自有车辆通过B2C模式以品质创利润,U+开放平台则以免费换流量,两者互为补充、相得益彰,“我们C2C平台在去年6月份就建立好了,随时可以推出来。但是当时在政策法规不确定、各家疯狂补贴的情况下,我说不会出来,一定让别人先走,让子弹先去飞。到了开始有人想赚钱,开始有人收提成的时候,我一定会出来。”

价值链的垂直整合

打开滴滴客户端,可以看到出租车、快车、小巴、专车、顺风车、代驾、试驾、公交等多个条目,无疑,滴滴的扩张还是基于横向的出行入口,获取流量的思维是典型互联网思维。而神州的扩张更基于出行领域的纵向价值链延伸。

据了解,神州优车旗下的四块业务中,优车持股租车约29%,对专车、闪贷100%持股,并持有“神州买买车”70%持股。这四块业务代表了神州系的现在与未来:租车、专车分别对应出行的高低频消费,将成为流量入口和平台;“买买车”和“闪贷”对应了流量与数据的增值和变现。

神州下一阶段的重点是汽车电商,目标是建立一个独立于4S店,以爆款新车销售为主的线上线下结合的平台。臧中堂强调,神州的电商平台并不是要和4S店抢生意,而是作为其补充。针对当年的爆款新车采取包销和代销模式进行销售,为用户提供最高性价比的产品。目前,“神州买买车”力推的主要产品是以经典科鲁兹为代表的热销车型,神州买买车的门店多在二三线城市。

第4篇

一是技术革命使产品和商业模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我们从过去物质缺乏的年代迈入物质极大丰富的时代,90后思想自由,追求新的东西,然而零售业在产品的质量和内容上都没有跟上。

二是商业模式的创新没有跟上技术和产品的变化。我1993年从机关辞职下海,在南京珠江路电脑城攒电脑(卖组装机)。现在大家感觉好像一夜之间电脑城全没了,为什么?当初我卖电脑的时候,全世界有500个品牌,仅中国就一两百个,所以我们才能卖组装机。当信息化来临,标准化使品牌之间不断整合,到现在全球只有四个电脑品牌了。

三是过去30年以投资拉动GDP,大家疯狂开店、野蛮生存。我记得20年前中国有十大百货,现在竟然有8000家!这些年人口也就增长了一两个亿,供应商却增加了8000家,蜂拥而上分食这块不大的蛋糕,能不死吗?所以我认为零售业集中度极低,市场无序竞争,导致没有实现规模效应。

那么零售业如何转型升级?首先正确看待互联网。现在一谈实体零售不景气,好像罪魁祸首都是互联网。其实互联网就是一种技术和手段,线上和线下谁有优势就利用谁,线上与线下也不是竞争的关系。未来全渠道会是零售业发展的趋势。

对于电商企业,我觉得不可怕,因为今天电商的成本并不比在线下开店低。电商解决的是碎片时间刚需,随着人们对精神生活的需求越来越高,这种刚需反而越来越少。毕竟人的根本属性是社会性,需要在线下社交、体验生活等等。我觉得零售企业转型,电商不是障碍,我们还是要先做好自己的事。

第5篇

(讯)为什么在这个时点持续推荐云计算?就产业而言,云计算推动IT支出向创新聚集,我国云计算渗透率刚过10%,风华正茂。一二级市场将有越来越多的公司涉足,我们需要投资思路。

云计算纷纷扰扰。从2006年亚马逊正式推出AWS以来,云计算摸爬滚打了10年,勿需怀疑,云计算将成为IT基础架构的新范式,凭借的就是“按需”和“弹性”。各种架构、各种“XaaS”充斥于耳,本文致力于先拎清云计算商业模式的本质,要么是“房东”,要么是“管家”,分别对应公有云和私有云。云计算是省钱利器,那IT支出岂不是会变小?本文用逻辑和数据来佐证,并没有!原因:大数据化、智能化方兴未艾,省下的钱都去了那。换句话说,产业升级。

私有云会见雨。光见到阿里公布财报,阿里云已经进入指数发展轨道,为何太极、浪潮、曙光等犹抱琵琶苦哈哈?本文阐述云计算经济学,论证了规模效应是王道。在公有云资源壁垒、技术壁垒、客户壁垒的大势面前,私有云将是一个壁垒相对低,竞争更分散的行业。私有云依然主要看客户获取能力和执行力。

