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9 1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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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原则。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应当优先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其是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相应优先,但并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一般来说可以扩张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然而,如相对人的利益涉及社会公益时则持有人利益并不当然优先;而其利益的优先也不构成对其他相对人债权的根本否定。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人是独立的专业受托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其勤勉、谨慎的积极行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实现和基金制度存续、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并且,在信托机制与投资需要下其依法拥有“绝对”的权利而不受基金持有人的约束。因此,基金法制必然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为重点与中心。同时,证券投资基金制度中存在着基金持有人与基金受托人之间天然的利益冲突,并且还会因基金管理人的营利本质及相关制度设计的负面影响而愈加严重,从而基金制度理论价值的实现必然依赖于客观有效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
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体系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公司治理具有内因性和基础性之价值与功能,具有治理成本与信息上的优势,是基金制度价值得以实现的核心组成。并且,在我国现有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与外部约束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更具有相应的时代价值。为实现上述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础价值与功能,法律法规设置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优先的基本治理原则,并以此指导着相关法制与实践。然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具体意义上应当如何适用呢?也就是说,该原则所规定的究竟是绝对的优先还是相对的优先呢?如果是相对的优先,那么其相对于谁、适用范围有多大?这些尚需要加以充分的研究与论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基本内涵与法律依据
我国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与目标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证监会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均在保护基金管理人股东利益的同时,要求保护其他相关当事人,尤其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即“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并且,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即:“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而其他诸如《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等规章中亦有充分且明确之相应内容。可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基本原则,其贯穿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相关规范的始终。其本质是要求在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中要充分体现基金持有人的意志,要优先考虑持有人的利益,在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持有人利益为首要选择和基本中心。
从理论分析上来看,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仅是对传统公司治理中股东利益至上主义的摈弃,而且也是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重大演进,即基金管理公司不仅需要在治理中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其中某一个(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优越于其他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也就是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优先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并且,要求后者在持有人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法律关系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法律边界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以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投资组织。信托制度构建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原理与法律基础。基金投资人之所以将其所有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全部的经营管理权利均交付给基金管理人而仅保留了受益权与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在于其相信基金管理人具有足够的专业技能并且会尽忠职守、勤勉谨慎地为其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因信托制度与投资需要而被赋予了“绝对”的权利,其通过自己的行为而使委托人的权利与利益发生改变;而委托人则必须接受其管理和投资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却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对其行为加以完全的控制或者有效的监督。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实质上而非法律上的不平等,法律必须要对基金管理人课以信赖义务,以防止其滥用权利以及损害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基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还是其特殊企业经营组织性质,无论其地位如何重要、权利如何广泛,作为受托人与经营者,其一切行为都必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服务。因此,该优先原则首先必然是在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下的优先,并且应为相对的优先、整体意义上的优先,而非绝对的优先、个体意义上的优先。
首先,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优先。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法规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之原则,而在此基础上,相应地涉及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投资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亦要求上述主体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其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自身利益以及基金托管人、“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从法规的相关文字表述上来看,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是相对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要求,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之中对相关当事人信赖义务的具体规范。
其次,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优先。进一步来看,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是抽象的整体概念,是由具体的众多持有人的利益所组成的。我们所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是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而言,而非个体利益。或者说,即便出现对个体利益的考虑也必然是在符合整体利益的前提之下。必须承认,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可能会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并不一致的情形,从而可能会产生对个体利益的限制。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正是通过集体决策的相关机制对此加以协调与解决。基金份额持有人亦仅得自行行使部分在性质上归属于自身而与整体无涉的权利。
最后,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并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同一基金管理人依法可以同时受托管理多个基金,而在这些基金之间,无论其受托时间先后、资产规模大小、采取开放或封闭形式等等,其持有人利益之间均无优先与劣后之分。不同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4]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而在同一基金的具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其利益亦应平等,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否则,即构成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约之行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扩张——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否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关者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并非等同概念,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但基金管理公司仍可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参加其他法律关系。如前所述,在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具有相应的必然性与正当性。然而,由于相关法规直接将此优先原则规定为“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5]那么,该原则是否可以扩大化地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非基金法律关系中的交易相对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呢?
