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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6:52:5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

第1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金融改革

1 金融危机的成因分析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发轫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并逐渐演变成全球性的经济衰退。从更深层次上看,现代金融市场理论的固有缺陷及其在金融实践中的作用,是本次金融危机在美国爆发并渐次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因。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家揭示出在金融市场上,信息在借贷双方的分布是不对称的,最终借款人对其借款用于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拥有更多的信息,而投资者对影响投资收益的所有变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的不完全性影响了金融活动参与者行为的平衡以及金融资产价格均衡的性质,造成了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降低了金融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效率,“道德风险”削弱了金融市场的资金动员能力。从金融市场的运作而言,信息的不完全既影响了金融活动的合理性,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完善性。

企业过度利用债务融资是造成金融市场运行不稳定的根本性原因。一旦市场对流动性的预期产生变化,低流动性资产便大幅度跌价,使投资者对高负债经营的企业产生怀疑,继而减少金融融资的输入,从而使得靠借入流动性维持经营的企业难以为继。美国经济学家kenneth·arrow认为只要经济存在着不稳定性,就会有通过获取信息减少不确定性的可能,在不确定性增加的环境中,信息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不确定性有经济成本,所以减少不确定性就是一种经济收益,信息的价值就体现于这一收益之中。当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积累到致使市场不能有效地在储蓄者和有生产投资机会的人们之间融通资金的严重程度,金融危机便产生了。金融危机中一些银行的倒闭减少了通过银行进行的金融中介活动,并导致投资缩减和总经济活动水平下降,因而使社会信息总量大幅下降和不确定性急剧增大,危机进一步深化。

非金融部门资产负债表状况恶化也是形成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资产市场价格急剧波动能加剧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引发金融危机。由于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计量的是公司的净值,股票市场的下跌便意味着公司净值的下降。公司净值有与抵押品相类似的作用,股票市价下泻引致公司净值的下降使贷款人不愿意提供贷款。另外,由股市下泻引致公司净值下降,刺激了借款人从事风险投资。因为一旦投资出了问题,借款人承受的损失是比较小的,这会导致道德风险增大,道德风险的放大又进一步导致贷款人没有积极性发放贷款,最终形成恶性循环。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股市下跌,公司净值下降导致贷款减少和经济活动水平下降的另一个原因。

2 改革金融体系的监管

从避免金融危机的角度来说,改革和完善金融体系的监管是目前各国普遍采取的方案。本次金融危机之所以从美国发生,迅速波及几乎所有的国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各国普遍存在金融体系监管不足的问题。因此,解决金融危机的问题必须首先关注金融体系的监管问题,包括:

(1)针对现代化金融体系的发展特点,将监管范围涵盖投行、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涉及表内外资产和各种类型的衍生工具,同时要更加重视国际协调监管的规则和方法。美国的次贷危机使我们认识到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迫在眉睫,从分业监管体制走向混业监管体制成为必然。

(2)监管当局应检验银行估计风险参数的方法,督促银行更新风险参数以便及时反映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上升。在评估借款人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的相关性时,应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因子的影响。必须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此外,应寻求在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之间共同建立一种新的协调机制,改变单纯依靠公开市场操作和贴现窗口来缓解流动性压力的传统做法。

(3)为改进风险计量模型,监管当局和银行必须在现有模型体系的基础上,增加情景分析、压力测试、敏感性分析、移动平均分析等方法,使历史数据更具有前瞻性。此外,还不应忽视定性分析的重要作用。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

(4)法律不健全是信息不安全、金融无序的重要根源。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种金融交易必须严格地以法律为依据,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交易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严加惩处。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机构“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3 强化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参与金融市场的直接运作。其在贷款过程中与贷款人之间发生市场关系,这种关系处于信息不完全的金融市场规律中,必然存在相应的风险。为了回避或者减少风险,金融机构本身的监管应当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金融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众性,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能为市场提供信息,以促进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兼有成本低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可以对金融企业的经营产生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作用,促使金融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流动性、安全性给予充分的重视。

(2)美国次债危机的根源之一就是银行业在评估信用风险时,过于依赖外部评级机构,放松了内部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从而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对危机爆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应当将评级机构纳入金融监管之下,对评级标准与评级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同时,要充分发展银行内部评级。

第2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金融自由化。

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金融动荡发生越来越频繁,1987 年华尔街股市崩溃、1992 年的欧洲货币体系危机、1997 - 1998 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美国开始进行金融监管改革,2011 年爆发的欧洲债务危机,直接影响到全球股市、期货市场、原油价格等各个方面。为了防患于未然,我们需要学习和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内容和理念,逐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金融危机下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衍生品和虚拟资本的无限扩张以及信息分享机制不畅给金融监管带来的障碍,2008 年美国的次贷危机促使美欧各国探寻和建立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和规则。

( 一) 《巴塞尔协议Ⅲ》。

受到了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新的巴塞尔协议影响了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为了创造出更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协议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第一,提高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增强资本质量; 第二,提出新的计量指标,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提高整个银行业在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第四,引入杠杆率指标,把控银行风险敞口。

( 二) 美国金融监管框架改革。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两级多头式监管”,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拥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对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监管。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2010 年 7 月,美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 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其对金融监管制度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组建联邦级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 ( FSOC) ,负责识别和防止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2) 组建全国保险监管局( ONI) ,主要履行保险行业的监督、咨询、建议和信息交流等职责。( 3) 成立全国银行监理署( NBS) ,负责对所有联邦特许存贷款机构、外国银行实施审慎监管。( 4) 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 CFPA) ,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予以归并,统一执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对金融产品提供机构进行检查,对损害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金融机构和市场行为实施处罚。

二、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问题。

( 一) 金融行业经营模式的变化。

中国加入 WTO 之后,金融行业逐步对外开放,随着竞争的加剧,中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模式业也开始带有一定的混业特征。

