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7:41:5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社会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利益分化 矛盾 利益整合 政府职责
社会利益的分化,是体制转轨时期最广泛、最深刻的变化。它涉及每个经济主体、每个社会集团和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决定它们对改革进程和社会变革的态度。利益分化一方面激发了社会要素的活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能否在全面认识利益分化问题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利益协调,使利益驱动作用得到正确发挥,使利益矛盾和冲突得到正确处理,从而使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能够在彼此协调的基础上稳定快速地得到实现,已经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利益分化及其矛盾的产生
利益是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的各种需要的总和。凡一切与人的生存、发展和享受相关的对象都属于利益的范畴,根据利益的社会性质和特征可以归为三大类: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文化利益。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都是为了获取利益、维护利益或者争得利益,从而使得社会利益关系一次一次地得以调整和重组,并进而推动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
分化的含义包含着差别化或者说差别扩大化的意思。在这里,利益分化并不是一般的利益差别,本文所讲的利益分化,主要是指由于社会结构性的变革而使得一种既定的利益关系发生重组并进而使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发生急剧变化的过程。所谓社会利益分化,也就是指社会群体出现了利益差异,利益要求发生了分歧,简言之,就是不同的群体有了不同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利益分化具有如下的一些基本特征:利益分化表明一种既定的利益关系被打破:一种新的利益关系迅速形成;利益差别迅速扩大。
利益分化促使利益矛盾的产生,利益分化意味着不同的群体有了不同的利益,而不同的利益要求又会强化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不同的利益要求往往互相冲突,在冲突中各利益群体或者会互相妥协。达成比较一致的利益共识,形成“双赢”或“多赢”的局面。但是,如果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不能形成有序的互动,无法达成共识,则会进一步强化利益分歧,最终导致社会结构的崩溃。
总之,对于利益分化我们应该有一个总体的把握:一方面,利益分化的社会也并不因此而停滞不前,相反,利益分化和利益矛盾甚至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利益分化和由此带来的利益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给中国的改革开放带来一定的难题和困境。但是重要的是后者,我们应看到,利益的过度分化则会给社会带来分崩离析的打击。因此,如何控制利益分化的程度,缩小群体外的利益分化,适当拉开群体内部的收入档次,促使分化向“有序”和“有利”的方向发展。是我国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的主要目标。
利益分化实际上带来了所谓社会结构的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层次推进,社会资源的占有状态的逐渐改变,出现了利益重构与利益分化使得利益集团多元化的趋势开始呈现并将继续发展:社会精英集团开始形成;农民阶层的利益将更加面临困境: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分化过程,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失去劳动能力的困难户等社会边缘群体不断扩大:利益分化的程度将日趋严重。
二、利益协调的重大意义
尽管利益准则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因而人们的利益追求是其社会行为的基本出发点,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但是,一个社会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尤其是过度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是影响社会稳定也是影响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障碍。目前由于利益分化所带来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日益严重,面对社会转型所导致的利益格局的变动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社会价值规范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社会要能够得以正常地生存并良好地运转,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就是进行利益整合。从实践意义上说,没有利益整合。改革就无法推行下去,利益协调对于推进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这是因为:
首先,利益协调是国家治理特别是维护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宗旨的需要。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高度的利益分化不是其国家治理的根本宗旨。特别是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更要防止两极分化的贫富差别。
其次,利益协调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等平均主义的利益分配导向严重地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承认利益差别、拉开分配档次能够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但是,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过度的利益分化也会导致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严重挫伤。特别是在我们国家很多劳动群众的利益绝对受损或者相对受损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利益协调。
最后,利益协调还将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根据的基本观点,尽管生产决定消费,但是如果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在一个利益高度分化的社会,其绝少数社会成员掌握并控制着社会的绝大多数资源和财富,在这样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购买力水平很低的情况下,社会的消费能力就会受到极大的影响。而这是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总而言之,要使社会得以稳定持续发展,有效地避免利益高度分化,实现利益的平衡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利益整合过程中的政府职责
所谓利益整合,就是对社会个体和集团的利益进行调整,消除利益主体间的磨擦和冲突,使其协调和均衡,形成和谐统一的社会利益整体。它包括:肯定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合法利益,约束逐利行为使之规范有序,取缔非法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责任无疑是巨大的。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国家或者说国家权力的执掌者一政府之所以产生,正是为了协调社会的利益冲突,解决社会的利益矛盾。当然,政府控制利益、协调利益的责任要通过政府的积极作为来实现,这些具体的积极作为可以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三方面来具体分析。
政治方面,政府通过保卫国家的独立和、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其各种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国家和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来维护国家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从而从总体上维护社会的利益格局。
经济方面,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同样需要切实履行其应有的社会经济责任,并且为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这种责任应该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责任更加重大。目前,我国正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但是,由于市场的实际运作总是偏离理想设计状态,加之本身的局限性和不可能解决伴随经济发展而来的社会问题,从而也就需要政府的力量进行纠正。为此,政府在协调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政府首先要履行和保护产权。产权是由法律明确
界定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必须明确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生产经营权的占有者和收入的获益者,它包括资源的使用权、收入权、转让权等基本权利。在明晰的产权制度下,所有者不会出现“空缺”,每个经济人都为自身的利益而工作,从而使资源配置最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政府不仅要界定和保护公有产权,而且还应该保护合法的私有产权。这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为它有利于稳定非公有制企业的业主,使他们安心企业经营,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政府要实现对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管理责任。微观经济,是指国民经济中以经济个体为主体进行的那一部分经济活动。微观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基础。是政府管理经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但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理又不能象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企业统的过死,原则上。政府对微观经济应当放开搞活。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价格机制、劳动保护、保护和促进竞争基本途径来实现对微观经济的管理。
在宏观经济的管理方面,政府具有更为重大的责任。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目标在于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因为宏观经济的稳定是整个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稳定宏观经济可以采取提供基础设施、政策调节的基本手段来实现。通过积极的经济政策,可以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将起到协调利益、平抑利益过度分化的作用。
第三,在社会管理的许多领域,政府具有分配资源、协调利益的责任。这些的责任包括:
1 推进公共教育事业的发展
经济和社会长期发展的关键在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民素质的提高,而这又取决于教育的发展。在传统的两极社会中,只有少数人受过高等教育,多数人都没有受过正规教育。这使人的发展机会不平等,从而实际上也使利益的分配不平等不公正。在现代社会中,教育被视为人类生存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政府提供平等的公共教育,其本身也就是协调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
2 促进收入分配的公正与合理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收入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这极大地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市场经济的体制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分配制度上的平均主义倾向,但是也有可能导致收入过分悬殊、两极分化严重的结果。因此,政府有责任通过某种管理性的措施,担负起缓解社会收入分配悬殊的责任。
3 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既是对公民基本生存环境的保障,也是对社会经济体制正当运行的保证。一个社会,如果仅仅有激励的竞争机制,而无相应的风险规避机制,也是不行的。一个文明的社会必须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证其成员都能享受到最基本的生活资料。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经济法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迎来了中国经济法空前发展的新纪元。在新形势下,反思过去,面对现实,展望未来,对经济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必然会形成某些新的认识。为进一步促进对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讨,笔者拟就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体系等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略抒浅见,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学体系和结构的支柱,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能否科学地揭示和界定经济法的概念,不仅关系到经济法理论框架的构筑,而且直接决定着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因此,对于经济法概念的揭示与探讨,是经济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无论经济法在形式上是如何的繁荣,在实践中是多么的重要,其结果都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
有鉴于此,自经济法概念被引入我国后,二十年来,对经济法概念的研讨始终是我国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所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人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经济法的概念作出了种种不同的界定,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学说。(注: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形成了种种不同的经济法学说,举其要者,大致有三,即“纵横统一说”、“经济行政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某些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颇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已经逐渐地被放弃。顺应时代的潮流,经济法学家们对经济法的概念又重新进行认识并另行作出界定。
尽管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因素错综复杂,但考察经济法概念产生的历史过程,在笔者看来,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实际上就是对既存法律的一种分类和再分类的活动。在大陆法系国家,经济法概念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法律突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分类状况的认可与折衷。由于资本主义垄断的形成,为了适应国家对经济的统制,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秩序,资本主义国家从对经济活动的自由放任并依靠“看不见的手”来调整经济关系,开始走向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国家干预。与此相应,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先后颁布了大量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出现,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的私法自治的局面,使私法关系渗透了国家干预的痕迹;另一方面,也突破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理论,使公法融入了对私权关系调整的内容。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演变,被法学家们概括为“私法的公法化”。正是为了适应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变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们将那些介于传统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概括为“经济法”。由此可见,无论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如何复杂,表现在法理上,则是因应变化了的法律,对原有法律体系的一种重新分类活动。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虽然也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其产生的基础却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天壤之别。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管理国民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职能,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无时无刻不在参与、干预和管理着社会经济活动,甚至具体到某份经济合同。加之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因此,规范国家行政活动的行政法最大量的是国民经济管理法规。这种情况在以行政法作为典型公法的资本主义国家里是不可思议的,也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行政法所不能包容的。尽管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的手段、方式和程度有了根本的变化,但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介入和干预的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比拟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同样是对传统法律分类的再分类,但这种分类的基础不是对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折衷,而是对内容庞杂的行政法的再分类以及对其他相关法律的重新概括。
