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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7:19:0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第1篇

    一、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定义及内容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寿险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为了实现经营目标,控制经营风险,确保投保人利益,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以全部业务活动为控制客体,对其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综合。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主体是指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承担直接和间接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等公司领导层、内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以及公司的所有员工。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客体是寿险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执行和实施;保证寿险公司谨慎、稳健的经营方针能够贯彻执行;识别、计量、控制寿险公司经营风险和资金运用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各项报表、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按质按量完成公司的各项工作任务等。寿险公司内部控制采取的手段不是通过一些单独的、狭义的管理制度来达到,而是一个涵盖寿险公司经营各环节的有特定目标的制度、组织、方法、程序的制度体系。因此,其采取的手段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整个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要遵循合法、全面、有效、系统、预防、制衡、权责明确以及激励约束的原则。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控等五个要素构成。根据这五个要素,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应该包括组织机构、决策、执行、监督和支持保障等系统,每一个系统又包括许多子系统,它们共同构成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二、国内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发展情况

    (一)国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发展情况

    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持续经营等目标的角度看,建立管控经营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是寿险运行经营的前提和基础。国外寿险业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以后,充分认识到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的重要性,因此,寿险公司在坚持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成为寿险公司风险管控的第一道防线和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

    1.政府监管促进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从国际上政府监管与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关系来看,保险监管者一个非常有效的监管方法就是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其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实施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监管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从偿付能力监管的第一个层次来看,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涵盖产品开发、销售、承保、理赔、投资等保险经营的全过程,其中重点包括人力资源、业务、财务、资产、负债、费用、法律以及信息技术管理等方面。

    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在其有关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中,将内部控制作为单独的一项原则提出,该原则指出,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可以监管经董事会核准和采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必要时要求其加强内控;可以要求董事会进行适度的审慎监管,如确立承保风险的标准、为投资和流动性管理确立定性和定量的标准。监管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适当地控制和谨慎地进行各项工作。在欧盟,这些工作主要是通过一个相当普通的要求来实现的,即要求董事和管理者进行“良好而谨慎的管理”,而“适当的控制”则包括保险公司设立识别和控制承担风险和再保险的各种衡量指标。

    随着加拿大和美国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dynamic solve ncy testing,DST)的发展,促进了寿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动态财务分析包括监测保险公司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负面不利变动情况的抵御能力,这些是通过分析在许多种假设组合下对现金流量的变化进行预测得到的。动态财务分析(dynamic financialanalysis)报告由保险公司指定精算师负责,此报告被视为指定精算师与董事会和管理人员进行交流的一种工具,这样可以使风险更明确,并且有利于制定适当的策略以减少和管理风险。而且这一专业报告的特点是由指定精算师个人签署,并以个人的专业责任对其负责。指定精算师有责任从专业角度保证报告合乎要求。由精算师协会制定精算实践标准,以提高这些报告的一致性,确保重要的事项包含于报告中。英国的监管部门现在要求保险公司内部的指定精算师(在专业指导中)对该公司进行动态财务分析,并且及时向公司的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汇报动态财务分析结果。

    2.将内部控制纳入公司整个风险管理体系中

    国外许多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将内部控制纳入公司整体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了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相应的公司内部和外部风险的管理。通过对比分析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和台湾地区国泰人寿的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可以看出,两公司采取了两种不同形式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模式。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设有首席风险官和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而国泰人寿则采取了专门业务部门负责特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模式。两种模式都对公司面临的内部和外部风险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从国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实践看,尽管不同公司采取的风险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其内部控制一般都是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和有效实施机制来完成的。

第2篇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金融业的开放程度也与日俱增,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成为各国面临的首要问题。要保持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对之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是金融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本文从金融监管的法律视角出发,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机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 法律制度 制度完善

国际金融监管的特点及内容

金融监管,顾名思义,即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它是金融当局或管理机构对整个金融行业的监督与管理。狭义上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广义上,金融监管不仅包括狭义范围的金融监管,而且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

国际金融监管是国内金融监管的一种延伸,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可逾越法律;第二,系统性,因为金融监管是由监管体制、依据、主体、客体、手段和内容等系统性机体组成;第三,社会性,社会各界对金融监管的协调与配合是金融监管有效进行的保障;第四,国际性,国际金融监管是跨地区、跨国的协作监管,需要协调各方利益才能有效进行。

国际金融监管的目的主要有三个:第一,国际金融监管要体现国家的意志,以实现金融业经营活动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统一为目的;第二,保护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第三,引导金融活动有序公平开展,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根据金融机构所处的市场阶段,可以将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容概括为: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管理、对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问题机构的处理以及化解风险的措施等监督管理方面。

(一)对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事前控制环节,是对进入金融市场中的市场主体的筛选、结构的优化过程,具体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等的监管。它关系到金融机构的资质、金融业的整体健康状况等问题,而且涉及到行业结构和行业规模的适度化问题,因而是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能够将那些可能对投资者、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的金融隐患提前排除掉。

在考虑市场准入标准时,要兼顾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金融行业发展的国家政策和方向,同时还要考虑分布地域空间需要。不仅要看其是否具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足够的认缴资本额,还要考察其内部的组织结构、制度建设以及战略和愿景。

(二)对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

在金融主体获批进入金融市场之后,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要对其市场运作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因为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金融主体会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而面临风险,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

在市场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这是指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各种金融法律法规,是否合乎当局的各种规章制度。

2.金融资本的充足性。金融机构是资本运作机构,充足的资本是其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因此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水平和资本结构进行监督有利于控制风险、保持组织稳定发展。

3.资产质量。优质的资产是一家金融机构健康经营的主要表现,因而监管部门应该设置资产质量指标以衡量金融主体的经营状况。

4.流动性。流动性反映的是金融机构的到期偿债能力,它是反映风险的直接依据。所以监管机构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监督。

5.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金融机构抵御风险和自我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其监督也是不可或缺的。

6.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能力是降低其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但这部分的审计难以通过客观数据衡量,因而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三)对市场退出的监管

