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9 1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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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公安消防机关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我国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和西方先进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相比较,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经济水平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必要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并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寻找对策,从而不断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一、当前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我国公安消防特别行政法,对国务院、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消防行为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在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根本没有对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组织法。这样,在执行消防法的过程中,许多国家机关会借口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没有消防法的内容而拒绝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消防法对于国家机关来讲就是一纸空文。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和西方先进国家适时进行法律修改不同,我国法律法规修改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相当复杂,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对法律法规的修改,都相当困难,制定法律法规往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持续数年才能制定完成,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同样如此。并且制定好的法律法规颁布后一旦开始实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便不再发生变化,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我国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的过程同样如此。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城市建筑的主力军。但是,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涉及到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以及施工要求的内容尚不健全,导致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与施工无法可依,同时又和原来的消防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
(三)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不足
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人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执行的过程中,常常出现由于主要领导的干涉而无法执行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的是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各种类别的企事业单位,这样也导致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在执行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通常情况下,不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如果不能进行限期整改,通常只是对主要领导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且大部分时候处罚力度也相当低。特别是在一些机关单位中,相关责任人一般不是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者法定代表人,这样就出现了法律责任和消防责任相互脱节的现象,对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程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
正是因为我跟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主要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因此,为了保证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家机关的约束力,避免国家机关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发生不必要的冲突,确保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必须切实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按照我国实际状况以及消防工作的特征,制定对国家机关具有约束作用的消防组织法。在消防组织法,必须明确各级党政国家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对国家机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二)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面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建设的需要,同时还是保障全体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需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第一,必须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度,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规划,促进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程,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我国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相适应;第二,要大力加强消防立法机制建设,按照民主以及公开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建立专家消防立法机制,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反映他们最根本的利益。第三,要努力完善当前实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不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和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确保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内部互相协调,互相统一。第四,要认真分析当前消防方面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特别是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必然带来设计理念、建筑风格以及消防安全技术的变化,特别是在高层建筑以及现代化工厂消防方面,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保证消防法律法规能够符合经济发展的形势,参考西方先进国家在消防法律法规建设上的经验很有必要。
(三)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
在我国,要想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主管领导首先必须大力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修养,充分认识到消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决不可凌驾于消防法律法规之上。在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中,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必须是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责任人,从而确保法律责任设定和职责设定相一致,保证在发生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时责任追求的严肃性。
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还要努力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力度,大力加强防火设计的审核和验收工作,加强对各单位在建、新建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的消防检查,避免出现在消防工作上的政企不分、灭火救援体系相对混乱的现象。
