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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常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18:10:2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共场所安全常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公共场所安全常识

第1篇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公共场所管理人;现有立法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4-0104-03

山东招远发生在麦当劳餐厅里的故意杀人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在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多大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广泛的探讨,然而由于《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实践方面的缺陷,使得我们结合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判断实践案例存在着相当困难,笔者在梳理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和理论渊源后,结合山东招远血案的分析,以期探讨对安全保障义务之重构。

一、安全保障义务立法嬗变

(一)安全保障义务在大陆法系的演进

最早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是德国著名的亚麻毯案件。安全保障义务在德国法上称为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源于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随着安全注意义务相关案件的出现,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渐渐被德国司法实务界用于侵权法领域,并逐步发展到其他社会交往活动领域。在法国,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相类似的是安全义务,安全义务首先出现在契约责任中,而后逐渐拓展到侵权法领域。安全义务理论最初是为了对工伤事故中受害人提供保护而被法国司法所创设的。此后,法国逐渐扩展契约法的安全义务理念,将它适用到侵权法领域。

(二)安全保障义务在英关法系的演进

英国、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大多数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是在判例中形成的。在英美法上,与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是安全注意义务。安全注意义务不仅存在于合同关系中,而且也构成了侵权法的基础。安全注意义务的存在是构成过失侵权诉因的重要条件,其理论溯源于英国,是英美过失侵权法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并逐渐成为英美侵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的立法嬗变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其第6条的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严重的不足。本条将义务主体仅限于从事社会活动的人,而且着眼于相对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赔偿问题,是一种局部的、不完整的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保护,其第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除此之外,安全保障义务在相关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也有规定,如民用航空法、公路法等。但尽管如此,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相对于复杂的司法实践而言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仍有不明确以及不完整的方面。鉴于此,在今后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当予以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

二、对《侵权责任法》安全保障义务之解释论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虽立法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已做出价值取舍与定性,然基于解释论的角度,我国学者对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原则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侵权责任法是在规定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三项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再加以规定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方式上而建立的。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在因果关系,过错判断,责任形态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应适用于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正是由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构成要件和范围与一般过错责任相比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上有必要做出特殊的规定。笔者认为,第37条包含两个条款,第1款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法律后果,这与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都像符合,不能认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第2款是规定第三人介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适用补充责任。根据体系解释的原则,公共场所管理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实践及山东“招远案”引起的思考

(一)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实践

在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纠纷案中,原告之女王翰入住被告的宾馆后,被犯罪分子杀害,随身携带的财物也被劫走。期间,宾馆未对犯罪分子作访客登记,对其行踪也未能引起注意。二审法院认为,宾馆与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行为牵连,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依法只对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王翰作为旅客,应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订立住宿合同后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很明显,法院是依据《合同法》中附随义务和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来处理本案的,法院否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以违约责任来认定本案,并未涉及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吴成礼等诉中国建设银行官渡支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并不是被告官渡支行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但是,由于被告未尽到对存款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而犯罪嫌疑人逃逸后下落不明,应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被告支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案,法院肯定了被告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而涉及到对补充责任的认定。

(二)山东“招远案”引起的思考

2014年5月28日,在山东省招远市麦当劳餐厅里,张某等六人与同在该店就餐的吴某发生口角,随后对吴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网络对麦当劳餐厅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多大的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议论与思考。本案一审、二审中,被害人亲属并没有提及麦当劳餐厅对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应负有侵权责任。从事后公布的录像看,麦当劳餐厅的员工进行了一些劝阻行为,并且有员工疑似遭到了加害者的殴打,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采取了报警,事后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其经营服务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仅是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的,也是合同法中关于附随义务的应有之义。综合全案来看,我们不能苛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及其员工为了保护被害人免受损害,而冒着生命危险与歹徒搏斗,这样的要求也显然高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附随义务的规定,麦当劳餐厅也履行了合同的协助,报警等义务。因此,麦当劳餐厅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四、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检视