首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以优先于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之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并且,只有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完全取决于其自愿以及积极行为,并且,我国基金的设立、销售等亦依赖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与工作。那么,在以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为核心价值的私法视野下,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必须遵守基金制度的基本“游戏规则”,必须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原则与规范,事实上可以理解为是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要件与要求。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上位原则,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与其股东、员工均应予以遵循。
具体就公司的股东和员工的权益而言,其作为公司法人的具体构成,是特定的法律拟制人格的实际行为的必要因素。法人的行为客观上就是其内部主体的行为或行为的集合。基金管理人为抽象的法律拟制之人,从理论上来说基金管理公司之重大决策决定于公司的股东,但是,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行为在客观上最终都必然是通过其员工的行为与选择来实现。基金管理公司自愿申请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也不例外。正是员工的相应具体行为才能使拟制的公司法人担任基金管理人。其不仅完全可以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且,只有其愿意接受这样的责任与约束,才会有上述的选择与行动。进一步而言,公司的股东、员工都具有相应的选择权利和退出渠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亦为保护其利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反之,当股东、员工不选择退出时,由于其自身的意愿与选择其必然应对公司负担起具有相应特殊内容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而不得违反。进一步来看,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实现,也最终要落实到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主体的具体行为之上。也就是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主体的一系列的具体行为。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及其内部主体应当承担起遵循基金法制基本要求的义务和责任,将自己的利益放置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之后。可见,公司的股东、员工的利益与个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相互比较,前者的选择与行为决定了其利益的实现应以基金制度的存在、发展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为前提。这是市民社会中自由主体自愿选择与法人制度客观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当然,如基金管理公司未担任任何基金的管理人、未参加任何基金法律关系,则即无遵循上述优先原则之必要与可能,也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能否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需要具体分析和判定。
目前来看,我国基金管理业务与管理人身份是基金管理公司最为重要的经营领域和法律地位,也是其最为主要的利润来源,并且,从目前的客观实践来看,并不存在不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2008年61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为360.04亿元,其中主要的是管理费收入,为313.45亿元,占营业收入的87.06%。[6]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从事其他盈利活动并取得的利益,其可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运用固有资产进行投资、参加到其他各类法律关系之中。目前,这些非基金业务正呈现日益发展的态势。就社保基金管理业务而言,截止2008年底,共有博时、长盛、国泰、南方、招商、华夏、嘉实、鹏华和易方达等9家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社保基金管理资格,管理的社保基金总规模达2377.55亿元。就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而言,共有海富通、易方达、南方、华夏、广发、工银瑞信等12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管理的企业年金总规模达到435.46亿元。[7]就其他如专户理财业务(基金一对一、一对多)、咨询业务等其他业务而言,亦有着大幅的增加。
可见,基金管理公司的非基金业务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客观存在,且处于不断发展之中。那么,就这些脱离了基金法律关系的活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可否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上述相关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利益呢? 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上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等直接利益相关者。
理论界对“利益相关者”的内涵与外延有着诸多不同的观点和诸多分类方法,然就其利益与公司及公司行为是否直接相关为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前者既包括物质资本出资者,如股东、债权人,也包括人力资本出资者,如各级员工。公司及公司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着其客观、具体的利益是否能够实现或者是否能够完全实现,反之其行为亦对公司利益具有直接的影响。后者则是指诸如社区、政府、社会公众、环境和资源、社会福利和公共事业等与公司经营行为有着间接利益联系的主体。也就是说公司及公司的行为并不会直接给其带来利益或者说具体地给其某种利益造成损害,但从长远、整体或间接的角度而言却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和作用。直接利益相关者应当是公司治理所应考虑的必要因素,并且,可以是公司治理的参加者。间接利益相关者由于其利益在因果上和内容上的间接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即使公司治理要对其进行考量,但一方面无法确定其考量的成效和界限以及考量到什么程度方为足够;另一方面也无法与其他主体的利益加以真正或具体的比较,其至多是一种抽象的原则或者是无法确定履行的宣言而己。其进而无法获得立法上的切实的制度性支持,而受制于诸多主体、诸多行为的影响,甚至更多的是经营者的价值取向、个人偏好等随机因素。[8]所以,真正意义上的利益权衡与比较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中应只存在于直接利益相关者之间。对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主体的利益比较时亦不例外。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其直接利益相关者除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股东、员工以外,还存在着基金公司在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以及运用固有资产时,与之发生相应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从法律性质上可以归于债权人范畴,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同为基金公司的债权人。在市民社会中,各种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之间并无谁更重要之分,公司在各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中均可能负担有法律上的义务,而这些义务也没有轻重缓急之分。然而,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却打破了上述私法的原则,其强调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公权力要介入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相应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这一更高层次的法益,限制和牺牲某些私人的个体的权利和利益将在所难免。由于基金的法律特性,众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者说集团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债权人、股东、员工的普通债权相比较而言,具有更多的社会性,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更多的影响和意义,因此而产生的两者的不平等具有相应的经济法视野下的正当性。并且,就字面意义而言,这种经济法意义上的不平等性也己在相应立法中有所明确规定而非仅仅是理论分析。
从抽象意义上来说,公司所从事的任何经营行为都存在着利他才能利己的情形,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与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具有长远上和整体上的一致性。从之前的数据分析来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于管理费收入,是基金管理公司偿债能力与利润水平的客观保障。因此,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证基金制度的长期的有效发展,是对其他债权人的真正、客观的保护,符合其根本的长远利益。而如何保障相关当事人能够理性地认识长远利益、服从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予以正当行为,则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介入。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其客观的长远利益原则与标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需要强调或强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
