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9 16:20:0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多元化的业务结构和稳健的经营模式
目前,作为一家集证券、基金、期货、直接投资为一体的证券控股集团,兴业证券已具备经纪业务、投资银行、客户资产管理、自营业务、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基金管理业务、期货业务及直接投资等多元化的业务板块,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业务结构和稳健的经营模式,在未来的市场变化中将有助于减少业务的波动,增强综合竞争力。
二、良好的客户基础与品牌效应
在全国实现战略网点布局,通过差异化的客户细分和产品品牌吸引目标客户群。针对目标零售客户,公司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快速、方便的技术平台,为客户提供包括交易、资讯、产品、账户管理、业务咨询与服务投诉等综合。截至2010年6月末,个人客户证券账户数达到143.61万户。针对机构客户,公司通过产品模块化、服务定制化的机构业务发展策略,构建可复制的专业投资服务模式。截至2010年6月末,机构客户证券账户数达到8,600户。公司在证券行业中屡获殊荣,品牌深入人心。
三、立足海西,面向全国的业务发展布局,在海西经济区具备良好的区位优势
目前兴业证券在福建省内设立了28家证券营业部,占兴业证券全部营业网点的半数,交易量市场份额位居福建省第一。2007年以来,兴业证券在福建省市场交易量份额一直维持在20%左右,稳居证券公司在福建市场占有率第一位,来源于福建省的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占比均高于60%。目前福建共有境内上市公司66家,公司为福建上市企业累计服务36家;在扎根福建市场的同时,兴业证券立足于沿海经济发达省市,面向全国,不断扩大业务的覆盖范围。兴业证券作为海西经济区最大的创新试点证券公司,将在海西经济区发展中获得得天独厚的优势,有望比竞争对手更能及时把握海西经济区发展的契机。
四、突出的经纪业务发展能力
产品销售能力突出。建立了证券营业部+银行网点+其它非银行渠道相结合的多层次营销渠道,有效地弥补证券营业部数量偏少的不足。在市场低迷时期,公司全力通过销售低风险国债产品、各类开放式基金等方式,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取得显著成效,开放式基金销售量出现爆炸式增长,曾创下单只基金产品销售10亿元的记录;2009年券商累计代销公募基金1,738亿元,公司销售69亿元,占比达3.97%,现在公司保有基金等产品超过100亿元。在自有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方面,公司共计销售达45.02亿元,占销售总量的80%。
市场份额大幅增长,部均经纪业务高效。在没有收购其它券商营业部的情况下,公司买卖市场份额实现大幅增长,从2000年的0.93%增长到2010年上半年的1.55%;托管资产A股市值份额从2000年的0.26%增长到2010年上半年的1.19%,增长了3.6倍;2009年,协会公布的股票基金交易量市场排名位居行业第20位,2010年上半年市场排名稳中有升。2009年部均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排名公司位列上市公司第4,部均交易量近几年来连续多年位居行业前10名。
五、优秀的证券投资管理能力
公司优秀的证券投资管理能力体现在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基金管理业务等多方面,尤其是通过资产管理业务与基金管理业务将证券投资管理能力转化成了专业化的客户服务能力。
2003年到2009年期间,证券自营业务远远跑赢大盘:实现累计收益率635%,年复合收益率为33%,同期上证综合指数累计收益率为141%,年复合收益率为13%。公司对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能力优秀,权益类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占比逐年下降,并正在积极开展诸如ETF套利交易、股指期货对冲风险等低风险投资业务。
从目前已经公布的中外合作券商、基金项目来看,有关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意向已先行一步,有十余家境内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与外资金融机构签署了基金技术合作协议,或协商建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从目前境内外券商的合作领域看,大都选择了新兴的基金业务,只有湘财证券、长江证券和银河证券将与外方合作领域定为投资银行,南方证券与德国商业银行的合作领域定为资产管理
中外证券机构合作意义深远
经过十余年的高速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渐进性开放已经具备充分的可行性。中国的证券与基金行业发展到目前阶段,不仅在规模上需要进一步提高,更重要的是提高内在的管理和服务水准,而循序渐进的对外开放是提高的必由之路。当行业自身的推动力已经不能更好地促进行业高速成长的时候,引进外资机构不失为一条加快发展的有效之举。
对中方合作者的意义改变治理结构
外资参股首先意味着所有权的改变,合资证券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将会改变。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变将从根本上推动境内券商的兼并重组,冲击证券公司业务品种单一、资本金小且经营模式趋同的现状。随着外资先进的投资管理技术与理念的运用,中国的券商将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学习国际证券市场的运作模式,最终外资参股公司的收益和风险控制水平都会提高。
具体而言,在发展战略与业务结构方面,合资公司将在我国证券与基金业中率先建立一种新的盈利模式。外资参股有利于其通过境外券商的业务渠道拓展国际市场,为境内券商参与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引路。从证券业发展的国际潮流来看,业务和收入的多元化是其重要趋势。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理财等业务收入在境外券商的财务报表中所占的比重很高,而在境内券商中,这部分利润的比重通常较低。随着佣金下调、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券商依靠垄断经营获取超额利润的特权已失。在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下,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不能继续依靠既有的经营模式获利,而需要寻找新的利润源泉。可以预见,外方在新兴业务方面的优势将是合资机构产生利润的重要来源,中方与外方股东的组合将有助于推动和促成合资机构的战略与业务转型。外方擅长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例如ERP、CRM、CreditReporting等技术支持手段有效整合资源,实现其战略意图。辅以合作中方对本地市场的认知,则合资机构在战略管理上的优势相当明显。境内最早的中外合资券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的发展就是一个例子。中外股东的组合既为中金公司提供了全球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证券分销经验与网络,直接投资管理经验,又储备了境内渠道与网络。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多家机构看好的合作项目有重要的优势。外方在基金产品设计、基金销售手段、人员培训等方面,可以提供很好的支持,可以为跨境基金服务提供技术、渠道和经验。中方在境内基金发行和营销方面可以提供自己的客户源和适应本土游戏规则的营销网络。
其次,合资机构在管理技术、研究与人才交流上存在潜在优势。外方的管理技术经验是境内同业规范化发展的方向;外资证券机构通常都拥有庞大的研究部门,其研究方向比较全面和贴近市场;合资机构的品牌与资金优势则有利于吸引人才,尤其是海外人才的加盟。
对外方合作者的价值获取更高收益
作为新兴资本市场的中国证券市场,有持续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作后盾,具有强大的市场潜力,也具有融资方便等特点。对外资证券机构而言,可以分散风险,通过区域投资获取更高的单位风险收益。
站在外资公司的角度上看,他们希望参与中国的大市场,分享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的成果。但在证监会公布“两规则”之前,外资要想进入中国的证券领域没有任何渠道。“两规则”出台后,参股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将成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今后,通过合资公司的形式,外资能够慢慢接触和了解中国市场,并获得投资中国的机会。由于外资在资产管理业务等方面比较成熟,合资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互补性将强于竞争性,因此将受到外资股东的重视。而大量外资企业在中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已经是必然,这无疑会为那些熟悉外资机构的外方证券、基金公司提供大量潜在的客户和巨额的利润空间。
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决策制度方面的挑战
外资参股将会改变境内券商所有制单一的本质缺陷,新的股权结构将对经理层形成有力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进而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决策制度、业务战略等产生深刻影响。但是新的股权结构的划分正是合资双方谈判中遇到的主要阻碍,因为中外双方在事关切身利益的股权比例上存在较大的分歧。有报道称,摆在众多外资金融机构面前的关键问题是:中方合作伙伴在出让手中公司股份时要价太高。作为变通的方式,很多外方合作者在谈判时要求把政策进一步开放后外方的股份、权益、管理职位等纳入附加协议。
股权比例的确定将最终取决于合资双方各自的战略意图、合作意愿以及实力。在确定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时,中方的首要考虑因素是,能否吸引到愿意与境内券商在业务上开展充分交流与合作的较有实力的外资股东。而不论外资参股的具体比例是多少,对中方而言,集团化和国际化应当是证券机构做大做强的发展思路。实施证券集团化战略,组建外资参股的证券业务子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以此为平台推进人才、机构和业务的国际化。并在中方处于控股地位的阶段,借助合资公司的平台迅速成长起来,以更快更好地实现证券业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
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将现有境内券商改组为证券集团,证券集团下设投行、资产管理等业务子公司;其次分步拿出部分子公司与境外券商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目前法规允许成立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券商应当依据自身的业务优势成立子公司,再根据自己的特长去寻求国际合作方。这种强强联合的合资方式有利于改变境内券商没有单项业务特长的现状,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初步建立相对竞争优势。
中外合资证券机构组织结构的设立,首先要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在此基础之上考虑中外企业经营理念的差异和对权益的要求。例如,对股权较为分散的证券公司而言,为维护控股股东的权益,可以考虑采用董事分批改选制,以防御恶意收购者通过大幅度更换董事会成员取得公司控制权;而应慎用累积投票制,以减小非控股中小股东对董事会人选的发言权。此外,合资证券机构组织结构的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其业务特性,发挥其国际融通的特长。
业务战略的合作与竞争是股权之争的焦点
业务战略的合作与竞争是合资机构股权之争的醉翁之意所在。合资机构的业务与中外双方股东的业务战略存在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因此,合资机构对业务领域的选择,将不仅取决于单项业务的盈利能力与市场深度,而且受制于双方股东各自对该项业务的既有战略与控制力。中外双方可以达成优势互补,而非激烈竞争的那些业务将是开展合作最成功的领域。
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这三个领域,不仅是目前国内证券市场最具赢利前景的业务,而且是中外双方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优势互补的领域。
基金管理与资产管理在境外证券集团的财务报表中占有重要比例,而我国券商的这两项业务规模尚小,在券商经营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但是这两项业务在中国极具潜力。自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财务公司等获准进入股票市场以来,国内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空间得以体现;在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基金行将入市的背景下,定向募集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管理都具备极大的市场潜力。因此,中外合资证券机构可考虑开拓基金管理与资产管理业务来培育自己的核心利润增长点。中外合资的背景有利于其运用国外先进的投资管理技术,并结合中国市场特定的运作机制、风险收益特性等,设计开发出富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产品与管理模式。在中国资本市场尚未实现完全的对外开放,外汇流动仍然实行严格管制的前提下,中外股东在资产管理与基金管理业务上基本不存在竞争压力,而是可以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合力培育合资证券机构的业务特长。
中外合作对投资银行业务是双赢。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的外向型发展,越来越多的“航空母舰”在海内外上市,大宗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与交易,中国企业通过重组并购走向世界,这将为合资双方提供“中内外外(中方主导国内企业、外方主导国外市场)”的合作空间,也将为外资企业在国内的融资业务方面提供“外内中外(外方主导外资企业、中方主导国内市场)”的合作方式。
境内证券机构的风险控制方式亟待健全
目前境内券商在业务操作控制、授权批准控制和实物安全控制等方面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而在内部稽核控制、组织结构控制、风险的评估与执行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境内的基金公司由于成立较晚、运作较为透明,所以通常拥有更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因此,面临对外开放挑战的境内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亟待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风险控制体系。
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是券商执行风险控制目标的最大阻力,内部人控制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追求短期利益的主要原因。引进境外股东将有助于优化合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与风险控制成本相匹配的是公司的长期竞争力与市场信誉,而非当期经济效益。所以,风险控制引起的显性和隐性成本不应当根据短期内的损益情况来约束,而应配合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来规划。境内券商更应当在风险评价和控制手段方面发挥外方的优势,通过运用VAR分析法、场景分析法等评估方法,在运营中加强对日常事务的监管与稽核,及时通过预测宏观的政治、经济发展动向来定期评估与制定风险控制策略。在风险控制的执行手段上,学习境外券商通过运用充实资本金、提高资产流动性、用衍生产品规避风险、合理配置资产结构等措施,综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经验。
外资进入短期影响不大
“两规则”的出台,将对证券、信托类上市公司的外部环境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并进而推动其二级市场走势;也将对银行类上市公司的市场预期,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在中外合作中涉及的股权结构、业务战略等利益十分复杂,所以合资影响的实际兑现仍然有假时日,短期内不会造成大的冲击。
有利于提高券商的业务水平
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留给中国证券公司“练好内功”的时间仅有五年。未来五年是中国证券公司发展中关键的五年,通过设立中外合资证券机构,引进境外券商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先进的管理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经验,重建境内券商的管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业务拓展能力和创新能力。例如,目前我国券商很少涉足海外业务。我国许多面向国际市场的投资银行业务只能拱手让给境外券商,如H股及红筹股业务以及在国际市场发行债券等,境内券商都未能承接。面对国际化发展趋势,境内券商迫切需要学习国际金融机构先进的管理技术与经验,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中外合作为之提供了契机。