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兼并或合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由于金融业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和波动性,在纵向上涉及的上下游行业范围广泛,在横向上也牵涉到其他众多机构,因而不能随意退出市场。这就需要金融当局和相关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综上,三个阶段的监管分别从“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进行,以将每一阶段的金融风险最小化,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是为了消除潜在的金融隐患,以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定发展、有效运行的预防性措施。在金融机构日常的业务经营活动中,面临着各种经营风险,因此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营运的监管。且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日常监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要随时掌握市场动态,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审慎经营,纠正违规行为,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一旦金融风险发生,并危及到金融秩序及金融体系的稳定时,就需要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对风险机构进行市场接管、兼并或解散,将风险降低到最小化,确保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形成于1998年,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此监管模式实行的是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行三会”的主要职能和目标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金融政策,对金融活动实施监督和提供支付清算。中国人民银行目前主要监管银行、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是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标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等。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主要是负责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业主体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构,依法统一监管中国的保险市场。其职责主要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等。

(二)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下构建的分业监管模式,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今天面临着许多挑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分业监管存在监管空白与监管重复。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对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亦即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各自为政地进行监管,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这就很容易造成边界性问题难以全面覆盖,从而形成很多监管真空,更容易造成金融机构打球的行为。此外,机构性监管和合规性监管往往又易造成重复监管的现象。

2.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主要表现为:第一,监管主体缺乏独立性;第二,监管权行使缺乏独立性。

3.缺乏有效的外部协调机制。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机制,各个监管机构自成体系,各行其是,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外部协调机制,降低了监管的整体效果。尽管存在“一行三会”的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其沟通协调效果并不明显,而且这一会议也不具有决策的权利和职能,它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会议”的层面,协调性不强。此外,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也缺乏沟通协调。

4.金融监管对信息透明度要求不高。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对于信息的快速、准确和充分的获取和处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信息披露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但是在银行监管中并不注重信息的披露。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未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完善工作。

5.金融监管以行政手段为主,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的手段应该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统一,但是在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尽管也曾颁布过一些金融监管法律,但依然不成体系,监管效果一般。因此需加强金融立法,确保有法可依。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建立并完善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和协同机制

由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而造成了多头监管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并存的问题。对此,要建立并完善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和协同机制,从而使金融监管能全面覆盖到所有问题。可以通过完善“一行三会”的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赋予其一定的决策权,或者设立类似职能的机构对金融监管进行协调。抑或建立专门的、常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制定明确的协调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它们的职权进行切实的保障。

同时,可以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督职能。我国可以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赋予美联储监管系统内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权力和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予以协作的经验,对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系统内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从而维护金融业整体的安全与发展,从整体上实现各行各业的协同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各项制度的根本性保障,因而要切实地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目前依据分业经营而分别制定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金融法律,不能有效地化解银行、保险、证券业务混合之后产生的一系列风险。而且对于中国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地位、职能、业务范围等都没有从法律上予以确认,这一空缺也是亟需填补的。因为这不仅可以保障金融监管部门充分地行使职权,对金融业进行有效的监管,而且也可以规范他们的金融监管行为。

此外,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当前国际金融监管不断发展,在与其他国家进行金融交易时,也必须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必须制定与国际化相对应的涉外金融法律法规。涉外金融法律法规应该建立起有关于对外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投资银行的金融监管制度。

(三)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强化征信建设

我国应将信息建设的重点放在如何提供客观、务实、充分、全面、及时的金融信息上,而目前进行的征信建设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所谓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方面的业务活动。这一活动能够加强外部监管,以建立公开、公正的信用体系。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全球化浪潮席卷之下,金融业的监管必定要走国际合作的道路,这已经成为经济界、金融界和法律界的共识。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信息交流;第二是加强金融监管业务的合作。

参考文献:

1.邢会强.金融危机与法律变革[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2.李志成.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3

第3篇

一.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原因

(一)内在动因

金融资产的专用性是全能银行迅速发展的内在动因。所谓资产专用性是指对已经投入生产过程的资产进行再配置的难易程度。按照经济学理论,要素存量(资产存量)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一定的费用。随着资产专用性增强,改变旧资产的转换成本和时滞成本会提高。对于金融业,可从资本(可分为现实资本和人力资本)、信息和人员素质这三个方面分析其资产专用性。其中,现实资本在银行业与证券业中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货币,而现金和存款等货币的转换成本几乎为零。至于人力资本、金融信息与人员素质,由于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服务对象、宏观环境以及两者之间的高度业务相关等因素,它们的专用性也很低。

在西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目前日益发达的信息技术支持下,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使得各个金融市场日益一体化,促进了金融业各个领域的相互渗透,从而使金融资产的专用性更趋减弱,银行全能化也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发展起来。银行业和证券业的资产专用性很低,造成它们之间进入或退出对方行业并不需要提供高的额外成本,这种很强的要素替代性和通用性,加上金融业在一定程度上的自然垄断性,金融各分支行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要避免向金融业外行业支付过高扩张成本,此时全能银行成为最优选择。

(二)外在动因

银行全能化除了有其特有的内在动因外,还有许多外在动因:

1.竞争压力加大。一方面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介入传统的银行金融中介业务,商业银行面临来自非银行机构的激烈竞争,一是非银行机构对传统银行业务的争夺,导致银行生存空间日益狭窄;二是由于直接融资具有许多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来进行融资而不是通过银行;三是大型企业自己成立金融公司。另一方面我国加入了WTO后,对金融业的保护期的日益临近,大批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将会以合资或独资的面孔进入我国金融业,这些公司大多是全能化企业。它们将会抓住进军中国金融市场的机会,抢占市场份额。在外资金融机构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广泛开展各项金融业务之前,应大力强化国内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塑造和培育我国的全能化银行集团,以便使国内金融机构能够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与国际金融机构开展竞争。