首先,监管当局对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1999 年 8 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同年 10 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 年 2 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获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 年 6 月,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保险业务。其次,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子公司混业经营,即一个金融集团或者非金融集团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团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混业经营在提高金融企业自身竞争力的同时,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 二) 金融创新的发展。

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及投资银行业务,这些业务本身来源于证券业和保险业,“银证通”、“银券通”等银行业务品种的使用使得大众通过银行网络就可以直接进行证券投资。保险企业的创新金融产品、混业经营的势头尤其明显,新的涉及多个金融业务领域的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如投资联结保险就横跨保险业和证券业两大金融业务领域。

三、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 一) 中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除了四大国有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基本不存在其他金融机构,1986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初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此时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一种单一监管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托、证券、保险在内的各种金融机构相继建立,并逐渐形成了混业经营状况,分业监管的模式逐渐确立。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将证券监督管理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证券机构的审批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1993 年底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是分业监管模式形成的政策基础,该决定要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实行分业管理。1998 年中国保监会的成立,将保险业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2003 新设立的中国银监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负责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引起“监管套利行为”,即被监管对象有空可钻,逃避监管。并且分业监管体系基于金融机构的分类进行个别监管,实质上是对金融市场的分割,这种分割增加金融体系的成本,阻碍了资金的自由流动。

为了对金融市场进行统一、高效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 2004 年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分工。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履行相应职责,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备忘录建立了信息搜集与交流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向其监管对象收集信息和数据; 其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需定期交流的信息由三方协商确定; 其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互相通报对其监管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机构的处罚信息; 其四,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建立对外开放政策的交流、协调机制,并互相通报在有关银行、证券、保险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的活动信息和观点。

( 二) 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确定适度监管原则。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监管不足和管制过度并存的现象,金融法治带着明显的行政主导性,适度监管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干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权和金融自主权,要通过制度和规则使金融机构得以稳健经营,只有当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等严重问题时,才对其采取某些强制措施。为达到这一目标,金融监管法治要完成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化。

2、完善金融监管模式。

从巴塞尔委员会 2010 年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以及美国2010 年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 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当前的国际金融监管更注重控制风险,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各国对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变化也越来越呈现出某种程度的综合监管。

中国“一行三会”式的监管框架经过多年实践,相互间竞争越来越突出,协调却日益欠缺。虽然有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该机制只是在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宜之计,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持,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强制力和权威性不够。因此,在改革目标上应逐步将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综合型监管模式。在机构设置上可借鉴以美国,考虑组建隶属于国务院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识别和防止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目前的监管模式,各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很难共享,国务院设立的金融监管部门要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保证各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共享。

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的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的功能性监管转变,加强事前预警防范。银行业作为整个金融行业的主体,应参照《巴塞尔协议Ⅲ》新修订的监管准则作出相应的调整。对证券业及保险业,由于这类行业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特点,要重点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

3、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反映,随着资本的国际流动不断加快,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单凭以国别为基础的金融监管不足以控制风险。目前国际社会调整国际金融监管的有关规范主要有三类: 一是巴塞尔体制下对国际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中国在 2009 年成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 二是 WTO 的《金融服务贸易协定》,该协定1999 年3 月开始生效,这意味着在金融服务领域要逐步实施自由化,WTO 在未来的金融监管协作与合作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是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该组织由世界银行和美洲国家发起,开始的宗旨是帮助发展拉美市场,1983 年,该组织正式成为全球性组织。

该组织的宗旨是: 通过交流信息,促进全球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成员组织协同制定共同的准则,建立国际证券业的有效监管机制,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公正有效; 并共同遏止跨国不法交易,促进交易安全。中国证监会在国际证监会组织 1995 年的巴黎年会上加入该组织,成为其正式会员。

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对于我国来说有两个好处,一是吸收国际金融监管的先进理念不断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 二是进行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参与国际金融秩序的制定,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维护本国的利益,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基于此,随着区域经济体的发展,我国还应积极加强与东亚邻国、东盟等区域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防范区域内金融危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廖岷。 从美国次贷危机反思现代金融监管[J]。 国际经济评论,2008( 4)。

[2]尹继志。 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框架、内容与启示[J]。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0( 6)。

[3]吴婷婷。 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向展望 - 基于金融安全的视角[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 9)。

第3篇

2007年全球性经济危机爆发,对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造成了巨大的打击,经济危机导致全球经济的发展遭到严重的影响,可以说到今天为止其影响还未完全消失,不管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是什么,从危机爆发之后的情况来看,都表示了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上有着各种为题,其监管模式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导致人们不得不对先行的监管理论进行反思。传统金融江源理论是以“理性人”假设,这种假设认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行为时有用无限大的理性,能够准确的分析现有的所有信息,并选择最优的方式。但是,许多心理学家经过研究发现,在实际生活中所谓完全理性的人是不存在的,每一个人类在进行不管什么样的选择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不能达到完全的“理性”,而且因为羊群效应、从众心理等问题,这种不理性的决策行为会进一步扩大到整个社会,造成社会中非理性现象的存在。

另外,发展及其快速的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因为网络金融、民间借贷的盛行,许多社会民众也开始加入到金融行业里来,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保障社会民众的切身利益,很大程度上会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要从消费者个体的行为出发,建立合适的监管体系。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最近几年,我国金融创新的势头异常快速,尤其是在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之下,线上与线下的新金融产品非常多。金融和产品的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情况也随着复杂,金融市场的规模正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壮大,逐渐开始涉及一些全新的领域,将过往完全没有关系的两个领域联系到一起,共同创造利益,使得各行各业之间得以高度的联系。但是,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对我国金融的监管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在我国成立之初的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对我国当时拥有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的监管,它不仅是监管者还是经营者,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化改革开放,我国人民的生活品质不断的改善,对金融的需求也随之增加,至此,四大银行相继从中国人民银行中脱离。90年代末,我国证券行业一时间风声大起,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的业务监管已经无法满足证券行业的需求,因此,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建立,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担一部分监管权力。这次事件也代表着我国初步形成了分业监管体制。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开始实施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又一次的分担了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权力,这也代表着我国基本确定了分业监管体系。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在我国正式成立,并一直延续至今。

