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7:19:0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税收风险管控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合法、合理降低税负、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如何使税收筹划方案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风险与收益并存,税收筹划工作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的同时也蕴含着一定的风险,如果无视税收筹划带来的风险,不对这些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而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将可能使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本文试图对税收筹划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进行相关的探讨,对现代企业在税收筹划实际业务中进行风险防范和规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筹划风险的内涵和特征
税收筹划是指在不违法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在纳税之前,企业为减轻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而进行的对一系列财务活动的谋划和安排。税收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活动过程中,由于事先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企业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相背离的可能性。税收筹划风险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筹划风险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是税收筹划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税收筹划风险是由客观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税收筹划风险是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相偏离的可能性。
税收筹划风险除了具有一般风险的特征外,同时由于其自身所处环境的各种不确定性,使得税收筹划风险也具有自身的特点。税收筹划风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税收筹划风险具有客观必然性,即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和不可避免的风险;(2)税收筹划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利率的调整、汇率的变化以及政策的调整等这些瞬息万变的经济环境使得税收筹划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相应的税收筹划的表现、成因、影响力、作用力等早就了税收筹划风险的复杂性;(3)税收筹划风险具有可控性,虽然其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但产生税收筹划风险的因素可以参照经验数据进行分析和估算,进而可以对风险进行度量和控制;(4)税收筹划风险具有主观相关性,即面临风险的主体的不同行为和决策会产生不同程度的风险。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形成原因
1.税收筹划风险是由税收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决定了税收筹划风险存在的必然性。从税收的强制性来看,纳税人与征税人(税务机关)之间的权力和义务是不对等的,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处于被动地位,其税收筹划是否合法是由征税人决定的,税务机关是税收筹划“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一旦调整税法,纳税人没有及时作出反应,就会形成风险,从而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存在;从税收的无偿性来看,一方面纳税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期望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或规避税收,另一方面政府为了保持税收稳定增长,必然会加强税收的征管和稽查,二者之间的矛盾导致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存在风险;从税收的固定性来看,纳税人开始税收筹划时应按国家在征税前确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不能随意更改税务处理方法,进而产生税收筹划风险。
2.税收筹划实施者能力水平有限
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选择和实施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纳税人的认知与能力水平对税收筹划的优劣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纳税人主观判断的正确或错误通常也决定了税收筹划方案的成功或失败,这是由税收筹划风险的主观相关性所决定的。一般来说,当税收筹划实施者具有较全面的税收、财会、法律等知识时,税收筹划成功的几率也较高,反之失败的可能性也会越高。从目前我国纳税人的整体能力素质水平来看,部分纳税人财会、税收以及法律等相关能力往往无法满足税收筹划的需要,虽然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但也存在较大风险,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3.税收筹划方案实施过程的不确定性
税收筹划方案实施过程需要面临两种不同的环境,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前者主要指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后者主要指税收政策等,这两种不能环境的不确定因素都会给税收筹划方案带来风险。从内部环境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来看,税收筹划决定了纳税人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而因经营不善产生风险是税收筹划中最常见的风险,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管理等活动对税收筹划风险都有较大的影响作用,比如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不能按期支付税款,这不仅会影响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加税负,甚至带来税务机关的经济制裁。从外部环境相关政策的调整来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国家通常会出台新的税收宏观调控措施,同时国家法规变化、体制变革频繁、政局不稳等都会相应的增加税收筹划风险;反之,政策法规明朗稳定,坚持法治,税收筹划的风险也就会减少。另外,近年来我国不可抗力事件的不断出现都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纳税人经营活动出现困难,对于税收筹划的事先安排也就无法实施,也就相应的增加税收筹划风险。
4.税收执法力度的加强,征纳双方认定差异
随着税务机关执法力度不断的加强,税务稽查和处罚工作不断规范,偷税漏税处罚力度也不断加大。税收筹划其实是企业与国家间的博弈,纳税人利用国家税法缺陷进行税收筹划设计,以尽可能的减轻税负,而国家则通过税收筹划掌握税法缺陷的所在,从而制定反避税措施。而通常由于纳税人受信息不对称或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往往不能对国家的反避税措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税收筹划的调整,进而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同时,由于我国当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具体税收条款设置仍不十分明确,且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使得征纳双方存在认定差异,而在一定范围内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往往由税务机构自有裁量,再加上税务执法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风险。
三、加强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相关措施
1.遵循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原则
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1)基于企业整体效益的原则,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应着眼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考虑税收法规之间的相互制约性,避免筹划风险,从而降低税负;(2)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应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综合比较风险管理所消耗的成本和其所带来的收益,只有收益大于成本的风险管理方案才是可行的,否则毫无意义;(3)遵循企业部门人员间的配合原则,特别是财会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之间的良好配合,确保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完善风险管理授权制度,从而确保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管理任务和目标的实现。
2.采用科学方法识别税收筹划风险
识别税收筹划风险是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基础,是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的核心内容。税收筹划风险的识别方法有很多,企业应结合税收筹划风险的具体特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里主要介绍三种风险识别方法:一是环境分析法,重点分析企业内部外环境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动趋势,外部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企业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及时的调整税收筹划方案,避免税收酬和风险。二是财务管理分析法,税收筹划贯彻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二者具有相关性,因此可以借助财务管理来识别税收筹划风险,具体的可以通过财务管理的筹资决策、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等,通过选定一个指标作为财务风险的预警界限,以此达到对税收筹划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进行识别。三是流程分析法,通对税收筹划的每个环节进行调查和分析,包括识别信息收集阶段的风险,如信息不全面、信息时效性差等风险;识别方案选择阶段的风险,包括判断方案是否具备实施条件及实施的成本,判断方案实施的长期和短期利益,比较个方案的差异和相对优势,以减少选择税收筹划方案失误的风险;对方案实施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即对税收筹划风险的事后控制,包括评估不全面的风险,或是没有考虑时间价值等。
3.做好税收筹划风险的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
税收筹划风险控制更多的属于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一方面企业应加强信息管理,建立有效的税收筹划信息收集方案,包括筹划主体信息、税收环境信息、政府的涉税行为信息以及反馈信息等,建立税收资源信息库,保证收集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相关性,确保税收筹划对信息质量的要求,为税收筹划决策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同时利用网络技术及时跟进税法的变更和调整,提高反应速度,降低由于政策变化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另一方面,企业应加强人员管理,提高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相关人员的法律、税收、会计、财务和金融等各方面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素质,加强筹划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确保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的有效实施。
4.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税收筹划风险管理
首先,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税务部,对税收筹划进行科学的规范和管理,一方面引进具有税收筹划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企业运营情况制定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尽量避免由于税收筹划方案的不完善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税务部要协调、处理好企业与税务机关关系的工作,实时全面的了解税务法律法规,做好税收筹划方案更改的准备,同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避免不必要的执法风险。其次,动态灵活地执行税收筹划方案,建立科学快捷的税收监控体系,对发生税收筹划风险的关键因素建立预警机制,做好事前控制,防患未然,这就需要企业灵活的执行税收筹划方案;再次,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规避税收筹划风险,明确各部门的涉税事项,对关键部门的涉税内容作出清晰的描述,明确部门责任,便于各部门在税收筹划方案实施过程中进行协调,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目标,规避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
总之,企业应完善对税收筹划风险的识别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强化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和控制,为税收筹划风险控制提供保障,同时企业应做好税收筹划风险的事前和事中控制,保证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方案的有效实施,进而实现减轻税负的目标,保证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胡腊中.浅析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及控制[J].现代经济信息,2011.
