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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中的主导性因素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7:19:4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社会经济中的主导性因素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社会经济中的主导性因素

第1篇

统计学在现代社会经济中得到广泛地运用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和手段。统计学与社会经济存在着密切联系。本文通过分析统计学与社会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将统计学更好地运用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

【关键词】

统计学; 社会经济; 关系

1 统计学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统计学在社会经济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为收集经济数据提供必要的方法

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建立经济数量模型,开展定量分析。因此首先有必要收集必要的经济数据。经济统计学给出了各种经济统计指标的科学定义和计算口径,给出了具体收集各种指标的方法和途径。离开了统计学的支撑,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能够真实反映客观世界的经济数据。

1.2 为总结和提炼客观经济现象的数量变动规律提供方法

社会经济的个别现象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了相当多的偶然因素,只有通过统计的大量观察法,才能从偶然中发现必然,总结出现象变动的数量特征。微观经济学中著名的恩格尔曲线(Engel’s curve)与宏观经济学中的菲利普斯曲线(Phillips curve) ,就是通过统计观察发现数量特征的典型事例。

1.3 为检验经济学理论的真实性和完善程度提供方法论基础

任何经济理论都只是相对真理,只能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较好地解释某些经济现实。因此需要人们利用经济数据去检验这些理论是否能够与实际情况相符。这种分析被称为实证分析。实证分析所获得的新知识常常为实质性学科的研究开辟新的领域,例如消费函数。

2 社会经济统计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

美国著名统计学家Tukey1962年发表了题为“数据分析的未来”的长篇文章,论及对数理统计研究的评价标准。对分析数据工作有无直接作用。是否发明了新的统计方法或者将一些统计方法组合应用于新的领域。对分析数据工作有无间接作用。虽然未发明新的统计方法,但就学科的理论框架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为学科的发展、揭示新的方向或思路,或开辟新的研究分支和领域。如费歇在1921年发表的题为《理论统计学的数学基础》和1925年发表的题为《点估计理论》的文章,虽则并末提出新的统计方法,但其中所提出的概念和理论框架,主导了以后许多年的数理统计学的研究思路影响延续至今。成果的数学水平。解决或推进有统计学背景的数学问题方面有独到和创新之处。

对于社会经济统计研究来说,衡量社会经济统计研究成果也可以有类似的三个标准:

第一,经济学标准。通过对经济数据的分析,发现了新的经济规律,或者是很好地论证和说明了某种经济现象发展的趋势和数量变动规律。

第二,对经济数据分析工作的直接作用。提出了新的经济指标及其核算方法、发明了新的分析方法或者是将产生于其他领域的方法成功地应用于经济社会领域,或者是巧妙地结合运用已有的方法等等。

第三,对经济数据分析工作的间接作用。虽然未提出新的方法,但就学科的理论框架进行有益的探讨,为学科的发展、揭示新的方向或思路,或开辟新的研究分支和领域。关于大统计学科的讨论等等,经济统计领域大国民核算体系的提出等等也属于类似的工作。

长期以来,我国的数理统计学界,采用发展纯数学的方法去发展统计学,特别是在成果评价方面,重理论轻实用。这种“政策导向”使许多数理统计学者对实用问题不感兴趣。研究内容流于空疏,无补于实际。

我国的经济统计学界没有很好地将现代统计方法应用于社会经济领域,去得到一些非统计专业的经济学者难以得到的很有参考价值的定量分析结论。因此,难于获得社会的支持。使学科发展的“良性循环”无法形成。相当一部分经济统计学论文的统计特色不够鲜明,不会江统计学深入运用到社会经济领域。与经济学其他学科的研究没有明显的区别。个别论文甚至只有文字的论述或数学公式的推导,而很少统计方法与统计数据的应用。

3 统计学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正确运用

3.1 坚持统计学的正确方向

对社会经济进行研究时,需要应用通用的统计方法,但更重要的是要密切结合有关经济理论,建立和完善以有关经济现象为对象的特定的统计方法。因此,搞经济统计时不能盲目照搬照抄西方经济理论,而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要密切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将研究适合经济领域特有的统计方法作为研究的重点,同时积极参与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的研究,发挥经济统计学的作用。

3.2 经济研究最重要的是经济思想而不是数学公式

不能以数学水平的高低来衡量经济学家的水平,也不能以运用数学的多少和它的难易程度来作为评判经济学论文质量高低的标准。我们在对社会经济进行深入研究时,不能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不注意问题的实质和方法的适用条件,片面追求复杂的方法和复杂的模型。我们应该找的最佳的方法和手段来解决复杂问题。

3.3 重视社会经济思想的运用

在肯定数学在经济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需要指出:经济学不是数学。在经济研究中,经济思想是最重要的,数学和计量方法只是体现和执行经济想法的工具。经济学的主要领域是靠经济学知识而不是数学取胜。

【参考文献】

[1]陈希孺:数理统计学及其与社会经济统计学的关系[J].中国统计,2001年第7期。

[2]余明江:统计学基本理论问题的再认识[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2年第1期。

第2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学科结构;经济发展;协调;指标体系

本文得到两个课题的资助:(1)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课题:“经济发展与高等教育学科结构关系的模型构建及实证研究”(项目编号:O8020116);(2)唐山师范学院院内科研基金项目:“中国大学生满意度测评模型及应用研究――基于客户满意理论的分析”(项目编号:06C02)

中图分类号:G52文献标识码:A

高等教育学科结构主要是指一所高校乃至一个区域所有高校内各种具体的学科专业所构成的比例关系和方式,包括不同科类高校和学科、专业数量、布点以及相互之间联系等。高等教育有三大职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学科结构是承载它们的一个平台,反映了科学技术发展和知识进步所形成的学科划分,关系到国民经济和上层建筑各部门智力资源结构,同时高等教育的学科结构是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状况最直接的反映和体现。“十五”期间,我国明确高等教育发展的重点之一是调整学科结构。而学科结构调整的主要动力,既来自高等教育的内部,也来自高等教育的外部,特别是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迫切需要。对于地方高等教育而言,其学科专业调整应在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的基础上,基于自身的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地方社会区域经济。明确学科结构调整思路和建设目标,并通过对调整后的专业课程体系构建和课程建设,使培养的人才能够适应经济社会的需要,这是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率的根本举措之一,也是摆在高等教育管理者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迫切的任务。在今天,伴随各地区高校自主招生、学科调整、专业设置面向地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科学地协调经济与教育发展关系,优化高等教育学科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高等教育学科结构与经济发展协调评价指标体系功能及构建原则

1、高等教育学科结构与经济发展协调评价指标体系功能。衡量高等教育学科结构、经济发展程度的指标多,关系复杂,特性差异大。高等教育学科结构与经济发展协调评价指标体系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功能:

(1)描述功能。即能够较深刻、客观地动态反映高等教育、经济各领域、各环节、各因素的现状。通过这些指标既可表征高等教育、经济子系统内部各因素的对比关系,又可反映高等教育学科结构和经济发展两者关系;既有横截面指标,又有反映动态变化的动态指标;既有高等教育学科结构与经济发展综合性指标,又有经济分项指标;既有学科结构、经济各自系统内部协调水平的指标,又有两者之间协调水平作为整体的功能状态。

