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18:10:1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重大医疗纠纷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急诊;医疗安全管理;医疗纠纷;防范
临床分析发现,医疗纠纷事件是因为各种因素所引起的,包括患者期望值较高、医院误诊误治等,临床病理解剖率的降低则是导致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原因,急诊科则是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科室[1]。临床中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和患者接触最亲密、最早和最直接的群体为护理人员。护理人员是医生的主要助手,在对患者进行急诊抢救和护理时,护理人员的责任非常重要。要想让急诊抢救的质量得以保证,就需要护理人员加强急诊抢救的准备工作,通过娴熟的技术和最快的速度,为急诊抢救护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要想实现上述要求,护理人员就需要对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进行不断学习,进而让护理效果得以及时提高。除此之外还应加强相关的研究工作,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让医疗纠纷事件能有效减少,最终让急诊效果提高,让医院经济损失减少,保证医院健康、稳定地发展。该研究主要分析了急诊的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防范,现做如下总结。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对该院2013年1月—2016年7月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17例医疗纠纷事件进行回顾性分析。男性患者、女性患者人数分别为11例、6例;患者年龄为8~60岁,平均年龄为(37.2±3.3)岁。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没有伤残病例;5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12例医疗纠纷事件不存在医疗损害责任。1.2方法选择统计方法来收集和分析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情况、处理情况、系统分布、赔偿费用以及赔付情况等,并利用自制表格来进行整理和归纳。之后选择SAS9.0软件来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
2结果
2.1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情况2013年1月—2016年7月该院急诊共收治71693人次,共发生急诊医疗纠纷事件17起,发生率为0.024%(17/71693),其中儿科2例,外科2例,内科10例,其他科室3例;5例为重大医疗事故。3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分析发现主要是因为没有护送危重症患者转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规程等原因所导致的。2.2死亡医疗纠纷事件的分析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2例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所导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电击伤后死亡,有关患者的抢救过程,并无完善的抢救记录。2.3医疗纠纷事件的解决方案分析在全部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9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医患双方友好协商所解决,2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5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法庭调解判决,1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3讨论
分析本研究结果显示,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2例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所导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电击伤后死亡,有关患者的抢救过程,并无完善的抢救记录;3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分析发现主要是因为没有护送危重症患者转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规程等原因所导致的;9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医患双方友好协商所解决,2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5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法庭调解判决,1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研究结果显示,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原因、结果不同,其具体的解决方法也存在差异。所以在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反思医疗纠纷事件,特别是反思医疗机构自身在救治过程中所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包括医院的技术水平、医疗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等,还是因为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医护人员在实际的医疗活动中,应对死者或者受到伤害的患者保持负责人的态度,将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当成工作出发点,进而让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降低,让医疗事业的发展保持健康和稳定。如果存在原因不明的现象,则应实施尸检,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公开进行处理,让社会舆论的压力有效降低,让后续暴力事件的发生几率降低[2]。尸体检验是现阶段是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查明的主要方式,效果也比较理想,可以将尸检结果当成证据,并呈现在法庭上。特别是最近几年,因为我国大部分医疗机构的临床病理尸检频率降低,同时临床医患纠纷和事故等增加,对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不良反应,因此更应加强尸体检验的意识[3]。值得注意的是,要想有效减少医疗纠纷事件,应不断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同时应不断扩展法律意识。部分时候,因为医院害怕过于主动会因此承担法律诉讼或医疗纠纷的风险,所以医院在对某些事件进行处理时常常选择和平处理的态度,然而结果却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漏诊、误诊以及误治等问题[4]。但是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例可知,医院在考虑到服务质量问题的基础上,不会主动进行尸体检查,所以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非常高。另外部分家属因为对治疗效果存在较高的期望值,特别是对于部分“专业医院”“好医院”“大医院”等,患者家属的期望值更高,所以在出现问题就可能因为存在较大的落差而出现重大医疗纠纷事件;除此之外我国存在传统的“死者为大”的理念,例如“保留全尸”“寿终正寝”“落叶归根”等,会在一定程度束缚人们,同时也是现实事件和普遍理念的矛盾。所以现阶段患者和医院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张,是因为多种因素所导致的;例如医务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在对负责者进行寻找时,医院表现得不闻不问,不及时处理或者缺乏明确的处理态度;另外医院为了自身利益对相关责任人比较偏袒;在患者治疗期间,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比较冷漠等。所以应从服务质量方面来对医疗纠纷事件发生的导火索、基本原因和核心原因等进行认真分析。针对以上问题,医院首先应将医疗纠纷事件当成出发点,对临床解剖能力进行不断提升,并对经验进行不断总结;除此之外在委托尸检方面,医院应加强学习,将委托尸检当成学习通道,对临床解剖经验进行不断提升。其次医院应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让生命科学的发展更加稳定,并分析和讨论死亡案例,将患者当成医疗活动开展的中心,对治疗活动中的全面性、合理性和细致性进行不断提升,加强患者家属的交流沟通,让社会矛盾性有效减少。除了以上措施外,还应加强管理,对防范意识进行强化。对于急诊来讲,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站在患者的角度思考问题,关注高危疾病患者和高危人群,加强沟通,加强手术的把关,加强培训工作,让医护人员的医疗纠纷防范意识提高。具体的防范措施如下。①组建医疗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通过分析医疗纠纷事件,对急诊科管理进行不断强化,将院长作为组长或者负责组织,组员则应选择社交能力和沟通能力较强的专业人员,进而形成存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委员会,对医疗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对急诊科进行监控、管理和培训,并有效协调患者和医院的关系。②制定科学和和完善的检查制定,并对责任性质进行明确,同时通过手术分级审批来实现,进而来对急诊科各级医师的实施范围进行明确,并对其进行有效约束,让手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进行越级性的处理。例如针对重大手术可能导致的纠纷,应在事前进行上报、讨论、分析和审批,之后实施常规性检查、病情讨论、家属签字、手术开展等。③制定科学和合理的讨论制度,针对医疗安全隐患和医疗纠纷隐患,进行开会讨论,对其中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相关责任,通过探讨和分析相关的原因,在对相关的改进措施进行明确。另外还应制定患者反馈制度或者投诉处,为患者的申述提供地方,让可能出现的暴力事件有效减缓,通过解释和协调,让患者能更好理解医院。除此之外还应对医护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进行不断提升,特别是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让其工作责任心增强。④有关纠纷的赔偿,医院在对规定和制度进行明确的同时,还应设定事故等级、明确责任和原因,来对赔偿范围进行划分,对赔偿额度进行设置;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商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等因素;积极寻找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协助,让赔偿风险降低;另外还应对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程序进行评估,让直接冲突能有效减少,通过对医疗活动的过失情况进行评估,对患者家属进行具有说服力和有证据的解释,对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原因进行逐渐了解,之后经过协调来对纠纷事件进行进一步的协调处理;对于医院来讲,应配置常年在职的专业法律顾问,经常进行教育、指导和协调,让医务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约束,对纠纷进行主动的处理和回应,让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效率得以有效提升。综上,在医院的各个临床科室中,急诊科是最容易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一个科室,针对这一特点,医院应加强医疗法规的认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安全管理,最终来对医疗纠纷事件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降低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几率,让医疗质量提高,进一步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医院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广.急诊的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防范[J].中国卫生产业,2016,13(27):7-9.