二、保险行业代收代缴车船税存在的问题(一)违规代收代缴车船税。实际工作中,各地方税务局向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车船税手续费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部分地区为了吸引税源,手续费结算标准远高于5%的水平。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保险经营机构利用地方政府的引税政策,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跨区域解缴车船税,并通过中介机构的银行账户收取税务局返还的高额车船税手续费,以此作为业务费用的补充。此问题具有一定的行业普遍性,有些地区税务局返还车船税手续费的比例超过50%,这部分资金投入市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存在税收执法及监管处罚风险,且容易诱发公司收入的账外循环。2017年,河南等地保监局已将代收代缴车船税列入车险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限制接受交强险新业务、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从重处罚。(二)税款解缴岗位的监督缺位。从笔者对部分财产保险经营机构的调研结果来看,目前,地市级财产保险公司一般设置有纳税专用银行账户,并配备专岗人员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文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因此,各级财会机构人员兼岗应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但财产保险公司对代收代缴车船税领域涉及的会计监督缺少重视较为常见,个别经营机构甚至存在税款解缴人员编制财务入账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情况,容易滋生个人舞弊行为。如某市级分公司税务岗员工,两年内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及纳税凭证,贪污车船税资金近500万元,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车船税手续费催收管理不力。一是对车船税手续费结算工作缺乏组织、协调。由于各地方税务局结算车船税手续费的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加上地市级分公司层面缺乏统一组织、协调,基层保险经营机构普遍存在数量不等的应收车船税手续费,部分地区应收车船税手续费时间长、金额大,已经形成坏账无法收回,导致公司整体利益漏损。如某市级分公司应收2014年以前的车船税手续费300万元,由于长期清收不力,目前已形成坏账损失。二是对应收款项的催收入账情况缺乏监控措施。多数财产保险公司仅将实际收到的资金确认为收入,对尚未清收部分不在账内体现,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也不能真实反映经营机构的整体收入情况,还可能引发收入的账外循环。如某省分公司应收2015至2016年度车船税手续费2000 万元,截至目前,既未清收到位也未确认为收入。
(四)代收代缴成本列支随意性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保险经营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但保险经营机构对车船税手续费支出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必要的预算管理,存在随意列支、过高比例列支该项费用的情况。一是以超高标准支出车船税手续费,个别地区甚至达到80%。二是支付费用的对象与代收代缴车船税无关,存在变通费用的情况。
(五)成本支出的核算规则不统一目前,财产保险行业关于支出车船税手续费没有统一的核算规则。部分公司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支出全部记入业务管理费用,最终在主营业务成本里面反映;而另一部分公司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支出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会计科目,即在非主营业务成本中反映,不影响交强险业务的承保利润;还有少数公司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借方发生额反映。上述较为混乱的核算规则,不仅使得财务报表中“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与实际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车船税手续费资金不匹配,也会抬高综合费用率,从而影响交强险业务经营数据的准确度。
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车辆保险行业竞争秩序恶化。长期以来,保险行业存在的“高费用”、“高手续费”等问题不仅影响保险产品的运行效率,也严重扰乱了保险行业竞争秩序。特别是2016年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以来,财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更加依赖费用投放,市场乱象频繁不断,甚至以免除或部分返还车船税作为扩大保险销售业务的手段。为了解决车船税资金来源问题,部分保险经营机构便通过异地解缴车船税的方式获得高额的手续费返还。(二)内控管理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颁布以来,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财产保险行业全面承办代收代缴车船税服务。由于代收代缴工作开展时间不久且不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因此,保险经营机构普遍认为,征税只是税务机关的事,与自身保险业务关系不大,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方面关注较少,缺少必要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三)税保缺乏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目前,保险行业与地方税务部门的协同效应并未充分发挥。由于保险经营机构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效果不理想。保险行业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对车船税手续费结算缺少足够的话语权。此外,双方缺乏较为成熟的信息共享平台。目前,税务、交警、交通、保险机构等部门之间尚未实现涉税信息共享,车船税管理系统的录入信息尚不能及时比对。
四、加强车船税收缴管理的建议(一)强化监督检查,增强合规意识。一是强化内外部监督检查。财产保险公司应将车船税手续费管理作为内控稽核工作的重点,定期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检查;税务部门需定期开展代收代缴工作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二是完善关键岗位监督机制。保险经营机构应严格按照不兼容岗位相互牵制和分离原则设置兼岗,针对税款解缴及手续费清收人员落实定期轮岗及交叉复核制度。三是增强合规意识。财产保险行业应督导系统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法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发挥规范市场秩序的带头作用,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作为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金税三期系统;企业税收风险;防范措施
一、金税三期系统的上线背景及覆盖范围
金税工程,是国家推广政务工程电子化的标志工程,是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总称,是国家电子政务“十二金”工程之一。金税工程从1994年开始,历时7年时间,先后进行了金税一期、金税二期的建设阶段。2005年,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书通过了国务院的审核;国家发改委先后于2007年批准了金税三期工程的可研报告,2008年批准了金税三期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至此,金税三期工程正式启动;直至2016年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全面上线运行。金税三期基于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建立了一套规范统一的应用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局来集中处理,范围涵盖了几乎全部的税种和业务环节,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下设四个子系统,分别是征管业务系统、行政管理系统、外部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具有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等特点。目前,金税三期系统的范围已覆盖税收全业务,实现业务规范统一化,简化涉税事项,加强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实现纳税信息共享和外部涉税信息管理。
二、金税三期系统对企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随着金税三期系统的全面上线,税收征管的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税务局已从“智慧管税”转变为“数据管税”,主要是通过金税三期管理系统采集纳税人的身份信息、资产信息、银行流水信息、开票信息等,将来自各渠道的各类信息进行大数据比对,进一步判断企业的涉税行为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由此可见,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税务机关将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清晰地透视纳税人的经营及纳税行为。而对于企业来说,在享受系统带来的快捷、便利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大量的外部监管和检查,过去一些所谓的避税手段将面临极大的风险,纳税企业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金税三期实现了多系统整合,优化了企业纳税申报流程,提高了企业办税效率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以前,企业办理涉税事务大多需要到税务局的业务大厅办理,有时因为沟通不畅或者资料不齐全,还需要多次往来于企业和业务大厅,造成企业办税成本增加,而业务大厅由于窗口人员有限,往往处理纳税事项的效率相对较低,影响了税务局的办税形象。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通过信息系统集成及人工智能,将原国税局、地税局、发票查询及发票认证等多个登录平台进行了统一,改善了用户界面,并在平台上相关的税务公告及政策等多项信息,方便了企业纳税,使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在电子税务局一个界面完成企业税务管理涉及的全部工作。由此可见,金税三期通过多个系统集成整合、办税流程的优化,使企业纳税申报流程得到了优化,大大提高了纳税企业的申报效率,节约了办税时间,节省了企业办税成本。
