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9 16:19:4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经济学的启发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论文关键词:启发式教学,教学方法,西方经济学
教学方法是教学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传统的课堂教学,一般只重视知识传授和记忆,而忽视全面素质提高,只把学生看成是灌输知识的容器,而未把学生当作学习的真正主人。而现代启发式教学是传统教学的继承和发展,它以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和教学的实际为基础,以培养具有创造性和开拓精神的、适应现代化社会的智能型人才为目标。经济学教学是经济学思维的教学,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如何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特别是如何让大学生学会学习,已成为当今课程改革关注的要点之一,也是“素质教育”的主要目标。启发式教学是我国传统教育思想的精髓,是一切优秀教学方法的指导思想,是实施素质教育的最佳途径和有效方式。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启发式教学虽源远流长却成熟迟缓,理论上的厚积却在实践中难以薄发,实践上难以找到规范性的操作。尽管启发式教学的真理性和魅力,人们无不称颂、提倡和憧憬,然而和其相悖的注入式教育仍然存在,甚至仍大量地占据教坛,阻碍着教育教学过程的人本化和优化。
一、启发式教学的界定
启发式教学是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材的实际,从学生的知识基础、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出发,通过教与学的互动作用,发挥双方的积极性和各自的特殊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在教师的启发诱导下,引导学生按科学的方法去主动学习,积极思考,从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一种教学思想。我们在教学实践中体会到,将启发式教学思想贯穿于教学活动全过程,根据教学目的、学科特点、教学摘要意义。
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才能,形成学生的健全人格才是启发式教学之根本所在。在原有的教育、教学条件下,学生的学习偏重于机械记忆,浅层次理解和简单运用,仅仅立足于被动地接受教师所传授的知识,这种方式不利于学生创造精神和创造才能的培养。我们必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挖掘学生潜力,培养其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这也是现实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更是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必然选择。
二、启发式教学法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的内涵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启发式教学的基本特征首先表现为:教师的引导作用和学生积极性的有机结合。在教学的初始阶段,教师要“扶”着学生走,在中间阶段教学方法,教师要“引”着学生走,在最后阶段,教师只需“跟”着学生走即可。学生在启发式教学中的作用,也是从积极努力跟着教师学,慢慢过渡到自己主动钻研,独立探索,甚至达到有所创新的层面。“教学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教师教学生学的机械过程,而是一个充满了师生思想情感碰撞与交流的过程。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应该是单纯知识的传授者,而应是学生有效学习的促进者,学生潜能的发现者和培养者。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和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探索知识,从而发挥潜能,培养能力。具体而言,启发式教学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的主要内涵如下:
一、学生兴趣的启发
兴趣是学习最重要的动力,不仅在一开始接触经济学理论时要创设情景,激发学习兴趣,变好奇为兴趣,就是在学习中途,在学生遇到不断产生的各种程度的不同障碍、因难,甚至挫折时,更需要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语言兴趣。当然还要培养一定的意志,使意志作用于克服矛盾之中。引起兴趣不是盲目地为引起兴趣而引发的,主要是为了发掘学习中的新问题。
二、学生想象力的启发
西方经济学学习的过程离不开想象,想象力的培养与开拓和应用是西方经济学教育重要的内容之一。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通过灵活运用各学科的知识、进行探究性、综合性的教学活动,有意识地挖掘和培养学生的想象力,才能够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西方经济学的教学内容中存在着大量的数学模型,从经济假设到抽象化的数学模型,需要思维加工过程,为此要让学生通过发挥自己的想象力来理解那些抽象的经济学模型。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要鼓励学生敢想、勤思、独创,并采取措施保护想象的火花。
三、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创造能力的启发
创新是西方经济学教学的核心精神,学术贵在创新。课堂教学在培养学生的创造意识,对学生创造思维的养成和促进学生创造能力的发展等方面,有着独特作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创造性思维,就是用心地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细心地点拨引导,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积极鼓励质疑问难,培养他们创新能力;采用不同方式启发、引导求异,逆向思维,因势利导,启发大胆想象,培养他们创造性思维。
四、学生实践能力的启发
启发式教学把发展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作为教学的核心内容。它突出思维过程,展现思维策略。西方经济学的教学目标是要培养学生具有运用数量分析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社会经济调查、经济分析和实际操控能力。学生通过系统地学习经济学基本理论和相关知识,了解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掌握数量分析方法,把握经济学研究的前沿动态。西方经济学的教学要训练学生关注现实经济运行、研判宏观经济大势、分析现实经济问题的综合能力。此外,还要鼓励学生利用大四之前的三个暑假到社会中进行调研和实践,并撰写出与实习单位相结合的、能够帮助实习单位解决实际问题的经济学论文。
三、启发式教学法的主要工具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
一、运用提问法。培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锻炼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提问法是教师在学生已有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师生相互对话,使学生巩固旧的知识、获得新的知识的教学方法。这一方法经常表现为课堂提问方式。教学中要善于巧设问题,引导学生质疑问难,课堂讲授时间有限,但课外时间无穷。因此,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有兴趣地去学习经济理论,理解经济现象,有效建立起经济理论和实际经济问题之间的关系,让学生有进一步学习的冲动。
在课堂上,要经常性地布置探索性问题,如最近的经济运行的情况是怎样,目前的金融危机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地控制目前我国的通货膨胀水平等等。通过这些思索性的问题建立起经济理论和实际经济问题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利用更多课外时间去查阅相关资料,研究相关问题,进一步促进经济学知识的学习。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课堂上最关键的也是让学生产生学习的兴趣。
二是采用案例教学法。经济学案例种类繁多,其组织方式也多种多样。在教学过程中,可根据课堂教学的内容和目标选择编写相应的案例类型,然后选择适宜的方式进行案例教学。在案例的选择上既可以选择现实经济学案例,也可以选择实验经济学案例。当然,在应用现实经济学案例时可尽量采用本土化案例,例如在学习“供给和需求理论的应用——价格干预机制”时,可引入我国曾实行的粮食保护价制度进行分析和验证;在介绍“机会成本”概念时,可让学生计算自己上大学的机会成本。另外,我们也可以采用实验经济学案例来验证某些重要的基本概念、抽象的理论术语和动态的逻辑推导等知识。
三是采用游戏教学法。游戏教学法是指由教师和学生共同来完成课堂教学的过程,在教学过程中,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通过自己参与来认识规律,总结规律。这里以经济学中的博弈论章节教学为例,比如在讲博弈论的合作与竞争时.就可以和全班同学一起来完成“海盗抓黄豆”实验。对学生进行随机的分组,五人一组,由这5个学生分别担任5个海盗的角色,教师担任法官。故事讲述5个海盗即将被处死刑。法官愿意给他们一个机会。从100个黄豆中随意抓取,最多可以全抓教学方法,最少可以不抓,可以和别人抓的一样多。最终,抓的最多的和最少的要被处死。由学生运用理智思考进行判断得失,从而做出选择。思考思路是这样的:第一个人选20个,首先他不用担心他会是最少的(不包含所有人都拿20个的情况),因为除非所有人都拿20个,这样就一样多,只要有人拿的多于20个,就必定有人拿的少于20个,因为总共只有100个。接下来他要担心有没有可能会是最多的,因为题目的条件是可以不必把所有黄豆分光,可能会存在剩下4人拿的都小于20。接着要讨论:第一个人选了20,第二人会选小于20的数字吗?首先可以排除第二个人不能选择18及18以下的数字,因为这样的话,后面的人只要选择19第二个人就必死,第二个人有可能选19吗?也不大可能,因为第二个人选19的话,后面的人不可能选大于20或小于19的数字,因为这样的话会成为最大或最小而被处死(比如第3个人如果选21,第四第五只要选20第3个人就成最大而被处死),因此如果第二个人选19,后面的人要么选19,要么选20,可是这样一来就分出最大最小了,最小19最大20,全部处死,因此第二个人也不能选19。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第二个人也只能选20。同理,第三个人、第四个人、第五个人也都只能选20 。最后的结果就是:所有的人都选择20。实验结束,请学生自己来分析实验过程中自己的思考过程,大多数同学在行为过程的实施中便理解了博弈论中体现的人的理性的重要性。
四、运用发现法。发现法是在教师的启发指导下学生通过独立思考,积极探索,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并获取知识和发展能力的教学方法。教育家布鲁纳说过:“应该让学生亲自把事物整理就绪,使自己成为发现者。”西方经济学的教学目标是要将学生培养成为每天运用经济学原理去观察和理解世界的人。要培养学生的发现能力,教学当中就不能太多依赖数学公式,而是要贴近生活。课堂上,我们可以引导学生思考以下经济现象:世界上为什么没有免费的午餐?为什么我们要保护老虎和鲸鱼而不是母鸡?是因为稀缺原理。为什么超市里各个收银台前排的队都差不多长?人们的这种自发行为源于理性经济人原理。学习经济学的好处之一就是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做出决定,提高决策质量。比如说如何运用成本收益原理去安排每一天的生活呢?一个理性的人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时才会去做某件事。对于玩电脑游戏,收益和成本又如何?人们每天面对的可能不是去决定是否该从事某项活动,而是如何把握它的度的问题。边际效应递减规律告诉我们如果最后一分钟玩游戏获得收益小于这一分钟付出的成本,游戏就应该马上终止。学生们都面临着大学毕业后选择方向的问题,如何在出国、国内读研和就业之间做出选择呢?先计算一下出国留学的显性成本是多少,隐性成本又包括哪些?如何确定出国留学的机会成本?出国留学的收益又是多少?一个简单的成本收益原理却可以解决这么重大的问题。如何解读货币政策呢?可以启发学生思考为什么在发达国家,改变实际利率就在能很大程度上影响居民的储蓄,但在中国却效果甚微?因为中国人储蓄不仅仅有经济因素也有心理上的因素。如果政府想降低高储蓄率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从经济因素人手,根据激励原理降低储蓄的回报,并采取措施鼓励消费。同时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解除储蓄的心理因素。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央行,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货币政策的呢?总之,培养学生的发现能力就是要鼓励学生像经济学家那样去思考和解决间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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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法学;逻辑起点
中图分类号:D912.6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1.0040.06
研究某门学问时,研究者必定有一个明确的逻辑起点,否则,无从着手。对一个学科而言,只有众多的研究者一致认同该学科的逻辑起点,并以此为出发点进行深入的研究,该学科才能进步,在成长中迈向成熟。环境法学自然也不例外。但遗憾的是,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缺乏应有的共识。这影响和制约了环境法学的纵深发展。为了环境法学能够一步步地走向成熟,笔者不揣浅陋,欲就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提出浅见,以求教于大方。