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集团化的发展
近年来,通过增资扩股和扩大资产规模,境内证券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已由1996年的1590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3000多亿元。但是与境外大券商动辄上千亿美元的资产相比,境内券商的资本与资产规模还是太小,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差。与境外同业竞争的压力,使得境内证券机构在再次增资扩股之际,考虑通过兼并重组、战略联合和集团化运作等方式,实现资本、资产规模的乘数递增。《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将控股公司作为中国证券公司集团化的方向,因此“两规则”的出台将会加快证券公司集团化的发展,拓宽境内证券公司的发展空间。
将对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基金管理业务将直接吸引增量资金入市。境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运作时间不长,规模普遍较小,管理经验与风险控制水平都不能与外资机构相提并论。因此,外资参股证券机构对市场的号召力不容忽视。其独特的品牌与信誉、规模优势以及成熟的运作经验,将吸引增量资金进入市场。其次,外资参股证券机构的设立,将通过推动境内机构的重组与改革进而间接改善证券市场的中长期资金供给。中外合作证券机构的运作会对境内券商及其他投资机构产生经营压力和推动作用,境内证券机构的资本资产规模将可能通过兼并重组进一步扩大,从而对整个市场的资金面提供支持。将引进新的投资理念
引进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也就引进了境外先进的投资管理技术与经验,引进了成熟市场的投资理念。金融服务行业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海外企业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主流投资理念将同国际证券市场理念趋于一致,市场开始树立真正的投资观念。这已为亚洲其他地区证券市场开放的历史所证明。
博弈复杂化、合资机构可能本土化
目前我国正在超常规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正从庄家对中小散户的博弈快速转变为机构对机构、机构合规资金对机构不合规资金的博弈。从机构投资者控制的股票市值与资金实力看,2002年我国证券市场开始进入机构博弈时代。新的投资理念行将树立,证券价值的重新定位酝酿着新的市场机会。随着“两规则”的颁布与实施,国际股市成熟的理论和技术在成长期中国股市的适用性将不断被检验,机构投资者将在不断的研究和试错中本土化。
前景展望
入世五年之后,我国将允许外资获得证券类机构50%以上的控制权。随着资本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必然加大。这一阶段,中外券商将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竞争。
中外证券机构在中国入世的前三至五年内的合作过程与合作成果如何,直接影响到入世五年后外资证券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方式与程度。外资参股证券机构的成功取决于两个要因的成立:一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有限度开放;二是中外股东在业务战略上的优势互补。从目前券商、基金合资谈判的过程与进度来看,实践中的进展速度估计达不到议定书中所承诺的时限。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合资双方如何协调合资机构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权限,如何形成业务优势互补,如何分配投资收益;其次是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市场环境、交易制度、市场结构、立法与监管能否适应国际化运作的要求;第三是如果中国证券业有厚利可图,那么中外股东势必都十分强调自己的控股地位,谈判的进度与合资后的磨合会相对艰难,海外大的证券机构宁可选择QFII或独资券商的方式;而如果中国不能在三至五年的有限度开放时期内建成符合国际惯例的证券市场综合环境,那么外资对境内证券行业将在较长时期内采取静观待变的态度。
一、市场细分是各国券商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成熟国家证券业发展的情况来看,随着自由竞争和进入壁垒的降低,金融服务价格下降,证券行业平均利润率下降,导致券商并购和整合力度加大,行业竞争格局向寡头垄断演进,一些券商通过挖掘和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从而获得市场超额利润,券商经营模式的分化现象日益明显。美国券商在业务收费完全自由化后,市场竞争加剧,并促使美国券商不得不为寻找新利润来源而重新调整发展战略,由此便产生了券商经营模式的分化现象。目前,一些世界著名的券商同时出现了两种发展趋势:一方面,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十分广泛,已经拓展至投资、融资、保险以及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各个领域,同时,这些券商通过设立子公司将风险隔离,有效防范各项业务风险在公司内部扩散并危及整个公司的生存,呈现出多样化、集团化、国际化特征,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其具有的比较优势各有所长地向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方向发展,传统的三大业务也随之出现专业化和细分化趋势。
为数不多的现代化大型投资银行占据证券市场主导地位,成为行业龙头与支柱;摩根斯坦利和高盛长于包销证券,以二级市场自营业务和并购中介业务为主,偏向高风险与高收益的私人资本投资业务;雷曼兄弟公司擅长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所罗门兄弟公司的特长是商业票据发行和债券交易;美林证券的专长则是项目融资、产权交易以及固定收入的资产管理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即使是以综合服务为主的大型投资银行在业务发展上也各有特色。同时,这种市场细分又使各券商证券研究也形成了不同领域的研究特色。例如,怡富证券、汇丰证券、巴克莱、ING霸菱证券和华宝证券对于蓝筹股的研究遥遥领先;兆富证券、怡富证券、摩根建富等精于研究小型上市公司;而里昂证券、浩威证券和霸菱证券则擅长于研究中国B股市场。他们靠自己的品牌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也获得了良好的经营效益。
在国外成熟市场上,券商出局现象也时常发生,其关键在于其核心竞争力没有形成或者丧失。据深交所提供的数据,1971-2001年,美国共有299家券商破产,平均每年7家,仅2001年就达12家。在亚洲,香港百富勤、日本三洋证券、山一证券等一大批券商也在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相继被兼并。能够生存下来的券商均具有鲜明的业务特色或经营特色,它们机制灵活、业务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实力雄厚。
国际
资本市场发展经验表明,券商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并持续发展,关键是要通过市场细分,扬长避短,找准自己的定位,打造核心业务,从而实行专业化、特色化经营,以突出某一项业务来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并在特定领域树立起各自公司的品牌。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各券商为求得生存,以客户为导向进行市场细分是一种必然趋势。
二、市场细分是我国券商发展的现实选择
券商发展模式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粗放式经营,一种是细分化经营。我国券商已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由于整体上仍处于成长期,在2001年前几乎所有证券业务都有较高的利润率,券商资金利润率在2001年以前在30%以上,大大高于其他行业,因此绝大部分券商均走上了以规模扩张为主的粗放式经营道路。这种模式使绝大多数券商的生存之路维系在股市的系统风险之上。券商之间也未摆脱低水平、低效率的竞争格局,加之长期以来证券市场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因而导致券商之间的非价格竞争较少,各券商没有市场细分,经营范围类似,业务品种趋同,业务结构雷同,所服务的客户及所运用的手段也大致相同,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经营特色,证券业务差别化的影响和作用不明显。
具体来说,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基本上只是利用发行通道为企业发行证券。特别是并购重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业务没有得到重视和发展,使得券商广义投行业务的细化程度和差别化程度较低。
经纪业务也是主要依靠交易所的席位为投资者提供交易通道,佣金收入虽然是券商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靠天吃饭”,对投资者的市场细分不够,提供投资咨询的层次不够,投资咨询基本只发挥了吸引客户来营业部交易的功能。
资产管理和自营业务前几年是券商重要的收入来源,但没有形成个性化的投资风格和特色。在2001年下半年股市连续下跌,而市场监管趋于严格的情况下,大多数券商的这块业务成了致命伤。
随着证券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进程的加快,证券市场化程度在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也在增强,制度保护逐步被削弱,行业进入门槛降低了,新的竞争者的加入使市场竞争进一步激化。适应市场细分需要产生的网络经纪公司、金融财务公司以及合资券商、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不仅会分羹券商的传统业务,还在向传统业务的上下游业务渗透,市场的细分和投资者需求的变化,为新的竞争者加入培育了生存的土壤,传统业务的生存发展受到挑战,开拓市场的难度加大,2001年以后券商资金利润率出现大幅度下降。我国证券行业竞争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一是证券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二是证券服务的竞争正在由硬件服务向软件服务转变;三是证券交易由以营业部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四是竞争方式由资产规模的竞争向高效管理、人力资本的竞争转变;五是竞争领域从传统的通道业务向非通道业务扩散。这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已由粗放经营时代进入到市场细分时代,要适应这种新的变化,只有按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依据市场需求勇于创新,不断开拓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服务,树立专业化、特色化服务优势,争取在部分领域和行业中建立自己的品牌,才能在竞争中取胜。
三、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细分的条件已经具备
2001年以后,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我国券商粗放式经营的问题开始暴露并逐渐恶化,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证监会从去年开始首先实行了监管细分,引导券商向差异化方向发展。根据不同风险承受程度和控制能力,将国内券商分成A、B、C、D四类,对不同市场主体实施不同监管方法、给予券商不同的发展空间,为证券市场细分和实现差异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特别是中国证监会对券商引入了风险准备制度,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规定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及其标准,使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二是风险准备,即规定券商应根据业务规模计算风险准备,以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同时配合对部分高风险业务规模直接控制,建立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将净资本和风险准备挂钩以后,会鼓励券商对不同业务进行净资本配置,为券商发展自己主要业务创造空间。比如偏重投行发展的券商,就应适当收缩资产管理和经纪业务,为投行业务配置更多的净资本。在新的机制下,券商的自主性将更强,差异化的优势也会体现得更明显。
中国证券业协会积极协调解决影响证券市场细分化的路障,通过各种途径为券商差异化经营营造良好的环境。
上交所也将个股板块差异化,还将对部分板块放宽涨跌幅限制、推出T+0和权证等措施,积极推动市场细分,为券商差异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主办投行模式的兴起,有利于券商将其主要精力放在项目研究、业务创新等方面,通过进一步细分投资银行市场,形成自己的业务特色,从而确定和发展自己在某些行业和为某种类型客户提供某种投资银行服务上的优势。
经纪业务在佣金自由化、网上交易盛行、通道垄断权丧失等冲击下,一些券商根据自身的特点逐渐在经纪业务上采取特色化的竞争战略,特别是网上交易的兴起,使券商间业务差别化程度迅速提高。
资产管理业务将会更多地从客户交易行为的特点、投资偏好、期望的投资目标等角度出发来对客户进行细分,进行针对性的服务。
风险投资的发展也将促进券商采取差别化发展战略。风险投资是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无论是在组织设立方式、产品设计、介入风险企业的程度、开展服务的方式等方面都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各券商的个性差异。
随着证券行业内并购重组的加速,近年来,我国券商在市场细分和差异化经营方面做了大量尝试。目前,招商、国泰君安等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规模处于领先地位。中金公司除了发行短期债券集合理财产品之外,还开始介入外汇集合理财产品,中金公司和广发证券迈出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创新的第一步。中小型券商则力争在网上交易、证券自营、企业债承销等方面做出特色。目前,网上交易市场份额主要集中在华泰证券等少数优势券商。在巩固市场占有率的同时,大部分券商也加快了业务差异化竞争的脚步。中信、国泰君安、国信、招商证券等创新类券商基本将业务定位于全面服务型券商。通过便捷的交易通道,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和覆盖面较广的业务布局为各类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中金公司则将自身业务定位于为高端机构客户服务。中信、国泰君安等老牌券商在债券发行承销业务中巩固了自己的优势,还有一些中小券商在自营业务、投行业务、经纪业务做出了特色,有的券商甚至利用其信托平台开展产业投资。据报道,国海证券、华西证券等券商针对特定地区提供特色服务、形成了地域优势,东吴证券则凭借自己在苏州当地经纪业务的垄断优势,使企业债市场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可以说,经过前期监管部门对券商的综合治理,大部分券商通过整改使风险得到释放,一些券商在解决生存问题的同时,在证券市场细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积累了经验,为推进证券市场细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大力推进市场细分,提高我国券商核心竞争力
券商的核心竞争力主要取决于券商的资金能力、研究能力、销售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其中核心是创新能力。如何通过细分市场,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打造核心竞争力,是券商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细分还处在萌芽状态,要大力推进市场细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需要在认识上对推行市场细分给予更高的重视,在政策制度上提供更大的空间,在人才培养和储备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在市场细分的可操作性方面进行超前的研究。目前,可重点从以下方面推进证券市场细分:
一是券商定位细分。根据我国券商分化重组的具体情况,目前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券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定位为全面服务型券商,在突出某项业务特色,发挥自身竞争优势的同时,通过与国内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组建成金融控股集团或证券服务零售商,以便捷的交易通道,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和覆盖面广泛的业务布局为各类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另一类可定位为专业服务型券商。这些券商可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特定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如有的券商可以专门从事收购兼并业务,有的可以专门发展企业债券业务,有的则可以向专业型的做市商、经纪商方向发展;有的可重点进行股票投资服务,有的则可以进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服务,从而确立自己的市场根据地,形成有专业特色的券商。一些中小型券商还可通过市场分割,定位在一个或几个地区、一个或几个行业,在某些特定业务领域,为特定客户的特定需求提供服务,在某一细分市场实行专业化和特色化经营,树立竞争优势。