[2]王琳.急诊分诊安全管理模式对急诊护理质量的影响[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6,7(16):202-203.
[3]靳艳.急诊危重患者抢救中应用护理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J].临床医药文献杂志:电子版,2016,3(26):5219.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方;患方;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473-01
近年来,医疗纠纷问题不断增多,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恶化,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医疗纠纷问题的关键在于处理好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因此,法律问题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点。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医疗纠纷问题无法顺利解决,这种情况不利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和严肃性。
1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方和患方,客体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医疗纠纷的内容主要是围绕诊疗护理服务的争执而展开,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但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医务人员正常上班与值班时间发生的医疗行为失误,业余外出无偿为群众进行诊疗护理活动的时间段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的业余无偿抢救危重病人而发生的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也不将被认定为医疗事故,例如火车、飞机或轮船上的突发紧急抢救事件等。但是医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其他医院进行有偿的诊疗护理活动时,因工作失误造成病人的不良后果可认定为医疗事故。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实体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现实情况中,主要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故《民法通则》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规范。
2医疗纠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
2.1医疗事故的取证和鉴定:首先,医疗活动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活动,是一种特殊的活动。在传统的医患关系中,患方大多处在被动地位,医方在技术上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但同时在一般情况下,医方是未拥有拒绝对患方进行治疗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在医疗纠纷都存在着一种法律地位的不对等,而仅仅通过主观的过失标准来判断医疗纠纷中医方的过失行为有失偏颇。
其次,由于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患方无法对自己的权力受到侵害作出准确判断,无法对身体健康受到的伤害给出理性科学的描述。而患方虚假的陈述或对重大病情的故意隐瞒,都将对举证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患方立场上需要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帮助其弥补医疗专业和技术知识的欠缺,明确自身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医疗机构作为当事人,若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进行评判不仅不妥且不具备说服力,以至于当今的医疗纠纷越来越激化,社会矛盾越积越多。因而,由第三者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举措相对来说比较理想。但同时需要考虑与注意的是,医学会的成员如何配置,是否会与易患双方存在关系;而若医学会的成员是医生出身,他又是否会带着个人明显喜好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从而倾向于保护自己同行的权益。
最后,从民事证据的角度来看,医疗事故鉴定作为民事证据之一,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申请进行鉴定,这就意味着医疗事故鉴定并不是唯一的民事证据。但在现实情况中,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都将医疗鉴定当作主要且关键的证据之王。但医疗行为及过程本身就具有不可复制的特性,医疗鉴定不过是根据事故结果和医疗文书的书写等进行判定,无法完全反映出医疗过程中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2.2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医疗纠纷的复杂性源于患者本身就带有疾病,在带病求医和治疗的过程中疾病本身也在不断变化发展,甚至恶化。所以,医疗事故的后果是医疗过失行为和受害人的自身疾病共同导致的,甚至有完全由患者原有疾病自然转变导致的,其中的因果界定以及因果关系很难判别,这就需要明确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自身疾病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上的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系程度,从而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明确患者自身疾病对损害所起的作用,要考虑到以下因素:第一,患者原有疾病在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第二,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发展对现存损害后果的直接作用程度以及与医疗过失之间的关系;第三,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危险性与医疗主体实施医疗行为的必然联系和客观需求,患者因医疗行为的获利结果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等;第四,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基础条件在静止状态与其现存损害的关系。
2.3医疗纠纷诉讼的赔偿问题: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导致案由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目前,在医疗纠纷中存在一个“二元化”的标准,其中“医疗事故”的侵权行为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低标准,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则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高标准,赔偿标准的“二元化”导致了赔偿金额的相差悬殊。“医疗事故”的侵权行为适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中,赔偿范围小,赔偿标准低,其赔偿范围仅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陪护费、误工费、和残疾生活补助费等11项。这样使得事实上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想方设法将鉴定结果变成医疗事故,以逃避应付的高额赔偿。在审判医疗纠纷的案件中,经常出现同类的案件但判决结果却差异很大的尴尬局面,这主要是因为现行的法律适用原则存在一定问题以及法官对法律适用上存在的分歧导致的。例如,某新闻机构报道两个相同疾病的患者在同一家医院做了相同的手术,手术过程中,手术医生因为操作不当的原因对两个患者的器官造成了损害。其中一名患者进行的是医疗事故鉴定,而另一名患者进行了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在随后的此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获得2万多元的赔偿金,而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患者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获得8余万元的赔偿款。
总而言之,我国目前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还存在许多问题与漏洞,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探索十分有必要,从而制订出符合现实情况的法律法规以及处理制度。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都应当积极了解相关信息,适应目前的法律法规制度,依法合理地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李跃. 浅析医疗纠纷法律处理所面临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07).
