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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相关法律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19 16:19:5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税法相关法律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税法相关法律

第1篇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scientific progress city's rapid development, China's many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for project construction method i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work smoothly, we should combine the corresponding projects so as to improve the method of social and economic benefits, but because some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in project construction method, pay attention to the surface forms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engineering practice, not fully formed to project management as the core of the integrated management system, which eventually led to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an't reach the expected effect, this article mainly aims a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ethod, analyze and summarize the experience.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Project, the method of Engineering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一、项目法施工管理实行的意义

项目法施工管理是以施工项目为对象,以施工合同为基础,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实现项目利润最大化,是科学的一整套的管理制度,促进工程项目从开工一直到竣工、交工、验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回收工程款等全方位、全过程实施控制与管理的方法体系。二、规范项目法施工管理中责任的划分由于水利工程的施工耗时长,变化多样,多半是野外作业等特点。企业难以做到监督控制每个项目、每个环节,加上市场竞争的原因导致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这更要求必须全方位全过程地建立项目法施工管理责任制,这是实施好项目法施工管理的根本。在这个体系中,效益、资金等财务指标占很大的权数,发挥着很大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使企业真正成为利润中心。项目部通过强化管理在完成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的前提下,大大提高项目部成员的合法收入。1.项目经理的竞聘制度的建立项目经理主要是合法履行工程合同,对项目经济管理目标和其他指标起主导地位。这就要求单位在项目经理的聘用上加大内部管理,经过严格考核保证项目达到预定指标,为单位多做贡献。1. 1 项目经理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持有与承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具有3年以上工作管理经验。

1. 2 项目经理的聘用要求:项目经理实行招标竞争上岗,单位建立人才库;单位对已进库项目经理进行定期检查评分,对于不合格的进行等级降低或内部除名。单位对内部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在核算方面有以下情况人员取消投标资格:1) 负责的工程项目清算后未能完成内部承包经济指标且未赔偿完毕的项目经理;2) 负责的工程项目因主观原因半年内没有办理工程决算和内部清算的项目经理;3) 负责的工程项目有一个未清算,单位送达清算通知后一个月未报主要资料的项目经理。1. 3 实行风险抵押制度和管理费、劳保费标准为确保项目责任承包书的顺利实施,项目部主要成员须缴纳风险抵押金。标准如下:一类项目经理风险抵押金15万元,年度上交管理费15万元,上交劳保金5.8 万元,可参入单个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内部招标;二类项目风险抵押金10万元,年度上交管理费10万元,上交劳保金5 万元,可参入单个合同金额100万元至250万元的内部招标;三类项目风险抵押金5万元,年度上交管理费3.5万元,上交劳保金2万元,可参入单个合同金额55 万元以下的内部招标。

1. 4 单位对项目部的奖罚制度1. 4. 1 奖金分配原则“项目承包兑现申请表”经终结审计后,项目承包盈利为项目部可分配的奖金,项目部奖金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由项目承包班子成员所交风险抵押金的多少分配;第二,由项目经理视承包班子成员的贡献大小分配;第三,因受处罚的责任人的分配应进行扣减;第四,未缴纳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人员不能参加项目盈利分成的分配;第五,项目奖金分配方案应报单位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1. 4. 2 未达到预定指标要进行相应处罚(1) 工程质量没有达到一次交验合格,罚项目部目标成本的1 %;(2) 每死亡或重伤1人,分别扣罚项目部可分成部分的5 %或10 %;(3) 项目部违反单位的管理制度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处承包总价0. 05 %内罚款;(4) 对因健康状况、工作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单位可中止《项目责任承包书》或免职;(5) 工程项目发生亏损,根据亏损程度扣风险抵押金直至扣完。1. 4. 3 其他事项(1) 水利施工中因违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所产生的损失和罚款,由项目部承担;(2) 项目盈利分成应在内外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单位足额收取各种款项、内部往来款清算后才能兑现,个人所得税由核算单位代扣代缴;(3) 工程款全部回收前,项目部可进行部分承包兑现,具体额度由单位办公会议决定,原则是:分配额不超过应兑现额的50 % ,且余额必须高于应收款;(4) 对项目部的处罚由财务部门直接划款,对项目经理的处罚由本人在处罚决定下达后10 天内直接交上级财务部门。项目人员平时按单位规定定岗定薪,单位规定竣工的工程项目,项目必须在一个月内清理完内外账务并予以解体,工程决算后二个月内必须完成内部清算。这样既保证了单位向项目部收取的管理费和劳保金,又使项目人员看到,只要达到经济责任目标,收入是很可观的。超利分成要在除保质金外工程款回收完后方可兑现,这样企业的利润和项目人员的利益紧紧地捆绑在一起。若项目发生亏损,亏损的金额在项目鉴定的成本降低率范围内冲销风险金,超出部分由项目部人员按风险金交纳比例全额赔偿。单位一定要按章办事,有赢利的一定要奖,亏损的坚决要罚,从而保证项目管理责任制度考核的严肃性。