(一)现有立法规定之不足

1.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学界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立法者作为对这种情况的回应,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存在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承担的是补充责任。然而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制度,不仅违反了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理,也违反了侵权过错的一般理论,在比较法上也缺乏相应的依据。此外,关于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性质,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关系认定。笔者认为,应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进行解释,具体地区分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应由法律规定的单一补充责任制度转变为多元化的责任体系。

2.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

虽然合同法中并未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而且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就合同义务进行诉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只以侵权责任法之安全保障义务来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的现象,这不但是对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产生了质疑,也是对我国不同法律规范适用的误解。若公共场所管理人与被加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依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亦是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附随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亦可成为违约责任的主体。由于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存在争议,这也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是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的重要原因。

(二)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之认定

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之认定,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延伸的附随义务说,基于司法解释和立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说,以及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相应规定之注意义务说。笔者认为,鉴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众多的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大都以既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又构成违约责任的复杂情况。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之定性,应以法定义务说为原则,以约定义务说为例外。若存在责任竞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对其有利的观点。

五、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再建构

(一)构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多元化责任体系

本文主张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案件中,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形态应当由当前单一的补充责任形态转变为一种多元化的责任体系。第一,若公共场所管理人故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若公共场所管理人与直接侵害人均存在过失时,应依《侵权责任法》之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依据各自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若公共场所管理人疏于注意,而直接侵害人系故意侵权,此时应当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根据公共场所管理人不同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来具体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

(二)建构诉讼机制的多元化体系

针对具体司法实践操作层面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大都采取侵权责任的诉讼机制而忽视合同法对公共场所管理人附随义务调整的现状,我国司法层面应采取多元化的诉讼解决机制,不能因合同法条文未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而忽视对其的规制。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认定,有法定义务说和约定义务说等观点。前述山东招远血案,受害者与麦当劳餐厅是订立了一种服务合同,随之也产生了相应的附随义务。因此,在案件中,受害者与麦当劳餐厅不但有侵权责任关系,也有合同义务关系,二者产生责任竞合情形。若受害者家属提起合同违约之诉,法院也应该据此进行裁判,而不能仅仅以《侵权责任法》有明文规定而弃之不用。

第2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四章 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 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 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 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 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危险化学品时,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出口危 险化学品时,应向外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我国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将禁用的事项及原因向外方说明。

第二十二条 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 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填写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没有安全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 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而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扣押封存产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3篇

关键词:建筑 电气 工程 安全保护

中图分类号: F407 文献标识码: A

1 建筑电气工程安全性施工建设主要考虑的因素

1.1 加强施工建设的过程管理,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对于建筑电气工程的质量监督员来讲,应在工程开工前审查相关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确保其满足工程施工建设等级要求,为施工质量与安全提供保证; 同时要认真审查电气工程有关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对于一些特殊的机电设备,还需要当地政府报批通过文件证书,保证从源头上杜绝工程安全隐患。

1.3 严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关

对于分项工程,尤其是像电气器具、管线、电线端子等预埋件的隐蔽性工程的验收,要严格按照验收规范的要求逐一进行复核,以免出现漏埋、错埋等问题,为后续工程的施工提供重要的质量保障。对于接地线、避雷网埋设、接地引上( 下) 线的连接,还应根据设计要求做好绝缘、接地测试等工作,当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时,还需采取各种降阻措施,确保建筑电气工程具有较高的安全水平。

2 建筑电气工程中的主要安全隐患及危害

2.1 漏电及触电

在建筑电气工程中,可能由于设计疏漏或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疏忽,使得电气系统、机电设备、测控保护设备以及供电线路自身的绝缘性能下降或过热,轻者可能引起设备损坏,重者会由于设备漏电而发生触电伤亡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

2.2 电气事故引起火灾

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如果没有从整体上对临时用电进行规划,乱拉乱接、随地拖动电缆、超负荷运行等,造成施工现场的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长期处于超载运行工况,致使其绝缘保护层性能不断降低或破坏,在操作过电压、雷击过电压等作用下,产生的大电流会引起火灾事故,对施工人员和机电设备造成危害。

