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9 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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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垦土地;土地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TU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0-0366-00
目前,农民对国家关于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给土地管理工作造成不便。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农村土地权限职责划分不明,阻挠了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工作。
一、土地管理工作的现状
1、在广大农村地区,村民、村主任土地承包商等都觉得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认识混淆不清。违法、违规用地在一些地方尤为严重,地方领导干部将利用土地审批权谋取私利,在土地的管理权据为己有,私自做主,认为自己拥有土地的审批权。私自经营土地,认为土地管理办法过于繁杂、程序繁琐、审批困难。
2、农民不愿意交出土地,普遍认为被征土地的价格偏低。当征收土地价格与与市场价相差不大时,农民才愿意被征收土地。政府没有制定或者建立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3、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迫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的生活面临艰难的境地。政府没有及时补偿征地所支付给农民的费用。相关政府机构的征地政策得到没有落实和贯彻。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挪用了发给农民征地的补偿,农民在失去土地并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会引发农民对政府机构的不满,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4、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农民在逐步的进行农业结构的调整或升级,调整后的土地产值随之提高,补偿的费用也相对提高。然而土地计算方法不统一、不科学,所以不能准确的计算出土地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土地的潜在价值,对被征收的土地造成一系列的经济损失。对土地价值评审的参考因素过于简单,缺乏相关的土地价值检测标准。政府制定出的补偿标准与农业市场调整后补偿标准相差太大。导致政府相关机构对人民群众没有信服力,极大的降低了征地政策的执行和贯彻力度。
5、土地开发缺乏科学的指导规划。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浪潮下,城市化建设会占据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的开发没有科学的指导规划,造成对土地破坏和浪费。资本的流向主导着土地的开发,土地开发商利用土地交易牟取暴利,致使商业住房、公共建设用地的价格不断飙涨。普通民众难以购买土地开发而来的商业住房,不科学规划又会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如果不加以控制,会形成恶性的循环,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6、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限划分不明确。相关土地管理办法在实际的土地管理中显得相形见拙。从国家土地直接管辖到地方间接管辖的土地,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理问题。如土地的管理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合并到土地的所有者身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占据了管理权和经营权,将使用权扩展延伸,完全忽视了政府机构对土地的相关所有权。
二、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法分析
1、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使土地得到科学的规划,合理的利用开发土地是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保障。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明确各个政府机构对土地的管理权限,明确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管理权等权限的划分。
2、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可以安排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讲座,走方基层调查民众对土地法律法规的了解。注重加强对土地所有权方面的的讲解,增强民众对土地各方面权限的了解与认识。增强民众对土地使用、土地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认识,在土地审批权和土地所有权方面,国家集体意识深入贯彻到民众当中,增强义务观念,要做到在民众中达成形成土地是国家、集体所有的共性认识。为了避免执法人员违规违法,就要加强各级土地管理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把促进经济发展与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联系起来,与时俱进。灵活运用土地政策,做好每一项土地细节管理和土地政策执行工作,让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制定科学使用土地的规范。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应该注意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计划和安排,这些工作都属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范畴。为了防止和杜绝建设用地无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配套衔接协调工作。以免造成规划用地不科学、不合理的的规划,实行科学的管理办法,注重人性化管理规划。土地工作在保证权力的基础上,也应该履行应尽的责任,责任划分详细具体,落实到个人。
4、依法对使用土地不法行为进行治理,防止一些社会恶意势力利用土地制造事端。落实土地租用政策,在进行土地监测管理过程中,由政府相关领导机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土地承包给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或者运作效益高的机关单位,这样收取的租金可以带来一定的回报。承包租用的土地政策还可以解决农村人口失业问题,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种植出更多优良的农产品,来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促使地区民众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平稳健康的发展。
5、投入更多的资金在土地的管理工作中,设置一些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各级政府部门面临着众多的土地管理工作,应接不暇,肩负着土地管理的各项职责,每一项土地管理工作都对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土地管理任务繁多的基础之上,又牵扯达经济利益问题的纠纷,给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带来的困难。所以,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针对自身的情况,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的适应现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还可以组织农民成立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机构,减轻政府的土地管理工作,也可以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形成监督和促进作用。
6、统计国家和地区的各类土地信息,创建一套切实有效的土地管理运作机制,以适应现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专项基金,一方支持地方土地管理工作,一方面对地区的土地盈利上缴入库基金,由专业的人员进行资金的流动管理,并公开基金收支明细,实行透明化运作。对于土地收益的部分,主要由政府来计划安排使用,由民众来监督和评审工作。在对土地进行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可以修建农村土地种植、土地开发、土地经营的基础设施,以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更好的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但相关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不得从中收取用于基础建设的额外费用。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工作与民众的生活、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莫大的关系。在政府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必须保证管理工作的信息内容公开化和透明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公众参与土地的管理工作和帮助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协助政府工作。政府与人民相互配合,即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能创建出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和机制,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宏森.浅谈我国土地管理中的公众参与[J].中国科技投资,2013,(36).