三、水利项目中有关法律在工程管理问题的分析

1、不能以包代管一些水利工程企业认为项目法管理就是见款收钱,确定上交。这已成为有些水利工程企业的主要管理模式。甚至有些水利工程企业允许别人“挂靠”。由于这种机制有很多不完善的部分导致,对项目施工管理过程没办法进行控制,很多水利工程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管理缺失,导致项目部假账真做、胡乱开支、挂靠单位和个人甚至没有账,使水利工程企业财务和税收风险不断加大;水利工程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债务纠纷等问题,这些情况出现彻底搅乱了水利工程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2、目标成本指标的确定不按程序招标投标有些水利工程企业的个别领导没有要求职能部门在内部招标前预测项目成本指标,也没有通过内部招标投标程序;私自与项目经理自行确定成本承包指标导致管理层腐败产生,由于成本承包指标确定程序不严肃,导致项目部的奖罚制度难以实行。四、 结束语 水利工程项目法施工管理是一项长远而系统的工程,企业如何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中心,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和重点,这也是需要我们长期面对与研究的重点课题。

参考文献:

【1】谢陈锡;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J];江西水利科技;1996年02期

【2】 陈创业;项目管理在企业业务外包中的应用初探[J];科技与管理;2005年06期

【3】车黎刚;IT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应用[J];中国建设信息;2002年07期

第2篇

一、普法指导思想:

在×—201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税收法制宣传,深入开展以打击偷税、骗税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

(1)要通过举办税法专题讲座、赠送税法知识出版物、依托地方学校开设税法讲堂、呈报专题信息和报告、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大力宣传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做出的重要贡献,使他们了解税收工作,支持国税机关依法治税。

(2)要采取国税公告、国税网站在线咨询、送税法进机关、举办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专题展览及讲座等形式,引导他们了解税收在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了解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意义。

(3)要以普及税收法律、法规知识为重点,进一步推动税法宣传教育内容进课堂、进教材、进课外读物、进趣味活动的工作。通过法律知识读本、影视专题片和小板报、小广播、小活动等教育形式,发挥好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4)要大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和“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内容,加强办税服务和税法咨询,积极展示国税机关推进依法治税的积极成效,积极引导企业自觉遵从税法、依法诚信纳税、依法经营管理。(×)要通过丰富宣传内容,优化宣传方式,强化分类宣传,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针对税收常识、办税流程、难点问题、典型案例等内容,制作丰富多样的税法宣传资料。发挥互联网优势,突出面对面税法培训辅导,加强培训辅导宣传。通过税务网站、短信平台等途径,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税法宣传订制服务。针对大、中、小学学生的不同接受能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普及税法知识。积极发挥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等直接接触纳税人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分类宣传。

(二)国税系统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各种通用法律法规及税法的学习宣传。坚持以讲促学、以用查学、以考督学的学法机制,学习宣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新颁布、新修改的法律法规,着力培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切实落实全员学法每年每人不少于×学时的要求,并把学法情况和考试考核成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要把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来抓,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树立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观念。

四、普法内容和步骤:

(一)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努力提高国税人员法律素质。重点学习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物权法以及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增强国税人员遵纪守法、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注重提高国税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理税收的水平和决策能力。

(二)学习经济建设相关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坚持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会计基础知识》、《财务会计》、《财务审计》、《税务稽查知识》等知识,大力宣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三)学习税收专业类法律,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大力宣传《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 《发票管理办法》等系列税收法律知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确保应收尽收,切实保障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学习行政执法相关法律,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执法监督制和执法考核制。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和税务听证的水平,通过法制培训以案释法活动,促进法治国税建设。

五、普法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实施。

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六五”普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统一考虑,统一部署。要健全组织,完善工作机制,充实力量。要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六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普法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具体负责我局的“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法制宣传载体建设

要注意发挥宣传作用,推出一批有特色、内容新、形式活的名牌栏目。利用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办好税法宣传专栏、专题节目、系列讲座、公益广告,既为社会大众喜闻乐见,又能够增强税法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针对性。与行风评议、专项培训、支持新农村建设等热点工作相结合,坚持不懈开展宣传教育,实现普法工作的综合效应。

(三)坚持普法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

在利用每年“全国税收宣传月”和“×· ×” 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抓好集中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日常宣传工作力度,确保税法、政策咨询、办税服务内容的宣传不间断,依法诚信纳税要求的宣传不间断。对社会公众知悉、涉及税收政策或税收管理内容的文件,与新闻宣传稿件同步宣传。要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以满足纳税人的新期待、新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以纳税人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四)坚持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要将普法宣传工作列入基层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基本工作职责,增强在执法中普法、在服务中普法的意识。要严格税收执法监督,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加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要围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深入开展税收征管法制宣传,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严厉打击和曝光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第3篇

Abstract: With the appli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fine management concept in enterprise, more and more enterprises put tax cost management into the scope of enterprise strategic management. As one of the levers of state regulation of economy, taxation by state coercive force participates in social distribution, which will inevitably affect the share of social members in national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reduce their disposable income. As an important taxpayer, the enterprise naturally becomes an important source of tax revenue. The increase of tax cost will undoubtedly affect the operation cost of enterprises. Therefore, how to optimize the tax cost of enterprises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modern enterprise management research.

