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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新规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19 16:20:0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监管新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金融监管新规

第1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混业经营,系统性风险,金融自由化,流动性

一、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挑战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变化,金融国际化更会带来信息不对称与透明度问题,通货膨胀加剧,汇率、利率不断动荡,这一切都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风险,在传统的信用风险之外,各类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国际性债务危机的发展及国际储蓄和投资流向地理位置的转移,也严重冲击着银行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增加了金融中介的敞口风险,迫使银行业在内的金融行业在金融业务上展开激烈的竞争,不断创新经营方式、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以满足保值增值的需要和应付不稳定带来的风险,在避免资产风险性的同时,确保银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从全球范围来看,银行业开展金融创新正是其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相统一最终经营目标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在:金融业务融合、金融混业、金融系统趋同化及国际金融的集成化等。到了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更加宽松,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断涌现;同时,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软硬件基础并大大推动了金融创新进程,并且刺激了金融创新和结构调整。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发达国家的金融系统更是呈现出趋同化的迹象。ClaudiaDziobek和JohnK.Garrett(1998)认为,金融系统似乎要趋向于一种共同的中间模式;与此同时,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间的影响日益增大,形成金融的国际集成化。

美国经济学家W.西尔伯的金融创新诱致假说认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利润最大化,减轻外部对其造成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银行只有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体才能成为参与金融市场创新的前提。

金融创新的总趋势是证券化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即将信贷流量从银行放款转为可上市买卖的债务证券。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是宏观经济发展、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技术进步和金融工具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

随着金融创新的增强,信息技术的迅速进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增大,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流量也越来越大,从而使得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强。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在:1、银行业务全球一体化;2、机构性投资与国际多样化;3、证券股票市场国际化;4、放松资本的国际流动产生了更多的税收套利机会;5、非美元货币的广泛使用(金融创新溯源于美元市场,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规模和深度,外汇管制放松有利于金融创新向其他货币扩展)。

二、银行监管保障金融创新的发展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但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银行监管。

银行监管是金融管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作为重要的经济性规制形式,金融监管是政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基于金融市场的自然垄断特征、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特性、危机传染性等原因,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的限制、管理和监督及相应制度的总和,包括了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过程。

从规制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银行监管放松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1、经济全球化发展及建立“小政府”的要求,要求政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放松对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技术和信息等国际流动的规制;2、科技进步和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要求是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银行业放松规制的重要推动力量;3、作为传统微观经济规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银行监管固有的内在问题如信息不对称,规制官员的非专业性,规制法规的僵硬性、滞后性,以及规制过度等方面要求银行监管当局放松规制。

在世界范围内,放松管制成为一个大趋势,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促使了“关系”银行业向“价格”银行业的转变。放松管制首先是再分配的过程,大部分的管制条例均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制定的。管制条例在促进稳定的同时也降低了效率,同时条例对于外部不断变化的环境反映太慢,灵活性很差。当管制条例阻碍了银行获利的时候,银行家就施展出他们的聪明才智去规避管制。银行管制放松的效果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服务质量提高和金融服务多元化;在提高银行业效率的同时,促使银行业更加富有活力;在宏观层面上,促进了经济增长,增进了社会福利,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进而带动了投资和金融需求的扩大。

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高科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广泛应用,金融行业越来越向混业经营发展,金融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金融国际化和金融集团化趋势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表外的证券和衍生工具的业务比重也越来越大,金融风险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坏性大大加强。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国家,由于金融监管水平和监管资源普遍比较有限,而离岸金融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又大都游离于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因而形成了潜在的风险。研究表明,金融创新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其中税率结构的改变是决定并推动“成功的”金融创新的一个主要因素。任何一次成功的创新都会以节税的方式给其使用者带来直接的好处,如欧洲美元市场就是起源于美国一项奇怪的管制——Q项条例。金融创新还是一种社会效应,它既是金融市场剧烈竞争压力的产物,同时也促进了这种竞争的压力。

近年来,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金融创新,并已在金融制度、金融业务品种和金融工具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银行业务活动日益国际化和复杂化,推动银行业金融系统结构发展转型的条件已经逐步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具有更为广阔的金融创新和发展空间,并将创造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也将享受到更多高质量的现代金融服务。各种工具和产品的出现,使原本传统业务中的波动性与复杂性更为透明,风险更为分散,风险定价也更为合理。整个银行业的稳健度随之而增加,服务各种客户需求的质效也随之提高。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当前的金融创新多为规避管制型创新,技术型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创新的薄弱环节,由于金融机构的科技水平有限,直接限制了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金融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由于担心别的银行机构“搭便车”,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自主创新的品种少,模仿痕迹较重;创新层次较低,大多数创新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市场效益一般,负债业务创新多,资产业务创新少等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制约金融创新发展的主要原因有:金融创新方面存在制度障碍,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方式过于僵化。当前国际上金融市场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分业管理制度的改变、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大致遵循两个方向:一是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二是要追赶国际领先水平。

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相结合形成的金融创新浪潮,在给全球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带来更好的现代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金融稳定问题、金融市场动荡问题和货币政策传导与有效性问题等,突出表现为金融风险的“核裂变”效应及突发性、扩散性、恐慌性和政治渗透性的显著特征。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它的扩散和冲击力呈几何级数扩大,甚至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和维护。

金融业是高度复杂的行业,是一个动态的领域,变化速度之快,令金融市场本身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的市场,其中尤以金融创新所引发的信息难题最为突出,法规在刺激竞争和增长所需的自由与防止欺诈和不稳定所需的控制之间达成完美的平衡。相对于大量的小银行会增加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作为金融混业和金融业务融合的典型组织形式,金融服务集团具有节约储备成本、分散风险以及监管成本的优势(这也成为银行金融服务集团在过去几十年中迅速膨胀的重要外在管理制度原因之一),出于规避管制和避税等利益方面的考虑,经常会隐瞒或虚报信息资料,更不会将真实、详细的内部交易信息公布于众,从而引发银行监管的信息不对称等信息难题。

银行业是脆弱的,增强银行业的稳定性就成了银行监管的核心。在金融市场上,监管者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被监管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常常寻找监管中的各种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时甚至违反监管的各种规定以达到有益于自身的目的。也有的借助于经济的发展,金融环境的变化,运用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果,创新金融工具、金融业务,而现行的法规对其又无法约束,监管者只能随其后而完善监管法规。

银行业是重要的社会机构,操纵着整个经济的支付传送系统。由于这种特殊性,银行业受到的管制比其他产业要多得多;同时,银行业管制失灵成本巨大,会直接导致金融发展水平低、金融市场发展畸形、银行经营绩效不高、银行业危机增加,最终产生资本配置效率降低,社会生产力下降以及经济增长减慢等。银行监管正是在金融内外矛盾发展不可调和情况下采取的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据是金融系统中存在着由外部因素、市场力量以及信息问题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其目标仍是一般公共政策目标的一部分即经济运行效率和公平问题。

如果我们把银行监管理论和经济管制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对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研究,基本上是把经济管制理论直接移植过来。也许是由于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银行业监管理论虽然在某一方面说明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原因,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备的程度。当然,人们一直在努力从规范的经济学分析角度寻找银行业监管的理由。戴蒙德和戴维格(Diamond&Dyvbig)银行挤提模型就是在现代经济学分析基础上,运用不对称信息和博弈论分析范式,研究银行不稳定的内在原因,得出了政府干预银行经营活动必要性的结论。因此可以说,只有戴蒙德和戴维格的分析才可以称得上是现代的银行监管理论。

银行监管的理由大致如下:一是防范银行业系统风险,保持银行(金融)体系稳定和有效率;二是保持广大中小储户(往往也是知情较少者)利益不受侵害。卡瑞肯(Kareken,1986)给出的银行监管理由是:给银行提供“安全网”以保护存款者免遭其银行倒闭的风险,因为银行业的高杠杆率决定了其负外部性效应要大得多。

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恩(1977,1981)把管制的公共选择理论应用于银行监管领域,并提出新的分析框架——管制“辩证法”,即:在特定条件下受到许多旨在限制获利机会的管制金融体系,当经济压力使这些管制措施具有约束力时,市场会设法逃避管制以获得利润,从而引发市场与管制的冲突并促成金融创新和将其用于为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由此,金融创新使得以传统业务为基础的银行服务体系逐步迈向以市场为基础的更纷繁复杂的服务体系。

三、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的辩证统一关系

从某种角度来看,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监管放松的标志,银行监管还通过其对竞争行为、金融创新以及交易费用的作用影响金融机构的效率。在实践中,随着银行管制的放松,在金融创新获得繁荣的同时也发生了更多的金融危机,因而又要加强银行监管。这种逃避管制和再管制不断循环的过程,使得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的静态平衡根本不可能实现。事实上,银行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过程,银行监管制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更确切地说,银行监管要随着金融创新的改变而改变。