二是证券客户细分。目前大多数券商80%的利润来自其20%的客户群,券商就是要通过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特点、投资偏好、期望的投资目标等角度出发来对客户进行细分,找准核心客户群,从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形成核心竞争力。有的券商通过致力于服务高端机构客户,有的券商则可重点发展个人投资者等,有的可以专门发展
电子商务,为网上交易客户提供一对一的专业化服务,从而形成自己专门的客户群。如中金公司就将客户群定位在大型机构客户。这种客户细分和定位选择,看似放弃了部分市场,但通过有针对性的特色化服务,可以吸引更多相同偏好的人群转换门户,实则因其不可替代性真正在市场中占据了难被取代的一席之地,从而夯实了市场根基,锁定了相应的市场。
三是证券业务细分。证券市场客户的需求丰富多样,不同的客户对于证券业务的需求也不尽一样。因此,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而相应进行业务细分就成为一种必然。目前,需要通过研究细分推动证券业务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细分:(1)拓宽传统的业务领域。如,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仅限于证券承销,国内券商的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大都来自于发行承销收入,而现代化的投资银行业务除了证券承销业务外、还可大力发展财务顾问、兼并与收购、咨询服务、项目融资、公司理财等广义投资银行业务;(2)用新的技术手段提升传统业务。如,引入网络、强化研究咨询实现服务增值等;(3)开辟全新的业务领域,发掘潜在市场。目前在财富管理,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与交易,资产证券化,国有股、法人股的全流通,金融混业经营等方面券商都有较大的业务开拓空间。
关键词: 银证合作;发展现状;对策建议
一、我国银证合作的发展现状
(一)为银证合作提供政策依据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
为了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近年来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银行业和证券业合作、规范发展的政策和规定,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开放式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2004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随后陆续出台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
(二)银证合作关系不断深化
近年来,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深化,两大行业之间的资金开始有序流动。截至2010年3月,我国共有14家银行上市募集资金,其中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大型国有控股银行。同时,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外部分工型业务合作取得长足发展。银证双方利用各自的专业优势,设计跨市场的金融产品,进行业务的分拆、组合和相互,通过发展新业务或将现有业务进行交叉形成新的分工合作关系。截至2007年底,证券行业已经基本全行业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存管制度,客户保证金全部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独立存管。基于第三方存管业务基础上,银行业与证券业在联合拓展客户、共同营销“大小非”客户和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服务的合作关系逐渐深入。商业银行销售证券类理财产品取得了很大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一对多”基金专户理财等产品通过商业银行的销售规模得以迅速扩大。银行业与证券业在理财产品方面的推广和资产托管业务合作不断向前发展。
(三)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较大发展
随着政策环境的调整,这几年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取得了很好的发展。成立于1979年10月的中信集团,已发展成为最为典型、具有较大规模的跨国公司集团,控股或拥有的子公司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各类金融业务。1995年8月,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斯坦利投资集团等5家机构联合发起成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资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以控股42.5%成为第一大股东。自2005年建信基金、工银瑞信基金等银行系基金相继登场。2008年3月18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正式成立,至此,国内五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都拥有了控股的基金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创办于1983年5月的中国光大集团现已发展成为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管理等业务为主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国光大集团在境内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光大金控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业竞争的新形势,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实施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股权联合,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合作逐步向纵深发展。
二、推动我国银证合作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共同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在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和银行都需要了解有关客户资料,包括客户的资信、客户的需求等。而商业银行和券商的目标市场存在一定的重叠。如果银行和证券公司各自对同一对象进行调查研究,就要付出双倍的费用,银行、证券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分工合作,降低银行、券商信息收集成本。所以信息共享应成为银证合作的主要内容之一。银证信息合作的具体内容包括:共同研究金融市场的某些重大问题;证券公司和银行合作建设互联网站;银证联手进行金融业务创新。银证合作能够形成合力,为客户提供更加综合的、高附加值、全面的品种服务,有利于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从而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实现各自效益最大化。一方面,银行适当地参与证券市场,拓展其在批发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发展空间,分享证券公司掌握的有关上市公司信息资源,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贷款决策质量,并有利于其多元化地运用资产和进行资产负债管理,从而建立和维持一种风险相对分散的资产和负债组合。同时,商业银行通过兼并、收购或其他方式融入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扩大规模,获取利润。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也可以利用银行的网点资源、庞大的客户资源及支付清算系统提高其市场资源利用能力;利用长期贷款、抵押融资及发行债券等方法解决其融资难题。此外,金融人才的同质性使银证双方的人员优势互补,大大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二)继续完善法律法规,改善银证合作的法律政策环境
金融体制的类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随着金融企业内控水平的提高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也会发生一些变化。从长远来看,随着技术更新、金融产品市场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的飞速发展,我国金融体制可能向混业经营模式演变;从中短期来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仍将继续存在,但是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在分业环境下的合作程度将会进一步加深。
金融体制的类型是一个动态的演变过程,因而决定金融体制的金融立法也不应当是不可改变的。随着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加速,为了适应提高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和国家综合国力的客观现实需要,金融业经营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也应当顺应历史的潮流,进行相应的变革。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93年银行法》到《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正是金融立法的变革推动了美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的转变。我国金融模式的演变是一个长期过程,现阶段金融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我国金融机构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加强相互协调与合作,提高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金融法律和政策对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和产品创新的管制应当进一步放松,为银证合作留下足够的法律政策空间,可在一定程度上放开银证双方进入对方业务的限制,减少银证合作的政策性风险,逐步允许银行经营风险较小的证券业务(如承销、财务顾问、资本运作等),允许证券公司经营商业银行的一部分中间业务(如担保、签证、项目融资等)。
(三)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深层次合作关系
我国金融机构的分业合作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合作双方没有产权联系,合作中协调难度较大。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就是推动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产权联系。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监管模式不允许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控制、渗透,现阶段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产权联系的主要方法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在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中,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业务子公司相互之间并不参股,但均由控股公司参股或控股,因而不同金融业务子公司之间相互间接建立了产权联系。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子公司在控股母公司的协调下互动,信息、人力资源和其它投入要素可以相互流动,在市场和分销网络上可以买现协同效应。相对于没有产权联系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而健全的利益集合体,主要通过独立的子公司进行跨业经营,为银行和证券的合作提供组织上的保证。这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分业合作效率更高,合作的稳定性和持久性更强。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益,可以在一个金融服务机构内,为客户办理所有的金融交易,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金融控股公司的内设“防火墙”制度,可以最大限度规避不同子公司间的风险传染,防止证券业经营风险转移到银行系统。
(四)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积极推出创新产品
我国银行和证券行业应当不断利用现代金融工程技术,联合设计适应不同投资者需要的金融产品,提高原有金融产品的质量和档次,才能够提高金融合作的效率。监管层也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合作进行产品创新。要在持续的业务创新中提高银证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商业银行的业务应逐步向资本市场的边缘业务、部分核心业务甚至衍生业务拓展。首先,可以探索证银融资产品创新,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一般性公司从银行获得不动产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还可以通过对证券公司主办存管银行的帐户进行处理,进行帐户质押融资;其次,通过一定的契约安排,证券公司可以从商业银行为自己作为主承销商的拟上市公司提供搭桥贷款,这种契约安排既可以保证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又可以保障银行信贷的安全性,银行的搭桥贷款是证券公司争取主承销地位的重要手段;此外,证券公司可以与商业银行合作,通过不断创造衍生金融产品,规避金融风险;证券公司还可以与商业银行合作,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优化;最后,证银还可以在委托资产管理方面进行创新,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
(五)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机构与金融企业的交流
不断发展的银证合作,要求监管机构进行制度创新,提高监管水平,实现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两个目标。加强银行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密切配合和协调,逐步形成高效、协调运作的金融监管机制,促进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协调运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资金运行效率的提高。应在条件进一步成熟的情况下,进行监管机构创新,聚合银监会的银行监管职能、证监会的证券监管职能、以及保监会的保险监管职能,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统一的监管,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强化风险控制能力。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同样刻不容缓,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监管机构有法必依,能够按照程序性规定实施规范监管。通过建立自银行、证券公司到行业协会再到监管机构的沟通渠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与沟通作用,确保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开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尤其是对于创新型业务与交叉性型业务,由于其所独有的创新性和前瞻性,很容易走进政策与法律的敏感地带,从而受到监管部门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讲,银证合作业务的广泛开展,绝对不仅仅是银行和证券公司两者之间事情,监管机构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有必要在相关业务的发展初期即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法律规范,尽量避免由于事后监管所造成的大量资源浪费和给客户带来不便。如果监管机构能够提前加强与银行、证券公司的沟通与交流,让创新型业务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向发展,就可以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