关键词: 税收成本;税收管理;成本优化

Key words: tax cost;tax administration;cost optimization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7-0013-02

1 企业税收成本构成

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款意味着资金从企业流出,相应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因此税收应作为成本来对待。企业的税收成本不仅包括依法应缴纳的各种税款,还包括为完成纳税过程所发生的各种服务成本、缴纳税款造成的资金流出企业所带来的利息支出、以及发生违反税法等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各种罚款的总额[1]。

1.1 税收实体成本

税收实体成本是指依照税法法律及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税款的总额。现阶段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税款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实体成本是企业按规定必须缴纳的,是企业义不容辞的义务。在企业不违反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企业税收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税收服务成本

税收服务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税款的缴纳所发生的一系列费用的总和。具体包括:企业为缴纳税款所专设或兼职的办税人员的工资、保险及各项福利费,为向专职税务咨询机构进行纳税咨询或税务所发生的相关服务费用,为办税人员所专门建造或租赁的办公场所的费用,办税人员缴纳税款所发生的交通费以及为完成纳税工作所发生各种培训M用等,为缴纳税款所购买的电脑、打印机、以及金税盘、税控机、发票簿等的费用,以及为应对各级税务部门的辅导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等。

1.3 税收财务成本

税收财务成本是指企业缴纳税款占用资金所造成的利息支出。企业缴纳各种税款势必会使一部分资金流出企业,这一部分流出资金所增加的企业利息耗费及把该部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的机会成本即为税收的财务成本。企业缴纳的税款越多,税收的财务成本越高。

1.4 税收处罚成本

税收处罚成本是指企业有意或无意违反税法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税务、司法等机关的处罚所发生的成本。税收处罚成本具体包括企业晚交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的税收滞纳金,企业偷税、漏税被税务、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罚款。

2 企业税收成本的影响因素

2.1 影响企业税收成本的外部因素

影响企业税收成本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宏观的经济运行环境、国家对税收的相关政策、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等。宏观的经济运行环境是所有企业运行的外在环境,对所有企业是平等的,不可选择,只能被动地接受。国家对税收的相关政策也对企业的税收有重要影响。例如一个阶段内国家出台税收的相关优惠措施以及减免税政策,只要企业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就将对企业产生有利的影响。国家有时也会用税收手段调控经济运行[2]。例如,国家为了限制某些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出口,会采取增加出口关税;对一些具有高附加值提倡类企业会给与税收优惠等政策。

2.2 影响企业税收成本的内部因素

结合税收成本的构成内容,影响企业税收成本的内部因素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2.2.1 税收实体成本的影响因素

税收实体成本对企业来说是刚性的,企业只能遵照相关政策,按照相应的税率和税种进行税收的计提和缴纳[3]。企业要积极关注政府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看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在符合的条件下,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2.2.2 税收服务成本影响因素

税收服务成本受税收实体成本的影响。在一定的业务量范围内,税收服务成本一定,超过了一定业务量范围,税收服务成本将增加。税收服务成本与办税人员的工作效率负相关,办税人员工作效率越高,税收服务成本越低。此外,税收服务成本还受到税收咨询业务和税收接待工作的影响。税收咨询业务越复杂,税收服务成本越高。企业税收接待工作标准越高,税收服务成本越高[4]。

2.2.3 税收财务成本影响因素

税收财务成本主要受企业缴纳税款金额大小的影响,企业缴纳的税款金额越大,企业税收的财务成本越高。同时企业税收财务成本受到企业税收筹划水平的影响,企业的税收筹划水平越高,企业对资金的统筹规划越合理,税收的财务成本将越低。

2.2.4 税收处罚成本影响因素

税收处罚成本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办税人员的素质和企业对税法及相关法律政策的遵从程度。企业办税人员的素质越高,出现税收滞纳金的情况越少,税收处罚成本越低,反之,越高。企业对税法及相关法律政策的遵从度越高,因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而被相关机关处以的罚金及罚款也越少,税收处罚成本越低,反之,越高。

3 企业税收成本优化措施

企业的税收成本优化是一系列连续的过程,包括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评估等一套完整的程序。因此,企业的税收成本优化应站在企业战略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根据税收成本的构成及相应的影响因素,进行合理优化。

3.1 事前计划

事前计划是企业为达到税收成本优化的目的,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税收实体成本的优化,企业要积极关注国家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尽量创造条件争取享受最优税率标准符合规定操作,比如,对于某项优惠措施,条件许可可以争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及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收服务成本的优化,企业要制定合理的税务人员工资标准,提高税务人员的办税效率,制定合理的税务机关检查招待标准;税收财务成本的优化,企业要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合理安排税收资金的缴纳时间,使企业推迟交税或避免交税;税收处罚成本的优化,企业要积极做好高素质税务人员的培养和储备工作。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内部流程流转制度。