进一步来说,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缘起、功能定位与社会现状,甚至是其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使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在与其发生相应法律关系时可以充分预见其基金管理人之身份或者是成为基金管理人的可能与必然,能够充分知晓其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优先的制度特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与损害。即便此时该公司可能还未成为基金管理人,但是,基金业务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为基本与核心的业务,是投资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首要目标,而且,在实践中尚不存在不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因此,从一般社会认知角度出发,仍可推定其具有预见的可能与必然。并且,在法理上,如法律对某种行为或某项权利有明文规定,那么,即可认定当事人在实践之中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而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其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为治理原则,暂且不论相关法规的真实意思或者说是否正当,至少仍可以此认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应当知道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应特殊性。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其他债权人在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交易时,其明知交易相对人为基金管理人、负担着法定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义务而仍与之交易,已充分享受了法律和事实所赋予的自由选择和自我救济的权利,因此,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的后果。或者说,其他债权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进行其他交易时,即默视地附带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优先的限制性条件。而此条件并不影响债权人的认识能力与选择自由,不构成对其真实意志的妨碍。除非特定当事人能够充分证明其没有认识到交易对象与基金现有或可能的关联,或者说其有足够、充分的善意。此时,则应由执此主张的相对人负担举证义务,以获得相应的撤销权、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似乎可以排除其证明的可能。并且,客观上,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仍可以通过私法自治而获得相应的保护,公司法制也认可并且通过相应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相应利益。
如上所述,基于对经济法视野下社会本位的思考,以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各方利益主体共同之长远利益的实现和其他债权人的交易时的认知与选择等性质的分析,结合基金法制的价值目标与法律特性,笔者认为,原则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债权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必须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问题,在其利益与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关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重。
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原则有例外与限定。
如上所述,原则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股东、员工和其他债权人。然而此优先亦非绝对的优先,其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或者具有一定的例外。
第一,在基金管理公司所从事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具有公益目的的受托管理业务中,由于事实上投资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也具有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色彩,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此情形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从管理人的性质上来说,基金管理公司在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时亦承担着或多或少的由于彼此之间在地位、权利、信息方面的不平等而产生的信赖义务。如此可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而对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所涉的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而言,则应至少存在平等的关系,或者依其法益之高低在发生冲突时予以平衡。此应为上述优先原则的除外特别情形。
第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仅适用可能直接影响持有人具体利益实现之情形,不构成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根本否定。由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资产之间并不相同,且依法需要严格划分与相互独立,那么其他债权人在依法行使到期债权时,除非从根本上直接影响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具体利益,或者说将客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和活动,方可依据持有人利益优先之原则加以调整。而在公司仍得以正常经营时,或者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影响更为间接或抽象时,则不应适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并不否定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不排斥其他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与实现,更不否定债权在本质上的平等性。举例来说,如其他债权人主张债权可能导致公司破产时,应当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谨慎地考虑是否可以宣告破产,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必要时可以限制其他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等权利,但是,在宣告破产后,其他债权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无特别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仍享有同一顺序的平等的受偿权利与机会。
四、小结
在相关立法中,存在着对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概念的混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从其规定的内容与本质来看,应当属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特定的基金法律关系的相对优先。并且,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优先且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而该原则并不能简单地依法规的字面规定而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说,是否能够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加以法律的分析与研究。在不同的法律视角下加以分析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公司及其股东、员工应当时刻遵循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宗旨和准则,除非公司尚未成为基金管理人或没有加入基金法律关系;对于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即主要是其他非基金业务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而言,原则上由于社会本位和长远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交易的选择等原因,亦应服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之规定和原则。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与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司直接利益相关者之间并无优劣轻重之分,在无法衡量其法益高低之时应予以平等的对待。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仅适用可能直接影响持有人具体利益实现之情形,不构成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根本否定。
注释: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一条。
[2]《证券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二条。