一、确立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标准
任何学术研究必须在一定的学术范畴中展开,总是建立在一定的学术共识基础上。为了建构特定的学科门类,研究者之间需要对该学科的逻辑起点形成共识,以同一概念作为基石范畴去组织和安排理论体系。缺乏这种学术共识,缺乏共同的学术范畴,所谓的学术研究就只是研究者的自说自话。因此,某门学科的研究者并不能任意地选择研究的逻辑起点。在一定的学科知识体系内,研究者需要寻求某一共同的范畴作为该学科的逻辑起点。只有如此,这些独立的研究成果才能够整合成系统性的知识体系,构成一门学科的内容。况且许多学术研究不仅仅是一种书斋中的学问,其理论成果还会应用于社会实践,影响到每一社会成员的利益。所以,对于学术研究而言,确立适宜、妥当的逻辑起点尤为重要。就环境法学而言,环境法学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理论研究的起点,但是,作为一门实践性强,为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提供智识服务的学科,环境法学绝不能任意地设定其逻辑起点。确立何种基石范畴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取决于该种范畴帮助研究者组织环境法学理论体系、设计环境法律制度以更好地完成环境法的使命和实现环境法学的学科任务的潜力。简言之,某种范畴能否成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取决于该范畴的理论潜力和实践应用潜力。基于此,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确立,应遵循如下的标准:
(一)符合学科逻辑起点一般标准、满足环境法知识化的需要
逻辑起点构成整个学科研究的理论基石,也是学科研究的各个具体的、部分的理论观点得以联系、组成严密的理论体系的主线。缺乏共同逻辑起点的各部分理论之间不会形成一个理论体系,即使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当然,这些理论更不会组成一个完整的学科。学科研究的逻辑起点对于学科自身意义重大。研究者选择何种范畴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决定了其研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选择学科逻辑起点的一般标准就是:(1)逻辑起点必须是对所研究对象最简单、最一般与最抽象的概括与表述;(2)逻辑起点的概念能够成为学科内部研究者之间最易达成共识的概念;(3)作为学科研究逻辑起点的概念范畴要最能够准确表征研究对象的本质。学科中任一具体知识都是对其研究对象的具体阐述和说明,只有准确描述和概括研究对象的基石范畴才能够涵括这一学科的全部知识的内在特征。
环境法学的基本任务是在理论上说明、阐释与论证环境法律制度的作用、方法与原则,考察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效、查找其中的缺陷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方法。这种理论作业是在一定的知识系统内进行的。环境法学的任务乃是构筑环境法的知识系统,使学习者与研究者能够明了环境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运行方式与实际效果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向。在进行环境立法时,立法者并不总是以某种系统化规则为模板,也不总是在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中阐明立法的目的与条文的含义。同时,法院在适用环境法律规则于个案时,也未必清晰地论证了司法的理由。因此,为了帮助社会成员理解环境法律规则的具体含义,便于他们遵守相关法律,也便于环境法的学习,学者们需要使用某种基石范畴去组织与安排该知识系统,把零散乃至凌乱的环境法律规范予以知识化。
把环境法的内容予以知识化,使之成为一种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知识体系,研究者必须选择一个具备理论推衍潜力的基石范畴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因为只有具备了相应的理论推衍潜力,这一范畴才能够成为基石范畴,研究者才能够运用这一范畴去组织相应的知识要素。以民法学为例,民法学中的基石范畴就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这一范畴具有理论推衍潜力,以法律行为为中心,民法学者可以把合同、物权、婚姻、继承等民事行为组织起来,形成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如果不以法律行为为基石范畴,民法学无法被构建成为一种知识系统①。环境法学也应该像民法学那样,找一个基石范畴作为逻辑起点。显然,这一基石范畴必须符合学科设定逻辑起点的一般规律。
(二)有利于构建环境法体系,实现环境法的使命
研究环境法治实践是环境法学的一项基本任务。不过,环境法学者并不总是以已经颁布的某项环境法律规范或者已经建立的某项环境法律制度为对象,被动地研究环境法律制度。科学、客观地评价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填补其中的漏洞和消除其中的缺陷,需要解决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完善的理想型环境法是什么?完善的理想型环境法是我们据以判断现实的环境法律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准,是对现实的环境法律制度提出改进措施的模范法。至此,寻找完善的理想型环境法,更为抽象、也更为重要的问题出现了:环境法的使命是什么?我们需要何种环境法?
环境法的使命就是保护环境以满足社会的需要[1][2] 。环境法学的任务是科学地分析、总结出保护环境的社会需要的具体形式与具体表达,促使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符合这种社会需要。当然,保护环境的法律规则不仅仅限于环境法中,刑法、民法也包含了一些保护环境的规则。但是,传统法,尤其是传统民法以自由主义为根本价值依归,强调不得干预民众行动的自由,因此,其并不注重在事前预防某种损害的发生,而是强调事后对某种损害的赔偿或者填补。如企业排放污染物质以致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公诉,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当企业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该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则可以起到间接地阻止企业排污以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刑法与民法中规定的责任制度属于事后责任。在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时,环境已经遭受到严重损害,难以挽回了。这不能责怪刑法、民法等传统的部门法。人类自作为一种生物在地球上诞生之日起,就不断地影响与改造着环绕其间的环境。没有这种对人类周围环境的改造就没有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因此这种改造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这种改造、影响没有造成我们现在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或者当时的人们没有意识到这种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社会需要环境法之时,正是传统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环境问题之时,也是传统法学无法提供解决环境问题的智识支持之时。为了避免环境遭受损害,环境法并不把这些事后责任规则作为主要内容进行规定,相反,它专注于环境损害的事前预防。通过种种制度安排,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等,来预防环境损害于未然。另外,传统法学中没有整体人类的地位,也没有整体的人类利益的地位。在传统法学看来,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发生在个体人与个体人之间。传统法律的使命是解决个体人与个体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纠纷。传统法学为传统法律提供智力支持,准备相应的法律理论。它们没有为解决整体的人类利益与个体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准备相应的规则和知识。如民法中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体的受害自然人或企业的与环境有关的利益。当排污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损害了环境以及以环境为媒介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时,民法只要求排污者对其他人的环境权益予以填补,并不要求排污者对环境的损害予以赔偿或者修复。这说明,整体的人类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在现行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存在的余地,也不会被当做“受害人”来对待。因此,传统部门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类整体利益受到事实上损害的问题。刑法、民法等具体的部门法本身就不是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而制定的,它们的立法目的本不在此。
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环境法的根本性特征是以环境损害事前预防为最重要的手段,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环境法所预防的损害不是个体人的损害,而是整体人类的损害,是环境本身的损害。环境法的特殊使命需要环境法选择某种特殊的范畴作为其逻辑起点和中心概念,以便组织和安排相应的制度,实现保护环境的终极目标。
二、“环境权利”不能成为环境
法学的逻辑起点有学者主张以环境权或者环境权益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同时也作为环境法的逻辑起点②[3]。这种观点符合传统法学立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传统法学与传统法律就是以权利为逻辑起点的。如果以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研究内容的逻辑顺序必定是:什么是环境权?如何保护环境权?以环境权利为环境法与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这似乎有利于保护环境,实现环境法的使命。但是,真实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的。这种观点并不符合环境法的实践,也不利于实现环境法的使命。
首先,“环境权利”不是环境法中最一般和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如果以环境权利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环境权利应该是环境法领域中最一般、最普遍的法律现象。事实上,环境权利并不符合此种要求。我们承认环境权利是环境法中常见的现象。在通常情形下,如果有人污染了环境,人们会主张自身环境权益遭受侵害从而要求排污者停止侵害(排污)和损害赔偿。但是,当环境权益遭受侵害,民众可以在传统民法中寻求救助,不需要寻求环境法的支持。民众环境权益遭受损害的前提是环境本身遭受了损害。民众寻求民法的帮助,这会促使排污者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也有利于保护环境。此时,环境获得的保护,不过是民法意义上的停止对个体人利益的侵害所带来的反射性利益而已。按照科斯的说法,为了交易的最大化,排污者甚至可以用金钱购买受害人的免受污染权③[4]。至于环境损害的预防,不在传统民法的规制范围内。环境法领域中,环境损害现象远比环境权利现象更为一般、更普遍。环境损害预防与治理的问题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环境权利保护问题的前置性问题。不能解决环境损害预防与治理这一更一般的问题,就无法解决环境权利的保护问题。另外,世界上尚存一些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如北极、南极和外太空等。没有任何单一的人或者国家可以对这些区域主张所有权。保护这些区域对于维持人类生存和延续也相当重要。但是,国际社会并不是以保护某一国家或者个人的环境权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所有的国家、人类整体享有的相应利益为目的而去保护这些区域。在国际环境公约中,是以不得损害这些区域的环境为中心去安排具体制度的。这些事实说明环境权利不是环境法的最一般、最普遍和最抽象的现象。因此,以环境权利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并不符合前文所阐述的学科选择逻辑起点的一般规律,也不符合法律事实。
其次,以环境权利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在环境权利话语下,社会成员有权利开发利用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其权利的边界在于不得侵犯、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为了个体人的利益,注重事后对受害人损害的赔偿。在发生了环境污染后,污染者只需要对个体的人予以赔偿或者停止侵害、重新安置就够了。这种责任形式已经充分地救济了受害人的权益。但是,这种做法却没有对已经遭受污染的地区进行必要的环境生态功能修复与保护。这样的制度安排并没有考虑到环境本身的损害,实际上不能够很好地保护环境。由于没有人能够代表环境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当然,行为人也不需要对环境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和修复。一些国家设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起到了对环境本身的保护作用。这种制度安排却不是以环境权利为逻辑起点的。以权利作为逻辑起点,意味着权利人可以放弃对权利的行使。理论上,就可能出现每一社会成员都不愿意行使权利,对侵犯环境公益的人提讼。这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失去作用。为了避免此种情形的出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逻辑起点并不以环境权利作为逻辑起点,而是以制止、预防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