关键词 土地管理 意义 问题 途径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A
土地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虽然幅员辽阔,但人口众多,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较快,人地关系日益紧张。无论从政治、经济还是民生角度来讲,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都是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
1有效利用有限土地、加强土地管理的意义
(1)保障人类生存,促进社会发展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在人们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对于土地的消耗程度也逐渐加大。如果不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并加强管理,就会导致土地资源数量越来越少、质量越来越差,发展到最后人类将失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农村经济要发展、农民要致富,必须依赖肥沃富饶的土地资源。如果不能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那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只能成为一句口号,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全国粮食供给问题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只是合理保护和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人与土地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推动农村的经济建设、保证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3)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土地资源作为市场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受保护程度和优化配置程度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土地市场建设,能够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4)维护社会稳定。农业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产量与质量,关系到六亿农民的安居乐业、关系到十三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因此,加强土地管理,是维护我国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关键。
2我国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利用粗放,没有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和科学使用,降低了土地的使用效率,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2)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用地结构失衡,一方面导致大量农用土地被侵占,耕地面积变小,另一方面导致一些公路、建筑物、绿化地等利用效率不高,长期闲置造成浪费。
(3)土地市场混乱,非法圈地、私搭乱建、低价转让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为了吸引投资,采取“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非法手段,影响了土地节约集约管理,使土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4)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监察监管工作不到位、一些领导干部缺乏节约集约土地管理意识,对于土地的审批和使用不能随时监管、动态巡查,使土地管理陷入松散、被动的局面。
(5)土地利用效率低,耕地单位产量不高、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空间不足;建筑用地设计不合理、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3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的途径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要建立完善的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建立法律基础和政策保障。
首先,要采取相应的政治和经济手段,加强土地管理。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执行土地保护政策和制度,坚决杜绝土地资源的滥用以及耕地乱占现象发生。
其次,要坚持土地统管政策,切实执行土地审批制度,从不同角度采取不同措施消除土地浪费现象,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和资产的行为。
最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构建土地管理的法治环境。
(2)树立节约土地资源的工作理念。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把经济工作的重点集中在资源节约利用上,杜绝土地资源和资产的浪费,积极构建节约型社会。各级政府机关及下属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的重要性以及当前土地危机的现实,加强土地法制建设,杜绝以地换效益、换利润、换政绩的行为。
(3)节约土地 集约经营。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建筑用地的定额指标,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力推广和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机制,严格审批各类开发区用地,避免侵占耕地和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对于建筑用地侵占耕地的行为,要采取占用耕地补偿的措施,严格审查补充耕地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开垦等同面积和质量的耕地作为补偿,并提高占用耕地的成本投入,保护耕地不受侵害。
(4)规范土地市场 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维护土地市场规范。
首先,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分管机制,做到各级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责明确;同时,要加强公安、司法、税务等部门的协同合作,清除土地管理中的腐败现象,维护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①对于违反土地调控政策、非法建筑和开采、浪费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②对于为了一己私欲,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破坏土地资源、侵害民众利益的行为,要追查到底、严肃处理。
其次,要制定统一的征地制度,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激发农民保护耕地的主动性。
(5)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首先,加强农田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作物产量。深入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在原有耕地面积的基础上提高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在调整农作物产业结构的过程中,不能缩减耕地面积、破坏耕地质量,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其次,加强建筑用地管理,提高建筑容积率,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利用和建筑立体空间的开发,争取用最少的土地,解决最多的问题。
(6)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优化用地结构。首先,要定期普查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对于闲置用地进行整治和管理,充分利用闲置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次,要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和管理,加强土地使用前的审批、建设中的管理和使用后监督工作,杜绝圈占土地、粗放用地现象。
4结语
总之,正视目前我国土地利用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加强土地管理的意义,积极实施加强土地管理的相关措施,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持续发展的需求。因此,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的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道路,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