Abstract: Point out that compliance with environmental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a core commitmen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It was introduced that compliance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always throughout 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 such as the environmental policy,environment objectives and targets and environmental of compliance. A new PDCA cycle is formed surrounding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关键词: 法律法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方针;PDCA
Key words: laws and regulations;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environmental policy;PDCA
中图分类号:X32-0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8-0256-01
0引言
ISO14001:2004idt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是以识别环境因素、建立环境目标指标以及完成目标指标的管理方案为策划模块,以运行控制和应急准备与响应为实施模块,以环境因素相关特性监视监测和管理体系审核为检查模块,以不符合纠正及管理评审为提高模块而组成的环境管理PDCA运行模式。通过建立、实施和改进环境管理体系能够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取得环境绩效和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环境管理体系已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遵守法律法规是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法律法规是贯穿于环境管理体系的一条主线。在环境方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目标指标和方案、能力培训和意识及合规性评价等条款中都对法律法规有具体要求。
1环境方针
环境方针是环境管理体系中的首个条款,该条款要求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确定环境方针,以明确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宗旨和方向,并要求环境方针必须具备两个承诺,即“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最高管理者对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为组织全体员工规定了行为准则,为组织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奠定了思想基础。
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标准4.3.2条款是专门提出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一个条款,条款中指出[1]:“组织应识别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要求的渠道。应用于组织的环境因素。组织应确保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对这些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加以考虑。”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组织应充分收集适宜的法律法规,收集的法律法规是针对组织的重要环境因素,而不是盲目收集。为了更清楚的了解法律法规具体要求,方便组织使用,标准还要求将收集的法律法规应用于重要环境因素,从而了解法律法规对组织重要环境因素具体的要求。为组织遵纪守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3目标、指标和方案
标准4.3.3条款中有这样的要求[1]:“目标和指标应符合环境方针,包括对污染预防、持续改进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组织在建立与评审目标和指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自身的重要环境因素。”
要求组织在建立环境目标指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要求,但不否定和超越法律法规要求。环境管理体系管理对象即重要环境因素,对重要环境因素管理的目标考虑法律法规要求,这是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确保遵守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4能力、培训和意识
在该标准条款中虽未直接提到法律法规要求,但对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以及其工作与重要环境因素相关的人员接受的适当培训中就包括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所使用的相关程序,以及对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后果的培训,并通过这些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意识。
5合规性评价[2]
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就是按照策划的结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能力,对重要环境因素加以控制,以实现环境目标指标和法律法规要求。在运行中组织能否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标准4.5.2规定:定期评价对适用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组织定期进行自我检查,以形成自我检查、自我发现、自我改进机制,确保组织活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6围绕法律法规形成的PDCA运行模式
环境管理体系不但在上述条款中明确了法律法规要求,同时4.4.6 运行控制、4.5.3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4.5.4记录控制等条款中也涵盖了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体系从4.3.3策划、完成目标指标的4.4.6运行控制、4.5.2的合规性检查到 4.5.3发现不符合纠正等围绕着法律法规形成了如图1的 “PDCA”运行模式。
因此,在环境管理体系建立时要对法律法规进行策划,在环境管理体系实施时加以实现,并通过组织自我检查和最高管理者管理评审时确保其合规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法律法规始终贯穿于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注册测绘师;测绘法律法规
一、学习测绘法律法规的必要性
2007年3月1日开始,在我国测绘行业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即注册测绘师制度,随着我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推行及社会的发展,对测绘专业人才的养提了更高的要求;测绘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测绘专业知识,更要熟悉测绘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测绘活动,具有较高测绘管理能力。因此《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的学习是很重要的。
同时在测量教学中,学生通常接触的多是技术层面的东西,测绘专业的学生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管理的概念和理论,这也使得他们难以真正理解和掌握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具体如何实践运用,更无从谈起。而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将来做一个懂法、守法,依法从事测绘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的重要前提。《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特别是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用所学内容能够解决测绘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或许上学期间有的专业课工作中接触不到,但是这门课学习的知识在不管学生毕业以后是否从事的本职工作,在工作中都是用得到的。
二、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的教学现状
对于高校来说,测绘专业大多设置在以理工科为主的高校或综合性大学里,课程体系往往注重技术课程轻视管理课程,对测绘法律法规、管理、社会等方面的知识重视不够,很多高校测绘工程专业没有开设《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相关课程,有些高校即使开设了相关课程,但也是选修课,课时安排少,对课程重要程度认识不够,影响教学效果。同时虽说《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知识更新较快课程,但课程涉及的教材却不多,知识陈旧。另外该课程也缺少实践教学环节,因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够培养学生组织管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学生来说,近些年来因高校扩招和适龄学生减少等缘故生源受到影响,被迫降低招生标准,导致学生素质参差不齐。从学生的现状来看,大部分学生学习缺乏主动性,学习目的性不明确。思想上以自我为中心,不善于合作,有时盲目冲动。很多学生不想或者不愿意学习,在思想上存在抵触心理,而这门课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管理的知识,内容枯燥,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在教学中很难达到所希望的教学效果。
三、如何讲好这门课
1.理论联系实际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理论教学主要采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在理论教学中注意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与其他课程教学相结合。在对测绘法律法规的教学中多采用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在对测绘项目管理的教学中可结合具体工程实例,使学生身临其境,深刻领会。课程的实践教学可以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自己去调查测绘法律法规在测绘管理中的应用,以一个具体的测绘项目为例,指导学生完成标书撰写,合同订立,技术设计、总结,经费预决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针对学生的理解情况,任课老师可以适当的补充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量标志等测绘基础知识,是学生将理论基础和法律法规联系在一起。