再次,以环境权利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将不适当地扩张。学术研究的深入需要跨越学科的边界,打破人为的研究桎梏。但不可否认,一定的学术研究边界还是需要的。这一方面有利于集中学者专注于某些问题,解决一些难题,升华本学科的研究;另一方面也避免盲目地套用其他学科的理论工具,导致学术成果的华而不实。逻辑起点应该揭示环境法学的研究范围,帮助研究者集中精力研究环境法学的重大问题,推动环境法学的进步。由于环境权论者把个体环境权益也作为环境权来对待,这样,环境法学者必须研究原本属于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内容,如环境侵权责任问题、森林所有权归属问题。这种做法过分地扩张环境法学的内容,导致环境法学研究内容的庞杂,冲淡了环境法学的研究意义。有学者以环境权利为基石范畴,认为通过承认自然体也有权利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保护大自然。应该说,这种观点的主张者为了保护环境,可谓用心良苦。在一定意义上,或许可以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但在理论上,这种观点也衍生许多问题。有学者曾经直言不讳,认为以自然体也享有相应的环境权的环境法更是存在问题[5]。我们在认真地对待权利时,应当考虑到权利制度的本身意涵[6],更应该注重运行权利制度的操作性环节。当人类承认自然体的权利之后,自然体如何实现自身的权利?如果自然体的权利必须以人的行为为中介而实现的话,人类为何不能直接考虑人的活动损害环境损害的问题?即使自然体不享有权利,也不能承认人可以肆意地破坏和污染自然。自然之上存有人类的利益,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人类完全可以为了保护个体利益、人类整体利益而设置环境保护制度,无需假道自然体权利理论,更不需要设置自然体权利制度。不适当的理论只会将本已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复杂,乃至无法凝聚共识以解决该问题。
三、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环境损害符合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确立标准,应当成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只有以环境损害作为逻辑起点,才能构造出真正能够维护人类整体环境利益、保护环境的环境法律制度,才能在环境法学研究方面创造出真正适应环境保护需要、解决我们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的法学理论。具体而言,理由如下:
首先,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符合学科逻辑起点设定的一般标准。第一,环境损害是环境法中最一般、最普遍的客观事实。环境法调整和规范许多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不一致。不过,这些社会关系却有着共同的客观基础,即环境损害。环境法学内部,没有一个学者反对环境法是用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规范总和的观点。也就是说,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的目的与功能有着广泛的共识。那么环境法所解决的环境问题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呢?答案显然是环境损害。正是存在环境损害现象,产生了环境问题,才需要环境法来解决这些环境问题。环境损害作为客观的现象,它是人类社会需要环境法的基础,是环境法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各种环境法律关系都是人类社会因应环境损害的需要而人为地设置的;第二,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观察环境法律现象的初始出发点,也是环境法学对这些环境法律现象高度抽象后所形成的基石范畴。环境法既然是预防与治理环境损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各种环境法律规范和制度都要以预防和治理环境损害这一中心任务而进行相应的设置与安排,那么所有的环境法律关系都一定勾连着环境损害这一客观事实。因为各种环境法律现象因环境损害事实而相互关联起来,作为一门对环境法进行研究的学科,环境法学也应当以环境损害这一客观事实作为中心,研究各种环境法律现象。在知识系统中,环境损害作为一种工具性概念,成为研究者知识化、理论化各种环境法律现象的基石范畴。
环境损害作为一种客观的事实,是环境法赖以存在的最一般、最普遍的客观基础,防治环境损害也是环境法的目标之所在,从而在环境法学知识系统中,环境损害也成为了环境法学所有研究对象中最一般、最普遍的事实。作为客观事实的环境损害被环境法学抽象为概念意义上的环境损害,变成基石范畴。
其次,以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有助于实现环境法的使命。传统法律在个人主义的影响下,其所设想的社会关系是个体的人与其他个体的人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共同维护个体利益。当权益遭受侵害时,个体的人可以利用司法救济机制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自诉来保护自身权益。当国家利益遭受损害时,国家可以运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责任机制来惩罚行为人,通过行政执法机制与刑事公诉保护国家利益。在发生了所谓的环境侵权后,遭受侵害的个体可以追究作为个体的加害人的责任,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个体利益可以依靠传统法律得到保护。但是对于人类整体环境利益,传统部门法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与维护机制。由于缺乏这种利益表达与维护机制,传统部门法无法有效地保护人类整体的环境利益。可以说,正是传统部门法没有设置类似个体利益保护的机制去保护人类整体环境利益,环境损害日趋严重。20世纪60年代后,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传统部门法束手无策。为了应对环境问题,环境法与环境法学应运而生。
如果以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我们在理论研究过程中将按照理论延伸的逻辑顺序依次研究这些问题:首先,什么是环境损害?其次,如何预防环境损害?再次,如何恢复环境损害?最后,如何看待环境损害?我们运用法律方法与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就形成了环境法。什么是环境损害的问题由环境监测评价法解决;如何预防环境损害由预防环境损害法来解决,现行环境法律制度中的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就属于此类环境法;如何恢复环境损害则由环境损害修复、复原法来解决,如土地复垦法律制度、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法律制度等;如何看待环境损害与认知环境多重价值由环境教育法解决④。这样理想型的环境法体系应该是我们环境法立法追求的目标。只有以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才能够在学理上以环境保护事务法和环境手段法为基本框架,构建体系严密的理想型环境法。其中环境保护事务法有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环境退化防治法等具体的法;环境手段法有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法、环境税法、环境规划法、环境监测法、环境教育法、环境责任法等[7]。
结构完善、体系严密和权利义务配置合理的环境法正是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的理想型环境法的现实版。这种环境法的最大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以预防和治理环境损害为目的。环境问题的产生过程是这样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环境——个体的人受损。传统部门法视环境仅仅为人类活动的对象与媒介,越过环境本身的损害,把行为人的行为与个体人的受损直接地联系起来。在传统部门法看来,自然作为一个整体,其上并不存在任何人的权利。除了对人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以外,自然不再具有其他的价值。因此传统部门法只关注个体利益的保护,忽视预防与治理环境损害。当前,由于环境损害已经影响到广大民众的利益,传统部门法也开始了“绿色化”。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众与环境有关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制度也进行了某些局部改良。例如为了保护环境侵权的受害人,民法不再像过去那样要求受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与行为人的排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是要求排污者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方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排污者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绿色化”并不以预防与治理环境损害为目的。实际上,依据传统部门法的规则,环境损害本身仍旧不能得到赔偿。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则和传统部门不同,它必定将环境损害的预防与治理作为法律目的,而不是以个体利益的保护为目的。无论环境之上有无个人权利,环境都应当得到保护。理论上讲,即使暂时没有个人利益的损害,我们也不需要等待这种个人利益遭受损害后才能够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而是在人还没有行动之前,就预先测定该种行为可能的环境影响后果,根据这种环境影响后果的程度作出许可或者禁止此种行为的决策。由于环境损害预防于未然,这种环境法可以避免传统法无法解决的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环境法自身的使命。
第二,预防和治理环境损害成为普遍义务。以环境损害作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研究在构想理想型的环境法时,其中的权利义务配置与以环境权作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研究所构想的理想型环境法中的权利义务配置有着本质性的差别。以环境损害作为逻辑起点,环境法中的权利义务配置首先强调的是环境义务而不是环境权利,是人人对于保护环境所具有的义务。每个人履行了这种义务后的结果就是自身环境权益的实现——只有在每个人都履行了自身环境义务后,环境才会得以保全自身的完整性,才会发挥其生态功效。这时,作为人类整体环境利益的享有者才会享有相应的环境利益⑤。无论环境权的主体是个体的或者自然体本身,都无法真正有利于保护环境,因为整体环境利益属于全人类而不是个体的人或自然体。正因为如此,每个人只有从保护环境的立场出发,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环境保护义务,才可能获得一定的生态利益。这种行为规则必定会更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不是相反。
四、结 论
逻辑起点的选择,事关环境法学的健康发展和环境法使命的实现。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中最一般、最普遍和最抽象的现象,既是环境法得以产生的根源,也是引起环境法学者思考的缘由。以环境损害为基石范畴,可以合理地组织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妥善地设计与安顿环境法律制度的位置。因此,环境法学应当以环境损害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致谢:本文的写作,缘于业师徐祥民教授的一次课堂教学,特此向业师表示感谢!在写作过程中,笔者和师兄刘卫先博士(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讨论多次,获益甚多,也一并致谢!)
参考文献:
[1] 徐祥民,邓一峰.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J].法学论坛,2006,(2).
[2] 徐祥民,巩固.环境损害中的损害及其防治研究——兼论环境法的特征[J].社会科学战线,2007,(5).
[3] 王彬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4]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A].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2000.
[5] 钱水苗.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应然与实然[J].中国法学,2003,(3).
[6] 徐祥民,巩固.自然体权利:权利的发展抑或终结?[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4).