综上可见,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都意味着对法律体系的重构。既然经济法是法律重新分类的活动和结果,而法律分类又是一种人的主观抽象概括活动,那么,在对法律重新分类的过程中,基于主观认识的不同,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就必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本身就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这种分类绝不是主观的随意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对已有科学分类的充分尊重,而不是随心所欲的归纳和概括。否则,经济法就永远无法获得应有的独立地位。
纵观我国经济法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不仅受制于经济体制,而且还受制于法制的发展水平。首先,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受制于一定的经济体制。在我国,虽然经济法的概念被正式接受至今仅仅有着20年的历史,但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产生着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产生着“纵横统一说”等经济法学说,而且这些学说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亦不无道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学说,目前经济法学界正在致力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科学的经济法学说的建立。这一状况恰恰证明了经济与法的关系,表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其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还受制于法制的发展水平。在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尚未出台前,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有些经济法学说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领域,将传统民法与商法的内容视为经济法,有的甚至主张用经济法取代民法。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无法使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反还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严重混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特别是随着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的制定与颁布,那些“大经济法”的主张及“综合经济法说”等观点都相继退出了法学舞台,也相应地净化了经济法理论。我们认为,除了内容庞杂且没有统一法典的行政法外,凡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业已被确定地归属为某一独立法律部门的法律,都不应再列入经济法的范围。不仅民法如此,商法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独立性亦应受到经济法的尊重,也不宜纳入经济法的领域。否则,经济法就无法摆脱“综合症”的困扰,难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亦日趋深化,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政府)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关系之法。尽管在具体的认识和表述上仍有差异,但在原则问题上可以说已经形成了最基本的共识。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我国的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毫无疑问,经济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密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任何对经济法概念的定义都直接源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实质上也是在深化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在逻辑关系和认识顺序上,定义本应结论于对事物本质的揭示之后或同时。本文对经济法概念所作出的定义同样不能违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一般规律,只是为了叙述的便利,才将对经济法定义的结论交待于对调整对象研究的过程之前。
把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为法理学所确认的一项普遍适用的原则。因而,经济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经济关系。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上考察,以经济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和商法统一进行调整,这就从立法上排除了经济法直接调整此类关系的可能性。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亦即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发生于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行政管理性为其基本特征,可以把它简单地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在此类关系中经济行政机关有无上下级之间的隶属性,还可以将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不同层次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和不同职能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业务范围上的管理关系。前者即上级经济行政机关与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后者则是由于职能分工的不同,某一政府机关在业务职能上与其他政府机关之间发生的管理关系,如财政机关的决定对同级政府机关的约束。第二类是发生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引发此类关系产生的政府行为的不同,可以把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和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前者是特定政府机关向市场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特定政府机关向不特定市场主体颁发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后者则是特定的政府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并依其职权向特定市场主体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处罚。就上述两类行政管理关系的性质而言,第一类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并不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的是行政法的规制内容;而第二类行政管理性的经济关系则是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并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要正确认识由经济法调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性质,必须澄清以下问题:
首先,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的区别。有的同志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或者认为隶属性是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 期。)我们认为这种概括并不确切。如前所述,严格意义上的隶属性只存在于上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并无隶属性可言,存在的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将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较为准确。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不仅包括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那些应由经济法调整的具有行政隶属性特征的经济关系。
其次,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联系。有的同志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管理主体包括国家机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207~213页。)诚然, 广义上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以具体化为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能活动,也就是说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绝不能因此便得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是经济管理机关的结论,更不能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看作是经济管理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由宪法、诉讼法和有关的组织法等予以调整,此类关系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干,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必将重蹈“大经济法说”之覆辙。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是以经济立法的形式去表现和实现国家的经济意志,要实现国家权力机关的经济立法意图,离不开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都是由政府来完成的,都要转化或表现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因此,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就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再次,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市场主体行为的联系,即与平等主体关系的联系。有人认为既然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既然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应由民商法来加以调整,经济法就不应涉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其实这是不应产生的误解。必须看到,经济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基础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活动。一般说来,只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在民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就可以排除经济法的介入,而由民法来加以调整。在民法调整的范围内,主体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权。但当市场主体的行为超出了民法调整的范围,导致市场机制失灵、民法无所作为时,即可能引起经济法的介入,而当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政府机关依据其管理职能及管理权限介入该经济关系时,此种经济关系即成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随之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例如,当市场主体依法公平竞争时,其相互关系为民事关系;当市场主体实施商业贿赂、降价排挤、强行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就会引起有关管理机关的介入,在有关管理机关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主体之间就会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由此可见,那种认为经济法不能作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完全摈弃经济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无疑是拆除了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石,使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无所指向,从而实质上导致了对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否认。有人把国家通过政府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评价比作体育竞赛的裁判,我们认为不无道理,体育竞赛的裁判虽不能直接参与竞赛,但裁判的对象却是竞赛场上运动员的竞技活动。在运动员违例犯规时,裁判员就要主动干预,对犯规的运动员及时判罚,以恢复竞赛秩序并保证竞赛的公平进行。经济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情同此理。
复次,必须搞清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手段及其相互关系。有人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就会过分强调国家行政权力因素,使经济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实这种认识至少存在着两个误解,一是将经济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混为一谈,二是将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手段。对此,我们认为,其一,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不会过分强调国家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都已被经济法所固定化,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广度与深度已被法律所限定。其二,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不等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那种认为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的观点,直接源于对经济、行政、法律三种手段关系的误解。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三种手段视为并列关系。然而,从经济法的角度观之,这种认识并不科学。因为健全完善的经济法制必然要求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化,而经济法就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化的集中表现。在经济法中,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集中地表现为法律形式。例如,税收、税率、利率、价格等作为经济杠杆是实现国家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但这些经济杠杆在经济法中都已被法律化,理所当然地又成为法律手段;又如,计划、命令、禁止、许可、确认、撤销、罚没等都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行政手段,但这些行政手段在经济法中也被制度化、法律化,上升为法律形式,自然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手段。因此,法治国家干预和管理经济应当一准于法。经济法作为国家管理经济之法,是对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并非单纯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强调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的法律化并不是抹煞这两种手段在性质上的区别,而是强调它们在经济法形式上的统一。
最后,要正确认识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必要性,还必须搞清经济法规制此类关系的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始终存在着市场主体自利行为失控的可能。为确保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市场活动的有序进行,就必须有效地强化政府权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职能,以防止市场主体自利行为的失控。同时,由于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享有充分的经济自由,为防止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侵犯,还必须严格地限定政府的权力,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不允许政府对市场主体活动的法外干预。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不仅是国家或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干预政府之法。经济法既要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设定权利和义务,也要界定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权力和责任,这就是经济法规制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根本宗旨,也是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全部内容。