2.增加实践教学环节
《测绘法律法规》属于理论课程,所以会有点枯燥,可以适当的增加一些实践环节,比如说演讲、辩论,案例分析等,提高同学们的学习热情。
3.强化案例教学
在当前信息化测绘时代,对于测绘专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案例教学不仅有利于加深学生对于测绘管理理论的理解,还能提高学生将所学理论运用到实际测绘过程中的能力。将近年所出现的一些典型的测绘管理事件作为案例,如国外个人或机构的在我国境内的非法测绘事件、无资质测绘事件等,让学生对学习测绘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更深刻的认识。
4.从教师自身做起
对于高校教师来说,大部分都是直接从高校到高校,没有实际的工作经验,或是工作经验太少,没有真正涉及到测绘的法律法规,这也是好多大专院校不开设这门课的原因,所以对于教师而言,要增强对测绘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多接触实际的测绘工作,深入到测绘单位内部进行学习,并查阅相关资料和文献,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
四、结束语
我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推行对测绘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测绘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测绘专业知识,更要熟悉测绘法律法规,并具有较高测绘管理能力。因此《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是非常必要的,要对该课程的教学充分重视,培养出适应现代测绘技术和管理要求的测绘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秦岩宾.测绘工程专业教学改革探讨[J].地矿测绘,2004,20(3):45-47.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职业资格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3-0102-02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类的执业资格主要有2项,分别为2004年4月起实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和2005年7月起实行的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它们的考试要求,除了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之外,还都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的4个科目中,就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科,并且是必考科目[1];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知识考试的9个科目中也包括《环境法规与标准》。[2]为适应社会对环境保护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在高校中开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类课程很有必要。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2007)中,其“构建知识体系”章节也将“环境法学”部分设置在选修知识单元。[3]笔者结合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经历,联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的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一、课程名称
虽然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的知识体系选修单元中,用了“环境法学”一词,但在其课程体系的选修课程中却是“环境管理与法规”,安排了1个学分,16个学时。在高校环境工程专业的教学实际中,“环境管理”的内容一般都设置有专门课程,针对“法规”的内容,设置课程的名称也多不统一,有“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在当前环境法研究中,学者对“环境”定义的理解的不同,也就是“环境”是否包含“资源”的概念。在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4]而“自然资源”,一般是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我国的环境概念中是包括资源的。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的观点,符合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精神,也与外国环境保护法乃至国际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相一致。因此在专业课程名称上,与环境保护法的精神相一致,可不专门突出“资源”的概念。另外,从学科的发展来看,“环境法学”(或“环境保护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主要研究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环境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法基本理论等。这些内容在环境工程专业本科教学的选修单元中,是难于实现的。因此,结合选修课程教学要求的特点和职业资格考试中科目的设置如“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法规与标准”,建议将该课程的名称定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课程性质
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中,专业知识体系包括通识教育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是放在专业知识的选修单元。[3]在环境工程专业的本科教学中,除了以环境法为研究特色的高校,大多数高校也是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课程体系中的专业选修课程,一般为16-32学时,1-2个学分。由于部分学生对选修课程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法律法规的内容跟自己的专业知识关系不大,不选修或者选修了也不认真听讲,对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和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极为不利。因此,为适应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可适当强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教学,将其设置为“限选”课程,增加教学时数和学分。
三、课程内容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程,其教学内容不能照搬上述“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但现行教材多围绕“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展开,并且由于教材出版的特点,涉及的很多现行法律法规在教材中也未能及时更新;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相对来说适合非环境法学专业学生使用,且内容更新较快,但其最新版也只是更新到2011年,近几年的内容都没收纳其中。这些都给教师的教学带来很大的不便。而职业资格考试中,考试大纲每年更新,尤其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方面。但选用职业资格考试的教材作为课程的教学教材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数量难于保证,价格较贵等。这就要求任课教师时时跟进考试动态,以考试教材作为参考书,适时把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更新和补充。
关键词:现代物流;法律体系;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F250 文献标识码:A
物流法律法规是指调整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流活动涉及采购、运输、仓储、生产、流通加工、配送、销售等众多环节,与资金流、信息流、商流也息息相关,从法律层面对物流业进行统一规范,是物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物流法律制度的系统研究还比较少,根源在于受物流业本身诸多制约因素的影响,如目前尚缺乏一个统一的物流技术和物流服务标准等。在这样的状态下,对相应的物流法律建设所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滞后的法规建设不能及时服务于快速发展的物流业。当前,我国所有与物流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即物流法律规范,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之中,尚未形成像“物流法”这样的一部统一法典,当然,物流法也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而只能是一个基本的行业法律规范集合。但需要注意的是,物流法律制度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规范集合体,由所有与物流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机组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现代物流法律法规还应与传统物流法律法规相区别,将刚出现的伴随物流业发展的新事物(像物联网等)加以调整,彰显时代特色。
1 国内外发展现状