(2)一定的解释功能。这种协调发展指标体系不仅能测量出两者协调的程度,而且还应提供可以帮助判断原因的指标。

(3)评价、预测功能。反映指标体系对我们认识已知和前瞻未知具有双重作用。前者反映在通过经济、教育子系统各自内部指标评价系统是否优化,以历史指标评价现在和将来发展的基础;通过反映经济、教育外部联系的中介性指标刻画两者在发展过程中外部关系是否协调。后者反映在可以利用历史、现状指标在近一阶段内动态变化特点轮廓性地预见未来高等教育、经济各自发展趋势及协调趋势,从而为制定对策提供依据。

(4)预警功能。这是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最主要的功能。体现在通过本国、本区域及国际上高等教育学科结构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律研究,找出影响协调发展的主要因素以及相应的数量关系,制定符合实际的指标阈值,作为教育经济严重失调的数量界限及时对决策层发出预警。

2、高等教育学科结构与经济发展协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有效的评价一个地区高等教育学科结构与经济发展协调程度,关键在于选择恰当而全面的指标。在具体选取评价指标时,仅采用一个单项指标或某几个指标必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主观性;而采取的统计指标过多,又会在具体评价时存在操作上的困难。为此,我们在选择高等教育学科结构与经济发展协调程度评价指标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针对性原则。高等教育学科结构与经济发展协调评价指标体系必须针对社会经济及高等教育学科结构的特点,兼顾两者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保证选出指标体系的可行性及代表性。

(2)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就是要求高等教育学科结构与经济发展协调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遵循高等教育学科结构调整的基本理论和自身特点,指标的定义、分类、范围、数据收集、计算方法、权重确定等都要真实、规范、有科学的依据,同时要注意所选指标的稳定性和相关性,要使指标体系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3)导向性原则。高等教育学科结构与经济发展协调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为了评价两者的协调程度,继而找出两者间存在的问题,寻求可操作的对策。因此,指标体系的建立应在全面性的基础上,尽可能选择具有足够代表性的综合指标和专业指标,以便比较准确、简洁地表述经济发展和高等教育学科结构协调的状况,引导人们找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4)可行性原则。虽然从理论的角度,可以设计出一个较为理想的指标体系,但在实践中,要考虑到数据采集的难易程度,应尽可能采用量化的指标,以便于操作,避免人为因素影响评价的结果。

(5)可比性原则。为了做到同一地区在时间维度上以及不同地区在空间维度上指标的可比性,高等教育学科结构和经济发展协调评价指标应使用国际上普遍通用的概念、名称和计算方法,并在时间上保持指标的相对稳定性,以保证历史资料的可比性。时间维度上的纵向动态可比反映所评价地区在经济发展和学科结构协调上的变化趋势和速度;空间维度上的横向静态可比反映所评价不同地区经济与高等教育学科结构协调性差距。

(6)简明性原则。高等教育学科结构和经济发展协调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若面面俱到则可以设计出成百个指标,具体评价时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因此,指标的选择应尽量做到用较少的指标反映目标中关键问题,且数据易于收集、针对性高、操作性强。

二、高等教育学科结构与经济发展协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本文主要是结合高等教育学科结构和经济发展的具体特点,将两者的协调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新兴专业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新兴专业是指应社会及市场的迅猛发展而设置的,具有良好就业前景,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要的专业。新兴专业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学科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程度;二是主导产业相关专业与经济发展的协调。主导产业是指在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本身成长性很高、并具有很高的创新率,能迅速引入技术创新,对一定阶段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转换具有重大的关键性导向作用和推动作用,对经济增长具有很强的带动性和扩散性的产业。高等教育需要优先为主导产业输送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通过对主导产业相关学科专业与经济发展协调的考察,也能反映学科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程度。

遵循上述原则,本文设计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表1)

1、新兴专业比率。新兴专业比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高等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新兴专业比率=×100%

2、新兴专业在校生比率。该指标反映的是区域高等教育新兴专业培养学生数量在全部在校学生中的比重。该比率上升意味着高等教育及时调整学科结构,适应社会需求。计算公式为:

新兴专业在校生比率=×100%

3、新兴专业在校生增长率。高校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会不断地提高新兴专业招生数量,该指标反映的是区域高等教育新兴专业培养学生数量增长情况。该比率是速度指标,上升意味着高等教育能更快地适应社会需求。计算公式为:

新兴专业在校生增长率=

×100%

4、新兴专业经费比率。该指标反映高等教育用于新兴专业的经费占总经费的比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高等教育对新兴专业的重视程度,也就反映了高等教育学科结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新兴专业经费比率=×100%

5、新兴专业经费增长率。该指标反映新增专业经费增长的情况。该指标值愈大,高等教育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愈及时。计算公式为:

新兴专业经费增长率=

×100%

6、区域主导产业人才供给率。该指标反映区域主导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得到保障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区域主导产业人才供给率=×100%

7、主导产业相关专业高职称教师比率。该指标反映主导产业相关专业教师中,副教授和教授的比率。能够在一定程度反映师资配置的合理程度。计算公式为:

主导产业相关专业教授率=×100%

(作者单位:唐山师范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舒杨.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与人才培养[J].广西社会科学,2003.4.

第3篇

【论文摘要】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已形成巨大的力量,但由于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市场化程度低等缺陷,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是一种必然,它将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问题,国内理论界大致形成两大思路,一种是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运用现有农村金融的组织体系、存量规模,对之进行必要整合与功能创新,使之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农村经济结构,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与农村经济体系当中双重主力作用;另一种观点是要注重发挥“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作用,由于非正规金融与农业、农村、农民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其制度安排及其形式更为农户所乐意接受,这种金融活动更容易嵌入农村经济的各个层面与过程当中,从而形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后由农村金融活动的主体——农民来决定最终选择什么样的金融上层建筑。 

整体上看,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占据主流地位。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村金融改革过程来看,实际上也体现的是第一种观点的思路。通过前面的分析得知,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选择第一种思路具有客观必然性,这不仅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布局的要求,也是充分发挥金融功能,促使小农经济走向开放,与社会化大生产相互交融的要求。诚然,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东南沿海一代的民间经济能够在全国率先走过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昔日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是做出了贡献的。然而,相对于存量巨大、覆盖面广泛的正规金融而言,非正规金融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因而,重视非正规金融在创新当中的作用不能等同于非正规金融取代正规金融的作用。 

因此,如何发挥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的效率,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就成为问题的一个关键。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很低,而且资本高度稀缺,若采取类似于城市经济当中“国有股减持”方式将政府对农村金融产权控制力度削弱或取消,放手由市场调节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在政府主导框架之内,通过制度供给的方式激励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创新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当中,政府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要不断弱化千百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当中业已形成的“超稳态”的小农经济结构而不是保留它或者固化它。这也是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而难点在于,如何保证政府主导创新过程的充分理性,如何克服政府主导创新决策成本过大的问题。在我国二重结构(1996)的社会制度之下,社会的运行过程直接体现为“官”与“民”的对立。这种社会结构的优势在于政府的意图能够迅速地传递到社会下层。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运作特征体现为,一旦某个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该问题就会立刻进入“解决”的程序当中。然而,这种社会结构的效率要依托于一个全能型的政府以及政府必须事事过问,一旦对某件事情“关注”不够,就会导致制度安排严重滞后,同理,政府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掌握信息不够全面,其决策也会造成制度供给的扭曲。目前,我国正在实施过程当中的有关农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就正在面临这一问题困扰。 