[7] 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注释:
① 或许有学者以英美国家的法学为例反驳该观点。但笔者认为:英美国家法学内部,仅有合同法学、侵权法学、婚姻法学等。这些知识并没有被学者整合成诸如德国民法学那样的极为庞大、复杂的知识系统。我们根本上就不能说英美国家法学中有一门专门的学科——民法学。因此,不能以英美国家的法学反驳笔者这一观点。
② 以“环境权利”作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研究理论有两类:其一,承认个体人的环境权而否认整体人类的环境权;其二,承认个体人与整体人类的环境权,也认为自然体也享有权利。这种情况的出现,部分原因在于“环境权”概念有一定的歧义。作为名词的环境权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在个体意义上讨论环境权。这种意义上的环境权理论只承认个体有所谓的环境权;另一种是在自然体意义上讨论环境权。这种意义上的环境权理论认为环境本身也可以作为权利的主体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就是环境权。但是,这两种环境权利观念都无助于环境法的完善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无法实现环境法的使命。
③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援引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判例论证了“损害是相互的” 命题,并且提出:为了交易的最大化,国家应该尽量地减少对损害双方当事人交易的干预,从而减少他们的交易成本。科斯的命题中没有人类整体环境利益的地位,也没有环境本身的地位。按照科斯的命题,民众不需要担心环境容量、环境自净力的有限性问题。参见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58页。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歧视;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9-0095-03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面临考验。大学生们不仅受到就业机会有限的巨大压力,还要面对就业歧视大量存在的现实。就业歧视现象侵犯了大学生的平等权,对社会和谐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学者们分析这一问题多从社会学角度,我们将采用法经济学的方法进行分析,需要提出的是我们主要采用的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
一、大学生就业歧视成因的法经济学分析
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通常决定了其招聘的取舍。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家们就认为人类存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面,我们可以称之为经济人。新古典经济学正是假定人是追求财富最大化的经济人,但这种理论只是讲人类追求财富的最大化,而现实中人们往往还追求非财富的最大化,因而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这种假定进行了批判并作出修正,“诺思把诸如利他主义、意识形态和自愿负担约束等其他非财富最大化行为引入个人预期效用函数,从而建立了更加复杂的、更接近现实的人类行为模型;非财富最大化动机往往具有集体行为偏好,人们往往要在财富和非财富价值之间进行权衡。”[1]制度的存在意义之一就是禁止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虽然社会道义要求企业对大学生一视同仁,但是企业毕竟受利益的驱动,招聘谁决定于谁能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例如情形比较严重的男女性别歧视。女大学生就业受到歧视,原因在于男女生的诸多差异造成用人单位不同的成本收益,雇佣男生其成本会低一些,收益会高一些,雇佣女生则往往会相反。雇佣女生增加的成本表现在一是女生投入工作的时间相对男生少一些。因为社会传统,女士要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大量的家庭事务影响到女士投入工作的时间,当然这也是我们照顾女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工作方面对女士提出同样严格的要求是不公平的。二是女性往往比男性早退休,这样女性给用人单位创造的收益往往少一些,同时女性的寿命比男性长,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更多退休金等。再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女性生育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负担。女生工作一段时间后,就会到了生育年龄,其怀孕阶段,工作状况要受到一定的影响。在生育和哺育阶段,即使女性脱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仍然要负担工资及其他福利。因为上述种种原因,用人单位更喜欢招聘男生。
人的有限理性和交易费用的存在导致某些用人单位简单的选择方式。用人单位简单地用性别、地域等简单的标准将一些大学生排除在外,而不仔细考察,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这种做法跟人的理性有限有关,人的有限理性导致交易成本的存在。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人具有完全的理性,即人们对各种可选方案完全了解,无所不知地最大化他们的既定目标。新制度经济学家否定了这一假设,用“有限理性”的概念代替了“完全理性”概念。“有限理性”概念最早由西蒙提出,是指决策者在认识方面要受到知识和计算能力两方面的限制。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威廉姆森继承了这一概念,他认为思维是一种稀缺资源,思维的专业化必然产生经济的结果,由此导致理性的有限性。人之所以只具有有限理性,主要是人往往只能获得有限的信息,而信息之所以有限,则是因为获取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完全理性”是指对所有可选择的方案进行了充分的了解,但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因为获取不同方案的信息所需要的资源和时间却十分稀缺和昂贵,所以不可能无休止的收集信息。信息成本是使人从一无所知到无所不知的成本,而极少有交易者可以承担起这种成本,正是因为这种成本的高昂,所以我们不得不保持一定程度的无知。在获得信息问题上还存在一个信息悖论,因为人们在获得信息之前不可能了解获得某类信息的预期成本和收益,所以不可能从尚未到手的知识中获得最大化的净收益。新制度经济学用“有限理性”代替“完全理性”使其理论更具有了解释力。交易成本或说交易费用是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交易成本概念源于1937年科斯发表的关于企业的论文。他认为企业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企业将一部分外在成本内在化,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交易成本一般是指进行交易所需的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执行成本等各种成本的总称。宽泛的交易成本概念还包括制度建立、改变、自身运行的费用。本文只在一般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新古典经济学假设交易是零成本的,并在这种假设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新制度经济学摈弃了这一不符合现实的假设,认为交易成本是存在的,而且有时是巨大的,影响着主体作出决策;在原先零交易成本环境下可以实现的市场均衡在正交易成本环境之下将无法实现;在零交易成本下产权制度或说法律制度是无关紧要的,但在正成本交易下则变得至关重要,交易成本的存在是产权制度或说法律制度产生的原因。因为用人单位了解一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这些时间和费用就是交易成本,用人企业往往倾向于采用低成本的简单排斥的方式来选择人员。
二、大学生就业歧视对策的法经济学分析
如果要解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问题,不能单靠社会公义的宣传,要靠实际的法律制度。除了运用道德这种内在制度还要依靠法律这种外在制度。制度框架的拓展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有助于我们防止难于预见的行为,也可以避免机会主义。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把制度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它体现着过去曾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其例子即有习惯、伦理规范、良好礼貌和商业习俗,也有盎格鲁——撒克逊社会中的自然法。违反内在制度通常会受到共同体成员的非正式惩罚。”[2]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道德属于内在制度。很多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比如要讲真话这个例子。这种道德的起源与说谎会给人误导,增加别人的成本和破坏信任有关。勿讲假话是通过将说谎违规的人排除在社会交往之外这种方式实现的,这是一种非正式的但并不是没有效果的方式。内在制度可以分为非正式的内在制度和正式的内在制度,其标准是遵守监督情况和违规惩罚方式。非正式内在制度不会受到特定组织的惩罚,但是会受到非正式的惩戒。属于非正式内在制度的有习惯、风俗和道德。比如在中国市场上用“斤”这种计量单位来进行交易,这是人们长期形成的习惯,人们出于一种自利的动机会自觉的遵守这种规则;因为人们不遵守这一规则,就可能造成交易的不便,影响其收益,这是一种非正式的惩罚。正式的内在规则与非正式的内在规则不同,他们是通过正式的方式进行强制的,虽然这种规则也是经验产生的。如足球比赛的规则就是一种非正式的内在规则,这种规则不是通过国家机关来执行的,其执行是靠足球协会。一个俱乐部如果违反相关规则,就会受到足球协会的惩罚,甚至逐出竞赛。可见这种规则的惩罚的方式与执行方式是相当正式的。内在制度可以促进人们合作,减少成本,减少机会主义,促进人们准确预期,有助于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转。以讲诚信这一美德为例,如果人们普遍讲诚信,人们就可以放心的合作,而不用投入大量的成本去了解对方是否值得信赖,这样社会的交易成本就比较低。相反,如果社会上很少人讲诚信,大家就会不得不在合作前投入大量的成本去调查对方的诚信和能力,这样合作的成本就会很高,而且没有效率,因为了解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外在制度是指被特定的组织设计出来并依靠强制力来适用于社会的规则。这种规则是从上而下适用的,它的设立和执行都需要一批人员,这些人员通过法定的程序获得行为的合法性。法律是最典型的外在制度,它通过有权的组织和人员创设出来,并以强制力为后盾。法律是通过强制的方式施加到社会的,通常通过警察、监狱和法院等暴力机关来强制实施。
与内在制度相比,外在制度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外在制度的正式惩罚方式更具有威慑力。内在制度的惩罚方式是不设层次的,没有多少惩罚的种类,往往是一种惩罚方式,只是惩罚的轻重有别。而且因为惩罚的实施是自发的,所以很容易逃避,这样就导致内在制度的威慑力很有限。外在制度就不同,它由公权力具有者制定,并通过国家强制力实施。因为有警察、法院、检察院、监狱、军队等强制工具,违反者通常会被这些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与内在制度不同,外在制度是有层次的,如刑罚可以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类别,可以针对不同的犯罪情形做轻重不同的处罚。显然,外在制度的惩罚方式更具有威慑力,可以督促人们更好的遵守社会规则,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转。二是外在制度的惩罚更具有确定性。因为违反内在制度受到的是一种自发的惩罚,这种惩罚就难免会有失平等或公平。现实中某一明星做了有违道德的事情,往往因为其原来很受大众的喜爱而受到较弱的谴责,而类似的事情如果发生在普通人身上,可能受到的舆论压力就要大得多。也就是说内在制度的惩罚难免带有偏见和倾向。而外在制度则不同,其处罚往往更具公平性。外在制度往往有一套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这种公平性。例如审级制度,如果当事人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通过这种多次的审判实现当事人受到公平的对待。再就是严格的程序也降低了偏见对审判的影响。三是外在制度更具明确性。内在制度如道德、习惯、风俗等往往含义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表述,因此其理解往往各不相同.外在制度则通常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其是通过特定的组织机构或特定的高素质人员通过严格的程序创制出来的,大多情况下具有文字形式,而且有专门解释这些规则的机构和人员,这就使这些外在制度很容易被了解,从而减轻了大众获取信息的负担。例如一个商人到某地去经商,当地有特殊的交易风俗和交易习惯,如果他不了解,他就很难去和当地的人们进行交易,而了解风俗习惯这些没有文字记录的规则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需要耗费不少时间。如果这些风俗习惯被制定为成文法,这位商人就可以很轻松的了解当地的交易规则,这样交易的成本就降低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明确的规则不易被任意解释,从而降低了交易的风险。四是外在制度更能促进合作,避免囚徒困境。如果有第三方的保证,合同更容易达成。外在制度制定出来后,会有相应的机构而且往往是国家机构负责实施,这些国家机构就成了第三方,由国家机构充当第三方,通常更令人信赖,因而会促进合同的达成,避免了双方都受损的囚徒困境。五是外在制度可以防止排外和歧视。内在制度通常在熟人社会里能够很好的发挥作用。在一个熟人圈里,大家彼此比较了解,了解别人的能力状况和信用状况,这样交易的信息成本并不高。如果一个人违反了内在制度,因为在这个熟人社会里,信息流通很快且流通的成本很低,那么他将受到这个熟人圈子的排斥,这就形成了一种威慑。这种例子并不少见,如中世纪在阿姆斯特丹、佛罗伦萨、威尼斯、纽伦堡等地的商人。因为大家比较熟悉,交易成本不高,因而大量交易可以促成。但是这个熟人网络人数是比较少的,如果人数很多,大家难以熟悉,内在规则就难以发挥作用了。因此,这个熟人网络在达到一定规模后,会排斥其他人员。因为这个原因,单靠内在规则不能无限度的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外在制度能防止歧视与排外,保障所有进入市场的人员得到公平竞争的机会。因而外在制度可以促进经济规模的扩大,持续促进经济的发展。