健全的法律制度环境是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动力和依托。在物流业相对发达的国家,政府普遍高度重视物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1990年,日本颁布了《物流法》,该法的颁布及实施对日本物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美、德、英、荷、比利时等国家也都通过适时制定符合各自国情的物流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对物流产业进行合理规划、积极引导、严格规范,从而使物流业得以快速、有序、健康的发展。我国现行物流法律制度涉及采购、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等各个方面,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层次,但从法律制度角度审视,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我国物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民法、合同法、海商法等相关法律当中,当然也有相关的国际惯例,如《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我国物流合同尚属无名合同范畴,只可运用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以有名合同形式明确规定物流合同订立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形式,则可在具体的纠纷解决中达到更好效果。而在物流活动各环节的行为规制上,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较不均衡。如过分偏重的运输部分,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效整合指日可待。对其他涉及较少甚至仍处于立法真空的物流环节,则应加快法制建设步伐,消除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以追求法律结构之间的和谐。
2 存在问题
从法律体系化角度审视,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2.1 众多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效力不高,价值目标难以协调。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多由各部委、各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一般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由于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普遍适用性,多数只适合作为物流主体进行物流活动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从宏观上引导物流业的发展,也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必要制约。而且,“各立其法、各护其权、各行其是”,鲜明的部门立法性质和部门利益倾向,也使得物流法律的统一价值目标难以得到落实。
2.2 立法上缺乏系统性和专门性。目前,我国实施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与物流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行业管理和内容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等领域;在形式上散见于各类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各部分别制定的有关规则和管理办法上,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没有形成单独的物流法典,物流法也没有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2.3 物流立法需与时俱进。我国目前执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延续而来的。这些法规在当时对于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由于时空差异已出现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补充、修订和废止。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2.4 立法体系需保持其开放性,不断适应日新月异的新情况。随着物流产品、物流技术、物流标准、物流服务方式的不断创新,新型物流行为客体不断涌现,单行法之间泾渭分明、条块分割的传统界限已被突破,交叉综合保护日益重要。而中国的现行立法在这些领域颇为薄弱,缺乏协调性和前瞻性。
3 改进建议
现代物流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的部分,在第三产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美国的物流业收入在第三产业中占到50%以上,在新加坡也有30%以上。我国物流业近几年发展也很迅速,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单纯的运输产业,而是系统性的物资流通工程。与此同时,现代物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以良好的法律制度为依托。构建相对独立的物流法律体系是现代物流业发展趋势,传统的物流业理论及实践为我们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已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需要对现有资源加以整合,继承传统合理内核,并对其加以创新和发展。首先应当考虑原有法律对现代物流行为的适用,对于原有法律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改造:
3.1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规范体系。物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相对独立的法律环境作为保障。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物流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需要对现有物流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并进一步创新,要在认真清理、修订过时内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我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物流法律保障规范体系,以保障物流业在市场竞争中健康发展。
3.2 制定统一的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物流业统一开发市场。物流法律体系应界定为由众多的法律法规文件组成的有机整体。要制定统一的物流法规,理顺不同物流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加强各部门在制定相关物流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加强国家管理,加强行业自律,避免各方面的分歧和冲突。
3.3 与国际接轨,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律规范体系。目前我国物流业的标准化程度还很低,与发达国家的物流业发展相比,我们离他们还有很大的一段差距。如在流通领域,特别是在包装、运输和装卸等环节中,我们都没有制定相对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这就对物流产业的迅速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国家标准,实现物流活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是我们的当务之急,从而进一步加快我国物流业发展适应国际物流发展的步伐。
3.4 完善物流行业协会组织。在建立健全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物流行业协会的作用,我们要充分调动物流行业组织在物流发展过程中的积极性,由物流协会对其会员发展进行规范、引导,真正发挥物流行业协会在物流发展过程中的市场性作用。特别是在当一些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调整的领域时,物流行业协会将发挥政府不可取代的作用。因此要逐步建立全国各级物流行业协会组织,让无形的手进一步发挥作用,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3.5 重视灾害应急物流立法。制定专门救灾应急物流法规也是我国物流立法中需要考虑的,我国幅员辽阔,近几年自然灾害频发,建立高效的应急物流是实施应急救灾措施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快建立应急物流系统,统一规划,对应急物流的组织、采购、运输、信息平台和监督进行规范,制定相对细化的物流法律规范,对相关环节进行进一步引导,加强全社会整体应急管理,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统一。2009年,国家发改委已经启动《应急物流专项规划》研究,该《规划》将为我国应急物流体系的建立提供政策支持。
3.6 建立健全地方性法律建设。鉴于我国幅员辽阔,针对物流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问题,要求在建立物流法律体系时考虑到各地的具体实际,根据各地自身的基础与条件,制定出符合当地物流发展的法律。同时,要将大物流的概念注入地方立法中,加强区域间的沟通,更好更快地推进物流行业的发展。
3.7 与时俱进,积极完善新形势下智能物流、物联网物流法律法规。物联网在物流方面的应用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对物品的实体流动各环节进行适时的跟踪。在物联网运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可以说在每一个环节都有若干法律问题。那么,在物联网时代,该如何利用法律保障物联网健康、茁壮成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应从建立统一的物联网络标准、物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保护、信息传输保护等法律层面,完善我国目前的物流法律法规制度。
4 总 结
总之,现代物流行业的发展与兴盛依赖于统一、透明、公平和高效的法律制度环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既为国家的宏观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企业的微观活动提供了准则。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制度,改善我国物流法制环境,对于促进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周艳军. 现代物流法律的体系化[J]. 物流与采购,2006(3):27-29.