金融创新、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三者相辅相成,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银行业必须提高风险管控能力,而不仅仅是单纯依赖于银行监管。金融创新力度越大,由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就越大。金融创新的步伐越快,监管者就越难以跟上其步伐,越难以弄清如何监管这些创新产品,所有这些都形成了新的潜在风险。当金融机构进入一个新市场开拓业务时,尚没有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来控制风险,这时银行监管者面临的威胁最大;而日趋激烈的竞争又刺激银行冒更大的风险甚至产生道德风险,甚至导致银行不听从监管机构的指令,甘愿选择更大的经营风险而最终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陷入困境或者崩溃。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银行经营的日趋复杂化和国际化,监管者要持续跟踪单个银行机构的风险变得日益困难,迫使监管者不得不将更多精力放在监管银行的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上,因而,银行监管重点应集中于公共信息披露、市场纪律的力量和公司治理上,也就是说,围绕金融创新,银行监管不仅仅是政府及监管当局的事,也是银行客户(其他金融机构、公司和私人消费者)和股东的事。

金融创新是中国金融业的生命,是中国金融业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它的成长需要银行、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共同推动。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主体,对创新活动及其风险承担第一责任,还要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包括建立争议处理的解决机制。监管机构要履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职责,督促银行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建立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完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规范金融市场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国际政治多极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业务信息化的大环境下,我国银行业已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巨大冲击和挑战,主要包括:技术冲击、产品冲击、利润生成和盈利模式冲击、体制冲击、机构冲击、观念冲击以及监管体制和监管思路的冲击等。要应对这些冲击和挑战,要求我国银行业必须积极面对和适应。因此,金融创新在当前和今后是大势所趋,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创新就要落后,不创新就要被淘汰。

面对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政策的制定需要顺应银行业务日益复杂化,以及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度的特点;同时,JamesR.Banh等人的研究也表明,严格的金融管制与银行业本身的经营收益和成本之间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银行监管的目标是能有效地调动资源,尽量减少资源配置错误,抑制欺诈,制止不稳定转变为危机。

四、结论

第2篇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在重创美国金融市场的同时,也让美联储登上了其有史以来最强大监管权限的“巅峰”。顶着超级联储的耀眼光环,在经过多年的努力之后,美联储终于在2014年2月18日通过了“严”字当头的外资银行监管新规。而紧随其后的2月26日,英国央行下属审慎监管局(PRA)也公布了一份主要是针对非欧盟地区银行的“严苛”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美英这些自提出以来就饱受争议的监管新规势必对外资银行产生重要影响。赞美也好,批评也罢,透过喧嚣,避开一些细枝末节,人们应当意识到的是,银行监管标准提高或将成为全球趋势。对于正在走出国门的中资银行来说,不应忽视其带来的影响。

美英相继出台金融监管新规

当地时间2月18日,美联储正式出台了加强大型外资银行监管新规,把在美国运营的部分大型外资银行纳入和本国大型银行相同的监管框架。根据新规,美联储将提高对资产500亿美元以上的外资大银行的监管标准,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和资本三大方面。首先,美联储规定,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外资银行,必须在其美国各子公司之上,建立一家中间控股公司。这家外资所有的中间控股公司,必须和美国其他控股公司一样,满足美联储在风险管理以及资本金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同时,美联储的常规资本金规则以及压力测试等也适用于这家中间控股公司;其次,在美国资产额达到500亿美元之上的外资银行还必须成立美国风险委员会,并且雇佣一位美国首席风险管理官,用以确保该外资银行对其美国业务风险有正确的理解并进行有效的管理。除此之外,这类外资银行还必须适用美联储已经提高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标准、流动性压力测试等。在假定30天极端市场环境之下,这类外资银行需持有应对危机所必需的高流动性缓冲资产;第三,外资银行总资产在500亿美元之上的,但其在美国的资产额却不足500亿美元的,也需遵循审慎原则。不过,这类外资银行在资本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以及压力测试等方面承担的监管义务,将少于在美国资产额达到500亿美元的外资银行。另外,美联储还要求,资产额超过100亿美元的外资银行,需接受美联储压力测试的要求;而资产额超过100亿美元且该公司股票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外资银行,需满足成立风险委员会的要求。据美联储介绍,上世纪90年代,在美运营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主要依托母公司获得资金在美国开展业务,往往拥有足够的现金储备,而且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信贷上。但这一趋势在过去10年间发生了改变,在美外资银行已越来越多依赖美元短期批发融资为其非美国分支提供资金。

在美国通过外资银行监管新规后仅几日,2月26日,英国央行下属审慎监管局(PRA)也公布了一份针对外资银行,主要是非欧盟地区银行的“严苛”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新规则主要加强了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除要求每年两次报送财务数据外,还将开展有关监管标准和对英国经济影响的评估,限制其零售业务和批发业务规模。在适用范围方面,规则不仅适用于某一银行在英国的分支机构还适用于整个银行,对已经设立的和新设分支机构均适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国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适用不同法律,受到的监管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单独资本要求,虽受PRA和母国监管机构共同监管,但以母国监管为主,PRA对其监管比较松。而附属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英国本土银行一样,受当地法律管辖,需达到英国资本、流动性监管要求。PRA拥有与母国监管机构相同的监管权力和框架,对其监管相对严格。

监管新规引发外资银行担忧

根据以往的监管做法,美联储对外资银行的整体风险配置情况了解得相对模糊。这些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就积累多时的问题在危机中展露无遗,增加了跨境融资风险,威胁了金融稳定。在金融危机期间,美联储通过紧急贷款形式为在美运营的外资银行提供了数千亿美元流动性资金。批评人士认为,用美国纳税人的钱去补贴外资银行损害了美国纳税人的利益。

此次新规是美联储依据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而设定的。而在此前,美联储分别于2012年1月和12月制定了针对美国大型银行和外国大型银行的监管细则。此次通过的最终版本则将这两套监管体系合二为一。这样的规定将有利于增强对外资银行在美业务的管理,促使它们准备足够的风险管控工具以应对市场压力。美联储主席耶伦表示,金融危机表明,大型银行机构一旦出事将影响金融系统稳定并伤害实体经济。传统监管手段在防范这类风险方面存在重大弊端,新规定正是试图弥补这些监管软肋。

新规引致了一些外资银行的声讨。对于美外资银行监管新规,包括巴克莱、德意志银行、瑞士信贷、瑞银集团等诸多欧洲银行将首当其冲地受到影响。在公共评议阶段,德意志银行和巴克莱银行就均对此提出异议。外资银行担心这样的规定将增加他们的运营成本,迫使它们向美国分支注入更多资本,限制了它们跨境调配资金的能力,并有可能与本国规定产生冲突。

在美联储将严厉监管之“手”伸向外资银行之后,在欧洲经济暂现暖阳之时,美国外资银行监管规则是否会令本来资金就不富裕的欧洲银行业再度遭遇釜底抽薪之苦?同时,在美联储收紧外资银行监管之后,是否会导致外资银行缩减其美国业务或者撤离美国?不少经济学家同样是心存担忧。他们认为这些规则存在着过于严厉、不公正等缺点,并可能伤及美国与欧洲的关系。如国际银行家学会执行官莎拉·米尔勒就指出,“我们对美联储在实施时点上的让步感到欣慰,虽然美联储认为这些规则不会对外资银行的资本活动带来明显影响,但我对此保持怀疑。”

英国新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也同样表示,新监管规则主要加强了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在适用范围方面,规则不仅适用于某一银行在英国的分支机构还适用于整个银行,对已经设立的和新设分支机构均适用。在具体监管方式上,PRA将首先评估外资银行在母国是否受到与英国同等的监管,具体评估母国监管规则、监管信息共享及监管机构能力和独立性等方面,并让母国监管机构保证该银行的应急方案在分支机构发生危机时,能够降低对英国金融稳定性的影响。在此基础上,PRA将与母国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以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审慎监管职责。同时,PRA将限制零售业务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发展,也希望从事批发业务分支机构的规模不要影响到英国经济,除非满足一些例外条件。如果分支机构未达到监管要求,PRA将向母国监管机构提出,在没有得到有效处置后,PRA将采取相应行动,包括拒绝新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以及取消现有机构经营许可。从事零售业务的那些对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分支机构将受到严重冲击,因为PRA不希望它们的零售业务规模太大。新监管规则的实施可能使一些分支机构关闭或者转为附属公司,并因此承担一些成本支出。

提高监管标准渐成全球趋势

继2月18日美国终于将外资银行这座“城池”纳入到后危机时代严厉金融监管体系的新“版图”之中,英国紧随其后提高银行监管标准,这一方面说明英国想保护国内银行机构;另一方面将影响包括中国在内的非欧盟地区银行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

按照规定,未来只要是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大银行,不管是美国银行还是外国银行都将实施包括资本比率、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流动性要求在内的统一监管标准。虽然这些规则延续了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适度从严的基调,但与2010年12月出台的最初的外资银行监管草案相比,美联储还是在部分问题上作了变通。首先,美联储将需要在美国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外资银行资产额的“门槛”,从草案的100亿美元上升至500亿美元。此外,在美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外资银行还需将其所有在美分支并入一家中间控股公司。根据美联储的预测,目前这类外资银行的数量大约在15家到20家左右。其次,美联储将外资银行监管规则实施日期定为2016年7月1日,这比草案中的实施日期延后了1年多。第三,对于外资银行设立的中间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的实施日期,美联储最终也决定延后至2018年。