三、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对已有的或应有的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各个经济法部门,由各个经济法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经济法系统。对于经济法体系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实然的经济法体系,即由已有的经济法部门有机组合所形成的经济法系统;二是应然的经济法体系,即由已有的和应有的经济法部门有机组合所形成的经济法系统。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应然的经济法体系是对实然经济法体系的理论指导,而实然的经济法体系则是对应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现实反映。无论建立实然的经济法体系,还是构筑应然的经济法体系,实质上都是对经济法律、法规按其内部逻辑关系(或依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或依其作用的不同领域)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再分类。建立应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目的是用来指导经济立法活动,确立一个科学的立法规划,使之成为内部和谐统一的法律整体;构筑实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对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分类,使庞杂的经济法律、法规条理化、部门化,以便于市场主体知法、守法,并便于经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经济法的准确适用。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这一方面说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不同,将直接决定经济法体系在结构上的差异;另一方面也表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在建立经济法体系中的决定作用。例如,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纵横统一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学派,势必将经济合同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主张经济法调整综合经济关系的“综合经济法学派”,甚至把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法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都视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显然基于此种认识所建立起来的经济法体系,不仅无助于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确定,而且还人为地造成了现存法律体系的混乱。可见,能否建立起科学的经济法体系,首先取决于对经济法概念与调整对象的正确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学界对于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的认识也日趋一致,这就为科学的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由于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经济法首先应当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管理法这两个最重要的经济法部门。对此,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基本取得了共识。此外,我认为,资产资源管理法和涉外经济管理法也应当成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宏观调控法
应当指出的是,所谓宏观调控法并不是以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部门经济法,而是对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但是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因而当市场主体的自利行为失控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看不见的手”就会无所适从。为此,就必须建立必要的宏观调控体系,用国家的自觉调节来弥补乃至于在必要时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与市场主体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调整此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调整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发展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化了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优化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衡平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引导经济活动与社会发展。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等,它们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卓有成效的调整。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基本特征 发展中国家 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了诸多发展趋势,其中,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其表现及影响已日益为国际社会所广泛关注。它使企业生产的内部分工不断扩展为全球性分工,使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优化组合,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促进了各国和全球经济的共同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全球共同面临的社会经济问题。
一、经济全球化的基本特征
经济全球化,是指资本、信息、技术、劳动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流动、配置、重组的过程,是生产、投资、金融、贸易使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相互融合、相互依赖、相互竞争和制约的趋势。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企业全球化
跨国公司既是生产和资本国际化的产物,又会进一步促进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一直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主导力量。全球化的发展使跨国公司的生产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竞争也在全球范围内展开。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兼并现象比较突出,并呈现出两大突出特点:规模大;兼并数量多;涉及金额巨大。这种企业的兼并浪潮客观上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2、生产全球化
生产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特征,也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动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分工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从广度上讲,参与国际分工的国家和地区已遍及全球;从深度上讲,国际分工越来越细,已由过去单一的垂直型分工发展为垂直型、水平型和混合型多种分工形式并存的新格局。同时,国际直接投资迅速发展,国际直接投资是一种深层次上的通过投资设厂,在生产领域里、在生产过程中把各国经济联系起来的方式,90年代以来,国际直接投资增长速度在各项国际经济指标中是最高的。另外,国际资本流动规模的迅速扩大,已成为贸易之外联系世界各国经济的又一重要纽带。
3、贸易全球化
贸易全球化表现在:国际间的产业转移使各国交流产品的必要性大大增加;新科技革命推动下的高效率大批量生产,也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开拓市场,扩大国际贸易规模;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增加了对国外产品的需求,从而促进贸易全球化;便捷灵活的贸易方式和国际协调对贸易限制的减少,促进了贸易全球化。二战后,国际贸易总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而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增长又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4、市场经济体制全球化
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二战后相继取得民族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也大都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全球化还只是上世纪末的事情。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不同制度国家的共同体制,从而为市场经济全球化奠定了制度性基础。经济全球化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化为基础,没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化就没有生产要素国际间的自由流动,也就谈不上真正意义的经济全球化。
5、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信息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电子技术和通信手段的飞速发展,尤其是随着各国对资本流动管制的解除和“电子货币”(信用卡)的流行,货币的国际交换和流动的规模日益扩大,使经济信息在全球迅速、准确地传递,这大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金融的全球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加速发展,信息化已成为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显著特征,信息产业在一些发达国家已取代传统产业而成为支柱产业。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也改变了传统制造业、商业、金融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这一切使全球经济活动的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
6、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强和国际经济组织日益健全
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展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明显加快,这种区域经济一体化进一步推动了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蓬勃发展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等作为协调和监督世界经济运行的国际性组织,其权威性和作用越来越明显,在世界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二、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效应。
1、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机遇
二战以来,发展中国家纷纷实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全球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在不同程度上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
(1)经济全球化使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深化,步伐加大。发展中国家利用这个契机,既可以继续引进发达国家技术比较先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增加国内就业,扩大出口,完成工业化进程;又能够利用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会,加大对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引进和学习,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在某些关键环节上占据优势地位,加速国内现代化进程。
(2)经济全球化为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外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使其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增长迅速。如:1983―1987年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额仅为年均42亿美元,1996年则增加到510亿美元,而到2003年,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则达到900亿美元,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十分之一强。
(3)经济全球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多吸引外资的条件和机会。据联合国公布的数据,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数额在增长;投向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私人资本在增加。吸引外资规模的扩大,无疑有助于解决发展中国家的资金短缺问题。
(4)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其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逐渐增强。近年来,发展中国家有些跨国公司已从贸易活动深入到国际生产领域和高科技领域,并开始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向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提出了挑战。
(5)经济全球化带动了世界范围内经济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自由贸易区等多种形式自由经济区的发展。主要分布于发展中国家的各类经济区,不仅成为吸引外资的“载体”,而且对解决这些国家的就业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6)经济全球化拉动了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近10年来,国际贸易的增长大大超过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尽管发达国家是国际贸易的最大受益者,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也受益于国际贸易。
总之,发展中国家通过参与经济全球化,可以为自身发展提供全球化的市场、资金、技术、人才及先进的管理经验,使国内资源得到最为充分的合理配置;可以在日益剧烈的国际竞争中,尽快地提高本国民族企业的竞争力,加快经济改革与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现代化的早日实现;还可以推进政治改革,加速民主化进程。
2、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挑战
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部分利益的同时,却承受着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甚至对本国经济的严重冲击。
(1)经济全球化导致和加剧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进一步不平衡。突出表现在南北差距不断扩大,发展中国家更加落后于发达国家,尤其是造成那些处于最底层的发展中国家更加贫穷落后。因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1999年度人类发展报告》中呼吁人们重新认识经济全球化问题,努力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
(2)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各国都要一定程度地让渡和共享经济,而这种让渡和共享实际上又是不对称的。同时,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世界范围内市场力量的加强以及发达国家大跨国公司的不断扩张,有可能冲击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国内产业,威胁其国内市场安全,使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事务中的权力相对减弱。另外,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而成立的“超国家”的专门性国际经济组织也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形成约束,因此,经济全球化带给发展中国家的最大问题是国家将受到冲击和削弱,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
(3)随着全球贸易和全球生产体系的迅速发展以及跨国公司及其资本的不断扩张,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经济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和冲击,对发达国家的依附性也不断增大,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4)在解决全球性问题时,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两难的尴尬局面:一方面他们要发展本国经济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却被发达国家指责破坏环境。而实际上,经济全球化使发达国家将越来越多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以及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展中国家资源浪费现象因此而相当严重,平衡的生态系统因此而遭到破坏,良好的自然环境因此而受到污染,社会负担成本因此而日益加重,从而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并最终影响到整个世界的可持续发展。而问题的实质在于,发达国家现在已经超越了工业化发展阶段,它们理应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负责。
(5)经济全球化下的金融全球化,在推动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金融风险和经济冲击。目前,24小时电子化交易的全球金融市场已经形成,在为市场交易提供更大便利的同时,也为金融界的不少投机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国际互联网的畅通运行,使资金可以随时流向地球上任何一个有利可图的地方。由于国际市场上巨额资金的短期套利,如果在防范金融风险和稳定金融秩序方面稍有不慎,将会带来巨大风险,墨西哥和东南亚的金融危机都是最好的例证。
可见,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深远而复杂,各国都要从自身的战略高度,全面考虑本国的经济利益,综合平衡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既要看到经济全球化的大好前景,又要充分考虑到可能产生的问题并审慎对待,不可盲从。
【参考文献】
[1] 十七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7.