[3]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5]我国现行相关立法中虽均以“基金管理公司”为规范用语,但究其实质却是以基金法律关系为前提。而事实上,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无论从理论逻辑还是客观实践中均无法等同。具体分析可参见奚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辨析与现行立法检讲,楠京大学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春季卷(总第33期)。
关键词:基金公司 内部治理 控制活动
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是从两个方面来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控制。一是组织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的建立可以使控制简单有效;二是操作层面,一个流畅的操作运行流程可以进行有效地内部控制。
一、管理制度层面
合理组织结构的建立通过明确部门和人员之间关系模式,来帮助管理公司提高运行效率。公司的组织框架应该根据公司本身的运营特征、运营规模等特点完成对制度运作的战略决策、执行、控制、督察等内容的覆盖。管理制度的设立一般需要在三个方面有清晰界定:是否各司其职,每人都有事可做;是否能充分授权于行为者;行为结果由谁承担。所以一个管理制度的设计过程中要明确权力是否完全释放和此行为造成的后果谁来负责以及向谁汇报的问题。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层方面权力分配合理,建立监督机制;二是下属各部门的职责体现,承担各自部门的责任,并在相互之间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一)对公司的制度管制
当下,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此类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投委会不同于其他部门,他们直接接受董事会领导,管理层的决策无法影响这该部门的常规运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有着巨大的权力,任何基金的管理都要先接受他们的审核。第二,由于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事着PE工作(即私募股权投资),采用信托制:将资金交给有限合伙人( LP) ,普通合伙人( GP)从事基金公司的管理。虽然LP不直接参与投资工作,但应对资金去向,投资方向有知情权。所以一个合理的投委会组织成员里应该有LP、GP和观察员。这样才能行使好自身的权力,理清基金的具体动向,做出正确决策。在这当中,LP可以对基金的去向提出建议,这又确保了他们的权利。第三、建立督察长制度。证监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于之日开始实施。作为督察长行使职责的保障,《规定》赋予督察长两方面的权利。一是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权和报告权。这种机制导致督察长可以定期向董事会递交督察报告。
(二)有效制度下公司运作层面上的主要业务是基金的融投管退,其中的主要部分是对基金的运行管理
因此在设立基金管制部、 市场开发部以外,还设置了能够充分保障基金可以正常运行的辅助机构,如法务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更应设置独立于其他部门的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流程进行全面的监督稽核,形成一整套反馈机制。
二、合理的控制流程
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利用募集资金对还没来得及上市的企业进行权益投资,然后在后续的退出机制出售所持得股票来取得利益。投资基金一般要经过资金募集、投资方向的选择、资金和项目的进入还有退出这四个阶段。其中由于投资方向的选择和投资以后的管理具有较大风险而成为内部控制主要的运作点。
(一)投资信息的收集
一个团队在投资方向确定方面为了克服信息的错误,基金管理人应该利用自身优势设立不同方式的信息来源渠道,并且经过严格筛选,以取得有效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与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公司接触并了解到相关合作意愿后,应当与其达成一定的保密共识;项目进行筛选时,团队领队在主持小组成员会议过程中,应对项目所属类别、所持有公司的背景进行调查,结合编制投资初步调研报告;投资经理对经过筛选的项目填写《立项评估报告》,然后和商业计划书和保密协议等文件一起上交IC审批;IC经过会议讨论具体实行哪个投资项目,并对通过筛选脱颖而出的项目进行投资评估,制定相应计划交给财务部进行项目预算。项目的预算结果需要重新交予IC投票是否通过,没有通过的方案应当归档。
(二)资金投向和策略控制
立项审查过后,团队领队应根据项目做出战略策略,领导项目调研团队对被投资公司资信信息开展全面调研并实行实地考察,在全面调查期间应遵守客观、标准、公平的准则,记载全面调研工作底稿,形成工作汇报;团队领队还应依据工作汇报编写《投资评估报告》上报给IC审查;IC审查后,团队领队和项目公司就投资价格、股权分配、资金转入方式、退出方式这些内容进行商业谈判,并拟定详细的资金转入策略和《投资建议书》;IC依据RMC对投资建议书研究后,提出的风险评估报告做出评断,并召开战略决策会议。依次经受RMC和IC的评估,并能最终中标的项目,其项目方将与管理团队签署一系列的后续协议,而没有中标的工程将接受入库管理。
(三)管理、约束资金的流动
项目组在资金流向项目的同时,应该对投向资金的项目开展后续的追踪管理。例如:保持对项目公司的实时监管;长期收集项目公司的有关资料;对项目公司的市场价值进行预算估计。一旦有所偏差或者风险应立即向RMC汇报。前往项目所在公司的特派人员必须实行轮班制度。如果项目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立刻汇报公司董事会。对于每一个项目而言,管理公司都应该计划一个周全的方案进行策划管理。正规化的资金投向流程可以有效降低控制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是风险控制理论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参考文献:
[1]郭赞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内部控制及其风险管理[J].现代商业.2012.15:86-87
在进行企业年金基金核算时,应设立以下几个特殊科目来核算年金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如“企业年金基金”科目核算年金基金的增加和减少额;“应收年金缴费”科目核算应收而未收的年金额;“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三个科目核算应该支付给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费用;“应付受益人待遇”科目核算当年支付给受益人的年金总额,其他普通科目和企业的一般账务处理核算内容相同。
[例](1)2005年12月31日A企业按计划向企业和员工收取年金,合计金额200万元,资金全部到位,A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 2000000
(2)2006年1月1日,A企业委托投资管理人用企业年金基金购买B公司股票10万股,每股3元,手续费为1.5%,购买股票投资基金10万元,手续费1.5‰,按面值购买5年期国债50万元,利率为5%,按面值购买3年期企业债券20万元,利率8%,A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成本) 300000
――基金(成本) 100000
――国债(成本) 500000
――公司债券(成本) 200000
贷:银行存款 11130000
借:交易费用(30×1.5‰+10×1.5‰)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3)2006年1月7日,A企业投资管理人对购买B公司股票进行估值(按准则规定每个工作日或每周要估值一次),市价为每股3.09元,共升值0.9万元(10×0.09),A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一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9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000
(4)2006年1月14日,A企业投资管理人对购买B公司的股票进行估值,市价为每股3.03元,与上一估值日相比减值0.6万元[10×(3.09-3.03)],A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6000
(5)2006年7月1日,B公司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3元,8月20日,该红利到达托管账户,A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 30000
贷:投资收益――股票 30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应收股利 30000
(6)2006年10月30日投资管理人以3.8元/股在证券市场上全部卖出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票,A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8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成本) 300000
――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3000
投资收益――股票 77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0
贷:投资收益――股票 3000
(7)2006年12月31日,A企业根据托管人计算确认的各项债券利息收入,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国债(50万元×5%) 25000
应收利息――公司债(20万元×8%) 16000
贷:投资收益――国债 25000
――公司债 16000
(8)2006年1~11月,每月缴存年金基金8万元,累计88万元,12月31日应缴存8万元未交,A企业各月末及12月31日所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80000
应收年金缴费 8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 960000
(9)2006年12月31日A企业有5名员工离职转出年金爱金10万元,A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企业年金基金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10)2006年12月31日A企业根据合同计提各项管理费A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受托人管理费 5000
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20000
托管人管理费 10000
贷: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5000
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20000
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10000