三、新金融的发展概述

所谓新金融就是有别于传统银行且具有新型交易形态的金融产业。随着进入实体经济时代,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的提升,再加上我国正处于深化金融市场的市场化改革,新金融所表现出对我国金融业有益的创新和强大的发展活力。新金融的发展不仅减少了交易的成本、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有利作用,因此,新金融的发展对我国来说算是一件好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

第一,网络金融发展潜力巨大。对我我国民众来说,新金融的盛行,最受益的就是网络金融,民众可以切身的感受到网络金融带来的便利,比如网上银行转账、一定金额内免去手续费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线上理财产品等,这些都是网络金融为我们带来的便利。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也相继推出了线上服务。现在,网络金融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民间金融的盛行。2014年,浙江温州颁布了《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与《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民间金融出台的法律法规。这也变相的说明了我国不再制约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其合法化,这也间接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并推动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第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随着企业集团化、金融业务多元化等快速发展,许多信托企业、汽车金融企业、金融租赁企业、货币经济企业等费劲航金融机构得到快速的发展。

四、我国实施行为金融监管的现实挑战

(一)行为金融监管的经验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成立了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许多金融机构也主动的配合消费者的保护工作中去,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还处于起步状态,随着新金融的不断发展,行为金融的监督管理上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因为现行的行为金融监督管理理论体制并没有形成一套健全的体制,许多国家都在凭借自身的国情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筛选和改善,对于行为金融监管能够起到其应有的效果,还需要长时间实践的检验,因此,我国缺少相应的经验可以参考。

“一行三会”各自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障机构,都拥有其相应的政策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将其科学合理的进行整合,以及整合之后的如何维持相关政策的有效性。比如,现行的率政策以及行为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矛盾点应该怎么样解决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时间的积累和不断的社会时间来研究。另外,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检测等这些都需要一套健全的法律来制约。

(二)金融消费者的认知不够

理性的金融消费者是以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前提的,只有当消费者可以进行真正的理性消费,且盲目的消费行为越来越少时,才能真正的帮助市场进行良性的发展阶段。那些盲目的投资,只会导致资源浪费,造成一定程度的金融泡沫。但是因为我国金融也整体发展情况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民众也缺少一定的金融维权意识、投资意识以及风险意识,造成投资行为欠缺长久性。另外,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发展并不平衡,比如北上广这些城市,其金融业的发展状况要比偏远地区更加快速,城市人民的教育水平相对较高,在进行消费时也就相对理性,相反,偏远地区民众的盲目投资行为就会比较常见。

五、对实施行为金融监管理念的对策

(一)提高系统性研究,将强对行为金融监管的认知

虽然最近几年我国在行为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和认知有所提高,但是面对的挑战依然不小,对其的认知和界定还需不断的提升,因此,我国需要提高对行为金融监督管理的研究,提高对其的理解,只有在顶层设计上,认清行为金融监管的含义,才有利于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督管理政策。监督当局需要制定出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的政策,使消费者的保障工作有法可依,确定消费者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方式,提高对金融机构履行相应保护行为的监管管理,切实的保障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教育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行为监管的根本目标,不管是从国际方面金融监管以及各个国家的监管经验来看,提高对消费者的金融教育,培养其理性消费观念,对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来说都占有重要的以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产业也在不断的革新,金融产品的类型也朝着多样性快速发展,因此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的渴求度也越来越高。“一行三会”虽然不停的在进行宣传和推广活动,但是为了提高教育的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提高对金融产品的宣传和教育程度以及覆盖范围。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活动不单单涉及已经参与到金融业内的消费者,也需要涉及到那些没有参与到其中的潜在消费者,提升这些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起点,从大的范围内提高社会人民对金融的认知水平,另外也需要注意在地域的选择上需要做到公平原则,不能因为地区发展程度相对落后就忽视对其的教育。第二,金融消费者应该培养自身科学合理的消费理念,增加自身的维权意识。现在,就是因为对金融产品的不了解、怕麻烦等因素造成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进而导致金融机构违法成本减小,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因此,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以维持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平衡。第三,消费者保护教育工作者应该与其他机构保持交流互动,凭借最新的金融机构发展情况进行有效的教育,而不是形式主义,制作无用功。

第4篇

一、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之间的关系

第一,金融创新对于金融风险并不能做到完全的规避。金融风险并不能规避全部的金融风险,有一部分的金融风险是能够借助金融创新进行管理的,有一部分的金融风险却只能通过其它的方式进行规避。比如,金融机构所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大部分都是内部的工作人员自己或是与他人合伙共同作案。这样的金融风险是无法通过金融创新来进行规避的,所以只能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或是制度上的创新来进行规避;第二,金融创新在规避金融风险的过程中有效加强了各主体的规避能力。从金融风险直接规避的角度来讲,具有金融风险的主体能够借助金融创新的使用来避免损失的产生和增多。从金融风险间接规避的角度来讲,规避直接风险的做法已经有效减少了间接金融风险的出现机率,所以可以说金融创新对于间接金融风险的规避具有一定的作用。比如,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出现了一种有效规避银行贷款风险的金融创新工具--资产证券化;第三,金融创新由于金融风险的存在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根据金融创新的本源来看,金融创新最初的诞生就是为了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所以通过金融创新的发展阶段能够表明,金融创新最快的发展阶段就是金融风险最为严重的阶段。出现金融创新的原因也是多元化的,同时与金融风险的增多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的金融创新措施