由于英国与欧盟签署了银行监管相关协议,新监管规则主要针对的是非欧盟地区的银行。目前英国有外资银行分支机构145家,总资产占英国银行总资产31%,相当于英国GDP的160%;外资银行附属公司总资产占英国银行总资产14%。其中,非欧盟地区银行分支机构82家,占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总数的57%,资产占外资银行总资产的63%。而欧盟很可能出于报复等原因,对欧洲的美国银行附以更严格的监管义务。4月15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银行业联盟法案的最后部分——单一清算机制和国家存款担保基金规定。至此,由单一监管机制、共同存款保险机制和单一清算机制为三大支柱的欧洲银行业联盟终于在理论上由构想变成现实,这被认为是欧元区成立10多年来欧洲金融一体化的最重大步伐之一。

如此看来,未来会否有更多的国家提高银行监管标准?对于大型跨国银行来说,它们在未来可能不得不面临更高额的资本金要求,这是否意味着它们早先凭借雄厚的全球流动资本而占据的绝对竞争优势会逐渐消失?这是否又会对全球银行业带来新的变革和机遇?尽管有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但有一点是逐渐明朗的,那就是,银行监管标准和提高和措施的强化正在成一种全球性趋势。

监管新规如何影响中资银行

考虑到须向美国机构追加资本、重组业务和提高盈利要求,德意志银行等外资银行在去年资本新规刚提出时就表示强烈反对。在我国银行业积极“走出去”的背景下,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等在美已经设立了分支机构。针对美联储通过的对外资银行资本要求规范的最终版本,外资银行在美经营自然要按照当地标准和要求。由于我国银行监管标准已与国际看齐,有些要求甚至更高,且我国银行规模较大,各行虽然没有详细披露在美资产情况,但即使需要追加资本,也不会构成负担。

与此同时,我国银行监管已经与国际看齐,积极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而且要求更高。无论资本、流动性,还是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我国银行业都是领先的。我国银行业经营要比美国稳健,资本充足、杠杆率低,更重要的是我国银行衍生产品没有美国本土银行的那么复杂。美联储要求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增加资本金要求,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业务复杂的银行。因此,拥有比较复杂投资和衍生品的银行会受到较大冲击。而我国银行资产相对单一,受到的影响不会太大,压力测试也不会有问题。

针对资本新规对我国银行进入美国市场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讲,“走出去”是大趋势,美国是一个重要的市场,对美国监管标准的适应是必须达到的条件,我国银行应关注监管标准的最新动向。

第3篇

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沃尔克规则(Volker Rule)便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新监管规则之一。业界普遍预计,沃尔克规则将对美国本土及全球众多与美国有关联的批发业务银行/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模式产生重大影响,那些致力于全球化的中资银行也不例外。

影响深远的新规

沃尔克规则最早由美联储前任主席保罗・沃尔克(Paul Volker)提出,因此以其名字命名。这项监管议案旨在限制银行从事投机炒作或与服务客户无关的交易活动,其理念是银行等吸纳储蓄的金融机构不能使用客户资金从事为机构自身牟利的交易活动,因为此类活动容易威胁到存款人资金安全及整个金融体系稳定。

2010年7月15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 FrankAct),沃尔克规则是该法案内容的一部分。美国本土多家金融监管机构就沃尔克规则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了一年多的讨论协商,最终于2011年10月11日公布了沃尔克规则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为期90天,2012年7月被设定为建立全面监管合规体系的最后期限。

尽管获得了美国四家主要监管机构(美联储、美国证监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支持,但是在众多的监管新规提议之中,沃尔克规则依旧是争议性较大的改革方案之一。

沃尔克规则着重限制银行机构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并且禁止银行从事自营交易活动。但是从历史上看,沃尔克规则所涉及的投机性活动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性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在金融危机之前的市场繁荣阶段,领先的国际性金融机构在自营交易、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业务领域投入了巨额的自有资本。华尔街几乎所有大型投资银行或全能型银行都存在相当规模的自营交易,相对于客户交易佣金或顾问业务较低的利润,投机性业务一度为银行创造了丰厚的利润回报。

从整个行业层面来看,研究分析表明,在全球金融危机前的繁荣时期,国际性银行资本市场业务营收的15%20%涉及自营交易及另类基金投资活动,而如今,此类业务将不符合沃尔克规则的限制要求。沃尔克规则对于银行业绩的影响已经显现。美国银行在今年夏天关闭了自营交易平台,也就是暂停了以银行自有资本进行交易。这直接导致第三季度固定收益业务较去年同期下挫90%。因此,业界预期,沃尔克规则的实施将对国际性银行的业务以及市场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实际上,鉴于沃尔克规则实施草案涵盖内容广泛以及适用主体治外法权的特点,新规不仅将对美国本土银行的业务产生极大影响,而且非美国银行在合规要求达标方面也面临严峻挑战,包括中国银行业的海外业务也将受其影响。

具体监管的要求

对于银行机构来说,沃尔克规则的严厉性体现在三点: 禁止银行机构开展对冲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和类似工具的大额投资; 针对大部分资产类型,禁止银行成立单独的“自营交易”部门; 准许银行开展做市商、承销和相关对冲业务,但前提条件是此类业务活动不涉及被禁止的自营交易。 这三项新规之中的前两项相对容易理解,实施监管也较为容易。但事实表明,将第三项新规转化为可实施的监管条例存在很大难度。第三项新规的核心指导思想是,银行可以保留“良性的”资本市场经纪业务,如为客户提供做市商服务和对冲服务,同时限制特定金融公司从事“恶性”投机操作。然而,在资本市场出现波动的条件下,这两类业务活动都必需承担和管理各类市场风险,并承担相应的盈利及损失。因此,区分这两类业务活动具有较大难度。 基于此,实施方法草案对“获准的做市商业务”做了界定,意味着众多交易部门需要向监管部门证明自身资质符合以下定义:

1.真正的做市商服务(如,为市场定期提供报价或流动性支持);

2.确保交易活动的规模不超过机构客户、零售客户及交易对手合理预期的短期需求;

3.依照相关证券或大宗商品交易法律进行登记:

4.交易活动设计初衷主要是为了获取手续费、佣金和价差收入,而不是依靠市场价格波动盈利;

5.薪酬激励措施主要为了奖励与客户相关的各项服务,而不是鼓励追求因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收入。

以上诸多界定尽管力图面面俱到,但看上去仍模糊不清,依然留下很多灰色地带。监管机构逐渐认识到从外部监控自营交易禁令的实施几乎不可能,因此在制定实施方案草案时,将实施重点放在通过设计一套复杂的监管合规体系,交由各家银行开展自我监督,而这套合规体系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掌控。实施方法草案提出了为达到自营交易禁令合规要求,银行必须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将原本模糊的定义通过技术和数据化的参数体系,变成了可监测和评估的指标。 草案要求各金融机构应构建整体监管合规体系以确保新规实施的有效性,合规体系内容包括相关政策、流程和高管人员问责制度。银行机构还必须建立市场数据收集流程以捕捉一系列评估指标的每日变化,并形成月度报告,这些指标包括业务部门及交易组层面的风险敞口、营收波动、风险调整后业绩、客户服务活动及营收构成情况。利润和亏损突破VaR(风险价值)的发生频率等一些传绕性指标也以新的方式出现,如买卖净价差。相比之下,一些评价“客户服务”相关性的指标对于大部分银行来说则属于新生事物。

沃尔克规则实施草案设定2012年7月为建立全面的监管合规体系的最后期限。鉴于这之前还有90天的实施草案征求意见期,加之监管机构确定最终方案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对于相关银行机构而言,从监管机构公布最终方案到业界完成合规体系构建之间的时间窗口非常短暂。监管机构希望通过为期两年的行业统一过渡期(在禁令全面生效之前的过渡期间必须遵守各项监管合规流程)实际测试新规中的诸多要求,过渡期对于所有各方而言将是学习完善的过程。

银行机构各交易部门需要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特点制定全面的合规政策和流程,这意味着很大的成本压力。成本来自于几个方面:

1.草案要求银行应构建并实施新的政策和流程、内部管控和报告体系并进行独立测试;

2.跟踪上述指标数据所需的内部系统调整,比如,交易是否是因客户需求所触发,交易盈亏是否不受价格影响;

3.合规活动必须定期进行独立检验,这一规定将显著提高文档要求和整个合规工作的总体成本,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所产生的成本影响相似。

适用银行主体范畴

实施方法草案最出乎意料的内容可能是适用主体范畴,即交易业务达到一定规模(如全球交易资产达到10亿美元或以上)的几乎所有银行

实际上都纳入了法规适用范围,而不考虑所属地点因素。虽然大部分业界人士曾经预期总部设在美国的银行机构国际业务将纳入监管范围,但很少有人想到外资银行的非美国业务也受到影响。

不过,这项监管议案在适用范围方面规定了一些治外法权,外资银行机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不受《沃尔克规则》自营交易禁令及相关合规制度的约束――法规豁免资格要求所有交易主体不得涉及美国居民,直接参与交易的人员不得身处美国境内,交易执行必须完全发生在美国境外(风险管理以及交易划归为美国境外资产不足以构成豁免资格)。