2.3 静电造成的危害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的接地和一些连接装置存在安装质量问题,电气设备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静电不能得到有效抑制或泄流,对二次设备内部的电子元器件就会造成损害。另外,静电放电过程中产生的电弧,也可能会对操控人员造成一定的伤害。2.4 电磁危害一些电气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未达到应有的屏蔽效果,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高频电磁辐射会对操控人员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

2.4建筑电气施工中的导管穿线问题

在建筑电气施工的施工过程中,对电线进行穿线的时候,由于建筑物留给施工团队的导管比较的细,而且,要穿入导管的电导线数目非常的多,这就产生了导管内除掉导线之外剩余的空间体积很小的问题,这就会使得导线中产生的热量难以及时的排出导管之外的问题的产生。再加上在现实的施工过程中,建筑电气施工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够高,因此,不能够按照理想的方式进行施工。综合起来,就会加快导线上包裹的绝缘物质的老化,从而降低了整个线路的使用寿命。

2.5建筑电气施工中的各种常见安全问题

在整个的建筑电气施工的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方面的原因(例如施工工作人员的马虎大意等),很容易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没有擦拭干净线路上的腐蚀性物质的发生,也很有可能出现电路中的开关上并没有真正的切断相线的问题的产生,尤其是有的施工人员会把相线错误的连接到灯头的线柱上的安全问题。除此之外,还很有可能发生电插头上的相线和零线的连接出现错误等常见的安全问题,给建筑电气施工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3 建筑电气工程常见的安全保护技术控制措施

3.1 漏电、过载和短路防护

当设备发生漏电时,若强大的电流流经人体,将给人体带来巨大的伤害。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30 mA / s以下是一个相对安全的指标,因此,在建筑电气工程中通常以 30 mA/s 为标准选择漏电保护器。通过在用户终端和分支线路装设分级保护装置,一旦发生漏电、触电,则设备自动跳闸保护,一方面可以保证设备和人员安全,另一方面系统会根据漏电保护的选择性,有选择地跳掉故障设备或线路,并保证非故障线路或设备的正常运行。当电气系统发生过载、短路时,回路中的电流会增加几倍甚至十几倍,严重危害到设备及人员安全。对于短路电流值不大的分支线路,可以采取断路器进行短路保护; 断路器不能满足短路跳闸要求时,则需要配合熔断器通过熔断熔丝来实现短路保护功能。在选择熔丝时,笔者推荐按照设备额定电流的1.5 倍进行选择,确保电气工程系统具有较高的安全可靠性。

3.2 绝缘防护

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原材料、机电设备进场时必须按照相关进场质量验收标准进行绝缘检查。在 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施工主要设备、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场时的绝缘指标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成套灯具,其绝缘电阻应≮2 MΩ,内部导线的保护绝缘层厚度在 0.6 mm 以上,放可进入施工现场,否则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又如配电屏、柜、箱等,其线间和线对地的一次绝缘电阻值应 >0.5 MΩ,二次绝缘电阻值应 >1 MΩ,否则不得进场。

3.3 接地防护

根据实际经验,在距单根接地体或接地短路点20 m 左右的地方,其实测的流散电阻值基本接近于零,也就是通常可以认为20 m 以上的地方是电气系统的“可靠地”或“大地”。在实际施工建设过程中,应根据设备系统功能的不同,合理选择和敷设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静电接地、屏蔽接地或隔离接地等,以确保电气系统性能的正常稳定。

3.4 等电位防护

在 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高层楼宇建筑等电位连接作了详细的技术要求,分为局部等电位连接和总等电位连接。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接地或接零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系统或接零干线进行互联,不允许串联,且接地线应按照国际惯例使用黄绿相间的标识线。

4建筑电气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4.1加强建筑电气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国家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筑电气施工企业应当对自己的员工加强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严格要求施工人员遵守相关的安全施工法律法规,并为自己的员工设置相关的质量安全管理指标,对员工的安全意识进行培训。在日常的建筑电气施工工作之中,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生产,如果发现了问题,一定要及时找出来进行纠正,从源头上杜绝工作人员懈怠情绪的产生。