参考文献
一、土地执法难的表现
1、发现和掌握土地违法行为及其动向难。由于我国土地执法工作起步较晚,执法力量薄弱,加上缺乏先进的监察手段,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地执法监察网络系统,面对土地违法活动涉及面广,案发范围大的严峻形势,土地管理部门往往处于信息不灵,反馈不到位,无法对土地违法活动实行有效监视和控制的被动局面,造成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和掌握极其困难。
2、防范和制止土地违法活动困难重重。在现实生活中,资源性土地违法活动与资产性土地违法活动两者并存,且难以有效防范和制止。资源性土地违法活动包括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等,其季节性强,违法时间集中,实施和完成土地违法行为速度快,有时甚至多起违法行为同时进行。资产性土地违法活动包括低价出让、非法倒卖、转让土地等,其违法手段较为隐蔽,社会违害隐形、长期,并且共同违法案件占较大比例,甚至违法者订立共守同盟,共同分享违法所得等。由于缺乏完整的监察网络和土地违法信息反馈系统,使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活动无法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特别是发生在土地市场流通领域的资产性土地违法活动的查处,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3、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罚和执罚极其艰难。由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极为严厉,轻则“罚款”,重则“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以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等,因此,对于土地违法者来说,他们面临的行政处罚将导致付出惨重的代价甚至倾家荡产,更有甚者,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对一些违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而言,除此之外,还要面临丢“乌纱帽”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违法者总是采用一切方式对抗,阻挠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罚,拒不执行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使土地执法执罚“寸步唯坚”。
二、土地执法难的原因探析
1、传统历史原因。几十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管理的弊端,以其历史车轮的特有惯性,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至今远未消失,从当前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许多土地违法案件和开展土地执法工作所面临的困难中,我们都不难看出这种不良影响的历史烙印。
2、思想意识原因。首先,长期以来,“地大物博”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人均耕地资源贫乏”的土地国情没能深入人心,造成节约用地、依法用地的意识淡薄。其次,某些不法分子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从事土地违法活动,并千方百计对抗、阻挠土地执法工作,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再次,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土地法律意识不强,直接影响土地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实生活中,因土地“法盲”而进行土地违法活动时有发生,同时,某些手中掌握一定权力、身居一定职位的人存在“权比法大”心理,造成“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和“越权审批”等现象屡见不鲜,从而增加了土地执法的难度。
3、土地管理部门独立执法的局限性严重困扰着依法行政。《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独立执法的权限十分有限,还需要公安、法院等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这就给土地管理部门开展土地执法造成许多困难。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违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但没有明确采取何种措施制止。同时规定,对已生效的处罚决定,土地违法者拒不履行的,必须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现实看,法院因执行的力量有限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许多行政处罚决定未能及时予以强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上行政执法的权威。因此,土地管理部门独立执法所受到的局限本身就成为土地执法中的一个难题。
三、解决土地执法难的对策思路
1、大力宣传土地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土地法律意识,创造有利于土地执法的社会氛围。必须采取各种方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组织和团体,开展多层次的土地法规宣传活动,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土地法制宣传教育,促使全体社会成员对土地国情国策国法形成正确的认识,从而自觉地支持和配合土地执法工作。
2、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土地执法队伍,全面提高其对土地违法活动的快速反应能力和遏制能力。“徒法不能以自行”,没有优良的执法队伍,就无法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和土地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因此,建立一支政治素质良好和业务素质过硬的土地执法队伍,是解决土地执法难的关键。实践证明,土地执法监察队伍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成长过程,也是当地违法活动由多到少,由杂乱到规范的过程,是土地执法活动从被动到主动转变的关键。
3、掌握大量、详实的土地违法信息,形成控制土地违法的正确决策,是指导土地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只有广泛收集和掌握大量的土地违法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才能作为控制土地违法的正确决策,科学地指导土地执法活动,从决策上解决土地执法难的问题。要通过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深入扎实地开展巡回检查掌握土地违法信息;通过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与土地违法者接触,掌握土地违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和违法者心理信息;通过不断收集新闻报道和各级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掌握土地违法活动信息;通过跟踪检查掌握土地违法活动动向信息,等等。在科学分析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大胆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违法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 集体土地; 管理; 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也在不断地加快,集体土地管理越来越复杂,问题也越来越大,诸如租地建房、违法改建、少批多建、非法新建、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土地流转不规范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困扰着广大集体土地管理者,同时也对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埋下了严重的隐患。针对这些问题,极有必要就如何有效加强集体土地管理进行探讨。
一、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是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 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生产生活正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 是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满足各类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务必站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各项工作,确保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有序。