第4篇

一、PERD系统及区域PERD协调发展模式

(一)PERD系统

PERD系统是指以人口(P)、环境(E)、资源(R)与发展(D)四个问题为中心,由形成PERD问题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在一个具体的区域内复合而形成的一个紧密联系的统一体。研究解决PERD问题,不能孤立地研究某一方面问题,而应将人口、环境、资源与发展四个问题及其形成的因素,结合不同的地域,系统地纳入一个统一的框架内进行全面的研究,局部的问题纳入全局中协调解决,共同达到协调发展的目的。例如:我们研究人口数量时,只有把人口数量与区域环境、资源、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口本身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文化构成等问题联系起来,人口数量的分析才具有现实意义。当人口数量与上述因素之间的关系协调时,人口数量就不是―个大问题;反之,如果它们之间的关系不协调,人口问题就成了―个重大问题。

(二)区域PERD协调发展模式

1.区域PERD协调发展模式。区域PERD发展模式是指在一定空间和一段时期内,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系统发展的总的方式。区域PERD协调发展模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口增长模式:人口总规模维持在资源、环境与经济的承载能力之内;劳动适龄人口增长与社会劳动力的需求相适应;老年人口的比重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持人口增长过程的稳定性;人口生育政策与政策实施的可行性相适应等。(2)环境保护模式:保持区域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方向转化。(3)资源利用模式:资源更新速度与资源利用规模和速度相协调;保持生物资源的多样性等。(4)经济与社会发展模式:经济增长速度与满足人民需要和增强区域综合实力相适应;宏观经济结构与区域资源结构、环境结构、经济发展阶段相协调;主导产区突出、区域经济竞争力加强;社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等。(5)区域开发模式:保持区域发展空间结构的优化,工业、农业、交通、城市等合理布局,并且它们之间在功能关系上相互协调。(6)时间推进模式:保证区域PERD协调发展在时间发展阶段上的循序渐进。

2.合理选择区域发展模式。影响区域发展的因素很多,而且也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别。不同区域的协调发展模式由于区域PERD的状况不同而千差万别。PERD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系统,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动必定影响其他因素的变动。另外,在区域发展实践中,发展模式也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交融共同发生作用的。所以我们应根据区域PERD发展的客观实际,合理选择区域发展模式,并根据事物的动态变化及时转换发展模式,从而在总体上引导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区域PERD协调发展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是指由若干个相互联系的评价指标组成的有机整体,它可以全面、系统、科学和准确地反映一定时期内区域PERD多个侧面的变化特征和发展规律。评价指标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其结构和组成要素的科学组合会直接影响系统功能的发挥。区域PERD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必须要对其结构和评价指标的组合进行科学研究,才能建立一套科学的区域PERD综合评价体系。

(一)构建区域PERD协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指标的设计应该科学,指标的选取应该符合区域PERD评价的需要。区域PERD协调发展模式既是一个理论上探讨的问题,同时也是实践中的问题,涉及PERD的相关指标的定义、计算方法等不能离开PERD及其相关概念的基本理论,每一个指标的名称、定义、解释、计算方法、分类等要讲究科学性和规范性。

2.全面性和系统性原则。全面性是指标的选择应尽可能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分析对象的全貌。系统性是指标体系中的各指标间要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而不是杂乱无章的罗列。影响区域PERD的因素很多,这些因素构成了一个综合的系统。它是一个多层次的动态系统,对区域PERD的认识和评价应遵循相应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原则:(1)区域PERD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必须充分体现区域PERD的各个方面及其之间的关系,从PERD的全过程出发,全面反映影响PERD的各种因素,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区域PERD的全貌,尽力满足为客观地评价区域PERD现状所提出的全面性要求。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区域之间的差异和PERD不同子系统之间的联系,既要有反映不同区域PERD差异的指标,也要有反映子系统联系的指标,以保持指标体系之间的完整性和全面性。(2)区域PERD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必须重视PERD因素的系统结构关系,要将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四个问题及其形成的因素,结合不同的区域联系起来,系统地纳入一个统一的框架内加以系统研究,以满足客观评价区域PERD的系统性要求。

3.简洁有效原则。指标体系并不是包含的指标越多就越全面。在设计指标体系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力求精简,要尽可能地筛选并删除一些可有可无的指标。

4.敏感性原则。在构建指标体系时要注意指标的敏感性。指标应能比较敏感地反映分析对象的变化,有些指标虽然在理论上讲是合理的,但由于客观环境或条件发生了变化,或受到某些因素的制约,往往不能显示出客观事物的实际状况。

5.可行性原则。指标的选择要注意可行性。指标的设置要有利于资料的取得,即选取指标时应该兼顾全面性和数据的易得性两方面因素。尽可能利用现存的各种统计数据,选择主要的、基本的、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作为量化的计算指标。

6.动态性和稳定性相结合原则。指标的选择要坚持动态性和稳定性相结合。既要有反映目前的指标,也要有反映变化的动态指标。对区域PERD的认识和评价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相关因素的变化和发展,各个评价因素所发挥的作用会增强或减弱。由于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的大环境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其评价体系应遵循动态原则。如发生重大的政策、技术、社会、经济等其他变化,区域PERD的评价体系也应随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但是指标体系应该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以便于对比分析区域PERD的发展变动状况。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定性评价是采取经验判断与观察的方法,其评价结果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定量评价是采用量化的方法,其评价结果往往带有局限性,评价不容易深入。将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可以弥补各自的不足,达到较好的评价效果,从而建立科学的区域PERD评价体系。任何事物都具有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但对于一些在目前认识水平下难以量化且意义重大的问题,可以用定性指标来描述。

(二)区域PERD协调发展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框架

1.区域PERD协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每一个评价指标都可以从一个侧面评价区域PERD的变化状况,但由于各个评价指标的类型、性质不同,其评价的功能也不同。因此,要形成对区域PERD的综合评价,必须通过评价体系对评价指标进行科学组合,发挥其整体的评价功能。建立指标体系,常用的一种方法就是首先将目标分成具体的目标层和准则层,然后再细分成更小的、可以建立指标的小系统,通过对这些小系统建立指标,从而确立整个指标体系(见图1)。

2.区域PERD协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区域PERD协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包括三个层次:(1)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与外部系统五个方面的指标体系;(2)五个方面的指标体系交互作用形成24个方面的子指标体系;(3)24个方面的子指标体系的每一单个指标。

(1)人口系统指标。1)PP人口系统内部结构指标:人口数,劳动适龄人口数,老龄人口比例,学龄人口比例,育龄妇女文化程度,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人口性别比例等。2)PE人口环境系统指标:环保事业从业人员数等。3)PR人121资源系统指标:从事地质普查及各种资源勘探的劳动力数量,水利业从业人员数等。4)PD人口社会经济系统指标:各行业劳动力人数(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公共服务业等行业的劳动力人数);各产业劳动力人数等。5)PO人121外部系统指标:劳动力输出数量及构成等。

(2)环境系统指标。1)郧环境系统内部结构指标:生态环境状况,大气质量水平,水环境质量水平和固体废弃物堆放量等。2)EP环境人口系统指标:各种人均环境指标,如人均绿地面积、城市人均综合用地等。3)ER环境资源系统指标:环境对资源的损害指标,如地下水污染、海洋污染、海水入侵面积、耕地盐碱化面积和开采矿产塌陷地面积等。4)ED环境社会经济系统指标:单位环保资金效益指标。5)EO环境外部系统指标:各种污染物输出等。