4.2加强建筑电气施工中对电气用具的安全管理

在建筑电气施工的施工过程开始之前,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对建筑电气施工中使用的电气用具进行检测(例如电气用具的抗电压能力、对电路系统进行电流检测、对绝缘防护装置进行绝缘检测等)。对检测好的安全电器用具,一定要按照检测时标定好的类目进行分类管理,防止电气用具的错误使用。

4.3在建筑电气施工应当注意加强的安全意识要点

在建筑电气施工的施工过程之中,应当注重以下的各种安全知识要点,可以有效地防止建筑电气施工中安全问题的产生:在使用电压超过三十六伏的人体安全电压之上的手电钻的时候,施工人员应当穿好相应的绝缘衣物,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在建筑电气施工之中进行对电线路的拆除过程中,应当使用绝缘物质对可能会带电的电线头进行包裹;在进行建筑电气施工的高空作业的时候,一定要事先检测好固定装置是否安装牢固;在建筑电气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火灾,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断掉电源;在对相关的电器进行移动操作时,切忌不要在带电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移动等等。在现实的建筑电气施工之中,一定要谨记安全操作,防止安全事故的产生。

5结语

高层、超高层智能楼宇对电气工程的安全可靠性要求越来越高,在电气施工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并结合工程实际,适时采用新材料、新设备和新技术,确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建设既安全、又经济,为居民提供安全可靠、节能经济、绿色低碳的供电系统。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旅游 城中村 消防 治理

城中村是经济快速发展与城市化进程加快所导致的产物,而旅游地区城中村是在此基础上,伴随当地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收入的增加,针对外来旅游、自驾车旅游的增多而使现有的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不能满足其日益壮大的旅游需求的情况下,城中村饭店、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农民自家宅基地上大量建设迎合并满足了因旅游发展所引起的供需矛盾,但因旅游地区城中村所建的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隐患,如果不对这些城中村加以管理,一旦恶化发生火灾将极易发生重大群死群伤事故。

1.旅游地区城中村形成原因分析

1.1城市化进程加快是导致旅游地区城中村形成的外在因素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急剧加快,原有的城郊土地、房屋、人员和社会关系等并没有参与到城市化进程中去,与城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在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农民由于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在当旅游业的影响下,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将自留地或宅基地用来建宾馆、酒店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用来出租谋利来维持生活。而且这种不合法建筑的建设因缺少有效管理,致使这种盲目的建设行为愈演愈烈。

1.2经济利益的驱动是旅游地区城中村形成的内在因素

旅游地区城中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的形成,是村民追求土地和房屋收益最大化的结果。旅游地区城中村地理位置优越,土地实际潜在的价值很高,城市功能的扩张使村内房屋日益升值。不可否认的是,村民凭借自家宅基地进行房屋改建,想方设法满足不断增长的房屋需求,助长了“城中村”一批食利阶层的形成。特别是在城市化的压力下,对旅游地区城中村农民来说,用自家宅基地建立宾馆、酒店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无疑上上之选,一来风险最小,收益不菲,二来还能借旅游搞其他副业来增加收入,这种利益的驱动必然是农民将自家土地发挥到极致,所以城中村建筑可谓“五花入门,各式各样”。

1.3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也是导致旅游地区城中村形成的历史原因

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管理制度是城中村产生的根源所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宅基地政策则是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问题复杂的根本原因。在这种二元经济结构下,旅游地区城中村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因失去了原有的耕地,同时也因城乡户籍制度使的这一特殊的群体在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上博弈。既然城市化进程是必然趋势,如何利用现有的宅基地资源来获得收益,维持生计,那么在当地旅游业迅猛发展的浪潮下,用自家宅基地建立宾馆、酒店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来弥补因耕地的丧失的收益也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城中村农民的一个选择。

2.旅游地区城中村消防安全现状

2.1违章搭建,与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格格不入

旅游地区城中村宅基地本来是村民自己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为了生存,也在利益的驱动下,城中村农民在原有的宅基地上建立宾馆、酒店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但是这些城中村农民在原有的宅基地上建立宾馆、酒店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时一因是宅基地无土地规划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化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二因在建设之初就没有考虑按消防相关要求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同时也因是宅基地手续不全办理不了消防行政许可证。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旅游地区城中村农民就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建,最终就成了“三无”建筑。此外,这些建筑多为砖混结构,耐火等级偏低,建设完工后对装修材料选择的随意性,这在无形中又提高了火灾危险性系数。