2.风险的扩大。一方面,分业经营使银行风险进一步加大。我国商业银行只能在狭小的存贷款业务领域从事基本的存贷款业务活动,而目前企业普遍效益不高,致使商业银行或是放款,使不良资产率持续上升,或是为了安全起见,少放贷款,而存差过大,资金浪费,业务收入无法抵补业务支出,再加上对间接融资威胁最大的是直接融资在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上升,资金“脱媒”现象难以逆转,银行业与证券业竞争的结果是收益好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筹资而避开银行,求助于银行的常是些不太好的企业,使得银行贷款风险度提高。另一方面,分业经营制约着银行业的持续发展。在当今世界金融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发展趋势的格局下,企业筹资渠道多样化及越来越依靠资本市场直接筹集资金,表外业务成为银行业发展的方向,传统的存贷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小,在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下,完全割裂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只会严重束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而全能银行内部可以形成一种损益互补机制。这种内部补偿作用不仅使银行利润收入稳定,而且使银行业的风险得以分散和减少。

3.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的需要。全能银行业务范围广泛,有利于大幅度降低经营成本。体现在:(1)由于商业银行从事多种经营,可将多种类的金融产品广泛地向客户推销。因此,这将大大降低经营成本,使得商业银行在给定的风险水平上获得更高的收益。(2)商业银行可充分有效地利用其经营资源,在多个行业、多种金融工具中进行广泛的资产负债组合,选用最富生命力的金融工具和从事最有利的金融业务,并在各种业务之间进行固定成本分摊,这既降低了单位金融产品的成本,也使商业银行的筹资成本降低。(3)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的业务往来中积累了大量信息,这些信息可由金融机构整体内的任何部门共享,从而降低经营成本。这就形成所谓的“金融超市”,其成本必将低于多个机构提供时的成本。

二.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路径选择

现阶段我国的分业经营模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实现向全能银行转变已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在实现国有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转变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已制定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票据法》等金融法规,为我国金融法制化初步奠定了基础。但这还远远不够,今后要借鉴国外经验,加快金融法律体系建设, 金融法规的制定既要弥补某些领域的法律空白,又要提高已有法律的立法质量;既要考虑当前金融分业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混业经营、防范风险的需求,以及符合国际金融法律法规的标准;既要具有现实性又必须具有超前性。因此我国要尽快制定《期货交易法》等金融法规,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同时,还要适时地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修改和完善的主旨是鼓励和保护金融机构的竞争和业务创新,开发新的中间业务品种,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互相渗透、联合经营,构筑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和完善金融调控与监管

全能化经营制度运作的前提条件是,银行本身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有效的约束机制,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高效。如果银行自身缺乏约束能力,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不住,何谈全能化经营?“全能化”经营只能是越“全”越“乱”。改革开放以来, 在分业经营的条件下,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水平和监管能力不断提高,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但是,在混业经营情况下如仍按现行的调控与监管的理论、方法和政策行事,那么恐怕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因此,必须摆正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的关系。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者已经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这是我国宏观调控与监管体系顺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一项变革。在今后的金融监管中,要不断巩固三方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贯彻定期协商、信息共享、联合研究、相互和业务创新的原则,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

(三)加快改革步伐,增强商业银行活力和国际竞争力

首先要对商业银行进行公司法人制度改造,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约束机制,建立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全方位控制经营行为,促使商业银行真正进行商业化经营和运作,全面提高综合风险控制能力,这是银行业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其次,积极推行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改造是银行产权制度的再造,它必然引起银行体制的巨大变革,国有商业银行现存的体制都必须进行重大改革才能符合制度创新的要求;再次,加大创新力度。近阶段应大力发展无风险或风险程度较低、不产生直接负债、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中远期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发展信用性、融资性等带有潜在风险的中间业务和投资业务、信托业务、租赁业务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积极参与资本证券市场运作,适当进行长期风险性投资,以最终实现全能化经营;最后,还要大力改革用人制度。发展全能银行经营的难度要远远大于分业经营。它的业务品种多、范围广、服务对象复杂、风险高、业务性质具有综合性、边缘性、多样性的特点, 因而银行必须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这就对银行的人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四)适度发展金融控股公司

由于美国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历程类似于我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过程,从我国国情出发,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更具可操作性。金融控股公司这样一种全能银行的组织模式,提供了混业经营条件下降低潜在成本和提高潜在收益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从一些国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状况看,金融控股公司无疑是一国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最佳切入点,它能够快速实现资源整合。同时,在市场竞争中,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协同效应和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优势。还有通过内设的防火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

三.结束语

第4篇

首先是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增强查摆的自觉性。教育培训等一切前期工作都是为查摆问题服务的,找准找全存在的毛病是这次专项教育活动的关键环节。于是,我们在8月xx日及时召开了查摆动员大会,印发了宣传材料,明确查摆的方式和方法。起初,少数员工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认为教育整顿年年都在搞,那主要是领导的事、个别人的事,与己关系不大,抱着无所谓心态。甚至有的中层干部怕讲自己问题多了破坏自身形象;怕评议别人多了影响团结。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又采取两个措施,一是以部室为单位组织开展一次广泛的员工谈心活动,二是行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深入各部室,有重点地找员工个别谈心,明确查摆问题不打棍子、不戴帽子、对事不对人,消除了个别员工的思想疑虑,澄清了模糊认识,卸下了思想包袱。由于思想政治工作走在了前头,广大员工都能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查问题,找原因,定措施,大胆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是坚持做到“六个结合”、“三个贯穿”、“三个转变”,确保查摆问题取得实效。“六个结合”即查摆问题与思想建设相结合,查摆问题与推动当前业务工作相结合(当前重点结合清理教育储蓄、保险、发展vip客户等项工作),查摆问题统一要求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查摆问题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查摆问题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查摆问题与治理整顿商业贿赂相结合;“三个贯穿”即学习教育贯穿始终,制度建设贯穿始终,调查研究贯穿始终;“三个转变”即彻底转变思想观念,转变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由于领导小组职能的充分发挥,保证了查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了查摆现象更贴近实际,剖析原因更全面准确,从而提高各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是领导干部、党员做好表率。行长xxx等班子成员和各部门主任以身作则,带动了广大员工认真做好查摆工作。由于查摆阶段是整个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关键阶段,问题查摆得如果不够准确、不够深刻、不够全面,就不能达到我们这次教育的目的和预期效果。为此,我行按层级严把查摆剖析材料关,即行领导分管科室正、副主任;各部门主任分管本部门员工的剖析材料。查摆不准不深刻的各级领导帮助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一律退回重写,直到符合要求为止,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是抓重点带全面,抓典型促深化。这次依法合规经营教育活动的问题查摆,是检验这次专项教育工作是否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关键。我们坚决贯彻“重点岗位重点抓,重点人员重点帮”的原则。无论在人员分工安排上、工作精力上、查摆问题上都对营业部、分理处等业务一线部门和对公客户经理等人员加大了帮扶力度。结合行业和身边的事例教育,使全体员工从中汲取了深刻的教训,认识到了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严肃性,积极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5篇