还是要有诗和远方。“软件定义”塑造了云计算沙漏型价值链,其本质是由护城河的深浅决定。本文意在分析价值链的成因,抓取投资的方向。在与公有云的竞合中,专业化壁垒最重要。云计算核心部件技术和工艺壁垒极高,公有云无法摆脱对其依赖。安全、智能、速度都是公有云最重视的领域,投入必然大,要想与狼共舞,就要超越其上!重点推荐:绿盟科技、中科曙光、网宿科技、华宇软件、太极股份、东方通、真视通、超图软件。

风险提示:A股上市公司在与公有云竞合中无法形成相对优势。(来源:招商证券 文/刘泽晶 黄斐玉 徐文杰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第6篇

胡冕介绍,现在,在互联网领域API的价值已经展现。“我知道的国外的一家互联网公司50%的收入是由API产生的,它通过API供人调用产生收益,而不是通过传统网页或者APP等方式。”胡冕介绍,“国内领先的互联网公司在数据提供和互调方面的收益也能占到其收入总额的40%-50%,而且考虑到国内终端用户更偏好免费,并不像国外那样能接受服务收费,国内互联网公司API调用的业务贡献度会更大。”他具体解释说,在国内,互联网企业想向终端消费者收费并不很容易做到,比如消费者看视频还是希望看免费,虽然需要忍受一下广告,一旦开始收费用户量就会大幅下降。国内互联网企业会通过各种方式去弥补终端消费者不愿付费的情况,考虑到这个因素,未来API在互联网公司的业务占比会更高。

“现在做人脸识别的服务公司通过云,以接口形式为最终用户提品服务,给用户的就是接口的形式,用户用图片或者视频方式上传至界面接口,服务商把判断结果用数据传回来。”刘鑫介绍,如此一来,API让互联网创业更有机会,它让创新更简单,因为云服务和相关能力的获取越来越容易。

他认为,API能做的已经不是简单功能的整合,已经深入到模块,甚至是复杂界面的整合,它让各种功能、模块甚至是界面以接口形式很快地整合到企业自己的业务上,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可以让企业快速、低成本获取各种功能和能力,让企业可以更关注于自己业务逻辑,而不是具体的功能实现。

“去年市场发展很快的一个领域是SaaS客服,如Udesk、智齿等公司。他们把相应服务以SDK、API的方式开放出来给一些在线旅游或者电商公司。这些公司也需要做客服,他们的APP可以通过API把那些SaaS客服的SDK嵌入进来,这样在线旅游或者电商的APP具备了很好的客服的逻辑和功能,比他们自己开发要专业得多。”刘鑫介绍,具体的功能实现会有越来越多的第三方API厂商帮他们实现。“我们有个客户做一款工作流的APP,它其中包含的客服功能用的是易创,统计分析用的诸葛io和谷歌统计分析功能,推送模块用的极光推送,即时通信用的是融云的服务,它的APP很多功能模块是通过API获取的第三方的,这样一来它可以很快地让APP实现自己的业务逻辑。另外也不必担心即时通信能承担多大的并发、需要怎样的服务器部署等问题,只需要关心自己的业务逻辑,怎么推广,用户体验应该怎么提升。”

让企业关注业务本身,快速、低成本地获取各种功能能力,加速催生更多的业务,甚至是商业模式的创新,这就是API的价值。

第7篇

关键词:移动电子商务 C2B 模式

工业时代以厂商为中心的B2C模式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按需定产而没有库存在工业化时代是可望不可及的。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以及人们对个性化需求的渴望,以消费者为中心的C2B模式迎面而来,并逐渐成为取代B2C的模式。在信息化时代,信息的沟通、需求的聚合都因互联网而变得轻而易举。通过C2B模式预售,不仅美食、服装、家具、家电可以定制,甚至旅游、装修也都可以。C2B是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通过预售可以聚合大量订单,大规模定制让成本趋于合理,能满足个性化需求。

一、C2B的基本流程与特征

C2B(即消费者对企业),是基于互联网和云计算平台,消费者驱动,以定制等方式创造独特的价值,网络化大规模协作活动。购买预售商品的基本流程是:先拍下一个小额定金,确定款式、数量后再付尾款。一般参与购买的人数越多,价格越优惠。C2B的核心是通过聚合数量庞大的个体消费者形成一个强大的采购集团,以此来改变B2C模式中消费者一对一出价的弱势地位。C2B模式把以卖方为主转变为以买方为主。过去生产者生产出了东西再找买家,用的是推力;现在购买者引导企业生产,用的是拉力。