1.1卫生经济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新形势的发展,一些新的特点在医疗纠纷中逐渐显现,病患和家属对医院医疗工作的意见和问题涉及医院工作各个方面,尤其是医疗费用问题引发的纠纷数目增长迅猛。医疗机构在采用新疗法和新技术取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在无形中增加了患者的潜在危险,使得医疗纠纷频出,赔偿风险上升。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由于具体的补偿标准是依据各地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补偿标准往往跟不上当前经济的发展水平,故而医疗事故发生后,医患纠纷就愈演愈烈。
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很多医疗纠纷的赔偿额通常都大大超过一次性补偿的标准,导致医院出现医疗欠费问题,有的医院由于欠费数额较大,甚至影响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医院的日常经济效益。目前,医疗纠纷所导致的后果严重影响了医院的经济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疗事故赔偿致使医院损失重大,因为有些医疗事故赔偿过程中出现了畸形的高额赔偿,如果一家中型医院亦或是大型医院发生一起赔偿数为十几万的医疗事故,那么将会对这家医院的经济形势带来重大影响。二是医疗纠纷的处理往往会产生继发性的经济损失,继发性的持续经济赔偿有时甚至大于医疗纠纷本身的赔偿数额。三是医疗纠纷会带来间接的损失和不良后果,医院的名誉受损,就诊人数下降,影响医院的日常收入。
有的医院和医生为了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会让患者多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故而,不合理的医疗纠纷处理会给医学科学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从根本上危害病患者和社会,产生恶性循环。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正处在改革期,医院获得财政补助越来越少,正被逐步推向市场,追求效益。另外医院现行收费制度的不合理性导致医生的技术劳动价值没有完全体现;再者还有医院诱导患者过度需求来增加收入的现象,以及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导致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
1.2从冲突理论分析医疗纠纷
著名的科塞安全阀理论指出,社会系统内的每一部分和部门都是彼此相互关联的,当这个彼此相关联的社会系统运转的时候,由于各个部门对社会系统的整合和适应程度的不一致,会造成不同社会部门之间在操作、运行方式和程度上的不协调,导致社会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紧张、失调和利益的冲突现象。
以科塞安全阀理论来分析医疗纠纷,即病患者希望医院的医疗能够为他们解除病痛的折磨,当治疗效果达不到他们渴望的标准的时候,患者和家属会对医院和医务人员产生不满。尽管城市医疗保障体系和新农村合作医疗有所补偿,可是绝大部分的病患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负担还是比较大的。有的医院不顾患者感受,在片面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却使患者对医院的敌对情绪日益加重,当敌对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会像火山一样喷发出去,然而这种情绪上的宣泄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表达。
其实,在战胜疾病的问题上,大部分情况下医生与患者的目的都是相同的,但是往往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矛盾,因为医生与患者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是不一样的,相应的会产生不同利益。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其利益就属于显在利益,这时患者的潜在利益就会在无形中受损。如果医院补偿机制和医疗项目定价不合理、医疗考核体制存在缺陷、医院对医疗费用的监管力度不强、医生的价值取向和情感疲劳等出现问题等,就会加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2降低成本
迅速有效解决医疗纠纷迅速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是降低成本的最好选择。调节医疗纠纷首先要使患者和医院双方进行良好的沟通,即使不能完全消除矛盾的根源,也要在原因认识和医疗后果上形成共识。解决医疗纠纷的最佳途径是在医患之间构筑调节中心和沟通渠道。著名的科塞安全阀理论提出,安全阀的目的是要充当敌对情绪排泄的出口。
崇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三方调解介入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并就此进行了多次调研。2010年7月,县政府发文成立了崇阳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领导小组,由副县长任组长,综治、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四个小组:一是维护稳定组,由公安机关牵头,在纠纷发生时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二是纠纷调解组,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退休医生、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基层优秀调解员等组成。三是专家鉴定组,由相关医学专家组成,负责医疗纠纷的鉴定。四是责任追究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负责对涉嫌失职、渎职医护人员及参与、教唆医闹事件的国家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医调委下设办公室,配备专人值班接待,在临街地段租赁250平方米办公场所,设立接待室、办公室、调解室、文印室等,购置必备的办公设备,公示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调解人员和鉴定专家照片简介等,给当事人营造一个规范、和谐、公信程度高的纠纷处理环境。
二、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司法、公安、法院、卫生等相关部门联动联调机制,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当事医疗单位须及时报告县医调委,医调委及时介入,开展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工作,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引导患方合法、有序、理性地解决诉求。发现患方有可能或已出现聚众闹事、停尸闹丧、打砸医院、侮辱医务人员等行为时,立即通知维护稳定组介入,由公安机关组织警力稳控局势、依法处置,保障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如果患方要求进行事故鉴定,由鉴定组指派或由患方自己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评估,医调委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医疗单位与患者(或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对不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三、建立“三项”机制,确保运转高效