3.2 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是企业税收非常重要节点,不能仅停留在财务人员业务处理,要提高企业全体人员对税收成本的认识,变少数人为多数人对税收成本管理,增加他们对税收成本观念的认知;加强企业全员对税收方面知识的宣导,特别是涉税票据的取得要及时有效,规范合法;建立企业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企业的纳税核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加强控制,进一步降低涉税盲区,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税收缴纳。加强涉税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把握最新税收动态,通过对税务风险防范能力的提高,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充分利用专业的税务中介服务,发挥专业的中介机构作用。加强税收管理创新结合大数据信息化管理分析相P指标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和决策。

3.3 事后评估

事后评估是对企业税收成本优化更好的把握。之前所做的很多工作都是为更好地满足企业税收成本优化的有效落地,因此建立评估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大数据的运用,使企业申报的税收数据都无处遁形。加强税企沟通协调,开展更多的自查自纠,努力提高自觉纳税,主动及时地依法申报缴纳税款,降低有意或无意违法税收法规而受到的处罚。强化内部审计对报送税务资料的分析复核,把发现的问题解决在被税务机关检查之前。建立行之有效的税企沟通机制,对企业税收成本遵从具有较大的运用空间,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企业税收成本的优化需要企业全体人员的参与重视,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注重细节的把握,建立健全规范可行的企业流程机制,创新思维和手段,扬长避短,通过降低企业成本,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相对优势,提高产品竞争力,实现企业的长远持续发展,创造更多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李健.企业税收成本的构成及优化[J].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3).

[2]徐俊发.有关降低我国企业税收成本方法的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06(8).

第4篇

一、普法指导思想:

在2015年里,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纳双方的法律素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国税工作宗旨,继续在全社会普及税收法律知识,深入在国税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促进,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加强法治国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普法总体目标:

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有效的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税收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公平执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国税机关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纳税人的水平。

三、普法对象和任务:

全县国税系统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对社会,负有宣传普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加强税法宣传教育的任务;对国税系统内部人员,负有学习宣传各种通用法律法规以及税法的任务。

(一)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我局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按照市、县普法办的要求,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活动,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税收法制宣传,深入开展以打击偷税、骗税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

(1)要通过举办税法专题讲座、赠送税法知识出版物、依托地方学校开设税法讲堂、呈报专题信息和报告、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大力宣传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做出的重要贡献,使他们了解税收工作,支持国税机关依法治税。

(2)要采取国税公告、国税网站在线咨询、送税法进机关、举办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专题展览及讲座等形式,引导他们了解税收在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了解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意义。

(3)要以普及税收法律、法规知识为重点,进一步推动税法宣传教育内容进课堂、进教材、进课外读物、进趣味活动的工作。通过法律知识读本、影视专题片和小板报、小广播、小活动等教育形式,发挥好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4)要大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和“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内容,加强办税服务和税法咨询,积极展示国税机关推进依法治税的积极成效,积极引导企业自觉遵从税法、依法诚信纳税、依法经营管理。

(5)要通过丰富宣传内容,优化宣传方式,强化分类宣传,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针对税收常识、办税流程、难点问题、典型案例等内容,制作丰富多样的税法宣传资料。发挥互联网优势,突出面对面税法培训辅导,加强培训辅导宣传。通过税务网站、短信平台等途径,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税法宣传订制服务。针对大、中、小学学生的不同接受能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普及税法知识。积极发挥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等直接接触纳税人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分类宣传。

(二)国税系统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各种通用法律法规及税法的学习宣传。坚持以讲促学、以用查学、以考督学的学法机制,学习宣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新颁布、新修改的法律法规,着力培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切实落实全员学法每年每人不少于学时的要求,并把学法情况和考试考核成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要把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来抓,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树立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观念。

四、普法内容和步骤:

(一)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努力提高国税人员法律素质。重点学习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物权法以及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增强国税人员遵纪守法、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注重提高国税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理税收的水平和决策能力。

(二)学习经济建设相关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坚持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会计基础知识》、《财务会计》、《财务审计》、《税务稽查知识》等知识,大力宣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三)学习税收专业类法律,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大力宣传《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系列税收法律知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确保应收尽收,切实保障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学习行政执法相关法律,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执法监督制和执法考核制。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和税务听证的水平,通过法制培训以案释法活动,促进法治国税建设。

(五)“六五”普法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宣传阶段,2011年月前,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五年普法规划,报县普法备案;组织阶段,2011年月至2015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合理、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验收阶段,2015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六五”普法工作进行总结,做好资料收集和迎接市局、县普法办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顺利通过上级的验收。

五、普法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实施。

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六五”普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统一考虑,统一部署。要健全组织,完善工作机制,充实力量。要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六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普法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具体负责我局的“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法制宣传载体建设

要注意发挥宣传作用,推出一批有特色、内容新、形式活的名牌栏目。利用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办好税法宣传专栏、专题节目、系列讲座、公益广告,既为社会大众喜闻乐见,又能够增强税法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针对性。与行风评议、专项培训、支持新农村建设等热点工作相结合,坚持不懈开展宣传教育,实现普法工作的综合效应。