(11)2006年12月31日,决定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总额9.5万元,A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企业年金基金 95000
贷:应付受益人待遇 95000
(12)2006年12月31日A企业结转净资产,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 151000
贷:受托人管理费 5000
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20000
托管人管理费 10000
交易费用 600
企业年金基金 115400
关键词: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型PE;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合伙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0-0056-02
一、PE在我国的概况与运行模式选择
(一)PE在我国的概况
当前,在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产业和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的宏观经济背景下,国内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备受投资机构青睐,从而诱发了私人股权投资的持续升温。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统计显示,2006年海内外私人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国共投资了129个项目,投资总额高达129.73亿美元,2007年以后,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内地投资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2007年一、二季度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亚洲私人股权基金最新募集了75.94亿和57.90亿美元的投资基金,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29.5%和102.2%。但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数据同时显示,2006年外资机构、本土机构以及中外联合机构在内地PE市场的投资占比分别为73.3%、18.4%和8.3%,本土私人股权投资规模与海外机构相比,明显处于弱势。
(二)PE运行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PE大致有以下三种运行模式:
1、信托型PE。
信托型PE由信托公司与投资管理公司共同合作,通过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形式面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其中,信托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之间设有明确分工:前者负责信托资金的募集、信托财产的监管与风险隔离;后者主要从事项目投资、管理与退出变现。
2、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
目前,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必须通过发改委特批的形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首先注册成立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公司,但公司不设经营团队,而把基金整体委托给关联公司专业运营。2006年底,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正式挂牌,成为我国第一家获准成立的全中资产业投资基金。但由于国家还未正式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以及产业投资基金如何通过杠杆融资、可否上市以及税收等诸多政策尚未完全明朗,致使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挂牌至今,投资进展异常缓慢。另外,依靠国家试点特批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对目前大多数投资管理公司来说并不具备太多的借鉴意义。
3、合伙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正如前文所述,合伙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目前国际PE市场主流的投资模式。在合伙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发起人同时作为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自身在基金中的投入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方式不仅同化了基金投资人和管理人的价值追求,而且可以通过契约形式灵活地对普通合伙人实施奖惩激励,因此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当前,我国推行合伙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条件尚未成熟,在监管上也处于真空地带,致使成立合伙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谁有资格充当最后的“普通合伙人”。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都有资格充当普通合伙人,所以投资管理公司或公司内部负责单一投资项目的各个投资管理团队理论上均可对投资亏损承担无限责任。在企业普通合伙人须对投资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其还担任其他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那么就存有侵犯投资基金中其他有限合伙人利益的隐患。而我国投资经理“富人”团体尚未成形,要求投资管理团队对其负责的项目承担无限责任从现阶段看不具备实际操作的可能性。
其次,我国私募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监管措施尚未到位。机构投资者在对PE投资不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的条件下,无法有效监控投资管理公司是否以牺牲投资者利益为代价中饱私囊。此外,合伙制目前在我国仍是新生事物,投资者从认识、熟悉,最后再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参与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应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
再次,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尽管已于2007年6月正式生效,但与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相配套的注册登记、资金托管等制度仍然缺失,投资人进入、退出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因此合伙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短期内快速推出的可能性不大。
4、信托模式是现阶段我国推广PE的现实选择。
通过上文分析可见,采用信托方式开展私人股权投资目前在我国最具有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
首先,信托公司专业化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侵犯。在信托关系中,信托公司将充分发挥其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宗旨,勤勉、审慎地为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
其次,信托实行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托管人侧重信托财产的保管,两者相互制约,从而确保信托资金高度安全。1
再次,信托收益能够避免双重征税。由于信托计划本身不构成纳税实体,因此信托型PE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继而降低了投资者税赋。
最后,信托制度特有的破产隔离机制能够保证PE投资的连续性。信托特有的破产隔离特点,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投资管理人、受托人信用风险的影响,从而确保PE投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
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3月最新修订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两规”),要求参与信托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判断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对投资者实际拥有的最低财富数量进行了限定。新“两规”提高了投资者进入信托投资领域的门槛,把信托定位于高端理财市场,这刚好与PE市场投资者特征基本吻合。
二、信托型PE的运行模式
当前,信托公司开发PE产品,按角色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融资”类PE
国内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在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可考虑发挥融资平台作用,开发“融资”类PE。在“融资”类PE中,信托公司与投资管理管理公司依照专业化进行分工:前者负责信托资金的募集与清算、信托财产的监管;后者负责寻找投资项目、融资企业管理与变现退出。例如,湖南信托推出的“深圳达晨信托产品系列之创业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即采用上述模式。该信托资金由湖南信托负责募集,然后交予投资管理公司(深圳达晨创投)统一管理,信托资金将主要投资于拟上市公司、拥有核心技术或具备创新型经营模式的高成长型企业,以获取超额的股权投资收益。
(二)“融资+管理”类PE
资金投资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甲方出资金乙方负责技术投资和资金管理,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取出赢利资金,按照协议所签的收益比例分配,立即给予乙方,不得故意拖延时间。
二:乙方为了避免在操盘中,由于甲方随意打开帐户,给乙方操盘带来影响,所以乙方要求独立掌握操盘密码的权力,甲乙双方都不得将帐户和密码,告诉第三人,如果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谁自己个人承担.