(3)资源系统指标。1)RR资源系统内部结构指标:各种资源储量及构成,各种资源利用率等。如水资源总量、水资源利用率、耕地面积、土地利用率、煤炭储量、石油储量和森林资源量等。2)RP资源人口系统指标:各种人均资源指标。如:人均耕地、人均煤炭资源量、人均森林资源量、人均水资源量、人均石油资源量和人均其他矿产资源量等。3)RE资源环境系统指标:环境使用资源量指标,如环境用水量等。4)RD资源社会经济系统指标:资源可供社会经济用量。如可供工业用水量、可供农业用水量、煤炭资源年开发量、石油年开采量和天然气年开采量等。5)RO资源外部系统指标:各种资源输出指标。

(4)社会经济系统指标。1)DD社会经济系统内部结构指标:历年三次产业结构比重,工业部门结构,主导产业所占比重,区域竞争力,国民收入使用额,积累率,经济发展速度,资金产值率,资金利税率和经济发展过程的波动状况等。2)DP社会经济人口系统指标:各种人均社会经济指标。如人均GDP、人均钢铁产量、人均粮食产量、人均石油产量、人均棉花产量、人均主要工业品产量、人均服务设施拥有量、人均服务人员拥有人数、城市居民消费水平和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等。3)DE社会经济环境系统指标:环保资金投入量,废水排放总量,废气排放总量,固体废弃物排放总量,万元产值废水排放量,万元产值废气排放量和万元产值固体废弃物排放量等。4)DR社会经济资源系统指标:地质勘探资金投入量,各种矿产资源探明储量增量等。5)D0社会经济外部系统指标:资金输出,各种产品输出数量及构成等。

(5)外部系统指标。1)OE外部系统环境系统指标:各种外部污染物流入量及构成等。2)OR外部系统资源系统指标:各种外部资源的输入量及构成等。3)OD外部系统社会经济系统指标:外部资金输入数量等。4)OP系统环境人口系统指标:外部劳动力输入量及构成等。

3.区域PERD协调发展的综合评价方法。综合评价方法也称多变量综合评价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将多个指标转化为一个能够反映综合情况的指标来进行评价。在评价过程中,一般要根据指标的重要性进行加权处理。评价结果是以指数或分值的形式表示被评价单位的“综合状况”。

综合评价的步骤:(1)确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这是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和依据,也是综合评价科学性的关键。指标的选择方法有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两类。定性方法中常用的、效果较好的方法是专家评判法。专家评判法是通过研讨会或征询意见的方式,集各位专家的智力优势和经验来选择指标。定量方法有试算法和通过相关系数并借助于系统聚类法来对指标进行选择。不管使用哪一种方法,都要根据理论和经验及指标在历史资料中的表现加以确定。在指标选择余地较大时,要从类似的指标中删除个性不太强的指标,以简化指标体系,减少分析过程中的计算工作量。(2)搜集指标数据,并对不同计量单位的指标数值进行同度量处理,以消除量纲的影响。消除量纲的方法目前常用的有相对化处理、函数化处理和标准化处理三种方法。(3)根据指标的重要性确定其权重。指标权重的确定方法有定性赋权的专家评判法、定量赋权的指标比较法和比率标度法等。实际中常常将定性和定量方法相结合运用来确定各指标的权重。(4)对经过加工处理后的指标值进行汇总,计算综合评价指数或综合评价分值。另外,若对多个区域同时评价,可根据综合评价指数或综合评价分值的大小进行排序。

第5篇

评价指标

在构建指标体系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9~11]:①科学性。评价指标概念必须明确,既要立足于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又要避免指标间的重叠;②系统性。水资源紧缺问题是集自然、社会、经济于一体的复合系统,所选指标应涵盖研究问题所涉及的各个方面,能全面综合地反映缺水问题;③可操作性。评价指标原则上从现有统计指标中产生,少量需重新统计的指标应具有可测性和可比性,且易于量化;④层次性。指标体系应根据评价需要和功能的不同层次而设置,并将指标分类,使指标体系结构清晰,便于应用。根据上述原则,参考现有成果[2]并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选取社会经济类、供需类、用水类及水环境类4个一级指标和16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社会经济类指标主要反映人口及工农业发展对水资源紧缺产生的影响,供需类指标主要反映供水能力及供需平衡状况的影响,用水类指标反映用水管理与节水水平的影响,水环境类指标则反映水污染因素对水资源紧缺程度的影响。评价指标及其计算公式(表略)

模糊综合评价

在模糊综合评价中,需先确定各级指标的权重和隶属度,再根据模糊数学中多因子二级评判法,先综合评价所有二级指标,再对4个一级指标进行评价,最后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确定某一区域水资源紧缺的主导因素。指标权重采用专家评分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分配。4个一级指标中,反映水资源供需关系的指标与其他指标各占50%权重。社会经济、用水类指标和水环境的权重分别为0.20、0.20和0.10。社会经济类指标中,人口密度和人均GDP最能反映水资源对区域人口和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其权重为0.20,耕地率和灌溉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区域农业用水的保障程度,其权重为0.15,其他3项为0.10。供需类指标中,缺水率直接反映水资源紧缺程度,其权重为0.50,人均供水量和需水模数权重分别为0.30、0.20。其余类别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相同。指标隶属度指标隶属度是表征评价指标隶属于水资源紧缺的程度,取值在0~1之间,确定方法灵活。采用专家评分法,虽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反映了大量的经验积累。根据水资源紧缺程度将隶属度分为5级,其分级标准(表略)评判计算江苏省相关指标统计根据江苏省2010年各项指标统计数据(表4)确定2010年水资源紧缺程度评价指标的隶属度,相关指标的计算评判分二级进行,第一级综合评判公式为:(式略)(1)式中,Dp为p水平年评价区域的第一级评判结果;Ai为第i个一级指标权重矩阵(i=1,2,3,4);Bj为第j项二级指标权重矩阵(j=1,2,…,16);Cjp为p水平年第j项二级指标隶属度矩阵。第二级评判按各一级指标分类计算公式为(式略)式中,Eip为p水平年第i个一级指标评判结果。根据式(1)、(2)可获得江苏省2010年水资源紧缺的隶属度(表略)

评价结果分析

水资源紧缺程度综合分析水资源紧缺程度根据评价指标综合隶属度Dp的大小分为不紧缺(式略)各项指标分类分析(1)社会经济类。指标的紧缺隶属度达0.82,是水资源紧缺产生的重要因素。说明江苏省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对水资源需求量大,协调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2)供需类。指标的紧缺隶属度为0.42,属于轻微紧缺,说明江苏省现状供水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尤其是苏北地区水资源贫乏,需依靠调水工程建设来解决水源问题。(3)用水类。指标的紧缺隶属度为0.35,属于轻微紧缺,说明在提高用水效率和节水水平方面尚存在一定潜力。(4)水环境类。指标的紧缺隶属度达0.70,属于严重紧缺,说明水污染因素对水资源紧缺程度有很大影响,即某些经济发达地区为水质型缺水。

第6篇

会计环境与会计价值关系密切,会计环境分为文化会计环境和非文化会计环境,然而在对会计价值诸多研究中,人们更多的是研究会计价值与文化环境间的关联性,往往会忽视非文化环境因素对会计价值产生的影响。本文旨在探析非文化会计环境因素对会计价值的影响,进而丰富会计价值体系框架,促进国际会计协调和经济一体化。