(三)坚持普法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

在利用每年“全国税收宣传月”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抓好集中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日常宣传工作力度,确保税法、政策咨询、办税服务内容的宣传不间断,依法诚信纳税要求的宣传不间断。对社会公众知悉、涉及税收政策或税收管理内容的文件,与新闻宣传稿件同步宣传。要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以满足纳税人的新期待、新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以纳税人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四)坚持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要将普法宣传工作列入基层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基本工作职责,增强在执法中普法、在服务中普法的意识。要严格税收执法监督,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加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要围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深入开展税收征管法制宣传,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严厉打击和曝光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第5篇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避税行为日益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首选手段。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反国际避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战后,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加之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呈现上升趋势,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和逃税不同,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并且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交流的扩大,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避税问题,在中国也开始出现并且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致使中国每年实际损失远远超过300亿元。因此国际避税也正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国际避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通常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减少纳税义务。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当前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很多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价格转移”,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所确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一种内部价格。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

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所谓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的融资主要以提供贷款而非股权投资的方式,还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从外部借贷资金并由母公司担保的融资作法。在这两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4.利用避税地避税。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跨国投资者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虚拟中转销售、劳务、提供贷款等,加大分配给我国境内常设机构的费用,转移企业所得,逃避我国税收。

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然而一些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手法,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从而减轻其纳税义务。

三、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入世后,跨国公司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采用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对此,我国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但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我国相关反避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现行防范、遏制国际避税活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及财税机关依据这部分条款所规定的相关办法,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条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业避税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艰巨的反避税工作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2.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成本等信息资料。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顺利进行。

3.我国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反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国际投资环境研究报告表明,一个好的投资环境主要由社会稳定、政治清明、市场容量大、资源丰富、劳动者素质高和劳动价格低廉等因素所决定。明智的外商决不会因为我国政府实施反避税而从我国抽走其投资。为维护税法尊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我国要加大力度积极实施反避税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税法。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法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使税法条文结构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反避税专门法规,加大对跨国纳税人避税的惩罚力度。

2.针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制定、完善相应的特别涉外税收法。我国现行税法对资本弱化问题作出的规定不完善,可参照国外做法予以明确。如可以规定负债与资本比率达到75%以上的属于资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应制定反避税地特别法规,彻底切断跨国公司与避税地之间的利润转移。

3.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我国在涉外税收征管实践中,有必要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提供其经营资料的义务。明确纳税人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否则,就可认定其有避税嫌疑。

第6篇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

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在立法、司法实践过程中,经济法基本原则都有着巨大积极意义和重要推动作用。另外,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不仅可以深入把握经济法内容、本质、特征,还可进一步明确区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基本原则的界限,分析总结出经济法产生、发展规律,明白经济法是历史进步的必然趋势。

一、确立标准

(一)高度标准

法律原则的权威性决定其必然具备一定的“高度”,即法律原则需达到详细说明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目的功能。经济法基本原则同样如此,在汇聚经济法法律规则和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下,既要表现出经济法立法宗旨,又要在内容上统领所有具体规则,且制定的经济法具体规则不得违背基本原则,与其相抵触,简而言之,经济法中相关具体规则就是基本原则衍生出来的。因此,在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必须遵循一定高度标准,保证基本原则高度概括性,且与经济法法律地位相适应性。

(二)普遍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其应当与经济法各制度切合,具有基础性地位。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必须考虑到普遍适用性问题,不能仅仅只是在某些法律环节起作用,否则就不能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例如货币发行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等,在特定法律适用时其指导,只是单纯的货币法原则、税法原则,达不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标准。

(三)特色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顾名思义,其所指导的内容是经济法所特有,不是在所有部门法中通用的基本原则。在体现出经济法特色同时又满足其某些特殊需要,但又不排除其与一般法律原则具有共通之处。不能对经济法领域起指导作用,或是不属于法律原则的通通不能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不管纯粹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对经济起到了多么重大的作用都不属于经济法基本原则。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调制法定原则

根据该原则明确对经济调制规范的内容和程序必须要有相关法律制定,除非法律明确授权给行政法规,否则只能由法律进行调整。这一原则可以说是“法律保留”原则形式体现,其主要是为了限制权力部门擅自干预市场经济,滥用权力,同时保证对经济合理、合法调制。

(二)调制适度原则

调制适度原则是指经济法中规定进行调制的行为,首先来讲,必须对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再根据具体条件进行统筹规划,保证调控合理性的同时,还要兼顾规章制度的要求。在此过程中全部主体的法定权利都需得到保障。经济法的规制性和经济性是建立在适度调控的基础上的,且与调制法定原则的遵守联系紧密。调控适度原则,重点在于适度二字,这就要求所有调控行为都要适度,包括行使权力、选择方式、周期变异规范等。

(三)调制绩效原则

作为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之一,公平与效率在市场经济中调制,能够确保绩效总量始终保持平衡,提升社会中总体福利。公平与效率是经济法领域中一种原则和普遍价值。现实生活里,不管是失调问题还是非均衡问题都屡见不鲜,想要达到经济调制最优绩效,与平衡协调是密不可分的。平衡协调既包括了宏观经济调整活动,也包括个体经济活动调整,同时还包括调整过程中各项相关基础性法律地变动。调制绩效原则,体现了规制调制行为平衡的必要性,它力图对调制手段、措施、力度等方面设立一个协调杠杆要求。贯彻落实经济法调整中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必须遵循平衡协调和调制绩效,这样才能够实现经济法调整的最终目标。