二、集体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 集体土地流转缺乏活力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缺乏一个指导性的流转政策,流转形式较为单一。一直以来,集体土地的流转都是采用国家廉价征用的方式,集体土地不能用于抵押贷款,不能对其进行商业性的开发经营,这样一来,集体土地流转缺乏活力。与此同时,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社会保障制度。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都相应地出台了一些有利于集体土地流转的鼓励政策和激励措施,但很多治标不治本,农民在集体土地流转之后,社会不能有效地解决他们养老、医疗、入学、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民流转集体土地的积极性。
( 二) 集体土地管理体制和产权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混乱,权能不明确,产权体系不完善。各级农业部门管理农用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国土部门只能监督管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而各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则负责农村宅基地土地的划分。这种多头管理的情况导致集体土地流转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 三) 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
从实践经验来看,目前各地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科学性和合理性程度不高。同地不同价的现象层出不穷,补偿标准参差不齐,主要原因在于很多用地单位急于征地,为了缩短征地的时间,对补偿标准擅自大幅度提高,造成同一个地块内不同农民得到的补偿不同。
( 四) 集体土地内建房乱
一是不批自建。如擅自新建房屋,擅自改、扩建和借拆迁之机抢封阳台、抢接拖水、抢堵过道、抢加楼层等。
二是少批多建。这类问题非常普遍。如有的村民占地超规定4 倍以上。三是集资合建。如以自己的名义批地交给非本组村民建房; 或自己出地皮,与亲朋好友、本组村民、外地村民、非农人员等合伙建房。四是为卖超建。如某村民有安置人口2 人,建五层楼400 多平米,已卖4 层留下1层自住,拆迁时还要求享受30 平米的无房户还房优惠政策。五是租地突建。以发展农业产业化为由,承包村社集体土地和农民土地,不经报批,大肆修建各类房屋、棚舍。六是集体强建,以修建村社办公场所、村社集体企业为由不批自建的现象十分突出。
三、新形势下如何加强集体土地管理
( 一) 改革现行土地征用制度,严格限制征用土地适用范围
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用多途径、多形式来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能够使其得到合法权益。除了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国家机关用地等由各级政府进行征用之外,一般建设经营性的建设项目都不运行征用集体土地。如果不得不征用,那么必须按照市场价格统一补偿标准,一定要克服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的问题。同时,灵活地采用多种安置方式,诸如社会保险安置、土地复垦安置、留用地安置、补偿费入股按期分红、土地补偿费逐年支付等。
( 二) 加强检查监督
要强化对重要工作岗位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强化检查监督。首先要强化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要通过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和走访、群众来信举报等途径,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其次要强化对农村建房修建情况的监督,建议在村组聘请土地信息员,实行违法建房有偿举报制等。要将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管理纳入政府的年终目标考核,要用抓计划生育和安全工作的力度和手段来抓这一工作,形成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所的考核考评,要细化目标内容,对重要指标要实行“一票否决”。在基层所开展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 由镇、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组成) ,彻底消除管理“死角”。另外,还应该加强法规宣传。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会议、培训和“村村响”工程等多种方式,进行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管理的法规宣传。乡镇国土、建管所,应以办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村民宣传建房政策。通过普及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农户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 三) 转变观念,重视集体土地管理规范化
各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应该把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强化集体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在保证经济发展用地的同时,实现了耕地动态平衡。一是加强对集体土地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了市、镇、村三级联动巡查网络,定期开展土地动态巡查、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滥占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二是严厉查处破坏耕地行为。严厉打击在耕地中取土挖沙,坚决打击破坏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印制发放了服务联系卡,公布土地违法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 四) 加强行政执法
在抓好农房建设“三到场”的基础上,实施农民申报建房承诺制( 或与国土所签协议,承诺不超占超建,若超占超建,造成经济损失自负) ,实行农民建房巡查制,实行违法信息共享制。要加强行政执法,建立反应快速的执法队伍,要尽可能地把违法建筑控制在萌芽状态。对于已建成的违法违规建房,要坚决强行拆除,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另一方面,要严格按文件规定进行拆迁补偿,不该赔的坚决不赔,不该补的坚决不补,彻底斩断违规建房的利益链,消除违规建房的诱因和动因。同时,加强责任追究。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各部门和重要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在此基础上,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部门应本着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暴露问题不怕羞,敢于查处问题不护短。敢于通过“摘掉帽子” “打破饭碗”的方式,严处有重大问题的责任人,以严格的管理和纪律整肃政风,弘扬正气。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各部门和重要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在此基础上,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部门应本着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暴露问题不怕羞,敢于查处问题不护短,敢于通过“摘掉帽子”“打破饭碗”的方式,严处有重大问题的责任人,以严格的管理和纪律整肃政风,弘扬正气。
( 五)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