基于外在制度的优势,所以我们要进行适量的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是明确和扩大就业歧视范围。二是明确规定法律责任和救济方式。三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四是设置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五是强化社会保障。在当前情况下,用人单位聘任少数民族学生、残疾人学生、女生等群体需要支出更多的成本,这些成本是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这样会导致用人单位不倾向于招聘这些群体,如果招聘了也有可能给予相对较低的工资待遇。面对这样一种情况,最合理的解决办法是由政府承担用人单位的成本。如解决歧视女大学生的问题,就必须强化生育保障制度。应该适当增加生育险的保障力度,依据用人单位女工作人员的数量给予足够的补贴,这些补贴由国家财政负担。当然这会增加政府的负担,目前政府财政状况良好,应该不是问题。补贴可以逐步增加,直到充抵掉用人单位多支出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聘用女大学生对其利润最大化不构成损害,又可以得到招聘公平的名声,必然会杜绝歧视。
参考文献:
关键词:显微镜;七年级学生;学习兴趣
孔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七年级学生好奇心强,探究兴趣浓,但动手能力差、生活经验不足,缺乏对事物本质的细致探究精神。要想激发七年级学生学习生物学兴趣,用好显微镜、开好头显得尤为重要。
一、用好显微镜的意义
(一)激发七年级学生学习生物学兴趣的需要
苏教版生物学七年级新教材一般在开学第二周即安排“显微镜的使用”相关教学内容,这正是培养七年级学生对生物学感兴趣的关键时期。
又到了新学年开学第二周,按照教学安排,我们进入了显微镜相关教学内容,为了能让学生在进入实验室之前对显微镜有一些感性认识,我准备用一定的时间进行相关指导。我让班长到实验室领了一台显微镜放到班上以备上课用。上课的时候,我发现显微镜放到班上以后,学生没有对它“进行探究”,原来什么样,现在还是什么样。上课的时候,我对同学们说:“这是什么箱子啊,里装的是什么呀?”大家一起说道“显微镜”,有一个女生却说:“百宝箱”,引得班上其他同学大笑,这是我万万没想到的。但多年的教学经验告诉我,这是一个很好的“生成”教育机会,我略加思索,说道:“同学们,这里面装的是显微镜,但它也是一个“百宝箱”“万花筒”,也可以说是“魔术箱”,因为在我们打开这个箱子认识和学会了使用显微镜以后,它将为我们打开探究生物微观结构的大门,看到你所看不到的世界,在显微镜下你将看到神奇的生物世界,它会将我们领进一片神奇的世界。来,让我们用掌声感谢这位同学。老师从来没有这么想过,只是把显微镜当做教学的工具,一种没有生命的、冷冰冰的实验器材,今天这位同学的想法让我对显微镜有了新认识,她的想法赋予了显微镜“生命”,她的想法激起了我们用显微镜探究生物世界的兴趣,就让我们一起打开“魔术箱”,开始今天的探究之旅。
(二)提高全体学生生物科学素养,倡导探究性学习的需要
生物科学经历了从现象到本质、从定性到定量的发展过程,生物学教学应提高全体学生生物科学素养、倡导探究性学习。
生物学课程标准“第二部分 课程目标”明确提出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生物学实验操作的基本技能、一定的科学探究和实践能力,正确使用显微镜等生物学实验中常用的仪器和用具,具备一定的实验操作能力,这就为用好显微镜找到了理论支撑。
(三)终身学习的需要
显微镜是初中生物学学习中最重要的观察工具,在整个七年级生物学教学中,显微镜的使用贯穿始终,对学生认知和理解微观结构与功能具有重要作用,或者说对于某些学生来说,用好显微镜甚至是一辈子的事。显微镜规范操作对于培养七年级学生规范操作的自觉性、严谨细致耐心的实验态度、开发探究精神、爱护器材用具等良好习惯具有重要意义,为终身致力于生物学学习的学生奠定基础。
二、如何用好显微镜
(一)教师放手,学生动手
我们的老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害怕上实验课,未进实验室之前,把种种不利情况考虑再三,最后退避三舍。我们的老师怕这个怕那个、怕出各种状况,学生进实验室后动都不能动,像机器人一样,完全按程序和指令来操作和使用显微镜,一点学习探究的主动性、积极性都得不到,还怎样谈显微镜的使用,还谈什么激发学习兴趣和科学探究。在对学生进行规范操作培训之后,教师可以放手让学生进行操作、探究,但要加强巡视指导。
(二)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观察对象
常见的显微镜使用教学方法有:先通过课件进行理论指导,然后再进入实验室;对照显微镜实物示范规范使用指导;学生先自主学习,进入实验室后,师生共同探究显微镜的规范使用,及时纠正使用偏差;每种方法有各自的优缺点,当然应根据学情等进行不同选择。七年级学生还具有许多小学生的特点:对活的、能动的对象感兴趣,所以可根据七年级学生的特点,在第一次用显微镜进行观察时,可以观察池塘中的一滴水,改变课本中的观察对象,激发学生学习探究兴趣,从而做到循序渐进。
(三)拓展第二课堂
为了用好显微镜,激发七年级学生学习生物学的兴趣,光靠几节课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因此,我们有必要拓展第二课堂――开放实验室,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和显微镜进行“亲密接触”去探究。七年级学生课余时间多,兴趣容易培养,这是内部因素;国家投入加大,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在增加,这是外部有利因素;现在几乎所有学校都配有实验员,许多还进行过专门培训,这是对学生进行规范指导的有利因素,当然我们生物学教师更要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现在各校都注重班级文化建设:放一些书、张贴一些照片、制作一些展板。班级中放显微镜,学生随时随地进行训练、观察、探究,这难道不是一种班级文化建设吗?当然要想使这项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一定要选操作规范、乐意为其他同学服务、管理能力强的同学来管理和辅导。
三、反思
生物学教学要想真正“突出重围”,就必须从生物学自身特点中寻找突破点,紧紧围绕生物学课程标准,教师要勇于实践,敢于创新,找到最佳的切入点,找到最好的方法,把握学生学习心理的基础,充分发挥教学机智和教学艺术,使生物学教学达到知识性和趣味性的和谐统一,从而达到激发学生学习生物学的兴趣。
一、《管子》经济思想的逻辑基础
《管子》在具体经济政策中,创造性提出了以人为本、本末并举、解放生产、盐铁官营、市场干预、财政政策、奢靡消费等重要举措,这些举措的成功实施充分依托了自利主义的个人行为和宏观调控的国家行为。“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程,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强调“趋利避害”乃为人之常情,明确了相当于现代经济学中提到的“理性人”的前提假设,具有明显的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色彩。
他还谈到:“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并在具体实践中充分贯穿了这一观点,强调即使是实施国家宏观调控,也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发挥好经济个体的自主行为,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因势利导,进而实现预期的经济目标。因此,可以说自利主义正是《管子》经济思想和理论一个重要的逻辑基础。
二、以人为本的富民强国思想
《管子》特别强调百姓休养生息之于富民强国的重要意义,从正反方面提出了以农为本、开垦荒地、爱惜民力、轻徭简赋、勤俭节约、安土重迁、藏富于民等重要的民本思想。譬如“不务天时则财不生,不务地利则仓廪不盈”、“地不辟,则六畜不育,则国贫而用不足”,处在一个农业文明社会,他极为明智地提出了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推广普及科学的农耕技术,注重农田的开辟,从而扩大农业生产的政策主张。“舟车饰,台榭广,则赋敛厚矣;轻用众、使民劳,则民力竭”、“纤啬省用,以备饥馑”,提出要爱惜劳动力,并反对对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无端浪费。“民毋余积者,其禁不能止……则危亡随其后矣”,以及“无事则归之于民”,提出要让百姓有余粮,主张国家无事的时候就藏富于民,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是故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提出要适时向农民提供贷款或必需之农具,避免“大贾蓄家”趁机对他们进行巧取豪夺。
生产力是一个国家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从《管子》一系列的举措可以看出,他在促进农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上,采取了具有鲜明的注重巩固根本、注重发展生产特征的供给主义主张。在当今的时代,我们繁荣和发展市场经济,增强经济实力,同样需要对市场主体采取这样“保育式”的扶持政策,比如,降低市场进入壁垒,减少行业垄断,扩大中小企业主体数量,树立更多的行业品牌,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竞争,降低土地和资金成本,等等。
三、轻重治理的均衡思想
《管子》强调实施国家宏观调控、开展动态管理的重要作用,提出要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市场买卖、国家举债等方式,有效调剂市场余缺、平衡物价、稳定币值,畅通经济发展活力。“天下不患无财,患无人分之”、“时货不遂,金玉虽多谓之贫国也”,这些观点要求把各种闲置和囤积起来的资源充分流通起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故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故民力可得而尽也”,“夫民有余则轻之,故君子敛之以轻;民不足的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等,主张要利用货币政策和市场手段,推动实现供需平衡,并且“衡无数也,横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阐明了宏观管理的时效性、连续性,以及经济运行的动态平衡。
轻重管理的均衡思想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他提到的“物贱伤农,钱贱伤贾”,管子深刻地认识到了物价和币值之间对应关系。他建议,当出现“谷贱伤农”的情况时,就增加财政购买和货币发行,以市场价格收储一部分粮食,同时,伴随着政府购买的增加、市场供应的减少以及货币发行的增多,粮价因之得到提高。当粮价过高时,为防止出现大商人通过垄断来哄抬价格、小商人因物价过高而销量减退的问题,国家就应该增加粮食的供应,并回笼一部分货币,这样便实现了一种供需平衡方面的调和。同时,在低买高卖的过程中,政府也能够获得一定的财政收入。
四、奢靡消费的需求刺激思想
奢靡消费的需求刺激思想,是管子经济思想的一个重要创举,管子在一次与齐桓公的对话中提到,在帝尧的时候“山不童而用赡,泽不弊而养足,耕以自养,以其余应良天子,故平”,意思是说那时地广人稀,耕地也足够自足自给,并有余粮可以上缴国家,因此无需官府,百姓也能安居乐业。而到了周朝“地重人载,毁弊而养不足,事末作而民兴之”。即:人口增多,土地相对稀缺而昂贵,百姓生活贫困而食养不足,但若能大力发展工商业,则有利于促进农产品的市场化,进而刺激农产品生产,改善百姓的生活水平。这段对话揭示了从单纯强调扩大生产转向生产供给与市场需求两者并重的现实根据。
刺激需求是有条件的,他讲“天子臧珠玉,诸侯臧金石,大夫畜狗马,百姓臧布帛”,不然的话,强者智者占有和操纵珠玉,使贵重的物品降价、轻贱的物品涨价,很多人就会因之不得生计,这从奢侈品和必需品之间的关系说明了通货膨胀的问题。当奢侈品占用了大量社会资金时,用于购买必需品的货币数量就会相应减少,导致粮食等必需品价格下降,使农民的利益受到伤害。所以,《管子》的奢靡消费思想提出之初就先做了消费阶层的划分,只要求在显贵大富阶层提倡奢靡消费,因为显贵大富阶层多余的货币本来就不该追逐粮食等必需品,而用于奢靡消费,可以避免对必需品市场的冲击。同时,提倡奢靡消费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比如“巨棺椁,所以起木工;多衣衾,所以起女工”,实现从富有人家到贫困百姓的财富转移。贫困百姓拿着这笔收入,增加的是对必需品的消费,属于必需品市场需求的合理增长,有利于刺激生产,且不会造成必需品价格的过分波动。
《管子》的奢靡消费思想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财富的转移支付。当前,区域发展不均衡,群众收入不均衡问题依然存在,我们可以运用财政的转移支付功能,实现对各种不均衡问题的有效调节。
五、结构治理的双向互补思想
《管子》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发展的辨证思维,比如,有的政策出台貌似是矛盾的、对抗性的,有的甚至是方向相反的,但是他能够在结构治理过程中找到一种结合点,使冲突的两个政策,成为重要的互补关系。比如,“知侈俭则百用矣,故俭则伤事,侈则伤货”,即:过于节俭,就会抑制生产的发展和财富的创造,反之,过于奢侈又会危及国家经济基础,惟有将二者有机结合,才能促进经济的长远发展和良性循环。
这其中的关键就是结构治理思想,建立结构框架,进而进行结构性调整,这是提高政策针对性和时效性的重要法宝。比如奢靡消费就是有效解决消费结构问题方式之一。如果我们的消费刺激政策忽视了消费结构,就会出现很多偏颇。试想,如果我们只是强调在最大范围刺激消费,就容易产生以下问题:一是全面扩大消费,会不会导致资源的大量浪费?二是会不会导致物价的上涨和货币的超发?三是会不会导致财富两极分化的问题更加严重?四是会不会使原本消费结构更加扭曲,部分领域的经济泡沫更加膨胀?等等,与之相反,结构性综合治理却可以做到有保有压,把短期管理和长期管理充分结合起来,形成强强互补。
如今科技进步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从现在到2020年,我国处于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经验表明,处于这一时期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出现两种发展前景,一种是重视引进、消化、吸收上积累自身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能力,最终实现自主技术创新,实现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社会进步,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如韩国、台湾;一种是满足于技术引进的短平快、拼资源、拼劳力和资本依赖,不重视技术能力的开发,导致经济徘徊不前,甚至社会动荡不安,如南美一些国家。在这样的环境下,通过实证的方法研究中国的基础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以及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具有一定的意义。
1 科技与经济发展
科学技术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可以追溯到李斯特[1] 的研究:“每个国家的现在是建立在以前的发现、发明的改进、完善和应用基础之上的,这些构成了现在社会人类可资利用的智力资产,而每个国家现在的生产率和它能够获得和使用的智力资产以及增加这些智力资产的能力密切相关”;“不存在与物理、机械、化学、数学、工业设计等科学无关的工业;在科学研究中也没有任何发现、发明和过程不会对工业和生产产生任何作用,因此在制造业发达的国家里,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一般也很普及。”