(二)金税三期强大的大数据评估、云计算能力,使税务机关更容易发现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大了对企业的稽查力度金税三期系统通过不断升级,拥有了更加强大的数据分析及云计算能力,利用这种功能,可以对企业的纳税信息进行筛选,从而形成预警,将嫌疑企业纳入名单进行重点监测和稽查。例如,金税三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是全要素认证,这样发票在企业之间就必然会有逻辑相符的印证,一旦出现虚开或收取假票,认证链条就会发生断裂,必然在局端会形成预警,使企业遭受稽查。再如,金税三期通过进项票据与销项票据的行业相关性、法人相关性、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比率相关性等,对纳税企业进行评估,即可判断该企业的纳税金额、类别是否合理,是否有偷漏税的现象,从而触发局端系统预警,其数据之准确超乎想象。
(三)金税三期将相关征管法规嵌入系统,由系统来规范企业税收征管流程,杜绝了人为消除因素以前由于人为因素较多,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往往给企业留有的空间和商量余地相对较大,影响了税收监管的公平、公正。金税三期将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嵌入系统,自动拦截违规行为,如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按稽查时间严格录入稽查进度,任何修改都会在系统中留下痕迹;在稽查后的行政处罚中,系统将直接下发限改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严格区分、分别送达、分别销号,由此一来,就避免了人为消除稽查结果的行为,使企业税收征管流程更加规范、公正。
(四)金税三期强化了数据质量治理,将事后处理变为了事前、事中管理,提高了数据采集质量金税三期全面贯彻数据治理理念,统一采用标准化流程、界面,实现了信息内外部交换,通过事前审核监控、事后纠错调整和补偿业务等方式,及时进行数据差错更正,确保数据质量。通过统一权限管理、服务管理、数据模型、外部渠道等方面的信息管理,实现全国征管应用系统的版本统一,消除了不同地区业务办理的障碍,统一了国内涉税信息的交换通道,形成了以采集、整合和对比涉税信息为主体的管理体系,为数据采集管理提供了基础保障。进而规范了涉税服务的渠道和功能,形成了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及自助终端、短信系统和企业实名认证的一体化纳税服务平台,使纳税人得到了统一的信息服务、规范的办税服务及友好的征纳互动服务,从事前、事中进行介入管理,提高了纳税人的数据采集质量。
三、金税三期下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随着税收监管手段的不断更新,监管力度的逐渐加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必将成为今后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及时对税务风险进行预测、评估、规避和防范是企业重点研究的方向。
(一)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1.企业各级管理层存在的税收理念风险。管理层还是用老观念、传统的观念来看待企业的税务工作,既没有充分掌握税务的相关政策和知识,也没有给予税收管理工作一定的理解和重视,认为税收管理工作仅仅是财务部门的普通工作,只要能够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就可以了,没有真正认识到在当前的形势下企业存在税收风险的后果。正是管理层这种错误的税收管理理念影响了企业税收管理行为,从而带来了相应的违规行为和失误风险。此外,管理层的这种理念也使得一些业务部门消极配合,使财务部门不能顺利地进行相应税收工作,间接增加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难度。
2.企业财务人员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风险。目前,企业产生税收风险的原因主要来自于财务人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失误,例如:对发票审核不严,收取了不合规发票;对业务审核不严,错进会计科目等行为,容易造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费的纳税风险。此外,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核算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尤其是收入及支出确认之间的差异,容易造成税收风险。
3.企业内部税收管理体系有待完善。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体系问题,业务与财务脱节,在发生纳税义务时,业务没有及时告知财务或者业务情况不明确,使纳税申报信息不准确或者适用税法不正确,从而造成迟纳税或者少纳税;或者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到位,未能合理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使企业承担了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4.企业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程度有待提高。由于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对于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解程度有限,以及业务层面对于税收知识的欠缺,使企业未能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或者税收风险规避措施运用不当,进而造成企业税收风险。总之,企业税收风险就是在税务问题上未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使企业利益受损,对企业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二)企业税收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企业税收管理人员平时要积极研究税收稽查的起因、检查过程、检查手段及结果,根据研究结论积极展开自查工作,使事后检查变为事前、事中自查,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1)设立更加完善的企业风险类别:可根据企业的工作流程分为采购环节中的风险、生产环节中的风险、资产管理环节的风险、其他环节的风险等。(2)归类与风险类别对应的税种。例如采购环节中的风险对应税种为增值税;生产环节中的风险对应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如此类。(3)对各个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风险等级预测。可分类为一般风险、重点风险、特殊风险等。(4)建立风险清单。通过定量与定性的对标分析,设立企业税收风险模型,预见企业中存在的涉税风险业务,对重点业务进行监控,最大程度上规避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范。
2.建立税控风险绩效考核体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计严格的考核标准和奖惩机制,对税控风险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业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提高业务部门自主规避税务风险的意识。
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近年来随着多种税收法律及法规的不断出台,为使企业充分了解税收政策,在税收政策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保持一致,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对不清楚、不明白的税收政策及时询问、请教,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解读税收政策的能力,严格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进行纳税申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计算准确,不漏缴、不多缴。
4.加强对企业员工的税收政策宣贯工作。(1)要加强对企业管理层及经营层的税收风险知识普及,明确税收风险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因个人行为而产生的税收责任及后果,从源头上杜绝税收隐患,改变企业管理层说什么是什么的思想,对管理层提出的税收不合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拒绝。通过风险预警指标对比,将风险指标进行整合分析,让不同的管理层更加直观地了解企业税收风险的现状,及时进行监控和介入,从而达到防控风险的目的。(2)加强对企业普通员工的税收知识培训,树立税收风险意识,重点强调日常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税收风险,加强监管,诚信纳税。例如,业务部门取得的不合规发票必须退回重开,因为不合规发票不仅关系着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的问题,还影响该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诸如此类问题,都是企业中容易存在的问题,也是容易忽视的问题。
5.提高税务申报信息质量。金税三期实行后,数据共享是必然的,即一次申报、全数据共享,所以,财务与业务部门要统一申报口径,确保纳税延伸数据的一致性,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财务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注重多部门、多岗位的人员协作,要站在企业管理的角度,避免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提高申报信息质量,减少企业税收稽查风险。
6.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企业通过节税管理降低税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节税管理一定要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整体筹划,制定周密的节税方案,切忌为节税而把企业置于更大的税收风险之中,所以,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充分运用政策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7.定期进行税收风险自查。定期进行企业内部自查,设立税收风险自查小组,建立健全税收风险自查体系,根据税收风险防控清单,对企业容易出现问题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进行重点关注,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从而有效防范税务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处罚事件,减少企业损失。
8.全面提升企业内部协同能力。应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考虑国家整体经济水平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本行业发展状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使企业及时跟上国家的发展变化及整体行业水平。企业各部门要加强衔接、共同参与,紧紧围绕税收风险管理目标,调整职能、明确职责、共同推进,有效应对各类税收风险,保证企业健康、稳步、良性发展。例如,业务部门主要核查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信用情况,在购进环节就要审查供应商的资质,检查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与风险责任,让企业的纳税数据从源头开始就是规范、真实的;财务部门要努力提升专业知识,要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更新,及时学习新的税收知识,此外,还需要不断增加企管、法律等方面知识,积极成为管理型人才,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企业发展的需求;企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聘请专家进行涉税咨询,帮助企业完善内控制度,及时发现企业涉税漏洞,从而降低企业税收风险,使企业能合法、合规经营。