1.协调发展好各个角度和各个方面

金融创新是一个具有系?y性、复杂性的发展过程,所以必须在这个过程中协调发展好各个角度和各个方面,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内容:第一,人才是创新金融产品的基本,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能够进行金融创新活动的人才是非常稀缺的。所以,必须重视此类人才的培养,不断加大培养力度,进而对创新金融产品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第二,加大金融监管法制制度的创新力度。保证金融市场公平竞争以及高效运行的根本是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也是有效监管金融市场的重要措施,因此在创新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应不断地创新相关的监管制度,进而有效发挥出监管制度的作用;第三,适当鼓励金融产品的创新活动。创新金融产品也需要适度进行,否则就会产生反效果,要与投资者以及市场的产品需求、接受能力等相符合,还要与监管能力相协调,并且风险收益也要有所体现,进而避免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2.加强金融机构的创新自主能力

金融创新的大部分活动在我国都是通过政治直接主导的,所以为了更好地发挥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规避作用,就需要不断加强金融机构的创新自主能力。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之下,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应不断通过进行创新来加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还应满足社会上来自于各个角度和方面的需求,这样有助于金融机构健康地、可持续地在激烈的市场中生存下来。所以,金融机构应不断发展和完善激励创新的机制,并且制定出衡量创新绩效合理科学的标准,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纳入创新业务的内容,进而有效促进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此外,为了防止刻意追求高收益和高风险的金融创新项目出现,必须从长远发展的眼光进行金融创新,合理分配好金融资源,并且科学管理资产流动习惯和资产负债,保证金融创新活动可以在良好的资本环境中平稳严谨地进行。

3.解决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由再一次的金融危机可以看出,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是紧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旦脱离了实体经济,金融创新也就很难得到实现,这时就必须解决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之下,我国金融创新的重点是发展实体经济,让科技创新、中小企业以及“三农”都能够享受到金融创新的服务。首先,完善和创新“三农”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农村和农业在金融方面的服务需求制定和发展相关的金融项目,例如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等,进而形成一个基于多方共赢原则以及功能互补、产权明晰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其次,根据生产需求来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寻找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在探索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的同时,保证金融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资本市场的不断健全促使直接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成为了大型企业发展的重要融资方式。但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金融业务中最薄弱的项目就是融资,所以金融机构应对此项业务给予一定的重视,树立长期的创新和研发意识。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策略

1.构建金融监管预警系统

金融创新产品中的大部分都具有金融风险隐蔽、扩展速度快等问题的存在,这主要是因为产品自身的透明度较差、渗透性较强以及自由度较大等特征造成的。需要通过不断地管理和监督金融运行状态来减少创新再监管环节中的空白程度,进而有效降低在进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机率,同时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所以,应构架金融监管预警系统,与原有的监管信息系统共同完成监管任务,实现预警指标的直接生成,这样就可以实时监控各个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以及日常运行情况等。

2.加强金融机构运营风险的监管力度

目前,国际上的银行业呈现出一个日渐激烈的竞争状态,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也开始有所好转,这也就向我国的银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有效加强经营的国际化能力以及风险管理水平。金融风险监管在金融机构中具有关键的金融风险管理作用。但是,我国商业行业还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公司管理机制,进而造成了经营业绩一直下降、经营风险不断增加等的问题出现,所以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出金融风险监管的作用,重视金融风险监管在金融创新中的重要性。与此同时,应加强金融机构中的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监督运营风险的工作水平,及时地发现和解决金融风险,做好防控的措施,进而有效加强金融机构运营风险的监管力度,减少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冲击和影响。

3.建立金融风险协调管理机制

金融创新活动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地发展,开始逐渐出现跨市场的金融创新产品,这也就要求人们开始重视跨部门协调监管的重要性。所以,应按照法律所规定的义务?c权利的对等原则,建立金融风险协调管理机制,将监管各方的义务和责任在其中得到明确的分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监管空白以及重复监管的现象出现。根据目前的发展情况,应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的会议联席制度,促进各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而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分析,我国金融业会逐渐向混业经营以及监管的趋势发展,这就要求形成更好的分业监管模式。

第5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资本外逃;监管;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054-01

1 金融危机与我国资本外逃关系分析

金融危机和资本外逃相互影响的关系,资本外逃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金融危机,金融危机也会加剧资本外逃,从而一个恶性循环,对经济造成恶劣的影响。

首先外国资本外逃的走势,主要取决于我国是否具有富有弹性的汇率安排、成功的贸易和金融自由化改革、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康的宏观经济制度,以及成功彻底的国内企业改革。在当今我国金融机制比较脆弱,市场机制不成熟,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由于趋利避险动机的驱动或突发事件,大规模资本外流会动摇投资者的信心,同时外资流入突然逆转,大量外汇资源流失,严重时还会引发诸如墨西哥和阿根廷等国的金融危机。

从下表可以看出,我国资本外逃的情况还是很严重的,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

表1 单位:亿美元

项目年度外资规模外汇储备规模资本外逃规模资本外逃所占外资规模比例资本外逃所占外汇储备比例

2005年7005432802113.26%14.72%

2006年8328756845115.32%9.89%

2007年12001.25万1276116.21%9.98%

2008年12351.9万1345116.26%8.56%

(数据来源IMF出版物《国际金融统计》,《Direction of Trade Statistics Yearbook》各年,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国际收支统计年报2005》,《国际收支统计年报2008》。

其次,金融危机会加剧我国资本外逃。金融危机加剧资本外逃的原因主要是,

(1)虽然我国的金融改革取得了比较大的进步,但是整个金融业还处在比较压抑的阶段,目前我国的金融资产的价格管制、市场准入等管理还比较严格,这造成了人们对自己持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担心。

(2)与此同时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是次贷危机所引起的,从而造成了通货紧缩和失业加剧,从而造成了企业出口的下降,资本利润率的下降以及人们消费能力的下降。可见,资本增值能力的下降,必然会伴随资本大规模的转移出境。