纵观发达国家的发展轨迹,不难发现英国的崛起依靠的是纺织、炼铁、航运以及水力等工业部门生产技术的革命,美国的发展则是依靠石油、钢铁和电力等主导产业部门生产技术的进步,德国19世纪末化学工业部门的发展则是第一个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实现追赶的工业部门[2]。narin等的研究表明,近年美国的公共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之间的联系不断增强,最近oecd的一份报告也指出“在知识社会中,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之间的关系在不断强化”[3]。
创新是连接科技与经济的重要因素,对于20世纪末的后来者来说,他们没有机会在新的产业中进行重大创新追赶甚至超越发达国家,而只能沿着发达国家的技术路径进行模仿和学习。dosi[4] 等通过对比研究韩国、台湾与巴西、墨西哥的追赶过程发现,60年代的韩国、台湾还落后于巴西和墨西哥,然而90年代他们成功的追上了发达国家,而后者却仍停留在发展中国家的行列。rapini研究发现韩国和台湾的发展中存在以下明显的特征:科学产出和技术产出之间高度相关,其科学水平和技术能力是同步增强的;同时经济增长和科技产出之间也存在高度的相关性。他们并不是如逆向的线性模型(注:指一些学者推断发展中国家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有别于发达国家“基础科学资源配置—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的模式,而是呈现“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基础科学发展”的逆线性模式。) 所说,等到经济发展了才去增加科技的投入,在他们追赶的最初阶段就已经非常重视科技资源的分配。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bell和pavitt[5] 的研究指出,考虑到技术创造和变革中的知识需求,现代社会生产能力和技术能力之间的差距无法自动逾越,因此单纯依靠外来的技术建立大规模的工厂并不能提高技术引进国的技术能力,积极的学习对于克服后发劣势非常重要,起步阶段模仿的作用非常大。cimoli和dosi[6] 指出,把技术引进和学习结合起来后,从模仿到创新只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模仿的效果和内在的技术能力有关,起步阶段和追赶过程中都需要一个较强的技术吸收能力。
2 基础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中国的传统文化里有技术而无科学,中国古代的发明大多为技术而非科学,真正的科学观念没有深入人心,而我们常说的科技一词很容易使人们忽视科学与技术的区别。严格来讲,科学和技术是两个不同的研究主体。按照国家创新系统的理论,一般来说大学和研究机构负责科学研究,而企业专注于技术开发。区分科学与技术对我们研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的问题有很大帮助,因为在发达国家中科学与技术之间的相互作用较好,在成为科学强国的同时也成为技术开发的强国和经济强国,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却不成立。由于起步阶段科学技术非常落后,急欲发展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对技术相当的重视,基础科学研究则更多的是和关系国家经济军事安全的学科联系在一起,对和产业技术开发密切相关的基础科学研究支持不足。
pavitt[7] 在研究“为何基础研究对于经济发展很重要”时指出,基础研究越来越重要不仅是因为它是技术进步的直接来源,而且它是对科技人员的一种很好的科学训练,可以提高其科研技能,同时科学成果也常会有很多意想不到的应用。rosenberg[8] 在讨论企业缘何从事基础研究时指出,基础研究是进入信息网络的“入场券”,正如cohen和levinthal[9] 讨论研发的两面性(创新和学习)时所说的这是一种开发吸收能力的有效方式。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发展的最初阶段科学研究的主要作用在于创新过程中的学习,随着一个国家的发展和进步,r&d过程中学习和创新的程度会有所变化。
除了增强技术吸收能力以外,科学研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还扮演了另外几个重要角色:
(1)科学研究相当于一个“探测仪”,的科学研究可以探测国外科学研究的进展以及可资利用的科技资源,可以检测到对本国经济发展可能有用的新技术。因此,即使在暂时无法介入的行业中保持一定科学研究也是非常必要的。(2)国家的科研能力的提高是产业发展的支持和保证,它为进入和发展关键产业提供必要的知识。perez和soete[10] 指出,公共的科学研究降低了新兴行业的进入门槛,是抓住机会窗口进行追赶的必要条件。(3)科学知识和增长之间还存在更加微妙和复杂的关系,如科学进展改善了国民的健康状况。(4)现在的技术创新主要产生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引进和模仿必须考虑技术在新的环境中(国家发展阶段、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人口结构等)的适应性而进行改进,在一个技术发展越来越依靠科学的时代,这个技术改进过程包含了更多的科学内涵。
对于科学和技术的关系,不同的学者得出不同的结论。rosenberg认为科学是外生的,技术领先于科学;klevorick等则指出,基础科学研究为产业的技术创新提供了“技术机会”。因此,企业非常重视追踪大学和科学机构的研究进展。当然对于不同的工业部门来说,基础研究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性是不同的。事实上在知识经济社会中,技术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科学的发展,技术范式的变革由科学推动的作用更加明显。而技术的发展对于促进科学研究的作用也日益显著。nelson和rosenberg认为科学和技术之间存在强烈的相互作用,科学研究既是技术发展的“先导”,同时又是技术发展的“追随者”。科学的技术化和技术的科学化发展趋势,使科学进步与技术进步互为前提,互相推动,促进了科学技术连续体的形成。
科学和技术的相互作用非常重要,但其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具有不同的特征。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停滞和低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就是科学和技术之间不能协调发展。bernardes和albuquerque[11] 对120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经济水平越发达,科学向技术转化的转化效率越高。
3 实证研究
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都表明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贡献显著,而众多国家的实践经验也很好的验证了这个结论。然而在我国到底科学技术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这种促进作用的潜力还有多大,我们通过何种方式可以更大的挖掘这种潜力促进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是我们感兴趣的问题。从前人的理论研究可以看出,科学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促进作用又不是一种简单的确定性函数关系,而且我国人口众多,各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我们希望通过对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连续的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隐含在数据背后的统计关系。
3. 1 数据收集和处理
我们选择了中国除香港、台湾、澳门、重庆(在所选时间段内,行政划分有所变动,造成各项数据统计口径的不一致,故没有入选)外的30个省(市、自治区)1992-2002年间发表的人均国际科技论文数量(以后简称人均论文,用pp表示)、人均国内授权专利数量(以后简称人均专利,用pt表示)以及人均gdp(用gdp表示)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注:由于笔者数据搜集的条件所限,这里的数据为1992-1994,1997和1999,2000-2002三个时间段共8个年份的数据。数据来源为各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国际科技论文(ei,sci,istp三大检索系统收录)用来衡量基础科学研究水平,科技论文是一个最为常用的表征基础科学研究水平的指标,然而由于国内发表的科技论文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我们选择国外三大检索收录的科技论文数作为衡量指标,它代表了该地区高水平的科学产出,是众多衡量指标中较为满意的一个。某一地区的技术水平用人均专利产出来衡量,这也是衡量产业技术能力的一个最常用指标[12]。人均gdp则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最为方便的指标,考虑到通货膨胀和价格变动的影响,我们用工业品出厂指数(1985=100)对人均gdp数据进行了平减。当然,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这三个指标无法反映出三者关系的全貌,但作为科学研究的探索,无疑可以为我们提供非常有益的参考。
3. 2 基于panel data的固定效应模型
本文的研究范围为中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因此是基于“省份-时间”的数据组合,建立固定效应影响的模型进行估计。30个省的资料基本上反映了中国科学、技术与经济问题的全貌,然而不同省之间由于经济、科技实力又存在着区域差异,固定效应模型可以较好地反映这种差异。此模型与单独的截面数据模型或时间序列模型相比,不但可以描述某一时期样本数据的规律,还可以观察随着时间产生的变化,更好的捕捉科学和技术交互作用的影响。基于以上数据,我们用最小二乘虚拟变量模型(lsdv)建立了下面这个一般的线性panel data模型:
gdp[,it]=eα[,i]+β[,1]pp[,it]+β[,2]pt[,it]+μ[,it]
i=1,2…30,t=1,2…8
其中gdp[,it],pp[,it]和pt[,it]是第i个省在1992-2002年间第t年的人均gdp,人均国际科技论文和人均国内授权专利观测值向量;μ[,it]是随机干扰项8×1向量;e是8×1单位向量,α[,i]是待估计参数,它反映了不同省份之间的个体影响。在应用eviews3.0软件的分析中,我们采用了white一致性标准差和协方差以减少由于截面数据造成的异方差影响,回归结果见表1。
表1 无交叉项的回归结果 自变量 因变量gdp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
pp 0.016352 0.006262 2.611031 0.0095
pt 0.134681 0.019732 6.825603 0.0000
pp×pt fixed
effect(略)
r-squared 0.888487 mean 0.234298
adjusted dependent var
r-squared 0.871867 s. d. 0.164200
s. e. of dependent var
regression 0.058777 sum squared 0.718575
resid
f-statistic 1657.250 durbin- 1.642963
watson stat
prob 0.000000
(f-statistic)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调整后的r[2]等于0.8885,表明模型的拟合效果较好,dw值为1.6429,根据判定法残差序列基本不存在自相关,从整体上讲该模型的效果不错。
从回归结果来分析,科学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均会显著地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然而基础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存在很大的差异。人均科学论文每增加1个百分点,地区的人均gdp可上升0.016个百分点;人均拥有的授权专利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该地区的人均gdp可上升0.134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要远远大于基础科学研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分析原因,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技术引进和二次创新获得成功的,基础科学研究能力还很薄弱,由基础科学研究开始进行技术创新进而产业化的源头重大创新能力在大部分领域中还不具备。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虽然科学和技术是两个紧密联系的主体,但基础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能力二者是不同的主体完成的,基础科学研究水平到技术能力的建立不是自动发生的。国外的经验表明科学和技术水平相互促进和提高,科学和技术的良好互动可以进一步促进经济水平的提高;反之,很可能会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这种情况在科技实力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中较为常见。因此我们对模型进行了修正,考虑了科学和技术相互作用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修正后的模型为:
gdp[,it]=eα[,i]+β[,1]pp[,it]+β[,2]pt[,it]+β[,3]pp[,it]×pt[,it]+μ[,it]
i=1,2…30 t=1,2…8
其中pp[,it]×pt[,it]反映了科学和技术的相互作用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其他各项含义同模型1。回归结果见表2。 表2 有交叉项的回归结果 自变量 因变量gdp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
pp 0.069491 0.011837 5.870763 0.0000
pt 0.135956 0.017232 7.889929 0.0000
pp×pt -0.012114 0.002327 -5.205433 0.0000
fixed effect
(略)
r-squared 0.912233 mean 0.234298
adjusted dependent var
r-squared 0.898665 s. d. 0.164200
s. e. of dependent var
regression 0.052270 sum squared 0.565559
resid
f-statistic 1075.756 durbin- 2.092203
watson stat
prob 0.000000
(f-statistic)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修正后的模型调整后的r[2]为0.8986,表明模型的拟合效果优于模型1;dw值为2.0922,根据判定法残差序列不存在自相关。各方面来看,模型2都更好地反映了数据间的关系。