[2] 《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
本文运用路径依赖的基本理论作为分析的出发点,对我国地方税制改革中存在的路径依赖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了地方税制改革中存在着三个方面的路径依赖特征,以及其存在的负面影响,提出在新一轮制度创新中的对策思路。
“路径依赖”是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的分析方法。在制度变迁中,由于存在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得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强化,即在制度选择过程中,初始选择对制度变迁的轨迹具有相当强的影响力和制约力,人们一旦确定了一种选择,就会对这种选择产生依赖性,这种选择本身也具有发展的惯性,具有自我积累放大效应,从而不断强化这种初始选泽。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这一基本理论出发,来探讨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的惯性特征。
1地方税制改革的路径依赖分析
地方税制是在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框架中明确提出的。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划分各级政府之间财权和财力的根本制度,它受到国家治理结构的制约。在国家的治理结构中,一般来说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政府构成的,由于国情的差异,各个国家的治理结构呈现出多样性。在中国国家治理结构中,中央政府是治理国家的主导,而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人。尽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逐步相应的扩大,利益的独立性获得提高,但这一格局并未获得实质性的改变。作为人,地方政府要受到中央政府的约束,这种约束体现在,第一,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中央政府的整体性安排的约束,即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到财政管理体制的约束;第二,地方政府筹措收入的制度受中央政府约束,地方收入制度是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制度选择集组成的,地方政府基本上无权制定新的制度规则。在这些既定的约束下,地方税制改革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路径依赖特征: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特征对地方税制改革的决定性影响。选择财政制度改革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这是由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内在决定的。然而,在改革的初期,向何种制度改革,即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对于治国者来说,可能是不确定的。为了维护改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治国者选择“试错法”,也就是“摸着石头过河”,通过在实践中摸索出未来制度框架。因而,就决定了治国者从它最为熟悉的地方开始,这就是治国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积累的调动微观经济主体积极性的经验——通过权力下放来调动微观主体的积极性,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这一改革构成了中国20年财政体制改革的主导。从财政管理体制来看,主要表现为通过不断调整地方的收入基数和上缴的比例来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并由中央政府把握最后的决定权。无论是1980年的以承包制度为核心的“分灶吃饭”体制,还是1994年的分税制框架,都体现出中央政府对收支的决定权和调整权。这种决定权和调整权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可以通过收入的分成比例和税种的调整而获得在财政收入分配份额中的绝对优势,也就是说,在于不确定性、技术因素等作用下,当中央政府在收入的份额下降的时候,它可以通过调整而重新获得这种优势。这是因为中央政府作为改革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在整个杜会经济的转型还没有完成之前,通过对地方收入和支出基数或增收的上缴比例的调整,保障中央政府对收入的整体控制,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平稳顺利推道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性要求的根本保证。从改革后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来看,自从放权让利的改革推行以来,中央本级组织的财政收入的比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中央收入严重依赖于地方上解,而财政承包制所体现出的累退性,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提高中央政府的财力,通过1994年的改革,使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获得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从1996年起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大于中央政府收入的比例,已经出现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大于中央财政收入比例,如果照此势头发展下去,中央本级的财力下降,而影响到改革的进一步推行时,新一轮的调整就势在必行,这种调整包括对地方税种的调整和地方收入的基数或者增收的比例的调整。因此,在经济转型完成之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和分权,没有随着经济形式的发展而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的情形下,中央政府的最后决定权将会加强和强化。由于地方税制是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使用的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制度安排,因此,地方税制改革必然要反映出中央政府的这种路径依赖特征,从而使得具有收入最大化动机的地方政府,就有着隐瞒收入的真实水平,并倾向于将财力和物力集中在地方政府可以支配和控制的强烈动机。
(二)地方税制改革作为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的一个内在环节,它也表现出中国财政制度追求收入的路径依赖持征。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然要反映到财政支出的不断扩大上来。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增长方式的粗放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投资所创造出来的效益和财政收入不断萎缩,从而使得财政收入的增长不能满足曰益扩大的财政支出要求。财政收支之间的缺口,有着曰益扩大的趋势,当国家不能有效的履行社会契约所赋予的职能时,其义理性水平就会下降。为了提高或者维持其义理性水平,就迫使国家对既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做出自我调整,因而,财政压力是中国经济体制的直接原因(张宇燕、何帆,1998)。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计划和财政将社会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这种调整主要是表现在逐步放松对资源的管制,以及国家不断退出原有的特权领域,概括的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就是通过对产权规则的调整而达到国民收入增长的新的制度安排过程。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变迁,必然要求国家筹措岁入的制度做出相应的变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是通过将社会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而能够直接控制着社会剩余,那么,在放松对社会资源的管制后,社会资源配置将是由分散化和多元化的微观主体来完成的,国家不再完全直接控制社会资源的配置,这就意味着,国家筹措岁入的制度安排也必须适应这种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作为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一方面,财政制度变迁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通过对财政制度的改革来推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则又是通过对国家筹措岁入制度的重构而构成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在转型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财政支出的刚性,另一方面对放松管制后新增的社会财富,由于岁入筹措机制的不完善而不能及时筹集足额的收入以满足国家的需要,财政压力未能得到完全有效的缓解,同时,国家一旦推行改革,维护改革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则是国家义理性支持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改革的过程是一个利益相互冲突的过程,为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不至于反对改革或阻挠改革,国家就会通过扩大财政支出来平衡改革中的利益受损者,这又进一步增加了财政支出的压力。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改革会形成经济和财政之间的良性循环,但是,在改革的过渡期内,财政压力则表现得更直接、更明显。现实的财政压力也迫使国家倚重于强调收入的税制。因而,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将会选择那些能筹集收入?畲蠡乃笆罩贫劝才牛绻骋恢炙爸瓢才拍芪掖词杖氲淖畲蠡敲矗谒婧蟮母母镏校庵种贫劝才啪突岬玫角炕5胤剿爸谱魑醒胝谟璧胤匠锎胧杖氲闹贫劝才牛窃诠仪康魇杖氲闹贫劝才疟尘跋拢蚨诤星康魇杖牍δ艿墓咝蕴卣鳌?nbsp;
(三)在放权让利格局下形成的地方收入机制也有着强化的趋势。从地方税制来看,它仅仅是获得中央政府制定的税种的使用权、管理权、征收权,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由于既定的取得收入的形式——即税种的确立、税收制度的决定权在中央政府,当地方政府面对发展的需要而筹集一定的收入的时候,面对“菜单”选择却没有“菜”可选。由于不能创造新的制度和方式,对于地方政府而已,则将既定的和旧体制内所创立的规则在特殊情形下多样化,并且拓展这些规则的边界。这个旧体制内的规则就是预算外的收费制度,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各种收费、集资、摊派等多种形式的地方收入机制。对于地方政府的这种行径,中央政府一方面是财力拮据而不能完全满足地方政府的财力要求,而只给予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资源和制度知识信息资源(只给政策、不出钱),允许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在制度创新中留有一定的活动余地;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依赖于地方政府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杜会的稳定发展,从而将改革的风险分散化,来达到风险最小化的目标。只要地方政府在一定的制度和政策空间内,既维护体制改革的稳定和顺利进行,同时地方经济又取得相当的发展,中央政府就会容忍和默认地方政府所从事的制度创新活动。
然而,收费制度一经在地方政府的运用,并经过上级政府的默认,它就有一种自我强化的倾向,这种自我强化的倾向是由地方政府的性质决定的。地方政府作为人,其目标函数与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中央政府是由中央治国者所控制的,其目标函数是维持其治理国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而由地方官员控制的地方政府,其目标函数是地方官员的晋级、名誉、声望以及其他的私人利益。这样,地方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可能一致或者相容,也可能不一致。地方官员通过发展地方经济而获得上级的提拔,这是相一致的地方,而发展地方经济就要求有强大的收入来支持;地方官员通过预算支出追求个人的其他私利,如津贴、住房、豪华的办公用品等,这是不一致的地方。无论是一致,还是不一致,都有着追求收入的动机。