1、建立调解引入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一是制定《崇阳县医疗纠纷处置暂行办法》,规定各医疗机构凡索赔金额乡镇卫生院在3000元以下、县直医疗单位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由当事医疗单位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超过这一标准的,相关单位必须向医调委通报,医调委告知、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从而在纠纷发生初期及时将其引入调解渠道,防止矛盾激化升级。二是大力加强宣传。医调委成立时,在县电视台滚动播出相关新闻,此后,通过崇阳电视台、崇阳法治网及咸宁日报崇阳专刊等媒体开展宣传,全面介绍医调委的性质、服务宗旨、工作原则、业务范围等。全县各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设立医疗纠纷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引导患者及家属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2、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医调委正常运转。一是调委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政府明确规定,医调委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二是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准备金,保证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足额将赔偿款赔偿到位。各医疗卫生机构按2009年度业务总收入的0.3%提取医疗纠纷调解准备金,专款专用,全县共提取45万元,拨入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账,凡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赔付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由县医调委在准备金中直接垫付给患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一周内将赔偿金拨转到医疗纠纷调解准备金专账内。三是实施“以奖代补”。将医调委调解案件补助纳入咸宁市和崇阳县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范围,每案补助300元,市和县两级各补助150元,个别重大纠纷奖励实行一案一议。
至20__年12月的法医尸体解剖案例资料进行统计,并对其中存在医疗纠纷的孕产妇死亡案例进行分析。结果31例存在医
疗纠纷的死亡孕产妇法医尸检案例中:(1)围产期死亡26例(83、9%),妊娠早期人工流产后死亡5例(16.1%);(2)产科出血
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22例(71.0%),羊水栓塞死亡5例(16.1%),其它原因死亡4例(12.9%);(3)乡镇医疗机构17例
(54.8%),地县级医院占7例(23.6%),市级医院占4例(12.9%),其他占3例(9.7%);(4)纠纷产生的原因中疑为误治14例
(45.2%),误诊的9例(29.0%),抢救不及时的7例(22.6%),其他1例(3.2%)。结论孕产妇死亡医疗纠纷案主要发生在围产
期.其次是妊娠早期;产科出血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最主要因素之一;乡镇及县级医疗机构易引起纠纷;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
是误诊、误治和抢救不及时。
【关键词】医疗纠纷;孕产妇死亡;法医病理学
【中图分类号】d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305—04
forensic pathological study on maternal death cases involved in medical dissension. sun xing-wang, ya ng zh—ihui,
ca0 ling1,yu gi.0-hlza,dong hui.department of forensic pathology,luzhou medical college,luzhou 646000, luzhou
medical college hospital
【abstract】objective to study primary cause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aternal death cases involved in medical dissension
and to improve the ability to prevent it.methods 3 1 maternal death cases of legal medical autopsy involved in medical dissension
were reviewed and analyzed.results of 31 maternal death cases involved in medical dissension:11 26 cases died in perinatal pe—
riod,5 cases died of artificial abortion in the forepart of pregnancy;2)22 cases died of obstetric hemorrhagic shock,5 cases died of
amniotic fluid embolism,and 4 cases died of other reasons.3)17 cases died in medical institution of town,7 cases died in medical
institution of county,4 cases died in medical institution of city,3 cases died in other medical institution;4)the reasons for medical
dissension:14 cases died of improper treatment,9 cases died of misdiagnosis,7 cases died of lingering salvage,1 ease died of oth—
er reasons.conclusions maternal deaths happen most frequently in perinatal period.secondly in the forepart of pregnancy;the
primary cause of maternal death was obstetric hemorhage; most medical dissensions were caused by town or county medical insti—
tutions;the main reasons for medical dissension were misdiagnosis、improper treatment and lingering salvage.
【key words】medical dissension;maternal dea山;forensic pathological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
断提高,近年来医疗纠纷诉讼案明显增加。正确合理
地调解和处理医疗纠纷已成为各级医疗行政部门和
医院普遍面临的问题.如何防范医疗纠纷也成为广大
医务工作者关注的焦点。虽然医疗纠纷在临床各科室
均有发生,但以妇产科和外科多见。[1,21本文就我院法医
学教研室十多年来受理的存在医疗纠纷的孕产妇死
亡法医病理尸检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特点及防范对
策。
材料和方法
一
、资料来源
存在医疗纠纷的31例孕产妇死亡案例均来源于
四川泸州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1985—20__年间受理
当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纠纷法医尸检案
例.每例尸检案例资料完整,死因明确。
二、方法
31例死亡孕产妇均在死后8~64小时内行系统尸
体解剖,并做组织学(he染色)检查及相应的特殊检
查,由3位病理医生观察诊断。制定统一表格,逐项登
记,然后进行统计分析。
三、纳入标准
严格按医疗纠纷的概念为选择标准,无论死因为
[作者简介】孙兴旺(1965一),男,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医病理,医疗纠纷鉴定。m-mail:lzsunxw@163.com
· 306 ·
何,不管医疗机构一方有无责任,只要引起了医疗纠
纷并涉及孕产妇死亡的尸检案例均纳入本研究。
结 果
一
、年龄与城乡分布
本组3l例死亡孕产妇年龄2l~43岁.平均29.6±
5.2岁,其中21~24岁7例,25~29岁8例,30~34岁ll
例,35岁~39岁4例,40岁以上的1人;均为育龄期妇
女,超过30岁的l6例(51.6%),超过半数。农村人el
2l例(67.7%),城镇人el 10例(32.3%),以农村人el死
亡率较高。
二、死亡与妊娠时间
妊娠早期(停经后第8~l4周)死亡5例(16.1%),
围产期(受孕后第37周以后至产后9天)死亡26例