关键词:加强;保险企业;制度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保险行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如何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求得生存与发展是摆在我国所有保险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难题。加强保险企业的制度建设可以增强保险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下面就来谈谈保险企业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一、加强保险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1.科学合理的企业制度具有激励作用,有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我国保险企业处在快速发展时期面临激烈的竞争环境之下,每个保险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就必须要充分发挥保险企业每个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员工的积极性离不开企业的激励,有效、合理的激励不仅可以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还可以提高员工在工作中的满足感。企业的制度产生和形成于企业的实践活动,体现和满足企业与员工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不断完善需求的保证。制度最大的作用在于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当保险企业把制度与员工的业绩、奖金、荣誉以及晋升结合起来时,这些制度促使员工自觉的认同和遵守,制度的激励功能则能够充分发挥着作用。

2.科学合理的企业制度具有规范功能,有助于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每个企业都要追求公平和效率,保险企业也不例外,公平和效率是一个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只有企业把公平和效率有机的结合起来时,一个企业才会长远发展,科学合理的制度是一个企业公平和效率有机结合的保证。企业合理科学的制度要求企业各个部门、单位和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员工与社会、员工与企业、员工与员工的和谐统一,达到提高企业工作效率的目的,同时,企业也会对企业有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体现企业公平。企业实现高效运作的内在条件就是部门间、员工间分工明确,协调自如,这些都有赖于制度的规范功能。

3.科学合理的企业制度有助于企业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保险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对各种资源的有效利用,合理配置各种资源有助于保险企业的更好更快发展。在一个企业里,资源的配置是通过企业管理者来完成,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取决于企业管理者素质、决策能力以及制度所能够提供的科学支持程度,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制度可以为企业管理者提高详细、正确、可靠的信息,为企业管理者科学决策提供适度的引导和规范,保证企业管理者决策的正确性,使保险企业可以合理利用各种资源,从而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求得生存与发展。

4.科学合理的企业制度具有约束功能,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朝着正确方向发展

保险企业也应该与其他企业一样,不能只看重企业经营业绩,而忽视社会责任,应该要把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有机的结合起来,以自身发展来促进社会发展。企业要保证企业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就离不开科学、合理的企业制度,制度都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可以有助于约束企业在人力资源利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和制定企业发展政策的随意性,随意性是企业发展的大敌,它使企业缺乏民主,企业政策也会朝令夕改,企业只看重业绩,不顾及企业的社会责任,影响企业的发展方向的正确性。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是企业行为随意性的克星,是企业实现持续发展和保证企业发展方向正确性的必然选择。

二、保险企业如何加强制度建设

上面我们讨论了企业制度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和影响,保险企业加强制度建设,不仅可以使保险企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求得生存,还可以促进保险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下面就探讨我国保险企业该如何加强企业的制度建设,保险企业在加强制度建设方面有哪些好的措施和方法。

1.保险企业要转变观念,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我国保险企业处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每个保险企业都面临着严峻的业务发展压力,因此,有些保险企业存在着重规模轻管理倾向,对制度建设重视不够,用制度管理企业的意识淡薄,给保险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影响,如无法对经营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内控管理等约束性指标的考核、激励力度不够以及员工对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内涵理解不深、不透等问题。有些保险企业制度的建设还缺乏系统性,不少制度都是问题出现后,企业才开始进行制度建设的,还有些保险企业缺乏超前预防意识,对过时的制度缺乏及时的调整和完善机制,这些都是由于保险企业重视规模,轻视制度建设造成的。因此,保险企业要加强企业的制度建设首先就应该转变观念,改变重规模、轻制度的思想,要认识制度建设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不仅仅是眼前的利益,更是长远的利益,对保险企业未来发展是很大益处的,可以促进保险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保险企业制度建设要强调“有效性”

有效性是指科学合理的制度在保险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并发挥作用,完善企业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和经营收益的目标。一个企业要想生存与发展就必须要注意效率,保险企业也不例外,在制度建设时要特别考虑效率问题,企业只有有了效益,才能生存和发展。企业效率包括成本和收益两个方面,在制度建设时不能只顾企业成本,不看收益,也不能只看收益,不顾成本,应该把企业的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成本和收益的统一,保证企业制度建设的“有效性”,只要强调制度的“有效性”,企业的制度才有建设动力和必要。

3.保险企业的制度建设要公平、公正

公正的企业制度,可以统一员工意志、规范员工行为,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按部就班,有利于形成和谐团队,提升工作动力,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当然,我们都知道绝对的公正、公平是不存在的,只存在相对的公正、公平。保险企业在制度建设中要特别注意公平、公正,俗话说“不患寡,患不均”,可见公平、公正的重要性,企业在制度建设中体现公平、公正应该重点关注利益关系和个人发展两个方面。在利益关系方面,要明确分配政策和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报酬制度,同时建立起与责任、绩效、能力和工作态度挂钩的报酬激励制度,企业管理者要赏罚分明,要让员工觉得企业的激励制度的是公正、公平的,不会偏袒任何人。在个人发展方面,企业要真正的关心、爱护、尊重员工,把员工当做重要的企业资源来看待,让员工有归属感,让员工觉得企业不只是只会用人,更会关心员工、爱护员工。同时企业还要为每个员工提供良好的个人发展平台,使每个员工都享受均等的发展机遇,从实际行动告诉企业员工,只要员工认真、努力工作就能得到提升机会,使员工感受到企业是有发展前途的,如营销员管理方面,保险企业有着大量的营销人员,营销人员决定着保险企业的经营业绩,保险企业应在制度设立和观念上确立营销员在企业的地位,让每个营销人员都有归属感,以此来吸引和留住保险业的优秀人才,根治目前营销员频繁无序流动的恶疾。因此,企业在制度建设时要特别强调公平、公正。