此外,随着中央政府将财权和相应的事权下放给地方政府的同时,而地方政府的职能并未获得实质性的调整,这样地方政府实质上就相当于一个范围缩小的权力中心,它在职能和职责上与中央政府是重构的。由于收费制度比较简便和运作成本低,能及时为地方政府筹集发展某些项目的经费需要,最为根本的在于收费可以不受中央政府上缴收入的约束,从而保持收入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中。一旦一个地方政府或一个部门使用了收费制度,它就会很快被其他的地方政府或部门迅速学习和模仿,而很快推演开来。同时,收费制度在部门利益和地方官员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就会逐步成为他们“寻租”的最为合法化的渠道。这也会推动收费制度的进一步强化。
2上述分析的路径依赖特征,给地方税制改革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负面影响。
1.由传统的直接控制资源而获得社会剩余的方式,转向通过国家政治权力向微观经济主体征收税负,即通过税收制度来重构国家岁入的转型过程中,强调收入的功能是其内在的要求。然而,由于现实的财政压力使得一旦走上强调收入的制度路径,就有着强化的趋势,从而使得税收制度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社会公平、以及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缺乏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2.中央政府对税种和收入的决定权的强化,一方面,忽视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重构中的内在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收入制度需求者,而且,由于地方政府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制度创新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它是有能力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创造出新的有效的税收制度;另一方面,则导致地方政府的短期化行为,首先,在税制存续的有效期内,为了收入最大化,而可能将某一税种推至极端,而不顾该税种对地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其次,当地方政府预期到中央政府的调整时,可能会通过收取过头税等形式虚增收入来扩大收入的基数;最后,将财源和财力转移至非税收部门,从而为非规范的收入制度提供温床。
3对地方税制改革路径依赖的思考
上还分析表明,以放权让利为基本特征的第一阶段的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适应性效率已经递减,这是由于制度收益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所决定的。因此,新一轮的制度创新工作就迫在眉睫,作为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财政税收制度的制度创新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实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问题。值此中央政府提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之际,为中国财政税收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在新一轮的制度创新过程中,要强调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创新中的作用,要赋予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创造新的制度规则的自。因为,首先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新岁入制度的要求者,其次,地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参与者、支持者、协调者、联结者,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所起到的制度创新作用(杨瑞龙,1998;张杰,1998;黄少安,1999)。地方政府同各级微观主体之间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因而有着更广泛的制度创新信息,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制订的收入制度规则有着直接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从中国制度创新活动的主体来看,它是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因而,地方政府对国家岁入制度的创新活动同样应该构成中国制度创新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而予以确认。
当然,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收入制度创新自,必须以地方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确定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前提。更进一步,是要根据各级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在此基础上来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并将各级政府的这种基本关系通过法律框架规范起来,这样,一方面,形成对各级政府的外在约束,而不至于产生单纯追求收入而不顾经济发展的效率等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各种权责关系,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打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强化调整与反调整的路径依赖关系,从而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发挥各自的职能。不仅如此,通过对各级政府事权的范围来确定财权,同样也有利于打破现行各级政府因职能不分而产生的对收入制度的路径依赖,从而使得在国家岁入的重构过程中,发挥出税收制度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以调节社会公平、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等功能。
主要参考文献:
1.盛洪张宇燕主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2.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我《经济研究》1998年第1期
3.黄少安《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及其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解释》载《经济研究》1999年第1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体制;会计模式;经济发展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模式及特征
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模式
会计模式反映各要素之间的基本联系。西方国家是资本主义社会所采用的会计模式是适合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的,我国是市场经济体制其采用的会计模式与西方国家相比具有较大差距。一个国家的会计模式是根据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法律、文化等环境因素而制定出来的,因而各国会计准则的理论基础、会计的原则、财务报表的格式以及编制方法都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的。国际会计模式主要有两大派别,欧洲大陆派和英美派,欧洲大派主要在欧洲全部(英国除外)以及亚洲的东部影响较大。其主要是立法为主,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成文的法律规范,内容详细严谨,原则性强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英美派则主要运用于英国、美国、严重的东南亚国家以及中国香港地区,主要表现为灵活性强,会计处理的程序、方式、方法的选择范围广。企业发展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更适合自身发展的会计处理方法,所受的局限和约束性小,侧重于关注企业股东的权益。经济全球化区域化的趋势加快,两大派别的会计模式在国际经济交流中会经常出现相互排斥的理论和处理方法,都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美英会计模式太过复杂而且成本过高,欧洲大陆会计模式又具有一定的保守性,于是怎样结合两大会计模式成为每个国家日益关注的事情。这两大会计模式都在相互接纳对方适合经济发展的有利观点,共同促进国际经济发展,在我国的会计模式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也在不断探索适合本国国情发展需要的会计模式。
2.我国会计模式发展的特征
我国始终坚持实施适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的会计模式,主要可以会计理论、目标、管理体系、监督体系、以及会计理论的教育水平归纳我国会计模式的发展特点,要取其他们之间的优点,来展现自己的不同,所以中国会计模式要具有自己固有的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拥有坚实的会计理论基础
要建立中国特色的会计模式首先要坚持中国国情的发展理论,在参照别国先进技术水平和会计处理方法是还要融入中国元素,照抄照搬别国发展模式,不经过实际的考察,所实施的会计模式是与我国经济发展理论相悖的。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下,国家先后颁布了会计法律法规以及新会计准则,根据经济发展程度,还在不断的完善与提升我国的会计理论,使得我国会计模式发展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
(2)具有明确的会计发展目标及管理制度
会计目标是会计工作的引导者,体现政治、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在会计模式体系当中,会计目标在很大程度上都决定着会计模式的基本框架以及其发展方向。会计管理体制主要注重的是规范化和约束性两方面作为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我国会计的发展目标具有明确的表示,向规范化、高标准方向发展,改进我国会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现有的会计制度加以完善和调制,制定出更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制度,也是我国会计模式发展的主要方向。
(3)严格的会计法规规范
我国在旧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加以完善与调整,制定了新会计准则,其更具规范性,更符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我国在结合各企业的具体发展情况下,一方面实行国际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另一方面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特点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模式变得灵活,但又不失整体规范,形成一个真正适合我国现在国情的会计法规制度。
二、在市场经济下,会计模式发展的的重要意义
1.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
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就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财政法律制度包括预算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城市信用的原则,熟悉和掌握国家规定的各项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和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加强经济管理,确保了财务信息的安全性