应该从八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流转管理。一是做好土地确权登记。主要搞好摸底清查、核实登记和归档备案。二是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各乡镇做好农业产业布局规划,新发生的土地流转必须服从产业布局规划要求; 对农户之间土地流转必须由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三是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要加强对土地流转期限的监管、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调增机制和规范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四是创新土地流转方式。要采取入股、租赁和互换三种方式,保障农民长远利益。五是严格土地流转项目审查。要采取严格规划审批、严格资质审查、加强跟踪督查,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六是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对土地承包以来遗留的问题要认真梳理,逐步加以解决; 对已流转土地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流转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必须依据本意见规定,在第三轮土地承包前,应终止合同或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对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流转合同要做好解除工作。七是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村委会和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因管理不善对农民权益造成损失。八是完善设施建设审批管理。流转土地上的临时管理用房和设施建设由各镇按照规定审批,统一规划后建设。临时建筑物使用面积控制在用地规模的3‰以内,严禁违反章搭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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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农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使得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某些村出去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债务。因此,某些地方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的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地或者高价对外出租而获取高额回报,挪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流转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2.土地流转过程不够规范,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缚、约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规范性使其执行具有随意性,基层干部私自变更合同、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户许可,就迫使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到实处,财务制度如同虚设。部分村级干部并不按照规则办事,甚至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将那些本应发给农户的补偿款私吞,据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贴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设账外资产,账务不清,零乱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许可企业拖欠征地补偿费,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执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我国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及收益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其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4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市、县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补偿标准的批准者,更是争议的协调者,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法律赋予如此权力,本身就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也没有赋予被征收者相应的救济权利。
3.法律赋予集体土地被征收者的相关救济权利形同虚设尽管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第2 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在现实中,县级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设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构,拥有批准征收土地权力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设立相关的裁决机构。
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对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没有落实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干群关系是否紧密。目前,应当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农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觉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运用人民富裕的权力。认真贯彻落实“一户一宅”以及“五个不准”等政策,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村在稳定中某发展的局面。
2.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在农村掀起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热潮,让农民对国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规有所了解与熟悉,明确自身的义务,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干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养与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转变思想,端正作风,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应当积极引导、努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稳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以有偿、自愿、依法为原则,努力寻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对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有序、合理流转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扩大经营规模。
3.转变思想,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目前,国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实施了较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在保证耕地不受损坏的基础之上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积极开发新耕地,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应的使用权流转进行试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低,土地增值分配严格不合理,是农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须尽快提高土地的补偿标准,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补偿。要改革土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办法,不能只单纯考虑征地前几年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考虑当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标准,让土地回归其应有的市场价值。要改革补偿的分配机制,合理确定集体和农民个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农民所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配到农民手中。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要仅仅盯住招商引资上项目的成果,同时,还要看到对大量失地、失业、失保农民产生的隐患。