对比两个模型的回归结果我们发现,在模型2中考虑了交叉项的影响之后,回归的结果和模型1产生了很大的变化。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有所增强,人均授权专利的系数从0.1347上升到0.1359,即人均拥有的授权专利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该地区的人均gdp可上升0.1359个百分点。人均科技论文的系数变化很大,从0.0164变为0.0695,新增交叉项的系数为-0.012,这说明在模型1中由于没有考虑科学和技术的相互作用影响,明显的低估了基础科学研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产生这个结果的原因是,在我国科学和技术的相互作用机制不够健全,在一定的技术水平下,基础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反而影响了经济水平的进步。
以上的实证结果表明,中国科学与技术的相互作用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与经典的理论不符,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亦不一致。造成这个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基础科学研究以高校和政府的研究机构为主体,财政拨款始终是基础科学研究资金的主要来源,科学资源分配制度也不尽完善,造成长期以来基础科学研究与产业技术发展脱节,与经济发展脱节。因此,基础科学研究的提高消耗了社会的科技资源,却没有对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相应的贡献。改进这一状况,从短期来讲就要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基础科学和产业技术的相互作用关系;从长期来看,则要继续推进科技管理体制的完善。
此外从实践上来看,我国企业的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较低,大多数企业是依靠引进-模仿的方式建立最初的技术能力。虽然经过了近年来的迅速发展,大多数企业仍不具备自主研究开发核心技术的能力;我国的工业尤其是制造业总体基础较弱,不可能采取一步到位的发展路子。我国近几年的成功实践也是由于成功地实现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引进——改进——创新”的二次创新过程,更注重硬件设备和生产线的引进,长期不能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而只能完成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组装、制造等环节。中国的企业虽然已经进入产业链条,但是处于低附加值的环节。但是那些成功实现追赶和跨越的国家经验之一就是,他们更注重引进专利、技术许可证等软技术,较少引进生产线等硬件设施;注重引进国外处于研究开发阶段后期、尚未商业化的技术,这样能使他们快速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走上自主创新之路。在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下,我们有更多的途径和方式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科技成果。但是,仅仅依靠引进技术是无法满足我国自身发展对科技的需求的。实践一再证明,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技术创新能力是买不来的。中国科技进步必须牢牢建立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之上,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4 结论和建议
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总体上来说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科学、技术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远远大于基础科学研究所起的作用。基础科学研究有待于和产业技术发展进而和经济发展更紧密地结合起来,而技术进步需要和基础科学研究相结合,完成从二次创新到一次创新地转变,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具体分析30省市的数据可知多数省市的科学研究、技术能力以及经济发展还停留在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三者的和谐发展将有助于我国科学技术和经济实力的进一步提高。从理论分析的角度看,较为理想的情形是基础科学和技术进步紧密的结合起来,二者对经济发展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同时二者的相互作用对经济发展也起到非常重要的正面影响。面对现状,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变:
(1)在保证科技财政投入总量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科技管理决策机制,完善科技资源分配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我国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进展较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科学技术的生产和转化有其自身的特点,科学技术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决定了科学研究机构不能像企业那样成为自负盈亏的主体。因此探索构建适合我国的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及其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成为一个关系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国民经济 科学发展 民生理念
新时期,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理念,又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顺应各族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国民经济紧紧抓住发展和民生两大主题,在又好又快发展中,特别重视社会建设和民生问题,丰富和突显了科学发展的民生理念。
经济发展根本目的上:突出“民富”和“共富”
近年来,国民经济坚持“又好又快”发展的理念,在经济总量增加、经济稳定持续快速增长的前提下,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但社会财富分配中存在的两大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一是收入分配格局中,国家和企业分配偏多,居民分配偏少。据国家统计数据,2005~2009年间,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005年的17.11%提高到2009年的20.12%,而城乡居民总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005年的44.97%逐步下降为2009年的42.15%。可见,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不仅没有提高,反而呈逐年下降之势。在国家、企业、居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国家和企业分配偏多、城乡居民分配偏少的局面没有改变。
二是社会群体间收入分配差距悬殊。首先,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统计数据显示,2006~2009年间的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仍呈上升之势,始终在3.2倍以上波动上升,比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2.5倍左右有显著攀升。虽然,2010年是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最快的时期,人均纯收入年增长率达14.9%,然而,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5919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达19109元,城镇居民收入为农村居民收入的近3.23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状况仍没有明显改变。其次,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悬殊。统计数据显示,城镇居民高收入户收入是低收入户收入的3.5倍左右(如果将那些无法统计的不规范收入计算在内,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距会更大),农村居民高收入户收入是低收入户收入的7倍以上,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内部不同等级收入户的收入差距显著。数据表明,目前城乡和社会各阶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依然很大,缩小收入差距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民富、共富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国富民穷”、收入分配悬殊都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及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根本目的。新时期,要基于民富共富是目的、国富是手段的关系,致力于促进由国富向民富和共富转变,通过健全收入分配调节体系和调整国家、企业、个人间的分配关系,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明显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让经济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这就将国富与民富、共富目标统一起来,将增加国民经济总量与“还富于民”和共同富裕结合起来,将重视财富分配提高到与国民经济增长同等重要的地位,突出“藏富于民”和共同富裕的理想。
经济发展速度上:突显民生方向和民生基础
国富是民富和共同富裕的基础,增加经济总量、保持国民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仍是硬道理。解决当前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但发展太快会使经济面临巨大风险,发展太慢就等于没有发展,一时发展既不利于化解现实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矛盾,还可能激化这些矛盾。在这里,适度的快速度对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鉴于当前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过快、经济过热以及就业压力较大的实际,未来5年,我国经济增长预期目标调低为7%,比前几年为防止经济过热和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所提出7.5%的年均增速减了0.5%,比近几年11%的实际增速低了4%。新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目标速度的变化,反映了我国力转多年来经济快速增长态势、协调人口与资源环境矛盾、健全收入分配格局、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心。但与此同时,在我国目前经济总量进一步增加、经济发展基数增大的情况下,7%仍然是一个较高的增长速度,这既有继续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影响的考虑,又有满足扩大就业需求的思考,还有对分配物质基础的考量。总之,国民经济年均增长速度的变化,突出了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好”与“快”的统一,既明确了民生方向,又强调了民生的物质基础,突显了保障和改善民生。
经济发展结构上:突显促增长、保民生
经济结构是国家经济的核心和根本。从我国经济运行看,需求结构、产业结构、要素结构、分配结构、区域结构、城乡结构等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成为约束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瓶颈。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须优化经济结构。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结构调整方面虽然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但投资仍是经济增长的第一拉动力,服务业产值仍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单位产值的能耗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①面对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对调整经济结构形成的巨大压力,要顺应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要求,继续以调整经济结构作为主攻方向,致力于分配结构、需求结构、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构建扩大内需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增长向投资、出口、消费协调拉动转变,向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向依靠科学技术、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
新时期把经济结构调整作为重要任务,既着眼于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可持续性和内生动力,又着眼于进一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既着眼于调结构、促转型、增后劲,又着眼于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其民生主题是非常鲜明的。
经济协调发展和成果共享途径上:切实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
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多重经济效应。它不仅影响当前生产,而且制约生产进一步发展的潜力;不仅影响收入分配结果和收入水平提高,而且制约消费水平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基本公共服务的多种经济效应使之与增加经济总量、促进落后地区发展、缩小收入差距、实现民富和共富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民生状况改善的重要因素。正因如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协调区域和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以及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必由之路。