从表格中的数据我们不难发现,2008年的资本外逃规模比2007略有上升,这充分说明金融危机的发生导致了资本外逃现象的发生,另外由于我国金融危机爆发的程度,并不像美国来的那么严重,因此资本外逃的规模上升的并不是很大。但还是间接证明了,金融危机会加剧资本外逃这个基本论点。

2 金融危机下资本外逃对我国经济的消极影响

2.1 紧缩效应

国内储蓄和外汇的恶性输出,是资本外逃的一个主要表现。资本外逃会造成国内储蓄和外汇的流失,从而造成国内投资低迷,资本短缺、经济建设受阻,从而从长期来看,将会影响经济和就业的增长。

2.2 收入分配效应

所谓收入分配效应,就是在一个具有大量外债的国家,资本的拥有者可以以本币价格购买到流入本国内的外汇资金,从而实际上享受到了“隐性补贴”,而在政府需要偿还外债的时候,一般的政府会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进行融资,从而造成通货膨胀,而通货膨胀所造成的损失,则由国内持有本币的人群来承担。

由此可见,在资本外逃过程中,持有资本多的人(即富人)是受益者。而国内低收入者将会成为资本外逃的受害者,从而造成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的收入分配效应。

2.3 财政效应

首先,政府通过对外借债来弥补资本外逃引起的融资不足。一旦无法继续获得外部融资(借新债还旧债),外债偿还就会出现困难。其次,资本外逃会侵蚀税收基础。很显然,为了规避税收或其他动机的资本外逃,直接减少了国内税源;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意味着更大的财政赤字和更高的通货膨胀。第三,为了偿还外债而引起的本币实际贬值将增大外债还本付息的实际价值。进而会扩大预算赤字和加重通货膨胀税。

2.4 金融冲击

卡丁顿指出,大量国际游资流动会造成国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在货币可以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以国际短期资本突然大量抽逃会对国内金融市场,特别是外汇市场,造成强烈的冲击,从而造成利率、汇率会变得不稳定,利率上升压力增大,汇率贬值压力也增大,外汇储备面临大量流失的压力,如果这种冲击力量十分强大,而本国外汇储备又不是很充足,外汇储备可能会在短期内被耗竭,国际财政收支状况在短期内会恶化。在一定条件下(如居民完全丧失对本币币值和国内金融体系稳定的信心,并且货币可以自由兑换,政府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如果这种冲击影响非常大,超出了政府可以应付的范围,就会爆发金融为。

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活生生的一个例子。资本突然大量抽逃冲跨了汇市和股市,信心危机转化为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危机的形成又会导致大量资本外逃现象的发生。

3 我国资本外逃的监管对策

3.1 继续推进金融改革,完善金融体制

从我国资本外逃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前我国在金融管制,尤其是在资本流动、汇率的管制。我们应采取的策略有:一方面,政府今后应逐步放开在利率管理、市场准入、投资限制等方面的直接管制和行政干预,减少金融压抑。在金融管制与干预当中,使得经济生活中缺乏能够准确及时反映市场波动的信号。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往往无法对市场变化做出灵敏的反应。鉴于资本外逃在我国的隐性化和规模日益扩大,政府的金融压抑的弊端日益明显。

另一方面,进一步改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在投融资方式上,注重改变投融资渠道单一的局面,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在深化外汇改革的同时,建立人民币远期外汇市场,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规避风险的工具;在转化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过程中,有效地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并通过产权改革和制度创新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转变国有企业的经营模式和体制,从而真正做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3.2 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协调与配合

资本外逃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他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因此消除这些因素,需要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汇率政策相互配合、协调与合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在货币政策上,根据实际经济状况,采取相机抉择的措施,抑制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发生和蔓延;在财政政策上,要坚持稳健的原则,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保证财源,逐步消灭财政赤字和预算外资金;在汇率政策上,维持人民币稳定而合理的实际汇率,减少风险预期,增强企业和居民的投资信心。因此,保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对于维持居民信心,防止资本外逃具有重要意义。

3.3 制定科学合理的外资政策

在外资的引入上,我国政府应该对外资的规模保持谨慎合理的原则,要根据本国的情况作出科学的决策和引入策略,引入外资的追求的不是数量而是质量,应该将重点放在对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可以提高我国产业技术的项目上,应该努力提高外资的引入质量。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减少资本外逃现象的发生。

3.4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控制

一方面,政府应该配合国有企业改革,通过改善企业的产权结构、财务结构,理顺委托―关系,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应该加大对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的监督和控制和,严格规范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买壳上市以及跨国并购中的资产评估和财产管理。本文认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与控制,对于控制资本外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贺力平,张艳花.资本外逃损害经济增长吗?[J].经济研究,2005,(12):66-74.

第6篇

关键词:流动性过剩;微观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1.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1--0092-03

一、流动性过剩条件下县域微观金融窘境

流动性过剩条件下,宏观经济金融层面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资产价格快速上涨,房市股市持续升温,信贷增长过快,经济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而在县域微观金融层面,由于城乡经济结构的差异和体制、机制上的固有缺陷,金融资源在城乡间配置不合理的状况也在加剧,微观经济金融发展正受到多方掣肘。

1、受股市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影响,资金由县域往大中城市迁徙的趋势不断加剧,金融资源分化态势日趋明显。2006年以来,由于股市持续火爆,居民购买股票和基金的热情空前高涨,大量县域资金涌入股市,进一步加剧了县域资金向大中城市迁徙的趋势。以福建南平市为例,仅2007年上半年就新增股民约2.1万户,同比增长163%,流入股市资金约13.5亿元;基金销售量大幅攀升,销售基金达15.8亿元,同比增长378%,几乎是上年增量的2倍。同时,由于近几年大中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房地产的增值效应在不断放大,极大地提高了县域居民投资城市房地产的热情,相当部分县域居民纷纷在大中城市、特别在省会城市购房置业,大量县域资金通过房地产市场流入了大中城市,统计显示,2007年上半年,该市金融机构存款同比少增17.89亿元,减幅高达77%。由于大量储蓄存款通过各种渠道直接或间接流入股市和房地产市场,大部分县(市)储蓄存款出现了持续负增长。