通过会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基本工作,严谨的进行经济核算,对其严格要求,贯彻会计人员经济责任制,从而加强经济管理。通过会计部门建立和健全的会计制度,加强对财产的保管,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
3.提高社会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提高效益工作是企业进行发展的重要前提,通过进行会计工作,加强核算和管理,降低成本,扩大销售,从而达到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在市场经济下,会计的地位
1.会计是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
财务管理是企业在进行管理时的重要部分,直接涉及到企业发展的经济利益以及未来的运营状况,在企业管理中属于一个专门的管理部门。一个企业的管理工作必然涉及到不同的部门,所以对其管理的成效不是一个管理部门就能说得算的,它是由各个部门共同来完成的。由于会计部门核算所涉及到的各个部门,所以会计部门应处于整个公司的中心部门,只有会计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去,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得到提高,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2.会计信息是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
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的制定以及未来发展道路的规划都需要通过财务数据,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在了解当前国内经济发展形势的同时还要熟悉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才有利于企业经营者做好投资决策。企业投资者通常关心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他们需要借助会计信息来决定是否调整投资、更换管理层和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充分利用准确的财务信息,才能更好的做出经济决策,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反之,会计信息失真性严重,将误导企业的投资决策方向,所以,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对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直接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
3.会计预算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
企业在投资某项经济决策时,首先需通过财务预算,就预算结果通过股东大会商议做出经营方案。会计预算一方面能根据企业实际的现金流量做出发展方向的归怀,另一方面能有效控制风险,降低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合理的规划企业的经济活动,必须把预测和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加以应用,才能促使企业达到更好的经营状况。
4.会计决策是企业未来经济发展方向
随着会计工作的深入发展,会计报表分析的结果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未来发展方向,所以说会计的分析对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会计工作结果是企业经营策略是否正确的检验标准,会计工作与实际销售额、库存数、银行存款等息息相关,如果会计工作的结果出现了错误,那么这个公司所做出的经营战略是不可行的并且无法执行,所以会计决策对企业的未来经济发展方向具有导向作用。
四、在市场经济下,我国目前会计模式发展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力也就越来越大,若是想在这个激烈的市场竞争不被淘汰,并占有一席之地,企业就必须重视就如何进行核算和怎样加强会计模式的运用的问题进行深入,并采取相应措施。
1.电子技术在会计工作中的运用范围将扩大
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在会计方面运用的电子技术主要是会计电算化,一计算机为主体,采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但其使用范围还没有完全突破预期的计划。会计电算化在我国的实际运用时间短,各行各业对其认识不足,不到位,对此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人们对它的认识,提高其对会计信息处理的可用性,并且确保会计电算化的安全性,让广大企事业单位从真正意识上接受电子技术给会计工作带来的方便,才能从根本上是电子技术在会计工作中的应用范围扩大。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会计处理一直处于手工记账状态,但是手工记账的效率十分的低,跟不上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而且,手工记账易出错,影响会计工作质量的要求,运用电子技术带来了更大的便利性。
2.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将成为会计模式发展的主要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十分的关键。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所以提高会计信息,无论是对国家的宏观调控还是企业本身的经济运营情况都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会计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可靠性、可理解性、相关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及时性和谨慎性等。要使会计管理工作制度化,做到明确目标、奖罚分明、考核严格就必须进一步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会计管理工作逐渐向全方位方向发展
我国的会计发展可以划分为古代、近代和现代的会计发展史。古代会计记载事项文字的产生,最早出现于商朝的甲骨文。那时已经形成文字叙诉的是“单式记账法”的方式。复式记账法的产生和“簿记论”的问世是标志着古代会计转为近代会计。会计成为一种专业贸易语言,现代会计阶段,标志着会计正式划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大领域。现代会计阶段的形成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会计管理将会全方位的发展,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
4.会计人员的素质将是会计模式主要的考核标准
对于一个国家、一个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十分的重要,甚至影响着整个国家、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但是,由于很多原因,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严重影响了会计工作的质量。会计人员的素质主要体现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如今在这个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提高会计人员道德素质就极为重要。
五、在市场经济下,会计未来的发展方向
1.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在这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会计国际化已经是必然的发展道路,会计国际化是各国经济利益的协调需要。随着世界贸易、国际投资的交易活动日益增加必然需要对各国的财政信息、财政状况都有所了解,无论哪个国家、那个公司都必须要求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公允和会计实际的统一。随着中国市场对外不断的开放,尤其是加入WTO后,中国将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国际合作,这都需要中国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
2.会计核算的重心将转向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知识产权等,随着社会的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所以会计核算的重心也将从有形资产转为无形资产,那么无形资产的构成、取得、使用和摊销将会受到很大的重视。
3.会计职能的重心将由核算型转为管理核算型
在这个经济全球化的社会,促使会计进入信息化时代,会计人员终于从繁重的手工核算中解脱出来,大多是较为繁重的工作都交给了计算机来完成,会计人员将更多地从事那些非结构化以及分析评价工作,所以会计的管理职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因此会计职能的重心将由核算型转为管理核算型。
参考文献:
[1]薛明.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会计管理体制[J].中国经贸,2010.
[2]牛文娟.市场经济体制视角下的会计模式比较研究[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8.
关键词:物权;设计;科学;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9-0132-02
一、物权体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构建物权体系,应当反映我国的优良文化传统。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近年来我国文化发展的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总结,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和战略方针。同时,中国建构新的现代文明秩序的过程不但反映我国的优良文化传统,也是建构中国特色的物权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还有着自己固有的制度规范和价值取向。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要让祖国传统文化“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由此可见,中国的新文明是“现代的”,也是“中国的”,因此,对于我国具有民族性的传统物权制度,只要制度不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当予以保留。
(二)必须要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顺应物权立法国际发展潮流。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我国发展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物权法具有根植于本国、本民族的特征。因此,随着国际交往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的物权法的确存在着相互学习、相互交融和相互借鉴的现象。这种国际化的现象在物权法的不同领域的表现并不是同一的。例如,在担保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上,各国的物权法,甚至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也呈现出较大的一致性。同时,其他各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的内容、分类也是有差别的。另外,对于所要借鉴的外国法律机制的形成、运行和反馈的社会环境还要有深入、充分、彻底的了解。例如,借鉴西班牙、德国、美国、日本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来改造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等。其次,从社会学的观点来看,人类社会是在不断扩大的。随着技术、交通、交流不断地向前发展,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不断地提高,我们应该顺应国际发展潮流,不断互相交流、互相理解。同时,还可以适当吸收和借鉴外国民法中为中国社会适应是所必不可少的东西,而且还应成为我国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要注意物权法的概念用语选择。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秩序,发挥物的效应,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体现。同时,由于物权法和本国的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经济体制相互依存。因此,世界各国对于物权的类型和内容,尤其是其中关于不动产的规定,往往因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性格和经济体制的不同而不同。我国所称的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从现状来看,我国过去长期以公法手段调整来解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这种粗犷的办法难以解决先天缺乏培育私权性质和物体系建设的条件和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立法者在各个时期受当时经济体制之内涵的制约,从而极易混淆物权概念体系。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的过程中,我们要必须以“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之立法为指导思想,重视法律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建设,形成内涵精确且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概念。