四、结语
【关键词】税收风险管理;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创新
一、税收风险管理的特殊性与社会管理的普遍性
唯物辩证法原理告诉我们,事物的联系和发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是:两者相互依存。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离开部分就不存在整体。整体也不是各个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按一定联系或关系结合在一起的,整体不等于部分的总和,优化的系统整体大于部分的总和。整体和部分相互作用。一方面,整体对部分起支配、决定作用,协调各部分向着统一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各个部分也有其相对独立性,反作用于整体,部分的变化也会影响整体的变化。正确处理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就必须分析和解决问题时着眼于整体,要求局部服从整体,反对片面强调局部、以局部利益损害整体利益的分散主义和个体主义。在税收工作实践中,我们要把社会管理与税收风险管理结合起来,立足社会管理整体、统筹兼顾税收风险管理,才能使税收事业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同时,从事物矛盾的存在看,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即事事有矛盾;矛盾贯穿于每一个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时时有矛盾,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世界上的事物虽然都有矛盾,但是每一个事物的具体矛盾又各有其特点,即矛盾的特殊性。因为矛盾具有特殊性,所以要采取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
近些年来,税务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不断运用社会管理中的理念和方法持续加强和改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通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全方位的联系,建立完善的税收风险管理立体交叉网络,实现治税信息的及时传递与交换。其目的是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实现税款征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税收流失,确保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如对个体户的电子定税、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的核定征收管理、委托代征管理、网格化管理等;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问卷调查、自查管理、审计和评估、税务稽查管理;搭建与第三方联动协作机制,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等等,无不体现以社会资源,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与管理。体现出社会管理的普遍性与税收风险管理的特殊性的有机结合。现在,困扰税企双方多年的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已在重庆国地税上线单轨运行,主要含有核心征管(含出口退税)、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的综合征管功能,决策支持系统的统一数据集成平台、会计核算、数据查询、分析、监控等核算、分析功能;并成功实现了与金税二期保留的防伪税控、货运发票、财税库银TIPS(升级到全国集中模式)等系统,以及网络发票、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申报(含网络、IC卡)等重庆本地特色应用系统的集成衔接(新旧应用系统共33个)。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管税手段对来自征纳双方尤其是第三方涉税信息实行多角度、多维度、全方位税收监控。可以说,人们特别是征纳双方所期待的金税三期主要征管系统已初露端倪。它具有全国应用大集中、国地税统一版本、数据标准口径统一规范等特点,为实现全国统一执法、统一征管数据监控、统一纳税服务、统一管理决策奠定了坚实基础。当然,金税三期工程是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国家级电子政务工程,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可以想像,此工程建成后,将进一步推动税收风险管理融入社会管理的大格局。同时,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效,构建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体系,推动税收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保障。
二、税收风险管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管理创新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而创新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先进的风险管理理论和技术手段,预测、识别和评估税收风险,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战略,并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规避或防范税收风险,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其实质就是借鉴社会管理理论和一般风险管理理论,建立健全科学、严密、有效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对潜在的税收风险进行确认并实施有效的控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事中的预警控制,科学地监测和有效地防范、化解税收风险,实现税收管理效能的最大化,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水平和质量。融整体于部分之中,集共性于个性之中。具体来说:
首先,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要积极参与完善社会管理格局,优化税务部门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持续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紧密联系税务部门实际解决当前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风险管理部分融入社会管理整体的具体体现。
其次,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创新税收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税收是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分配环节,涉及千家万户,税务机关又直接面对广大纳税人,税务部门践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更要充分认识肩负的重要职责,不断增强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及其创新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体现出既要从事物的特殊性中概括出事物的普遍性,又要在普遍性的指导下探究事物的特殊性。即遵循从税收风险管理特殊到社会管理一般,再由社会管理一般到税收风险管理特殊的认识秩序,推动税收风险管理认识不断深化和发展。
1.1做好项目开发成本审核工作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清算审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征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关注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中支付的征地费、拆迁补偿费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例如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有如下资料:(1)双方达成的拆迁补偿费协议,包含拆迁物类型、面积、被拆迁人姓名、身份证号、补偿总价等;(2)被拆迁人签字并盖手印的收款收据或收条;(3)拆迁人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4)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5)被拆迁房产证明;(6)房屋测绘图;(7)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8)法人单位物业,需提供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其次,重点审核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列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扣除标准,其中,涉及多期开发的项目,成本如何分摊是进行税务筹划的重点。根据税法要求,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式要保持一致,若不一致,税务局可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所以项目首期清算时采用的方法非常重要。
1.2准确确认计税收入
在项目开发建设中,收入包括实物收入、货币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利益。在清算时,确认收入是指取得上述利益的价款,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当一个项目跨越营改增时点,应能够清晰地分别核算营业税时期的收入和营改增后的收入。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货币收入一般先根据商品的销售发票确定相关收入。如果销售发票不是销售收入的全额,应根据销售合同确定实际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供销售明细表,税务机关通过房地产销售面积和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相关性,来核实应税收入。在预收房款过程中,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及税收风险管控文|Article>陶金华如发现买卖合同所示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发生退、补房款收入,应在清算时调整收入。如果存在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或奖励,合作单位的债务抵偿、对股东分红或对外投资等情况,当产权转移时应当视同销售,并根据税法规定来确认收入。