三:具体合作模式分5种风险模式
1甲乙双方各负责投资本金风险50%,利润甲方分70%,乙方分30%
2甲承担本金60%风险,赢利后甲方分80%乙方分20%
3甲方负责本金70%风险,分赢利的85%乙方分15%
4由甲方个人承担风险100%赢利后乙方分赢利的5%,乙方将甲方的风险控制在x30%左右,如果亏损达到30%乙方必须告知甲方,获得甲方许可再投资
5客户零风险,年收益为固定收益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都可以随时要求对方终止本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金投资合同范文2投 资 人:(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管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由 (投资人)与 河南新领域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人)于 20xx 年 月 日签署于中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第一条 前言和释义
1.1 前言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 释义
1) 基金:本合同所指基金为新领域房产投资基金。
2) 投资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3) 投资管理人:河南新领域投资有限公司
4) 投资行为 :以合伙或股权参与形式进行房地产项目建设投资
5) 结算年度 :自申购之日起满一年之日止
第二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2.1 基金性质
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 基金类别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
2.3 投资领域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漯河市井冈山北路商业街开发项目)。
2.4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18个月,认购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
3.1 投资人的出资
1)投资人均需以现金 人民币 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
a.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
b.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2) 人民币 20 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 1 份。
3.2 基金的开户
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 管理权限
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 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四条 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投资管理人(河南新领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 康复兴 身份证号:410102X 联系电话: 住所: 郑州市中原区五厂四街15号楼附10号
4.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2)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3)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 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5)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6)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7) 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8) 投资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3 投资人:姓名: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住所:
4.4 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投资人有权分享基金的财产收益,并在基金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2) 投资人有权在本合同第九条的情况下退出基金。
3) 投资人有权向投资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体报告。
4) 投资人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5) 投资人应保证,其对于向基金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资金投入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领域并不会导致任何违法事由。
第五条 对外投资
5.1 投资范围
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本投资公司合作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关联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他房地产投资。
5.2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为房地产项目及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高级公寓、写字楼及商业用房等房地产资产。
第六条 基金的融资
投资管理人可根据投资需要进行融资。具体的融资方法由投资管理人确定。包括吸收新投资人、借款。
第七条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1 基金的收益
基金的收益以结算 年 度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年度为自申购之日起至满一年之日止。
7.2 收益的分配
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投资人可选择如下支付方式:
第八条 基金信息的批露
投资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投资人汇报投资情况。每3个月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
第九条 退出机制
投资人出资后,在基金封闭期限界满前,不得要求退回出资。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1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投资管理人决定终止;
2)全体投资人一致要求终止;
3)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基金难以正常运营。
10.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投资管理人及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任。
2)清算人在基金合同终止后,开始进行清算活动。将基金财产进行变现以后,出具清算报告,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优先级投资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1.2 投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投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投资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1.3 因地震、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免责。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法
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当向 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投资人与投资管理人各一份,专业律师备案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资金投资合同范文3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1.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为了刺激需求,2008年央行曾四次降息,第四次下调利率108个基点,受银行利率的影响,国债利率也大幅下调,当银行利率和国债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时,全国社保基金存于银行、购买国债等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的部分就会面临着风险。
(2)汇率风险
受金融危机影响,人民币兑美元一度大跌近500点,创汇改后的最大跌幅,人民币贬值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通货膨胀,人民币购买力下降,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国债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同时,汇率下降将导致投资境外汇回的收益下降,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海外市场的风险加大。
2.投资组合风险
根据《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条例暂行办法》规定,银行存款、债券(国债、企业债与金融债)买卖、进入证券市场,其中银行存款与国债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不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40%[2]。由此可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仍比较狭窄,资产投资过于集中,各部分资产投资比例变动幅度较大,银行存款占社保基金投资由2001年的64%一直下降到2006年的34%[3],而股票投资比例从2003年的5.1%,提升到2008年的最高限的30%,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比例在股票市场的激增,使其难以在金融风暴中全身而退,2007年全国社保基金净收益1354.86亿元,而2008年净亏损393.72亿元[4],巨大的差幅显示了目前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不能有效地防控风险。