(六) 建立适当的资金管道,实现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
我国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少,外源资金更少,融资渠道狭窄易诱发证券市场的支付性风险。就目前来说,我国证券公司和银行可以利用的融资渠道主要有增资扩股,股票质押贷款,发行金融债券,特种信用贷款融资,票据融资,证券回购,以客户的证券作抵押的信用交易,参加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市融资等9种,其中 7种是与银行直接发生的交易关系,其中4种就是银行贷款。因此,建立有效的融资机制的关键是要打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资金通道,为证券公司建立合法的融资渠道,银行信贷资金应当成为实现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良性互动的重要媒质。当然资金互动不是无条件的,打通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循环渠道要设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风险防火墙,坚持一个原则:商业银行作为投资主体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是必须绝对禁止的,否则它会使资本市场的风险没有约束地传导到商业银行体系中来,这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灾难性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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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有关问题
1.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类别问题
根据中美、中欧签署的关于中国加入WTO减让条款,在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这意味着,从合营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将不同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定。《证券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难以确定其分类与归属。笔者认为,应当将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归类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主要有以下理由。
《证券法》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划分,主要依据两点,一是资本金规模,综合类最低为五亿元人民币,经纪类最低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二是业务范围,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够从事经纪业务,且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经纪”字样。而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经纪、承销、自营等多种业务。从业务范围来看,是否只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是区分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重要标准。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虽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与自营,但可从事B股及H股的承销、交易等业务。其从事的业务范围,要大于经纪类证券公司。而且,随着加入WTO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实施,中外合营公司的A股的业务也将纳入其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因此,从现在和长远来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应当归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
2.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和审批问题
在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设立和审批中,由于《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在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所以在审批设立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障碍。笔者认为,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可以采取许可制。即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由中国证监会对进行审批,其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由证监会批准。
首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必须经证监会审批。据此,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也必须受《证券法》这一条的约束。
其次,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则可以不受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要求。原因在于,尽管证券公司的业务上实行了经纪类和综合类的划分,但具体的业务范围仍然要由中国证监会核定。因此,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合资证券公司在经营范围的申请上,也须经过证监会的核定。笔者认为,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的申请,不仅要依据证券法核定,而且还要符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所以,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在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立法精神下,主要依据中美中欧协议,对其具体的业务范围审批实行许可制。结合前述的合资证券公司应属于综合类券商的结论,其之所以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业务是因为不符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这样,在《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下,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问题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证券法和协议的某些冲突之处得到了回避。
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和日本,证券公司的业务是实行的许可制。在未来修改《证券法》时,应当废除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的划分,而代之以不同证券业务经营的许可制。这样可操作性就更强,实际上也更便于分类管理。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
十数年来,我国的证券公司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伴随证券公司资本规模的增大和业务的扩张,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也从简单转向日益复杂化。一方面,随着业务从单一的买卖证券、股票的承销上市发展到投资咨询、以网上交易为主的证券电子商务、资产管理、兼并收购等新兴业务,事业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或者叫作管理体制)在证券公司内建立起来;另一方面,随着证券业务从单一区域走向全国市场,证券公司之内的分公司、区域管理总部也纷纷建立起来,区域性的证券公司逐步走向全国化;第三,伴随着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的需要日益增大,导致了做业务的“前台”和负责监管的“后台”的分离,在证券公司内部逐步建立起来了行使监察、管理、服务、支持等职能的后台部门。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内部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比如决策效率低下、机构职能重叠、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脱离等。因而,完善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探索适合与证券公司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组织结构,对于解决证券公司存在的组织结构难题,将有重要意义。
1.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优化
在探讨证券公司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从现代管理学的角度,对公司组织结构的一般性问题——组织结构形式的演变与优化进行分析。这对于更为清楚地认识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问题将有较大帮助。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有很多种形式,最基本也是最早的是直线职能制,后来又发展为事业部制,再后来又从事业部制中演生出超事业部制结构、矩阵制结构、多维制结构等多种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方法。
1)直线职能制(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又被称为U型结构(UnitaryStructure)。其基本特征在于,将公司按照职能的不同划分成若干个部门,而每一部门均由公司最高层领导直接进行管理。直线职能制实现了高度集权的组织结构。
2)事业部制(M型结构)
事业部制即M型组织结构(MultidivisionalStructure)。它是一种分权式结构,即在其总公司之下的各事业部或分公司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利润中心。由多样性经营所引致的管理上的需求可以说是M型组织机构发展的基本动因。事业部的划分往往按产品、地区或国家来进行,各事业部一般都采用U型结构。
M型组织结构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创新形式,它将日常经营决策权下放到掌握相关信息的下属部门,总部只负责制定和执行战略决策、计划、协调、监督等职能,从而可以解决大规模企业内部诸如产品多样化、产品设计、信息传递和各部门决策协调的问题,使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既能摆脱日常经营的繁琐事务,又能和下属企业保持广泛的接触,同时也降低了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因而成为现代企业广泛采取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然而,这种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a.总部与分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增加。因为分部不仅有决策权,还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分部为了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向总部隐瞒某些真实情况,如隐瞒利润等,总部难以确知各分部的情况,尤其是在一个大型的组织内部。
b.由于允许各事业部之间开展竞争,分部之间由于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类似于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传出有利于自己的不真实信息。
c.由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通常以利润来衡量各分部的业绩,就容易导致分部产生本位主义,只顾眼前的局部利益,忽视长远的整体利益,从而影响各分部之间的协作。通常,总部为了协调上述矛盾,只能多设置一些中间管理层次和中层管理人员,不仅增大了监控成本,还会使企业的中间管理层膨胀,损伤了组织的运作效率。
3)矩阵结构
矩阵结构的概念是在人们对以工作为中心和以对象为中心的组织结构之优、缺点的争论中产生出来的。其根源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军事与宇航领域发展起来的项目管理的概念。矩阵制结构即在原有的直线职能制结构基础上,再建立一套横向的组织系统,两者结合而形成一个矩阵,它是U型结构与M型结构的进一步演变。这一结构中的执行人员(或小组)既受纵向的各行政部门领导,又同时接受横向的、为执行某一专项功能而设立的工作小组的领导,这种工作小组一般按某种产品或某种专业项目进行设置。
矩阵组织结构有以下优点:
(1)小组的领导负责项目的组织工作,行政领导无法干涉专业项目方面的事情。项目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专业性都大大提高了。
(2)项目小组可以不断接受新的任务,使组织富有一定的灵活性。
(3)矩阵组织结构可集中调动资源,以高效率完成项目。
(4)矩阵组织结构有利于把管理中的纵向联系与横向联系更好地结合起来,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了解与其合作。
(5)对各部门的专家,有更多的机会提高业务水平。
矩阵组织结构的缺点是:
(1)项目经理与部门经理之间为改善自己一方的工作绩效可能会发生争执。
(2)矩阵组织结构中成员受横向与纵向的双重领导,破坏了命令统一原则。
(3)双重领导可能使执行人员无所适从,领导责任不清,决策延误,项目小组成员对小组的工作任务缺乏热情。
4)多维制结构
多维制结构又称立体组织结构。多维即多重坐标,在这里指组织系统的多重性。多维制结构一般包括产业部门、职能机构、按地区划分的领导系统,即成为三维结构。若再加上按其他某一因素划分的组织系统,则成为四维结构,依此类推。但一般不会超过四维。多维制结构可以看做矩阵结构的扩展,因此可能存在与矩阵制类似的,由多重领导所带来的缺陷。
2.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优化
权变理论(contingencytheory)认为,企业管理没有什么普遍适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论和方法,而应该根据企业所处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权宜应变,灵活掌握。权变理论将企业看作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究竟应采用何种组织结构,应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不可能有普遍适用的结构模式。当然,采取何种组织结构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作决定。证券公司虽无统一的结构模式但其设计是有原则的。(1)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证券公司选定的服务领域、服务对象与服务方针对其组织结构有重要影响。(2)适合公司的发展阶段。证券公司要选择适合自己发展阶段的组织结构。(3)动态调整组织结构,使其适应公司成长的需要。
1)事业部制的特点——以中金公司为例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大都采用事业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这也是国际大型投资银行所普遍采用的内部组织结构。以业务为划分的事业部是独立的利润中心。由于不同的事业部的服务对象存在着利益冲突,通过事业部之间的“防火墙”,保证了证券公司经营上的公正性,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风险在不同事业部之间的扩散。
以我国现在唯一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简称“中金公司”)为例,在其内部的业务部门就划分为投资银行部、投资顾问部、销售和交易部以及研究部。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主要向国内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和政府机构提供国际标准的证券承销和金融顾问服务,包括:企业重组改制、股本和债券融资、兼并收购、公司融资和项目融资等。股本融资项目包括国内与国际融资。投资银行部特别重视与客户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为客户提供长期的、广泛的高增值服务。对于每一位客户,投资银行部都在充分了解其本身情况和需求以及其所处行业的竞争环境的基础上,为客户寻找最恰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帮助客户实现目标。