三、结束语

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在随着对经济法深入调查研究,且在处于不断变化中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对经济法相关立法是不可能始终一成不变。同理,在理解和指导经济法立法体系上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既需要从理论联系实际角度出发,还应从制度实践角度验证推理,最终才可能确立出被认可的、科学合理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出其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导向价值。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啤酒生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税务筹划是企业为了实现税后经济利益最大化,基于企业战略管理指导,以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对企业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活动的精心安排和组织,它是企业战略管理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筹划在企业的纳税管理活动和经营决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地位非常重要,一直以来税务筹划也是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和研究的重点。伴随着我国法律(尤其是税收法律)体制的日益完善,税务筹划的法律环境也得到进一步升级。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日渐丰富,特别是基于我国现行税法而展开的税务筹划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日益完善和丰富。啤酒生产企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企业,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国民的日常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再加上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啤酒生产企业近年来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局面,使它成为众多研究者青睐的重点。

啤酒生产企业的盈利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高收入,主要是通过提高啤酒产品的价格或是通过扩大销售量的方式;二是通过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费用,采用成本优势。目前来看,单纯的提升产品价格以提高收入的方式收效甚微。加上我国入世以后,外国企业的进入加剧了我国国内啤酒生产业的竞争。在这种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啤酒生产行业的赢利空间逐步缩减。啤酒生产企业的发展将更加依靠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而降低啤酒生产企业的成本便是有效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啤酒生产企业的成本费用中税务成本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因此有必要探讨减轻啤酒生产企业税负的方法以实现降低企业成本费用的目的。

做好啤酒生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尤其是所得税税务筹划)工作无论是对企业本身还是对国家来说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对于啤酒生产企业来说,税务筹划(尤其是所得税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节约无效资金流出,改善企业资金流状况,实现企业税后净利润最大化。税务筹划要求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组织自身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充分考虑引起税务成本变动的各因素,并在多种方案中做出最优的选择,这一系列行为必然会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有利于企业实现税后净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纳税筹划有利于啤酒生产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水平。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以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为指导,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税收筹划往往又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因而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的自然又推动了企业会计核算水平的提高。

对于国家来说,首先,税务筹划有利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规范啤酒生产行业纳税行为。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遵守法律,理性的啤酒生产商必然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节税行为,实现最大化税后净利润,而不是通过偷税、漏税的低级手段。近年来,啤酒行业的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呈现平稳上升趋势,啤酒生产行业的税务筹划在稳定我国财政收入上作用凸显。其次税务筹划有利于国家对啤酒业的规范和结构调整。国家对啤酒也的政策通过税法制度体现出来,啤酒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顺应了国家的产业政策。

一言以蔽之,结合啤酒生产企业经营和税收的特点,探讨啤酒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税务筹划的基本理论

1.税务筹划的概念

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作了大量的研究,但是不同的专家学者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各持己见,尚未达成一致的见解。对于税务筹划概念的研究,主要的分歧集中于两个方面:税务筹划的主体和税务筹划的范围。对于税务筹划的主体,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应当包括纳税义务人和征税方双方,但是也有专家学者认为仅包括纳税义务人;对于税收筹划的范围,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应当是狭义的范围,即仅包括节税,有的专家学者则认为应当包括节税、避税以及税负转嫁等广义的范围。在此,本文采取我国现行税法中对税务筹划的定义,即“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注册会计师税法,2011)税务筹划是纳税义务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税务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属于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2.税务筹划的目标

在理解税务筹划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对于税务筹划的主体和税务筹划的范围有利更深层次的理解。在税务筹划的实务操作中,企业内部的税务工作人员和会计工作人员可以共同协商、制定符合本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企业也可以委托外部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税务筹划方案。不论是通过内部人员自己制定,还是采用外部专家意见,企业的税务筹划都希望达到一个合理的目标。那么税务筹划的目标具体是什么呢?鉴于企业的性质、规模、企业的资本结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管理水平、生命周期等的不同,不同企业的税务筹划也不尽相同。但是,一般来说,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直接的目标即是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从实务角度还是从理论角度,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都应当遵循整体的财务目标。而企业的财务目标则包括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第二,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众所周知,降低税务成本,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并不是企业纳税筹划的唯一目标。如何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使之达到涉税零风险或低风险是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探讨的。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企业实施的税务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则该税务筹划方案是一项失败的方案。事实上,企业的税务筹划往往是徘徊在合法与不合法的交界处,稍有不妥,便会成为税务机关稽查的对象,孕育了极大的风险。对于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到底是合法的、税务机关所支持的行为,还是偷税、漏税行为相差仅是分毫而已。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必须考虑相关行为的合法性,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

第三,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纳税义务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不可避免的要发生一定的税务成本。如果企业保持应纳税额不变,则企业降低其税务成本就意味着企业变相增加其税后利润。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务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履行纳税义务而发生的直接行的人力、财力及物力等;间接成本则主要集中于纳税义务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的非物化的精神压力、心里压力等。总的来看,直接的税务成本一般是可以量化的,而对于间接的税务成本在量化方面则相对乏力。因此,国家的税制越透明,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更能明确自身的行为,从而减轻心里、精神负担,降低间接税务成本。