(四)物权法体系构造要与民法典的其他部分相协调。由于物权法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在制定物权法时必须考虑到其在民法典制定中体系的协调问题。同时,将物权法定位为“财产归属法”及将债权法定位为“财产移转法”,以及将物权法的对象确定为“静态财产关系”及将债权法的对象确定为“动态财产关系”,其意义均仅在揭示作为民法上财产权制度之“脊梁”的两大财产权利制度之基本特征和相互关系。因此,物权法中关于如何定位这就不仅直接影响到物权法的体系结构,而且也使得整个体系结构呈现差异。首先,物权法的体系构造要与民法典的债权部分相协调。以我国现行民法制度为基础制定、编纂民法典时,应当说,在各编内容中尤以物权编、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三部分的立法基础最为薄弱。由于社会经济秩序包括财产流通秩序和财产归属秩序。常见的说法是,债权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物权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但深入一点看,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其次,在物权法的层次结构设计上,应当与民法典草案的编排体例相协调。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因此,我们应该着重建立物权基本制度及规范,对于层次结构设计上采用的编、章、节的设计结构不太合理等现象及时纠正。同时,物权法的体系构造要与民法典草案的总则相协调,物权法应受民法总则的统领,其体系构造应避免与总则部分重复,否则将造成整个民法典逻辑上的混乱。
一、现代租赁
现代租赁是以融资租赁为主,金融与贸易相结合,由出租方、承租方、供货方、委托人及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进行的一种服务性商业信用活动。现代租赁的服务性表现在,通过租赁满足承租方对租赁物的不同需要。其商业性又表现为出租方出于获取利益目的,购买不为己用的物件,出租给他人来获取利润。它的信用性指租赁交易过程是“融物”与“融资”的结合体,出租方提供租赁设备相当于向承租方提供借款,属于信用范畴,只不过表现为物的融通而非货币资金的融通。
现代租赁首先于50年代在美国兴起,由于其具有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筹资方式灵活多便,能够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既避免无形损耗带来的投资风险,又不影响承租人负债能力等优点,迅速广泛的被社会采用,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一)租赁规模和投资比重迅速增长。1982年,美国公司在建筑和耐用设备上总投资额为3476亿美元。其中租赁设备投资占总投资额16.6%,银行贷款投资占11%.到1987年,美国设备租赁金额高达986亿美元,占设备投资总额28.6%.在日本,租赁业成为仅次于电力业的全国第二大产业,租赁交易额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
(二)租赁组织健全,行业规范化。1968年,欧洲著名的跨国租赁协会——租赁欧洲成立。1971年,欧洲设备租赁协会成立,1972年又成立了欧洲设备租赁联合会。此外,各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租赁行业制度:美国从会计制度、税收制度不同角度阐释了现代租赁含义和行业规范;英国租赁设备协会对租赁作了统一定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2年颁布了专门的《租赁会计准则》
(三)功能更完善,经济关系更复杂、广泛。现代租赁的信用、贸易尤其是金融功能被充分发挥和利用,企业普遍通过租赁设备来解决资金短缺、技术改造问题。随着用户对多方面服务要求的增加,租赁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租赁业的功能也已扩展到很多领域,如财政金融、经营管理、销售网络、咨询策划等。现代租赁在积极发挥综合的经济功能的同时,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每一项租赁往往都涉及到投资方、供货方、出租方、承租方及其委托人等多方面关系,规模庞大,利益关系明显。这也是现代租赁信用不同于分期付款和举债信用(只涉及到一般性双边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
二、现代租赁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研究现代租赁与市场经济的相互关系,首先要纠正关于租赁产生原因的一个传统观点:“现代租赁业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考察现代租赁的产生、发展和基本特征,它确实是在美、英、日等资本主义国家首先出现和取得迅速发展的,而且他们至今仍是现代租赁最发达的国家。然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以最小的资本榨取最大化的剩余价值这一内在利益机制仅仅是现代租赁得以广泛应用和发展的动因,而非决定性条件。
市场经济是现代租赁产生的基本条件。
(一)现代租赁意识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一种经济观念。市场经济是效益经济,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企业从提高经济效益出发进行生产经营决策,这就要求提高资本使用效率,由此,产生了现代租赁意识。以租赁设备的方式,淘汰传统的一次性巨资购买设备的投资模式,先由设备的使用中获利而后支付租金的新型经营观念逐渐形成,并被广泛采纳。这种经济观念的革新为现代租赁的产生、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
(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广泛的市场交易和频繁的资金流动,造就了发达的现代金融业和现代信用制度。具有雄厚资本实力的财团、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介入,为现代租赁提供了雄厚的资本基础和多元化的资本来源。完善的现代金融制度则为融资租赁的产生提供了金融机构和会计制度上的支持。
(三)现代市场经济是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为资源配置基础的市场经济,政府对租赁业加强管理和主动扶持、利用成为现代租赁发展的保证。美、英、日等国政府非常重视租赁业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通过贷款、税收优惠,租赁立法,行业规范,产业支持来促进现代租赁的发展。
现代租赁的产生和长足发展以市场经济为土壤,而现代租赁的发展也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现代租赁适应了市场经济对资本的需求,加速了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尤其融资租赁方式的产生成为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的重要延伸。它把租赁变为融资的一个重要手段,使金融机构和租赁业发展广泛联系起来,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租赁观念,实现融物与融资一步到位,减少了筹资环节,开拓了筹资渠道,为物质要素与劳动要素的组合提供了简洁的途径和广阔的选择空间,有利的推动了与科技高速发展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现代租赁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是市场经济有力的补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生产效率是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而租赁市场具有更合理、有效的配置资本、设备等经济资源的功能。现代租赁业通过租赁设备把闲置的或新开发的生产设备尽快投入到生产过程,以必要的生产要素带动停滞的生产,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实现了技术设备要素在各行业间的合理流动,加强了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了物力、财力的占用,提高了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和资金利用率。
(三)现代租赁业发展完善了现代市场体系。租赁市场是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租赁业的长足发展,租赁市场上的租赁形式更加灵活多样,租赁服务功能向多元化发展,服务内容也由单纯的租赁设备发展到提供综合性的一条龙服务,租赁对象无所不包,服务领域囊括各行各业。租赁市场日益完善,有利于市场体系的发展。此外,金融机构资金信用的介入和租赁灵活的融资方式丰富了投资市场,尤其是民间投资市场。现代租赁促进了生产要素市场的流通,它作为一项国际化的产业,也促进了国际经济资源的流动,成为发展国际市场的一条重要途径。
现代租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认清它们的关系,用它来指导我们处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三、我国大力发展现代租赁业的意义
(一)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经济体制改革是多方面的,现代租赁业以其雄厚的资本基础,多元化的资本来源,全新的筹资方式,独特的资源配置功能大大有利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金融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流通机制等从投资、金融到外贸、流通体制的全面改革目标,有利于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有利于新产品的及时采用和推广
一项新技术、新设备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需要经历一系列过程。从应用、推广到大量投产形成生产力要经受层层考验,往往因为不为人们接受,试用成本较高,销路不畅等原因在试用过程中夭折,又往往无法实现资金回收,不能大量生产形成规模经济陷入转化的恶性循环。
通过租赁,承租人可以租进适用性、经济寿命等性能把握不大的新产品,以免遭受可能的损失;出租人则可使其产品价值逐步实现,投资回收速度加快,进而扩大生产,降低成本,降低售价,产品得以推广。同样,在新技术研制过程中,可以通过租赁实验设备、场所,尽量降低科研成本与风险,有利于技术的创新。
(三)有利于深化国企改革
当前,困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两大难题是资金短缺和技术改造问题。资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的“血液”缺乏资金,严重影响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难以将企业改革深入进行下去。然而,传统的向银行借款方式会造成企业过度负债,而且国家严格限制信贷规模,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惜贷现象严重。国有企业迫切需要寻求一条可以增资减债的新出路。
运用租赁,企业以较少的资本,取得关键设备使用权,可以边生产,边获利,边支付租金,使资金运动有效循环。这不仅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同时获得了设备,完成了技术改造,不失为国企改革的新思路。