消费者渴望的功能被尽情满足,而在价格上又获得了更大的实惠,这是C2B模式最大的优势与特点。C2B构筑了厂商、渠道和消费者之间的完美铁三角,创造了价值增量,消费者的利益得到增长,渠道也最大化地释放了平台价值,为企业打开了通向未来全新商业生态的窗口。未来电商市场C2B将成主流。

C2B模式的特征包括:1、个性化定制。这是最重要也是主打的,C2B的产品肯定要满足用户千奇百怪个性化需求,从PC电脑时代的DIY攒机衍伸出来的定制电脑,到现在手机用户自己刷ROM、装扮手机等,无不彰显用户个体的强烈需求。2、数据处理能力强。传统生产模式衍生出的是大规模、流水线、标准化、成本导向的B2C运作模式,所有环节都是厂家驱动和主导,而C2B则是消费者驱动,以消费者需求为起点,在商业链条上一个一个环节地进行波浪式、倒逼式的传导。3、服务专业规范。需要一个专业规范的产品技术服务体系来支撑。4、具备全产业链。除了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以外,还是想通过减少环节减少库存等方式提高利润率,同时将中间环节损耗让利给用户降低成本,所以在C2B模式里前店后厂的全产业链很重要。

二、C2B面临的问题分析

很多互联网企业都举起C2B模式的大旗。传统B2C电商纷纷推出C2B模式的营销,天猫商城专门开设了预售频道,易讯推出了家电定制。还出现 了一批专门做C2B的网站:响应网,定制旅行;爱定客,全球首家在线个性化定制潮鞋品牌;当家物业网,需要什么提供什么,送外卖、家政服务、洗衣服、开锁、送水。但不是每个企业都能做C2B,前提是聚合一定数量的需求,采用柔性化的制造流程,达到合理的成本,才使得零库存成为可能。

消费者驱动,消费者做主,是C2B模式的关键词,然而消费者的想法能不能通过互联网实现,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所谓定制,其实就是多一些选择而已,看似聚合小众,实际还是批量化生产。因此,很多专家学者认为C2B看起来很美,但玩的依旧是概念。C2B模式虽然是由客户自己要些什么东西,由客户出价,但最后还是由商家决定是否接单生产。 实际操作中C(消费者)的需求是模糊、多样、分散的,B(商家)聚合需求是有困难的,如果不能大规模生产,单个商品成本的下降就很难。如果消费者追求唯一个性,就要舍得出足够高的价格,让 商家愿意接单。而C2B模式能提供的是平均价格和个性需求之间的一个平衡,这也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博弈结果。

三、C2B对未来电子商务经济的影响

微观企业层面上的商业模式与组织模式,是宏观经济的重要活力源之一,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在我国目前经济快速增长、消费大市场、信息化与工业化交织发展的时代,企业商业模式的核心特点是以消费者为中心的C2B模式,它将是未来商业模式的主要代表,将引领电子商务经济未来的走向。

C2B模式的核心思想是消费者驱动整个商业活动。传统工业经济时代衍生出来的是大规模、流水线、标准化、成本导向的B2C运作模式,所有环节都由厂家驱动和主导,而C2B运作模式则是由消费者驱动,以消费者需求为起点,在商业链条上一个一个环节地进行波浪式、倒逼式传导(见图1)。

在生产环节,互联网上“多品种、小批量、快翻新”的消费需求越来越走向主流化,大量分散的个性化需求,正在以倒逼之势,推动各家企业在生产方式上具备更强的柔性化能力,并将进一步推动整条供应链乃至整个产业,使之在响应效率、行动逻辑和思考方式上逐步适应快速多变的需求。

C2B模式的支撑体系主要是三个方面:个性化营销、柔性化生产、社会化供应链(见图2)

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使供应链各个环节渐次实现“互联网化”C2B模式具有了越来越坚实的支撑,主要特征表现为:

消费者驱动:工业时代的商业模式是广义上的B2C模式——以厂商为中心,而信息时代的商业模式则是C2B模式——以消费者为中心。

以消费者参与的定制等方式创造独特价值:定制意味着消费者在不同程序、不同环节上的参与,这将在供过于求的时代创造独特的体验价值。

网络化大规模协作:过去二、三十年发展起来的线性供应链,必须变革,以实现大规模、实时化、社会化网状协作。互联网对传统经济的改造从广告、流通及内容产业开始,逐步向上下游和全产业渗透,然后将物流、金融、制造、能源和服务等行业一步步地碎片化、网络化、在线化。随着平台及其生态的不断壮大,绝大部分经济活动最后都将迁移至互联网并完成流程再造,最终形成遍及全社会的分布式协同价值网络。