一、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近14亿人口(目前我国人口还在以每年一千万人的速度增加)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国一件头等重要的大事,是关系经济发展、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国家自立的重大战略问题,耕地资源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在农业科技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以足够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作为保障。近年来,我国耕地面积不断减少,更为严重的是耕地的质量在总体上也有所下降。尽管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规定,在占用耕地的同时,通过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新补充了一定数量的耕地,但是补充耕地的质量水平往往赶不上被占耕地的质量水平,建设占用的耕地多数是居民点用地的优质高产良田。补充的耕地多来自未利用地的开发,大部分为旱地。耕地数量的减少、质量的下降,已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相应的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后进入城镇寻求生存发展。据专家预测,我国到2050年,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70%,在未来40年中,将有约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其家属进城。这样不仅要建立大量新城市,而且现有的许多城市都要不同程度地扩大规模。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市化建设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作保障。其中大部分占用的土地又是耕地。
三、土地占用过多、过快还将影响中国未来经济的持续增长。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还将继续增加,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还会继续增大,人地矛盾将更加的突出,很可能在很多地方,在今后几年内,就将用完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全部耕地,面临无地可用的局面,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将难以为续,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按照“保护中发展,以发展促保护”原则,做到在促进城市化建设的同时保护好耕地,做到城市化与耕地保护并重。
一、增强耕地保护意识,耕地保护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必须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化为耕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耕地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无农不稳,无粮则乱,解决我国近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国的首要任务。“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第一个写进法律的基本国策。因此首先要加强舆论宣传的力度,大力宣传各地区有关耕地保护方面的成就,组织好对乱占和破坏耕地的反面典型的报导活动,树立全民“土地意识”;第二要抓好耕地保护的意识教育,把耕地的危机与人口的猛增,粮食的不足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结合起来,让全民尤其是领导干部树立起生态道德观念和耕地问题的危机感、紧迫感。
二、加大农用土地整理力度,确保耕地总量上动态平衡
在城市建设占用耕地的同时,必须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以保持一定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变。这就需要加大土地整理与复垦工作的力度,尽可能地增加耕地的数量,并且通过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的产出量,通过对粮食生产能力的保护来落实对耕地的保护。据权威人士估算,若对现有的18.37亿亩耕地实行土地整理措施,则应该可以增加上亿亩耕地。
三、控制大城市扩张规模,挖掘存量土地潜力,集约利用土地 ,城市建设用地要坚持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挖掘城区存量土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集约率,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旧城改造,严格控制城市外延扩张;严格土地供应,对低水平重复建设、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和高档房地产开发,要从严控制;依法强化土地市场管理,防止以各种开发区、大学城等名义占地圈地,浪费土地,在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增加的情况下要确保实现补充建设占用耕地, 做到平衡有余。例如许多地方通过城市内部拆迁改造和挖潜,为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等提供了土地,减少了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
四、 对城市用地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做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在开发和利用城市土地资源的过程中,必须把遵循城市土地的自然规律和遵循土地的经济规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城市用地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并以其为原则做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要改变过去那种任何用地主体随意占地,不讲用地功能,不讲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开发模式;改变那种单一的、分散性的开发模式;改变那种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偏重新区开发,忽视旧城土地再开发和改造的开发模式。
依法加强拆迁管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最近十年是xx城市建设史上建设规模空前放大的十年,城市建设投入的资金总量超过建国五十四年中前四十多年的资金投入。我们居住的这个城市日新月异的变化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幅美丽的画卷。
老城改造新区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制定的近两年城市建设工作重点,尤其是老城改造是我市城建史上拆迁量最大的时期,调整主城内不合理的用地结构,增加绿地面积,搬迁有污染的工矿企业,改善主城的居住、商业环境,这一系列举措都必须以大量的拆迁工作为基础。所以有人说这两年是xx的拆迁年,好的环境是拆出来的。做为一线的工作人员,下面就拆迁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探究。
20xx年、20xx年的城市拆迁工作中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因拆迁纠纷而引发的集体上访这样的群发性事件较多、较集中,一则是拆迁量较大、较集中,再则土地、规划、房产、拆迁等几个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工作中政策性冲突和政策性空隙是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
到目前为止我市拆迁工作中主要执行的是国家建设部的拆迁法规和xx市政府制定的20xx年政府203号令、20xx年21号令和86号令等相关文件,本文主要以此三个拆迁文件作为论述的基础。
一、土地管理中土地的性质与拆迁的关联。
按照上述拆迁条例、法规、规定,拆迁工作因土地性质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分别适用拆迁法规的203号令和21、86号令,然而我市现行土地管理政策上土地性质实际有三种:1、国有土地;2、集体土地;3、撤队剩余的土地。我们对第三种撤队剩余土地调查的结果是这一部分居民群众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因城市建设拆迁,征收了集体土地而转成了国有土地,目前部分居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证上注明是撤队剩余,另一部分则未取得任何土地权属证明。在撤组剩余土地上的居民因种种原因当年没有拆迁,而他们又将要面临拆迁。按照203号文第二条规定,撤队剩余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土地权属不明时是否适用203号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土地性质有两种: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我市在划分撤队剩余土地时的前题也是国有土地使用证。政府21号文规定本文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那么撤队剩余的国有土地上的拆迁适用203号文件!政府在制定拆迁政策时,刻意划分国有土地和撤队剩余土地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明确土地性质。撤队剩余土地上的群众在第一次不彻底的拆迁中已享受了当时农村拆迁的部分政策,因为种种原因,当他们在取得了城市居民身份几年、十几年后,面临又一次拆迁时仍然按照农民的拆迁政策,这对于这部分居民有失公平。