2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内容
2.1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前期规划
(1)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规划。明确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是保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筹划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所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在执行工作前,需要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进行确定。现阶段,各个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一般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同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土增清算条例中指出的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大部分税务局以项目立项进行清算,因此,项目公司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核算时要按照对应的项目立项归集,这样便于后期进行清算时,成本和费用清晰明了,与税务部门的要求保持一致。二是有地方特色的方式,更加细分处理。例如,重庆等地区通过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式来确定清算单位,湖南等地区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式来确定清算单位。这些方式在政策上有明确要求,执行口径变化具备可控性。(2)项目开发涉及文书证照规划。各地区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要求有所不同,但是各项政策执行都是按照项目开发过程中包含的文书证照等资料来确定,所以项目开发中包含的文书证照规划也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前期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项目文书证照规划来说,涉及的内容有以下几点。首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对学校、公交站、医疗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的要求,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认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配套设施要无偿移交给政府,就要按照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要求,这些基础设施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其产生的成本费用在所有可售物业中分配。若规划中确定有配套设施而不是无偿移交给政府,企业可以出售也可以自持经营。如果出售就可以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如果自持经营就不能算作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其次,项目立项的划分。若选择按照项目立项作为清算单位,对于不同业态的产品,要事先做好测算,避免增值率有级差的业态混合,让增值率跳挡,增加整体税负。例如某项目有多种业态产品,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配套商业和地下车位,根据测算,其中普通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这部分是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增值率是40%,配套商业增值率是80%,地下车位增值率为-20%。因此就要测算,如果配套商业、非普通住宅、地下车位合在一起,是否会让这三个业态的增值率上升一个税率挡。如果测算的结果会提升税率,项目初始立项时可以筹划把配套商业单独立项,成本费用单独核算。若以建设工程规划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单一的建设工程规划证书中各业态产品的构成缺少合理性,给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因此,项目规划初期,一定要进行各业态产品构成的税负测算,结合市场制订最优的产品构成方案。最后,各种财政返还批复内容描述给土地成本和加计扣除项目带来的影响。通过财政返还要求企业在项目红线外建设市政配套设施,例如河堤、公园、市政路等,也不能冲减土增成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根据政府的实际目标,尽量在文件批复中描述清晰。若描述不清晰,对于疑虑点,企业和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加以补充。
2.2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纳税筹划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筹划。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下发清算通知书,或者企业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在满足清算要求的情况下,各业态产品的去化情况将会给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带来不同影响。例如车位作为可售物业,也可能为亏损物业,去化比例如果不科学,就会使非住宅增值率随之升高,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需要对各种业态产品的去化比例进行合理规划。(2)计税收入审核筹划。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工作时,计税收入通常包含以下几点。首先,有特殊情形的房产销售价格存在被税务局认定价格偏低而被调增收入的风险。在清算准备期,要做好各种证明材料的取证工作,例如公司针对大众的促销政策以及宣传单,或者房产特殊结构图纸及现场照片等。其次,针对被用于销售的房产的销售价格确定,按照税法规定,取相同性质房产的近期价格。另外,车位是否能够办理产权,没有产权的车位长时间租赁收入是否可以纳入计税收入范畴中等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3)开发成本审核筹划。开发成本审核筹划涉及的内容有以下几点。首先,合理归集、分摊土地成本。例如,地下不计容车位是否可以分摊土地成本,要根据当地税务局执行标准去分摊,对地下车位单独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项目要根据受益原则来处理。其次,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对公共配套设施的政策要求,确定前置性移交形式,以便在清算时能按照规定全额扣除相关成本。
3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风险产生原因
3.1外部原因
在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导致税收风险出现的外部原因,包括社会环境改变、政策调整等。其中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影响比较大的原因在于政策调整。例如2016年房地产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在增值税筹划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方式,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税收入确定、开发成本抵扣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抵扣确认等内容都发生一定改变。如果房地产企业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到位,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将会发生和政策要求不符的状况,从而引发税收风险,增加企业税负。
3.2内部原因
房地产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筹划工作时,企业内部清算工作体系不完善,例如各类合同、结算资料保存不完善,无法全面提供给税务局完整清算数据的佐证资料;土地增值税筹划团队综合素养参差不齐等,这些都是导致税收风险出现的内在原因。例如,基层项目税收筹划人员作为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执行者,其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将会给土地增值税筹划可行性带来直接影响。从目前情况来看,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没有做好税收筹划培训工作,税收筹划考核机制不完善,即便一些企业进行了考核与培训,但是过于形式化,没有将其落实到位,无法保证从业者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如果税收筹划人员存在判断失误情形,则会引发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风险。
4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风险管控措施
4.1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
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来说,需要加强各级人员专业培训。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具备自我学习意识,主动对国家最新的财税政策学习了解。如营改增政策,给房地产企业财务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及时通过各种方式学习、深刻理解。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需要主动与税务部门交流,向税务部门请教,提高企业财税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例如对于土地清算环节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房地产企业需要主动与税务部门人员交流学习相关的知识,从而防止在土地清算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减少违规违法行为。
4.2合理确定清算单位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通常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一个项目分期开发。因此,确定清算单位与计税单位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在房地产企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可以结合当地税收政策不同清算口径为原则分别核算,选择对企业自身发展有利的清算口径,从而实现企业税收的科学规划,减少税收风险。
4.3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