中金公司投资顾问部从事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投资,包括对企业投资结构的设计以及投资后的管理。投资顾问部的创业投资是长期的投资。投资顾问部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管理队伍的紧密合作协助被投资企业完成发展战略,从而与其建立起稳固的伙伴关系。除投入资金外,投资顾问部还努力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支持,帮助企业改进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使企业达到国际标准。
中金公司销售交易部成立于1997年4月,从事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股票与债券的一级市场销售与二级市场的代客与自营交易。销售交易部拥有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交易席位,并已成为中国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的积极参与者。销售交易部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机构投资者,如国内外著名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大型综合性企业。销售交易部为客户提供由中金公司研究部撰写的高质量的有关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上市公司投资潜力的分析报告,提供及时的市场信息与投资资讯建议,以及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在国内资本市场上,销售交易部建立了一整套市场分析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体系,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经纪人服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销售交易部已创下"中国通"的品牌,为投资中国股票的客户提供第一流的研究、最好的上市公司介入以及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
中金公司在北京和香港均设有研究部,为基金经理和公司客户提供及时、可信赖的经济分析及行业和企业研究资料。
从上述中金公司的部门设置来看,其内部组织结构是典型的事业部制。这种事业部制充分发挥了专业化和风险控制的优势,使得公司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得到保障。
2)证券公司事业部制存在的问题
(1)本位主义。
事业部制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公司总部往往发挥统一决策协调关系的功能,而各事业部则在某一特定的业务领域(比如经纪、承销)发挥决策和执行的功能。证券公司内部的各事业部实际上是不同的利润中心。由于各事业部有其自身的利益,因而本位主义往往与事业部制联系紧密。
这种本位主义对于公司总部的统一决策和关系协调的职能的发挥有严重的制约作用。在许多证券公司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各事业部各自为战、各行其是的现象。要解决统一决策及关系协调问题,往往又派生出一些中间层次的机构。这样导致管理层次增加,决策效率下降。
对于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加强总裁的权力或者采取设置专司协调的“超级事业部”的方案来解决。这一思路的出发点是: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是一个管理问题。但事实上,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是与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它是一个组织结构问题,而不是一个管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在组织结构方面进行其他的选择。
(2)前后台脱离。
证券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这一特点决定了证券公司必须在组织结构上建立严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同事业部制相联系,大多数证券公司建立了前后台分离的组织架构。所谓前台部门,也就是从事各项证券业务的事业部;后台部门就是专门进行监督、管理、服务的部门。在前后台分离的架构中,往往出现两种现象。一种是前台与后台的分离,导致后台部门对前台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弱化,使得财务监督、风险监控等后台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另一种现象是同前一种现象相联系,后台部门出现萎缩或者“膨胀”(机构臃肿但效率低下的情况)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实质是后台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或者不正常发挥。
前后台分离中出现的后台部门功能弱化的情况,不利于证券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的控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在于事业部制。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也在于对事业部制进行改革和优化。
3)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优化
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是企业为了有效地整合资源,以便达到企业既定目标而规定的上下左右的领导与协调关系。证券公司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服务型公司,所处理的问题有综合、复杂、多变的特点,项目性强,且每个项目都颇具独立性,对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调配要求高,在组织结构上要有较高的适应性、灵活性。一个项目往往要涉及多个领域、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地区,这就要有多个专业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以保证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是最专业化的服务。从人员上进行考虑,证券公司有的投资银行专家会有自己最擅长的领域,为了保持并提高他们的专业性,也要求在组织机构上有合理的安排。这些特性决定了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更宜于采取矩阵制结构和多维制结构。
前面提到的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问题,其实质是证券公司内部的不同业务之间的整合问题;而后台弱化的问题的核心从某一方面来说也是整合问题。因此,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优化就是要解决不同事业部之间、不同事业部与后台监管部门之间的整合问题。
(1)权力进一步分散化
在事业部制中,解决整合问题的传统的思路是通过集权的方式,即通过通过加强总部的权力来实现。从其手段上来看,往往是通过加强公司总裁在统一决策和协调方面的权力或者是设置专门进行不同事业部之间的协调的“超级事业部”。集权的方式在后果上导致了管理层次的增加和决策效率的下降,因此被证明是失败的。
根据矩阵制的特点,决策的中间层次是非常少的,决策的效率较高。因此对于事业部制的优化可以采取放权的方式,即进一步加强各事业部的决策权,同时加强各副总裁在分管项目上的决策权。权力进一步分散化从表面上看似乎整合问题更加突出,但实际上矩阵制的优势将得到充分的发挥,使得项目能够得到最好的完成,证券公司业务的整合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2)后台职能的虚拟化
所谓后台职能的虚拟化是指在不影响后台部门基本职能发挥的前提下,将后台的监管职能虚拟化,同时加强在前台业务部门内部的监管职能。后台职能的虚拟化对于解决前后台分离中所产生的后台监管弱化的问题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从证券公司的运作特点来看,前台部门在业务运转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一线监管的要求。而前后台的分离,实际上又导致了后台部门不能充分地及时地发挥监管的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加强前台部门内部的监管和虚拟掉后台部门的作法,来实现加强后台部门对前台的监督、管理、服务、支持的职能。
3.综合类券商的区域管理总部问题
我国综合类券商目前基本上采取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对应于这种法定的结构,在证券公司内部则大都实行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从实践来看,事业部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证券公司业务的专业化,促进了业务的发展,有利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随着证券公司资本金和业务的扩大,小型券商和地方性券商逐步在地域上扩张,成为全国性的大证券公司。与此相适应,则在管理体制上出现了分公司和区域管理总部。比如,华夏、国泰君安、南方等公司实行的是分公司制;大鹏、长江等公司则实行的是区域管理总部模式。区域管理总部模式对于缩小管理半径,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公司业务的全国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同分公司相比,区域管理总部不是法人组织,因而不利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出现了“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有人监管,而管理总部无人监管”的奇怪现象。
从证券公司的管理体制角度看,事业部制下的区域管理总部体制是一种混合的内部组织结构体制。一方面,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采取事业部制的管理体制,以不同的业务为划分标准,采取“纵向”管理;另一方面,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采取“横向”管理。在实际运作中,这种混合的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在一些公司的经纪业务管理中,既有经纪事业部管理证券营业部,又有区域性管理总部管理的营业部,造成了公司内部经纪业务的条块分割,不利于业务的管理与发展。又比如,区域性管理总部这一管理层次的增加,造成“中层膨胀”,降低了管理效率,同时也增加了管理成本。因此,应对这种混合型的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
综合类券商在内部组织结构上,还是应坚持“事业部制”的形式。事业部制具有专业化、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这种“纵向”管理体制也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向金融证券集团公司的改革建立了良好的组织结构基础。对于区域性管理总部的改革,应采取两种办法。一是降级。撤消那些业务规模较小的区域总部,将其转变为代表处。撤消后,区域总部的业务管理职能转给各事业部,而其事务性管理职能则可以由代表处来承担。另一种办法是升级。将业务规模较大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升级为区域分公司。区域分公司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和管理区域由公司总部授权。在分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上,也可实行事业部制。
4.风险管理组织结构
风险控制的要求是证券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典型要求。由于我国证券业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在证券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组织上还很不完善。这也是证券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上需要加以弥补的地方。下面主要介绍美国证券业在这方面的经验。
美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制结构一般是由审计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风险监视委员会、风险政策小组、业务单位、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公司各种管制委员会等组成,这些委员会或部门的职能分别介绍如下:
1)审计委员会一般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由其授权风险监视委员会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2)风险监视委员会一般由高级业务人员及风险控制经理组成,一般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该委员会的负责人。该委员会负责监视公司的风险并确保各业务部门严格执行识别、度量和监控与其业务相关的风险。该委员会还要协助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决定公司对各项业务风险的容忍度,并不定期及时向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的风险管理事项。
3)风险政策小组则是风险监视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一般由风险控制经理组成并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负责人。该小组审查和检讨各种风险相关的事项并向风险监视委员会汇报。
4)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为公司各项业务制定风险容忍度并批准公司重大风险管理决定,包括由风险监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重要风险政策的改变。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特别关注风险集中度和流动性问题。
5)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一个专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流程的部门。该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直接向财务总监报告,并兼任风险监视委员会和风险政策小组的负责人,同时一般也是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的成员。风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公司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公司交易投资由于利率、汇率、权益证券价格和商品价格、信用差(creditspreads)等波动而引起的价值变化。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信用违约造成的可能损失。风险管理委员会还要掌握公司各种投资组合资产的风险概况,并要开发出有关系统和风险工具来执行所有风险管理功能。风险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市场风险组、信用风险组、投资组合风险组和风险基础结构组等四个小组组成。
(1)市场风险组负责确定和识别公司各种业务需要承受的市场风险,并下设相对独立的定量小组专门负责建立、验证和运行各种用来度量、模拟各种业务的数学模型,同时负责确立监视和控制公司各种风险模型的风险集中度和承受度。
(2)信用风险组负责评估公司现有和潜在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的信用度,并在公司风险监视和度量模型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决定公司信用风险的承受程度。该组需要审查和监视公司特定交易、投资组合以及其他信用风险的集中程度,并负责审查信用风险的控制流程,同时与公司业务部门一起管理和设法减轻公司的信用风险。该组通常拥有一个特别的专家小组专门负责公司资产确认和管理在早期可能出现的信用问题。
(3)投资组合风险组具有广泛的职责,包括通过公司范围内重点事件的分析使公司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运作风险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进行不同国家风险和定级的评估等。该组一般设有一个流程风险小组,集中执行公司范围内风险流程管理的政策。