基于云计算与大数据平台:类似于工业时代的公用电厂,云计算中心是信息时代最具有代表性的商业基础设施。随着云计算和大数据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电子商务经济的高效能将进一步提升,这主要表现为:一是以云计算为核心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可实现“随需所用”;二是基于大数据的交换和分享,将极大地提升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效率,从而改变商业协作方式,“以企业为核心的线性供应链”将逐渐转变为“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网状协同在线价值网”,进而极大的提升商业效能。

四、结束语

互联网极大地提高了消费者、企业以及企业之间的协作效率,原来的金字塔结构或链状结构,正在被压缩在一个扁平化的平面上。最终,这使得个性化需求能够越来越直接地触发各家企业协同组成的高效价值网。当线性供应链被互联网改造成信息驱动的网状协同的价值网之时,也将意味着全新高度上的一种分工与协作体系。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成熟,越来越多的商业流程将被数据所驱动,以消费者为中心的、高度分工的经济体系,也将逐渐在各个物种的涌现与自组织中得以持续演化。

参考文献:

[1]李冠艺.C2B:电子商务的下一站[J].进出口经理人,2013(03)

[2]李平. C2B驱动小而美的电子商务时代[J]. 科技创业月刊,2013(05)

[3]吴勇毅. C2B预售,颠覆传统产销模式[J]. 软件工程师,2013(04)

第8篇

本文意在从政治经济角度提供一个中国互联网兴起的理论框架,它也可以用来解释中国网络法的兴起,并预测未来相关的法律冲突会如何发生。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有着非常复杂的背景和社会因素,本文仅从作为一种新形态资本主义经济的互联网角度切入,观察该种经济如何在生产方式上超越传统经济,并在生产资料的获取上与后者发生冲突,最终要求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和经济利益。

尽管新旧利益冲突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反映在法律上是存在大量的侵权行为和诉讼),但仍然很少有文献从这个角度解释互联网在中国的兴起。受西方主流意识形态影响,现有研究更愿意采用“国家与市民社会”这样传统的框架对中国互联网进行观察,一方面强调国家在塑造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打造一个可管可控、拥有的网络空间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强调普通民众如何利用互联网建设一个在线公共领域,推动信息自由流通、公开和民主化进程。在这一二元结构下,追寻经济利益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企业被有意无意忽视。

按照传统框架,网络法是自上而下施加给新经济的,体现了者的单方意志,是一种外在的基于政治逻辑对网络行为的管控;但本文将侧重内生性的商业逻辑探讨互联网及其法律的生成和演进,认为这一逻辑真正奠定了信息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同时,大量关于互联网法律问题的部门法研究都对利益冲突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解决思路,但缺乏一个总体性的框架认识,将看似不同的新型法律问题在抽象层面上统和起来,本文就是这样一种尝试。

笔者试图提出的基本框架是,互联网经济的实质是通过信息分析将各类生产要素更加精确地匹配,在一个超越传统生产组织的更大范围内调配和使用生产资源,实现最优配置,利用组织外资源产生价值。这不可避免地和传统生产组织发生冲突,产生了种种法律上的新问题。鉴于既有法律和政府规制和传统工业经济相适应,新经济要求新的解决方案,特别是首先承认其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即承认其未经许可更有效率地使用资源的优先性和创造力。互联网法律就是在新旧利益冲突妥协的基础上出台的。随着互联网不断从虚拟的比特世界向现实的原子世界扩张,冲击更多的市场,越来越多的现有规则将受到挑战。本文将这一过程称之为“非法兴起”,[1]并认为这一过程并非只在互联网发展早期存在,而是伴随着整个互联网创新的不断出现而更加激烈。

互联网“非法兴起”的过程与实质

互联网在引入中国的二十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些作为新经济基本要素的内容被广泛实践和接受,例如,免费+广告+增值的模式牢固树立;数据作为基本生产资料和企业资产的地位被发现和发掘;伴随着平台型企业崛起,“连接一切”(或互联网+)成为互联网发展主要目标;“云--网--端”框架作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得到推广;“分享经济”和“双创”更成为人人都在谈论的主流意识形态。无论如何,纷繁复杂的创新背后都难以掩盖一条明显的互联网企业赖以发展的逻辑:以低成本获取免费内容或劳动力。