2018年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一年,随着金税三期上线、国地税合并等政策的全面,房地产企业为了防范税收风险,需要加强税收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时找出并防范税收风险。首先,从根源上做好风险管理工作。2019年,我国财税政策发生了巨大改变,特别是国税地税的充分结合,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来说,造成了一定影响。其次,强化申报风险管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房地产项目在销售中将会面临诸多变量,所以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需要加强申报风险管理。例如,房地产企业在严格计算财务数据过程中,需要设置清算后房地产项目销售报表,确定自用、租赁房产情况。最后,加强风险监督管理。一方面,税务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求,建立收入登记台账,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底册,从而引导房地产企业严格按照台账要求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需要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约束财务人员工作行为,从根源上减少工作失误,避免税务风险发生。
4.4创新工作模式
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出现的税收风险,企业应该创新工作模式,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纳税管理工作,通过采取一系列管理方式,实现科学筹划,帮助企业减少税负。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财务人员纳税筹划情况,积极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制订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水平,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效果。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和第三方中介部门交流合作,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水平。
4.5优化风险管控措施
首先,对于税收政策的不断改变,如国地税合并等给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带来一定影响,上述变化可能会导致税务清算过程中计算方法和成本计算口径不统一等问题。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要求房地产企业及时与税务部门交流,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规避政策风险,从根源上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其次,企业税务部门应该对清算收入登记台账进行优化处理,做好台账信息登记和财务管理工作,约束财务人员,加强风险防范。最后,对于房地产项目不同的销售环节,应该对企业申报风险管理细化处理,例如将清算后房地产项目销售信息表作为税收申报计算依据,重点对其自用项目和租赁房产情况进行统计,加强申报风险防控。
5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税收环境的逐渐变化给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也对其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此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在对税收筹划工作特点和要求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需选择适宜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从根源上减少税收风险出现,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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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责任区税负分段情况
(1)零、负申报面明显超标。工业企业超过6.14个百分点;商业企业超过2.86个百分点。
(2)高税负申报面明显不足。工业企业差9.98个百分点;商业企业差4.29个百分点。
二、零、负申报成因分析
由于增值税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实行的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因此,造成零、负申报的原因很多。据调查,零、负申报既有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也有税收政策因素,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种种手段进行偷逃税。
(一)企业正常经营出现的零、负申报。
1、新办企业形成的“阶段性”的零、负申报。新办企业零申报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企业注册登记后未发生业务;二是新办企业未完成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三是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在生产经营初期购进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包装物、燃料、动力、低耗品等,为生产经营做准备,致使经营初期出现负申报情况。
2、改制企业出现的的“暂时性”的零申报。在没有完成改制的情况下,原经营者为了保持用票资格,有时会发生少量业务或在没有业务发生时作零申报处理。
3、因市场或经营管理原因出现的“间歇性”的零、负申报。因市场或经营管理原因,造成库存增加,销售萎缩,形成了低税负或零申报。
(二)税收政策因素导致的零、负申报。
1、政策性减免税企业出现的常年零申报。政策性减免税企业主要有:经营化肥、种子等农产品的企业,国营粮油经销企业等,虽然申报了免税销售收入,但应纳税额反映为零。
2、实行“免、抵、退”政策的出口企业产生的长期零、负申报。对用于出口的商品购进或生产时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抵减内销产品销项税额。出口产品数量大、待抵扣的出口应退进项税额较多的企业,可能存在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金不足抵减的情况,产生了长期的零申报、负申报。
(三)不法分子偷逃税造成的零、负申报。
1、少报销售收入造成“消瘦型”的零、负申报。一是隐瞒销售。由于商业批发企业普遍存在现金交易和不开发票现象,造成中小型商贸企业申报不实,税负偏低;有些工业企业由于销售的对象是广大消费者也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进行偷逃税。二是延迟销售。货物发出后在存货中不结转,长期挂在产品成品的账上,对取得的销售货款则计入“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的贷方,人为造成“串月申报”,致使税负下降或“零申报”现象的发生。
2、多列进项税金造成“虚胖型”零、负申报。一是虚构进货,特别是农产品加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虚构收购业务,多开收购数量,抬高收购价格,造成进项税金异常增多;还有的企业用小规模纳税人购货业务取得的汽油、柴油、钢材等进项发票进行抵扣,造成长期的零申报、负申报。二是擅自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少数企业擅自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票并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大当期进项税,甚至有的企业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冒充购进材料进行抵扣。
三、零、负申报暴露出的征管问题
1、税源控管手段不足,方向不明。目前,虽然《征管法》赋予国税机关很多的税源控管手段,如:工商部门登记信息传递制度、税务登记证登记银行账号制度、以票控税制度、欠税公告制度等等。但是,在基层日管工作中,除了以票控税外,其他控管手段并不常用,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如:有的企业通过现金交易、银行卡交易,不开发票、不申报纳税,而税务机关很难及时发现。同时,造成零负申报的原因很多,是企业瞒报销售,还是虚列进项税金,税收管理员一时很难把握控管方向。
2、过分信赖信息技术,缺少人工干预。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国家先后实施了金税三期工程,加大对虚假发票的控管力度。在信息化管理条件下,不少干部过分信赖信息技术,认为只要通过抄报税、一窗式比对和进项认证,企业申报就基本没有问题。其实,一窗式比对只能解决已开发票销售不申报、迟申报问题;通过进项抵扣认证也只能解决真假发票问题,是否属于企业应该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抵扣范围,并不能通过机器认证来解决,还需要手工干预。如:某企业用购买机械设备、基本建设、房屋维修等原材料的专用发票虽然通过了网上认证,但因税源管理部门未能够提前审核而抵扣了当期税款。
3、税源管理精力不足,一些征管措施流于形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户数与日俱增,有的征管分局人均管户接近300户,按日均调查了解一户企业推算,在有效工作日内,一年之中税收管理员也跑不完所有的管理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形成了税收管理的“真空”;同时,随着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不断推进,涉税事务不断增加,税收管理员既要收集大量的纸质申报资料,做好手工台账记录,还要进行微机征管流程的操作,很少有时间深入企业进行实地监管,户籍巡查、税收服务性调研等日管措施有流于形式的现象。
四、按照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理论,加强零、负申报企业税源联动管理
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理论要求改变无差别的户管方式,集中精力,加强对税收高风险行业、高风险企业的税收征管。零、负申报企业潜藏着较大的税收执法风险,需要按照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理论,通过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加强对税收风险点的分析、识别、排序和应对工作。
1、深化税收风险分析。把税种管理、专业管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税收风险分析上来,更加关注零、负申报企业风险特征的识别、采集和相关信息的交换工作,充分利用监控决策系统的各税种、各专业管理的风险特征库,适时各税种风险分析的重点,提高税收风险分析的针对性和指向性,不断提高税收风险预警、预报能力。
2、强化税收风险监控。强化税源分级分类管理,完善管事制基础上的户管形式,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在零、负申报等税收风险管理中的岗责要求,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源监控转变,尽量减少无明确目的的巡查、调查,形成以综合调查为主、专项调查为辅的实地监控机制。
一、我市地税系统信息管税的现状