(4)风险基础结构组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分析、技术和政策上的支持以确保风险管理委员会更好地监视公司范围内的市场、信用和投资组合风险。
6)除了以上有关风险管理组织外,还有各种管制委员会制定政策、审查和检讨各项业务以确保新业务和现有业务的创新同样不超出公司的风险容忍度。这些委员会一般包括新产品审查和检讨委员会、信用政策委员会、储备委员会、特别交易审查检讨委员会等等。
三.金融证券集团与按照业务划分的子公司
1.现资银行采取的普遍的组织结构形式是金融证券集团形式
现资银行的组织结构经历了合伙制、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等形式的演变。目前,国际主要投资银行基本上采取公司制或者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组织结构形式。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了现资银行的组织结构形式的主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也有两种含义,一种广义的含义是指在金融混业经营基础上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种狭义的是指在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基础上的所形成的包括承销、并购、经纪、资产管理、风险投资等不同证券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这种形式一般又称为金融证券集团。随着金融混业经营日益成为全球性的发展趋势,上述两种含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界限在逐渐淡化。
金融证券集团最早兴起于美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美林证券上市后,美林由一家单一的证券经纪公司转变为一家开展综合性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美林随之采取的组织结构形式就是金融证券集团的形式。美林集团按业务进行划分,设立专业化的证券业务子公司。90年代日本进行金融业改革(日本版“金融大爆炸”)以后,日本的大型证券公司也纷纷进行金融证券集团化的改组。以大和证券集团为例,其前身为大和证券公司,改组为金融证券集团后则设立了十数家专业化的子公司。再如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的证券公司,大都也是采取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形式。
金融证券集团的子公司组织结构形式是从事业部制的证券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发展而来的。一般来说,子公司体制具有业务专业化、风险控制集中化、不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等优势。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检验,金融证券集团的子公司组织结构是一种适合并促进证券业务发展的组织结构形式。
2.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相关立法问题
金融证券集团是在一家集团公司控制下的众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联系体。金融证券集团本身并不是一个公司,因此它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金融证券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一家集团公司。该公司在集团中具有绝对的控制地位,因此也是一家控股公司。在集团内,集团公司以股份制为纽带,控制数家子公司。
金融证券集团采取的是控股公司的模式。控股公司按控股的方式可分为两类:纯粹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所谓纯粹的控股公司是指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权或其他有价证券,其本身并不从事其他方面的任何业务的公司。混合控股公司,是指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之外,本身也经营自己的业务的公司。在现资银行的控股公司模式中,大都采取的是混合控股公司模式。
我国《公司法》未对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进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革深入的情况下,有关部委对企业集团、控股公司进行了一些规定。在证券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证券监管机关应该对证券公司的控股公司制、集团公司制进行一些规定,以利于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对于立法中的有关问题考虑如下。
a.现有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理论上讲,综合类证券公司都可以成为集团公司,而分设一些子公司。在实际立法和审批中,对成为集团公司的综合类公司在资本金及业务规模上应提出更高的限制,以区别于证券法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最基本的要求。这样可以鼓励那些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的公司进一步发展。资本金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于,集团公司制的证券公司的风险较之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制的证券公司的风险更大,而提高资本金是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
成为集团公司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应该在公司名称中冠以“集团”字样。
b.综合类的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投资于其他的证券公司。若不能投资于其他证券公司,那么子公司实际上就不可能成立。因此综合类证券公司应不仅可以从事证券业务,而且还可以从事对其他证券公司的投资,这种投资不能低于新设公司资本金的50%。
c.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综合类证券公司,除专门的证券经纪公司以外。这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情况类似。由于我国的证券公司只分两类,如果综合类券商的子公司不是综合类,那么它就只能够从事经纪业务了。事实上,就证券业务之间的联系而言,如果子公司只能够做某一种证券业务,那么这种业务事实上很难开展(下文将对此进行分析)。为避免综合类证券公司过多过滥不利于监管,在实际审批子公司过程中,可以对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依据申请进行核定。
3.金融证券集团内部,母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
考察现代的投资银行类的金融证券集团,集团内部各公司的分工并非完全的专业化,确切地说,各公司的分工应称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在金融证券集团中,集团公司(或者叫母公司、控股公司)经营一部分证券业务,而非纯粹的控股,各子公司则是在专业化的基础上经营另一部分证券业务。在业务分工上,各专业化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业务出现交叉,这是由证券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
比如,大多数金融证券集团中都有从事资产管理的子公司,但在母公司内,或者在专门从事承销的子公司内,也有从事资产管理的部门。如果纯粹从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角度看,集团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似乎可以只由资产管理公司来经营就可以了。但是,某些证券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在母公司(或者证券承销业务子公司)内也设有资产管理部门。从自营的角度看,母公司必须有资产管理部门来为公司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从风险控制角度看,公司自营帐户与受托资产帐户是不能够、也不应该混合操作的。所以有必要在母公司内部也设立资产管理部门。再从包销业务来看。在证券包销中,存在着销售不出去的证券余额由承销商吃进的可能性。在非集团的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情况下,承销商的包销余额可以由公司的自营部门进行操作,在二级市场上售出。而在金融证券集团中,如果专事承销业务的子公司没有资产管理部门,那么证券报销余额必须由承销商用自有资金(或者融资)垫付。这样就为承销商带来很大的风险。在风险和收益对称的原则下,那么专业承销公司就不太愿意采取包销的方式,这样就会对专业化的承销公司的业务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所以,在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子公司内部,也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包销证券余额的管理。
对于投资银行类的子公司设立的审批,在业务许可方面除承销业务外,还应包括与承销有关的其他证券业务,包括资产管理、咨询等。对于经纪类的子公司,在经纪业务之外,可以允许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对于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允许从事咨询业务。对于投资咨询子公司,可以允许从事投资银行类财务顾问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
4.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问题
为促进证券业的发展,可以通过券商合并的方式来发展一批大型券商。根据前述的允许综合类券商成为集团公司制的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进行对证券公司的投资的设想,小型综合类券商完全可以实现合并,并可以以子公司模式以新的形式存在。同时阻碍合并的地方税收问题也可以同时解决。
例如,两家在不同地区注册的综合类券商考虑合并。在原有政策下,由于地方主义的局限,往往难以实现合并。原因在于合并后,新公司可能不在原地注册,从而导致地方税收的流失。
在集团公司制的综合类券商模式下,有合并意愿的两家公司可以用全部自有资本进行投资而新设一家证券公司。新设公司对公司内部的业务进行重组,而组成一些专业性的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在两家公司的原注册地分别注册。这样一家新的证券集团就成立了。新公司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同时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实行控股公司制。同时,由于子公司在两家公司原注册地注册,也兼顾到地方税收问题。
5.除金融证券集团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证券公司组织结构
在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中,除美林和大摩实行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形式外,高盛仍然是实行的事业部制管理体制。在高盛的管理委员会领导之下,设有权益部、投资银行部、商人银行部、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货币商品部、全球投资研究部、技术部等十个业务部门。事业部制并未制约高盛成为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之一。这对于我们的启示在于,对于证券公司采取何种组织结构形式,完全是证券公司自身选择的结果。在立法上,重要的是给与证券公司选择组织结构形式的法律空间,而并非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采取某种组织结构形式。
四.小结——立法建议
1.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实行的情况下,应该对综合类券商的不同证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这是解决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子公司的业务范围等诸多问题的基础。
[关键词]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重组模式
[中图分类号] F830.9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8)07-0026-04
基金项目:国家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0501025);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博士启动)(7300417)。
一、引 言
截至到2007年1月,在中国证监会监管的104家券商中,100家证券公司将历史遗留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违规理财、账外经营、国债回购等风险事项通过各种模式的重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吸收合并、证券类资产出售)进行风险处置后,财务指标已经达到中国证监会进行治理整顿的指标,基本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了行业风险。另剩余4家尚在重组过程中的公司也都在按期进行重组工作,由此表明我国对券商的治理整顿工作已基本完成。若按照证监会计划的2006年10月31日为综合治理的截至期,则可以看出证监会对券商的全面治理整顿已经大致完成。若将治理整顿以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开始对券商实行“分类监管”政策作为标志,则对券商的治理整顿历时达两年多;在此期间,共有30余家证券公司被关闭和撤销。此外20余家证券公司被列为创新类券商,40余家证券公司被列为规范类券商。这一过程走得相当艰难,我国资本市场上券商过去遗留的风险已经基本化解,特别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在2006年从熊市走向大牛市,沪综指数从1000点左右攀升到3000点,更是积极有效地帮助证券公司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
虽然对券商的治理整顿已接近达到预期整顿的目的,并且券商在当前普遍表现出良好盈利状态,但并不能就此说明整改合格的所有券商过去存在的所有问题就已经彻底解决了,券商们从此就走向了健全发展之路了。在对券商之前风险困境进行回顾的基础上,表明券商风险问题的出现主要原因之一是制度性缺陷问题,然而我们在分析证监会对券商的治理整顿情况进行回顾的基础上,通过对券商的重组模式归类分析研究发现,导致券商过去面临风险的根本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故我们认为重组仍然存在缺陷。因此我们的看法是,此次对券商的治理整顿仍只取得阶段性的胜利,券商的重组成功仍然仅只是券商走向良性发展的大方向的前奏和开始,资本市场券商的健康发展还需要进一步的更大的变革。
二、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历史与困境根源
1.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历史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是我国最早由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寿保险等中央金融单位在深圳的分支机构于1987年9月发起成立的证券公司。随后,各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改制前的人民银行)、财政系统以及众多信托投资公司先后出资成立了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1992年下半年,在中央政府直接鼓励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国家级直属机关部门出资成立了华夏证券、南方证券和国泰证券三家全国性证券公司。同时各地银行、财政、信托等金融部门也出资组建证券经营机构。[1][5]
然而,由于在1995年爆发了震惊金融行业的“327”国债期货事件,由此导致在当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该法案成为中国证券业发展走向分业经营的分水岭,而此前由财政和各级银行出资管理的证券公司纷纷转让给地方政府进行管理,随后几年,我国大型国有企业出于自身融资的需要,通过联合出资也成立了数十家证券公司。
我国证券公司的迅猛发展是与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密切相联的。然而进入21世纪后,由于证券市场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的缺陷以及证券公司自身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的逐渐暴露,导致众多证券公司陷入严重的风险困境。自中国股市2001年步入低靡之后,证券公司的经营即每况愈下,部分中小证券公司甚至难以为继,挪用客户保证金参与二级市场的炒作或拆借资金给炒家成为它们重要的“另类”生存之道。2003年券商即开始出现整体亏损局面,而在2004年、2005年诸多证券公司更是在经受着能否继续生存的煎熬。例如,湘财证券2004年报显示其亏损接近20亿元,负债高达54亿元,其中委托理财资金为25亿元,南方证券更是因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200亿元而震惊了整个中国金融业。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报告显示:在扣减资产减值损失后,2004年114家证券公司利润总额为-150亿元,平均每家亏损达到1.3亿元。2005年,券商风险大规模暴露,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规模超过了1000亿元。