上面我们讨论了保险企业如何来加强企业的制度建设,当然保险企业加强制度建设不只有上面几种方法和措施,还有很多其他方法和措施可以加强企业制度建设,如制度建设要具有“可行性”、“合理性”以及“稳定性”,在这里就不再一一阐述。

三、总结

保险企业要想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就应该加强企业的制度建设,只有加强企业制度建设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才会有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 特许经营 培训

1 特许经营及其培训的内涵

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特许经营培训是指为实现特许人的知识、标准、规范以及文化理念在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快速传播与落实,由特许人主导、受许人参与的一系列学习活动。按照法律制度的安排,特许人有义务为受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同时,受许人也享有接受培训的权利。

2 中国特许经营及其培训的发展现状

2.1 起步晚,发展快

特许经营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40年代,欧洲的啤酒酿造商将销售啤酒的专卖权授予一些小酒店,但是,被业界公认为商业特许经营起源的是1851年Singer(胜家)缝纫机公司在全美各地设置加盟店,为此而撰写的第一份标准的特许经营合同书。

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麦当劳与肯德基的进入标志着特许经营的启蒙运动在中国展开,虽然中国特许经营比欧美国家晚了一个半世纪,但是发展速度之快却是震惊世界的--国内目前运作的特许经营体系已达到2 000多家,涉及了餐饮、服装、出版、教育培训、洗衣、美容美发等50多个行业,并且成为全球运行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在中国特许经营实践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缺乏教育培训体系以及相关质量认证等等。

2.2 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培训被提到法律高度

1997年11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但是由于当时人们对特许经营的认识大多仍与连锁经营的概念纠缠在一起,加之对特许经营也没有形成明确的监督管理体系,因此实际上这些法规和制度的法律约束力很弱。之后,在1999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2000年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2002年的《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2003年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等10余部相关法规中,逐渐明晰了特许经营的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问题。2004年12月商务部正式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特许经营的定义、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体系等方面较之1997年的试行办法有了重大的改进,标志着中国特许经营真正开始走向规范、健康发展之路。

值得强调的是,2004年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特许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包括为受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这意味着培训被提到了法律高度,成为特许经营体系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安排。

2.3 培训理念不正确、培训体系不完善、内容和形式枯燥

由于培训并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企业管理者对待培训随意性比较大,不能从企业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看待培训,过分强调短期效应,使得培训缺乏长期、系统的战略支持,这也正是中国大量特许经营体系自身发展缓慢、甚至半路夭折的原因。大量的特许经营企业没有自己的专业培训中心和培训体系,基本上是依靠外界培训机构来完成这方面工作的。培训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不同阶段、不同层次需求的培训难以满足,严重影响个人与组织绩效提高。

中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培训绝大多数停留在技能培训上,缺乏知识与理念的培训,不能正确地分析员工缺少的是知识、技能,还是需要转变观念,造成培训的针对性不强,形式和内容较为单一,影响了培训的效果。例如,在培训中往往采取"上大课"的形式,这种情形造成店长们在重复学习对他们来说是很基本的概念,而较低级别的店员又在学习脱离他们岗位要求的内容。

2.4 培训机构形式多样,参差不齐

特许经营培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职业化培训与学历式教育,前者主要由一些专业的特许经营管理咨询机构来承担,但是这些机构还没有公认的完善培训体系,相应的培训证书在业界的认可度也非常低;后者是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的成立为标志,这意味着特许经营教育终于有了权威性的机构与认证。尽管是这样,特许经营的理论发展还是远远落后于实践。

3 中国特许经营培训发展的瓶颈

3.1 缺乏专业的培训师与督导员

培训师的角色不仅仅是知识、技能、理念的传授者,更重要的是他能够根据企业或个人的特点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与内容,并为企业建立一个高效运营的培训中心。督导员的任务是协助培训师完成培训工作,达到预期效果,这就要求督导员能够正确理解培训目标与内容,并且在现场监督被培训者的行动对其进行指导,保证培训质量。按照每个特许经营体系需要2个培训师和10个督导员来计算,目前中国特许经营企业需要2 400个受过专业训练的培训师与督导员,当然,这个数字会随着特许经营体系数量的不断增多与规模迅速膨胀而飞速提高,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将成为中国特许经营企业高级培训师与督导员的摇篮。

3.2 缺乏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的结合

在美国,近些年来,在职培训与正式课堂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许多机构,包括凡尼梅公司、汉堡王公司、冠军国际公司、太平洋电话公司、克雷研究公司和越能人寿保险公司,均与大学建立了密切联系,并向教育项目投入了上百万美元。中国特许经营的教育培训基本上是职业化培训,还没有与学历教育相结合。这就导致接受职业化培训的员工缺乏特许经营理论的系统教育,对理解企业经营战略与为什么以特许经营模式发展带来困难;同样的,特许经营管理专业的学历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可能也缺乏对特定企业的深入了解与认识。如果企业将培训作为一种福利,奖励优秀员工到大学里进修特许经营管理专业并回到企业里继续工作,那将为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吸收特许经营管理专业的在校生到企业里带岗实习也能为企业的发展储备人才。