2.2房屋建设五花八门,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

因为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城中村农民的房屋五花八门,同时也为了收益的最大化必然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土地进行开发,其结果就出现五花八门的建筑,混乱布局,而且楼层普遍为四到五层,甚至到七层,而安全疏散楼梯有的却只有一把,未设封闭楼梯间、安装防火门,安全出口上还安装铁栅栏,门窗还因防盗需要设置了影响逃生、疏散用的防盗笼,通道上还摆放一些在房间暂时放不下的一些较大的物件等,或者为了使用的方便,也会在通道上放一些生活物品或者停放摩托车,致使安全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一旦起火,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扑救,极易形成火烧连营的局面。

2.3安全意识淡薄,消防设施完好率难以保障

旅游地区城中村一些农民安全防范意识低,在建设之初为投入最小收益最大也没有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同时也因侥幸心理不会发生火灾就不安装配置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这些常规的消防器材,或者也有的安装了一些消防设施,但自安装、配置了这些消防设施后,消火栓水箱被用作生活用水箱,致使消火栓系统无水或压力不足,或因省电将应急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断电,使其名存实亡,更还有自安装、配置后只重效益、不加管理导致这些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3.旅游地区城中村治理存在的困境

3.1需求层次论

近几年来发生在旅游地区城中村的火灾特别是亡人火灾已经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政府部门也决定下大力气进行整治,但因经济发展还达不达对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要求,因此收效甚微。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生存是人的最低需求层次,当生存无法保障时,他可能为了生存可以做出任何事情,以获取生存的权利。特别是当政府要决定联合相关部门对旅游地区城中村进行彻底整治时,城中村农民就会顺势而动,对政府的行为进行抵制和反抗,他们会以失去土地无法生存才在自家宅基地上建立这些公众聚集场所来谋利为由,如果现在连最基本的生存都无法保证了,那么他们能做的就是上访或引发大规模,以引起关注寻求帮助。

3.2J曲线理论

戴维斯革命的J曲线也理论就指出,贫困本身并不足以引发冲突,冲突发生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对未来更好生活的向往。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如果现实生活和期望之间的差距太大,那么必然会使心中的挫折感增加。而挫折感增加会带来敌意行为和攻击行为的增加,而后引发冲突。因此当对旅游地区城中村进行整治而直接伤害或触及到旅游地区城中村农民的切身利益时,特别是对要获得生存利益时进行剥夺时,这两者之间的对立就会达到一个极限,当一旦突破极限,这种引发冲突的概率就相当高。

3.3博弈取舍论

当政府的下决心整治和旅游地区城中村农民的抵触形成对立时,就出现了博弈取舍,当前正是处在一个社会转型和矛盾多发的时期,因此政府要做的就是要发展,要稳定,只有靠发展才能解决其存在的矛盾,只有稳定了社会才能更好的发展,如果在维护稳定发展的过程中导致了不稳定,引发了,政府的大量精力又投入到如何来维护稳定之中;而旅游地区城中村农民在个人的既得利益都无法得到保全时,那么只有一个结果就是极力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合法或非法手段进行捍卫,在捍卫的同时为求长远的生存需要还要求使其经营合法化。因此在这场博弈过程中,任何一方稍不当,其后果可想而知。

4.对旅游地区城中村治理存模式初探

4.1因势利导,制止私搭乱建行为

要想杜绝不符合规范的房屋继续猖獗下去,就要因势利导,“从房屋布局、道路系统的改造、公共服务、绿化通风条件的改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方面着手,突破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局限,坚决制止违章建设,充分兼顾经济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使城中村与城市真正融为一体”。首先要制止此类建筑继续私搭乱建,使旅游地区城中村农民认识到要在自家宅基地上建立用于营利性质的场所就必须先进行消防设计规划,按照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来建设,房屋的消防安全才有保障,才能得到消防部门的认可。