3.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主要是由受托人和托管人目标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基金投资管理人道德风险可以通过约束激励机制进行防范,但由于目前我国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投资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难以有效规避。2008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在去年前一年度已成功逃顶,但却在短期内大幅加仓,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资产的净值以一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基金公司通过后期加仓获得两个多亿的管理费用,巨额的管理费用的诱惑不能不说是基金投资管理人投资决策失误的原因之一,虽然2008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巨额亏损,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却从2007年的6.2亿元上升到8.6亿元,这种基金投资管理人收益与基金投资收益脱节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剧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的道德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在基金投资操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证券市场走势以及资产价值等判断有误或者因获取的信息不全、研究不够深入而导致投资失误,从而造成基金资产价值受损或收益下降的可能性[5]。社保基金投资运作需要大量的具备专业投资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尤其是动荡不安的资本市场,对基金经理人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现阶段,这样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经理人往往只擅长某个单一的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兼备,专业基金经理人的缺乏使得社保基金投资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难以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全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策略
1、适当拓宽投资渠道,合理调整投资比例
社保基金的投资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但社保基金投资同时贯彻上述三个原则是很困难的,往往安全性与收益性相互矛盾。社保基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某一阶段选择最主要的投资目标时,考虑是保证安全,还是取得收益。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股票市场曾一度惨淡,所以,现阶段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应改变以往激进的投资策略,适当增加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投资比例,谨慎投资股票市场。积极拓展其他投资渠道,寻找保障基金安全和获得收益的最佳结合点。
(1)保证一定量的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社保基金存于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相较于其他投资手段来说仍是比较小的,在现阶段保障一定比例的社保基金存于银行有利于降低基金投资的风险。我国还可以根据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原则、支出规模、支出时间、流动偏好等特点发行特种国债,以国家信用作担保,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给社保基金投资国债带来的风险。
(2)投资股市需谨慎
股票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所以,全国社保保障基金投资股票时应坚持“分散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早在2004年,全国社保基金就在股票市场投资失利,该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资产减赢增亏9.19亿元,冲抵其他投资实现的收益45.91亿元后,经营业绩下降为36.72亿元,以此计算的收益率为2.61%,拉低整个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0.71个百分点[6]。现阶段社保基金投资应更加严谨,适当缩小投资股票的比例,投资时应进行多种产品的投资组合,在控制好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增大实业投资的比例
全球金融危机肆虐的形势下,我国的出口经济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为稳定我国经济的发展,可增大实业投资的比例。社会保障基金在投资时不仅要考虑保值增值的目标,还要兼顾社会发展的目标,而保值增值是其基本的目标。从整体上看,社会保障基金的多元化投资目标会导致收益率低下,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是为了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如果通过其他目标部分的满足了成员社会保障的需要,而没有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其他目标就是可取的[7]。扩大社保基金实业投资的比例,尤其交通、电信、能源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可以创造众多的就业岗位、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还可以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扩大内需,社会保障基金不仅能够弥补经济建设的缺口,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还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拉动全国经济的增长。由于实业投资期限较长,所以在投资前一定要慎重选择投资项目,做好风险评析,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
2.建立健全的约束激励机制,有效防控投资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加大市场“筛选”投资管理人的力度,受托人具有决定投资管理人去留的最终权利,受托人可以委托多种类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社会保障基金,相互竞争的机制有利于约束投资管理人的行为,通过市场优胜劣汰的原则,对投资绩效不理想的基金管理公司予以惩罚或淘汰,迫使其将受托人的利益作为其首要的追求目标。基金管理公司应部分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风险,按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以预防投资风险,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报酬应与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禁止“旱涝保收”的情况出现。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为基金投资管理人提供完善的薪酬、社会福利、收入提成制度和职业发展规划等,有效的预防投资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一、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
(一)我国的金融市场及资本市场发育不良,结构不合理首先,金融市场结构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在金融市场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和投资比例,同时养老保险基金作为金融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其投资行为又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结构。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严重阻碍了养老保险基金多元化投资。其次,我国的资本市场目前只有现货市场,缺乏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导致目前资金投资渠道的匮乏及资本市场发展的滞后,阻碍了金融结构的优化,使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资本市场面临诸多潜在风险。
(二)我国债券市场发育不成熟,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结构不合理首先,我国证券市场发育尚未成熟,规模还比较小,管理还不够规范,这样的投资环境是难以保障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的。其次,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强股市弱债市”的特征一直都很明显,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一直处于弱势,结构不合理。加之股票市场投机风浓厚,股权分置又使股票市场丧失了“价值发现”功能,使我国目前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是非常高的,同时又缺乏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手段,使得当前养老保险基金不可能、也不敢大比例投资入市。