4 中国特许经营培训的发展趋势

4.1 观念革新:培训是企业的战略投资

许多中国特许经营企业将培训看成是一种短期行为,并认为它是一项给企业发展带来很大负担的费用支出。据统计,美国企业每年花300亿美元用在培训上,约占雇员平均工资收入的5%,培训费用的巨额增长说明外企管理思想的变化。韦尔奇任GE总裁以后,对几乎所有部门削减成本,却对它的培训中心--克罗顿投资4 500万美元,用以改善教学设备。越来越多的外企瞄上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HP正在中国建立自己的数码影像特许经营体系,培训将成为该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给中国特许经营带来一些启示:培训是企业的一种战略性投资。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国特许经营企业要想获得一席地位必须从观念革新开始,将培训提到战略高度。

4.2 方式转变:内训与外训相结合

目前,已有120多家美国跨国公司都自己开办了管理学院,HP不仅有商学院,还有IT管理学院。这种内部培训机构有利于解决公司面临的现实问题,而且可以减少培训的费用。但是,特许经营管理毕竟是一个新专业,在中国乃至亚洲,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是唯一开展专业化教育培训与科学研究的机构。因此,这方面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企业很难通过自己的培训机构开展特许经营的系统教育。借鉴国外一些企业与大学合作开展教育培训的经验,中国特许经营企业也逐步意识到大学教育的重要性,正在寻找企业内训与外训的结合点--未来可能将员工送到大学进行培训或者通过旁听相关专业课程来实现特许经营培训的飞跃。

4.3 内容丰富:技能、知识、理念、角色培训相并重

目前中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培训主要是基于操作技能的培训,忽视了知识、理念、角色培训的重要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院长刘文献教授曾经说过:"技能培训能够提高效率,知识培训使人变得聪明,理念培训能够提高企业的可持续竞争力,角色培训使员工的行为更加规范化。"这是他多年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美国企业的培训内容非常丰富,从员工的适应性培训到员工健康计划无所不包,这一点是值得中国特许经营企业借鉴的。从目前发展来看,中国的一些培训机构也开始帮助企业建立理念培训的概念,并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设计不同内容的培训,体现了技能、知识、理念、角色培训并重的趋势。

4.4 平台广阔:互联网实现实时培训

美国企业已经开始越来越多的利用互联网开展在线培训,包括远程电信会议、小组形式视频会议、个人电脑视频会议等等。以HP数码影像为例,它计划在未来的几年内建成一个几乎涉及全国所有城市、包含10 000家单店的特许经营体系,如果所有的培训还是以集中授课式开展的话,交通、财务费用等方面的问题会非常严重。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特许经营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加及时、高效的培训平台,目前也有一些企业在开发基于互联网的培训教育平台,这将推动中国特许经营企业迅速扩张与高效运营。

5 小结

中国特许经营经过20余年的发展,在不断成熟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培训越来越被特许经营企业重视,但是培训市场的不成熟也一定程度地限制了中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在借鉴世界知名企业培训经验的基础上,中国特许经营企业更应该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培训体系来推动特许经营事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 侯吉建,汤艾菲.商业特许经营教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第7篇

关键词:湖北省;农业;德国农业改革;品牌发展;农场

一、湖北省农业的发展现状

湖北位于中国中部、长江中游,土地总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2006年底,全省总人口6050万人,其中乡村人口3987万人。耕地面积4803万亩,其中水田占60%,养殖水面1100万亩。湖北地处南北过渡地带,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光照充足,雨量充沛,雨热同季,四季分明,适宜种养的动植物品种繁多,历来是全国重要的农产品商品基地。近年来,国家重视“三农”问题,在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税等各种财政政策来补助农业的发展。湖北省农业发展较为稳定,农产品产量有增有减,农业总产值全面增长,农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进,农民年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农业机械化水平逐年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农业发展质量稳步提高。

二、湖北省农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湖北农业发展随着国家优惠政策的倾斜,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提高,但是只是趋于小步前进、较为稳定,但不明显,且相对其他地方如黑龙江、福建等还是相对落后。

(一)农业投入不足,基础建设滞后

国家投入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地方配套资金一般难以到位,农村经济发展资金短缺和组织引导不力,农业生态环境整治、农业科技创新和农技推广体系、农产品技术质量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农政执法体系、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等基础性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导致抗御自然灾难的能力不强,湖北农业抗风险能力不是很高;农产品的利润率缺乏应有的吸引力,农业和农村投资环境不乐观,农业内部积累资金包括外来资金流向农业生产的资金转化率偏低,用于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则极为有限;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改革开放步伐缓慢,农村投资融资渠道不多,农业投资项目的影响小,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等力度弱、数量少,农产品出口创汇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与引导不够,与农业生产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市场化发展需要的差距仍然较大。

(二)农民素质不高,消费保守,资本流动性不强,农村人力资本不足,科技水平低

由于湖北农业和农村非农产业的生产组织形式未有重大突破,不但是农民素质不高、科技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和分散经营,导致农民收入一直在低位徘徊,用于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极为有限。随着湖北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农民收入的增长主要依靠其知识、技术、信息和资本集约的结合,依靠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的创新,尤其要依靠一批思想开放的高素质农民与能够发挥其特长及知识技术价值的市场经济环境。但农村大量劳动力(既包括脑力劳动者也包括体力劳动者)大多流向了城市。

(三)市场信息不灵,销售渠道不畅

信息和销售渠道是农产品走向市场、获得经济效益的桥梁与纽带,市场信息不灵、销售渠道不畅是湖北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

(四)农产品质量不高,加工增值率偏低

湖北农产品质量不高和加工增值率偏低,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农业生态环境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二是种子、种苗、种畜禽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增加了优良品种的更新难度;三是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四是加工转化增值能力弱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当前湖北农业初级原材料生产比重大,依靠农产品精深加工转化增值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低,农产品附加值少,农业结构不合理,农产品加工严重滞后。

(五)农业组织化程度低,生产经营规模小

一是农业合作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治理不规范,影响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稳定发展。二是农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规模小,带动能力不强。三是农业合作组织会(社)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专业人才缺乏。