4.2标本兼治,重在疏导,使整治隐患目标明确

旅游地区城中村在宅基地上建立的用于营利为目的的公众聚集场所,其建筑本身就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彻底整治使其不让经营,这对于城中村农民来说意味着对他们生存的威胁。如何引导并缓解这种现象的长久存在下去,其选择路径就是对原有建筑进行限制性规范,使其通过局部改造和限制使用达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特别是消防部门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建设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经营者在整改的基础上进行限制性使用,以确保消防安全。同时,经营者可以委托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对于评估合格的,消防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出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对于评估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消防部门要建议其改变使用性质,对拒不改正的,坚决采取“关、停、搬、拆”的方式消除隐患,做到整改到位,不留后患。

4.3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日常监督作用

对旅游地区城中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在日常管理中更多与之打交道的就是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消防部门在推进当前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同时,指导并推动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根据辖区情况对城中村进行网格化划分,从街道一级到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再到城中村各个楼院,按照大网格、中网格、小网格,一级分一级,明确消防责任,落实消防责任,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建立起管理整治城中村的长效机制。并健全消防组织,并建立义务消防队伍,以缓解人民日益增长的对消防安全的需要。同时,结合消防安全“五进”工作,组织城中村相关行业人员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除,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其逃生自救能力。

4.4注重实效,强化宣传,营造人人消防的局面

第5篇

1.在公共场所使用电热设备时,要远离可燃物。

3.在公共场所人们维修电器设备使用的电烙铁,用完后,也应先拔掉电源插头,然后放在不燃的基座上或放在水泥地上,千万不要放在地板上和书桌上,以防温度过高而引起地板和书桌等可燃物起火。

4.使用电热毯的连续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小时;使用完毕之后注意切断电源。

5.在参加公共场所活动时,尽可能不要吸烟。假若要是吸烟的话,烟头或火柴杆一定不要随便乱扔,要放在烟灰缸或痰盂内。烟头的表面温度很高,一般可达200-300℃,中心温度可达700-800℃。而可燃物质的燃点大都在烟头表面温度以下,乱扔十分危险。特别是扔在电梯井、垃圾井、电缆井内危险性更大。

6.不要躺在床上吸烟,特别是不要酒后卧床吸烟,以防入睡后烟头掉在被褥上引起火灾。

7.公共场所停电后,使用蜡烛等照明时,现场不能离人。蜡烛要离可燃物远一些,并将其固定在非燃烧体的材料上。

二、遇到火险如何逃生

1、火势不大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服或裹上湿毛毯、湿被褥勇敢地冲出去,但千万不要披塑料雨衣。

2、在浓烟中避难逃生,要尽量放低身体,并用湿毛巾捂住嘴鼻。

第6篇

关键词:校园安全;校本课程;实效性;研究

校本课程是指由学生所在学校的教师编写,实施和评价的课程。体现学校的办学宗旨、学生的特别需要以及本校的资源优势,由学校自己确定,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紧密结合的一种具有多样性和可选择性的课程。以解决学校及学生所面临的问题为指向,达到促进学生素质多样化发展的目标。区域农村中小学安全教育校本课程属校本课程的一种,其开发的立足点基于区域农村中小学对学校学生的安全的科学评估,并充分考虑区域农村中小学课程资源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体现学校安全教育的个性化和独创性。

通过多年对区域农村中小学安全教育校本课程实效性的研究,2013年,研究课题获得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学校安全专项课题立项(课题编号:JGZXAN1327)。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力破解当前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在以下几项研究内容方面获得有价值的成果。通过实验证明在这几方面的安全教育是可行的。

1.防教育

2.交通安全教育

(1)道路交通安全常识;(2)水上交通安全常识;(3)铁路交通安全常识。

3.用电安全教育

(1)学会看安全用电标志;(2)安全用电的注意事项。

4.消防安全教育

(1)基本知识;(2)学校及公共场所防火;(3)山林防火;(4)家庭防火;(5)灭火基本知识;(6)报警;(7)自救与逃生。

5.社会生活安全常识

(1)受到不法分子侵害如何报警;(2)怎样避免陌生人闯入家中;(3)外出或在公共场所自我防范;(4)被歹徒盯上怎么办;(5)做好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措施。