然而现实情况是,具有一定规模交易活动的所有外资银行几乎都与美国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如美国经纪商),因此这些外资银行都有可能属于沃尔克规则实施草案的监管合规体系适用范围。

沃尔克规则对中国金融机构产生的直接影响相对有限。尽管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大力推行国际化发展,但是这些金融机构海外交易业务的实际规模依然较小,几乎不存在正在进行的规模性自营交易活动。然而,从中期前景来看,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的程度越来越高,沃尔克规则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将逐步显现。具体而言,对银行业的影响可能超过证券业,这一判断部分源于中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近年来推行的不同扩张战略。

就中国证券公司的扩张战略来看,海外扩张一直高度侧重于核心的资本市场业务(如顾问服务、经纪业务、销售和交易),偏离主营业务而拓展至银行类存款或融资等新领域的情况很少。作为非吸储性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不属于沃尔克规则的直接适用范围,因而未来在发展另类投资业务或机构交易业务方面面临的限制较少。

实际上,随着许多国际性银行在各类新监管条例的影响下逐渐削减资本密集型产品(如公司衍生品、合成性大宗经纪业务等),这些监管新规可能为中国证券公司的国际化进程创造潜在的发展机遇。

由于中国商业银行采取了不同的海外市场拓展方式,沃尔克规则对其潜在影响将会较大。受利润丰厚的投资银行业务所吸引,中资银行在海外的发展选择了在中国市场不能实施的“全能型银行”模式,积极在海外市场构建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平台。

例如,中银集团和中国工商银行通过自主发展和并购在海外市场建立了规模可观的业务网络,同时这两家银行还以香港市场为中心建立了高速成长的投行业务,业务范围涵盖各项资本市场业务,如机构发行承销、顾问服务、投资管理、销售和交易等。中银集团还入选了香港证券交易所港股交易的A类经纪商。

有两点原因使得中资银行极有可能被美国监管机构直接纳入沃尔克规则适用范围:

1.由于其全能型银行业务模式以及在美国市场建立的成熟分支网络,中资银行极有可能视为在美吸储性金融机构而被纳入监管;

2.虽然机构交易目前仅占在美中资银行业务组合的很小一部分,而且在美中资银行几乎没有建立当地的交易部门,但是由于与美国本土交易对手的关系,中资银行依然可能面临与国际同行类似的监管合规压力。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拥有美国市场交易业务的中资银行而言,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全面深入审查现有业务,积极筹备以期在2012年7月前达到各项潜在的合规要求。在这一背景下,未来几个月中资银行采取的应对行动可包括以下方面:

1.积极参与为期90天的征求意见工作:中资银行应帮助美国监管者充分了解实施草案产生的影响和明确实务操作方面的监管要求(如治外法权的适用性);

2.评估自身水平并制定合规计划:中资机构必须现在着手开始根据新规则达标要求评估银行目前的准备情况(如,哪些指标需要对现有系统进行较大幅度的优化调整),以及发现交易业务的“高危区域”,这些区域可能需要进行深入的重组调整;

3.启动监管合规开发工程:负责该工程的高级团队应制定合规战略、达成资源投入共识并启动监管合规工程,该工程最终由市场风险和职能部门负责;

4.开发监管合规所需的操作解决方案:沃尔克规则将促进交易业务的重大重组变化,以确保交易活动不违反最终实施方案提出的法规条例,具体而言,部分交易部门受到的影响将超过其他部门,银行可能需要评估审查一些传统的业务体系,这些体系整合了银行内部交易流程,并支持银行与其他经纪商开展独家交易。

除此以外,中资银行还需重新评估并调整海外机构客户销售和交易业务的长期发展战略,重点可包括以下领域:

1.业务布局地点选择:外资银行历史上曾利用美国市场作为区域中心开展涵盖整个美洲尤其是拉美地区的交易业务。对于在美洲地区缺乏大规模业务基础的中小型机构而言,这种模式一直是实现业务布局范围最大化的一种相对高效选择方案,也是中资银行未来发展泛美洲业务的不错的候选方案。然而,在沃尔克规则的影响下,上述战略可能失去现实可行性,中资银行必须探索开发美洲市场具有成本效率的新路径。

2.交易对手:沃尔克规则将促使美国境内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地位的重大改变(比如基金和非银行经纪商)。非银行机构在未来交易业务领域的崛起,对积极从事跨境交易的中资银行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涵盖交易策略、吸收机构客户、交易对手风险管理等。

3.特色产品:沃尔克规则提高了银行所有交易业务的整体成本水平。交易业务利润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可能选择削减交易业务,关闭美国的交易部门或者完全退出相关业务;以避免受到监管新规的约束。这一趋势可能导致市场供应面出现一定程度的重组,同时为新的市场进入者开拓交易业务留下了空间。然而,新的市场进入者必须对照自身竞争优势和潜在的监管合规压力,全面评估业务发展战略,确保持续稳定的经济效益。

结束语

沃尔克规则的实施对美国本土银行及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中资银行面临的前景来看,虽然现有交易业务规模有限,但是由于自身吸储性金融机构的资质定位,中资银行将被纳入监管新规的适用主体范畴。严厉的监管合规要求将造成相关银行成本大幅度上升,并带来一系列经营负担,随着中资银行继续发展海外交易业务,上述影响将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第4篇

《办法》指出,任何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都不能再发放委托贷款。结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的要求,业内人士预计“其他类私募”非标投资整体将受到规范。

据记者了解,委托贷款是“其他类私募”的主要业务之一。所谓“其他类私募”,主要是指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私募基金。截至2017年11月,“其他类私募”管理规模为1.68万亿元,接近证券类私募2.28万亿元。

据了解,“其他类私募”委托贷款是指其以资管计划(部分也以有限合伙基金)方式募集资金,然后借银行通道,贷款给企业。

“银行的表外贷款通常是表内的很多倍。”北方一排名靠前的城商行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作为表外贷款重要组成部分的委托贷款一直是城商行的主要业务之一,在银行和私募基金合作的委托贷款中,银行向私募基金收取通道费。记者从业内了解到,目前这项业务的通道费为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二之间。

金融监管研究院分析,《办法》禁止资管产品参与委托贷款,这意味着私募基金通过委托贷款对企业进行非标债权投资的业务不再能做了。北京一家“其他类私募”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实际操作中,通过银行做委贷与明股实债通常揉在一起。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2月13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指出,将不再为投向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的明股实债资管计划备案。由于资管新规对杠杆比例有严格限制,明股实债在其他领域的投资也大幅度受限。加之《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规定,他表示日后的违规成本大大上升。

金融监管研究院分析,结合资管新规,未来通过多层嵌套间接实现放款的路径也基本被堵,所以“其他类私募”整个非标投资的路径所剩无几。

炒壳热或降温

由于“其他类私募”的非标投资受限,业内人士表示,“其他类私募”炒壳行为或降温。

“曾眼睁睁看着其他类私募的壳一年之内从80万元涨到了300万元。”一位专司私募备案注册咨询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其他类私募”备案审核变严,他的一个客户收到第一次反馈的两个月后,还没有收到第二次反馈,之前至多20个工作日就会收到第二次反馈。记者从多位业内人士了解到,2017年8月之后,“其他类私募”备案成功的案例寥寥。

“其他类私募”壳价飙升的背后是企业(多为房企)高涨的融资需求。上述专司私募备案注册咨询的人士告诉记者,前来咨询的客户中包含很多上市公司负责人,这些上市公司希望备案一个“其他类私募”来补充自己的融资手段。

在高企的融资需求下,“其他类私募”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年底,“其他类私募”的投资基金管理人为446家,管理基金规模为4353亿元。而至2017年11月底,“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升至778家,管理基金规模1.68万亿元,规模增长近3倍。

第5篇

关键词: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新旧资本充足率

一、 引言

本轮金融危机表明,现行的银行资本监管国际规则存在一系列重大缺陷,导致所计提的监管资本不能充分吸收危机期间的损失。为此,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Ⅲ),细化了监管资本的定义,强化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提出了一系列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资本措施,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并设置了流动性和杠杆率监管的国际标准,以进一步增强金融和经济环境不利情况下银行体系的风险承受能力。为推动我国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和稳健运行,提升银行业资本监管有效性,2012年6月8日,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作为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的核心内容,并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底前全面达标。它的实施将对我国银行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截至2013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4%,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9.85%,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来看,多数商业银行该指标的达标压力较小,但是新的监管标准不仅设定了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敏感程度,同时还限制了资本对资产规模的敏感程度,这也是金融危机爆发前被各国监管层忽略的方面。与此同时,拨备覆盖率标准直指信贷规模和不良贷款,流动性比率方面设计出的两个新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也从提高银行优质资产和控制表外业务风险等方面严格要求银行资本标准。