【关键词】

非文化会计环境;会计价值;Gray(1988)模型

0 引言

会计环境指的是影响会计系统的外部因素,它主要分为文化会计环境和非文化会计环境。就对会计价值的影响而言,非文化环境是其重要的外在动因,主要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法律环境,这些环境通过相互作用影响着会计价值,而且一定意义上非文化环境因素决定着会计价值的发展路径。本文主要探究往往被人们忽视的非文化环境因素对会计价值的影响,进而丰富会计价值体系框架。

1 对Gary(1988)模型的认识

Gary(1988)模型为会计价值建构了基本理论模型,在随后的二十余年里得到了应用,为会计环境对会计价值影响的大量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虽然Gary(1988)模型是将Hofstede(1980)文化模型开创性的运用于会计价值研究中,但是在诸多的实际研究中,往往会忽视非文化会计环境对会计价值的影响,多是将焦点放在文化因素和一个或多个Gary(1988)模型会计价值的相关性考察方面。目前,仅有少数的学者对非文化会计环境因素对会计价值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实际上却难以形成系统性。鉴于此,本文尝试考察非文化环境因素与Gary(1988)会计价值的相关性,分别从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法律渊源等方面探究非文化会计环境因素与Gary(1988)模型会计价值的相关性。借助这一次探究,进一步丰富Gary(1988)会计价值影响因素的理论框架,为未来理论和实证研究提供更多指导依据。

2 会计环境的变化

哲学中有谈到:世界是发展着的世界,任何事物都处于不断地发展中,自然界是变化发展的,人类社会也是不断发展的,人的认识也是不断发展的,一成不变的事物是没有的。同样地,会计环境也是顺应时代的发展在不断的变化的。在传统的会计中,会计环境主要指的是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和客观历史条件,然而当人类进入现代化社会时,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导致会计环境也相应地发生着变化,可将其分为外部环境因素和内部环境因素,正如事物的影响因素是多面的而并非一面的。其中内部因素包括会计人员的价值观念和素质、会计工作手法、管理模式等会计系统内部的各种客观条件和状况;外部环境因素主要包括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法律因素等会计系统外部的各种条件和状况。

3 探析非文化会计环境因素对会计价值的具体影响

3.1政治环境因素对会计价值的影响

会计价值往往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政治观点和政治目标,可以说会计价值的发展和运行实质上就是一个政治过程,任何一个国家的会计价值必然都是这个国家政治的要求和体现。政治环境因素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政治意识形态,一种是政治组织体制,它们对会计价值的影响都是比较明显的。政治意识形态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社会主义、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其中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是两种相反的政治意识形态,而民族主义所代表的范围较广,本文主要从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两方面进行分析。

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相比较而言,社会主义更多的是对国家政权的强调,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对企业、市场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而自由主义恰恰与其相反,它更为强调国家的不干预政策,提倡自由的市场经济发展,在这种环境下的会计价值则比较倾向于少法律、多灵活的控制,而社会主义下的会计价值则偏向法律控制的价值取向。但是自由主义导致市场经济过高的灵活性,容易造成企业和个人对利益的追求,这并非是最好的。近几年,政治意识形态与会计的相关性受到了会计学者的相当关注,由于各国的政治环境有所区别,最终导致其会计价值也就有所不同。

3.2 法律环境因素对会计价值的影响

会计价值不仅会受到政治环境因素的影响,也会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同,造成会计价值有着重大的差异。法律渊源包括两种,一种是成文法,一种则是普通法。普通法相较于成文法更为灵活,它是以会计实务为基础的,普通法所具有的灵活性与会计价值中的是相符合的。与此相反,成文法中法律条文所包含的要求不但数量多而且内容较为详细,在大陆法系中,会计原则及其相关制度都会被纳入法律的范畴,从而体现法律控制、统一性的价值,使得个人相对国家政府权力的优先权不足。相比较而言,普通法国家稳健性的程度要高于成文法,普通法的国家则相对透明。

3.3 经济环境因素对会计价值的影响

如果说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对会计价值有着重要且深远的影响,那么经济因素对会计价值的影响则是最直接的,因为经济环境中所包括的每一个因素都会作用于会计价值,社会经济对会计价值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本文主要探析经济因素中影响较为重要的经济体制和融资系统对会计价值的影响。

经济体制对会计价值的影响。

比较经济学理论认为,一个国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资源配置主要取决于这个国家的经济体制,从而使以促进社会经济资源有效、合理分配未最终目标的会计系统必定会受到该国家经济体制的影响。不同国家的经济体制具体运行的过程是不同的,有些国家是以计划机制为主导,信息以指令为主要内容;而有些国家则是以市场机制为主导,信息以价格为主要内容,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信息接受者享有平等的权利,为投资者提供精确、可靠地会计信息是会计的主要功能,便于其做出更好的决策,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更适合稳健主义价值。

融资系统对会计价值的影响

融资系统可分为债权融资系统和股权融资系统,它也属于会计价值重要的经济因素。在股权融资系统下,处于主导地位的是个人投资以及机构投资,他们能够对自己的持股数量随时地进行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债券融资系统下,占据主导地位的是银行、政府投资,他们无法对自己的持股数量进行随时调整,法律控制强度较大。由此带来的差异,对一个国家会计价值的形成和发展有着直接影响。

4 结语

综上所述,非文化会计环境因素对会计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关学者在对会计价值进行探究时应考虑全面,不断丰富会计价值体系框架,促进国际会计协调和经济一体化。

【参考文献】

[1]潘爱玲,李彬,林亚囡,宿伟娜,文化对会计的影响文献书评及未来研究展望[J].会计研究,2012

[2]徐伟航,王积田.影响会计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因素分析[J].华章.2011,22(17):41.

[3]刘文华.我国会计文化的特征及其重构策略[J].商业时代2010,27( 5): 96

第7篇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效益公正定位

经济法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的背景下,由于市场调节机制缺陷的日益明显,市场失灵现象迭出而产生的,它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产物。美国法学家庞德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经济法价值的定位问题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法立法、司法所亟待解决的一个全新课题。本文试图从我国经济法学基本理论出发,分析和论证经济法价值的定位,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应定位于“效益———公正”,社会整体效益兼顾社会总体公正是经济法价值的脉络。

一、价值——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

价值,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马克思认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然而其应用范畴已超出了它的原有领域。一直以来,“价值”一词都在一种很宽泛而又很模糊不清的意义上被学者们所使用着。现在看来比较大众化的观点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它反映了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包含了主体对客体的评价。价值的前提是人的需要,没有人的需要,价值就不可能得以体现,就没有价值问题。

法律价值是法律对社会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即法律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意义。有学者给法的价值这样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笔者对这种定义不敢苟同,但认为有其可取性,因为它突出了法存在的根本要义。从法理学来讲,法的价值,是关于法的目标、理想或主要功能作用的抽象,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法律价值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历史范畴,同时又是一个多层次、多元的体系。平等、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和效益等都是法律的价值目标。在所有这些价值目标中,效益与公正(即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的地位。经济效益是效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体现,它反映了一个社会的生产力状况,决定了一个社会现代化程度的高低。社会公正反映了社会评价水平的发展状况和民众利益的满足程度的高低,它同样是判定社会现代化水平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经济法的价值又是什么?学者们见仁见智。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即,“效率说”与“公平说”。“效率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本位为其原则,将个体的个别行为放在整个经济运行和效率中考察和评价,从保证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总体利益和效益需要去分配权利义务,构筑行为模式,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利益和效益的保护[2].“公平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公平作为其主导价值,社会公平应涵盖的内容包括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根据不同主体具体情况对权利义务作体现差别的分配[3].针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并没有完整具体而又科学地阐明经济法价值的真正内涵。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调整任务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其价值亦重在经济性;同时经济法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而应运而生的。所以经济法又是社会性之法,经济法的价值关注社会性。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价值的突出属性。社会整体效益兼顾社会总体公正就构成了经济法价值链的中心环节。