(四)有利于进一步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的直接原因在于我国技术设备相对落后,资金严重缺乏,需要引进物资和先进技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现代租赁业的国际产业性质在对外开放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按照国际惯例,租赁不属于借款,通过国际融资租赁不仅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增加国际融资额,而且不会影响我国外债规模;通过租赁设备及相关服务,可以打破发达国家对先进设备出口的严格限制,还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方法;国内租赁企业向国外提供租赁项目服务,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
四、我国现代租赁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发展多样化租赁方式
租赁方式多样化是现代租赁的基本特征,而我国的租赁还主要是一般性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形式过于单一,租金支付方式不科学,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市场不同情况。发展多样化的租赁方式,有利于开拓租赁市场,扩大租赁业务服务对象和范围,满足不同的需求。
(二)提高租赁主体综合能力
我国租赁企业普遍规模偏小,业务少,资金筹措渠道狭小;由于信用丧失,租金拖欠问题导致租赁企业资金周转性差,背负较高经营风险;租赁行业从业人员大多不具备系统的专业知识,管理者缺乏经营管理经验。因此,要提高租赁企业资金筹措能力,可以通过制定金融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租赁企业注入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租赁项目提供低息贷款或税收减免;鼓励业绩良好的租赁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扩大筹资渠道。要加强租赁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就要加强租赁行业理论建设,培养专业租赁人才,吸收既懂经济、法律、管理、金融又懂租赁实务操作的复合型人才参与租赁企业管理运作。在企业自身增强竞争力,抵抗风险同时,政府也应建立租赁信用保障制度,比如租赁保险,担保等,从外部加强租赁企业风险承受能力,保护租赁业稳定、健康发展。
(三)加强立法,实现行业规范管理
目前,我国租赁行业是多头上级管理,下级租赁企业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协调;法规建设上,还没有专门的租赁法规,租赁机构同时受不同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约束,没有权威性,统一的行业规范。国家应尽快组建租赁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租赁法规加强统一管理,规范租赁业的发展。
关键词:公共管理要素市场化
关于公共管理要素说
公共管理的要素,它与公共管理的资源是有一定区别的。从一般意义上讲,“要素是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它既非物质的亦非心灵的,是社会中唯一的存在,是一种“中立”的东西。所谓公共管理要素,就是构成公共管理的必要因素,离开公共管理要素,公共管理工作就无从开展。公共管理要素包括公共管理权力、公共管理资源、公共管理素质和公共管理环境。
公共管理权力
公共管理权力,是指公共管理主体在某一个领域或某一方面所拥有的行使组织、计划、指挥、监督、调控等职能的权力或权限。公共管理权限的行使标志着某一公共管理主体有了公共管理权力的要素,这种权力需要社会的授予或承认,不是所有的人或者所有的组织想有就能拥有的。我们这里所讲的公共管理权力主要是通过社会授予的管理权力,因为,它是很重要的公共管理主体争夺的稀缺资源。在传统的体制下,公共管理权力作为最重要的公共管理要素几乎都是由政府垄断的,其他公共组织一般都不具有公共管理权力。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作为公共管理第一要素的公共管理权力也向政府以外的其他公共管理组织分散。
公共管理权力是公共管理的第一要素,对公共管理组织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无形资产,这种公共管理权力有时候是所有的人或所有的组织随便可以拥有的(例如,上面我们讲到的不求回报的治理公共厕所和不求回报的打扫公共卫生)。但是,拥有控制授予权的公共管理要素和需要得到回报的公共管理要素却不是所有的人和所有的组织想要拥有就可以拥有的。一般地讲,拥有一定的控制授予权的公共管理权力属于政府,例如国家机器、国际间的公共事务、国家的发展计划、对国家整体上的管理等都需要纳税人支付成本的公共管理权力等;而拥有一定的管理回报的公共管理权力,是由包括政府在内的相对特殊的公共管理组织所拥有,例如公共水域的治理权力、提供社会劳动保障的权力等。
公共管理资源
公共管理资源是公共管理的有形要素,它是公共管理主体进行公共管理活动的最基础的条件和最基本的要素。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管理权力要素与公共管理资源要素在侧重点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对于政府公共管理主体来说,应当特别注重于公共管理权力这一特殊要素,许多重大问题都是通过权力来配置公共资源或者通过权力来约束其他公共管理组织、私人组织、市场的行为的。
二是对于完全生产有形公共产品的公共管理主体来说,当他们拥有了生产这种有形公共产品的权力以后,他们在公共管理要素方面所花的所有精力就是获取公共管理所需要的公共管理资源。公共管理资源是这类公共管理组织生存与发展的最根本性的要素,也是这种公共管理组织生存的命脉。
三是对于介于政府与完全生产有形公共产品中间的公共产品主体来说,拥有公共管理权力与公共管理资源两种要素是一样重要的。在现实社会中,这样的公共管理组织无论在生产公共产品过程中还是在组织生存发展方面都没有上述两种公共管理组织自主和主动。
公共管理素质
公共管理的素质也是公共管理重要要素之一。在一个公共管理组织内部,一方面构成公共管理主体的每一个人的综合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这个公共管理组织综合素质好坏的基石;另一方面,即使公共组织内部的所有的成员综合素质非常好,但不一定要这个公共管理组织的综合素质就非常好。这是因为,作为单项的公共管理主体的每个人的要素,必须通过科学的、合理的配置,才能使整个组织的综合素质达到最好。
公共管理环境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公共管理要素还包括公共管理环境。创造良好的公共管理环境对于公共管理组织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包括公共管理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可控性公共管理环境,外部环境是不可控环境。与其他企业组织一样,现代公共管理组织重视公共管理环境是公共管理的重要要素内容。
我国公共要素的政府垄断现象与特征
我国公共管理要素的配置特征
建国以来,我国公共管理要素的配置基本特征是,政府拥有所有的公共管理要素。表现为政府垄断了公共管理的所有权力,即一切由政府说了算;政府垄断了所有的公共管理资源,一切物质资料的占有权、分配权、处置权都是政府的,政府对社会的一切公共产品的提供都是大包大揽的供给式;政府拥有完全意义上的公共管理要素的配置权,包括社会的一切劳动及其劳动人员都是政府所有、政府支配的;由此而产生的公共管理的环境也是政府全面考虑的。因此,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样,公共管理要素的配置特征是高度集中、高度计划的,有是政府统一所有、统一支配的。
我国公共管理要素配置的弊端
首先是公共管理的应变能力差。公共产品的要素越是集中在政府手中,由于提供公共产品的渠道过于单一,公共产品的提供数量就越少,供不应求的现象就越严重,一些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特殊福利越高。
其次,淡化了政府的管理职能。由于控制公共管理要素实际上是控制了公共管理的有形产品,在现实社会中是比较实惠的。所以说,冲淡了政府集中精力为社会提供无形产品(如国防、外交等)的根本职能。政府应该管的事管不好,不该管的事管得过多,形成了政府的低效率,从而造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低效率。
再次,提供了政府腐败温床。当公共管理走向社会化时,政府可以充分利用所掌握的要素创造控制收益权力,社会其他公共部门为了获得相应的公共管理要素,利用经济的手段与政府作交易,一些政府部门和少数政府工作人员借助于手中的权利收受贿赂。因此,客观上为政府腐败提供了可能。
另外,难以与国际接轨。在加入WTO之后,我国公共管理的转型问题已经非常严峻,在许多方面不能与世界各国接轨,造成了公共管理的被动局面。
公共管理要素的市场化途径
具体的说,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途径具体包括:
公务员的市场化
公共管理资源首先是人力资源,从现实出发,我国公共管理人力资源的市场化主要是公务员队伍的市场化。因为,政府以外的其他公共管理主体实际上就是从市场化开始的。因此,研究公共管理人力资源的市场化实际上就是公务员队伍的市场化。
公务员队伍市场化是现代公共管理的必然趋势。一方面通过公务员队伍市场化压缩已经膨胀了的政府机构,减少政府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务员队伍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形成一个能者上、庸者下,能进能出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只有通过公务员队伍市场化,才能真正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政府才能在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体制下强化自己的功能。
公务员市场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使不同的公共管理主体有机会站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争夺人力资源。在公共管理市场化发展时,政府对公务员的垄断对于其他公共组织来说,似乎不大公正。因此,当公务员市场化以后,政府的公务员队伍有可能在不同的公共管理组织之间流动,每个公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趋向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从而推动其他方面的公共管理的发展。对于其他公共管理组织在人力资源的竞争上也是一个公平化的途径。
公共管理资金的市场化
公共管理资金的市场化问题不仅是制度建设问题,而且是公共管理主体之间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的问题。公共管理资金市场化,对社会来说可以起到下列方面的作用:
第一,强制性地压缩政府机构和政府工作人员。公共管理资金市场化,对于无所事事的政府公共管理机构来说,实际上是一种“釜斧底抽薪”,断了养活他们的财源,他们就会主动走向市场通过竞争来养活自己。同时,也可以通过市场检验公共产品的有用性,对于市场来说需要的公共产品即使政府不提供资金,也可以通过合理的交换取得生产这种公共产品的组织所需要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润。
第二,建立、培育筹资者队伍。推行公共管理资金的市场化,使得包括政府在内的公共组织失去了“天然”的资金来源,而一旦社会有公共管理与公共产品生产服务的要求时,就会因社会的需要而出现一批专业化的筹资者队伍,从另一角度上培育了要素市场,对整个公共管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促进。
第三,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公共管理资金市场化,就会使政府的强制性公共管理彻底废除,民众在公共管理方面的自主性增强。只有把公共管理的资金推向市场,才能有公民自主、自愿的公共管理,也才能使不同的公共管理主体与其他社会公众有进一步的民主。
第四,进一步丰富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当把公共管理所需要的资金推向市场后,对于不同的公共管理主体来说,必须考虑资金使用成本问题了,在降低或控制资金使用成本的前提下,才能有相应的微利收入来进一步发展公共组织。
其他资源的市场化
公共管理资源的市场化是一个体系,除了上述主要方面外,还有公共管理物质资源的市场化,公共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市场化,以及公共管理要素资源的市场化,公共管理信息资源的市场化,等等。
总之,人们应当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与公共管理的基本特征来设计公共管理要素市场化。正确、合理、高效的公共管理要素市场化体系,是建立现代公共管理制度的基石,从一定意义上讲,制度建设是发展公共管理事业的根本问题。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要素的市场化,才能降低公共管理活动中的交易成本。
参考文献:
1.张梦中.美国公共行政(管理)历史渊源与重要价值取向.麦克斯韦尔学院副院长梅尔戈特博士访谈录[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11)