我市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自2003年10月正式启动以来,硬件、网络等基础设施累计投入3325万元,拥有计算机2434台、服务器15台、路由器21台、交换机120台;网络方面使用100M带宽的线路1条、50M带宽的线路1条、15M带宽的线路1条、10M带宽的线路24条、8M以下带宽的线路51条;现有49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计算机信息类工作;共有各类软件35套。这些硬件、软件和网络等信息化基础建设的完善,以及对信息管税工作的不断探索,我局逐步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技术支持体系,积累了一定的信息管税工作经验,已初步具备信息管税的基本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信息管税的理念初步形成。以前我们不谈信息管税,强调比较多的是以票管税。因为在当时环境下还没有更多的电子信息,也没有更多的第三方信息,以票管税还算比较好的办法。现在我们逐步意识到信息管税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必由之路,信息处理能力是适应信息管税的必备素质。
(二)软硬件的建设长足发展。目前,我市地税系统人均拥有计算机1.13台,硬件基础建设得到夯实。现已形成以征管系统为核心,办公自动化系统省以下全面覆盖,网上办税系统、“两业”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货运发票系统等一批专业征管软件相互支撑、相得益彰的大格局。
(三)治税的外部环境更加有利。一是地方政府推动信息管税的决心更大,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强化税源控管工作意见》的文件,使实施信息管税的举措更加坚决。二是建立了社会化协税护税体系,与工商、房管、国土、发改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关系,定期到相关部门采集、获取涉税信息,为税收征管和税收分析提供了强大的数据支撑。
(四)税收征管的质效不断提高。现在,我市从市局到县(市、区)局、从税务分局到税收管理员,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税源管理格局。全市18302户企事业单位、86815户个体工商户已纳入征管系统管理;有10991户企业正常实现网上申报,网报率达60.05%;92.45%的个体户实现了银行批扣;安装POS机105台,近八成税款通过网络和POS机征收入库,通过推广使用信息化办税手段,拓展了纳税服务范围,提高了纳税服务能力。
(五)监督保障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各项应用系统的运行,尤其是2009年以来征管数据质量监控系统、发票预警系统的成功上线,实现了税收征管各环节在信息共享基础上相互监督制约;上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与基层税务人员的征纳行为实现了监管,有效制约了税务人员征管随意性,推动了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二、信息管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虽然我局在信息管税方面进行了多年探索和有益尝试,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思想认识的程度不够深。有的税务人员“以偏概全”,认为购置了一些设备、建好了几个网络、开发了几个软件就是信息管税;有的税务人员“置身事外”,认为信息管税是信息中心和征管部门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有的税务人员“心存顾虑”,担心信息管税会束缚自己的手脚,削弱自由裁量权。
(二)信息管税队伍的力量不够足。从专业素养看,我局共有干部1799人,其中各级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只有49人,占全系统干部的2.72%。从综合素质看,信息管税既要有很好的税收管理知识和经验,又要有很强的计算机网络等知识,这就使我局的信息管税人才显得更加的薄弱和匮乏。从动态情况看,我局人员老化现象非常严重,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这就很难适应信息管税工作的要求。
(三)信息质量的标准不够高。一是没有一部省、市、县、分局的信息采集职责和数据采集标准的制度规范,致使信息采集工作没有明确的定位。二是地税部门对企业的现金流量无从掌握,对企业的账户资金难于监控,对股份转让或扩股增资信息则根本不能及时掌握。三是信息交换平台尚未建立,对一些有重要价值的第三方信息难以采集到、采集全,地税部门仅仅依靠协调来实现外部借力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
(四)信息应用的能力不够强。一是由于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彼此独立,资料不能共享,浪费了现存数据背后隐藏的信息和规律。二是数据的分析应用水平不高。在信息的横向比对、纵向分析、深度利用等方面,只能完成“表对表、账对账”的简单比对分析,不能够透视数据查问题、通过信息找税源,信息管税的水平还停留在一般化和浅层次。
(五)业务与技术的融合不够紧。一是业务与技术融合存在脱节。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软件修改未能同步,造成部分政策制度游离于信息系统之外;在征管软件投入运行后,各项税收业务发生变化时,没有再对税收业务规程进行更新,导致出现错误的操作。二是信息化软件种类繁多难共享。目前办税服务厅岗位需要在征管系统、货运发票系统、个税扣缴系统、网上报税系统、发票税控系统操作5个互不兼容的软件,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三、推进信息管税,提高征管质效的思路和建议
(一)更新税收管理理念,强化信息管税的意识
一要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这个理念包含三个层次的意思:一是税务机关就是通过纳税服务,通过税收执法促进纳税人能够遵从税法;二是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策略。对风险高的一种策略,对风险低的另外一种策略;三是把有限的管理资源用在风险比较大的纳税人身上,而不是平均分配管理资源,避免因纳税户的大量增加而使每个税收管理员所承担的任务直线上升。
二要树立“数据质量为本”的理念。数据的采集是信息管税的基础,原始数据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信息管税工作的成效。所以,我们要知道有价值的信息数据在哪儿,另外还要知道这个数据收集起来后给谁使用并把它用在什么地方,不要以为把数据往数据库里一放就完事了,我们一定要有质量就是数据生命的意识,宁缺勿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数据质量。
三要树立“业务与技术相融合”的理念。信息管税的过程,实际上是税收业务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的过程。业务与技术的关系好比是大脑和神经的关系,税收业务是这个大脑,我们建立的信息系统是神经,大脑离不开神经,神经离不开大脑,离开以后就没有用了。同样业务跟技术也是互相推动的过程,在一个时期可能技术发展相对快一点来推动业务,在一个时期可能是业务推动技术,互相支持、互相促进。
(二)健全工作管理机制,保证信息管税的有效实施
一要完善内部信息管税工作机制。要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信息管税的领导和管理;要调整部门职能和职责分工,理顺信息管税职责体系,实现信息管税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信息中心由技术服务中心的单一职能向“技术服务中心、数据处理中心、风险评估中心”的职能转变;要制定信息采集职责和数据采集标准的制度规范,防止异常数据进入系统,严把数据入口关;要制定数据审计规则,实行系统自动纠错和校正,及时发现异常数据,以清理垃圾数据,提高数据质量;要建立数据处理分析制度,定期出具数据处理分析报告;要建立信息管税内外部考核制度,建立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考核机制,定期研究分析、定期督导通报、严格落实奖惩。
二要建立外部信息交换协作长效机制。要加大研发推广使用“市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的力度,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强化税源控管工作的意见,推进与工商、房产、国土、发改、交通等政府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交换,努力获取第三方信息,推动信息管税落实;要建立本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与异地有关联业务关系的上游或下游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协作机制,防止税款流失。
(三)拓宽数据采集范围,为实施信息管税奠定基础
一要全面采集纳税人在征管过程中形成的涉税信息。要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全面准确采集纳税人设立日期、经营范围、投资总额、开户银行、账号、总分支机构、投资方等各项基础信息,使用“两业”管理系统网络开具发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等各项发票信息、使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和纳税人财务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申报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等涉税信息。
二要尽最大努力拓宽渠道搜集第三方涉税信息。要加大研发推广使用“市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的工作力度,通过信息交换平台的实时传输功能,广泛搜集工商、房产、国土、发改、交通等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涉税信息,以拓宽涉税信息来源渠道。要通过与异地有关联业务关系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协作机制,定期获取与本地企业有关联业务关系的纳税人的各项收入等涉税信息。要积极采集纳税人的对外投资、利润分配、投资分红等其他涉税信息。
(四)加强数据质量监控,提高信息管税数据质量
一要依靠管理和技术手段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各地要指定专人通过省局征管数据质量监控系统和发票预警系统对税收征管数据进行监控,充分发挥其预警提示作用,及时对疑似问题数据进行处理。
二要定期开展征管数据检查和巡查。征管部门要按季对税收征管数据进行巡查通报;基层一线税务人员要认真做好错误或不符合逻辑数据的修正和垃圾数据的清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三要提高搜集的外部涉税信息的质量。要采取人机结合比对的方式对外部搜集的涉税信息进行逻辑性审核和进一步加工整理,确保搜集的外部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实用性。
(五)深化数据分析利用,提高信息管税质效
一要深化内部涉税信息分析利用。要依托“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各业务部门要对征管基础管理、税收与经济宏观关联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涉税风险点进行认真梳理,定期开展征管状况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现有征管状况分析指标体系。要发挥征管系统的主体作用,开展对纳税人领购发票、纳税申报等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以充分利用分析结果对纳税人分类实施信息管税。