(六)农业土地细碎化,生产经营分散化

虽然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刺激了每片农地的利用,但耕地的分块也降低了农业生产效率,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商品量少、效益低下,促成了小而全自然经济的自发维持,但不能实现其专业化和规模化。要解决湖北的“三农”问题,就必须从解决农村家庭仍然是现时期农业生产主体――数量最大群体的生产经营方式问题入手。

(七)没有品牌,龙头企业发展融资能力低、信贷较低

湖北农产品及加工产品的品牌营销较差,高端市场占有率较低:在武汉主要超市经营的数百种上架食品中,湖北本地生产的产品数量较少,在获得认证的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中,能够进入武汉各大超市的数量也极为有限。品牌创造与创想的能力较弱,缺乏知名农业品牌。而且此前我们品牌意识淡薄,营销观念与方式陈旧。农业经营过于分散,龙头企业带动较弱,标准化生产难推行。

三、德国农业发展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分析

20世纪90年代初两德统一后,德国对其农业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全方位的转型改革:

(一)从微观层面看

原集体或国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过以土地私有化为主的彻底改革,产权明晰,经营形式多样。二战后,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1945年进行了,土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收归国有,100公顷以下的仍为农场主个人私有,实行家庭式经营。此后,在社会主义集体运动中,通过建立小型农业合作社,小社并为大社以及按专业建立各种社会主义农业企业(如种植业生产企业,畜牧业生产企业,园艺生产企业),使实行家庭式经营的约60万个农场主在集体化运动中从独立经营的私有企业改造为全民的大型农业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LPG)。在1990年,德东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约4700个,但所占有的农用地占全国农用地面积的96%以上,私有土地仅2.5%,其农业公有化程度已相当高了。因此,两德统一后,德国农业改革主要是围绕土地私有化和经营市场化进行的。

1、以“土地归原主”为核心,重新私有化。所谓土地重新私有化是指在农业集体化和建立国营农场过程中被剥夺,无偿或有偿征用的农用土地重新归还土地所有者。

2、允许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组织存在。在合作社成员自愿的基础上,采取了多种相对一家一户的小农场主,风险更小,效益更好的经营形式。主要有综合经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由私人小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或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较大的农业企业。改革的具体办法是:大幅度裁减人员,新的合作社采取土地租赁形式,经土地愿拥有者同意,统一经营;新的合作社成立董事会, 监督委员会和经理层等领导班子,按公司制企业动作。

3、农业经营组织之间可以互相兼并重组。农业经营组织之间可以互相兼并重组,互相间对其土地、农机、厂房、棚舍等资产进行出售,出租不受任何限制,也可以购买或租赁国有土地,使原来均为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国营农场变为现在规模大小不等的多种农业经营组织。

4、大量分流农业从业人员离开农业。大量分流农业从业人员,约有四种情况离开了农业:一是部分人分到钱后退休或提前退休;二是部分人转向城市打工;三是就地创办小企业,小作坊,经营二,三产业;四是部分人成为失业者。

5、政府对农产品加工业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快加工业的结构调整,减少企业数量,提高现代化生产水平,协调工业与农业劳动者的收入平衡,并按德西农业化模式对德东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了改造。

(二)从中观层面看

为了帮助广大分散经营的农场主进入农场,德国政府完善了多层次的各类服务机构,使德东农业逐步建立起新的市场机制:

1、农场主的自治组织――农场主联合会在各级议会里有代表的机构,是政府与农场主对话的桥梁。

2、半官方半自治组织――农业管理协会。协会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协调,审批欧盟对德国农场主主要农产品配额的分配与申请。二是监督执行环保,植物分类以及药品,食品,饲料的安全使用。三是对农药,种子,牛奶质量进行检测。四是搞课题研究,推广新品种。

3、非营利机构――农场主社会保险公司。德国政府在对德东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彻底改造以后,相应改革了原成员每月只交定额保险金就可享受一切福利保险,同时按德西办法建立了个人与政府共同分担保险的新机制。组建了农场主社会保险公司,培训了大批管理人员。农场每年向公司提供必要的保险基金,实行政府监控专款专用。公司每年向辖区各农场主发放保费表格,由农场主按表格要求向当地税务,银行,法院等机构交纳个人保费。农场主及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的保险项目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这类保险在参保后,国家都有相应的补贴;要求雇员必须参加的保险项目有失业保险,自愿参加的有老年人和残疾人保险.此外,各州还制定有农业冰雹和牲畜,病害保险,都是自愿参加的。

4、农业大专院校德国滨根农学院有2000名在校学生,为适应农业改革和农场主的需要,他们也进行了教学改革,相应加强了农业实用技术和管理的教学内容,并增设了应用信息,生物技术与信息,国际农业贸易等一批现代化,国际化农业急需的教学课程,规定学生毕业前必须有到农场,农业管理部门,外国各相关大学实习一年以上的经历。

5、直接为农场主服务的流通贸易组织随着德东地区农业改革的深入,一批连接市场和农场主的流通批发企业应运而生。

(三)从宏观层面上看

德国政府和各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快了职能转变,加强了法制建设和政策配套,从而为德东农业改革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1、压缩机构,精简人员,转变职能,由原直接的计划管理转为主要制定法律法规实行宏观调控,突出了环保,动植物及食品检测,制定各项标准,重大问题研究等项职能,同时还聘请了一批专家为行政部门的农业顾问。

2、法律保障在具体实施改革之前,有针对性地颁布了多项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或州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改革行为,保障改革有序进行。

3、政策保障与改革相配套,国家和各州还出台一系列政策。如土地政策方面,划分土地和财产时机会平等,私有土地可以继承;农场主及经营者之间可以互相转卖,出租土地;要求各农场主和投资经营者,必须正确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对土地的污染,鼓励少用化肥;在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方面,坚持经营形式和经营规模多样化,确保经营者的自主选择权;在社会保障方面,建立了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财政支持方面,国家对债务的豁免及贷款优惠等。