2、流动性过剩条件下,国家已经明确了鼓励和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导向,但金融市场的结构性缺陷却使得县域中小企业不像大中型企业一样有着相对便捷的直接融资渠道,县域经济难以分享到资本市场发展的好处。为了有效缓解流动性过剩问题,我国政府提出要加快发展资本市场,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由此,近二年来,我国企业上市得到了极大的提速,直接融资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优质、规模企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我国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重正在悄悄发生变化。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由于城乡经济结构和质量上的差异,以及体制和制度上的固有缺陷,目前的直接融资制度安排显然不利于小地方、小企业上市融资,资本市场的发展给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融资平台,但对于小地方、小企业来说,这样的融资机会几乎是微乎其微。我国虽然早在2004年就在深圳建立了中小企业板,为中小企业创造了直接融资方式,但是这个市场实际上只能解决部分高风险、高回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难以成为中小企业的常规直接融资渠道。因此,目前金融市场结构上的缺陷,在流动性过剩推动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于县域来说,其导致的结果就是,金融资源向大中城市和大中型企业倾斜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了。

3、地方金融机构传统盈利模式受到挑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居民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需求也日趋多元化。随着居民投资需求的日趋旺盛,居民资产证券化呈快速发展趋势。面对这一变化,县域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电子银行、银行卡业务、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方面有着地方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天然优势,中间业务收入已逐步成为其盈利的重要手段。而地方性金融机构由于在信息技术、网点布局、资产规模等方面的劣势,在发展中间业务上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盈利的主要方式仍旧放在传统的存贷业务上,在房市股市持续升温,县域资金不断向大中城市迁徙的大背景下,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明显吃紧,资金组织与投放都受到制约,地方金融机构的传统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正受到挑战。

4、受资产价格不断上涨影响,县域资金借贷利率水平不断提高,民间融资成本正在上升。民间借贷是县域中小企业融资的另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方式。随着资产价格的不断上涨,从2006年到2007年,居民通过投资房市股市的所带来的投资回报相当可观,由此无形中加大了居民的投资回报预期,民间借贷资金利率水平随之也水涨船高,县域融资成本正在悄悄上升。据福建南平定点监测显示,目前,南平市各县(市、区)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约为12-15.04‰,比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高出50%。县域中小企业面临银行贷不到款,民间借不到或借不起钱,自身积累难以支撑企业发展的局面,这显然是不利于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

5、由于经济金融持续升温,国家在宏观调控上的频率和力度也为近年来所罕有,但每次调控,首当其冲受到伤害的却总是县域经济。为了防止经济由偏快转向过热,近二年来,国家加大了宏观调控的频率和力度。但无论是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还是提高利率,还是金融主管部门的窗口指导,作为实行一级法人制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从成本和效益层面考虑,要压缩信贷规模理所当然首先紧缩的是县域机构,这点作为一个市场化条件下的企业来说完全无可厚非。因此,纵观历次调控,最先感受到贷款难的无疑还是县域。从贷款审批权限的上收到贷款授信的减少,县域企业的间接融资正一次一次感受来自宏观调控的压力,这显然是管理层所不愿意看到的。

二、对策与建议

微观金融层面出现的这些问题凸显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性缺陷和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应坚持政策扶持和市场化运作同步,从政策、机制和服务体系入手,创新金融制度,完善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建立适应县域经济发展需要的政策环境和服务体系。

1、进一步放宽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组建步伐,构建县域微观金融多元主体。银监会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新设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吸纳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这一规定对发起人资格进行了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域地区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组建步伐。因此,笔者认为,应逐步解决金融市场资源垄断问题,允许有实力的企业出资兴办地方性金融机构,在建立过程中要坚持市场导向,政府只起协调发展和指导监督的作用,对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放宽对发起人资格的限制,企业法人、自然人只要具有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和相应的资质就应能有条件成为发起人。同时,地方政府应出台财政、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吸纳鼓励多种资本参与进来,尽快促成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组建,从而在县域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微观金融组织体系。

2、结合县域经济发展现状,支持和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上的创新。鼓励与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县域经济发展及农村各种主体需要的金融产品,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多样化需求。例如,在以林农业为主导产业的县域地区,搭建与培育林权流转市场,完善林权流转体制,建立农村林权担保制度;结合《物权法》的实施,探索农村土地流转与融资的可行性,通过优化农村资源,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支持开发适合县域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如:小额票据融资、半成品和成品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有效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

3、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板市场建设。中小企业上市直接融资,一方面可以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并获得企业做大做强所急需的一系列增值服务。另一方面也可以缓解对当地金融资源的分流,减少县域企业的融资压力。因此,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应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避免中小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扩大资本市场的作用范围,为更多的成长性企业、龙头型地方规模企业在创业板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4、加快和完善区域性的县域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争取做到中小企业不能上市也能挂牌融资。中小民营企业迫切需要有一个产业融资和权益流动的平台。无论是政府还是风险投资,都需要有一个进入和退出的平台。从政府方面来讲,这些年来一直持续的招商热,也反映出各级政府有一个选择企业平台的需求,因为它要知道到什么地方去找企业、找项目。另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板和境外的资本市场来讲,在中国寻找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也需要能够在比它低一个层次的资本市场里面集中寻找。因此,在我国,加快建立区域性的县域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都是应时之需,是资本市场建设里面“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