(三)我国资本市场现有的投资工具都难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需求众所周知,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都会遇到通货膨胀等方面的风险,使这些基金承受贬值的压力。在所有的投资工具中,如果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可以说安全性是最高的,但将有可能遇到银行倒闭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及利率风险;如果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债券可能会遇到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及通货膨胀风险,使基金本金遭受损失;如果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股票会有可能遇到利率风险、政策风险。可见,所有这些投资工具,都不能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四)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及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管理混乱,不规范一方面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主体不清,管理上的政出多门直接导致投资管理的不规范;另一方面,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健全,各种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违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并制止。另外,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大多由证券公司发起设立,主要采取封闭运行方式,公司缺乏完善的内部制衡机制,而且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很容易产生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服务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因此,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委托中的道德风险是非常高的。
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面临风险的防范路径探索
(一)使证券市场走上规范化道路,创建适合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外部市场环境证券市场的主体是股票,这就要求必须采取措施使股票价格能成为企业价值的真实反映,股价变动能基本反应企业内在价值的变化。一方面要进一步改革公司上市制度,严格对上市公司入市资格的审核把关,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应尽力按市场价格发行股票,完成上市。另一方面,应完善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凡是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及相关的机构都要被严惩。还要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的退出制度及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全面推进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体制的改革。
(二)合理运用多种投资工具养老保险基金由于自身特殊性的原因,对本金的安全性要求极高,进入资本市场的目的也仅仅是寻求保值增值,风险小,收益稳定就成了投资原则。但实际上我国目前资本市场金融产品是比较少的,养老保险基金要想找到适合的投资工具是有难度的。文章前面有过分析,存入银行与购买债券尽管风险系数不高,但潜在的风险也是难以规避的。因此,必须选择多种投资工具,并且以合理的比例进行优化组合,以期规避风险,并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三)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一方面,必须把相关行政主体在养老保险投资管理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政府部门必须成为真正的服务型的政府机构,而不能以各自为政的方式介入到管理中来。另一方面,应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过程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人与受托人的管理行为监管,在对两者的管理中也必须采用激励与约束并存的原则,使人和受托人的活动都在自己合法的范围内,同时促使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行动亦应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方式,这非常有利于降低投资中的道德风险。
(四)积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及风险预警机制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后,由于委托人、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基金入市投资风险。解决这一风险的强有力对策就是强化信息披露机制,做到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及时公布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及影响安全性与收益性的重大事件。另外,风险预警机制能防患于未然,是控制风险的绝好措施,风险预警系统能通过对基金组织机构内外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和预测,并形成征兆信息,并据此对未来的风险进行预先预警,使管理者可以提前做出应对。
报告还列举了各个地区按管理资产规模(AUM)的著名资产管理公司。来源更为广泛的调查数据(共含623个条目)显示,目前全球另类投资资产规模总额已经达到6.3万亿美元(2013年为5.7万亿美元),资产类别分布大体与前100名另类资产管理公司比例相同,例外的是房地产(下降至总规模的23%)和对冲基金(增至总规模的27%)。
韬睿惠悦中国区投资咨询总经理毛晓佟表示,“机构投资者每年继续将数十亿美元巨额资金用于各种投资机会,而非购买债券和股票,目前这些机会越来越多地被视为核心配置,而不再被视为另类资产。同时,在这个群组内,具体‘资产类别’之间的界限正在模糊。投资者正在把更多精力放在内在回报因素而非‘资产类别’上。虽然我们认为这一领域的许多资产管理公司会继续吸引资本,但是只有那些认识到机构投资方法日趋复杂、并采取相应调整措施的公司才会真正取得成功。”
这份研究报告包含多种不同机构投资者类型的数据。相关内容表明,养老金资产在前100项另类管理公司资产中占有三分之一(33%),然后是财富管理公司(19%)、保险公司(8%),财富基金(5%)、银行(4%)、母基金(3%)、捐赠和基金会(2%)。
毛晓佟表示,“另类资产管理行业拥有最优秀的投资团队,如果辅以合理利益和公平资费,必将成为一种很有竞争力的投资方式。然而,所有投资者,从保险公司到财富基金投资者,都应首先确保自己拥有足够的监管水平,使他们能够区分真正和可持续的技能,特别是针对极其复杂的另类资产的投资管理技能。鉴于当前市场缺乏清晰的趋势性机会,这将确保他们充分利用不断增长的市场波动和优秀投资机会。”
研究报告表明,在前100名资产管理公司中,北美仍然是另类资本投资的最大目的地(47%);不过,基建和非流动性信贷领域里有更多资本投向了欧洲。总体上,36%的另类资产投向了欧洲,9%投向了亚太地区,8%投向了世界其他地区。
如果按照养老资金规模排名,前100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了超过1.4万亿美元养老资金。房地产管理公司仍然以36%的份额管理着最多的养老资产,其后分别为私募股权母基金(20%),私募股权基金(15%),对冲基金(12%),基建(8%),对冲基金母基金(6%),低流动性信贷(4%,2013年为2%)和大宗商品(1%)。
毛晓佟说,“随着‘资产类别’界线不断模糊,投资者面临越来越多的投资选择――但是,他们必须知道,并非所有另类资产投资价值都是一样的。有些另类资产非常复杂,需要很高的管理能力,如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是其他一些另类资产可能相对简单,如房地产和低流动信贷。目前,投资者倾向于区别对待另类资产类型。比如,有人试图通过房地产、基建和一些分散化的对冲基金策略来增强组合的多元化;有人希望通过其他对冲基金策略和私募股权获取更高的超额回报。投资者很快就接受并运用这种更加细化的、回报导向的投资理念,形成自己的组合投资结构,而不再利用传统的‘资产类别’方法。”
此次调查表明,在2014年年底,财富管理资产领域前25个另类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着4540亿美元(上升7%);保险资金领域前25家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着2880亿美元(上升5%);财富领域的前25家另类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着1550亿美元(大体持平);银行资产领域的前25家另类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着1400亿美元(上升12%);母基金领域的前25家另类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1220亿美元(上升23%);捐赠和基金会领域的前25家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着810亿美元(下降3%)。
毛晓佟说,“过去五年,从事另类资产管理的公司数量增加了三倍。随着投资者投资持续多元化,并试图从单纯长期股权等传统回报来源以外寻找优质投资机会,这一数量会继续增加。这一趋势培育了一个具有高度竞争性的市场,并产生了许多创新方法,解决长期处于低回报水平的市场挑战和养老金领域持续高赤字问题。然而,有人对该行业的部分现象提出了批评,认为扣除费用后这些投资并未增值,也未给终端储户带来最佳利益。如果这一趋势继续持续,势必挑战本行业的e生存能力。批评者呼吁加强监管,同时本行业也应该主动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我们优化投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