[2] 苏彩,高晓琛. 物流法律法规[M].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
关键词:清真;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越来越高,对于饮食方面也越发重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饮食不仅要色香味俱全,同时还要营养健康。因此清真食品渐渐得到大众的喜爱。但是市场上清真食品的质量却参差不齐。出现了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因此为了保证人们的健康,也为了保证清真食品市场的长远发展,所以需要对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投入足够多的重视。
1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法规和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
“伪清真”“三聚氰胺”“地沟油”、“假羊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对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法律法规是清真食品管理的依据。一旦出现清真食品安全事件就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和打击犯罪。同时法律法规可以对清真食品市场形成规范和制约,可以对清真食品的经营人员形成震慑力,减少清真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但是目前清真食品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漏洞,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执行力度也不够,所以导致目前的清真食品安全受到了威胁。另外,清真食品的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管理权限不够清晰有力。我国对于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是民族工作部门和政府的相关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对于清真食品的监管职责只限于清真食品“清真”属性的监管。也就是说只负责管理那些真正属于清真的清真食品,对于那些打着清真的牌子但是卖的却不是正规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准确来说是没有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因为对清真食品的安全监管主体不明确,所以一旦出现清真食品问题,就会出现推卸责任、管理不善等情况。
1.2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够
我国对于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和能力不够。在我国的清真食品监管中,很多工作人员对于与清真食品相关的知识都是不了解的,同时加上管理查处没有法律法规可以当做标准,所以执行的监管力度就大打折扣。其次是责任没有落实,具体的管理职责不明。因为清真食品的安全监管主体不明,所以导致具体监管的分工和职责就存在重复和空隙。重复就是职责范围重复,管理的内容重复。同时管理还存在空隙,有些食品管理的内容被忽略,导致安全监管的漏洞出现。最后就是打击犯罪的力度不够。清真食品因为其独特的属性使得对清真食品的监管要考虑到很多的方面,比如说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因此在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中,对违法犯罪现象的查处惩罚力度较弱,没有很好的形成震慑力和威慑力,所以导致清真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2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长效管理措施和方法
2.1完善法律法规和明确管理权限与责任
法律法规是国家所有事物所有工作的依据和准则。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是必不可缺的存在。有了法律法规就能对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和管理,同时还能对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无形的压力,打消他们想违法犯罪铤而走险的念头。在我国,每年都有很多的法律法规出台、修改和完善。但是还是有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被忽视,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就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和不足。因此为了清真食品的未来发展,也为了民族关系和民族发展,所以需要尽快完善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这样对于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可惩。关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和完善细节管理。统一的标准其执行力会更强,细节的管理可以减少投机取巧和钻法律空子的事件发生。除此之外就是要明确清真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只有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和管理内容,才能保证其工作的效率和能力。同时也能大大的减少推脱责任、消极管理、管理力度不够和问责不明的情况。另外,有必要对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和能力,从而可以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
2.2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
如果要真正的管理好清真食品安全工作,就需要一个可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简单来说就是要从涉及到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各个主体进行管理和控制。首先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于这部分主体可以采取教育、检查和处罚有机结合的措施进行监管。通过教育宣传,让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认识到清真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清真食品监管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清真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内容等。一方面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对其形成无形的压力,打消违法生产经营的念头。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时不时的进行抽查和检查,出现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其次是清真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这部分主体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因此要落实部门监管的责任范围,强化监管责任,如果有部门在工作中存在问题,要严格处理,追究责任。最后就是全社会的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于清真食品市场上的情况,很多群众都是有所了解的。因此要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鼓励群众对于清真食品市场存在的违法现象积极进行举报,同时要畅通好举报渠道,让社会民众可以发声,从而提高清真食品安全。
3结语
众所周知,清真食品是我国独具特色的民族食品。在我国清真食品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甚至在国际上也享有盛名。所以为了清真食品的长远发展,需要对清真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近期清真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为清真食品带来了不小的打击,为了保证清真食品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通过长效机制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从而保证清真食品的安全和发展。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结合单位的实际,分析了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和不足,讨论了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了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与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课程的特点.给出了高师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的教学目标定位、设置方法.