通过不断努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了巨大成效: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了全覆盖,失业、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供给能力不断增强,基本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综合文化站,广播电视覆盖全部行政村和20户以上已通电的自然村。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仍存在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城乡和区域之间差异巨大、困难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基本公共服务权益还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需付出巨大努力。
顺应经济发展和促进民生改善的要求,新时期应聚焦于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完善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制度安排,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努力创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式,从经济协调发展和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途径上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经济发展方式上: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经济发展方式不仅作用于短期经济发展,而且严重制约着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当前重大民生目标实现。虽然我国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效,但经济发展方式并未根本转变,资源环境压力巨大、经济结构性矛盾突出、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收入差距悬殊、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数量庞大、农村基础薄弱和发展滞后、内需严重不足等问题,使国民经济仍面临转变发展方式的严峻挑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改革发展的攻坚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顺应基本国情和新的世界形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紧迫而又重大的战略任务。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努力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取得实质进展。
新时期要明确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经济发展的主线和主攻方向,紧紧围绕经济增长和民生改善两大主题,将经济发展动力置于扩大内需、创新科技和深化改革开放上,把转变发展方式的着力点放在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上,既努力解决经济发展的持久动力和增强竞争力问题,又努力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第三产业比重、实现人与环境统一,从而突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突显国富、民富和共富的物质基础,彰显民富和共富的民生理念。(作者单位:四川农业大学政治学院)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元劳动力市场 法经济学分析
从劳动合同的期限上,其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我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时,该法一直倍受争议,尤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款为最。张五常先生更是在其博客中抛出了“劳动合同法养懒人”及“
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事实上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就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比较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前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要具备三个条件,其一为连续工作满十年;其二为劳动者主动明确提出订立要求;其三是劳动者和企业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后者不仅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约对象和情形扩大了,且只要劳动者不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要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就使得我国现阶段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变成了符合法定情形下的强行性规范,“这样劳动合同的续延就成为了一单方行为、强制行为,合同是否延续只取决于劳动者一方的态度。”[1]
可以理解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旨在于衡平我国劳动力市场中长期存在的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的局面,是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一种制度弥补和救济。在我国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中,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使劳动者在市场中始终处于一种无法自我保护的状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利作倾斜性的保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肩负了这双重使命。
2 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检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在一般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中,这个目标可以有效实现。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在西方国家,劳资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常态,如日本企业对雇员实行终身雇佣制度,德国推行《解雇保护法》等。然而在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践效果检视中,不能回避的二个基本制度环境是我国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结构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这两个因素影响着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价值目标的实现。
根据p.b doeringer与m.piore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劳动力市场存在主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主要劳动力市场收入高,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而次要劳动力市场则与之相反。
我国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表现为以城镇居民为主体的主要劳动力市场和以农村人口为主体的次要劳动力市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主次两个劳动力市场主体的效用是完全不同的。对于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城镇劳动者而言,其在就业竞争上具有先天的户籍优势,加之自身的技能和学历等因素,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上要强势于次要劳动市场的农村劳动力。正是基于城镇劳动力人口的这种优势,使得他们在与资方进行合同签订时有较强的谈判资本,他们也更愿意选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这确实能有效保证他们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长期性,进而减少他们的岗位搜寻成本和劳动就业成本。而农村劳动力则完全相反,由于其自身竞争力不够,这部分劳动力从事的多数是城镇劳动力不愿从事的脏、累、差的工作,加之这些工作岗位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和临时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这一群体来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同时,按照刘易斯的人口流动模型,我国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要转移到城市,这部分转移的劳动力增加了次要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供大于求的供求关系进一步扩大。反观劳动力市场中的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增加用工成本和缔约成本的不良心理预期下,其一方面会采取各种方式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另一方面会减少工作岗位和用工量,形成一种逆向选择。在这双重因素的影响下,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形式也就随之恶化。
由此可见,在我国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中,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还不能完全调和。这种背景下的无固定劳动合同制度仅只保护了主要劳动力市场中城镇劳动力的权益,牺牲了次要劳动力市场中农村劳动者的权益,这也与其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相背离。
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反思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过二年多的司法实践,其效果并不明显,企业采取了各种方式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如工龄归零、劳动合同中断、裁员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所遇到的这些阻碍,表明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与不足。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本身的价值目标来看,其追求劳资双方平等,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然而从这种制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会产生巨大的冲击,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工用成本,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企业的自主用工权,无法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效率。而就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而言,效率决定着公平,因为没有效率的公平是难以持久的,经济生活中尤其如此。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可以起来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的期限还应适用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为公平牺牲市场的效率,否则便会重回计划经济的老路。[2]更何况,这种公平也只体现在部分主体中的公平,即对主要劳动力市场主体的公平。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社会保障责任在国家与企业承担之间的矛盾。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理应由国家以国家财政来实现。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下,这一职能被部分的推给了企业。劳动者一旦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没有法定合同解除情形下,合同始终有效,劳动者无失业之忧,失业保障也由企业变相承担。另外企业裁员过程中要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家里有老弱病残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的福利性太高。有学者甚至认为我国的不定期合同演变成一种福利性合同。[3]
4 结论
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环境下,试图通过单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来改变劳资双方的不对等地位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很难实现的,加之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要解决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和实现劳动者权利保护,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建立的同时要寻求其他路径的制度补充。
参考文献
[1] 董保华,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j].法商研究.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