资本监管新规执行前,一些机构、学者关于《办法》出台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大小做了较多测算,普遍认为新规实施后,资本充足率平均下降约0.5个百分点~1个百分点。针对此问题,本文以2013年6月末数据对北京地区法人金融机构新旧资本充足率进行调查研究,结果表明:辖内机构新旧比率总体上均保持较为充裕的水平;但新规下不同类型机构资本充足率下降幅度波动较大,远非1个百分点所能反映;外资法人银行下降程度最为显著,部分机构甚至下降高达100个百分点。

二、 新资本监管的主要标准及变化

《办法》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监管资本的定义、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银行分类监管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等方面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办法》设置了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内的分年度达标目标,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最终达标时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同时对资产减值准备、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的处理方法设定了单独的过渡期。

在新《办法》执行之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主要遵照此前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不得低于8%);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

新《办法》中资本充足率的相关指标也有所调整,除了资本充足率指标计算有所调整外,还取消了核心资本充足率,新增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

新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不得低于8%);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不得低于6%);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不得低于5%)。

在具体指标计算上,《新办法》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将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框架。(二)在对信用风险的计量方面采用权重法与内评法两种口径并行的方法测算。(三)权重法下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和表外资产的信用转换系数。其中:(1)取消对中央政府投资公共企业50%的优惠风险权重;(2)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设置为20%(仅指铁道部,不包括下属分公司);(3)对国内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原始期限4个月以内0%,4个月以上20%”上调到“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20%,3个月以上25%”;(4)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5)对非住房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 在对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的调整方面:对原始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可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从0%上调到20%,对原始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可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维持50%不变;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设置为20% 和50%。

与旧办法相比,新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包含内容更全面,新公式首次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资本中,有利于反映操作风险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二是提供了多样化的风险资产计量方法,有利于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更准确的测度风险资产大小。三是对资本扣减项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剔除了一些财务角度上属于资本概念范畴,但对于银行风险防范没有意义的项目。四是调整了不同资产的风险权重与信用转换系数,更加符合中国国情与信贷政策导向。

三、 《办法》出台对我国银行业的潜在影响

1. 资本充足率和资本质量的要求提高后,短期内对商业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影响不大。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升降,取决于单个银行资产组合和所采用的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此外,办法首次提出了对银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具体指标设定为总收入的18%,高于巴塞尔Ⅱ规定的15%,现行资本要求中并没有针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金,这有可能平均降低0.5%左右的银行资本充足率。操作风险和同业资产将使风险资产提高,为了降低银行的关联度,银监会针对同业业务提高了资本要求,同业占比较高的银行将具有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而贷款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也给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后期补充带来较大压力。

2. 《办法》实施意在引导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资产质量和结构,促使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从做大改为做强,改变盲目扩大信贷规模,为完善资产质量加快向小微企业和零售业务方向转型。

《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下调到50%,也体现了对小企业贷款和零售贷款的支持。除了过渡期安排和内部评级法之外,银行还可以通过主动调整经营结构来节约资本,具体方式可能包括:压缩同业业务规模,降低考核时点的同业资本占用,将富余资金更多地投向高等级的债券市场,增加个人贷款、小企业贷款,资本节约与风险定价相挂钩,对资本消耗型业务进行更多定价补偿。

3. 对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方式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比较单一,附属资本占比较小,在《办法》出台之前发行次级债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办法》出台后银行互持次级和混合资本债需要在二级资本中扣除,目前二级资本的补充渠道除了超额拨备以外,只有一些资产重估可以计入。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式有国家注资、银行上市、发行次级债,加大利润留成,提高资产质量等。国家注资受限于财政赤字,上市融资主要存在操作成本高,耗时长等问题,且对于一些中小商业银行来说上市还比较困难。因此,国家也希望商业银行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进而从根本上解决盈利能力低,管理水平落后等问题,在资本补充方式上引进战略投资者和采用混合资本工具将日渐重要。

四、 新旧资本充足率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1. 新旧资本充足率变动情况。一是新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程度降低。以北京地区为例,2013年6月末,北京地区法人金融机构的新资本充足率为11.79%,较现行资本充足比率降低1.66个百分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二是外资法人机构下降程度最为显著。6月末北京地区外资法人机构新旧资本充足率对比,平均下降程度达到7.71个百分点。其中,部分外资法人银行下降幅度分别达到100个百分点,其他多数外资法人机构下降程度在3到8个百分点之间,也远超平均1个百分点的下降水平;三是新旧资本充足率总体保持充裕水平。虽然各家机构新资本充足率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与银监会要求的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3年末资本充足率8.5%的达标要求相比,总体上均保持较为充裕的水平,预计多数金融机构都能达到2018年底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2. 原因分析。一是部分法人银行资本净额有小幅下降。一方面,资本新规下明确将无形资产和因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列为核心资本扣减项,而现行办法不存在此项要求;另一方面,少数以外币为资本金计账的外资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需折合成人民币,按照现行规定外币折算差额部分不纳入核心资本中,而在监管新规中被纳入到核心资本。受人民币升值影响,该部分外币折算差额为负值,从而降低了新规中资本净额的数值。二是信用风险涵盖范围扩大以及部分风险权重调整增加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首先,新办法增加了证券、商品、外汇交易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暴露,包含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有所增加。其次,调整了表内部分债权主体风险权重,如调高商业银行同业债权风险权重,现行规定中期限4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0%,4个月以上为20%;而新规中期限3个月以内为20%,3个月以上从20%调整为25%。这一规定对成立时间较短的银行来说影响较大,因为成立时间短,贷款业务尚未展开,资产主要以1年内的商业银行债权为主,尤其是短期债权,按照新规计算加权风险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第三,调整了表外项目中承诺与信用卡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新规将符合标准的未使用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从0调高至20%,同时还将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不可撤销贷款承诺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由0%调高至20%。三是交易账户阀值的取消增加了部分银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按照现行规定,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者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但在新资本管理办法中,该阀值被取消,交易账户头寸低于该部分的余额也需要计算到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中,由此对一些原本不需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机构产生一定影响。

四是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增加对新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影响较为明显。从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总量和占比看,操作风险资产在全部加权风险资产的比重中超过市场风险资产的影响。2013年6月末,北京法人金融机构全部加权风险资产为49 931亿元,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1 020.97亿元,占全部风险资产比重比为2.04%,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2 986.60亿元,占全部风险资产比重比为5.98%。不考虑其他因素变化影响,若剔除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将使得法人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约1个百分点的提高。

四、 政策建议

1. 中央银行应对商业银行进行多维度监管和指导,确保宏观审慎监管的力度和效果。《办法》对银行设定了逆周期超额资本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从横截面和时间序列两个方面降低系统性风险的蔓延,但中央银行仍需进一步创新结构性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形成稳健的金融市场,将市场力量与监管约束形成合力共同防范系统性风险;结合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中央银行应根据不同资本规模、资本充足程度的商业银行,采用差别的动态存款准备金,加强商业银行存款稳定性;积极运用窗口指导等手段,确保商业银行保持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信贷规模及结构;密切跟踪巴塞尔协议Ⅲ和我国监管部门关于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最新动态,及时研究应对之策, 尤其是加强对表外加权风险资产的监测表外项目很大程度上涉及到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如表外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表外项目一旦发生风险,将会使得资本充足率出现快速下降。

2. 金融监管层亟需明确资本监管目标、区别监管对象、把握监管尺度,达到切实可行的微观审慎监管。金融监管层除了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以保护存款人利益外,还应帮助银行树立风险资本意识,建立经济资本的观念,充分发挥资本管理在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中的作用;金融监管层在资本监管的对象上,要在总体保持公平的前提下,分时间、分类型的把金融机构涵盖进来,比如先商业银行、后信用社和非银行机构等。此外,还要充分认识到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特殊性;金融监管层在要求商业银行满足资本充足程度的前提下,也要关注资本充足程度与其盈利能力和流动性方面的一致性。资本充足水平高,不代表银行流动性强,还需要保障商业银行能够持续稳健的经营。

3. 商业银行要积极拓展表外业务,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加快研究推进内评法。表外业务收入占比相对较低,业务创新能力不足,因此需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发展表外业务;要适当改变目前银行资产结构过于单一、集中在信贷资产的情况,而拓展多元化的金融业务,提高流动资产,如短期证券、短期票据、短期投资、信托等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多开展资本占用少的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的发放,减少对政府投融资贷款、大企业的贷款,逐步降低信用风险资产权重;加快研究和逐步建立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数据库和计算模型,推广内部评级法,通过内部评级体系对不同类型资产池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以及违约风险暴露的估计和计算,有效降低信用风险资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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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戴金平,金永军,刘斌.资本监管、银行信贷与货币政策的非对称效应.经济学(季刊),2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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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扬,彭兴韵.存款准备金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货币政策效应.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5,(5).