在早期阶段,互联网从一个所谓的“赛博空间”发展起来,由于它侧重于信息传播,脱离物理世界,以至于引发政府是否该对这一空间监管的争论。中国引入互联网之初并没有出现类似的理论反思,相反,互联网兴起更多由商业力量推动,一开始就和传统行业发生了冲突,在这一过程中,互联网企业不仅没有拒斥国家法律,反而希望法律对其经济模式进行确认和保护。

这一冲突不难理解:早期互联网为吸引用户,需要在短时间内集聚大量免费内容,这不仅是资本扩张的需要,也是创业者逐渐达成的共识。这一阶段的互联网看上去和传统媒体模式类似,都采用了免费内容加广告的营利模式。免费内容大多来自未经许可使用传统渠道发行出版的图书、音乐和影视作品,将其数字化供用户免费使用。这种显而易见的侵权和风险投资一起帮助实现新经济的原始积累,吸引大批忠实的用户。它至少有两个功能:首先,投入大量成本将非数字化的作品数字化,为后续用户直接生产数字化作品奠定了基础和标准;其次,一次性地在用户心中造成互联网基础服务即免费的印象,为整个中国互联网发展模式确定基调。[2]

随着中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获取免费内容需要更多的正版投入,为节约成本,互联网企业转向了大量用户,鼓励他们为互联网生产。将用户转变为免费的劳动力是互联网行业的一大创举,它的深远意义在于:首先,将用户紧密捆绑在信息技术设备上,将其身份转变成“产消者”,既可以生产独创作品,也可以被鼓励提供盗版作品或者成为网络推手;其次,一条不同于传统出版渠道的新型生产方式逐渐得到探索,在线作品打破传统图书、音乐的物理限制,变得更加碎裂,便利了大众生产;第三,传统经济学理论着重分析的传统生产组织――企业――的边界不断消融,其生产活动被大量外包给大众,价值上形成一条长尾链条,带来了经济理论的创新;[3]最后,个体化生产成为当下炒得火热的“分享经济”的前身,为互联网迅速向线下实体服务业扩展提供了借鉴模式。[4]

在第三阶段,随着移动互联网迅速取代台式机时代的网络,互联网地位牢固确立,开始从信息分享平台转向金融、人力、实物的连接和分享。传统的金钱、劳动力和实物资源要么控制在传统经济组织手中,没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匹配,要么游离于生产组织之外,因信息成本高昂而无法有效使用。通过信息技术平台,这些生产要素被抽离出来,在超越传统生产组织的更大范围内加以利用,提升了使用效率。同时,平台也逐渐成为由算法驱动资源流动的新渠道和新组织,或者将旧组织整体纳入平台链条。在生产资源从既有组织流向新平台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受到既有法律规则的约束,进而引发新旧生产组织的冲突,需要法律重新确认利益边界。

通过上述对新经济发展阶段的描述可以看出,互联网在本质上是以低成本利用社会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积累其使用和匹配的数据(方式包括未经许可使用、提供增值服务、通过信息平台调动、盗版与不正当竞争)。由于平台并不对这些生产资料与劳动力行使所有权,更愿意主张其并不承担传统组织的责任(雇主、中间人),而是一种“连接器”,尽量降低调动资源的成本,使其尽可能自由流动。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反对一切阻碍从比特到原子自由流动的法律和制度(包括国界),其逻辑一直是商业的而非政治的。晚近的分享经济不过是互联网发展到更大规模协作阶段的产物,云端储存能力、精确的算法能力和对分散资源的控制力都极大地增强了。[5]

互联网需要首先以优质内容吸引用户使用,这是为什么信息经济革命会首先发生在大众传媒领域,从自行提供内容到动员用户生产到未来的机器生产,互联网逐渐探索出独特的商业模式,贯穿其中的始终是盗版侵权等非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有必要区分早期零星的个别盗版行为和作为一种新生产方式的大规模支配调用行为,尽管后者在传统权利人看来是更严重的行为。从新经济的角度出发,通过信息精确匹配的资产调用是更具有创造性的价值生产方式,提供了广泛的合作机会,提升了总体经济效率。[6]互联网的“非法兴起”更多是生产方式上的一场变革,为立法者和执法者提出了如何在法律上确认新生产方式的合法性以及利益分配的具体问题,同时也凸显出新经济内部自我颠覆的关键问题。