毫无疑问,每一理智的交易主体在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中,都不可能不考虑效率,但是,交易主体进行交易以及政府干预经济的价值取向并不能等同于规范这些行为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在法律领域,普通的效率取向应视为法律规制的原因,而不能视为法律规制的目的。对经济合理性的追求必须考虑社会政治、伦理、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社会信仰等各方面的承受力及它们之间的和谐度,而不能单纯以经济的合理性即效率作为其主导价值。社会公平包括诸多方面,但并不是每一种公平都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如分配公平。更何况在经济法的诸多价值中,不同时期和不同条件下,经济法的价值是有不同侧重的。认为社会公平是经济法的唯一价值追求不免有失偏颇。所以,我们认为经济法价值是以社会本质为基本价值取向,从确保社会经济运行的社会整体效益并兼顾社会总体公正需要去分配权力和义务,构筑经济行为模式,实现社会总体效益的提高和利益分配的总体平衡。

加强对经济法价值的定位研究是适应WTO基本法律规则的客观需要。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政府体制、企业体制与经济运行机制的全面转轨。我国必须加快国内经济、政治改革的进程,重新调整国家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尽快使我国的经济运行体制与规则与WTO规则为代表的市场经济体制与规则相适应、相衔接。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根据“逐步开放中国市场”和“按国际经济规则办事”的承诺,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真正与国际经济规则接轨。加入WTO既是一个世界性的经济问题,同时又是一个国际性的法律问题。就法律角度而言,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不等于法律全球化,因为各国的立法毕竟属于国家行为,所谓建立“世界法”的设想是不现实的;但是,另一方面,WTO规则及其他国际条约深刻地影响到各国的法律,现在仅仅站在本国平面考虑法律制度的架构(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法制)远远不能适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我们应当立足“国”情,顺应“世”情,改进和完善中国的经济法律制度。要瞄准国际通行规则和先进标准,逐步修订或者制定有关经济法律。为此,在现时代的经济法的立法中,将经济法的价值定位于社会整体效益与社会总体公正是合乎WTO基本法律精神,实现经济立法的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

二、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1.社会整体效益与经济法的自然链结

所谓效益的整体性,是指法律把个别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行为主体延展到整个社会。换言之,即将个别主体行为置于整个社会利益中加以认识而得到的肯定的评价。在传统的私有权神圣的法律理念的支配下,法律对个别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派生的行为保护过于宽泛,以至于较少考虑个别主体的外部性,亦不理会个别主体损害资源的财产权滥用行为。然而,在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的情况下,这些个别主体行为则被法律给予否定评价,受到限制或被纠正。在前一种情况下,就个别主体而言,也往往是有效益的,但整个社会则可能出现效益下降的趋势。在后一种情况下,个体效益虽受到了遏制,但社会整体效益却在上升。

社会整体效益为价值取向是经济法自身的要求。不过对“社会整体效益”在界定上存在着分差,即,其中的社会整体是本国范围或是指的是全人类。但是如果将“整体效益”局限于一国的范围之内,将其视为一国利益是比较狭隘的。目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现实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都要求其价值追求突破国界,由追求一国之整体利益发展为全球全人类的整体利益。诚然,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发生效力的范围是有地域的局限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只能追求一国之利益,只能追求统治者的利益。世界各国虽然都有自己的国情,但也有许多共性的东西,它们也面临许多全球性的课题亟待解决。因此,经济法必须把追求一国之整体利益与追求全球整体利益、全人类整体利益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与国际接轨。

经济法是构筑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而市场经济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益的最优化,即经济的最大量增长,社会财富的最大值增加,因此经济法最主要的价值目标就是效益,经济法注重效益价值目标的追求。但是,这里的“效益”只具有总体意义,而不具有个体意义。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和调控、规制和管理的法律。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为此,经济法价值的定位就成为重中之重。社会整体效益优先必成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

首先,经济法作为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它为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保障。经济法律规则的无障碍运行体现了效益的存在。这是因为:(1)法律的内在本质中体现着对效益的追求。法律的价值目标之一是建立良好的秩序,良好的秩序必然带来效益。经济法是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产物,是为克服市场障碍与缺陷,调整国家合理干预经济而产生,就是要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运行秩序。我们知道,在良好的秩序状态下,不同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各自遵循一定的规则,偶然性和不可预测因素被排斥,社会达到整体的和谐一致,从而易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效益。反之,无序状态必然导致低效益。效益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讲求效益是进步社会的最起码要求。(2)法律所确立的规范体系为实现效益奠定了客观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经济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其全部经济活动旨在实现效益,而对效益的追求导致了不正当的竞争、垄断等非效益现象的发生。为了保证效益的实现,就必须把对效益的追求融入经济法律规范当中。正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强制约束力,才使不同经济主体对效益的追求有序化,从而实现效益,也就实现了经济法价值。(3)法律的目的、作用中蕴含着效益。人们创设法律不为别的,为的只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社会的整体利益。法律不能仅是公平有序地分“蛋糕”,而且要求能够促进“蛋糕”的生产,使人们能分得更多的“蛋糕”。边沁曾指出:“法律不能命令个人寻求富裕,它们所能做的只是创造条件以刺激人们去努力占有更多的财富。”[4]经济法是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服务,确认最有效益的经济运行模式,确保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力地激起各经济主体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更多财富的愿望,并为经济效益的提高扫清了障碍。任何社会制度下,人们都追求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提高经济效益,效益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体现了人类社会前进的历史大趋势,反映了人们创设法律的初衷。

市场经济社会是高效运转的社会,对法律的维护尤其是对经济法律的维护更需要现代化的物质手段。效益,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讲,体现了社会宏观模式中的利益追求,它与创设法律的初衷是相吻合的。经济法创设的初衷就是通过规制政府干预经济克服和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失灵,营造高效的社会经济运行机制。高效的社会运行机制下,社会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可以多层次地得到很好的满足,法律的规范与制约作用也就自然而然地实现了。

2.社会整体效益有别于个体效益

人们曾经认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个体效益的最大实现就可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这种思想的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和边沁。传统民商法的个人本位和意思自治即基于这种理论而来。其价值取向是充分保证个体效益的实现,而对社会整体效益的维护则是间接的,它主要是通过调整个体效益之间的冲突来实现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的平衡。这在市场经济初期是行之有效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垄断的出现,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的矛盾日渐尖锐,个体效益的最大实现有时是以牺牲社会整体效益为代价的。面对市场失灵,传统民商法作了一些修正。但由于民法规范多是任意性规范,其调整方法的自治性及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它难以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了。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补充民商法之不足。经济法的社会整体效益取向与民法的个体效益价值取向是不同的。

第一,经济法把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整个社会,也就是说,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整体效益之中来认识和评价。只有符合社会整体效益的行为,才能得到肯定。比如,根据经济法,垄断阻碍科技进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然而依民商法看来,一个经济主体走向垄断的每一步,都是在个体效益最大化驱动下合理又合法的行为。对于社会整体效益的损害,民商法的“无形之手”表现出了无能为力。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视角对垄断作了否定,以“有形之手”限制垄断。需要指出的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效益为重,但并非把此目标绝对化,甚至像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涵盖一切,扼杀牺牲经济个体效益。经济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市场经济,意味着社会整体效益与个体效益是可以妥协和折衷的。为了社会整体效益,个体效益是应该被限制或否定的。但是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社会整体效益都重要得绝对优于个体效益,只有个体效益在危及社会整体效益时才可以适用“社会整体效益优于个体效益”的原则。