2.我国证券业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我国证券业会陷入如此严重的危机?简要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制度性缺陷问题。我国绝大多数证券公司是在国有出资的基础上成立和发展的,虽然形式上建立起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而实质上更多地实行着传统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存在着所有者缺位与委托问题,导致管理者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2][3][5]例如,南方证券第一大股东是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政府实质上拥有对南方证券的人事任免、投资决策乃至危机处理权利,这就是南方证券几任总裁严重违规经营和其后严重资不抵债问题出现的根源所在。而券商们广泛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事实也证明了严重的道德风险的存在。其次是资本市场的建设问题。我国资本市场上提供的交易业务种类一方面很有限,另一方面又缺乏可行使“买空卖空”机制以规避风险的手段。再次是证券公司自身经营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证券公司资产规模小、增速慢,业务范围狭窄,收入结构失衡,收入来源局限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经纪等传统业务,缺乏正常融资渠道,违规融资频繁发生,以及违法经营、越权担
保,决策失误、违规操作等。
三、我国券商综合治理过程及重组兼并模式
1.对我国券商进行综合治理的过程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低靡以及券商自身问题的不断暴露,为了防止风险蔓延和解决券商陷入的风险困境问题,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对券商进行综合治理“优胜劣汰”的整体原则。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根据券商资产质量、业务水平、风险管理、合法合规等指标,将全国130多家证券公司分为A、B、C、D四类(即创新类、规范类、高度风险类和处置类),并将第三类与第四类作为重点治理的对象。2004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之后证监会又陆续出台了《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等对券商实施整改的法规。并且针对券商的风险情况,专门制定了两个文件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
证监会对券商综合治理的基本目标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目标为摸清底数、完成账外账清理;优质公司公开披露财务信息;杜绝保证金新增挪用;关闭一批自救无望、严重违规的风险公司;帮助整改公司渡过难关等。第二阶段目标主要是在券商的信息披露、风险隔离、产品创新、证券业的法治建设、监督等方面作出积极有效的改进。此次综合治理显示出了证监会清理问题券商的巨大决心。2002年证监会撤销了鞍山证券和大连证券,2004年7家证券公司被托管,2005年处置了13家证券公司,2006年上半年又对整改无望的8家证券公司采取了清理托管、破产重整、收购兼并等风险处置措施。2005年5月,中央银行宣布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面采用注资的方式重组券商。由此,政府再造券商的大门开启。
2.券商的重组兼并模式归纳
证监会的规范和整顿券商行动,特别是对问题券商的清理整顿,促进了各证券公司的积极重组兼并。券商重组兼并形式呈现出如下几种模式:
(1)中信模式。是指以中信证券为代表的创新试点类优质券商托管问题券商的重组模式,属于企业自主型重组并购。中信模式是通过托管问题券商,实现低成本扩张经营目的,属于市场化形式的兼并重组。在券商治理整顿期间,共有17家创新试点资格券商可以参与托管问题券商,尤其诸如中信证券、招商证券这样的拥有集团背景、实力雄厚的券商更是积极参与问题券商的重组兼并。例如中信证券收购华夏证券、金通证券,与建银投资联合成立中心建银证券,已在全国各地拥有了200多家营业部。
(2)汇金建银模式。即利用中央国有资本重整问题券商,属于政府主导型重组并购。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金)成立于2003年12月,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投资控股公司,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对重点金融企业的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支持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国家注资的安全并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银)是汇金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专门进行投资和处置金融资产。在对券商的综合治理中,汇金通过注资方式先后重组申银万国(40亿元)、国泰君安(25亿元)、银河证券(55亿元)等券商,建银投资也先后注资对银河证券(15亿元)、华夏证券(13.3亿元)、南方证券(83.5亿元)等券商进行重组。两者之间的分工是,汇金负责对大型券商进行整合,建银投资负责对中型券商进行整合。
(3)北证模式。是指外资采取成立合资证券公司或直接入股重组中国证券公司的模式,其典型代表为瑞银集团,以公开、直接入股北京证券的形式实现了拥有中国综合类券商牌照的目的。另一典型代表是国际著名投行高盛,通过向中国6位自然人提供商业贷款,由6人再联合联想集团共同发起设立高华证券综合类证券公司,6个自然人占高华证券75%股权,此后,高盛与高华证券又联合成立高盛高华证券,拥有高盛高华证券33%的股权,由此高盛实质地控制着两家证券公司,从而间接取得了中国综合类券商牌照。此外,国内还成立了多家合资证券公司,如中金公司、华欧国际、中银国际等。中国的投行业务被认为是未来的利益增长点,国际资本和著名投行均迫切地想拥有中国综合类券商资格。
此外,一些地方性券商也试图采用联合重组方式来实现证监会提出的综合治理目标,如金通证券、金信证券和天
一证券之间进行的协商重组。
四、对我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及重组兼并模式的评析
1.对券商综合治理重组兼并的总体评价
虽然直接目的是为了满足证监会对券商提出的综合治理目标,但是券商的重组并购也将实现券商行业从粗放式经营、低水平竞争到规模化经营、高水平竞争的发展之路。随着证券行业的准入障碍的逐渐取消,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资本进入证券业,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世贸组织承诺的金融5年保护期的结束,中国证券业最终必将走向对外资开放之路,国际投资银行对中国证券业务的竞争加入,预示着证券公司之间未来的竞争将越趋激烈。[4]研究表明证券公司的经营具有强烈的规模经济性,若以规模弱小的中国证券公司来与实力雄厚的国际投行巨头进行竞争无疑让人非常担忧,因此此次重组并购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内券商发展壮大起到了助推作用。无论券商是被迫进行重组或是主动进行重组,其重组兼并整合规模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竞争力的结果对于中国证券业的发展,特别是国内券商应对外资进入后的残酷竞争将起到积极的意义。
2.对券商不同重组兼并模式的具体评析
(1)对中信模式评价分析
一般来说,能够实施重组兼并活动的往往是具有实力、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较好的证券公司,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应该是这类具有优势的公司对规模较小、治理较差的证券公司实施兼并重组,从而实现促进整个券商规模实力的提升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该模式原则上属于符合市场化的兼并重组方式,应得到大力支持。
然而,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资金出资组建,券商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大多为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因此在此种模式下,一直以来券商中存在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仍依然不能得到根本消除,委托问题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设计仍然象许多国有上市公司一样,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特别是地方政府控制证券公司导致普遍存在于证券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管理混乱、违规违法操作等现象倘若得不到解决,那么对券商的综合治理则成为了一个短期的“治标”行动,达不到通过治理对证券公司规范运作治本效果。因此此种重组兼并模式尚不是证券公司发展的终极模式。
(2)对汇金建银模式的评析
汇金和建银投资介入券商重组主要是作为整合券商的平台出现,通过收购券商资产使其走上正轨,在阶段性持有后(一般五年左右),还会寻求退出。它们注资券商的目的不是作为公司的长期股东,而是择机退出。汇金建银模式对我国券商综合治理在短期内取得成功,迅速恢复证券业的信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汇金建银基于其国资身份,以及作为非专业的券商,同时对多家券商给予注资,将面临着如何解决以下问题:如何确定对券商的投资目标(即如何在风险与收益之间进行平衡,特别是当与券商的其他投资者存在经营理念冲突时),如何平衡投资的多家券商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实现对券商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造。遗憾的是,在国有企业中广泛存在的委托问题和所有者缺位问题,在汇金建银重组兼并模式下不仅没有解决,反而表现得更为突出,这将极大地加深以此模式改造的券商未来前景的不确定性。因此此种重组兼并模式不是最优模式,应考虑尽快予以解决汇金建银退出券商经营,由此又将导致另一问题的出现,即汇金建银退出的股份是由国内资本接收还是由外国资本接受,此两种不同性质的资本投入将对我国证券业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
(3)北证模式评价分析
外国资本进入中国证券公司经历了几个阶段。较早期主要是通过中外券商联合出资成立合资证券公司,例如湘财证券与里昂证券合资成立华欧国际证券公司(从事单一投行业务),此为“湘财模式”,之后有高盛间接实现持有综合类券商牌照的“高盛模式”,再发展到瑞银直接掌握相对控股权的“瑞银模式”。外资引入证券业对改善我国证券公司股东性质与结构、改善微观主体公司治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能力、增强资本金实力等都具有积极意义。此外,引入的外资券商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突破和创新,还将推进我国证券业在制度和市场层面的改革,带来重要的“制度效应”。
然而,从外资券商进入中国证券业的动机来看,外资寻求获得国内综合类券商控制权的意图明显。国内的券商,即便是兼并重组后规模有扩张的券商,其实力仍难以与国际投行巨头匹敌,而证券业的规模经济性,[6] 以及竞争的“马太效应”皆预示着,如果国内证券业市场对外资不加限制的话,本土券商将难以在国际投行巨头的压力之下发展,甚至生存都难以为继。例如,香港证券市场是一步到位的开放市场,但是最近10多年来没有一家香港本地券商能够进入证券承销前五名。同样,在国际知名券商进入韩国、台湾地区后,原本实力较强的本土券商就所剩无几了。可见,对外资进入证券业的无限制极有可能导致本土券商的沉陷,如此,则期望通过引入外资改善我国证券公司的诸多积极意义全部消亡。更为担忧的是,我国证券业一旦被外资投行所控制,一方面由于金融业的高端产业性质,意味着国内财富将更易被外资掠夺转移,另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也将被外资左右,危及到国家金融安全。
在此次对券商的治理整顿和重组兼并过程中,非常遗憾的是,没有发现民营资本的身影。民营资本理应在券商的兼并重组过程中承担重任,因为民营化的证券公司更具竞争力(国际知名券商均为私营企业),同时证券民营化方向也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整体思路。
基于以上分析,有利于我国证券业长期发展的重组兼并政策应为:适当限制外资投行对国内投行业的介入,尽可能给予本土证券公司较长时期来完善治理结构;积极鼓励民营资本介入证券公司的重组兼并,特别是对汇金建银模式下的证券公司,在汇金建银股本退出证券公司时,应该优先考虑转让给国内的民营资本。
五、结 论
我国的券商发展从无到有已经历20余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封闭性,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导致我国券商连续多年陷入了严重的风险困境,由此引发了中国证监会对券商市场的综合治理整顿。
我们认为此次对券商的综合治理整顿虽然大致完成了目标,但理券商治理的理想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在券商的三种主要的重组兼并模式中仍然存在较多的缺陷,而民营资本缺位于此次券商的兼并重组,这些都表明此次对券商的综合治理取得的只是一个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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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es of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Securities Companies in China and Their Restructuring Models
Tang Hairong1,Peng Fei2
(1.Accounting school ,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Business Studies, Guangzhou 510320 ,China; 2.Economic and Management School, South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510631,China)
关 键 词: 投资基金;治理;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2-0052-06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投资基金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批准,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的“珠信基金”成为中国设立最早的投资基金 [1] 。当时的投资基金投资方向不一,并非单一的证券投资基金,直到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中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业才真正有了规范发展的法规基础。至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通过引进消化西方发达国家基金业的制度体系,建立了保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三大基础性制度基石――“组合投资、信息披露、资产托管”,保障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与证券、信托等其他非银行金融行业的生存竞争中,赢得了长跑优势与规范发展的声誉,成为惟一没有被监管机构实施全行业清理整顿的金融行业。目前这三大基石已逐渐成为中国资产管理经营活动的操作规范。特别是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正式实施,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有了规范与发展的根本大法。该法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法律地位,构建了发展的制度框架,制定了市场的基本制度,完善了市场主体的准入和约束机制,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完善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机制和手段, 为行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无疑, 此时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与其他金融行业的比较中赢得了制度优势, 并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2006~2007年的大发展奠定的坚实的基础。