6.网络安全常识

7.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常识

(1)校内参加各项活动应注意的事宜;(2)校外集体活动应注意的事项;(3)参加集体劳动社会实践如何保证自身安全。

8.饮食卫生常识

9.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

(1)预防与控制肠道传染病传播;(2)中小学生吸烟对身体的害处;(3)预防的侵害。

10.农村中小学学生安全防范知识

但愿我们的研究成果为全省校园安全校本课程的开发者提供可借鉴和推广的实践性成果资源。

第7篇

2.有的电工对线路缺乏维护和检修,致使年久使用的线路绝缘破损后发生漏电、短路等引起火灾。

3.有的火灾是铜铝导线连接,接触不良或使用时间过长,造成接触电阻过大。打出火花或接点温度过高引起的。

4.使用移动灯具的插头和插座接触不良而发热;照明灯具的位置与可燃物的距离过近,也会因温度过高而考燃起火。

5.人们使用熨烫服装的电熨斗、修整发型的电吹风、焊接仪器设备的电仪器铁等,用后忘记切断电源,搁置在可燃的基座上;或者用完后,余热未散,立即装入可燃的包裹内,因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6.公共场所人们使用的电热杯、电炉子、电褥子等电热设备长期通电,

或忘记关闭电源开关,也容易造成火灾事故。

7.公共场所人们随额意吸烟,乱扔烟头或火柴杆,也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

例如:****年4月19日***饭店的火灾事故,就是一美国人晚上酒后躺在床上吸烟引着被褥起火造成的,致使中外旅客10人死亡,7人受伤,不但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造成了很大的政治影响。

8.有的火灾是影剧院、俱乐部在演出时,为了增强演出效果,使用鞭炮、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

9.有的火灾使维护公共场所时,违章使用电、气焊不采取安全措施使火花落在可燃物上引起的。

10.有些场所停电时,一些人便使用蜡烛照明,忽视安全,引燃幕布等可燃物或动用明火找东西等引起的。

为了有效的预防公共场所发生火灾事故,除对人们加强防火常识教育外,还必须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在公共场所使用电热设备时,要远离可燃物。如使用的红外线取暖器等,因它表面的温度很高,若靠近易燃物质,很容易引起火灾。

2.使用的照明灯具要与可燃物质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照明灯具若紧贴在木板或其它可燃物上,其危险性也时很大的。因为灯泡的表面温度很高。比如60w的白炽灯,表面温度可达135-180℃;

100w的白炽灯,表面温度可达170-220℃所以当灯泡与可燃物接触时间一长,就会引着起火。

3.人们使用电熨斗熨烫服装,或使用电吹风修整发型时,用完后,应及时将电源切断,并放置在不燃的基座上,灯余热散尽后,再收存起来。不要用完后,立即装入纸箱内,那样其余热会引着其它可燃

物品,而发生火灾。

4.在公共场所人们维修电器设备使用的电烙铁,用完后,也应先拔掉电源插头,然后放在不燃的基座上或放在水泥地上,千万不要放在地板上和书桌上,以防温度过高而引起地板和书桌等可燃物起火。

5.住在宾馆和饭店内的客人,尽可能不要使用点热杯和电褥子等电热用具。如确因身体所需,可先请示服务人员,经同意后,方能使用,并注意看管。电褥子的连续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小时。应注

意,切莫偷偷的使用,更不要将电热杯等放在床下烧水或做饭。那样一旦遇有急事,外出办事等忘记切断电源,长时间通电,杯干后会造成线路起火。

6.在收听收看完收音机、电视机节目后,要及时关闭电源,当人们离开房间时,要将电源插头拔掉。

7.在参加公共场所活动时,尽可能不要吸烟。假若要是吸烟的话,烟头或火柴杆一定不要随便乱扔。要放在烟灰缸或痰盂内。否则扔掉的烟头或火柴杆因风吹、脚踢等弄到床下,柜台里,遇可燃物质,