第6篇

关键词: 资本监管新规;商业银行;激励相容;激励相容度

中图分类号:F830.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7217(2016)02-0015-06

一、引言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巴塞尔协议Ⅰ》提出了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将资本金要求和资产风险程度挂钩,奠定了资本监管的基础。随着银行业务创新日新月异,协议中风险资产范围狭窄、计量方法落后以及激励机制缺乏等问题逐渐暴露,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订新的资本协议,并于2006年底正式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然而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对《巴塞尔协议Ⅱ》监管有效性的质疑,Stieglitz(2008),Eric S. Maskin(2008)等经济学家认为此次危机源于金融监管缺乏和滞后,主张出台更加严厉和具有前瞻性的监管制度。为了应对危机,巴塞尔委员会于2013年正式颁布了新的国际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Ⅲ》,以期全面增强银行系统稳健性,促进全球银行业可持续发展。早在巴塞尔协议Ⅲ前,中国银监会就已经启动了对资本监管新规的研究工作,2012年银监会中国版巴Ⅲ――《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业资本监管始终是银行监管体系的核心内容,只有保持充足的资本,商业银行才能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并降低对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但值得关注的是,若一味提高监管标准、不协调商业银行自身利益而制定资本要求,会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压力,丧失其开拓新市场的盈利机会,甚至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这样反而不利于银行的稳健发展[1]。因此,有必要探讨以下现实问题: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新规是否符合激励相容这一理念?如何定量评价中国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程度?如何改进资本监管机制进而提高监管的激励相容特性?

二、文献综述

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le)这一概念首先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William Vickiey和James Mirrlees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经济学领域。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存在“委托问题”,委托人需要设计一种机制,使得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目标能够通过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得以实现,通过这种利益的有效“捆绑”,激励人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行为,从而实现激励相容[2]。何自云(2004)借鉴信息经济学中有关激励相容的定义,将被监管者的效用最大化目标与监管制度的总体目标保持一致的状态定义为银行监管的激励相容[3]。

目前国内外对于资本监管激励相容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否存在一种最优资本监管机制使得商业银行的行为能与监管机构的目标保持一致。Kupiec和O’Brien(1995)首先提出的预先承诺机制(PCA),就是运用激励相容原理设计的一种最优资本监管机制。监管机构设定一个测试区间,在此区间内商业银行承诺一个资本金水平,若商业银行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在其承诺的最大额度范围内,那么监管部门就不会介入,如果超过了,监管部门就会对其进行检查,并实施相应的惩罚[4]。随后,Prescott(1997)在一系列假设前提下,系统阐述了PCA的理论模型,构造了约束最小化条件下的预先承诺机制模型[5]。陈珠明、陈建梁(2001)对Prescott的预先承诺模型进行了修正,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最优资本金的配置[6]。鲁智勇、于良春(2005)从博弈论角度对激励相容监管进行研究,在预先承诺机制条件下设计了一个具体的机制,并通过案例来说明了激励相容监管的基本原则[7]。Miline和Elizabeth(2001)提出了将银行审慎资本监管视为一种激励机制,资本要求是对违规的惩罚,这些任意形式的惩罚都增加了银行管理者和股东的成本,因此,审慎的资本监管可以作为一种激励机制[8]。

第二,某一具体资本监管制度是否形成了正向的激励机制,从而解决了监管者和被监管的商业银行之间的“委托-”矛盾。Paul Kupiec(2001)对巴塞尔协议Ⅱ提出的内部信用风险测量法(IRB)是否具有激励相容特性进行研究,发现内部评级法会影响银行对贷款的选择,银行更加倾向于让高质量的贷款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9]。Isil Erel(2005)认为巴塞尔Ⅱ的内部评级法(IBR)更加有效率,它能形成一种分离的均衡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好银行不会过度追求高风险投资,而是看重更低的资本充足率激励[10]。吴军等(2005)从定性的角度提出判断一项监管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准――激励相容度,但他并没有设计出定量的计算模型和方法[11]。卜亚(2013)开始关注资本监管新规的激励相容特性研究,提出设计预先承诺机制(PCA)提高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程度[12]。

通过对国内外文献梳理不难看出,现有研究成果主要探讨了激励理论和委托理论下的资本监管预先承诺机制问题,并以该机制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以及《巴塞尔协议Ⅱ》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特性,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内部评级法更加具有激励相容特性。然而,对于《巴塞尔协议Ⅲ》是否具有激励相容特性问题,鲜有实证研究。为此,本文以中国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作为最新的资本监管准则,根据激励相容的理念,探讨中国资本监管新规激励相容特性,并定量测算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程度,以发挥监管的正向激励作用。

三、中国资本监管新规的激励相容特征

中国银监会在2012年6月正式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监管新规),它充分借鉴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经验,确立了我国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资本监管新规在全面评估现行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等,构建了一个更加具有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以期增强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13]。

(一)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资本监管新规构建了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最低资本要求作为监管的第一层次,仍然是资本监管核心。根据规定,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不低于5%(巴塞尔Ⅱ的标准为2%),一级资本充足率从过去的4%提高到了6%,总资本充足率保持8%。第二层次是储备资本缓冲,旨在确保银行能够利用资本储备吸收部分损失,其比例为2.5%。储备资本金增强了银行抵御负面冲击的能力,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负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效应。此外,该框架具有广泛的灵活性,给予商业银行多种应对措施来达到标准。第三层次是逆周期资本缓冲,资本监管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在特定情况下应计提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在经济上行信贷高速扩张阶段计提超额资本用来缓冲经济下行时的损失,来维持整个经济周期内银行的稳定经营。逆周期资本缓冲取决于宏观金融环境,监管部门会根据对系统性风险累积程度的判断,至少提前12个月公布提高超额准备金的标准,给予商业银行充足的准备时间。第四层次是系统重要银行(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IFIs)的附加资本要求,为了有效防范“大而不倒”问题,我国建立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识别标准及附加资本要求,规定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需要计提1%的资本金,而对被评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国内银行,将按照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1%~3.5%计提。可见,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并非“一刀切”的监管,而是针对特定对象采取适合其发展的监管制度,充分体现了激励相容监管理念。

(二)允许符合要求的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方法计提资本

资本监管新规鼓励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方法计提资本。目前,五大行、招行已经获得银监会的核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提资本,意味着商业银行进行自身资本降耗有了更多的选择和视角。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改变了传统的以银监会颁布的风险权重“一刀切”模式,利用每家商业银行自身的运营能力和风险敞口,进行个性化的资本充足率核算。具体而言,就是结合商业银行战略和业务特点,对不同风险、不同性质的业务进行不同比例的风险权重设计,进行差异化的资本计量考核。该模式给予了商业银行进行自我业务优化和释放资本的可行途径,一方面,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加强了风险的全流程管理能力;另一方面,赋予了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和大数据背景下进行转型的主动权。在资本高级计量方法下,银行根据自身历史样本数据估算各项风险参数,这样能够比较敏感地反映每家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承担水平的变化,从而降低资本消耗;同时,银行还可以据此主动配置资本消耗较低而综合收益高的资产,减少那些资本消耗大而收益率不高的资产,更加有选择性地开展业务,提升资本使用效率。因此,这种灵活、高效而有针对性的资本计提方法,充分体现了激励相容的思想。

(三)合理设计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安排

巴塞尔委员会指出,在执行新的监管规则过程中,过渡期安排对银行体系和宏观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如果过渡期太短,则对银行业和经济增长造成较强烈的冲击。资本监管新规根据巴塞尔Ⅲ制定的达标要求,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较为合理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安排,同时制定严格的报告流程,在过渡期内对相关标准进行监测,并评估其对银行业、金融市场、信贷投放以及经济增长的影响,以应对意料之外的后果,确保银行业能够平稳地向新标准过渡。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年底前达标,最后达标期限符合巴Ⅲ的要求。同时对分年度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要求也做出了具体安排,监管部门将依据各家商业银行的实施进度,相应地采取监管措施。渐进式的过渡期安排有利于商业银行通过合理的利润留存或者资本筹集来实现更高的资本要求,使得商业银行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保持自身盈利能力并能够为社会提供信贷支持,体现了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

四、资本监管新规激励相容度测算及其检验

(一)资本监管新规的激励相容度测算

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目标完全吻合是一种激励相容的理想状态,现实经济运行中难以存在。因此,需要界定一个激励相容度概念,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目标一致的程度”,作为判断一项监管制度是否激励相容的标准,从而对我国资本监管激励相容水平进行更加科学的定位。本文根据吴军、何自云(2005)[11]提出的思路,将激励相容度的取值范围从数值上定义在(-1,1)区间,与激励相容度所对应的激励状态如图1所示。那么,取值1代表商业银行自身目标和资本监管制度目标完全吻合,称为完全正激励状态;取值-1代表两者目标的完全背离,称为完全负激励状态;取值0代表了两者目标之间的相关性为零,称为激励不相关状态。取值在(0,1)范围内是不完全的正激励状态,其中(0,0.5)表明正向激励程度较低,而(0.5,1)表明正向激励程度较高。取值位于(-1,0)区间时称作不完全的负激励状态。

根据激励相容度的概念“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目标一致的程度”,本文利用监管者目标与被监管者目标之间的相关系数来估算这一激励相容度,观察其取值范围,从而对该制度激励相容程度进行初步判定,具体步骤如下:

1.选取监管者目标变量Yi(i=1,2,3…n)。资本监管制度目标是维护银行系统的稳定,能够有效预防系统性银行危机爆发。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资本监管的主要手段,监管者通过对不同层次的资本制定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保证银行有充足的资本金来覆盖危机发生时的损失。资本充足率作为资本监管的直接测量指标,可以用来代表资本监管的目标。资本充足率水平越高,表明整个银行系统越稳定,抗击风险能力越强。核心一级资本作为银行持续经营下无条件用来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资本监管新规对这种高质量的资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核心资本在我国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中占绝大部分,因此,本文选取可以获取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作为制度目标Y。

2.选取商业银行目标变量Mj(j=1,2,3…m)。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目标。稳健经营的商业银行总是追求安全性和流动性既定前提下的盈利最大化。信贷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其风险程度对银行的安全性影响重大,而不良贷款率能够反映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是衡量银行安全状况的核心指标。不良贷款率越高,表明信贷资产质量越差,安全性越低,为了保持与制度目标方向一致性,需要先将不良贷款率正向化。因此,选取正向化的不良贷款率M1作为衡量安全性的指标。流动性比例是商业银行衡量流动性风险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该比例越高,表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越小,由于资本监管新规中对于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并未开始实施,因此,仍然选取流动性比例M2(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作为衡量流动性目标的指标。资产收益率是商业银行盈利性指标的直接体现,因此,选取资产收益率M3作为银行盈利性的指标。

3.确定监管者目标与商业银行目标之间的函数关系,并以函数形式表示:

4.资本监管激励相容度的测算。

估算商业银行自身目标Mj与监管者目标Y之间的相关系数Rj,它们代表了资本监管制度的激励相容度。本文根据银监会的主要监管指标季度数据,选取我国商业银行2009年一季度~2014年四季度的不良贷款率、流动性比例、资产收益率、资本充足率数据,利用Eviews计算得出资本监管目标与商业银行自身目标之间的相关系数如表1所示。通过对监管目标与商业银行自身目标之间的相关系数测算,发现资本监管制度的激励相容度处在一个较高程度的正激励区间。为了进一步检验资本监管制度的激励相容特性,以下将进一步研究资本监管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即以商业银行的“三性”目标作为因变量,资本监管目标作为自变量,重新构建函数模型,来检验资本监管制度对于银行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影响,进而探讨资本监管新规的激励相容特性。

(二)资本监管新规激励相容特性检验

根据激励相容监管理念,以商业银行自身目标作为目标函数的因变量,将制度目标资本充足率作为自变量,采用GMM估计研究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从而验证两者之间的激励相容特性。

1.变量选取。

(1)因变量。

根据商业银行三性平衡理论,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商业银行所追求的目标。因此,根据激励相容度测算时选取的代表商业银行自身目标的三个指标,即不良贷款率、流动性比例、资产收益率分别作为因变量。(2)自变量。

资本监管新规更加强调核心一级资本的重要性,而商业银行实际资本充足率与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8%)的差额作为缓冲资本比例,它代表了商业银行自身持有资本的意愿,可以用来表示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因此,选取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缓冲资本比例作为自变量。(3)控制变量。

考虑到历史因素对模型估计结果的影响,因此,引入因变量的滞后一期作为方程的控制变量。(4)虚拟变量。

Shrieves和Dahl(1992)以银行资本是否达到监管要求的虚拟变量说明银行是否受到资本约束,如果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那其监管压力为1[14]。Jacques和Nigro(1997)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以银行资本充足率与最低监管要求之差衡量银行面临的监管压力大小,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或者高于最低资本监管要求时,监管压力对商业银行行为的影响是不同的[15]。参照Jacques和Nigro(1997)的思路,在模型中引入两个虚拟变量:LCAR、HCAR。根据资本监管新规将“10.5%”设定为“目标锚”。

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10.5%的最低监管要求时,LCAR=1/CAR-1/10.5%,否则LCAR=0。

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5%的最低监管要求时,HCAR=1/10.5%-1/CAR,否则HCAR=0。

2.模型设定。设定以下三个模型,即:

其中,NPL为不良贷款率;CCAR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BUF为缓冲资本比例;LR为流动性比例;ROA为资产收益率。

3.实证结果及解释。从数据可得性和准确性出发,选取2009年一季度~2014年四季度全国商业银行相关指标的季度数据对模型(Ⅰ)、(Ⅱ)、(Ⅲ)进行GMM估计回归,运用STATA12.0得到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第7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自20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已经成为金融体系促进实体经济运行的“引擎”。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通过金融制度、金融产品、交易方式、金融组织、金融市场等的创新和变革,促进金融领域各种要素的重新优化组合和各种资源的重新配置,促进金融市场发育、金融行业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但自九十年代以来,从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到今天的美国次贷危机,几乎全球每一场金融风暴都与金融创新有关。从次贷危机爆发的整个过程来看,金融创新首先带来了美国房地产信贷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繁荣,而随后又带来了巨大的信用危机和流动性危机等金融风险,严重威胁着美国和全球的金融安全。在这个过程中,金融创新扮演着金融繁荣的创造者和终结者的双重角色。可以说,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

1、金融创新。关于金融创新的定义,国内外学者给出了很多解释,但至今尚未有一种统一的说法,且这些说法基本上都是从熊彼特的创新定义中衍生出来的,没有太大的差异。根据1986年西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编写的《近年来国际银行业的创新》的研究报告中指出:金融创新从广义角度看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金融工具的创新,主要是指票据发行便利、货币和利率互换、外汇期权和利率期权、远期利率协议;另一种是金融创新的三大趋势,主要是指金融领域的证券化趋势、资产表外业务与日俱增的趋势和金融市场越来越全球一体化的趋势。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金融创新是金融当局或金融机构为更好地实现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目标,利用新的观念、新的管理方法以及新的技术,来改变金融体系中基本要素的组合,推出新的工具、新的服务、新的市场、新的制度,创造一个新的高效率的资金营运体系的过程。金融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创新泛指金融发展史上出现的任何创造性的变革,从货币、信用的产生,到股份制国家银行的诞生、到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工具的出现,金融发展史本身就是一部金融创新史。狭义上的金融创新特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的重大变革,令人耳目一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现,功能齐全的资本市场的不断形成,以及涉及广泛的国际货币制度和监管制度的建立,金融创新进入了一个大规模、全方位的高峰期,对全球的金融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2、金融风险。金融风险是伴随着金融业的产生而与生俱来的,关于金融风险的定义也有多种说法,目前理论界认识也不尽相同。人们对金融风险概念、定义的不同,实际上反映出对金融风险的性质、特点和成因等在认识上存在的分歧和差别。由于金融风险在各国和各地区的具体表现和运行规律有所不同,形成人们认识上的分歧和差别,因此人们在风险防范和化解手段、所采用的政策和对策上的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经济流派和政策主张。但不管有多大差别,金融风险给人们带来的损失是肯定的,这种损失既可能是土地、房屋、货币、资本、外汇、有价证券等物质财富的损失,也有可能是心理的、肉体的伤害。

所谓金融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由于金融市场中各种经济因变量的不确定造成结果发生的波动,而导致行为主体遭受损失以及这种损失发生可能性的大小,损失发生的大小与损失发生的概率是金融风险的核心参量。

3、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如影随形,金融创新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随着企业和个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为了满足金融消费者不断增长的需求,拓宽收入渠道,提高国际竞争力,金融机构竞相创新,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开展综合经营试点,越来越多地参与复杂的金融创新的衍生产品业务,随着金融机构创新热潮的不断涌动,金融创新的风险也日益凸显。

金融创新具有非常明显的双向效应,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双刃剑”。从积极作用来看,金融创新具有转移和分散风险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全球金融业的发展,给金融体系的结构、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带来巨大改变,这种深刻变化极大地推动了经济金融化与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但从负面效应来看,金融创新也带来许多问题,其中最明显的是对全球金融风险的形成起了一定的作用。金融体系创造信用关系的渠道及方式越来越多,信用创造变得越来越容易而且迅速,整个经济体系中的信用关系日益庞杂、多变,信用膨胀显著;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当代金融创新成果,为投机者提供了大批操纵市场的先进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拥有了撬动一国或一地区金融市场的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为当今金融发展的主旋律时,以确保金融系统稳健运行为目的的金融监管在如雨后春笋般的金融创新中显得被动无力,这些金融创新在分散与转移风险的同时,也正在潜在地提升和积累新的风险。所以,金融创新风险就是金融创新活动本身的风险和由于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新的风险。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体系

我们从金融创新的方式和内容入手,分析金融创新风险产生的原因有:金融创新自身活动及产品隐含的缺陷、金融创新影响货币供应量和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影响金融市场与机构的稳定性,等等。从中总结出金融创新风险的隐蔽潜伏性、快速传播性及系统国际化等特征。根据金融创新风险对金融体系不同的影响,我们可以把金融创新划分为金融创新自身活动及产品风险、金融创新市场风险、金融创新机构风险、金融创新宏观政策及监管风险、金融创新系统化及国际化风险等。针对以上对金融创新风险的分析提出下列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体系和配套措施:

1、建立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体系。金融创新中风险防范体系构建总的构架是,形成监管当局宏观监管、同业公会同向约束、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系统。充分发挥同业公会的自律功能和社会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构筑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风险防范体系。

2、对金融创新进行立法,为金融创新提供保驾护航的同时规范创新。通过立法保护金融创新者的利益,降低金融创新本身活动的风险,对金融创新产品,要有一定时间的收益保护期或应用专利保护期。另外,规范创新规则,金融创新不是无序创新,而应在一定的规则内运行,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要通过立法或管理条例等形式,使创新有规可循,这是金融创新业务顺利运作的外部法制框架,从而降低和减少金融创新产品本身隐含的风险。

3、加强市场纪律,注重市场约束,减低金融创新市场与机构风险。市场既是竞争的场所,也是一个自然的监督机制。因为市场本身就从不间断地对参与者行为进行着监督,所以各经济体都日益强调市场约束。如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实施、2001年《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以及2002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使金融监管中的市场约束受到高度重视。各国监管当局正采取各种方法将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加强市场信息披露、注重信用评级,通过积极推行银行信用、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市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这些措施就是通过市场经济力量本身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约束,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

4、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要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究;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5、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注重监管的有效性。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监管当局必须从以监管信用风险为特征的传统监管方式转向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种风险的全面风险监管。

6、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系统化、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有效地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是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也可以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楚明等著.全球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6.2.