浮现中的法律问题与后果

从表面上看,互联网是一次增量变革,它把原来政府和传统经济组织顾及不到的资源(既包括体制内也包括体制外)统和起来加以利用,由于这一转变发生的太快,不仅传统的工业化经济思维跟不上,监管者的管理思维也跟不上。新的法律问题表面上看是对现有社会秩序和管理方式造成冲击,更深层次的因素则是现有规则背后反映的工业时代经济发展的方式和路径,例如,传统企业是标准的生产组织,占有大量生产性资源;要使用某些资源必须以合同形式获得权利人事先同意;这种使用还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如许可、年检等。相反,平台企业要求快速调动更多更广泛的生产要素,摆脱既有规则束缚,从而间接地影响那些尚未采用信息技术获利的传统组织,后者则有动力游说政府加强对新经济的监管,维护既得经济利益和经济形态。在版权、信息财产、隐私、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劳动法、安全监管等诸多法律领域都出现了新问题。

从一开始,新经济并非试图改变传统规则的性质,而是希望自己成为这一规则的例外,减轻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从而确保新商业模式能够存活。其核心主张在于,互联网平台并不拥有对任何资产的所有权,只是调动和匹配的信息中介,希望形成平台上生产要素自治的生态系统,尽可能减少传统所有者或雇主责任。“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这一逻辑一贯地体现在互联网兴起的各个阶段:早期对其他网站信息内容的复制可以说是一种使用(由此出现盗版和不正当竞争),晚近调动私人拥有的交通工具和房屋仍然可以说是一种使用(由此出现违反现行监管规则)。下面以两类最常见的非法行为――版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例说明法律如何回应互联网带来的利益冲突,揭示其遵循的复杂商业逻辑和政治经济背景。

莱斯格Lawrence Lessig在《代码》一书中提出,作为网络空间中的规则,代码可以和现实世界中的法律与社会规范一道保护知识产权,甚至比法律更有效。[7]特别是在法律已经提供和物理空间同等保护的前提下,代码能起到双重保护功能,兴极一时的“数字权利保护系统”(DRM)就是此类代表。受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影响》(DMCA)影响,很多国家的数字版权法都加入了不得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内容。在极端情况下,DRM可能由拥有大量版权的公司用于大规模生产难于被合理使用的受限的数字作品,侵蚀公共领域。但这一论断是否在中国互联网市场语境下成立仍有疑问。

在抽象意义上,代码可以被用于版权保护。但未言明的问题常常是,保护谁的版权?谁更有能力使用代码保护?在互联网发展的最初阶段,互联网企业为了以免费内容吸引用户,常常通过盗版方式以低廉成本将发行于传统渠道的作品搬上互联网。鉴于传统渠道的资源整合能力和集体维权能力都比较弱,在全国范围内没能阻止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渠道的非法兴起。互联网企业借助DMCA的东风,荫庇在避风港原则下逐渐壮大,在拥有众多用户的基础上获得与传统文化产业合作的机会,打造“连接一切”的平台。这一历史奠定了互联网产业的基础,代码被用来将发行于传统媒介的作品数字化,并通过免费商业模式加以充分利用,首先成为侵权工具。而法律被要求在与传统行业的对抗中保护新兴经济,确认其整体上的合法性,这一点在国家有志发展信息产业的大背景下业已成功。这并不是说国家没有采取措施打击网络盗版,例如对BT等P2P软件的专项整治,但这只能打击那些分享软件提供商和下载盗版作品的用户,无法撼动更多像百度那样的公司。这和当时很多用户习惯于将数字作品下载到电脑上的现实相呼应,在线浏览和观看尚未成为主流互联网模式。无论是传统出版还是数字出版都还未成熟到依靠代码加强版权保护。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早期发生在传统文化产业和新经济之间较为普遍的诉讼,有趣的是,从2010年左右起,更多侵犯此种权利的诉讼纷纷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这一转向和几个重要因素密切相关。首先,这些诉讼较少发生在新旧经济体之间,而更多发生在新经济内部,原来的视频网站可能作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被告,现在则摇身一变成为原告。这主要是因为,面临国内外双重压力,中央政府决意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像网络视频这样的资源密集型行业出现了大规模整合的趋势,投资人不惜重金购买国内外正版作品,也推升了正版版权价格。大型互联网企业成为新的知识产权拥有者,和传统行业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进行维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盗版终结了,只是侵权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用户下载盗版作品的习惯逐渐被在线免费观看和试听等商业模式改变,随着4G网络的逐渐普及,人们越来越习惯于接受流媒体服务,软件、游戏、歌曲、影视都以源源不断的服务形态出现,而非出售的商品,这也解释了同一时期来自用户的盗版行为逐渐减少。传统数字出版可能仍然会依靠数字副本,在零边际成本的信息服务中人为创设出稀缺性,从而利用DRM加以保护。然而流媒体服务则完全摆脱了这种思路。在新阶段有动力通过代码工具盗版的毋宁是那些初创企业,他们缺乏足够的资金挤进资源密集型行业,无法通过免费内容吸引用户,只能采取侵权方式将其他公司的内容免费加以利用。他们会抓取版权作品、UGC和用户数据,以成本最低的方式展开同类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讲,“非法兴起”生生不息,现在轮到拥有海量资源的巨头们受到侵权挑战了。