(83.9%)。孕产妇产后50min~9 d死亡20例(其中产
后剖宫产后死亡2例,产后转院途中死亡4例),产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4期)
中死亡5例,待产中死亡l例,人工流产后2~6d死亡
5例。
三、发生纠纷的机构
纠纷发生的医疗机构为地市级医院4例
(12.9%),县级医院7例(23.6%),乡镇医院l7例
(54.8%),其他3例(个体1例, 无证行医2例)
(9.7%)。
四、死亡原因构成
法医病理尸检结果见表l。3l例存在医疗纠纷的
死亡孕产妇尸检病例中各种原因引起的失血性休克
死亡22例(71.0%),羊水栓塞死亡5例(16.1%),其
他原因死亡4例(12.9%)。引起失血性休克的原因有
产道严重撕裂伤出血、宫外孕破裂出血、子宫破裂、手
术后残端出血、胎盘滞留出血和低位前置胎盘残留
等
表1 31例死亡孕产妇法医尸检病理结果
table 1.the autopsy results of 31 maternal death cases involved in med ical dissension
五、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比较
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结果比较见表2。本组3l例
存在医疗纠纷的孕产妇死亡尸检案例中,临床诊断与
病理诊断的符合率为38.7%,其中各种原因引起的失
血性休克死亡22例,临床诊断符合率40.9%(9/22),
误诊率59.1%(13/22),其中内出血8例中仅有l诊断
符合,其余7例诊断失误;因此误诊是导致失血死亡
的重要因素。另外羊水栓塞死亡5例均诊断失误;其
表2 31例死亡孕产妇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结果比较
table 2.the result comparison of clinical dignosis and pathyological diagnosis of 31 maternal death cases
他原因死亡4例中有l例诊断失误。
六、纠纷产生的原因
3l例死亡孕产妇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误
诊误治,见表3。怀疑死亡原因为误治所致产生纠纷的
l4例(45.2%),其中助产不当6例(19.4%),引产不当
5例(16.1%),手术失误3例(9.7%);怀疑死亡为误诊
所致产生纠纷的9例(29.0%);怀疑死亡为抢救不及
时所致产生纠纷的7例(22.6%);为其他原因的l例
(3.2%)。从以上可见,对各种治疗处理的怀疑明显多
于最终诊断,其中有的表面看来是在治疗过程发生的
死亡.但实际上是诊断不明而延误了有效的治疗时机
而造成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4期)
表3 31例死亡孕产妇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table 3.the reasons for 31 maternal death cases becoming involved in medical dissension
讨论
处于育龄期的孕产妇一般比较年轻,身体素质较
好,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后易引起纠纷。本组31例死亡
孕产妇,死亡年龄2l~43岁,平均29.6~5.2岁,年龄30
岁以上的16例(51.6%),超过半数。孕产妇死亡产生
的医疗纠纷,主要发生在孕妇临产前后和要求终止的
早期妊娠。本组死亡孕产妇法医尸检案例中,临产前
后死亡26例(83.9%),早期妊娠人工流产后死亡5例
(16.1%)。
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原因较多。据全国孕产妇死亡
检测协作组1989—1995年检测结果显示[3]:我国死亡
孕产妇主要死因占首位的是产科出血(48.5%),其次
为妊高征(11.8%)、妊娠合并心脏病(8.3%)、羊水栓
塞(5.1%)、产褥感染(4.6%)、妊娠合并心脏病
(8.3%)、其他(17.5%)、不详(0.9%);产科出血的主要
原因为胎盘滞留、宫缩乏力、子宫破裂、前置胎盘、软
产道损伤、胎盘早剥、子宫内翻、凝血障碍等。本组资
料中各种原因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22例
(71.o%),羊水栓塞死亡5例(16.1%),其他原因死亡
4例(12.9%)。引起失血性休克的原因有产道严重撕
裂伤出血,宫外孕破裂出血,子宫破裂、手术后残端出
血,胎盘滞留出血和低位前置胎盘残留等。这与国内
检测结果有一定出入.最主要的是由于本研究样本涉
及的是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资料,具有一定的局限
性;其次可能也与临床诊断和病理尸检诊断结果不可
能完全符合有关。
优良的医疗服务,有赖于对疾病准确的诊断和及
时有效的治疗,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产生医
疗纠纷。及时有效治疗的前提是准确的诊断,因此.准
确及时的诊断显得十分重要。然而,临床诊断和病理
诊断客观上总是有一定距离.尽管将尸体解剖和临床
表现结合起来的病理诊断准确可靠,对医学发展起到
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临床上医生只能根据临床症状和
各项检查得出临床诊断,且有时病人病情危重,有的
检查受到限制,所以不能要求临床医生与病理医生的
诊断完全相符合。据统计资料显示,医疗水平较高的
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医院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的符
合率多在60%~80%,即使在医疗水平较高的医学院
校附属医院,二者的符合率也只有80%左右。本组病
理诊断与临床诊断符合率仅38.7% .明显较低.主要
是由于尸检材料多来源于边远农村的医疗纠纷案件。
在我国广大农村,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因素更复杂,不
仅要受医疗条件比较落后、专业医师缺乏、医师临床
经验不足、血液来源困难等诸多与医疗有关的因素限
制,而且还要受交通欠发达、经济条件较差以及思想
观念落后等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因此.应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将临床诊断不符合
病理诊断的都定为医疗事故。
孕产妇死亡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和十分重视的
一个问题。临床上,医务人员采取积极措施,对有效减
少孕产妇死亡意义重大。从本组资料结果分析看.各
种原因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
主要因素,避免和减少导致出血原因的发生,能有效
减少孕产妇死亡,降低死亡率。诊疗中应做到:(1)重
视产前(术前)诊断,治疗前(产前)认真检查病人,做
必要的辅助检查.医生应防止只凭借经验诊断,减少
误诊,可以有效减少治疗过程中的处置错误。本组资
料中5例人工流产孕妇均未作b超检查而误诊,其
中4例行刮宫和药物人流后又未留观,病人及家属医
学知识欠缺.未能及时发现内出血送往医院抢救,致
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另l例被镇医院的医生误诊为急
性盆腔炎,输液治疗中死亡,未考虑到宫外孕的诊断。
(2)产时认真观察产程,积极处理并发症、合并症;合
理控制宫缩强度.防止子宫破裂;有效保护产道,防止
产道严重损伤.减少大出血发生;胎儿娩出后,给予催
产素.促进子宫收缩,减少因宫缩乏力引起产后出血。
本组资料中.有3例因宫口未开全时错误使用大量催
产素致子宫破裂大出血母婴死亡;8例产道严重撕裂
伤致失血性休克,最终死亡。(3)产后密切观察产妇
生命体征(特别是血压)变化,特别是产后2小时内,
严密观察阴道出血及子宫收缩情况,因产后出血往往
发生于产后2小时内,尽早发现有无出血,了解出血
量多少,及时正确处理,防止休克发生,可以有效减少
孕产妇死亡。(4)严格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一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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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剖宫产死亡率高于阴道产,甚至高达7倍;[4]国内
上海市剖宫产死亡率是阴道产死亡率的2倍左右。is1
严格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提高手术质量,做好术前
准备,术中防止扩大创面,彻底、可靠止血,术后要严
密观察.及时发现手术并发症并妥善处理,也可有效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在诊疗实践中积极防止各个环节