论文关键词:高师计算机专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
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所有这些使得高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从事网络教学、实践的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因为,自己一方面要传授学生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学生不要利用这些技术从事违法活动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将来可能成为老师去影响他的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开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高师计算机专业教育者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如何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作一些探讨.
1现有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定位,按照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思路,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联系.全校整个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非师范除外)、实践教学课程”四个大类,下面仅就计算机专业课程的特点介绍.
1.1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按学科门类组织的基础知识课程模块,均为必修课.目的是在大学学习的初期阶段,按学科进行培养,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学生转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各学科大类所涵盖的各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科学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等.
1.2专业方向课程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主要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可以开设2—3个方向作为限选.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课程组中选择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系统、软件工程导论、软件工程实训、计算机系统结构等.
1.3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的一些不足计算机技术一日千里,对于它的课程设置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时代的变化,计算机应用专业旨在培养一批适合现代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发展要求的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现有我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是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设置的,但这一设置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广泛的使用网络、更关注信息安全这一事实,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承担起自觉维护起信息安全的责任,作为高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设置里应该考虑到教育学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学的技术从事不利于网络安全的事情.
2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学科群体系由核心学科群、支撑学科群和应用学科群三部分构成,是一个“以信息安全理论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论体系为支撑,以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信息安全防护为应用方向”的跨学科的交叉性学科群体系.该学科交叉性、边缘性强,应用领域面宽,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涉及的知识点也非常庞杂.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著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高师计算机专业,虽然没有开设与信息安全专业一样多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技术类课程.但这些专业的学生都有从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编程能力、黑客软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备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的人,都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的编写者为重庆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修课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术与法律原本并不关联,但是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与法律却深深的关联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国都不难发现诸如像数字签名、PKI应用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前面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特点
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众多,有数学、计算机、通信、电子、管理等学科,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理论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给信息安全课程设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我校计算机专业学生了解、掌握这一新技术,我们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密码学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作为专业选修课.我校本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每学期都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
(2)对涉及到的基本知识面,分别采用开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讲座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识体系,如有操作系统、密码学基础、防火墙技术、VPN应用、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等.
(3)对先修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习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之前,都可设了相应的先行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如开设了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程序设计和数论基础等课程.
(4)注重实践教学.比如密码学晦涩难懂的概念,不安排实验实训,不让学生亲手去操作,就永远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防火墙技术只有通过亲手配置和测试.才能领会其工作机理.对此我们在相关的课程都对学生作了实践、实训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4.1目的多样性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4.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4.3技术的复杂性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5高师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的法律法规内容教学目标
对于计算机专业或信息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术理论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见的法律法规,深入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防御技术和安全通信协议.
而对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由于课程时间限制,不能对信息安全知识作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过多地研究密码学理论,更不可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规,为此,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位为:了解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基础上,初步掌握涉及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安全构建等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6高师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探讨
根据我校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其中多数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层面,主要以选修课、讲座课为主,作为信息安全课程的补充.主要可开设以下选修课课程或讲座课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讲座:本讲座力图改变大家对信息安全的态度,使操作人员知晓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职责范围内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让学生首先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层面了解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貌、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等.
(2)黑客攻击手段与防护策略: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了解常见的安全漏洞,识别黑客攻击手法,熟悉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一种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的正确途径和方法.
(3)计算机犯罪取证技术:计算机取证是计算机安全领域中的一个全新的分支,涉及计算机犯罪事件证据的获取、保存、分析、证物呈堂等相关法律、程序、技术问题.本课程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相关的犯罪的追踪、密码技术、数据隐藏、恶意代码、主流操作系统取证技术,并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所需的各种有效的工具,还概要介绍了美国与中国不同的司法程序.