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考虑国家利益和群众的利益,即然明确了土地权属就应对群众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撤队剩余土地这个名词的存在混淆了土地管理中的基本概念,扰乱了拆迁政策在执行中的严密性,损害的是群众的利益。城市建设以人为本,归根结底城市建设依靠全体市民的支持,如果拆迁中不能保护合法的群众利益,城市建设也就失去了它的初衷,拆迁工作必将寸步难行。据笔者所知遇到类似问题的拆迁“钉子户”时,拆迁单位往往采取“变通”的方法,在其它地方以其它方式给予补贴,这又带来一系列涉及人情和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这里不在追述。我们为什么不能把概念清晰化,把政策明朗化,让拆迁工作有法可依,从而杜绝“不可预见”的“跑冒滴漏”呢!我市的土地管理政策二十多年来在不断完善、细化,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行政管理机构还应进一步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尽快完善我市的土地管理系统,健全土地管理网络,减少管理空白区,明确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权属,使土地使用者在依法交纳了相关税费后能充分享受其合法权益。对于撤队剩余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等概念都应做出明确的界定。规划、拆迁、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制定相关联的法规条例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土地法这一根本法规,避免政策制定过程中产生裂隙或冲突。
二、规划管理是影响城市拆迁成本的重要因素。
城市建设规划为龙头。一个城市的规划是其发展的方向。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已先后制定、修改了数次,每一次都是在前一轮基础上的不断创新、推进。城市的定位也在不断的调整。在最新一轮总规方案中将xx定位为:
长江下游现代化的中心城市,国际影响较大的历史文化名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江滨城市。规划具有时代性、科学严肃性和延续性。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和重点地区规划等所形成的规划体系对整个城市的建设起到总领全局的指导作用。它的科学性前瞻性、延续性和严肃性决定了它龙头的地位。我们的城市规划起到了它应有的地位了吗?到目前为止我市的分区规划是86年制定的。控制性详规至今还在编撰中,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规划体系。规划部门在忙于总体规划的不断修改,编制分散在全市各处的重 点区域规划。规划工作内部的脱节导致整个城市建设没有章法,没有权威性的指导,留下过多自由发挥的空间,以政府决策代替科学论断的事件屡屡发生,这不只是政府过多干预造成的。职能部门未能起到参谋的作用,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都将受到质疑,其自身地位势必受到动摇。将规划法律化、明确化、剔除规划中的随意性和个人意志,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是减少失误和损失的根本所在。这种规划随意造成的损失还少吗?仅以水西门大街拓宽改造为例:257号商住楼99年建成,按照规划条例退让当时33米水西门大街道路红线五米,99年商品房平均售价约2800元/m2(住宅);20xx年按照市政府要求水西门大街拓宽至45-55米,因此,需拆除该幢商住楼。20xx年该地区住宅平均售价为3400元/m2,按照203号拆迁法规补偿居民们拆迁费用约3200元/m2,拆迁中居民住户的抵触心态可想而知。这其中居民、政府都是损失者,人们不仅要问规划部门的“规划”起作用了吗?住宅楼刚建成三年,有的住户甚至刚装修入住半年又面临拆迁,这种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水西门大街是路幅30m的城市干道,是我市道路网上重要的一环,对于这种级别的道路居然没有规划供借鉴,这是不可思议的。从30m到45、55m路幅的调整,在规划方案中没有任何迹向?我们的城市规划盲区还有多少?我们耗费巨资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没有进一步细化、落实,制定的意义又何在?规划部门所做的一部分整合规划、调整规划实则对以往规划工作失误的补救。一个修修补补的城市规划体系是惨不忍睹的。现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制,规划部门也是执法部门,对于因规划失误、滞后造成国家建设资金浪费和群众利益损失,最终应由责任单位来“买单”。
三、房产管理部门在拆迁中承担的责任。
我市的房产管理自建国初期就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管理模式。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我市居民们先后取得了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简称房产证)上面清楚的载明所有权人、房屋坐落、门牌号、产别、房屋状况等其中在房屋状况中又注明了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等。房管部门是房屋管理鉴定、买卖交易的权威机构。在拆迁中,它的评估是拆迁的基本依据。按照203号拆迁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国有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和房产评估单位的评估表为依据。由此可见房产证是拆迁中第一手资料,准确的房产证明是对群众利益的保护也是国家对群众权益的认可。我们在拆迁工作中发现房产部门在房屋的测量登记中使用的测量方法与规划建设部门的测量办法有一定差别。规划部门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GB50180的标准,房产部门测量时执行的是房产部门的相关办法,两者在楼梯计算、阳台、走廊、外楼梯计算等地方有一定差异。按照我市房产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产登记要具备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在测量方法上的不统一势必造成测量结果的不同,在货币拆迁的今天每平方米的误差带来的是以千元为计算单位的损失。规划建设部门与房管部门应执行统一的标准。房产部门对房屋的评定应进一步明确其用途、建筑年代,以便于城市管理和房屋拆迁,杜绝产权人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的现象。
四、拆迁部门在拆迁中的角色。版权所有
拆迁部门是拆迁工作中政策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资金的支配者,是群众利益的保护者。
我市的拆迁政策从最初的实物分房发展到现行的货币补偿为主,经历了近二十年的演变,越来越完备合理。拆迁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与我市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结合,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这就要求执行者领悟吃透政策条款,严格依法拆迁,象以往拆迁中那样拉关系走旁门甚至走邪门歪道在现在的法制社会是行不通的。拆迁工作要有人情味,但首先要讲政策法律。现行的拆迁法规正在不断完善,政策公开、透明、评估公正有据,使执行者行之有据。因此,当务之急是动迁工作者提高自身素质,做到有法必依,杜绝主观臆断和随意性,深入现场解决问题,树立拆迁执法者的良好形象。一项建设工程,拆迁费用往往占工程总造价的35-55。拆迁部门一方面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拆迁,同时也要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损害任何一方利益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要严格依法拆迁、树立为被拆迁人服务的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以管理者、执法者的姿态高高在上是错误的。
老城改造新区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制定的近两年城市建设工作重点,尤其是老城改造是我市城建史上拆迁量最大的时期,调整主城内不合理的用地结构,增加绿地面积,搬迁有污染的工矿企业,改善主城的居住、商业环境,这一系列举措都必须以大量的拆迁工作为基础。所以有人说这两年是xx的拆迁年,好的环境是拆出来的。做为一线的工作人员,下面就拆迁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探究。
2001年、2002年的城市拆迁工作中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因拆迁纠纷而引发的集体上访这样的群发性事件较多、较集中,一则是拆迁量较大、较集中,再则土地、规划、房产、拆迁等几个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工作中政策性冲突和政策性空隙是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
到目前为止我市拆迁工作中主要执行的是国家建设部的拆迁法规和xx市政府制定的2001年政府203号令、2000年21号令和86号令等相关文件,本文主要以此三个拆迁文件作为论述的基础。
一、土地管理中土地的性质与拆迁的关联。