法院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扩张性解释也刺激了这类诉讼的爆炸式增长。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哪怕侵权者与权利人分属两个不同行业(例如内容和搜索引擎)。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足够宽泛,在互联网企业密集的大城市的法院中都获得了广泛的支持。权利人的律师们也愈加倾向于以不正当竞争案件(难于证明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其因果关系,不便以单纯侵权),进一步强化了法院的认知趋势。在这个过程中,代码仍然没有被广泛运用到保护自身资源的用途上。

但是法律真的提供了有效保护吗?大部分案件的赔偿数额还不及侵权者一天的广告收入,也很难证明权利人的收入因此就一定减少了。可以说类似的官司更多是一个象征,权利人希望法院确认相关的权利和商业模式,例如享有财产权利的数据池和商业广告的重要作用。近期出现的不正当竞争模式是,通过浏览器或播放器拦截或剔除和免费视频内容相伴随的广告,变相利用和“截取”免费内容放置自己的广告。法院倾向于认定不正当竞争,这相当于赋予了权利人审查下游软件工具技术标准的权利,势必进一步导致权利人控制从播放器到浏览器甚至路由器的做法,防止拦截屏蔽广告。

由此可以进一步总结依靠法律而非代码进行保护的社会后果。[8]我们已经看到,和第一阶段不同,第二阶段的法院不遗余力地加强对网络侵权案件的保护,但效果不佳,无法在一个飞快变动的市场中树立规则和权威。法院的判决本意是减少不正当竞争,但弱保护可能会促使互联网企业开始加大投入,利用技术保护措施防止自身数据被抓取,同时打造更加垂直封闭的播放器、浏览器和移动终端APP,进一步导致互联网内容服务的割据。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阶段的代码保护出现在商业模式尚未成熟的年代,代码还主要被加在单个资源上面用来防止用户未经授权使用,减少流动性;到了第二阶段,代码更多的是在确保流动性的基础上对信息内容流动渠道和框架的设计,以便最大限度地在自己的服务体系内使用这些资源,并允许用户合理分享。

作为回应,传统经济体分别采取不同的策略应对这一挑战,最为直接行为是协商或,要求赔偿损失,一旦它们认清信息经济势不可挡,就会转而采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或者自己进入互联网行业。无论如何,这都意味着新生产方式被广泛接受,也成为政府推行“互联网+”政策的社会基础。在这一过程中,互联网商业模式得到承认、漂白,也经历了从粗糙到精细的提炼升级,进一步通过算法提升竞争能力。[9]

框架的扩展适用

作为一个理论框架,“非法兴起”除了对历史事实的描述与解释,还需要具有一定的适用性,用以预测移动互联网甚至未来出现的可能问题。从历史上看,产业之间的整合程度与冲突程度、[10]国家政策扶持、[11]社会整体的市场化状况和行政管理方式、法院判决效果,甚至ICT的普及程度都直接或间接影响互联网的扩散。如果说“非法兴起”主要是新经济不断侵蚀传统经济的过程性描述,那么不难发现,这一过程在新经济内部也在不停上演,从而使这一框架得以继续解释中国互联网市场的演化。

平台时代的互联网企业竞争主要集中在数据分析(云)、内容渠道(网)和终端硬件(端),为吸引用户,内容渠道仍然是初创企业最为看重的竞争优势。鉴于平台型企业占有大量正版内容资源和用户数据,中小开发者只能通过第三方开发合作或侵权来获取生产资料。[12]移动互联网保持着台式机时代互联网的商业逻辑,生产要素仍然被创造性地争夺,以搭便车的方式使用平台企业上的资源。[13]除了个人电脑终端之外,大量新型终端不断涌现,例如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机顶盒、智能手表,以及未来的智能汽车和VR。迅速的变化使得很多拥有大量资源的互联网巨头将更多精力放在跨屏竞争上,将一个屏幕上展示的免费资源利用到其他屏幕上去。将旧终端渠道上的内容转移到新终端、取得竞争优势也就成了新兴企业的不二选择,其商业逻辑和早期互联网侵占传统文化产业的方式并无二致,甚至也和未经许可调用实物资源的分享经济逻辑并无二致。由于学术界没能提供一个统一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理论作为指导,无法指望法院的判决为未来侵权提供清晰的指引。