关键词 海峡两岸;标准与法规类课程;教学模式;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 TS20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3-0285-03
Abstract Taking the general cross-strait courses of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field of food,especially the course of Food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as typical examples,this article made a comparative study for the cross-strait teaching model of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course based on the job demands and vocational ability in the field of food.After the analysis of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in the aspects of teaching ideas,teaching objectives,curriculum design,teaching principles,teaching methods on both sides of the courses,this article made the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of the class teaching mode implementation effect respectively and gave the direct referenc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eaching mode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Key words cross-strait;course of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teaching mode;comparative study
标准与法规类课程通常是针对特定领域的职业在统一程序、行为操守准则和标准操作等方面需要而开设的课程。和中国大陆地区一样,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从本质上来说还是属于大陆法系范畴,相关标准与法规偏向以成文法为基本法律渊源[1]。由于其体系与中国大陆地区的体系较类似,相关的标准与法规类课程面向的职业背景与祖国大陆地区也较相似,但其标准与法规类课程在标准与法律法规的应用导向设计理念、课程内容设置、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教学模式以及课程实施保障等方面均较有特色,颇值得借鉴。
不同院校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的名称会有差异。为便于分析,该文所指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包括其同名及类似课程,不再逐一说明。以下以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尤其是以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为典例,对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两岸)的标准与法规类课程教学模式进行对比。
1 两岸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教学内容及框架比较
1.1 标准与法规类课程内容的来源
以食品标准与法规为例,中国大陆地区该课程内容来源于《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及标准等知识;中国台湾地区主要以该地区的《食品卫生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法试行细则》修正草案、《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良好卫生规范》《餐具清洗良好作业指引》等近10多部法律法规及标准为该类课程的教学内容的主要来源。以小窥大,中国大陆地区的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内容通常较为全面完整,而中国台湾地区则更偏向于特定职业的应用领域。
1.2 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内容定位
以食品标准与法规及其他食品领域相关标准与法规类课程为例,中国大陆地区的教学内容定位于对相关食品标准体系的认知,对国内外各类食品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介绍等;中国台湾地区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注重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应用实践进行解x,主要以《食品卫生管理法》为依托,相关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卫生单位稽查及抽验、食品安全控管和风险管理、食品输入管理、食品检验专章、从业者自主管理、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管理、标示及广告管理、各类具体食品卫生技术标准以及卫生宣传等。
显然,中国大陆地区该类课程更加强调知识和标准原理的把握,在内容面上既涉及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也囊括了许多行业企业的规范及标准,内容涉知识面较广;而中国台湾地区该类课程主要以区域内现行的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托,教学内容上侧重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原理解读和应用实践。
1.3 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框架
从两岸的教学习惯角度考虑,课程的框架思路通常主要是参照所选用的教材目录,甚至直接以教材目录作为课程授课的整体框架。为此,对于两岸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框架的比较,可直接以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教科书(不含考证习题类书籍)的目录进行比较作为参考。
笔者总共获取了17部现行的中国台湾地区食品标准与法规类教材,对其教材的目录进行比对,发现所涉的教材样本均直接参考食品类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内容而确立。以其中的《食品安全卫生与法规实务》[2]《餐饮法规》[3]等教材为例,其教材目录的框架均以基本概念的明确、法律法规及标准确立的意义或相关官方机构为先导,后续章节的安排直接以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所确立的模块作为框架。
中国大陆地区的食品标准与法规类教材则体现出“百花齐放”的发展态势,笔者随机选取10本8家不同出版社现行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这一单门课程教材,发现仅该门课程就对应有诸多版本同名或类似名称教材,且各版教材内容丰富但框架差别较为悬殊,具体涉及食品类标准及法律法规基础知识、食品添加剂、国内外食品标准的体系、食品质量管理体系、食品产品认证、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食品标准制订、食品相关业态卫生监督与管理、保健食品、食品标签及包装、进出口食品管理、食品风险分析等多项内容。
现有资料虽仅涉及食品类的标准与法规类教材,但通过比对该类教材目录,并进一步分析其课程的框架,现可明确如下:中国大陆地区的食品类标准与法规的课程内容更加强调知识点的完整性及逻辑性,框架上呈现多样性特征;中国台湾地区该类课程的内容可能更偏实务及应用操作,同一课程的框架较为类似。