第四,实现最大化的货币时间价值。企业生存发展之目的即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降低税务有利于该目标的实现。纳税义务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会充分考虑如何提高企业资金的价值,实现最大化的货币时间价值正有利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三、啤酒生产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

1.利用不同地区税率差异和税收政策差异进行筹划

鉴于我国对啤酒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甚少,因此,作为啤酒生产企业的纳税义务人很少有行业性质的优惠政策,因此,啤酒生产业只能尽力去寻找各地政府针对啤酒业房地产企业很少有行业的优惠政策,所以只能尽量寻找各个地区当地政府对啤酒行业暂时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才能在啤酒业全行业整体税负较重的情况下,利用差别税率或是差别优惠政策减少自身无效现金流的流出,降低纳税义务人的税负。

2.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

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是通过对企业的净利润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的金额。纳税义务人可以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进行税务筹划。

(1)对相关收入的税务筹划

国家为了扶植和鼓励某些纳税人和纳税项目,制定了相应的减免税政策。比如国家为了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啤酒生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企业有闲置资金的时候,可以考虑购买国债或者向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以此形成的收入按照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免税,从而可以在增加企业收入的同时而不增加税负,有利于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

(2)通过工资薪金进行税务筹划

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下,按照规定,允许企业全额扣除自身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而不再需要进行调整。与原有的税法相比,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变化的政策,降低自身的税务负担。同时,在新税法下,税法规定对于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允许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此,啤酒生产企业在安排工资薪金时,可以考虑在适当的岗位在安排残疾人就业。

(3)通过利息支出进行税务筹划

啤酒生产企业在融资时可以采取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比较稳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因此,通过利息支出,可以使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从而减轻企业税负。

(4)利用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务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啤酒生产企业可以综合企业销售情况利用该政策,将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控制在可扣除比例的上限,以此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中可抵扣数额。

(5)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扣除。广告宣传和业务宣传费在啤酒生产企业的费用组成中占有相当的地位,啤酒生产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可以综合各因素制定宣传费用的上下限,在实际税务筹划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第一,通过技术开发费进行税务筹划。国家为了支持、鼓励企业进行科学技术研发活动,在现行的新税法中做出规定:“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在税前进行列支;如果当年的技术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加10%以上(含10%),则当年技术研发费可据实扣除且可加计扣除50%。”因此,啤酒生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充分考虑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以自身的实际情况为前提,考虑是否加大对科研方面的投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啤酒生产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利用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企业资产的价值(尤其是科技产品的价值)的可靠计量出现了难题。鉴于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为了真实可靠的核算资产的价值,现行税法做出明确规定:“对于更新换代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伴随着啤酒生产企业的迅速发展,其对科技的投入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因此,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对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样,可以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扣除数,从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基于此,啤酒生产企业一方面可控制现金流出,另一方面又可以加快固定资产上资金的回笼,减轻企业的税负。

另外,对于选取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不同,从而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啤酒生产企业在进行成本分摊时应当选择有利的分摊政策。比如,在企业存在亏损的情况下,啤酒业选取的分摊方法要尽量考虑在税前进行弥补。而在盈利年度,在选择费用分摊方式时则尽量考虑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数,以此来降低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起到节约税负、增加税后净利润的目的。

总而言之,无论是利用地区税率差异,还是利用企业的会计政策,啤酒生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尤其是所得税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筹划,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15~18

[2]杨绮.企业纳税筹划若干问题的运筹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06

第8篇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性;完善构想

一、引言

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三大基石之一的有限责任制度,在承认公司作为法人具备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前提下,要求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度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股东投资的安全性和营利性,以有效发挥商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就可以将商业活动的风险控制在其出资额度内,这就使股东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上的保障,从而刺激了资本投入的积极性。但是商业投资的固有风险不会因为制度的保护而消失,总会客观存在。在商业活动中,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制度将投资风险转移在公司的债权人身上。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投资活动失败,发生亏损,股东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使得债权人不得绕过法律而对股东投资额度以外的个人财产进行追究。这是法律公平精神的体现,股东和债权人各自进行投资,同时承担商业风险,风险都控制在自身投资额度以内。但是法律也难以尽善尽美,总会有其缺陷,公平总是建立在相对条件下的。如果发生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是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为自身牟利行为,就会将本不该由债权人承担的风险通过公司的形式转嫁到债权人身上,这就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为解决该问题,美国于1905年的一则经济案件判例,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被许多国家相继采用。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内涵