5、大力发展融资租赁市场。融资租赁融资的优点在于:一是限制条件少,能迅速形成现实的生产力;能使中小企业保持技术及设备的先进性,提高产品竞争力;与发行股票、债券或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相比,受到体制、企业规模、信用等级、负债比率、担保条件等方面的限制较少;二是融资风险小,中小企业有权选择自己最需要的设备,掌握设备及时更新的主动权。由于租赁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有购买或归还租赁设备的选择权,设备过时的风险就由出租人承担了,有效规避了设备的无形损耗风险。中小企业出现经营不善无力交付租金时,出租人只能收回设备。与债务融资下的破产清算相比,融资租赁的财务风险更小;三是保持中小企业财务的合理性与安全性。一方面,避免了流动资金的一次性过多占用,增强了中小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另一方面,与股权融资相比,融资租赁融资可避免对股权的稀释,对优质中小企业来说,这样的融资方式尤其具有吸引力。

6、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上可以考虑从县域开始加大力度,使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管理上更具灵活性。可考虑加大在县域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力度,完全放开县域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同时要让县域金融机构在资金组织与投放上有更多权限与空间,通过金融产品的灵活定价,以及市场供求关系,来合理配置资源,调节资金流向。

参考文献:

[1]产权交易市场与中小企业融资[DB/OL].省略.

[2]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DB/OL].smedd.省略,2007-7-9

[3]中小企业不上市也能挂牌融资[DB/OL].省略 ,2005-12-6

第7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促进发展; 完善立法 ;担保监管; 资金扶持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2-0031-03

自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由于受到多种宏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沿海地区依靠外贸经济的企业,普遍面临着严峻的市场挑战。中小企业遭遇到发展瓶颈问题引起了政府、民间以及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与监管成了一个关乎国民经济与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与监管的现状

我国目前针对于中小企业的立法,主要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中也有涉及。[1]其中《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法律中的基本法,对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在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和监管方面仍存在多方面的缺失和不到位,具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立法层面存在救济困境等多重难题

从对中小企业权利保障的角度剖析,《中小企业促进法》存在“救济困境”,即是其在法律上的可诉性不够强,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不够到位。该法没有明文规定如果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出现“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现象该如何处理。这种规范模式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是缺乏了法律应有的刚性约束,可操作性不够强,这种实际中就可能导致中小企业在社会活动中有时受到不平等对待甚至歧视时,难以寻找到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2]

由于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基础较为薄弱,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资信度不够高。而恰恰因为经济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银行作为市场主体中的营利企业,本着规避风险、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原则,会充分考虑到贷款的交易和监控成本较高,风险较大,而不愿对中小企业放款或者不轻易放款,在客观上会导致难以解决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难的问题。[3]

(二)信用担保法律体系及其机制尚不健全

从运作机制上分析看,当前,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还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求:一方面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的监管还不到位,未联合起财政、工商、工业、银行、税务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多面监管体系,同时,信用担保行业的自律型协会组织仍比较缺失;另一方面省级再担保机构或具有规模以上的龙头企业数量严重不足,在现实中还未形成沟通上下、联动左右的担保业务体系。

(三)资金扶持政策仍不够完善

税收上,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过少,条件过严,不同所有制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费负担,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甚至达不到对三资企业的优惠水平;金融上,尽管央行和银监会出台了很多政策要求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但是,作为商业银行,控制风险、追求利润是其天性,中小企业贷款并不符合其风险控制规则,强行要求商业银行扩大授信规模并不科学。另外,通过中小企业板块募资在扶植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方面作用甚大,但毕竟惠及面有限。因此,当务之急是通过担保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

二、国外在中小企业法律保护和监管方面的经验

(一)日本在立法层面的先进经验

从立法层面看,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政策都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全面考虑了法规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6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日本关于中小企业保护和监管的引领性、综合性法规,其对于战后日本中小企业所有的中小企业法律来说,具有“母法”地位。[4]上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其他中小企业法律围绕它而展开,通过织好这样的多层次、宽渠道的立法网络,构建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中小企业保护与监管的法律体系,有效促进了广大中小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4]

(二)美国、英国在担保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

担保监管对于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来讲至关重要。美国和英国的经济实践活动就证明这一点:只有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运作良好的信用评级机制,信用担保机构才会自觉遵守相关法规政策。[5]例如在美国,投资、顾问、基金、证券、担保等市场机构,只要其所经营的业务与信用担保相关,都要经过信用评级公司定期组织的信用评级的考验。

(三)法国在资金扶持方面的先进经验

法国政府积极从财政税收政策调整上,对中小企业给予特别优惠政策,从而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规模较小的问题。为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扶持,政府还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属于一个大型的集团型金融机构,其主要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并由政府严格监护下开展相关业务。[6]该银行下设了一家风险担保公司,为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难题。由政府来提供大部分的担保基金,这些担保基金有着较严格的用途管制,例如只针对银行投资进行担保。[7]

三、新形势下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和监管对策建议

(一)加快完善立法工作,着力构建科学、完备、有序的中小企业保护和监管法律体系

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依据,围绕本法尽快制定配套的法律和法规,使我国中小企业立法形成一个科学、完备、有序的体系。一是在立法保护方面,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确保中小企业权益;对中小企业融资方法进行规范,多措并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畅通;构建中小企业信用共享平台,改变银行、担保机构、社会大众等对中小企业的能力的误解,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良影响;构建透明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促进中小企业规范化运营;创新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和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健全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推进风险投资的良性流动和扩张。二是在立法监管方面,尝试构建风险预警制度,由税务、工商部门等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多层面、宽渠道的监控,及时掌握企业的发展情况;当中小企业发生经营重大困难申请破产时,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简化相关破产程序,使中小企业能够合法地、顺利地退出市场,降低其破产带来的不良效果和信任危机; 健全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备案机制,对严重逃债、经济犯罪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规定其在法定时间内不得注册新的企业,并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改进和完善现行评级、授信办法及标准