按照上述拆迁条例、法规、规定,拆迁工作因土地性质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分别适用拆迁法规的203号令和21、86号令,然而我市现行土地管理政策上土地性质实际有三种:1、国有土地;2、集体土地;3、撤队剩余的土地。我们对第三种撤队剩余土地调查的结果是这一部分居民群众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因城市建设拆迁,征收了集体土地而转成了国有土地,目前部分居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证上注明是撤队剩余,另一部分则未取得任何土地权属证明。在撤组剩余土地上的居民因种种原因当年没有拆迁,而他们又将要面临拆迁。按照203号文第二条规定,撤队剩余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土地权属不明时是否适用203号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土地性质有两种: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我市在划分撤队剩余土地时的前题也是国有土地使用证。政府21号文规定本文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那么撤队剩余的国有土地上的拆迁适用203号文件!政府在制定拆迁政策时,刻意划分国有土地和撤队剩余土地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明确土地性质。撤队剩余土地上的群众在第一次不彻底的拆迁中已享受了当时农村拆迁的部分政策,因为种种原因,当他们在取得了城市居民身份几年、十几年后,面临又一次拆迁时仍然按照农民的拆迁政策,这对于这部分居民有失公平。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考虑国家利益和群众的利益,即然明确了土地权属就应对群众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撤队剩余土地这个名词的存在混淆了土地管理中的基本概念,扰乱了拆迁政策在执行中的严密性,损害的是群众的利益。城市建设以人为本,归根结底城市建设依靠全体市民的支持,如果拆迁中不能保护合法的群众利益,城市建设也就失去了它的初衷,拆迁工作必将寸步难行。据笔者所知遇到类似问题的拆迁“钉子户”时,拆迁单位往往采取“变通”的方法,在其它地方以其它方式给予补贴,这又带来一系列涉及人情和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这里不在追述。我们为什么不能把概念清晰化,把政策明朗化,让拆迁工作有法可依,从而杜绝“不可预见”的“跑冒滴漏”呢!我市的土地管理政策二十多年来在不断完善、细化,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行政管理机构还应进一步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尽快完善我市的土地管理系统,健全土地管理网络,减少管理空白区,明确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权属,使土地使用者在依法交纳了相关税费后能充分享受其合法权益。对于撤队剩余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等概念都应做出明确的界定。规划、拆迁、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制定相关联的法规条例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土地法这一根本法规,避免政策制定过程中产生裂隙或冲突。
二、规划管理是影响城市拆迁成本的重要因素。
城市建设规划为龙头。一个城市的规划是其发展的方向。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已先后制定、修改了数次,每一次都是在前一轮基础上的不断创新、推进。城市的定位也在不断的调整。在最新一轮总规方案中将xx定位为:
长江下游现代化的中心城市,国际影响较大的历史文化名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江滨城市。规划具有时代性、科学严肃性和延续性。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和重点地区规划等所形成的规划体系对整个城市的建设起到总领全局的指导作用。它的科学性前瞻性、延续性和严肃性决定了它龙头的地位。我们的城市规划起到了它应有的地位了吗?到目前为止我市的分区规划是86年制定的。控制性详规至今还在编撰中,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规划体系。规划部门在忙于总体规划的不断修改,编制分散在全市各处的重点区域规划。规划工作内部的脱节导致整个城市建设没有章法,没有权威性的指导,留下过多自由发挥的空间,以政府决策代替科学论断的事件屡屡发生,这不只是政府过多干预造成的。职能部门未能起到参谋的作用,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都将受到质疑,其自身地位势必受到动摇。将规划法律化、明确化、剔除规划中的随意性和个人意志,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是减少失误和损失的根本所在。这种规划随意造成的损失还少吗?仅以水西门大街拓宽改造为例:257号商住楼99年建成,按照规划条例退让当时33米水西门大街道路红线五米,99年商品房平均售价约2800元/m2(住宅);2002年按照市政府要求水西门大街拓宽至45-55米,因此,需拆除该幢商住楼。2002年该地区住宅平均售价为3400元/m2,按照203号拆迁法规补偿居民们拆迁费用约3200元/m2,拆迁中居民住户的抵触心态可想而知。这其中居民、政府都是损失者,人们不仅要问规划部门的“规划”起作用了吗?住宅楼刚建成三年,有的住户甚至刚装修入住半年又面临拆迁,这种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水西门大街是路幅30m的城市干道,是我市道路网上重要的一环,对于这种级别的道路居然没有规划供借鉴,这是不可思议的。从30m到45、55m路幅的调整,在规划方案中没有任何迹向?我们的城市规划盲区还有多少?我们耗费巨资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没有进一步细化、落实,制定的意义又何在?规划部门所做的一部分整合规划、调整规划实则对以往规划工作失误的补救。一个修修补补的城市规划体系是惨不忍睹的。现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制,规划部门也是执法部门,对于因规划失误、滞后造成国家建设资金浪费和群众利益损失,最终应由责任单位来“买单”。
三、房产管理部门在拆迁中承担的责任。
我市的房产管理自建国初期就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管理模式。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我市居民们先后取得了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简称房产证)上面清楚的载明所有权人、房屋坐落、门牌号、产别、房屋状况等其中在房屋状况中又注明了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等。房管部门是房屋管理鉴定、买卖交易的权威机构。在拆迁中,它的评估是拆迁的基本依据。按照203号拆迁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国有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和房产评估单位的评估表为依据。由此可见房产证是拆迁中第一手资料,准确的房产证明是对群众利益的保护也是国家对群众权益的认可。我们在拆迁工作中发现房产部门在房屋的测量登记中使用的测量方法与规划建设部门的测量办法有一定差别。规划部门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GB50180的标准,房产部门测量时执行的是房产部门的相关办法,两者在楼梯计算、阳台、走廊、外楼梯计算等地方有一定差异。按照我市房产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产登记要具备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在测量方法上的不统一势必造成测量结果的不同,在货币拆迁的今天每平方米的误差带来的是以千元为计算单位的损失。规划建设部门与房管部门应执行统一的标准。房产部门对房屋的评定应进一步明确其用途、建筑年代,以便于城市管理和房屋拆迁,杜绝产权人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的现象。
四、拆迁部门在拆迁中的角色。版权所有
拆迁部门是拆迁工作中政策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资金的支配者,是群众利益的保护者。
我市的拆迁政策从最初的实物分房发展到现行的货币补偿为主,经历了近二十年的演变,越来越完备合理。拆迁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与我市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结合,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这就要求执行者领悟吃透政策条款,严格依法拆迁,象以往拆迁中那样拉关系走旁门甚至走邪门歪道在现在的法制社会是行不通的。拆迁工作要有人情味,但首先要讲政策法律。现行的拆迁法规正在不断完善,政策公开、透明、评估公正有据,使执行者行之有据。因此,当务之急是动迁工作者提高自身素质,做到有法必依,杜绝主观臆断和随意性,深入现场解决问题,树立拆迁执法者的良好形象。一项建设工程,拆迁费用往往占工程总造价的35%-55%。拆迁部门一方面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拆迁,同时也要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损害任何一方利益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要严格依法拆迁、树立为被拆迁人服务的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以管理者、执法者的姿态高高在上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