鉴于商业活动中公司股东出现不合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跨越了商业活动中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风险共同担负范围,让债权人承担了不属于自身的风险,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直接侵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原则,各国都已经通过判例或是立法认可或是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ofcorpotatepersonality)。英国将其形象的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thecopora-tion’sveil)”,德国将其称为直索责任的制度,日本将其称之为“透视理论”。虽然各自的形式有所区别,但是该制度的目的和作用都是一致的。朱慈蕴教授对此有着精辟的定义:“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2005年10月28日,我国修订《公司法》,制定人格否认制度相关规范。该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东的法律义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第三款则规定了相关法律制裁手段:“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说明我国对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已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精神,对商业活动中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权利的情形予以规范,以保障与滥用权利股东共同承担商业活动风险的其它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公司法》相关条文规定下的案件审理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首先要求在合法原则下进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进行具体案件审理时,要求必须有法可依,必须符合案件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法官必须依照现有的法律条文或者现有司法解释进行判决。所以新的《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判定的法律基础,由于我国尚无其它相关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公司法》也就是相关法律案件的唯一法律依据。

2.适用于公司资本不足以担负经营风险的情形

公司资本不足有三种情形,可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设计资本未达到投资要求。

这种情况是在公司注册成立时候,股东所投入资本明显达不到承担公司所开展的业务的经营风险的要求,两者之间极度不平衡,这就意味着公司投资失败的可能性极大,必然会超出与债权人共同担负的风险范围,说明投资人的投资动机在于过度转嫁投资风险,使公司债权人承担不属于他们的风险,并借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权利逃避法律惩罚。

(2)虚假出资。

股东出资是公司运营的基础,也是公司之所以具备独立人格的原因。因为公司具备相应资本承担投资风险,可以保障对外责任。如果公司股东虚假投资,就会导致公司资本不足,投资失败风险增加,这些风险就转嫁到债权人身上,公司不能有效保障对外责任,公司独立人格应当予以否认,适用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3)股东抽资出逃。

股东抽资出逃同样会造成公司资本不足,导致经营风险增加,过度转嫁给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应当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3.适用于通过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自身混同,利用公司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将自身的人格、财产、业务等和公司混同起来,以达到某种为自己谋利,同时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这种混同行为有以下种种表现,均可以适用于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与其它公司之间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混同。

多表现为虚假姐妹公司,虚假母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各种类型的人格混同,其目的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利用法律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权利对投资人的保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2)有意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

通过混同公司资本和个人财产,公司账目和股东账目混同,公司固定资产与股东固定资产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相互使用,相互转移。对自身有利条件下,公司财产等同自身财产,对自身不利条件下,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无关,通过财产混同转嫁风险,规避义务。

(3)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

股东将自身业务混同为公司业务,不进行独立的交易行为,过度控制公司业务,隐藏自身业务,出现问题则转嫁责任给公司,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掩盖自身过失。

4.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逃避侵权责任

股东过度控制公司,通过运营自身获利而公司承担了其本身未参与投资经营行为的相关债务或为此承担了极大的风险,形成股东获利而公司担风险的局面,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让他们承担额外风险,而股东通过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权利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逃避侵害他人利益的责任。

5.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需要具备完整的案件构成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具备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被股东滥用权利侵害的公司债权人,以及能够被证明的公司股东滥用权利行为,同时要求可以被证实的债权人实际民事损害后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作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义务主体,公司债权人作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权利主体,在能够证明公司股东存在滥用权利行为并有着可以被证实的实际民事损害后果时,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才可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从上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很大的司法需要但是具备较为严苛的适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使用受到过多的限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就导致其难以有效的发挥作用,损害了《公司法》的法律权威。

1.公司法适用条件过于严苛,导致其在司法实践应用困难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必须具备完整的案件构成,这虽然是法律严谨性的具体体现,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相对缺乏。提起相关民事诉讼要求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证明,但是由于公司债权人往往并不是公司内部人员,对公司情况难以有效掌握,使得取证变得极其困难,提供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证明条件十分困难甚至不可能,诉讼也就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这对《公司法》的应用和法律权威性有着很大的损害。

2.公司法规定只是原则性法律精神,虽然为我国后续相关法律完善预留空间,但是过于抽象,难以有效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具体明确的实施依据,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而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案件审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因而作为唯一司法依据的《公司法》对于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不足以应对多样性的商业活动中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案件审理,与我国司法水平相对较低,需要明确法律依据的现状不符。

3.公司法规定的内容过于模糊,不能有效量化程度,不利于判断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

《公司法》中缺乏具体的可量化的法律条文,股东“滥用”权利,对于滥用的具体内容没有划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对于相关程度的划分不具备可量化特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条文的规定过于模糊,为判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带来了很大困难。

四、关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探讨

鉴于司法实践中,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出现的问题,对相关法律作出有效的完善是有其必要性的,我们提出以下构想:

(1)针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操作性缺乏,制定不违法律精神弹性操作制度,如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可以将其分为两步,先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提出事实证明股东存在滥用权利并造成损害结果,进一步将举证责任向控制股东转移,要求其自证无罪,推定是否适用人格否认制度;

(2)完善公司法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使司法实践中,做到有明确法律条文依据,有效发挥法律公平公正作用;

(3)完善《公司法》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将合同法、税法、证券法等相关实体法与《公司法》进行融合,起到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作用,构建完善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体系。

五、结语

引入并应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我国有效规范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司法完善的重要历程。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统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标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发挥法律的功能,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马燕秋.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规则[D].山西财经大学,2015.

[2]蒲永亮.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困境与完善[D].兰州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