不同之处可能在于,早期获利的互联网平台巨头比昔日竞争对手们强化了对生产性资源的保护力度,并通过技术措施进行。可以预见,除了和更多传统行业的冲突外,未来的法律冲突仍将围绕着内容资源和数据展开。从过去二十年的经验看,互联网给中国社会带来的破坏式创新的影响巨大,国家在政策和法律上都在为新经济的崛起铺路;然而,当平台巨头成为既得利益者,掌控互联网入口和作为创新基础的生产资料的时候,有必要观察立法者是否真的理解了互联网发展的内在逻辑。创新的过程永远伴随着侵权和生产资料使用边界的重新塑造,平衡不正当竞争带来的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创新带来的新价值将是重要的竞争政策和信息政策问题。

结语

从西方历史看,每一次技术革命都会带来不同利益的碰撞,对互联网而言尤为如此,本文试图在中国语境下对类似的冲突展开讨论。在一个更加一般的意义上,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历史也是一部资本主义经济不断颠覆既有规则的历史,在这一过程中,“法治”的形式上的统一性掩盖了背后不断出现的利益冲突,信息技术引发的新经济不过是其中一例。

和中国互联网治理的传统研究不同,本文回到更为基本的内生性思路,即新型经济组织和生产方式如何要求国家和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保护其利益;这同时意味着将自身的特殊利益包装成普遍性利益加以游说,最终由国家推动传统经济竞争对手们支付更多成本向新经济转移,最终确立其主导地位。内生性思路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对一些传统命题提供新的思考角度,例如,信息自由流动对维护一个健全的公共领域是必不可少的,但这一价值的最大支持者不是社会组织或普通公民,而是互联网企业,后者将信息看成一种资源,需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其价值,排除任何形式的针对生产资料流动的阻碍是互联网经济永不停息的引擎。又例如,在讨论线上规则与线下规则的关系时,将传统线下规则应用到互联网上不仅出于监管者管理便利和路径依赖,也是传统工业经济组织的内在要求,反过来新经济则要求打破线下规则,尊重新经济的运行规律,鼓励行业自治。有必要兼顾两种视角,才能更好地理解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轨迹,为未来提供经验借鉴。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注释:

[1]我在之前的文章中从不同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分析,例如胡凌:《谁拥有互联网信息?从百度文库说起》,载《北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胡凌:《连接一切:论互联网帝国意识形态与实践》,载《文化纵横》2016年第1期。

[2]这一模式扩展到线下,滴滴快的Uber需要大量补贴司机和乘客,以至于分析师们认为这种模式难以为继。其后果影响更加深远:在资本撮合下,在很多细分市场中形成两家或三家寡头垄断局面,并纷纷被BAT投资或收购。同时,基础服务和信息服务收费一直不被看好,免费成了击垮传统竞争对手的利器。

[3]Yochai Benkler, The Wealth of Networks,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6.

[4]代表性研究文集见朱克力、张孝荣编著:《分享经济》,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

[5]例如通过信用评价和认证机制,平台企业可以对流动于其上的资源实现更加动态地管理,并辅以保险等机制。

[6]“分享经济”一词被过度滥用,以至于人们更多地关注现有生产性资源的配置问题(调动闲置资源),而非利益分配问题(生产者使用信息平台的利益分割)。姜奇平率先看到了这一问题,并在他的文章中一直强调后者的重要性,并使前者看上去更像一种虚伪的意识形态。参见姜奇平:《分享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及其政策含义》,载《中国信息化》2016年第4期。

[7] Lawrence Lessig, Code, Basic Books, 1999.

[8]代码并非一开始就出场,新经济的兴起和发展首先需要法律和外在者的保护,这取决于新经济战胜旧经济的策略。生产方式之间的冲突是传统代码理论没有看到的。

[9]2016年魏则西事件导致了对百度竞价排名制度的声讨,实质上是对这一粗糙商业模式的否定。

[10]不同产业的整合程度和议价能力直接影响了互联网对该产业渗透的程度,此外,国家在平衡利益冲突时也会考虑到传统行业参与人的行为习惯,例如为避免出租车司机罢工,影响社会稳定,交通部在专车监管方案中采取了折中立场。

[11]如“互联网+”“政府数据开放”“分享经济”等国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