中的差错,可以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有利于减少产
科医疗纠纷的发生。
法医病理学尸检既可查明医疗纠纷的死因,为判
断是否是医疗事故寻找科学证据,又可验证临床诊断
结果,反馈医疗信息,对正确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提
高诊治水平和医疗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
国医疗纠纷尸检(多由患方提出)虽然有上升趋势同,
但由于种种原因,总的尸检率仍然很低。故大力宣传
和重视尸检对调解、处理医疗纠纷和提高医疗水平均
有重要的作用和积极的意义。提倡移风易俗,破除迷
信,弘扬科学,做好家属工作,努力提高尸检率。医疗
纠纷尸检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责任重大,法医参
与医疗纠纷鉴定.要求检验者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技
· 法医学理论与实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4期)
能和较高的鉴定水平,而且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
的职业道德;在检验工作中要认真仔细地对待每一个
环节,制订严密的尸检方案,防止错检和漏检;做到科
学、公正地鉴定,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科
学依据。
参考文献
[1】骆啸.浅析医疗纠纷增多现象[j】.中国卫生政策,1997,5:23-25
【2】罗斌,林少虎,林俊莲,等.医疗纠纷法医尸解136例分析叨.中国卫
生事业管理.20__, 2:91~92
[31 全国孕产妇死亡监测协作组.全国孕产妇死亡监测结果分析叨.
中华妇产科杂志,1999, 34(11):645~648
【4】lilford pd,vn coeverdell groot ha,moore pj,et a1.the relative
risks of cesareall and vaginal delivery: a detailed analysis to exclude
the efects of medical disorders and pre-existing physiological disturbances
肌.br j obstet gynecol,1990,97:883-892
【5】朱丽萍,周冰华,秦敏,等.上海市20年剖宫产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叽.
中华妇产科杂志,20__,35(3):153~156
【6】张益鹄.涉及死亡医疗纠纷的发生一27年医疗纠纷法医尸检回顾研
市*局、卫生局领导、各兄弟医院同仁们:
你们好,非常感谢内保分局和老大哥人民医院组织并提供的这次机会。全市医疗机构坐下来一起研讨医疗纠纷,这在我市卫生系统是第一次,这必定会在防范和遏止医疗纠纷的发生上起到积极作用。下面,结合我院近两年的医疗纠纷处理上谈一下我的感受。一.医疗纠纷的成因当前,尤其是在新《医疗事故条例》实施之后,医疗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医疗纠纷每年以10%-20%的速度递增,频频发生的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紧张,而紧张的医患关系又促使医疗纠纷频频发生,结果恶性循环。目前产生众多医疗纠纷的原因比较复杂,但总的归纳起来,主要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1.患者维权意识增强,而医务人员的法律观念淡薄,体现在患者就医时,医方对患者应有权力知情选择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的不尊重,结果被患者当作一种无法忍受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2.社会矛盾转嫁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体现在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患者无力承担大额医疗费用或各类伤害案中因某种原因无人承担医疗费用时,故意指责医务人员工作中出了差错和事故而引起的纠纷,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医疗费用的目的。3.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期望值过高,如患者住院就认为进了“保险箱”,不能正确理解病情的变化和疾病发展的自然规律,一旦病情恶化或死亡,就指责医方治疗有过失。4.医疗机构存在过失和不足。如医德医风差、服务态度恶劣,同时,存在误诊或漏诊的情况。另外,还有因医疗收费,个别心态不健康的人想敲诈医院而引起的医疗纠纷等。二、医疗纠纷的危害医疗纠纷发生在医院,不仅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还要耗费医院大量的人力、物力。频繁发生的医疗纠纷,特别是医方无过错的纠纷,对医务人员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对医疗环境影响也很大,增加了社会对医务界的不信任,恶化了医患关系。医方为避免医疗风险,不敢收治危重病人,不敢开展高难度手术,在治疗中墨守陈规,不敢越雷池半步。这在客观上阻碍了医学技术的发展。这不仅是医学的悲哀,也是患者的悲哀。医疗服务本身是一种不同于其它服务的特殊服务,它既服务躯体,又服务于精神,医疗服务的对象也是特殊的,——接受服务的大多是痛苦中的病人和情绪焦虑的患者家属,因此,当你帮助患者解除痛苦,恢复健康时,医护人员容易被患者千恩万谢;但当服务出现缺陷时,医务人员也最容易受到指责,在去年我院的发生的一例医疗纠纷中,就曾出现过这么一幕,一方面是患者因纠纷纠集一帮人在医院大门处大闹,另一方面一名住院患者因康复前来医院送锦旗,这是一种很无奈的现象。三、医疗纠纷的防范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呢?反观我院两年来的医疗纠纷,真正因医疗技术欠缺而引发的纠纷没有,连续发生的多是因为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病情解释不到位,服务态度差引起的纠纷。这个结果符合有关部门在调查全国医疗机构中医疗纠纷的调查结果。我想,如果我们医务人员不仅仅把“以病人为中心”作为一个口号,而是真正体现在工作中,许多医疗纠纷是可以避免的。作为医院的一名管理者,我认为医院本身在防范医疗纠纷上还应再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加强管理是杜绝医疗纠纷的根本措施。主要两个字“规范”,要严格按照医院的医疗操作规程去对待每一位患者,强化临床一线责任,进一步规范操作规程,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和医疗质量检查,结合医院发展肿瘤专科特点,借鉴和制定肿瘤诊疗常规,使“依法行医”成为医疗实践的行为准则。规范入院病人“一日清单制”,严格按收费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增加收费透明度,使病人在医院花钱不再“雾里看花”,而是心中有数。2、强化服务是减少医疗纠纷之源。如果能以患者满意不满意作为医疗服务的最高标准,那么就能避免大部分医疗纠纷。服务无巨细,它体现在患者就诊的每一个环节,这需管理者与医务人员的细心揣摩,从而进一步完善。头些天,人民医院推行的出入手续代您办都是在围绕服务上做文章。事实证明,高尚的医德可以化解医疗高风险,优质的服务可以减少医疗纠纷!3、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是防范医疗纠纷之本。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制意识的增强,患者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与医生之间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他们对自己的疾病、治疗、费用等方面有知情选择权,同时患者也重视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如果医务人员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改变家长制的医疗作风,容易对患者构成侵权,从而引发医疗纠纷。防范医疗纠纷,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大力支持。1、加大政府投入,保证医院生存与发展的必需资金来源,这样可以避免医疗机构因发展资金短缺而转嫁患者的不合理收费,减少患者因收费而与医院产生的纠纷。政府应重新审视把医疗机构推向市场后的政策。