2 两岸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教学设计、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的差异性对比
2.1 基于职业需求及要求的教学设计差异性
标准与法规类的课程的主体内容通常是和特定领域职业活动相对接的。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主体内容的设计,其范畴既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的标准本身,也要更好地服务于特定领域的相关职业活动。
为此,针对该类课程的教学设计,笔者认为应先分析其职业需求及要求,依次确立教学思想、教学目标的设置,再明确课程设计的技术安排和课程要素的实施计划。针对两岸的课程设计差异性对比也按此思路进行(表1)。
根据两岸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设计的差异性对比结果表明:中国大陆地区开设该门课程主要目的是为了学习者能够打好专业基础,注重对专业知识以及原理的运用,在课程设计上注重相关知识模块的有机结合,实现相关教学内容的全面性、有效性的把握;中国台湾地区开设该门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为未来潜在的食品类从业者提供职业认知和规范培养,注重对实务的了解以及操作规范性培训,在课程设计上注重具体操作及案例的职业性实践,为业界输出具备相关知识、发现相关问题并能进行规范操作的合格从业者。
2.2 基于教学原则的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差异性
由于两岸在食品标准与法规等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在职业需求、课程目标设置和课程设计等差异,其教学原则取向、教学形式和教学方式存在较大的不同(表2)。
以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为例,中国大陆地区的教学原则的设计目的是为了达到学习效果的最大化,通过各种教学一体化手段,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5],各院校各地区在具体的教学形式上都各有特色,差异性较大,但在教学方式上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学习者对本门课程相关知识的强化记忆效果,以及对相关标准与法律法规原理的娴熟运用[6]。
中国台湾地区该门课程的教学原则主要以职业认知及规范性操作等作为设计方向,在课程教学形式上更加偏向以案例讨论式教学、经验教学等形式为主,学生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等方式实现对食品类相关标准与法律法规的预实践。
3 两岸食品标准与法规类课程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u价
海峡两岸在食品标准与法规等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教学模式上存在诸多差异。由于其各自面向的职业需求和要求不尽相同,在课程目标设置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其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各有特色。以下从技术性评价和应用效果评价等2个方面分别对两岸的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
3.1 教学模式技术性评价
从技术评价角度考虑,中国大陆地区的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教学模式重在倡导学生熟悉相关的知识。一方面,运用各种教学的技术手段,要求学生对于该类课程的相关知识信息能够适当记忆,尤其要掌握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的各种关键概念、观点等知识;另一方面,通过学生自主学习和演绎,实现学生理解相关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的各种原理,鼓励学生掌握标准与法规类课程各个章节的基本逻辑结构。
与中国大陆地区不同,中国台湾地区该类课程的教学模式重心是安排各类活动实现学生解决具体的问题。从几位中国台湾地区教师该类课程课堂授课过程来看,笔者发现几位教师在初略讲解基本的概念和原理后,就进入由教师给学生布置相应的问题或教师和学生共同确立相应的问题的环节。此后,由学生以个人或小组形式确立相关的解决问题的目标,查阅相关资料,甚至制定相关实践活动的计划并予以实施,学生个人或小组将相关的结果呈现出来,教师及其他同学对其结果进行评价,形成整体的解决问题的框架。整个授课过程的教师所运用的技术手段是发现学生的学习兴趣,或通过各种手段吸引并引导学生实现重点学习的目标。
3.2 教学模式应用效果评价
从应用效果角度考虑,中国大陆地区各种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均是倡导以较为合理的方式给学生提供相关的知识,并鼓励学生通过自身或小组的活动和思维,从而达到理解标准与法规类相关知识的概念、相互关系以及原理运用等目的。
中国台湾地区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主要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会引入现行食品业界热点的事件,或设置各类符合实际的问题,甚至提供实际的体验。以某个章节某位中国台湾地区教师所讲授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为例,该教师在授课时引入“塑化剂风波”事件,让学生分析其中的食品中毒类型,并要求学生从监管部门、企业、消费者等角度来规避这类风险,并要求运用相关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保护法》以及相关的食品标准等法律法规手段作为分析工具。学生在分析、解决或亲历各种问题时会碰到各种困难和障碍,整个过程充满现实性和直接性,并且学生会感觉有趣,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最终的应用效果还体现了教学与实际的相关性。
从两岸的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教学模式实施整体效果考虑,中国大陆地区侧重以多种因素组合鼓励学生对相关知识进行掌握,对相关原理进行演绎并掌握各个部分的逻辑结构,单门课程在整体课程体系中其内容常体现一定的连续性和连贯性;中国台湾地区的课程偏向以创设情境及激发学生的兴趣为基础,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课程具有较强的职业性,但从单门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的地位考虑缺乏一种整体上的连贯性。
显然,以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为例,中国台湾地区的标准与法规类课程在内容上强调培养符合相关业界需要的从业者,在内容定位和框架设置上具有较强的职业性,课程教学侧重培养学生相关的职业认知和规范,灵活采取案例讨论式教学、经验教学等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中国台湾地区这种以职教为中心的务实致用的教学模式,对于中国大陆地区相关院校探索高职及应用型本科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不乏实用性和适用性。
4 参考文献
[1] 郑定.略论台湾法律制度的渊源与变迁[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1):110-118.
[2] 张正明,蔡中和.食品安全卫生与法规实务[M].台北:中国台北威仕曼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
[3] 李义川.餐饮法规[M].新北:中国台湾新北市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
[4] 中国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300488号令,“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S/OL].(2013-03-11)[2016-08-08].http://.cnlnewsdetail.aspx?id=69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