一方面,进一步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建立完善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从财政上落实专项资金,充实大型再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同时也要积极吸收民间资本的参与,引导和鼓励民营经济人士独立或联合创办新的担保公司。另一方面,改进和完善现行评级、授信办法及标准。中小企业具有其自身特点,其评级、授信标准应当有别于规上型企业(规模以上的类型企业),不加区别地用规上型企业评估方法和标准来衡量中小企业,必然会导致贷款申办成本过高、效率过低。建议应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制定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信用等级评级标准,使之能更合理反映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放款提供科学的、操作强的评级标准或办法。

(三)多措并举,从政策法规层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扶持

一是在公司法的相关框架下,研究制定因地适宜的促进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机制。例如可探索以下模式:对除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以外的企业,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企业登记后3年内予以缴清,其中投资型企业可自企业设立之日起6年内缴足。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扶持中小企业的起步发展。二是发挥好政府采购等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针对现实中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有时受到不平等对待甚至歧视的现象,政府可采取一定的方法,对中小企业给予倾斜照顾,为其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创造更多、更好的机会。三是切实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对于国家规定的特殊经济产业或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以及处于特定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通过相关财税政策予以明确。

(四)一手抓管理、一手抓规范,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

一是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民间借贷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地方。据调查,温州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老板就是由于民间借贷高额的利息导致企业无法偿还而“跑路”。[8]只有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才能保证民间资本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齐抓共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非法集资举报制度,对发现的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各地要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打击;加大社会对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鉴别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打击非法集资的政策和法律。三是强化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责任追究。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参考文献]

[1]贾平.论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J].河北法学,2008,(10).

[2]何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缺陷与完善[J].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3,(8).

[3]周显志,杨泽涛.《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乡镇企业研究,2004,(3).

[4]周显志,周洁.日本中小企业法治建设的特点及其借鉴[J].东南亚研究,2002,(5).

[5]李玉潭.日美欧中小企业理论与政策[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6]孙晓文.法国、意大利中小企业发展与扶持措施考察[J].甘肃社会科学,2003,(2).

[7]张圣恩.法国中小企业促进发展概貌[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0,(5).

[8]周新玲.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中州学刊,2005,(4).

Legal Protection and Regulation of SMEs in the “Post-crisis Era”

JIANG Tao

(Zhejiang Provincial Tourism Development & Research Center, Hangzhou, 311231, Zhejiang, China)

第8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中国;监管体制;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已经成了国家发展的核心,近些年来,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正在迎接着新的挑战。改革开放以来,世界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国与国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跨国企业越来越多,不断冲击着传统的金融规则与秩序。就此看来,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监管模式似乎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需求,我们必须做出改变。

一、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为主,以银证保三者为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的金融监管体制。而金融监管体制的主体则是国务院,国务院委托监管三大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只有通过国务院才能发挥其监管职能,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指出,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国家的证券市场采取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措施,来维护市场秩序,以保障市场正常的运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虽然管理比较集中,但是正是由于这种过于集中的管理模式,才导致了监管体制之间缺少合作与交流,形式比较单一,与国际的交流少。而这种现状已经显然不能适应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挑战,我们必须改变这一现状。

金融危机造成了全球经济的衰退。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体,危机主要是通过贸易来对中国进行影响的。我国是一个出口导向型经济体,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增长的缓慢,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业务。在2007年年初汇丰银行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有60%出口的物资输到发达国家,其中美国占了28%。2009年、2010年以来金融危机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不大,但不良贷款风险存在的条件下,房产等投资出现萎缩,中国经济增长停滞。此外,中国企业销售的账款回收风险进一步提高。间接上造成银行业效益增长停滞,银行不良贷款出现反弹。

二、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金融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随着世界经济与金融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金融行业正在进行不断地发展变革。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建设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这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总理曾在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必须要处理好金融开放、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加强管理与监测跨境资本的流动,维护金融行业的安全与稳定。金融创新是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应从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谨慎创新,避免因金融创新而造成的十分严重的后果,使创新成为中国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动力。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金融业一直在不断创新,不断走向更高的阶段。但中国的金融创新无论是在制度、产品还是手段上都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初级阶段的金融创新,导致中国目前利率市场化程度低,缺乏多元化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的进入门槛过高,竞争程度不高,缺少新型金融机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结合自身国情,密切地联系金融市场,防止业务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转化,密切关注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监管程度,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保证金融监管的前瞻性、全局性与有效性。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

(1)向合作化发展。金融危机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它的多变性和复杂性特点也使金融危机的危险性扩大,波及范围也扩大,以至于已经蔓延到世界各地,甚至是影响到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行业。我国的银行、保险和证券金融行业,特别是发达地区的行业,已经导致许多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一些沿海地区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相继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内地的金融行业只有团结起来,才能承受住金融危机的打击。为了能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处于不败之地,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必须丰富起来,最好是能够采用灵活、多变、务实、高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广泛协调、合作团结的监管体制,向合作化发展。

(2)向混合化发展。金融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也正在不断发展壮大,在激烈的竞争背景下,金融业已经开始了创新和变革,新的金融产品也层出不穷,比如说由金融衍生出来的产品交易,受网络环境的影响,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也相继而来,我们只有紧跟着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发展多元化的金融管理体制,鼓励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开展多种类型的金融业务,为行业提供新鲜的服务和产品。监管的方式也应该更加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以提高金融行业的效率,适应混合化经营的需要,推动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开始逐渐向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发展。

(3)向国际化发展。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依赖性也不断增强,很多金融活动已经跨越了国家的界限。但是由于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不一致,导致许多跨国企业利用其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分支来逃避国家的金融监管,钻国家的法律漏洞,从事高风险暴利的非法经营活动,导致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散。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要以国际为标准,将国家内部的监管法律法规与国际保持一致,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强化联合监管,使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也趋于一致,走向国际化。参考文献:

[1] 张颖蕾.金融危机下中国金融监管的思考[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