2、尽快建立和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邢台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内陆中小城市,许多患者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医疗纠纷的增加。3、改变新闻舆论导向。目前,医疗机构似乎成了各类媒体暴露社会问题的焦点,一些媒体对发生在医患间某些不可避免的纠纷和矛盾连篇累牍地进行炒作、曝光,而内容有的有一定依据,有的基本偏离事实。医疗机构接受新闻舆论部门监督是必要的,但大量媒体的不客观报道,事实上给公众形成了一个“现在医院不可信”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医患矛盾,有意无意地促使了医疗纠纷的发生。所以,从根本上解决医疗纠纷,不能仅限于医患双方,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医患双方需要在相互信任中化解,医疗纠纷需要在理智和法制基础上解决。四、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所有的医疗纠纷,患者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向医院索要补偿,可是现在,医疗纠纷经济补偿远远大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合理的。补偿数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发生医疗纠纷,一旦医院满足不了他们提出的赔偿金额或医院不承认是医疗过失,他们就会纠集亲朋好友甚至纠集地痞流氓围攻医院。威胁恐吓医院领导及医务人员,造成医院或科室停诊,从而胁迫医院达到他们的目的。在医疗纠纷处理上我重点谈三个问题。1、在纠纷伊始,患者或家属因病情变化不理解前来质询医院时,医院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各相关科室应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处理这件事。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如封存病例等。切勿踢皮球一样推诿患者,激化矛盾。对患者应有足够的理解和耐心,这样可避免一部分医疗纠纷向恶性发展。2、当患者认定是医院造成的医疗差错时,医院应提醒他申请医疗鉴定并提供法律范围内允许提供的材料。但相当一部分患者拒绝鉴定。一是因为没有胜诉的把握;二是对医疗鉴定机构的不信任;认为病人是在你医院诊治的,出了问题我就找你说事。所以,在僵持之间就激化了矛盾。极易引起群发性事件。(能否医院率先提出鉴定?)3、在赔偿上,一方面一部分领导和普通群众认为,出一点钱把事摆平了算了,人家好歹死了人或受到了伤害,这么大医院,何苦让他闹呢。但是另一方面,医院也有难言之隐。医院作为国家的医疗机构,上级部门和医院也不允许国有资产随意流失;其次,一闹就妥协,只会助长各种无理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第三,患方拿到钱后,反过身来就告医院,这样的事屡见不鲜,并口口声声称,如果不是事故,你们给我钱干什么;第四,患者的漫天要价使医院不能忍受。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并引发,这时,医患双方已没有信任度可言,这就需要上级部门和*机关的及时介入,避免事态进一步趋于恶化。五、*机关处理群发事件中责任重大一旦引发群发性事件,*部门的及时介入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尤其显现重要意义。在去年我院出现的一例医疗纠纷中,患者因妊高症入院,生产时出现大出血和羊水栓塞。后并发DIC,经抢救无效该产妇死亡,患者家属一口咬定是医院出现医疗事故,向医院索要赔偿,一开口就要60万,遭到医院拒绝。患者家属纠集数十人包括十多名外地在邢打工人员数次围攻医院。辱骂推搡医务人员,焚烧冥纸,围堵相关科室,严重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极坏影响。内保分局数次及时赶到,制止了患方的一些过激行为,保护了国家财产,使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这说明,*部门的震慑力量是促成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年,由卫生部、*部联合下发的卫通(*)12号文明确通告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对患者在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据《治安处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份规定至今执行起来不容乐观。像目前只要发生,患者常见的行为如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自由的,故意损坏医院公私财物的,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的都是屡见不鲜,但是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中患方的嚣张气势。所以,我建议*机关应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安全感。出现医疗纠纷,这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我希望医疗机构与全社会共同努力,减少和化解医疗纠纷,营造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使医疗机构能够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一、坚持“四项原则”,抓覆盖显成效
宜宾市司法局确立了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四项原则”:即在运行理念上,坚持“准确定位,充分体现人民调解的性质”;在运行模式上,坚持“健全机制,构建第三方调解与第三方理赔协作机制”;在运行保障上,坚持“统筹规划,打造规范高效调解平台”;在运行效果上,坚持“专业护航,确保调解工作公正公平”。在“四项原则”的指导下,全市建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区县医调委9个、乡镇医调委34个,基本实现了网络全覆盖。2012年以来,全市医调委受理调解医疗纠纷500余件,其中因死亡引发的纠纷120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6%,实现了党委政府、医方、患方、保险公司“四方满意”。
二、强化“四大保障”,抓运行合力量
宜宾市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群众和社会关于“加快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的呼声,将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作为落实服务群众“八件实事”的重中之重。2012年,《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立足于服务平安医院建设,加大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力度,积极协调各方出台措施,为医调工作开展提供保障。一是强化政策保障。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全面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工作目标、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二是强化组织保障。市、区(县)分别成立了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纳入对区县绩效考核目标。三是强化基础保障。市、区(县)10个医调委均配备有独立、规范的办公场所,其中,市医调委办公场所400余平方米,由政府投入约150万元改建,配备了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设备和专门车辆。市、区(县)各医调委的工作运行经费、个案补贴、专家咨询等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兴文县医调委个案补贴最高达到2000元,市医调委个案补贴每件1600元。四是强化人员保障。全市医调委组建了一支具有300多人的专业调解员队伍,市医调委专职调解员岗位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解决,3名专职调解员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同时从法律服务、大学院校、法院等行业选聘了14名兼职调解员,从人员选用上注重体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第三方”属性。