第二,经济法从社会整体效益的需要出发,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主要是通过经济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来规制经济生活,重新确立经济主体的行为模式,界定经济个体活动领域和行为方向。经济法借助法律机制的调整作用,把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益目标寓于经济主体的个别活动中,使经济主体在选择自身活动内容或方式时,充分注意到个体目标与社会目标保持相互衔接的要求。这种衔接水平越高,就越能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护,经济主体的个体效益也就越高。经济法的这种调整机制,使得经济主体原先一味追求个体效益的行为,尽可能地与社会整体效益目标保持协调一致,结果是两者都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通过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直接管理,应遵循“适当干预”的原则,即这种介入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

3.经济法价值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

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作为经济的终极性价值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成立的。即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整体效益,并将其作为自己最直接的追求。不过,对经济法价值的这一定位,并没有否认其他法律部门对社会利益的追求。事实上,法律的实质就是安排各种利益的制度。但是,不同时期不同利益需求,造就了不同的法律部门,并决定了其特有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对个体利益的保护需求产生了以自由协调为主要调整方式的民商法,对国家利益的需求产生了以命令——服从为主要模式的行政法。而经济法保护的是整体上的社会效益。另外,直接追求社会效益,是经济法价值的独到之处。同样,我们并不是说其他法律忽视了社会的最大效益,而在于说明各个法律部门的直接的着眼点不一样。比如刑法它最直接的追求是恢复社会正义,在它的这个追求之下当然是有助于社会效益的;比如行政法、民商法,它们在实现各自的价值的时候也是有利于社会效益的。大多数的法学家已经认可经济效益是法尤其是经济法的价值之一,但是当我们将效益作为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来考察时,就必须认识到我们所探讨的效益观点是一种社会效益观。社会效益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其内涵更为深刻与广泛。经济效益通过成本———收益分析而反映出来,而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利益以及人文等众多因素的优化与发展。微观的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

4.社会整体效益:经济法的主导价值

随着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兴起,使效益开始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导入法律———导入法律意识、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效益目标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价值目标带来强有力的冲击,并有可能取代正义或公平在某一部门法律中成为主导地位的价值,即效率居先。因此,效益或公平哪一个居于主导地位并非恒定不变,其取决于一定历史时期内某一部门法律所应发挥的特定功能。效益成为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为我们探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提供了理论前提,使我们可以摆脱传统法哲学思维的桎梏,将视点置放于效益与公平之双重目标及其相互比较上。毋庸讳言,效益和公平的统一是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所有法律追求的目标,然而,许多情况下追求两者统一往往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就要求经济法在整体上要有所侧重,即确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效益无疑要成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是经济法价值的基石。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传统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交易成本过巨、市场失效、外部不经济等问题,使得市场运行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而要求国家行使其调控和规制经济的职能,以减少交易费用,克服市场失灵。现代市场经济因此成为宏观调控和市场微观调节的有机结合,是社会化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一般方式。这种思想最初是以经济政策表现出来的,但由于经济政策缺乏强制执行力,故最终必然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以弥补民商法之不足,于是,一个与以往法律部门都不同的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了。因此,从经济法的诞生来看,纠正市场之不足,解决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市场的“帕累托效率”问题,一开始就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主要目标。

笔者认为,效益的整体性是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根本所在。民商法追求的价值目标虽也是效益,但截然不同的是,民商法追求和促进的效益是个体的、微观的。按照亚当·斯密之观点,个人追求会最终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因此,民商法把基点定在个体效益上。然而,如前文所述,由于市场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

从经济法法律体系的构成来看,经济法主要由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两部分组织。市场规制法着力解决的是市场运行过程中对竞争的阻碍,例如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限制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市场规制法的主要功能,其目的是促进竞争。而市场经济无疑是以竞争为核心的,竞争机制的健全与否从根本上关系着市场运行的效率之高低,因此,竞争机制既是效益机制,促进竞争即是促进市场运行的效率。同样,宏观调控法亦是旨在为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使市场主体有所遵循,减少内部和外部不经济带来的交易成本,协调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从而使社会经济有序、有效地发展。

由上可见,经济法在当代的历史使命决定了经济法只能以效益作为追求的主导价值目标。

三、社会总体公正: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随后在西方各国广泛传播的经济分析法学,要求对各项法律制度进行严格的效益分析,认为只有带来最大效益的法律才是应该的。效益成为法律权利义务分配的惟一标准。它主张效益优先,公平居于次要地位,就容易将人们导向片面追求经济高速增长而牺牲公平的歧途,导致“有增长无发展”的恶果。故我们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定位还必须兼顾社会的总体公正,即公平和正义。

1.公平

公平是一个运用极为广泛而内涵极其复杂的概念,一般认为,公平有下列几种不同含义:其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社会成员政治和经济地位平等;其二是机会公平,即在竞争中“大家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其三是分配公平,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分配正义,这是指每个人按自己付出的资源投入的大小获得相应的收益;其四是结果公平,是指社会成员个人收入分配结果的适度平等。现代经济法赋予公平以更丰富的含义,其内容包括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

作为经济法价值的公平应从两个层面上理解和把握。首先,经济公平指的是机会均等和规则公正。从这一点讲,公平和效益不是一对矛盾,而是公平决定效益,效益是公平的必然结果。因为公平的规则和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们形成有效的预期,增加或减少各种投入,降低生产成本,带来规模效益。其次,从更深的层次讲,公平指收入分配公正。这是对收入分配的尺度标准而言的,即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如果收入分配不公平,投入生产要素多者不能获得较多利润,投入少者反倒获得较多利润,那么,劳动、技术、资本、土地就不可能被更多地投入,社会资源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地配置。

经济法价值的内容是由价值主体的主观需要与客体的功能属性相互作用而决定的。对经济法价值内容的理论抽象应当从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中去寻找。“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来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5].国家之所以不能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在于自由竞争的任意发展导致了市场的失灵,市场的失灵使市场机制失去了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因而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所以,当不受限制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惨遭破坏,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时候,国家必然要出面干预经济,为了用法律的方式控制国家的不当干预,经济法便产生了,很显然,经济法就是以追求经济公平为主导价值而出现的。

经济公平理论在经济法中的显现。公平理论集中体现在各个国家的市场规制法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了调动市场主体行为的自由性,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美国形成了包括财产法、合同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等一系列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我国的反暴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得税法等,也自始至终贯穿着公平的理念。

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在经济法看来,某个体经济行为即便并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但却对整个社会经济存在危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经济法规范依靠国家干预这种市场外因素的介入来矫正,用民法标准进行衡量也许是无可厚非的方式。所以,在经济法看来,经济巨人与经济侏儒之间起点的不公平是不合理的,经济法要运用市场外力量积极限制这种力量对比差异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经济法总是以个体经济活动与社会总体经济的对比效果为参照,来评价公平价值的实现。因此,经济法是以对社会公平的维护为其公平价值的核心,公平是经济法的宗旨性价值。而正义同样是经济法价值的宗旨。