[2]张宏伟.应对金融创新风险的策略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11.

第8篇

关键字:巴塞尔协议Ⅲ;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一、《巴塞尔协议Ⅲ》介绍

以2007年次级债危机为导火线,在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而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陷入衰退的两周年之际,世界主要国家的中央银行代表于2010年9月12日,在瑞士巴塞尔举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上通过了国际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新规,即《巴塞尔协议III》,作为金融危机后加强银行风险管理的改革方案。

《巴塞尔协议III》的目的很明确:一是提高国际商业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二是确保银行持有足够的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的救助而独立自主地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三是能避免银行在房地产贷款、商业贷款、信用卡业务方面承担大量的风险和债务,以创建一个更具稳定的金融体系。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协议规定,在2015年1月1日前,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比例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并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资金”,总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为确保相互关联的全球银行体系不再面临又一次危机,短期内的信贷波动是值得的。但考虑到新规则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所引发的部分担忧,新规则允许银行在今后数年内分阶段实行新规则。新协议还规定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的过渡期分阶段执行。

“资本留存缓冲资金”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每年增加相当于风险加权资产0.625%的资本,直到2019年1月1日达到2.5%,即本质上由银行所有人及股东所投资的普通股资本占其加权风险资产比例最终将达到7%。

若银行设立了该部分的缓冲资本,在经济下行阶段,其发放股利和派息的能力将受到极大限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这一机制将有利促进银行改善公司治理,避免出现金融危机期间资本水平和盈利能力下降的同时银行员工却大派奖金薪酬的行为。同时,新协议也指出银行在信贷增长过快时必须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这部分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介于0-2.5%。不过,各国监管机构可自行决定何时为进入“信贷增长过快”的时期。

新协议也将对全球范围内信贷流动的规模和成本产生广泛影响。对银行而言,《巴塞尔协议III》将迫使银行为更大规模的放贷和投资留出更多的资本拨备,缩减资产负债表规模,舍弃那些虽有巨大盈利潜力但被认为具有过高风险的业务,把更多的收益储备起来以应对潜在风险,此举可能减少全球大型银行的利润,在向投资者和员工派发薪酬减少的同时,还可能限制银行放贷,从而制约经济增长。对消费者来说,新协议实为双刃剑,即在存款利息可能提高的同时,贷款成本也可能增加,并且贷款难度加大。

《巴塞尔协议III》将从根本上强化全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助于维持长期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经过过渡性安排,银行可以达到新标准,同时也能支撑经济复苏。

入世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化步伐的逐步加快,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于国内商业银行来说,风险管理的范畴也变得越来越宽泛,单纯的风险管理技术本身已经难以满足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中国建设银行研究部,2007)。特别是在《巴塞尔协议III》的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如何适应国际竞争的要求,尽快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已成为一个迫切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首次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做出了不得低于8%的规定,2004年中国银监会公布并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强调了资本监管在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并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国内商业银行积极引入科学的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经过努力,各项风险管理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同时,仍存在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

1、资本充足率符合国际水平,风险抵御能力逐步增强

除了对外募集资金和依靠自身内部积累增加的资本金之外,我国商业银行以贝勒的银行资产持续增长模型为指导积极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通过降低不良贷款余额、降低市场风险敞口等途径,实现风险资产规模的下降,进而提高资本充足率。同时开始逐渐从关注资产规模到注重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的转变。

根据银监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报》的数据,2009年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1.4%,超过国际平均水平。截至2009年底,239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全部达标,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例达到100%。

2、贷款质量和拨备覆盖率明显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逐步提升

在“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任明确”的新型授信管理模式下,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剥离、核销和注资等措施的实施使得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了“双下降”。拨备覆盖率实际上银行贷款可能发生的呆、坏帐准备金的使用比率,衡量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从宏观上反应银行贷款的风险程度及社会经济环境、诚信等情况。

但根据目前实行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6),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高级法”实施水平有待提高,单纯依靠静态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难以真实完整的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度量。

3、流动性比率较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经受挑战

在我国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影响下,利率和汇率的波动在为商业银行提供灵活的市场化价格体系的同时,也带来了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的巨大挑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利率敏感性缺口为呈上升趋势的正缺口,加大了利率风险,但也对银行利润产生正面影响。存款准备金率的不断上调,使得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负影响。另外,面对我国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及“人民不升值”压力,商业银行外汇头寸的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加。

4、操作风险管理能力加强

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3月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就操作风险管理指出具体的要求,促使商业银行采取防范措施和控制操作风险。在银行自身风险管理和监管机构指导下,我国商业银行设立了专司操作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委员会,逐步建立了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并制定了更加规范的政策制度,同时采取更客观的风险度量和评价。

但由于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有待完善,且操作风险涉及操作环节较多,风险管理意识相对淡薄,银行仍需从多方便完善操作风险管理

5、其他方面的风险管理。

目前银行收费项目增多,跨行业务的手续费也有所提高,同时ATM机纠纷时有发生,商业银行在声誉及形象上的风险管理能力也有待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还只停留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层次上,而服务社会的理念和意识仍需进一步培养。

另外,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风险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现象,没有完整统一的风险预警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避险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迫在眉睫。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的影响

目前,我国银行业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下,采取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国有大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超过国际平均水平,也高于《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这就减缓了新规定对银行业的冲击。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要求进行监管,对中国银行业的暂时影响并不大。

这一切无疑得益于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监管理念、方法、手段不断改进,通过改革和完善资本监管制度,显著巩固了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也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经济复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长期来看,提高监管标准有助于银行业发展,但时间上需缓行以减少对银行业不必要的冲击。毕竟,当前经济形势仍不明朗,过早提高监管可能挫伤银行放贷积极性,并影响经济复苏进程。

但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面还有很多薄弱环节。目前,金融体系的改革和效率有待深入和提升,银行系统性的风险暴露隐患不容忽视,粗放式信贷管理模式亟待改变。尤其是在《巴塞尔协议III》实施后,金融监管和银行经营都需要尽快适应,建立以资本和风险管理为核心的长效机制,继续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提升银行业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使我国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更低、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更强、经济和金融之间的良性循环更好。

四、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议

作为全球最有影响的国际规则,《巴塞尔协议III》必然会对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将促进我国银行业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改进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1、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随着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由原来的信用风险为主发展到以信用风险为核心,覆盖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未来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以“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为指导,有效改善总分行制管理模式下各项风险战略。

2、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运行机制。我国商业银行要协调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以客户需求为落实点,采取前、中、后台分离的一体流程化管理模式。简化繁冗的业务操作环节,以岗位制衡为原则,利用电子程序控制系统降提高风险管理效率,从根本上提高银行经营绩效与风险管理,实现稳定发展的目标。要完善银行运作的自律机制,自觉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管,服从市场的约束力,并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3、提高风险管理技术与手段,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内部评级法作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6)的核心技术,在全球具有较高的运用水平,而我国缺乏具有足够公信度的外部评级机构,因此建立高级内部风险模型成为亟待开发的重要问题。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不仅为我国商业银行运用经济资本配置和RAROC考核等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奠定了基础,也大大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4、引入以RAROC为核心的考核体系。我国商业银行多以传统的资产收益率(ROA)和资本收益率(ROE)等会计指标作为衡量标准,对银行经营管理的风险关注不够。RAROC考核体系为不同部门、不同业务和不同客户在占用风险资本基础上的比较收益提供了统一的衡量标准,也为经营决策中的投资决策提供了一项工具,浙江有助于“价值管理”理念的推广。

5、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强化金融监管。我国商业银行对风险管理文化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可以通过政策、制度和培训等方式转变传统思维和经营方式,同时观测现代风险管理理念。我国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修改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披露程序,提高信息质量。我国的监管当局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同时,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戴国强. 商业银行经营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8月第三版

[2]曹广辰. 新巴塞尔协议解读及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的方向. 金融财务[J]. 2007(2)

[3]米宏丽、孙晓佳. 关于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消费导刊[J]. 2008(8)

[4]王 倩、刘琼琼.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挑战与对策. 财经界[J]. 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