三、健全“三个机制”,抓规范促发展
为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深化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宜宾市司法局指导医调委建立健全三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技术支撑机制。针对医疗纠纷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特点,全市聘请了200多名医学、药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库,投入3万元建立专家信息资料数据库,数据库网上操作系统具备随机抽选、自动回避等功能。通过调解前专家会诊,为调解员答疑解惑,帮助医调委做到依法规范调解。二是建立联动机制。外部联动,明确9个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三调联动中心的协调下,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内部联动,充分整合司法行政职能,在医调委设立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窗口,及时为调解中或调解终止的医患双方依法维权提供快捷的法律服务。三是建立第三方调处和第三方理赔协作配合机制。为增强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及时兑现调解协议达成的赔付,提高调解协议书的履行率,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通过市场化招投标,全市确定统一的承保公司,承保公司承诺“长期为市医调委提供50万元赔偿款垫付保证金,对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的,可先予在保证金内支付”;“在医调委派驻保险人员,介入每一起纠纷的调解过程,核查纠纷事实和责任认定,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7个工作日内兑付”,确保快理、快审、快赔。至今,经市医调委调解成功,所有明确因医疗责任引发的纠纷赔偿,保险公司均全部快速理赔,赔偿额共300余万元。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已在全市推开。
四、狠抓“四个环节”,抓效能促公信
一、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第一道防线”和长效机制。目前,我市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医患矛盾突出、解决纠纷难度不断加大,影响了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运用人民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建设“平安*”的现实要求,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举措。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由若干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属人民调解专业性组织,在市司法局指导管理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调会主要工作职责是:接受医患双方的申请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及时排查发现医患纠纷隐患,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讲防范的意见建议;主动介入调解有可能激化、演化为的医患纠纷;接受当事人法律、医疗方面知识的咨询等。
医调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职调解员若干名,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在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中聘请兼职调解员若干名,根据调解需要协助工作。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法律专家,建立医学、法律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及法律咨询服务。医学专家库由市卫生局推荐相关专业医学专家组成,法律专家库由市司法局推荐资深法律人才组成。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市司法局、卫生局和法院负责人、专家组成,负责对医调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医调会办公地点按照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设置,医调会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资、专家补贴经费,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医调会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由市司法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医调会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需要调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咨询专家意见等正当权利应得到保障。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
(一)受理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向医调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调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疑难重大医疗纠纷,可邀请相关专业医学、法律专家咨询论证,确定调解方案并开展调解。
(二)受托调解:医调会可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接受市卫生局、法院委托的医疗纠纷(案件)并开展调解。
(三)协助调解:医调会可接受市卫生局、医疗纠纷发生地乡镇(街道)调委会邀请,协助调解;医调会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邀请兼职调解员协助调解,也可由当事人指定1名兼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兼职调解员的指定遵循回避制度)。
医调会应在纠纷受理调解之日起1个月之内调结,到期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调解不成的,医调会应当正确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
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医调会是为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证社会安全稳定的一项工作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勇于实践。
(二)抓紧时间,精心准备。各相关部门要立即着手组建医调会,设立调解室,聘请医学、法律咨询专家,配齐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严格选拔,抓好培训。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除原已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人员外,新录用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人民调解经验,责任心强,处事公正,身体健康,按照录用标准,面向社会招聘。内勤人员可从有医政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曾获优秀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的可优先录用或适当放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