4、欧盟通过严格的农业政策和规定,在宏观调控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60年代,随着农业共同市场的建立,在许多重要领域里的农业政策转由欧共体负责制定,包括市场与价格政策,外贸政策及结构政策,各成员国必须遵守,以提高农业生产率,改善农民收入,稳定市场以及保证向消费者提供价廉物美的食品。不仅规范了农场主的行为,而且保证了产品质量,从而也保住了他们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量。

四、湖北省农业发展的改革建议

(一)抓住中部崛起的政策机遇,因地制宜

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社这种新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继续保持了原有农业生产社较高的农业组织化程度,过去所具有的科技优势,规模优势和劳动生产率高的优势不仅没有遭到破坏,反而得到发扬;大马力,全程化,自动化作业的大型农机具不是在减少而是在增加。这些具有较大规模的农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社在其数量,土地规模,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等方面,都远远超过了小型家庭农场和德西小农场的水平。农场管理机制采用公司制,设立董事,对农场的工作部门细分,如:生产部、物流配送部、销售部、策划部、学习与研究部、财务部等,同时也有利于扩大就业。公司自己提供保险部门或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协议,职工医保。

(二)加强对农产品的宏观调控,政府应该承担必要的改革成本

各部门要尽快建立起一套有机协调的农业生产调控体系,制定出各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标准,加强检测,确保质量和主要农产品的供求大体平衡和价格稳定。德国政府为了保障农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从投资,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债务减免,扶持就业等多方面拿出巨资给予倾斜,从而缓解了农业改革过程的阻力和矛盾。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应学习德国,加大政府补贴的力度,调动农民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同时对农牧区已经形成的优势产业和项目应给予重点支持和保护。

(三)注意运用法律、法规手段推进农业改革措施和保护农业改革成果

德国在农业改革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进改革。通过颁布推行改革的法律法规,增强了重大农业改革的严肃性,有利于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在法律稳定的大环境下,顺利推动改革,有效地防止了随意性和片面性。这也启示我们,在今后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行为。

(四)认真处理好人的问题,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的利益

特别是在财产分配和解决大量事业人员问题上,要特别注意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各项改革的推进一定要全面考虑农民和社会的承受力,尽量挖掘各行业的就业潜力,开拓新的就业门路,防止单项改革孤军深入引起过大震荡,形成不稳定因素和深化改革的阻力。

(五)高度重视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无污染的农业生产项目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无污染食品在欧洲等发达国家市场上的销量在逐年增大,价格高,竞争力强,有很大的发展前途。要在这方面很下功夫,政府要在重点发展项目上给予重点支持,以开发更多的农业经营出口项目,增加农工就业机会,带动农业走向国际市场。

(六)转变教育观念

使人们认识到农业对我国、对湖北省的重要性,引导高校人才为农业发展作贡献,鼓励在农业方面进行创业。

(七)对农民进行培训

提高农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改革农场中人员结构。

(八)农业产品品牌化

我省农业品牌发展存在着巨大的天然优势和市场优势。湖北生态农业建设成效显著,年均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面积达到1500万亩,先后建立了京山、洪湖、宜城等农业生态县和洪山菜苔、京山桥米、孝感太子米、邓村绿茶等生态生产小区。这为品牌农产品形成及规模扩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湖北省形成了九大特色和九大优势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获得了“鱼米之乡”、“果蔬之乡”、“药茶之乡”、“畜牧之乡”的众多美誉。从现实来看,湖北品牌农业发展的市场空间很大。第一,城市居民对食品的保鲜与安全十分关注。第二,城市消费者对健康营养的安全食品的意愿支付水平较高。这为湖北省全面实施“三类食品”的品牌化经营提供了强大的市场支持和动力源泉。第三,湖北省的禽蛋、食用菌、蜂蜜等产品在美国、加拿大、日本和中东拥有广阔的海外市场。湖北是我国的科教大省。据有关资料显示,分布在湖北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农村部门的农业科研人员、技术干部多达2万余人。这种人才优势及大量科技成果,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及品牌创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与此同时,古老的荆楚文化,不乏有传统农业中的优良工艺和各种历史文化的承载。以此为依托,加强创立和扶植具有文化特征的知名品牌,是把本土农产品和优质品推向全国乃至世界市场的重要方式。

(九)利用规模优势,发展规模经济

优势产业带规划的实施和标准化生产为品牌农业发展提供了规模优势。湖北有许多具有自然条件和比较优势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其中以武汉为中心的蜂产品加工基地,以随州为中心的食用菌出口基地,以潜江、洪湖、监利为中心的水产品基地,以宜昌为中心的水果加工出口基地,以恩施为中心的山野菜出口基地等等,发展势头良好,为发挥农业的品牌效益创立了规模优势。继续加快以这些特色农产品为原材料的农产品生产以及加工产品的标准化,通过品牌创建来整合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和国内外市场之间的各种资源,将为湖北品牌农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十)开办私人农场,有效利用闲置土地

私人农场的开办有利于有效利用闲置土地及土地的规模化、有组织利用,提高效率。这一点就针对了土地分散琐碎华,没有竞争优势而提出的,可以改变目前农业土地细碎化和生产经营分散化的不利局面,加大土地合理有效的流转速度,加快扩大适度规模的经营步伐。而且在政府的农政执法体系框架内将农户现有的责任田重组,属于农业资源内部的合理调整和配置,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和见效期短,投入小的特点,不像资本投入那样具有长期性和较大的风险性。农场可兼营渔业、种植业、禽类等,有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

参考文献:

1、吕志明.农业创品牌要谨防六大误区[J].经济论坛,2001(5).

2、姚正国等.集聚优势 打造品牌[J].江苏农村经济,2007(12).

3、刘惠宇.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农业发展[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4、林善浪,张国.中国农业发展问题报告:问题、现状、挑战、对策[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第8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财税支持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政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政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 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 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 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

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 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 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 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要与政府的财政能力相适应。农业保险过高的赔付率与过高的管理成本,需要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补贴力度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并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相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如美国,1980~1999年政府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成本是150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以此为教训,在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费用补贴水平及税收减免优惠的力度一定要考虑国家的财力,既要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又不能给财政带来太大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