但随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三大制度基石在证券业资产管理及信托投资等金融行业中的广泛推行,证券投资基金的比较性制度优势已不复存在或不再明显。同时,伴随着作为证券业基础投资市场的中国股票市场一级市场的加速扩容、 二级市场股份全流通、产业资本加入竞争、金融综合经营竞争、监管套利竞争以及近年股价指数的阴跌不止, 在做空机制并不完善的二级市场中, 不仅股市缺乏赚钱效应,基金净值缩水严重,基金投资者大多亏损累累,而不少大型基金管理公司本身却获得较高的盈利水平, 社会对基金行业的怨言与媒体的负面渲染使基金业广受诟病。 这不得不促使我们深入思考我国现行基金治理结构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
基于此, 本文在对国内现行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 通过对欧美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考察和比较分析,寻求改善国内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对策,希望通过对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为中国基金业发展赢得新的基础性的制度优势。
二、证券投资基金业治理的中国实践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治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体系
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当时的中国证券委员会正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奠定了法规基础。1998年3月5日, 我国首批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同年3月27日基金开元、基金金泰两只封闭式基金成立,标志着规范意义上的中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启航。2000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次年9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我国首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获准发行,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进入了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新的发展阶段。2003年初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中国基金业有了规范发展的根本大法。并在随后的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5年初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2006年5月8日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2006年6月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7年5月23日正式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2008年9月12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1日正式实施《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11年8月3日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等。
上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主要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目前中国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基金本身在内的所有基金业务当事人的行为都必须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009年4月13日《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其中要求,证券经纪人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方可执业,标志着我国证券经纪人行业的正式形成。证监会对证券经纪人的定义是: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外的自然人。建立并尽快规范和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有助于广大中小投资者尽快走向成熟。
一、国内外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主要模式
美国的证券市场在全球是相对较完善的市场,自实行佣金自由化后,美国证券交易商经营模式分化为三种:基于fc经纪人制度的美林模式、爱德华·琼斯的ir模式和网络虚拟平台模式。
fc模式中,fc主要基于研究咨询支撑部门和tga(trusted global advisor)信息平台,主要职责是市场营销。该模式有两大特点:一是基于强大的研究咨询平台;二是fc并不是字面上的理财顾问,而是具有浓厚的营销色彩(一名新入公司的fc必须在两年内完成1 800万美元的客户管理资产和24份财务计划书后,才能转为正式的fc)。
爱德华·琼斯的投资代表ir(investment representative)模式中,招聘了一个ir,就意味着确定了一个接近成功的营业网点,招聘过程其实就等于确定一个潜在市场的过程。在ir培训的后期,ir必须确定250个潜在客户和实际“敲门”拜访其中的125位。
网络虚拟平台模式针对非现场交易而设计,如e-trade、嘉信等网上经纪公司采用的模式。该模式主要利用公司的各种资源,发挥其最大效用,但过分迷信于现代技术,无法建立核心竞争力。
考察国内证券经纪人的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主要存在稳健金字塔型、完全外挂型、星系运转型、全员市场型、网络虚拟平台等模式。
在稳健金字塔型模式中,证券公司借鉴了保险人制度,设置了金字塔式的营销架构,如平安证券营销管理模式等。该模式下,证券经纪人为证券公司正式员工,具有较强的归属感和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但依赖心理较为严重,长期形成的被动工作习惯和惰性思维将会影响营销效果。
完全外挂型模式是一种比较全新的经营方式,参照业务外包方式,鼓励建立工作室,如富友证券的客户承包制度。营业部和证券经纪人是以合作伙伴的形式共存,此类模式充分发挥证券经纪人主观能动性,但需要营业部加强风险控制,比较适合小型证券公司。
对于大型证券公司来说,星系运转型模式比较适用,如广发证券等。在某些行政区域,即同城存在5至6家营业部,设立区域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调度,实行资源最优配置,由此创造最大价值;但此模式受到行政性和人为因素的干扰等。
所谓全员市场型,即是将营业部区分为前台和后台,前台的主要工作是销售,后台的工作是提供相关服务,如湘财证券的oit模式(o-out:走出柜台;i-in:走进投资者;t-to:走向社会)。这种模式前后台职责非常清晰,但该模式下后台能否提供充足的服务有待于考验;同时,前后台泾渭分明,会导致外勤员工自认为低人一等。本地的几家券商营业部(绍兴)大多采用此种模式。
二、 证券经纪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较为松散
1.劳资关系不明确
目前,国内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和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另一种是和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一种形式稳定性较强,不会因为业绩的波动而频繁跳槽。但这种形式的证券经纪人所占比例很少,往往是公司内部员工在原岗位上转化而成,主要工作为发展客户,有时兼任客户的理财顾问,开展一定的投资咨询业务,但不客户进行操作。作为正式员工,证券经纪人的收入除基本工资外,还根据管理的客户交易量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而第二种则是和证券公司是委托关系,所占比例很大。它强调二者之间所建立的聘用关系只是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不支付固定工资,或支付一定的底薪,仅根据客户交易量提取不固定的提成作为报酬。这使得证券经纪人感到在公司没有地位,更没有归属感,造成了证券经纪人流动性大的结果。证券经纪人的流动导致客户大量流失,给各券商营业部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而证券经纪人是否以证券公司员工名义从事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其实很难有效控
制。如果证券市场行情低迷,竞争激烈,证券经纪人为了获得客户,大打佣金价格战,导致市场上的经纪人相互恶性竞争,甚至违规私自客户或指导客户进行股票交易。而广大投资者往往出于对证券公司的信任而放松了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识别的警惕,甚至有的投资者根本就将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画上等号。因此,一旦客户与证券经纪人产生纠纷,几乎所有的客户都要求追究证券公司的责任。
2.缺乏对证券经纪人的培训
证券经纪人供大于需,但高素质经纪人需求却无法满足。以本地券商为例,多数公司目前对所招聘证券经纪人的要求大多处于“拉客户”的传统观念之中,而忽略了为客户服务这一关键问题。很多证券公司虽然有强大的研究机构(如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但大多数经纪人整天奔波于开发客户之中,无法对那些专业报告进行研究。
券商在培训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营销培训上下工夫多,在专业知识上下的工夫少;只注重初次上岗前的培训(以其通过证券经纪人资格考试为目的),而在工作中的持续专业学习很少。
这就导致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普遍不高,有的为了拉客户到别的营业部里“挖墙角”,甚至用恶语诋毁其他营业部。有的证券经纪人缺乏与证券相关的专业知识,对上市公司报表、股票技术分析等知识知之甚少,有些甚至对经纪业务的基本操作都不太了解,活动目标是为券商争夺客户或获取佣金,大大降低了证券投资咨询的服务水平。
(二)现有的证券经纪人模式不利于证券行业的发展
在对本地券商调研过程中发现,许多证券公司仍然处于传统的粗放式经营模式中,单纯通过与证券经纪人佣金分成招揽客户的方式进行营销,不利于公司自身竞争力的提高,也不利于行业发展。
首先,证券经纪人的客户交易佣金成为维系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聘用关系的纽带。有的证券经纪人为了个人利益,大肆推介或代客买入股票,或频繁代客下单或怂恿客户多跑短线,以增加佣金收入。还有一些经纪人在客户较多的情况下,凭借资金实力操纵市场, 成为市场的不稳定因素。而这些现象在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都是被明文禁止的,因为不利于一个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其次,证券经纪人带来的客户中往往包括部分亲属、朋友等。基于这些特殊的关系,证券公司容易出现放松管理或疏漏,在不具备合法手续下,就允许证券经纪人操作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严重时可能出现挪用和侵占客户资金的犯罪问题。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现今在证券经纪人制度中被广泛采用的“底薪+提成”薪酬模式。由于券商付给经纪人报酬是依据客户交易量的大小,而与本人素质与服务质量基本没有关系,这使经纪人盲目追求客户的交易量,而没有很好考虑服务质量。而客户交易量与行情好坏有很大的关系,所以这使经纪人收入与行情好坏有直接关系。从某种程度上,使经纪人行为有很强的短期性。券商缺乏对其长期激励机制;注重个人激励,缺乏团队激励与个人激励的结合,不能形成团队效应;重视营销业绩,忽视工作考核,造成工作量与激励不平衡,使证券公司在大客户方面缺乏可持续性。 此外,由于证券公司没有对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责任等作规定,这使经纪人存在很多操作上的不规范。有一些经纪人,受自身利益驱动,为了创造更多的客户交易量,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传递虚假信息,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券商很难从根本上控制经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更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三、创新制度设想
(一) 建立经纪人管理制度
1.建立科学的培训体系
美国的美林证券拥有全球一流的高素质证券经纪人才,这与其形成的培训体制不可分割。为了保持队伍的活力,每年招收相当数量的新人进行培训,培训期为三年,培训期内给予固定工资,但这一期间的淘汰率非常高,第一年通常会淘汰75%。三年内开发的客户资产量达到3 000万美元才能取得理财顾问的资格。拿到理财顾问资格后每年还要接受至少两次、每次3—5天的培训。美林对理财顾问培训同时建立了一整套严格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除了营业收入、客户资产增长量外,还有客户的反馈和执业纪律等指标。综合来看,创新和严格管理是美国证券经纪市场长盛不衰的秘诀。
同样,理财顾问业务模式在中国也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好的经验,付出长期艰苦细致的努力,达到经纪业务自身的转型,再加上公司一整套管理制度,以及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和支持。
2.建立业务评级体系
为提高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水平, 应根据证券经纪人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证券经纪人等级。比如,参照证券经纪人业务水平的高低,将其评定为高级、中级和初级证券经纪人三个等级。高级信誉最高,业务水平最高,职业操守最好。获得该级的证券经纪人可从事全部的证券经纪业务,包括委托、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中级可从事投资咨询与委托业务;初级证券经纪人则只能从事
委托业务。与此同时, 将定期、不定期对证券经纪人的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的评定, 对其业务等级根据证券经纪人状况随时进行升降。
3.建立薪酬制度体系
在推进专业化分工的同时,推进经纪人薪金制度改革。对现有实行唯一的佣金提成制度进行改革,推行按功能分开和按等级的薪金制度。经纪人的薪金主要来源于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或年费,资金管理顾问的薪金主要来源于佣金和业绩提成等,以稳定经纪人队伍和吸引优秀的经纪人才。但在制定证券经纪人薪酬管理的同时,应和相关国家部门协调,制定相关的财务处理规定和纳税规定。
(二)建立风险管理基金制度
设立证券经纪人风险赔偿基金,用于个人证券经纪人因工作失误给投资者造成风险损失时的风险赔偿。该基金主要来源于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即每月从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存入其个人风险基金,作为个人证券经纪人的风险基金,从而逐步建立健全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风险管理基金制度。它既有利于交易风险的防范,又有利于证券公司在经纪活动中提高自身的信誉度。
(三)建立配套的行业监管制度
可参照国际管理,并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督体系的框架内,建立起证监会、证券经纪人协会或地方证券业协会和证券公司三个层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由中国证监会全面负责规划证券经纪人制度,监督有关证券经纪人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罚。
证券业协会协助证券监管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有关证券经纪人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会员所属的证券经纪人的行为,并对有违法违规的会员进行处分;接受投资者对证券经纪人的投诉并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
证券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内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将证券经纪人纳入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证券公司对录用的证券经纪人建立档案,客观详实地记录证券经纪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市场表现、工作业绩、客户评价以及奖惩情况等。
证券经纪人制度模式在发达国家证券市场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虽然国内证券经纪人制度还处于完善阶段,但我们相信,在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经纪人将会成为证券市场的主流力量,证券经纪人将扮演更积极、更关键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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