就会引起火灾。因为烟头的表面温度很高,一般可达200-300℃,中心温度可达700-800℃。而可燃物质的燃点大都在烟头表面温度以下,如纸张130℃,松木250℃。

所以,吸烟时烟头或火柴杆乱扔时十分危险的。特别是扔在电梯井、垃圾井、电缆井危险性更大。因为在这些部位可燃物质很多,极易引起火灾事故。

8.住在宾馆、饭店的客人,一定要吸取***饭店的火灾教训,不要躺在床上吸烟,特别是酒后卧床吸烟。以防入睡后烟头掉在被褥上引起火灾。年纪大的老人和病人卧床吸烟时,应友有人照看。

9.剧场、俱乐部因剧目需要演员吸烟时,要有专门人管理,以防将烟头扔到幕布或布景上引起火灾。

10.当参加公共场所活动时,要禁止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因为易燃易爆物品,一旦遇到明火,即可起火爆炸。如剧场、俱乐部演出时,使用的发令枪纸、鞭炮、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人监护,并远

离可燃物。

11.公共场所停电后,使用蜡烛等照明时,要离可燃物远一些,并将其固定在非燃烧体的材料上。同时现场不能离人,当人员要做其它的工作暂离现场时,要将蜡烛熄灭。防止蜡烛燃烧到最后或倒后引

第8篇

【关键词】 安全;综合预防;知识;学生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7)04-0297-02

1 对象与方法

抽取昆山市小学五、六年级,初中一、二年级,高中一、二年级及部分在校大学生为调查对象,应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进行调查。统一指导语,由调查员向学生讲明调查的目的、意义和注意事项,采用不记名调查方式填写,由学生自己独立完成,问卷当场收回。共收回有效问卷1 649份,有效回收率为91.61%,其中男生765名,女生884名;小学生375名,初中生274名,高中生549名,大学生451名。将原始数据输入计算机,用SPSS 10.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火灾安全知识及急救常识 火灾安全知识方面,学生对泡沫灭火器适用火灾的回答正确率仅为18.8%;大火封门无路可走时的对策,回答正确率为41.0%;使用燃气时寻找漏气点的办法、怎样扑灭油锅起火、煤气泄露时的对策、楼内失火时的逃离方法等问题回答正确率分别为65.1%,93.8%,96.0%和97.5%;对进入公共场所能观察疏散方向、疏散通道位置、安全指示标志的分别占28.9%,43.5%和62.5%。急救常识方面,对于触电的紧急处理、扭伤关节、地震时的自救知识、骨折、煤气中毒以及急性腹痛的知晓率分别为53.5%,58.3%,78.3%,91.9%,98.2%和99.9%。

对火灾知识、急救常识相关题目赋分,火灾知识与急救常识满分分别为19分和15分。结果学生火灾知识平均得分为13.55分,急救常识平均得分为10.37分,正确率分别为71.31%和69.13%。男女生的急救知识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女生得分高于男生;不同学段学生的火灾知识得分和急救常识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火灾知识得分以高中组最高,初中组最低,急救常识得分以小学组最高,大学组最低。见表1。

2.2 学生安全知识知晓情况 表2所示,学生对地震、洪水方面知识选择“知道”和“知道一点”的分别占96.1%和94.8%;对海啸知识、放射性防护知识知晓的分别占88.5%和81.7%;飓风知识、核武器防护知识知晓情况相对较差。

2.3 学生安全知识来源 表3所示,学生安全知识的主要来源都是书本。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知识来源第2至第5位的依次为学校老师、家长、其他途径(包括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来源)和同学;大学生知识来源第2至第5位的依次为其他、学校老师、家长和同学。随着年级的增长,来源于书本、学校老师、家长和同学的安全知识在不断减少,但来源于其他途径(包括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来源)的知识却不断增多。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部分学生对火灾知识的掌握还不够,公共场所防范火灾的安全知识需要加强;学生对于触电、扭伤关节时的紧急处理常识比较差,地震、骨折、煤气中毒以及急性腹痛的急救常识相对较好。女生的急救常识好于男生。提示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急救常识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