二要深化外部涉税信息分析利用。要利用工商、质监的户籍信息,进行登记信息比对,从源头上加强纳税人的户籍管理,防止漏征漏管。要将从国税部门搜集的增值税管户收入申报信息与征管系统申报收入信息进行比对,对存在问题及时核查,防止税款流失。要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搜集的房地产企业的房屋销售、预售信息、产权办理情况等信息与纳税人申报销售收入进行比对,对其差异及时进行核查处理。要利用发改、住建、交通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等国民经济安排计划及其投资信息、建设进度及完工信息,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税源监控管理,努力堵漏增收。要利用与异地有关联业务关系的纳税人涉税信息与本地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检查处理。要将从其他渠道搜集到的企业投资、利润分配、投资分配等经营盈亏信息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其收入、成本、费用及所得情况,加强对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三要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实现内外涉税信息的综合利用。要做好纳税评估通用模型的应用工作,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工作中,做好市局已下发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纳税评估通用模型的应用工作。
(六)推进业务技术融合,为信息管税提拱技术支撑
一要建立软件“通用平台”。要由信息中心牵头,各业务部门配合,按照“口径统一、信息共享、便于利用”的原则,对现有使用的30多套软件进行优化整合为“通用平台”,简化操作流程,提高软件应用效果,服务信息管税。
二要构建信息管税工作平台。在建立软件“通用平台”的同时,一是加快研发推广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建立与工商、房产、国土、发改、交通等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涉税信息交换机制,解决第三方数据信息的来源问题,为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信息化支撑奠定基础。二是构建三方数据信息应用平台,要依托省局征管核心系统和信息交换辅助平台,建立功能强大的三方税收数据信息应用平台,利用“三方数据信息应用平台”,注重涉税数据信息增值利用,将数据信息转换成涉税成果。三是研发税收风险管理平台,建议省局在积聚全省地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方面的智慧和经验的基础上,将税收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成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业务流、工作流、任务流,以最大程度地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四是搭建全省统一的综合纳税服务平台,将12366纳税服务热线、门户网站、短信平台“三网合一”,拓展网上在线服务功能,推进网上认证、网上申报、批量扣税等多元化申报方式,扩大网络发票范围,为全省纳税人提供集互联网申报、认证、网络开票、扣款、咨询和投诉等省集中、一体化的纳税服务。
(七)提升干部综合素质,为实施信息管税提供保障
一要强化信息管税教育,使信息管税成为税务人员的自觉行动,让税务干部能从信息数据中找问题、查原因、问绩效,不断拓展数据利用的深度和广度。
关键词:互联网+;税务;大数据
国务院总理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要求,将“互联网+”的概念提升至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同年,国家税务总局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全面部署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这是我国政府部门的第一个“互联网+”行动计划。国税总局局长王军指出:“不热情拥抱、主动融入‘互联网+’,税收工作就没有希望,也没有未来,税收现代化更是无从谈起”。将税收工作与互联网创新成果深度融合,构建全方位、全天候、全流程的智慧税务生态模式乃当务之急。
一、“互联网+税务”模式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当前,有关“互联网+税务”方面的探索和尝试在全国税务系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互联网应用方面的创新发展也给企业的生产经营、经济发展以及政府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为“互联网+税务”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互联网+税务”模式下,纳税人可以“少跑路”,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掌上办税服务台或电子税务系统进行纳税申报,避免了纳税人在临近申报截止日期因为资料短失导致无法按期申报纳税而负担税收滞纳金的情况,如此,纳税人就可以把节省的时间和金钱投入到相关的税收政策学习中,进而为企业提供更加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从税务部门的角度来说,“互联网+税务”是一种全新的征税模式。纳税人借助掌上办税服务系统或是电子税务局来管理网络报税活动,可以节省大量的纸质资源,而且也方便信息的查找和使用。借助信息技术手段,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可以从机械、重复的工作中获得解放,人员分流的模式压缩了柜面纳税申报业务的数量,如此,税务工作人员可以有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纳税服务创新工作。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成本,提高效率,还可以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监管,进而降低税收风险,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然而,“互联网+”在税收领域的应用仍缺乏实践经验,尚处在互联网与税收融合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不明晰的地方,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还面临着诸多挑战。
1.税收监管风险加大
简政放权是一把“双刃剑”。国税总局取消了对许多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要求,诸多涉税事项改为仅需备案,这在优化税务服务的同时,也加大了税收管控风险。很难避免一些纳税人不会利用取消审批之机,从事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导致税款流失,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因此,在当前形势下,税务机关应该充分利用大数据来加强税收风险管控。
2.信息不对称
大数据时代,借助云计算进行“互联网+税务”方面的数据处理还受到一定的限制,这难免会影响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比如说,纳税人在网上进行纳税申报时,因为目前的税收服务平台受互联网带宽的限制,如果有大量的纳税人在同一期间在网上进行纳税申报,很可能会出现纳税人的系统中显示“申报成功”字样,而税务部门的服务器中并没有收到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情况等等,诸如此类的信息传输障碍,很可能会使纳税人负担额外的税收滞纳金,如此以来,不但没能达到方便纳税人的目的,反而会使征纳双方的关系变得紧张。进而给“互联网+税务”模式的运行带来反面效果。
二、“互联网+税务”模式的发展对策
1.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储备
在大数据时代的影响下,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绝对重视互联网之于税务发展的重要性。谈及税收征管工作,就不应该再沿用传统的征管手段和稽查方式,而应该不断学习,与时俱进,加强对“互联网+税务”相关知识的系统化学习,利用互联网提高税收征与管。税务部门应该建立阶梯式人才培养体系,持续培养不仅掌握扎实的税收理论功底,还能精通信息化技术,善于运用大数据的复合型人才,打造一支具有互联网思维和现代化视野的骨干队伍,为“互联网+税务”模式的健康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和人才保障。
2.加强税收风险管控
对税收风险的衡量主要是从纳税申报、第三方信息、发票信息等方面进行分析。就目前形势分析,税务机关对涉税企业的信息检查仍然是被动的。如果企业能够定期的向税务部门报送涉税的电子账簿,税务机关将稽查结果与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通过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等措施,把纳税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则可以有效的改善这一状况。借助云平台,将碎片化的、独立的、海量数据进行加工整理,让数据活起来,形成有逻辑的数据链,彻底打通数据孤岛。同时,税务机关应该加强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部门的合作关系,丰富数据内容,扩大可共享的数据范围,整合纳税人资料、发票领购等信息,满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需要。构建风险预警指标模型,实行涉税信息的任务派发、自动扫描、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等任务。系统可以自动分析各种数据,计算出税收流失严重、纳税遵从度低的企业,为风险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
3.以纳税人为本,加强隐私保护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要求税务部门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注重用户体验的“互联网+税务”服务模式,以纳税人为本,积极满足客户需求,使纳税人在涉税业务操作过程中不需要作过多的思考。在这一过程中,云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税务机关得充分利用大数据带来的移动数据环境,通过虚拟与现实的完美结合来优化税务产品和税务服务,增强用户体验水平。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对纳税人隐私的保护。大数据条件下,数据信息的公开的,所以,税务机关应加强完善“互联网+税务”模式的基础建设,堵塞漏洞,避免给窃取信息者以可乘之机。同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有关“互联网+税务”模式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纳税人的隐私信息提供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互联网+税务”模式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坚持走“一体化”道路。本文简要探讨了大数据时代给“互联网+税务”模式的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分析了“互联网+税务”模式发展的相应对策,旨在促进“互联网+税务”模式在云时代下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马泽方.“互联网+税务”关键是风险管理[J].中国税务,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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