2.正义

正义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和社会准则,在社会意识中十分广泛而深刻,一直引导着法的发展。正义是法的先导。法的正义是通过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当然这种正义只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法的正义,而不是社会实在意义上的正义。法的正义是否能转化为社会现实,它既要取决于法所确认的正义本身的性质、内容,也取决于法的正义得以实现的条件、手段、方式、途径等。

在经济法中,正义的价值取向具体化为对正义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的追求,亦即实质正义的追求。这种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国家通过对公平的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理被管理的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及调控,形成社会经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既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之一,历来为人们所向往。实现社会正义是千百年来人们孜孜以求的美好愿望。尤其是当代西方新价值论法学的代表人罗尔斯的《正义论》问世以后,他“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6].对正义问题的关注更是成为焦点所在。其实,正义与效益之间也存在矛盾。效益以利己性倾向为动因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关注的是个体利益,正义则呼吁人们从只顾自己利益的私欲中解放出来,关注他人和群体的利益,二者从不同的出发点作用于同一对象,自然会产生矛盾。正义要求给人更多的自由,但人们对自由享受是以消费现有社会资源为代价的。人们享受的自由愈多,可供作为生产成本的社会资源就越少,创造出来的社会财富也因之减少。人们都渴求自己的重大利益和需要能受到坚强的保护,都希望用安全感来消除内心的恐惧,然而过于安全会抑制或妨碍人类社会的发展。一个待遇优厚的失业保障福利制度会使人们感到生活有保障,可是这个福利制度会降低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失业者的就业积极性,阻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一个案子四审终审无疑比两审终审更令当事人感到安全可靠,可这是以牺牲法院的办案效率和当事人的人力物力为代价的。相反,重效益人们所享受的自由和安全程度将降低,正义和效益是相互制约的,既然正义和效益是一对矛盾,就不能只是彼此对立,还会有彼此统一。一个不讲求效益的社会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因为它失去了实施正义的物质基础,没有可使用的物质力量来发展甚至维护人们的自由和安全。一个不正义的社会也不可能是一个发展的社会,因为它会产生两极分化,加剧社会矛盾,使社会陷入停滞、崩溃的状态。所以,法律保护正义虽然抑制了一定的效益,但这是为了实现更大的效益;法律保护效益虽然牺牲了一定的正义,但这是为了实现更大的正义。

正义和效益是法律价值目标中两个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要素。法律中所凝结的安全和秩序要素为效益的实现奠定了基础,法律中所凝结的平等要素体现了效益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而法律中所凝结的正义要素则起到了保障效益实现的作用。正义保证社会的稳定,效益推动社会的发展,而安全和秩序则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服务。因此,法律所追求的效益应当是安全、秩序、平等和正义的和谐统一,正义体现出经济法价值的宗旨。

四、结束语

经济法作为政府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法,从经济角度而言,以社会整体效益为目标;从法律角度而言,以公平为宗旨,兼顾社会整体效益与公平,实现两者的统一。对经济法价值的认识,其实也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论辩、试错、纠偏的过程。但是,在经济法中是否真的存在我们在上面讨论的种种价值,我们是否可以找到这些价值存在的“价值证据”,其效力如同证明电磁存在的“观察证据”那样令人确信无疑?法律价值的选择具有辩证历史性,法律价值的具体内容彼此有互补和依存性,价值体系本身的位阶又不是凝固的,而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律运转环节或不同的环境条件下会相应地做出各异的价值选择与组合。因此,对经济法价值的认识也不应该是凝固的。因此,经济法作为政府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法,从经济角度而言,以社会整体效益为目标;从法律角度而言,以公平为宗旨,兼顾社会整体效益与公平,实现两者的统一。

注释:

[1]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中译本,第55页。

[2]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载《吉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1期。

[3]鲁篱:《经济法价值初论》载《现代法学》1994年第4期。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1页。

第8篇

关键词:休闲体育产业;现状;问题;发展前瞻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2

1970年,联合国在布鲁塞尔召开了国际闲暇会议,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休闲》。这对于尊重人类追求快乐自由等自我发展的权利、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促进休闲活动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在这一背景下,曾经的竞技体育项目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衍生出了休闲的功能,在体育活动理念、活动形式等方面实现了重要的扩展或转换,休闲体育逐渐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并逐渐形成了庞大的休闲体育产业。可以预测,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休闲体育产业必将在促进人类自我价值实现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做出更为巨大的贡献。

一、我国休闲体育产业发展阶段划分

休闲体育产业的产生和发展得益于社会经济的进步,而休闲体育产业一经产生,就会逐渐形成一种意识层面的休闲体育文化,这种文化会不断地引导和提升人们的参与热情,从而形成一种休闲体育产业的自我强化和发展机制。此时,休闲体育产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产生积极作用,二者的关系是互为呼应、相辅相成的。本文根据三者在不同时期的特征,将休闲体育产业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休闲体育产业的萌芽阶段。社会经济对休闲体育产业单向度的拉动作用是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在此阶段,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尚未达到3000美元这个带有消费结构转折意义的水平,休闲体育文化尚未行成,休闲体育作为一个产业还十分幼稚,其存在和发展必须有社会经济的涵养和拉动,而它在整个经济系统中的作用微不足道。

第二阶段,休闲体育产业的探索发展阶段。在此阶段,社会经济继续高速发展,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3000美元,但休闲体育产业仍然不够成熟,在它的运行示范下,休闲体育文化逐渐形成并开始发挥引导作用,此时的休闲体育产业受到文化因素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双引擎推动而迅速发展,它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意义明显但不巨大,可以说是添砖加瓦,但还算不上支柱顶梁。

第三阶段,休闲体育产业的成熟阶段。在此阶段,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5000美元,休闲体育文化已经非常流行,并对休闲体育产业产生强有力的推动力,休闲体育产业的自我强化发展机制得以形成。此时,曾经作为休闲体育产业另一推动引擎的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转化为对产业发展平衡的维持,而休闲体育产业却已经成长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经济运行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按照此划分,本文认为我国休闲体育产业目前尚处于整个发展历程的第二阶段。首先,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近几年来中国经济依然保持高速的增长,200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33.5万亿元,按现行汇率计算,约合4.92万亿美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7%,全国人均GDP已超过3000美元。其次,休闲体育产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还比较有限。据悉,美国体育产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率占11%,而我国体育产业的贡献率却只有0.7%,仅为美国贡献率的1/16,显然,还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当前我国休闲体育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休闲体育产业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这一方面蕴含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也意味着诸多的现实问题。

1.在体制层面存在着管办不分的问题

休闲体育作为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一个产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公司是产业投资和运营的主体,而政府作为“守夜人”,只能是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休闲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然而,由于我国在建国后较长一段时期里一直将体育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业来发展,在投入、运营和管理方面都是政府在一手操办,这种旧体制由于“路径依赖”的作用而延续到现在,这给休闲体育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

2.在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方面尚不健全

在休闲体育产业内部,一个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必须获得源源不断的资金投入,保持资金链的良性循环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虽然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转型和发展,休闲体育产业融资渠道有所拓宽,例如高速发展的体育彩票业就已经成为了休闲体育产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个别企业(如中体产业)的成功上市也表明中国休闲体育产业已经开始进行资本运作的尝试。但从整体而言,目前我国休闲体育产业的融资体系并不健全,融资渠道较为狭窄。一方面,由于我国休闲体育产业蜕变于国家计划经济下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家资本在资本构成中占主体地位的状况没能彻底改变,这是一个与体制问题相伴而生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休闲体育产业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所以投资风险较大,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其他社会资本和风险资本在进入时会选择较为谨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